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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民間金融的規模日益擴大,它的存在,不僅對農村經濟也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都有一定的影響。本文通過對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原因分析得出民間金融繁榮是金融壓抑的必然結果,正規金融服務供給的嚴重不足和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日益擴大的需求矛盾成為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進而分析了農村民間金融的存在對于經濟影響的正效應和負效應,要從根本上治理農村民間金融問題要采取疏導結合的方式,打破農村金融市場的壟斷局面,建立開放、有序、競爭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關鍵詞:農村金融;民間金融;問題;對策
民間金融,泛指個體、家庭、企業之間繞開官方正式的金融體系,直接進行金融交易的行為。由于以往這些借貸行為是非法存在的,也被稱為“地下金融”。其具體表現有民間借貸、民間互助會(有的地方也稱“邀會”)、地下錢莊等。民間金融已經成為農村非正規金融體系的重要部分。在我國農村,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和農業生產的分散性,“正規”的農村金融機構很難適應和滿足“三農”多樣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發展起了特殊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由于民間金融的發展還未規范化、法制化以及其自身的特點,從而對農村和社會經濟帶來一些負面影響。
1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概況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規模龐大,對農村經濟發展起著不可替換的作用。民間借貸活動自改革開放以來,發展十分迅速。IFAD(2006)的研究報告也指出,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大約為來自正規金融市場的4倍。據不完全統計,我國農村的民間借貸金額高達1.2萬億元左右。從2001到2006年,我國農村民間借貸規模大約以19%的速度增長。到2006年,全國農村民間金融借貸高達8000-14000億元,僅浙江東南溫州地區就有3000多億。
2農村民間金融存在和發展的原因
民間金融繁榮是金融壓抑的!必然結果。正規金融服務供給的嚴重不足和農村經濟對于金融服務的日益擴人大的需求矛盾成為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
2.1農村金融體系不完善,正規金融服務供給嚴重不足。涉農機構銳減,農村金融機構功能的萎縮。近年來處于自身經營效益的考慮,縣域內的國有銀行機構大量撤并,尤其是農業銀行的減少最為嚴重。同時國有商業銀行出于防范金融風險和追求經營利潤的考慮,對縣級機構的中小貸款客戶實行規模控制和授權授信管理,并設置了較高的貸款門檻,客觀限制了對中小企業的貸款發放,加劇了資金供應的緊張程度。此外,隨著農村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一些鄉鎮實施撒并,這些鄉鎮的信用社及農業銀行營業所也發生了變動。據資料顯示,2005年,湖南郴州市各金融機構共撤并縣域及農村地區營業網點35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撤并26個,信用社撤并9個。隨著縣域國有商業銀行網點的收縮,其信貸業務開始向中心城市集中,原有的信貸、結算、代收、代付性業務的急劇減少,縣域網點逐漸演變成了“多功能儲蓄所”。久而久之,這些金融機構市場占有率下降,而且,已有的功能日益不復存在,其最終必將退出縣域這塊土地。
2.2現有的農村金融部門實力不強,經營效率低下,很難滿足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要。現有的農村金融機構中,以支持“三農”為己任的農村信用社由于產權不清、管理監督機制不暢,市場地位不斷下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觀調控的力度。民間金融紕織的存在必定會使一部分資金從正規金融體系流出,形成一個體制外的金融市場。從而會削弱貨幣政策的實行和宏觀調控的實施。如當政府對經濟過熱實施以緊縮貨幣政策時,往往政府作用之外的民間金融反倒會利用正規金融力量減弱之機,對緊縮的經濟領域給予信貸支持,經濟難以“軟著陸”,從而抵消掉貨幣政策的緊縮效果。
2.3金融自身的缺陷導致其有一定的危害。一是某些民間借貸活動在很大程度形成了孕育“地下經濟”的溫床。在一些地方,民間金融機構成為非法外匯交易、洗黑錢和集資詐騙的主要載體。二是高利貸現象的存在,加大了資金使用者的生產經營成本。三是民間金融安全性較低,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除了面對一般金融機構共同面對的市場風險外,民間金融機構還要承擔得不到法律保護而產生的非市場風險。于是由民間金融引發的糾紛,往往會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為了確保資金的回收,不少地下金融組織都雇有專門的追債隊伍,其追債人員一般都是橫行當地的霸道者,有的甚至是當地黑惡勢力的成員。一但發生債務拖欠和糾紛,追債人員就會實行暴力追債,往往釀成社會的不穩定。
3規范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措施和建議
對于農村民間金融的態度不能是取締和消除,它的存在是民營經濟在資金市場上的表現形式。正規金融機構的發展與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同步必然導致由個體和民營經濟來填補這一差距。要從根本上治理農村民間金融問題要采取疏導結合的方式。一方面深化金融改革,打破農村金融市場的壟斷局面,有效增加金融資源供給,建立開放、有序、競爭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另一方面對于民間金融要加強監管,趨利避害。
3.1立法使民間私人借貸走向法制化。要制定相關的民間借貸管理法律法規,將民間借貸行為置于政府的監督管理之下。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對于民間借貸過程中的違法亂紀活動,尤其是高利貸活動,才能有效地加以管制。放開民間的準入限制,使地下金融合法化和組織化,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軌道。
3.2農村金融體制,組建民間金融機構,增加農村金融服務的供給。一是積極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持、地方政府負責的方針,積極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改善信用社對農業和農村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沿海發達地區,可以將信用社改造成為商業性的地方股份制金融機構;其他地區,也應該按照股份制原則,吸收當地農民和個體經濟組織入股,形成法人治理結構和風險內控機制。一是積極開展合作金融形式,重點引導民間資本組建農民股份銀行和農村銀行,為民間借貸開通渠道。在地下金融比較發達的地區,可以嘗試吸引部分民間資本參股,建立股份制銀行或進行民間金融機構的試點。二是規范對郵政金融的管理。把縣以下郵政儲所吸收的存款,經過人民銀行全額用于增加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貸放給農戶和農村企業等農村經濟組織,進一步開放郵政儲蓄自主運用資余渠道,鼓勵購買農發行的債券。
3.3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消除金融抑制,使利率能真正反映資金的真實供求,從而有效地對金融資源進行處置。金融抑制程度的降低,實際上是削弱了地下金融的發展趨勢,提高了它的運作成本;如果正規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不能在開展業務創新方面有更大的空間和動力,金融投資品的供給增加,居民家庭理財工具多樣化,就會導致冒很大的風險去投資于地下金融產品。
3.4有針對性地對地下金融行為進行監管,堅決取締和打擊違法金融行為。違法的地下金融行為高風險、金融欺詐、隱蔽性強等特點,有時會嚴重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必須加以規范。對一般的個人間的民間借貸活動政府應該嚴密監督;對于高利貸,只要不是嚴重干擾社會治安和金融秩序,也不一定完全禁止。對于高利貸的控制,應該通過發展正規金融機構,逐步將其擠出市場。
參考文獻:
[1]朱澤.我國地下金融發展狀況及治理對策[J].農業經濟,2005(lO).
