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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1500字(一):試論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論文
摘要:經濟法律制度的成熟和完善,對規范經濟市場秩序和促進市場經濟發展起到了顯著作用。在經濟法律責任認定與歸責中,權力主體承擔責任的形式比較單一,并且存在經濟法律責任失衡的情況,這些問題從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經濟管理和經濟法的公信力。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探究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優化策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經濟法;權利主體;法律責任;經濟賠償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20)13-0199-01
一、經濟法律責任的特殊性
通過對比經濟法律責任與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可以發現有以下幾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從責任目的上,經濟法律責任更加強調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非單一的個體;二是從歸責原則上,所有權力主體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上,保持公平和一致,適用于公平歸責,這與其他法律中采用的過錯歸責等有明顯區別;三是從責任形式上,除了要求行為人提供經濟補償外,還會以經濟法律作為后盾,強制實行限制或剝奪經營性資格的方式,予以補償。這樣就更好地維護了受害人的經濟損失,相當于一種變相的司法救濟。
二、權利主體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中的問題
(一)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重心偏移
在經濟法律責任的歸責中,確定責任主體是首要任務。我國經濟法中關于責任主體的限定,主要以政府工作者為主,即具體到個人。但是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政府工作者雖然享有法律賦予的經濟權力,但是本質上只是一種“人”。在經濟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如《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于權力主體的說明,都強調了政府部門要承擔受害人的賠償責任。
(二)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形式有限
現行的經濟法下,采取的追責方式主要有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等幾種。從受益對象上來看,責令改正、消除影響的受益者為權力主體,而沒收違法所得的受益者是國家。權力主體所承擔的經濟法律責任,并不能直接對受害者給予補償。從法律層面上來看,雖然權力的主體客觀上已經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也承擔了不法行為的應負責任。但是作為受害人,遭受的實質性損失沒有得到彌補,這對于受害人權益的保護顯然是不到位的,與我國經濟法中適用的公平責任原則不符。
三、經濟法中權利主體法律責任的優化措施
(一)在經濟法中凸顯權力主體的法律責任
通過完善立法的形式,在經濟法中明確規定國家政府部門承擔主要甚至是全部的經濟法律責任。如可以堅持市場規制權力主體的責任本位性,側重于國家的經濟賠償。從違法程序方面分析,其方式、實際作為的行政行為存在于市場規制中,在實行國家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后,能夠對市場主體的不作為加以合理控制。在這種規制的實行中,能夠防止執法權和管理權行使中為受害人帶來經濟的損害。
(二)繼續引進多種形式的經濟法律責任
針對現階段存在的經濟法律責任主體賠償形式單一化,導致受害人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所得損失無法得到賠償的問題。應在經濟法中繼續增加其他形式的責任追究機制,如增加強制賠償、司法救濟等形式。此外,也要具體到各個行業、領域,對于食品、藥品等關系到公眾切身利益且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業,國家政府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經濟法中,明確界定權利主體的法律責任,可以根據受害人所受損失,要求權利主體及時做出相應的賠償,體現了經濟法的公平責任原則?,F行經濟法下關于追責形式的設定還比較單一,下一步還需要繼續引進更多追責形式,維護受害人權益及市場經濟秩序。
經濟法畢業論文范文模板(二):以就業為導向的高職經濟法課程改革創新研究論文
摘要:高職經濟法課程教學必須立足教學實際,認真研究存在的問題,實施教學改革創新,構建以就業為導向的教學模式,切實提升的綜合素養和專業技能,保障學生快速就業,穩定發展。
關鍵詞:高職院校;經濟法;教學改革;問題;策略
就業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的重要目標,高職經濟教學需要認真研究當前存在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改革和創新,切實提升的綜合素養和專業技能,強化學生的社會性能力訓練,提高學生的核心競爭力,保障學生快速就業,促進學生終身發展,也實現高職院校的可持續發展。
一、高職經濟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分析
1、課程教學缺乏明確的針對性
高職經濟法專業課程教學很多都是沒有明確的專業劃分,教學內容非常統一,教學模式較為單一,孤立地對學生進行經濟法教學,很多教師在實際教學過程應用統一的教案教授不同專業的學生,不能體現學生的差異性和專業的特殊性,不能把經濟法教學與專業學習和行業發展有機結合,不能立足學生的專業基礎,也不能很好地服務學生未來的就業和從事行業的發展,學生學習起來興趣不高,對學生的教育意義和影響較小。
2、崗位適應能力不夠突出
高職經濟法教學意在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引導學生結合行業性質、經營環境、崗位性質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學生畢業以后根據專業學習和行業性質,選擇具體的工作崗位,工作崗位性質要求學生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和法律知識,不同的工作崗位對經濟法的要求各不相同,而高職經濟法教學不能針對學生未來的工作崗位性質,不能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無法培養出真知勝任崗位需要的具有較好法制應用能力的符合型人才。高職經濟法教學需要真知結合學生的崗位性質,注重基礎理論和應用能力培養,讓學生根據自己的專業領域和行業環境學習經濟法,能夠強化學生的法律應用意識和能力,突出高職的應用性特征。
3、缺乏教與學的積極互動
