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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金融中的風險概念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自Bauer(1960)最早將消費作為風險行為進行研究并引入感知風險的概念以來,迄今該領域已進行大量研究,但感知風險的概念及結構仍未達成完全一致;行為金融領域對風險感知的研究則始于1970年(Alderfer&Bierman),由于金融產品較一般消費品而言其風險感知更為復雜,因此迄今關于金融風險感知概念的研究也并不充分。
1.1風險感知的定義Bauer(1960)強調風險感知是一種主觀感知的風險而不是真實世界的客觀風險。Slovic(1987年)將風險感知定義為人們對風險的直覺性判斷。英國皇家學會(1992年)對風險感知的定義則涉及人們對風險和回報的信念、態度、判斷和情緒,以及更廣泛意義上的社會和文化傾向。一個比較完整的定義來自Diacon&Ennew(2001年)。他們認為風險感知并不是一個類似于“風險”那樣簡單的抽象化概念,而是對具體情境中某個潛在危險的多維屬性所進行的評價。他們提出風險感知是一種特殊的釋義進程,是人們為在某領域/情境/事件中做出計劃、選擇和行動而試圖對其賦予意義、加以理解的心理加工過程。
1.2金融風險感知以往文獻中出現的“financialriskperception”根據其研究內容的不同,具有兩種不同的含義:
1.2.1財務風險感知將風險根據其來源不同進行風險感知的維度研究時,它是一種風險要素或風險類別,跟其它風險要素如心理、社會、生理等類似(Jaboby&Kaplan,1972年)。它在各個領域(如醫療健康、金融投資)的維度研究中都可能存在,是關于財務性風險的感知,我們稱其為財務風險感知。
1.2.2金融風險感知金融領域風險感知盡管與其它各個領域一樣,也包括了對財務風險感知的研究,但卻不只于此。如:Olsen(1997年)、Diacon(2004年)研究的是金融專家或金融產品投資者的風險感知;Diacon&Ennew(2001年)研究的是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感知;Vlaev,Chater,&Stewart(2009年)研究的是與投資領域金融決策有關的各種風險感知;Sachse,Jungermann,和Belting(2012年)將金融實踐中各投資品種本身所涉及的風險看作金融風險并研究個人投資者對其的感知。與Bauer的觀點相似,Slovic(1972年)最早關于投資決策的研究也發現,不確定性(即:風險)情況下的決策是基于預期對不確定性與回報做出的權衡,而回報的波動性本身并非決策的可靠預測變量。這正是金融領域風險感知產生的根源。大部分研究者認同金融領域的投資者屬于一個特殊的消費群體,其風險因素更為抽象、知識不足導致的不確定性更為突出(Mitchell&Greatorex,1993年)、所“消費”的產品,質量在購買前難以評估,甚至在購買后也因市值波動的影響而很難準確評估(Diacon&Ennew,2001年)。因此,金融領域具有不同于其它領域(包括普通消費領域)風險感知的特征。我們根據以往研究進行總結,金融風險感知研究的是:在金融實踐領域中,投資者對金融產品和投資決策風險的直覺判斷、態度、情緒和社會文化傾向。根據研究角度的不同,包括投資者的風險感知、金融決策過程中的風險感知、對不同金融投資產品的風險感知等。歸納而言,對金融領域活動中存在的所有風險的感知,我們統稱其為金融風險感知(FRP,FinancialRiskPerception)。需說明的是,金融包括融資和投資兩方面,但本文僅介紹個體作為一種特殊消費者的情況,僅指金融投資領域的個人投資者風險感知,不含融資領域風險感知和機構投資者風險感知。
2金融風險感知的維度與測量
2.1結構的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oftheCon-struct)個體風險感知的維度研究(researchondi-mensions/facetsofindividualriskperception)最早源于對風險感知結構的概念化,并為后期感知風險減少的策略研究也提供了思路。其中Bauer(1960年)關于感知風險的概念是消費行為領域最早的和應用最廣的結構式定義,包括結果和不確定性兩個維度。Schiffman(1972年)等研究者則提出另一種雙維度風險感知的定義:不確定性和重要性。也有學者提出僅以單一維度來定義風險感知。Cox(1967年)根據Bauer的概念提出了感知風險的2個維度,他認為感知風險值是損失(預期結果不發生時可能產生的損失)和不確定性(或損失概率,主觀感覺到的預期結果不發生的概率)的函數,而損失是預期結果重要性、損失嚴重性和預期結果實現方式的函數。也有學者提出反對,發現當損失足夠大時,不確定性維度不再有意義。
2.2金融風險感知的維度金融風險感知的維度研究始于上述風險感知的概念研究所發現的結構、基于普通消費領域風險感知維度研究的成果,并逐步發展到更為豐富的多維度模型。Slovic(1987年)就公共及社會應激管理的研究所發現的雙維度被很多金融風險感知研究所采用,包括因素1:可怕性風險(缺乏控制感、恐懼、最大損失及其可能性、風險/回報不匹配)和因素2:未知的風險(被判斷為不可見的、未知的、新異的并且損害會延遲體現的高風險)。Olsen(1997年)在投資領域的研究中也有類似發現:投資風險感知是多維的,包括四方面的風險屬性(在他的研究中能解釋80%以上的總體風險感知),預測作用從高到低是:缺乏控制感、大額資產損失可能、回報低于預期可能和投資知識不足感。MacGregor等人(1999年)調查了專家對一系列投資在14個變量上的測量結果,發現風險感知包括回報相關和風險相關兩個感知維度,其中焦慮、變異性和知識3個因素能解釋98%的風險感知。Koonce等人(2005年)的研究結果與此類似。Diacon&Ennew(2001年)對英國投資者的風險感知研究發現的則是5個維度:不信任、關注不利結果的嚴重性、關注回報不確定性、缺乏知識和難于管控。最近的研究是Sachse等人在2012年進行投資風險感知的因素分析時,發現了風險性和可控性兩個維度,其中總體風險感知主要負載于風險性因素(是關于產品本身風險屬性的感知,包括:損失和波動性、隨投資行為而來的焦慮、關注和不可預見性等);另一個可控性因素則包括流動性(可變現性)和公開性。
2.3金融風險感知的測量方法將Slovic(1987年)的理論應用于金融領域,那么金融風險感知測量的就是人們在描述和評價金融產品和投資決策時所做出的判斷。目前最常用的是心理測量范式,包括對測量結果進行排序、相關分析、因素分析等,據此產生風險感知的幾個維度,并根據心理測量量表對金融感知風險進行量化的測量。歸納以往研究,發現金融風險感知的心理測量范式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
2.3.1基于行為金融學理論一是調查的多為投資者對金融市場中產品的風險感知,包括調查全部金融投資品種、部分金融品種或某一種金融產品等不同的研究情況。如:MacGregor等人調查的是19個風險、回報及其比例不同的產品,并在總結出跨產品的金融風險感知共性維度同時,發現個體對不同產品風險感知的具體因素有些許差異;Sachse等人(2012年)調查的是7種市場常見的投資品種;Baker等人(1977年)調查的是股票投資;Huber等人(2012年)調查的則是保險投資。二是研究的因變量多與偏好和決策有關,如:Wang等人(2006年)調查再投資意向和投資滿意度;Sachse等人(2012年)關注對具有不同金融風險感知的產品的投資意向。
2.3.2采用開放式(定性)與結構化(定量)結合的調查方法通過開放式問卷獲得一些屬性不同的潛在風險來源,要求被試對其進行評價,再根據測量結果抽取出金融風險感知維度。第一步,要求被試報告在衡量投資風險時首先考慮什么(即:風險的相關方面),并逐一評價其重要性(Vlaev等人2009年),這一定性研究的結果為下一步結構化金融風險感知調查的設計奠定了基礎,減少了風險感知變量的數量;第二步,對統計結果顯示了顯著關系的各方面進行因素分析,并進而測試其與總體金融風險感知、投資決策的關系,如:要求專家對不同投資品種的風險和投資環境、產品的其它方面進行評價(Koonce等人2005年)。Olsen(1997年)也是根據自己早期定性研究所發現的風險各相關方面來考察它們對總體風險感知的預測程度;Vlaev等人(2009年)基于前述Slovic的研究,圍繞“不懂”和“害怕”兩個方面,通過專家輔助設計了22個問卷題目調查影響風險感知和金融決策的因素。
2.3.3表達性偏好的廣泛應用除Duxbury&Summers(2004年)、Nosic&Weber(2010年)和Huber等人(2012年)等少數研究者采用實驗法外,在金融風險感知領域,以風險感知研究大家PaulSlovic為代表的絕大部分研究者,進行維度研究多通過表達性偏好(re-vealedorexpressedpreferences)方式。如前所述,采用標準化問卷進行調查,特別是總體金融風險感知多采用直接詢問的方式(Weber等人2012年)等。而Lucarelli&Brighetti(2009年)的實驗研究則是采用了一種創新性的、融合了金融和生理心理學的跨學科研究方法,通過一個名為IGT(I-owaGamblingTest)的心理測試,以皮膚電傳導測量個體在做出風險決策時的心理反應。
3金融風險感知的影響
因素近年來在金融風險感知影響因素的研究中越來越多的主觀因素和社會文化因素被納入。金融風險感知的差異總的來說源于三個方面:與金融投資活動本身有關的因素(如:收益率、損失概率)、個體差異和社會文化差異,如:Weber&Hsee(1998年)就是通過一系列投資選擇的實驗發現了風險感知的跨文化差異。
