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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為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我國已制定并陸續出臺了包括產業和貿易政策、外匯管理、稅收、金融支持及特殊類別專項立法等在內的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政策。在當前形勢下,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以提高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規范性和有效性。
近兩年,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伴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加速以及境外投資成本的降低,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積極性高漲。然而,境外投資是一種國際戰略行為,除了企業不斷提高自身對法律制度(包括母國和東道國)的利用水平和法律風險規避能力外,還需要政府給予相對完備的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支持,以保證投資行為的規范性和有效運行。本文擬分析我國境外投資的相關界定及立法體系現狀,并就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議。
一、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
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是兩個相關聯的概念。境外投資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管理權或產品支配權等權益的經濟活動。而境外并購系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無論是新設還是收購、兼并或其他方式,企業投資的目的都是為了享有收益,使投資取得更大的回報。從現實來看,誰實際控制了企業,成為事實上的決策者,就可以享有各種收益。除了新設方式,要想取得境外企業的控制權,一般需要通過控股權取得,而控股權是由收購股權實現的,因此作為實現企業控制權轉移的主要手段的收購與兼并(即境外并購)便成為了眼下多數企業境外投資熱衷的模式。
二、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政策支持體系現狀
為支持企業境外并購,我國政府已制定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政策,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這些法律法規大致可分為產業和貿易政策、外匯管理、稅收、金融支持及特殊類別專項立法等類別。
(一)產業和貿易政策
在產業和貿易政策方面,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從項目立項、前期報告、項目審核到撤銷境外投資,為企業的境外并購行為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企業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制度》、《關于規范境外中資企業撤銷手續的通知》、《關于調整境外投資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等。
2009年3月,商務部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除了保留商務部對少數重大或敏感性(包括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別的對外投資等)的境外投資的核準權限外,大部分權限下放到省級,同時大大簡化對外投資的核準程序。6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了《關于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包括境外收購項目和境外競標項目。
(二)政府服務政策
在我國企業實施“走出去”的過程中,商務部等有關部委一直致力于建設和完善境外投資信息平臺,開展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建立企業境外投資意向信息庫,實行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并成立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中心,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權威的信息和相關技術指導。
此外,商務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分別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及2007年1月了《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一)(二)和(三),凡符合導向目錄并經核準持有對外投資批準證書的企業,優先享受國家在資金、外匯、稅收、海關、出入境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2009年7月,商務部對外經濟合作網對外正式161個國家和地區的《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指南》既介紹了所在國(地區)與投資合作有關的基本信息,包括有關法律法規、官方統計數據和其他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又指出了我國企業在所在國家(地區)開展業務可能遇到的問題,給企業以必要提示和建議。
(三)金融支持
從金融支持來看,發改委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在2004年10月下發的《關于對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的通知》中,提出了雙方共同建立境外投資信貸支持機制,如果企業由于資金等問題,無法承擔對國家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海外投資任務,政府所提供的“境外投資專項貸款”將發揮巨大的作用。此后,相關部門陸續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境外投資重點項目融資支持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金融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融資支持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
2008年12月,銀監會《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特別要求,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對資質優良的中國企業在海外市場實施產業重組、升級和整合等操作時,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四)外匯管理
早在1989年2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就了經國務院批準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又于次年6月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方面的事項做出了明確規范。此后,國家外匯管理局相繼了《關于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不斷放松外匯管制,簡化外匯管理審批流程。
2005年8月,國家外匯局《關于調整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將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中國境外投資企業融資提供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筆審批調整為年度余額管理。次年6月,外匯局不再對各分局核定境外投資購匯額度,并且允許境內投資者先行匯出與其境外投資有關的前期費用。
2008年8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又簡化了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
