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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6-08 15:40:1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問題;探討
中圖分類號:TM7 文獻標識碼:A
1 引言
隨著建筑業的快速發展和建筑防災技術的深入研究和應用,建筑火災風險控制和預防火災發生的技術手段在建筑設計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現階段,通過消防技術標準規范、約束建筑防火設計行為,控制建筑物致災因素是保證建筑物抵御火災的主要手段。因此,建筑消防設計賴以實施的依據--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合理性、科學性、先進性及其與現實發展需要的適應性,將對建筑消防安全功能和安全目標產生直接而重要的影響。近年來,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以明確消防安全目標、最大限度地滿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節約建設成本等優點被越來越廣泛地運用于我國的特殊建設工程項目中,解決了一些工程實際問題。但也逐步暴露出利用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規避消防技術規范中的關鍵技術問題、放寬國家規范要求、偏離消防安全目標等突出問題,尤其是與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之間的法律地位問題凸顯。為此,本文從我國消防技術體系層面分析、探討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
2 現行消防技術體系的特點
現行消防技術體系是在總結長期與火災作斗爭的經驗和教訓基礎上,借鑒世界各國的相關規定和理念,通過大量實驗分析和實際工作總結而成,用于強制規范建筑物消防設計達到一定安全水平的體系。消防技術標準在對建筑物進行分類的基礎上,對每項設計都詳細規定了具體的參數和指標,具有普遍性、可靠性和經濟性的特點,對預防建筑火災的發生、保證建筑消防安全,有效實施各類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管理,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已成為世界各國建筑防火設計消防管理的主要方式和手段。與世界大多數國家一樣,我國廣泛采用消防技術體系進行建筑消防設計管理,但在面臨性能化消防設計等突破體系范疇的新型技術手段時,體系自身的合理性被提到一個特別重要的位置。
2.1 從體系構架看
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主要由通用類標準、專業建筑類標準和設備類標準組成。這些標準適用于大多數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但標準之間由于技術側重點不同而有所區分,缺乏整體性和系統性,各類技術措施之間缺乏相互協調、相互補充的統一標準,而且沒有從體系上設置統一的母規范來規范和約束整個技術體系,標準之間所要達到的安全水準和目標沒有最終統一的指向,只在不同的標準里整理一些局部的規律,就好比化學里還沒有找到元素周期表一樣,現行消防技術體系還沒形成統一的思路和研究方向,只是將有效性作為衡量其科學合理性的唯一判據,因此導致出現對設計中出現的同一個技術問題不同的規范有不同的參數和指標,設計目標指向不統一,設計結果差異很大等現象。
2.2 從消防安全目標看
建筑物的消防設計控制是一個系統工程,建筑設計應在設定明確的消防安全目標的基礎上,針對工程特性選取參數進行設計的工程過程,但現行技術標準僅規定了消防設計必須滿足的各項設計參數指標,沒有設定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控制目標,也不進行評估,更沒有從系統的觀點考慮各種安全措施的整合,從而導致建筑消防設計綜合功效和整體經濟性低下,消防安全目標不明確,這也是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不能較好適應現實發展需要的原因之一。
2.3 從適應性看
現行消防技術體系是多年實踐經驗的總結,經驗性強,長期以來對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發揮了巨大作用。但缺乏對建筑結構特征、人員活動特性、火災發展規律、火災危害后果及其控制措施等方面科學合理的分析,技術參數、指標和技術要求設定缺乏彈性,在適應發展要求方面的局限性難以對任何建設工程都一言以蔽之,當遇到突破技術標準的具有特殊結構形式、使用功能和工藝要求的建筑時難以執行。同時,技術參數方面過多地限制增加了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在實際工程中的應用難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工程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3.1 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法律地位
當出現建設工程由于使用性能、特殊造型、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的特殊建筑無法滿足現行消防技術標準規定,或者現行消防技術標準沒有相應的規定,但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情況,采用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去解決出現的技術問題。但類似的設計評估結果有可能會出現無法滿足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強制性條文的問題,最關鍵的是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在實踐中突破了整個體系的管理框架,與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之間形成一種不可言說的尷尬關系,用一個毫不夸張的比喻,好比一個是"無法無天的兒子",一個是"稀里糊涂的父親",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法律地位存在極大不合理性。筆者認為,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與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之間,不應該是一種突破技術標準的簡單的替代關系,也不是如有的專家認為是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并存或互補的狀態,而應作為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下將其作為一種新的工具去論證并加以有限制、有約束地應用的設計方法。
3.2 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技術問題
支撐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技術體系是一項非常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我國的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工作由于起步晚,基礎數據庫不完善,對火災場景的分析能力有限,加之某些設計草案缺乏足夠參數,隨意引用國外標準和技術參數,大大增加了設計中的不確定因素和可變條件。同時,在火災風險性和危害后果預測分析過程中,需要做出一些假設,而這些假設的可靠性和由此導致的不確定性,如果分析、處理不得當,會使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與消防安全目標之間產生很大偏差。筆者認為,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作為一種有效的設計手段,應該在消防技術體系的框架下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提供支持,設計要達成的安全目標與結論,應指向技術體系范圍內無法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
3.3 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管理問題
