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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類型 處理原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裝工程任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雖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不具備合同生效的條件,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目前,我國建筑行業利潤高,投資回報快,而建筑市場的管理則比較混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存在著諸如承包人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簽訂合同,以及違法分包、非法轉包等等違法行為,形成了大量的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為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認定及處理提供了比較具體的法律依據,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對于合同無效的認定與處理依然存在著不同的看法。為了能給現有爭議的解決提供一些思路,有必要對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類型及其處理原則進行探討。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條件
無效合同本質上是合同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而不產生法律的約束力,因此,判斷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首先要對建設工程合同生效的條件進行探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簽訂合同的內容及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基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它的生效除要符合上述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具有與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適應的締約能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住宅建造的公民個人,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承包人一方,一般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建筑施工企業。除了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外,他們還必須具有與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相適應的締約能力,即這些建筑施工企業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二)不違反建設工程的基本建設程序
一項工程從計劃建設到建成投產使用,要經過許多階段和環節,有其客觀規律性,這種規律性與基本建設項目的技術經濟特點有著密切的關系,國家對此客觀規律性總結的基礎上,通過工程建設法規規定了工程項目建設基本程序,要求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必須遵守。比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還必須經過報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通過招標投標程序才能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等。
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解釋》,并結合建設工程合同生效的條件,可將無效建設工程合同分為以下類型:
(一)承包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合同主體的特殊性。工程建設技術含量高,社會影響很大,所以法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資格有嚴格地限制。根據我國《建筑法》第13條的相關規定,只有經注冊登記,領有營業執照,并向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才具有訂立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除此之外的任何個人及單位都不得承包工程,也不具有簽約的主體資格。由此可見,沒有通過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或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者雖領取了營業執照但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訂立的合同,都因主體不合格而屬于無效合同。另外,建設
工程施工企業資質有等級之分,不同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范圍不同,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在自己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由此可見,超越資質等級與他人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
(二)冒用有資質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與他人訂立的合同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冒用有資質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1)沒有資質或者低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或者符合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沒有資質或者低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在有資質或者符合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下與他人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無論是借用還是掛靠,其簽訂合同的過程無非存在著兩種情形:一是具體施工人以欺騙的手段與發包人訂立的合同,這種合同由于一方存在著欺騙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二是對于一些國家投資或國家控股的項目,發包人本著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理,利用手中的權力,想把工程發包給與自己有利益關系單位或個人,若此單位或個人不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發包人便相互串通,通過借用資質或掛靠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從形式上看,簽訂合同的承包主體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履行合同的實際施工人卻不具備法律規定相應資質條件,因此,這種合同屬于雙方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因此也屬于無效合同。
(三)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強制招標的范圍,是為了保證工程的質量及防治在工程分包過程中的腐敗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若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通過直接發包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若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與個別投標人惡意串通、內定中標人、設置障礙排斥他人、收取投標人賄賂等,以及投標人之間串通作弊、假借資質參與競爭等行為,因違背招投標原則而致使中標無效的,招標人與無效中標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
