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2 15:59:4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加強稅收監管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為了加強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的稅收管理,規范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稅收秩序,減少稅收流失,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我縣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稅收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縣范圍內經營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各項地方稅、費。
二、本縣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預付或結算建筑安裝工程款時,必須按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憑我縣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付款,如有以異地發票或不合法憑證付款的,一經查實,由地方稅務機關或審計機關按稅收法律法規或財經紀律作處理;縣財政撥款的單位,財政部門予以扣回撥款。
三、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積極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管理:
(一)縣國土資源局:在辦理土地使用證時,應憑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轉讓(出讓)土地使用權完稅(或減免)證明方可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縣住房與城鄉規劃建設局:在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要求施工單位或個人提供經地方稅務機關確認的《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每半年根據地稅機關提供的重點工程項目納稅情況,對欠稅的施工單位或個人作勒令停工或吊銷施工許可證的處理;每半年會同有關部門測算本縣工程最低造價,并報縣人民政府確定后予以公布;在工程質檢和竣工驗收時,應要求施工單位或個人出具稅務機關開具的建筑安裝完稅(或減免)證明方可簽發《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
(三)縣房產管理所:每半年會同有關部門,測算本縣住房平均交易價,并報縣人民政府確定后予以公布;在對銷售房產或個人建房辦證時,應憑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銷售不動產或建筑安裝完稅(或減免)證明方可核發《房地產權證》。
(四)縣水務局:在水利建設工程項目質檢和驗收時,應憑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建筑安裝完稅(或減免)證明方可質檢和驗收。
四、財政、地稅、審計、國土、住建、水務等部門要加強聯系、認真履責、嚴格把關,將完稅(或減免)證明與該項業務的相關資料合并裝訂歸檔備查。
關鍵詞:完善財政稅收 監督機制
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社會經濟進行飛速發展的階段,我國傳統的財政稅收政策已經無法滿足時展的需求,雖然其就實際情況在進行不斷的完善、健全,但是財政稅收政策仍然存在監督力度弱、制度建設不健全等原因,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國財政稅收制度提出了一定的建議,根據實際調研來看,完善財政稅收制度是能否最大限度的發揮財政稅收作用關鍵,本文就我國國情對完善我國財政稅收制度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議,從而希望以此來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一、財政稅收的重要意義
(一)財政稅收對國家的重要意義。財政稅收是國家為了完成國家職能,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通過強制性的、無償性的來獲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國家通過財政收入來達到國民收入再分配,希望通過財政收入來促進社會公平,國家通過征收稅收獲得的資金來建設造福社會的公共基礎設施,滿足社會需要。財政稅收是促進國家經濟穩步增長,維持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的主要手段之一。財政收入對國民生活水平也起到重要的作用,作為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手段,財政收入有利于縮小社會貧富差距,確保社會低收入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并且財政稅收有利于協調國家各個機關之間的關系,促進國家整體平穩發展,其對國民整體收入提高和國家長治久安都有具有關鍵性的意義。
(二)財政稅收對社會的重要意義。財政收入有利于促進國家科學、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的發展,通過政府來平衡社會收支關系,以此來達到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建設社會公共設施的作用。
二、我國財政稅收制度表現出的問題