首先是適用范圍問題。近年來,進行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對象幾乎全是性質重要或投資巨大的重要工程,涉及的幾乎都是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煙排煙、建筑構件耐火極限等關鍵技術問題。有關資料表明,國外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主要依靠規格式規范進行,只有一些特殊的、確實難以采用規格式設計方法實施的工程才采用性能化設計評估,但都嚴格控制在建設工程數量的5%以內,并明確其消防安全水平不應低于規格式設計的安全水準。因此,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在我國應在一定范圍內有制約地得到應用。
其次是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單位和人員從事的是建筑設計活動,按《建筑法》的規定必須取得國家統一頒發的資格證,而目前情況下從事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單位、個人及其設計行為都缺乏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約束,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自由度和靈活性被濫用、歪用甚至誤用,成為規避技術標準的看似科學的理由,在安全目標的設定、邊界條件和設計參數的選取等方面,與工程實際情況有較大差異,所得出的評估結論偏離消防安全基本要求,這就有可能使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演變成為一種純粹為突破強制性技術標準限制的商業行為。同時,目前公安消防機構普遍缺乏精通性能化設計評估技術的人員,對于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過程和結論難以提出關鍵問題,也缺乏統一審查要求和方法,難以保證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結果的審查質量,如果不對防火分區、建筑構造、安全疏散、人員密度、火災荷載、煙氣分析等進行嚴格的控制,將直接導致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安全水準的偏離和安全目標的失效。
4 幾個觀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應屬于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中的一部分,而形成完整的支撐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技術體系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目前處于性能化消防設計技術尚未成熟時期,應在現行消防技術體系的大框架下慎重實施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
4.1 觀點一:明確法律地位
應該看到,規格式設計方法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在很長一個時期內仍將是適合我國國情的、較為切實可行的設計手段。但應以實事求是、積極開放的姿態對待體系自身存在的不足,對現行消防技術體系在應用中出現的種種問題進行深入、迅速的修訂完善。而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作為一種新型的工程設計方法以定量計算為基礎去解決特定建筑的消防設計問題,在實踐中全面實施需要具備諸多的條件,其中消防技術體系對其認可和相應的配套制度是推進實施的先決條件,應該看到,性能化設計評估不可能取代傳統設計方法,而應該成為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下得以合理利用的一項新技術。
4.2 觀點二:控制適用范圍
在適用范圍方面,不應把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只作為論證突破強制性技術標準規定的一種工具,應成為工程總體設計中為解決突破消防技術體系的具體問題的一種技術手段,并嚴格把握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結論和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的銜接,否則將無限擴大其適用范圍。基于現階段技術上存在的不成熟,也可以從監督審批程序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來加于限制。當出現超出現行消防技術標準適用范圍或按照現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防火分隔、防煙排煙、安全疏散、建筑構件耐火等設計時,難以滿足工程項目特殊使用功能的情形時加以應用[1]。從而避免將性能化消防設計作為規避執行技術標準的一種手段,尤其對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4.3 觀點三:規范設計評估程序
為確保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合法性,在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過程中,應遵循嚴格的設計審核程序,實行全程監控,確保設計能達到確定的消防安全目標。對于現行消防技術標準有嚴禁規定的或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已有明確規定,且工程項目無特殊使用功能的建設工程[1],可以在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下推行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當采用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結果突破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時,為保證體系之間的協調一致,又彌補現階段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技術上存在不成熟可能帶來的問題,建議由另一家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單位進行復核評估,保證設計的安全目標和水準。
結語
現行消防技術體系內各標準之間的整體性、系統性以及應達到的安全水準是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能得到有效應用的核心和關鍵,因此,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應作為消防技術體系的框架下的一種科學有效的設計方法有限制地加以應用,設計要達成的安全目標與結論應指向現行消防技術體系內的安全水準,從而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提供支持,而不僅僅是對規格式消防設計方法的替代或補充,只有這樣,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才能適應現實發展的需要,在特殊建設工程中得到合理應用,其合法性、科學性及技術可靠性才能得到保證。
建設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 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新建、擴建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
(五)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于七人,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
第二十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四章 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五條 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后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竣工驗收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使用。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納入抽查范圍;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互聯網上設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結合轄區內建設工程數量和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統一確定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備案預設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對備案、抽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抽查對象。
