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5 10:52:1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公平正義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論文摘要:本文針對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已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并隊礙了其制度的實施這一困境,提出堅持以社會公平正義為導向,充分考慮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構建公平正義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體系。
社會制度是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因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建立對保障我國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改革的深化與農村經濟的發展,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國家的穩定和進步,都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農村養老保險檔案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具體業務活動所形成的有完整規范的原始依據,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對維護參保人的根本利益,體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保持國家的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農村參保人數的逐漸增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面覆蓋及社會信息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原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當今社會發展的需求。所以,加快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的改革,建立適應現代信息社會、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體系,是一項巫待解決的課題。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
由于受“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長期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只以城鎮居民為核心,而忽視了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有9億多人口生活在農村,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人,傳統的農村家庭養老模式逐漸弱化,農村養老問題日益突出,成為維護社會公平、實現國家和諧穩定的重大隱患。制度是指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服從程序和道德、倫理的行為規范,他實際上是個人與資本存量之間,資本存量、物品與勞務產出及收人分配之間的過濾器。制度是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的源泉,設計一個好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體現現代社會文明、促進社會公平的契機。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農村經濟體改革進程中的一項新生事物,他的建立推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的誕生,在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過程中,各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縣農村養老保險處統籌規劃、相互合作,認真完成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收集、整理、建檔、保管和利用等工作,讓投保農民真正感受到國家的惠民政策,體會到社會保障的分配是以公平正義為基礎的,并通過對社會不公正的矯正,使社會達到公平正義的程度。從公平正義的倫理角度來講,開展符合現代文明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對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體現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具有長期而深遠的影響。
二、透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面臨的困境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直接影響到農村的和諧穩定、人民的安居樂業與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關系到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起點的不公正、制度保障的缺失以及資金供給不足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使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面臨著諸多困境。
1.起點不公正致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缺乏應有的規范性。建國以來,由于受當時國情的影響,我國形成了農村支持城市工業化的制度安排,城市人口的社會保障制度率先建立,同時,與之相配套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也逐步得到完善,形成了相對規范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制度。制度演化的路徑鎖定是指一個具有正反饋的體系,一旦在外部性偶然事件的影響下被系統所采納,便會沿著一定的路徑發展演進,而很難被其他潛在的甚至更優的制度體系所取代n。由于受二元經濟結構制度鎖定效應的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也明顯滯后于城鎮,再加上縣區行政管理機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致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缺乏應有的規范性,損害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引發人們的不公正感與階層之間的對立,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
2.資金供給不足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的瓶頸。資金難題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的瓶頸問題,雖然每年中央財政對農村社會保障支出的數額不斷增加,但與當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的工作需要相比還遠遠不夠,再加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的費用需要由縣級財政部門支付,從而造成一些欠發達縣區的社保機構出現資金供給不足。由于缺少相應的保障資金,導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不論在硬件上還是在軟件上都無法與現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工作信息化發展需要相適應,進而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有效落實。