由于我國建國時間較短,各項制度發展的時間短,因而我國稅收制度也沒有完善的建立起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當下我國主要的稅收監督方式主要是直接性和突擊性二類,通過財政稅收的大檢查所得的成果,大多都是階段性的,無法形成長期的效果。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財政稅收制度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其檢查明顯的事后性和突擊性,以及在監督對象上缺乏針對性、科學性,使得監督的效果大打折扣,財政稅收制度的成本和反饋不成正比,使得社會腐敗問題仍然十分嚴重。并且我國對財政稅收監督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管理,我國與其相關的法律主要有《預算法》、《稅收征管法》,但是沒有形成專門的法律,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出臺了類似于《財政稅收監督法》、《財務管理法》等專門法律,對其進行合理、專業的管理。我國當前的法律已經無法解決我國財政稅收的監督問題,使得我國相應的監督體制過于落后,導致社會財富流失,不利于財政稅收作用的發展。
三、完善我國財政稅收監督管理機制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財政稅收總體框架。想要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稅收管理制度,健全相應的制度,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財政稅收總體框架。首先,國家需要從法律上對財政稅收監督進行合理定位,使得其監督管理在實際操作中能夠有法可依,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來填補我國在財政稅收監督上的空白,從而形成合理有效的行政O督機制,及時、有效的對財政收入進行監督和管理,在實際管理中,落實相應法律。在進行財政稅收監督時,結合法律監督和行政監督,雙管齊下,提高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并且還可以通過社會輿論監督來進行外部監督管理,通過立法監督、行政監督、民意監督三個方面來管理財政稅收,使其獲得的社會財富用到刀刃上,提高財政稅收的利用率。
通過建立財政稅收的整體框架,從根本上確定有效的財政稅收監督管理制度,使得監管人員在實際工作時可以有法可依,進行合法的監管;反之也可以對監管人員自身進行合理的監督,從而提高工作效率,減少,確保財政稅收能夠被合理使用,杜絕社會資源的浪費,從而有效的提高稅收管理的能力。
(二)加強財政稅收監督管理體制。如何進一步健全我國財政稅收的監管能力,光光是建立健全的財政稅收總體框架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建立相應的監督體制,其需要以立法為立足點,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對財政稅收的步驟進行嚴格把控,每一步驟都需要有監督人員進行管理,國家還需要對監督人員進行檢查監督,防治財政稅收人員和監督人員進行串通,獲取私人利益來進行貪污,對財政稅收人員的職位需要進行嚴格規定,杜絕因為個人私欲產生的濫用私權的行為,財政稅收監管體制需要法律參與進來,加快相應法律的制定,并且嚴格執法,加大法律懲罰制度。
并且還需要提高相應的執法能力,國家需要定期對相應的財政機關和財政監督機關人員進行相應的培訓,進行調查研究,確保監督部門能夠真正的對財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合理監督,通過不定期的走訪,深入人民群眾,了解人民群眾的心聲,并且告知人民群眾國家現有的稅收政策,詢問其是否和百姓所知道的稅收政策相一致,從而杜絕稅收機關在實際操作中形成欺上瞞下的行為。在深入人民群眾中,應該避免和地方財政部門接觸,從而杜絕面子工程,使得走訪人員無法看到真實的情況,導致財政稅收監督成效大打折扣。
對財政稅收監督機制的管理還需要社會輿論和納稅人參與進行,從而促進監督額度進行。社會新聞部門語言對地方財政稅收進行監管,并且通過電視、網絡等媒體告知群眾,并且做出相應的解釋,從而提高公民的理解度,促進財政稅收的透明度,促進財政稅收的有效進行。納稅人也需要對財政稅收進行相應的監督,財政稅收的社會資金來自于納稅人,納稅人有權知道其用途已經去向。財政稅收部門需要定期向社會報告財政稅收的去向,用于各種公共設施、民生建設。
通過多個方面的監督,建立完善的財政稅收監督機制,來確保國家財政稅收能夠有效發揮作用。
財政稅收是政府進行國家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國家通過財政稅收得到必要的資金,分配到各項國家建設的項目當中。所以,財政稅收的管理對于我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具有重大意義。本文將介紹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發展現狀,指出一些存在的不足,并且提出一些創新的對策。
關鍵詞:
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創新
前言
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正處于一種逐步完善的過程當中。所以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也要隨之進行調整、改革和創新。當前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已經暴露出了一些問題,給我國的財政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比如:稅收權力過于集中;稅收管理缺乏法律依據;稅收監管不到位;財政稅收轉移支付不規范等等。我國應當積極對財政稅收管理體制進行改革,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財政管理行業的管理水平。
一、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現狀