第三十三條 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三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時,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地區性準入條件。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當在互聯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權限作出的;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警告。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三)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時間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
(四)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必須嚴格執行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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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近年來,全國許多在建工程(正在建設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包含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改造工程)因電焊、電線短路等原因引起火災的案例屢見不鮮,造成了重大的財產和人員傷亡,有的甚至造成極大的社會負面影響。如央視新建大樓火災、上海膠州路教師公寓樓工地火災等都屬于典型的在建工程火災事故。筆者通過深入在建工程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發現普遍存在較大的消防隱患和管理漏洞。
一、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分析近年來在建工程火災案例,結合筆者參與孝感在建工程的檢查,在建工程的火災危險性主要表現在5個方面:
(一)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施工單位應負責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但是在實際中,許多施工單位重視施工進度、施工質量,而忽略消防安全,未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訂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的施工單位多層轉包或轉包給多個施工隊伍,造成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脫節,致使制定了消防安全措施也無法貫徹落實。
(二)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在建工程工作人員由于多系臨時工,多為市區附近的農民工,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識淡薄。而管理人員趕工期,忽視消防安全管理,隨意隨意讓無證電工、焊工等操作人員上崗,建筑施工中動火、用電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等現象時有發生。一旦發生火災,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滅火常識,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全國發生的在建工程火災多為此類原因引發。
(三)易然可燃材料多,存放不符合要求。在建工程存放可燃易燃物多,現場使用大量油氈、油漆、塑料制品及裝飾、 裝修材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一般來說,這些可燃燒易燃物品存放在臨時搭建的簡易用房內,而這些簡易用房的耐火等級本身就不符合要求。同時,一些工地受場地制約,沒有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甚至有些材料堆放在消防車通道上,一旦發生火災,勢必造成極大的損失。
(四)用火用電不規范,易引起火災。新時期,在建工程多采用高科技手段進行建造,各種用電設備多,臨時線路多,線路縱橫交錯點多,一旦發生跑電或漏電,極易釀成火災事故。在施工過程中,也存在隨意動火動電或在沒有做好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動火動電的現象,電焊、氣焊等火花飛濺到可燃裝飾物或防保網等可燃物品上極易引起火災。
(五)未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不能滿足撲救初期火災需要。對于在建工程來說,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建筑滅火器,消防安全警示標志、臨時室內、外消防給水設施。從在建工程的實際情況來看,一是相當數量建筑工地未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未設置消防車通道;二是雖配備了消防設施但卻不符合使用要求,不能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加強在建工程監督管理,消除火災隱患的建議
(一)督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網絡,強化對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僅是施工單位的職責,也是建設和監理單位的職責。新《消防法》第九條已明確規定,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也明確規定,要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進一步強化對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管理力度,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特別是施工單位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條件。以筆者所在的孝感市為例,根據湖北省總隊的《全省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督察方案》和《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督察記錄表》,明確了在建工程責任體系,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堅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二)制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強化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單位要制訂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滅火應急預案,要開展定期防火檢查和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應有具體防火防爆措施;電焊、氣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后果嚴重的部位確定為重點防火部位,實行嚴格管理。
