時間:2023-06-14 16:27:5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核心理念是平等,這既體現了民法調整各主體之間的財產、人身關系,也體現了民事法律關系的實質。民法為民事主體提供機會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體之間的較量中對其平等資格進行確認,盡量實現每個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線上。
(二)意思自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該規定的實質是意思自治原則。[1]意思自治的內涵是: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之時不被國家權力、其他當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三)誠實信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次明確提出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不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論上的突破。具體來講,這種意志如果基于主體的良好行為,就是客觀誠信;這種意志如果需要主體也能夠有不傷害他人的思維,就是主觀誠信。
(四)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一些學者指出《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確立了"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然而,該原則是學術界從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來的,而《民法通則》采用列舉方式規定了權利濫用的四種行為。
(五)公序良俗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事實充分證明,"公序良俗"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是一個動態、不確定、模糊、發展的概念。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
民法規范是屬于應然世界的事物,要發揮其實際的作用,其必須被實現,這就是民法的適用。而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2]根據適用的范圍,可從廣、狹義上區別討論。廣義上的適用可分為立法適用,行為適用和裁判適用。而嚴格意義上的法的適用僅指裁判適用,即司法適用。而裁判適用基本原則時,根據基本原則是否被具體化為具體的法律規范或法條的不同,又可以將基本原則區別為具體化的原則與非具體化的原則。
法學家們注意到,有的基本原則已被法律具體化為具體的法律規范或法條,處理系爭時法官可以直接適用這些法條或法律規范。而有的基本原則因其本身過強的不確定性而并未、也不可能具體化為具體的法律規范或法條。
前者如私權神圣原則,意思自治中的契約、婚姻自由, 自己責任與過失責任原則等均已由相應的法律規定而具體化,甚至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產生的如禁止詐欺原則,禁止不正當競爭原則、物的瑕疵擔保與權利瑕疵擔保原則等具體原則(或規則)已具體化為法條而可直接適用。對于未被具體化的基本原則,甚至那些形式上用法條明確宣示的法律原則,因其尚未達到可以涵攝案件事實的那種真正意義上的法條程度,其本身根本不具備構成一法條或法律規定所必不可少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當然不能直接適用。
用德國法學家拉倫茨的話說:"[3]法律原則通常只有主導性法律思想的特質,其不能直接適用以裁判個案,毋寧只能借助法律或司法裁判的具體化后才能獲得裁判基準"。對于這些尚未具體化為可直接適用的法條的基本原則而言,其適用必須經具體化后方能適用,而具體化的途徑或方法有三:
一是借助已有的下位原則,進一步具體化,直到取得了實際的法條形式,具有可以涵攝案件事實的規則特質,才可以獲得具體實現。當民法的基本原則最后具體化為可以直接適用的規則時,它實際上是找到了承載它的可適用的法條形式,在這里,可以被適用的是已具體化的法條本身,而非作為法律理由的民法基本原則本身。
二是將基本原則作為法律解釋的工具或規則,運用基本原則解釋法律原則間、法律規定間的矛盾沖突,甚至包括當事人合同(行為)間的矛盾沖突,結合其他具體規定的法條一并協調適用。諸多法律原則間,可能彼此矛盾,這種情況下,下位的原則應該受到更上位原則的協調,當最高層原則發生矛盾時,應相互協調,互為讓步,最終取決于個別原則在這個原則構成的體系中的價值如何。
當然,具體法律規定間的矛盾沖突包括爭議當事人間的合同矛盾(條款矛盾)等均可由法律基本原則解釋協調解決,進而達到基本原則具體化的目的,但顯而易見,通過這樣的解釋協調,基本原則并沒有、也無須被直接適用。
三是由法官以基本原則作為創設性司法活動的授權基礎,在法律有漏洞或存在法的續造必要時,援引基本原則條款通過創設補充規則、具體規則、甚至具體規范的過程,進行法律補充,實現基本原則的具體化。由于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發展與法律的相對滯后性,使得任何成文法都必然存在局限性,也必然存在法律漏洞。
為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彌補成文民法的漏洞,法律尤其是民法允許法官在民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進行創設性的司法活動。而如誠信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因其本身的不確定性、非規范性等特點,本身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活動的原則基礎,在這些原則基礎上,通過法律補充性工作,將基本原則具體化為具體規則、補充規則甚至具體法條而達到具體化的目的,但這一法律補充的創設活動,也并非是對基本原則的直接適用。
三、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困境化解
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適用關系民法建設,關系人民權益。化解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困境,對于促進民法全面發展、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須從案例指導制度、法官隊伍建設、法官地位、監督機制等方面,探索科學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新路徑。
(一)不斷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進一步規范指導性案例的選擇、報送等技術領域的做法。中院相關部門、基層法院在平時工作中,倘若遇到符合指導性案例選編標準的案件,要展開案例培育、編工作寫,盡快把案例相關資料呈送中院案例組織工作日常辦事機構。待中院研究機構初選后,把相關材料提交本院討論,形成報告送至省高院,經由省高院討論最終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二)著力加強法官隊伍建設健全法官培養機制。要提高進入法官隊伍門檻,加大引進專業人才力度,選聘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完善制度設計,嚴把入口、規范出口,嚴格法官遴選程序,建設一支專業、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做好人才招聘工作,拓寬選人用人視野,規范招聘規章制度,更加注重對綜合素質的考核。
(三)切實提升法官地位深化先行法官工資體制改革。目前,法官工資由地方財政撥付,辦案經費也由地方財政撥付。在面對涉及地方政府的復雜案件時,法官很難依據民法基本原則科學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因此,有必要實現法官工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直接撥款。這樣也有利于統一省內法官待遇,促進省內法官資源的合理流動。