3.制度的缺失導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這一原始記錄失真。隨著農村參保人數的逐漸增多以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覆蓋,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制度,從而一定程度上減除農民的后顧之憂。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制度安排本身的缺失使農保檔案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規依據。因缺乏具有權威效力的法律規范,各縣區政府往往自定紅頭文件行事,即使一些縣區制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制度,也沒有真正在實踐中落實,致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政策環境較差。主要表現在:一是經辦人上繳的保費金額與檔案記錄金額不一致,甚至有的保費專用收據的收款金額與上繳保費金額、檔案記錄金額均不相符;二是檔案中有參保人的保費記錄,而經辦人未向參保人出具保費專用收據;三是參保人交納了保費,而檔案上沒有記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制度的缺失或制度的失效效應導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內容不能真實地反映整個過程,導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內容失真,影響了農民投保的信心,也損害了政府的誠信。
三、以公平正義為視角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
公平正義是人們數千年來孜孜不倦所追求的理想目標,也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終極目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同樣包含著人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向往,在建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是一項重要的任務,然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還面臨著諸多困境,必須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從公平正義視角探索出行之有效的路徑。
1.提高認識,注重公平正義思想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的融合。由于受傳統二元經濟結構以及制度鎖定效應的影響,導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沒有有效落實,同時也致使有些單位領導干部和檔案管理人員對檔案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造成管理不善,失職行為也時常發生。認識是行動的先導,提高思想認識是搞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的根本前提,要通過各種路徑提高各級領導和檔案管理人員的檔案意識,充分開發和有效利用檔案信息資源,滿足廣大農民參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需求。正義的社會不可能是完全公平的社會,但我國政府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實現農村安定團結,農民安居樂業的今天,必須體現社會公平正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涉及的范圍廣、內容復雜,為確保農村養老保險檔案管理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必須在檔案管理中融合公平正義思想,以公平正義思想為基礎來推進農村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
2.加大政府財政投人,在具體實踐中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理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涉及參保農民信息從收集、分類、整理、歸檔、裝訂成冊,到檔案內容進行補充更正、保管、鑒定、利用的全過程,這就需要現代化信息技術運用和高素質的檔案人才管理隊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最大的瓶頸是資金問題,政府要加大資金扶持力度,推動檔案信息化和網絡化建設,同時要培養具有專業素質的檔案管理人員,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提高必要的資金保障。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中努力盡到自己的責任,使欠發達縣區也能夠享受到國家的惠民政策,體現積弱扶貧的社會公平原則。加大政府財政投人,是社會公平正義理念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
論文關鍵詞 檢察機關 和諧執法 科學發展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大要求。基層是落實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單位,構建和諧社會基礎在基層。基層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就要求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全力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積極適應構建和諧社會這一社會發展目標的要求,倡導和諧理念,培育和諧精神,堅持和諧執法,將和諧執法理念貫穿于檢察工作全過程,落實于執法辦案各環節。通過和諧執法,促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發揮檢察機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最佳效能。
一、堅持和諧執法就是要堅持和諧的司法價值和目的
理念是對規律的認識和把握,是行動的先導。執法理念指導執法行為,執法行為是執法理念的外化。檢察機關要實踐“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做“社會和諧的積極促進者”,要在執法行為中體現和諧的執法效果,首先就要樹立科學的法治理念,要樹立和強化和諧執法意識。和諧執法是指執法權運行的一種理想狀態,它強調一種平衡、折中、價值追求與運行過程的統一,包括法律至上與人權至上的統一、執法公正與執法效果的統一、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統一、執法刻板化與人性化的統一。和諧執法理念的內涵包括以下幾方面:
首先,執法要體現“和諧”的司法價值。人們一般認為,“公正與效率”是現代司法的靈魂和生命,是人們不倦追求的司法基本價值。司法除了應具有“公正和效率”這二層價值之外,更應具有“和諧”價值。正義是人們依據自身的價值觀而產生的內心體驗,具有主觀性。可以說正義是司法滿足社會及人們的心理體驗的一項價值,是從主觀角度對司法進行的評價。效率則是指以一定的司法資源投入換取盡可能多的案件的處理。“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種涵義是指效率”。效率是衡量訴訟制度完善與否的重要標準。效率體現了司法的社會經濟價值。法律是對社會關系的調整規則,司法是對社會關系的調整過程,其最終的價值要體現在對社會關系的恢復和優化的效用和意義上,司法不光要滿足人們的內心正義的體驗,符合社會的效率要求,同時要維護社會關系的正常運轉,修復受損的正常社會關系。和諧是社會關系的理想狀態,因此司法應當促進社會關系的和諧,和諧執法體現了司法的社會關系恢復價值。正義、效率、和諧分別從主觀、經濟和客觀的社會關系三個角度反映司法的價值,構成了較完整的司法價值體系。
其次,執法要追求“和諧”的司法目的。司法目的是司法機關進行執法行為所期望達到的目標,是人們預先設計的執法的理想模式。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要通過執法活動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同時保護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執法的目的應當符合整個社會的發展目標,在我國全力構建和諧社會的語境中,檢察執法行為就是要對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保護,對社會秩序全力維護,最終達到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推動社會和諧這個社會發展目標的實現。要把是否促進社會和諧作為衡量檢察工作的重要標準,使整個檢察工作服務于和諧社會建設這一大局。
再次,和諧執法是方法要求,也是素質反映。和諧執法也是一種辦案方式,它要求檢察機關在解決糾紛過程中,要注重緩和社會矛盾,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更加注重社會矛盾的化解。在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時準確把握社會矛盾的規律和特點,把執法辦案與解決矛盾糾紛緊密結合起來,真正做到忠誠、一貫、平穩地履行職責,客觀、周全、審慎、平和地執法辦案,堅持以誠待人、以善處事、以理服人,注重強化“四個意識”,即公平公正意識、文明尊權意識、平等保護意識、司法誠信意識,真正做到理性執法,把化解矛盾貫穿執法辦案的始終。
總之,檢察機關堅持和諧執法就是遵循檢察機關的科學發展規律,就是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履職,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體現。是否真實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和諧執法,體現在過程、結果和效果上。堅持和諧執法就是要在辦案過程中以科學發展觀為標準思考處理問題,舉一反三,思前顧后,講究方式方法,使所處理辦理的案件具有正面效應,不出現不良的后續反應,經過起時間的檢驗。
二、堅持“和諧執法”是社會發展和檢察工作發展的必然要求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在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同時,各種社會矛盾也比較集中,在這個時期大力倡導和踐行和諧執法理念,對于提高檢察機關促進社會和諧的能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1.和諧執法是檢察機關適應和諧社會建設的客觀要求。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提出的宏偉歷史任務,也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這個新任務的確立,指明了司法工作發展的方向,要求檢察機關立足于履行自身職能,在執法中予以落實,要求我們調整思路,以和諧執法的理念指導司法,充分運用好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從源頭上消減社會矛盾發生的隱患。
2.和諧執法是檢察機關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等內容。檢察機關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是要求自覺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出發,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就是要求從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出發,堅持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提高執法水平,這與和諧執法的內容是一致的。
3.和諧執法是檢察機關提高辦案水平的必然要求。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快速發展,這對檢察機關的執法水平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雖然通過加強檢察隊伍建設等措施,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或多或少還存在執法目標不夠清晰、執法方式不夠科學、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夠平衡等問題,如有些矛盾糾紛經司法程序仍不能得到解決,甚至造成新的糾紛,引發上訪等問題。這就要求我們樹立和諧執法意識,進一步轉變辦案方式,堅持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做到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相統一,嚴格執法和人性執法相統一,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三、堅持和諧執法要在強化法律監督上下功夫
檢察機關承擔著法律監督職責,檢察機關要堅持和諧執法,就要在具體的業務工作中找準切入點,明確著力點,確定落腳點,著力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最大限度的增加社會和諧因素。要使檢察官在和諧執法中提升水平,提高能力,塑造良好形象,讓執法對象均感受到和諧的魅力,取得最佳的效果,最佳的效應。必須促使檢察官增強和諧執法的意識,自覺加強修養,改進執法方式,使和諧執法理念滲入執法實踐,貫穿辦案過程。因此務必按照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圍繞和諧執法理念部署、開展檢察工作,按照和諧的要求著力提高執法水平,發揮檢察職能作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1.要在堅持和諧目標上下功夫。首先要強化和諧意識。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檢察工作,以和諧執法理念指導辦案,使每個檢察官在執法辦案中時刻牢記構建和諧社會這個總的目標,時常從服務大局的高度思考和處理問題,自覺把自身所從事的檢察工作放到大局中去認識,去定位,去把握,去檢驗。其次要以和諧的方式辦案。堅持以人為本,注重人文關懷,做到文明辦案,體現執法對實質性法律價值的整合,也包括實現執法的工具性及機制上的融合與和諧,并最終通過和諧主體的和諧執法方式達到實質和諧與社會公平的法治境界。再次要以和諧的效果來衡量,堅持把是否促進社會和諧作為衡量檢察工作的重要標準,使整個檢察工作服務于和諧社會建設這一大局。堅持執法和諧態,講究方式方法,在執法中化解矛盾,融合沖突,減少對抗,緩解對立,解除糾紛,促進和諧。