3.1風險來源和風險信息從風險活動或投資產品本身入手,這是最基本也是研究最早的風險感知因素,因為風險感知總是與特定的風險事件或情境(如回報、期限、概率等)有關(Sachse等人2012年)。而金融風險感知還會因前后的風險事件、情境的影響而變化,如Burns,Peters,&Slovic在2012年的研究發現,金融風險感知在經濟危機前后有所差異。Wang等人(2006年)指出:風險來源(通過研究信息類型確定)對中國股民的金融風險感知有顯著影響,來自公共機構的公開信息能降低金融風險感知,而信息的不對稱性則會增加金融風險感知;Kahneman&Tversky(2000年)等則關注了風險信息呈現方式的影響:如Anderson&Settle(1996年)認為,應按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向其提供投資產品的收益、風險分布信息,且投資者更愿意接受簡單易懂方式呈現的信息;Vlaev等人(2009年)要求被試對11種不同的風險信息描述方式(針對同一金融產品)進行評價。Huber等人(2012年)發現產品的風險信息以正面參照點/負面參照點/無參照點的三種不同方式呈現時,被試的金融風險感知具有顯著差異。
3.2個體差異從參與風險活動的個體差異入手,這是被研究得最廣、涉及面最多的金融風險感知影響因素。包括個體知識、情感因素、風險偏好和人口統計學屬性等。Koonce等人(2005年)等大量研究者都關注了知識,特別是特定領域的具體知識或熟悉程度(Slovic等人1985年),并發現知識對金融風險感知具有顯著影響;Sachse等人(2012年)還進一步發現知識和經驗與投資風險感知呈現負相關(即:較低的金融風險感知水平與較多的知識、經驗相關)。Slovic(2000年)等則通過調查專家和外行兩個群體(知識水平不同)的差異來間接研究知識對金融風險感知的影響,但他們的研究發現,兩類人的金融風險感知結構相似,都含有不同于傳統經濟學觀點的非理性因素。人們的正負向情感和情緒因素,如焦慮、恐懼、快樂等也會影響其金融風險感知。Finucane等人(2000年)和Slovic&Peters(2006年)等強調了情感啟發式在經驗性思考和決策中的作用,并發現感知風險和感知價值的反向關系是由于正負向情感因素的存在影響了人們的決策加工過程,從而他們將感覺或情感作為感知風險的一種最基本方式。同時也有研究發現情感因素對金融風險感知的負面作用,如概率忽視(Loew-enstein等人2001年)或過于看重小概率事件(Tversky&Kahneman,1992年)、對損失比對回報更敏感(Kahneman&Tversky,1979年),或對短期的損失更敏感(Thaler等人1997年)。大量研究表明人口統計學屬性對金融風險感知有影響。Weber等人(2002年)發現金融風險感知有性別差異(男性偏低);Haslem(1977年)發現年齡和教育水平對金融風險感知具有顯著影響,投資者屬性如投資年限和經驗、周期、品種等,也對金融風險感知有影響。但研究結論并不統一,Sachse等人(2012年)的線性回歸分析就發現性別、年齡和經驗與金融風險感知不相關。風險可容忍度和風險偏好、認知偏見和信任等,通過心理加工過程也可能對金融風險感知產生影響。Weingart(1995年)認為風險偏好會影響風險感知;Huber等人(2012年)也以更詳細的闡述支持這一觀點,并進一步提出了態度影響感知進而影響行為的金融決策鏈條。但也有很多研究者(如Weber2002年等)認為對感知風險的態度在跨文化和跨領域、情境時能保持穩定,而風險感知本身卻存在跨文化的差異性。
4金融風險感知對投資決策的影響
Engel等人早在1973年就已發現了感知風險在決策中的重要性,認為決策就是一個降低感知風險以達到可容忍水平的過程。而在金融投資領域,投資決策包括對感知風險進行評估和對是否投資做出選擇兩個方面(Duxbury&Sum-mers,2004年)。Weber等人(2002年)關于愿意采取風險活動的可能性與風險感知的回歸發現,不同性別和領域的風險行為可能性差異與該行動的風險感知差異有關;Sachse(2012年)在放入了前述風險性因素和可控性因素的投資意向模型中,發現風險感知可用于解釋95%的投資意向差異;Roszkowski&Davey(2010年)認為風險感知會影響投資行為。但從研究結果來看,這一觀點仍然存在爭議:Wang等人(2006年)所提出的風險感知中介模型(自變量為外部刺激;中介變量為風險感知;因變量為再投資意向和投資滿意度)未被全部驗證,他們發現風險感知與投資業績正相關、與投資滿意度負相關,但在以風險信息來源預測投資意向時僅與投資業績正相關,與風險感知高低無關。這與Slovic等人(1999年)的研究結果類似。
5結束語
【關鍵詞】物流 物流金融 研究現狀
一、國外對物流金融業務的研究現狀
(1)起步較早,研究較豐富。國外的物流金融業務開展較早,其相關研究也較為豐富,其中,Friedman(1942),Albert(1948),Eisenstadt(1966),Raymand(1948)和Dunham(1949)等總結了物流金融中的存貨質押融資和應收賬款融資業務在國外發展過程中的法律氛圍、業務模式、倉儲方式、監控方式和流程。Barnett和Biederman對物流金融的現狀及發展趨勢進行了相關研究。
(2)將互聯網技術應用于物流金融業務中。Guerrisi(2001)通過考察供應鏈中物流配送技術和資金轉移技術的發展,認為目前的資金流管理己經不能與快速發展的物流技術相匹配,尤其是在電子商務領域,資金的轉移己經成為發展的障礙,因而提出了基于互聯網的電子貨幣轉移方式將廣泛應用于全球貿易鏈中。
(3)側重供應鏈環境下的物流金融業務研究。Leora Klapper(2008)就供應鏈中的中小企業采用存貨融資模式的激勵及功能進行了分析。Gonzalo Guillen(2009)等人研究了集生產與企業融資計劃于一體的短期供應鏈管理,提出了合理的供應鏈管理模式可以影響企業的運作與資金融通,從而增加整體收益。
二、國內對物流金融業務的研究現狀
(1)起步于物資銀行。國內物流金融的相關研究始于“物資銀行”,2003年9月,西安交通大學管理學院的學者于洋、馮耕中對物資銀行的含義重新進行了研究,得出了比較規范的概念。認為物資銀行指的是在融資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的倉儲企業或物流中心,在業務過程中將銀行與生產商或經銷商緊密地聯結起來,使銀行以不動產貸款為主的信貸模式轉變為不動產貸款和動產(流動貨物)質押貸款相結合的信貸模式。
(2)融通倉階段。2004年朱道立、陳祥鋒建立了融通倉的理論框架,融通倉指“融”(金融)、“通”(物資流通)、“倉”(物流倉儲)三者集成,綜合管理和統一協調。2005年至2006年,朱道立等人發表了系列文章詳細介紹了融通倉的概念、結構、運作模式、作用等,從而確立了融通倉的規范模式。
(3)物流銀行、物流金融概念的提出。2004年,廣發銀行在國內金融界率先推出“物流銀行”業務,以商業銀行為主導,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監管,從而來降低信息不對稱的風險,達到銀行、物流企業、生產企業等三方共贏。
2004年5月,浙江大學經濟學院鄒小、唐元琦首次提出“物流金融”的概念為“面向物流業的運營過程,通過應用和開發各種金融產品,有效地組織和調劑物流領域中貨幣資金的運動”,定義了它的內涵和外延,“物流金融”被正式確立為一個新的研究平臺。物流金融的研究對象、研究方向基本確立,并且與實踐相結合歸納出了一系列的運作模式,中間業務等”。
(4)集中于業務模式的創新。南開大學經濟學院的龔紀鋼老師(2010)介紹了第三方物流企業參與物流金融業務的風險管理策略,提出必須明晰物流金融各類常見業務模式所蘊含的風險,從而采取行之有效的應對方法。天津理工大學的潘永明、紀富鎮(2010)等人結合我國物流發展的實際狀況指出,物流企業和金融機構不能一味照搬國外的服務模式,必須加以融通。
(5)集中于風險管理。成都理工大學的吳健等人(2008)介紹了現代物流金融服務的模式和內容,分析了我國物流金融服務存在的問題,對物流金融服務的創新和風險防范問題進行了研究。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的莫靜和李俊萍(2009)從開展物流金融業務中的風險角度入手,對抵押物的安全風險、銀企溝通風險及法律風險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風險防范的對策建議。
三、總結
綜上所述,在國內有關物流金融的理論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明確了融資、結算、風險控制等主要職能,總結出替代采購、信用證擔保、倉單質押、買方信貸、授信融資和反向擔保等服務模式。但是,從總體上講,物流金融還沒有形成完善的理論體系,現有理論還停留在對實踐經驗的總結上面,理論分析還比較零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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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rueckner JK.Mortgage default with asymmetric information[J].Journal of Real Estate Finance and Economics,2000,(20).
(一)概念
匯率風險概念始于Rita M Rodriguez的“匯率變動的潛在影響(收益或損失)”。Michael Adler和Bernard Dumas從敏感性角度定義為“資產負債或營業收入的真實國內貨幣值對匯率非預期變化的敏感性”。Crouhy(2001)從匯率和利率關系角度定義為“因匯率和國際間利率變動不一致導致的各種敞口”。我國劉舒年首先定義匯率風險為“資產與負債因匯率波動而引起價值上漲或下降的風險”,包括“經營活動中的交易風險,經營活動結果中的會計風險,預期經營收益中的經濟風險”。王茂昌、邵文力、施銳利將此擴展為“以外幣計價的資產與負債因匯率波動而引起價值上漲或下降所造成損益的可能性”。
(二)原因
吳念魯最早提出匯率風險源自“因各國貨幣不同且貨幣間匯率波動導致的支付結算風險”,表現為交易風險、經濟風險、儲備風險、會計風險;我國的主要匯率風險源自對外貿易、國家外匯儲備、對外債務、會計折算。唐建宇指出匯率風險來自“國際貨幣匯價多態化巨幅波動、國內匯率預測和風險意識不足、國際收支宏觀管理不善造成的對外經貿活動的損失”。王仲兵認為匯率風險來自我國外幣之間的、外幣與人民幣之間的外匯交易。安增軍、楊繼國基于亞洲金融危機有關研究指出匯率風險源于匯率制度安排;浮動匯率制下匯率的波動是匯率風險的顯現與釋放過程;固定匯率制下匯率風險在短期內隱蔽,隨著風險的不斷積累,在長期內以金融危機的形式集中爆發。
(三)會計