(四)違法分包或者非法轉包訂立的合同
所謂違法分包是指總承包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分包出去,或者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分包工程,或者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行為。非法轉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我國《合同法》及《建筑法》都明令禁止禁止違法分包、禁止轉包。違法分包、非法轉包所訂立的建設施工合同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發包人有受賄行為或者承包人有行賄行為的合同
工程項目以招投標的方式發包,在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有受賄行為或者投標人有行賄行為影響不公平競爭的,屬于違法招標的范疇,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然無效。《解釋》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包含了招投標活動中存在腐敗行為導致的中標無效,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等直接發包的工程,若在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過程中,發包人有受賄行為或承包人有行賄行為的,《解釋》并為涵蓋,此行為同樣違反了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訂立的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
三、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處理原則
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嚴重擾亂了我國的工程建設市場,尤其是大量的建設工程合同履行完畢之后被確定無效,不僅會給合同雙方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也導致了大量質量不合格建筑的產生,因此,要對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產生的法律后果加以重視,確立處理的原則,及時進行處理。
(一)合同不再履行原則
無效合同自始對當時人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訂立,但尚未履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無效的,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被確認無效的,終止履行合同,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確立此原則,是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及時糾正,以免因合同的繼續履行導致更嚴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建設實踐中,應加強對合同的監管,及時發現不具備生效條件的合同,并及時確認其無效。
(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則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過錯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對于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若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因一方的過錯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方應賠償因合同無效而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若雙方都有過錯的,依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無論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的,還是尚未履行完畢的,或者已經履行完畢的,一旦合同被確認為無效,過錯方都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方式是賠償對方的實際損失,而不包括尚未實現的利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締約過失責任應由無過錯方舉證。
(三)工程質量至上,折價補償原則
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履行或者已全部履行完畢的,對于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釋》第2條、第3條的相關規定,確立了工程質量至上,折價補償的原則。具體有以下三種情況:(1)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或已竣工的工程,經驗收質量合格,或者經修復后驗收合格的,發包方應參照合同約定補償承包方相應的工程價款。(2)若已經完成的部分工程經驗收不合格,又無法修復的,承包方負責拆除,并返還發包方支付的工程價款。(3)已竣工的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經修復后仍不合格的,發包方不予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作為違法建筑應由相關部門強制拆除。當然,在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發包方過錯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鍵詞】施工資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強制性規定;合同效力
承包工程者完成發包人委托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發包人按期驗收并支付報酬的合同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種特殊合同,不但要滿足合同生效的基本要求,也要符合強制性規范的要求,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資質就是一項強制性要件。本文以我國現行的行法律、 法規為依據,淺析施工資質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
一、施工資質的概念及性質辯析
⒈施工資質的概念。資質即資格,民事主體在某行業所具備的能力、潛質、資格、技術、經驗等,取得主管部門對其頒發的具備從事該行業的資格憑證。現階段在我國有關資質的定義是,公民具備某專業的技能、知識,主管部門對其頒發的從事相關行業的準入憑證,如醫師資格證書、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等。規定,從事有關建筑活動的單位、企業,根據其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及設備、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對其進行資質等級的劃分,在資質合格的情況下取得等級資質證書后,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之內從事建筑業的相關活動。
⒉施工資質的性質。①施工資質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按照《建筑法》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只有在有營業執照并且具有施工資質的情況下才可以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如果企業法人的經營范圍除了建筑施工外,還有其它不需要審批許可的目的范圍,也即是該企業具備建筑施工外目的范圍的權利能力,那么該企業就具備了一般民事權利能力;②施工資質與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民事義務。那么建筑活動企業法人在取得施工資質即特殊權利能力的同時,也就取得了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特殊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企業沒有施工資質,也就不具備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能力,當事人在無民事行為能力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③施工資質與法人的經營范圍。經營范圍是指公司設立登記時所記載其生產和經營商品的類別及服務范圍,能夠反映法人業務的經營方向和活動的內容。從事建筑施工經營的企業法人不僅僅需要具備一般經營范圍的手續,只有在具有施工資質證書的情況下才能夠取得合法的建筑施工的特殊的民事主體資格。如果施工企業法人所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在施工資質等級規定的范圍之內,按照相關規定,就可以否定合同效力;④施工資質屬強制性規定范疇。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法律要求人們必須遵守,并且不能隨其意愿隨意更改或者排除,如果違反也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施工資質就屬于強制性規定。因為施工資質不但是取得建筑施工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的前提,也關系到建筑企業的民事主體資格的問題。同時建筑法律、行政法律法規對施工資質有禁止性的規定,如果建筑企業違反施工資質中的強制性規定,就要收到相關法律的懲罰。