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制度是經過一段漫長的發展階段而形成了如今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目前,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秉承的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管理原則[1]。“統一領導”,就是說財政稅收由中央進行統一領導,中央制定全國通用的稅法、稅種,為稅收的征繳提供統一的依據和規范。“分級管理”,就是由中央賦予地方政府一部分對稅收的管理權力,對于稅收的征收方式和繳納手續進行靈活處理,形成了稅法統一、稅權集中的管理體系。
二、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權力過于集中我國政府采取中央集權的制度來管理國家,由中央來實現對地方的管理和宏觀調控,財政稅收管理也不例外。稅收權力的的過于集中,導致各級地方政府不能根據地區的發展特色進行財政稅收的征收。我國為了緩解這類現象,已經開始注意給予地方政府一部分的稅收管理權力,但是很多地區仍然出現社會資源配置不科學、稅收資金使用不規范的現象。
(二)稅收管理缺乏法律依據財務稅收管理工作內容比較復雜,包括了稅收分配的計劃、稅務征收的組織協調、稅務監督等工作環節[2]。財務稅收管理必須依照相關的法律制度來進行。但是我國的稅收管理相關的法律只有幾部,且我國各地政府的稅收行政法規大多都是暫行條例的形式,缺乏足夠的法律效力,這就導致稅收管理缺乏規范,無法落實稅收的監察、預審和征收工作。沒有健全的法律體系,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對財務稅收進行統一管理,降低了財務稅收的使用效率,制約了我國的發展。
(三)稅收監管不到位財務稅收的征收和使用需要專業人員和專業部門進行監管,如果監管不力,就會發生一些違法行為。這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的稅收監管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部分監管人員缺乏使命感和責任感。另外,我國執行管理機構改革以來,財政稅收監管的機構數量不斷減少,人員被大量裁減,消磨了工作積極性,拖累了稅收監管的工作效率。
(四)財政稅收轉移支付不規范財政稅收的轉移支付,就是政府將征收的稅收資金通過一定的形式和途徑轉移到國家建設項目當中的過程[3]。我國目前在財政稅收的轉移支付上主要采取三種形式:轉向支付、財力性支付、體制補助與稅收返還支付,以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的平衡。但是由于財政稅收的轉移支付手段不規范,就會導致一些工作人員挪用、濫用稅收資金,讓財政稅收轉移支付的目的落空,妨礙了我國的建設與發展。
三、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對策思考
(一)對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為了提高我國財政稅收的管理水平,必須要進行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完善。要從觀點上進行改變,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全國范圍內的財政稅收管理制定統一的依據,同時為各級地方政府留下靈活處理的空間。改革之后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既要形成良好的管理秩序,讓稅收管理具有規范性,也要具備一定的靈活性,彌補各地區之間的經濟差距,促進全國經濟的平衡發展。
(二)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我國財務稅收管理工作出現的很多問題都是由管理人員專業水平不足,業務不熟練或者工作態度有問題而引發的。比如財政稅收的資金使用效率低下問題,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員的手續執行不規范,也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員利欲熏心,私自將稅款挪作他用甚至貪污的原因。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和引導,一方面進行教育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的技能水平,增加管理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另一方面積極宣傳“為人民服務”的意識,讓財政稅收管理人員樹立責任感和使命感,在工作當中依法行事,一絲不茍。
(三)確定財政稅收的收支范圍財政稅收的收支范圍,就是財政稅收如何進行征收、從哪些單位征收、征收多少和財政稅收如何使用、用到哪里、用多少。財政稅收的收入和支出要根據市場規則,實現“合理征收”和“科學使用”。合理征收,就是稅務部門要嚴格界定職責權限,依照法律法規對企業、單位、個人稅務征收的種類、數額進行確定,避免重復征稅和不合理征稅等現象的出現。科學使用,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提前制定稅收的預算方案和稅務資金的分配方案,促進地方經濟的均衡發展,形成良好的財政稅收管理秩序。
(四)對財政稅收管理制度進行創新對于財政稅收管理的創新,可以適當引入合同制,利用合同形式對財政稅收的收入和支出進行管理。這樣有利于地方政府依據地方經濟的發展現狀進行建設,還能夠提高中央對地方經濟的宏觀調控力度,既能夠提高財政稅收管理的工作效率,又避免了稅收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病。
四、結論
財政稅收的管理與我國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很大的關系。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還存在很多問題,需要經過長期的完善與改進。我國政府要積極對財政稅收管理體制進行改革與創新,合理確定財政稅收的收支范圍,提高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培養工作人員的責任感與使命感。
參考文獻:
[1]高虹.淺談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商,2015,41:181.
[2]馬正升.財政稅收制度創新對中小企業的扶持作用[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6,05:125.
