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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貿易征稅精品(七篇)

時間:2023-06-07 15:46:5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一般貿易征稅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般貿易征稅

篇(1)

[摘要]加工貿易稅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稅制度、出口退(免)稅制度和征稅制度。加工貿易保稅制度有全額保稅、定額保稅和不予保稅之分。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方法雖然因具體貿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與一般貿易相比更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加工貿易征稅制度則對不同貿易方式、不同來源料件、區內區外企業實行了區別的征稅待遇。

[關鍵詞]加工貿易保稅出口退稅稅收制度

一、加工貿易保稅制度

保稅制度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制度。我國加工貿易稅收實踐中,對于來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規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輔料及包裝材料,海關全額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生產環節消費稅,包括免征工繳費的增值稅。但是,進料加工方式下,海關則區別情況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全額保稅、定額保稅或不予保稅。一般來說,保稅工廠、保稅集團、對口合同可予以全額保稅;其它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應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經向海關提供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誤,準予向納稅地海關申請已納稅額返還。此外,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后,再按實際消耗進口料、件數量予以已納稅額返還。

但是,若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無論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進口,只要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等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等特殊監管場所,均實行全額保稅。但是,基于歷史原因,我國多數加工貿易企業位于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之外,因此對于這些企業而言,進料加工進口貨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稅甚至不予保稅的可能。

二、加工貿易出口退(免)稅制度

對于來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以免稅為主,不予出口退稅的政策。如果出口企業是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稅,但對其耗用的國產材料則不辦理出口退稅,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而是計入成本。

但是,對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出口退(免)稅制度。該貿易方式下出口貨物的消費稅的退(免)稅辦法與一般貿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的退(免)稅則有所區別,即根據進料加工復出口的具體貿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稅計算方法。

1.作價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其中:“銷售進口料件金額”是指出口企業銷售進口料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稅率”是指當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于或等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而若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則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海關對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是指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委托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應退稅額=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該原材料等的適用退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工繳費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應征稅額-減征稅額

3.自行加工復出口

(1)實行“先征后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

(2)實行“免、抵、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其中: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且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即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的關稅和消費稅

這里,當納稅人有進料加工業務時則應扣除“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且當“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于“出口貨物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時,“免抵退貨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按0填報,其差額結轉下期;按“實耗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按“購進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其中“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如上所述。

—當期應退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當期免抵退稅額之間的小者由此可見,當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時,與一般貿易出口相比,加工貿易出口有助于減輕企業承擔的征退稅率不一致導致的稅收負擔。因為,一般貿易出口企業需要承擔所有征退稅率差額部分的負擔,而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則只承擔國產料件部分的征退稅率差額負擔,若加工貿易企業全部使用進口料件,且全額保稅,則基本不受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出口退稅率降低的影響。

此外,當加工貿易企業將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時,貿易部門與稅務部門對這類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稅收處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據目前的有關規定,海關對深加工結轉業務視同進出口貿易實行保稅監管,即并不對該項業務征收任何進出口稅費;但是,稅務部門則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資企業(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資企業)“不征不退”的免稅期滿之后,對所有企業的深加工結轉業務均視同內銷先征稅,然后再在出口環節辦理退稅,并且深加工結轉環節使用的國產料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顯然,這種不一致增加了此類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發展,也不利于加工貿易價值鏈條在國內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貿易企業便利用特殊監管區域或特殊監管場所的稅收優惠制度,來解決此類問題。根據《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55號)、《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150號)、《關于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7號)、《關于洋山保稅港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26號)等的規定,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運入區內(或中心內)的貨物視同出口,準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區內(或中心內)企業銷售給區外(或中心外)企業的貨物視同進口,當該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時,準予其按照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執行。這樣,深加工結轉業務中,上下游企業就可以通過上述區域或場所獲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業的貨物入區(或中心)就可以獲得退稅,而下游企業從相應園區(或中心)進口貨物并獲得發票,向海關辦理“進料加工”就可以享受進口料件保稅,從而減輕了這些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加工貿易征稅制度

1.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享受免稅;但是,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則必須按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此外,若該不予退(免)稅的貨物為應稅消費品,還應按復出口貨物的出口數量或離岸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2.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的規定

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全部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不征收出口關稅;如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具體計算公式是:

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其中,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審核確定。