(三)強化在建工程人員崗前培訓,全面提升工作人員消防意識。要加強對工作人員上崗前的安全培訓,使其了解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具備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現場人員具有相應的消防常識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加強在建工程現場管理,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消防部門要加強在建工程的現場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消防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保障在建工程具備以下安全使用條件:1、施工現場要設置消防通道并確保暢通;2、施工現場要按有關規定設置消防水源。根據在建工程施工進度,同步安裝室內消火栓系統或設置臨時消火栓,配備水槍水帶,消防干管設置水泵接合器,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3、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層建筑的各個樓層,應在明顯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適當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4、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總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預防的作為新時期消防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主要部分,只有督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網絡,強化對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制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強化人員崗前培訓,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妥善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才能逐步消除火災隱患,減少火災的發生。
關鍵詞:在建高層建筑 火災危險性 火災撲救
0 引言
隨著經濟迅猛發展,現代化城市建設步伐加快,由于土地資源的緊缺,高層建筑成為了城市建筑的趨勢,而高層建筑建設工期長、各方監管不到位,一旦發生火災撲救難度大,因此,在建高層建筑的火災防控就成為了當今消防工作的一個難題。但是對高層建筑在建施工工地火災卻未能引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的足夠重視,近年來,在建高層建筑工地火災不斷發生,成災率高,經濟損失大。透過這些在建高層建筑火災事故,加強對在建高層建筑火災危險性及防控對策的分析研究顯得十分重要。
1 在建高層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分析
一是可燃物多。在建高層建筑工地臨時建筑較多,如倉庫、工棚等,這些建筑大部分采用竹子、木材、油氈等可燃易燃材料搭建;在建高層建筑周圍的防護網、施工的腳手架等大多用可燃材料做成;因施工需要,施工樓層存放大量油氈、木料、模板、油漆、裝修材料,存放物雜亂無章,且多為可燃易燃物品,為火災發生提供了必要條件,只要接觸明火等火源,就有可能發生火災事故。二是建筑施工用電、用氣、用火量大。在建高層建筑的各類施工機器、電焊、氧切割等作業都需要大量的電、氣,而施工現場的設施往往不按照規范設計、安裝,不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臨時的電氣線路布線過多、過亂,很容易引起用電過載或者電線短路,從而引起火災事故。三是消防設施不完善。由于在建高層建筑本身的消防設施未建成,建筑內部的自動報警、自動噴淋和消火栓等預警設施、消防設施不完善,使初期火情不易被察覺,不能及時控制火災蔓延,缺水成了最大問題,給消防員內攻近戰帶來極大的困難,從而延誤撲救的有利時機。同時,由于正在施工,建筑內部未進行防火分割,樓梯間、門窗洞、電梯井、各類管道井等未封堵,空氣水平、垂直流通迅速,煙囪效應明顯。四是在建高層建筑工地環境復雜。由于在建高層建筑作業施工面大,建筑材料堆垛多,建筑內部情況復雜,堵塞了消防通道,一旦發生火災,消防車根本無法在第一時間靠近火場,影響滅火戰斗展開,不利于撲救初起火災。五是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淡薄、消防管理混亂。施工單位往往將辦公區、生活區和作業區混建在一起,很多工人住宿在施工現場旁邊或內部,施工單位沒有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制定相應的滅火、疏散預案并組織施工人員進行演練,許多工地電焊、電工等特種工操作人員缺乏專業培訓,不少人是無證上崗,施工時操作不規范,用火用電現場不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設施,電焊作業產生的火花、灼熱熔珠四處飛濺散落,相當一部分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為了方便,往往就地燒火做飯,甚至燒木材取暖,亂扔煙頭等火源,非常容易引起可燃物燃燒,釀成火災事故。
2 在建高層建筑的火災特點
在建高層建筑的建筑特點既有一般高層建筑的共性,又有其特殊性。一是煙、火蔓延途徑多,由于無防火、防煙分隔,電梯井、管道井等未封堵,火災極易蔓延,飛火從高處散落,引燃防護網和地面的建筑材料,容易形成立體火災,消防人員難以堵截。二是內部情況復雜,人員疏散難度大。在建高層樓梯無扶手、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等疏散設施,樓面孔洞多,電梯井道口無護欄,樓面穿管預排的凸出物多,現場堆放著各種建材雜亂無章,外圍腳手架和防護物多為可燃物,如果發生火災,容易垮塌,無論是對施工人員還是消防營救人員,疏散和搜救的難度都非常大,極易造成人員傷亡。三是消防部隊滅火難度大。在建高層建筑施工現場通道狹窄,由于受到場地的制約,房屋、棚屋之間,建筑材料垛與垛之間缺乏必要的防火間距,甚至有些材料堆跺堵塞了消防通道,消防車難于接近起火點;內部情況復雜,難以掌握內部情況,缺少應急照明設施,消防人員不能及時到達著火層,戰斗展開困難。四是消防供水很難保證。由于高層建筑施工工地現場周圍環境復雜,加上建筑內部未建成開通自動消防設施,消防用水匱乏,內攻時水壓、水量無法滿足滅火需要。
3 防控在建高層建筑火災的措施
3.1 嚴格把好消防設計審核、驗收關。公安消防部門要嚴格按照《消防法》及建設工程消防監督法規,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工作制度,依法落實消防設計審核技術復核、大型建筑工程項目消防審核驗收意見集體會審、疑難問題專家論證等工作措施,提高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許可的質效,強化高層建筑落實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源頭把關。公安消防部門與建設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協作機制,加強對高層建設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管理,在對建設單位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具備保障安全的具體措施進行審查,施工現場應具備以下消防安全條件:一是施工現場要設置消防通道,建筑工地要滿足消防車通行、停靠和作業要求,建筑內應在樓梯間、出入口設置醒目標志和應急照明,及時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礙物,規范材料堆放,保證消防通道暢通。二是施工現場要按有關規定設置消防水源。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并保持充足的管網壓力和流量。根據在建工程施工進度,同步安裝室內消火栓系統或設置臨時消火栓,配備水槍水帶,消防干管設置水泵接合器,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三是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層建筑的各個樓層應配置適當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四是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作業區和材料區應當分開設置,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保持安全距離,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對不具備條件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以確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