二、強制性規定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無效合同,可以起到阻止或者減少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能夠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秩序。但是在確認合同無效時也要維護合同法的首要原則,即契約“自由、合同效力”的原則。究其根本,強制性規定影響合同效力的根源是“利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個人利益是利益的三個層次的分類,其中集體利益、個人利益都必須為國家利益讓步,國家利益又包括國家政治利益、國家安全利益、國家的社會經濟秩序。如果當事人的合同違反國家利益,就屬于無效合同。
三、施工資質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分析
⒈施工資質強制性規定屬管理性或效力性辨析。建筑工程的產品質量直接關系到公民的生命安全、財產利益。存在施工企業將建設工程層層轉包、分包漁利,施工中不按設計規范、偷工減料,甚至出賣資質及執照等現象,嚴重影響建筑市場秩序。所以相關法律就應用而生,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法》都對建筑施工企業的施工資質進行強制性規定。是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密切相關,如果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如果企業違反規定,不會影響到合同效力,僅僅收到行政處罰,如果是施工資質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在違反規定的情況下不但會受到行政處罰,還可以否定施工合同效力。從法律解釋上分析,讓欠缺施工資質的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繼續執行,建筑工程完全有可能出現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嚴重危急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的危害,同時欠缺施工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承攬工程,也會擾亂建筑市場的秩序,甚至使其出現混亂的局面。所以從建筑法上來說,施工資質不但具有行政管理性規定而且具有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從利益上分析,國家對施工資質等級的管理主要是為工程的發包人提供便利,從而能讓其選擇合適的承包人,此時,施工資質發揮的是“公共服務性”的性質,在這一層上說沒有充分的依據否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能簡單的界定施工資質屬于那種,應該齊全相關的細節法律,從而方便界定法人應該承擔的責任。
⒉違反施工資質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及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無論是采用法律解釋或者利益權衡的方法判斷施工資質的強制性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最終還是由仲裁員或法官進行詮釋。詮釋的標準是:①是否取得施工資質。《建筑法》規定,如果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資質,那么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②是否超越施工資質等級。有關法律規定超越施工資質等級承攬工程合同無效;③如果借用施工資質,那么借用施工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建筑施工合同被判無效后,相關承包人要歸還因合同所取得的財產,如果不能返還,也應該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所遭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錯,就各自承擔各自的相應責任。
結論
施工資質是建筑施工企業進入建筑市場的資格,如果違背《建筑法》關于施工資質的規定,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為無效合同。為避免豆腐渣工程的出現,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及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對只以利益為目的的違法合同要嚴肅查處。資質是行政法規、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具有決定性作用的是承包人的資質條件。不過嚴格的的資質管理制度應該減少行政法規對民事活動的干預。但是建筑業蓬勃發展下工程質量故事頻發,工程非法轉包的情況下需要嚴格控制行業準入的條件,發揮揮資質強制性規定的作用,規范引導市場的行為和維護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建筑行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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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防控;具體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 A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客戶的方法,是法律風險法律風險防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防治方法,其實質是客戶的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方法。發包人法律風險管理屬于一種發展中的全新理念。它所強調的是法律風險控制與企業管理的有機結合。在合同風險防控領域,這種以法律專業人才為主的防控活動,強調主動收集企業及法律環境方面的風險信息,分析企業的交易行為中潛在的風險,從企業切身利益角度尋找最為合適的折中方案,并在平衡控制成本、企業效率與風險防范之后,通過科學的方式,控制合同文本之內及簽訂與履行中的各類法律風險,并將某些控制方案有機地融入企業的管理活動之中。因此,控制企業從事法律風險發生后的補救轉變為事前預防,企業法律風險最低的成本最小化和安全利益最大化。實踐中,一個完備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防控體系應當包括一個完整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體系以及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評價系統。
1.完善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督理體系
首先一個完整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體系可以通過前期工作減少法律風險、降低訴訟成本、保證企業利益。具體的流程應當保證以下幾點:
(1)合同主體選擇管理
避免因不當的選擇形成締約過失責任,以及因為招標等程序問題影響整個工程的進展。
(2)合同簽訂及生效的管理
從內部完善審批制度和合同簽訂及履行的標準程序,杜絕因合同簽訂及履行的隨意性而產生的風險。
(3)建立完整的合同文本管理、檔案管理制度
發包人應建立完整的合同文本管理、檔案管理制度,并保證合同任何階段的檔案集中管理,可防止因缺少證據而喪失權益。
(4)危機事務處理管理