企業應在向海關備案或變更手冊(最遲在成品出口之前)時,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3.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與產(成)品內銷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稅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款并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內銷征稅,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追回退(免)稅款。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加工貿易企業可向海關申請內銷,并免于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屬于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予提交許可證件。海關對申請內銷的邊角料根據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價格計征稅款,并免征緩稅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貿易出口應稅商品或不予退(免)稅商品的征稅制度對進料加工、來料加工以及國產料件、保稅進口料件區別對待,沒有一視同仁,這顯然不利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發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國產料件的積極性,從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產品的國內增值率。其次,雖然加工貿易料件與制成品內銷制度中規定“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但未明示該規定是否也適用于制成品,從而使得企業可能利用加工貿易方式規避國家對某些制成品的進口限制,在國內銷售該類產品。最后,根據規定,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內銷的制成品,其補稅時的完稅價格按制成品的成交價格審定;而區外企業內銷制成品時,則按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或與料件相同或類似的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一般情況下,制成品的成交價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價格,而且根據“關稅升級”理論,制成品的進口關稅稅率也要高于料件的進口關稅稅率。因此,這種差異顯然對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利。

總之,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并且其稅收管理涉及稅務與海關等多個部門,從而導致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因此,在引導我國加工貿易順利實現轉型升級的前提下,我國各相關部門應協調統一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在盡可能保持稅收中性的基礎上,合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而確保我國加工貿易制度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篇(2)

日立金屬(蘇州)電子有限公司于2002年投產,生產手機用天線開關模組和基站用隔離器,主要面對國外市場,除投產之初有少量一般貿易進出口外,幾乎完全通過加工貿易進出口。2007年12月,蘇州工業園區海關加工貿易監管處關員在下廠核查中發現,該企業分別于2007年4月和10月向日本母公司支付了38571.89元和21735.91元的商標使用費,合計60307.8元;此外,還分別于2007年2月、8月和11月向日本母公司支付了472525元、183436元和448901元的技術專利費,合計1104862元。以上共計支付商標使用費和技術專利費1165169.8元。

商標使用費和技術專利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范疇,一般來說,較多包含在一般貿易貨物進口價格中,但是該企業的進出口基本通過加工貿易途徑完成,出現如此大額的商標使用費和技術專利費就令人費解。經詢問企業人員和調閱有關協議、合同,知道是由于日立金屬(蘇州)電子有限公司在2006年10月9日至2007年10月9日這段時間內,將日本母公司的專用商標(包括“HITACHI”日立商標語、日立標志、單詞“Hitachi”以及“日立”中文表示法)用在了加工貿易進料加工成品的內銷上;同時這些內銷成品還使用了日本母公司的專有技術(即為設計、生產、銷售產品而使用的有效的且必需的技術信息、技術數據、銷售信息),因此才需向日本母公司支付商標使用費和技術專利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即海關總署令第148號)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未包括在該貨物支付、應付價格中的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應當計入完稅價格:……(三)買方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許權使用費與該貨物無關;2、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不構成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鑒于日立金屬(蘇州)電子有限公司向日本母公司支付的商標使用費和技術專利費與內銷成品直接相關、且企業已實際支付,海關要求該公司就內銷成品所涉及到的上述費用進行補稅,企業表示接受。

由于加工貿易內銷征稅都是針對進口保稅料件的,即使內銷的是成品,也應按單耗將成品折算成實際耗用的進口料件,同時將涉及的特許權使用費合并計入進口料件的完稅價格進行征稅。而此前該批內銷成品所耗用保稅料件已征稅完畢,當時的完稅價格未包含以上商標使用費和技術專利費。如何將總額為1165169.8元的特許權使用費落實在具體進口料件上進行征稅成為新的問題。

海關研究得出的方法是:首先調取該企業在協議期間發生的、與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有關的所有內銷成品信息,然后將內銷成品按單耗折算成對應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再對這些料件的金額進行匯總和排序,最后選出占總金額比例最高的一項料件作為征稅客體。按照該方法生成了以下報關單:貿易方式為“后續補稅”,備注欄為“特許權使用費補稅”,商品名稱為“基站隔離器基板,組裝隔離器”,商品編碼為“85439040”,總價為“1165169.8元”。由于該商品對應的關稅率為0,增值稅率為17%,因此,總計為1165169.8元的特許權使用費最終需向海關繳納198078.9元的增值稅。同時,海關還要求該企業對今后發生的特許權使用費應按年度自行申報。

篇(3)

