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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本科 民事訴訟法 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 G6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3)14-0052-04
民事訴訟法是法學專業本科階段的一門必修課程,是為培養和檢驗學生的民事訴訟法理論知識和運用民事訴訟法進行訴訟的實踐能力而設置的專業基礎課。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提出,要求我們必須加快法學教學的改革。換言之,如何切實提高和保障本科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質量,是民事訴訟法教學改革中亟需解決的問題。實踐中,我們堅持以教育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為核心,遵循本科法律專業課程教學之基本要求,結合我院課程設置的實際情況,從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到教學方法等方面對民事訴訟法課程進行了一系列的嘗試與改革。
一、本科民事訴訟法課程的特點
1.課程實踐性較強。民事訴訟法課程可以分為總論與分論,總論部分主要包括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理論性較強,分論部分主要包括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實踐性較強。但課程內容還是側重于程序規則的實際應用。其次,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對法律規范的理解和闡釋,與司法實務結合較為緊密。在教學目標上,該課程要求學生能初步運用民事訴訟法學知識和理論解決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提高程序法素養,增強法治觀念,樹立公正民主的法律意識。
2.課程理論性較淺。由于民事訴訟法課程重在實踐,而民法等實體法教學,重在對法律權利義務的制度性研究,使得實體法教學和程序法教學在理論深度上不可同日而語。由此造成的教學效果就是:民法等實體法的教學理論性很強,具有專業知識的廣度和深度,能讓學生印象深刻;而民事訴訟等程序法教學法條注釋所占比例較大,使學生感覺枯燥乏味,難以產生興趣,學習動力不足。
3.課程適用層次較低。民事訴訟法課程一般安排在本科二年級。這個階段的本科生無論是人格還是品行都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強,具有培養的潛質。通常表現為具備一定的專業基礎,對法律具有初步的感性認識;學習習慣和思維方式逐步轉變,具有一定的獨立思考能力;求知欲旺盛,好奇心強,學習更加自覺,課堂經常提問,能夠與老師交流和互動。基于課程適用層次的上述特征,從事民事訴訟法教學的老師可以加強他們的系統理論知識水平,注重課程的學習,理論的熏陶,同時又能聯系實際,啟發思想,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二、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1.教學目標模糊。民事訴訟法的教學目標是通過課程教學,不僅要增強學生的公正理念和規則意識,塑造合格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者,促進公正司法和公正執法,而且基于本課程所具有的操作性和應用性較強的特點,還要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協調能力和適應能力。但事實上,許多高校的民事訴訟法教學目標不明確,偏重于理論的講授,程序的操作性和應用性長期被忽略,學生難以理解和掌握程序的本質,致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學目標形同虛設。
2.教學內容滯后。目前全國高校民事訴訟法普遍采用的是教育部21世紀統編教材,抑或部分高校自己編撰的教材。應該講,這些教材體系完整、資料翔實,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但是如果嚴格按照這些教材授課,在教學質量上至少存在兩大弊端:首先,觀點缺乏創新。縱觀現有的教材,每當論及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時會引用大量的參考文獻,稍加比較就會發現文獻資料的重復和類同。文獻引用的大同小異導致在概念上的相似度增加,比如在論及民事訴訟的訴與訴權的時候,眾多教材在同樣概念上的解釋都差異不大,鮮有創見。其次,內容未與時俱進,書本和現實嚴重脫節。當前國內的教材在資料時效性方面還有待改進,很多教材因循守舊,沒能及時反映當前國內外民事司法實踐中最新的實務熱點和研究成果。
3.教學方法單一。眾所周知,以教師為中心、以課堂講授為主的“填鴨式”教學方法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并且不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對教學過程的參與性。即便現在大部分的教師在教學中借助于幻燈片等高科技手段,但“照本宣科”的實質沒有根本性的改變。通過調研,我們發現此種現象在國內其他高校的課程教學中也普遍存在。究其根源:是因為現代信息技術在我國高等院校的應用已十分普遍,其觸角已延伸至教育教學活動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并逐漸顯示出對教師要素的替代作用。體現在學生可以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資源信息的共享,包括電子圖書館和虛擬課堂的出現。所以,在現代信息技術時期,教師的精力更需要大量地投向非程式化、非常規化、富有創造性的教學活動。而這一教學活動無疑對教師的要求更高。
4.教學資源匱乏。影響民事訴訟法課程發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教學資源的匱乏,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指導思想尚未轉變。目前在法學本科的教學中,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仍然存在,許多高校的法學院均重視與實體法相關學科的建設和發展,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對于訴訟法,尤其是民事訴訟法學科的發展少有給予關注,相應的配套投入也不多;二是師資力量薄弱。民事訴訟法課程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極強,而受過系統學習和培訓的訴訟法學專任教師總體上還不夠,許多學校都是由其他法學專業的任課教師兼任。這直接導致授課水平參差不齊,教學效果差強人意。
三、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改革
1.明確教學目標。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是我國高校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我們認為,可以從下述三方面加以實施:
第一,加快民事訴訟法的課程改革。當下,全球化已經成為今天不可回避的事實,這對我國高校的法學課程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誠然,全球化加速了其蘊含的主導價值觀或文化霸權,而國家之間、地區之間在法學教育政策或改革措施方面的相互借鑒也日益增加。以美國為例,卡內基基金會于2007年的法律教育報告顯示,法學院一般重點強調分析訓練甚于對倫理、人際交往和其他技巧的強調,而后者有助于畢業后的學生參與法律實踐。為此,包括哈佛大學法學院在內的全美法律院系已經開始采取措施在課程設置上做出變革。變革的范圍是廣泛的,從要求給大一新生增加新課程到擴展法律實踐課程,從來年增加選修課程到鼓勵法學院的學生選修其他科目的大學課程,而促使變革的推動力基于這種判斷:大學所教授的課程以及教授課程的方式與社會實踐脫節。改革的目的只有一個,即美國的法學教育應該更加職業化。相比之下,我們因地制宜,根據學院的實際情況,在民事訴訟法課程之外單獨設立仲裁法學、證據法學和司法實務基礎三門選修課程,通過開設實踐教學課程,賦予學生更多的選擇權,以彌補理論教學課程的不足。
第二,強化民事訴訟法教學的基礎知識。經驗表明,大學本科階段應該重視專業學習,但卻不能忽視基礎知識。錢學森曾經提出大成智慧教育的設想,就是教育、引導人們如何陶冶高尚的品德和情操、盡快獲得聰明才智與創新能力的學問。其目的是著重于人的培養,著重于學生在大學期間不僅要獲得某種專業知識,還要能夠積極參與社會生活、富有社會責任感、成為全面發展的人所必須具備的廣泛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識、技能和態度,即所謂的“通識教育”。目前,我國經濟正處速發展階段,各種專業領域也無時無刻處在巨大的變化之中,在此背景下,基礎的重要性更加凸顯出來。我們認為,高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機制的過程中,應該進一步加強對學生基礎的夯實,數學、英語、中文、計算機、經濟學等基礎課程應該更加受到重視,最好能夠在學校學科范圍內建立共同的基礎課程模塊,使學生能有扎實的基礎和寬廣的眼界。此外,各法律院系的授課教師在專業課的教學中,必須首先做好對相關專業的回顧和復習,比如在民事訴訟法的課程教學中,通常會涉及民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等法律。
第三,推動民事訴訟法的學科建設。在高校法律院系的發展中,學科建設是非常重要的,這主要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首先,在全國法律院系的發展中,幾乎都提出將學科建設作為各自發展的主線。換言之,學科建設不僅事關各法律院系碩士點和博士點的申報,也事關重點學校的申報;同時,學科建設也是各法律院系“平臺”和“基地”建設的依托。其次,一流學科是一流大學最根本的基礎,沒有世界一流的學科就不可能成為世界一流大學。在民事訴訟法的教學實踐中,通過我們不斷的改進,逐步實現了教學方式的民主化、教學方法的多元化和教學手段的現代化,以期達致本學科精品課程的建設目標。教學水平的提升自然帶動學科建設的發展,并且在學院申碩創特的過程中充分發揮了引領和示范效應。
2.充實教學內容。在本課程的教學中,緊扣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要求,突出實踐教學在人才培養中的地位,重視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以課程實用性為主線,以能力培養為訴求,繼而確立理論知識的學習內容,做到本科法學教育的專業化、制度化和規范化,以利于本科生規模的擴大和科學化管理。在課程設置和學時分配上,我們以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國內知名法律院校或重點大學法學院的專業培養方案為參照系,結合我院法律專業之定位,安排課堂教學48學時,實踐教學8學時,共計56學時。首先,對課程教學大綱進行重新修訂,綜合考慮教學的時間、考試的時間以及學生的學習狀況等因素,將該課程分為八個專題,分別是:民事訴訟法概論、基本原則和制度、民事訴訟的主體、審判程序、執行程序、涉外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改革和發展、實務熱點和案例分析。同時,將民事證據規則列入《證據法學》的授課內容。其次,在課堂教學中,我們沒有完全拘泥于現行教材中所講述的內容,而是著眼于國家對高素質法律人才的需求,密切跟蹤當下國內外民事訴訟法學理論和實踐動態,及時補充、修訂課堂教學內容。例如,就新《民事訴訟法》的修訂,圍繞公益訴訟、惡意訴訟、小額訴訟程序、訴外調解協議效力等熱點議題,及時調整、充實課堂教學內容。旨在擴大學生的知識面,培養他們具有前瞻性的思維。