(四)加快健全監督機制自由裁量權雖有一定的自由度,但不可無限放大,失去限制。自由裁量權失去監督和懲罰,后果十分嚴重。當前,我國從多方面制約法官的裁判活動,初步形成多層次、全方位、廣覆蓋的監督體系,即以國家專門監督機構為監督主體,社會團體、社會輿論、人民群眾監督為輔的多元監督機制,有效地監督了法官的裁判活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論文摘要: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對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起規范和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
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概念和特點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對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起規范和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有以下特點:
(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體現在訴訟活動的各個方面。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在刑事程序的各個階段都起作用,而不是只適用于刑事訴訟中的某一特定階段。僅在某個特定訴訟階段適用的原則,不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例如審判公開,兩審終審等。
(二)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具有普通指導意義。它不僅要求國家的專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而且要求各種訴訟參與人都應當遵守,它是一切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機關和人的行為規范。
二、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體系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體系是指由各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相互聯系構成的有機整體。按照確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要求,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體系包括以下內容:(一)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務原則;(二)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原則;(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四)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五)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六)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七)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原則;(八)檢察監督原則;(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十)刑事司法原則;(十一)刑事司法協助原則。
以上十一項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一個互相聯系的統一體系,其中任何一項基本原則的實現雖有其獨立性,但又與其他原則的正確執行相關連,違反了其中任何一項基本原則,其他有關原則的貫徹也必然會受到影響。
三、確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意義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在長期的刑事訴訟實踐中對刑事訴訟活動規律的概括和總結,既體現了我國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又為深化司法改革,實現司法公正創造了條件。
(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對于刑事程序立法具有指導意義。從宏觀上講,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制定各種刑事法律規范,尤其是刑事程序法的理論支點;具體刑事程序所體現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具體化或延伸。比如,回避、辯護、等制度的確立正是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原則的具體化和延伸。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價值;效力
目前,中國經濟正面臨著國際社會的機遇和挑戰,中國的市場經濟要經受住這種大風大浪的考驗,必須依靠良好的法治環境,因而加強法治建設對保障我國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民法作為調整市民社會的法,在法治建設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對民法的有關理論問題,特別是民法基本原則問題予以探討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學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認為,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則,又是執行法律、進行民事活動和處理民事問題的根本準繩;另有一些人認為,它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和依據;還有人認為,它是民法的指導方針,對民法的各項規定及其實施,都有指導的效力和作用;它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與全部民法規范起統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但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范起統率或指導作用上,學者的認識是一致的,沒有疑異的。筆者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導思想。它是立法指導思想的直接體現,是國家民事政策的直接反映,最終是由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則既然是法律規定的,當然也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驹瓌t的這一效力表現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理解民事法律的準繩。任何法律的適用都離不開對法律的解釋、理解,理解是否準確,解釋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則來衡量;其二,基本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的準則。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不能違反基本原則,違反基本原則的行為也就是違反民事法規的行為,即民事違法行為;其三,基本原則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不論調解,還是判決,都不能違反基本原則。因此,基本原則的約束力決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則裁判案件。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多處提到”民事活動”,因此它只是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而不能作為法院處理案件的依據。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
我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價值,具體表現為:
