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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村 財務 會計 管理
[中圖分類號] F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2013)03-0238-01
近年來,有關部門就加強和規范農村財務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規政策,推行村級會計委托制,規范和完善農村民主理財、財務公開制度,更好地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權、管理權、監督權。但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農村財務管理不斷出現新的問題,其中一些基層長期無法解決的問題,與我國現行的財務管理制度設計缺陷不無關系。
一、當前我國農村財務管理存在的主要制度性缺陷
1.會計制度缺失
1.1《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明確了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能管理公共事務和提供公益服務,其性質顯然是以非營利性為主。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農業法》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依法管理集體資產”。表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有經營自的營利性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是不同性質的兩套機構。
1.2為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財政部頒布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明確“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執行本制度”。但實踐操作中,各地財政和農業經濟管理部門則不再區分是否“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統一要求村級組織全部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并且普遍實行村委會與村集體組織在同一套賬簿核算管理,從源頭上導致農村財務管理上的混亂,表現在:
一是會計核算混亂,不同性質的公益類和經營類業務合并核算,其性質類似于國資委與其屬下企業如中石油、中移動等合并核算。核算中將村干部與管理人員工資、福利,村委會和村黨支部日常運行費用、社會公益事業管理費用等統統計入管理費用,成本核算不清晰;上級公益事業專項補助、村干部工資補助等都列入收入,無法反映真實的經營成果等。
二是資產管理管理混亂,村委會資產與村集體資產不分,村干部直接經營集體資產,資產經營收益主要用于村干部工資福利,村民難以分享,集體資產流失嚴重等。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治理結構不完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后頒布實施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經濟組織運行規范性法律,為構建市場經濟體制夯實了基礎。影響數億農民利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卻一直沒有立法。目前各省(市)以“條例”、“規定”等形式對其運行機制作了初步規定,其中許多關鍵性的問題一直不明確:
2.1性質和法律地位不明確。農村集體組織不能作為獨立法人登記,成為沒有身份證的“黑戶”,不能獨立參加社會經濟活動,限制了其參加經濟活動的空間,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秶夜ど绦姓芾砜偩株P于村民委員會是否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單位成員等問題的答復》(工商個函字〔2008〕156號)也明確村委會不能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單位成員。
2.2組織治理結構不規范。各?。ㄊ校w經濟組織的“條例”、“規定”都比較簡單,組織架構、運行機制、議事規則、管理人員權利與義務、任職條件和程序、日常監督、內部控制體系、利益分配機制不夠明確規范,基層難以操作。
2.3與村委會關系不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被虛化。如《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法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那與村委會關系如何協調?制度缺位客觀上鼓勵了村民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導致村黨支部、村委會與村集體組織一體化,甚至長期不成立獨立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干部直接負責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決定經濟事務和利益分配。村委會經濟組織化、利益化,并且缺少決策和監督機制,導致每次村委換屆都變成經濟利益分配權的爭奪,特別是條件較好的、土地等資源豐富的村沖突激烈。
3.農村財務管理體制尚未理順
《會計法》規定:“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但我國的實際情況是絕大部分地區由農業經濟管理部門負責農村財務管理業務,造成農村財務會計工作多頭管理。
二、解決我國農村財務管理制度性缺陷問題的建議
1.明晰村委會的主體角色定位,完善財務會計制度
《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村委會屬于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從事農村社區公共事務管理的社會組織,不是生產經營性營利組織,也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具有明顯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特殊。根據其實質和形式,應該明確規定村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2.加強立法,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運行治理結構
就目前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看,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組織機構、職責權限等方面都沒有劃分清楚。村集體經濟組織涉及農民的經濟核心利益,其地位、作用、影響毫不遜色于村委會組織。當前我國在理論、法律上與實踐中對農村集體組織的認識和定位明顯滯后于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進程。因此盡快必須以立法形式澄清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概念與性質界定,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營利性組織、屬于企業范疇、集體所有制性質。要參照《公司法》等法律成功經驗,盡快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給予其獨立法人資格,規范其權責和與村委會的關系,規范其組織架構設置、議事規則、管理人員權利與義務、監督和內部控制體等組織治理結構,讓其真正依法獨立經營,保值增殖,為農民創造收益,為規范農村財務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參考文獻
[1]《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財政部 財會〔2004〕12號.
