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3 15: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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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主觀主義;儒禮;君主意志;春秋斷獄;八議
一、中國古代法治中主觀主義的思想根源
中國古代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法律制度的演進亦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一個過程。儒學中提倡的“禮”,是一種秩序,它既符合宇宙天地的規律,也是人的自然感情的延伸。此外,由宗法父權演化而來的君主專制在我國古代占據了重要位置,對整個社會產生影響。
(一)儒學中的“禮”
“禮”的根本是“仁”,“仁”即愛人之心,這種愛人之心首先是從血緣中體現出的。孔子認為在所有的感情中,血緣親情是無可置疑的,也是符合道德的。這種出自本性的愛是一切善的根源,將血緣親情的愛往外推,把這種愛運用到處理與他人的關系上就是“仁”。因此,孔子斷定,“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1]用這種思維方式來判斷一個人的道德品行并不是全無道理,但是把這種觀念作為一種法律評判依據,確實欠妥。
孔子所謂的“禮”更重要的職能是樹立一種等級有序的觀念,從而確保社會秩序的井然有序,每個階層的人心中都有“禮”,那世間的秩序也就得以確定。那么確定下來的這種等級分明的秩序是否合理?他的標準又是什么呢?孔子對于這兩個問題的解答只用了一個字“仁”,從中國社會最基本的血緣宗法談起,進而擴展到與他人關系的處理。“與下大夫言,侃侃如也;與上大夫言,zz如也。君在,qe如也,與與如也。”[2]這種對于不同的人所持有的不同態度,對于社會秩序的穩定極其有利。但是,當我們把這種觀念注入到法律系統的之后,其所應有的公正性就受到了動搖。
(二)君主意志
貫穿于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度對中國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君主擁有無限的權利,他的意志就是國家的法律,并且依靠龐大的軍事官僚體系來維護其統治,國家最高權實際上掌握在君主個人手中,因此古代法律的制訂是為了保護皇權,而且皇帝的詔和誥等同樣具有法律效應。
二、漢朝“春秋決獄”
西漢初期,吸取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訓,開始對法家和儒家的思想進行深刻的反思,認為統治者要以民為本,禮法結合,德主刑輔。西漢武帝時期,董仲舒提出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得到漢武帝的采納,儒家思想的地位不斷提高,同時將儒家“禮”的觀念納入到了法律審判當中,禮法結合的最初嘗試就是“春秋決獄”。
春秋決獄是指把《春秋》等儒家經典的基本精神和內容作為審判和定罪量刑的依據,其中最基本的思想就是原心論罪。在審判定罪時,著重強調人的主觀動機,而將客觀事實放到次要的地位,即上文提到的孔子對于“禮”和“仁”的闡釋。除此之外,儒家所提倡的尊卑有序、等級有差觀念也在審判中體現。
董仲舒是第一個把儒家經義應用于法律當中的人。“君子原心,赦而不誅”是董仲舒“原心論罪”的理論來源。他認為“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是故逢丑父當伲而轅濤涂不宜執……”[3]。“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強調在審判中重視犯罪者的主觀動機,相比那些僅以客觀事實來定罪的審判更加以人為本,但是隨著引經決獄的風氣不斷興盛,這種注重主觀動機的方式開始走向極端化。完全依靠人的主觀動機來審案量刑,必然會有很大的隨意性,一個人善惡好壞的評定并沒有完全一致的標準,而且從審判者的角度來看,也沒有具體的條例來束縛,主觀的善惡標準也就都取決于審判官員,這給官員枉法徇私打開了方便之門。
審判原則上除了依靠犯罪者的主觀動機,還強調整個案件中各方的關系。最突出的便是確定了“親親相隱”的合法性,即不得告發親屬,不為犯罪親屬作證這一系列的法律規定。當然這種親屬關系也是有范圍的,包括三代之內的男系親的直系血親、夫妻及兄弟姐妹。
三、唐朝法律中的“八議”
“八議”即在我國古代法律制度中,有八類人犯罪后,不由法官審理判罪,而是直接交給皇帝來裁決。很顯然,這是一項凌駕于普通百姓之上的特權制度,而賦予這八類人特權的是君主個人的意志。“八議”起源于西周時期的“八辟”,“刑不上士大夫”;到三國時期正式編入曹魏律,到唐朝得以完善并且成為后世法律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
唐朝的“八議”大部分繼承了魏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唐律疏議》“八議”條記載:“一曰議親,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二曰議故,謂故舊。三曰議賢,謂有大德行。四曰議能,謂有大才藝。五曰議功,謂有大功勛。六曰議貴,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七曰議勤。謂有大勤勞。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后為國賓者。”[4]從這些具體的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來,這八種人因為身份特殊或者為國家做出特殊貢獻而受到皇帝的重視,因而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特權。如果犯“十惡”,則不進入“八議”之中;如果犯流刑以下罪者,減一等;如果犯了死罪則由皇上親自裁決,一般均可免除死罪。其實不論是哪種判決,都是由皇帝的意志決定的,而且法律制度最終的實行情況如何也是由當時的皇帝決定的,與當時君主的個人素質密切相關。
西漢時期確定的“春秋決獄”運用儒家經典來審理案件,關注犯罪人內心的真實想法,這是對于人情感的一種尊重,但是也是對于客觀事物真實性的否定,而且在法律的實際運行中,存在這極大的漏洞,讓不法之人有機可乘。唐朝時期的“八議”制度更是一種君主個人意志的體現,雖然可以利用這種特權制度維護王朝根基的穩定,但是法律的公正性遭到破壞,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思想的進步,必然會引發民怨,威脅到社會的安定。
(作者單位:1.河北大學;2.河北省遷安市大五里鄉政府)
注解:
① 主要成果有:趙波:《淺析“原心論罪”》,《安陽師范學院院報》,2001年;方慶淼:《春秋決獄與原心定罪新辯》,[碩士學位論文],西南政法大學,2013年。;趙進華、牟瑞瑾:《“原心定罪”司法原則初辨》,《蘭臺世界》2015年5月下旬;鄒瑞華:《刑事主觀事實的認定方法初探―從辨析原心定罪切入》,《法律博覽》,2014年6月中旬等。
參考文獻:
[1] (清)阮元校刻:《論語.學而》.《十三經注疏》2457頁.
[2] 《論語.鄉黨》,《四書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五.
[3] (漢)董仲舒:《春秋繁露》,卷三.
[4] 《故唐律疏議.名例篇》卷一.
[5] 葛兆光.《中國思想史》第一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
[6] 張晉藩.《中國法律史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
[7] 曾憲義.《中國法制史》.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