3.改進教學方法。第一,在本科階段提前推行研究生的教學方法。我們認為,面對本科生愈來愈大的就業壓力和考研壓力,應當轉變本科人才的培養模式,提倡探究性學習。詳言之,學生可以在教師的指導下,對教學大綱設定的內容開展探究,培養學生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例如,我們在講授民事訴訟目的論、價值論等理論性較強的內容時,并沒有照本宣科,要求學生記住知識點,而是布置問答作業,包含以下內容:列出我國民事訴訟法歷次的立法時間表、對民事訴訟法學家的訪談、對近年典型民事訴訟案件的評論、涉及民事訴訟法的專業著述、你最關注的民事訴訟法熱點問題等。作業要求:自由選擇主題,以文字或視頻為載體,作出書面報告,一周內完成。有同學在作業中選擇的是我國互聯網行業第一起反壟斷民事訴訟案,即奇虎360騰訊并索賠1.5億元。這一堂課的作業充分體現出學生的選擇,同時培養了學生查閱資料、采集信息、探究等學習方法,而不是對知識點死記硬背。這樣獲取的知識,學生不僅能深刻理解,而且也是最牢固的。因此,研究性的教學方法不僅突破了傳統“純理論”的模式,走向多元化,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而且使師生關系由封閉走向開放,有利于本科生博采眾長,拓寬視野與思路,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在課堂教學中實施“因材施教”的方案。人才培養是一項系統工程,尤其是興趣愛好從小就要培養,到本科階段就不止是培養興趣了,而是要鞏固學生的興趣,培養專業志向,培養他們堅持志向的毅力和不怕困難的精神。同時為了提前讓他們進入法學專業領域,大學教師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所以,作為授課教師要經常與學生進行溝通和交流,這是在大學里及早發現人才、培養人才的一個非常好的辦法。實踐中,我們借助課堂教學平臺,在完成教學任務之余,還隨時與學生交流和談心。不僅能了解學生的思想、學習、家庭等情況,同時可以把法學專業的具體要求介紹給學生, 讓他們加深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以便將來能夠較快地適應社會。通過交流,我們發現有的學生邏輯思維比較強,有的學生形象思維比較好,有的學生動手能力比較強,這就需要我們老師在平時的授課中既要考慮到學生的共性,也要兼顧到學生的個性,向學生提供最適合的教育。但是要做到這一點,就要觀察、研究每一個學生,發現他們的特點和特長,因材施教。
第三,要求學生撰寫課程論文。目前法學本科生科研能力普遍不足,缺乏獨立思考和規范寫作的訓練。在我們看來,課程論文的寫作能夠促進學生的理論素養,提高書面寫作的水平。為此,我們在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中增加了撰寫學術論文的要求。具言之,在新學期的第一堂課就開始布置論文寫作的任務:首先,題目選擇方面既可以是自主命題也可以是教師推薦,研究范圍不能太大,限于民事訴訟法律中的某些具體制度,如“論民事訴訟與仲裁的關系”、“論小額訴訟程序的構建”;要求文獻綜述,通過給學生提供資料收集的途徑,如專業的法律網站和數據庫,使學生能夠在有限時間內進行文獻資料的整理,做到言之有據;字數要求在六千字以內,觀點鮮明,邏輯清晰,論證充分;文筆方面要求法言法語,應用專業的法律術語對理論進行闡釋,做到形式上的規范化。其次,民事訴訟法屬于專業必修課,要求學生在期中提交課程論文,教師在期末結束以前對論文作出公開評閱。同時,將課程論文作為平時成績,占期末考試成績的百分之四十。最后,依據公開評閱的成績,對某些優秀的學生進行個別輔導,鼓勵和支持他們完善并發表其研究成果。
第四,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社會實踐。在民事訴訟法的課程設計中,我們降低了理論教學的學時數,相應增加了實踐教學的比重,確保學生有充分的時間參與校內外的社會實踐。首先,我們加強了校內實踐環節,通過讓各專業課教師參加法律實務課程的培訓,并借助于本學院的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積極對本科生開展案例教學,以應對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以及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考試;其次,充分利用地方法律實務部門的司法資源,通過探索校內和校外的聯合培養機制,加強學院與實務部門的合作,在當地的法院和檢察院建設了一批校外法學實踐教學基地。借助于基地平臺,通過司法實務人員的傳、幫、帶,讓學生擔當書記員或者法官助理,親身參與到民事司法的實踐當中,切實做到理論和實際相結合,繼而提高本科生的法律詮釋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論證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實的能力,最后達致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
[ 參 考 文 獻 ]
[1] 尹弘飚.全球化時代的中國課程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2011,(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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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applied talents who are familiar with litigation knowledge is a key factor in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however, in China's higher education system, the procedural law graduate talents' training mode has defect, which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judicial practice to litigation utility personnel. This paper made exploration on the defects of China's graduate training m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order to find reasonable solutions.
關鍵詞: 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問題;建議
Key words: Procedural Law;postgraduate training;mode;problems;recommended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14-0279-02
0 引言
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是在一定的教育指導思想下,為實現研究生培養目標而形成的研究生培養過程的諸要素構成的運行方式,是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的一種總體性的表現。訴訟法學研究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適用性,要求掌握比較寬廣的基礎理論與系統的訴訟法學知識,畢業后能夠勝任訴刑事訴訟法教學、科研以及立法、司法等實務工作。
1 我國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教育隨著刑事訴訟法典的誕生到“大修”,取得了不凡的成績,為訴訟法學的發展提供了充足的人才血液,訴訟法學研究生活躍在我國司法的各個領域,但也應該深刻的認識到,現行的我國訴訟法學研究生的培養模式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現在:
1.1 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中理論與實踐的脫節。理論與實踐本應是互動的,訴訟法學的實踐性,使得其研究生培養過程在關注理論教育的同時更應該關注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即使是訴訟法理論研究,其理論來源及關注點也應該是日常的司法實踐,然而在我國的訴訟法研究生培養中(尤其是學術性研究生)司法實務能力的培養往往得不到重視,存在著嚴重的脫節現象。
1.2 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中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脫節。我國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教育中實體法教學與程序法教學偏重不同,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脫節,導致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不能掌握完整的程序法知識的基礎,導致教學效益的事倍功半。
1.3 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中理論法學與部門法學的脫節。長期以來,我國訴訟法研究生教育中存在著理論法學與部門法學之間嚴重脫節的現象,訴訟法教學中的理論教學,教學內容陳舊、教學方法單一,重知識輕方法,理論法學和部門法學相互脫節,以致出現法學理論上的矛盾現象。
1.4 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中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脫節。在我國的訴訟法研究生培養中,對于訴訟法的理論的教學研究,有關國內法的與有關國際法的存在脫節現象,法學基礎理論學界忽視國內部門法和國際法的情況更為明顯。國際法的缺位對于我國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的科學性可行性十分有害。
2 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導向
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應該與學科性質相適應,否則會南轅北轍,與培養方案初衷相反。就其性質而言,訴訟法學主要歸屬于社會科學,但同時其知識體系又涉及自然科學與規范科學等。訴訟法學不僅是科學的知識體系,而且還是一門技術,技術的主要成分則在于實用。訴訟法學的學習,不僅限于理論知識的獲取,同時更多的在于實踐運用能力的培養。在研究生階段,訴訟法學教育應著重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2.1 訴訟法學研究生應深化專業理論知識的學習與掌握。在訴訟法研究生階段,要有明確的專業方向,研究生教學應根據訴訟法學實踐性強的特點設計系統科學的教學課程安排。法學研究生理論課程的教學旨在教授學生更深層次的理論知識,引導研究生能夠檢索閱讀相關文獻,這就需要教師以更科學合理的授課方式引導訴訟法學研究生學習。
2.2 法學研究生教學應注重培養法律思維能力。法律思維,是指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最基本的工作素養。研究生階段學生對法學基礎知識已經有一定掌握的情況下,應著重培養其獨立的思考能力和法律思維能力。目前,我國法學研究生課程依然以法律理論分析、法律規范闡釋、以及法律體系的講解之上,“教師講,學生學”的傳統教學方法仍然大量存在于當代的訴訟法學研究生教育中,教育方法也缺乏對研究生法律思維的啟發性培養。
2.3 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應注重培養其科研創新能力和實際應用能力的結合。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旨在為國家培養高層次的法律科研人才和實務人才。法學研究生教學,應目標明確,有的放矢。在法學研究生課程教學中,應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養和實際應用能力的運用,在注重提高研究生的專業基礎素養的同時,加強培養研究生對訴訟法學的興趣,提高研究生學習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培養研究生科研創新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
3 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改革與擴展
3.1 課程設置方面:加強實踐教學環節,增加實踐性較強的課程,教師應逐步強化自己的實踐能力,在學科建設上,除極少數主干課程外,主要開設選修課,減少繁瑣的必修科目,擴大選修課的范圍,研究生可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選擇課程,強化課程結構的邏輯性與規范性,根據實踐的需求及時增加新的課程,引入新的課題與研究點,尤其增加與特定領域相關的課程。
3.2 師資配置方面:法學師資的實踐經驗缺乏、實踐培訓途徑的閉塞和師資隊伍中知識結構單一等問題已經成為新形勢下,特別是市場經濟和外向型經濟競爭中,應用型研究生人才培養必須解決的難題。面對這一難題,必須在提高教師的專業技能知識的同時,提高其社會實踐能力和知識創新能力,使其能夠真正成為訴訟法研究生學習生活成才路途中的領路人。其次各大院校可以適當遴選一些法律實務界具有豐富經驗同時具有較深學術造詣的律師檢察官法官擔任專職培養人的工作,使研究生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司法實務,鍛煉其司法修養等。
