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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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存在問題;協調發展對策
中圖分類號: F291.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高層、超高層建筑在全國各大中等城市拔地而起,地鐵工程、地下行人街道、地下商場等地下建筑物的大量興建,人防工程建設逐步走向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道路。特別在經濟發達的地區,繁華的商業地段成為地下空間開發的熱點和焦點,其地下空間的利用離不開以防災救災為目的的人防工程,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是緩解城市發展中各種矛盾的有效措施,可以提供災害時的避難空間、儲備防災物資的防災倉庫、緊急飲用水倉庫以及救災安全通道。但僅考慮人防作用勢必影響其商業、交通、娛樂等功能的發揮,人防工程規劃設計應納入到城市地下空間綜合利用中去,努力做到平戰結合,使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邁向健康、快速發展的軌道。
1.人防工程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結合的積極作用
1.1 結合人防工程進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能夠提高城市的減災抗毀能力
人防工程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結合是高科技局部戰爭條件下增加城市防護能力,預防和抗御自然和人為災害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人防工程具有極高的抗爆性能,它既可以有效地防護核爆空氣沖擊波、光輻射、早期核輻射,放射性沾染等殺傷因素的作用,又可以有效地抵御常規彈頭爆炸所產生的空氣沖擊和碎片的殺傷作用,而且能夠大大降低戰爭武器的破壞程度,有效地保護人員和物資設備的安全。同時,人防工程又具有抗震、御風能力,能夠有效的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達到減災效果。
1.2提高城市功能、推進經濟發展
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可以為創造一個更適宜創業發展和居住生活的現代化中心城市提供良好的條件。地鐵、地下商場、地下商業街和地下停車場等項目不公提高了城市人防戰備功能和防護能力。同時改善了城市地面環境,保證地面有更多的綠地,同時也有效的緩解了交通的擁擠狀況。而地下室間的恒溫性、恒濕性、遮光性、氣密性等諸多方面遠遠優于地上空間,可以達到節約能源,減少城市污染,有利于城市生態平衡等效果。地下商場、地下商業街和地下停車場集中,與地上商場、商業街相呼應,直接擴大了服務業的規模,促進了城市經濟發展。
1.3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可以減緩城市人口增加的壓力
由于城市人口的不斷增加,使得城市規模需要不斷的擴大,然而土地資源的有限性制約了城市水平和周邊發展的需要。由于技術、能源的限制以及人們對生存環境和城市生態環境要求的提高,向高空發展,已經不現實,唯一的出路就是向地下發展,進行地下空間的開發與利用,是我們必須面臨的選擇。
2.人防工程與地下空間開發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2.1法制不健全,影響地下空間的開發和管理
目前,人防工程主要歸屬于國家人防辦下的各級人防辦管理。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初期,地下建筑以人防工程為主,地下空間資源開發的經濟利益不明顯,隨著城市經濟的快速增長所帶來的城市地面空間擁擠,地下空間資源的重要性和優越性越來越明顯,人防部門和其他地下建筑管理部門在地下空間的規劃設計、功能、投資、經營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會發生矛盾。導致地面建設與人防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與交通結合修建地下鐵路、地下停車場等,修建的地下建筑產權不清晰,資產管理各自為政,反而使建設主管部門與人防、交通、城建等部門主管權限上發生了沖突,并且嚴重影響到地下工程建設的質量和開發水平。
2.2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防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不統一
地下空間規劃作為對城市關鍵性資源的戰略部署,涉及國土、城建、規劃、民防、市政等多個城市行政管理部門,具有很強的綜合性,因此要服從城市總體規劃。但我國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并沒有長遠的考慮,具體地講沒有從戰略的高度去制定綜合細致的規劃,人防從本身的需要出發,和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了“相結合”規劃,這個規劃注重了人防利用地下空間的布局和開發設想,與城市建設結合只是從人防部門與地面建設減少矛盾的角度出發,從戰備功能考慮來讓資源發揮效益,服從于城市建設,服務于人防建設。
2.3對人防工程認識片面
由于很多人對人防工程的概念還不真正的了解,甚至是誤解,對人防工程的作用沒有真正的認識。其中有一種觀點認為,人防工程建設成本過高,對經濟收益不大,建設地下工程時不實用,純屬浪費;另外一種觀點就認為,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人防工程的建設相結合應在經濟較發達的大中城市,根本不需要考慮在小城市建設人防工程。
3.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應協調發展