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出現違約、突發公共事件等,可以有條不紊地及時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損失發生或防止損失擴大。
2.建立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評價系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統,法律風險的識別,需要法律風險管理的分析,有效的手段的選擇,建立法律風險評估系統,減少法律風險,及時有效地控制法律風險的概率,取得最低的傷害。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風險的具體措施,確定可見的建設合同和人承包的法律風險的預防控制,包括對具體的防治措施分析三個實施步驟。
2.1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的識別
實踐中進行針對發包人一方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的識別,需要大量的前期準備工作的支持,如筆者在實習中參與了針對我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建筑工程領域法律風險專項防控研究工作,參與調閱建筑工程公文檔案、基建檔案1347件,建設工程財務檔案61件,并根據要求在對涉秘檔案實施了簽訂保密承諾書等保密措施后對其中664份文件進行了復制、查閱。同時還收集含概各級法院對建筑糾紛等典型判例,并廣泛收集整理了包括我國在建設工程領域基本法律法規、招標投標、建筑規劃、環境保護、國家民用建筑設計規范標準(房屋)建造設計規定、施工管理、質量管理、工程監理、竣工驗收、結算決算、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該分公司所在省份在建設工程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行業規范等十四個領域的法律法規共176部。在綜合篩查了該分公司過往簽署的合同和該地區建設工程合同常見糾紛之后,作出了符合該分公司自身運營特點的法律風險識別報告。
2.2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分析
它實際上是對開發商的建設合同法估計和衡量風險,科學的風險管理方法的使用,通過統計、計算、分析各個已識別出的法律風險,并計算出各個法律風險的出現的頻率,作出有針對性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提供科學嚴謹的數據與理論依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分析由法律風險發生概率的計算與造成損失的估算,以及綜合這兩者數據之后對法律風險進行風險評級構成:
(1)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概率分析
要進行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概率分析,需要通過公司歷史合同檔案的整理和統計,并參照地區內法院關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判例,對各個已識別的法律風險點的發生頻數。一個簡單的例子:在風險識別過程中,審查了發包人簽訂的1000份合同,在1000份合同中發現有5份合同的合同當事人名稱與其在合同上印章所記載的名稱不符,那么該法律風險發生的概率就是5/1000。因此,通過計算在各合同風險概率,概率高風險重點防治的法律風險。實踐中進行概率分析的時候會遇到某一法律風險從未發生的情形,這里就需要風險管理人根據已知情況參照過往經驗進行估計,從而給出一個確定的概率,或者直接將該類風險單獨劃歸為極小概率事件,并不給出確定的值。
(2)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致損估算
所謂的法律風險造成的損失估計,其估計法可能會導致損失的大小。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的法律風險所導致的損失亦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無論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基本上可以歸為兩類:商譽的損失和經濟損失。通過對損失數額的定量分析,對于容易照成直接損失并且損失后果嚴重的法律風險則為需要高度防范的對象。
2.3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評級
綜合建設工程合同中法律風險的概率分析結果與致損估算結果,將法律風險按風險系數進行級別劃分,便于發包人對法律風險防控的重點進行科學的掌握。具體劃分方法是:首先,將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概率系數賦予固定的值,以上文中某法律風險的5/1000的概率為例,那么它的概率系數可以看成是5(每1/1000看作1);而該風險可能對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假設為20萬,則該風險的損失系數可以看成是2 (每10萬元看作1);將該法律風險的概率系數乘以它的損失系數,得到的就是它的風險系數10。
3.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的防控方法
常見的法律風險的具體防控方法包括消極規避法、積極預防法、成本控制法、風險轉移法等方法,具體闡述如下:
(1)消極規避法。即為預防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而采取消極的方式避免其發生。比如,假設B為了避免發生與A簽約后,A違約而導致的法律風險,則B選擇不與A簽約,從而完全避免發生這個法律風險。消極規避法極易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因此一般不太采用此法。
(2)積極預防法。即積極主動的取系列措施,降低、消滅可能引發法律風險發生的因素。再以上文為例:假設B為了確保合同相對人不會違約而引發法律風險,則在簽約前選擇數個合同主體進行調研,分析對方的違約率,再從中選擇違約率最低的一方簽約。積極預防法能有效的預防控制法律風險的發生,
(3)成本控制法。成本控制法是合同主體將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作為商業成本計算到支出項目中。因為收益與風險往往是并存的,當可得收益遠遠大于可能的風險損失時,風險管理者一般會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與預期目標綜合抉擇。成本控制法一般包括兩類情形:一類是把可能的風險損失納入成本,損失發生時以利潤沖抵;第二類則是建立專項的風險基金。
(4)風險轉移法。即將可能發生的風險分擔或轉移給其他主體,比如轉讓、保險等方法。并且經濟成本小,因而被常被采用。
參考文獻:
[1]尤馨巖:《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認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西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論文關鍵詞 房屋租賃合同 效力 無效 登記備案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概述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交付租賃物供對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使用租賃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稱為承租人。豍而房屋租賃合同屬于租賃合同的一種,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租賃合同,具體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房屋。根據《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案件糾紛司法解釋》,把房屋分為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以及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根據本司法解釋的精神及實踐操作,對城鎮和鄉村房屋租賃基本做同樣處理,在本文中討論的一般問題中也對此不做區分。而一個例外是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租賃不按照城鎮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有學者認為限價房也應當在此限制之列。這些房屋都是政府給城鎮住房極端困難戶的優惠,價格低,政策性針對性強,行政干預明顯,有其特殊規定,因此不在本文所探討的房屋范圍內。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概述