[關鍵詞]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對策

[中圖分類號] F713.36 [文獻標識碼] B

一、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電子商務導致稅收流失

我國電子商務的成交額逐年上漲,其增長率也快速增長,在2014的成交額就達到了16.39萬億元,2015年交易額達到18.3萬億,僅2015年“雙十一”一天的交易額就達到了912億,可見我國稅收流失的嚴重。電子商務的高效、便捷、低廉等優點潛移默化改變人們的消費習慣,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線上購物,也有越來越多的商家選擇線上創業。電子商務市場能創造如此龐大的成交額,正是因為電子商務市場擁有巨大的利潤,制定稅收征管體系,對其進行全面征稅,必將給我國的財政帶來可觀收入。

(二)稅法公平的原則

傳統和電子兩種商務模式從本質來講并沒有差別,這兩者的主體都應該按稅法規定進行稅收征報,稅法上明確表明稅收應該在附有義務的主體間共同分擔。同時稅法也具有普遍性,電子商務已經進入穩步發展階段,前階段為發展電子商務而免征稅收的理由已經不再充分,對電子商務應與傳統商務一視同仁,對兩者進行共同征稅更能體現其貿易的公平性,營造良好的競爭氛圍,也會平衡原有納稅主體的心理落差,激勵其及時納稅。

(三)對電子商務征稅是發展的必然趨勢

按我國電子商務近幾年迅速發展的態勢,不久便將步入成熟期,加之我國現階段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決心不斷提高,相關政策不斷出臺,對電子商務進行全面征稅指日可待,對貿易市場的公平性必定有所好轉。

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上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設置的問題

1.稅收主體難以確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納稅時,將會在判定其納稅人時遇到障礙。電子商務在進行稅收主體的確定時大體與傳統商務類似,但其交易的特殊性導致電子商務涉及的主體更廣更雜,包含了在電子商務設立機構的商家和個人,也包括了在國外設立但其收入是在我國境內取得的商家和個人,同時還有在跨國交易中提供勞務和無形資產的商家和個人,稅收主體的多樣性導致我國在進行具體稅收征管時有一定的困難。電子商務的特性也使交易雙方的聯系更加隱蔽,通過互聯網隨時進行交易,這也為納稅主體確認帶來不便。

2.課稅對象及具體稅種難以確定。稅收的課稅對象就是征稅的對象,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導致沒有傳統交易中的很多單據和憑證,課稅對象難以確認。電子商務的貿易商品一般分為實物型、服務型以及數字信息型三種,前兩種交易方式與傳統的交易方式沒有本質區別。但第三種數字信息型電子商務只要通過下載、云盤、發送就可以送達,造成稅收征管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

如果對電子商務征稅,那么是否需要新增設稅種將是首先要考慮解決的問題,新增特定稅種將更明確電子商務稅收主體和課稅對象,但必然增加工作量,相關部門需成立相關部門,進行專業的人才培養,這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電子商務的稅種選擇也可以在已有的稅種中進行,但必須細化征管范圍,進行稅率完善。

3.征稅環節難以控制。傳統的跨國交易方式中,商品生產出來后,會通過各種中間商才會到買家手中,也會有海關進行征稅,征稅環節的控制有據可依,便于征管。電子商務于傳統交易不同,很多不是實物的商品可以跳過中間商直接到消費者的手中,這時征稅環節的就變得不易控制了,如果僅僅依靠自覺性進行申報必將導致稅收的流失。

(二)稅收征管制度上的問題

1.傳統稅收登記和稽查手段不適用。我國傳統的稅收征管是發生應稅行為的納稅主體主動到工商部門進行稅務登記,工商部門可以全面知曉納稅主體的分布和數量,從而進行有效的管理,避免稅收的流失。而在C2C模式下,商家多為個人,其分布較為分散,身份也較為隱蔽。多數情況下只需在相關交易平臺上完成注冊,繳納一些注冊費便可直接進行經營。并不用經過工商部門的審批,并且商家可以更改其IP地址導致其經營地難以確定,現階段的稅收登記制度和稅收征管體系還不能適應電子商務,對稅收稽查造成一定困難。

2.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電子商務交易通過互聯網的虛擬和無空間性導致了其不同于傳統交易方式,互聯網交易的電子的虛擬化使其難以確定并且存在隨意改動的難題,因此造成稅務機關難以確定其稅收管轄權,也無法得知稅收主體的應納稅額。互聯網的全球化導致電子商務的貿易范圍遍布全球,貿易邊界模糊,貿易不限于本國,這種跨境貿易,導致進出口國會因為各自利益對貿易行為都進行征稅,造成征稅重復,明確電子商務貿易的稅收管轄將會方便其征管工作。