Brian Kettell提出匯率風險的會計內涵是“產生于貨幣幣值波動的現金流動變化性”,計量內容是“在未來某時點按現付或預定匯率不同的匯率兌換貨幣的風險”;匯率風險的會計計量問題在于會計處理反映匯率變化對企業的現期影響,而非遠期影響。他把現金流動分為契約型和非契約型,契約型現金流動的匯率風險在于債權債務及款項收付中資金流動與匯率波動方向,非契約型現金流動的匯率風險在于出口收入和進口成本與匯率波動的關系。根據購買力平價理論和費雪效應,利率與匯率、價格與匯率的長期一致性使上述現金流動在長期內不受匯率風險的影響,但如何運用會計處理反映短期匯率風險存在困難。我國黃良瑜指出提前確認未實現匯兌損益對匯率風險反映存在問題:未實現匯兌損益的提前確認導致所得稅提前繳納、利潤提前分配、經營資金短缺和波動,忽視匯率風險中的交易風險;匯率逆轉導致企業經營成果虛假反映,與謹慎性原則矛盾,忽視匯率風險中的折算風險。姜佳秀子(2012)提出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包括利潤最大化理論、利害相關者理論、三重底線理論)與會計謹慎性原則對匯率風險實施會計管理,方法包括修正當期確認法、全面收益表補充列示法等。
二、匯率風險會計準則概念框架現狀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以下簡稱“19號準則”)中外幣交易會計處理邏輯是區分貨幣性項目與非貨幣性項目。貨幣性項目是會計主體“持有的貨幣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主要是貨幣資金、應收款項、應付款項、各種借款、債務證券等;非貨幣性項目是“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可以是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長期股權投資等。針對貨幣性項目,資產負債表日與初始確認或后續計量時點匯率的差異計入匯兌損益。針對非貨幣性項目,歷史成本計量的項目不計量匯率變動;以存貨匯率減值方向的變動,同時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和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根據匯兌差額調整自身金額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以下簡稱“37號準則”)中匯率風險的認定是以區分金融與非金融因素為基礎的,定義“匯率風險”為“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外匯匯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19號準則未提及匯率風險,因此把37號準則運用于19號準則時,非金融工具會被認為不存在匯率風險。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定義金融工具為“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部分貨幣性項目不滿足該金融工具定義,雖以資產負債表日匯率計量,但不能認定為存在匯率風險?,F有概念框架導致會計準則在以下方面難以協調。
(一)風險反映
現有會計準則的顯著缺陷是無法有效反映長期項目的風險。以歷史匯率計量的長期外幣非貨幣性項目時間跨度較長,歷史匯率無法有效反映其風險水平;資產負債表日匯率至少反映截止會計期末的部分公允價值信息,而歷史匯率幾乎不包含公允價值信息。以資產負債表日匯率計量的長期外幣貨幣性項目僅能反映已發生的匯率風險,長期匯率風險對貨幣性項目預期現金流量的折現金額沒有在會計計量中體現;當匯率極端異常變化時,該處理也錯誤反映短期匯率風險。長期匯率風險反映缺失影響未來某時點會計主體的實際現金流動金額,無法反映長期貨幣性項目的經濟實質;以外幣長期借款為例,長期借款會計計量關鍵點即對實際歸還款項這一經濟實質的反映,按資產負債表日匯率折算的會計處理忽略了資產負債表日至未來還款日的匯率風險,無法反映實際歸還款項。
(二)變動計量
貨幣性項目的未實現匯兌差額已提前確認為匯兌損益,如匯率大幅逆轉,已確認為匯兌損益的未實現匯兌差額無法實現,既導致匯兌損益不真實可靠,又不符合謹慎性原則。同時,19號準則以貨幣性作為匯率變動損益化標準的邏輯存在諸多特例:構成對境外凈投資的貨幣性項目與可供出售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的匯兌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由于外幣折算目標及處理原則的缺乏,匯兌差額的損益化和權益化處理有所矛盾,未按統一的邏輯進行規范。
(三)折算主體
19號準則定義外幣折算主體為采用不同于會計報告主體記賬本位幣的境內外“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日益加快,境外經營方式不斷豐富。在產品進出口、國際技術轉讓、國際租賃、國際工程承包、國際勞務合作、國際基金投資等經濟活動中,折算主體的形式已不再局限于19號準則的定義,譬如,境外代購人、出口產品售后服務團隊、境外技術轉讓的工程師團隊、濕租的機組、境外承包工程的施工隊、勞務輸出的醫護團隊、國際基金投資的經紀商。原有的折算主體定義沒有涵蓋所有面臨匯率風險的經營主體。
(四)匯率選擇
19號準則可選擇的匯率包括即期匯率和“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沒有明確可以使用方法的具體內容。實踐中匯率選擇多樣:按匯率制定機構,可分為外匯管理局匯率(折算率、中間價)、商業銀行匯率(匯買/賣價、鈔買/賣價、折算價)、集團公司匯率(集團公司的集團內使用匯率)、銀行間外匯市場匯率(詢價、競價);按匯率選取時間,可分為期初匯率、期末匯率、當期平均匯率。雖然平均匯率被廣泛運用,但準則未明確匯率的平均方法。匯率選擇的關鍵因素是如何使被選擇匯率體現匯率風險。
三、改進建議
本文概念框架改進的邏輯是流動性標準與謹慎性原則:以流動性標準區分長短期匯率風險,以謹慎性原則判斷風險損益結果。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提出流動性標準、謹慎性原則及全面收益觀的改進建議,見下表。
(一)流動性標準
約翰?梅納德?凱恩斯于1936年在《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最早提出了流動性的概念。財務流動性指資產和負債的形態持續一年以下,是企業資產經正常程序無重大損失地轉換為現金并以之履行有關契約的過程和能力。流動性標準基于會計分期假設,1年以內為流動性項目,1年以上為非流動性項目。匯率風險按期限存在長短之分,流動性項目面臨短期匯率風險,非流動性項目面臨更多的長期風險。本文嘗試運用流動性標準替代現有的貨幣性標準,即流動性項目變動在匯兌損益中作損益化處理,非流動性項目在其他綜合收益中作權益化處理。
(二)謹慎性原則
謹慎性原則要求不高估資產和收入、不低估負債和成本,因此匯兌損失宜損益化、匯兌收益需再考量。流動性項目的收益需再考量匯率的短期變動可能,尤其是短期內匯率逆轉的可能性;基于可能性的判斷對未實現匯兌收益進行損益確認。非流動性項目的收益需再考量匯率的長期波動趨勢,預測并判斷收益的可實現性,評估可實現金額;基于可能性與金額的估計對未實現匯兌收益進行權益確認。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基本概念
金融工具按照基礎性與否可分為基礎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兩者互為對立但也存在緊密聯系,基礎金融工具是存款憑證、商業票據、債券、股票等基礎性金融工具,期權和約、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和約、利率期貨和約等從基礎性金融工具派生出的新型金融工具則可被歸類為衍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特點相對基礎金融工具有較為顯著的差異性,例如跨期交易、杠桿效應、高風險、套期保值和投機套利共存等。其價格形成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資金的有效流動,有分割,轉移風險,提高金融市場經濟效率的作用。
總體而言,衍生金融工具的應用能夠對企業財務管理起到以下幾點良性影響:其一,提升資金流動率,衍生金融工具可以提升資金運營效率,其一方面可以為企業提供更為靈活的交易方向,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企業收益;其二,能夠降低當前階段財務風險,企業財務管理中必須重視財務風險的預防和處理,其中經營環境的不確定是風險的本質成因,而處理風險問題的根本方法是通過最小的風險獲取最大的收益,衍生工具的高杠桿特性正有利于實現這一目標;其三,有助于改善企業內部資源配置,金融衍生產品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風險是可以量化和測量的,企業在風險承受范疇內參與金融衍生產品市場是對財務風險管理的優化,因此可幫助企業進行資源優化配置。
二、企業財務管理中衍生金融工具的應用范圍
在企業財務管理中,衍生金融工具的應用主要有三個方向,分別是融資、投資增值和常規經營管理。
其一,融資。衍生金融工具最直接的作用辨識融資,其形式內容多屬于融資渠道。衍生工具融資相對于傳統的直接、間接融資產品而言具有融資效率高、操作靈活、資金成本低、交易配置靈活等特點,但同時也對企業的資產變現能力有一定要求,且不適合中長期融資需求。
其二,投資增值。企業的管理除了要求對企業生產過程中的現金流進行管理優化,企業資金的有效運用、實現保值和增值也越來越重要,企業的投資往往較為謹慎保守,由于主業生產規模的擴大,在金融產品上的投資需求也越來越大。銀行對公理財產品以及信托產品在往往很難達到高收益與低風險的完美組合,企業參與金融市場的欲望愈發強烈。
其三,常規經營管理。在經營管理方面,衍生金融工具所能起到的作用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規避利率風險,二是規避匯率風險,可見都是用于應對貨幣市場風險而產生的。