2009年7月,國家外匯局《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取代1989年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進一步緩解境外投資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以支持境內企業“走出去”。
(五)稅收政策
為配合“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我國不斷完善稅收政策,制定實施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初步形成了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管理制度;加快稅收協定談簽和執行力度,建立稅收情報交換機制,規范相互協商程序,為我國境外投資企業解決稅務糾紛,提供了良好的稅收服務,較好地維護了企業利益。
(六)特殊類別專項立法
此外,對于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的海外投資,相關部門出臺了單項法規予以規范,包括《煙草行業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鐵路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而為規范國有企業的境外投資、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國資委等部門制定出臺了更具體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中央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投資管理的通知》等。
以上簡要列出了我國現有的規范企業境外投資領域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出,相關法律政策主要散見于各類部門規章中,數量還比較有限,有一些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隨著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活動越來越頻繁,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三、完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議
第一,需要將境外投資領域某些帶有根本性質的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提高立法層級,制定統一完整的《境外投資促進法》、《境外投資責任法》、《境外投資規劃法》(包括產業政策、投資主體、投資地區、投資行業的規劃)、《境外投資保險法》等等,改變境外投資法律規定過于分散的現狀。
第二,需要進一步明確對外投資管理的職責與分工。強調商務部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角色,與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稅務總局、銀監會、保監會等多個專業監管部門的分工,在相應的法律法規的約束范圍內,各自做好自身的工作。在積極促進、大力服務、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加強信息交流、溝通與共享,相互配合,減少不必要的環節,盡量減少企業的負擔,提高效率,使企業的各類境外投資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相關部門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行業指導,明確國家重點支持的企業境外投資的重點領域,比如境外石油、天然氣和重要礦產資源等領域、先進制造業領域、對外基礎設施等領域,引導企業的境外投資行為,避免盲目性。
第四,完善稅收政策,進一步做好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服務與管理。為提高和保護企業境外投資的積極性,結合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制定間接抵免的具體操作辦法,以便使境外投資的企業能夠盡快地享受稅法規定的間接抵免優惠。此外,應充分發揮和其他國家已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應通過外交等手段與合同國建立起良好的溝通渠道,形成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除了所得稅以外,還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境外投資運輸設備的出口退稅政策,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充分考慮其對外投資的特點,改進政策支持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規范管理程序,促進企業對外投資的順利開展。
第五,進一步加強境外投資的金融支持并放寬企業海外投資的外匯管制。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健全境外投資項下跨境資金流入出的統計檢測和預警機制;第二,政府適當放松對企業的金融控制,賦予適合條件的并購企業以必要的海外融資權,開拓國際化的融資渠道,并由國家給予必要的擔保,允許其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直接融資;第三,積極推進投資企業與國內金融機構的股權滲透,組成大型跨國企業;第四,進一步構建適合投資業務的合理開放的融資環境,鼓勵投資公司通過信貸、擔保等多種形式給予企業境外投資以必要的融資支持;第五,明確重點項目,給出定量標準,在給予重點項目以信貸支持的同時,也照顧到非重點項目的海外拓展。
總之,為了給我國企業從事國際化經營提供更好的法律政策環境,需要盡快建立起企業境外投資的一整套法規體系,可喜的是,我國政府的相關部門已以更積極的姿態加快完善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法律體系的步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保駕護航。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陸續出臺,政府對境外投資的力度不斷加大,中國企業境外投資之路將會越來越廣闊,腳步也會越來越穩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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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國農業“走出去”的現狀與問題
1.現狀
近些年來,在國際上農業投資發展比較快,而且實現了比較好的效果。我國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大力進行發展,國內企業數量增加,投資規模增大,對外投資呈現出多元化發展狀態,涉及眾多領域,不斷創新發展投資方式,對外農業投?Y的層次和效益不斷提升。在2012年,我國對外農業投資10.56億美元,到2013年直接提高了2.43億美元,增長率達23%。到近年來,我國境內投資機構在國外進行農業投資的企業有600多家。他們涉及種植業、畜牧業、林業、漁業、農副產品和農林牧漁服務業等各方面,投資企業所占比例分別為52%、6%、5.5%、9%、9.5%、18%。由當前的投資比例結構可以看到,我國境外的農業投資中第一產業占總量的比是最大的,第二產業僅占9.5%,第三產業占19%。
在對境外農業投資企業經營狀況研究時發現,之前企業中由于投資管理的不完善和農業本身所特有的慢周期性,在進向境外農業投資時企業大多是200萬元以下,而且隨著企業數量增加企業投資逐步減少。我們從企業發展的業務類型來看,企業經營個體范圍逐漸增大,部分企業涉及眾多領域經營多個業務。據數據統計分析,我國對外農業投資大多集中在大洋洲和亞洲,中國境外農業投資企業主要是在亞歐地區的美國、俄羅斯、柬埔寨等國家。我國農業境外投資中各個省的投資都有其獨特的地域個性,在投資過程中,決策者都會利用自身的優勢,形成地域特色鮮明的產業結構優化合理的對外投資格局。從我國境內投資企業分布來看,進行境外農業投資的企業大多是沿海或者是農業大省,境外農業投資比例最大的省是山東省,它的境外農業投資額占全國總量的24%。
2.問題
當前在“一帶一路”背景下我國農業“走出去”戰略已經取得很大進步,但是從前期的發展來看,各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
發展意識程度不夠,由于我國現狀引導,人們的農業發展意識集中于本國,政府也沒有實行相關的政策對“走出去”農業發展戰略進行正確引導,缺乏相應的農業“走出去”的政策支持,造成企業境外投資資金短缺;沒有相關的農業扶持政策,導致的眾多企業興趣不大;沒有和相關國家進行溝通,協調不足,在進行境外農業投資時會增加企業發展成本,給企業發展帶來障礙。