村民自治20年來的主要成就在于民主理念、民主規則和技術程序在農村的推廣,各種村民自治組織通過民主方式建立,并按照民主方式加以運行。這給農村帶來了村莊的基本社會秩序,促進了農村社會穩定,保障了農村改革的推進,化解了矛盾,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并為村莊公益事業的發展提供了制度平臺。它對基層民主和整個國家的民主化都在產生推動和借鑒意義。
二、當前村民自治面臨的環境和存在的問題
(一)面臨新的制度環境
一是國家化推進的環境。取消農村稅費以后,國家加大了對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過去由農民承擔的公共產品逐步由國家承擔起來,村級自治范圍的內容逐步縮小。二是行政化發展的環境。農村稅費改革后,村干部出現行政化的趨勢,村干部工資由財政支付,村財鄉管,鄉鎮政府加大了對村級的干預。三是城市化的環境。在以城帶鄉、以工促農的新形勢下,長期以來城鄉二元結構正在發生變化,鄉村城市化的步伐加快,農民工進入城市,農村務農的勞動力大大減少。四是市場化和國際化的環境。封閉的鄉村經濟、文化傳統越來越受到市場化和國際化的沖擊和影響,人們的思想觀念和民主意識也在發生新的變化。
(二)村民自治實行中的現實問題
在現實調查顯示,選舉民主單方突進,后三個民主顯得滯后。其一,選舉成為村莊內各種政治社會力量的競爭焦點,但候選人的選舉動機則偏向于個人和小集團獲利,增加了賄選和不正當競爭的可能;其二,選舉方式不規范,一些地方的問題還相當嚴重。其三,選舉后治理呈現出“村委會少數人自治”局面,村民沒有更多有效途徑監督村干部。其四,競選還不普遍。
(三)現行村民自治的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不清晰、不具體、不明確
一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權力結構包含了村官腐敗的可能性。從《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內容看,村委會是執行機構,村民會議是權力機構,同時行使監督職能。但《村組法》對具體的權力結構沒有明確規定。
二是沒有明確農村“兩委”之間的職權范圍。
三是村委會成員候選人任職資格條件過低。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只有年齡上的要求,即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四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工作程序的規定上不利于村民代表會議發揮作用。筆者在實踐中觀察到,村干部常常不愿意召集村民代表會議,使村民代表會議對村委會的監督流于形式。
三、推進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對策建議
(一)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強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為村民自治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
當前農村面臨的最大問題仍然是經濟發展不夠快、經濟發展不平衡,其別是當農民群眾收入普遍提高的時候,部分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緩慢甚至癱瘓,難以對民主建設形成有效支持和呼應。因此,農村的“四個民主”必須圍繞村級經濟發展來落實。要拓開視野,不拘成見,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愿奉獻的人選進村“兩委會”班子,使村干部都要成為能夠帶頭致富而且能夠帶領群眾致富的“領頭雁”。集體經濟有了發展,村民福利、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就有了保障,村民也就愿意關心、參與村級班子建設和村務決策管理,村民自治也就有了持續發展的群眾基礎。實踐證明,只有雄厚的集體經濟力量才能為村民自治的正常運作提供重要的物質支撐,而集體經濟愈發達,就愈需要通過村民自治,擴大村民群眾的政治參與,保證集體經濟規范運作,使利益得到合理分配,為群眾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
(二)要完善和落實現行制度
要認真總結20年村民自治的成功經驗,將現行經過實踐證明的成功的做法通過法律制度加以固定下來,對存在缺陷的制度進行修改和補充,對在實踐中探索創新的內容要提倡和鼓勵。要突出五個方面的制度完善:一是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產生于有關村級重大公共事務決策,其最初目的就在于讓村民能夠充分發表對于有關公共事務的意見,以使村民委員會的有關決策符合廣大村民的利益,這在一定程度上拓寬了村民政治參與的渠道。隨著這一制度的推廣,其自身的功能也逐步得到了拓展,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在制約和監督村民委員會的具體運作上,也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村民可以通過這一制度關注有關村內公共事務決策的執行情況。二是完善村務公開制度。公開是防止腐敗最根本最有效的辦法,隨著國家對農村投入的增加和公共產品的供給,農村資金數量不斷增大,因此,要在村民自治制度中將村務公開作為核心的制度內容。它要求涉及村民的具體利益的公共事務,都必須對村民公開,以便讓廣大的村民能夠充分了解情況,及時發現并糾正問題,以確實維護自己的利益,促使村民委員會的正確運作。三是制定村民質詢制度。這要求村委會每周召開一次質詢會議,會上村民可以就村務財務政務等有關問題質詢干部,村干部當面答復并給予解決。這一做法的特點進一步完善了“一事一議”制度,增強了干部的責任感和服務農民的意識。四是發動民眾廣泛參與的制度。包括村務會主任的選舉可以吸收外來務工人員,可以吸收行政人員。五是村民自治的保障制度。將村民自治的經費法制化,主要通過國家財政提供。
(三)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評價體系
隨著村民自治的深化,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評價體系,應當提到議事日程。評價體系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村民參選率的高低、村委會干部的素質包括文化教育程度、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形式和實效、村級經濟發展的指標、文化、教育、社會發展指標、環境等指標體系等等。