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中小企業經營靈活,具有很強的創新能力,對于發展我國宏觀經濟、健全我國國民經濟意義重大,其地位也日益凸顯,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壯大民族工業、解決就業問題、推動技術革新、優化經濟結構、實現藏富于民等方面均發揮著重要作用。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中小企業的注冊數量已超過我國注冊企業總數的99%,其創造的總產值也已超過GDP的一半。然而,在當前的實際國情和金融政策下,我國中小企業卻并未獲得與其地位和作用相符合的政策、資源支持,反而長期存在資金短缺、融資渠道單一等問題,在融資過程中出現直接融資受限、間接融資不暢、融資成本過高等現狀,嚴重制約了其健康發展。造成此種困境的原因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由于中小企業自身產生的內部融資環境問題;二是外部融資環境問題,主要涉及當前我國的金融政策和資本市場的落后現狀。
(1)內部融資環境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缺乏信用度,財務信息透明度不高。企業財務信息缺乏真實度,企業內外信息不對稱,導致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間的融資溝通不暢,是造成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根本原因。第二,缺乏科學的管理機制,經營缺乏長遠目標。大部分中小企業還處于家族管理階段,決策權的高度集中增加了其經營風險,給銀行評級帶來較大困難。第三,競爭力有限,倒閉率高。大部分中小企業由于受到規模、研發經費、技術水平和經營模式等因素的限制,市場競爭力相對較弱且易受外部環境的影響,導致其資金鏈的不穩定,從而陷入經營困境。這進一步增加了其融資難度。
(2)外部融資環境的問題從當前我國金融政策來看,出于政治考慮的金融抑制政策對利率、信貸額度或信貸指標、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范圍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限制或控制,國家對于銀行業的壟斷在保證信貸資源集中性和廉價性的同時,造成廣大中小企業在面對大型國企、央企時處于明顯劣勢,甚至面臨著嚴重的信貸歧視,嚴重擠壓了其間接融資空間。從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來看,起步較晚,發育尚不成熟,證券市場、債券市場較為落后且門檻要求較高,絕大部分中小企業根本無法滿足上市要求,發行債券更是不可能,因而嚴重阻礙了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渠道。
二、開放民間金融,幫助中小企業走出融資困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面對常規融資受阻的情形,不少中小企業將目光轉向民間資本,盡管當前的民間借貸利率很高,但很多中小企業依然愿意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進行融資。除了不得已的選擇之外,民間金融對于中小企業來說還有其獨特優勢,開放民間金融,將是幫助中小企業走出融資困境的有效途徑和長久之策。
1.必要性分析首先,民間金融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動力之一,對國民營經濟的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促進作用;同時,我國民間金融的規模龐大,一旦缺乏有效監管而任其游離于國家金融體系之外,將會給我國金融業乃至宏觀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重大隱患;其次,面對中小企業的融資現狀,民間金融為其提供了有效融資渠道,且民間金融形式多樣、操作靈活等特點能夠很好地滿足中小企業對于融資“少、急、頻”的需求特征。由此可見,開放民間金融,對于維持我國宏觀經濟的健康發展和化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境都是必要的。
2.可行性分析第一,民間金融資金來源充足。我國民間金融具有私人性,其主要來源是包括居民儲蓄存款在內的我國民間主體的社會閑置資金,受到自身消費觀念和強烈儲蓄意識的影響,再加之經濟發展帶來的居民收入和個人財富的增加,本以數額巨大的這一閑置資金還將不斷快速上漲,這是民間金融資金來源的有效保障。第二,民間金融投資意向強烈。受到金融領域有限的資金投向的限制和自身消費觀念、強烈儲蓄意識的影響,龐大的閑置民間資本大多流入銀行,只有較少部分流入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但這些傳統的投資方式或是收益較小,或是風險較大,均無法滿足居民的實際需求。民間金融陷入資本龐大、投資意向強烈卻苦于缺少良好投資渠道的尷尬境地。第三,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發展壯大而對資金產生的較大需求為民間金融提供了投資空間。面對民間資本龐大、民間金融投資意向強烈的局面,通過民間金融機構將閑置民間資本用于對中小企業的投資,將成為拓展民間其渠道的有效途徑。隨著我國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其融資需求越來越大,這為民間金融提供廣闊的投資空間。除此之外,由于民間資本常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和裙帶關聯性,民間金融在化解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時還具有信息成本、交易成本、擔保、資源配置等方面的獨特優勢,這正是中小企業與民間金融的天然聯系所在,也是其他融資方式所不具備的。可見,開放民間金融以化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境具有很強的可行性。綜上所述,民間金融是幫助中小企業走出融資困境行之有效的且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徑。
三、利用民間金融,幫助中小企業走出融資困境的相應對策
從我國當前的實際國情和金融政策來看,利用常規融資渠道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現狀,難度較大。而憑借中小企業與民間金融間的天然聯系,利用民間金融,將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并幫助其走出融資困境的有效途徑和長久之策。結合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成因,應從解決中小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引導規范民間金融及建立并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體系,并加強中小企業與其的合作力度等三個主要方面入手:
1.解決中小企業自身問題相對大型企業而言,中小企業在信息透明度、經營模式、企業管理水平、核心競爭力等方面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從根本上造成了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因而,加強中小企業的自身建設,解決其存在的問題,為其提供一個良好的內部融資環境,是化解其融資困境的根本和前提。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提高企業的信譽度和信息透明度。信譽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核心,提高企業信譽度是中小企業改善其內部融資環境的關鍵環節之一;同時,增加企業信息透明度,建立一個以財務信息為核心的高效透明的企業信息體系,盡量避免企業出現內外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可使其融資成本大幅降低。第二,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應改變家族管理方式,逐步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提高會計管理核算水平;加強內部監督等。第三,注重培養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增強有助于其實現良性經營和保持資金鏈的穩定,可提高其獲得融資的可能性。
2.引導規范民間金融當前,我國民間金融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諸如借貸利率呈現“高利貸”傾向、金融市場信號失真、擾亂金融秩序等問題,若想使中小企業的外部融資環境處于一個良好狀態,必須引導規范民間金融。主要應從三個方面入手:第一,引導規范其市場利率。在當前的金融政策和環境下,我國尚未形成利率的市場化,國家適度控制市場利率,而民間金融市場的利率則趨向于市場化,因此在引導規范其市場利率時,應適當擴大浮動區間,使其與市場化利率趨于一致,同時還應加速利率的市場化改革。第二,引導規范其資金投向。一是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國家產業政策和重點扶持的建設項目;二是允許符合標準的中小企業進行債券融資,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實體產業。第三,引導規范其運營機制。民間金融易引發金融風險,應引導規范民間金融的運營機制,對其加強監管,規范其操作流程,完善借貸手續,保證民間金融市場的正常運營。
3.建立并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體系,加大中小企業與民間金融機構的合作力度中小企業向大型商業銀行進行融資的難度較大,應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領域,建立并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體系,利用民間金融的獨特優勢為中小企業提供高質高效的融資服務。同時,中小企業也應加強與民間金融機構的合作,并利用典當、融資租賃、同業拆借等高效低成本的民間融資方式,拓寬其融資渠道。