3.3 教學評價方面。在訴訟法學研究生的教育培養中學校不能僅僅用局限于用所謂的標準答案來限制和壓抑學生的原創精神,更不能將一門強調思辨的學科變成一部死記硬背的流水賬,而是需要激發研究生的自主創新思維。各學校可以采取措施,將司法考試與訴訟法研究生教育教學二者相互結合相互滲透,借助司法考試的推動促進法學教育模式的多元化,促進訴訟法學研究生教育朝著培養高層次應用型人才的方向發展。
3.4 教學方法方面。適當加強制度建設以尊重導師的主觀能動性,不過多的干涉取締導師的教學計劃與社會實踐計劃,在教學方法上積極探討案例教學方法,法律診所式教學方式、雙師多向互動式教學方法等教學形式。相對于“灌輸式”的理論講授式教學方式,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啟發式的教學方法,有利于帶動學生積極思考和研究;診所法律教育的特點是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培養實習醫生的形式,通過法律診所的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應用。診所法律教育已經走出美國,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納,是眾多國家法律教育的重要模式之一。同時在研究生教學中,也可以引入雙師多向互動式教學方法。嘗試兩位導師甚至多位導師共同授課,由不同的導師對同一問題進行解讀,并相互展開討論,通過導師之間互動帶動師生間互動,鼓勵學生多多參加實踐活動,去各種法律崗位實習學習,采取合理有效的教育途徑使研究生能真正把專業理論知識與實踐需要結合起來。
總之,如何改進訴訟法學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問題已經擺在我們面前,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提高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導師、研究生本人以及管理者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和配合,需要加強課程設置、教學質量評估、學位論文、就業指導等各環節的管理和監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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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傳統檢討方法的檢討
(一)對民事訴訟標的新、舊學說的傳統檢討
自民事訴訟標的新說出現以來,學界就沒有停止過將新、舊兩種學說并列起來進行檢討。事實上,學界對兩種學說進行檢討的過程,也是兩種學說爭鳴的過程。
一般認為,訴訟標的舊說(以下簡稱“舊說”)具有如下優點:1.有利于確定當事人爭訟及法院審判的對象;2.既判力的客觀范圍明確;3.有利于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的實現與保護。同時,舊說也具有如下缺點:1.不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2.在同一糾紛之下可能存在若干不同的判決,影響司法權威。(注:楊建華:“民事訴訟標的之新舊理論”,收錄于楊建華主編:《民事訴訟法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19-423頁;汪偉成:“關于民事訴訟標的新舊理論之我見”,收錄于楊建華主編:《民事訴訟法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46-449頁。)
舊說存在的缺點為訴訟標的新說(以下簡稱“新說”)的出現提供了契機,對舊說缺點的修正便成為了新說的優點:1.以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作為訴訟標的,有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2.基于一個糾紛只產生一個案件,不會就同一糾紛產生不同的判決,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新說在彌補舊說不足的同時自身又存在一定的缺陷:1.既判力的客觀范圍較大,不利于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與保護;2.對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的支持,仍需主張實體權利或實體法律關系,而這些實體權利或實體法律關系當由當事人主張還是由法官審查,屬于兩難選擇。(注:三月章:《日本民事訴訟法》,汪一凡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93頁;王亞新:《對抗與判定》,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頁。)
學界對新、舊學說檢討的結果是:兩種學說形成“彼之缺點乃此之優點”的相生相克的格局,兩者均無法在學說爭鳴中獲得壓倒性的勝利。
(二)對傳統檢討方法的檢討
傳統檢討具有積極的意義:揭示了舊說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重大缺陷,用于反對舊說的“電車事件”(注:用于指出舊說缺點的一個典型案例,即某人乘電車受傷,先依據合同關系請求賠償,再依據侵權行為請求賠償。盡管兩次請求權的行使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但由于舊說以實體法律關系作為訴訟標的,因此原告兩次請求權的行使形成了兩個不同的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審理,且被告可能遭受雙重賠償的不當判決。)在學界深入人心,動搖了舊說的統治地位,為新說的登臺提供了契機。同時,檢討也指出了新說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缺陷,理性地防止了新說在未經充分論證的情況下的草率適用。
同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傳統檢討的局限性。經驗告訴我們,任何制度,都有其自身存在的時代背景,但凡出現了意欲取代原有制度的新制度,便意味著制度存在的時代背景發生了變化。新時代的需要是新制度勇敢挑戰傳統的內在動力,新、舊兩種制度的爭鳴,實質上是新、舊兩個時代碰撞所綻放出來的火花。訴訟標的新、舊學說產生于不同的時代,分別反映了不同時代的客觀需要,要選擇真正合乎時代需要的學說,必須將兩種學說各自存在的時代背景及現今的時代背景結合起來進行分析。傳統的檢討方法,僅僅抽象地分析了兩種學說在抽離時代背景的情況下適用的效果差別,不可能觸及問題的本質,充其量只能對兩種學說自身的完善與發展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制度選擇的問題。
鑒于此,下文中筆者將拋棄傳統的檢討方法,在分析訴訟標的新、舊學說時代背景的基礎上結合當代中國的客觀情況,對訴訟標的新、舊學說做出取舍。
二、對新說的選擇
(一)新、舊學說的時代背景及新說對社會發展需要的適應
1.新、舊學說的時代背景
德國民事訴訟法學權威威瓦哈教授于1885年起在其各項著述中,認為民事訴訟法中的訴權,不過是權利保護請求權的另一種形態,權利保護請求權本身就是訴訟標的,將私法上的請求權概念,移植到公法領域,就此提出了舊說理論。舊說的集大成者是德國的赫爾威教授,從1900年起,他在發表的各項著述中,認為私法上的請求權為既存的實體權利,而訴訟法上的請求,則為原告在訴訟程序中所提出的權利主張,此項主張為原告要求法院審理之對象。(注:楊建華:“民事訴訟標的之新舊理論”,收錄于楊建華主編:《民事訴訟法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19-421頁。)在這個時代,德國民法有了長足的發展,在民法典頒行之后,法院工作的重點是執行民法典,由于民法典條目界定清晰,涵蓋了當時相對簡單的私法社會的大部分內容,人們普遍認為,法院只需要嚴格依法辦事就可以了;(注:宋冰編:《讀本:美國與德國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9-50頁。)在這個時代,概念法學盛行于德國,認為司法機關只能嚴格執行立法機關所制定的規則,在司法過程中推崇三段論邏輯推理及“概念計算”的法學方法,“自動售貨機式”的法官被認為是法官的標準;(注: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9-62頁。)在這個時代,民事訴訟法只是民法的附庸,首倡舊說的威瓦哈教授就堅持認為,訴訟法不過是為了完成實體法規定的目標而在實體法的指導、約束下而形成的。(注:劉榮軍:“民事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收錄于章武生等著:《司法現代化與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頁。)舊說直接將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概念移植到訴訟法領域的做法,符合了這個時代的要求。
1931年,羅森伯格教授在其所著的《民事訴訟法上的法律觀點之變更》和《訴訟標的》兩篇論文中,首先對舊說發起挑戰。其后,尼克旭教授在1935年發表了題為《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的論文,認為原告在訴訟中所關心的是訴訟的結果,而并非請求權或形成權在法律上有如何之性質,因此原告只需要將其希望的法律結果加以主張就可以了,從而奠定了新說的理論基礎。(注:楊建華:“民事訴訟標的之新舊理論”,收錄于楊建華主編:《民事訴訟法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23頁。)在這個時代,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民法典已經沒有能力完全涵蓋私法生活,法院得以發揮更大的作用,20世紀20及30年代出現的諸多社會問題要求法院對法律予以寬泛的解釋;(注:宋冰編:《讀本:美國與德國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2頁。)在這個時代,由耶林的目的法學、法國的科學學派、德意志的自由法學和利益法學共同形成的自由法運動,對概念法學展開了猛烈的抨擊,辯證推理、論理解釋等新的法學方法得到了倡導;(注: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頁。)在這個時代,經過一大批杰出的訴訟法學者(如標羅、舒坦因、赫爾維希、魏茲曼等)的精致研究和富有創造力的努力,民事訴訟法學的理論基礎得以形成,民事訴訟法開始擺脫民法附庸的地位。(注:劉榮軍:“民事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收錄于章武生等著:《司法現代化與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頁。)在這個時代誕生的新說,反映了民事訴訟法擺脫民法附庸地位,尋求更大發展空間,發揮更大社會功能的迫切需要。
2.新說對社會發展需要的適應
從新、舊學說的爭鳴中,我們可以看到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學力圖擺脫民法及民法學附庸地位,尋求獨立發展道路的奮爭。
民眾之間的糾紛以訴訟標的的形式呈現在法官的面前,訴訟標的的內容,決定了實體法對法官的約束程度。在適用舊說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以民事實體權利糾紛的形式呈現在法官的面前,由于民事實體權利由民事實體法律所規定,因此法官只能在民法的權利框架內對糾紛作出裁判。換言之,法官在訴訟中只能忠實地執行民法的規定,貫徹民法所預設的私法秩序,由此便產生了所謂的“自動售貨機”式的法官。在舊說產生的年代,這種做法是符合社會需要的。因為在當時,私法社會的主體在身份上具有平等性與互換性的特征,與之相適應,民法的理念采形式正義,民法的價值追求法的安定性。(注: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法學思潮》,收錄于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176頁。)同時,由于當時私法社會的內容相對簡單,處于迅猛發展階段的民法能夠對其進行有效的調整,訴訟標的舊說盡管使民事訴訟法淪為民法的附庸,但并不會因此而阻礙社會的發展。但是,從新說誕生的那一天開始,社會就已經發生了變化,而且這種發展變化的趨勢在隨后的數十年間一直得以持續。時至今日,私法社會與舊說誕生之日相比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科學技術、經濟的發展以及由此所帶來的人們觀點的變化使私法社會的內容變得無比復雜,穩定而機械的成文法已經無法像過去那樣涵蓋私法生活,概念法學的統治地位遭到動搖,一直信奉“三段論”司法邏輯的信念堅定的德國人也開始在司法實踐中嘗試法官造法。同時,在這種背景下,民法自身的價值觀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民法的價值取向從法的安定性轉向法的妥當性。(注: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法學思潮》,收錄于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182頁。)這樣,舊說在當代就顯得不合時宜,因為當代社會需要民事訴訟法發揮更大的作用,在貫徹民法所預設的私法秩序的同時,社會還需要民事訴訟法承擔起填補民法缺漏、修正民法謬誤的責任。舊說就像民法套在民事訴訟法脖子上的繩索,使民事訴訟法無法擺脫民法附庸的地位,必將為時代所拋棄。相反,新說擺脫了民事實體權利與民事實體法律關系的絕對束縛,以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作為訴訟標的,直接將糾紛的整體作為審判的對象,在審理過程中,由于無須拘泥于民事實體法,法官可以較為靈活地解決糾紛,如果糾紛本身已經為民事實體法所涵蓋,且民法的規定又是合理的,法官就可以直接適用,如果糾紛本身沒有被民法所涵蓋或者民法的有關規定明顯不合理,法官則可以在民法以外發現、確認新的民事權利,以填充、修正民法的缺陷,使民事訴訟法與民法一同創造正義的私法秩序。