房屋租賃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其效力問題的處理基本參照《合同法》第三章中關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但作為不動產租賃合同的典型代表,其標的物具有特殊性,在實踐操作中情況復雜,因此關于其效力認定也存在需要探討的特殊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的成立、生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情況認定與普通合同基本一致,但是在其無效問題上,則存在特殊的認定情況與處理規則,相關法律法規中也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認定及其法律后果做了特殊的規定。此外,關于房屋租賃的登記備案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影響問題也受到廣泛關注。從立法趨勢上看,登記備案對不動產占有和使用權轉移的公示公信作用得到進一步重視。
下面,我將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特殊問題進行探討,而對于其與一般合同的相通適用之處不作贅述。
三、無效房屋租賃合同的認定及其法律后果
(一)無效房屋租賃合同的認定
《合同法》中對合同的無效情形作了概括性的規定。《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又進一步規定了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特殊特殊情況。據此,可將在實踐中被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總結為以下幾種:
1.以違法建筑物為標的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根據《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否則為違法建筑物,法律規定以違法建筑物為標的的屋租賃合同無效。
2.以未竣工驗收的房屋為標的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需要經過竣工驗收后方可使用,否則將無法排除潛在的安全隱患,可能對承租人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失。
3.以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筑物為標的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筑禁止投入使用。這是出于對當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考慮,尤其是對于一些大型的用于商業經營的大廈,消防安全尤為重要。因此法律規定以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筑物為標的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二)房屋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法律后果
1.可以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費
根據《合同法》一般規定,合同無效后應返還財產。所謂返還財產,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其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對方交付財產的,則負有返還對方的義務。據此,在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后,承租人對已交付的租金享有返還請求權。但《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無效后法律希望的是恢復為訂立合同之前的法律狀態,因此規定了雙反財產。但是承租人使用房屋之后要求出租人返還已交付的租金不能視為恢復到之前的法律狀態。出于對出租人權益的保護和公平原則的踐行,法律規定出租人可以收取房屋占有使用費,這也可以看作是折價補償的一種形式。
對于房屋使用費的收取標準,法律規定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標準,有學者認為此規定不妥。楊立新教授認為:完全按照租金的標準計算房屋使用費有一定的問題,因為畢竟是一個無效合同,房屋使用費可以適當低于租金標準,最高也不應超過約定的租金。這就體現了合同是無效的,無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和生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后果應當有所區別。我對楊教授的觀點表示認同。
2.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反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確定了按過錯承擔的原則,同樣適用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處理。另外《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中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后,房屋裝飾裝修及擴建部分的處理,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賠償損失的同時也應當遵守過錯承擔原則,由過錯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則雙方均應承擔責任,誰的過錯大,責任承擔就多,過錯小,責任承擔就小。
四、登記備案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影響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據此,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當事人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但《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關鍵詞:工程建設;合同管理;項目管理;合同
1加強合同管理的現實意義
1.1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的要求
隨著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門轉變政府職能,更多地應用法律、法規和經濟手段調節和管理市場,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預市場;承包商作為建筑市場的主體,進行建筑生產與管理活動,必須按照市場規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關鍵內容之一。施工合同是調節業主和承包商經濟活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市場經濟規律的必然要求。
1.2規范建設各方行為的需要
目前,從建筑市場經濟活動及交易行為看,少數工程建設的參與各方缺乏市場經濟所必須的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發生,承發包雙方合同自律行為較差,加之市場機制難以發揮應有的功能,從而加劇了建筑市場經濟秩序的不規范。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規范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1.3建筑業迎接國際性競爭的需要
我國加入WTO后,建筑市場全面開放。國外承包商進入我國建筑市場,如果業主不以平等市場主體進行交易,仍然盲目壓價、壓工期和要求墊支工程款,就會被外國承包商援引“非歧視原則”而引起貿易糾紛。另外,由于我們不能及時適應國際市場規則,特別是對FIDIC條款的認識和和經驗不足,將造成我的建筑企業喪失大量參與國際競爭的機會。同時,使工程發包商認識不到遵守規則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承發包雙方應盡快樹立國際化意識,遵循市場規則和國際慣例,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2.1合同簽訂階段的問題
(1)君子協定。
君子協定指合同當事雙方的口頭承諾。由于許多工程合同的履約過程時間跨度較長,若沒有書面協議,一旦一方毀“約”,將給另一方造成很大的損失。
(2)簽訂無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而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3)合同主體不當。