三、企業財務管理中衍生金融工具的應用方案
綜合衍生金融工具的概念及應用范圍可知,衍生金融產品在企業財務中的應用主要是在外貿業務和投資融資兩個方面,具體的應用方法也集中在這兩個方面。
作為一種活躍的金融產品,資產證券化的合約結構安排日趨復雜,傳統財務會計的要素定義、確認標準和計量基礎已經無法很好地解釋和規范資產證券化業務。在資產證券化的確認、計量和報告中,起點與核心在于發起人的會計確認,即基礎資產轉讓究竟是作為一項真實銷售在表外處理,還是作為一項擔保融資在表內處理。如果證券化資產作為銷售處理,則該資產應終止確認并移出表外,發起人就可以在報表中增加現金和確認銷售收入,改善資產負債表的流動性和調節負債比率,因此表外融資已經成為發起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動機之一。如果財務會計無法全面、公允地反映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將會導致相關會計信息失真,誤導投資者。2001年“安然事件”中,資產證券化就是安然公司主要舞弊工具之一。因此,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處理便顯得尤為重要。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我們首先介紹國際上有關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確認方法和規范。
一、國際上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確認方法
國際上對于發起人的會計確認,成型的方法主要有兩種。我們在述評時,將首先描述會計確認方法,然后分析會計確認中的關鍵問題,最后指出該方法的優缺點。
(一)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傳統的確認方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強調的是所有權,會計確認的關鍵是確定證券化資產包含的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在交易后實質性地轉移出去。顯然,這一過程需要大量的主觀判斷,其可操作性和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都較差。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SFAS77《轉讓者轉讓帶有追索權的應收款項的報告問題》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的48號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會計》采用的就是這種方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最早提出的方法,它適用于處理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較為簡單的交易,對于復雜的交易,該方法在具體的操作使用上就會遇到困難。具體來說這種方法存在以下缺陷:
1.與資產的定義存在矛盾。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概念公告第6號《財務報表的各種要素》中對資產的定義與我國對資產的定義在核心內容上存在著一致性,即控制權。企業在確認和終止確認一項資產時,判斷的依據是看企業有沒有享有該資產的控制權而不是所有權。在簡單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合約中,控制了某項資產與從相應資產中承擔和享有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一致的。但是在復雜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合約中,控制權與風險、收益權(或所有權)是相分離的,這種情況下,僅僅依據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來確認和終止確認一項資產是不符合資產定義及確認條件的。
2.不能公允地反映交易實質。風險與報酬法將證券化資產與其所含的風險與報酬看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認為資產隨著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而轉移。但是隨著各種衍生金融工具的飛速發展,基礎資產的控制權和其風險、報酬可以分解開并分散給不同的持有方。這種情況下,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證券化交易的反映缺乏彈性,無法全面、公允地反映交易實質。
3.對職業判斷要求過多。正如上面提到的,對于復雜的證券化交易,使用這種方法時,需要判斷證券化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實質性地轉移出去。然而,如何界定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實質性轉移出去,一方面需要定性和定量的標準,另一方面更需要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梢哉f,在復雜交易中使用這種方法時,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成了不同會計處理的決定性因素。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現代的確認方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強調的是控制權。該方法認為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它的重要特點是將已確認的金融資產轉讓時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過程與由金融資產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確認過程分開處理。對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處理為真實銷售,不是取決于交易的形式,而是取決于發起人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發起人將已放棄控制權的資產部分終止確認,未放棄控制權的資產部分作為未終止確認部分以分攤到賬面價值繼續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而由轉讓合約產生的新金融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如期權、遠期合約、互換等,則以公允價值確認。如果一項轉讓交易不符合”銷售”條件,則發起人將該交易作為擔保融資進行處理。
1996年FASB頒布的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125)――《金融資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正式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這種方法的核心是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所以控制權標準是金融合成分析法中最重要的內容。以SFAS140為例,確認一項金融資產的控制權已被放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轉讓的金融資產已與轉讓方隔離,且假定轉讓資產已在轉讓方和債權人的控制范圍之外,即使在發生破產或其它的破產清算情況下也是如此;二是每個受讓人(或者如果該受讓人是一個符合條件的特殊目的主體時,每一個受益權持有人)有權抵押或交換它接收的資產(或受益權),而且不存在限制受讓方行使抵押或交易權而使轉讓方獲得超過微量的利益(more than a trivial benefit)的條件。三是轉讓方沒有通過以下方式保持對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簽訂合約授權并強制轉讓方在到期日前回購或贖回轉讓資產,或轉讓方有能力單方面促使持有者歸還特定資產而不是通過實施結清期權 。
由此可見,金融合成分析法中的控制權和轉讓方保留了多少與證券化資產相關的風險與報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將符合條件的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作為銷售進行表外處理,同時及時確認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這樣就較好地揭示了證券化交易的實質。和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相比,可以看出金融合成分析法較好地克服了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的三個缺陷:
1.順應了資產定義中的核心要求。金融合成分析法以控制權的轉移和獲取作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轉讓資產的終止確認和產生新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的標準,符合資產的定義,也避免了運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時產生的與資產定義不一致的情況。