(四)積極推進農村社區建設,使傳統的村民自治向社區自治轉型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演變歷程及特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在我國歷年開展的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變革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其基礎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經歷了以下幾個演變過程:首先是互助組,再到初級社,然后發展為高級社,成立人民公社,最終演變為現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它實現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功能,其組織形式和制度隨著農村土地制度而不斷發展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具有經濟功能的社會組織,是社會主義的市場主體之一,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民事主體,與農村基層社會自治組織相重合,對本組織內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和其它生產資料行使經營管理權,具有社會保障功能。
二、城鎮化背景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的必要性
1.是城鎮化、工業化的必然要求
城鎮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來說意味著資源的重新配置和利益格局的重大調整,如果不解決這個問題,那么城鎮化必然不會受到農民的擁護,甚至會遭到抵制,引發的利益沖突會影響社會穩定。隨著農村城鎮化的不斷發展,很多地方的村委會變成了居委會,在轉變過程中集體資產的歸屬關系發生了變更,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相關成員的利益嚴重受損,資產流失嚴重。這也是部分地區出現的逆城鎮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要順利開展農村城鎮化,就不能繞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改革。
2.是農村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市場經濟為依托的,作為我國市場主體中的主要成員,農村集體經濟以土地為依托進行統一的生產和經營,參與市場競爭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積累財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主體。但是在實際市場經濟活動中,其市場的主體地位并沒有真正確立起來,落后的管理與決策制度難以適應高速發展的社會,導致農村市場經濟很不完善。要進一步發展和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社會生產力,完善我國農村市場經濟體制,就必須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改制,以適應不斷高速發展的市場經濟。
3.是對集體資產安全和農民利益的保障
目前大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征體現在經濟組織與行政組織的重合和對應。單一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對集體資產行使權利,但是農村基層行政管理機構卻能夠直接處置集體資產。導致集體組織的成員對集體資產的所有權和處置權是虛置的。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缺乏凝聚力,對組織管理和決策缺乏關注對集體資產的保增值缺乏信心,從而導致管理者對集體資產低價變賣、挪用、平調、揮霍浪費經營資產等腐敗現象叢生。這一些現象嚴重傷害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要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新模式,就必須進行組織改制,破除制度性的缺陷,破解產權模糊導致的產權主體缺失以及官僚主義管理方式、監督缺失、分配無序等問題。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及與村委會等相關組織的關系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村集體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村集體組織有著明確的區分的,農村集體組織是在一定區域內通過自治代表和村委會的領導,由全部村民構成的生產隊或村民小組。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在農村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下,以集體所有財產為基礎,在固定的區域內,農民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在組織內實行民主管理、并服務組織內成員的經濟組織,其法律人格具有企業法人和社會事業法人特征的雙重性。實質上農村集體組織的外延較寬,其中包含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兩個概念嚴重混同。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委會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委會有著很多相似點,都是支撐農村社會經濟活動的組織機制,在人員組織和地域上有著高度的重合性,在村民自治和社會保障方面都有著相似功能。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經濟組織,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實行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村委會是村民實現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群眾自治組織,屬于非盈利單位,是政府基層組織的延伸,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有監督和保障職能。所以,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改制的時候,必須將兩者進行區分,如果村委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班子完全重合,那么就會缺乏監督和保障,很容易實現監守自盜。