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而合格的主體,首要條件應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其次,承包商應當具有承建相應工程的資質。
(4)合同文字不嚴謹。
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容易發生歧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的合同,應當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體現只有靠準確明晰的合同文字。
(5)合同條款掛一漏萬。
就是說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見的往往是漏掉違約責任。一旦發生違約,在合同中看不到違約如何處理的條款。
(6)無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從合同是沒有根據的合同,就像不存在的“無源之水”。
(7)國際間合同的疑問。
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國情不同、語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譯問題,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問。對這些疑問不能回避,必須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義,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損失。
2.2合同履約階段的問題
(1)應溝通的沒有溝通。
合同履行過程中各相關部門缺少溝通。相關的部門各自為政,互不溝通,出了問題相互推諉。
(2)應變更的沒有變更。
合同變更的目的是通過對原合同的修改,使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實現。不少負責履約的管理人員缺乏及時變更的意識,結果導致了損失。
(3)應發出的書函沒有發。
在履約過程中及時地發出必要的書函,是合同動態管理的需要,是履約的一種手段,也是企業自我保護的一種招數,這一點是不容忽視的,因此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4)應簽字確認的沒有簽字確認。
履約過程中的簽證是一種正常行為。但有些企業的現場管理人員對此并不重視,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5)應追究的過了訴訟時效。
履約中出現了應該訴訟事件而沒有及時訴諸法律,當時才發現已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無法挽回損失。(6)應行使的權力沒有行使。
《合同法》賦予了合同當事人的抗辯權,但有的企業對抗辯權認識不足,不會合理的行使。
(7)應重視證據(資料)的法律效力的沒有足夠重視。
并不是所有書面證據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證據,應當是原件的、與事實有關的、有蓋章和(或)簽名的、有明確內容的、未超過期限的。
(8)合同的履行僅注意了主要義務的履行,沒有注意隨附義務的履行。
有些義務要求對方的履行時間長。如在質保期內發現質量問題,及時向對方反映,這不僅僅是服務質量的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
3工程建設項目合同管理對策
3.1建立專門合同管理部門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決定了合同不同于企業內部的生產人事、財務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業自身的界限,使之成為一種受法律規范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專業問題。所以,企業應專門成立法律事務部門或設置法律顧問,來統一審核合同的簽訂和合同的履行。這是由企業法律顧問職責、任務所決定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有“管理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的職責,同時,該辦法也賦予了企業法律顧問管理經濟合同的任務。
3.2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是企業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務,又是當前的迫切需要。選好人員,企業領導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員應具有的素質條件,選擇本企業優秀人才擔任合同管理人員,通過強化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培養和鍛煉一批與企業發展要求相適應的懂法律、懂管理、懂業務、懂財務、懂外語的專業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合同管理隊伍。
3.3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統
隨著現代工程建設項目規模的不斷擴大,工程信息量也不斷擴大,信息交流的頻率與速度也在增加,相應地工程管理對信息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信息化管理給工程項目管理提供了一種先進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簽訂、履行乃至終結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信息資源,這些信息資源既是現有合同的總結,又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寶貴的經驗資料。加強合同實施過程的信息管理,必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建立項目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對有關信息進行鏈接,做到資源共享,加快信息的流速,降低項目管理費用;二是加強對項目參與方的信息管理,信息發出的內容和時間應有對方的簽字,要及時處理對方信息的流入。
3.4實行合同實施監督
工程實施監督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務性工作,施工合同監督可以保證施工合同實施,按合同和合同分析的結果進行。首先要協調業主、工程師、項目管理各職能人員、所屬的各工程小組和分包商之間的工作關系,對各工程小組和分包商進行工作指導或做經常性的合同解釋,使工程小組都有全局觀念;合同項目管理的有關人員每天檢查、監督各工程小組和分包商的合同實施情況,在進入施工現場后對工程變更進行有效管理。其次是實行合同評審制度,每份合同簽訂前就進行嚴格、細致的合同評審,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潛在風險,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法律風險。還要跟蹤合同實施情況。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由于實際情況的復雜性,可能導致合同實施與預定目標偏離。這就需要合同實施情況跟蹤,以便盡早發現并糾正偏離。
3.5加強施工合同索賠管理
施工合同索賠管理工作是培育和發展建設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工程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對工程索賠認識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賠所需的意識和動力。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合同管理索賠要求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賠策略;在合同整個履行過程中,要隨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不僅有利于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業盡快適應國際工程建設規范,提高企業未來的生存能力。
4總結
總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既是項目實施的有力保證,又是企業管理水平的綜合體現,作為工程項目的各參與方必須認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從而促進建設市場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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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設工程結算審核主要在工程竣工圖的基礎上,根據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竣工資料,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重點對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單價套用是否合理,各項取費標準是否符合規定進行計算核實,對送審的竣工資料做出符合工程施工實際的造價審核結果。確保合同雙方利益得到保障是工程結算審核人員的職責。
