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30 14:36:0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企業稅收征收方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第二條納稅人以各種形式轉讓煤礦均應依法、按期、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按期、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繳。
第三條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轉讓煤礦行為根據不同情形采取查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征稅。
一、對納稅人能夠如實提供轉讓煤礦有關情況及相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采取查實征收方式征稅。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能夠提供取得煤礦產權時的完稅憑證的,稅務機關可確認其相關成本、費用。
二、對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轉讓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認為其申報情況屬實的,以申報轉讓額為計稅依據。
(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轉讓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認為其申報轉讓額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煤炭可采儲量和當地政府部門確定的最低噸煤轉讓價確定轉讓額作為計稅依據。
最低轉讓價=可采儲量×最低噸煤轉讓價
(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對稅務部門確定的計稅依據有疑議的,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價格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當地政府負擔。一經評估,以評估價作為計稅依據,原最低轉讓價自行廢止。
四、納稅人轉讓煤礦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對采取查實征收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計算征收有關稅、費、附加及基金。
(二)對采取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分別計算征收有關稅、費、附加及基金。
(1)以銷售不動產方式轉讓煤礦的,按照規定稅率征收相關稅、費、附加及基金。所得稅征收率為4.4%(納稅人為企業、單位的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為個人的征收個人所得稅,下同)
應納營業稅額=轉讓價×5%
應納城建稅額=營業稅稅額×7%(5%,1%)
應納教育費附加=營業稅稅額×3%
應納地方教育附加=營業稅稅額×1%
應納水利建設基金=轉讓價×0.1%
應納印花稅額=轉讓價×0.05%
應納所得稅額=轉讓價×4.4%
(2)以股權轉讓、探礦權轉讓、采礦權轉讓以及其他方式轉讓煤礦的,所得稅征收率為10%,并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應納所得稅額=轉讓價×10%
應納印花稅額=轉讓價×0.05%
第四條各級國土、工商、煤炭等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煤礦轉讓稅收征收工作。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煤炭企業有關股權變更、法人代表變更、轉讓期可采儲量等相關信息。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征收相關稅、費。
各級國土、工商、煤炭等相關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方可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各級公安部門協助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做好涉稅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各旗、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煤炭銷售價格等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當地最低噸煤轉讓價。
第二條凡在區境內開采石灰石的單位和個人為石灰石資源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資源稅。
收購未納稅石灰石的區境內的水泥生產企業為石灰石資源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代扣代繳資源稅。
第三條石灰石資源稅征收方式分為查賬征收、核定征收和代扣代繳。
(一)對財務核算健全且使用炸藥開采石灰石的納稅人,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實行查賬征收資源稅方式,即由主管地稅機關依據石灰石實際銷售量和自用量,按規定單位稅額征收資源稅。
(二)對財務核算不健全且使用炸藥開采石灰石的納稅人,采取“以藥控稅,源泉控管”,即從開采石灰石所需炸藥入手,把炸藥審批(領用)作為源泉控管的關鍵;以實際炸藥單位消耗量測算出每噸炸藥石灰石開采量計稅定額,實行核定征收資源稅方式,即由主管地稅機關依據納稅人上月炸藥消耗量按照計稅定額換算成的石灰石開采量,按規定單位稅額征收資源稅。
