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2 15:59:4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的最終作用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法律規范體系社會秩序
《無需法律的秩序》一書花了大量篇幅來描述并論證非正式規范在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正當性,即使是在美國那樣一個法律高度發達的國家,非正式規范也發揮了法律所不能比擬的作用,也正是非正式規范的存在使得多元社會秩序的建立成為一種可能。閱讀本書在很大程度上改變我以往對非正式規范的理解,讓我對法律的局限性有了更清晰的認識,無論是在理論認識上還是在實踐上。同時也讓我開始思考法律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法律是不是能保障我們能有一個更美好的生活。我們是否該重新思考老子早在幾千年前所言的“法令滋彰,盜賊多有”其中的真意。
一、法律之“能” :法律中心主義
“毫無疑問,法律作為一種不可或缺的社會生活制度,已經為當今大多數現代國家所普遍接受。”在中國,法治已被寫入憲法,研究法律的法學也日漸成為“顯學”。而作為學習法律的我們,不免為此激動不已,或者產生埃里克森教授在《無需法律的秩序》一書所批判的“法律中心主義”的想法。用蘇力老師在本書的序言里的表達就是“法律中心主義把法律,特別是把國家的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頒布的成文法律規則,視為社會秩序和發展的前提。”對法律中心主義的信仰,極易導致這樣的觀念,認為通過立法、執法、司法等國家權力的有效運作,就可以解決我們面臨的舉凡政治、經濟、社會等諸多問題,從而認為通過法律我們就可以建立一個有序的社會,而在這樣的社會里法律因其具有其他社會控制手段所不可比擬的技術可操作性而被認為是最佳的社會關系調整器。當我們放眼世界時,我們也會看到法律作為一種調控人們行為的規則,在當今社會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作為法律之治的法治更是在成為一種普遍的治國方略。即使是埃里克森教授也在書中肯定了這一點,他在書中第十六章說到:“目前的許多動向,諸如日益城市化、責任風險之擴大以及福利國家的出現正繼續削弱著這種非正式控制的體系,并正擴大著法律的領地。”同時他也認為可以用“法律來強化非正式控制”。但是,作為正式規范的法律的實行最終要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其后盾,而國家強制力并不能因此就保證法律比其他非正式規范更有效。立法時所期待的目的與法律實施后所實現的社會效果往往并不能總是吻合,現實中有很多例證可以證明這一點。之所以出現法律的效果和法律制定時的目的不相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這其中可能是司法操作上的原因,也有可能是法律執行不力的原因,也有可能是立法的原因等等我們可以不斷的“向上追問”? 但我們為什么不能像蘇力老師所說的“向下追問”呢?為什么法律不能有效的施行不會是法律本身超越了或脫離了生活而導致人們根本無法遵守?這樣的法律在中國我們可以舉出很多,其中最典型的莫過于1986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這部法律在其頒布之初沒多久便被束之高閣,其后更被新的《破產法》所取代。
二、法律之“不能” :對法律局限性的再認識
埃里克森教授將這套非正式規范概括為由關系緊密的群體內成員們開發并保持的一些規范,“其內容在于使成員在相互之間的日常事務中獲取的總體福利得以最大化。”所以埃里克森教授認為“許多情況下,法律并非保持社會之核心。”正是透過閱讀本書,我開始重新思考了法律的局限性。“法律存在局限性的問題不是現在才出現的,可以說自法律產生的第一天起,法律的局限性就像法律的影子一樣伴隨著法律而存在了。”只不過作為法律人我們常常會有意無意的忽略了這一點。對法律的局限性的論述非常豐富,下文僅僅從法律對社會生活進行調整時的不周延性、法律本身具有的滯后性、法律運行過程的非自足性三個方面簡單論述法律的局限性。
1、法律對社會生活進行調整存在的不周延性。法律的不周延性正如徐國棟教授所言指“應受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沒有能夠完全被法律所調整。”正如前面提到的法律是人定的制度,而人對整個世界的認識是存在局限性,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是不可能預見到將來的所有事情,即使預見到將來的一些事情,人也可能由于受限于當時的歷史條件而不能把它們完全納入法律規范。那種認為法律無所不包的觀點都是虛幻的,不切實際的。法律不周延性也就使得人們只能建立一個相對完善的、良好的法律體系,法律必然無法窮盡一切可能發生或存在的社會現象。
2、法律反映社會生活時的滯后性。按照的法律觀,法律是整個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社會的上層建筑,它根源并服務于社會,而社會生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但作為一種設定權利義務的制度,法律卻必須具有穩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極度缺乏穩定性,人們將無法預見自己的行為后果,法律就會失去其權威性和確定性,總體上也不利社會發展的。