教學是教師和學生的積極互動過程,教師和學生形成良性互動能夠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又能讓教師根據學生的信息反饋及時調整教學節奏、教學策略、教學內容,更好地適應學生的學習和發展需要;學生和教師互動能夠真正感知教師的教學思路和特點,提高學習效率。但是,高職經濟法教學不能形成和學生的良性互動,學生只能被動接受教師的提供的知識,對于教學中的案例能參與其中討論,也就不能真正表達自己的認識和看法,不能結合自己的專業和工作需要提供問題分析能力和解決能力。
二、以就業為導向的高職經濟法課程改革策略分析
1、立足高職院校實際,強化就業發展導向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市場競爭不斷加劇,企業對人才的要求不斷增強;我國教育大眾化的時代背景下,大學生就業壓力不斷加大,人才競爭的趨勢日益明顯,給高職院校的辦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職院校要想更好地發展,必須重視學生的就業能力培養,切實提高就業率,以此更好地服務學生發展,也實現自身的健康穩定發展。作為教育管理機構和教師必須樹立就業意識,堅持以保障學生就業、提升學生就業競爭力為主要教學目標,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和管理制度,設置科學合理的課程教學和實習實訓體系,切實保障學生的綜合應用技能。并且還要緊跟時展變化,做到學校教學與社會發展需求相接軌,不斷適應社會發展變化,及時調整教學內容、教學方式。就業的核心能力是學生的綜合應用能力,高職院校培養的學生最主要的是學生的應用能力和創新能力,這個能力必須在實踐中才能獲得,為此,必須充分注重實踐教學,開展有針對性的實踐指導,強化學生的應用技能和創新能力。以就業為導向的高職經濟法教學要求做好企業的密切聯系,通過校企合作更好地保障教學質量,和企業聯合制定適應社會發展教學目標和計劃,立足企業和社會發展需求變化實施人才培養,構建高素質人才培養模式,保障學生的就業競爭力。
2、根據學生就業發展需要設計教學內容
以就業為導向的高職經濟教學模式改革,需要真正立足崗位需求,結合市場發展,制定適合學生發展的教學教學、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改變單一的理論教學,更多地側重學生的具體應用技能訓練,圍繞學生專業學習和行業發展實施項目教學法,把教學內容設計成不同的學習發展項目,構建有利于學生崗位能力提升的課程體系,對學生實施系統項目教學。課程項目化改革能夠真正體現職業教育的本色,根據企業或者行業實際工作內容和過程進行教學分析,根據工作崗位需要把教學內容分成若干個項目,形成不同的模塊體系,以此為基礎對學生進行綜合化訓練,切實培養學生的崗位意識、職業素養和專業技能,提高學生的就業競爭力,真正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需要進行培訓,實現教育和市場需求的無縫對接,促進學生更好地就業。
3、突出案例教學以增強課程的實戰性訓練
經濟法教學不僅要讓學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更應培養學生的法制意思、法律思維和法律處理能力,案例教學法是培養學生綜合能力的最好方法之一,結合學生的專業選擇典型案例,讓學生結合案例感知具體的法制現象,透過表象感知法理脈絡,分析經濟現象背后的法律問題,引導學生結合具體實際來感知經濟法的有關知識,強化學生的應用意識,真正提高他們的分析能力,幫助學生結合具體案例來處理相關工作,以此更好地維護權益,遵紀守法。
4、注重師生之間的有效互動以強化學生的綜合能力
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對我國現階段環境保護、社會和諧、國家發展意義重大,我國農業循環經濟雖然在法律建設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但是還存在法律體系不健全、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公眾參與熱情低等一系列的問題。本文旨在通過剖析現有法律問題,提出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建設的一些對策。
關鍵詞:
農業循環經濟;法律;對策
“三農”問題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熱點,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業經營耕作長期采用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粗放型經營方式,資源高投入、污染高排放、農業循環利用效率低,片面追求農業產量增長,忽視農業質量提高。農業資源遭到掠奪式損耗,生態環境日益惡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確立“創新、開放、協調、綠色、共享”的發展理念,所以,在農業領域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勢在必行。
一、現階段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立法概況
我國農業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取得初步成效,初步形成以農業法為基本法,涵蓋促進農業循環經濟、保護農業要素資源、加強農業各方面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農業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促進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方面,頒布《可再生能源法》明確規定在我國全面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循環經濟法》確立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總體原則,增強節約農業資源意識,促農業消費合理化;《清潔生產促進法》規定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要實施清潔生產。保護農業要素資源方面,頒布《農業法》對農業資源的開發利用及循環再利用等做出詳盡規定,宣傳教育、獎懲結合;頒布《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土地管理規定,對土地保護問題專門做規定;頒布《森林法》、《草原法》,為保護森林和草地資源提供了法律依據。農業污染防治方面,《環境保護法》對環境污染監管問題及公眾參與等作出詳細規定;《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對農村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做了明確規定;《水污染防治法》對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明確規定,農業生產者應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
二、現有農業循環經濟法律存在的問題
(一)尚未制定專門法,農業循環經濟法律缺乏系統性目前,我國在農業循環經濟法律方面雖有法律規定,但未形成完整系統的的法律體系,沒有制定專門的農業循環經濟法?,F有規定剛性實施機制規定少,法律不系統,各方面規定零星散布在多部法律法規中,立法滯后性嚴重法律空白多,致使一些法律不接地氣、“落地難”。
(二)法律規定宏觀,現有農業循環經濟法律可操作性差現有立法規定宏觀抽象,違法制裁規定模糊,只規定不履行職責或違反法律規定,應受到法律制裁,但無明確相應的操作程序,對違法者懲罰規定也不具體。原則化、理念化的法律規定勢必會造成難以適用、難以操作、難以量化、難以執行等諸多問題,農業從業人員相應權利受到侵害時沒有暢通的維權途徑,沒有方便操作的法律。