3.代扣代繳在電子商務中難以實現。代扣代繳是依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從納稅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應納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一種納稅方式。代扣代繳的納稅方式使一些不易控制的稅源得到了控制。電子商務很多交易都為消費者與供貨商直接交易,省去了中間環節,此時現有的代扣代繳的政策就不再適用,加之電子商務的數字化和模糊化增加了逃稅的可能性。

三、完善電子商務稅收的對策

(一)借鑒國外電子商務征稅的經驗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問題在全球也很熱門,各國有各自的看法。歐盟提倡對其進行征管,也了一系列的措施來進行規范,2003年7月1日,歐盟開始實施電子商務增值稅新指令,這一指令具有開創性的意義,使歐盟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征收電子商務增值稅的地區。歐盟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模式貿易市場有序發展。法國確立了電子發票的制度,同時法國設立了專門的稽查機構,具有一定的威懾力。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國情,導致其在對待該問題和制定政策時也不盡相同,我國可以參考這些國家已有的制度,分析我國電商大環境,取精華去糟粕,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電子商務征管體系。

(二)完善征稅方案

1.明確電子商務的課稅主體及管轄范圍。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首先應確定對誰征稅,其課稅對象應為在其平臺上進行經營活動從而獲取收益的商戶,而B2B和B2C的電子商務交易都已經有實際開設的企業,不需重復繳稅,最主要的是C2C的個人商戶。確定了課稅主體后,還需稅務部門確保能查明課稅身份,可以通過立法給予平臺運營商更大的身份查驗權利,使其有權通過國家層面的身份信息系統查證電子商家的所提供身份證明的真實性,防止電子商家使用虛假身份信息進行注冊。

2.確定具體征稅稅種。如果開征新的稅種,將給稅務機關帶來繁重的工作量,也會增加稅收征管的難度,所以可以選擇在現有的稅種上進行選擇,加以修改運用到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中。個人電子商務賣家應承擔增值稅以及個人所得稅,而企業的賣家一般而言承擔增值稅以及企業所得稅。同時在制定具體政策時也要考慮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趨勢,添加一些細則,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留有一定的空間。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施管理

對電子商務的征管主要側重于B2B的稅務征收,還需彌補B2C、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上的一些漏洞,這就需要全面做好電商登記,統一選擇網上交易的專用發票來進行納稅,同時進一步實施電子商務的線上申報制度。

1.確定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電子商務的盛行使傳統的紙質發票不再適用,為了方便管理,同時解決稅收管轄權這個難題,我國在進行征管時應該開發一種專用的發票,該電子發票可以在電子商務交易達成付款后自動生成,同時交易取消時也會自動生成紅字發票,電子發票的生成將直接傳輸到商家對應轄區的稅務機關,這樣不但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制造虛假發票,而且解決了電子商務稅收管轄難以界定的難題。

2.完善電子商務領域的代扣代繳制度。完善電子商務領域的代扣代繳制度將減輕稅務部門進行征管的難度,減少工作量,我國的電子商務在線上進行貿易,大部分的貿易在結算時都采用電子銀行、支付寶、百度錢包等第三方支付來進行,那么稅務機關可以通過與這些平臺合作來達到代扣代繳的目的。

3.加大培養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人才建設的力度。稅務部門在人才建設上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一是可以在部門內部選取年輕職工來進行培訓,邀請優秀專家和學者來進行講解,調動學習的積極性;二是可以設置專門崗位進行招聘,引進具有專業技術的人才,高素質的人才將為建設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提供堅實有力的支持。

[參 考 文 獻]

[1]幸結.網店稅收法律問題研究[D].華中師范大學,2014

篇(4)

1.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原料怎樣辦理退運手續?2.退運后已繳納的稅款會退嗎?3.已進口原料時間與退運時間之間會有時間限定嗎?

根據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退運管理的有關規定,申請人在有關貨物海關放行后,請求將貨物退運進出境的,需向貨物原申報海關通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人按規定填寫并加蓋企業公章的《退運出境審批表》;

(二)檢驗機關出具的檢驗證明或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退貨書面證明以及買賣雙方關于退貨或維修的協議、來往函電等;

(三)原進口報關單證復印件,包括原進出口報關單、進口提單或出口運單、裝箱單、合同、發票;

(四)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規定,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

(四)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

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需退運出境的,應當自進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提出申請。

我司是從事服裝生產的新廠,經常有服裝及其輔料的貨樣出口,請問海關方面有何監管規定?