3、法律運行過程中的非自足性。無論多么完備的法律仍然需要人來運行,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在法律的運行過程中,法律要實現它的價值目標,最終還得通過人。
三、認真對待非正式規范:“向下追問”
法律的階級性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屬性,是偏向統治階級利益的特質,是法律建立的基本屬性。法律具有階級性的同時還具備有一定社會性,法律階級性和社會性兩者之間的相互滲透,形成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關系,進而表現出法律階級性的整體階級性特征。法律階級性作為馬克思法律學的基本命題,曾是引起諸多關注的法律學問題,如今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在市場經濟占據主導地位的環境影響下,適應和促進發展經濟的法律觀點也逐漸凸顯出來,法律階級性多被認為沒有太大研究價值,正逐漸從社會發展中淡去。這樣雖然有利于法律的集中研究思路,但在某種程度上缺少了法律的宏觀觀照,缺失法律的根基性。
2階級性
階級可以說是一個歷史概念,所以法律的階級性也存在著一定的歷史動態性。階級是生產力不斷發展的必然產物,具有一定的經濟性底蘊。在原始社會中,由于生產力水平普遍低下,不存在剝削和私有制問題,人和人之間沒有差別,沒有等級劃分,自然也不可能存在階級。生產力有了發展以后,出現了剩余產品,物質資源的具體分配就有了等級差分,成為階級產生和形成的物資前提。隨著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不斷擴大以及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財富分配等級差化越來越明顯,發展成為一種社會常態,此時就出現了財產的私人占有。生產資料的占有者通過自己的資源優勢以暴力形式保障自己對財富的占據,對無法對抗組織性暴力的孤立個人進行壓制,從而就形成了生產資料私有制的消極承認和被動接受,階級自然而然也就成為歷史上的一個必然事實。階級性就是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的意識組成和政治結構以及維護有著自身利益的生產資料所有制行為的傾向性。對于階級的定義問題,列寧指出,在歷史上社會生產體系中處于不同層次和地位的集團有著不同的生產資料關系,在社會勞動組織中發揮的作用也不一樣,因此財富的具體分配方式和財富分配數量也就不相同,階級也就是這些處于不同地位的集團,由于各個集團在社會經濟結構中的所處的地位不同,一個集團的勞動可以被另一個集團占有和控制。階級都產生于社會之中,是屬于社會的階級,因此階級存在著一定的社會性。社會是構成社會活動的基礎,是人類生活的公共團體,用于承載階級統治的各種法律手段不僅要有一定的階級性,同時還要能夠促進人類社會的發展,這就是社會性。
3法律階級性
法律的階級性和社會性是存在著內在聯系,要對法律階級性有一個正確認識就需要了解法律階級性的來源。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導致了階級的產生,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私有觀念的不斷發展促使私人占有理念和私人占有行為在大家的共同默許和共同約定下發展成為一種習慣,促使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最終形成,并以此作為人們相關行為的基礎。因此,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建立是通過社會眾人共同承認的生產力發展演變結果,當然其中存在著積極和消極兩種態度。社會結構中階級的出現,為了更好的滿足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規則需要,就出現了法律。
4法律的整體階級性
由上文論述可以認識到,法律存在著強烈的階級性,法律的階級性是形成和實現于社會歷史形態當中的,因此法律在具備一定的階級統治功能的同時還要存在社會功能,在一定的范圍和條件下最大程度的對社會上各種利益需求進行整合。法律的階級性和社會性是法律的本質,各種社會法律都需要同時具備這兩方面的屬性,兩者是以辯證統一的關系存在的,而不是完全對立的。法律要有一定的社會公共職能,不能把某個集團作為出發點,而是要從社會的整體方面去考慮,進而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規范。如果法律的建立只是考慮到某個階級集團的利益,一定會引起其他階級集團的共同反對,這樣只會使統治成本增大,因此,這對于統治階級來講并不是一個最好的選擇。如果統治階級只考慮自身階級利益而對其他階級集團的生存需要置之不理,最終會導致社會結構斷裂,統治階級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社會秩序也會被毀滅。法律的社會性是法律階級性的基礎,法律雖然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達,但同時也是歷史性社會關系的反映,因此表達不是任意的。對某種職能的執行是政治統治的基礎,同時也是政治統治的持續存在的條件,所以法律具有一定的整體階級性。.