(一)從法哲學的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是克服民事法律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民事法律規范可以采取嚴格立法方式和模糊立法方式。前者具有確定性、穩定性和效率性等優點,但同時又表現出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和滯后性的特點。而后者雖然具有靈活性和周延性等優點,但賦予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極易造成司法腐敗,使”法治”變為”人治”,從而被實踐所擯棄。由此,法律的價值選擇是極為艱難的。顧全了效率與安全,個別公正和周延性便難免會犧牲;而顧全了別公正和周延性,卻又犧牲了效率和安全。這就是民事法律的局限性問題。而民法基本原則由于具有模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它的引入將法與人兩個因素結合了起來,將嚴格歸責與自由裁量結合了起來,將個別公正性與普遍性結合了起來,從而彌補了嚴格立法的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滯后性的缺陷。因此,它是解決民事法律價值選擇的二律背反的有效方法。
(二)從功能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差不多是民事法律全部價值的負載者。這與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是密切相關的。第一,它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保障法律的靈活性的作用,由于基本原則的模糊性,法官可根據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通過解釋基本原則,把經濟、政治、哲學方面的新要求補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隨時代的發展而與時俱進,實現法律的靈活價值;第二,它以模糊性實現著法律的簡短價值。具有模糊性的民法基本原則使法律的外延成為開放性的,這樣法官可將社會生活中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則源源不斷地輸入于法典之中。因此,模糊性規定出現于立法,必然使法律條文的數目減少。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只有156條,這與基本原則的作用密不可分。第三,它還保障著法律的安全價值。由于基本原則具有實現法律的與時俱進的進化功能,法律不必經常修改而保持相對穩定,實現了漸進式的、生長式的發展,從而保證了法律的安全性。
(三)從實踐價值的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如下功能:首先,立法準則的功能。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時,民法基本原則產生于具體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之先,再以其為準則制定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因此,民法基本原則是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的基礎和來源。其次,兼具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民法規范是從民法基本原則中推導出來的,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體性,因此,民事活動的當事人首先應以民法規范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當民法規范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當事人即應自覺以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而法官此時可以直接將民法基本原則作為審判規則。再次,授權司法機關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則是解釋民事法律法規的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闡明法條的含義,確定其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無論法院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也是補充法律漏洞、發展學說判例的基礎。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不能從現行法獲得依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裁判案件。
(四)從法律的貫通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已經遠遠超越了民法的范疇,甚至成為其他法律的指導原則或指導原則的變異形式。例如,民法上的平等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平等原則、國際法上的平等互利原則以及刑法上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體現為商法、經濟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國際法上的善意履行條約義務原則;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尊重民族語言文字原則以及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等。民法為萬法之法,”民法內容已經成為其他類法的前提或重要組成部分”相應地,民法基本原則也應滲入其他法律,甚至成為其指導原則。具有現實意義的是,我國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起草的工作,而民法基本原則在其中具有體現民法文化和民法理念的功能,可以取得高屋建瓴、以小見大、以點帶面、以微觀把握宏觀的效果。因此,重視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對于民法典的起草,乃至對于我國的法制建設和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的完善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
關鍵詞民法 基本原則 民法精神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4-290-01
一、何謂“民法基本原則的位階”
民法基本原則的位階,是從法律位階引申而來的一個概念。法律位階是對不同法律規范的效力高低進行的排序,其基本規則是“上位法效力優于下位法”。民法基本原則的位階則是指民法各基本原則的效力高低位序,主要解決民法各基本原則在適用中出現沖突時如何確定優先順序的問題。
解決好民法基本原則的位階問題,有助于完整建構起包括民法原則、民法規則在內的民法規范適用規則,增強民法的適用性,也有助于樹立民法基本原則的權威,對于民法理論研究及司法審判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位階評判之范式
確定民法基本原則的位階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首先,民法基本原則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并非明確的法律規則,客觀上存在著不確定性,進行效力排序就具有一定的實際困難;其次,司法適用中各原則沖突的情形林林總總,而囿于地域性司法資源的局限以及“個案平衡”司法理念的介入,在實際司法適用中具體優先適用哪一原則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筆者認為,若想對民法基本原則進行排序,首先要確定一定的評價標準,進而依據該標準確定各基本原則的效力位序。而若想確定一定的標準對民法基本原則進行評價,就必須得站在更高的高度來審視民法各原則,必須找尋各原則之上的總原則或曰是“元原則”,在這一總原則指導之下,再來提綱挈領地重新審視民法各原則相互之間的關系,進而確定各原則的位階高低。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確定民法各基本原則的位階順序的基本方法應該是:先確定民法各基本原則的“元原則”;再分析“元原則”與各基本原則之間的關系;最后,確定民法基本原則的位階。
三、“私權自治優先”是民法基本原則的“元原則”