2.公允地反映了證券化交易的實質。在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中,金融合成分析法把每一項證券化資產都細化為一系列組成部分,根據”控制權”的歸屬情況決定是否終止確認某些部分。同時,轉讓合約產生的新金融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則以公允價值確認。這樣處理能更充分地反映合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機械地從整體上判斷是否終止確認。
3.更好地貫徹了可比性原則。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由發起人提供的信用擔保被視為一項新增負債,以公允價值反映在發起人的報表上,這與擔保由第三方提供在會計處理上是一致的。
但是,金融合成分析法也不是完美的,它也存在著一些缺陷:
1.控制權歸屬的判斷標準難以把握。金融合成分析法在使用控制權標準進行判斷時,需對證券化交易的合約條款進行細致地分析和判別,這就存在著相當的困難。此外,如SFAS140指出的,抵押和出售的能力可用于判別控制權的歸屬,然而在很多情況中,由于轉讓方和受讓方從各自的利益出發而互相牽制,使得雙方都沒有能力抵押或出售被轉讓資產,此時采用抵押和出售能力的方法來判別控制權的轉移就很困難。而且對于“控制”的含義,各方意見并不統一。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控制權標準在實務中有時仍模糊不清,難以把握。
2.仍然不能很好地貫徹可比性原則。根據FASB的相關規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應區分保留資產部分與新增資產和負債部分,前者以賬面價值在報表中反映,后者以公允價值在報表中進行確認計量。由于這兩者采用了不同的計量基礎,如果不能準確地加以區分,顯然將會影響到損益的計量。然而,一方面由于用于判斷控制權歸屬的標準難以把握,另一方面由于資產證券化合約的不斷復雜化,要區分這兩者并非易事。同時,公允價值的運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專業判斷。這些因素仍有可能導致實務中相似交易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二、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IAS39)對兩種確認方法的綜合
2002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的IAS39的修改意見征求稿中提出以“沒有繼續涉入”代替“控制權轉移”作為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簡稱“繼續涉入法”。但是該征求意見稿之后得到的反饋意見顯示了對該方法的一系列質疑。因此,IASB在2003年12月的IAS39修訂準則中不得不放棄了該方法,而是在實質上整合了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
新的IAS39保留了“風險與報酬”以及“控制”兩個概念,但明確指出在分析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風險與報酬”標準的運用先于“控制”標準的運用。該準則在應用“風險與報酬”概念時,提出了明確的判斷標準,即應當比較轉移前后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以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并且該準則對于如何運用“風險與報酬”以及“控制”兩個概念提供了指南。從整體上看,該準則對于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給出了詳細的測試程序,下圖簡要概括了這一過程。
前三個步驟用于確定該資產是否還擁有收取現金流的權利,如果已不存在收取現金流的權利,那么該資產就應被終止確認,從而也就喪失了證券化的前提條件。反之,如果該資產還存在收取現金流的權利,那么主體就可以將其證券化,從而進入下圖中第四個及其以后的步驟,并且在這些步驟中,即在判斷該證券化資產是否應該被終止確認時,優先使用的是“風險與報酬”的概念,在風險報酬分析法不能有效解決問題時,再運用“控制”的概念。
三、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規范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始于1992年,當時海南省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預售地產開發后銷售權益的方式發售投資證券,其后陸續有一些嘗試。與此類似,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規范也幾乎空白。
進入2005年,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始加速。3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經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12月15日,兩家首批試點單位的證券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成功發行交易,標志著規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中國境內正式開展。
為配合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2004年9月,財政部公布了“關于印發《金融機構金融資產轉讓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的通知”,在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05年5月16日,財政部印發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規定》的第二章,對信貸資產終止確認標準做出了詳細的規定。根據《規定》第四條,發起機構應當首先判斷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轉移,這是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的體現。但不同的是,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將金融工具及其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視為不可分割的整體,而我國則認為它們是可以分割的。
隨后《規定》第六條指出,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這里又運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控制權標準。
今年2月15日公布的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在《規定》的基礎上,做出了更為完善的規定,系統全面地解決了包括資產證券化在內的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問題。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基本認同《規定》對于信貸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同時做出了一些改動和補充,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其一是第8條,指出在應用“風險與報酬”標準時,應當比較轉移前后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接上頁)臨的風險,這與修訂后的IAS39幾乎是一致的;其二是在判斷控制權是否轉移時去掉了有關破產隔離的標準;其三是對《規定》中沒有做出規范的一些交易形式做出了規定,強調在判斷金融資產是否終止確認時要注重金融資產轉移的實質。
關鍵詞:農戶小額信貸;信用風險;影響因素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3)-01-0016-2
我國是個農業大國,農村貧困人口多,為了解決我國信貸資金扶貧工作中的一些問題,小額信貸應運而生,20世紀90年代初,通過外援資金項目來開展活動,1996~2000年期間,項目進入擴展階段,外援資金項目和非政府組織運作的扶貧項目得到并行發展,從2000年開始至今,小額信貸進入了制度化,金融機構全面介入,主要是以農村信用社為主的推廣機構,在中央銀行的鼓勵下正式進入了小額貸款專業化制度化領域,并從2002年開始得到了大力發展。如何讓小額貸款走向更加成熟的方向,能夠持續為農村經濟發展做貢獻,是目前小額貸款研究的方向之一,但目前研究小額貸款的文獻主要集中在制度研究,由于小額貸款的起步較晚,還沒有足夠的數據資料統計,而相應研究信用風險的論文較少。信用風險作為運營風險中首要的風險,決定了小額貸款的持續發展,因此本文研究小額信貸信用風險的影響因素,有助于提高金融機構控制信用風險的能力,促進小額貸款的可持續發展,為建立科學有效的信用風險評估體系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
1 農戶小額信貸的概念界定
1.1 小額信貸的概念