一、加強我國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意義
(一)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是培養農民民主意識、增強民主觀念、創造民主文化氛圍的重要舉措。一個國家的民主是否完善的重要衡量標尺就是民主的廣度和深度。法國杰出的啟蒙思想家盧梭主張主權在民,認為在社會治理中應該實行直接民主。從亞里士多德到布萊斯,民主理論家們都強調民主的維持靠公民的積極參與。我國是一個農民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業大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傳統文化的熏陶,使得農民參政意識較為淡薄,至今為止農村人口普遍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程度依然不高。把民主政治建設的著眼點放在農村,在我國幅員遼闊的農村加強基層民主建設,提高其參與管理本地方事務的積極性,提高民主參與水平,增強民主意識是我們的正確選擇,也將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重大成就。
(二)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是依法治國的必然選擇。當前依法治國戰略雖然已經在我國農村得到廣泛推廣,但是由于綜合因素的影響,我國農村基礎民主建設過程中依然存在缺乏民主經驗、民主習慣、不善于行使民主權利、法律意識淡薄等現象。良好的法治是民主實現的保障,社會主義民主的建設必須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推進社會主義的發展。因此擴大基層民主是我國實施依法治國戰略的必經之路,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經之路。
(三)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是推進農村經濟發展的現實要求。一國民主化的程度與經濟現代化的進程是相一致的。中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層民主程度還不太完善,但是中國農村市場經濟已經逐漸形成規模,加強基層民主建設可以順應時展潮流,增強農民的主人翁意識,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參政議政的積極性,有力地推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四)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是實現社會安定,國家繁榮的有力保障。俗話說“國泰民安”,對于國家來說,農村基層民主的實現,有利于農民積極投身社會主義建設,從而實現國家繁榮。在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原有的格局被打破,經濟利益呈現多元化的趨向。加上基層民主建設不完善,導致民眾上訪、集訪等群體性事件出現,給社會安定帶來諸多不利因素。通過發展基層民主,為群眾提供合法的參與渠道,有利于化解內部矛盾,實現社會的安定團結和國家的繁榮。
二、農村基層民主建設過程中的制約因素
近年來,我國農村民主政治建設雖取得了長足進步,廣大農民的權利意識和政治參與意識有了極大地提高,但是目前還存在許多制約民主發展的因素,分析研究這些問題有利于我們更好地探討農村基層民主發展路徑。
(一)村委會與鄉鎮政府職責關系不明確?!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從立法來說,基層國家機關與村民委員會不存在隸屬關系,鄉鎮政府只能對村民委員會給予支持、指導和幫助,然而在實際社會生活中,一些鄉鎮政府把村委會當作自己的直接下屬單位,控制村委會的人事權,對經村民民主選舉產生的干部隨意調動,對于村委會自治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橫加干涉。
(二)農村經濟發展滯后。物質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一個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與其民主化進程息息相關,其民主化的程度、方式往往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美國學者科恩曾說:“使公民體力情況惡化并迫使他們主要或完全關心自己或家庭生存問題的經濟條件是不可能產生有生氣的民主的”。貧困地區的農民首先關心的是生存的問題,他們既沒有時間,也沒有精力來參與政治活動,由此產生了賄選、棄選等問題。
(三)農民文化素質普遍不高,政治權利以及參政議政意識薄弱。列寧說:“文盲是處在政治之外的,不識字就不可能有政治”。在我國農村,受過高等教育的多留在城里,不愿回鄉;留下來的大多文化程度不高,而我國村民自治需要農民具有相應的文化知識水平,從留下來的人員中所選出的村干部也難以勝任基層民主建設的職責要求。
(四)強大宗族勢力的干擾。家族勢力一直是農村過去和現在實際存在的強大力量,在選舉中往往可以干預選舉,借助人情關系網直接干預村集體事務的決策,往往形成犧牲大多數村民的基礎上實現少數人的利益的局面,這是不符合村民自治的初衷的。
(五)缺乏有效的保障機制。民主監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雖然目前我國農村社會的民主監督體系已經初步建立,但是仍然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現為農民對于信息的掌握,既沒有量的保證,也沒有質的保證;社會監督制約機制缺乏,監督如同虛設,沒有約束力,村干部經濟犯罪現象突出,村務財務公開難等都是當前農村面臨的重要問題。
三、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對策
(一)明確政府職責,充分發揮鄉鎮政府與村委會兩級組織的職能和作用。鄉鎮黨委和政府要加強正確的領導和指導,還政于民;其次提高鄉鎮人大的地位,充分發揮其監督權、罷免權,對村委會予以工作上的支持、指導和幫助;再次要科學劃分職權,處理好兩委的關系,處理好黨的領導和具體事務之間的關系。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主要職責是宣傳黨的方針政策,管理好黨務工作和村黨支部自身建設工作,這就決定了村黨支部不能代替村委會直接管理具體事務。