(二)中國對新說的呼喚
1.中國民法的發展狀況需要適用新說
舊說的適用需要具備一個前提條件,即同時代的民法體系完備、內容充實,基本上可以涵蓋私法生活的大部分內容。審視中國的民法,這個前提顯然是不存在的。建國以來,尤其是以來,我國的民事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總的說來,我國目前的民事立法落后于市場經濟和改革開放的發展需要,不能滿足日益出現的紛繁復雜的經濟生活的需要。其缺陷主要表現在:由于貫徹“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法律條文過于簡單、抽象,許多經濟關系得不到民法的調整;單行法規頒布不少,但重復、矛盾的較多;存在著計劃經濟的烙印;一些規定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脫軌等。這些都表明我國的民事立法工作有待進一步完善。(注:馬俊駒、余延滿著:《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頁。)具體而言,在物權法領域,由于當年全盤接受蘇聯民法理論,認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是資本主義私有制經濟關系的特殊產物,因而在立法上僅承認所有權,不承認所謂的用益物權等定限物權制度,我國現今除所有權以外,尚無關于定限物權的系統的立法,也沒有物權這一概念,使財產關系的法律調整存在嚴重缺陷;(注:陳華彬著:《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2-44頁。)在債法領域,《合同法》的制定大大豐富與完善了債法的內容,但《合同法》剛剛面世,自身的不足便顯露出來,著名民法學者梁慧星先生指出,《合同法》存在三大方面的缺陷;(注: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與不足(下)”,《中外法學》,2000年第1期,第3-12頁。)在人格權法領域,《民法通則》確立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5項具體人格權,但沒有規定一般人格權,對社會主體人格權的保護存在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10日通過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這個漏洞,但《解釋》本身又存在肢解一般人格權、不承認隱私權、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不力等的缺陷。(注:參見楊立新2001年5月11日在中國人民大學所作的講座,講座全文載于“中國民商法律網”,civillaw.com,cn.)
以上均表明,單憑民法一己之力,無法有效地調整我國的私法秩序。在民事立法并不發達的今天如是,在民事立法有所發展的將來亦如是。大陸法系國家的經驗已經明確地告訴我們,實體法的立法速度永遠無法追趕上社會發展的腳步。事實上,當代中國的許多學者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一些學者從法的不完整性的角度考慮建立中國的判例制度;(注:劉榮軍:“民事訴訟機能轉變與判例”,收錄于章武生等著:《司法現代化與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6-284頁;王利明:“論中國判例制度的創建”,收錄于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4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頁。)另一些學者從法的基本原則與民法解釋學的角度探討對民法漏洞的填補與彌合。(注:梁慧星:《民法解釋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47-336頁;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322頁。)他們中既有程序法學者,也有實體法學者,他們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同一個主題:我國的民法存在著漏洞,無法有效調整私法秩序,我們需要尋找新的方法以彌補民法的缺失。所不同的是,他們中的一些人仍希望通過民法自身的完善(如通過民法基本原則的完善)來增強民法的調整能量,并沒有打算揭開貼在民事訴訟法之上的封印。我們認為,在新的世紀,應當正視我國民法發展的狀況,勇敢地承認民法的不足及民事訴訟法的社會功能,以訴訟標的新說的適用為契機,讓民事訴訟法與民法一道塑造中國私法秩序的未來。
2.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通過適用訴訟標的新說加以解決
我國在民事司法實踐中適用舊說,反映了我國民事訴訟法依附于民法的現狀。由此便產生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并不能全部歸咎于舊說的適用,新說的適用也不可能包治百病。但是,我們應當看到,問題的根源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民法的依附,舊說的適用加劇了問題的嚴重性,代表著訴訟法獨立的新說的適用肯定能夠在較大程度上解決,或者緩解矛盾。
(1)在案件的起訴、受理階段存在的問題。訴訟標的是當事人訟爭與法院審判的對象,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以訴訟標的的形式被納入到訴訟系屬當中的。在適用舊說的情況下,法院將民事實體法所規定的實體權利或實體法律關系作為審判的對象,由此一些游離于實體法之外的權利便因不能成為訴訟標的而被法院拒絕裁判。在我國,理論界與實務界都存在這樣一種觀點: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法律關系必須是依照民事實體法形成的社會關系,當事人主張的權利必須是由民事實體法規定的權利。(注:蔡虹:“法院主管若干問題研究”,全文收錄于《中國民商法律網》,civi
「正文aw.com.cn.)這樣,一些新型的案件將無法為法院所受理,當事人的游離于實體法之外的正當權益便無法得到救濟。(注:具體案例可參見《南方周末》1998年1月16日、2000年3月17日及《陜西日報》2000年3月4日所報道的有關案件。)我國一些學者已經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呼吁應當擴大我國民事訴訟主管的范圍,切實保護“形成中的權利”。(注:江偉、邵明、陳剛:《民事訴權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頁。)筆者認為,新說的適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新說以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作為審判的對象,審判與訟爭的關鍵是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是否合理(對合理性的判斷不囿于民法),而不是民法是否有所規定,這樣便擺脫了民法對法官的絕對束縛,法官可以將各種類型的案件納入訴訟系屬,再通過審理決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2)在訴訟系屬內存在的程序性問題。舊說嚴格以民法所規定的實體權利或實體法律關系作為審判的對象,人為、機械地對糾紛進行了分割,在程序上帶來諸多的問題。
(3)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在適用舊說的情況下,案件一旦被法院受理,便會被冠以一個“案由”,如“侵害名譽權”“借貸關系糾紛”等,這些案由都是根據民法中所規定的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而確定的。一旦確立了案由,訴訟進行的目的就明確了:證明、判斷有關實體權利或實體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是否已經滿足。在糾紛已經為民法所涵蓋的情況下,這種做法是可行的。但是,當出現了新類型的案件,糾紛的內容無法為民法所涵蓋之時,在法律適用上就出現了問題:由于案由與糾紛的內容不符(如關于一般人格權侵害的案件被冠以名譽權侵害的案由),法官往往因為當事人的主張無法符合案由所涉及權利或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樣便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另一種情況下,一些法官盡管知道當事人的主張與案由所涉及的權利要件不符,但基于社會的需要及正義感的驅動,往往會對有關權利的內容作擴張性解釋,以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曾經在法學界引起較大影響的“惠康”超市名譽侵權案(注:具體可參見王利明:“論一般人格權”,收錄于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3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126頁。)及“荷花女”死者名譽權案),這樣做雖然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在現有司法體制之下則師出無名。
三、相關制度保障
(一)影響新說適用的因素
新說得到了眾多外國學者的青睞,但是在德國、日本的司法實務中仍然適用舊說,這說明存在著影響新說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的因素。筆者認為,新說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應當成為我們將來的選擇,但是如果不解決好其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缺陷,大陸法系各國(如日本、德國)也決不會輕率地放棄已經適用多年的舊說。對新、舊學說的傳統檢討已經較為尖銳地指出了新說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必須建立相關制度以解決問題,才能盡快地促使新說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適用。
(二)對新說適用的相關制度保障
1.在審前程序中建立對話機制以保障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
(1)對話機制的涵義。近年來,我國有學者在民事訴訟法中提出了對話性價值的概念,即所有參加民事訴訟程序的人,都可以從自己的角度,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相互進行交流,以使程序的當事人之間,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就糾紛的解決達成共識。(注: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頁。)筆者在這里提出的在審前程序中建立對話機制,就是民事訴訟對話性價值的體現,即通過程序上的保障,使當事人在審前進行充分交流,在經過若干次的意見交換后,掌握充分的信息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權利行使的最佳方式。同時,法院通過主持當事人雙方的對話實際上也與當事人雙方形成了交流,從中明了當事人的糾紛是否為現行民法所包容,是否存在需要通過訴訟加以發現、確認的權利。
關鍵詞:訴訟契約;肯定;意思自治
中圖分類號:DF71
文獻標識碼:A