(三)對收購未納稅石灰石的水泥生產企業,采取“資源稅證明”管理制度,實行代扣代繳資源稅方式,即由收購未納稅石灰石的水泥生產企業,在石灰石收購環節,按規定單位稅額代扣代繳資源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和《省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代扣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
2、凡開采應稅石灰石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應稅石灰石資源時,應當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應稅石灰石資源時已申報納稅并免予扣繳資源稅的依據。“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甲、乙兩種,“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于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于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資源稅管理證明”,由納稅人申請,主管地稅機關核發。
3、收購未納稅石灰石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和《省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或未足額繳納資源稅的,由水泥生產企業在石灰石收購環節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水泥生產企業應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以備地稅機關核查。
第四條稅額計算
(一)全區石灰石資源稅單位稅額:2元/噸。
(二)全區每噸炸藥石灰石開采量計稅定額:3000噸。
(三)資源稅計算方法:
1、查賬征收方式
應繳資源稅額=(銷售數量+自用數量)×單位稅額
2、核定征收方式
應繳資源稅額=炸藥使用數量×每噸炸藥石灰石開采量計稅定額×單位稅額
3、代扣代繳方式
應代扣代繳資源稅額=收購未納稅石灰石數量×單位稅額
第五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資源稅的納稅人,因特殊情況提出調低每噸炸藥石灰石開采量計稅定額申請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結合納稅人的機器設備生產能力、國土資源部門核定的年開采規模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每噸炸藥石灰石實際開采量確實低于計稅定額的,在不超過20%(含20%)的幅度內核準降低計稅定額。
第六條爆破企業接受石灰石資源開采單位和個人委托購買炸藥用于開采石灰石的,以石灰石資源開采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按照第四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爆破企業購買炸藥用于其他用途的,應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證明材料,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后,不予核定征收資源稅。
第七條征收管理
(一)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或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必須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必須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或解繳資源稅。
(三)主管地稅機關應加強石灰石資源稅征收管理,按規定做好稅種核定工作。
(四)地稅部門應加強同公安、國土、安監、工商、國稅、黃堡鎮、民爆公司等單位的聯系和協作,定期交換相關信息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公安、國土、安監、工商、國稅、鎮、民爆公司應結合各自工作職責,積極協助和支持地稅部門,切實做好石灰石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條法律責任
納稅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繳納以及其他違反《征管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主管地稅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可提請公安機關暫停審批炸藥,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鍵詞:微商;納稅;稅收管理
微商作為以信息網絡技術的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逐漸成為消費者們心中交易的首選途徑。與傳統商業活動相比快捷方便,經營成本低,交易效率高等優點是微商能夠在眾多經營模式中脫穎而出的重要因素。分析和研究微商的相關稅收征收管理條例的實施辦法和實施稅收的具體情況,探究有關微商的稅收征收管理現狀,微商稅收管理行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微商行業所反映出來的稅收方面的弊端和相應解決方案。如何有效的對微商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并且針對微商這種新模式的特點進行歸納總結,從而得出科學系統的結論是目前的首要解決目標。因此,分析微商稅收管理現狀,提出新問題,研究應對的新方法,改善現狀和更好的完善稅收體制為當務之急。