3.2 加強建設過程主體管控,及時發現并清除建筑火災隱患。針對高層建筑的高火災風險,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在建高層建筑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承建單位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施工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防火巡查落實情況等;并且要深入開展在建工程建設消防質量、消防產品等專項監督檢查,對于不滿足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條件、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要依法督促整改。推行施工單位消防質量信譽監管,強化建筑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質量責任意識,依法嚴肅查處違反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建設、施工等行為,強力監督各消防質量責任主體在高層建筑建設過程中認真落實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消防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并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動用明火必須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應有具體防火防爆措施;電焊、氣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后果嚴重的部位確定為重點防火部位,實施防火巡查制度嚴格管理。通過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消除高層建筑火災隱患,確保高層建筑建設消防質量,降低高層建筑火災風險。
3.3 強化社會消防宣傳培訓,增強業主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公安消防部門應結合消防宣傳和社會化教育培訓工作,加大對消防法規、建筑火災預防及消防安全管理知識的宣傳及培訓力度,培訓施工單位各個崗位人員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等,通過教育保障施工現場人員具有相應的消防常識和逃生自救能力,增強在建高層建筑權屬、物業管理和使用業主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教育引導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落實好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最大限度地預防建筑火災,減少火災危害。
3.4 加強在建高層建筑初期火災撲救和實戰演練。在建高層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的規定,建立施工現場消防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演練,公安消防部門應對施工單位消防應急預案的制訂、演練進行指導,切實提高施工人員及時報警、撲滅初期火災和自救逃生能力。針對在建高層建筑消防監督、作戰預案制定和演練不足的薄弱環節,公安消防部門要實行防消聯勤制度,戰訓部門、執勤中隊和防火監督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在建高層建筑熟悉,通過熟悉建筑內部結構和周邊環境,制定在建高層建筑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同時強化技戰術研究,解決初戰控火、搶救人員、強攻近戰、火場供水、消防設施應用、安全防護等方面的問題,用科技的方法和手段,研究出切實可行的辦法,對轄區高層建筑可能發生的火災等災害事故,制定完善針對性較強的作戰力量出動編成,結合滅火救援行動的各個環節,開展破拆、救生、供水、通信等戰術操法訓練和滅火救援實地實戰演練,掌握滅火救援的主動權。
4 結語
總之,預防和撲救高層建筑火災還是當今的一個消防難題,在建高層建筑的預防工作,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在建高層建筑發生火災的特點,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從源頭上預防火災,做到防患于未然。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本意見適用以下類型的建設項目:
(一)列入“五大戰役”重點項目目錄的項目;
(二)列入省、市、縣年度重點項目目錄的項目;
(三)大型舊城改造、大型城市綜合體、重大城市交通、城市園林等基礎設施類的項目;
(四)重大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等社會公益類的項目;
(五)在我縣設立獨立法人機構的國內外著名大企業、大集團在我縣投資建設的項目;
(六)經縣委縣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項目。
二、適用條件
屬于上述適用范圍以內并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在按規定程序辦理項目審批時,納入重點項目審批服務綠色通道: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水土保持、節約能源、技術法規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地區布局合理,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三)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三、工作措施
凡符合本規定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的項目,各審批部門要在遵循依法審批的前提下,進一步簡化審批環節,壓縮辦理時限,下放審批權限,全力做好服務。
(一)簡化審批環節,優化流程。各審批部門可視實際情況給予容缺預審制度。
1、縣發改局:
(1)先行辦理前期立項手續。對橋梁、隧道、醫院、學校、市政道路、內河整治等財政性投資項目以及舊城改造項目、大型城市綜合體開發等項目在規劃、土地等前置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因項目環評或區域環評未完成,可由環保部門對項目出具環保初審意見(注明同意先行辦理前期立項),縣發改局給予先行辦理項目前期立項,用于辦理相關前期手續,待項目環評審批手續完成后,再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2)合并部分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環節。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階段合并審批,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3)實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類編制、分類審查。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設單位可直接報送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投資咨詢機構編寫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除另有規定的,原則上不再組織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對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可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自行組織編寫,并由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對政府紀要確定建設的設備購置、一般景觀改造、城市道路改善提升等簡單且不會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項目,可實行可行性研究報告簡易文本審批,由建設單位根據建設內容自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簡易文本,并由主管部門出具審查轉報意見。
(4)簡化部分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對經縣政府審定并列入年度重點建設計劃的一般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除大橋、快速路、隧道、地下空間工程和重要景觀改造項目及規定必須進行初步設計項目外),建安投資費用不超過5000萬元,試行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并完善設計方案,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審查階段。
2、縣建設局:
(1)并聯部分審批環節。鼓勵建設單位規劃總平面審查、建筑方案、施工圖同時報審,同時受理,具備條件的同時辦理直接發證;建筑景觀審查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同時并聯進行,改變以往通過建筑景觀審查后才核發許可證的做法;對具備條件的項目,允許建設項目總平、建筑方案(含立面景觀)一次性審批。