5結語
造謠者:管好無事生非的嘴
最近,網絡謠言“甚囂網上”,禍害社會,殃及網民。社會各界都對此高度關注,并且一致表示要對網絡謠言的制造者和傳播者進行嚴厲打擊。有消息稱,自3月中旬以來,各地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會同通信、公安等部門清理的各類網絡網站造謠、傳謠的有害信息、違法信息已達21萬多條,依法關閉的網站已達42家。此外,公安機關對在網上編造謠言者依法予以拘留。
國家各部門出重拳,依法打擊網絡謠言,讓造謠者得到了應有的處罰,也讓廣大群眾看到了黨和政府凈化網絡環境的決心和魄力。工信部通信保障局副局長趙志國表示,各類互聯網企業都要履行法律責任、社會責任,依法辦網。
隨后,廣大網站紛紛表示堅決支持和配合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打擊查處網絡謠言的行動,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堅持守法自律,采取有效措施堅決抵制網絡謠言的傳播。
此外,國家互聯網信息辦網絡新聞協調局局長劉正榮強調,網絡謠言發出后,造謠者不僅應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要受到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因此當造謠者在廣大網民的聲討中消聲匿跡,網絡信息才能真正發揮出輿論監督、反映社情民意的作用。
傳播者:將謠言扼殺在搖籃當中
雖然對進行傳播的網站及造謠者進行的追查打擊目前已取得了頗為顯著的成效。但畢竟對造謠者的懲處具有滯后性,謠言已經對社會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因此在網絡謠言產生前,通過各方監管,將其扼殺在搖籃之中,就顯得尤為重要。這其中,相關法律的建設自然格外關鍵。
法律界人士表示,在互聯網上制造、散布謠言且觸犯法律者,如同在現實生活一樣,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侵犯了法人的聲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既然有法可依,那么如何依法辦網,不讓謠言擴散便是網站需要思考的問題:既不成為有害信息的“助推手”、“發酵劑”,又能保證信息的即時公開和網民的言論自由。
法律的完善以及網站的努力,最直接的作用是讓網民自覺地維護網絡環境,不因任何原因虛假惡意的信息。暨南大學輿情研究中心主任朱磊指出,“全體網民應該成為制止網上謠言的最后‘把關人’,每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阻止謠言的傳播。”因此,網民應自覺抵制并積極舉報謠言,與政府和網站共同營造出網絡謠言人人喊打的社會氛圍,才能將謠言扼殺在搖籃之中。
記者觀察
杜絕網絡謠言是法律的應有之意
依法打擊并杜絕網絡謠言,是凈化網絡環境,但在事后追查和事前監管兩方面的工作當中,法律卻體現出不同的作用。
首先在事后追查上,法律體現出它具有規范作用,即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例如強制關閉網站,拘留造謠人員等。
其次,在事前監管中,多部法律對懲治網絡謠言作出規定,讓造謠者望而卻步,這便體現出法律的明示作用。它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以及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
【關鍵字】 法治;邊界;社會
在中國的法治建設中,文學藝術作品以它獨有的方式不斷提醒著法律人要以更高的視角、更長遠的視野去認識法治,了解法治,看清這種制度背后的代價和缺憾。法治在給人類帶來巨大福祉的同時,也慢慢的顯示出它的副作用。《秋菊打官司》中秋菊的困惑,《被告山杠爺》中山杠爺的悲哀,《女人不是轆轤》中深受家庭暴力者最終解脫的血的代價等等一系列的故事,不禁感慨,中國的法治邊界在哪里,法治之路如何順利走下去。
一、法律語境下的邊界:法治邊界
(一)邊界的含義
邊界(boundary)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在系統理論中是指不同系統間的標志,無論是對隱性規則的解釋,還是對制度偏差的說明,都必須借助邊界的概念。每個制度都有自己的內涵和邊界,只有合理區分各項制度的邊界,才能有效地發揮制度的功能。對制度等對象的認知,也主要是利用控制邊界的辦法進行。如國際法規定:國家的邊界是指劃分一個國家領土和另一個國家的領土、或一個國家的領土和未被占領的土地、一個國家的領土和公海以及國家領空和外層空間的想象的界線。邊界適用于企業的經營邊界、法治邊界、道德邊界和心理邊界。
(二)法治邊界的內涵
