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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學論文精品(七篇)

時間:2023-03-17 18:04:5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社會保障學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chuàng)作。

社會保障學論文

篇(1)

關鍵詞: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公共產品;公共經濟學;財政聯(lián)邦主義;“以足投票”假說

一、引言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事業(yè)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fā)展,但仍然有許多問題沒有解決好,其中之一是社會保障的地區(qū)差異以及相關資金的分擔和轉移支付問題。林治芬(2002)運用財政社會保障補助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財政全部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以及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等指標分析我國社會保障的地區(qū)差異。許曉茵、韓麗妙(2006)運用1996-2004年我國31個省份離退休退職人員保險和福利費用支出的相關數據,分析了社會保障水平的地區(qū)差異。彭海艷(2007)運用GE指數分解法,分析我國社會保障支出區(qū)域差異及貢獻率,并運用GINI系數分解法,分析社會保障各項支出對總體差異的貢獻率??禄鼙?2007,2009)分析了2005年我國社會保障地區(qū)差異的現狀以及1995-2005年我國社會保障地區(qū)差異的演變軌跡。社會保障地區(qū)差異過大的主要成因是我國社會保障事業(yè)主要由地方政府來承擔責任,而區(qū)域經濟的非均衡發(fā)展直接決定地方政府財政能力的強弱,從而引發(fā)地區(qū)間社會保障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水平的差異。同時,柯卉兵(2008)認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會保障領域內財政關系的縱向失衡會導致落后地區(qū)的地方政府沒有積極性,也無財力提供充足的社會保障公共產品。社會保障的地區(qū)差異過大的現實,是導致中央政府對地方進行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直接原因。所以,要理順這些問題,必須研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基本理論問題。

目前,國內關于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問題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周順明(2000)首次提出了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概念和原則。李珍(2001)從資金分配量、分配制度和管理體制方面指出,轉移支付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得以實現的經濟支持制度。楊良初(2003)界定了政府間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內涵與范圍。劉志英(2006)對社會保障轉移支付進行了分類??禄鼙?2010)研究了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理論依據、國際經驗和道路選擇。

國外相關文獻研究主要集中在關于政府間的財政關系和轉移支付理論與實踐方面,較為著名的理論有Musgrave的財政分權理論、Oates的分權定理、Buchannan關于分權的“俱樂部”理論、Fisher的州和地方財政理論、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論以及McGuire對其的補充和完善。其中,公共產品理論和財政分權理論是20世紀財政學的重大發(fā)現,它們較好地解決了政府間公共事務的分類以及地方政府公共產品的提供問題,因而是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論支點。公共產品的特性與層次性理論、奧茨和馬斯格雷夫的財政聯(lián)邦主義以及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說,均對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產生了重要的啟示意義。

二、公共產品的特性與社會保障的產品屬性

美國經濟學家薩繆爾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純理論》一文中首次提出公共產品的概念。他將純粹的公共產品定義為“是指這樣的物品,即每個個人消費這種物品不會導致別人對該物品消費的減少”。薩繆爾森從產品在消費中的非競爭性角度定義了公共產品,并進一步揭示了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是判斷公共產品的主要標準。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產品在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的利益不能為某個或某些人所專有,在技術上難以把不付費的人排除在外,或者說,雖然可以這么做,但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非排他性同時也意味著非拒絕性,“是那種不論個人是否愿意購買,都能使整個社會每一成員獲益的物品”。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是指某人在消費某一產品的過程中,不會影響其他人同時消費,某人從這一產品中獲益不影響其他人也同時獲益。換言之,在產品的收益上不存在利益沖突,增加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

依據公共產品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程度大小的不同,公共產品又具體分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兩類。凡是同時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被稱為純公共產品。凡是介于純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產品,即只具備一個標準,或者雖然兩個標準都不完全具備,但又具有外部性的產品,則屬于準公共產品。那么,社會保障產品究竟是屬于哪種性質的產品呢?經典的經濟學教科書把社會保障定義為政府以稅收作為融資來源,無償提供給個人的福利。就這一定義而言,顯然,私人機構不會生產和提供任何社會保障產品,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和政府行為特征,對社會發(fā)揮著“安全網”和“減震器”的作用。所以,許多學者將其產品屬性劃為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有的學者認為,社會保障不同時具備公共產品的兩個特征,因而將社會保障歸為準公共產品(或混合品)。有的學者則認為,社會保障是介于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一種產品,是宜于由政府強制提供給公民消費的優(yōu)效品。

如果我們不愿意窮究概念的話,那么容忍純公共產品與準公共產品之間存在一個模糊的界限,也不會造成太大的問題。所以,我們可以采取一種比較模糊的處理方法,即認為政府規(guī)定的資格或條件越寬松、外部性越強,那么這項社會保障計劃的公共產品屬性就越強;反之,獲得社會保障的資格或條件越嚴格、外部性越弱,則其公共產品屬性就越弱。這樣,從社會保障產品提供的具體項目來分析,社會保障就不能簡單地歸屬于公共產品或者私人產品,而應針對不同的保障項目進行具體分析。

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是源于商品的不可分性,而社會保險的特點是政府從勞動者和企業(yè)(雇傭勞動者)所得的國民收入份額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財力補助,集中形成專門基金,在全體公民之間進行統(tǒng)一調劑。政府每年提供的社會保險支出總量是一定的,當風險發(fā)生時,每個人享受到的社會保險數量也是一定的。政府社會保險的支出總量是每個人享受到的社會保險數量的加總??梢?,社會保險在消費中是可分割的,多提供一個人的社會保險的邊際成本接近于平均成本。所以,社會保險是具有競爭性的。

此外,從宏觀的方面來看,雖然社會保險產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如并不排斥任何人參加社會保險,因為我國憲法規(guī)定所有公民都有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但是,其特殊性在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條件或風險發(fā)生時,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到社會保險的權利,且公民也只有先盡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才能在風險發(fā)生時獲得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強調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如果人們不愿意事先繳納社會保險稅(費),且又無外部影響的條件,那么就會被排斥在消費社會保險產品之外。因此,社會保險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排他性。可見,社會保險既不符合公共產品的含義,也不滿足公共產品所具有的兩個特征,而是符合私人產品的定義,具有私人產品的性質。

從理論上講,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yōu)撫也是具有可分割性的。但是,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yōu)撫的最大特點在于,不需要受益與貢獻的對等性。因為不論哪一個國家,只要設立這些保障項目,就意味著在符合條件的公眾中所有人都可以消費這些福利或救助產品,而不需要消費者付出相應的代價。所以,這些項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同時,社會福利設施中的福利工廠、職業(yè)介紹所、兒童福利院和各種供人們休閑的娛樂場所以及有利于人們身心健康的環(huán)保措施等,這些福利產品多一人或少一人消費,都不會引起產品成本的變化,因而具有非競爭性。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yōu)撫的分配是一種縱向的再分配,是將高收入階層的收入向低收入階層轉移,將社會普通公民的收入向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yōu)撫對象轉移。這種收入的縱向轉移可以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使基尼系數變小??梢?,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yōu)撫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

另外,社會保障中的社會保險是依法由政府舉辦的具有法制性和強制性的公共事業(yè)。凡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社會公民,不論是否愿意,都一律無條件地參加和按規(guī)定繳納保險稅(費),具有典型的非拒絕性。但是,對于社會保障中的福利費和救濟金的支取、補充養(yǎng)老保險和補充醫(yī)療保險以及個人儲蓄性的養(yǎng)老保險的選擇,個人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參加消費,也可以拒絕參加。

綜上所述,無論從基本理論還是從實踐分析,社會保障產品都同時具有非排他性與排他性、非競爭性與競爭性、非拒絕性與拒絕性,不完全是純公共產品,而是一種準公共產品。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yōu)撫是有一定區(qū)別的,社會保險具有私人產品的性質,而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yōu)撫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因此,社會保障產品的提供不能由政府全包統(tǒng)攬,社會保險應由國家、企業(yè)和個人共同承擔;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yōu)撫則應由政府全額負擔,從政府預算中列支。

三、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與社會保障權責劃分論文

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是公共產品的一般特征,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同時具有兩個特征的公共產品并不多,較常見的是受地理和空間因素影響而只有有限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即使同時具備這兩個特征,其強弱程度也不一樣。公共產品特性的強弱之分,使公共產品具有了明顯的層次性。布雷頓(Breton)根據公共產品提供的地理區(qū)域將公共產品劃分為地方公共產品、區(qū)域公共產品和國家公共產品,其依據是受益范圍和效用外溢程度的不同。全國性公共產品(nationalpublicgoods)的受益范圍為整個國家,受益在疆域內分布相當均勻,無論對國外還是對國內,外部性問題都可以忽略不計,其效用外溢可使全國居民從中受益。區(qū)域性公共物品(regionalpublicgoods)是指某一地區(qū)的居民能夠享用的公共產品,如“三峽工程”的建成將使整個長江流域特別是靠近三峽的幾個省區(qū)受益。地方性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則局限于某一地區(qū)(如城鎮(zhèn)、街道),基本上只能讓本地區(qū)居民受益,且這種受益在本地區(qū)內分布相當均勻。

公共產品層次性理論是分析地方公共經濟的重要理論支柱,直接關系到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財權的劃分,為分析財政體制和各級政府行為目標提供必要的理論基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為目標、職責范圍和相互之間在財政收支上的劃分原則也就由此而來。不同層次性的公共產品應當由不同層級的政府負責提供,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與提供該公共產品的政府層級間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對應性。全國性公共產品應當由中央政府負責提供,地方性公共產品應當由地方政府負責提供,區(qū)域性公共產品則由中央政府主導并視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合理分擔,從而實現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如果某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與提供該公共產品的政府層級不相對應,則會由于產品提供與其受益范圍的不一致性而導致公共產品的“供給不足”或“供給閑置”。

作為由政府負責提供的一項重要準公共產品,社會保障產品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責劃分,是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核心問題。社會保障產品是由眾多具體保障項目組成的體系,某些具體保障項目內部又可分為不同的保障部分,如養(yǎng)老保險產品項目一般由全國統(tǒng)一的公共基礎性部分、地區(qū)差別性的職業(yè)年金和補充保險部分組成。隨著經濟社會現代化和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居民居住自由呈不斷擴大趨勢,因而社會保障公共產品的效益外溢性不斷增強。所以,應當從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和社會保障的全局利益出發(fā),協(xié)調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社會保障權責。凡是屬于全國范圍內宏觀調控的社會保障事務,應由中央政府承擔;凡是地區(qū)性的社會保障事務,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擔,如決策性、監(jiān)督性權責應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具體執(zhí)行管理權責應由地方政府負責。同時,根據社會保障產品中的不同構成項目和不同保障部分的不同層次性特征、地域跨度以及規(guī)模效益和外溢程度,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職責范圍,以實現不同層次性社會保障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