(二)大力發展包括農村集體經濟在內的農村經濟。經濟欠發達地區,集體經濟薄弱,難以正常開展村務活動。因此國家和政府要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經濟投入,制定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搞活集體資產經營,大力發展集體經濟。要加大對經濟薄弱村的政策扶持力度,為經濟薄弱村提供給項目、找市場的造血式支持,強化村民自治組織的資源分配功能。
(三)強化宣傳教育,努力提高農民和村干部的文化素質和政治素質。村干部是農村基層民主的直接執行者,其文化素質和思想政治素質水平的高低對于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影響重大。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強化宣傳教育,破除傳統思想對村干部和村民的影響,為發展農村基層民主提供強大的驅動力。此外還要進一步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和政治素質,逐步增強農民的參政能力和民主法制觀念,充分發揮農民的民主主體作用。
市農村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成都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是市委、市政府在原市林業局、市園林管理局基礎上于2006年合并而成。五年來對口幫扶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根據成都市農村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于抓好扶貧困村和經濟發展緩慢村對口幫扶工作的意見》(成扶發[2002]5號文件)精神,按照市扶貧辦安排,我們分別負責了邛崍市油榨鄉川王村、邛崍市火井鎮興福村和彭州市桂花鎮高峰村的對口幫扶工作。幫助作好扶貧開發規劃,幫助改善了生產生活條件,幫助發展了經濟和增加了農民收入,幫助提高了村民的科技文化素質,幫助了黨支部和村委會建設。通過幫扶,3個村的社會經濟發展了,生活水平提高了,治安狀況改觀了,村容村貌整潔了,社會文明和諧,年年完成人均經濟增長的目標任務,受到幫扶村黨員干部群眾的贊揚好評。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領導高度重視
局黨組和全系統干部職工對幫扶工作重視,局黨組將對口幫扶工作列為局各年度專項目標任務,分工局黨組成員、局領導主抓幫扶工作,落實機關具體處室抓幫扶工作。我局對幫扶單位邛崍市油榨鄉川王村、邛崍市火井鎮興福村和彭州市桂花鎮高峰村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實地深入考察和認真研究。局黨組書記、局長率領局班子先后58次帶領局機關和相關處室及基層相關單位的領導共310余人次深入3個村,與該村領導共商幫扶發展計劃,同村民一起探討脫貧致富的辦法等,為幫扶工作奠定了基礎。
二、幫扶措施有力
我局專門成立了對口幫扶工作領導小組,健全了幫扶工作組織。每年初,局黨組班子帶領機關黨員干部職工到各村開展調研,訪貧問苦活動,與該市的鄉、村兩級領導共同研究,進一步修訂了幫扶工作措施,結合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按照建設城鄉一體化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制定了大力發展種養殖業和林竹產業發展等措施,即可行又見效快。
三、幫扶五年對3個村實施項目和資金投入多
1、修建村級水泥公路和架橋。一是我局投入資金250000元,為川王村新修建一條3.5公里村級水泥公路,從此改變了該村不通公路的歷史;二是支持興福村改造修建了村級道路;三是我局投入資金15000元為興福村二組修橋一座。
2、發展種植林竹產業。一是指導幫助3個村種巨桉共310畝;二是實施3600畝老化退化慈竹林改造建設竹源基地。興福村、川王村、高峰村有低產慈竹林10000多畝,絕大多數為年產竹材0.8噸/畝的低效林,為此,我們先后投入資金共560000余元,開展了大規模慈竹扶壯工程,通過扶壯對比,當地干部群眾看到了明顯差異,扶壯后可以提高單產400公斤,畝均增收150元;三是大力發展種草養畜;四是開展培訓技術指導(共310人次)。
3、幫助發展養殖業。一是發展12戶養豬大戶,每年每戶出欄生豬100頭;二是發展養羊大戶;三是開展技術培訓指導(共26人次)。
4、支持農民新建沼氣池。已建設了農用沼氣池5口,現在使用正常,群眾反映良好。
5、幫助指導3個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建設。一是新建川王村黨支部、村委會活動中心,我局發動全局黨員干部職工捐款50000元修建;二是為川王村黨支部活動室購置了大彩電和VCD等設備,該村還組建了一支文藝宣傳隊,經常開展卡拉OK比賽和文藝演出;三是投資50000元為興福村黨支部活動室進行了改造。
6、積極開展捐贈活動。一是我局先后發動團員青年為川王村和興福村捐科普等圖書共2000余冊;二是為川王村修路捐款4850元;三是為川王村捐衣服、棉被共250件(床);四是為川王村5名家庭貧困學生每人每年學費600元的支持(成都動物園);五是每年春節局領導都到幫扶村進行慰問送溫暖,送去大米、面粉、臘肉、香腸和現金等。
7、文明新村建設取得成效。
四、幫扶工作的建議
1、對全市貧困村需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找出貧困的根本原因。分為二步走,第一步:由各區(市)縣組成調查組進行深入調查,寫出調查報告送市扶貧辦。第二步:市扶貧辦根據上報情況,在分別到各區(市)縣、村進行核查情況,最后列出真正需要幫扶的貧困村。
2、對貧困村進行發展項目的統一規劃。
3、對貧困村的發展主要是當地黨委政府和各村的能人來抓。
4、市級部門主要是幫助指導和引導,教育貧困村干部黨員群眾增強脫貧致富的信心和決心。
一、問題的緣起
“新移民”一般系指“改革開放以后移居國外的我國公民”[1]。改革開放近30年來,我國東南沿海僑鄉地區出國移民潮發展迅速,據有關學者統計,近年來,福建省和浙江省海外新移民人數已達90余萬,廣東省海外新移民人數也有60余萬[2]。其中,從遷入地分布來看,這些新移民的流向主要集中于歐美發達國家或地區,并呈現出“全球化”的特征[3]。就遷出地分布而言,這些新移民的來源主要集中在沿海傳統僑鄉和內陸新僑鄉地區,特別是福建省福州、三明(明溪縣)、南平(建陽市),浙江省溫州、麗水(青田縣),以及廣東省江門、梅州等地農村地區海外移民現象最為顯著。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當代東南沿海僑鄉出國移民潮已經形成了一定規模、特征和移民網絡,并對當地農村社會發展產生巨大影響。目前,不少學者對海外新移民的遷移動因、移民網絡及其海外生活狀況等問題進行了廣泛而深入地探討,但對其所引發的當地農村社會經濟文化變遷的研究尚顯薄弱。有鑒于此,本文將以福建省福清市J村為個案,運用實地調查材料與相關文獻資料,從微觀角度對當代出國移民潮所引發的鄉村社會變遷進行解讀與思考,以期為制定該進程的健康引導策略提供一定的參考性資料??紤]到篇幅所限,本文僅圍繞經濟方面的變遷展開討論。