3.1加強立法,規范開發行為是協調發展的保證。
當前,各地政府越來越重視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建設速度也有所加快,但相關法律、法規滯后,一定程度上影響、制約了各方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積極性,必須使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加強資源開發的立法工作。著眼于大局,著眼于未來,從國家戰略利益的高度出發,全方位地考慮地下空間資源的保護與開發,突出地下空間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設協調發展,如進一步明確人防地下室的產權處置問題和民間資金投入地下工程建設問題。
3.2提高認識,城市建設與人防建設、地下空間利用相結合規劃
城市建設規劃是龍頭,人防工程建設的規范性主要體現在規劃環節上,有了規劃才能籌劃人防建設的藍圖,避免各項建設互相干擾,充分發揮效益,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同步進行。人防工程規劃作為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編制人防建設規劃時,應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考慮人防工程的具置,各地下空間之間的相互連通方式,與地面建筑的關系,及配套工程的綜合布置方案,戰備、社會、經濟效益指標等。地下工程實行橫向連通,地面建筑與地下工程協調配合。按照現代化城市的標準編制城市建設與人防建設、地下空間利用相結合規劃,可為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3.3突出重點,分步緩和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利用之間的矛盾
人防工程的建設要納入到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中去,應從前瞻性的角度出發做好規劃,在地質條件允許的區域重點發展,其他區域滿足配套需要,突出城市重點區域以及交通樞紐點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注重地下空間開發的層次性、設施的安全便利的兼容性和人防項目使用的有效性。人防部門要培養自己的專家,加大對地下空間規劃設計、施工、新型建筑材料等科研、新技術開發的投入,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科研和施工隊伍,擁有自身強大的技術支持,才有能力在綜合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的領域中擁有發言權,才有能力搞好人防工程建設,才能逐步緩和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與人防工程建設之間的矛盾
3.4平戰結合的原則
人防工程應兼顧平時與戰時的雙重功能,地下空間開發與人防工程相結合,形成平時與災時功能可以置換的地下空間。平戰結合原則要求人防指揮通信工程(核心人防工程)應以戰為主;專業人防工程(重點人防工程)如地下醫院、專業隊掩蔽部、地下倉儲等,應堅持平戰并列、二者并重;一般人員、物質掩蔽部(一般人防工程)應以平時為主,兼顧戰時;非人防的地下空間,應保證平時,兼顧戰時。
4.結束語
人防工程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是一項系統而復雜的工作。在城市開發建設中,只有將人防工程建設與地下空間開發統籌考慮才能達到節省資金、有利于人防體系化的目的。城市要防衛,人防建設要繼續,只有走與城市地下空間相互結合的道路。
參考文獻:
[1]朱立峰 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管理研究 華中農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武漢 華中農業大學,2002,1-17
[2]趙宇 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戰略及對策研究 重慶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重慶大學,2004,53-6
地下人防室;平戰結合;孔口防護;人防荷載
There is a problem worthy of study in the underground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design is how to really coordinate peacetime and wartime. In this dissertation, aiming to achieve both peacetime and wartime air defense works and based on a design example of underground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analyzes the structural design of orifice protection design features, and brings up the analysis method of the underground civil air defense component of the load identification, load combination and the internal force analysis based on both peacetime and wartime considerations. It has a valuable reference to how to coordinate both peacetime and wartime in the structural design of underground civil air defense in the room.