對于民法具有哪些基本原則,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內容、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分析、不同的民法典亦有不同的規定。通說認為民法基本原則包括:(1)平等原則;(2)自愿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公序良俗原則。
筆者認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元原則”乃是“私權自治優先”,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私權自治”原則隱含著自愿原則、平等原則。這可從兩個方面來分析:其一,私權自治原則的最直接體現就是自愿原則。所謂“自治”,當然是意志自由前提下而為法律行為,其實質就是意思表示自由,是從主體行為的主動性角度來體現私權自治,是“私權自治”原則在民事行為過程中的體現;其二,只有主體平等才可能實現私權自治,因而平等原則是私權自治原則的題中應有之義。私權自治原則體現在民事主體相互關系方面就是主體平等——我們很難想象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還能做到行為自由或是意思表示自由。可見,“私權自治”原則具有高度涵蓋性,可以成為平等原則、自愿原則的上位原則。
第二,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旨在限制“私權自治”原則,系該原則之例外。客觀上,私權自治原則存在被濫用之虞,而為防止私權自治原則被濫用,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應運而生,這些原則也就成為限制適用“私權自治”原則的規定。
第三,公平原則則是在上述原則皆不宜適用,且當事人一方受有重大損失需予以填補時,由法官依據實際情形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責任分配,旨在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是在特殊情況下對各主體私權自治結果的一種保障,乃為實現一種“矯正的正義”,并未脫離私權自治優先這一原則的本質。
結合上述論述,筆者認為:“私權自治優先”這一總原則蘊含著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協調了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從而使民法基本原則回歸了民法的要義,這一原則可成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元原則”。
四、民法基本原則的位階分析
筆者認為,民法基本原則的位階主要體現在司法中的個案平衡中,不宜對全體基本原則進行簡單排序,依照優先適用的先后順序其位階分析如下:
第一, 民事強行法優先。
第二, 在不違背“私權自治”原則的前提下,自愿原則或是意思自治原則優先適用,平等原則次之,公平原則再次之,且公平原則非在別無他法平衡當事人之利益時不得適用。
第三,在“私權自治”原則被濫用情況下,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的順序較為復雜,更多體現在個案平衡中。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因有更多的道德評判和自由裁量在其中,在實際適用中極為被濫用,故應予以謹慎適用?;具m用原則為:優先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其次適用公序良俗原則,且非到嚴重危及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公認之合法的善良風俗之時不得適用后一原則。
注釋:
一般認為,民法基本原則還包含"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但在筆者看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之間并不是平行關系,而是種屬關系: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實際上已經包含了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但其表述則較籠統,且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更多為世人承認,因而不妨只采用此兩原則。
參考文獻:
[1]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孫憲忠主編.民法總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
關鍵詞:基本原則;內涵;社會價值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02-0091-02
一、正確理解民法領域的幾對范疇
要準確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則的含義,就必須聯系民法的原理,原則和規則來加以區分。如對原則一詞的詞義進行分析就不難發現,不管是在漢語中還是在英語或拉丁語中,原則的核心意思都是根本準則。原理是原則的上位,原則是規則的上位,這樣看來從原理到規則的概念外延是由大到小,依次遞減。如,民法自治屬于民法原理,即民法的根本原則,平等、公平、誠信等屬于民法原則,即民法的基本原則。下面著重闡述民法的基本原則與民法具體原則和民法規則的含義與區別。
1.三者的概念
關于民法的基本原則國內外學者眾說紛紜。拉倫茲指出:“整個法秩序(或其大部分)都受特定指導性法律思想、原則或一般價值標準的支配”[1]。知名學者李開國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是體現市民社會和商品經濟的根本要求,貫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終,具有普遍適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是民法精神實質之所在”[2]。雖然他們觀點和表述有所差異,但有許多方面是一致的。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的靈魂,它是貫穿于民法始終的根本規則,它像一只無形的大手調整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當民事法律具體規范落后于社會發展時,它將填補漏洞,從而克服法律局限性。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范起統率作用。任何對民法規范的解釋,任何對民事行為的合法性的判斷,只要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違反民法,就是無效的。
所謂民法的具體原則,是指在民法域具體法律關系領域內的規則,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在該法域具體法律關系領域內的展現。比如,公平原則在合同法領域表現的具體原則是等價有償原則和顯失公平原則;而在侵權法領域表現的具體原則是公平責任原則,完全損害賠償原則和損益相抵原則。
民法的法律規則采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民事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規范。即法律學界通常所說的民法法律規范。
2.三者的異同
民法的具體原則與基本原則一樣,不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但具體原則與基本原則相比,不具有基本原則那樣的普遍性、最高命令性和高度抽象性。