二、個案基本情況簡介
J村位于我國東南沿海一帶,隸屬于福建省福清市,這里既是中國傳統意義上的僑鄉,也是當代農村人口跨境遷移現象凸顯的活躍區。改革開放20多年以來,為了進一步拓展生存空間,實現求富的理想,先后有數百個J村人通過各種渠道前往世界五大洲的20多個國家或地區謀生,對村內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產生了巨大影響。據村委會記錄資料顯示,截至2004年,該村在海外(包括港澳地區)的新移民群體中合法定居者共有552人,占了全村總人口數的1/5強。按照村民的普遍反映,村內每家至少有一人出國打工。就其周圍環境而論,J村所在的鎮轄區、市轄區均是當代農村人口跨境遷移活動頻繁的典型地區。這種實況與浙江省溫州市、麗水市(青田縣),以及廣東省江門市、梅州市等農村出國移民潮遷出地聚集區有著頗為一致的人文地理環境。因此,考察J村個案對于認識我國當代農村人口出國移民潮的整體社會經濟效應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意義。
三、實證調查狀況解析
(一)農民收入的迅速增多與巨額民間資金的形成
當代農村海外新移民的出國動機主要發端于經濟原因,進一步拓展生存空間與獲得更高的勞動報酬始終是其主導目標。筆者在J村調查中發現,幾乎所有被訪者對于出國動機的回答均為“賺錢”和“多賺錢”的一致表白。從這個意義上講,“當代福建僑鄉的移民潮,以進入發達國家勞動力市場為主要流向,其實是一種以民間方式運作的跨境勞務輸出[4]。”根據村民的普遍反映,筆者在調查中總結發現,目前J村新移民在國外務工的年收入基本呈現出三個層次。美國是第一層次,一般月收入在2萬元人民幣左右;英、法、意等歐洲國家是第二層次,一般月收入在1萬元人民幣左右;新加坡則是第三個層次,一般月收入在7千元人民幣左右。依此標準估算,這三個層次下每年每人的國外總收入依次為24萬元人民幣、12萬元人民幣和8.4萬元人民幣,平均為14.8萬元人民幣??紤]到農村出國人員在國外生活普遍節儉,以及按照村民們的普遍說法:“全村(國外)打工的70%-80%的錢都會寄回來”,因而估算每人每年寄回家中的平均款額在7、8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由于一個家庭中有時還不止一個人出國務工,所以幾年下來,一個農民家庭僅靠國外打工的收入便可以獲得數十萬元的財富。用村民自己的話說,“我們早就小康了。”當然,若是對于部分在匈牙利、西班牙和阿根廷等國做生意的新移民來說,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的資產也是有的。由此可見,當代農村出國移民潮最顯著的經濟效益就是促使個體家庭收入迅速增加。個體家庭經濟收入的普遍增多必然使全村整體資金數額變得日益龐大,從而匯聚成一股巨額民間資金。據一位退休的村干部估計,以每位新移民一年寄回7萬元人民幣的保守標準計算,那么全村500多位新移民的僑匯總額將達到3500萬元以上。不僅如此,隨著村內出國人員數量的繼續增多,這個數字仍有增長的趨勢。如此看來,目前J村的僑匯資金流入數額是相當巨大的。甚至有村民反映,幾年前村里就有了存款總額上億元的說法。巨額民間資金的形成為當地農村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不但大大推進了農民生活奔小康的進程,而且還為當地產業經濟的發展提供了雄厚的資金儲備。抓住這一歷史機遇,迅速實現閑置資金向工業生產領域的轉移,對于當地農村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然而,值得關注的是,巨額民間資金的合理使用過程卻并非那么順暢。就目前狀況而言,J村巨額民間僑匯資金的流向主要集中于如下幾個方面:償還出國成本中的債務①;家庭生活消費支出②;“換代遷移”的成本資金③;經濟創業投資;公益事業捐獻;銀行存款。其中,家庭消費支出中的龐大建房投入造成很大的資金浪費,而經濟創業投資的資金使用比例則明顯不足。這種多元化資金流向反映出當地村民在如何合理使用巨額僑匯資金的想法上還不成熟,特別是在如何處理消費資金與生產資金之間的協調方面認識不足。“僑匯是國際移民將其在國外所得的部分收入寄回原籍用以贍養家庭和其它用途的匯款,是移居者對家人的一種回報,也是移民輸出國在流失大量勞動力后的一種經濟補償[5]。”合理利用這筆巨額補償金促進新移民遷出地鄉村經濟發展,對于我國當前的新農村經濟建設是一個新機遇,也是一種新嘗試。該問題涉及僑匯的消費、儲蓄和投資使用等多方面內容,其最終的合理解決尚需要各相關部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做出更多的理論分析與實踐探索。
(二)農村產業結構的顯著變動
在出國移民潮出現以前,J村產業結構以傳統種植業和簡單捕漁業為主,但由于人口多,資源少,因此傳統農業發展空間不大。出國移民潮興起之后,隨著經濟收入的迅速增多、人口結構以及個人觀念的日益轉變,也促使J村產業結構發生明顯變動。
1.第二、三產業的興起與發展局限
按照一般的經濟思維邏輯,當一個人或一個家庭具備充足的閑余資金時,往往會把其中的一部分資金投入到某項事業中,以期通過充分利用資金的價值而獲得更多的收益。J村新移民也不例外,多年的國外打拼經歷使他們的見識更為廣闊,他們開始在本地進行一些投資創業的嘗試。特別是近些年來,在村委會的積極引導下,不少村民把僑匯資金投入到第二、三產業領域中來,并取得了一定成績。在村委會帶領下,部分新移民先后參與創辦了紙箱廠、制衣廠、雕塑廠、加油站、液化站、飲食服務場所等8家個體企業,不但安排閑散勞力就業300多人,并且加快了第二、三產業的發展步伐。這是有利的一種產業結構調整趨向。由于擁有頗為雄厚的僑匯資金以及更廣闊的發展視野,新移民在當代J村第二、三產業的發展進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整體而言,J村現有新興企業個體在數量與規模上還比較有限。特別是相對于村內數千萬元民間僑匯資金所蘊涵的潛能而言,當地第二、三產業的發展程度還明顯不夠。這種情況的存在,既有投資環境薄弱的客觀因素限制,也受心理氛圍的主觀因素制約。一些村干部告訴筆者,早在上個世紀60年代,村內集體興辦木具廠,但由于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銷矛盾過多而失敗。80年代,部分老移民籌資興辦制衣廠,又因為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此后,一些村民也試辦過制鞋廠、碾米廠、服裝廠等個體企業的嘗試,但均未獲較大成功。諸多失敗的歷史教訓在村民心理留下一定陰影,使其在當地創業的熱情受到限制,民間巨額僑匯資金也因此無法順暢地實現向第二、三產業轉移,最終也阻礙了J村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與發展。該問題的解決,尚需各級相關政府部門的大力引導和政策扶持才能有效解決。正如一位曾在政府部門工作的村民所言,對于目前村內產業發展規劃,“村委會能力有限,市里應有統一規劃、指導。否則,只有錢(僑匯資金)還是不夠的。”#p#分頁標題#e#