小額貸款出現于20世紀70年代,是從孟加拉國的鄉村銀行發展過來,旨對中低層收入群體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模式。目前已經成為一種成功的扶貧模式,但對于其概念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界定。國外學者喬安娜·雷格伍德(2000)[1]認為,小額信貸是一種發展經濟的途徑,意在使低收入群體受益,它包括向低收入客戶提供金融服務。Morduch(1997)認為小額信貸是一種向貧困人群提供持續、無需抵押擔保的、小額度的信貸方式。國內學者吳保國、李興平(2003)認為小額信貸是通過特定的機構為具有一定負債能力的中低層收入群體提供以幫助他們脫貧的金融服務。杜曉山(2005)[2]從信貸方式角度出發,提出了小額信貸是一種在某個區域范圍內,按照某種特殊制度的安排下向低收入群體提供資金及技術服務的一種特殊的信貸方式。王緋(2007)[3]認為小額信貸是以服務社會為目的為廣大微小經濟體提供的小額的貸款服務。世界銀行的《小額金融信貸手冊》提出,小額信貸是意在向中低收入階層提供小額度的持續信貸服務活動。
從國內外研究可以看出,小額信貸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第一,服務對象是中低層收入階層。這與它的扶貧目標相輔相成,是其區別于常規金融服務活動的最本質的區別;第二,授信額度較小,但目前還沒有一個絕對數作為具體的標準,主要是根據金融機構自身的規定作為依據;第三,保證小額信貸機構自身的生存與發展。這樣才能保證提供持續的信貸服務活動。綜上所述,本文中的小額信貸是指專向中低層收入群體提供小額度的持續的金融服務。
1.2 農戶小額信貸的概念
我國從2000年開始在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的正規金融機構中試行并推廣了小額信貸活動,至此,農村信用社開始在小額信貸的舞臺上發揮主力軍的作用,為農村金融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對于農戶小額信貸的定義目前還沒有一個標準的定義,中科院對其的定義是:以農村為核心的,在給定的條件下給中低層收入階層提供生產經營的不同于傳統銀行的特殊的信貸方式;在2001年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小額信貸管理指導意見》中指出“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指以農戶自然人為貸款對象,基于農戶信譽核定的限額內向農戶發放的無需抵押和擔保的貸款”。本文采用農村信用社對它的定義。農戶小額信貸比小額信貸涵蓋的范圍更小。具體的有以下特點:
1.2.1 無需擔保 不同于傳統銀行的貸款方式,農戶小額貸款是以農戶的信譽為核定貸款額度的保證,不需要抵押和擔保,一般把農戶的信用等級分為優秀、較好、一般三個層次,以此作為發放貸款限額的貸款證,在不超出其限額范圍內,可以憑證隨時辦理。信用社采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貸款管理辦法。
1.2.2 面向農戶 農戶小額貸款業務主要是面向廣大農村地區,特別是針對擁有農業戶口、主要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民及個體經營戶。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有合法經濟收入來源,具備勞動生產能力和償本還息的能力的農戶,才能向相關機構申請小額信貸。
1.2.3 用途多樣 農戶小額信貸的用途沒有對其進行特定的規定,主要的用于發展種植業和養殖業等農業生產的,購買農具為農業生產提供服務的經濟活動,用于醫療、生活用品等一般的消費。同時,不同地區的有不同的資金需求,這樣也就需要金融機構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制定不同的標準,在滿足農民從事產業結構調整和農產品深加工等經營活動的基礎上豐富了農戶小額貸款的多樣性。
1.2.4 額度較小 農戶小額貸款需要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不同機構對信用風險的評估,和自己的資金等情況進行核定,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數,每個農戶則根據自身的信用來評定等級,少則幾千,多則幾萬。
2 信用風險的概念界定
信用風險是金融機構面臨的主要風險,度量和管理信用風險是金融機構能夠持續經營所面臨的主要困難。現在關于信用風險的定義有許多不同的觀點。傳統的觀點認為債務人無力履約的風險。這種解釋將信用風險固定在了債務人出現支付困境時無法履行合約而給債務人帶來的經濟損失,顯得過于狹窄。另一種觀點是將其定義為:由于一方違約而導致債權人經濟發生損失的可能性。這個定義較傳統的定義上又有了進步,它將債務人無論是財務困難還是主觀上的不愿意履行債務都涵蓋在其中,更加科學,但是難以適應風險環境的變化和風險管理技術的發展,不能體現信用風險的本質。
在現代意義上的信用風險有了新的內容,它不僅是包括了債務人違約的風險,還包括了債務人信用和履約能力上的突然變化而使債權人資產價值發生變動損失的風險。信貸風險并不等同于違約風險,借款人的違約可能帶給貸款人的損失稱之為違約風險,它側重的是違約,而信用風險是側重于損失,本文采用現代觀點的信用風險的定義,并認為它主要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借款人存在違約的主觀意愿,即道德風險;另一個是借款人客觀上缺乏還款的能力,即借款人的償債能力;最后還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信用等級的變動,這是潛在損失的可能性。
3 影響農戶小額信貸信用風險的主要因素
按照信用風險的定義,農戶小額信貸所面臨的信用風險就是指從農戶自身狀況和財產收入狀況出發,考慮其履約能力,包括農戶未履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也包括雖然履約但由于其信用發生變化不能按時履約而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失。而影響農戶小額信貸信用風險的因素主要包括農戶自身的客觀條件、償債能力和經營能力。
3.1 農戶自身的客觀條件對信用風險的影響
農戶作為貸款的主體,是最終的還款者,他決定著還款的意愿和還款能力,所以農戶自身決定著農戶小額信貸的信用風險。
3.1.1 信用狀況 農戶小額貸款的道德風險是造成信用風險的一個主要方面,而農戶的信用狀況在直接關系到農戶是否會違約,信用好的農戶相對容易獲得貸款的資格,并且還款更及時,而信用較差的農戶,違約的可能性也越大。
3.1.2 農戶年齡 年齡與農戶是否違約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年齡越大,能創造財富的可能性就越低,農村也存在故意違約的情況,年齡越大,閱歷越豐富,他們可以通過關系渠道借款,但是違約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反而年輕人借款會考慮到信譽問題,因為它涉及到置房、購車等信貸活動,他們更會珍惜自己的信譽記錄,越不會違約。
3.1.3 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還款能力,受教育程度越高,創造財富的能力增強,同時具有相應的還款意識,道德風險降低,還款率上升。呂京娣、呂德宏(2011)[4]通過對300多分的調查問卷做了Logistic分析,得出受教育程度與還款率成負相關的關系,受教育程度越高就越不會違約。
3.2 償債能力對信用風險的影響
3.2.1 年收入水平 農戶的收入水平直接決定了償還的能力,一般來說,收入越高,還款能力越強,違約的可能性越低。在現代的農戶收入來源中,非種植業收入占據越來越重要的位置,是農戶還款能力的有力保證,農業種植業并不是主要的經濟收入來源,而在調查中發現,農戶貸款中有項目的農業家庭非種植的收入越高,還款的能力越強。
3.2.2 年支出水平 農業支出和自營的支出,是為了擴大再生產,會對農戶更好的持續的發展經營提供基礎,這樣,農戶也需要好的信用,違約的可能性較小,同時由于農戶的支出越高,根據支出衡量收入的假定,則農戶的收入也很好,還款能力就越強,因此違約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3.2.3 家庭總資產 農戶擁有的家庭總資產在某一方面來說反映了農戶的經濟狀況,房屋價值越高,經濟實力越強,雖然農戶的房屋不能作為抵押,但是卻可以做為衡量借款人償債能力的一方面,同樣,擁有的動產也是衡量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另一方面,農戶的家庭總資產越高,違約的可能性就越低。
3.2.4 勞動力數 李正波、高杰、崔衛杰(2006)[5]在研究農戶貸款的信用風險評價中指出勞動力數與農戶是否違約成負相關,即勞動力數越多違約的可能性就越小。目前我國農村大部分地區還是從事農業生產的活動,勞動力是生產不可缺少的元素,加上現在農村勞動力正在向城市流動,導致農村勞動力銳減,這樣,原來人多地少的狀況發生了變化,勞動力的增加,必然會使收入帶來相應的增加,收入增加使得農戶的還款能力得到了保障,相應的減少了信用風險。
3.3 經營能力對信用風險的影響
3.3.1 經營創收能力 農戶所從事的主要生產不同,而帶來收益的效果也不一樣,對貸款違約的可能性也不同。馬文勤、孔榮(2009)[6]指出不同于一般經驗的結果,當農戶貸款用于種植業養殖業等基本生產時,違約的可能性較大,而用于消費性的支出和個體經營時的違約可能性最小。
3.3.1 自有資金占所需資金的比例 當自有資金占所需資金比例高時,經營能力相應較好,貸款數額減少,還款的壓力越小,違約的可能性越高;而當自有資金占所需比例較低時道德風險也大,還款率越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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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呂京娣,呂德宏.欠發達地區小額信貸還款率影響因素實證分析.2011,(1):245-247.