訴訟契約理論在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的研究由來已久,且成果不菲,可在祖國大陸的研究卻比較罕見,這與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學傳統有很大的關系。但近年來,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已經有部分學者開始探討“訴訟契約”理論了。
(注: 在我國最早提及“訴訟契約”概念的是江偉教授,參見江偉.市場經濟與民事訴訟法學的歷史使命[J].現代法學,1996,(3).之后有,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0-64;彭世忠,衛強.民事訴訟契約研究[J].社會科學家,1999(增刊);陳桂明.程序理念與程序規則[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92-112;張衛平.論民事訴訟的契約化――完善我國民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作業[J].中國法學,2004,(3);張嘉軍.民事訴訟契約研究[D].四川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
首先有必要從訴訟契約的“存在性”問題談起,以對其歷史脈絡有一個清楚的認識。不容置疑,契約通常是私法上的概念,尤其是體現在《民法》領域。(注:已有學者指出:契約的觀念不囿于民法領域,它還與其他社會問題的研究具有密切的聯系,例如它與政治、宗教、倫理結盟,出現了政治的、宗教的、倫理意義上的契約概念,即所謂廣義綜合契約。它是運用契約規則的方式和效力來表現人際中的正義、合理、公平的倫理觀念。廣義的契約有3種存在方式:一是人與神的契約;二是人與人的契約;三是人與生境的契約。筆者并不反對在其他領域使用“契約”的概念,但就本文而言,顯然是在法學范圍內探討,故而說契約通常是私法上的范疇。參見江山.廣義綜合契約論[C]//梁慧星.民商法論叢(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75-287.)而《民事訴訟法》則是公法,那么作為公法的《民事訴訟法》是否存在某種形式的契約呢?也即訴訟契約在這一領域是否存在?這個問題經歷了從“否定說”到“肯定說”的轉變。
在19世紀后期,訴訟法學開始脫離實體法學的支配而逐漸獨立起來,并確立其一整套的獨立理論,但訴訟契約普遍不為學者所接受,對其持“否定說”。當時學者們認為訴訟法是公法,而訴訟法律關系是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公法關系,這種公法關系不能由當事人以私人之間的契約隨便加以改變;因而,對當事人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所為的有關訴訟程序和實體內容的合意行為,學者均以訴訟法的公法性為由而加以排斥,即限制當事人之間以合意約定的訴訟內容和范圍。僅僅只有在民事訴訟法上予以明文規定的合意,才被嚴格適用,如管轄協議。另外,大多數學者還從訴訟法上“禁止任意訴訟”原則出發,認為法律未予規定的合意,應當視為法律之當然禁止。(注:禁止任意訴訟原則,是指訴訟程序的審理方法及其順序、訴訟行為的方式和要件等等,均由法律加以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變更。參見:陳桂明.程序理念與程序規則[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93.)其理由是,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變更,法院的工作效率和程序的安定性將無法得到保證,所以只有在訴訟法上明文規定的場合(即禁止任意訴訟的例外情形)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才能直接發生訴訟法上的效果。直到1930年代,上述見解才受到學者們的批判,以德國學者巴茲、日本學者兼子一教授等為代表,他們認為訴訟法上存在訴訟契約,即使法律未予明文規定的合意也并不當然禁止[1]。
盡管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對訴訟契約的研究比較深入,但學者們對訴訟契約(主要是針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訴訟契約)應否承認的爭論從來沒有停止過,而上述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判例也常常沖突。在祖國大陸,一則由于對訴訟契約的研究比較缺乏,二則由于對訴訟法為公法性質的認識根深蒂固,導致對于承認法律規定之外的訴訟契約還有相當的距離,因此有必要對訴訟契約存在的理論基礎作出評述,以彰顯其正當性和合理性。本文在此持“肯定說”的立場,并認為應當全面地肯定訴訟契約。
一、 訴訟契約的法理根基:意思自治
“私法自治”的基本含義是“私法主體有權自主實施私法行為,他人不得非法干預;私法主體僅對基于自由表達的真實意思實施的行為負責;在不違反強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體自愿達成的協議優先于私法而適用,即私人協議可變通私法。”[2]換句話說,私法自治,亦稱意思自治,是指經濟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均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原則上國家不作干預[3]。
本來作為私法領域內的意思自治原則,為何成為訴訟契約的法理根基?這主要與“民事訴訟法的私法性”及“程序的契約化”有關。
首先,《民事訴訟法》盡管是公法,但卻是以私法主體產生糾紛為前提的,只有在私權主體之間出現了爭議,才可將糾紛提交給裁判機關引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國家權力解決當事人之間不能自主解決的民事糾紛,從國家對公民來說,這是公法關系。但是,從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糾紛內容來看,顯然民事訴訟又具有私法性質的關系。”[4]民事訴訟程序是由作為中立的裁判主體,應當事人的請求作出權威裁判的過程,盡管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出現了代表國家權力的裁判者即法院,但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與其在私法領域的民事主體地位并無二致。(注:嚴格地講,訴訟主體與民事主體并不能完全重合,但多數情況下,兩者是同一個對象,法律身份不同但實質相同。)所以,當事人實體上的主體需求轉化為一種程序上的主體需求,當事人實體上的法律地位也應轉化為程序上的主體地位。在程序設計之時就應充分考慮程序利用者――人的自主性、自覺性與選擇性,賦予當事人廣泛而充分的程序性權利,滿足其在訴訟中的程序需求,這也是程序主體性原則的重要表現,訴訟契約也就成為實現當事人程序主體選擇權的一個積極有效的途徑。訴訟程序越是契約化,它便越具有現代性和正當性,同時也越能夠體現出糾紛主體的內在意志以及由此產生出的程序自治性[5]。因此,根據民事訴訟內容所具有的私法性質和程序主體性原則的要求,在民事訴訟中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是毫無異議的。
其次,“程序是交涉過程的制度化”,其普遍形態是“按照某種標準和條件整理爭論點,公平地聽取各方意見,在使當事人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做出決定。”[6]因而,程序與契約有著相同的聯結點,“現代契約更傾向于由制度規范輔以法定的締約過程中的誠實信用義務來確定雙方的權責關系”[7]。例如,拍賣、招標、格式合同等,很難說是契約還是程序。而現代法律程序就是一種格式化契約,是契約相對性原則在公法領域的擴大化。有學者甚至認為“正當程序作為公法行為的基本原則,在法哲學的視角里,法律程序的本質就是契約,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取決于受約束者的同意和認可”,進而提出“程序即契約”的命題[8]。我們姑且不論該命題的合理與否,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存在的,即程序與契約具有共同性。訴訟程序表現為訴訟主體之間的交涉,為當事人之間紛爭的解決提供了秩序平臺,以防止陷于混亂,促使訴訟主體采取收斂而不是恣意的行為、協作而不是對抗的態度。訴訟的這些最一般的表現體現出了訴訟的本質:訴訟主體的交涉和合意[9]。基于此,作為契約靈魂的意思自治原則在程序法(訴訟法)上當然是可以而且應當適用的。
如何在《民事訴訟法》中反映私法自治的特性和私法的精神,訴訟契約當仁不讓,它就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在民事訴訟領域中的最好體現。當事人作為權利主體,既然可以在實體法領域中處分自己的權利,同樣也可以在民事訴訟領域中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這實際上就是意思自治在不同法域中的不同表現,在民事實體法領域意思自治表現為“契約自由”,在民事訴訟法領域則表現為“當事人處分權主義”。由于民事訴訟解決私權糾紛的特性,使得實體法中的契約自由原則通過訴訟主體的處分權得以在訴訟法中延伸,訴訟契約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共同合意行使處分權的結果。
二、 訴訟契約的訴訟模式基礎: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
在民事訴訟領域,向來存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和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區分,由于兩種模式之間的一些差異具有根本性,這就使得某些具體訴訟制度的存在與適用實際上成為訴訟模式選擇的結果。
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是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居于核心的地位,訴訟請求的確定、訴訟資料和證據的收集和證明概由當事人負責[10]。按照大陸法系的民事訴訟理論,辯論主義是指認定案件事實的有關訴訟資料只能由當事人提出,否則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根據,即“當事者以什么樣的事實作為請求的根據,又以什么樣的證據來證明所主張的事實存在或不存在,都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領域。”[12]而處分權主義是當事人主義的另一個重要表現,其內容主要是訴訟只能根據當事人行使訴權而開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變更、撤回和追加訴訟請求,訴訟可以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終結。其中“當事人對作為裁判基礎的案件事實的處分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重要內容。當事人對訴訟資料的處分表現在:當事人沒有在特定階段和場合(辯論過程中)提出來的案件事實,裁判者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13]
在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兩大原則中,辯論主義意味著從程序方面尊重當事人間接處分自己的權利的自由,而處分權主義則就是在當事人直接處分自己權利方面尊重他們的自由。實體法領域中的意思自治這一公理性原則必然在民事糾紛解決領域中得到具體體現和延伸,如前文所述,當事人不僅在實體法上有權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而且在訴訟法上也同樣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根據上述分析,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集中體現了民事訴訟領域內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訴訟契約作為反映私法自治精神的具體形式,也當然成為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體現。訴訟契約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存在理念和制度上的契合,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也正是訴訟契約制度得以建立和發展的訴訟模式基礎。
相反,在職權主義模式下,其核心內容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擁有主導權,法官的職權高于當事人的意志[10]155。法院大包大攬,享有全面調查取證的權利和權力,可以在辯論程序之外尋求定案的依據,盡管也存在著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但對法院是沒有約束力的;因此,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因缺乏必要的法理根據,討論訴訟契約實際意義不大。(注:盡管在職權主義模式下,也有管轄協議等合意的存在,但僅限于法律明文規定的場合,此顯然與本文所要討論的訴訟契約向去甚遠。)