2.傳統農業發展中的機遇與挑戰
(1)基礎環境的巨大改善
農業基礎設施的更新。出國移民潮興起后,隨著國外僑匯資金積累的逐漸增多,J村大部分家庭都已脫貧致富。這種情況的出現使得村委會可以放心地調整工作規劃,逐漸把工作重心轉移到產業發展的基礎建設中來。在實際工作中,村委會努力進取,積極向僑胞、向社會、向政府爭取資金,逐步加強農業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近兩年來,累計投入70多萬元,修建了3條總長2公里的機耕路,修復了3座海堤閘門,加固了1700多米長的海堤,興修了3條灌溉小渠,改造了270多畝低產田,同時還推廣了300多畝優質龍眼、枇杷品種。另一方面,出國務工潮的興起迅速消化了本地的剩余勞動力,使原來地少人多的矛盾得以大大緩解,并為J村耕地、山林、海灘等農業資源的統一規劃與集約化經營開創了有利形勢。近年來,村委會重新估量了本地山海資源價值,不但發展了傳統林業與經濟作物種植業,還將部分海灘資源承包給外地人發展養殖業,從而進一步深挖了當地農業資源的潛力。
(2)農業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
首先是適齡農業勞動力的過量流失。由于當代農村出國務工群體主要以青壯年為主,平均年齡一般在30歲左右[6],且以男性居多,從而導致遷出地村落留守人口結構向老齡化和幼齡化以及女性化的方向轉變。鑒于在當前我國還未實現農業完全現代化的前提下,具有較強體力勞動能力的青壯年尤其是男性青壯年依然是農業生產發展的主力軍。因此,這種人口結構平衡的失調必然會對J村的農業生產造成沖擊。盡管適量人口出國就業對當地剩余勞動力轉移具有一定積極意義,然而當適齡農業勞動力數量的下降超過一定的限度時,則會對田地的有效利用產生負面影響。有學者就此指出,“由于農業和非農產業比較利益的差別,農村中大批青壯年精英出走,使農業生產者隊伍整體結構弱化,這必將成為福清現代農業發展的新隱患[7]。”其次是村民農業生產積極性的下降。與出國人員在國外獲得的高額勞動報酬相比,村內原有傳統農業勞動收入明顯“微薄”。有學者對長樂市農村出國就業者在本地與在美國的收入做了比較,指出如以匯率計算,二者相差20至25倍,即便以購買力平價計算,差距也在5至6倍[8]。按照J村人自己的說法,國外打工一年的收入差不多等于村內十年農業生產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田地耕種的經濟價值日漸失去吸引力。目前,J村的田地一般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由留守的家人(一般是老人或婦女)繼續簡單耕種;二是找親屬或他人(附近村人)代種。此外,還有極少量土地出現拋荒情況。筆者在調查中還發現,有些村民之所以選擇繼續耕種土地,主要是為了遵守政府禁止土地拋荒的政策或是因為多年的習慣使然而仍以少量生產勞動作為老人休閑活動的一種方式。這些狀況反映了當地村民對于傳統農業生產積極性的日漸低落。再次是可耕地土地資源的逐漸減少。如前所述,由于村民農業生產積極性的不斷下降,對田地“不怎么種”或“偶爾種一下”,再加上其他自然原因作用,從而導致村內耕地質量的降低。一位村民反映到,“如今村里田地草很多,由于臨近的別人家的地荒了,我的地也就不好了。再加上山坡上雨水直接入海,海水咸缺淡水,地沒法種了。”由此可見,盡快制定措施以實現可耕地資源的保護利用已成為當地農業發展的一個迫切要求。
(三)傳統農村就業結構的迅速轉變
農業生產勞動是J村傳統就業結構的主導特征,出國移民潮興起之后,受國外高額經濟收入的利益吸引,村民在“相對失落”心態[9]的刺激下紛紛出國就業謀發展。進而引發當地農村傳統就業結構迅速轉變。就目前狀況而言,J村就業結構主要有如下一些職業構成:出國務工(主要是在歐美等地的中餐館或華人工廠打工,該群體是出國人員的主流)、國外經商(個別新移民在匈牙利、澳大利亞和阿根廷等地經營服裝或超市生意)、農業勞動(大部分留守在家的人員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勞動)、國內務工(有些未出國的年輕人往往也會前往省外或省內大城市打工)、事業單位供職(少量村民在當地鄉鎮、村委會或中小學工作)、國內創業(一些村民到中心城市或本地附近辦廠或經商)。其中,出國務工與農業勞動兩種就業方式所占比例較大,而出國務工又往往成為當地年輕村民就業的首要選擇。與此相對,同樣是打工,在國內就業的吸引力則大大降低,正如福清市僑聯一位工作人員所言:“福清人現在觀念變了,國內800-1000元的崗位都不愿干了。”由此可見,當代出國移民潮的興起對于當地農村多元化就業結構的沖擊是強烈的。筆者在調查中感覺到,J村目前日益形成一種出國謀發展的濃厚社會氛圍,在村民的觀念中,出國打工行為已經成為一條致富的捷徑。按照當地村民的反映,除了在國內已經找到合適工作的人,其他的年輕人一般都打算出國打工,正如村民的解釋:“有工作的不出國,沒工作的就要出國”,“出去可以賺到更多的錢”。當地中學教師也反映到學校里已經有一些中學畢業生踏上了或者準備踏上出國務工的征程。近十年來,J村人口遷出規模呈現著波浪式演進的特征,雖然由于國內外出入境等政策變化而出現過短期的低潮。但總體上保持著年均數十人的規模。這種狀況從量化角度反映了目前J村農民對于出國打工行為的某種“偏好”,同時也再度表明了當地就業結構向出國勞務轉向的強勁趨勢。這里有兩個方面的問題值得我們進一步深思。一方面,當代出國移民潮的主要動力源于當前國內與海外發達國家勞動力市場之間的就業機會和勞動報酬差異的存在。然而,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迅速提高,這種差異必然會逐漸縮小乃至發生反向變化。與此相應,出國移民潮的發展趨勢始終存在自我停滯的潛在可能。對于這種長久隱憂,J村個別有遠見的返鄉新移民已經對此有所認識,一位曾在國外打工多年的村民對筆者指出,“我們這樣過去只是打工,不是用腦子賺錢,賣苦力,不是真正的出路,等過些年中國發達了,匯兌變窄,在國外就難掙到錢了。”因此,我們有必要盡早為此未雨綢繆,以便在這種情況來臨之前作好足夠的應對準備。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大量青壯年勞動力的遷出造成當地農村精英實力的弱化,進而也使當地產業經濟發展遇到一定的人力資源限制。因此,如何合理利用出國移民潮帶來的積極效應,既做到適量農業剩余勞動力的順利轉移,又能保留當地經濟發展所需的必要人力資源,將成為我們必須努力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地模式;農地開發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12月15日