underground civil air defense Room peacetime and wartime orifice protection air defense load
在地下人防工程設計中如何協調平戰進行設計是一個目前值得研究的課題。所謂的平戰結合就是指地下人防工程平時能為城市經濟和防災服務,在戰前通過轉換就可滿足戰時的防空要求,做到多種功能,綜合效益。由此可知,平戰結合必定會給地下人防工程設計帶來較大難度,這主要體現在設計中既要考慮平常使用時荷載較小,滿足建筑使用上大空間的問題;又要考慮人防時荷載較大,結構上很難滿足大空間的問題。基于此,本文基于平戰結合的特點,提出如何從地下人防工程中各構件的荷載確定、荷載組合以及內力分析來協調平戰兩種狀態的使用要求,旨在為同類工程提供參考借鑒。
1人防工程結構的設計特點
與普通地下工程相比,地下人防工程結構設計主要特點是要考慮戰時爆炸動荷載對結構的影響。爆炸動荷載屬于偶然性荷載,荷載具有量值大、作用時間短且不斷衰減等特點。暴露于空氣中的地下人防工程結構構件,將會直接承受上部結構爆炸動荷載作用,其必定會對結構造成破壞。因此在設計中,地下人防工程主要從兩個方面出發:(1)主體結構設計,如頂板、外側墻等構件設計;(2)孔口防護設計,如出入口的防護和消波系統等。設計這些構件與非人防構件的不同點在于:
(1)地下人防工程受核爆動荷載作用,決定了其構件設計必定要考慮結構動力響應;(2)結構受到較大的動荷載作用會導致構件進入塑性狀態;(3)材料設計強度可以提高。實驗表明,構件在快速加載下,其材料力學性能發生明顯變化,體現在強度得到明顯提高,但其變形性能如塑性性能等基本不變,這對結構工作起到有利作用;(4)構造要求嚴格,人防設計的許多構造要求是與一般的建筑設計不同的,要求更為嚴格。
根據地下人防工程結構設計特點,可確定人防工程結構設計的設計原則:(1)平戰結合。在民用建筑的地下人防室的結構設計中,一般只涉及5級或6級人防設計,結構的頂板基本上都由戰時控制,而側墻和底板則因地下室的結構型式的不同而由實際情況確定;(2)構件只進行強度計算。由于在核爆動荷載作用下,結構構件變形極限已用允許延性比的控制,且在確定各種構件允許延性比時,已考慮了對變形的限制,因而在地下人防工程結構設計中,不必再對結構構件的變形與裂縫等進行驗算;(3)只需按一次核襲擊考慮;(4)各構件的設計協調,為了防止因設計控制標準不一致而導致結構局部破壞,從而失去整個防護建筑的作用。
2工程實例
2.1 工程概況
某大型辦公綜合樓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墻結構,人工挖孔樁基礎,7度抗震設防。地下室層高4.5m,首層層高5.0m,二~三層層高4.8m。上部結構主要采用正交主次梁板樓蓋體系,開間主要為7.2m和9.2m,進深主要為7.2m和8.6m。地下室底板、三層至四層梁板混凝土設計強度C30。本工程地下人防室防護等級為6級。
2.2 人防荷載取值
先就以本工程為例,詳細給出該地下人防工程結構設計時各構件人防荷載的取值。
(1)頂板:本工程由于首層外墻為180mm實心磚填充墻,而且墻面開孔面積大于50%,通過預算上部建筑物對地面空氣沖擊波超壓作用的影響,取頂板的等效靜荷載標準值為q=60kN/m2。
(2)底板:本工程采用的基礎形式是人工挖孔樁基礎,當核爆荷載q作用于頂板時,荷載隨板、梁、柱傳至樁上,因人防設計時不考慮地基承載力和地基變形,與平時荷載作用下因樁不均勻沉降而產生的底板受力相比不起控制作用,故不予考慮。
(3)側墻:由于本工程上部建筑物為7抗震設防的框架―剪力墻結構,故側墻應考慮上部建筑物對地面空氣沖擊波超壓值的影響,考慮到本工程周圍設有基坑支護,具有一定的阻隔作用,取側墻等效靜載荷標準值為q =40kN/m2。
(4)門框墻:一部分是直接作用在墻上的等效荷載標準值取為qe=200 kN/m2;另一部分是由門扇產生的等效靜載標準值,這荷載取決于門扇型號、大小。