在傳統職權主義模式和當事人主義模式的劃分之外,有學者提出“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所謂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應最大值的發揮法官與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及其作用,法官與當事人協同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的一種訴訟模式。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是在充分尊重當事人辯論權和處分權的前提下,為促進案件真實的發現,為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而確定法官與當事人必須協同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的一種訴訟模式[14]。實際上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是在吸取了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合理內核的基礎上,強化了法官職權的作用,也就是要同時發揮法官和當事人的積極性。在尊重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的立場上,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是一致的,因而訴訟契約在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的框架內,也有適用的空間和必要。
三、 訴訟契約的訴訟目的基礎:解決糾紛
訴訟目的論被視為傳統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中最抽象而又最重要的三大基本理論之一,一直以來都是國內外學者比較關注的問題,也形成了種種學說,限于篇幅和本文所要討論的主題,在此不一一列舉。(注:關于訴訟目的的相關學說,可以參見李祖軍.民事訴訟目的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9-102.)本文認為,民事訴訟制度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解決糾紛。(注:這里主要是針對訴訟案件而言,對于非訟案件。后者
往往只有一方當事人,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沖突的存在,也即沒有糾紛,其目的就在于通過對一種法律狀態的確定,以穩定相應的法律關系。)換句話說就是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必須定位在糾紛的解決上面[10]35。其意義在于,當事人一旦選擇了訴訟,那么訴訟制度本身就能夠滿足當事人對確定判決的要求,從而使糾紛得到最終解決,同時也能夠對訴訟外的其他糾紛解決方式形成良好的促進作用,為社會主體提供多樣化的途徑和方式以滿足其在糾紛解決方面的多層次需求。正是有了“解決糾紛”這一目的的存在,才有了訴訟、仲裁、調解、和解、談判等多種糾紛解決方式,形成一個系統的糾紛解決機制。
“無爭議便無訴訟”這一古老的法諺充分說明了當事人雙方進行訴訟的直接動因。糾紛產生了,其解決的途徑是多樣的。我們必須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也就是說在正式啟動訴訟程序之前,已經經歷了一次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選擇糾紛的解決方式。在此階段,就已經有了訴訟契約存在的空間,最典型的就是仲裁契約(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直接選擇了訴訟方式,為解決糾紛,法官的裁判是代表國家權力對當事人有爭議的法律關系作出權威和終局判定,而對于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的地方,國家權力就不應當進行干預。訴訟契約是當事人為了最終解決糾紛而自愿達成的合意,完全符合民事訴訟制度“解決糾紛”的目的。“合意即無爭議”,因為合意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而達成的一致意見。在當事人沒有爭議之處,就應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允許合意――訴訟契約的存在,而沒有必要否定合意的效力,將糾紛復雜化和擴大化。“解決糾紛”決定了需要訴訟契約,反過來,訴訟契約正好體現了“解決糾紛”的目的性要求。
四、 訴訟契約的訴訟法律關系基礎:當事人之間的爭訟法律關系
關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各種學說中,本文同意劉榮軍教授的觀點:民事訴訟是關于審判和爭訟的法律,它既調整審判法律關系,也調整爭訟法律關系。審判法律關系反映了人民法院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爭訟法律關系則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因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由審判法律關系和爭訟法律關系構成的特殊社會關系。所謂爭訟法律關系就是指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形成的以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其核心內容是當事人行使訴權,負擔提出請求和進行抗辯、承擔證明責任。爭訟法律關系的發展,既可以為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判斷提供事實基礎,也可以為當事人互相處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供了充分的契機[15]。
爭訟法律關系,主要是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當事人之間互相處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以解決糾紛,那么訴訟契約就有了存在的必要。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系進入訴訟在當事人之間就成為爭訟法律關系,“當事人為了獲得有利于己的裁判,在訴訟過程中必然要求相互抗辯,實施攻擊防御的訴訟行為”。[16]當事人在法院的指導下相互抗辯和防御,其積極主動的訴訟活動是查清案件事實、達到實體正義尤其是程序正義的必然要求。因而,在當事人之間的相互抗辯和防御的訴訟活動中,對于某項權利義務或事實達成合意來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如和解協議)或程序權利(如變更期日的協議)的行為――訴訟契約,是應當許可的,這是當事人之間充分行使處分權的具體形式。
五、 結束語
綜上所述,肯定訴訟契約已經是現代民事訴訟的發展趨勢。在法理根基方面,民事訴訟內容所具有的私法性和程序的契約性,要求在民事訴訟中適用意思自治原則,訴訟契約正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在民事訴訟領域中的最好體現。在訴訟模式方面,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集中體現了民事訴訟領域內的意思自治,與訴訟契約存在理念和制度上的契合,正是訴訟契約制度得以建立和發展的訴訟模式基礎。在訴訟目的方面,民事訴訟制度的最直接的目的必然是解決糾紛,“無爭議即無訴訟”,而“合意即無爭議”, 因此沒有必要否定合意的效力,將糾紛復雜化和擴大化,此即訴訟契約的訴訟目的基礎。在訴訟法律關系方面,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由審判法律關系和爭訟法律關系構成的特殊社會關系,爭訟法律關系的核心內容是當事人行使訴權,因此當事人之間以合意方式行使訴權,訴訟契約就有了存在的可能和必要。
筆者也不得不指出,推崇訴訟契約并不是重新倡導程序自由主義,主張當事人程序主體性的同時也要遵守法律、要求法官對程序的引導與管理。對訴訟契約的合理規定,以及法官積極作用的發揮,意義在于國家能夠通過它們更為明確地為行為人設立一個行為的坐標與框架,把個體的行為局限于國家的視野之中。這是對個體契約自由的一種干預,但并不意味著“契約的死亡”,恰恰相反,它使得訴訟契約獲得了“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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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Jurisprudential Bases of the Litigation Contract
ZOU Zhe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Abstract:
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問題,而舉證時限問題則是民事訴訟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是民事是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是否承擔不利后果,也影響著法院的辦案效率和質量。所謂舉證時限,即當事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證據的期限,也被稱為舉證效力時間。舉證時限制度即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使其主張成立的相應證據,逾期不提出證據則承擔證據失效或失權等不利法律后果的一項民事訴訟期間制度。
一、舉證時限制度的相關理論
(一)程序安定理論
所謂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訴訟應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并作出終局決定,進而保持有條不紊的訴訟狀態。民事訴訟法上的訟爭一成不變原則、管轄恒定原則和應訴管轄制度、限制撤訴原則、禁止任意訴訟原則和放棄責問權制度等,這些都是以或主要是以程序安定為價值理想而設計的。①縱觀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庭審是中心環節,而庭審必須依賴于證據,當事人的訴求必須圍繞證據而展開,法官的裁判也須依證據作出。舉證時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限定舉證的有效期間,盡量避免因證據的提出不受時間限制而產生的程序動蕩,減少或杜絕重新啟動程序,從而保證程序的安寧和穩定,削弱任意性,以實現裁判的終局性和確定性,更加有效地解決糾紛,保障司法權威。
(二)誠實信用原則
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中的一個引人矚目之處,是將誠實信用原則明文化、法定化。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其中,當事人的促進訴訟義務以及禁止濫用訴訟權能就很好地體現出舉證時限的要求。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不舉證或者逾期提出了證據,可能出于正當理由,也可能出于惡意,故意拖延訴訟。法律不能約束純粹的道德,但可以通過約束其意圖取得的法律上的利益而加以規制。無論何種原因,基于保護對方當事人對預期行為的信賴,法律設置舉證時限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權能的濫用,推動訴訟程序的繼續進行。
(三)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從舉證責任的內容和后果上來講,如果忽視了提供證據的時間及逾期舉證的后果,舉證責任便會形同虛設。舉證時限制度的產生恰恰克服了這一缺陷。它規定了當事人若不在限定的期限內舉證,將失去證據的提出權和證明權,承擔敗訴風險,通過這種法律后果的設定落實舉證責任。同時,這種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也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帶來了一定的壓力,能夠敦促當事人積極履行舉證責任,為求得勝訴而主動調查收集證據并及時向法院提出其所擁有的全部訴訟證據,有利于法院順利開庭集中審理。