企業也由于各方面因素集中于中國境內,對國際市場了解不足,不能正確的踏入國際市場。企業本身資金不足加上農業本身發展就展現了它的弱質性,這樣就導致企業在進行境外投資時在各個環節融資困難,使“走出去”發展難以順利實現;企業缺乏專業人員,對國際市場了解不足,不能適應國際貿易化發展;我國企業發展的境外農業投資大多是處在發展階段,“一帶一路”背景下不能真正對農業投資與開發和國際國內環境進行準確把握,企業之間沒有形成抱團優勢,獨立性過強,是我國企業境外農業投資發展困難。
二、“一帶一路”農業“走出去”的機遇
我國堅持實行“一帶一路”農業發展戰略,在全球化戰略基礎上,為我國糧食安全提供基礎和支撐。隨著我國經濟科技的進步,已經改變了原來依靠廉價勞動力和開放市場換取發達國家科技的局面,我在農業發展方面的資金儲備充足,隨著“一帶一路”農業發展方式的帶動,沿線眾多國家積極響應,為我國實行“走出去”帶來發展機遇。
我國在實行“一帶一路”大背景下堅持“走出去”發展戰略,獲得沿線國家地區的支持,加強農業國際合作,充分發揮地區資源優勢,企業之間相互合作,實現中國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新局面,把科學技術應用到農業發展上,打造高水平的市場網絡,建立穩定、安全、合理的農產品國際發展體系,擴大市場和資源利用,提高農業發展水平和農業科學技術;“一帶一路”發展模式帶動中國和沿線國家的共同發展,充分利用國外資源優勢,為我國農業發展創造機會,實現農業發展的共贏局面;“一帶一路”的推進為我國農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推動我國資金融通,為國家農業“走出去”提供重要支撐,由此創立的“三行一會”也會為我國農業發展輸送資金,促進我國農業發展科學化。
三、 未來“走出去”戰略
1.理念創新
堅持農業發展“走出去”戰略,就要進行理念革新,建立多邊共贏的合作理念、空前包容的開放理念和均衡協調的發展理念。在“一帶一路”大背景支持下,堅持與別國合作,加強溝通交流,形成互補,在合作中積極引入外部資金、技術和人才,顧全大局促進各國農業發展,實現共贏;堅持包容,在對外農業發展中要調動沿線各國的積極性,把各國資源優勢相結合,優勢互補加強農業建設,把走出去與引進來相結合,實現開放型發展;在發展中注意要均衡發展,根據各國發展的現狀發揮各自特色,各國在謀求自身發展同時,注重帶動相關國家共同發展,實現地區均衡協調發展。
2.內容創新
在內容方面進行創新,就是要把資金、人才、技術等各方面實行“走出去”戰略。發揮資本“走出去”戰略杠桿作用,推動發達地區的產業鏈,帶動欠發達地區發展,培養新型人才,讓這種復合型人才“走出去”,實現共贏發展,把國內種植技術和農業設備生產技術在“走出去”過程中推進到國際市場,促進沿線國家農業技術發展。
一、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發展的特點
(一)在全球外資總體下滑的背景下,中國對外直接投資仍持續增長
中國對外投資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據商務部統計,2002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僅27億美元(本文所述對外直接投資如無特別說明均為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2010年為590億美元,其間年均增速超過55%。2007年以前中國累計對外直接投資為1012億美元,近三年就相當于過去累積存量的近1.5倍。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在全球的排名也由2002年的第25位上升到2009年的第5位。截至到2010年底,對外直接投資累計達2588億美元,境外資產總額超過1.2萬億美元,境外企業就業人數超過100萬。
據聯合國貿發組織統計,由于金融危機的影響,全球外國直接投資流量在2007年達到1.9萬億美元后逐步下降,2008年全球外資同比下降了14%,為1.7萬億美元;2009年全球外資下降37%,為1.11萬億美元,2010年全球外資則增長約1%,為1.12萬億美元。各主要國家外資近三年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下降,但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卻仍然保持近年來的增長趨勢,尤其是2009年和2010年分別同比增長14.2%和36.3%。
(二)總體尚處于初級階段,但經濟社會效益不斷提升
盡管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總體水平還不高,但近年來經濟社會效益的提升速度不斷加快。2002年底以前中國設立境外中資企業總數累計已達6960家,當年非金融類境外企業實現銷售收入僅772億美元。到2009年,經核準設立的對外直接投資企業累計約13000家,非金融類境外企業實現銷售收入為4420億美元,企業存量僅比2002年底增加不到一倍,但銷售收入比2002年增長近五倍。據世界銀行的估算,中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經營情況大體是三分之一盈利、三分之一持平、三分之一虧損。中國境外企業在經濟效益不斷提升的同時,社會效益也逐步得到提升,尤其在促進當地就業方面一直發揮積極作用,2009年中國境外企業納稅就達106億美元,雇傭外方員工43.8萬人;同時中國企業還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支持當地的社區建設,做好各類公益服務。特別是金融危機爆發后,中國企業本身經營壓力和財務壓力較大,但在開展對外投資經營的同時仍然認真積極履行在當地的社會責任。例如,中冶集團在巴基斯坦為投資項目所在地的人民無償提供醫療設備及服務,捐助當地的教育等。
(三)香港地區成為對外投資主要目的地
近年來中國對外投資主要集中在亞洲地區,至2009年底在亞洲地區的投資存量達1855億美元,占比超過75%。而在亞洲地區,則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區。按投資額計算,到2010年底,中國境內企業對香港地區直接投資存量占對亞洲直接投資存量的比重超過80%,占對外直接投資總存量的比重也超過60%。此外,對開曼群島等自由港的投資存量占對外投資總存量的比重也近20%。
(四)投資領域多元化趨勢更加顯著
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領域已經從過去以貿易服務和小型加工為主逐步發展到能礦資源開發、交通物流、加工制造、高新技術產業等領域,目前在商貿服務、采礦、制造、交通物流等方面的投資占據著較為重要的地位,多元化趨勢日益顯著。截至2010年底,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含金融類)總存量中,商業服務類約為30%,金融類約為20%,批發零售業和采礦業則各為15%左右。
(五)投資主體中非國有企業的比重不斷擴大
2010年,中國境內投資者共對全球129個國家和地區的3125家境外企業進行了直接投資。雖然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在對外投資主體中仍占主導地位,但民營企業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企業的對外投資增長速度逐步加快。
(六)投資方式更加多樣,并購成為對外投資的重要形式
目前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方式更加多樣化,綠地投資、租賃、跨國并購、戰略聯盟聯合投資等多種方式并存。其中綠地投資最多,租賃較少,并購發展較快。今后,對外并購的不斷增多將是發展趨勢。2003-2007年,中國企業通過并購實現的對外直接投資超過200億美元,占同期對外投資總量的1/3以上,跨國并購金額增長了100多倍。2009年和2010通過收購、兼并實現的對外投資分別達到175億美元和238億美元,均占當年對外投資量的40%。
(七)低比例參股、換股的合作投資不斷增多
在國內加工能力盈余而上游資源缺乏的行業,一些中國企業為建立穩定的上下游供貨渠道,在不尋求企業經營權和控制權的前提下,以低比例參股國外上游企業的形式對外投資合作。此外,為了相互借助對方的社會資源,更順利進入對方市場,合作雙方采取互換股份、相互參股的形式,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的投資方式也不斷出現。這兩種投資合作方式降低了風險,避免了國外敏感企業經營權和控制權變化而帶來的非商業性因素的干擾,有利于實現合作雙方的互利共贏。
二、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發展和前景
(一)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面臨的機遇
金融危機雖然已逐步遠去,但歐美等主要經濟體的復蘇將是長期漸進的過程,采取收縮戰略、相對集中主業,仍將是許多跨國公司的戰略選擇。同時,金融危機使各國加強了對金融資本的監管和風險防范,但對產業資本的爭奪更加激烈。由于中國經濟在此次金融危機的良好表現,使許多國家更加重視吸引來自中國的投資。