民法的規則與基本原則相比,它的主要作用在于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標準,指示人們在具體的情況下應當為什么、不應當為什么、可以為什么,否則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也即規定了具體的權利、義務及相應的法律后果。而基本原則則不同,它并未提供具體的、可操作的行為模式,也未指明法律后果。不過,法律規范是以基本原則為指導的,它將基本原則具體化,并將之與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聯系,從而實現基本原則的命令性。正因為此,在具體適用法律時總是先根據具體事實尋找可適用的法律規范,僅在無具體法律規范適用時由法官依據法律的具體原則、基本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談民法的基本原則離不開民事法律關系,而民事法律關系,指根據民事法律規范確立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因素或條件。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三要素。這三要素是任何國家研究民事法律關系所必不可少的東西,由三要素出發,筆者認為任何國家關于民法的基本原則應包含共性的三個基本原則,主體上是民事主體平等原則,在內容上是公平原則,在客體上是意思自治原則。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個性的統一,共性寓于個性之中。我國民法有著其他國家民法共同的基本原則,也必然有不同的原則,兩個方面是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沒有共同的基本原則,就不能稱之為民法;沒有不同的基本原則也就談不上中國民法。我國基于傳統,非常強調國家政策的作用,把它作為法律補充原則。下面從共性與個性兩個角度談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共性原則
1.民事主體平等原則
該原則是民法的核心原則。它是民法得以成為民法的前提和基礎,是民法為私法的依據,是民法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標志。平等原則在現行法上的根據,首先是《民法通則》第3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其次是《合同法》第3條: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平等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不論其在民族、性別、年齡、等方面是否存在差異,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限制和剝奪。第二,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系,適應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即使是國家作為民事主體也不例外。第三,民事主體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時必須平等協商。第四,民事權利平等受法律保護。
2.公平原則
公平是人們對理想社會的追求,是社會正義的表現之一,一個社會要做到公平主要體現在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上,也就是說公平在于人們的權利與義務、行為與報償相稱。公平是人們對社會事物進行價值評價時表現出來的觀念,這種觀念可以起到凈化社會環境,支撐社會不斷向前發展。法與公平有著天然的聯系。法的產生必須以一定的公平觀為依據,統治階級之所以需要法,是為了維護自己認為的公平關系,法是一定公平觀的具體體現、標準,公平觀是法的思想基礎;而公平也離不開法律,一定的公平觀,一定的公平關系只有體現為法律,才能得以實施和保障。《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倍逗贤ā返?條再次強調:“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3.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3]。意思自治原則又稱自愿原則,是指根據自己的意志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它具體體現為結社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遺囑自由等方面。它是民法的重要指導原則,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礎,奠定了民法作為市民社會基本法的基礎地位,民法的主體制度就是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形成的,因為法律賦予并且保證每個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法律行為特別是合同來調整相互之間關系的可能性,這就要求有行為能力制度。而法律行為和制度則是意思自治原則的展開,是實現意思自治的工具和手段。
意思自治原則包含三方面內容。其一,它賦予民事主體在法律范圍內廣泛的行為自由,這些自由包括做與不做,選擇內容、相對人和行為方式,處分權利及救濟方式。其二,它允許當事人通過法律行為調整他們之間的關系。此為民法的任意性調整方法,也就是說它不確定具體的行為準則來要求各個民事主體照此行事,而是劃定一個界限和范圍,允許民事主體在此范圍內自由行事。其三,確定國家機關干預與民事主體的行為自由的合理界限,只要民事主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國家不得干預。
當然意思自治是有限制的,這就要求當事人在意思自治時要誠實信用。正基于此,有些學者把誠實信用當作意思自治的應有之義[4]。而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又要求權利不得濫用,即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反面規范[5]。總之,由意思自治原則我們可以引出誠實守信和權利不得濫用兩個原則。
(二)個性原則
人無完人,金無足赤。民法也不可能窮盡民事活動中的所有行為,因而就需要有補充原則來彌補民法調整的空白。所以,我國把國家政策作為法律的補充淵源,即在法律沒有規定時,民事活動應遵守國家政策。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社會價值
目前,舉國上下都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建設美麗中國,最終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斗。而民法基本原則為早日實現這個宏偉目標奠定法治基礎。
首先,民法的平等原則是建設美麗中國的基礎。民法的平等原則,是對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最為集中的反映,也是對憲法賦予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具體化。平等是人們從事社會活動,參與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民法的平等原則作為建立有序的社會秩序的出發點,也是我們建設美麗中國的基礎。平等原則要求,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之間無等級之分,必須以平等的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任何一方都沒有凌駕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權,即使是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也應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權利保護上,任何民事主體依法取得的民事權益均受同等的法律保護。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人與人之間才能形成相互尊重的社會氛圍,才能避免和減少矛盾,促進社會的穩定,為建設美麗中國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其次,公平原則是建設美麗中國的可靠保障。公平最早是道德的范疇,但隨著私有化與社會化大生產之間的矛盾不斷加劇,公平也由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的基本原則,成為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目標的表現形式和載體。民法作為保護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部門法,是法的公平價值和正義原則的最直接、最現實的體現,是實現社會和諧的法律保障。而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的公平原則,其核心在于充分而公正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并通過利益分配的公正最終實現社會的秩序與和諧之目的。