四、結語
近年來,國際金融形式一直處于較為低迷的狀態,我國中小企業特別是為主要依賴對外貿易為主的沿海地區的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新聞媒體也對中小企業融資狀況而出現的情況進行了廣泛的報道。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特別是“吳英案”死刑判決作出以來,金融界、法律界都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現階段,我國金融界和法律界雖未對民間金融的內涵達成共識,但對民間金融是“處于國家監管的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行為”的這一特征都是認可的。民間金融運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貸、私人錢莊、合會、企業連結貸款等,這些常見的運行形式也已被學界的專家學者們所認同。
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中,主要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兩個罪名進行嚴厲的打擊,以維護銀行系統對于金融行為的壟斷地位以及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對民間金融活動的入罪標準與刑事規則體系完善展開論述。
二、目前我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立法現狀
(一)我國立法對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地位確認的缺失
目前,我國所有從事金融業活動的經營主體或組織的設立都要經過我國金融業特許機關—央行或銀監會的批準或審核。因此,除了對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關系(如個人借貸)的交易行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確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經央行或銀監會批準的從事和設立合會、私人錢莊、民間集資或其他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和活動均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間金融相關法律地位確認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一些合理且確有必要存在的民間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確認的缺失而被認列入從事類似于非法集資、放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的非法金融機構之列。
(二)民事法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規定過于簡單
以民間借貸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規定了普通的民間借貸關系,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以及企業內部的集股融資進行了法律規定和確認[1]。所以,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雖然有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做依據,但是仍然缺少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使得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邊界依然模糊,判案時易引發分歧。
(三)行政法規對民間金融活動過多的否定
針對目前金融市場出現的各種民間金融組織,我國金融監管機關對其是否合法的判斷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其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這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組織形式,如合會、私人錢莊等擅自向特定多數人或者不特定多數人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活動的機構都被視為非法金融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一概不被法律所認可。[2]
三、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完善
(一)合理運用前置法認定民間金融活動罪與非罪界限
在實踐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刑事問題刑法來解決,民事問題民法來解決”這樣的固定思維方式,在犯罪的認定過程中,很少注意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來,在刑法界引起廣泛關注的“犯罪的二次性違法”理論,即主張在對不作為故意殺人、婚內、財產犯罪的認定中運用民法理論來分析刑法問題,并指出不能簡單地直接從刑法中尋找依據,而是應當首先從能否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賴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當中去尋找。筆者認為,基于刑法對民法的保障屬性,在刑法與民法交錯問題的處理中,要注重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行為人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以外的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構成犯罪?實踐中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非法集資解釋》則采取了折中的態度:“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吸收資金,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3]對于上面所述情形運用民法前置處理是否更加妥當?答案是肯定的。對于這類情況,可以賦予被害人自行選擇維權方式的權利。被害人可以選擇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自己的債權,也可以讓自己的“存款”繼續“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常見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的確定
目前,我國對于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如前文所述,該《解釋》首次對非法集資相關行為從法律要件與實體要件兩個方面進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判定行為,的確較之前的行為界定標準而言,具有較大的進步空間。然而,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狀況與實踐中的行為表現來看,該《解釋》只是解決了部分應急性疑難問題,而且其部分規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處。鑒于此,本文認為對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分應從籌資本質、籌資影響、籌資基礎三個部分進行界定。
在籌資本質方面認定,應把握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在本質即行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視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行為,其行為運作特點和運作目的理應體現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資金的用途是投資或轉貸謀利。這在行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詞,而非“資金”也得以證明,“存款”在金融學中具有特定含義,是指類似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社會公眾的剩余資金的一種吸收,與之相對應的是貸款。刑法第175條沒有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而是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為人從事金融業務。如果將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之外的生產、經營活動,認定本罪,實際上就意味著否定了部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4]換言之,籌資人吸收資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產需要,則所吸收的資金不屬于存款性質,應是資金或借款。但當籌資人吸收的資金是用于發放貸款謀利,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如果不從行為運作特點和目的上嚴格界定去兩者之間的區別,極易將民間借貸的合法籌資行為界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5]