四、奧茨和馬斯格雷夫的財政聯(lián)邦主義與社會保障轉移支付

財政聯(lián)邦主義是由美國經濟學家奧茨(Wallaee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財政聯(lián)邦主義》一書中提出來的、研究政府間財政關系的重要理論。它是一種從經濟學的角度,尋求有效行使財政職能所需的財政收支應該如何最優(yōu)地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劃分的理論,并歸結為一個分權定理:“對于某種公共物品來說——關于這種公共品的消費被定義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關于該物品的每一個產出量的提供成本無論對中央政府還是對地方政府來說都是相同的——那么,讓地方政府將一個帕累托有效的產出量提供給它們各自的選民,則總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體選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產出量有效得多?!币驗榕c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眾,更了解其所管轄區(qū)選民的效用與需求。奧茨的這個分權定理實際上給出了分稅制的一個關鍵原則,那就是:如果低層級政府能夠和高層級政府一樣提供同樣的公共產品,那么由低層級政府來供給會更好,中央政府只應提供具有廣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產品。

理查德·A·馬斯格雷夫和佩吉·B·馬斯格雷夫在此基礎上考察了各級政府的資源配置、收入分配與穩(wěn)定經濟三個職能。在他們看來,一個國家的財政結構安排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歷史決定的,但這不是全部原因?!肮伯a品與服務的提供究竟應當建立在中央集權制基礎上還是建立在分權基礎上?如果是后者,那么在空間上應建立什么樣的財政管理體制,才能有效地提供這些公共服務?”為回答這個問題,他們采用單一公共產品的簡單模型,在社區(qū)內居民偏好與收入相同的假設下,得出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存在層次性,不同層次的公共產品由不同級別的政府來提供,這樣才符合效率原則。其中,屬于全國性的公共產品,需要中央政府提供;而那些屬于區(qū)域性的公共產品,則應當由地方政府提供。他們認為,“財政聯(lián)邦主義的核心在于,資源配置政策應該根據各地方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別;而分配與穩(wěn)定政策則主要歸中央一級政府負責?!币驗?,地方政府欲調控宏觀經濟穩(wěn)定卻又缺乏充足的財力,且經濟主體的流動性也嚴重束縛了地方政府進行收入再分配的嘗試;而資源配置政策則應根據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別,因而在這方面,地方政府也比中央政府更適合,更有利于經濟效率的提高和社會福利水平的改進。

財政聯(lián)邦主義理論體現了分權的關鍵性特征,即從效率與政府職能的角度出發(fā),實現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與政府級次的匹配,這構成了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的一個重要理論支點。因為,從全國范圍來看,一個國家總有經濟相對發(fā)達的地區(qū)和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qū)。經濟發(fā)達地區(qū)的人均收入水平高,提供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造成的稅收負擔也比較輕;而經濟落后地區(qū)的人均收入水平較低,但提供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造成的稅收負擔卻較重。這顯然是不合道理的。而且,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這種不合理狀況會進一步造成地區(qū)間貧富差距的惡化,從而影響整個國家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為此,需要對發(fā)達地區(qū)和落后地區(qū)居民的社會保障資源進行調節(jié)。顯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是一項收入再分配制度,絕對不是地方政府能夠行使得了的職能,而是需要一種凌駕于各地方政府之上的制度來加以強制執(zhí)行,這種制度只有中央政府才有這個權力和權威來制定。

五、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說與社會保障轉移支付

事實上,財政聯(lián)邦主義理論還依賴一個關鍵的前提,那就是居民的流動帶來的政府間競爭。蒂布特(Tiebout)在1956年發(fā)表了《地方支出的純理論》一文,文中討論了有效提供公共產品的方式,以及有效運作方式所需要的條件。他認為,在一系列假設條件下,由于各轄區(qū)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稅負組合不盡相同,因此,各地居民可以根據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稅負的組合來自由選擇那些最能滿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們可以從不能滿足其偏好的地區(qū)遷出,而遷入可以滿足其偏好的地區(qū)居住。形象地說,居民們通過“用腳投票”,在選擇能滿足其偏好的公共產品和稅負的組合時,展現其偏好并作出了選擇哪個政府的決定。這就是所謂的“以足投票”假說。

一般說,個人考慮選擇社區(qū)居住的一個關鍵要素是社區(qū)可供選擇的稅收(即公共產品的價格)和公共產品結構。也就是說,如果居民所得到的地方公共產品的效用能夠補償因居住在該地區(qū)而支付的稅收所造成的效用損失,那么,理性的居民就會選擇該地作為居住地。如果有許多居住區(qū),每個社區(qū)所供給的稅收和公共產品結構的組合不同,那么人們將通過“以足投票”選擇來給予他們最大滿足的社區(qū)。

該理論以最優(yōu)理論為背景,充分體現了經濟人假設,回答了人們?yōu)楹尉奂谝粋€地方生活或生產,即在政府與居民無法合作的條件下,居民的選擇問題是其他分權理論的必要補充。但它有一系列嚴格的假定條件。這些假定中有一些符合現實,有一些則與事實嚴重不符,如理論中的一個假定條件是居民可以充分自由地流動,而我國居民的遷徙不僅受經濟效用的影響,而且還會受到戶籍制度、文化觀念、國家政治經濟體制等的種種限制,人們在很多情況下都是“想走走不了”、“想進又進不去”等非最優(yōu)狀態(tài)。雖然有些假定條件與事實存在偏差,但并不影響其推論。蒂布特“以足投票”假說可以使人們認識到居民選擇權的重要性。如果把公共產品的供給看作是一個公共選擇的過程,那么政府約束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居民的“用腳投票”,只有居民有退出的權利,政府的硬約束機制才有可能形成并有效運轉。正如詹姆斯·M·布坎南和理查德·A·馬斯格雷夫(2000)所言,蒂布特模型中的受益范圍與財政轄區(qū)空間安排的配合提供了一個效率規(guī)則,也提出了一個類似市場的實施機制,解決了公共產品供給中的難題。

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說提出了地區(qū)之間公共產品供給的公平性問題,是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的又一個重要的理論支點。在一個全國統(tǒng)一的開放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地社會保障補助資格和水平的差異可能導致一些人的遷居,這就造成地方政府執(zhí)行地區(qū)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失效。因為,當某個地方政府實行一項收入再分配的社會保障計劃時,為使本地區(qū)居民收入平均化而對富人課以重稅、對窮人給予更多的補助,就會造成富人的向外遷移(為了逃避稅收)和窮人的大量涌入(為了得到轉移支付),如此循環(huán)反復,就會出現“窮人追逐富人”的現象。如果許多窮人涌入到一個初始社會保障水平相對較高的地方(如農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等),就會增加該地的人口數量,造成交通、公園、學校等公共設施的過度擁擠狀況,同時會推動土地價格的上漲,從而增加目前商品房購買者或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成本,而且勞動力人口的增加還將使一些工種的工資水平下降等。這些都會引起該地居民福利水平的降低或福利成本的增加,使該地區(qū)的財政狀況趨于緊張,政府給予財政支持提供充足福利的愿望和能力將會減弱,最終不得不放棄該項政策。因此,隨著全國統(tǒng)一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低層級政府對收入的再分配能力是有限的,由中央政府負責收入的再分配是一種必然的趨勢。中央政府只有通過社會保障轉移支付來調節(jié)各地區(qū)之間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證各地區(qū)的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從而避免居民頻繁流動出現的不良后果。

六、結論

篇(2)

拓寬課程學習,夯實學生理論知識體系“社會保障是一門多學科交叉專業(yè)。因而,經濟學家通常在追求效率的前提下將社會保障視為一種收益分配手段,從而很自然地將社會保障劃入經濟學范疇;而社會學家則從人類社會發(fā)展的終極目標與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fā),將社會保障視為社會學的一個領域;一些政治學者也會說社會保障屬于政治學范疇,因為實踐中的社會保障事關國家的政治穩(wěn)定,甚至關系到黨派競爭和政治家個人的前途;此外,社會保障還會涉及管理學、法學等學科”[2]。由此可見,在社會保障研究生的人才培養(yǎng)方面要拓寬課程設置,夯實學生的理論知識體系,滿足不同學科背景學生的需求。在具體課程安排上,堅持以寬口徑基礎性課程為主,淡化過細、過于專業(yè)化的傳統(tǒng)課程。跨學科改造和豐富現有社會保障專業(yè)課程,形成以數據平臺為核心,包括社會保障學、公共管理學、公共政策學、政治學、社會學、審計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多支柱、寬領域的跨學科綜合課程體系;形成包括政治哲學、政策科學、系統(tǒng)動力學、數量經濟學、計算機仿真預警技術等多視角的前沿課程體系。

拓展實踐范圍,提升學生實踐能力社會保障專業(yè)是一門需要將理論轉化為實踐的專業(yè),因而在日常的教學中要將實踐教學納入到整個教學體系中。具體分為參與教師科研項目、學校創(chuàng)新課題項目、學術論壇、畢業(yè)論文等部分。其中參與教師科研項目是指借助社會保障專業(yè)申請的幾項國家級和省級科研項目,培養(yǎng)學生收集資料、整理信息、分析和研究問題的能力。鼓勵學生參與學校創(chuàng)新課題項目是指借助學??蒲衅脚_,培養(yǎng)學生的團隊合作精神;學術論壇是指社會保障專業(yè)定期聯(lián)合其他相關專業(yè)舉辦以學生為主的論壇,每期論壇由一位學生主講,在互動的過程中,彌補各個專業(yè)學生的學科知識漏洞,鍛煉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和實際應變能力。畢業(yè)論文是實踐教學的最后一個也是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主要考察學生的綜合運用能力,須在專業(yè)教師的指導下完成。

教學內容體系的構建

(一)整合教學資源

現代專業(yè)教育理念強調教學資源的共享,因而,在教學內容體系構建的過程中要吸納多方資源。整合的教學資源既包含師資,也包含教學硬件資源。黑龍江大學借助社會保障審計科研項目,鼓勵各個學科背景教師參與到項目中來,通過對真實、海量的社會保障審計數據的分析與研究,積累豐富的教學素材。學校結合自身實際條件,盡可能地整合硬件資源,建立社會保障專業(yè)、審計和計算機專業(yè)共享的社會保障綜合實驗室。加大審計和計算機專業(yè)設備的開放程度,為學生專業(yè)實踐能力的提升提供技術支持。建立社會保障專業(yè)、審計和計算機專業(yè)共享的數據庫,方便各專業(yè)廣大師生便捷地使用資源,并應用于研究工作。同時,強化計算機技術在社會保障政策的分析、評價、仿真、預警與建議方面發(fā)揮的積極作用。通過整合教學資源來推動學科科研創(chuàng)新平臺建設,提高民生領域科研團隊能力,培養(yǎng)多學科背景的跨學科的創(chuàng)新人才和復合型人才。依托國家級和省級社會保障科研項目,采取聯(lián)合立項、聯(lián)合科研、聯(lián)合創(chuàng)新的方式,增強跨學科師資團隊的科研能力建設。此外,加強不同學科間教師的交流和互動,建立合作教學、共同培養(yǎng)的機制。