(三)公眾參與不足,政府主體之外主體權力配置匱乏現有立法局限于對政府主體的權力配置,賦予政府主體規劃權、執法權,對政府主體之外的公眾主體、社會主體、經濟主體權利較少,其自主經營、參與決策、結社等權利不能及時有效予以保障,難以發揮治理主體的作用,多元主體參與的熱情尚未激發。此外,還有農業循環經濟思想意識缺失、核心保障制度缺失、法律手段單一、執法檢查不嚴格、法律宣傳不到位等多方面問題,在此不再一一贅述。
三、完善我國農業循環經濟法律的對策
(一)健全法律,制定適合國情的農業循環經濟法律根據我國國情,合理借鑒農業循環經濟立法發達國家經驗,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專門農業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具體配套細則。確立農業循環經濟基本考核制度,農業循環經濟減排、量化制度、循環利用制度,并通過政府公共支持、財政轉移支付、稅收扶持、金融機構扶持等措施,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激勵機制,形成科學的循環經濟法律。
(二)細化規定,促進農業循環經濟法律落地實施將宏觀的指導性規定詳細化,以具體的制度規定,可操作的方式手段,立法明確,授權具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農業循環經濟活動中法律“懸空”狀態,保護農業生產從業者發展循環經濟應有的保障,使農業污染者、浪費資源者、違反法律者受到應有懲罰。
(三)公眾參與,多權利多手段激發各主體參與熱情賦予公眾在社會生態化管理中進行參與和決策的資格,明確農民、社會組織、經濟主體依法參與農業循環經濟事務的主體地位,暢通意見表達、技術服務、公益訴訟渠道,為公眾參與權行使提供法制并據此享有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
總之,農業循環經濟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們應立足本國國情,全面深刻剖析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現有法律不足,揚長避短,完善法律、細化規定、公眾參與,努力為農業循環經濟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的法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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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是新型業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全新的經濟運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發達國家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基礎上,論述了建立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基本原則,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是新型丁業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全新的經濟運行模式。一些發達國家把循環經濟確定為國家的發展戰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確認、保護和促進。我國政府也提出,要盡快建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因此,對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問題進行理論思考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發達國家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經驗
世界上最早對循環經濟進行立法的國家是德國,早在1978年,德國就推m了“藍色天使”計劃,制定了《廢物處理法》和《電子產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國制定了在世界上產生廣泛影響的《循環經濟和廢物清除法》,該法于1998年重新修訂。1998年以后.德國政府根據《循環經濟和廢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聯邦水土保持與舊廢棄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經濟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區垃圾合乎環保放置及垃圾處理場令》(2001年)、《持續推動生態稅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從而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關于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另外,其他歐洲國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廢物管理法,如丹麥制定了《廢棄物處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訂了《廢電子電機產品管理法》,擴大了有關主體的循環經濟責任;瑞典于1994年通過了關于包裝、輪胎和廢紙的“生產者責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關于汽車和電子電器的生產者責任制的法律法規。
其他許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關的環境立法,充實了循環經濟法律制度。例如,美國1965年的《固體廢棄物處理法》,先后經過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訂,完善了包括信息公開、報告、資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發展、循環標準、經濟刺激與使用優先、職業保護、公民訴訟等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個資源比較貧乏的國家,長期以來,其資源主要依賴從國外進口。因此,日本特別重視資源的節約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節約資源的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從而構建比較完善的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條例》,1992年制定了《廢棄物清除條件修正案》,2000年通過了《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的基本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家用電器再生利用法》、《環保食品購買法》、《食品循環資源再生利用促進法》、《建筑工程資材再資源化法》、《容器包裝循環法》、《綠色采購法》、《廢棄物處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是各國循環經濟法的共同價值。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主要借助于預防優先原則、循環利用原則、合理處置原則、適當分責原則滲透于循環經濟法規范之中。預防優先原則強調廢物的事前控制,體現的是積極防控的資源環境思維;作為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循環利用原則的實質在于“物盡其用”;合理處置原則要求采取適當措施減少無法通過循環方法予以消除的廢物的環境危害;適當分責原則旨在使不同的循環經濟參與主體承擔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法律義務。