2.在堅持維護公平正義上下功夫。社會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其根本使命,必須注重強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規范自身執法行為,保障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切實做到有罪追究、無罪保護、嚴格依法、客觀公正,使檢察機關的每一項執法辦案活動都成為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實踐。檢察機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著力點在于充分行使法律監督職能,在于依法履行批捕、起訴職責,打擊和預防犯罪,增加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在于查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和諧的職務犯罪案件,探索和健全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機制,提高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效果;在于開展訴訟監督工作,依法進行刑事訴訟立案和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活動及民事審判監督,使法制得到統一實施,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在于履行控告申訴職能,在接待來訪中做到熱情服務,找準問題,既幫助釋疑解惑,又依法滿足群眾的合理訴求,著力做好群眾思想工作,減少對立情緒,定紛止爭,真正把化解矛盾、理順情緒融入執法辦案全過程,實現息訴罷訪,為黨委、政府分憂解難。
論文關鍵詞 司法體制 改革方向 目標 原則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司法體制建設與改革的實踐探索創新從未止步,歷屆政府對于司法體制改革都高度重視,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戰略標志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進入了制度創新以及機制創新的發展階段,黨的十六大更是將司法體制改革上升到了社會公平正義的高度,黨的十七大提出了社會主義司法體制改革的具體方向,黨的十從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戰略高度對于司法體制改革的進行了闡述。經過歷屆政府的不懈努力,我國司法體制建設與改革成績斐然,目前已經基本上建立起來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司法體制。然而司法體制改革本身是一項難度大的系統性工程,回顧以往的司法體制改革更多的停留在機制層面,司法體制深層次矛盾并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這導致司法體制與社會主義建設依然存在諸多的不匹配,嚴重的拖累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未來我國司法體制改革將會進入深水區,改革難度以及改革阻力都是前所未有,在這種背景之下,對于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進行探討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希望通過本文的研究,能夠對于未來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方向帶來有益探索,促進事發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
一、司法體制改革的現實迫切性
司法體制作為一個國家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司法體制建設起步晚,同時在世界范圍內來看,也沒有現成的經驗模式可以供借鑒套用,因此目前司法體制建設中存在各種問題在所難免。然而隨著的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司法體制存在的弊端不斷顯露,成為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阻力,在這種現實背景之下,司法體制改革的迫切性愈加彰顯。
(一)推動經濟體制完善的必然要求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過來又影響經濟基礎,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步伐不斷加快,實現了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巨大轉變,經濟基礎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生產關系、要素配置機制、生產方式與計劃經濟時代相比出現了革命性的變化。經濟基礎的改變必然會帶動上層建筑的變化,在經濟體制變革的推動下下,我國政治體制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是一個現實卻是政治體制改革的步伐嚴重滯后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政治體制已經成為了我經濟體制不斷完善道路上的巨大瓶頸以及障礙,二者之間的不匹配已經開始影響到了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司法體制作為政治體制的一部分,屬于上層建筑的內容,司法體制落后經濟體制發展的需要,經濟體制的完善必然受阻,如果司法體制不能夠盡快的適應經濟體制變化的要求盡快迎頭趕上,那么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必然難以為繼,改革開放多年所取得的成果也會功虧一簣。
(二)落實依法治國戰略的客觀需要
依法治國戰略承載了我國從人治走向法治的希望和夢想,依法治國強調的是法律在一個國家中的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權力機關以及工作人員,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依法履行自身的職責,任何人違反社會法律都要依法受到追究。依法治國戰略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司法體制作為依法治國戰略的重要內容以及實現手段,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防線,執法必嚴與違法必究實現的保障。我國司法體制中目前存在的弊端已經與依法治國所倡導的公平正義要求不相匹配,與民眾對于法治社會公平的期盼相脫離,很多司法體制方面弊端導致的社會公平正義受損,嚴重的影響到了公眾對于司法體制信任。這種背景之下,我國必須要加快司法體制改革,立足于依法治國戰略的基本要求,建設公正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體制,讓每一個公民都能夠感受到公平正義,從而助推我國依法治國戰略的全面落實。
(三)提升政府公信力的現實選擇
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是政府公信力提升的一個現實選擇,司法部門作為政府公權力的具體運用組織,其公權力的使用中能否做到公平正義,將會直接影響到人們對于政府信任和滿意。我國這些年在經濟轉型、社會轉軌的時代背景下,各種人們內部的社會矛盾呈現出來高發以及頻發的趨勢,加上社會基層的不斷演化,這給司法部門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巨大的挑戰,一些司法部門在工作中沒有做到公平正義,一些權勢階層憑借自身的權力資源,傾軋弱勢群體,司法部門做不到秉公執法,嚴重影響到了司法部門的權威,同時對于政府公信力更是一個極大地損害。鑒于此我國要加快司法體制改革,針對當前司法體制中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制定有針對性的改革措施,逐漸破除司法體制中存在的影響司法調制不公的因素,讓司法部門運用好政府的權利,能夠在代表好的政府的形象,保證對各種案件審判的公開公平,增強人們對于司法體制的信任,并帶來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二、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及原則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于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進行了具體的界定,就是要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切實維護好人民的權益,讓每一個公眾都能從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在司法制度建設方面,公正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價值,只有做到公正,才能夠讓社會自覺接受、遵守司法制度,每一個人都平等的享有司法制度賦予的權利。