(2)簡化部分審批環節。建筑工程項目報件在核發許可證時形成,不要求建設單位另外提供資料;招標備案、工程合同價備案不再做為施工許可核發的前置條件,改為后置監管。根據招標單位和建設單位簽發的中標通知書即可辦理施工許可。
(3)合并部分審批環節。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環節與安全監督登記環節合并辦理,且對安全施工措施只做程序性審核,不做內容審查,符合規定的當場辦結。
3、縣國土局:
(1)對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預審階段,暫時不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壓覆礦證明材料,先予通過預審,在項目用地報批階段再補充材料。
(2)簡化土地供應審批手續,對涉及集體土地的危舊房(舊城改造、小城鎮建設)改造項目,在集體土地報批工作完成后,即組織“毛地”掛牌,以加快推進該項目工作。
4、縣環保局:
(1)提前出具環保初審意見。憑項目規劃紅線圖、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書,縣環保局限時內先行出具環保初審意見(限縣級審批項目),同意建設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同時要求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必須完成環評文件審批手續,避免發生未批先建違規行為。
(2)簡化項目環評形式。對已經完成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對生態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工業流域整治、礦山開采、污水處理、橋梁、大型交通設施、殯儀館等建設項目除外),項目建設符合開發區總體規劃和清潔生產要求不危及百姓,不會造成社會影響的前提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形式予以簡化,即編制報告書的簡化為報告表,編制報告表簡化為填報登記表。
(3)未列入“名錄”的項目不需環保審批。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對未列入的建設項目不必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如:校安加固、軟件開發、景觀裝修、幕墻裝飾、門面改造等工作不需環保審批。
5、縣消防大隊:
(1)實行備案抽查制度。除對公安部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審批外,其余建設項目一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不再納入消防審批;將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與消防驗收或驗收備案一并辦理。
(2)簡化部分項目受理條件。對一些尚未具備完整行政許可手續的重點項目、特殊項目,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無需出具圖審中心意見即可申報消防設計審核。
6、招標活動環節:
(1)對急需建設的重點項目,允許在符合有關規定前提下,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前先行核準項目招投標,以加快項目的前期工作進度。
(2)取消部分項目招投標的前置條件。取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消防審核意見書、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作為招投標前置條件的規定,改為在辦理施工許可時把關。
(3)總投資超過1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其土石方工程投資少于100萬元的,可以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100萬元以下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工程采用簡易招投標暫行辦法的通知》(樟政辦[2009]164號)文件精神,采用簡易招標辦法執行。
(4)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承擔其投資建設項目的相應工作。企業投資的項目中其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業主自身、其控股股東或絕對控股(出資額或持股占注冊資本總額50%以上)的子公司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等級的,或具備自行生產符合項目要求的貨物的能力的,可承擔項目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貨物采購等工作。
(5)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500萬元以下且沒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房建、市政基礎設施重點項目,其施工招標方法按《關于印發〈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在合理造價區間隨機抽取中標人辦法(試行)〉》(建筑[2007]35號)的規定執行,以有效地保證質量和時間要求;水利類重點項目,比照《省水利廳、省發改委關于印發〈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在合理造價區間隨機抽取中標人辦法(試行)〉的通知》的做法,對農林水利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1000萬元以下的,采取在合理造價區間隨機抽取中標人的辦法。
(二)縣級審批權限項目壓縮時限,提高效率。縣級審批項目部門主要有縣發改局、建設局、國土局、環保局、林業局、水利局、交通局、工商局、經貿局、消防大隊、人防辦、氣象局等。各個部門在項目前期準備階段要提前主動介入,及時協調相關項目文件編制進度,協調并指導解決影響審批的有關問題。進一步完善預約服務、全天候服務、跟蹤陪同服務等優質服務措施,不斷拓展服務深度,提高服務水平。進一步加快項目推進進度,開辟項目審批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手續、壓縮時限。簡化后的前置審批事項及其辦理時限如下:
1、企業名稱預核準(縣工商局),辦理時限:即辦。
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規劃紅線圖(縣建設局),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3、用地預審意見書(縣國土局),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征占用林地核準文件(僅限于涉及林地的項目,縣林業局),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4、環評初審意見(縣環保局),辦理時限:報告表1個工作日,報告書2個工作日。
5、項目前期立項(縣發改局),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6、總平批復、用地規劃許可證(縣建設局)。其中:總平批復,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房地產項目為總平按規定公示后2個工作日);總平會審、涉及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項目,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電力、廣電、水利、交通、通訊、人防、氣象、消防等部門應予以即時審核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7、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縣發改局),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8、土地農轉用征收報批(縣國土局),辦理時限:視省里審批進度,由縣國土局派專人跟蹤(要件齊全的急件5個工作日上報市國土局)。
9、項目用地供地審批(縣政府辦),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10、建設用地批準書(縣國土局),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11、工程規劃許可證(縣建設局),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12、工程招投標:時間需23天—35天。