(二)跨學科選修課程設置

跨學科選修課程設置,提高學生選擇的自由度。社會保障專業(yè)結合自身專業(yè)的需求選擇不同院系的課程,如選擇法學院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課程,經濟學院福利經濟學、審計學、統(tǒng)計學課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院的數據庫與軟件應用等課程。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學生根據自身的專業(yè)背景和興趣愛好,跨學科進行課程選擇,三年選修并完成一定量的課程學習且考試合格,即達到跨學科選修課標準。這種課程設置充分體現綜合性大學的課程特色,在滿足廣大跨學科研究生選課需求的同時,調動了教師工作的積極性,實現了資源的充分利用??鐚W科選修課程的設置將為未來社會保障專業(yè)學生畢業(yè)論文的撰寫和踏入工作崗位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我國古代先賢孔子云,“三人行,必有我?guī)熝伞???梢?,在治學過程中要不斷地吸收不同的學術觀點,從不同的理論中提取精華。因而,教學體系的構建要想實現這一目的,就需要廣泛地開展學術交流活動。通過學術交流活動,一方面,鼓勵包括社會保障專業(yè)在內的多學科背景學生定期開展學術交流,可以激發(fā)學生的研究熱情。通過學生間的互通,逐漸形成理性思維邏輯,構建多學科的知識結構,培養(yǎng)思維方法。另一方面,邀請社會保障專業(yè)教師、計算機專業(yè)教師、審計方面研究者等定期給各個專業(yè)的研究生開展學術講座。通過研討活動相互學習,教學相長,加強不同學科間的交流與互動,建立學科聯(lián)合培養(yǎng)機制。

(四)開展雙語教學

目前,黑龍江大學在社會保障專業(yè)教學領域積極探索開展雙語教學模式,在實踐中取得了預期的效果。社會保障專業(yè)雙語教學目標以社會保障專業(yè)知識為核心,兼顧培養(yǎng)學生的語言能力和思維能力。在專業(yè)教學的過程中,充分結合專業(yè)特點進行針對性研究,將英語作為一種拓寬研究視角的工具。從教學模式上看,以社會保障專業(yè)導師選取的最新、最前沿的學術論文為教學素材。目前黑龍江大學社會保障專業(yè)雙語教學主要選取《Publicadministration》、《InternationalSocialWelfarePolicy》和《SocialPolicy&Administration》等SSCI期刊核心論文為授課教材。從授課方式上看,導師與學生實現雙向互動,開展廣泛討論與研究,以期達到深入理解論文的目的。教學過程最后由專業(yè)導師進行一個全方位的梳理,進而從整體上把握業(yè)界信息、理論知識、論文寫作、語言能力等方面的內容??梢?,開展雙語教學,一方面豐富了學生的專業(yè)理論水平,鍛煉了學生的英語能力,拓寬了學習的視野,提升了文獻的搜集和應用的能力;另一方面,了解國際社會保障最前沿的理論,為學術論文的撰寫起到指導性作用。今后黑龍江大學仍將社會保障雙語教學納入專業(yè)教學體系,并不斷在教學實踐中完善雙語教學的內容,打造雙語教學的專業(yè)特色。

教學條件體系的構建

(一)探索建立學生實習途徑

國家“十一五”和“十二五”規(guī)劃綱要均提出了要建設一支高素質創(chuàng)新型人才隊伍的要求,規(guī)劃要求未來要把我國從人力資源大國變成人力資源強國。這里所指的人才需兼具理論素養(yǎng)和實踐能力。目前,黑龍江大學在人才培養(yǎng)過程中,注重理論教學,對實踐教學的關注度不高。未來社會保障專業(yè)在教學條件體系構建中要將實踐教學納入到教學活動中。但結合當前黑龍江大學社會保障專業(yè)建成時間短、學生數量少的實際情況,專業(yè)自己建立實踐教學基地和實習基地不具有現實可能性。因而在探索實踐教學的過程中,將選擇“學生自主找實習單位和專業(yè)推薦實習單位”的方式。學校加強同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民政局、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社區(qū)、慈善組織和企事業(yè)單位的聯(lián)系,拓寬實習渠道。通過探索建立學生實習途徑,增強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逐步建立實踐技能訓練和理論知識學習相互補充的教學模式。

(二)完善教學配套資源

篇(3)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研究述評

農民工正成為我國產業(yè)工人的主體,使工人隊伍結構發(fā)生了歷史性的變化。近年來隨著農民工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的出現,農民工問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對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還正視不足,對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還關注不夠。比較分析發(fā)現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現有研究中在取得較大進展的同時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有進行總結的現實需要。鑒于此,筆者采用內容分析的文獻研究方法,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進行了梳理和總結。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及其滯后的隱患和原因

通過整理分析發(fā)現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表現出以下兩個基本特征,這集中顯現了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緊迫性。

第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程度低,相應的社會保障機制和體系發(fā)育滯后,農民工群體近乎游離于現有社會保障體系之外。有人研究發(fā)現,只有很小部分農民工有一至兩項非均衡的、水平極低的社會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其中社會保險各險種的參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沒有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障[1].還有人分析指出,農民工完全處在城市社會保障網絡之外,尤其在失業(yè)救助、醫(yī)療看病等方面農民工根本談不上有什么社會保障待遇和保障機制[2].另有人認為農民工雖然進城創(chuàng)造了財富,但大量農民工都沒有社會保障[3].

第二,某些地區(qū)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做了一定的規(guī)范,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政策措施,但政策執(zhí)行和實施效果不佳。有人分析指出,部分地區(qū)雖然出臺了與農民工有關的一些社會保障政策措施,但實踐效果并不理想[4].另外有人調研后指出,面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缺位及其對工傷、醫(yī)療保險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嘗試和制定了一些面向農民工的參保辦法,但問題是效果難如人意[5].

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這種滯后現狀,會導致一系列的隱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首先,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是社會穩(wěn)定的隱患。農民工絕大部分處于中低層職業(yè),還面臨著失業(yè)風險,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時容易鋌而走險,從而積蘊社會不安定因素[6].其次,不利于統(tǒng)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建立。目前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已推進到逐步將城市戶口各類勞動者涵蓋于其中,是否能進一步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農民包括進來,關系到統(tǒng)一的勞動力市場能否最終形成;再次,不利于實際推進我國城鄉(xiāng)社會結構的轉型。進城農民工如不能為相應的城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所吸收,就將長期處于流動狀態(tài),由此會帶來一系列問題;第四,不利于推進城鄉(xiāng)居民實質平等地分享經濟與社會發(fā)展成果[7].第五,不符合市場分配的基本原理。農民工在市場初次分配中只能獲得較小的份額,在再分配中應得到適當補償,但城市再分配卻基本將農民工排除在外,尤其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沒有被考慮到[8].

有些學者對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滯后現狀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比如有人從農民工的身份認同與流動性、雇主的不自覺以及農民工自身權益保護意識等幾個方面進行了分析[9],還有人認為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有社會地位方面、認識方面、資金方面和操作方面的原因[10],另有人提出農民工社會保障遲遲沒有大的進展主要是因為研究視角和工作方式還沒有從制度和用人單位轉移到需求和個體上[11].鑒于農民工社會保障滯后原因與本文將要在第三部分中仔細予以介紹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障礙因素有著互相交融的特征,故在此對其只是點到為止。

二、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理論界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必要性與緊迫性的認識已有廣泛共識,雖然有人存在異議,但認為有必要注重并加緊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研究和探索居于絕對主導地位。農民工群體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主要體現于以下方面。

第一,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具有其政治意義:(1)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全面小康社會要求現代社會保障體系在覆蓋城市居民同時要為農村人口特別是農民工提供應有的保障[12].(2)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政府著眼長遠的要求。如果因農民工的流動性與勞動關系不穩(wěn)定而不考慮其保險問題,那么今后再解決比現在就應對成本要大得多[13].(3)社會保障是國家賦予每個勞動者的一種權利,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保障農民工基本公民權的需要[14].

第二,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有著重要的社會意義,表現在:(1)發(fā)展農民工社會保障事業(yè)有利于增進社會的整合與穩(wěn)定,是社會順利轉型的客觀需要[15].(2)是城市化戰(zhàn)略推進的需要。合理解決我國城市化的難題,必須做的一項工作就是城鄉(xiāng)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機銜接,要給農民工相應的社會保障[16].(3)農民工得失懸殊、進退兩難的處境使社會主義的公平機制沒有得到應有體現,亟待為其建立相應社會保障機制,兼顧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17].(4)是新時期社會反貧困的重要舉措。農民工作為農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責任使得他們一旦發(fā)生意外事故對其家庭將是毀滅性的打擊,極有可能導致因傷、因病而致貧甚至于返貧[18].

第三,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可以產生一定的經濟意義。(1)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有利于引導農民工放棄兼業(yè)型轉移、實現土地的集約化經營,從而可以改善農業(yè)經營方式、提高農業(yè)勞動生產率;(2)為形成統(tǒng)一的勞動力市場,就必須建立一個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涵蓋所有勞動者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從而要求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19].(3)可以引導農民工對勞動力流動的投資。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減少了他們流動的心理成本,增加了流動的間接收益和凈收益現值,從而有利于農民工的流動投資[20].(4)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農民工抗風險能力,降低預防性儲蓄、促進消費,對于拉動內需和經濟發(fā)展有著積極意義[21].(5)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有利于維護雇傭農民工企業(yè)勞動關系的和諧以及企業(yè)的發(fā)展與長期利益最大化[22].

第四,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對發(fā)展社會保障事業(yè)具有積極意義。(1)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可以在一定時期彌補國有企業(yè)職工可能出現的保險金支付不足,有利于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23].(2)農民工雖然持農村戶口,但他們已與城鎮(zhèn)職工一樣從事非農產業(yè)勞動,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能更好地體現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體現其公平性[24].(3)農民工作為社會邊緣人,他們應有社會保障制度來維護自身權利,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可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25].(4)從長遠來看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既能減少改革的阻力與成本,又不會扭曲社會保障一元化目標,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長期目標的必然要求[26].