1、預防優先原則。在生產、服務、消費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產品,盡量減少棄用物、副產品的產生,以從源頭控制資源環境問題。預防優先原則要求法律規則的設計有助于促進產品體積的小型化、產品質量的輕型化、產品功能的增大化及產品包裝的簡化,以減少廢物的排放。環境法的預防優先原則表明,環境法不僅限于抗拒對環境具有威脅性之危害及排除已產生之損害,而是預先防止其對環境及人類危害的產生;對具體產生的危險立即做出反應不是該原則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為,在根本無危險出現或有出現可能時預防性地對“人”加以保護或對生態環境加以美化。這種理念同樣適用于循環經濟法?,F代資源環境問題凸現以前,就存在各種降耗、抑廢的理念和實踐,不過,其主要著眼于資源和產品的經濟效用,而現代法律制度同時也突出環境安全。設備內物質循環、生產少廢產品和引導消費少廢、少害產品是貫徹預防優先原則的重要途徑。預防優先是將危險控制于未來、并創造規劃和保存未來世代的環境空間及資源的原則,它是循環經濟法實現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首要依托。
預防優先原則蘊涵有積極實現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理念。與事后處置相對應,預防優先原則強調廢棄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種積極防控的資源環境思維。初形成時,環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態破壞的恢復;而現代環境法,特別是循環經濟法,不僅觀念上而且制度上已發生根本性轉變。
2、循環利用原則。對于在生產、服務、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廢物要盡可能地繼續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價值?!?R”和“4R"原則中的“再利用、再循環、再回收、資源化、無害化、重組化”體現的正是循環利用原則。作為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循環利用原則要求循環經濟法的制度安排應有利于“物盡其用”,特別是能使原料和產品在反復利用中實現功用最大化。
3、合理處置原則。采取適當措施減少無法通過循環方法予以消除的廢棄物的環境危害。廢棄物的利用優先于處置,但是,當某些廢棄物無法進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熱回收時,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就必須采取適當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響,或者進一步挖掘其利用價值。合理處置原則是指循環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應有助于及時、恰當處置廢棄物。環境安全兼顧資源效率是廢物處置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4、適當分責原則。循環經濟法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實現依托于循環經濟法的實施,而其有效實施離不開各類主體的積極參與。參與循環經濟法實施的主體可分為政府、經營者(包括代表性組織)、公眾(包括代表性組織),但不同的循環經濟參與主體承擔的法律義務應當合理區分,此即適當分責原則。該原則體現于各國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強調,“為了建立循環型社會,必須使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公眾在合理承擔各自責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負擔采取措施所需的費用”;而且,還具體劃分了政府、企業和公眾的責任。循環經濟法既然是各國政府促進本國循環經濟法發展的法律規范體系,那么,其相應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這一精神,把政府、經營者、消費者的行為限定于適當的范圍,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擾。
三、構建我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對策
1.綠色GDP核算制度。綠色GDP是在傳統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氣污染引起的健康損害、室內空氣污染造成的健康損害、水污染、鉛等重金屬和有毒物質造成的污染損失、酸雨損失等。由于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資源浪費的貨幣折算在世界上還沒有公認的方法,因而綠色GDP等指標的核算存在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但仍然可以從比較的角度,在每項經濟活動的經濟增長數值后面列上該項經濟活動所造成的環境質量升降、生物多樣性增減、資源開采或消耗總量、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防治投資額度等事項。
2.計劃、規劃和布局制度。一般來說,循環經濟發展計劃應以國家環境保護計劃為基礎,包括循環經濟的發展方針、分期目標、考核目標、計劃性對策和重大項目等事項。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各地方要針對區域的環境資源情況和外來資源的實際,對地區產業結構體系的功能進行重新定位,調整地區內的產業結構和企業空間布局,明確循環經濟的目標、任務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確定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和重點企業的名單,保證循環經濟戰略的順利實施。如對于生態脆弱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在加強政府財政補貼的前提下,應規劃為保護性有限開發的區域;在一些資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礦和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規劃為接續產業。
3.有效管理和監督制度。具體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環經濟的綜合指導、協調、監督和專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行政監督管理體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加強市級環境資源保護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試行大區環境保護和國土資源巡視員制度,提高環境資源監督管理的權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績考核標準,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在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擾,確保循環經濟的模式的實施能落到實處。