(5)臨空墻:根據本工程實際情況以及通過查閱規范表4.5.7,該等效荷載標準值取為120kN/m2。
2.3 荷載組合
在進行荷載組合時,需要明確兩個問題:一是荷載種類考慮問題。依據規范的條文說明中第4.3.14條已詳細說明了各種不同的上部結構型式,在進行荷載組合時可氛圍全部考慮、考慮一半和不考慮三種情況,設計時應認真分析并正確合理選取荷載種類。本工程中,頂板、側壁及人防區域內構件的水平受力按戰時控制考慮;對于底板、基礎則按平時控制考慮。二是頂板的組合中是否考慮上部建筑物的倒塌荷載值,因為倒塌荷載的作用時間滯后于沖擊波峰值作用時間,且規范規定的倒塌荷載產生的靜荷載值為50kN/m2,小于沖擊波對頂板的等效靜荷載值,因此在頂板荷載組合中可以不考慮倒塌荷載組合。
同時在本工程中,人防混凝土墻體及樓板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取為C30,當構件考慮人防荷載后,混凝土、鋼筋材料強度調整系數分別取為1.5、1.35,則調整后的混凝土強度等級近似取C45計算,II級鋼筋經過調整后近似按III級鋼筋采用。同時根據《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的要求,本地下人防工程結構設計采用可靠度理論為基礎的概率極限狀態設計方法,結構可靠度用可靠指標,以分項系數表達的設計表達式進行設計,本工程等效靜荷載的分項系數1.0,永久荷載的分系數取1.2,可變荷載的分項系數取1.40。
通過對內力組合求出本地下人防工程構件內力,與平時狀態下的對應構件內力進行地比,經比較發現本工程中,頂板、側壁及人防區域內構件的水平受力按戰時控制考慮;對于底板、基礎則按平時控制考慮。求出各構件的內力和配筋后,就可以進行結構構件的構造要求。對于地下人防工程構件的構造要求,《規范》第4.7節給出了詳細的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本工程的構造要求是混凝土墻采用S6抗滲等級,混凝土強度等級取為C30,地下室通過設計多條縱橫交錯的后澆帶來取代設置沉降縫、伸縮縫。本工程硅墻的抗滲等級為56,硅強度等級為C30,地下室內沒有設置沉縫和伸縮縫,而是設置了多條縱橫交錯的后澆帶。對雙面配筋的鋼筋混凝土頂、底板,在上下、內外層鋼筋之間配置一定量的拉結筋,以確保鋼筋與受壓區混凝土在震動環境下仍能共同工作,
3孔口防護設計
孔口防護設計主要包括:(1)防護密閉門與消波系統的設計;(2)出入口通道內臨空墻、門框墻的設計;(3)是孔口其它構件,如風井、防倒塌棚架、開敞式通道、相鄰單元之間的隔墻等的設計。對于臨空墻、隔墻設計可按一般墻體進行計算。對于門框墻的設計則按懸臂梁計算,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平時使用時需要的出入口通道均較寬,而戰時又相應較窄,會導致門框墻的懸臂過長。因此,可在不影響功能使用的前提下,加設柱、梁改變門框墻的受力型式,從而得到較為經濟方案。開敞式通道只需考慮靜土側壓力而不必考慮核爆動荷載;防倒塌棚架的設計按豎向和橫向來分別計算,豎向力可取為倒塌荷載50kN/m2。
4結語
由于人防工程在戰時所承受的荷載較一般情況大幾十倍至數百倍,高密閉、小跨度、小孔口的設計恰恰與平時使用的需要相反。所以在進行地下人防工程設計時應根據平時和戰時的具體要求和工程本身的實際條件來綜合研究確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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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汪 媛,陳立華.地下人防工程的設計要點及思考[J].工程與建設,2010,24(01):107-109.