離岸業務市場的發展過程是稅收體系的不斷改進和完善的過程。全球離岸業務中心的共同特點是:涉及離岸業務的稅收都處于很低水平,大多數離岸業務中心對其離岸業務提供部分或全部稅收優惠。圖1展示了離岸業務與稅收的關系。1.離岸業務涉及的稅種全球離岸業務中心在稅收結構上以直接稅為主,一般無間接稅。對離岸公司而言,離岸業務涉及的直接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利息預扣稅、資本利得稅、股息預扣稅、印花稅等稅種,因此多數離岸業務中心無營業稅。例如,新加坡以直接稅為主體稅,所得稅在其所有稅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高達40%~50%。2.離岸業務的稅率為了解離岸業務的稅率,本文選取全球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離岸業務中心(中國香港、新加坡、倫敦和菲律賓馬尼拉)進行比較研究。這些離岸業務中心涉及的主要稅種及稅率見表1。以中國香港為例,作為全球著名的離岸業務中心,其優惠稅收政策吸引了大量外資進入。香港早在1982年就取消了原先對外幣存款利息收入所征收的16.5%的預扣稅,因此在香港沒有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股息預扣稅,但是部分交易如股票交易,需繳納印花稅。從2011年起香港將企業以外的法人實體的所得稅下調了1個百分點,即對除企業以外的法人實體的應稅利潤征收15.5%的所得稅,對企業應稅利潤按照16.5%的企業所得稅征收。而作為全球最具競爭力之一的自貿區離岸業務市場,新加坡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政府優惠的稅收政策。多年來,新加坡為了保持其在全球離岸市場中的競爭力,對所得稅進行不斷調整。例如,2010年新加坡將企業所得稅從之前的18%下調到17%,設在新加坡的跨國公司總部享受10%的優惠稅率,設在新加坡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享受15%的優惠稅率。可見,這些離岸業務中心都實施較低的所得稅率,并且都免征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和股息預扣稅。對于離岸業務涉及的印花稅,倫敦不予優惠減免,中國香港實行較低的稅率,新加坡和菲律賓馬尼拉則完全豁免。3.離岸業務的稅收征管全球離岸業務中心的稅收征管都表現出簡單和高效的共性。以中國香港和新加坡為例,中國香港的稅收征管采用一級稅制的征管體制,對稅收征管主體實行規范化和簡單化的管理,以通知申報納稅方式進行稅收征管,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在征收環節上,征稅機關實現網絡化管理,與社會中介組織和其他政府機構進行信息交流,保障納稅人的“課稅同意權”;新加坡稅收征管的高效性主要體現在優惠稅制的體系化以及稅率的簡單化,其實施的效果相當于實行了一種檔次少、級距小的超額累進稅率,降低征稅機關的征管難度,具有很強的實際操作性。4.離岸業務的稅收監管隨著全球離岸業務的迅速發展,離岸業務市場的競爭也愈演愈烈。為了爭奪外資,一些國家和地區實施了有害的稅收競爭舉措,給國際稅收秩序帶來較大沖擊。國際組織以及各國政府愈發認識到此問題的嚴重性,希望通過加強稅收透明度建設和國際稅務合作來遏制有害稅收競爭。目前,無論是國際組織或國家的監管機構都趨于加強對離岸業務市場的監管。監管主要針對避稅活動展開,包括避稅的單方規制和多方規制。避稅的單方規制措施主要包括:限制本國居民在避稅地設立離岸公司、制定受控外國公司的制度和完善納稅申報制度等;對離岸公司避稅的多方規制措施主要包括:強化國際合作,與避稅地國家簽訂情報協定,與非避稅地國家合作等。另外,針對離岸公司常用的避稅手法(比如轉移價格),實行正常交易原則,采用預先定價協議(APA)機制等法律規制措施。
二、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現狀
我國在離岸業務的發展過程中,由于相應的配套政策的制定較為滯后,使得離岸業務在我國的發展遇到了許多問題。到目前為止,我國的相關稅收政策仍沒有明文規定,究竟應該對離岸業務的哪些納稅主體征稅,征收哪些稅種,稅率是多少,等等。也就是說,我國還未制定出具體的政策和法規對離岸業務市場的監管進行規范,因此,目前我國離岸業務市場的稅收政策處于真空狀態。事實上,我國的離岸金融業務起始于1989年,而我國第一部離岸金融的正式法規《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于1997年10月23日才由中國人民銀行出臺,并于1998年正式實施相關細則。在稅收管理的相關問題方面,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都沒有對離岸業務稅收問題做出任何規定,這意味著我國離岸業務稅收優惠也沒有成文的法律承諾。以上海和深圳為例,兩地同樣開展離岸金融業務,但是它們的稅負卻存在很大差異。例如,在上海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銀行面臨5%的營業稅和25%的所得稅,而在深圳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銀行免征營業稅,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建立上海自貿試驗區是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的重大舉措。2013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上通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截至2014年3月25日,上海自貿試驗區新設企業7492戶,其中外資628戶,平均每戶注冊資本468萬美元。內資企業6864戶,平均每戶注冊資本2116萬元。如果再加上已辦理核名手續但還沒有設立的企業,數量將達到1萬戶左右。這意味著,在吸引企業入駐方面,上海自貿試驗區半年交出的成績單趕上了過去20年。但是上海自貿試驗區目前吸引的外資企業數量遠遠小于內資企業數量。而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內建立離岸業務中心,開展離岸金融和離岸貿易等相關業務,有利于上海自貿試驗區吸引外資和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由于目前上海自貿試驗區尚未制定出臺針對離岸業務的稅收政策,如果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的稅收政策難以與國際接軌,一方面會降低外資進入的積極性,大量的外資企業因為較高的稅負而對上海自貿試驗區望而卻步;另一方面,較高的稅負可能會刺激離岸業務交易主體逃避稅收監管,對國內和國際稅收競爭秩序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在符合我國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研究設計適合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不僅為提升上海自貿試驗區的發展等級,也為全國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創新經驗。
三、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設計