4.法律義務和責任制度。為了全面明確消費者、企業和各級政府在循環經濟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國際上除了堅持“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養護、破壞者恢復”原則外,還逐漸發展了“消費者最終承擔、收益者負擔”和電子產品的生產、經銷者負責回收等原則。如日本2001年的《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的基本法》把義務主體劃分為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經營者和國民。英國1995年《環境法》規定了國務大臣的條例制定義務、義務者類型、企業回收符合標準的義務、經濟代價義務等。一些國際條約甚至明確了成員國政府的義務和責任。對于這些義務與責任機制,我國有必要借鑒、吸收或完善,盡快建立相應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制度。
本文基于對周大偉先生在《西部法學評論》2008年第5期發表的《經濟法:一道困擾中國法學界的難題》一文的理性批判,本著學術商榷的態度,進行理論論證,以消釋類似周先生之人對經濟法的質疑,使其得到進一步的澄清。
讀周先生之文后,領其要義可知如此結論:經濟法之所以成為困擾中國法學界的難題,歸結起來就在于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平處同位,也即經濟法的地位問題。結合周先生之文,筆者做以下理性批判和幾點說明:
一、傳統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存在問題,從而引起對經濟法地位獨立性之爭
前蘇聯法學界有一個經典的唯物主義法學命題,即法律調整的對象是社會關系,社會關系相互間的有機聯系和性質上的差別,則是法的體系及其分門別類的客觀依據。同時,無論按照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還是按其性質來劃分法的部門,又都必須結合法的調整方法。于是又引出另一個經典型的命題,即:必須將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法律調整方法結合或者統一起來,作為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或依據。這些都被我國法學界毫無保留的接納了。[3]然而隨著社會經濟和法律實踐的不斷發展,其理論上的缺陷性逐漸暴露出來。著名經濟法學家史際春先生曾針對此有專門論述,他認為傳統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或依據的主要缺陷在于:1、傳統理論基本上把法律部門的劃分歸結為法對社會關系的機械映照,即雖然突出了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筑的決定作用,但卻忽視了人類認識過程的能動性和創造性;2、傳統理論把法律部門看成是不同板塊之間的關系,而法律體系不過是一個內部不同部分之間界限分明的拼盤。然而實際并非如此;3、在形式邏輯上,傳統理論違背了按分類對象自身特點進行分類的邏輯要求,從而走向了自己的悖論。
正是由于傳統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存在以上論及的理論缺陷,從而缺乏令人信服的解釋力,不能夠解決我國目前法律部門的現實情況,使經濟法部門法的獨立性屢遭質疑。因此,重新研究和確立更為合理的法律部門劃分依據,對于進一步充分論證經濟法的獨立性地位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但是,從經濟法目前的發展的現實情形和將來趨勢來看,其作為一個法律部門而獨具的獨立性地位是不容置疑的,理由如下:
(一)經濟法具有其獨特的任務
人類近百年的經濟發展成果和發展教訓,都無可爭辯的確認了經濟法的特殊任務。經濟法具有其獨特的任務,即在社會化大生產的條件下,從公共利益出發,以社會為本位,全面宏觀的調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經濟關系。經濟法的產生晚于其他部門法的原因就在于產生經濟法的土壤就是生產的社會化,尤其是在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時期。在這樣的"土壤"里,傳統的私的交往和政府的經濟職能都具有了全新的社會意義。突破了傳統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所不及的功能缺陷,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經濟法具有獨特的理念和價值追求
經濟法對再生產過程中具有直接社會性和國家意志性的經濟利益關系進行調整,有其獨特的理念和價值追求。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對這類關系也進行調整。但民法對此調整的理念和價值在于意思自治,私權神圣和私權利保護;行政法對此調整,著眼于公權之間及公權與私權之間的平衡,消極的進行平衡與協調。而經濟法,對此調整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以社會為本位,追求秩序(經濟秩序)、正義(社會正義)、自由(自由競爭)、公平(市場主體間和機會的平等)和安全(經濟安全)。正是經濟法獨具的視角、理念和價值,使其成為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部門之一,屹立于法律部門之林而不遜。
(三)經濟法法律部門的形成與發展符合法律部門發展的一般趨勢
一個新的法律部門的形成,總是在社會發展特別是在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法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以后,在已有的大量的法規存在的基礎上形成的,即舊的法律部門無法容納這些新的法規時,才必然出現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來容納這些新的法規。[4]經濟法正合此形,作為一個新增法律部門出現是其他法律部門所不能容納的新法規前途的福音和法律部門發展的盛事。
二、曾經否認經濟法法律部門獨立性的觀點在學界已得到澄清
周先生之作引用的觀點大多來自于經濟法其法律部門獨立性尚未得到學界和官方認可時期。在今天經濟法獨立性得到澄清的情形下,仍然便搬出過時的觀點,掏過時觀點的衣兜,意義何在?
對經濟法地位獨立性澄清的主要代表觀點主要有以下出處:江平和陶和謙:《談談民法和經濟法的劃分問題》,《經濟法論文選集》(北京政法學院經濟法教研室編),第76-78頁;鄭立:《試論經濟法》,《經濟法論文選集》(北京政法學院經濟法教研室編),第61-63頁;楊紫煊:《經濟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34-36頁;李昌麒:《經濟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5-29頁。等等眾多,茲不贅述。
綜上兩點,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是確定的。同時其獨立性是其他部門法所不能替代的。經濟法對與中國法學的繁榮,功不可沒,哪何談"困擾"二字呢?