在籌資影響方面,我國民間借貸行為范圍相對比較窄,有一定的邊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親戚、朋友等自己比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圍的擴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對的地域限制,而且其產生的影響相對較小。而非法集資行為多半是無范圍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數是向社會泛的采用散發小廣告、發宣傳單、派人勸說等非法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借款范圍非常廣泛,而且產生的影響較大。
在籌資的基礎方面,民間借貸的交易雙方之間是既基于金錢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時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資的交易雙方之間則純粹是基于金錢利益為基礎,投資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資一方的高利率許諾誘惑。
四、民間金融活動刑事規則體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
現行的民間借貸存在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日本和臺灣做法,制定《民間借貸法》,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無盡業法》,對無盡(合會)的會金總額、運轉期限、成員數量都進行嚴格限定,從而規范了無盡的運營。根據臺灣和日本的民間金融經驗:對待民間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過份壓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場運行規律的基礎上,健全法律制度,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強法律監管。
(二)設置前置處理程序
在實體法方面,對涉及民間借貸的罪名,可增設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以參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偷稅罪的修改,對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增加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規定: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公安機關通知,在限定期限內全額退還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繳納罰款,受過行政處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行政處罰,可由行政法規來另行規定,比如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公眾舉報并查證屬實后,可視情況責令嫌疑人在3至6個月內向被害人償還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門繳納罰款等。
注釋:
①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罪標準》,載《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
②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③參見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④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⑤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參考文獻:
[1]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
[2]騰昭君,《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學博士論文,2011年4月。
[3]胡運鋒,《我國民間金融問題研究》,武漢大學碩士論文,2005年5月。
[4]楊興培、劉慧偉,《論刑法介入民間金融活動的原則和界限》,載《海峽法學》,2012年9月第3期。
[5]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證標準》,在《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
[摘要]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融資難是阻礙科技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瓶頸。本文通過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的分析,提出了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幾個有效途徑,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解決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建設創新型國家,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核心戰略的重要載體,是“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實踐主體,同時也是推動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生力軍,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個性原因,以及和傳統的中小企業一樣的共性原因,使融資難問題成為阻礙其健康發展的瓶頸。目前,我國政府已經對這個問題給予了高度重視,但仍未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繼續研究并探討這個問題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分析
目前,中小企業融資難這是一個普遍的問題,而跟傳統行業相比,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尤為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身特點的因素。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成長規律,決定了其融資有其獨特之處。首先,與傳統大多數中小企業相比,他們手中只有技術,甚至只有創新創意模型等,這些很難估價的技術特性因素,使得銀行和擔保公司望而卻步;其次,發展整個過程中資金投入風險大,運行不確定性較多。從前期研發、中期試驗到市場開拓,均需要有資金支持,但成敗與否,很難預料。再次,從科技成果本身的角度來看,成功的成果不見得有好的市場前景和豐厚的利潤收入,投資者還是債權人一般不愿投資。
2.金融機構方面的因素。長期以來,金融業由于種種原因不重視、不信任對中小型企業的投資,而且正處于轉軌中的金融業對低效投資和投機活動提供了軟信貸支持,再加上多年來金融機構不斷的整合,加強了內部控制和預算約束,這使得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戰略逐步轉向以城市為重心、大型客戶為重點,并收縮其經營機構,給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領域留下了空白,而貸款責任追究制度也使金融機構的貸款標準過分的嚴格,短期內信貸資金的增長呈下降和緊縮狀態。
3.政府的因素。政府在融資方面起到導向和調節的作用,由于國家的總體發展戰略、客觀實際情況等限制,目前在政策上只能顧“大”不顧“小”。首先,我國目前的經濟、金融政策,主要還是依據所有制類型、規模大小和行業特征而制訂。國有商業銀行的多項優惠政策幾乎都偏向于大企業。其次,盡管近年來,政府也逐漸進行政策方面的調整,但由于起步較晚和其它諸多因素,各項配套措施契合度不高,最后,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大都出現在發達地區,造成地區間發展極不平衡。
4.社會方面的因素。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快速發展,緩解了一些信貸難題,但由于缺乏合理的約束機制,在實際操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首先,在擔保組織的性質、法律地位等定位上,目前有關規范性文件和管理上存在許多矛盾、混亂之處。其次,多數擔保基金規模較小,擔保能力有限,不能滿足眾多缺乏資金的中小企業的需求。再次,組織的治理結構不規范,受政府的干預過多,運作不規范。最后,民間資金及其他投資中介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這個特殊群體大都抱著觀望或者謹慎的投資態度,甚至很少投資中小型的科技企業。
二、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探討
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社會性工作,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科技型中小企業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企業的信譽度和市場競爭能力。首先,要樹立守信用、重履約的良好社會形象,取得銀行的信任。其次,要提高現代經營管理水平,為多渠道融資創造有利條件。三是要加快企業技術改造和產品更新步伐,不斷更新融資理念,加大直接融資的比重,逐步降低對間接融資的依賴。