這些因素使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空間得以拓展,全球化經營的機會進一步增加。中國企業在尋求國際化經營的過程中,會逐步從生產制造向生產鏈的前端(包括品牌、研發、設計、資源勘探等環節)和后端(包括營銷、售后服務等環節)延伸,培育自主品牌,增強自身的產品研發能力、營銷能力、跨國管理能力,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和投資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有機統一。
一是通過對外投資開展品牌合作。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使部分國際知名品牌的持續經營壓力增大。中國企業通過與國際知名品牌的合作,既可以發揮中國企業的低成本優勢,擴大整體市場容量,同時也可以使國際品牌持續穩定經營。
二是通過對外投資開展技術合作。金融危機過后很多經濟體出現市場萎縮,遲滯了企業研發成果的產業化步伐。中國企業通過與國外先進技術合作,既可以提升中國企業的制造能力和技術水平,同時也可以促進國外研發機構在市場的推動下進一步發展。
三是通過對外投資開展各類境外資源開發合作。雖然當前礦產資源價格和該類公司股票價格大都比金融危機爆發時有不小的反彈,但全球資源類產品的需求很難在短期內完全恢復增長,同時資源類項目開發往往周期長,各種不確定性因素較多,因而中國企業參與國際資源開發合作,既實現了企業自身的發展,也分擔了開發項目本身的風險,促進了當地經濟的發展。
(二)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面臨的挑戰
首先,中國企業目前對外投資對象國中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額相對較多,相對于市場體系相對成熟的發達國家而言,發展中國家投資環境的變化相對較大,特別是在一些極不發達地區,投資項目受當地政經形勢變化的影響較大。
其次,由于金融危機的影響,貿易保護主義有所抬頭,同時一些國家對于投資的限制措施日益復雜,特別是在戰略性、資源性、高新技術行業以及當地著名公司的股權投資上,一些國家提高了審核批準的門檻,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國企業對外投資。
再次,中國企業實力還相對有限,全球投資經營基礎還比較薄弱,主要體現在大部分行業的規模集中度較低,產業鏈控制能力相對較弱。例如中國冶金行業前十位的鋼鐵企業占全國總產量的40%,而發達國家本國前四名企業就占全國總產量的60%。
最后,中國企業國際化經營人才隊伍建設和有關對外投資合作的中介機構還處于逐步發展成熟的階段,還需要進一步發展完善,才能為中國企業開展對外直接投資提供有力的支撐。
(三)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面臨的風險
一是市場風險。全球經濟的復蘇過程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全球需求的持續恢復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帶動經濟新一輪增長的技術動力尚未完全形成。中國企業開展對外投資需要對行業內的全球需求有更準確的判斷,對當地社會有更深入的了解,市場需求的波動和社會問題引發的工會等非政府組織抵觸都會對對外投資的成敗產生決定性作用。
二是經營管理風險。中國企業大都缺乏全球化經營經驗,對外投資對企業全球營銷、產品研發、供應鏈管理、人力資源和財務支持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對外投資企業缺乏良好的經營管理應變能力和學習能力,就有可能在企業內部出現“消化不良”的現象。
三是產業鏈風險。由于中國企業大都缺乏對全球產業鏈前端的控制,往往在進行對外投資的過程中受制于上游企業的制約,缺乏產業鏈擴張能力,在面對產業鏈上下游談判中往往缺乏主導性。對于全球產業鏈的影響能力大小將在較大程度上影響到對外投資的成果。
四是匯率風險。金融危機過后匯率波動更加劇烈,美元和歐元幣值不穩定趨勢更加明顯,其中美元指數就從金融危機初期的71左右上漲到90左右的階段性高點,隨后又回落至75左右,至今仍在75-85之間不斷震蕩。在全球范圍內的投資和貿易仍以美元和歐元進行結算為主導的情況下,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將面對外匯匯率波動加劇的風險。同時人民幣升值預期也對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增加了不確定性,從短期看,人民幣升值有助于提高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財務能力;但從長期看,人民幣升值又會影響中國企業投資完成后產品銷往國內,會隨著時間推移將初期由人民幣升值帶來的投資溢價逐步平滑掉。
五是融資風險。中國企業在進行對外投資時會面臨項目融資問題,尤其是對于中小企業來說,融資難度較大,缺乏必要的信用擔保,容易由于缺乏充分的融資保障而導致項目投資“擱淺”。
六是文化風險。由于企業對外投資會遇到本土化的問題,能否更充分地了解當地的文化,融入到當地的人文當中去,也是中國企業所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在已經產生的失敗案例中,就有部分中國企業缺乏對當地文化的了解和融入,缺乏本土化思維,進而導致投資項目難以獲得成功。
(四)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發展的前景
首先,對外直接投資規模繼續保持快速增長態勢。據聯合國貿發會議預測,全球外資流動2011-2012年將可能逐步恢復到1.6萬億美元以上。結合國內外經濟形勢和中國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需求在未來五年將進一步得到釋放,預計“十二五”末期年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將超過1000億美元。
其次,能礦資源投資合作繼續保持,部分有集約優勢的制造業逐步向境外轉移。盡管全球經濟有所復蘇,但是能礦產品的長期需求并沒有得到完全恢復,部分國家仍希望與中國企業在能礦開發上開展投資合作,風險共擔,互利共贏。同時隨著國內成本不斷上升和國外貿易保護主義有所抬頭,國內具有集約優勢的制造業將會出現向境外有序轉移的趨勢,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將會逐步增加。
第三,并購投資將穩定增長,比重會進一步擴大,有全球影響力的并購投資個案會逐步增多。金融危機過后的全球市場需求復蘇仍相對緩慢,部分跨國公司或國外本土企業尋求資金支持便成為增強持續經營能力的最好選擇。而中國公司一方面現金流充裕,一方面對品牌、技術、資源有著強烈的渴求。此種情況下,并購投資無疑是實現雙方潛在合作需求的一種良好方式。可以預見,今后諸如中國吉利集團收購沃爾沃轎車這樣有全球影響力的個案將會增多。
第四,對香港地區的投資仍將保持較高比例,與中國簽訂自貿區協議的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投資可能出現較快增長。香港地區作為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重要平臺,在融資、海外投資保險、離岸金融業務等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中國企業仍將繼續利用該地區的便利條件開展全球投資經營,對其投資仍將保持較高的比例。同時中國與部分國家和地區簽署并實施自貿區協議特別是東盟自貿區全面建成后,部分中國企業有通過自貿區規則輸出設備、技術、制造能力的需求,進而促使對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投資會出現較快增長。
三、建立與完善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促進體系
(一)以政府為主導營造對外直接投資的友好環境
一是營造互信的政治環境。不斷加強與各國的政府間高層往來和溝通協調,通過聯合公報、聯合聲明和雙邊協定等方式加強和穩定已有的雙邊外交和經貿關系,保持中國對外投資的整體政治環境穩定趨好。
二是營造優惠便利的投資貿易環境。政府應加快完善多邊、雙邊的投資合作機制,通過與有關國家簽訂投資保護、避免雙重征稅、司法協助、經濟合作、社會保險、檢驗檢疫、勞務簽證等政府間協定,努力為對外投資企業創造
良好的外部環境,維護企業境外投資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多邊、雙邊固定機制可以將有關中國企業對外投資遇到的諸如不公平、不公正問題同投資對象國政府進行協調。在雙方政府的密切合作下,在有條件的地區發展境外經濟合作區,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規劃和要求,興辦符合當地需求的產業園區。