高效以及權威司法制度公正實現的支撐,這是因為公正本身相對的,隨著時空轉換公正的內涵與意義都有所不同,在既定的社會情景內,并不存在絕對的公平正義,因此在司法制度設計中,公正必須要依托于權威以及高效,沒有二者的基礎,司法制度的公正也就沒法實現,當然公正同時又是司法制度權威以及高效的來源,所以公正、高效、權威三者之間是一個辯證的關系,司法體制的改革要正確的處理好這幾個內容之間的關系。司法制度公正權威高效的最終目的是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權益,司法體制是否具公正權威高效,群眾最有發言權,這些年來,我國司法體制在維護人民群眾切實利益方面作用發揮的不充分,群眾對于司法不公存在較大的意見。在人民法律權利意識不斷覺醒的背景之下,司法體制改革要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權利。而維護好人民的權益又是提升人們對于司法體制認同,感受到司法公平正義的必然路徑,很多司法個案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力,司法個案的公平與否將會直接影響到公眾對于司法的認可。綜上所述,我國司法體制改革要牢牢圍繞這些目標來進行設計,力爭通過司法體制改革,更好的實現這些目標。
司法體制改革的并沒有一個世界通用的模式,從世界上各個國家的司法體制建設情況來看,各有千秋,通過分析汲取國外司法體制建設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本文認為我我國司法體制改革需要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原則,司法體制改革作為我國市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政策性、政治性都很強的工作,需要黨的統一領導,才能夠統籌協調好司法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各種情況以及問題,減少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解決好各方群體的利益沖突,實現好以及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實現國家與社會穩定。二是公民參與原則,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不僅僅是高層管理者、政府部門以及專家學者進行頂層設計、制度制定,作為與司法體制改革存在利益相關的普通公眾也應參與到司法體制改革中去,司法體制改革要充分尊重廣大人民的意愿,將司法體制改革的過程演變為培養公民法制精神的過程,重塑司法權威。三是尊重司法規律原則,司法體制改革要遵循司法的內在規律,世界上各個國家和地區司法體制雖然千差萬別,但是有著內一致性的規律,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中要尊重規律,一方面注意借鑒他國經驗做法,另外一方面要結合自身情況進行調整。
三、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方向
當前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正處于一個攻堅期,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本文認為只有明確了改革方向,并持續努力,才能最終會獲得成功。本文認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是司法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這些年我國司法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就是司法地方化,我國司法機關人財物受制于地方的情況之下,司法機關工作開展容易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影響,其獨立性的不到較好的保證。因此未來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點方向就是實現司法機關人財物的統一管理,實現司法機關獨立,在人員編制、經費來源等方面都由財政統一解決,無需通過地方政府獲得支持,這樣就能更好的保證司法機關不受地方干擾獨立辦案,實現司法公正。
二是持續推進我國司法公開。公開是司法公正實現的重要手段,通過將司法審判置于陽光之下,可以減少各種暗箱操作以及以權謀私,獲得群眾對于司法的信任。因此未來的我姑哦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就是推進司法公開,凡是屬于法律規定的應當公開的案件都應進行公開,從立案到審判,再到裁決以及執行,都要通過合適的渠道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給公眾的監督,杜絕各種司法腐敗。
信賴保護原則在民法體系中具有立法論價值、司法論價值、解釋論價值。
(一)信賴保護原則的立法論價值
正如老實信用原則一樣,信賴保護原則具有立法準則的功能。所謂立法準則是指立法的指導思想、指導原則。一項法律原則被證實以后,就要在立法中具體體現。離開了法律規則,抽象的法律原則勢必成為空中樓閣;反之,法律規則也需要通過法律原則來統領,沒有法律原則的貫穿,法律規則也會蒼白無力,失去了靈魂。法律規范借助于法律思想、法律原則得以正當化、一體化,即以法律思想、法律原則為立法準則。
信賴保護原則要求對合理的信賴予以保護,它體現在民法典的各個部分。首先,信賴保護是民法總論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一般以老實信用原則的下位原則而隱性存在,是老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老實信用原則發揮功能的時候,它也經常得到了運用。其次,它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行為、、時效、物權、債及契約法中,在上述制度中都有體現,如法律行為的效力和解釋、中的表見制度、取得時效及消滅時效制度、物權的公示和公信原則以及從締約到契約解除的每一個環節;在侵權行為法中,也可以找到信賴保護的規定,如對欺詐行為所致損害的救濟。第三,這一原則是私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存在于民法中,而且更為普遍地滲透到商法原則到具體單行法的各領域,商法中的交易平安保護原則、外觀主義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在精神實質上是相同的;商法中有關公司章程、對經理權力的限制、對董事權力的限制、對非營業主張的限制等均貫徹了“表見即事實”或者說“表見視同事實”等信賴保護原則。票據法更是以票據行為的獨立性、無因性為理論基礎,采取嚴格的文義主義、表示主義來認定票據責任,使信賴保護原則有了制度保障。
(二)信賴保護原則的司法論價值
信賴保護原則作為老實信用原則的下位原則,通過老實信用原則的司法運作,可以授權法官進行利益衡量,突破、軟化法律的某些剛性規定,甚至進行“超越法律的法的續造”,以司法手段推進立法的完善。
信賴保護原則可以授予法官衡平權利。衡平的主旨是指法官有權根據個別案件的具體情況,避免因適用法律條款而使處罰過于嚴重和公平地分配財產,或合理地確定當事人各自的責任。簡言之,“衡平”就是指法院在解決爭訟時,有一定的根據公平正義原則進行裁決的權力。衡平原則表明,當法律條文的一般性規定有時過嚴或不適合時,當某些具體新問題過于復雜以至于立法機關不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事實的結果作出具體規定時,法院運用公平正義的原則加以處理是必要的。