2.金融機構要加大體制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組織機構和服務體系。首先,要不斷改革完善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體系等,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機遇和條件。其次,要建立國有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職能部門,大力整頓和逐步規范資本市場,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創造一個健康、良好的金融環境。最后,要不斷完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功能。要利用行業優勢,提供各種信息和咨詢等金融配套服務。
3.政府要推進和完善創業投資體系和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政策法律環境。首先,政府應重視和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建設,促進其規范發展。其次,要進一步推動和優化公共政策、法律保障體系,提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滿足其融資需要,促進良性成長。再次,要設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專門金融機構,采取優惠的貸款措施。
4.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和發揮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及其民間組織橋梁和紐帶作用。首先,政府應號召和引導建立針對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平臺,為其創造良好的文化和信用融資環境。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會中介機構和為企業服務的民間組織,引導其發揮良好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最后,政府要在逐步放開和拓寬民間融資渠道的同時,加強市場規范管理,逐步將其納人正式的金融體系。
探討和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融資難題,對于促進其形成良性的融資循環機制,加快其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們相信,在政府、社會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共同努力下,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會逐步得到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必將成為國民經濟中最有活力的生力軍,將會對國家和社會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關鍵詞:民間借貸;困境;法律規范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并不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概念,并且從現在已有的文獻看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與清晰的界定,本文認為可以從概念的含義和形式對民間借貸的概念進行界定。
本文認為狹義上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按照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進行的貨幣或者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間金融的形式。廣義上的民間借貸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民間借貸的交易主體具有多樣化的特點,比如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獨立開展資金融通活動;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依托民間借貸組織為中介而進行,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在自然人與企業法人之間進行[1],如此多樣化的交易主體相應地導致民間借貸的形式多樣化,民間借貸的形式包括:自由借貸、民間中介借貸、民間互助會,典當行等。
二.當前中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與現狀
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越來越大,對經濟發展影響也是越來越大。1995年,中國的民間借貸資金約有700至1000億。90年代中后期以來,民間借貸的發展速度更快,規模更大,而且形式越來越多,信用工具越來越復雜,對社會經濟余融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2002年,在廣東、福建和浙江私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的融資規模大約相當于國有銀行系統融資規模的1/3左右[2]。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調查顯示,2003年底中國民間借貸的規模在7405至8146億元之間,占同期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增加額的比重近30%左右[3]。央行的調查統計表明,到2010年3月末,民間借貸余額為2.4萬億,占當時借貸市場比重5%以上,而近兩年來,我國民間借貸資金量逐年增長,存量資金增長超過28%。特別的部分地區民間借貸規模發展迅猛,據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7月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借貸規模已達1100億元,溫州有89%的家庭或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浙江省之外,還有江蘇、福建、河南以及內蒙古等省區,其中內蒙的鄂爾多斯民間借貸規模據保守估計大概是2000億,且最高年利率在60%以上,已超溫州地區,50%以上的居民都參與了放貸與借貸的資本運作。
通過以上數據,我們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市場規模已經很大,并且有逐年擴大的趨勢,但是我國民間借貸的極速發展和迅猛擴大的結果卻潛藏著巨大的風險,一旦爆發就會產生很嚴重的后果。比如近兩年來溫州老板的跑路、自殺多和民間高利貸有關。除了溫州,江蘇"寶馬鄉"高利貸市場崩盤事件,其涉及人員之廣、資金量之大著實讓人觸目驚心,還有福建、河南、山東、內蒙古等地接連發生的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這些事件的爆發直接破壞了民間信用機制,沖擊了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雖然政府的最終介入及其扶持政策暫時穩定了市場信心,但民間借貸的制度風險及其法律規制問題實已無法回避。
三.民間借貸的困境
民間借貸盡管有自己的一套運行方式,但是,這種運行方式是建立在慣例和自律基礎上的,并不像正規金融機構那樣在政府的制度設計和安排下產生,所以民間借貸活動的程序不規范,
在加上民間借貸缺少像法律這樣的硬約束,缺乏立法上的監管,使得民間借貸在利益的驅使下,以及一些不法分子的利用下,已經脫離了生產和自用的途徑而是用于投機圈錢,滋生短期行為,非法集資的現象屢禁不止。使得部分民間借貸往往伴隨著高利貸甚至帶有黑社會性質。這些不法及不規范行為引發了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糾紛和社會問題,甚至危害到了社會的安定。然而,長期處于地下隱蔽活動狀態的民間借貸由于往往會與高利貸、非法集資等不法行為聯系起來,而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嚴格監控,并且屢遭非理性的治理整頓,使得民間借貸只能游離在法律之外,進行地下運行,這樣使得民間借貸的問題更加得不到的解決和保護,民間借貸的發展陷入了沒有盡頭的惡性循環,并且為爆發民間借貸危機埋下了隱患。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正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和困境。
(一)法律上缺乏對民間借貸的規范與保護:
現階段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規范本身不健全、規定不統一。目前,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數量較少,并且相當零散,尚未形成系統的制度體系。從內容上看,沒有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應有的地位,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交易方式和合同要件、利率水平等方面規定都不明確,二是在對民間借貸的調節實踐中,主要是政策在發揮作用。對有的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沒有法律依據,僅依據政策進行,從而缺乏穩定性。并且已有相關法律規范和政策之間相沖突。既表現為法律與司法解釋的沖突,也表現為法律與政策的沖突。三是法律嚴重滯后現實,與民間借貸實踐活動相矛盾。民間借貸法律規范缺少,但我國的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因此與之相關的糾紛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4]。