第五,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對農民工自身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1)數量眾多的農民工享受不到應有的基本社會保障與他們?yōu)槌鞘薪洕ㄔO和社會發(fā)展所作出的貢獻完全不對稱,這是絕對不合理的;(2)農民工從事的大多是苦、累、臟、險的工種,受工傷、疾病困擾可能性非常大,社會保障是農民工實現基本生存與發(fā)展的客觀需求;(3)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關愛和保護農民工中婦女、兒童這種生理與社會雙重弱勢人群的需要,他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更為迫切;(4)有利于對農民工消費行為的引導,使他們在滿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時能兼顧其長遠利益[27].

三、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可行性與障礙因素

有效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事業(yè)和制度建設,需要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狀況和問題有一個全面系統(tǒng)的理解。這就要求在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作用與意義有充分認識的同時深刻剖析該制度安排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不僅要探討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阻礙因素,也需要對其有利條件進行必要把握,在辨證分析中探索有效的解決之道。

(一)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弊端

有人認為在我國真正建立城鄉(xiāng)一體社會保障體系需要相當長的路要走,如果盲目推行城鄉(xiāng)接軌,很可能會增加企業(yè)和農民工的負擔,國家也將付出太大的監(jiān)督成本[28].

另外有人表示反對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一是因為對農民工來說現在首要任務是增加即期收入而非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問題;二是近年來城鎮(zhèn)職工的社會保障都沒搞好,而且農民工流動性很大;三是讓農民工加入社會保障體系會增加企業(yè)成本[29].還有人認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具有負效應表現在: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對我國城市化會產生負面影響,對農村社會保障建設有不利影響,也不利于農民工的就業(yè)[30].

(二)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有利條件

有學者指出,我國經濟持續(xù)高速增長了二十年,國家財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強。而且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中政府的主要責任在于制度設計和政策引導,過分強調國家財力不足和過高估計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代價是一種思想上的誤區(qū),應分類分層對農民工進行保障[31].

有學者認為,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條件,具體表現在:一是具備相應的政治條件,二是具備相應的社會條件,三是經濟條件也已基本具備[32].

還有學者認為,建立初步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機制的時機已經逐漸成熟,政府應該著手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機制,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機制,更好地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yōu)越性和人道主義精神[33].

(三)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障礙因素

首先存在主觀方面的因素:(1)農民工沒有得到基本的身份認同,一部分人單純站在城市社會經濟發(fā)展的角度看問題,忽視農民工自身的基本權益;(2)大部分的農民工雇主缺乏自覺保護農民工的意識,政府為促進經濟發(fā)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視對農民工的保護;(3)農民工自身由于主客觀原因不敢或還沒有意識到需要維護自己應有的基本權益,維權意識缺乏[34].(4)城市居民對對于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有較強的抵觸心理,擔心會引來更多的農民進入城市[35].(5)一些地方搞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往往是按照上級政府規(guī)定的擴面指標層層向企業(yè)進行安排,也不管農民工是不是真正需要,這種行政強制的工作開展方式讓農民工心生反感[36].

其次是體制方面的因素:(1)現有制度安排的障礙。主要是國家為保證城市的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而制定的嚴格的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37].(2)社會保障立法不健全。關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相應的立法,使相應的的社會保障工作難以實現強制性原則;(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滯后甚至是缺失。目前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遠未形成,與城市社會保障存在嚴重脫節(jié),這嚴重影響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的有效開展[38].(4)農民工雖然人數眾多卻由于其弱勢地位和較低的組織程度使得其爭取社會保障等合法權益的能力不足,他們的訴求和意愿難以引起決策層的應有重視[39].

再次有客觀方面的因素:(1)農民工表現出的極大的流動性。這種流動性不僅反映在城市之間、城鄉(xiāng)之間,也表現在職業(yè)及單位之間[40].(2)作為保障對象的農民工規(guī)模巨大且構成復雜。我國農民工數量非常龐大且還不斷增長,而且層次不一、構成復雜,他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也存在較大差別[41].(3)農民工經濟收入上的障礙。農民工主要分布在勞動密集型企業(yè),工作和收入很不穩(wěn)定,這種狀況使其難以取得進入現有社會保障體系的資格[42].(4)社保資金的障礙。近年來社會保障資金短缺狀況使得維持原社會保障體系尚力不從心,如果再把農民工納入其中將會不堪重負[43].

四、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框架體系與基本思路

前文中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問題的論述,最終還需歸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框架體系與基本思路上,這也是化解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根本落腳點。

在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框架體系構成上,可以從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分析。從橫向構成看,主要存在兩種看法。一種觀點認為農民工社會保障應包括農民工的工傷保險、醫(yī)療保險和養(yǎng)老保險三個基本組成部分[44],另一種觀點是將農民工社會保障基本等價于當前的城鎮(zhèn)社會保險,即包含工傷保險、醫(yī)療保險、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以及生育保險等五大部分[45],較第一種觀點增加了失業(yè)保險和生育保險。

從縱向構成看,大多觀點認為當前由于主客觀方面條件的制約,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不宜也不可能求大求全、齊頭并進,而應堅持分類分層分階段逐步推進的策略和基本原則,依次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醫(yī)療保險制度尤其是大病醫(yī)療保障制度、養(yǎng)老保險制度、失業(yè)和生育保險制度,積極而有效地逐步維護和實現農民工的基本社會保障權益[46].尤其絕大多數觀點都指出工傷保險問題的解決尤顯必要和迫切,應該首先建立針對農民工的以普遍性為原則的工傷保險制度,解決好關聯(lián)農民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全家幸福的工傷問題。

另外有人認為農民工社會保障還應包括其他保障項目。有人提出農民工的無保障狀況是引發(fā)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應在大城市建立“公共勞動”形式的社會救助體制[47].還有人認為應該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為核心的農民工社會救助制度,并通過職業(yè)福利和社區(qū)服務等方式建立農民工的社會福利制度[48].

在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上,當前理論界還存在著較大分歧和爭論,沒能形成相對一致的意見,更沒有能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到現有的城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有人提出城鎮(zhèn)社會保險體系應將農民工納入其中以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但鑒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fā)展的多元化要求只能適時地分層分類將農民工納入[49].還有人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城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目前可供選擇的兩條途徑是通過戶籍改革將其變成城鎮(zhèn)居民進而納入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或者通過城鎮(zhèn)社會保障制度的擴面將農民工直接納入[50].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對農民工實行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有人認為仍將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既不現實也不可靠,但對農民工一開始即推出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也缺乏財源及其他資源,因此現階段應推出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構一種作為過渡形態(tài)的“三元社會保障模式”[51].另有人指出農民工身份的過渡性要求必須建立有利于城鄉(xiāng)銜接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其勾勒了一種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架構和中長期發(fā)展目標,并從該制度的保障對象、保障項目、基金籌集與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系統(tǒng)的論述[52].

第三種觀點認為可將農民工納入到一種“低門檻、開放式與可持續(xù)的社會保障新計劃”中,搭建中國社會保障新平臺。其認為近年部分城市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的做法可能剝奪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是一種短視甚至是歧視,但如果把農民工納入到這種社會保障新計劃實行全國統(tǒng)籌則不會發(fā)生這種問題,而且這種做法具有其合理性與可行性[53].

第四種觀點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其認為把農民工納入城鎮(zhèn)統(tǒng)一的社會保障體制和參照城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新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兩種模式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不具備可行性,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應把農民工納入到應加快改革和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并最終向城鄉(xiāng)一體的社會保障體制過渡[54].

除了以上的四種觀點,有的解決思路中沒有明確提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歸口問題。有人認為農民工是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和關注的社會弱勢群體,其具有客觀、正當而迫切的社會保障訴求,應采取分類分層保障的辦法依次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55].還有人基于現實權衡考慮提出了“低起點、多層次、土地換保障”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設想和解決辦法[56].

五、結語

現有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除了本文論及的幾個方面外,還有一些從其他視角進行了探討,鑒于其研究比較稀薄以及本文構思和篇幅的考慮,在此不再贅述。

綜觀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已有研究尤其是專業(yè)性的論文,可以看到該問題已逐步受到各方面專家學者的關注和重視,尤其是去年以來論文數量有了較大增加,認識也日漸由感性走向理性、走向深入,研究視角也在不斷拓展,這必將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化解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同時,筆者覺得研究中也還存在不少問題與不足,有待今后注意或改進。

首先,研究在總體上還很不深入。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由來已久,但從對其研究的數量上看,筆者搜集到的該方面文章不過三十余篇,其中比較正規(guī)的專門性研究就更為稀少;從研究的拓展情況來看,現有研究大部分著眼點還很籠統(tǒng),分化和展開不夠;從研究的氛圍來看,雖然有過一些論爭,但總體還很薄弱,離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這樣的重大社會政策確立還不相稱。

其次,研究的實證性有待加強。已有的研究基本限于純理論和經驗研究范疇,實證成分稀缺。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以及相關情況的調研不足和缺乏第一手調研資料使得對現實狀況的把握不夠精確、肯定和深入,從而導致研究結論尤其是構建方案的可行性與說服力不強。

第三,研究中存在一些偏頗。首先表現在研究中的結構性偏差,即對作為農民工社會保障重要部分的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很少涉及,尤其是對后者忽于關注。另外對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分析不夠,重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阻礙因素探討而輕有利條件分析。

第四,研究設定的解決方案還比較粗糙,系統(tǒng)性和實踐性不足。究其緣由,固然有研究歷時不長的客觀原因,但上面提到的問題尤其是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基本問題的分析認識不夠全面深入而產生的一種脫離制度安排的基礎性工作即直奔具體方案設計的不合理取向難免使設定方案的有效性打了折扣。

第五,研究的國際視野與經驗借鑒有待重視。我國的改革發(fā)展與趕超戰(zhàn)略要求有充分合理借鑒他國經驗教訓的意識,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上亦應如此。然而現有研究中對國外相關研究成果和舉措的引進與參考還明顯不足,幾乎處于空白狀態(tài)。這種傾向也一定程度存在于當前農民工問題的總體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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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制度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4)01-0023-02

一、民生內涵的界定

民生是一個不斷發(fā)展的概念,在古代社會主要與百姓物質需要的滿足聯(lián)系在一起,正如《左傳?宣公十二年》所云:“民生在勤,勤則不匱。”這里的“民”,即百姓之意。而《辭?!分袑τ凇懊裆钡慕忉屖恰叭嗣竦纳嫛保且粋€帶有人本思想和人文關懷的詞語,話語語境中顯然滲透著一種大眾情懷。

二、我國民生問題的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我國經濟水平得到快速發(fā)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生問題有了極大改善,但仍存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從教育看,它已經成為國民立足社會的基礎,但在現實中,還存在著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不夠、義務教育的福利性保障不夠、受教育的機會尚不公平等問題。