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對于人治而存在的,它要求社會中的社會關系都要由法律來調整,按照法律規定形成法律關系,公共權力和個人權利之間的關系界限由法律來加以明確,體現社會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并在此過程中形成平衡。“法治是一個目標,又是一個過程,是一個宏偉的理想與一系列顯示目標的具體過程的統一”。法治的邊界正是法治本身的缺陷和所要調整范圍的局限性,由于法治的他律性,必須依靠法律的強制力發揮制約作用,有一種外部強制力貫穿于各主體的內心世界,內化為法律的定向思維,在此過程中,往往會引發去邊界和退邊界的思考。
二、文學藝術作品:透析法治的邊界
(一)法律不講人情,造成法律的冷印象
《秋菊打官司》講的是西北農村秋菊(村民)與村長的一次糾紛,秋菊本來是只想要個說法,最后村長被逮捕,判處15天行政拘留。秋菊對此結果并不滿意,她說“怎么把人給抓了,我只是要個說法”,秋菊不知道為什么法律這樣施行。村長曾經對她有恩,本來相處和睦,可是這樣以后,她無法想象村長回村后,他們的處境有多尷尬,甚至秋菊會無法呆在村里。“試問:這種基于個體化預設發展起來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能否在農村運行、怎樣運行、這種更加關注公民權利保障的法治給農民帶來了什么”。在那里,只能把法治看成是冷冰冰的工具,剔除了社會生活的人的溫情、靈性和相互關愛。
(二)懲治違法者,卻無法適用于違德行為
被告山杠爺的案例中,山杠爺是偏遠山村的村黨支部書記,村里秩序很好,山杠爺本人也非常受人尊敬,村里有個年輕媳婦虐待婆婆,受到全村人的指責,在法律知識的淡漠的情況下,山杠爺因為看不過,對年輕媳婦采取了游街的方式導致這位年輕人自殺。山杠爺也被公安人員逮捕了,不否認山杠爺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權,理應受到法律的懲罰,當看事情的經過,年輕人的行為也違反了道德標準,甚至遭到了全村人的不滿,法律卻無法觸及,這樣的結果會在全村引發怎樣的評論,無法定論、但這些違德行為卻不適于或不完全適于法律調整,如果道德建設削弱了,勢必會導致法律調整任務的極大加重,這是法治建設中的又一不可避免的難題。
(三)強調事后的違法必究,淡漠了事前的感化教育
在有關我國婦女權益受侵害的文學藝術作品中,家庭暴力的成分占了很大比重,在眾多的有關家庭暴力作品中,往往看到的是類似的結局,丈夫最終倒入血泊之中,妻子在解脫的同時鋃鐺入獄。這應該不是法治建設所追求的結局。“在違法必究的原則下用法律武器懲治了違法者,卻沒能從源頭上遏制犯罪過程的發生,違法者往往也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最終為法律的條文買單。這樣單獨運用法律來治理社會,只能是忙于‘修補’社會。”進行事后的處理,不能進行事前的感化教育,悲劇往往在結果之前就已經發生了。
(四)依據法律進行工作,卻無法兌現權益承諾
在類似《我是農民》的文學藝術作品中,可以看到一些農民工或者權益買賣下的受害者會鼓起勇氣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應得利益,經過一次次的奔波辛苦,最終取得了滿意的勝訴結果。當不忽略法律帶給他們的希望時,卻也無法掩飾現實帶給他們的失望。在有些情況下,違法者確實得到了應有的制裁,受害者卻仍是兩手空空,法治震懾了他人,卻沒能挽救本人;中斷了犯罪活動,卻沒能彌補已經產生的損失;完成了法律應負的任務,卻沒能做好事后的救濟;當事人拿起了法律武器,卻沒能拿到想要的權益。由此可見,我們需要建設法治社會,而僅靠法治又不足以建立和諧有序的社會。
三、法情博弈:如何做到兩者衡平
(一)立法充分考慮文化背景
人的理性思維、道德標準、價值判斷和理想追求都根植于他們所處的文化傳統之中。在中國,尤其是在農村,是超越正式法律控制的,因為政府還不能提供足夠的或對路的“法律”服務來保持這些地方的秩序。由于區域的風俗和習慣,容易形成一些地方性的“法律”,它們可能不能成為普適的真理,卻一般會受到村民的歡迎和認可,這就是為什么秋菊經過千辛萬苦終于打贏了官司,法律似乎發揮了作用,公民的權利似乎得到了保障,卻不是秋菊想要的結果,她反而陷入了迷惑之中,好像本來的有理變成了理虧,如果法律的制定忽略了這一現實,民眾無法得到想要的結果,勢必會產生“厭訴”心理,法律的制定要充分考慮現實的文化背景,考慮中國社會中也許并不起眼的習慣、慣例、注重經過人們反復博弈已經證明有效的社會規范。
(二)行政執法充分考慮人情