最后,意思自治原則是建設美麗中國的重要途徑。自愿也即意思自治,它是建立在19世紀個人主義基礎上的一項民法原則。這一原則對實現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自由競爭,維護個人自由與尊嚴,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就其法律內涵而言,是指民事主體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自主參與市民社會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務,不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他民事主體的非法干預。自愿原則強調對主體權利與自由的尊重,阻止權力的不當干涉。這是構建美麗中國,推進民主法治進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諧中國的必由之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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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最密切聯系原則沖突法補充性原則
所謂最密切聯系原則,又稱最強聯系原則,最有意義聯系原則,就是要求在處理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或涉外民事案件時,不按原來單一、機械的連結因素來決定應適用的法律,而應考察與該案或該法律關系有關的各種因素,找出與該案或該法律關系或者有關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加以適用。本文試就最密切聯系原則及其在我國沖突法中的地位作些探討。
一、我國沖突法及其原則
在國內和國外,沖突法常常稱做國際私法。而對于國際私法的范圍,學者們的主張是有分歧的。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大家都認為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的內容。所謂沖突規范,是指由國內法或國際條約規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何種法律的規范,因此,它又叫法律適用規范或法律選擇規范。
沖突法是為解決法律沖突而產生的一個特殊的法律部門,它源于14世紀意大利的“法則區別說”,在此后的四五百年時間里,產生過許多理論和學說。隨著沖突法理論的發展與逐步完善,這些學說有些已被摒棄了,有些則作為法律適用的原則被固定下來,用來解決涉外民事案件。
我國沖突法作為現行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分支,必然受到一些基本原則的支配。這些原則既指導沖突法的制定,又將指導沖突法的實施。其原則有:
(一)國家原則
我國沖突法充分體現了國家原則。首先,我國沖突法的制定與適用體現了國家原則。我國沖突法是我國在實行對外開放、國家獨立和完整的情況下的自主立法,沒有任何外來勢力的干擾和影響。其次,我國沖突法采用了公共秩序保留條款來保護國家。公共秩序保留是沖突法中一項重要的維護國家的制度。各國沖突法的立法或司法實踐無不肯定這一制度,我國沖突法也采用了這一制度。
(二)平等互利原則
首先,平等互利原則要求各國民、商法律處于平等的地位。我國現有的沖突規范,除少數單邊沖突規范規定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必須適用中國法外,大多為雙邊沖突規范,都可能結合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具體情況需要適用外國法,體現了我國在對外交往中承認外國民、商法與我國民、商法的平等共存。其次,平等互利原則要求中外當事人在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處于平等的地位。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例如,對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我國沖突法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主選擇應適用的法律,但這種選擇不是當事人哪一方的獨斷選擇,而應是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
(三)國際條約優先原則
我國立法明確確立了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独^承法》第36條在確定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條約、協定辦理?!焙髞恚睹穹ㄍ▌t》在“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這一章中再次專門肯定了這一原則。眾所周知,“條約必須遵守”是一項重要的國際法原則。我國沖突法確立的國際條約優先原則是與這一原則一致的。
(四)國際慣例補缺原則
鑒于我國的沖突規范不多,締結或參加的含有沖突規范的國際條約較少,我國立法確立了國際慣例補缺原則?!睹穹ㄍ▌t》第142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边@表明,我國法院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如在法律適用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案件所涉問題未加規定,可以借用國際慣例來處理案件。
除了以上基本原則外,我國學者對最密切聯系原則能否成為我國沖突法的基本原則,認識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方法說一,認為是一種法律選擇的方法而不是原則。(2)原則說,認為該原則是進行法律選擇的基本原則,涉外民事關系或涉外案件都應適用與其有最密切聯系的那個地方的法律。(3)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準據法選擇中的補充原則,只有在當事人沒有明示或默認的法律選擇時,法院才可能依最密切聯系地來選擇準據法(4)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準據法選擇中的指導原則,對準據法的選擇起指導性作用。
正確認識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沖突法中的地位,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問題,而且關系到如何正確對待和運用這一原則。筆者認為,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一個補充性原則,它在我國沖突法中的地位僅次于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即僅次于傳統的沖突規范。
二、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沖突法中的地位
沖突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沖突法始終的、不可動搖的、根本性的原則,是沖突法的其它制度和原則賴以存在的依據。將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基本原則是過分提高了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地位,夸大了該原則的作用。
1.該原則只適用于準據法的選擇過程,并沒有貫穿于沖突法的始終。
2.依最密切聯系原則選出的法律會因為其與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相抵觸,而不被法院地國采用。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法院仍然適用這一外國法是不可能的,一國法律也不可能作出這樣的規定。在實踐中,法院遇到這種情況,都會借助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反致制度等來排除適用依最密切聯系的原則選出的法律。因而最密切聯系原則是可以被國家原則的。它總是要讓位于國家原則,而不可能與國家等原則一起成為沖突法的基本原則。
3.關于最密切聯系地的確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89條對涉外扶養關系的最密切聯系地的規定:“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薄兑庖姟返倪@一條規定借鑒了世界上許多國家確定最密切聯系地的方法,但存在許多問題:(1)這種確定方法是通過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形式出現,因此缺乏權威性;(2)這種確定方法只限于涉外扶養案件,對其他案件中最密切聯系地的確定則沒有規定;(3)語言措詞上不夠嚴謹,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應該是確定最密切聯系地應該考慮的因素,而不可能均為最密切聯系地。由此可以看出,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的適用過程中有著很大的局限性。