建立上海自貿試驗區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都具有重要意義。由于上海自貿試驗區是連接境內在岸市場和境外離岸市場、具有雙向輻射與滲透功能的市場區域,因此,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應從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制度、稅收監管制度和稅收政策的可復制、可推廣等方面進行設計。1.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制度以最常見的離岸業務———離岸金融業務為例,其主要是吸收非居民資金為非居民提供的一項國際金融業務,是兩頭在外的業務活動(outsidetooutside)①。由于非居民個人或機構是資本的持有者,他們可以決定將資本投放于何處,如果對其資本投資收益征稅,則不利于吸引外資進入上海自貿試驗區開展離岸業務。為此,本文從設計原則、稅種、稅率、稅收征管等方面對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進行設計。(1)設計原則。根據上海自貿試驗區總體目標、主要任務等功能,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設計的原則是:第一,稅制具有國際競爭性,至少在東亞具有相對競爭性,使上海自貿試驗區快速成長為東亞乃至亞太離岸業務中心。第二,稅收征管制度更簡潔高效。這既是發展國際業務的要求,也是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2)稅種:單一直接稅。依據全球離岸市場的共同點,稅種少、低稅率是推動全球離岸業務中心快速成長的助推器。為此,建議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中心只征收一項直接稅,即所得稅,免征包括營業稅在內的所有間接稅。對任何形式的外來資本投資收益所得免征資本稅,即免征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股息預扣稅等;取消離岸業務相關的印花稅。(3)稅率:多級分類所得稅率。在稅率的制定方面,要保證離岸業務的稅率處于較低的水平,即保證離岸公司的稅率不高于在岸公司的稅率,保證離岸公司面臨的稅負不高于周邊離岸業務市場的稅負水平,這是發展離岸業務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同時,為適應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的需要,稅率設計須有一定彈性,以便于利用稅收杠桿調控離岸業務結構。為此,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所得稅率設計為15%~17%(見表2)。(4)稅收征管。為實現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的高效征管,應從征管對象和征管機構兩方面進行政策制定。征管對象的核心要素一是離岸業務界定,二是離岸業務分類。本文建議上海自貿試驗區實行內外分離型離岸市場模式,這種模式的業務鏈是兩頭在外,即為非居民提供服務,與在岸業務嚴格分離,便于識別界定。關于離岸業務分類,主要是對離岸業務包進行分拆,根據國家戰略給予不同的稅率待遇。例如,離岸金融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率為15%;總部設在自貿試驗區的跨國公司企業所得稅率(離岸業務)為15%,地區總部設在自貿試驗區的跨國公司企業所得稅率(離岸業務)為16%。2.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監管制度國際避稅行為是離岸業務稅收政策的固有風險。在岸公司通過離岸業務中心設置子公司,采用轉移定價行為①避稅,轉移了利潤,侵蝕了在岸公司的稅基,扭曲了國際貿易和投資模式,影響國際資本的流向,增加了離岸業務中心以外的國家征收稅款的成本,導致競爭環境缺乏公平性和有序性。國際上針對離岸業務稅收監管的通行做法是采用預約定價協議機制和加強國際合作。(1)采用預約定價協議機制,規制國際避稅行為。預約定價協議(advancepricingagreement,APA)機制就是由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有關關聯交易的轉移價格方法事先簽訂的協議,用以解決和確定在未來年度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稅收問題。作為國際通行的反關聯企業避稅的方式(目前預約定價協議機制被認為是解決轉移定價反避稅最有效的方式,已成為美國、經合組織國家、韓國、新西蘭、墨西哥、中國香港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普遍使用的反避稅調整方法),預約定價顯然可以被運用到離岸市場上,而且基于離岸業務的國際性以及離岸業務關聯企業國籍的復雜性,在離岸市場上應主要采取多邊預約定價①的方式,即納稅人與兩個以上的稅務當局達成預約定價協議。上海自貿試驗區可以借鑒國際通行做法規制國際避稅行為,即通過預約定價協議機制,離岸公司通過與稅務機關進行協商討論,預先確定稅務機構和離岸企業雙方同意的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即將轉移定價的事后稅務審計變為事前約定。結合離岸業務的特點,上海自貿試驗區也可采用多邊預約定價的方式以防范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并充實完善涉及預約定價協議機制的法律規范。(2)加強國際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以經合組織為代表的國際組織都紛紛加強了對離岸業務中心的監管。上海在建設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市場的時候也理應遵守相關的國際準則,積極參與國際合作,與世界上部分低稅率國家和地區以及部分國際離岸業務中心簽訂稅收情報交換協議、雙邊稅收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等,以提高稅收透明度。3.稅收政策的可復制、可推廣自貿試驗區區內與區外的稅制協調是保障離岸業務稅收監管統一化,防控在離岸市場中交易主體因內外政策差異而套利的風險。作為境內關外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如何與區外稅制改革銜接將是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制度可復制、可推廣的前提。此外,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制的制定,應借鑒全球離岸業務市場的經驗,針對離岸業務設計具有普遍性的稅收政策。基于此,稅收政策的可復制、可推廣應從技術、制度和管理模式國際化等層面進行。此外,在政策制定的過程中,應將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的稅收政策納入我國稅法體系中,為今后我國境內成立的其他自貿區制定離岸業務稅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據。同時,應加強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中心與我國其他各離岸業務市場之間的溝通合作,逐步使境內離岸業務市場的各項稅收政策實現統一,實現資金在這些離岸中心的有效配置。
四、結論與啟示