三是營造和諧友善的社會環境。一方面政府要通過會談、專訪、論壇演講等方式引導國際輿論,努力減少各類經貿摩擦帶來的負面效應。另一方面,中國在外投資企業在守法經營的同時,還應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積極擴大當地就業和履行社會責任,并積極主動地同當地工會、媒體及其他非政府組織溝通,不斷展示中國企業的良好形象,提升當地對中國企業的認知度和接納度。
(二)以政策為支撐完善對外直接投資的促進體系
一是要完善對外投資法律政策體系。加快推進對外投資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適時推出《對外投資管理條例》,促進對外投資管理進一步規范化。
二是要完善對外投資管理和促進機制。逐步完善已有的對外投資企業申報備案制度,促使更多的企業在對外投資項目實施之前,向有關政府部門通報情況,并提前了解相關情況,規避不必要的政治風險和法律風險。充分利用現有的對外投資促進渠道和資源,建立充分有效的統一協調機制,將產業政策制定、投資項目申報、外匯管理等環節予以統一協調,提高對外投資促進的效率和效益。
三是要加大對外投資的財政支持力度。目前已有的對外經濟技術專項資金等支持的項目總量相對有限,且主要集中在中國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中的前期費用補貼和貸款貼息。在整合對外經濟技術專項資金等促進對外投資資金項目基礎上,嘗試建立對外投資促進專項基金。通過建立對外投資促進專項基金,既包括對企業在對外投資中項目前期費用和貸款利息進行直接補貼,也包括對外投資促進體系建設、中介機構支持、對外投資人才體系建設等資金支持。
四是要構建海外投資促進網絡,提升政府服務企業“走出去”水平。在已有雙向投資促進合作協議和機制的基礎上探索在主要投資對象國逐步建立海外投資促進體系,構建投資促進網絡,以投資促進機構作為橋頭堡搜集信息、引導投資、提供相關便利化服務。同時,加強支持相關中介機構和社會組織的發展,逐步完善企業對外投資的法律、財務、工程技術咨詢等服務體系,支持行業協會和商會發揮自律、協調等多項功能。
(三)以企業為主體創新對外直接投資的策略方式
一是要引導中國大型企業在全球產業鏈布局,形成對外投資戰略性產業集群。進一步鼓勵中國企業在全球產業鏈上與國外企業開展合作,尤其是關鍵部件、關鍵環節和關鍵資源上推進國際合作,分享發展機遇,實現互利共贏。進一步鼓勵中國企業開展境外資源開發,加大與國外在油、氣及重要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的合作;進一步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在海外設立研發中心,提升企業創新能力;進一步鼓勵制造型企業在海外建立生產基地,完善營銷網絡,打造品牌,推動企業產品結構調整;進一步鼓勵企業在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方面的投資,擴大對國際經濟的影響力。
二是支持部分企業在國際重要市場建立戰略支點。通過在一些國際重要產業集聚的區域建立中國企業的分支機構,尤其是若干優質中國企業的分支機構,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國際市場對中國企業的認知程度,逐步促進有關產業和市場接納中國企業,有助于加快中國企業的對外投資。
三是要加快金融企業“走出去”,以金融企業帶動非金融企業加快對外投資步伐。通過鼓勵有條件的金融企業不斷“走出去”,在海外開展各項業務,特別是投行類業務,一方面可以為國內企業開展對外投資提供融資、咨詢等金融服務,有助于降低企業的投資風險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部分金融企業的進入,有助于提高投資的品牌效應,弱化投資對象國存在的不利因素。
(四)以社會力量為載體提升對外直接投資的保障能力
關鍵詞:并購重組;實體經濟;功效
一、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步入新常態,上市公司的發展邏輯、驅動要素和評價指標,也正在經歷著深刻的變革。在經濟增速放緩的背景下,部分行業尤其是傳統制造業內生增長動力不足,并受產業轉型、技術變革等沖擊,內生發展進入疲軟期,在這樣的情況下,許多上市公司紛紛通過并購重組擴展產業鏈或者轉入新行業。但值得警惕的是,基于資本的趨利性,許多跨界重組的項目可能都是市場炒作的“虛假繁榮”。市場屢有監管部門收緊涉及互聯網金融、游戲、影視、VR等行業并購重組政策的傳言,也相當程度暗示出政府希望引導市場資金“脫虛入實”,強化并購重組服務實體經濟的迫切之情。
二、 并購重組現狀及特點
2010年~2015年,我國并購市場共發生并購交易18 883起,累計交易金額達219 381.51億元。2012年和2013年并購數量和交易金額出現小幅回落,但2014年和2015年有所回升,從交易數量看,2015年并購數量4 517起達到近年高點。就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已成為并購市場主力軍,2010年~2015年上市公司并購交易的數量、金額均持續增長。2015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共發生并購344起,涉及交易金額9 903億元,達到近年峰值。整體而言,我國并購交易日益呈現出法治化、縱深化、跨界化、海外化的特征。
1. 明確法制規范。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并購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關于加快推進重點行業企業并購重組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先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和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通過取消要約收購行政許可、豐富要約收購履約保證制度等,旨在簡化審批環節、放松行政管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高并購重組效率,進一步規范和促進并購重組快速發展。
2. 引導行業深度整合。我國并購市場中產業鏈整合的變革日趨深入,上市公司往往利用資本優勢“橫向到邊”,加快并購以拓寬產品線、進入新市場;“縱向到底”,完成上下游產業鏈及細分行業的市場布局。同時,隨著新興行業的快速發展及其在經濟結構中的體量增加,新興行業對傳統行業的資本滲透、股權改造和經營介入也更為深入,或將成為未來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量之一。
3. 跨界偏好明顯。從行業分布來看,2015年上半年中國并購市場完成的961起并購交易分布于互聯網、IT、清潔技術、機械制造、生物技術/醫療健康、金融、房地產等23個一級行業,其中電信、媒體和科技(TMT)行業并購備受追捧。特別以排名第一的互聯網行業為代表,本期發生115起交易,凸顯了轉型經濟下傳統企業通過收購互聯網公司“+互聯網”之翼,積極謀求以資本換時間、以資本調結構、以資本促轉型,謀劃傳統企業的重構之路。
4. 海外并購劇增。2014年1至11月,中國企業出境并購完成案例146起,披露金額297億美元。而隨著“備案為主、核準為輔”原則在商務部《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予以確立,或將進一步了加快中國企業赴海外并購的步伐。一方面,海外并購有助于國內企業盡快掌握發達市場的核心技術、管理經驗,迅速、有效地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國內企業的業務延伸和產業升級,加速開辟海外原料市場、生產市場和消費市場,實現企業構建全球市場的分工布局。
三、 并購重組服務實體經濟的功效分析
1. 深化國企改革的示范效應。以2014年最受資本市場關注的“南北車合并”為例,中國南車通過換股形式完成了對中國北車的并購交易。筆者認為,本次重組對于對深化國企改革的積極效應如下:
(1)有利于提高國際競爭力,避免惡性競爭。最初中國南車、中國北車以地域為界拓展業務,但近年來其境內外業務競爭日益激烈,尤其在海外市場頻現惡性競爭事件。而重組后的新公司2013年模擬備考營業收入將達到1 932.59億元,將躋身于世界500強之列,在全球軌道交通裝備市場份額與行業地位上也將大大提高。此外,新公司還將對公司品牌形象、發展規范和整體經營的戰略進行統一規劃,力求從投資到生產到銷售再到團隊建設、全球市場布局予以整合,從而贏得國際談判與競爭的優勢地位,集中力量同西門子、阿爾斯通、龐巴迪等巨頭公司開展競爭。
2. 有利于增強業務協同,實現“1+1>2”。本次重組將使得兩家公司在研發、生產、采購、銷售等領域充分發揮協同效應,實現資源合理配置,提升公司整體實力。
一是優化產品體系,為客戶創造更大價值。兩家公司均為全球軌道交通裝備制造領域少數實現了機車、客車、貨車、動車組和城軌地鐵車輛產品類型全覆蓋的企業,能夠滿足客戶對制造、修理不同軌距、不同供電方式軌道交通產品和多樣化服務的需求。通過優化雙方的產品體系,合并后新公司將實現譜系化、標準化和模塊化。產品開發方面,擁有充分融合的技術優勢和豐富的產品特性,為客戶提供多樣化的產品選擇,實現組合銷售和交叉銷售;產品生產制造環節,依托標準化的采購及生產體系,擁有較強的成本管理能力;產品銷售方面,產品平臺和組建的模塊化使合并后新公司具備為客戶提供靈活組合的定制化產品的能力。