由于法律重視人的智性開發,注重理性而忽視了人本性中的心性、靈性等方面的培養。在現實的執法過程中,往往過于追求社會行為的規則化、程序化,嚴格按照法條的規定做到依法辦案,違法必究,造成人們對法律的冷印象,甚至覺得法律的作用本身就是懲罰民眾,而不是自己利益的保護神。其實在現實生活中,對于那些違法但還不足以受刑事處罰的人可以酌情處理,以更有利于社會和當事人的方法來做到“懲罰”,如有的國家使用做義工的方式,既可以緩解法制資源的壓力,也可以給當事人一個贖罪的機會。在解決特定區域內,尤其是農村和一些偏遠地方的民事糾紛時,可以提供一種在功能上替代的糾紛解決方式,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尷尬境地和訴訟要求,在執法過程中,不是用法條束縛執法人的思維,面隊人情社會,不能不把社會關系網絡和當事人的本來目的納入眼前。
(三)普法工作建立一種混合型制度
在山杠爺的悲哀中,可以見得山杠爺對法律一無所知,當被公安機關逮捕以后,他可能都不清楚自己究竟錯在哪里,可以從自身的觀點出發譴責山杠爺的不懂法,可在那樣一種偏遠的宗族環境中,為什么要去懂離他的生活相距甚遠的法,也不會清楚法律到底會給他們帶來什么樣的利益和好處。秋菊不也同樣是因為對法律的困惑導致自己處于尷尬的境地。在面對這樣一種社會現象時,不能不去考慮他們的法治意識如何建立、如何讓他們相信并依賴法律。法治的邊界就在此人為的加上了條條框框,需要繼續進行普法的老話題,在信息社會中,信息雖然日益增加,但增加不等于完全,信息不完全,就需要普法,可以考慮選擇一種混合型制度,在依照國家制定法的前提下,吸收一些民間法的空間,國家制定法并不見得都比民間解決的方式更優越。
(四)強調法治的同時兼用德治
在現代社會,“當我們呼吁道德重建的時候,應適當把法律納入道德的視野之內,隨時關注法律發展動態,把法律作為道德的參照物和底線。”讓人們來參與法律評議,將呼聲最高的道德標準上升為法律,將法律觸及不到的角落納入道德的視野。依靠社會的輿論、人們的內心信念、傳統的習慣和規范以及人們對真、善、美的衡量標準來進行德治。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的具體化。兩者密切相關,正如西方一位著名法學家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永遠力求執行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則中默示的實用的道德命令”。法治并不排斥德治,德治在現代經濟全球化、信息社會發展飛速的環境下對執政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提高執政者的道德素養尤為重要,對法治社會建設下的漏洞起到了彌補作用,是情與法的碰撞與聯合,在強調德治的同時應適當注重運用德治。
如今,我們正處于法治社會的建設過程中,不否認法治確實是理性的表現,但實際上,不敢說人類完全就是理性動物,人在社會中,除了理性,還會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約。出現了法治的邊界,只有在這條建設法治的路上,不斷吸取、不斷積累、不斷探索,才能以法治為中心,實現各方面方針政策的殊途同歸,最終得以建設一個理性、和諧的社會。
參考文獻
[1]游勸榮.法治成本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5
[2]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一)法律形成約束性的過程從法律的形成途徑來看,一部法律的制定需要大致經過四個步驟:提出法案、草案審查以及討論、法案的通過以及最后的公布和生效。一部法律在制定并生效之后,整個過程才算完全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在制定之后立即生效,有一部分法律因為考慮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原因,會公布具體的生效日期,而一旦生效,既有了其約束性,人們在做法律中約束的工作過程中就要規范自己的行為,也可以以此遇見國家對于其行為的態度,從而選取不違反國家法律的正當行為。法律一經公布,法學家會對其進行一定的學理注釋,目的是讓人們更清晰地了解法律所要表達的意思,并且對法律給正常的社會生活帶來的影響做些研究,以給出一些注意事項,提高人們對該泛綠的法律意識。同時,這種理論研究反過來又能對健全這部法律起到很大的作用。作為法學家們理論研究的依據,同時具有很強的約束力,表現在人們對于該法律理論體系的評價,也就是人們的行為規范符合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這也是法律約束力衡量的標準所在。另一方面,也表現在對法律進行研究的法學家們,他們一方面不會不去重視歷史以及考察歷史和現行的法律規定,這種研究也是沿著歷史和現實的法律規定變化發展進行的。法律在公布生效后,表現出的并不是大家所說的法律效力,而是很強的法律約束力,任何法律都是如此。