一、微商及其稅收管理的現狀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目前微商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認知定義。一般是指以“個人”為單位的、利用web3.0時代所衍生的載體渠道,將傳統方式與互聯網相結合,不存在區域限制,且可移動性地實現銷售渠道新突破的小型個體行為。通俗一點來講,微商就是在移動端上進行商品售賣的小商家。微商也包括我們通俗意義上的微信電商,而微信電商卻不是微商的全部,僅僅是微商經營活動的其中一個媒介載體。微商和淘寶一樣,有天貓平臺(B2C微商)也有淘寶集市(C2C微商)。而不同點則是微商基于微信“連接一切”的能力,能夠實現商品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薦與朋友圈展示。
在移動終端的進步與發展的同時,各類社交應用軟件也已經逐步深入我們的生活當中,尤其是微信等社交軟件更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應用軟件。“ 溝通即是商機”。微商便是捉住了這個機遇,從傳統的電子商務平臺中脫穎而出,儼然已經成為時下電商模式的后起之秀。據針對大學生的調查中的不完全統計顯示,每十個人中,都會至少有2人知道、接觸過微商或者有朋友選擇微商這種經營模式。而這十人中,又起碼會有1人會選擇微商這種購物模式或表示正在觀望中。促使他們購買的原因各不相同,也同樣有人表示會考慮有機會可能成為微商的可能。
但是由于微商模式的過快發展,以及微信的龐大用戶量,導致相關的規定和配套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及時的做出應對措施。所以微商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模式,卻沒有一套完全適應的制度和政策以及健全的行業規范。在對于微商行業稅收管理的現狀信息采集的結果中顯示,4627%的人認為微商需要交稅,2836%的人則沒有明確的意識到微商稅收管理上面的問題。
我的觀點是,微商作為一種銷售模式,姑且認為這是一種品牌行為,且不考慮的品牌是否經工商部門注冊,單純就這一角度來看,這種企業線上營銷手段也屬于分支機構的一種,所以也應該具有稅務登記證,即應該交稅。而對“如果您也是微商,您是否會對于稅收方面的相關稅收標準有所研究呢?”這個問題,絕大多數同學給出的答案都是不清楚或可能會考慮。這說明,對于稅收管理條例的相關普及方面還是有所欠缺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但是根據我所調查到的資料顯示,目前大多數的微商商家在經營中并沒有得到有效的監管。所以我認為,我國應當采取對微商征稅的政策。否則將造成市場上同類經營者卻有著不同的稅收負擔的現象,這一點不利于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而現今的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完善稅收的法律規定和稅收征收管理辦法,逐步修正不足,以此來規范微商稅收征管。
二、微商在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
21世紀是信息時代,是網絡時代。在電子商務高速迅猛的發展的同時,也留下了諸多難以忽略的問題。而微商這種銷售模式作為電子商務網絡下新興的分支,除了和電子商務有著相同的問題之外,還有這自身特性所帶來的亟待解決的一系列關于稅收管理的問題。這些問題反應了微商在稅收管理方面還有著很大的改進空間,與傳統的銷售模式既有相同之處,又存在著需要改革的地方。
(一)線上經營往往沒有在相關單位注冊,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明確掌握應納稅人的具體信息
稅務登記指的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的法定制度,個體工商戶同樣需要向生產經營所在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這樣做將有利于稅務機關了解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掌握稅源并且加強征收管理。但是線上經營者往往都鉆了這個空子,由于無需在工商局注冊,所以就不會被稅務機關約束。這樣會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明確地掌握應納稅人的具體信息,進而可能會有漏管漏征的事情發生。無經營地點這一便捷的、低成本的銷售方式同樣給稅務機關提出了難題:無法使用傳統的現場查驗方法來掌握商鋪具體信息,導致所經營的商品的具體數據收集工作也無從下手。
(二)經由網絡銷售的商品多數采取數字化和電子化,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稅務監督
稅務監督是國家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根據稅法和財務制度制定的,這樣一來可以促使納稅人依法經營,在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加強會計管理工作,二來還可以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遵守法紀。但是由于沒有辦法做到有力的監管,所以不利于建立健全的利于納稅的基礎工作,也顯現出容易出現稅收漏洞的問題。與傳統的經營模式相比,微商行業多采取零售的方式,支付方式一般不直接經由銀行,具有數字化、信息化等特點,并且無法完全杜絕偽造,修改等行為,導致相關部門無法通過銀行進行對賬戶的監管,無法有效的調控稅款流失的風險,也給傳統的查賬帶來困難。微商通過使用移動終端和現代通訊等技術,使得交易在相對不公開、隱蔽的空間完成,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之間的概念,這就使得商品、勞務難以區分,而模糊的邊界亦導致對征稅對象難以準確判定。整體過程中沒有產生任何單據、紙面憑證,甚至專門從事分銷的微商連同進貨和發貨的環節都一并省去了,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的難題。