二是統籌研發資源,加速實現核心技術突破。兩家公司均擁有強大的研發體系及技術商業化的能力:中國南車在大功率電力機車、超高速動車組、關鍵零部件及關鍵系統方面擁有較強的技術優勢;而中國北車在大功率內燃機車、重載貨車及高寒動車組等方面技術相對領先。合并后新公司在整合中國南車和中國北車現有研發資源后,將擁有10個國家級研發機構、15個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45個省級研發機構以及5個海外研發中心,包括中國唯一的重載或快捷鐵路貨車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變流技術國家工程中心等多個世界領先的軌道交通裝備研發平臺。此外還擁有14個博士后工作站和11個院士專家工作站,研發實力雄厚。而商業技術方面,更擁有涵蓋基礎工業技術、產業共性技術直至研發生產技術的全技術鏈條。
三是統籌規劃,提高生產和投資效率。兩家公司擁有全球領先的高速動車組研發制造基地、全球一流的電力機車研發制造基地、行業領先的柴油機及大功率內燃機車研發制造基地、貨車整車疲勞振動實驗臺和城軌地鐵車輛國產化定點企業,生產基地數量多、產品齊全、覆蓋地域廣。合并后,新公司將實現生產基地專業化、地域化分工,統籌規劃未來投資,有利于提高生產和投資效率。
四是整合供應、銷售體系,提高品牌影響力。兩家公司擁有廣泛的銷售網絡,國內軌道交通裝備市場客戶覆蓋鐵路總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地方鐵路公司、城軌地鐵運營商以及大型工礦、石油化工企業等;非軌道交通裝備市場客戶包括物流運輸公司、石油鉆探公司、港口及大型工礦企業、風機制造商及電力公司等;雙方產品出口東南亞、大洋洲、南美洲、非洲、歐洲及北美洲等80多個國家和地區,品牌影響力不斷增強,“中國北車”和“CNR”、“中國南車”和“CSR”品牌在國內外軌道交通裝備制造行業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合并后新公司將整合雙方的銷售網絡和客戶資源,擁有高效的銷售隊伍和統一的品牌形象,具有更強的海外競爭力和品牌影響力。
(3)有利于提高國有資產盈利能力,增進國有股保值增值。基于本次重組的市值分析,重組前國資委通過南車集團等合計持有中國南車7 889 406 857股,按照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的交易均價計算市值約為444.17億元;通過北車集團等合計持有中國北車6 700 158 074股,按照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的交易均價計算市值約為396.65億元。而合并后國資委共持有中國中車15 259 580 738股,按照當年11月25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均價計算市值已達到2 203.48億元,相較合并前合計市值840.82億元增加了162.06%。
2. 促進經濟轉型及新興產業發展的助推作用。縱觀華誼兄弟借力資本市場并購重組、做大做強的案例,其注重完善產業鏈橫線、縱向布局的運作思路,亦頗值得一些創業板上市公司借鑒。
(1)華誼兄弟公司概況。在過去20年里,王中軍、王中磊等創立的華誼兄弟公司既是知名導演和明星的孵化器,也是中國電影商業化的踐行者。2009年,華誼兄弟憑借電影、電視、藝人經紀的架構登陸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從股權融資到銀行貸款,從植入廣告到版權預售,從院線拓展到全球發行,華誼兄弟一直在摸索電影產業的邊界。經過多年拓展,2014年華誼兄弟營業收入、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分別達到23.89億元、8.97億元,同比增長19%、35%,相比2006年,復合增速高達11%、23%。
(2)并購交易情況。作為創業板并購重組的典型代表,華誼兄弟2009年上市之初即參股、控股子公司6家,2010年增加到15家,2011年再度翻倍。2013年以來,國內并購市場空前活躍,并購項目的數量和金額屢創新高。作為本輪并購浪潮中的先鋒。截至2015年,華誼兄弟控股、參股公司已達94家。其中2012年~2015年間,僅在上市公司層面的并購交易就達14起。
(3)促進新興行業橫向、縱向延伸。華誼兄弟借力資本市場并購重組做大做強,既是宏觀經濟環境下上市公司的戰略選擇,更是制度層面的激勵與扶持的結果。回顧華誼兄弟上市之初,正值“十二五規劃”提出“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國家通過財政、稅收、金融優惠政策一再讓利,力推文化產業上升為國家戰略。華誼兄弟把握政策契機,進一步深化并購重組操作空間,逐步實現了影視娛樂行業全產業鏈的整合,將自身11個業務板塊整合為三大類,包括以電影、電視劇、電影院、藝人經紀等業務為代表的影視娛樂類,以蘇州小鎮、海口馮小剛電影公社與杭州愛情谷等主題公園為代表的品牌授權(Intellectual Property,IP)及實景娛樂類,以在線營銷、新媒體、粉絲經濟、網絡游戲為內核的娛樂互聯網類。其中,影視娛樂類是華誼兄弟的傳統強項;品牌授權及實景娛樂類目前仍在投入階段,以馮小剛電影公社為范本,正在全國范圍內不斷擴張項目;而互聯網娛樂類,主要包括銀漢科技和賣座網,得益于騰訊和阿里的資本加持,是華誼兄弟成長最快的業務類型。
四、 并購重組的發展趨勢
1. 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動國企并購。宏觀而言,混合所有制多指社會所有制結構層面的混合,即多種所有制形式在整體社會中存在;微觀而言,多認為是企業股權結構層面的混合,即不同所有制成分的股權組成企業的所有制形態。隨著十以來國企改革大幕的全面拉開,混合所有制改革將進一步促進央企整合、央地整合及地方企業之間跨所有制、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企業并購。經濟新常態下,政策要素、資源要素、人才要素、資本要素都需要在各個經濟部門之間重新分配,新型產業部門也將重新“洗牌”,而國有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并購重組的運作,將成為化解過剩產能、構建規模經濟、實現產業轉型的核心戰略。
2. 炒殼預期或將弱化。2014年11月,證監會《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規定,“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嚴格執行不滿易標準要求的強制退市指標”。退市新規的落地將導致殼資源數量減少、炒殼風險也隨之增加。而另一方面,隨著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以及《證券法》修改到位,殼資源較之IPO的制度與成本優勢也將減輕,由此通過并購重組的炒殼預期也將有所下降。
3. 新三板成為并購“淘金優選”。2014年,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實施,即為新三板公司并購提供了制度保障。未來分層管理模式、集合競價制度、投資門檻降低等一系列政策利好有望實施,其將大大增強新三板流動性。在這個制度基礎上,作為融資平臺的新三板有利于更加透明、公允地標識掛牌公司的資產定價,大大增加了企業并購與被并購的交易機會。
五、 政策建議
1. 修改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放寬境外投資者的持股比例限制和鎖定要求。筆者認為,適當引入境外投資者將是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而現有對境外投資者與境內企業并購交易之規定仍有一些可商榷之處。《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對反壟斷審查的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受“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限制,實際操作中一些跨行業并購并不能導致行業的集中,卻在反壟斷審查中付出了高昂的時間成本,嚴重影響了企業兼并重組的效率。建議商務部反壟斷審查應限于相關行業且能導致行業集中的并購案中,以更好促進企業間的兼并重組。此外,受《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中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股份不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比例10%,且鎖定三年的限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本總額較大的上市公司收購體量較小的境外資產時采取股權作為并購支付手段進行并購的可能,導致我國企業在境外并購中的支付手段仍顯單一,只能以現金方式支付和交易,不利于后續整合和激勵相容。筆者建議,可在上市公司境外并購中,適當降低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的下限,豐富上市公司境外并購的支付手段。鑒于外國投資者持股必須鎖定三年亦不利于出售方接受以股份作為支付對價的手段,可相應適當縮短外國投資者的持股鎖定期的要求。