(二)法律約束力的二重性法律制定之后,一方面是用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另一方面,對違反這種規范的人予以懲治。也就是說,法律一經制定,就會發揮其作用,被付諸實施。從上面的法律效力講起,法律的效力指的是法律的使用范圍,一切法律都有自己的使用范圍,只有在使用范圍呢,其才會有法律效力。遵守法律是國家機關、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所有公民都要自覺來執行的,嚴格守法是每個人必須要做到的。但是守法從兩個角度來講,可以通過法律關系來守法,也可以不通過具體的法律關系來守法。通過法律守法的例子比如簽訂合同,需要通過法律賦予相互間的法律關系來相互約束,而不通過法律關系來守法就處處可見了,只要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遵紀守法都屬于這一類。人們以遵守法律這種方式來自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這也是法律規范人們的約束力的具體表現,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具有法律的約束力。法律的遵守具有自覺性和強制性,自覺性是由法律具有強制力作為后盾來保證的,這二重性也決定了法律約束力的二重性。國家通過法律的這二重性對公民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證,制裁違法者,通過適用的法律來產生法律效力。這種法律效力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不管違法者愿意與否,法律都要執行。由此可見,法律適用性帶來的效力有著強制性,其效力帶來的后果也代表著當事人的自身利益,進而讓人們自覺守法,強制性也帶來人們的自覺性。
(三)約束力的溯及法律同一切其他事物一樣,也有保質期。在法律完成了一定的歷史任務或者法律涉及到的國家機關廢除、相似內容新法律的頒布等情況發生下,法律就會失效。在失效之后的一段時間內,會給社會帶來反溯及力問題,就是在新的法律生效后,對生效前所發生的需要懲罰、治理在適用性方面的問題。一般國家對此不會采用溯及,因為舊法飛出后,國家沒有權利要求公民遵守,只有要求公民按照新法來規范行為的權利,這個時候舊法就失去了其約束力。在舊法失效前發生的案件,新法生效后的訴訟一律不適用新法,而是用舊法來約束。也就表明舊法在時效后對新法生效前的法律關系還有著法律效力,采用延后的一種措施。我國在建國初期,法律一直有著溯及既往的規定,法律頒布后生效前就有了約束力,而效力則是在法律生效后才會有。
二、結語
關鍵詞:道德法律化;理論基礎;沖突;和諧
一、道德法律化
1.道德法律化的含義
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向社會轉型的過渡時期,道德與法律各自所追求的目標有時也很矛盾。廣義的道德法律化是指在道德建設中將一定社會倫理規則和道德要求轉化為制度和法律。
2.道德與法律的區別
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不同部分,兩者有顯著的區別,如產生方式不同、表現形式不同、實現方式不同、調整范圍不同。因此兩者在日常法律適用中主要表現為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
3.道德法律化的基礎
道德法律化實質上是道德合理內核與法律外在形態相結合的過程。首先,正義是法律和道德共同的追求目標。烏爾比安認為公道和正義是法律的目的,而道德本來就是人們關于善惡、是非等倫理觀念的總和,更體現正義性。其次,道德和法律調整的范圍具有交叉性。道德可以調整人們的行為、思想、情感。法律的調整對象就是人們的行為,人的行為就成了兩者調整的交叉點。
二、道德法律化的困惑
1.道德和法律的沖突
同患尿毒癥的17歲少女何××和39歲男子何××原本不相識,為換腎與直系親屬配型均不成功。偶然的機會,何××的父親為何××配型,何××的表哥為何××配型,交叉配型竟然成功了,于是來到醫院準備進行交叉換腎手術。
這起“交換腎”事件備受爭議,因為法律和道德激烈地碰撞在一起。在法律上,只有三代直系血親才能進行器官移植。但醫院給他們做手術是在拯救生命,是道德所要求的。認識和處理好道德與法律的沖突,是解決道德法律化困惑的一把鑰匙,首先我們要從研究道德與法律的區別開始,因為沖突根源于兩者的差異,也是道德不能替代法律的真正原因。
2.道德法律化的理論界爭議
面對沖突和現實,有學者提出道德法律化其實是一個虛假而危險的命題,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本質區別,其最終結果不但不能樹立法的權威,還會損壞道德對人們心靈的約束。但是堅持結合說的富勒認為,遵守法律和遵守萬有引力定律是不同的,后者只要被證明是正確的就會被人們自覺遵守,但對于法律,它要贏得人們的尊重,必須有值得尊重的東西,也就是要包含某種價值追求。
三、道德法律化困惑的現實探討