從社會保障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與完善依然是任重而道遠,像基本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的覆蓋面,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貧困人口的救助,老年人、殘疾人的福利享受,等等,都還有許多事要做。

除此之外,我國仍存在諸多民生問題,因此我國應當不斷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

第一,在改革開放的今天,民生問題已不能簡單的等同于豐衣足食的追求,而涉及人的全面發(fā)展。民生問題包括生存權、勞動權、受教育權、工作權、休息權、健康權等合法正當權益的維護,而且還涉及與社會經濟相關的政治生活問題,如信息公開、民主法制建設,社會保障體系、社會福利制度以及社會對于困難群體的關注和關懷等。因此,完善法律法規(guī),保障法律的貫徹實施是尊重和維護民生權利,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

第二,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守護神。在現階段,我們要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增加城鄉(xiāng)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合理調整和嚴格執(zhí)行最低工資制度、合理抑制關系百姓必需品的食品價格、幫助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在全國農村實行免收學雜費的義務教育等,都需要通過完善稅法,勞動法,價格法,社會保障法,住房保障法,義務教育法等使之實現。

第三,民生問題的法律解決法治社會具有的方式。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我國對民生問題的解決主要是通過行政方式和措施。盡管這些措施具有一定程度的時效性,但不能形成有效規(guī)則,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一個法治國家,不允許超規(guī)則之外的規(guī)則出現,所以,只有將與民生相關的問題上升到法制規(guī)范的層面,通過法律的途徑,才能真正使民生問題的解決得到有效保障。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存在的法制問題

民生對法制的依賴關系以及法制對民生的價值功能表明,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要有完善的法制。目前不僅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以社會法為核心、以民商法及其他法律為重要組成部分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體系的雛形,而且人性化執(zhí)法的推行也使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日益顯現。但是,與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相比,我國的法制建設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目前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我國關于民生的法治理念滯后

長期以來,人們將民生問題的解決看做是政府的“恩賜”或是人民群眾對于社會的“祈求”,而沒有意識到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早在文藝復興時期人們就提出自由,平等,天賦人權的口號。在資產階級社會人們將民生具體化,表現為:平等權,生命權,自由權,幸福權以及財產私有權,它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因此解決民生問題是落實人權的重要體現,更是實現生存權,發(fā)展權的必然要求。

第二,我國保障民生的法律體系不健全

法治使社會發(fā)展成果分配規(guī)范化、法治化,作為社會利益的調節(jié)器,在社會動態(tài)發(fā)展中,保證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的實現。

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仍存在不健全、不規(guī)范的現象。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問題上我國法律制度仍顯匱乏。我國憲法僅規(guī)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未對權利的運行和實現做具體的規(guī)范。經濟法中也存在諸多弊端,以陜西鳳翔“血鉛事件”為例,可以發(fā)現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法》,《礦產資源法》都是原則性規(guī)定,操作性差。這些環(huán)境保護法的實施細則一般由中央政府的環(huán)保部門或地方政府來規(guī)定,從而使環(huán)保法律配置給公眾環(huán)保權的實現取決于地方各級政府的經濟發(fā)展目標。

適時修改不完善和已滯后的法規(guī),真正使每一部社會法律發(fā)揮相應的規(guī)范社會關系和維護公民社會權益的作用,是社會立法的發(fā)展方向。

五、我國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解決方案

首先,樹立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國、執(zhí)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等方面,集中體現為以人為本。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是對人的存在、人的地位、人的價值進行法學反思的產物,具體包括以下方面的內涵:

一是人是法治之本,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法治是服務于人的工具,是保障人的生存和發(fā)展的手段;

二是人權是衡量法治完善與否的根本標準,是法治的終極價值,當不同的法治價值相沖突時,是否有利于人權乃是解決之道;

三是堅持人性化立法和人性化執(zhí)法,將保障和實現人權作為立法與執(zhí)法的出發(fā)點和歸宿點,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的機會。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是民生法治建設的根本指導。鑒于政府是公民權利的主要義務主體,因此應將培養(yǎng)和提升政府工作人員的以人為本法治理念作為重中之重。

其次,健全和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最重要的是完善和健全保障性法律制度,我國現行的社會法主要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未成年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等等法律體系。它對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必須不斷進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國社會法。

第一,對于社會事業(yè)方面要按照統(tǒng)籌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的要求著力發(fā)展社會事業(yè)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保證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權,完善醫(yī)療體制改革,解決看病難的問題,促進社會事業(yè)的全面發(fā)展。

第二,進一步完善解決民生質量問題的《食品安全法》、《循環(huán)經濟法》等等,通過完善法制建設改善民生。

再次,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為改善民生營造良好法治環(huán)境。法制宣傳工作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推進依法治國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有利于增強公民依法維權能力,有利于形成保障公民權益的良好法治環(huán)境,是關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項基礎性法治工作。必須充分認識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對改善民生重要性,緊緊圍繞解決廣大群眾的民生問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努力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營造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

一是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普法理念。按照科學發(fā)展觀以人為本的核心要求,把促進解決民生問題作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貫穿于工作全過程,努力在服務群眾中教育群眾,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

二是高度重視宣傳民生類法律法規(guī)。進一步推進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宣傳,大力宣傳教育、醫(yī)療、食品安全、生產安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勞動爭議、房屋拆遷、土地征用以及國企改制等方面的法制宣傳,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依法表達利益訴求,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是通過抓好重點普法對象來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領導干部學法用法,不斷提高依法執(zhí)政水平,以促進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公務員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以促進公務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執(zhí)法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企業(yè)經營人員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企業(yè)法制化管理水平,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增強企業(yè)抵御經濟風險的能力,維護企業(yè)和職工的經濟權益。突出抓好農民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和農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引導農民和農村“兩委”成員依法管理村務,引導廣大農民依法表達利益訴求,有效維護廣大農民的民生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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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傳統(tǒng)文化;辯證關系

中圖分類號:D63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1月14日

文化作為一個國家的軟實力,在經濟發(fā)展過程中有著不容小覷的影響,其更成為當今社會的一個焦點,是各國都在爭相熱討的話題。我國作為一個文明大國,在中華上下五千年的歷史進程中,形成了豐富多樣的文化形式。各歷史時期的統(tǒng)治者也因深受文化思想的影響,在建立某些制度時打下了傳統(tǒng)文化的烙印。其中,社會保障制度正是在傳統(tǒng)儒家思想的影響下開始略見雛形。但是,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時在20世紀80年代左右從西方傳入到中國,我國古代的社會保障制度只是思想意義上的。在本文中,筆者也考慮了古代的社會保障思想與傳統(tǒng)文化的關系。這種考慮,可以從文化的視角完整分析社會保障思想和傳統(tǒng)文化之間的關系。

目前,國內學者對社會保障與傳統(tǒng)文化在理論上的研究并不多,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方面是從經濟角度或者實用角度分析社會保障制度因傳統(tǒng)文化引起的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某方面不完善的問題,如鄭秉文(2009)等學者在《中國與拉美社會保障比較:傳統(tǒng)文化與制度安排――提高覆蓋率的角度》中除了作比較,更是在比較的基礎上從文化角度分析覆蓋率問題;另一方面是在從理論角度分析二者關系,并沒有明確表示傳統(tǒng)文化下社會保障的發(fā)展趨勢,如車程(2013)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運行與傳統(tǒng)文化的關系》一文中分析了社會保障在傳統(tǒng)文化蘊涵中的發(fā)展以及存在問題;王文茹(2015)在《淺析我國傳統(tǒng)文化對社會保障發(fā)展的影響》一文中更多的分析各類傳統(tǒng)文化(儒家、佛家、道教等)對社會保障產生與運行的影響。由于近幾年弘揚傳統(tǒng)文化的興起,傳統(tǒng)文化與社會保障之間的關系也引起了學術界的思考與探討,尤其是一部分學生也開始關注,并以此為方向完成學術論文,他們從分類角度單獨分析某種傳統(tǒng)文化對社會保障的影響或是從傳統(tǒng)文化對社會保障中某種社會保險的作用,這一類主要以學生論文居多,如劉麗(2009)在《儒家社會保障倫理思想探究》一文中梳理了社會保障倫理的思想史。以上學者主要是多種傳統(tǒng)文化去分析,本文則是從儒家文化角度,歷史縱向發(fā)展分析傳統(tǒng)儒家文化與社會保障的關系,并分析在傳統(tǒng)儒家文化的影響下,社會保障的發(fā)展趨勢,具有一定的獨特性。

為了更好地了解社會保障思想與傳統(tǒng)儒家文化思想之間的關系,我們有必要讓讀者清楚本文的社會保障制度與傳統(tǒng)儒家文化的概念。本文的社會保障制度既包括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即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先生所講的“是國家或社會依法建立的、具有經濟福利性的、社會化的國民生活保障系統(tǒng)的統(tǒng)稱,包括法定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優(yōu)撫系統(tǒng)和非法定的各種補充保障措施。它遵循公平、正義、共享原則,通過對社會財富分配的國家干預,實現保障民生與改善民生的發(fā)展目標”,也包括具有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特征的社會保障思想――社會救助思想、軍人優(yōu)待思想等類似思想;傳統(tǒng)儒家文化則是指早期的一些儒家文化,主要以孔孟為代表人,具有中國本土特征的文化系統(tǒng)。

一、傳統(tǒng)儒家文化與社會保障思想形成與發(fā)展淵源

社會保障思想的形成在我國最初可以追溯到春秋時期的奴隸社會,在這個階段影響最大的是以孔子和孟子為代表的儒家思想。當時的儒家文化主要提倡“孝道”、“民本”、“仁政”等思想,這些思想形成了最初的社會保障思想雛形?!靶⒌馈碧岢總€社會成員都應該尊老、愛老,讓每個老年人安享晚年,強調的是個人責任與社會責任;“仁政”強調的是政府的責任,統(tǒng)治者應該對其統(tǒng)治的社會成員施予仁政,用“仁愛”思想處以政事;“民本”則是在一個宏觀指導思想的基礎下進行“孝道”、“仁政”,強調的是一切以百姓利益為重的社會文化思想。除了儒家思想的主導地位外,道家、佛教等也起到了輔助作用。如道家的“無為而治”強調的是政府的責任。中國化的佛教思想構成我國文化的重要一部分。信奉佛教的人要有同情之心、憐憫之情、慈悲情懷,使得信教之人具有利他思想。佛家文化講究“普度眾生”、“慈悲文化”,這可延生擴展為政府應平等對待社會成員,講究的是平等性,在精神上樹立一種為他人著想的思想,對古代的慈善事業(yè)非常有幫助。正是在這種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下,社會保障思想也出現了獨特性,從無到有,從簡到繁;從最初毫無規(guī)章制度及毫無尊嚴的“施粥形式”,到后來初具國家意識的“開倉濟民”,這些全部屬于現代意義上社會救助思想和慈善思想,是社會保障思想的最初形式。