2. 證監部門適時推出注冊制有助于破解殼資源效應。
2014年5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積極穩妥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股票發行制度”。根本上說,注冊制的實施有利于A股資源優化配置,將使優質企業擁有更多進入資本市場的選擇路徑。即使借殼上市,交易雙方也能站在更加公平的地位上就重組事項進行市場化談判,優質企業在借殼上也將具有更大的話語權,從而達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三公”原則的目的。
3. 財稅部門放開特殊性稅務處理中收購股權比例限制。《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殊性稅務處理旨在減輕重組交易雙方的稅務負擔,在應交企業所得稅問題上作出調整,從而促進并購重組業務的發展。但實踐中很少有企業完全符合《通知》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在中國公司的股權已經存在少數股東權益的情況下,經咨詢很多地方稅務機關,適用特殊稅務處理的可行性較低,往往給企業跨境重組造成沉重稅務負擔。同時,“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這一股權比例的設置仍有不盡合理的地方,其未能設想存在特定情況下收購企業購買50%以下的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也可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股的情形,也將增加重組交易雙方的稅務負擔,建議將其適用條件由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修改為“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的控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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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混合所有制企業治理問題研究”(項目號:14JJD630006)。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品牌銷售行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品牌銷售,是指汽車供應商或經其授權的汽車品牌經銷商,使用統一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從事汽車經營活動的行為。
汽車供應商是指為汽車品牌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企業,包括汽車生產企業、汽車總經銷商。
汽車品牌經銷商是指經汽車供應商授權、按汽車品牌銷售方式從事汽車銷售和服務活動的企業。
汽車總經銷商是指經境內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在境內建立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絡,從事汽車分銷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境內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自產汽車的,應當建立完善的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體系,提高營銷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制定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絡規劃(以下簡稱網絡規劃)。網絡規劃包括:經營預測、網點布局方案、網絡建設進度及建店、軟件和硬件、售后服務標準等。
第六條同一汽車品牌的網絡規劃一般由一家境內企業制定和實施。境內汽車生產企業可直接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也可授權境內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境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汽車,須授權境內企業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設立企業作為其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汽車品牌銷售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汽車品牌銷售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設立
第八條汽車總經銷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㈠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㈡獲得汽車生產企業的書面授權,獨自擁有對特定品牌汽車進行分銷的權利;
㈢具備專業化汽車營銷能力。主要包括市場調研、營銷策劃、廣告促銷、網絡建設及其指導,產品服務和技術培訓與咨詢、配件供應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資設立汽車總經銷商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㈠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㈡獲得汽車供應商品牌汽車銷售授權;
㈢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及商標與汽車供應商授權的相一致;
㈣具有與經營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專業技術人員;
㈤新開設店鋪符合所在地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外商投資設立汽車品牌經銷商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申請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㈠汽車總經銷商申請人將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㈡汽車供應商將符合第九條規定的汽車品牌經銷商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㈢外商投資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申請人分別將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和外商投資管理有關規定的相關材料,報送擬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1個月以內上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合資中方有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可直接將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3個月內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予以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或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外商并購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汽車品牌銷售經營范圍的,按前款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汽車行業協會,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資質條件進行評估,評估意見作為審批、備案的參考。
第十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查驗有關證明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
第十三條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申請人應當持予以備案文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經營范圍核定為“品牌汽車銷售”。