(三)我國現行的稅法制度大多以實體交易為對象,但是微商的出現導致稅收法律要素的界限進一步模糊
傳統的貿易形式下,很容易界定納稅義務人的身份,但是對于絕大多數未成規模的微商來說,由于沒有實體店,并且不排除存在刻意隱藏的情況,所以無法明確誰是納稅義務人。納稅地點往往涉及稅收管轄權和常設機構等問題,微商的交易活動則恰恰沒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場所。而交易涉及的其他方面,如服務器、賣方、支付方和物流所在地等就都因此可能處在不同的位置。這也導致了納稅的服務地點和稅收的管轄權難以確定。微商的最大優勢就是便捷。而這種便捷則體現在沒有具體的店鋪這一方面。由于沒有店鋪進行監督,就模糊了實體商品和交易的信息,給了商家可乘之機。交易完成后,稅務機關無法確定具體商家,故而更加無法核定其收入和成本。這樣一來相關部門甚至無法根據商家的經營特點和經營范圍來核定企業的應納稅種和稅目,直接影響到了報稅和納稅申報,無法開展接下來的工作。
三、對于微商在稅收征管方面存在問題的改進意見
(一)完善相關法律,明確微商納稅的相關納稅要素
微商改變了傳統的銷售模式,行業規范尚未形成。但是由于微商模式的過快發展,以及微信的龐大用戶量,導致我國現行的稅收理論沒有及時適應新的銷售模式,財務制度有所欠缺,相關的規定和配套的法律法規都沒有及時的做出應對措施。解決微商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關鍵是需要大量的信息來輔助,而信息商家的上報信息只能全部憑借自覺來進行,這也需要法律的協助。商家之間的競爭也很激烈,不排除有依法上報信息的誠信商家,可是相比較之下稅收的公平性原則就會得不到保障。所以微商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模式,卻沒有一套完全適應的制度和政策以及健全的行業規范來制約它的發展是不安全的。對于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納稅期間和納稅地點等重新進行界定,將微商作為電子商務的一個分支這一情況充分考慮進來,結合和借鑒電子商務這種銷售模式進行分析。盡快明確和完善針對于微商的相關法律規定,授予稅務機關合法的權利去執行收集數據和有關關聯方的涉稅信息,并且明確要求微商的經營者提供涉稅信息,指定一些專門的管理機制來監管微商的經營活動。與此同時,微商作為電子商務的一個分支,應該也享有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例如,針對海外代購現象,應明確微商的稅收管轄權,規范進出口商品的稅收管理制度。作為小微企業,享受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在掃除微商商家的盲區的同時,也為商家解除了后顧之憂。與此同時,工商部門也需要根據微商的特點,簡化相關的微商工商注冊登記等流程。
(二)解決數據收集和信息的可靠來源的相關問題
作為解決微商稅收征收管理問題解決的途徑之一,就是盡快解決數據的收集和整理的工作來約束微商的“自由發展”。與傳統銷售方式相比,微商的銷售模式十分具有創新性,導致一方面傳統稅收中長期存在的效率低、稽查力量薄弱等老問題依舊存在的同時,另一方面又面臨了微商小額交易,網絡交易無實物,信息無法有效的收集整理的新問題。新老問題的雙重作用下,使微商的稅收管理現狀不容樂觀。國家的監管力度雖然加大了,但是也無法全面的進行實地核查。所以,是否能夠開發出一種電子自動監管機制,用來自助的檢測微商甚至電子商務全行業的稅收相關數據,來解決不適應于傳統的銷售模式的稅收理論的相關問題呢?
這是一個順應時展而必然會面臨的話題。培養相關人才,專項治理關于微商行業的稅收管理現狀,針對上述幾大問題進行深入的專項管制,既能夠有效的防止微商出現偷漏稅的現象發生,又能夠解決就業環境下人口多,就業難的問題,是一項一舉多得的好事。
(三)從根源上抓起,對微商實行嚴格的實名制注冊管理
既然微信根植于網絡,發展于社交應用軟件,那就應該要求移動社交平臺、支付平臺和銀行做好微商的開戶管理,規定微商在平臺上收支活動只能通過唯一一個實名認證的賬戶進行,工商、質監,包括微商移動社交平臺應當聯合做好交易商品的管理。相比之下微信支付的提現功能必須通過實名認證后才能進行就顯得更加趨于制度化、標準化。而就在今年三月份,微信新出臺了對于零錢提現收費規則的說明,標明了自2016年3月1日起,每人僅累計享有1000元的免費提現額度。對于超出額度的提現行為,則按照提現金額的01%來收取手續費,也就是每提現1000元會相應的收取一元的手續費(單筆手續費小于01元的,按照01元收取)。這一現象也正是說明了國家層面和運營微信的主管團隊也已經注意到了微商大肆盛行的問題,并對此做出了一些相應舉措。網絡交易環境是與我們大家的生活都息息相關的事,只有大家一起聯合起來,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由此我們完全可以期待,未來的微商服務會在越來方便大家的基礎上,保持強勁的發展勢頭,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迸發新的生機與活力。
四、總結
對于隊伍越來越壯大的微商行業的稅收管理系統的相關研究,是符合當前社會以及經濟的發展趨勢的,這樣的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這個飛速發展的信息化時代,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也在順應時代變化下作出了極大改變,但是還是存在著一些弊端和不足,有些不足已經發展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及時的革新我國的稅收管理方法,完善我國的稅收管理制度和監控措施是可行的并且十分有必要的。本論文在理論上為網絡盛行下的微商行業的健康發展方面增補當前存在的不足,同時能夠在實際上為電子商務活動能夠有效的保證稅收征收管理的實踐活動提出可借鑒的實踐方案。相信我國的稅收管理會結合網絡這把雙刃劍發展的越來越好,更加適應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作者單位:延邊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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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會計;稅收資金;成本效益