近年來,隨著中國城鎮化與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由于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造成了大量的失地農民。這些失地農民游離在城市與鄉村之間,影響了國家發展與社會穩定。本文首先從規范法律制度方面確立農民在農村土地上的合法權益,然后探求新型的征地模式。
一、明晰農村土地產權法律制度,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收益
(一)農村土地產權權利界定模糊。農村土地在承擔城市保障的同時也承擔著農民生活保障的任務,不僅如此還是部分城市開發建設的資金來源。我國關于征地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憲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條款中均規定除過城市土地與在農村的國營農場屬國家所有的外,其余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稇椃ā芬幎ㄋ袡喟ㄕ加?、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利,而《土地管理法》規定禁止農用地轉非農用地,農用地流轉只限于農業用途。農業用地不得參與城市房地產建設,將農業用地轉為農村建設用地需要經過審批。農民行使土地所有權的權利內容在法律上自相矛盾。筆者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公共權利”的概念界定不清,建議在相關下位法修訂時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與界限,以便于合法的區分哪些是公益性事業用地、哪些是經營性商業用地,嚴把征地審批手續。
(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主體缺位,虛位所有權不具有排他性?,F行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屬于全體村民所有,但同時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包括三類:一是村農民集體;二是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三是鄉(鎮)農民集體。權利主體多元化導致權利主體缺位,致使村委會或地方政府代行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引發農地非法征用、侵害農民利益事件的根源之一。筆者認為,應在法律高度具體化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主體。
(三)土地流轉制度不完善,農地承包經營權不完整。目前,我國農民在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所享有的權利并不完整,僅有耕作權,部分作物受益權以及受限制的處分權。農民并沒有農轉非農的轉讓的權利以及將農地用于除農業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權利、無租賃權。實踐中農地承包經營權被嚴格的限制,只準許以從事農業為用地目流轉農地,農轉非農尤其是轉變為建設用地的行政管理審批制度非常嚴格。筆者認為,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涵,使該項使用權囊括轉讓、轉租、入股、抵押、收益等多項權利。將權利主體、全力施行范圍、權力實行對象,以及違反規定的相關責任人的處罰方式等都要列明。
二、構建新型的農地征用模式
(一)構建“城鎮開發建設小組――村委會+城市開發建設小組――開發商”的征用模式。主體農地征用的利益相關方有3個:政府有關部門、村民集體、開發商。
1、政府有關部門主導城市建設,是農地征用的主導力量。在二級市場中,政府與開發商在工程項目投資上有相同的經濟利益。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相互矛盾又相互促進,一旦兩種利益失衡,社會利益就會流向經濟利益。在確立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之后,就在法律層面認可且保障了農民合理且合法的社會利益。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在政府主導之下達到了一種平衡狀態。
2、由村民委員會代表農民集體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與農地承包經營權,并且由村民委員會出面與開發商和政府部門商討農地開發面積與開發強度。
3、開發商主要指房地產開發商。開發商提供開發方案與并墊資部分項目,在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之下與村民委員會商討具體的合作細則。
(二)征地模式的運行管理機制。在法律明確農地產權主體地位的基礎上,依托“城鎮開發建設小組――村委會+城市開發建設小組――開發商”的征地模式主體,以投入資金與行政控制、征地補償費用控制、項目進程控制為驅動力,形成適應新環境的征地“三控”驅動管理模式。
(三)征地“三控”驅動管理模式內涵
1、項目進程控制。在城市開發小組的行政主導之下,由村民委員會與開發商確立項目進度責任制。由三方代辦機構簽訂項目進度責任協議,確定交地和開工建設的最后期限,并明確在協調工作中的各自責任和義務。
2、投入資金與行政控制。在確立項目后,由城鎮開發建設小組與開發商共同投入資金啟動項目。在施工階段,由城鎮開發建設小組負責監督財務與工程質量,由開發商具體負責項目進度。社工完畢后進入盈利階段,該階段由城鎮開發建設小組與開發商分享項目帶來的經濟利益。
3、征地補償費用控制。維護征地模式良性運作的關鍵管理控制機制。城鎮開發建設小組把開發項目所獲利潤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補償款撥予村民委員會。這里的征地補償費用既要包括被征地農戶農作物收成的損失,也要包括土地在市場化進程中的增值部分。既要保障農戶的生活水平不變,也要考慮到農戶失地后再就業以及重新融入社會的成本。于是在城鎮開發建設小組主導下,實現了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長期有效運行的征地模式必須建立在明確的農村集體所有權與合理的農地流轉制度的基礎之上,而這些制度必須體現在法律中。政府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起著主導性作用,不僅應承擔起經濟全面發展的任務,而且應承擔起在全社會公平分配經濟紅利的任務。
主要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