關鍵詞:人防工程,施工階段質量控制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的建設也得到了快速增長,建設水平不斷提高。人防工程作為國防工程的組成部分,其特殊性顯得尤為重要,而一般的工程施工監理人員往往對人防工程的特殊性認識不多,缺乏專業性的預控知識,造成個別工程不能滿足戰時使用功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防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尤其近幾年,國家有關人防部門也花費了大量人力、財力,對全國各地相關部門、設計、監理等進行專業培訓,來滿足當前發展需要。但也有不少單位對人防工程不重視,熟悉人防工程的專業施工、監理人才遠遠不能滿足人防工程市場的發展的需求。。人防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應著重注意對從施工階段準備工作、土建施工到安裝(包含給排水、通風、電氣專業)施工三階段進行監控。
一、施工階段準備工作
1、熟悉圖紙,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等一起做好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工作。尤其要查看審圖意見,現有施工圖是否已按審圖意見修改。圖紙別注意以下兩點:依據圖紙分清臨空墻、密閉墻、人防單元之間隔墻、人防頂板等。對于不同性質的墻體以及頂板的預埋要求是相同的;關注頂板中是否有最低部分,以及頂板梁的底標高。因為這些直接關系到今后管道安裝的標高問題,監理應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復核。
2、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嚴密的施工程序和組織準備等技術內容和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應審核其是否結合本工程實際詳細敘述人防工程內容。如抗滲混凝土質保措施,人防工程的混凝土抗壓、抗滲試塊制作要求與一般工程不同,是否特別予以指出并制定出內容、計劃;還應強調“三防”設施的質量保證措施。
3、開好開工前首次工地例會。在會上將本工程的施工要點、應注意事項以及質量監督程序內容、要點,對施工單位進行交底,以免施工中出現不必要的返工。監理應根據人防工程的特殊性,檢查和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施工組織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規范進行施工,按設計要求和《人防工程施工和驗收規范》進行驗收,按《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等級評定。
二、土建施工質量控制要點
1、單建式人防工程的樁基礎,一般樁的主要作用是以抗浮為主,而附建式的樁基礎主要作用是承壓。因此,在樁基礎施工階段的控制重點也有所不同。除了我們平時參照地面工程常規要求外,還要特別強調的是單建式人防工程角鋼的焊接質量。另外,打樁時樁位軸線的控制,相比較而言,底板中因有承臺基礎,對軸線控制應更為嚴格。施工現場除了應注意樁基按常規要求彈線、樁位偏差等要求內容外,還應進行接樁,將鋼筋焊接到位。