對出口貨樣,海關監管驗放的主要規定如下:出口的貨樣、廣告品為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的,每批貨物價值在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免領出口許可證。出口企業運出境外屬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樣或實驗用樣品,每批貨物價值在人民幣3萬元(含3萬元)以下者,免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企業填寫的出口貨樣報關單驗放。文化交流或技術交流等活動需對外提供的商品貨樣,每批貨樣價值在人民幣3萬元(含3萬元)以下者,免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運單位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出具的證明和出運單位填寫的出口貨樣報關單驗放。

我司是一家內資企業,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現我司有兩個客戶,一個要求我司將成品貨物送到保稅物流園區,另一個要求我司將成品貨物送到出口加工區(都是使用一般貿易方式),請問這兩個地方有何區別?報關需要哪些手續和資料?可否退稅和收匯?

保稅物流園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在保稅區規劃面積或者毗鄰保稅區的特定港區內設立的、專門發展現代國際物流業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加工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由海關實行封閉監管的特定區域。二者在功能定位上有所不同,保稅物流園區以物流功能為主、增值加工功能為輔,出口加工區則以加工制造功能為主、物流功能為輔。

從區外進入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辦理出口報關手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如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等不予退稅),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結匯證明聯,區外企業憑有關單證分別向稅務、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結匯手續。

具體報關所需單證資料包括:(一)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二)進出口所需的許可證件及隨附單證;(三)其他進出口單證。

我廠是一間來料加工企業,主要生產的產品是織布工序(原料為棉紗,成品為坯布),現想直接進口棉花來紡紗再織布,請問國家在政策上有沒有什么限制(比如:配額)?

所有貿易方式進口棉花均屬于關稅配額管理范圍。海關憑商務部、發改委各自授權機構簽發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辦理驗放手續:其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棉花,海關憑企業提交的在“貿易方式”欄目中注明“加工貿易”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辦理通關驗放手續,對于關稅配額內的,適用關稅配額稅率;關稅配額外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執行;如果轉內銷,由各省級外經貿加工貿易主管部門報商務部審核批準。各省級外經貿加工貿易主管部門憑商務部批復出具《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內銷和手冊核銷手續,海關憑商務部批復、相應的配額證件和《內銷批準證》,對企業按關稅配額稅率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后辦理核銷手續;如無法提供前述證件,海關對其按關稅配額稅率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后辦理核銷手續。

我是蘇州的一家外資企業,使用電子賬冊報關,我司的成品經常出口到國外,因各種原因,有些需要退回國內,之前用的是成品退換方式,但現在海關要求我司以維修或臨時進出口來辦理,這樣我司在成品退回來的時候就要交納保證金,并且在6個月內要復運出口,如果是客戶不要的產品,我司無法復出口,如何辦理?關于上述狀況,海關有具體的規定嗎?

退運貨物情況較為復雜,表面看貨物幾種進口方式均可,但實際是應該區分不同情況按照不同貿易方式進口。

其一,加工貿易出口貨物如果確為品質和規格問題,并由進口國提供檢驗報告,可按加工貿易貨物退運辦理,企業還需提供原出口報關單和登記手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其二,加工貿易出口貨物如果屬于返修和其他情況的,企業可區分情況按照維修和一般貿易方式進口。

熱線郵箱:ask@zghgzz.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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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伴隨著互聯網派生的一種新的商業貿易形式,在知識爆炸式發展的今天迅猛成長。它作為一種新興貿易形式推動著經濟發展,并且在提高貿易效率、增強企業競爭力方面都起到了顯著的作用。但是,電子商務也給各國的稅收理論和實踐提出了新課題。

1.電子商務征稅存在的問題

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在給經濟增長帶來巨大推動的同時,也給各國的稅收帶來了問題。因為無論是現行的國際貿易條約,還是各國法律的現行規定都是為適應傳統的有紙貿易的要求而制定的,當這些現行的條約應用于國際電子貿易時必然會引起法律上的不協調。

第一,確定納稅主體難。電子商務是在網上進行的,個人或企業的身份是可以虛擬的,網站只是中間媒介,買賣雙方完全可以在網上溝通好后再通過網下完成交易,稅務機關難以察覺交易的發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為發生,如果刻意隱瞞,稅務機關要找到買賣雙方也非常困難,大量的稅款在網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確定稅收征管對象難。電子商務改變了產品的形態,借助網絡將有形商品以數字化的形式進行傳輸與復制,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及服務之間的概念,難以確定一項收入到底是何種所得,失去了區別稅收性質和稅種的依據。傳統的憑證是以紙質銷售憑證為基礎的,而在電子市場這個獨特的環境下所有買賣雙方的合同,以及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這使傳統的追蹤審計失去線索。