按照埃塞爾的觀點,“一般法律思想”作為“原則”,其事實上本得獨立于法律之外而有其效力。為了尋求正當的個案裁判,法官可以運用法律原則來解釋規范、恰當適用規范甚至發現規范的不合體系性、不合目的性而適當突破之。作為信賴保護原則的重要體現是表見理論和信賴表征制造者的信賴責任。學者認為,表見事實在某些情況下優于法律事實,對表見效力的確認實際上阻止了法律的邏輯適用。
從大陸法系的司法實踐來看,信賴保護原則成為軟化、突破法律的某些剛性規定從而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的手段,甚至在個別情況下可以授權法官進行一些嚴格限制下的“超越法律的法的續造”。大陸法系的法律傳統是成文法主義的,立法者充當了規則的制定者,法官則為司法者。嚴格規則主義的司法傳統禁止法官進行超越法律的價值判定,立法留給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小。但近代這種傳統遭到人們的普遍質疑,這首先來自于對立法者能夠預設一切的能力的質疑。成文法的傳統在約束司法者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弊病,比如規則的一般公平和個案的具體正義之間的矛盾,法律非預見性的矛盾等。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發展的必然,其途徑是通過基本原則的功能,進行利益衡量和漏洞填補,發現個別規則的不合體系性并予以解釋突破或回避,甚至在法無明文規定時適用基本原則進行裁判。
大陸法系中“部分履行”原則對法定方式欠缺無效的“治愈及突破等做法體現了信賴保護原則的上述功能。按照許多大陸法系民法的規定,對于一定的法律行為應采取法定要式,如書面方式、公證方式等,欠缺法定要式的,行為無效。其目的是為了提高行為的公示性、警示當事人以及保存證據等。但在行為不具有法定要式但當事人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多通過多種方式,如利用“禁止權利濫用”、“禁止矛盾行為”等原則,突破法定要式欠缺的瑕疵,保護信賴契約有效的當事人。就信賴之一方當事人而言,其值得保護的理由不僅在于主觀的善意,更在于其基于信賴而對自己近況所為之改變,即處置行為,此種改變所達的程度,如德國實務上認為“危及生存”,理論上認為是“不可回復性”;就相對人而言,其對于信賴的產生必須是可歸責的。當對履行有效的信賴保護超過了對法定形式欠缺無效的立法意圖,以此,后者得以被突破。
類似的做法也存在于英美法系。在普通法的傳統下,法官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關注個案的公平正義有時甚至超過抽象的公平。因此,普通法較大陸法更為靈活和彈性,法官在推演法律中的功能更大。從這個意義上說,普通法是法官之法。從歷史上看,普通法的法官在適用法律的時候,如法律規則的適用可能帶來非正義的結果時,經常運用某些抽象的價值原則予以規避,或者軟化、突破具體規則,并在反復的司法過程中發現規則的不合理性,推演出更為公平和符合法律精神的規則。
(三)信賴保護原則的解釋論價值
信賴保護原則的解釋論價值首先體現在對法律規范的解釋。法律規則都有自身的適用范圍,彼此可能產生矛盾,在規則的沖突調和中離不開法律原則。發現個別法規范、規整之間,及其和法秩序主導原則間的意義脈絡,并得以概括的方式,質言之,以體系的方式將之表現出來,乃是法學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法律的體系化關系到法律整體功能的發揮,個別的規范和法律原則之間的關系是否恰當,至關重要。法律規范的適用過程中,離不開解釋。解釋是發揮規范的體系功能的必要途徑。只有依據一定的法律原則,才能避免規范適用過程的僵化。在上述論述中,可以看出信賴保護原則對某些法律規范的剛性的弱化,因為,這也是原則對規范的合目的性的矯正,其中離不開解釋。
都說二分院民檢處是一個令人羨慕的集體,因為它是一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集體,曾榮獲集體二等功、集體嘉獎、辦理的案件榮獲全國民事行政抗訴精品案件等榮譽;因為在這個集體中活躍著8名女性,其中碩士研究生5名,平均年齡32歲,她們活躍在辦案、學習業務的第一線,體現了現代女性勇于實現自身價值、敢于承擔社會責任、巾幗不讓須眉的風采。她們中有四位母親,肩挑著照顧家庭和工作的雙重重擔。家中有待哺的嬰兒、有剛上學的孩子、有年邁的雙親,但她們克服困難,勇挑重擔,業績卓然,涌現出上海市勞動模范、榮立個人三等功,獲得嘉獎、優秀黨員殊榮的她們以女性的智慧、執著、誠摯、細膩、耐心等特質,完成了一起起房地產糾紛、醫患糾紛、勞動合同糾紛等社會熱點案件的抗訴或矛盾化解工作。一個個榮譽記載了她們的奮斗足跡,展現了她們的蓬勃朝氣。
勇擔職責,守護公正
民檢是一個平凡的職業,它沒有公訴人在法庭上的唇槍舌劍、對峙論辯,也沒有反貪干警與犯罪嫌疑人的短兵相接、斗智斗勇,有的是民檢干部在辦理每一起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一絲不茍、撥云見日,有的是民檢干部認真細致、耐心透徹地做好每一件案件當事人的息訴化解工作。就是在這平凡的崗位上,女檢察官們始終堅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理想和信念,守衛著國家和百姓的利益,維護著司法的權威和公信,保障著國家法制的統一正確實施。
“身不得,男兒列;心卻比,男兒烈。”民檢處的女檢察官們在維護公平正義的信念指引下,煥發著男兒般剛強的斗志、拼搏的勇氣,面對一個個復雜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敢挑重擔、敢于碰硬。她們承辦的每一起抗訴案件,都嚴把質量關與效率關,認真梳理法律關系,反復斟酌“抗”點,增強審結報告的說理性。
女檢察官葛飛鷹在審查浦東航頭公司與國貨公司財產所有權糾紛案中發現,原審法官對可能影響案件定性的重要事實未予充分注意,導致原裁判錯誤,面對厚重的案卷、繁雜的證據、錯綜的關系,她沉著冷靜,通過調查鎖定了證據,查清了事實,案件抗訴后獲得改判,挽回了申訴人40余萬元的經濟損失。該案獲得了二分院執法監督獎。葛飛鷹曾經歷兩次手術,但她硬是撐著單薄的身體,嚴格審案,多起抗訴案件獲法院改判。
2008年3月,林倩已身懷六甲,行動不便,長時間伏案會導致生理反應強烈,而她卻堅持奮戰在辦案第一線,主動請纓承擔袁某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以及鄔某勞動爭議糾紛案的審查任務。面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正義感讓她忘卻了身體的不適,在短時間內將案件審結完畢并提出抗訴。
女檢察官孫文萍于2007年4月被派駐青東農場檢察院工作兩年,面對上班路途遠、自己有嚴重腰椎病,且丈夫工作繁忙、又逢孩子上小學一年級需要家長輔導學習的困難,她體現出了女性的堅強、自立,工作中她勇挑重擔,認真履行法律職責,生活中毅然承擔著教育孩子、照顧家庭的責任,2008年9月間孫文萍因身體不適住院手術,但她拆完線后不久,馬上又回到工作崗位,她的毅力和敬業精神受到了同事們的夸贊。
春風化雨,平紛止爭
除了辦理抗訴案件,民檢部門履行法律監督的另一職責是通過息訴,讓申訴人接受法院已生效的正確裁判。由于這些案件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做好息訴工作就成為民檢工作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這對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民檢處的女檢察官們以她們滿腔的熱忱、扎實的功底、耐心細致的作風、誠摯委婉的話語,有如春風細雨般,化解了一起起矛盾紛爭,使當事人心悅誠服。
葛飛鷹在審查俞某醫療糾紛申訴案時,發現原審判決并無明顯不當,但考慮到該案是醫患糾紛,屬社會熱點問題,處理不慎可能會擴大矛盾,她圍繞爭議焦點,精心制作息訴預案,并與處領導一同接待答復了俞某,悉心解釋了法律條文的正確含義及其申訴未獲支持的原因,經過一番充分的說理和耐心的疏導,原本情緒激動的俞某語氣逐漸舒緩,神情變得輕松,當即接受了審查意見。葛飛鷹還發現該醫院遺失患者病史也有一定錯誤,提出應當督促醫院予以整改,經領導批準后發出了檢察建議,敦促醫院盡快完善和規范病史保管制度,醫院立即進行了整改并函復二分院。
周琦是一位從事民檢工作十余年的女檢察官,她在審查一起貨運欠款糾紛案中,發現雙方當事人對關鍵證據的解釋存在重大分歧,終審判決支持被申訴人一方存在不妥。縱觀雙方之間的爭執長達數年,多次涉訟,矛盾不止,申訴人確有違反誠信的行為,她認為如果簡單就案論案提出抗訴,反而會使當事人又一次陷入紛爭,加劇矛盾。她在查明事實、厘清法律關系的基礎上,憑著女性獨特的洞察力,發現雙方合作多年具有和解基礎,遂結合案件情況制訂了具體的工作措施,多次和雙方溝通,深入透徹地釋法說理,闡明了各方的處境和利害關系,希望雙方以和為貴、化干戈為玉帛,經過不懈努力,最終贏得了雙方當事人的信賴,促成他們達成了和解協議,化解了矛盾。