在諸多的困惑和紛爭中,筆者認為道德法律化是有必要的,但必須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1.需要一定的道德法律化
2007年的一天,北京某醫院,孕婦李某因難產生命垂危,醫生向配偶肖某交代病情準備手術,因肖某拒絕簽字,兩條生命都離開了我們。
倫理道德和法律都認可生命的重要性,可為什么在這個案例中,醫院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卻導致生命的喪失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遇到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可是這些特殊情況由誰來認定?等被認定后還來得及嗎?道德上認為這是一個特殊情況,可制度上沒有及時認定,就因為這樣,生命在制度面前喪失,此案例表明有時道德需要及時的法律化。
2.道德法律化有一定的限度
長沙推出首席一桌標價36萬的“人乳宴”,據說營養師都是平均年齡為三十歲來自農村的哺乳期母親。
人們首先想到的評價標準是道德,此舉有違商業道德和傳統道德。可《食品衛生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對人乳是否是食品原料卻無具體說明。于是道德和法律又一次起了沖突。哲人說過:法不禁止即自由,可是在本案中,法不禁止,但道德卻禁止了,說明我們在情感上將道德和法律畫上了等號。它告訴人們道德和法律有嚴格的界限,在道德要求不可能替代法律的時候,道德法律化就要思考自身的合理性,因此道德法律化必須限定在一定的限度之內。
3.探討適合中國國情的道德法律化
首先,明確道德歸道德,法律歸法律。道德是精神上的自由,法律是行為上的強制。有些領域,只有道德可以起作用,法律的介入則會侵犯人的自由意志。
其次,道德法律化只限于對社會基本道德的確認。對于普遍道德,諸如誠實信用、平等等價值是可以上升為法律的。但對于特殊道德則不能一味地追求道德實現的效果而硬性地將其法律化。
再次,道德法律化只限于與人們行為有一定聯系的道德規范。只有這樣才能避免道德與法律的嚴重沖突以及由此產生的種種困惑和紛爭。道德法律化當然應該是符合法的本性的道德法律化。此外,針對目前道德和法律相脫節以及傳統道德對法律的沖擊等情況,應加強兩者的互動耦合。一方面,需要重建現代道德文明和倫理精神,引入法律的硬約束。另一方面,法律本身也要尋求道德的支持,才能發揮道德法律化的作用。
最后,道德法律化要以人為本。將適當的道德融于法律,是實現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有效途徑。和諧社會中少不了道德和法律的和諧,化解沖突、以人為本是實現道德法律化的最高境界。
參考文獻:
[1]程明.試論道德的法律化及其限度[J].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
[2]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吳壽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
關鍵詞: 法律 道德 互補
一、探討法律與道德互補性的意義
當今社會,功利主義、自由主義和現實主義充斥著整個人類社會,法律也大有吞并道德之勢,道德變成了可有可無的東西。忽略法律與道德之間的互補性,從長遠來看,這是十分危險的。
現實社會中人們見死不救、趁人之危、敲詐勒索等不道德現象比比皆是。21世紀,雖然科技突飛猛進,卻少了道德的約束;經濟大幅增長,但貧富的差距進一步拉大,物欲橫流,政治行為的腐敗、刑事犯罪加劇和精神心理疾病患者劇增,這些都是道德缺失產生的嚴重后果。
說起道德,人們更多地聯想到真、善、美、正義……那么什么是道德?它與法之間是個什么關系呢?法律與道德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不可分離。道德強調人類的道德理念鑄化為法律,法律強調法律內化為人們的品質、道德。法與道德屬于上層建筑的不同范疇。法律屬于制度的范疇;而道德則屬于社會意識形態的范疇。法律規范的內容主要是權利與義務,強調兩者的衡態;道德強調對他人、對社會集體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法律規范的結構是假定、處理和制裁,而道德規范并沒有具體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主要憑借社會輿論、人們的內心觀念、宣傳教育與公共譴責等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現為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潛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經歷一個從產生到消亡的過程,它最終將被道德所取代。