(二)監管的障礙
主要體現在對民間借貸監管的相關制度和法規的缺乏,監管技術不夠先進和監管態度的非理性嚴格。
首先,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法律不健全。當前我國關于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沒有專門的法律去明確其在現行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去約束和規范民間借貸,為民間借貸的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其次,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專業化水平低。 經過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雖然提高不少,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仍顯得落后,主要表現沒有一個專門的平臺統一對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以及市場準入信息進行集中有效的管理,僅能根據監管人員的經驗了解民間借貸的歷史情況。并且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組織之外的非正規金融活動,金融監管部門依靠現有的監管力度和監管手段,難以獲取民間借貸的真正活動情況和準確的數據資料[5]。
再次,由于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沒有專門的法律可以遵循,造成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力度不能很好的把握,容易因為打擊高利貸和非法集資而管制過嚴,殃及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而無視民間借貸對經濟發展的功績,不區分民間借貸的優劣之處,非理性地封殺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的空間,堵上了民間借貸進入正規金融市場的道路。
(三)民間借貸的不規范
1、借貸當事人信息不對稱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信息不甚了解,即信息不對稱。民間借貸關系中的貸款者在放貸前并沒有對借款人的資產狀況等信息進行詳細了解,這為不講信用的企業肆無忌憚地通過民間借貸渠道大量貸款埋下了隱患。而且,民間借貸的放貸人在放貸后也不能掌握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況,更無法約束貸款人合理使用借款。
2、借貸合同不規范
由于我國民間借貸行為多產生在熟人之間,因此民間借貸的行為通常比較隨意。借貸過程中經常簽訂的是不規范的借貸合同,或者簽訂"借條"作為借款和雙方權利義務的憑證,甚至只是當事人之間口頭約定便產生效力,這些不規范的行為往往會影響了借貸行為的順利實現,導致借款糾紛的出現。
3、償還協調機制不完備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大多是憑借對借款人的信任而發放貸款的。盡管沒有直接的抵押品,但人們通常認為應該由貸款的自然人及其家人來償還全部債務,這實際上是擴大了"抵押品"的范圍,相對于正常貸款中僅以抵押品或企業全部資產為債務追索限度,這實際上是無限追索了。當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時,貸款人缺少與借款人的協調。貸款人想到的只是如何索取自己的本金和高額利息,卻不知此時企業可能連本金都難以償還。如果此時能夠減免企業的高額利息,并改以較低的利息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則有可能實現貸款人和借款人的雙贏。
4、民間借貸經營上的分散性
提供民間借貸服務的個人中介和機構中介在經營和服務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為政、分散經營,組織結構也很不完善。這樣既不可能產生科學的管理模式,也不可能形成規模經濟效應,從而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和長遠發展。
5、信用的缺乏導致民間借貸不能的順利進行
民間借貸很多都靠信用來維持借貸行為的進行,但是有些個人缺乏信任,有些中小企業,由于其自身規模小、競爭能力相對較弱、自有資金不足、銀行融資不易、市場信息不暢、人才缺乏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為更為嚴重。這一系列的信用問題,不僅影響了民間借貸的順利進行,而且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
(四)引發犯罪問題
當前民間借貸活動,在高利潤的驅動之下有的民間借貸活動不可避免地朝著非理性的空間發展,從事民間借貸的主體很有可能涉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高利轉貸罪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等罪名,民間借貸帶來了高度的資金風險,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甚至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由于長期缺乏有效的監管,合法民間借貸容易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混雜于民間金融市場之中。其中絕大部分的"高利貸"民間借貸交易出現問題后難以尋求國家公權力救濟,放貸方通過黑惡勢力來幫助追索債務。高利貸現象和高利貸犯罪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都造成了沖擊,干擾了貸款管理制度和貸款秩序。除了高利貸之外,非法集資也是民間金融市場上的一顆毒瘤。近年來不少企業再融資困難的情況下,不得不鋌而走險非法集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不僅不利于合法民間借貸發揮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還會影響正常金融市場秩序,阻礙經濟健康發展。
(五)引發的金融問題
民間借貸從一定程度上分流了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使得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更難貸到款,轉而通過民間借貸融資,進而形成民間借貸不斷擠出正規金融機構正常放貸、企業不斷通過民間借貸融資的惡性循環。
一方面,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從事借貸交易的個人或者組織可能會通過合法或不當的行為手段從正規金融機構貸出資金,然后再利用這筆資金去從事高利潤的民間借貸。銀行存款的減少直接導致了銀行信貸總量的減少,進而導致對企業貸款的減少。另一方面,人們可采取多種渠道向銀行貸款,并將貸到的款再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上,賺取二者之間的利率差。在銀行信貸總量一定的前提下,這使得銀行向企業發放的貸款更加少了。于是,企業就得更加依靠民間借貸來籌集資金,這就使得民間借貸市場更加擴大,并擠出銀行貸款,最終形成民間借貸融資額不斷擴大,銀行貸款額不斷減少,企業不得不更依靠民間借貸,融資利率不斷上升的惡性循環。
(六)引發社會問題
上述的金融風險的發生,以及民間借貸引起的犯罪率的不斷攀升,最終會導致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這種民間借貸由于涉及的人員通常較多,而其活動又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風險無法有效分散,當償付危機發生時,會產生多米諾骨牌一樣的效應,使參與者的利益嚴重受損,甚至導致黑社會性質的行為、惡性暴力行為、以及不堪高利貸壓力自殺身亡事件(比如包頭億萬富豪金利斌的自焚事件)的屢屢發生,對社會安定產生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民間借貸的犯罪率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浙江"億萬富姐"吳英非法集資案就是典型。對于民間借貸來說,目前在我國從正常的合法的借貸行為演變為非法的,帶有欺詐性的犯罪行為好像并不遙遠。
四.民間借貸的法律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民間借貸規范性差,從而導致各種問題的滋生,民間借貸進入了一個惡性循環的困境之中,要想讓民間借貸打破怪圈走出困境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建立健全的法律規范體系,構建和完善具體制度,使民間借貸主體權利義務規范化,將民間借貸納入規范化軌道上來,促進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
(一)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劃清與非法民間金融行為的界限
由于當前落后于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制度建設,造成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長期處于合法與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狀態。目前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還有賴于確定民間借貸真正的合法地位。