關鍵詞: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核
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是竣工結算階段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的必要程序和重要手段,是建設單位控制工程建設投資的最終環節。經審查核定后的工程竣工結算既是施工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工程價款的依據,也是建設單位編制竣工決算核定新增固定資產的依據。它直接關系到建設各方的經濟利益,因此承發包雙方均十分重視竣工結算的審核工作。建設工程結算審核主要在工程竣工圖的基礎上,根據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竣工資料,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重點對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單價套用是否合理,各項取費標準是否符合規定進行計算核實,對送審的竣工資料做出符合工程施工實際的造價審核結果。確保合同雙方利益得到保障是工程結算審核人員的職責。怎樣才能既快又好地完成結算審核工作,現根據工作實踐對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方法、審核中常見問題及工作要點作一些探討。
一、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方法
由于工程建設的規模、繁簡程度不同,施工方法和施工企業情況不一,所編制的竣工結算質量也不同,因此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審核方法不僅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將直接影響審查的質量和速度。竣工結算的審核方法有全面審核法、重點審核法、對比審核法、分析對比審核法等,根據工作實踐介紹常用的兩種審核方法:
1.全面審核法。是按照施工圖的要求,結合現行定額、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合同或協議以及有關造價計算的規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審核工程數量、定額單價以及費用計算。這種方法的優點是全面、細致、審查質量高、效果好。缺點是工作量大、時間較長。在建設單位為嚴格控制工程造價情況下,這種方法是目前審核中經常采用的方法。
2.重點審核法。是抓住工程竣工結算中的重點進行審核的方法。這種方法類同于全面審核法,其與全面審核法之區別僅是審核范圍不同而已。該方法是有側重的,一般選擇工程量大而且費用比較高的分項工程的工程量作為審核重點。其次重點核實與上述工程量相對應的定額單價,尤其重點審核定額子目容易混淆的單價。另外對費用的計取、材料價格也應仔細核實。該方法的優點是工作量相對減少,這種方法在審核中也較常采用。
二、工程竣工結算審核中常見的問題
近年來,我們在竣工結算審核中發現一些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有些建設單位對施工合同的簽訂工作重視不夠,合同在制定過程不同程度地存在合同內容不夠詳盡、專用條款約定措辭不夠嚴謹、表達不清楚、操作不具體等問題,為竣工結算留下了合同糾紛隱患。現場簽證文字表述不清,手續不完整在現場簽證中也較常見,從目前許多項目的執行情況來看,亂簽證現象比較嚴重,該簽的簽,不該簽的也簽,使合同外增加的費用很多。量、價計算誤差較大,結算造價水分含量較高,也是結算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問題。這充分說明了竣工結算方面仍存在著不規范和人為因素,因此加強竣工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管理,保證結算審核的正確性、合法有效性就顯得十分重要。
三、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工作要點
工程結算審核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從工程量的校核的準確性到定額單價套用的合理性,從現場簽證、竣工圖到現場踏勘等,工作煩瑣、復雜,延續時間較長。要做好竣工結算審核,根據工程具體情況采用科學、合理的審核方法,重點應放在做好項目的工程量、單價、各種費用計算的審核上,并在工作中把握以下幾個要點:
1.重視施工合同簽訂,規范合同條款約定。施工合同是承發包雙方為完成建筑安裝工程,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的核心依據。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符合項目要求的合同形式、合同條件、合同格式很重要,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重視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對工程計量調整、價格調整、工程變更、結算方式、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等作出詳盡約定是合同簽訂中不容忽視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避免工程結算中合同糾紛的產生,提高審核效率。審核人員,應在全面熟悉竣工圖紙、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等竣工資料的基礎上,有重點地閱讀施工合同條款,熟悉和理解合同內容,明確該項工程的承包形式、計價方式、結算編制原則、價差調整辦法、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的結算方式等,正確區分結算資料依據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正確理解并把握合同條款的真切含義,圍繞合同約定,對竣工結算資料依法進行核查,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結算審核結果的客觀公正和工程造價的有效控制。
2.嚴格按竣工圖、工程量計算規則核實工程量。工程量是指以物理計量單位或自然計量單位表示的各個具體工程細目的數量,是計算工程造價的基礎數據,工程量計算的準確與否直接影響結算造價的準確性。因此工程量審核是結算審核工作的重點,要保證結算審核質量,必須在工程量的審核上狠下工夫。要準確地核實各分部分項的工程量,熟練地掌握工程量的計算規則,熟悉定額的各項說明和計算規則的含義很重要,審查時要抓住工程量大且造價高的分項工程的工程量作為審核工作的重點,詳細計算、核對,對工程量小且單位造價低的分項工程可作一般性審查,審查時要注意工程量計算的尺寸數據來源和計算方法,根據合同確定的計價方式注意區分各種版本定額工程量計算規則的異同點,注意計算規則規定應扣除的部分是否已扣除,分清計算范圍。由于建設工程本身的特點,使得竣工圖很難將工程變更內容逐一在竣工圖上標明。因此在工程量審核過程中,對審核中出現的疑問要深入施工現場逐一核對、查實,全面掌握工程實況,盡量減少和避免工程量的計算誤差。
3.認真履行合同,做好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審核。現場簽證是工程結算的重要依據,因為它涉及的內容廣泛、構成原因復雜、規律性較差、發生的時間長,而且我國目前采取的又是工程計量與工程結算審核相分離的工程監管模式,這給結算審核增加了難度。對于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審核,應按合同要求,正確甄別其有效性與合法性。審核時要做好調查研究,并不是所有簽證都照搬照用,應對簽證程序及內容進行認真分析、區別對待、正確引用。首先應檢查簽證的簽字或蓋章是否有效,簽字人員是否是合同中規定的相關人員,否則應視為無效簽證不予采用。其次應認真分析簽證內容、數據是否客觀公正,有無重大偏差現象,簽證事件的責任方是誰,是否屬于合同允許調整的范圍等等。對因承包商管理不善所增加的工程量,不能給予另外計算。對設計變更的審核重點應放在工程量有否重復計算上,對設計變更所發生的費用,應嚴格根據合同和有關協議分清責任方和費用的承擔方。
4.正確把握定額套用界限,做好單價套用審核。定額套用是一項復雜、政策性強的工作。這就要求審核人員在審核工作中要熟悉每個定額子目所包括的工作內容、適用范圍、調整系數、附加注釋及說明等。特別是對一些綜合定額項目,更應該注意其已綜合的工作內容,如果對定額中已經綜合的工作內容不熟悉,就容易造成高套、錯套、重復套用定額子目的錯誤。一個工程項目應該套用哪一個定額子目,有時差異很大,如土石方類別、施工方法的確定對定額的套用等。所以審核中應正確把握定額子目的套用界限,實事求是加以核定。