勤學不輟,鉆研奮進
民檢工作雖不驚天動地,但它涉及的法律知識浩如煙海,紛繁復雜,同樣要求檢察官功底扎實,業務精良。
處長王一崗雙職,著眼大局,制度管理與人性化操作并重,造就了一支富有凝聚力,團結向上的集體。她從事公訴工作數十年,曾榮獲上海市優秀青年衛士、上海市勞動模范、上海市優秀公訴人的殊榮。擔任民檢處處長以來,從刑事檢察到民事行政檢察的跨越,專業知識、辦案程序、審案方法有著巨大的差異,但她憑著一股韌勁和鉆勁,虛心好學,刻苦鉆研,很快就熟悉了民檢業務。每當遇到疑難棘手案件,她總是身先士卒,潛心研究破解路徑,注重集思廣益。在處長的感召下,全處上下洋溢著濃厚的學習氛圍,整體辦案能力明顯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屢上臺階。
民檢處的女檢察官們抱著“誰說女兒不如男”的拼勁,取長補短,互相勉勵,攻堅克難,到處可見她們在專心審閱案卷材料,潛心閱讀法律書籍,研究探討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在她們心中,有著“如彼登山,乃勤以求高;如彼臨海,乃勤以求遠”的志向,在孜孜不倦的法律追求中,她們的知識和能力得到了積累,她們的檢察職業精神得到了升華。她們撰寫的近十篇調研論文先后在《中國刑事法雜志》、《政治與法律》以及《檢察研究參考》、《上海政法學院學報》、《全國檢察理論年會論文集》、《城市安全與和諧法制建設研討會論文集》、《上海檢察調研》等刊物刊載。
關愛社會,無私奉獻
“不要人夸顏色好,只留清氣滿乾坤”。民檢處的女檢察官們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尖兵,在法律面前她們顯得莊嚴肅穆,而她們的內心深處,泉涌著關愛和柔情,時刻牽掛著群眾,心系著百姓。
現任上海市人大代表的王處長始終堅持了解民意,體恤民情,她針對本市協保人員待遇低、生活困難的狀況,與其他人大代表共同呼吁并提出建議,希望有關部門予以重視,推動了政府部門相關政策的出臺,增加了本市協保人員的生活補助金,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
女檢察官們踴躍投身于街道社區的法制建設,從每月街道接待和法律咨詢,到 “三五學雷鋒”、“三八婦女節法律服務日”、“12?4憲法宣傳日”,總有她們親切的話語和忙碌的身影,在街道授予的法制宣傳教育先進集體稱號中浸透著她們的心血與汗水,在街道社區群眾中有著良好的口碑。
論文關鍵詞 不當得利 返還請求權 利益變動
不管是何種法律制度都具備它存在的法律價值以及特殊的法律功能,本文中所探討的關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這一制度所存在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平正義,維護法律的權威。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之下,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很可能與其他債權請求權存在競合的現象。從立法方面來說,目前國內民法對于不當得利制度的相關規定并不是非常完善,僅僅只有一條比較簡要的概括性條文,另外也不具有詳細的立法司法解釋,因此導致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制度在司法適用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問題,造成了與其他債權請求權出現混淆的情況。因此在本文中主要闡述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制度的基本性質和其他相關問題,進而提出了完善返還請求權制度的幾點可行對策。
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性質
在不當得利之債中,利益受損人提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基礎是其中具有一定的法律事實,不當得利當成引起債發生的法律事實到底屬于事件還是屬于行為,目前仍然存在很多爭議。但是業界通常將其認定為事件,也有一些專家學者將其認定為行為,甚至還存在部分學者認定其為事實行為 。
有“海峽兩岸當代民法第一人”之稱的王澤鑒先生在其《債法原理》這一著作中針對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作出了比較詳細的探討。他認為:不當得利屬于人的事實行為與自然事件的融合,它常常伴隨著當事人的具體行為而發生,也可能伴隨著自然事件而發生。國內大部分的專家學者都一直認為,不當得利囊括了人的行為,例如說獲益人與利益受損人的行為、二者外第三人的行為,但是也不僅僅局限在人的行為內,同時還包含了自然事實以及法律規定,例如在《民法通則》內規定了拾得遺物的情形,但卻單單局限在“行為”之內,另外可能因為自然事件或其他法律法規而產生。從總體上而言,不當得利之債不管是因為什么原因而產生,不管是因為自然事件還是人的事實行為而產生,或者是先屬于合法行為但之后這一合法行為效力被否定的情形,上述所有因素都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出現變動,利益受損人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債出現的原因可能不盡相同,可能是由于一些行為而產生的,或者是由于一些事件的存在而產生的。與不當得利之債相比,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產生是由于某些特殊事實,這些特殊事實的出現讓受益人沒有法律上所允許的原因而獲得了本不應獲得的利益,從而導致他人的利益遭到損害,不管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是什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發生必須要有法律的直接規定,因此,從法律層面來分析,不當得利屬于事件而非一種行為。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完善建議
要從立法的角度對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制度予以完善,我們應當充分的理解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它是一項相對獨立存在的請求權,應當與其他債權請求權區分開來,因此國內應當盡快建立全面的、靈活的且操作性較強的制度。現就我國對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議。
(一)明確返還請求權的地位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屬于一項獨立的請求權而并不是其他請求權的補充,利益受損人能夠行使這一權利來要求返還請求受損利益。國內目前的法律法規并未涉及到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相關問題,如此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制度的實際適用,但也不會絕對排斥這一制度的適用。在不當得利的給付過程中,如果受讓人事實上已經占有了交付完成的標的物,那么即使利益受損人的給付行為在法律上宣布撤銷,其受讓人對標的物的占有也具備利益,但是這一現象是缺乏法律因素而獲取的不當利益。需要了解的是,在上述問題的基礎上成立不當得利,很有可能導致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間發生競合的情況。對此,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并未明確的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禁止和其它請求權存在競合的情形,所以不會造成其他制度的無法適用,也并不會對其它制度形成任何影響。與此剛好相反,若存在請求權的競合,還能夠有利于其他制度的協調發展,能夠有效的協調好當事人之間的各方利益,進而保持社會的公平正義 。