【關鍵詞】流動性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管理
【中圖分類號】F820.4 【文獻標識碼】A
流動性對于企業的意義猶如血液對于人體一般,是企業經營的一項基本資源,充足的流動性可以用來滿足預期和突如其來的現金流出,滿足企業規模擴張的需求,保證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轉,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相反,因缺乏流動性而無法及時滿足債務償付義務,將會危及企業的活力,嚴重的可能導致企業破產。因此,流動性管理對于企業而言顯得尤為必要,特別是那些負債較高、固定資產占比較低,擁有大量流動資產的金融機構,其活動的本質就是作為流動性的通道,故而對流動性的管理需要更加精細化。
流動性的含義和來源
流動性的含義。對流動性進行系統研究之前,首先需要明確流動性的含義,準確的定義是一項基礎而重要的內容。流動性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流動性特指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它們在性質上屬于容易變現的資產;廣義的流動性是指需要貨幣時獲取現金的能力,這種能力主要體現在時間上的及時性、價格上的合理性以及數量上的充足性。美國銀行業協會對流動性的定義為:銀行能夠在一定時間內以合理的成本籌集一定數量的資金來滿足客戶當前或未來的資金需求。加拿大財政部金融機構監理局將流動性定義為一種能力,具體指一個機構可以及時地以合理的價格獲得足夠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來應對到期的承諾。這些發達國家金融機構對流動性的定義都是廣義的。在廣義的概念下,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是一項資產,是變現能力較強的流動性來源之一。目前對流動性的研究也大部分泛指廣義上的概念。
流動性的來源。流動性的來源渠道有很多,但主要可以劃分為以下三類:一是企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現金流,如銷售產品回籠的資金,對于金融機構而言,資產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或分紅即屬于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現金流。該來源是一種基礎性的流動性來源;二是通過籌資活動獲得資金,包括短期籌資、中長期籌資以及權益籌資。不同的籌資來源可以應對不同的流動性需求,以金融機構為例,短期非急迫的流動性需求可以通過回購、隔夜拆借等手段解決,長期非急迫的流動性需求可以通過信用借款、發債或股權等方式解決,對于急迫的流動性需求則要采取非常措施,如擔保籌資、向央行借款等。在正常的經營情況下,通過負債獲得資金是一種很好的流動性來源,但是當發生系統性危機或者機構自身的信用受到市場質疑的時候,籌資困境會誘發資金的流出,增強現金流入的困難;三是通過銷售資產獲得資金,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資產能否及時地按照賬面價值變現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如資產所處市場的深度(反映承受大額交易的能力)、廣度(反映參與者的多少)等。其中容易變現的資產可作為流動性儲備,流動性儲備是所有流動性來源中最可靠的。企業為了應對意外的流動性需求,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流動性資產,但流動性儲備資產的回報率是最低的,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企業會盡可能地降低此類資產,合理的流動性儲備規模是在流動性風險和盈利之間尋找平衡。經營活動和銷售資產取得的現金屬于內生流動性,籌資屬于外生流動性,流動性儲備猶如水池中的水一樣,現金的流入似水池的進水口,現金流出似水池的排水口,當資金的流入大于流出時,流動性儲備就會增加,相反,當資金的流入小于流出時,流動性儲備就會相應減少。
應對需求時流動性來源的安排順序。一般而言,以上三種流動性來源在滿足需求時,未擔保的籌資安排是在經營現金流之后的第一道防線,出售資產變現是最后一道防線。之所以如此安排,是因為抵押或者賣出資產,尤其是那些固定的或者關乎企業生存的重要資產,將減小企業的財務彈性,降低企業未來盈利能力,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當然,這樣的一種順序也不是固定不變的,有時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景來綜合考察各個來源的特點。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而言,正常情況下,銀行借款是一項很好的流動性來源,但當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或者自身經營、聲譽發生重大損失和變化時,銀行借款將會變得異常困難,出售資產將會成為獲取流動性的首選途徑。
流動性風險的含義和分類
流動性風險的含義。若在流動性概念的基礎上來定義流動性風險,那么流動性風險的概念將更為具體,它是指企業不能根據需要而以正常的價格(合理的融資成本和資產的賬面價值)及時獲取現金從而遭受損失的風險。流動性風險是企業在經營與管理過程中面臨的一種主要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強、沖擊破壞力大的特點,尤其對于高杠桿經營的金融機構,其被稱為“最致命的風險”。在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中,很多資本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金融機構由于缺乏充足的流動性來應對債務,被迫進行合并或者被收購,甚至走向了破產清算的境地。這次危機證明了流動性風險爆發的突然性和嚴重性,流動性風險的管理成為金融機構持續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流動性風險的來源及分類。流動性風險的產生需要兩個條件:一是存在流動性需求。流動性需求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流動性缺口,即現金的流出大于現金的流入;二是無法以合理的價格獲取資金。