歷史的發(fā)展并沒有抹滅社會保障思想的發(fā)展,社會保障思想也逐漸成熟發(fā)展起來。從古展到建國以來,我們的社會保障思想并沒有太大變化,這和中國人根深蒂固的傳統(tǒng)儒家文化影響有關。20世紀80年代,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引入到中國,中國開始結合國際經驗重新整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一時期綜合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借鑒了國際經驗,但更多的是與中國國情相融合。也可以講,此時的社會保障制度吸收更多的是與時俱進的思想,但占主流的仍然是我國的傳統(tǒng)儒家文化思想。

由此可見,無論是在最初萌芽階段,還是建立以及完善階段,我國傳統(tǒng)儒家文化思想對社會保障制度思想都具有一種推動作用,促使其建立并不斷完善,傳統(tǒng)儒家文化思想體系中都有社會保障形成的影子。

二、社會保障制度發(fā)展影響下的傳統(tǒng)儒家文化

社會保障制度與傳統(tǒng)儒家文化二者是一種相互作用的關系,除了傳統(tǒng)儒家文化在社會保障思想建立發(fā)展過程中的推動作用外,社會保障制度的發(fā)展也對傳統(tǒng)儒家文化有所影響。古代的儒家文化占據社會文化思想的主流,任何形式的制度都無法撼動其主導地位,而且更是由于傳統(tǒng)儒家文化根深蒂固,深入人心,所以早期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傳統(tǒng)儒家文化的作用不明顯,更多的只是一種鞏固和加強作用,也可以簡單理解為早期的社會保障思想只是傳統(tǒng)儒家文化發(fā)展過程的副產品,對傳統(tǒng)儒家文化并沒有什么影響。

社會保障制度在現階段的發(fā)展對傳統(tǒng)儒家文化的影響是最強烈的,這種影響可以分為兩種:積極的推動作用和消極的抑制作用,這兩種作用也主要從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內容中體現,具體表現如下:

1、家庭養(yǎng)老功能的弱化削弱了傳統(tǒng)儒家文化的“孝道”思想。我國自古以來形成的養(yǎng)老模式是以家庭養(yǎng)老模式占主導,體現的是“大家族”似的宗法保障模式。隨著社會多元化的發(fā)展以及國際潮流的引入,發(fā)展形成了居家養(yǎng)老、社會養(yǎng)老、機構養(yǎng)老等多種形式的養(yǎng)老模式,家庭養(yǎng)老模式的功能不斷弱化,這種弱化的后果則是削弱了我國傳統(tǒng)儒家文化思想中的“孝道主義”。在現階段,網絡上以及報道中不乏看到許多家庭子女虐待老人、苛待老人的現象,甚至出現因贍養(yǎng)父母問題進而引發(fā)的“打官司”現象,這種現象并非只在城鎮(zhèn)中發(fā)生,就連受外來文化影響力較弱的農村也有所發(fā)生。這些現象的出現從側面反映出我國社會保障形式發(fā)生變化,但從文化角度則可以看作是傳統(tǒng)文化的弱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在社會成員思想中的作用遠不如從前,“傳統(tǒng)家族”、“宗法文化”的弱化,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發(fā)展引起的一系列后果,這種后果進一步削弱了家庭養(yǎng)老的功能,進一步推動及催發(fā)政府及社會在社會保障制度中應該發(fā)揮作用。

2、社會福利思想強化了傳統(tǒng)儒家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最初形成的社會保障思想中并不包含社會福利思想,社會福利思想是在20世紀80年代社會保障制度傳入中國后不斷發(fā)展起來的。社會福利是國家向全體社會成員提供旨在提高生活質量的一種保障制度,這種制度從無到有的出現表明政府在社會發(fā)展過程中更加以民為本,以社會成員的利益為基礎出發(fā)點。從簡單的教育福利到復雜的醫(yī)療福利,從兒童福利到老年人福利,這些方方面面的完善更能證明政府清晰認識到自己的責任,也在努力承擔起自己的責任。這些做法向著“仁政”方向進一步靠攏,并不斷完善“民本”思想。

3、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改變著傳統(tǒng)文化中的“德治先行”思想。我國在古代就講究“德治”,并沒有像西方那樣形成法律先行的思想。無論是在古代還是在現代,我國制定政策更多時候并沒有做到法律先行。在吸收西方經驗以及社會發(fā)展需要的過程中,國家開始注意到法律先行的重要性。尤其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把法律的建立提到了重要日程上。在我國這個充斥著多元文化的社會中,現階段法律應該發(fā)揮更為重要的作用,推動法律先行的思想也是有利于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和發(fā)展的。

三、傳統(tǒng)儒家文化影響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fā)展方向

鄭功成指出:“通過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50多年發(fā)展歷程的簡要考察,可以發(fā)現,前30多年是典型的國家-單位保障制,近20年則是逐漸在向國家-社會保障制演變,目前正處于國家-社會保障制的建設與完善階段?!边@種完善階段也是在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下不斷發(fā)展。目前乃至將來,我國面臨著嚴峻的社會保障形勢:人口老齡化加速,社會保障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問題凸顯;城鄉(xiāng)之間差別性取消,社會保障制度的流動性問題亟待解決;社會成員權利意識的增強,社會保障的公平性需更加普遍完善。

人口老齡化的加速發(fā)展,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重要難題。人口老齡化意味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在當前乃至將來面臨著空前的養(yǎng)老壓力。這種養(yǎng)老壓力對當前的養(yǎng)老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年人口的增多,使得養(yǎng)老更為困難,單純的靠“4-2-1”式的家庭養(yǎng)老似乎難以解決這個重任。所以,國家也在不斷發(fā)展其他形式的養(yǎng)老模式,形成了以居家養(yǎng)老為基礎、社區(qū)服務為依托、機構養(yǎng)老為支撐的養(yǎng)老服務體系建設。嚴格意義上的家庭養(yǎng)老與居家養(yǎng)老并不同,但是從目前發(fā)展趨勢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孝道”思想影響下的家庭養(yǎng)老方式并不會完全消失,只是在不同社會發(fā)展階段有不同程度的削弱。

社會成員權利意識的增強強調的是社會保障制度在今后的發(fā)展中更注重公平性。權利意識的增強是一種主觀形態(tài)上的發(fā)展,這種主觀意識的增強相對應的是客觀存在的強化,客觀存在則是政府責任的存在。社會成員權利意識增強強調的是社會保障公平性,強化客觀存在則是政府認識自身責任,并不斷完善,這種責任是在國家成立初期就存在的,是一種無法磨滅的自然責任。權利意識和國家責任的相互作用在今后的社會發(fā)展中會推動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進一步發(fā)展,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傳統(tǒng)文化中“眾生平等”原則。

城鎮(zhèn)化的加快,對社會保障制度的流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國部分地區(qū)已經實現省內流動,今后要做的是全部實現省內流動和省際之間的流動?,F在,社會發(fā)展迅速,人口流動性加強,社會保障制度自然也要跟上時代步伐,滿足社會大眾需求。其實,這與文化之間的融合相通。每個地方社會保障的具體實施措施有所不同,在相互整合的過程中需要參考多方面因素,即調整過后的社會保障方式也可以具有某種適合當地需求的特征,并不全部是相同的。在大趨勢下,求得生存和發(fā)展,與時俱進。

四、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及改進措施

當然,在目前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在執(zhí)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不好的地方:總體經濟水平低、制度不完善、法律依據不夠等,這些與我國的傳統(tǒng)文化有關。自古以來的小農經濟和自然經濟使我國經濟發(fā)展受到一定阻礙,再加上人口基數大,增長速度快,社會保障的經濟發(fā)展自然受到限制;“德治先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的法律發(fā)展。而且,我國在處理社會保障產生問題的解決辦法多是從政策法規(guī)入手,很少關注文化層面。規(guī)章制度是必要的,但是要根除問題,還是要從思想源頭抓起,這樣才能治標治本。

首先,我國需要做的就是“法先行”。任何規(guī)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這樣才能使制度實行長久,執(zhí)行順利,減少或規(guī)避漏洞,更加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如此,我國社會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比較晚,更是受到西方社會保障制度的影響,在完善過程中結合了我國國情。但是,其在完善過程中應該做到法律先行,做到法律保障。

其次,注重文化思想的影響。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的某些形式開始弱化,隨著現代社會的發(fā)展,人們更加關注平等思想,既看到社會保障過程中個人的責任,也意識到國家不可推卸的職責。我國需要擺正態(tài)度,正視自身職責,并利用有效的文化思想影響社會成員,使得社會成員在社會保障發(fā)展過程中樹立正確的思想觀,減少社會上出現的“不文明”養(yǎng)老現象,同時也為其他的社會保障經濟效果奠定思想基礎,從思想上達到統(tǒng)一。

我國傳統(tǒng)文化源遠流長,它不僅影響著歷代統(tǒng)治者的統(tǒng)治和管理,也指引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fā)展方向。無論是“孝道”、“仁愛”,還是“民本”思想,都在社會保障中得以彰顯。傳統(tǒng)儒家文化影響著社會保障思想的發(fā)展,社會保障制度的發(fā)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傳統(tǒng)儒家文化的進一步發(fā)展,二者在一種相關的關系下得以發(fā)展。我們在解決社會保障問題時,應該吸收傳統(tǒng)儒家文化的精華,并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堅持以人為本,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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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論文關鍵詞:耕地多功能性,價值測算,補償

引 言

耕地保護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事關我國的糧食安全、生態(tài)安全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作為一種稀缺的自然資源,耕地是人類生存和發(fā)展的重要物質基礎[1]。盡管我國政府實施了世界上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耕地資源還是存在數量減少和質量下降的趨勢,近年來耕地資源向非農用途轉變的速度明顯加快[2]。為了保持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減少對國外的糧食依賴,政府和學術界都已認識到必須保護耕地這一重要的戰(zhàn)略資源。但是,傳統(tǒng)經濟學對耕地價值的認識僅停留在狹義的經濟價值上,忽視了耕地資源的生態(tài)價值、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等非市場價值,從而缺少對耕地資源應有的保護和投入。要從根本上解決耕地問題,實現耕地資源的科學管理和合理利用,必須全面地認識耕地資源的價值,特別是其非市場化的多功能價值。