13、工程質量監督及施工安全申報備案(縣建設局)。其中:工程質量監督,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施工安全申報備案,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14、工程建設消防設計審核(縣消防大隊),辦理時限:對人員密集和特殊建設工程審核10個工作日。
15、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縣氣象局),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環保設施建審(縣環保局),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16、人防建審意見(縣人防辦),辦理時限:即辦。
17、施工許可證(縣建設局),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房地產項目除外)。
18、除以上審批環節之外,涉及有關部門審批的時限,不能超過2個工作日。
(三)涉及市以上部門審批項目依法依規,全程跟蹤辦理。縣審批部門在接到項目申請當天,對涉及需市以上部門審批的項目前置手續,各審批部門應積極與上級有關部門溝通、協調,落實專人負責上報對應的審批部門,并會同項目單位共同負責全程跟蹤聯系,直至完成辦理。對其中涉及到需市以上發改部門審批的事項,應即以書面形式向縣政府辦報備,由縣政府辦牽頭,適時召開項目手續報批協調會。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有關規定主動為企業辦理并加強相應的后續管理服務工作。
(二)縣效能辦、重點辦負責跟蹤督查項目建設,及時協調相關鄉鎮和部門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三)各審批部門要進一步優化程序、簡化手續,梳理編印《辦理審批事項須知》,加強業務人員管理、教育和培訓,切實完善服務承諾、限時辦結、政務公開、AB崗等各項工作制度,確保項目審批手續在各個環節均以最快速度辦結。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礦山建設工程建設投產后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以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采掘工業的順利發展,根據國務院的《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和《塵肺病防治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的一切縣屬以上(含縣屬)全民、集體所有制、中外合資和外資企業的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不包括生產礦井開拓延伸、采區設計和單體設計)。
第三條 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技術措施和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投產使用(簡稱“三同時”)。
第四條 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關于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方面的規程、規范和標準。在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基礎上,設計單位必須在初步設計中編寫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并報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于初步設計審查會前專門組織審查。
第五條 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應針對各類礦山的共同要求和特殊要求,對照附件一的內容執行。
第六條 各級計委、經委、建委和主管部門,在編報(或審批)礦山建設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和工程計劃時,必須對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方面提出要求,同時將技術措施和工程設施所需的投資、設備、材料等,與主體工程一并安排。其所需投資,要納入投資控制數內。無法解決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設施的工程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第七條 各級勞動、衛生、工會和主管部門及礦山企業的安全機構,必須根據本暫行辦法參加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對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問題共同負責把關。
第八條 未取得勘察設計許可證(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不準從事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
第二章 初步設計安全衛生專篇的審查
第九條 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對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按下列分工參加審查:
1、屬于國家組織審批的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省和礦山所在地(州、市)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配合上級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進行審查。
2、屬于省級主管部門(包括上級主管部門委托)組織審批的礦山建設工程項目,以省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為主,礦山所在地(州、市)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配合進行審查。
3、屬于地(州)、縣(市)兩級及其所屬主管部門組織審批的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由礦山所在地(州)、縣(市)兩級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進行審查。
第十條 負責組織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的主管部門,要責成建設單位,必須在進行初步設計審查前十五天通知有關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參加審查,同時由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報送《云南省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衛生專篇設計審查表》(詳見附件二)、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設計說明書和有關圖紙資料。
第十一條 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接到設計資料后應及時研究,在十天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填入《云南省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衛生專篇初步設計審查表》,反饋主管部門和設計單位研究處理。根據研究處理和審查情況,在初步設計審查會上提出終審意見填入審查表。建設單位完善有關審批手續后,送各單位存檔。
第十二條 凡在礦山安全珉業衛生方面不符合《礦山安全條例》、有關規程、規范和標準以及沒有礦山安全衛生專篇初步設計的,不得批準;不按期通知和報送有關設計資料的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 凡未經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審查同意的礦山建設工程項目,銀行不予貸(撥)款,基本建設主管部門不批開工報告,各級勞動部門不辦理勞動工資計劃。
第十四條 需要修改或變更經審查同意的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方面的設計方案,其修改設計必須報經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單位批準。
第十五條 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審查,主管部門需要有關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參加時,必須提前十天發出通知,并由承擔可行性論證單位按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設計內容的主要部分,報送論證資料。參加單位必須對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方面提出審查意見,以便在初步設計中加以解決。