第三,實行稅收管轄權難。首先,電子商務弱化地域稅收管轄權。地域稅收管轄權是對來源于一國境內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國領土范圍內的財產行使征收權。地域管轄權以各國地理界線為基準,電子商務則消除了國家間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轄權的概念。其次,電子商務動搖了居民管轄權。居民管轄權是對一國居民在世界范圍內的全部所得和財產行使征稅權力,而現行稅制一般都以有無住所、是否為常設機構等作為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然而,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往往使企業的貿易活動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營業場所等有形機構來完成,造成無法判定國際稅收中的這類概念。

2.電子商務稅收的國際形勢

1)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將會嚴重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美國已對電子交易制定了明確的暫免征稅的稅收政策,這極大地促進了因特網及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從美國政府的主張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其極力維護自身利益的一面。因為完全免征電子商務稅的物品,無非是軟件、音像制品及書籍等,而這些產品大都是美國的出口產品。這樣可能導致美國一直居于國際電子商務的主導地位。

2)以歐盟為代表的征稅派,認為稅收應該公平,電子商務不應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負擔了。的稅收,電子商務必須履行納稅義務。歐盟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主要考慮到兩個方面:一是保證稅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當的稅制扭曲電子商務。

3)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如何征稅沒有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對電子商務征稅大多僅處于理論階段。不過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對電子商務征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3,中國的應對策略

目前我國對于網上交易行為是用現有稅法來控制和征收,而不是設立新稅,這也是國際通用做法。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國稅法規定,網上銷售新貨的生產經營型企業應繳納17%的增值稅;銷售舊貨按照財稅(2002)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筆者認為,中國在電子稅收方面以后的發展,一方面,給那些應該得到扶持的電子商務以恰當的優惠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對現行稅收征管法進行適當的修改、補充、重新界定和解釋,并增加有關適用于電子商務的條款。在這兩方面應該努力達到符合我國國情的平衡。現在雖然暫不對電子商務征稅,但是也應該著手制定關于電子商務稅收的政策,以期面對未來我國繁榮的電子商務市場。電子商務雖然與傳統的交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并沒有改變商品交易的本質,它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對現行稅法進行完善即可。具體措施:

第一,明確納稅主體。可建立專門的電子稅務登記系統,建立電子商務納稅申報系統,跟銀行的個人帳戶或企業帳戶實行聯網,可助于掌握納稅人是否有資金流動。

第二,明確征稅對象。可發行數字化發票,加強稅務電子工程建設,建立稅收征管及監控網系統等,另外稅銀聯網有助于了解交易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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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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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電子商務在全球范圍的迅速發展,國際稅收理論和制度面臨一系列嚴峻的挑戰。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傳統的國際稅收準則和慣例難以有效實施,由此導致國際稅收利益分配格局發生重大變化。有鑒于此,必須對現行的國際稅收利益分配原則和分配方法作合理的調整,建立與電子商務發展相適應的國際稅收利益分享機制,切實保障世界各國的稅收利益。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利益;常設機構

一、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沖擊

在傳統的貿易方式下,國際間長期的合作與競爭已經在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方面形成了被各國所普遍遵守的基本準則和利益分配格局。

在所得稅方面,國際上經常援引常設機構原則,并合理劃定了居民管轄原則和收入來源地管轄原則的適用范圍,規定了對財產所得、經營所得、個人獨立勞務所得、消極投資所得等來源地國家有獨享、共享或者適當的征稅權。在流轉稅方面,國際稅務中一般采用消費地課征原則。在消費地課稅慣例下,進口國(消費地所在國)享有征稅權,而出口國(生產地所在國)對出口商品不征稅或是實行出口退稅。絕大多數國家對于這些基本準則的共同遵守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對合理的國際稅收利益分配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分別保障了對生產國和來源國的利益,促進了國際間的經濟合作和經濟發展。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國際稅收中傳統的居民定義、常設機構、屬地管轄權等概念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約束,傳統貿易方式下所形成的國際稅收準則和慣例難以有效實施,由此使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

(一)電子商務在所得稅上對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影響

1.電子商務環境下所得來源國征稅權不斷縮小

(1)在個人獨立勞務所得方面。由于電子商務形式給個人獨立勞務的跨國提供造就了更為方便的技術基礎,越來越多的個人獨立勞務將會放棄目前比較普遍得到勞務接受地提供的形式,采取網上直接提供的方式,而被判定為在勞務接受國有固定基礎的個人獨立勞務會越來越少,也在實際上造成了來源國對個人獨立勞務所得征稅權的縮小。