1稅收會計在會計體系中的地位
稅收會計是國家各級稅務機關核算和監督稅收資金運動的一門專業會計。按照我國現行對會計體系的分類方法,把會計分為企業會計和預算會計兩類。一般認為,稅收會計是預算會計體系的組成部分,這是主流派的觀點;還有一種非主流的觀點,認為稅收會計并非預算會計的組成部分,稅收會計與預算會計是并列的關系。對于這一問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和準則中沒有明確說明,甚至在1997年預算會計制度改革中出臺的一系列預算會計準則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稅收會計,給人的感覺似乎稅收會計不屬于預算會計。因此,從上個世紀后期開始,稅收會計總是獨立于預算會計之外,而進行著一次次小動作的改革,直到今天也沒有擺脫計劃經濟的影響而與稅收計劃、稅收統計捆綁在一起,使稅收會計在會計體系中的地位始終不明確。那么,稅收會計在整個會計體系中究竟處于什么地位呢?對于前述提到的將稅收會計與預算會計并列的提法,筆者認為是行不通的。我國的會計體系,通常是按照是否以取得利潤為根本目的,將會計分為企業會計和預算會計兩大類,而稅收會計肯定不是以取得利潤為目的的,它不屬于企業會計,這是毫無疑問的。按照這種分類方法,不是企業會計就一定是預算會計。如果將其獨立出來作為與企業會計、預算會計并列的第三大類會計,無論從哪方面講,都很難找到充足的依據。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其惟一的理由就是認為稅收會計有獨立的研究對象,是獨立的專業會計,因此是獨立于預算會計體系之外的一門專業會計。對此,筆者認為這不能成立。理由是:
1.1我們承認稅收會計有其獨立的研究對象,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并不能因為其有相對的獨立性就能將其在會計體系中單列一個體系,它完全可以是會計體系某一大類中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專業會計。因此,具有獨立的研究對象并不能成為將稅收會計獨立于預算會計體系之外的理由。況且這種所謂的獨立性,實際上也是相對的。
1.2我們將會計分為企業會計和預算會計兩大體系,在每一個體系(類)中,又包含若干門專業會計,如企業會計體系中包括:財務會計、成本會計、管理會計等;預算會計體系中包括: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預算會計、事業單位預算會計、國庫會計、稅收會計等。如果將稅收會計獨立出來與企業會計體系和預算會計體系并列成為第三個會計體系,在這個體系中除了稅收會計本身外還有什么呢?這無法形成一個體系。當然最關鍵的問題還在于從會計屬性上看,它是屬于非盈利性的會計,從大的類別看,它應屬于非盈利會計系列中的一員。
2稅收會計與稅務部門(行政單位)預算會計的關系
2.1會計主體不同。稅收會計的會計主體是直接負責稅款征收和入庫業務的稅務機關。不直接負責稅款征收和入庫的稅務機關,如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地(市)稅務局等雖然也是稅務機關,但不是稅收會計主體。而稅務部門預算會計主體則是指稅務系統的各級行政機關單位,凡是由預算撥款,并獨立核算的,包括國家、省、地(市)等各級稅務機關在內的稅務行政部門。
2.2會計核算對象不同。稅收會計的核算對象是一級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稅收資金及其運動,即從稅金的應征到入庫、提退的全過程。而稅務部門發生的稅收資金以外的資金運動則不是稅收會計的核算對象,而是行政單位預算會計的核算對象。因此,在稅務部門發生的各項資金的收支活動中,必須嚴格區分哪些是稅收資金,哪些是非稅收資金,在此基礎上分別用不同的會計來核算。由于兩者會計對象(內容)的不同,導致其會計要素也各不相同。稅收會計的會計要素只分為稅收資金來源和稅收資金占用兩大類;而行政單位會計的會計要素分為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五類。
2.3會計確認基礎不同。稅收會計適應其核算需要,分別在稅收資金運動的不同階段采用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分段聯合制為會計確認基礎。而行政單位會計,目前主要采用收付實現制作為會計確認基礎。
2.4會計核算所依據的制度基礎不同。在具體處理業務時,稅收會計要以《稅收會計制度》作為其規范性的要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而行政單位預算會計要以《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以及相關的其他制度為依據。
3稅收會計主體及其核算單位問題
3.1上解單位。是指直接負責稅款的征收、上解業務而不負責與金庫核對入庫和從金庫辦理稅款退庫業務的基層稅務機關。其稅收會計要核算稅收資金從實現到上解的過程。
3.2混合業務單位。是指與鄉(鎮)金庫的設置相對應,對鄉(鎮)固定收入和縣鄉(鎮)級共享稅款收入除負責征收以外,還負責與鄉(鎮)金庫辦理其入庫、退庫業務,對縣級固定收入稅款和縣級以上稅款收入只負責征收、上解業務,不負責入庫、退庫業務的基層稅務機關。其稅收會計要核算稅收資金從實現到上解過程及部分稅款的入庫和提退過程。按照前面對稅收會計主體含義的界定,這四種單位都進行稅收業務的會計核算工作,因此都應是會計主體。但對這一問題的理解,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會計的主體,是指直接負責與金庫核對入庫稅款和從金庫辦理稅款退庫業務的稅務機關,即上述四種單位中的入庫單位和雙重業務單位才是稅收會計主體。第二種觀點認為上述四種單位均是稅收會計主體,只是按其反映稅收資金運動過程的完整性分為完全獨立的會計主體和相對獨立的會計主體。獨立的會計主體指核算稅收資金運動的全過程(即從申報到入庫全過程)的稅務機關,上述的入庫單位和雙重業務單位即屬于此類;相對獨立的會計主體是指核算某階段的稅收資金運動過程(即從申報到上解過程)的稅務機關。