其一,錯配型流動性風險和突發型流動性風險。從流動性缺口產生的原因上,可以將流動性風險分為兩類:錯配型流動性風險和突發型流動性風險。錯配型的資金缺口是指由于資產負債期限和規模錯配導致一定時期內現金的流出大于現金的流入。如短債長用的情況,短期負債到期后需要償還,但資產期限尚未到期無法及時回流現金,從而導致凈現金流出。對于提供流動性轉化的金融機構而言,這樣的錯配是無法避免的,是由金融機構的經營性質和資產負債表結構本身決定的,從性質上講是內生的。突發型的資金缺口指資金的需求超出了金融機構的計劃,或者現金的流入低于金融機構的預期,導致沒有充足的資金應付突發的現金需求。造成突發型資金缺口的原因有很多,大體可以歸為四類:一是無法預測的現金流量。二是不利的法律或者管理部門的裁決;三是企業財務管理不規范和企業的負面印象。在現實的經營環境中,大部分企業,尤其是金融機構都會面臨一些在時間或者數量上無法預測的現金流量,如居民儲蓄存款、開放式基金的贖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財務性投資等項目在時間和數量上均不確定,并且無法預測的程度越高,突發型流動性風險也就越高;四是不利的法律或者部門裁決會帶來緊急的支付、賠償和停業的成本。這會對經營活動和相關的現金流量造成暫時的或者永久的破壞。企業財務管理是一項復雜的活動,其本身具有相當程度的無法預測性,如果管理不規范,就會增加預測企業現金流的難度。企業的負面印象會改變利益相關人的行為方式,降低交易和減少資金供給,使企業未來現金流的變動不可預測??傮w而言,突發型的流動性風險往往由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或操作風險等其他風險而引發,是一種“間接的、結果性”風險,從性質上講是外生的。其實在大多數情況下,流動性風險早已蘊含在資產負債表的脆弱性中,而一些觸發性的事件會將其暴露出來,流動性缺口的產生往往是內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其二,籌資流動性風險和資產流動性風險。從獲取資金的方式上也可將流動性風險分為兩類:籌資流動性風險和資產流動性風險。籌資流動性風險是指不能根據需要在成本合理的程度上獲得未擔保的籌資而遭受損失的風險。造成籌資流動性風險的原因包括以下幾方面:負債不具有連續性;缺乏融資市場渠道;負債籌資來源過度集中和宏觀環境的不利變化。當信用資金的提供者不愿意將到期負債繼續提供給企業使用,或者企業被迫接受增加的成本來保證負債來源時,往往表明企業的籌資流動性風險已經存在了,信用資金的連續性可以作為籌資流動性風險的早期信號。缺乏融資市場渠道意味著企業無法進入特定的融資市場,從而被迫接受較高的融資成本,比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如果無法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那么短時間的資金需求將被局限在需要資產抵押的回購市場上。企業過分依賴單一的產品、市場或者貸款方也會增加籌資流動性風險,因為過度集中的籌資來源一旦停止,企業想要尋找到替代性的融資需要付出極大的努力。當然,宏觀環境的不利變化,比如金融系統流動性趨緊,同樣會增加企業籌資的難度。資產流動性風險是指不能根據需要按照賬面價值將資產變現從而遭受損失的風險,包括以不合理的貼現折扣比例將其資產作為抵押品,或者只能以較低的價格賣出其資產組合。通過資產獲取流動性的方式包括抵押無負擔的資產獲取貸款、出賣流動性資產獲取資金、進行資產證券化、變賣非流動性資產等。這些方式一般與資產流動性風險的高低相對應,如果企業擁有充足的營業現金流量和籌資來源,就不會面臨資產流動性風險,當資產流動性風險較低時,企業可以通過抵押資產獲取現金,如果企業通過變賣非流動資產來獲取流動性,則意味著企業的資產流動性風險已經很高了。影響資產變現的因素包括資產市場性的缺乏、缺少無負擔的資產、資產過度集中、企業自身高估資產價值、貸款抵押物不充分等。資產市場性的缺乏意味著資產不容易或者根本無法變現,比如廠房、辦公樓等固定資產的售賣一般需要較長的時間,不容易及時變現以滿足流動性的需求;缺少無負擔的資產表明企業缺乏可處置的資產,那么通過資產獲取流動性的基礎也就不存在了;資產過度集中存在兩個含義,一方面指企業擁有的頭寸相對于市場容量來說占比較大,另一方面指某一資產的頭寸在企業整體資產規模中占比較大。過度集中的資產可能會由于市場深度不夠而無法按照賬面價格整體變現,例如企業某一金融資產進行大規模拋售時,市場價格有可能出現大幅度下降,從而影響資產變現的價值。過度集中的資產也有可能遭遇因市場突然變化而無法變現的風險,2007年的金融危機使得“次級債券”交易幾乎停滯,大量持有該類債券的金融機構損失慘重。而如果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被高估,那么企業以該項資產為基礎獲取流動性的數量必將低于企業的期望值。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如果貸款項目出現風險,那么可以通過處置抵押物來回收資金;但如果抵押物的價值不足以彌補本息金額,那么金融機構將會遭受損失。
其三,流動性漩渦?;I資流動性風險或者資產流動性風險的出現都會給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失,帶來財務困難。但在某些情況下,籌資流動性風險和資產流動性風險會同時出現,形成流動性漩渦,造成失去償付能力的危險。流動性漩渦可以由內部或外部因素誘發,企業首先出現籌資困難,被迫出售或抵押資產,從而降低財務彈性,引起利益相關人的擔心,抽離資金,導致企業籌資更加困難,進一步出售資產變現,最終進入財務困境,造成償付危機。
流動性管理的目標和原則
流動性管理的目標。流動性管理的目標是保證企業有足夠的現金應對未來流動性需求,確保企業無論在正常經營環境中還是在壓力狀態下,都有充足的資金應對資產的增長和到期債務的支付,其核心是對流動性風險的控制,雖然極端流動性風險(流動性漩渦)發生的概率極低,但破壞性極高。正常條件下,企業為了追求利潤不能始終儲備足夠高的流動性資產以應對極端的流動性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控制是將流動性風險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時保持快速發覺流動性問題的能力,一旦發生異常情形,可以采取措施迅速獲取流動性。
管理流動性風險的方式。流動性風險與其他金融風險的覆蓋方式不同(詳見表1),市場、信用和操作風險會造成資產損失,侵蝕企業的資本,需要通過資本來覆蓋損失,流動性風險指的是在一定時間段的累計凈現金流出,解決問題的方式是需要現金的流入,資本在這方面的作用有限,應對流動性風險需要靠高流動性資產的出售或借貸市場上資金的融入。流動性風險的管理是減少凈現金流出和用流動資產抵消凈現金流出的風險組合。如果一定時間段內,符合條件的流動性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入超過了該時間段內的現金流出,那么流動性風險就能實現完全覆蓋。而某時間段的現金凈流出和可變現資產的現金流入與企業的資產負債狀況、市場地位以及市場的狀況息息相關,所以流動性風險必須在不同的情景下進行分析。
影響企業流動性風險的因素包括內外兩方面。以金融機構為例,內部因素包括資產配置結構、籌資能力和經營狀況等,非流動性資產占比較高、過多的流動性負債支持長期資產、資產負債結構不匹配、經營虧損等情況的出現將直接影響企業的資產變現和籌資來源,引發流動性風險。外部因素包括宏觀經濟環境、貨幣政策、金融市場的變化、行業的發展狀況等,經濟增速下滑、緊縮性貨幣政策、金融行業的周期性變化等會對個體金融機構產生系統性的流動性風險。就個體金融機構而言,外部因素是不可控的,屬于系統性風險,而內部因素是可掌控的,也是企業控制流動性風險需要努力的方向。
流動性管理的原則。流動性管理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是流動性管理必須面向未來。流動性風險是未來發生的事件導致不利結果的風險,流動性管理必須估計未來的資金需求,并尋找相應的資金來源。二是流動性管理必須為突發的現金需求保持一定資金作為緩沖。突發的現金流發生的概率和造成的影響成反比,發生率越高,企業準備充分,造成的影響也就越??;相反,發生率越低,企業準備不足,造成的影響也就越高,因此為突發的現金需求預備資金對于流動性管理至關重要。三是流動性管理要盡可能地平衡成本和收益。流動性不足無法應對極端的流動性風險,而流動性過多又會提高成本,降低收益,故此流動性管理是在成本和收益之間尋找平衡的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