“徒法不足以自行”,這說明了法律作為社會控制手段的局限性。法只是諸多社會調整方法的一種,在某些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領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而且不是最有效的和成本最低的方法;其作用范圍也不是無限的,也并非在任何問題上都是適當的。一個國家的法律固然重要,誠如病人需要醫生和藥物,但社會中人們的道德教育其實更重要,它如同自身的免疫力。道德調整人的內心,而法律則調整人的外部行為,只有法律的調整與道德的調整相結合才能夠達到標本兼治,以維持社會秩序的良性運作。
二、道德與法律的互補關系
(一)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社會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會要維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傷害他人、不得用欺詐手段謀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類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緊密關系的原則,如博愛、無私等。其中,第一類道德通常上升為法律,通過制裁或獎勵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類道德是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轉化為法律,否則就會混淆法律與道德,結果是“法將不法,德將不德”。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一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但有助于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而且有助于人們道德的培養。因為法律作為一種國家評價,對于提倡什么、反對什么,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而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與大多數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二)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第一,法律應包含低限度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第二,道德對法的實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的加強,都對法的實施起著積極的作用。第三,道德對法有補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調整,或本應由法律調整但因立法的滯后而尚“無法可依”,道德調整就起了補充作用。
(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一些道德,隨社會的發展,逐漸凸顯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經常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就有可能將之納入法律的范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
三、自律的道德對法律的促進作用
任何“他律”只有轉化為社會成員內心的自律才能發揮最佳功能。任何一個社會要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提高和改善人們的道德水準和社會風尚。他律的法律和自律的道德是保證社會有序運行的兩大法寶。法律只能是一種事后治標之策,道德自律則可起到預防作用。因而,要從根本上杜絕人們的越軌行為,還是取決于人們的道德自律。
任何他律只有轉化為自律后才能有效發揮作用。道德不僅是一種自律,而且是一種對人類的高文明要求。一個道德水平高的社會必然是一個運轉成本低、效率高而又充滿人情味的社會,這正是法律所辦不到的。
雖然現存的道德存在諸多問題,但總有其合理的成分,總有一部分道德能夠反映出人類的向善傾向,總有一部分道德符合那種不假思索的、毫不猶豫的利他主義的行為標準。因此,現存的法律,尤其是“良法”、“善法”,只能源于過去和現在的道德中的部分合理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