離岸業務是上海自貿試驗區重要的功能性業務。離岸業務的發展要求有相配套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離岸業務稅收政策的支持。通過研究,本文得出如下主要結論和啟示。1.結論(1)全球離岸業務的產生到現在只有半個世紀左右的時間,其之所以能迅速發展與稅收政策有著直接的關系。(2)全球離岸業務中心的共同特征就是涉及離岸業務的稅收都處于很低水平,大多數離岸業務中心對其離岸業務提供部分或全部稅收優惠。(3)具體而言,全球離岸業務中心在稅收結構上以直接稅為主,一般無間接稅。全球離岸業務中心都實施較低的所得稅率,并且都免征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和股息預扣稅。對于離岸業務涉及的印花稅,大多實行優惠減免或完全豁免。(4)全球離岸業務中心的稅收征管都表現出簡單和高效的共性。征稅機關實現網絡化管理,與社會中介組織和其他政府機構進行信息交流,相當于實行一種級距小、檔次少的超額累進稅率,降低征稅機關的征管難度,具有較強的實際操作性。(5)各國都趨于加強對離岸業務市場的監管。監管的措施主要是對避稅的單方規制和多方規制。此外,針對離岸公司最常用的避稅手法即轉讓價格,實行正常交易原則,采用預先定價協議(APA)制度等法律規制措施。2.啟示為使上海自貿試驗區快速成長為東亞乃至亞太地區的離岸業務中心,需要根據我國國家戰略即自貿試驗區總體目標,設計離岸業務稅制和稅收監管制度。同時,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不僅能提升上海自貿試驗區的發展等級,也為全國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創新經驗。借鑒國際經驗,對制定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有如下啟示:(1)建議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中心只征收一項直接稅,即所得稅,免征包括營業稅在內的所有間接稅。對任何形式的外來資本投資收益所得免征資本稅,即免征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股息預扣稅等;取消離岸業務相關的印花稅。(2)為適應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需要,稅率設計有一定彈性,采用多級分類所得稅率,以便于利用稅收杠桿調控離岸業務結構。為此,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所得稅率設計為15%~17%。(3)為實現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的高效征管,應從征管對象和征管機構兩方面進行政策制定。就征管對象而言,其核心要素一是離岸業務界定,二是離岸業務分類。本文建議上海自貿試驗區實行內外分離型離岸市場模式,這種模式的業務鏈是兩頭在外,即為非居民提供服務,與在岸業務嚴格分離,便于識別界定。關于離岸業務分類,主要是對離岸業務包進行分拆,根據國家戰略予以不同的稅率待遇;就稅收征管機構而言,征管機構的核心要素一是設置“離岸業務稅務登記證號”,二是設置“離岸賬戶”。(4)針對離岸業務的稅收監管,上海自貿試驗區應從采用預約定價協議機制和加強國際合作兩方面來規制國際避稅行為。(5)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制的制定,應針對離岸業務且具有普遍性,以便未來能在全國其他自貿區范圍內,從技術、制度和管理模式國際化等層面進行復制和推廣,為今后我國境內成立的其他自貿區制定離岸業務稅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據。
在財政稅收中缺乏有力的監督,偷稅漏稅是我國當前財政稅收工作中面臨的重要問題,并且這種問題越來越嚴重,很多企業通過開具虛假發票和制定虛假的財務信息來欺騙稅務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偷稅漏稅。這就增加了我國的財政稅收工作開展的難度,影響了我國的經濟建設進程,這主要是因為有關的財務稅收監管部門工作不當,沒有將相關的監管措施落實,對于財政稅收監管工作沒有足夠的力度,沒有引起相關領導的重視。
2財政稅收工作的改進建議
2.1建立完善的稅收制度。為了保障工作的正常進行必須進行稅收制度的完善,完善的稅收制度才能形成相應的工作標準。完整的稅收制度也是保證稅收工作順利進行的保證,能夠避免偷稅漏稅現象的發生,維護國家的相關利益。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財政稅收制度的完善。首先,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我國在世界上的大國地位逐漸體現出來,各個企業也在進行相應的轉變,因此我國的相關稅收政策應當根據企業的改革發展趨勢進行一定的變化,在維護國家經濟利益的基礎上將財政稅收的目標與企業的發展目標統一起來。然后,要對當前的稅收結構進行適當的調整。對企業征收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并不合理,因此應當對營業稅和所得稅進行調整,減少一些重復的稅收以減輕企業的稅收壓力,保障企業的順利發展。
2.2協調好中央和地方的關系。要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統籌好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關系,建立平衡合理的財政體系。政府要將相應的財政關系進行規范,對我國的財政體制進行健全,明確我國各級政府對于財政支出所具有的責任,對于省級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進行充分的完善,除此之外,對于一些跨地區性質的公共服務,必須分清楚這些服務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協調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系,增加一般性轉移的支付規模,增加財政困難的城鄉建設力度。
2.3加強稅收的監督工作。對于很多企業采用投機取巧的手段進行偷稅漏稅,相關部門應當做好監督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督制度,對于偷稅漏稅的企業進行嚴重的責罰,使偷稅漏稅者付出嚴重的代價。
3總結
論文關鍵詞:福利企業設立日常管理退稅審批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設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是由縣、市(州)、省三級的民政、國稅、地稅審批,一共要蓋九個公章,才能批準一戶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有的省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和省級民政部門審批,蓋五個公章就可以設立福利企業。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把福利企業的設立環節納人稅收管理是不適當的,為此,建議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現行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審批的有關規定,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權授予縣級民政部門即可,稅務機關不介人設立審批。
思考之二: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稅務機關應把重點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納人了稅務管理的范圍,這給我們造成了一種錯覺,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業的設立關,稅務機關就萬事大吉了,結果稅務機關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和退稅審批。其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稅收監管和嚴格退稅審批,才是稅務機關管理的重點。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包括辦理稅務登記以及之后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稅務檢查等環節以及退稅審批環節的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推行,明確稅收管理員職責,要求稅收管理員應當經常深人社會福利企業,了解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了解殘疾人員的安置及上崗情況,輔導福利企業健全帳務,真實記帳,并寫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的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社會福利企業能否退稅的主要依據。