第十四條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涉及經營品牌變更的,應當按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汽車品牌經銷商開展連鎖經營應當取得汽車供應商授權,并按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設立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持汽車供應商對其授權和同意設立的書面材料,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外商投資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按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20*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且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第三章汽車供應商的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汽車供應商應當為授權的汽車品牌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及汽車生產企業自有的服務商標,實施網絡規劃。
第十八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加強品牌銷售和服務網絡的管理,規范銷售和售后服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其授權和取消授權的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企業名單。對未經汽車品牌銷售授權或不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不得提供汽車資源。
第十九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汽車質量保證和服務承諾,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車型,并采取積極措施在合理期限內保證配件供應。
汽車供應商不得供應和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汽車。
第二十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合理布局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點。汽車品牌銷售和與其配套的配件供應、售后服務網點相距不得超過150公里。
第二十一條汽車供應商應當與汽車品牌經銷商簽訂授權經營合同。授權經營合同應當公平、公正,不得有對汽車品牌經銷商的歧視性條款。
第二十二條除授權合同另有約定,汽車供應商在對汽車品牌經銷商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用戶直接銷售汽車。
第二十三條汽車供應商應當根據汽車品牌經銷商的服務功能向其提供相應的營銷、宣傳、售后服務、技術服務等業務培訓及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四條汽車供應商不得干預汽車品牌經銷商在授權經營合同之外的施工、設備購置及經營活動,不得強行規定經銷數量及進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車品牌經銷商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五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汽車供應商授權范圍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售后服務、配件供應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嚴格遵守與汽車供應商的授權經營合同,使用汽車供應商提供的汽車生產企業自有的服務商標,維護汽車供應商的企業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經營品牌汽車的銷售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汽車品牌經銷商必須在經營場所的突出位置設置汽車供應商授權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非授權品牌汽車的經營。
第二十八條除非經授權汽車供應商許可,汽車品牌經銷商只能將授權品牌汽車直接銷售給最終用戶。
第二十九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明示汽車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內容,按汽車供應商授權經營合同的約定和服務規范要求,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并接受消費者監督。
第三十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經營品牌汽車的價格和各項收費標準,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實行明碼標價。
第三十一條汽車品牌經銷商不得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汽車。
第三十二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建立銷售業務、用戶檔案等信息管理系統,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區域銷售動態、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境內汽車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的權益給其它法人機構的,除按規定報商務部批準外,需報請原項目審批單位核準。
第三十四條建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備案制度。凡符合設立條件并取得營業執照的汽車總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凡符合設立條件并取得營業執照的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汽車品牌經銷商有關備案情況定期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將授權汽車品牌經銷商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有關材料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進口汽車品牌使用的中文簽注名稱應當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備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條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車供應商應當對在本辦法實施之前設立的汽車銷售企業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名單及品牌授權、企業登記情況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確認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經營范圍核定為“品牌汽車銷售”。
未經確認的汽車銷售企業申請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暫停汽車供應商新設品牌銷售網點的審核。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三十八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按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完手續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汽車交易行為、汽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汽車供應商、品牌經銷商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建立汽車供應商、品牌經銷商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