(2)在財產轉讓所得方面。由于按現行規則,證券轉讓所得、股票轉讓所得等,轉讓地所在國沒有征稅權,而由轉讓者的居民國行使征稅權。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和發展,跨國從事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直接買賣活動的情況會越來越多。來源國(轉讓地所在國)征稅的規則,將使稅收利益向轉讓者居民國轉移的矛盾更為突出。

(3)在消極投資方面。由于電子商務形式的出現和發展,工業產權單獨轉讓或許可使用的情況會越來越少,工業產權轉讓或許可使用與技術服務同時提供的情況會越來越多。因此,一些目前表現特許權使用的所得,將會改變存在形式而轉變經營所得。這也會影響到來源國在特許權使用所得方面的征稅利益。

2.常設機構功能的萎縮影響了各國征稅權的行使

常設機構概念是國際稅收中的一個重要概念,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為了確定締約國一方對締約國另一方企業或分支機構利潤的征稅權問題。《OECD范本》和《UN范本》都把常設機構定義為: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按照國際稅收的現行原則,收入來源國只對跨國公司常設機構的經營所得可以行使征稅權,但是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現行概念下常設機構的功能在不斷地萎縮。跨國貿易并不需要現行的常設機構作保障,大多數產品或勞務的提供也不需要企業實際“出場”,跨國公司僅需一個網站和能夠從事相關交易的軟件,在互聯網上就能完成其交易的全過程。而且由于因特網上的網址與交易雙方的身份和地域并沒有必然聯系,單從域名上無法判斷某一網站是商業性的還是非商業性的,因此無法認定是否設有常設機構,納稅人的經營地址難以確定,納稅地點亦難以掌握,從而造成大量稅收流失。

3.稅收管轄權沖突加劇,導致各國稅收利益重新分配

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主要是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與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突,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通常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免除。但電子商務的發展,一方面弱化了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使得各國對于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另一方面導致居民身份認定的復雜化,如網絡公司注冊地與控制地的分化。這些影響都在原有基礎上產生了新的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1)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現行稅制一般都以有無“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為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然而,電子商務超越了時空的限制,促使國際貿易一體化,動搖了“住所”、“常設機構”的概念,造成了納稅主體的多元化、模糊化和邊緣化。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國家,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好像形同虛設。

(2)電子商務的發展弱化了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交易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交易場所、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和使用難以判斷,使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失效。外國企業利用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于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各國政府為了維護本國的和經濟利益,必然重視通過稅收手段(比如擴大或限制來源地管轄權)來維護本國的利益,給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加劇了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二)電子商務在流轉稅上對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影響

在流轉稅方面,現行消費地原則在實施時將遇到很大的障礙。在國際電子商務中,在線交易的所有商品交易流程都在網上進行,在現實中幾乎不留下任何痕跡,消費地要對之征稅就顯得困難重重;而在離線交易中,由于購買地和銷售地分離,買賣雙方并不直接見面,出口國一家企業銷售商品可能面對眾多進口國的分散的消費者。這樣,消費地要對所有的消費者課征稅收也存在很大難度。例如,數字產品(如軟盤、CD、VCD、書、雜志刊物等)如果以有形方式進口,在通常情況下是要征收進口關稅的,但如果這些產品通過網上訂購和下載使用,完全不存在一個有形的通關及交付過程,因而可以逃避對進口征稅的海關的檢查。因此,在電子商務狀態下由消費者直接進口商品的情況將會越來越普遍,而對消費者直接征收流轉稅將會使稅收征收工作出現效率很低而成本很高的現象。相對而言,由銷售地國課稅更符合課稅的效率要求。

(三)電子商務免稅政策對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影響

發達國家主要采取的是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電子商務的免稅政策不但不會對其既有的稅制結構造成太大的沖擊,反而會加速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發展中國家主要采取的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對電子商務免稅尤其是免征流轉稅,會給這些國家造成的稅收負擔遠遠大于以直接稅為主體稅種的國家。在傳統的經濟格局中,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均能達成一個相對的平衡狀態。但是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發展中國家多數是電子商務的輸入國,如果對電子商務免稅,發展中國家很可能因此變成稅負的凈輸入國,從而在因電子商務引起的國際收入分配格局中處于十分被動的局面。此外,對電子商務免稅會在不同形式的交易之間形成稅負不均的局面,從而偏離稅收中性原則。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調整