第三章 礦山安全衛生工程及設施的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衛生工程及設施竣工驗收,由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工作的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按本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于竣工驗收前十五天通知有關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參加。并報送《云南省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衛生工程及設施竣工驗收審批表》(詳見附件三)和以下圖紙資料:
1、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的設計工程及設施的完成情況報告。
2、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的施工設計圖紙資料和說明書。
3、單位、聯合度運轉及試生產情況(包括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方面所測得的有關數據及其安全可靠性評價)。
4、礦井反風設施試驗情況報告。
5、提升系統安全裝置可靠性試驗報告。
6、預驗收中存在問題的改進和解決情況報告。
第十七條 在竣工驗收中,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應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1、審閱竣工驗收的有關圖紙資料。
2、聽取設計、建設和施工單位對有關工程完成數量和質量情況及其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方面的評價意見。
3、深入現場對工程中有關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方面的項目及其關鍵性安全衛生裝置進行重點檢查驗收。
第十八條 經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現場檢查驗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同意竣工驗收、投產:
一、地下開采的礦山
1、通風(包括礦井反風裝置)、防排水、防塵(包括防塵供水、防塵裝置)、供電、照明和通訊系統已形成并安全可靠。
2、提升、運輸系統的安全保護和信號裝置齊全可靠,設備造型、安裝、試運轉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電氣設備選型、安裝和保護裝置在試運轉中符合設計要求,安全可靠。
4、尾礦庫、尾礦輸送系統和礦用水庫、輸水系統均按設計要求完成。
5、采空區處理系統按設計要求完成。
6、煤礦和有自燃發火礦井的消防滅火系統(包括消防器材)符合設計要求。
7、有沼氣、煤塵爆炸和煤與沼氣突出的礦井,防爆、防突措施(包括沼氣檢測系統)按設計完成。
8、礦山井巷工程和生產工藝流程中的其他安全衛生工程設施按設計完成,并達到安全衛生預期效果。
9、礦山救護組織及裝備按設計建立和配備。
10、工業、民用建筑(構筑)物和生活福利設施按設計完成,并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要求。
11、試生產中,對噪音、振動、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有監測數據并證明基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要求。
12、對安全衛生方面的遺留問題有治理措施和資金,重點問題在投產前已限期解決。
13、按要求設置安全機構和配足安全人員,對特殊工種人員進行了技術培訓和考核發證。
二、露天開采礦山
1、工作幫及非工作幫的邊坡角、臺階高度、平臺寬度及臺階坡面角等符合設計要求;影響邊坡穩定的滑體,已按設計采取了有效措施。
2、防塵供水系統,各產塵點防塵措施及裝備齊全并符合設計要求。
3、防排水、防滲漏的措施工程按設計完成并安全可靠。
4、自燃發火煤(礦)層的滅火系統、深凹高沼氣露天礦場的沼氣排除通風措施工程按設計要求完成。
5、供電系統和照明網絡符合設計要求。
6、采礦、裝載、運輸系統的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可靠。
7、有可靠的安全避炮設施和避雷裝置。
8、排土場按設計要求完成。
9、工來、民用建筑(構筑)物和生活福利設施已按設計完成,并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要求。
10、對試生產中,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防護基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要求。
11、安全衛生方面的遺留問題有治理措施和資金,重點問題在投產前已限期解決。
12、按要求設置安全機構和配足安全人員。對特殊工種人員進行了技術培訓和考核發證。
凡未達到上述條件的,必須由有關承擔單位限期完成,并由主管部門督促改進,達到要求后,才能同意竣工驗收和投產。
第十九條 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工程及設施,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門不得同意投產,也不得擅自投產使用。
第二十條 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應會同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工程及設施的施工加強監督檢查,并負責組織設計、施工、建設單位進行預驗收。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暫行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及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給予限期整改或提請主客部門責令停產整頓直至封閉等處罰;并根據設計、批準、建設、生產、施工單位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可對單位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1、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設計內容進行設計,經審查提出改正意見而不改的;
2、未經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的設計,擅自批準施工或無設計擅自施工的;
3、擅自修改或變更已審批的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設計、或不按審批的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設計竣工的;
4、礦山安全與工業衛生工程、設施,經竣工驗收不合格,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未同意而批準投產或擅自投產的;
5、未取得勘察設計許可證(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的;
6、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未通知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參加,不按本暫行辦法報送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文件資料和圖紙的。
第二十三條 罰款按人事管理權限通知被處罰單位或個人。
對單位的罰款,其資金應從企業留利中支付,不得計入成本;
罰款收繳按建設單位隸屬關系,中央和省屬的由省財政部門負責;其他分別由所在地的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收繳的罰款應專戶儲存,作為礦山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勞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縣屬以下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在礦山建設工程項目上的規定,凡是與本暫行辦法相抵觸的,一律按本暫行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