三、尊重一國的法律傳統和法律文化的獨特性和多樣性
周先生在其文章中一再提到國外對經濟法的研究很少,甚至于絕跡。其說法首先是有違客觀事實的。其次就一些國外情況來推出我國經濟法研究和法律部門存在是沒有必要這樣的觀點是有失偏頗的。
法律文化是指每一代人從其生活環境、尤其是前人的經驗中學習而來的有關涉及法律的知識。與其相聯系的就是法律傳統,它指的是世代相傳,輾轉相承的有關法的觀念、制度的總和。[5]法律傳統構成了法律文化的精髓。中國也有自己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傳統,同時更有自己的法律國情。我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基于最大的客觀實際----法律國情。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從利益單一到利益多元,這一切迫切召喚經濟法的出現來予以調整,以保障和完善國民經濟的發展,確保經濟的安全,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關于體系的論文不少,尤其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設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之后,但其中多數文章都力求打破傳統部門法的界限,試圖建立有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法新構成”。[1]筆者不贊成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本不是規范的法學術語,以之為基礎而進行過深的法學理論探究是歧途末路。“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為經濟學的需要,特別是市場經濟學即法制經濟學研究的需要。從法學角度講,“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概念只是臨時借用而已,對之進行法學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等法律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
關鍵詞:經濟法律 法律體系 商法地位 經濟法律體系
正文:
一、關于經濟法律和經濟關系
經濟法論文范文一:經濟法視域下收入分配的革新
如何有效落實我們的分配制度
落實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來源主要有兩類:一是勞動報酬;二是財產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勞動報酬和財產性收入成為了問題的關鍵。
(一)提高居民的勞動報酬
在當前我國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勞動報酬即工資仍是人們的主要收入來源。十二五規劃中提出要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這一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資水平的提高來實現的。(1)近幾年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運作,在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問題,這是無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來解決的,還要靠工會等社會自治團體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鑒于經濟法主體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勞動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會組織、中介組織及其他NGO等自治組織成為協調政府與企業、個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有效途徑。當然在培育工會等自治組織時,應避免官辦、官管、官運作的現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夠真正代表勞動者階級的利益和訴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基礎所在,對于保障底層行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體現。在這一方面要充分發揮政府政策的推動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氣力增加居民的財產性收入
財產性收入,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也提出了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決策。但目前居民的財產性收入還是很不樂觀的,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幾點:(1)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尤其是在拆遷、征地和征用公民財產的過程中,要確保公民的財產權利和財富增加值權利不受侵害;(2)進一步明晰產權,使之能夠在抵押、轉讓、出租等交易流動中廣泛運用,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動產方面;(3)在動產方面,我們可以看出,財產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驗的是居民的理財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機構的努力,拓寬居民金融理財渠道,讓百姓擁有越來越多的金融理財工具和產品,同時加強對交易行為的規范,確保居民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犯。
壟斷性國有企業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領域,壟斷性國企高收入群體與私營單位就業人員之間的收入差距成為體制內與體制外乃至整個社會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縮影。據國家統計局5月3日的數據顯示,201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的年平均工資為37147元,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的年平均工資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見兩者差距較大。因此,收入分配領域的國企改革對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戰略性的全局意義。但是對國有企業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籠統的一刀切,我們主要應是針對壟斷性國有企業和國企管理人員的收入分配進行改革,這是改革的關鍵所在。而且單純采取對壟斷性國有企業和國企管理人員的減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筆者認為應堅持擴大體制內競爭和結構性減薪并舉的總體策略。具體如下:
(1)通過擴大體制內競爭來改革壟斷性國有企業的收入分配要充分發揮產業政策法和反壟斷法的作用。首先通過產業政策立法,讓更多的民營企業參與到體制內的競爭中來,尤其是在我們的電力、電信、石油等壟斷性行業。讓民營企業參與到體制內的競爭,這樣不僅有利于私營企業利潤的增長從而使其職工工資增長,更有利于市場競爭化程度的提高,使國有企業面對充分的競爭而煥發活力,更好地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其次,加強反壟斷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實施,使壟斷性國有企業向著政企分開的現代化公司經營管理模式發展,盡最大限度減少某些壟斷性國有企業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并存的現狀,以優化市場競爭秩序,提高競爭水平。
(2)主張對國企職工采取結構性減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對特定職業和特定崗位的人群實行減薪。首先在國有企業職工群體中,收入較高的是國企管理人員,原因有二,一是這些人員多由行政指派,沒有在其任命上發揮市場的作用,二是這些高管的工資與企業績效關聯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對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嚴格規范國企高管人員的薪酬管理,原則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堅持市場才是企業家最好的定價者,并把管理因素對于企業的貢獻作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對于國企職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對于國企非正式職工,退休、下崗職工而言,要提高他們的工資福利水平。
財政稅收改革
如果說初次分配領域的改革是基礎,那么在再分配領域的改革則是促進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關鍵所在。初次分配領域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對于再分配領域來說,則是經濟法特別是財稅法發揮其作用的最好舞臺。財稅法范圍較廣,以下著力從預算法和稅法兩個方面談一下我們再分配領域的改革。
(一)預算法與再分配