為了有效管理民間借貸行為,首先重要的一環是,將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的民間金融行為嚴格區分開來,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明確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其次,要在法律上明確區分現有民間借貸的合法成分與非法成分,對其分別準確定義,明確合法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和范圍,從法律上予以保護。"對民間借貸,在法律上要界定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對資金來源是否正當,使用是否合法等方面加以規范。"張健華教授建議[6];而對非法的民間借貸特別是危害性極大的民間借貸活動,比如,無真實借貸內容、以詐取他人錢財為目的、對抵押品提出不當要求、收取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高利息等借貸活動,均要以法律形式明令禁止。
(二)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僅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然而這些法律法規還遠遠不能滿足目前的實際情況,相關職能部門應針對目前民間借貸的情況,盡快建立和健全適應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來應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迸一步擴大的趨勢。具體地說,可以從設置民間借貸機構和規范現有民間借貸活動兩個方面來建構相關法律制度:
1、允許民間資本設立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創設相關法律規范民間借貸機構。
可以允許民間資本創建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與現有正規金融機構共存;明確其職能是專門從事合法的民間借貸工作。這樣將民間借貸的地位用法律予以明確,指明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是與正規借貸互相補充,互相促進的,可以實現民間借貸和正規借貸的良性共存。除了明確其地位之外,還可以對其機構類別、組織形式、設立條件、審批登記程序、業務范圍、市場退出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為我國民間借貸機構的建立和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2、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可以在民法中增設民間借貸部分,同時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引導現有民間借貸組織及其行為規范化。具體而言可以從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利率水平、借貸最高額、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7],對合法的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融資手段的區別與界線進行明確的法律解釋,從而用法律手段規范、保護符合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行為,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雙方的利益,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
民間借貸基本以信用為主,一般沒有擔保和抵押,這加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因此,要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對于資金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必須有抵押或者擔保。對法律規定擔保抵押須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讓應有的權利得到法律保護。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而我國的訴訟程序復雜,耗時長,費用高,加上民間借貸本身手續不全,難以取證,使得民間借貸的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甚至出現采取非法手段追討借款等現象,致使本來的合法行為轉向了非法甚至犯罪。因此建立民間借貸的救濟渠道是很重要的,我們可以對民間借貸糾紛采取調解為主訴訟為輔的程序。通過立法授權某些部門或機關在管轄范圍之內進行調解,對于不能調解的,可以通過簡易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及時審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完善民間借貸監管的法律制度
建立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有效監管和制約機制,其主要目的是要規范民間借貸的活動,保證民間借貸資金的良性流動,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而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況下,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在監管方面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明確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監管主體和對象。
長時間的民間借貸運行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則和習慣,我們可以發展民間借貸行業的自律組織,發揮民間借貸自律組織在借貸監管中的主體作用。對于民間借貸進行監管的政府主體必須是確定的,這樣可以杜絕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相互推諉。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形成互動,可以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共同維護民間借貸的良好運行。
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主要監管對象是合規民間借貸機構,之前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要求創設民間借貸機構,并且制定相關法律來規范這些機構,其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更為高效的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監管。對這樣的民間借貸機構按照一般金融機構的監管方式進行監管。這樣,一方面可以促使民間借貸機構向規矩金融機構的轉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處在同一競爭水平上,消除對民間借貸的歧視。
2、從利率控制入手,強化現有民間借貸的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要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規定要進一步具體化,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借貸確定具體的利率上限,對違規者要進行嚴懲。只有抓住利率這個核心,才能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建立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監測體系,不僅對引導我國民間借貸有序健康發展有積極作用;同時,對改進提高金融調控水平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建立一種有效的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檢測體系,引導民間借貸有序規范發展。
3、改進和完善監管手段,健全內部審計監督機制。
首先,應提高有關法規的可操作性,加強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等手段的綜合運用。其次,改變目前的手工操作,盡快實現監管手段的電子化,實現監管的網上運行,提高監管效率。再次,應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將內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況作為工作重點。要暢通信息反饋和報告渠道,保證審計結果及時、完整地為最高決策層掌握。
參考文獻:
[1] 蘇虎超.民間借貸活動與金融犯罪相關問題探析[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1(6).
[2] 鐘偉.中國金融風險評估報告[N].2002.
[3] 韋熙.中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和出路[D].碩士學位論文.2007(4).
[4] 徐燕青.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范的完善[D].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10).
[5] 張志昆.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研究[D].中央民族大學碩士論文.2010.