二、舉證時限制度之立法比較
(一)美國
有關美國舉證時限的規定蘊含在審理前的命令中。美國1983年修改后的《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6條第3款第5項規定,法官可以在審前會議審議的事項中確定允許當事人提出證據的合理時間限制。在最后一次審前會議之后,法官將其與雙方律師或當事人之間協商的事項作出決定性命令,該命令控制以后的訴訟程序。依據此命令,雙方當事人應就其在法庭審理時所需的證據開列證據目錄,在法庭審理中,除非為了防止明顯的不公此命令被隨后的命令所更改,否則當事人不能提出審前命令中沒有的證據和事實,即產生證據失權的法效果。而且,這種證據失權的效力及于上訴審程序。
(二)日本
論文關鍵詞:衛生管理 法律課程 課程設置
論文摘要:課程設置作為教育教學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整個教學過程意義重大。醫學院校衛生事業管理專業作為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的新興專業,課程設置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調整。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不斷深入人心,法律課程在衛生事業管理本科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顯,因此必須對醫學院校衛生事業管理專業課程結構和課程內容的設置等方面進行改革,以適應當前我國衛生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
一、我國衛生事業管理教育發展概況
我國衛生事業管理教育初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為適應衛生事業現代科學管理的需要,在全國建立了7個衛生管理干部培訓中心和5個衛生管理干部學院。此后,全國各地職工醫學院和普通醫學院相繼建立了衛生管理院系,到20世紀80年代末,衛生管理教育機構已有33個。目前,基本上各醫學院校都設置了衛生事業管理專業。總體上講,我國的衛生事業管理教育是從衛生管理干部培訓起步,發展到逐步開展成人學歷教育的衛生管理干部專修科,而后發展為從專科、本科到碩士、博士學位多個層次的學歷教育。
開展衛生事業管理學位教育,對于培養新型的衛生事業管理人才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社會的進步,衛生事業管理專業在課程設置上也不斷修正,以適應當前我國衛生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家提出要實行“依法治國”,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確定為基本治國方略;1999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第一次確立了“依法治國”原則;黨的十六大又提出要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而政治文明建設的核心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隨著法治理念的不斷深入人心,設置法律課程有助于完善學生的知識結構和提高學生的能力。作為未來的衛生事業管理者,必須對國家的法律制度有全面的了解,增強法制觀念,這樣才能保證依法行政,保證衛生組織的經營方針、經營措施等合法、合規,因此法律課程在衛生事業管理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顯。通過系統的法律教育,使學生由自發的、零散的法律心理上升為自覺的法律意識,為將來的依法管理、依法辦事奠定堅實的基礎。因此,如何在課程設置中將所開設的法律課程與學生畢業后所從事的職業有機結合,也成為本專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衛生事業管理專業法律課程設置及分析
課程設置是指一定學校選定的各類課程的設立和安排,主要規定課程類型和課程門類的設立及其在各年級的安排順序和學時分配,并簡要規定各類課程的學習目標、學習內容和學習要求。課程設置主要包括合理的課程內容和課程結構。課程設置是一定學校的培養目標在一定學校課程計劃中的集中表現,必須符合培養目標的要求。作為培養從事衛生事業管理的高級復合型人才的專業,在設置課程時,應有利于學生形成系統的知識體系。當前,很多學科的知識是互相交叉的,在課程設置時應刪除重復贅述的內容,不貪求容量多而要求內容實。唯有課程設置適當,才能為學生后天的學習奠定良好的基礎。
筆者在對全國十幾所高校的衛生事業管理專業所開設的法律課程進行分析、比較后發現,目前該專業在法律課程設置上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1.法律課程所占課時較少,一般占總課時的7%~15%,只有極少數學校能達到20%,這就造成整體課程體系單薄、結構失衡。
2.法律課程內容單一,對法律基礎課重視不足。由于受總學時的限制,法律專業課程只開設了應用性的課程,相關基礎學科開設較少。此外,還存在基礎課缺位或大量基礎課被合并講授等現象。
3.課程結構設置包括課時安排、上課次序等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科學性,容易給學生的學習造成人為的障礙,不利于學生由易到難、由淺入深地學習、理解課程內容。比如,某高校將《公務員法》作為一門課程安排了36個學時,課時安排畸重,可以調整為18學時或者將《公務員法》調整為《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又如,有的學校將《經濟法》安排在《民法學》之前,顯然違背了法律學科的發展規律,無助于學生理解課程之間的淵源關系,容易使他們混淆各部門法在法律體系中的主次地位。一些高校將大量的法律課程同時安排在第三學年,但由于第三學年其他專業課的課程量也非常大,學生學習壓力大,而且同時開設幾門分量很重的法律課程,學生的接納能力也會受到影響。
三、衛生事業管理專業法律課程的重置
1.完善課程內容,加大法律基礎課程設置。除《憲法》外,加設《法理學》《行政法》《刑法》等基礎課程,共學習《法理學》《憲法》《民法學》《刑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經濟法》等8門課程。由于《經濟法》是一個綜合性比較強的部門法,建議在講授《經濟法》時重點講授《保險法》,以達到突出重點的目的。此外,可在第四學年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作為選修課納入學習范圍,這對此前所學的《民法學》《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是一個融合復習的過程。
2.增加必修課科目。目前很多高校選擇將法律課程作為限選課。限選課給了學生選課的自由,但也容易造成學生因主觀判斷能力較弱而在課程選擇上出現偏差,進而影響到知識結構的構建。本專業應將《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刑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列為必修課,以達到強制本專業學生學習構造法律基礎課程的目的。
轉貼于
3.調整課程結構設置。可將課程整體作出如下設定。第一學年第二學期:《憲法》(限選課,36學時);第二學年第一學期:《法理學》(限選課,36學時),《民法學》(上)(必修課,36學時);第二學年第二學期:《民法學》(下)(必修課,36學時),《民事訴訟法》(必修課,36學時),《刑法》(上)(必修課,36學時);第三學年第一學期:《刑法》(下)(必修課,36學時),《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必修課,36學時);第三學年第二學期:《經濟法》(限選課,36學時),《衛生法》(必修課,36學時);第四學年第一學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選修課,18學時)。
這樣設置主要有以下優點:(1)適當安排各課程課時。在所選定的課程中,《民法學》《刑法》作為最重要的兩大部門法,所占課時均為72學時,學習時間為一年,學習的持續時間和課時數基本能滿足教學要求,且學生學習壓力不會很大。《憲法》《法理學》《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衛生法》分別占36學時,由于《憲法》《法理學》理論性較強,且開課時間靠前,學生初次接觸法律課程,所以需要用較長的時間來向學生灌輸法律思維和理念,為使教學達到“循序漸進、潛移默化”的效果,安排36學時。而《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衛生法》雖然內容較多,但由于此前已有《憲法》《法理學》《民法學》等課程作基礎,加上這幾門課程程序法較多,記憶內容多于理解內容,所以教學速度可以稍快,安排36學時。(2)調整開課時間及次序。本著“先基礎、后專門、厚基礎、寬口徑”的原則,遵守“循序漸進、逐層推進、構造金字塔形”法律框架的標準,從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開始,依次學習《憲法》《法理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刑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經濟法》《衛生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樣有利于學生形成清晰的法律思維,構造科學的法理框架體系。而主要課程被均勻分配在第一學年至第三學年,不會影響學生學習其他專業課以及消化吸收法律課程的能力。
四、結語
在當前依法治國的大形勢下,未來的衛生事業管理人才需要有扎實的法學基礎和廣泛的法律知識,這就對法律課程設置的系統化、綜合化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所以,在進行課程設置時應本著“短時、高效”的原則,在有限的課時里、有重點地選取部門法作為法律課程的內容,盡可能在數量有限的法律課程中擴大覆蓋面,達到基礎法和單行法兼顧、搭配合理的效果。在教學內容上,應時刻把握知識的新動向、新發展,使學生能在學習的過程中與現實社會緊密結合。此外,法律教師在選擇教材時也要注意優先選擇優秀教材,并可采用多媒體教學,使傳統教學方式與現代教學方式相結合。總之,要統籌安排課程設置的各個環節,這樣才能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參考文獻:
記者(以下簡稱“記”):您能否談談求學的經歷,包括上大學之前當兵的經歷?
齊樹潔(以下簡稱“齊”):我高中就讀于泉州一中。讀高中期間,1972年11月征兵時報名參軍,應征入伍,自稱“投筆從戎”。那時從廈門出發,坐了10天9夜的軍用列車到烏魯木齊,分配在新疆軍區某部隊服役。1978年4月退伍,退伍后三個月,便參加當年的高考。當時報考的是北京大學中文系新聞專業,結果卻被法律系錄取。后來才得知北京大學中文系新聞專業是人民大學在期間合并過來的。“”結束后,人民大學要復辦。我如果被新聞專業錄取,那么就應該到人民大學讀書。由于法律專業當時屬于絕密專業,北大招生的老師認為我政治條件好,于是便把我調劑到法律系。
記:部隊的生活對您影響也很大吧?
齊:在部隊的五年是十分艱苦的,現在想來如果沒有當初在部隊的艱苦鍛煉,就不可能有現在的成就。部隊里強調的是對意志力的訓練,不論什么樣的天氣,每天早上起來進行體能訓練。冬天里零下二三十攝氏度的嚴寒,在野外爬冰臥雪一整天是常有的事,很多人嘴巴都凍歪了。有時連續一個月不洗澡,一兩個月沒有青菜吃。現在想想當時的艱苦生活,能夠在戈壁灘上堅持五年多,完全依靠堅強意志和青春熱血。
記:在如此艱苦的條件下,您是如何堅持學習的?
齊:我一直堅持寫日記,堅持學英語。當時我擔任連隊革命軍人委員會的宣傳委員,每天熄燈以后,以編黑板報的名義堅持學習一小時。主要是背一本英文字典,雖然那本字典里面就只有5000個單詞,但我反復背誦,直到滾瓜爛熟的地步。我一個人苦讀英語,戰友們覺得很好笑。但是我還是堅持學,認為以后一定有機會用得上。因為在部隊期間堅持自學,當兵五年,我覺得知識量擴大了很多。
記:您那屆那么多出色的老師和同學,誰對您影響比較大,或者印象比較深刻?
齊: 當年北京大學有很多傳統是很好的。比如各系教師會到宿舍和學生談話,了解學習生活上的困難與煩惱。梁西教授曾到我宿舍和我談話,我告訴他說我喜歡中文,對法律不感興趣。他鼓勵我說,你喜歡中文讀法律也是大有作為的,法律是綜合性學科,文學能夠對你學習法律有很大的助益。他當年的那番話使我非常感動,很受鼓舞。還有件事情,我由于部隊鍛煉的因素,冬天床上就只鋪了一張草席。學校的后勤部門來巡視,發現這個同學很異常,這么冷的天怎么只鋪一層草席呢?我當時不在宿舍。同學就開玩笑說這個同學家里很窮,買不起褥子。于是后勤部門就給我做了一床草墊鋪在上面。我得知后很感動。一些很小的細節能夠體現一個大學最內在的精髓。我工作以后,有了自己的學生以后,北大的很多傳統我都繼承發揚了下來。比如,我堅持給自己的學生送賀卡,鼓勵他們努力學習,送了二十多年,始終沒有間斷。
記:您到廈門大學就開始從事民事訴訟法領域的教學和研究了嗎?