之所以說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沖突法中是一個補充性原則,是因為:一方面它在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有著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不能與傳統的沖突規范相提并論。
首先,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面廣,可以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
采用最密切聯系原則可以避免傳統沖突法中往往只對某種法律關系只規定一個固定聯結點去指引準據法的弊端,使法院能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采用某一最適合于案件的法律。這一原則有三個明顯的特點:靈活性、預見性與準確性。由于該原則具有這些特點,其最先在合同和侵權領域內提出,但其作用顯然已超出合同和侵權領域,同樣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其他領域。
我國《民法通則》對涉外民事關系的許多問題未作規定,如涉外動產物權、涉外遺囑繼承、涉外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等問題的法律適用。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立法時受到許多客觀條件的限制,如沒有足夠的實踐經驗,某些條文規定的條件還不成熟,某些問題的認識未達成統一等。就目前的條件下,即使修改《民法通則》后,同樣不可能將涉外民事領域里的所有問題都加以明文規定。
涉外民事關系是一種超越一國范圍的、具有多側面和多層次特點的特殊的社會關系,其法律適用涉及面廣,性質復雜。如何解決法律未明文規定而實踐中已發生的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已經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題傳統沖突規范解決這一問題時,往往適用法院的法,這樣難免使一些案件的解決有失公正,如果將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法律適用的一個補充性原則,規定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依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這個難題就可以迎刃而解。
我國沖突法立法起步較晚,應該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明確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沖突法中的地位,使我國的沖突法更具先進性、科學性,使涉外案件的審理裁決更為公正、合理。
其次,由于最密切聯系原則本身固有的缺陷,它只能做為一條補充性原則。
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一條靈活的法律選擇原則,它的作用是明顯的,然而由于它本身沒有提供必要的嚴密而精確的分析方法,就使得它的應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法官的分析和判斷。這種做法潛在的弊端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缺乏精確性,無法排除法官的地域偏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尤其是我國現有立法沒有對它加以必要的限制,更使司法實踐的統一性受到很大的影響。需要明確的是,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上,傳統的沖突規范代表著國際私法追求穩定性、明確性的目的,它在沖突法中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而最密切聯系原則代表著靈活性,只有配合、補充傳統的沖突規范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而無法取代它。
為了使沖突規范變得更加靈活而又不失法律選擇上的相對穩定性,許多國家在立法時,一方面將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總的指導原則,在制定沖突規范時,盡可能選用那些最能體現密切聯系的聯結點,同時又規定僅在立法上指定的聯結點不存在時,才允許法官依此原則去選擇法律,以適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種做法增強了傳統沖突法在調整涉外民事關系領域的活力,提高了法律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
通過以上對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分析,使我們能夠辯證地認識它與傳統沖突規范的關系,正確理解它在我國沖突法中的地位,既不可將它的作用過份夸大,也不可無視它的作用,它應該是而且只能是法律適用的補充性原則。
三、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的應用
我國的國際私法雖然起步較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吸收了一些國際上的先進成果,最密切聯系原則就是其中一例,我國在這一原則的采納和應用上有這樣一些特點:
(一)范圍廣
除將之應用于合同領域之外,在解決國籍及住所的積極沖突、營業所的確定、多法域國家準據法的確定以及撫養關系等方面都應用這一原則。
(二)規定性和法官自由裁的靈活性相結
公眾參與原則是環境法明主的體現,也是該法律能夠順利實施的基礎。當遇到環境問題的時候,相對于政府部門或者企事業單位來說,公眾屬于弱勢群體,更容易受到傷害,但也最有發言權。在環境法下,公眾參與原則的準確定義顯得更加的重要。簡單從字面意思去理解,環境法的公眾參與原則應該是每個人都有權力參與到環境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的行動中,也就是每個人都有平等的參與權,也應該鼓勵公眾去參與環境保護。而對于環境的立法、執行、監督等方面,公眾也應該擁有平等的參與權,成為一個參與者。當公眾擁有了這樣的權力,也就會做出相應的義務?,F在環境問題越來越嚴峻,已經開始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也影響經濟的發展。同時,全世界都開始關注環境問題,開始提倡保護環境,可持續發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能夠很好的緩解環境問題,也是環境保護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同時這也體現了我國的民主建設和法治的完善,有助于我國環境保護和經濟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在現在的社會環境下,環境法的公眾參與原則往往被人們所忽視。所以必須強調這個原則的重要性,使其成為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保護這項原則并鼓勵這項權利得到公眾行使。
二、公眾參與原則是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一)法律的基本原則
原則是一個很抽象的東西,對于法律體系而言,當它在實施過程中,圍繞著社會關系,為了順利實施,就會產生法律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是法律體系的靈魂,它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和價值,也是法律工作開展的保障。法的原則具有以下特征:法的原則對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等現象具有指導意義;法的原則能夠對一定的社會生活或內容發生影響;法的原則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起到彌補法律規范缺陷的作用;法的原則具有價值準則的意義,能夠衡量一定社會的穩定性??傊稍瓌t就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能夠作為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和準則。它不預先設立任何確定的、具體的事實狀態,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更沒有規定確定的法律后果,但它是法律所確認的一定社會生活和國家活動的規律性要求,貫穿于具體法律規范之中,較之法律規范更能直接地反映出法的內容、法的本質以及社會生活的趨勢、要求和規律性。