因此,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細致不細致,了解企業的情況是否真實有效,對稅務機關退稅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稅收管理員肩負著稅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財務核算的管理與監督。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核算。按規定設置“應交稅金”明細帳,準確核算收人、成本、稅金、利潤等科目,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三)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嚴格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必須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的,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不得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加強發票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進貨物應當取得進項發票的,必須按規定取得,對應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作出處理;對取得的進項發票必須按期到稅務機關認證,沒有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五)加強稅務稽查。社會福利企業由于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財務會計核算、發票的取得和填開、稅款的繳納等諸環節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環節,甚至漏洞;稅務機關也因為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有放松稅收監管的思想。為此,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鐵拳作用,加強對福利企業用工情況、貨物購銷情況、以及發票的取得、領購開具等情況的檢查,督促福利企業嚴格財務核算,嚴格依法納稅。
(六)嚴格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審批。根據財政部《關子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199455號)規定,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應報省國稅局核準批復。雖然,報經省國稅局核批增加了審批環節,有損行政效率,但是在稅收管理信息化、網絡化發達的今天,由省國稅局審批社會福利企業退稅是可以做到的。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省級國稅局核批福利企業退稅的工作量,建議對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實行分級審批。比如對月(筆)退稅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10—50萬元(含)的,報由市、州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由省局審批。同時,社會福利企業申請退還已繳增值稅應當向縣級國稅局提供退稅申請報告、退稅申請審批表、已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殘疾人員上崗情況及工資發放表以及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縣級國稅局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申請及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收管理員寫出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月度報告嚴格審核,并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對經審核符合退稅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開具“收人退還書”,由國庫部門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為簡化社會福利企業退稅審批程序,對福利企業的退稅均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當然,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為此,建議財政部將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稅務機關;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主要行使對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具體事務。
(七)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對下級稅務機關實施監督的權力。在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上,應當經常采取調查、檢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稅務機關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及時糾正執法中的偏差,為加強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提出建設性意見。
論文摘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枕收管理,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在促進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稅務機關必須明確稅收管理的范圍和重點,著重加強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枕務檢查等環節的日常管理與監督,認真把好稅款退還的審批關。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設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是由縣、市(州)、省三級的民政、國稅、地稅審批,一共要蓋九個公章,才能批準一戶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有的省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和省級民政部門審批,蓋五個公章就可以設立福利企業。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把福利企業的設立環節納人稅收管理是不適當的,為此,建議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現行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審批的有關規定,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權授予縣級民政部門即可,稅務機關不介人設立審批。