(一)對現行的國際稅收利益分配原則和分配方法作合理的調整

建立新的國際稅收秩序的核心問題是要在不同國家具體國情的基礎之上,找到一種新的稅收利益分配辦法,國與國之間稅收利益的劃分必須依照新標準進行。

1.重新定義常設機構

按照現行常設機構的概念,常設機構可分為由固定營業場所構成的常設機構和由營業人構成的常設機構。從常設機構的發展來看,不論常設機構的概念如何變化,物(由固定營業場所構成的常設機構)和人(由營業人構成的常設機構)始終是常設機構的核心要素。在國際互聯網上,不論電子商務如何發展,物和人這兩個要素依然存在。因此,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必須對現行常設機構的概念及其判斷標準作出新的定義。

(1)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與提供商可以構成常設機構。對于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能否構成企業的常設機構,主要從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能否完成企業的主要或者重要的營業活動,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來考慮。在電子商務中,盡管沒有企業雇員的存在,但由于網絡技術的自動功能,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可以自動完成企業在來源國從事的營業活動。因此,該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完全可以認定為居住國企業設在來源國的營業場所。通常情況下,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總是與一定的地理位置相聯系的,存在空間上的固定性和時間上的持久性。網絡提供商變動網址和移動服務器,主要是為了逃避納稅,并非是由網絡貿易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不能以此為理由否定網址和服務器的固定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能夠構成企業的固定營業場所。根據固定營業場所構成常設機構的理論,只要企業通過某一固定的營業場所處理營業活動,該固定營業場所就可以構成企業的常設機構。因此,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與提供商可以構成常設機構。

(2)網絡提供商可以構成獨立地位的營業人,進而構成常設機構。通常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商在來源國建立服務器提供各種形式的網絡服務。相對于銷售商而言,網絡提供商就是按照自己的營業常規進行營業活動,其地位是完全獨立的。有鑒于此,可把網絡提供商提供服務器使銷售商能夠開展營業活動看作一種活動,這樣,該網絡提供商就應當屬于獨立地位的人,可以構成銷售商的常設機構。如果該網絡服務提供商僅向某一銷售商提供網絡服務,根據UN稅收協定范本第5條第7款規定,同樣可以構成該銷售商的常設機構。

另外,對網上商品的特殊性問題,可以通過對一些傳統概念進行重新修訂和解釋,使其明確化。如對于特許權使用的問題,在征稅時可以把握一個原則:如果消費者復制是為了內部的使用,就將其劃分為商品的銷售;如果用于銷售,則將其劃分為特許權使用轉讓。

2.調整營業利潤與特許權使用費的劃分方法和標準

此項調整工作,可結合前面所述有關數字化商品有償提供的應稅行為類別判別的方法和標準來進行。凡是屬于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應被認定為經營利潤;凡是有償轉讓受法律保護的工業產權的許可使用權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應被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

3.對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原則的適用范圍進行調整

主要是擴大來源地管轄權原則的適用范圍,相應縮小居民管轄權原則的適用范圍。(1)將網上提供獨立個人勞務的所得,全部納入所得來源地國的稅收管轄范圍;(2)將網上轉讓特許權利的所有權的所得、證券轉讓所得等財產轉讓所得,納入所得來源地國的稅收管轄范圍;(3)將網上提供勞務所得,至少是將提供技術勞務而獲得的所得納入所得來源地國的稅收管轄范圍。同時,進一步明確來源地管轄權的優先適用,以及來源地管轄權優先行使后居民管轄權再行使時締約國在避免國際雙重征稅方面的義務。

(二)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

在傳統貿易方式下,國際稅收的范圍主要局限于處理各國因稅收管轄權重疊而對流動于國際間的資本和個人的所得進行重復征稅方面的問題。國際間長期的合作與競爭已經在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方面形成了被各國所普遍遵守的基本準則和利益分配格局。但是對于電子商務環境下的跨國交易而言,國別概念已經日漸淡出,幾乎每個國家的稅收都緊隨其貿易跨出了國門,與其他國家的稅收交匯于一處,從而形成了稅基的“世界性”,并由此構成了遠遠大于以往國際稅收范圍的新的國際稅收范圍。因此,傳統貿易方式下所形成的國際稅收準則和慣例難以有效實施,由此使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這就在客觀上要求各國政府從本國的長遠利益出發,與其他國家建立更全面、更深層、更有效的協調與合作,即構建一種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相適應的更具一體化特征的國際稅收制度新框架,對世界各國的網絡貿易涉稅問題進行規范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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