(二)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環境法的基本原則是環境法學中的學理概念,指以目標是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建立的基礎是環境保護和法的基本理念,以現代科學技術和知識為背景所形成的貫穿于整個環境法之中,反映環境法性質、基本特征,并對環境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等活動具有普遍指導作用的基礎性和根本性準則。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在環境法中規定或體現著對環境保護實行法律調整的基本指導方針,作為環境法的基本準則,它起著調整各種因為環境問題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作用,集中表現了環境法本質。當然這些基本原則之間的關系并不相互排斥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制約又彼此勾連,這給我們跟好的認識環境法的本質,貫徹環境法的理念起到了關鍵作用。作為法律準則,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具有一定的原則性,它作為整個環境法各項活動的起點,同時也為其活動提供了方向性指導,是環境法的生存之本,同時也促進了環境法的整體性和各方面協調性。但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并不是一個空殼,具有實際操作性,可適用性和可訴性都極強值得我們重視。在現有的法律救濟手段缺失或者現存的法律救濟手段不能滿足現實情況需要的時候,環境法基本原則可以成為環境法律救濟的依據。根據上述對環境法基本原則涵義的理解,作為環境法的基本原則,應滿足下列條件:
1.環境法基本原則能夠體現環境法的特點。
也就是說這個原則必須是環境法學所特有的,既不能將它和平時環境科學研究的原則相混雜,也不能是與別的部門法學共同的原則,當然也有別于普通的立法司法過程中適用的原則。
2.環境法基本原則是在環境法治建設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原則。
作為基本原當然不能隨心所欲的建立,而是要有法律的確認來確保它的權威性、同時要在環境建設的各個方面都有所體現。當然這并不是說基本原則會作為一條直接的法律條文,它實質上是在環境建設立法、司法、執法各個環節所需要的理念的凝結,精煉表述,不同于科學研究的具有法律拘束力。
3.環境法基本原則是環境法各項原則中根本的原則。
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是在環境法制中得到廣泛適用,是核心也是基礎,要在整個環境法領域全方位的應用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領域。顧全整體,兼顧各個方面才能撐得上是基本原則,環境法基本原則從宏觀上來講具有指導性,適用也非常廣泛,而且需要具有一定時期內的穩定性。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就要求它要在各個方面都起著規范的指導作用,始終把握發展大方向。
4.環境法基本原則是指導環境立法和環境實踐的基本準則。
環境法通過運用不同的手段,為環境保護保駕護航。這些方法途徑,綜合性與具體性相結合,主要調節與輔助協調相輔相成,但是環境法基本原則只能是在其中起到綜合性的和起主要作用的準則。在環境立法和環保實踐中,環境法基本原則是環境法存在缺陷或者是法律滯后有所缺失的情況下,為選擇環境法律規范和處理環境保護具體問題的根據。
三、公眾參與原則能夠成為環境法基本原則
(一)工眾參與原則體現了環境法的特征
公平和安全是環境法的核心目的,也是貫穿其始終。而實現環境公平和環境安全最好的方式就是讓公眾參與進來,堅守公眾參與原則。環境公平包括代內公平、代際公平和權力公平。它們之間有各自的特點也有相互聯系。代內公平指任何人都有滿足其健康的環境、足夠的食物和住宅等基本生活需求的權力。代際公平指我們每個人都有權力使用環境同時也需要為后代保存所需要的環境資源,不能因為自己的享受,而使得后代承擔重大的代價。權力公平指所以生命體都有不受危害的權力,不光是人,還包括其他有生命的個體,是人與自然界、與生物個體之間的權力公平。環境安全指人類生存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處于良好的可持續的狀態。世界范圍內都在倡導人類與自然和諧相處,提倡可持續發展。所以環境公平是環境法對整個社會所追求的目標,環境安全是環境法的基本任務。公平和安全是可持續發展實施的法律基礎,也是其在環境法的重要體現。公眾參與原則正式實現這種理念良好的方式。由于不同的人或者集體利益訴求是不一樣的,如果單純的依靠政府等部門去實施環境法,很難協調各個部分的矛盾,最終環境法也無法順利實施。公眾參與,能更加有效的溝通不同利益團體直接的關系,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點,從而減少因為環境保護而產生的摩擦和矛盾,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環境問題的產生也與公眾的行為密不可分,公民的生活消費產生的污染越來越嚴重,逐漸成為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與此同時也是環境污染的受害者。當公眾認識到環保的重要性,就會在平時減少污染的產生,同時又會采取行動保護環境。這樣就會在社會上樹立保護環境從我做起的風氣和意識,讓公眾有保護環境的責任感。
(二)公眾參與原則是環境法基本原則的設定條件之一
由于我們時時刻刻被環境所包圍,影響著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所以環境保護具有社會性和廣泛性,這恰恰決定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必要性。20世紀七八十年代,我國黃土高原土地沙漠化嚴重,單純依靠政府根本沒有辦法解決,政府就開始號召大家植樹造林,經過大家幾十年的努力,土地沙漠化問題得到了很大的好轉。面對我國環境問題不斷惡化,公眾的環保意識正不斷的覺醒。21世紀初,由于塑料袋過度使用,造成嚴重的“白色污染”,后來政府就開始號召大家使用環保袋,現在“白色污染”也開始得到有效控制。公眾參與原則在相關的環境法律法規中才開始得到體現,比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環保法》和《環評法》等。其中《環評法》第5條也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的方式參與環評”。公眾參與原則由于能夠有效的幫助環保法順利實施,符合環保法的特點,所以它在環境保護過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對我國環境法律法規的建設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正是因為公眾參與原則既能體現環境法的特征,又是環境法的基本設定條件,所以它才能成為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并被廣泛接受和運用。
四、我國環境法公眾參與原則的評價及完善
我國環保法對公眾參與還缺乏完善的規定。正所謂沒有無權力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力。我們都知道環境是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問題,我們生活所需要的空氣、水、能源等都是每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力,同時采取措施保持空氣、水等清潔也是我們的義務。因此我國在修訂完善環保法的時候,為了更好的管理公眾參與環保的行為,應該始終堅持公眾參與原則。只有通過立法,明確的規定公眾對環境擁有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和異議權等權利,還需要規定公眾相對應履行的環保義務和相應的具體措施,才能保證環保法順利有效的實施。
五、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