思考之二: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稅務機關應把重點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納人了稅務管理的范圍,這給我們造成了一種錯覺,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業的設立關,稅務機關就萬事大吉了,結果稅務機關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和退稅審批。其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稅收監管和嚴格退稅審批,才是稅務機關管理的重點。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包括辦理稅務登記以及之后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稅務檢查等環節以及退稅審批環節的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推行,明確稅收管理員職責,要求稅收管理員應當經常深人社會福利企業,了解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了解殘疾人員的安置及上崗情況,輔導福利企業健全帳務,真實記帳,并寫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的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社會福利企業能否退稅的主要依據。因此,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細致不細致,了解企業的情況是否真實有效,對稅務機關退稅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稅收管理員肩負著稅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財務核算的管理與監督。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核算。按規定設置“應交稅金”明細帳,準確核算收人、成本、稅金、利潤等科目,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三)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嚴格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必須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的,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不得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加強發票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進貨物應當取得進項發票的,必須按規定取得,對應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作出處理;對取得的進項發票必須按期到稅務機關認證,沒有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五)加強稅務稽查。社會福利企業由于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財務會計核算、發票的取得和填開、稅款的繳納等諸環節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環節,甚至漏洞;稅務機關也因為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有放松稅收監管的思想。為此,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鐵拳作用,加強對福利企業用工情況、貨物購銷情況、以及發票的取得、領購開具等情況的檢查,督促福利企業嚴格財務核算,嚴格依法納稅。
(六)嚴格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審批。根據財政部《關子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199455號)規定,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應報省國稅局核準批復。雖然,報經省國稅局核批增加了審批環節,有損行政效率,但是在稅收管理信息化、網絡化發達的今天,由省國稅局審批社會福利企業退稅是可以做到的。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省級國稅局核批福利企業退稅的工作量,建議對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實行分級審批。比如對月(筆)退稅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10—50萬元(含)的,報由市、州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由省局審批。同時,社會福利企業申請退還已繳增值稅應當向縣級國稅局提供退稅申請報告、退稅申請審批表、已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殘疾人員上崗情況及工資發放表以及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縣級國稅局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申請及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收管理員寫出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月度報告嚴格審核,并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對經審核符合退稅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開具“收人退還書”,由國庫部門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為簡化社會福利企業退稅審批程序,對福利企業的退稅均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當然,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為此,建議財政部將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稅務機關;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主要行使對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具體事務。
(七)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對下級稅務機關實施監督的權力。在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上,應當經常采取調查、檢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稅務機關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及時糾正執法中的偏差,為加強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提出建設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