齊:我來廈門大學時,法律系還沒有開設民事訴訟法課,我是第一個講這門課的教師。但我將民事訴訟法作為教學和研究方向完全是出于偶然的。1983年2月,我到司法部辦的全國民事訴訟法師資進修班進修了一個學期,回來后上課,教當時廈門大學法律系復辦后的第一屆學生(1980級)。現在我成為廈大法學院資歷最老的在職教師了。
“我覺得研究民事訴訟法不能拘束于訴訟制度本身,要跳出訴訟法來研究,就像那句古詩說的――功夫在詩外。如果研究什么就關注什么容易導致視野不開闊,領域很狹窄。”
記:您覺得在您的專業領域內有什么樣的基本觀點?
齊:我覺得研究民事訴訟法不能局限于訴訟制度本身,要跳出訴訟法研究訴訟法,就像有句古詩說的――功夫在詩外。視野要開闊,如果研究什么就只關注什么,就很容易導致視野不開闊,領域很狹窄。我這幾年的研究覆蓋了大量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制度,如調解、仲裁、執行等。我的研究特點是注重實踐,組織學生每年至少進行兩次調研,調研后組織學生寫書。這些書出版后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如2002年出版的《英國證據法》。英國文化委員會和英國大使館還專門發來賀信慶祝該書的出版。
按照高校的學術評估機制,學校看中的是寫文章,。雖然我出了很多書,但是由于個人發表的論文比較少,影響到了我現在的教授級別。組織學生寫書雖然并不迎合當今的學術評估機制,但我認為還是很有意義的。
記:通過這些年的研究,您如何評價中國當下司法制度的改革?
齊:現在很多學者對西方了解多,對中國國情了解得少。包括高層的決策人士,他們很少在基層生活過,不了解百姓的生活狀況,也不了解百姓的想法。總結前段的司法改革,我認為確實有些措施脫離國情、脫離民眾、脫離法律。比如,最典型的是證據制度改革,舉證時限、對抗制、證據交換等,這些制度在西方社會可以運作,在中國運作卻沒有土壤。
我認為,司法改革應該立足本國國情,借鑒外國經驗,并且要節約司法資源,發展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近幾年來,我做了很多工作是關于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的。2004年-2005年,我作為廈門市立法顧問,參與制定廈門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決定。這個決定是中國第一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ADR)的地方立法。這是一種地方性立法開創性的表現,為全國很多地區提供了樣本。
記:當下,我國很多法院將調解作為一種指標,強調調解優先,您對此有何看法?
齊:在社會轉型期間,各種糾紛數量激增的情況下,在短時間內將調解優先作為一種法院的司法政策,是一種權宜之計。你可以到東莞看看,這個小地方一年七八萬個案件,只有幾百個法官,有的法官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一年要審理1000多個案件。在法官數量有限的情況下,若不采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強調調解,不強調依靠訴訟外機制和社會力量來協助解決糾紛,法院就無法承受案件壓力,糾紛就無法及時得到解決。不僅是在中國,在英國與美國也強調盡可能地避免訴訟。1995年英國的司法改革提出,在糾紛發生后,應盡可能避免訴訟。
記:訴訟對法治的形成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西方成熟的法治國家,已經經歷過了一個法治成熟的過程。而在中國強調盡量減少訴訟是否不大合適?
齊:很多人持這種觀點。但從現階段中國的情況來看,要建立一個完整的司法制度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基層社會,西方的這套制度在中國無法適應,無法正常運作。任何一個制度的引進都要經歷一個本土化的過程,不能機械地移植。中國受很多現實情況的制約,不具備推行現代司法制度的條件。我們沒有“三權分立”,也沒有“司法獨立”,怎么能推行西方式的現代司法制度呢?盡管法律規定要法官獨立審判,但我們現在法院有審委會制度,有黨政的領導,有政法委的協調,法官不可能真正做到獨立審判。
“現代司法制度是否就是西方引進的那一套制度,而中國一些傳統的制度就一定要拋棄呢?現在看來則不是這樣的,很多風俗習慣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我們也要尊重,不能簡單非此即彼地評價其就是落后的、違法的。”
記:您認為當前中國司法改革的出路在哪里?
齊:我寫過很多這方面的文章。我比較強調全局性、整體性,并且還要注重配套措施建設。我們現在缺乏一個司法改革法,缺乏一個全國統一的司法改革機構。國家應該授權一個統一的機關來進行全國的司法改革,應該建立一個全國司法改革委員會,公布統一的司法改革綱領。目前的司法改革缺乏民眾的參與與支持,司法改革方案總是脫離群眾。我認為所有的改革方案應當在網上,鼓勵民眾參與討論并征求民眾的意見。在研究論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民眾的意見。
記:如果一些建議違背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并且呼聲很高的情況下,我們司法改革應該要怎樣做呢?
齊:以香港為例,2000年開始實行民事司法改革,成立領導小組,并在網上各種資訊文件。在它改革之前,英國已經改革了,如果香港模仿英國進行改革那不是更簡便?可是香港沒有這樣做,而是不斷堅持聽取民眾意見,充分了解民情,民眾反對的就不做。從2000年一直到2009年4月才正式推行新的司法改革方案,那么長時間有條不紊地推行,讓民眾能夠慢慢接受、認同。我們習慣于在很小范圍內開幾個座談會就代替民情民意,民眾無法看到司法改革的綱要,不知道我們司法改革的目標和各個階段目標是什么。司法改革一定要跳出訴訟制度的局限,宏觀地考慮,周密地部署,否則沒法解決如此眾多復雜的問題。
記:河南省高院走進農村很大原因是案件量不大,如果換成廈門的思明區法院,法官走向基層,案件就有可能辦不過來,這樣會不會造成司法體制的二元化?
齊:比如,外國的很多簡易法院或初級法院相當于我們農村的派出法庭,他們的法官不需大學本科畢業,不需要通過司法考試,法官是本地人,熟悉本地的風俗習慣。通過這幾年調查發現,很多基層法官告訴我,去民間調解糾紛,用當地方言講情理,講風俗習慣,當事人可以接受,效果比較好。相反地,如果用普通話講法律,他們會抵觸。用方言講情理與風俗習慣的就是本地土生土長的法官,他們不是院校畢業的,他們用情理解決糾紛卻處理得更好,這就是現在基層司法的現狀。農村的司法應與城市的有所不同,對農村司法隊伍的建設應該從實際出發。
記:當前,我國法院設立了一些上訪部門,很多當事人在判決后通過上訪途徑來解決問題,您怎么看待這一現象呢?
齊:這是社會轉型時期的現象,也是中國政治體制所決定的。這一問題短期內無法解決。民眾比較相信黨政機關,他們去黨政機關申訴,要求法院改判處理,這樣造成了一種惡性循環。在當前可看作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環節,它也可以解決一部分糾紛,但它對司法權威產生了損害。目前法院待解決的很多糾紛,是法院沒能力解決,又被迫通過審判的形式去解決的問題。比如征地拆遷問題,這是政府行為,法院受制于政府,老百姓不能接受法院的判決就通過的途徑大量上訪。
我這幾年做了大量調研,這期間有些觀念也在轉變。以2001年為例,當時一直在強調建立現代司法制度。那么,現代司法制度是否就是西方引進的那一套制度,而中國一些傳統的制度就一定要拋棄呢?現在看來則不是這樣的,很多風俗習慣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我們也要尊重,不能簡單非此即彼地評價其就是落后的、違法的。
“如果大家都只考慮個人利益,國家很難發展,國家要強盛,一定要有一批人愿意為她做出犧牲,不計較個人得失。”
記:您認為現在學術界是否存在浮躁的情況?
齊:總體上來說,1990年代末大學擴招以后,學生整體素質在下降。另外,大學新校區的建設也阻塞了學生與老師的交流,學習完全靠學生的自覺,缺乏老師的引導。這兩個因素是導致整個高校教育質量嚴重下降的主要原因。
學術總體上是浮躁的,很少有學者能夠真正走入社會去調查問題、研究問題,現在的學術研究現狀要求我們要有犧牲與奉獻精神。如果大家都只考慮個人利益,國家很難發展,一個國家一定要有一批人愿意為國家的事業做出犧牲,不去計較個人得失。
記:在您看來,學術界當前的情況是否由于評估體系造成的?
齊:是的,很多評估體系是行政性的評估體系而非學術性的評估。每年的高校評估要花許多時間,很多學者為了拿到課題就去造假,就去“找關系”,為了課題而研究,而非為了問題而研究。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沒有那么多評估體制;抗戰時期,在那么艱苦的環境反而培養出了大批杰出人才,培養出來了那么多的大師。
記:您覺得當今中國學術研究的自由程度如何?
齊:總的來看,我認為還是自由的。我組織編寫《美國司法制度》,對美國憲法和司法制度進行評價,研究都還是很自由的,只是有些底線不可觸動。比如維護憲法和黨的領導,這是學術研究的前提。外國的律師、法官也有自己的底線。他們的法官、律師職業道德的第一條就是要擁護憲法。法官、律師都必須宣誓捍衛憲法和法律,不能反對憲法,不能批判憲法。
記:您對現在的青年學子有哪些建議?
齊:青年學子要立志為國家做貢獻,要樹立奉獻精神,要做出大成就一定要有犧牲精神。法學院的學生要有開闊的視野,廣泛閱讀,不能只看法律的書,要大量閱讀歷史、哲學、經濟、社會學等人文、社會學科的書籍。同時,不能只滿足于理論的學習,還要積極參與社會實踐。
齊樹潔:
河北武安人。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長期從事民事訴訟法、外國民商法、證據法、仲裁法、司法改革的教學及研究。曾被評為廈門大學教書育人優秀教師,廈門大學教學名師,廈門市勞動模范,廈門市優秀律師,全國優秀仲裁員。現為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東南司法評論》主編,《司法改革論評》主編,《仲裁研究》學術顧問。
主要著作及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