一、實行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目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縣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房地產稅收收入大幅增長,已成為全縣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但由于房地產交易行為面廣量大,涉及的稅種和征收環節多,征管難度大,稅務部門對房地產流轉的三級市場管理手段還有待加強,開展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勢在必行。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是指由縣地稅部門統一設置征收窗口,對房地產交易所涉及的稅收,由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的單位和個人,向地稅部門繳納各項稅收后,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憑地稅部門開具的發票和完稅證辦理土地、房產權屬登記(包括贈予、變更、過戶)等相關手續,實行“以票控稅、先稅后證”。因此,實行辦證環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能夠有效堵塞征收漏洞,防止稅收收入流失,對規范全縣地方稅收管理、增加財政收入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實行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的方法
(一)征收范圍。凡我縣境內征用、出讓或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所涉及的房地產稅收。
(二)征收方式。在縣政務大廳地稅局征收區域設立“房地產交易稅收征收窗口”(以下簡稱“地稅窗口”),對納稅人辦理房產、土地權屬轉移的稅收申報、征收實施一體化管理。
(三)嚴格執行“先稅后證”制度。圍繞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通過對“四個環節”(土地征地環節、房產銷售環節、房產轉讓環節、保有環節)和“兩個關口”(土地權屬轉移、房產權屬轉移)實施全程控制,對房地產業涉及的稅種實行統一管理,把好產權辦理關,實現房地產業各稅種征收管理的有機結合。
1、土地登記環節。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登記,國土部門向地稅部門提供相關地籍資料和地價資料(包括土地權屬現狀、等級、價格等),地稅部門根據上述資料建立土地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信息庫,建立“一戶式”檔案。國土部門按照“先稅后證”制度,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屬登記時,將納稅人的完稅憑證作為權屬登記的必備資料,與權屬登記資料一并歸檔備查。未出具完稅憑證的,一律不予辦理權屬轉移相關手續,把好土地權屬轉移關。
2、房產銷售環節。房產、國土部門在辦理房屋、土地權屬登記時,將納稅人的完稅(或減免稅)憑證作為權屬登記的必備資料,與房屋、土地權屬登記資料一并歸檔備查。納稅人無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和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房產、國土部門不予辦理房產、土地權屬轉移相關手續,把好房產權屬轉移關。
3、房產轉讓環節。對單位或個人轉讓房產的(即二手房交易),由房屋交易當事人到“地稅窗口”辦理申報納稅、減免稅申請和發票開具手續,然后持完稅(免稅)憑證以及稅務發票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屬過戶手續。對單位或個人購買新建商品房辦理房產權屬登記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購買人持商品房購買合同(協議)、銷售不動產發票(全額)等資料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屬登記。
4、保有環節。地稅、房產、國土部門要相互配合,及時互通信息。地稅部門要建立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變更登記信息資料,以便加強房產、土地保有環節稅收征收管理,同時也為國家即將開征的物業稅建立初始檔案,為后續稅源的穩定增長奠定征管基礎。
(四)房屋交易價格的確定。房屋轉讓計稅依據由地稅部門依據房產交易合同等有效憑證上注明的合理成交價格確定。對納稅人申報的房產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地稅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核定其轉讓價格。交易價格按照房屋坐落地點、建筑結構、建筑年限、同類房屋市場交易價格等因素,并參照房產部門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書》進行核定。
三、切實加強對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搞好部門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關系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大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強化措施,狠抓落實,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地稅部門要按照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征管措施,簡化辦事程序,提高依法辦事效率。國土、房產等部門要切實履行協稅護稅義務,嚴格執行“先稅后證”制度,及時向地稅機關提供辦證情況。同時,要采取多種形式將房地產稅收政策、征收標準、辦稅流程等資料進行廣泛宣傳,設立公示專欄,接受納稅人的監督,調動社會各界支持參與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積極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辦法》(穗府〔1992〕85號)作以下修改,請遵照執行。