[6] 劉操.我國民間借貸監管法律問題研究[J].南方論刊 .2011(5).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
中小企業發展對拉動明年的經濟增長格外地重要。而對中小企業來說,幫助他們緩解融資難的問題是當務之急。
名不正,言不順,要真的使政策的溫暖惠及真正需要得到幫助的企業身上,首先要對中小企業的概念重新劃分。
與世界上絕大部分的國家不同,我國中小企業的定義非常寬泛,除了一千多家特大型企業之外,其他的企業都劃為中小企業。例如,工業領域職工人數在2000人,建筑業職工人數3000人都稱之為中小企業。而國外中小企業的劃分就比我們窄得多。例如,在歐盟,職工人數在250人以下的企業才稱為中小企業。事實上,我國的小企業的定義比較接近國際上中小企業的規定。
把中小企業混同起來的統計方式會造成很多的政策誤區。例如,按有關部門的數據,今年上半年中小企業得到了53%的新增貸款。但實際上在上半年的7.37萬億新增貸款中,大型企業得到了其中的47%,中型企業得了44%,而小企業才得了8.5%的貸款。
政府給中小企業提供優惠政策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他們能夠創造出大量的就業。我國新增就業的大部分是由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的小企業提供的。大中型企業僅提供了10%不到的新增就業,卻拿走了91.5%的新增貸款。
這也就是多年來國家不斷地出臺對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但真正需要得到幫助的企業并沒有感覺到政策的溫暖的重要原因。建議有關部門盡快重新劃分中小企業標準。
國務院中小企業29條中的第6條提出商業銀行都要建立為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逐步提高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的規模和比重。
然而,加大給小企業貸款并不是沒有風險的。最近,由于政府救助和債務重組失敗,擁有百年歷史的美國最大中小企業商業貸款機構CIT集團正式申請破產保護。CIT成立于1908年,向將近100萬家中小企業提供貸款。CIT的倒閉說明在金融危機中,對中小企業的融資風險格外大。因此,沒有一定的補償,銀行是不愿意給小企業貸款的。
要鼓勵銀行去給小企業貸款,就要鼓勵他們提高貸款利息來覆蓋部分風險。
在全球危機的時期,給小企業貸款的風險很大,完全用市場化的手段可能效果不是很好。最近,即使是崇尚市場經濟的美國也宣布了國家向小企業和小銀行提供更多信貸支持的計劃。為鼓勵銀行多向小企業貸款,我國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也應加快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制度,制定風險補償發放的規則,減少銀行的后顧之憂。
除了正規的金融機構外,我們也不能忽略非正規金融在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
民間的融資、民間的高利貸在任何國家,任何時候都是存在的。正規的金融機構總不可能滿足所有的要求。這些被排除在規則之外的公司與人群便形成了地下錢莊、高利貸等的客戶來源。他們在市場上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對正規金融機構的職能進行了補充,特別對低端市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地下錢莊和民間集資與小企業融資難密切相關。
論文摘 要:該文從構建 現代 金融 組織體系﹑解決三農 發展 金融需求問題分析發展民營銀行必要性出發,從政策法規和理論上論證了發展民營銀行的可行性,并探討了
2.4經營人才問題
銀行業以經營風險為業務特征,對從業者有較強的專業知識要求。加入wto后,我國銀行業面臨全球競爭,而競爭的核心是人才的競爭,只有擁有高素質的人才和高水平的管理,才能充分利用和有效組合現有資源。但是優秀的 企業 家并不一定是合格的 金融 家, 發展 民營銀行客觀上要求外聘職業經理人,而我國民營 經濟 中的 現代 委托——關系落后,經營者和所有者信任成本不斷提高,加上長期以來民營企業家形成的“事必躬親”的習慣,發展民營銀行的人才制約問題將更加突出。
3.發展民營銀行的路徑選擇
3.1組建民營化的 農村 股份制商業銀行
農村經濟不單純由農業和農戶組成,還包括農村工商企業。伴隨著農業特別是部分地區農村工商企業的發展和經營規模的擴大,其對資金的需求日益增多,而日益增長的資金需求客觀上為商業化金融組織在廣大農村地區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組建農村股份制民營商業銀行,其入股的股東應該以農村信用社原有社員為主,重點吸收有資金實力的農戶、農村個體工商戶和農民開辦的中小企業,使其資本金全部由民間資本入股組成,在經營過程中逐步壯大。
3.2組建民營化的城市股份制商業銀行
城市商業銀行大多是由各地區的城市信用社改組而成,由于大量 歷史 遺留問題,使其風險集中,經營問題復雜,規模一般較小,且經營能力不足,所能經營的中間業務較少,幾乎未涉及到表外業務的經營。監管當局亦不允許其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限制其擴張網點,這些均制約城市商業銀行的壯大。城市商業銀行可以引進優質的民營資本所有者加盟,促使國有背景股本的逐步稀釋,最終實現民營化。這些城市商業銀行在經過股權結構民營化后,有利于消除各種非市場因素的干擾,實現鄰近地區商業銀行的并購和營業網點的擴張,逐步發展擴大。
3.3民間資本擁有者申請新設社區銀行
目前我國金融資產超過30萬億元人民幣,30%左右城市居民占有近80%的居民金融資產,其中近一半又被20%的少數高收入階層占有,這說明我國部分個人完全有能力申請新設民營銀行。而社區銀行是他們的最優選擇。社區銀行強調金融服務范圍和服務對象。社區銀行完全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利潤最大化的原則調整經營策略,突出自身的比較優勢。社區銀行一方面突出了其在中小城市提供金融服務的社區性質,和國有商業銀行在不同層次上運作,形成較強的互補性;另一方面改變了民營資本投資的隱性壁壘,激發了民間資本所有者的投資積極性,使資本這一稀缺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促進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
參考 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