5.做好詢價調研,認真核實材料價格。材料費用是整個工程造價中所占比例最大的部分,又是工程造價中最活躍的部分,如何核定材料價格,把材料價格控制在一個合理水平上,對整個工程造價的控制尤為重要。材料價格計算、調整是否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這是材料價格審核的關鍵。對簽價材料價格的核定首先應認真甄別其有效性和合法性,注意其相關手續是否完善和有效,其次是其價格的組成內容,是否已包含采保費、運雜費等,避免重復計算。材料價格的另一個來源是當地的造價管理部門的《工程造價信息》價,由于建設工程生產周期長,而材料價格又是隨時間的變化而波動,對這部分價格的審核要注意其使用的材料價格信息是否與工程施工的時間相吻合,是否與合同約定相一致,嚴格按合同約定計算方法正確核實材料價格。同時對有疑問的材料價格還要認真做好市場詢價調研,認真核實。
6.工程費用的審核。費用審核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費用定額套用是否與采用的工程預算定額相配套,是否按照工程的性質套用費用定額;(2)應注意取費文件的時效性;(3)取費標準的確定與地區分類及工程類別是否相符;(4)應放在獨立費中的費用是否放在了不該放取的地方取費計算;(5)按照合同應進行調整的費用是否已按合同約定的計算基數、方法進行調整;(6)是否正確地按國家或地方建設行政主管的有關工程計價文件規定收費;(7)工程費用項目的組成、計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取費基數是否正確。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前期規劃、設計、招投標、施工和竣工結算階段電力工程造價管理的理解和分析,總結了一些對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心得。
近年來,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加速,在工程造價領域我國電力企業面臨著新的形勢,一是外國電力廠商將迅速地進入中國市場,在電力領域里參與競爭;二是國內電力企業也將走出國門,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三是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將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進入到電力工程施工這一領域,形成國內企業間的激烈競爭。這一切都需要我們的電力企業必須與國際接軌,改變過去那種靜態的計劃經濟管理模式,參照國際慣例和規范來對工程實施動態的管理,促使電力企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務、優化資源配置、壓縮利潤空間,不斷提升企業的競爭力。下面就電力工程造價管理談談本人的幾點心得:
1加強前期規劃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
1.1確定好項目的建設規模
近幾年來,電網項目呈現高電壓、長距離、大容量、多回路的建設趨勢,從不同程度上滿足了地區經濟發展和用電負荷日益增長的需要。但盲目建設和超規模建設的現象也屢有發生,我們認為一個地區的電網建設一定要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用電負荷相適應,不能一味追求“多”和“大”,要因地制宜的建設一批適應性強的中小項目,大力推進項目改造,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資源。同時在規劃時不僅要考慮建設成本,而且要考慮運行成本,也要考慮社會效益。
1.2確定好項目的建設標準
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投資估算的重要依據。建設標準是否合理,對控制工程造價有很大影響。建設標準應根據技術進步和投資者的實際情況制訂,標準訂得過高,只能無謂地增加造價,浪費投資;標準訂得過低,達不到先進適用、高效運行、安全可靠的技術標準,不利于技術進步。因此,現階段大多數建設項目應采用中等適用、適當超前、安全可靠、運行經濟的標準,既要考慮現時投入,又要考慮長遠效益。
1.3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及投資估算
項目的決策依據是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是確定可行性研究階段工程總投資的限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必須達到初步設計的深度和細度,不僅要分析評價項目是否可行,更重要的是對多方案進行優化論證,投資估算必須準確且能滿足限額設計和控制概算的要求。初步設計概算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必須控制在批準的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范圍內。因此,決策階段應保證投資估算的準確性。
2加強設計階段工程造價的管理
2.1優化設計方案,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為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我們應該注重設計優化工作的管理,采取全過程、全專業的優化措施。
2.2實行限額設計,加強投資控制力度。為了控制工程投資,我們要嚴格實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是以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為依據,以建設投資估算為限額。施工圖設計是以初步設計審定的主要工程內容為依據,以批準的概算投資額為限額。在限額設計過程中,要做到對投資分解和工程量控制,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將投資和主要工程量先行分解到各單項工程,然后再分到專業,實行限額設計。
2.3嚴格設計審查,合理確定工程投資。為了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確保工程設計技術先進可靠、安全適用、經濟合理,必須對初步設計實施審查。設計審查應實行分級審查、歸口管理,初步設計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展施工圖設計、不得擅自開工、不得簽定設備購置合同。
在項目設計審查中,我們要著重把握住以下幾個方面:
2.3.1把握住項目規模和內容。在初步設計審查中,嚴格按照可研批復的項目規模、內容進行審查。對自行擴大項目建設規模,增加工程內容必須進行整改,同時堅決禁止工程項目的“搭車”和“擠占”行為。
2.3.2把握住項目水平和標準。建設項目水平和標準高低是影響工程投資重要因素之一,我們按照技術可靠、功能適度的審查原則對建設項目水平和標準進行嚴格控制,防止水平過高或功能過剩,杜絕無效投入。
2.3.3把握住項目投資關。初步設計概算審查是把好工程建設技術水平和投資控制的重要手段。在概算審查中,我們將重點放在工程量是否反映工程內容,有無漏項、重項,設備材料價格是否按市場價格水平合理確定,定額套用、費用計算是否準確,杜絕高估冒算。
3加強招標投標階段工程造價的管理
招投標制度是我國基本建設管理體制中重要管理手段,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控制工程投資的有效方法。目前,電力工程建設已全面啟用了招投標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
3.1合理界定工程直接成本
按照經貿委制定的《火電、送變電工程建設預算費用構成及計算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費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其中直接費分為直接工程費、其他直接費和現場經費;間接費分為企業管理費、財務費用和施工機構轉移費。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我們認為可以按照是否參與競爭為標準來劃分工程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將直接工程費和相應的稅金視為直接成本,而將其他直接費、現場經費、企業管理費、財務費、利潤和相應稅金視為間接成本,將直接成本界定為成本底線。
3.2實行合理低價中標
在招標投標評標辦法中,應確立合理低價中標的原則,以價格最低作為選擇中標人的最低尺度。合理范圍的底線設定為直接成本價,標底編制時必須給出一個直接成本價。即應給出一個上限和一個下限,上限就是標底價,而下限則是直接成本價。技術標的評審在預審階段完成,預審合格的投標人進入最后評審,以開標后不低于直接成本價的最低報價選擇中標人。
4加強施工階段工程造價的管理
施工階段在工程建設全過程中占大部分時間,該階段投資管理具體而繁瑣,對投資的影響度在10%左右。其管理主要是依據合同為基礎,根據施工的進行,編制和審核進度款、變更價款及處理有關現場簽證和索賠費用。
5加強竣工結算階段工程造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