(二)明確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在我國的民法中必須把不當得利制度的構成要件給予清晰的說明,詳細的來說主要分為下面四個部分:一是一方實際受益,即是一方獲得了實際利益,其中的利益指的是可以用實際數額來反映的財產利益,通常囊括了積極利益和消極利益兩方面,另外利益的計算標準,受益人的不當收益應當屬于個別的,并不是將受益人所有財產的總數直接相加;二是他人利益受損,主要表現在積極財產利益的降低或者是消極財產利益的提高,不管是上述何種情況,都必須要對受損人的財產損失進行科學的考量,從而確保受損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三是利益和受損之間存在的因果聯系,國內應當選擇非直接因果關系理論,即是只要普遍認為利益獲得人與利益受損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便可以確定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存在關聯的條件;四是無法律上的原因,由于這一構成要件在當前情況下始終還有一定的爭議,這一爭議主要體現在這一構成要件是適用統一說還是非統一說,因此還需要國內立法給予進一步規范,進而讓其更加完善。如果我們不能夠盡快的處理好這些爭議問題,那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實踐中必然會遇到各種問題,從而無法有效的實現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
(三)明確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
在我國立法中應當清晰的確定不當得利制度具有如下的法律效力:一是返還標的:受益人所進行返還的標底必須是原受利益和更與所得;二是明確具體的返還形式:這一點應當根據原物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如果原物屬于實際存在的物件,那么受損人若要求返回,利益受益人必須予以返還,這也是非常常見的一種返還途徑,但若原物已經不客觀存在了,則受損人有權按照原物的實際折價要求返還賠償,若受益人在之前已經將原物轉贈于第三人且獲得了一定的利益,那么受益人應當將轉贈后獲得的收益返還給受損人;三是確定返還的范圍,處理這個問題時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針對不同的問題采取不同的對策,需要明確的了解受益人的主觀狀態,若處于惡意則可以適當提高其返還責任,若處于善意則可以減少返還責任 。
論文關鍵詞:過失相抵能力 未成年人 事理辨識能力 監護人制度
被侵害人故意或者有過失作為加害人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抗辯事由已成為世界立法之通例。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了我國的“過失相抵”制度。從法條上看,過失相抵這一抗辯事由考慮的僅僅是受害人的主觀心態,即“故意”或“過失”,并以受害人的主觀心態作為判斷標準來計算加害人的賠償數額。但是在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未成年人向來與“故意”或“過失”絕緣,但此類人在受害人中占據很大比例,未成年人因自己原因所致損害應由誰負責?是否適用過失相抵規則的規定。這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
一、立法、理論和實踐中處理該問題的方式
(一)未成年人適用“過失相抵”制度
不用考慮未成年人的年齡和識別能力,將監護人過錯視為未成年人的過錯,直接適用“過失相抵”規定,從而減輕加害人責任。我國司法實踐中多采此種方法,王利明教授也支持此觀點。
(二)未成年人不適用“過失相抵”制度
當監護人不存在過錯的時候,加害人負責;但讓加害人就未成年受害人的全部損害承擔責任,確實對加害人不公平。所以可以依據公平原則,考慮雙方當事人間的經濟狀況、受保險保護情況等因素,適當減輕加害人的責任。王澤鑒先生支持此觀點。
(三)折中適用“過失相抵”制度
此觀點將未成年人按年齡和主觀意識狀態分為幾種類型,一部分適用“過失相抵”制度,一部分則不適用。如《德國民法典》就規定了對于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受害人的損害,要承擔100%的責任。
上述各種處理方式都算是比較科學合理的處理方式,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但筆者認為它們存在以下兩個爭議:第一,是否應該考慮受害人的過失相抵能力,它的衡量標準是什么。也就是說,受害人適用“過失相抵”規定是否需要一定的資格。第二,監護人制度在“過失相抵”規定中應該如何適用,能否將監護人的過錯轉嫁于未成年受害人。
二、關于“過失相抵能力”的探討
過失相抵能力,從字面意思理解,就是適應過失相抵制度的資格。各國各地區有關侵權行為受害人過失相抵能力的理論學說林林總總,理論界一般歸結為四種。
(一)責任能力說
此種學說認為,適用過失相抵,須以受害人具備責任能力為前提。對于責任能力的有無,各國民法通行的判斷標準是識別能力。所謂識別能力,即指辨別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負某種責任的能力。此說認為受害人也具有社會可歸責性,其過錯與加害人的過錯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二)注意能力說
此說認為,無須受害人具有對自己行為所產生的責任的識別能力,而只要其具備避免危險發生的注意能力即可。這個注意能力應當依據具體的案件以及受害人的個別情況加以認定,但是比一般的責任能力要低,通常小學生的程度即具有危險的注意能力,可進行過失相抵。
(三)事理辨識能力說
此說認為該未成年人只要具備足以識別事理的能力即可,它低于責任能力與注意能力。例如,通常認為兒童如果日常在學校以及家庭中受到關于交通危險的充分的訓誡,就能夠推定為具有對交通危險的辨識能力。從日本判例看,對于5歲以上的受害人基本認定具備事理辨識能力,而對于4歲以下的兒童多否定其具有事理辨識能力。近年來,日本法院在判斷事理辨識能力的年齡標準繼續呈現了下降的趨勢,一些法院對于4歲以下的幼兒的過失相抵能力也給予了肯定。
(四)客觀說
此說在適用過失相抵中不以受害人是否具備責任能力、識別能力或者事理辨識能力為要件,只要客觀上受害人具有過錯,就可進行過失相抵。支持該說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幾點:首先,過失相抵中的“過失”顯然不同于侵權責任成立要件中的“過失”,它只是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意義上加以使用,不要求受害人具有辨識能力;其次,當受害人屬于不具備辨識能力的幼兒時,過失相抵的對象是該幼兒的監護人,理由是監護人監護義務的違反。再次,從加害人的角度來說,受害人如果沒有責任能力、識別能力或者事理辨識能力,就不能進行過失相抵,顯然是不公平的。
筆者認為,在比較幾種學說時,需要考慮過失相抵制度的理論基礎,關于過失相抵制度的理論基礎有以下幾種學說:懲罰說。該學說認為過失相抵制度就是為了懲罰那些原告自身的不當行為。筆者認為該學說不符合侵權責任法填補損害的宗旨,也跟現實生活中的許多判例不符合。加害人保護說,該觀點認為,過失相抵制度與過錯責任有所不同,過錯責任重點在于保護受害人、填補其所受損害,而過失相抵的基點在于保護加害人,減輕其賠償責任。效率說,該說認為,在受害人與有過失的情況下,法院裁判減少其獲賠數額,有助于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害的發生和防止損害的擴大。因果關系說。該說主要從因果關系角度解釋過失相抵制度。公平正義說。該說認為,該觀點認為,加害人之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因為其有過錯或其他可歸責事由。在受害人與有過失場合,如果仍要求加害人對全部損害負責,就等于要求加害人對他人的過錯負責,這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相違背,有失公平與正義。因此,依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公平合理分配損害。唯有如此,才能實現法律對公平與正義價值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