預算法是指調整國家在進行預算資金的籌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監督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本質是對政府收支活動的控制。近年來政府的財政收入連年增長,有的地方增長率甚至已經超過了15%,大大超過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這些錢,如何讓政府把錢花的更合理,則需要預算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要使我們的國家預算更好地服務于收入分配改革,筆者認為要做到以下兩點:(1)促使合理財政支出結構的形成。加大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教育以及區域協調發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將財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長上,使社會發展惠及人民大眾。(2)減少行政權對預算權的干預。按照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各級人大行使預算審批權,其他機關不得干預。但在現實生活中,行政權對人大預算審批權的干預尤為嚴重,尤其是在各級地方。因此必須切斷行政權對人大預算審批權的干預,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縛下合理分配財政支出。
(二)稅法與再分配
根據社會契約論,稅是公民從國家獲得的利益的對價,黑格爾也曾說過稅是個人對國家作出的犧牲。從其本質來看,稅收是政府對國民收入進行的二次分配,理應對促進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發揮應有的作用。稅法與再分配應著力處理好兩點:(1)加快結構性減稅的步伐,即有增有減、結構性調整,減輕一部分群體和稅種的稅負水平。尤其是對于個人所得稅而言,要合理制定個稅起征點,實行綜合所得制,即對收入總額實行累進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會財產的不公,因此要開征財產稅,即以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財產數量或價值額為征稅對象的類稅,包括房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等。目前我國還沒有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許多學者也做過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應盡快做出回應,出臺相關法律,我們認為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有助于解決社會成員發展不公的問題。
結語
收入分配的改革需要法制的規范,隨著依法治國和法治社會建設的逐步推進,經濟法必將在收入分配改革領域發揮其舉足輕重的作用,為收入分配改革保駕護航。
經濟法論文范文二:市場經濟法律觀念研究
摘要:在市場經濟研究框架中,法律觀念、體制以及理論的調整與變革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權力的運行是法律觀念下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基礎和前提,市場經濟競爭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則要求。本文主要是從法律保護與市場經濟理論研究方面著手,對市場經濟法律觀念進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觀念來保障市場經濟安全運行。
關鍵詞:市場經濟;法律觀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護與市場經濟理論研究
(一)市場經濟概述及我國市場經濟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市場規律是一雙看不見的手,對市場經濟發展起著調節作用,有效的實現資源配置。市場經濟是自由、平等的經濟發展模式,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受到了諸多方面的影響,市場經濟具有雙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競爭機制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還能有效的利用價值規律進行自我調節,但由于市場經濟自發性、盲目性且滯后性的特征,又會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到阻礙作用。因此,國家必須對市場經濟制定相應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調控與政府行政管理的結合,能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正處于經濟制度的轉型時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傳統的經濟發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適應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型管理模式還有待開發,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秩序面臨著一定混亂的局面。這些混亂現象給國家和人民的經濟財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損失,不利于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規范的市場秩序和有序的市場行為關系到我國的根本利益,是擺在我國面前的一項重要且緊迫的任務。
(二)加強法律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保護
1.完善立法。進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對促進經濟社會規范化運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據不完全統計,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關于經濟發展的民法已達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為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發展秩序以及調整市場化行為,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提供法律保障。雖然我國已制定了較多的法律,但迄今為止還沒有一部系統化的民法法律,這限制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發展。經濟行政法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發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國制定的行政法在實踐的過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著可操作性差、不規范、不公開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質量,完善立法規范,轉變政府行政機關的職能,制定真正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發展的法律規范。
2.加強行政執法。行政機關對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起著巨大的影響作用,是主要的執法機構,市場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以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當前的社會發展中,應用法律手段來規范行政,加強行政機關的執法對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行政機關嚴格加強執法,能促進良好的執法環境建設。
二、市場經濟法律觀念探析
(一)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條件以權力為本的法律觀念
權力是在相對自由的法律情況下運行的,以獲得合法權益為可能的,權利的運行主要以利益為核心,以自由為本質,保障權利能為市場經濟獲得更大的利潤,市場經濟法律要首先確定以權利為根本的法律觀念。市場經濟體制與計劃經濟體制有著本質上是區別,市場經濟并不是僅僅受到行政權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關系和價格的影響,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市場經濟主體要不斷建立健全現代化企業制度,讓企業真正的享有自主運營的權力,減少對國家的依賴,通過優勝劣汰的競爭形勢和競爭規律,有效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要求市場主體具有相對的獨立自主權,確立以權利為本的觀念,著力完善民事立法與經濟立法體系建設,為市場經濟良好運行創造條件。
(二)市場經濟競爭法則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觀念
市場經濟競爭的基礎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進行的,主要包括:競爭參與的全面化、競爭規則的公正性以及競爭過程的透明化、競爭結果的有效性。計劃經濟體制是對上級要求的絕對服從,對個體則會在一定程度上產生排斥,計劃經濟在我國的發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響,市場經濟中的一些問題是由供求關系和價格變化來決定的,生產者與消費者的生產消費活動也受到供求關系及價格的影響,市場經濟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競爭導致市場經濟不能平穩的發展。
三、結語
在市場經濟中的法律與計劃經濟相比較而言,是對質和量兩個方面的要求,這就要求我們不斷更新和增加市場經濟法律觀念,提高法律意識??偨Y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建設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經濟建設中的不足,借鑒其他國家在經濟建設中法律觀念的建設,并將其中優秀、成功的經驗融入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市場經濟建設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法律規范,保障市場經濟平穩、快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尤春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視野中的契約文明與法治政府建構[D].南京航空航天大學,2012.