一、第四章標題修改為“價格和稅費”。
二、第31條修改為“開發區土地使用者應繳納土地使用稅(費),其中內資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件》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開發區所設機構的用地,用地者應向管委會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稅(費)10年內一律減按每平方米2元計收。”
三、第32條修改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時,該地塊發生增值的,轉讓人應向開發區稅務部門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征收方法、免征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第33條中的“增值費”修改為“增值稅”。
據調查,在一些地方,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登記的個體戶只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戶的70%左右,可見其中存在較多的漏征漏管戶。并且個體工商戶數量及其龐大,占據了地方稅務機關管理的絕大部分,并且其分布廣,遍布城鄉的各個角落,經營靈活、變化性大,這讓稅務機關的征管行為雪上加霜。個體工商戶賬簿建立不完善,難以準確查賬征收。有的個體工商缺乏建賬能力;有的個體工商戶有建賬能力且經營比較好,但其仍然不愿意建賬;還有的個體工商戶雖然建賬了,但是卻建的假賬。個體工商戶不愿建賬的原因:首先,建賬增加了經營成本,個體戶業主一般對稅收知識知之甚少,無法準確地建立賬簿,需要雇用財會人員為其記賬,增加了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成本;其次,建賬增加了收入的透明度,健全的會計賬簿,可以充分準確地反映出其經營狀況、收入水平,這將會導致稅負提高。因此個體工商戶更愿意采用定期定額的征收方式。
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從理論上講核定稅額有法可以,并不難,然而操作起來卻十分的復雜與困難。首先核定稅款需要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資料,然而個體戶業主為了少納稅,往往不會提供正確且充分的一手資料,使得稅款核定難以到位。其次征納雙方在生產經營額上難以達成共識,個體戶為了多獲得稅后利潤,一般會盡量減少其“生產經營額”。隨著計算機征收征管領域的不斷應用,極大的推動了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許多稅務部門的領導因此覺得稅務人員過多,然而有些稅務人員的素質卻沒有跟著提高,導致效率低下,又讓人覺得稅務人員過少。同時,較國家稅務機關相比,地方稅務機關人員少、事情多。據統計,稅務機構分設后,分流到地方稅務系統的人員比國家稅務系統的人員少,然而地方稅務系統的工作量卻比國家稅務系統的重。在調查的5個鄉鎮、10個街道兩千多戶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人員8人,人均管理200多戶。且地方稅務系統的征管經費少于其正常所需水平,部分執法人員的素質難以應對市場經濟形勢下的稅收征管,從而導致了征管力量薄弱。征管改革取消了專員專戶管理制度,打破了“一員到戶,各稅統管”計劃,建立了“以納稅申報為依據,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專業化分工”的全新征管模式。然而許多稅務人員舊思想、舊觀念根深蒂固,不愿舍棄舊方法,亦不會去主動跟上改革的步伐,導致征管制度與征管行為分離開來,沒能很好的結合起來。同時改革后的征管活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亦會出現很多需要探索的問題,如稅收任務的落實問題、以及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等問題。
稅收政策對個體工商戶不公。首先,國家對個體工商戶的起征點是5000元。若一個體戶月營業額是5000元(假設其利潤率為20%),則其需要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大致稅率在8%左右,相當于400元稅款,那么其稅負是是過重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對有發展前景,生產經營規模大的個體戶進行了“地方保護”,放松了對個體大戶的稅收征管。同時個體大戶由于資金較充足,往往能利用會計人員為其減小“營業額”避稅。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受傳統核定稅額方法的影響,在調查核定稅額時不注重調查研究,在未準確了解其規模大小,項目利潤高低的情況下,錯誤地、簡單地推算出營業額,使得生產經營規模小的企業反而稅負更重,形成了稅負上的差別。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但由于個體工商戶數量大、分布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很難做到完全進行營業登記。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夠嚴密且監管力度不足,導致部分個體戶業主因存在僥幸心理而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對于完善個體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