貴州省是我國喀斯特地貌強烈發(fā)育區(qū),山地多、平地少,土層淺薄,土壤貧瘠,土地墾殖率低項目管理論文,水土流失面積已由20世紀50年代占全省土地總面積的14.2%、60年代的19.9%、70年代的28.4%上升到目前的43.5%,石漠化面積已達2.25萬km2,占全省總面積的12.8%,目前石漠化每年仍以508.2km2的速率遞增;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使耕作層變薄,甚至基巖裸露(石漠化)、完全喪失農用價值[8],耕地保護更顯得重要和必要。

1.耕地的多功能性

1.1耕地多功能性的概念

耕地多功能性是從農業(yè)多功能性演化而來的,是指耕地除具有經濟生產的基礎功能外,還具有社會保障、生態(tài)服務、文化傳承等多種延伸功能。近年來,由于人們對耕地資源的多功能價值認識不足,耕地資源過多向非農用途轉變,從而導致耕地資源農業(yè)利用的比較收益低下,耕地資源得不到足夠的保護。

1.2耕地多功能性的基本內容

(1)經濟生產功能怎么寫論文。進行適當的生產活動,保障農產品的供給,特別是糧食的供給,是耕地資源的最主要的功能。耕地資源與人類勞動相結合,產出了人類生存和生產所必需的食物和原料,這是農民主要的收入來源。農、林、牧、漁服務業(yè)作為基礎產業(yè),不僅為我國人民生存與發(fā)展提供了必須的糧食供給,還為二三產業(yè)提供原材料,為國民經濟其他部門提供勞動力,對國民經濟發(fā)展起基礎支撐作用,突顯了耕地對國家經濟發(fā)展的重要性。

(2)社會保障功能。耕地是農業(yè)發(fā)展的載體,農業(yè)作為一個產業(yè)能吸納我國農村大量的剩余勞動力,緩和了剩余勞動力的就業(yè)壓力,保障了社會的穩(wěn)定。當前,城市化和工業(yè)化吸納勞動力的能力還比較差,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還需要農業(yè)的發(fā)展提供就業(yè)崗位,以減輕社會就業(yè)的壓力。耕地這個載體為他們提供了退路和生存保障,成為農村勞動力的“蓄水池”。耕地還是農民養(yǎng)老的保證,是人民生活與社會安定的基本保障。

(3)生態(tài)服務功能。耕地及其中的生物所構成的生態(tài)系統(tǒng)具有生態(tài)服務功能,主要表現在耕地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支撐和改善的作用上。包括生物多樣性的產生與維持、氣候調節(jié)、營養(yǎng)物質貯存與循環(huán)、土壤肥力的更新與維持、環(huán)境凈化與有害有毒物質的降解、植物花粉的傳播與種子的擴散、有害生物的控制、減輕自然災害等許多方面。耕地的生態(tài)功能,對農業(yè)經濟的發(fā)展、人類生存環(huán)境的改善、保持生物多樣性、防治自然災害、二三產業(yè)的正常運行和分解消化其排放物產生的外部負效用等,均具有積極的、重大的作用。

(4)文化傳承功能。土地本身構成的自然和人文綜合景觀能帶給人們的休閑、審美和教育的功能項目管理論文,以及維護原有鄉(xiāng)村生活形態(tài)、保留農村文化多樣性遺產、承傳傳統(tǒng)歷史文化的功能。中國是一個農業(yè)大國,農業(yè)古書、古典、古跡極其豐富,各地形成的種植方式、耕種技藝、農具農器等都充滿了人類發(fā)展所凝聚的智慧,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因此耕地是農業(yè)文化的起源,是農業(yè)文化產生與發(fā)展的基礎,且對農業(yè)文化的進一步發(fā)展與完善起著支撐作用。

2.耕地多功能價值測算思路與方法

(1)經濟生產功能價值。耕地資源的經濟產出價值是耕地年經濟收益的提前支付,通過收益還原法(貼現法)求耕地資源年收益的現值就獲得耕地資源的經濟產出價值,即:VC=a/r,式中:VC是耕地資源的經濟產出價值,a為耕地資源的年收益,r為貼現率。其中,r是一固定值,r=2.1%。

(2)社會保障功能價值。耕地資源的社會保障主要指就業(yè)保障價值,公式為:Vs=VS1*KS ,VS1=Ca/Aa,VS1為就業(yè)保障價值,Ca為人均固定資產原值,Aa為被評價地區(qū)人均耕地面積;KS為修正系數,KS=P0/Pi怎么寫論文。其中,P0為全國平均水平的農業(yè)人口人均非農業(yè)純收入,Pi為評價地區(qū)農業(yè)人口人均非農業(yè)純收入。

(3)生態(tài)服務功能價值。耕地資源的生態(tài)服務價值為:VE=VE/r,VE=VA*KE。其中,VA是我國耕地資源生態(tài)服務的年價值,為5140.9元/公頃(全國平均值),KE=b/B,KE為生態(tài)服務價值修正系數,b為被評價地區(qū)耕地生態(tài)系統(tǒng)的潛在經濟產量,B為全國一級耕地生態(tài)系統(tǒng)單位面積平均潛在經濟產量,據王萬茂等研究成果顯示,B值平均為10.69t/hm2,b值在各農業(yè)區(qū)域各異。

(4)文化傳承功能價值。耕地資源的文化傳承價值主要指以耕地為載體的鄉(xiāng)村旅游價值,可計算為:Vw=Vw1*Kw,Vw1=L*kw1。其中Vw1是耕地的文化傳承功能原價值,Vw為修正價值。L為評估區(qū)鄉(xiāng)村旅游年產值,Kw為修正系數,kw1是以耕地為載體的鄉(xiāng)村旅游產值系數(比例)。

(5)耕地資源的總價值。耕地資源的總價值(V)為耕地資源的經濟產出價值、生態(tài)服務價值和社會保障價值的總和:

V耕地多功能價值=VC+VS+VE+VW

3.耕地資源多功能測算評價與案例應用

本研究分別選擇具有不同自然環(huán)境條件和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的貴州省普定縣、丹寨縣為對象,以2007年數據為基礎初步測算耕地的多功能價值。

3.1 經濟生產功能價值測算

根據《貴州統(tǒng)計年鑒》、農村經濟統(tǒng)計表,測算得到普定縣耕地年凈收益為19592.50萬元,耕地面積16420公頃,則單位耕地年凈收益為19592.50/16420=1.193萬元/公頃;測算得到得丹寨縣耕地年凈收益為11590.50萬元,耕地面積為7288公頃,則單位耕地面積年凈收益為11590.50/7288=1.59萬元/公頃項目管理論文,因此,耕地經濟生產功能價值為:VC普定=a/r=1.193/2.1%=55.82萬元/公頃,VC丹寨=a/r=1.59/2.1%=75.73萬元/公頃。

3.2社會保障功能價值測算

根據《貴州統(tǒng)計年鑒》,普定縣固定資產原值為25182萬元,總人口為42.26萬人,耕地面積為16420公頃;丹寨縣固定資產原值為18496萬元,總人口為16.81萬人,耕地面積為7288公頃,則耕地就業(yè)保障功能價值計算如下:

人均固定資產原值Ca普定=25182/42.26=595.8826元/人,人均耕地面積Aa普定=16420/42.26=0.0389hm2/人,VS1普定=595.8826/0.0389=15336.18元/公頃,又普定縣非農業(yè)總收入為163858萬元,全國非農業(yè)總收入為221434.9萬元,全國人口132129萬人。修正系數為:P0普定=221434.9/132129=16758.99元/人,

Pi普定=163858/42.26= 3877.38元/人,得:

KS普定=P0普定/Pi普定=16758.99/3877.38=4.3,則:

Vs普定耕地就業(yè)價值=VS1普定*KS普定=15336.18*4.3=6.63萬元/公頃

同理:

人均固定資產原值Ca丹寨=18496/16.81=1100.3元/人,人均耕地面積Aa丹寨=7288/16.81=0.0434公頃/人,VS1丹寨=1100.3/0.0434=25378.70元/公頃,又丹寨縣的非農業(yè)總收入為32958萬元,全國非農業(yè)總收入為221434.9萬元,全國人口132129萬人。修正系數為:P0丹寨=16758.99元/人,

Pi丹寨=32958/16.81=1971.33元/人,得:

KS丹寨=P0丹寨/Pi丹寨=16758.99/1971.33=8.5,

則:Vs丹寨耕地就業(yè)價值=VS1丹寨*KS丹寨=25378.70*8.5=21.58萬元/公頃。

3.3 生態(tài)服務功能價值測算

根據王萬茂等人研究結果,B值平均為10.69t/hm2,推算得普定縣耕地潛在經濟產量為b普定為10.7t/hm2,丹寨縣耕地潛在經濟產量b丹寨為13.9t/hm2,r取值2.1%,則耕地生態(tài)服務功能年價值計算如下:

VE1普定=Va普定*Ke普定,Ke普定=b普定/B,Va普定=0.514萬元/公頃,Ke普定=10.7/10.69=1

VE1普定=0.514*1=0.514萬元/公頃。則普定縣的生態(tài)服務價值為:

VE普定=VE1普定/r=0.514/2.1%=24.48萬元/hm2。

同理

VE1丹寨=Va丹寨*Ke丹寨,Ke丹寨=b丹寨/B項目管理論文,Va丹寨=0.514萬元/公頃,Ke丹寨=13.9/10.69=1.3

VE1丹寨=0.514x1.3 =0.6683萬元/公頃。則丹寨縣的生態(tài)服務價值為:

VE丹寨=VE1丹寨/r=0.6683/2.1%=31.83萬元/hm2。

3.4 文化傳承功能價值測算

耕地的文化傳承功能價值評估可用替代成本法,即用“以耕地為載體開發(fā)的鄉(xiāng)村旅游價值”來代替,通過調查評估區(qū)鄉(xiāng)村旅游年產值,測算以耕地為載體開發(fā)的鄉(xiāng)村旅游產值即可。根據調查,普定縣2007年鄉(xiāng)村旅游產值為53萬元,以耕地為載體開發(fā)的鄉(xiāng)村旅游點產值占30%,可得普定縣耕地文化傳承功能價值為Vw普定=53*30%=15.9萬元。同理,丹寨縣2007年鄉(xiāng)村旅游產值為61萬元,以耕地為載體開發(fā)的鄉(xiāng)村旅游點產值占36%,可得普定縣耕地文化傳承功能價值為Vw普定=61*30%=18.3萬元怎么寫論文。

3.5耕地多功能總價值測算

據公式:V=VC+ Vs + VE+VW得耕地多功能總價值分別為:

V普定=55.82+6.63+24.48+15.9=102.83萬元/公頃,

V丹寨=75.73+21.58+31.83+18.3=147.44萬元/公頃。

4.結論與討論

4.1耕地多功能價值的區(qū)域差異

從測算結果看出,貴州省西部、東部耕地價值呈現區(qū)域差異。由于自然、社會和經濟發(fā)展水平以及區(qū)位優(yōu)勢的不同,耕地資源的多功能價值在丹寨縣、普定縣兩個地區(qū)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呈現出丹寨縣生態(tài)服務價值與社會保障價值均高于普定縣,丹寨縣耕地總價值明顯高于普定縣耕地總價值的特點。

普定縣總面積16420公頃,總人口有42.26萬人,縣內耕地面積廣,人口基數大,農作物生產勞動力耗費量大;而丹寨縣總面積只有7288公頃,人口基數比普定縣也小很多,因此普定縣的經濟產出高于丹寨縣。而丹寨縣具有獨特的地理環(huán)境和優(yōu)越的自然氣候,自然資源、水資源和生物資源密度均高于普定縣,民族文化、自然景觀、人為景觀也比普定縣略勝一籌。據資料顯示,丹寨縣生物資源中野生植物已定名的木本植物91科230屬519種,草(藤)本植物43科230種,丹寨縣森林覆蓋率62.78%(屬貴州省最高),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也很豐富,因此丹寨縣生態(tài)服務價值高于普定縣。耕地資源的社會保障價值是由人均耕地面積與人均固定資產原值所決定的,丹寨縣人口將近普定縣1/3倍,而普定縣固定資產原值為25182萬元,丹寨縣為18496萬元,普定縣固定資產只是丹寨縣的一倍多。因此丹寨縣人均固定資產原值遠大于普定縣,社會保障價值也高于普定縣。

4.2耕地多功能價值與現行征地標準

根據有關規(guī)定項目管理論文,貴州省征地補償標準為耕地年收益(經濟價值)的8倍,則普定縣、丹寨縣征地的補償標準價值為:

VC普定征地= 55.82*8=446.56萬元/公頃,VC丹寨征地= 75.73*8=605.84萬元/公頃。

通過耕地多功能價值評估后修正為:

VC普定征地=102.83*8=822.64萬元/公頃,VC丹寨征地= 75.73*8=1179.52萬元/公頃。

現在的征地標準與耕地價值重建后比較,耕地價值提高了很多倍,耕地資源的價值重建表明,農業(yè)用地為社會提供了大量外部效益,本文試圖全面認識耕地資源的經濟、社會、生態(tài)和文化等多功能價值,把耕地資源的外部性進行“內化”,這樣一方面提高了耕地的比較利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耕地征用的價值補償標準,抑制了亂占耕地的行為。耕地資源的價值重建利用了市場價格來評估,可以阻止耕地面積的大幅度下降。但是,我們在保護耕地的同時,也應注意控制人口基數的增長,重視生態(tài)環(huán)境的保護,增加固定資產的投資,為發(fā)揮耕地的經濟、社會、生態(tài)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功能創(chuàng)造發(fā)展基礎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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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在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以及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黑龍江省各級政府對農村公共產品的改善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關注和支持,經過多年不懈的努力,黑龍江省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狀況得到了較大的改善,但由于歷史原因,目前黑龍江省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水平仍舊為低水平供給。

一、主要表現

(一)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方面

黑龍江省是農業(yè)大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已經成為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的難點所在。這是因為,黑龍江省農村地區(qū)地理條件復雜,鄉(xiāng)鎮(zhèn)政府財政經濟實力較弱,雖然近年來中央與省級政府加大了對黑龍江省農村地區(qū)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但是農村地區(qū)的基礎設施仍遠不能滿足發(fā)展的需要。

(二)農村教育方面

黑龍江省大部分縣(市)財政困難,上級增加的轉移支付有的為增加和補發(fā)教師工資,有的貧困縣甚至全年的財政收入尚不夠為全縣的教師開支用,而人員費逐年上升,公用費嚴重短缺。加之,農村義務教育“欠債太多”,各地區(qū)經濟發(fā)展又極不平衡,很多縣財政過于困難,所以“以縣為主”的農村教育經費管理體制,無法保證農村義務教育條件的真正改善。

(三)農村衛(wèi)生事業(yè)方面

黑龍江省農村實施稅費改革后,村級預防保健經費沒有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嚴重影響了村級預防保健等公共衛(wèi)生服務的開展。雖然每年全省安排2.4億元,對12萬農村五保戶基本做到了應保盡保;按照“低標準起步、廣覆蓋鋪開”的原則,全省實行了農村醫(yī)療救助制度,但目前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院的經營狀況基本為好中差各占三分之一。雖然目前黑龍江省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已經覆蓋全省,但黑龍江農村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仍舊存在著投入衛(wèi)生事業(yè)經費不足、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滯后、農村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人員數量不足等問題。黑龍江省各級政府投入的衛(wèi)生事業(yè)經費不足,資金運作效益不高,農村醫(yī)療衛(wèi)生資金投入嚴重短缺,難以保證廣大農民的衛(wèi)生服務需求

(四)農村社會保障方面

在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小康社會的過程中,隨著農村低保工作的展開和逐步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顯現出向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對接的趨勢。由于財力的限制,黑龍江省的許多農村地區(qū)和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幾乎沒有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全省社會保障工作主要重點放在城鎮(zhèn),農村社會保障與城鎮(zhèn)差距較大。目前黑龍江省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仍是低水平的保障,農村社會保障覆蓋面比較小。

(五)農村公共文化品方面

目前,黑龍江省鄉(xiāng)鎮(zhèn)和村一級基本無圖書館也無購書經費,農民喜愛的電影由于投入不足,能夠讓農民享受的大片、新片、好片電影幾乎為零,農民喜聞樂見的戲劇演出也幾乎為零,同樣由于投入不足,能給農民提供公共文化產品為數太少。農村文化經營場所設施簡陋,消費水平不高,決定了農村文化市場重在扶持和引導。與龐大的農村文化市場需求相比,從事文化工作的人員缺乏,特別是專業(yè)人才缺乏。原來有一定的影響力、取得一定的藝術成果的老同志現在大部分已退下來,而新畢業(yè)的大學文藝畢業(yè)生不愿到農村工作,農村文化建設后繼乏人,嚴重制約農村公共供給。

二、主要現象

黑龍江省農村公共產品在供給過程中仍舊存在著總體不足、供給不均衡等現象,而且一些農民急需的公共產品供給偏少,一些對農民益處不大的公共產品卻供給過剩,由于城鄉(xiāng)二元體制和地域條件差異的制約,公共產品的供給還存在著較大不公平性,這些問題我們都不可忽視。

(一)總體供給不足

主要體現在財政用于農業(yè)的資金投入不足。雖然黑龍江省財政性支農支出的絕對量從2003年開始是逐年增加的,但2003年至2006年期間,財政支農支出占黑龍江省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卻呈現平穩(wěn)趨勢,基本穩(wěn)定在3.4%左右,遠遠低于同期國家財政支農支出占財政支出比例。從2007年開始,黑龍江省財政支農支出統(tǒng)計口徑有所變化,財政支農支出所列為農林水事務財政支出,所以與2006年相比有較大幅度的增長。2007年至2009年期間,黑龍江省財政支農支出總量上有大幅度增長,財政支農支出所占比例也穩(wěn)步增長,可見政府加大了對農業(yè)投入,但與同期國家財政支農支出比例相比還有一定差距。

(二)結構失衡

現階段黑龍江省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僅總量不足,而且由于黑龍江省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決策程序,因此結構失衡,難以提供農民真正需要的農村公共產品。首先,農民急需的公共產品供給不足,涉及農村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公共產品供給嚴重短缺。農村的教育、社會保障、醫(yī)療生、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對提高農民素質和農村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具有重大的意義。然而,在這方面黑龍江省農村的目前狀況顯現出明顯的不足。黑龍江省的農村醫(yī)療保障普遍缺乏,農民是最大的自費醫(yī)療群體。平常的小病,農民們還可以勉強應付,但假如得了大病,許多家庭都因無法承受高昂的醫(yī)藥費而選擇放棄治療或治療到中途被迫中止。農村環(huán)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

(三)供給的不公平性

在黑龍江省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過程中,由于城鄉(xiāng)二元體制和各地農村地理條件差異的制約,公共產品的供給存在著較大不公平性。

城鄉(xiāng)公共產品的供給有失公平。在黑龍江省內關于公共產品的供給,農村村民與城市居民享受著不同的待遇。一方面,城市居民享受著優(yōu)越的市政設施條件,發(fā)達的交通、整潔的環(huán)境、低廉的基礎教育、先進的醫(yī)療設施以及較健全的社會保障,而農村居民卻與此無緣,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社會保障等方面的供給均低于城市。另一方面,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條件遠遠低于城市的不平等狀況下,農民為享用這些公共產品,除繳納政府規(guī)定的使用費外,往往還需付出更多的代價,而城市居民則不需從稅后收入中支付除使用費以外的更多的費用。

(四)供給效率低下

公共產品供給的效率要求是消費者的邊際支付意愿之和等于生產單位公共產品的邊際成本,否則,即為公共產品過?;虿蛔?。由于信息的不對稱、預算的不完整性和行政體制改革的滯后等問題的困擾,對于農村公共資源的使用過程,往往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鶎诱幸徽坠倭艡C構來工作,一些部門片面強調部門工作的重要性,不切實際地要求各級政府層層對口設置機構,官僚機構也就越來越龐大,在縣鄉(xiāng)兩級造成嚴重的機構重疊和人員超編,不僅占用了大量的財政資金,還必然出現人浮于事、互相推諉,辦事效率低下。

(五)農村公共資源監(jiān)督機制缺乏

首先,涉及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部門多、資金投入分散。在生產和提供農村公共產品的過程中,出于各自政績和利益考慮,政府提供農村公共產品的中間環(huán)節(jié)較多,公共資金被層層“過濾”,公共產品被層層加價,往往導致農村公共資源和公共產品供給效率低下和增長無序。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短缺增加了對農村公共資源的籌集需求,進一步提高了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農民分攤公共產品成本的負擔加重。其次,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主要由政府自上而下提供,農民自身受文化知識以及公共資源信息缺乏等因素的限制,農民的權利意識淡薄,難以參與民主監(jiān)督,也缺乏民主監(jiān)督的能力,這使農村公共需求與供給難以實現最佳耦合,在農村公共資源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上的監(jiān)督作用難以得到充分發(fā)揮。再次,鄉(xiāng)、村財務管理混亂,資金使用的非透明化使得一些管理人員有機可乘。假公濟私,資金被濫用、挪用甚至貪污的現象比較普遍,暗箱操作突出等等,造成極大的浪費。

要改善黑龍江省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現狀,除了加大財政對農村公共產品的投入力度、增加農村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外,還需要建立適應社會、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統(tǒng)籌城鄉(xiāng)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多元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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