1.經濟法實質正義及其實現機制
2.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提煉
3.經濟法的部門法理學建構
4.回到中國——轉軌經濟法的存在及其價值
5.論經濟法責任的內涵與基本權義關系
6.論經濟法的產生——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反思之一
7.中國經濟法的改革與創新——一種制度變遷的視角
8.維權與控權:經濟法的本質及功能定位——對“需要干預說”的理論評析
9.論經濟法制定與實施的外部性及其內在化
10.從授權到控權:經濟法的中國化路徑
11.中外經濟法價值目標實現理路的比較與反思——以經濟法生成的路徑范式為視角
12.中國經濟法實施若干問題
13.經濟法詞義解釋與理論研究的重心
14.PPP的公共性及其經濟法解析
15.論經濟法與憲法的協調發展
16.經濟法中的政策——基于法律文本的實證分析
17.中國經濟法部門的形成:軌跡、事件與特征
18.“改革決定”與經濟法共識
19.中國經濟法理論創新及其同實踐的反差
20.經濟法調整:從“權力干預”到“法律治理”
21.爭議與困惑: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研究述評
22.經濟法是什么——經濟法的法哲學反思
23.經濟法的經濟社會二元功能之沖突與平衡
24.WTO規則與我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再思考
25.經濟法與社會公共性論綱
26.經濟法權力干預思維的反思——以政府角色定位為視角
27.憲法與經濟法關系的“經濟性”分析
28.法教義學的勃興對經濟法意味著什么
29.論經濟法的現代性
30.論可持續發展與經濟法的變革
31.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
32.論創立和完善我國宏觀經濟法的法律體系
33.經濟法的政策分析初探
34.我國經濟法功能研究述評
35.科學發展觀:當代中國經濟法良法觀之核心
36.經濟發展權的經濟法思考
37.論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
38.社會中間層的經濟法主體地位析辯——由“三元框架”引發的思考
39.經濟法程序問題初探
40.論經濟法視野中的弱勢群體——以消費者等為對象的考察
41.論經濟法上的協調思想——“國家協調論”的啟示
42.經濟法與社會法關系考辨——兼與董保華先生商榷
43.經濟法主體制度重構:一個常識主義視角
44.經濟法是社會本位之法
45.論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
46.論經濟法不確定性的成因與功能——解釋法律規范性的新視角
47.論經濟法的理論基礎
48.經濟法主體理論的再證成
49.管制與法律的互動:經濟法理論研究的起點和路徑
50.論農民權益的經濟法保護——以利益與利益機制為視角
51.經濟法與民法視野中的干預——對民法與經濟法關系及經濟法體系的研究
52.經濟法責任理論及其思維轉向
53.發展與創新:經濟法的方法、路徑與視域(上)——簡評我國中青年學者對經濟法理論的貢獻
54.市場、政府與經濟法——對經濟法幾個流行觀點的質疑與反思
55.金融危機的經濟法解析
56.傲慢與偏見——經濟法的現象學分析
57.傳承與超越:經濟法主體理論研究——以若干經濟法律為視角
58.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分析
59.論財政法是經濟法的“龍頭法”
60.經濟法視野下公共利益保護的法律限度
61.經濟法基本權利范疇論綱
62.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63.論經濟法的國家觀——從社會法的視角探索經濟法的理論問題
64.論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
65.可持續發展——經濟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創新
66.中國經濟法實施問題的理論檢視與思考
67.國際經濟法基本問題論綱
68.論經濟法理念缺失與對策
69.經濟法的立法統合:需要與可能
70.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
71.中國經濟法研究范式
72.經濟法再分配功能與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73.對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關系的再思考
74.論社會利益及其法律調控——對經濟法基礎的再認識
75.經濟法程序的特色與邏輯
76.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范疇探討
77.經濟法規范政府經濟行為的本土化分析
78.經濟法邏輯:權力干預抑或法律治理辨——與陳婉玲教授商榷
79.經濟法的中國性問題分析
80.私人在經濟法實施中的作用——理論邏輯與發展路徑
81.論消費者及消費者保護在經濟法中的地位——“以人為本”理念與經濟法主體和體系的新思考
82.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問題探討——第四屆經濟法前沿理論研討會綜述
83.經濟法研究的“合”與“同”
84.責權利效相統一是經濟法的總原則——論劉文華教授為代表的人大經濟法學派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理論貢獻
85.略論經濟法的理念、基本原則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86.本土性與普適性:中國經濟法研究的反思
87.論經濟法的時空性
88.論經濟法語境中的國家干預
89.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90.論勞動力權是經濟法的基本權利范疇——兼論研究經濟法權利應突破三大理論障礙
91.反思與前瞻:中國經濟法主體研究30年
92.再識“責任”與經濟法
93.市場失靈與經濟法
94.經濟法理論對法學基礎理論的幾點創新
95.論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建構
96.“雙重調整”的經濟法思考
97.論經濟法的程序理性
98.論經濟法的發展理念——基于系統論的研究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