2、結構工程:當底板上層鋼筋與梁上層主筋標高相同時,上排雙向板筋應從梁的主筋下方穿過;無梁板上下板筋之間應設置≤500mm的梅花筋,且雙向板應滿扎。人防門的門框插筋及門檻鋼筋應在底板澆搗混凝土前按施工圖成型綁扎,尤其是無檻門還必須將門檻安裝到位,且無檻門的高度應與建筑標高齊平,而一般有檻門為建筑面以上加150mm高;防護密閉門的門檻箍筋應該閉口,四個拐角應設置八字加強筋,箍筋直徑不得小于12mm。大于3m跨度車道出入口的臨戰封堵設置下檻梁,高度一般與建筑面齊平。防護單元間隔墻上的臨戰封堵預埋通常是鋼板,高度與建筑地坪面齊平。穿越相鄰單元之間,非人防區域與人防區之間管道都應按規范要求做好防護密閉處理,穿越防護密閉區域的排水溝將直接破壞工程的防護密閉,應采用預埋熱鍍鋅鋼管,并按規范要求進行有效防護密閉處理。臨空墻外側(長彎錨)伸到頂板后向防護區錨固,水平錨固段長度還應滿足35d加墻厚,若臨空墻在下反梁上,梁高超過1000mm或板厚超過1000mm,可不做35d彎錨,直接將豎向筋插到梁、板底;防護單元隔墻插筋應雙向彎錨,長度同臨空墻(35d+墻厚)。臨空墻、密閉隔墻、單元間隔墻支模時應使用中間設止水片的穿墻止水對拉螺桿,螺桿兩頭用限位片加以固定,不得使用一般內墻塑料套管;平時進(排)風管道穿過臨空墻、密閉墻及防護單元隔墻時,應在洞口四周預埋鋼板線,在洞口外側四周預埋角鐵框。。鋼板厚度不得小于10mm,角鐵采用L80mm×80mm×8mm。人防門的門扇吊鉤應鉤住頂板上層鋼筋,吊鉤應設置在門扇高度的中點以門軸為圓心轉過45°處。
三、安裝施工質量控制要點
1、從清潔區的一道密閉閥至消波活門的管道及配件,應采用厚度為3mm滿焊鋼板風管。不能采用一般咬口連接的薄鍍鋅鋼板,與防爆超壓排氣閥連接變徑管為6mm厚度的滿焊鋼板風管。焊接風管上所有連接法蘭應采用帶有密封槽,厚度為8 mm的車制法蘭,法蘭墊料應采用單層,整圈無接口,厚度為4mm平板橡膠密封圈,以達到必要的強度和密閉要求。。
2、驗收濾塵器、過濾吸收器進出風口是否設置測壓管;過濾吸收器、密閉閥、自動排氣閥、防爆超壓排氣閥等防化設備,是否使用人防專業廠的產品;濾塵器、紙除塵器、過濾吸收器的安裝方向是否正確,即設備所標識的箭頭方向與氣流方向是否一致。
3、濾毒通風和清潔通風共用一臺風機時,檢查增壓管或者閥門安裝是否正確。共用一臺風機時,必須設增壓管,并在增壓管上設球閥。
4、能判斷戰時進風機旋轉方向。人防工程內戰時進風機通常采用離心式風機,離心式風機按照旋轉方向分為左轉和右轉兩種。檢查防排煙系統中風管本體,框架與固定材料,密閉材料是否使用不燃材料。通風密閉閥門安裝時應保證標志壓力通徑的箭頭與受沖擊波方向一致。
5、洗消排水口的頂面應低于室內地坪5~10mm;洗消排水銅質管堵面標高應低于土建完成面3~5mm;洗洗消排水口應在底板鋼筋綁扎階段一次預埋到位,不得預埋木盒和塑料套管等。排水地漏應采用防爆地漏(人防專用設備);凡穿越防護密閉區域的洗消排水管管材應采用DN80熱鍍鋅鋼管;底板中穿越臨空墻和密閉隔墻的給排水管道采取防護密閉措施。給排水、消防、噴淋等管道穿越人防臨空墻、密閉隔墻、外墻時,按圖集要求預埋防水套管,且不得使用鑄鐵管和PVC管,應采用鋼管。
6、無樁基人防工程底板應形成接地網,即沿工程寬度方向每5m、沿長度方向每10~20m各焊一點,組成焊接鋼筋網。防護密閉門門框應用25×4扁鋼與底板系統接地網連接,連接位置宜預留于門框側邊的澆注面。各種配電箱電氣接地或配電接地極應用40×4扁鐵直接從系統接地網引出。
7、電氣管線從人防引入非人防區域或防護單元間時應做防護密閉措施;有防護密閉要求或暗敷的混凝土墻內的電氣管線的材質采用厚壁管。
8、根據設置作用的不同,檢查的內容和要求也不同。如人防工程中防護單元有作為人員掩蔽部時,應檢查是否設置呼喚按鈕;從人防區引至非人防的照明線路在人防區內側加裝熔斷器;為人防戰時服務的配電箱、控制箱、照明箱均應設置在人防清潔區內,不得設在非人防區或密閉通道、防毒通道等染毒區;人防地下室作為人員掩蔽部時,應設置通風方式信號裝置。
9、密閉穿墻管制作及安裝應符合GB50134-2004強制性條文。密閉盒不得有接頭,并填充密封材料,加蓋3mm蓋板。電纜穿過臨空墻和密閉墻中的套管后,和套管的縫隙應填充密封材料。
實踐證明,在人防工程的施工階段中,參見各方技術質量負責人按照這些要點去巡視檢查,并及時地糾錯,做好人防工程施工質量的事前事中控制工作,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論文關鍵詞 停車位 開發商 歸屬
一、小區停車位的分類
關于小區停車位的分類眾說紛紜,商品房住宅小區的停車位大致可以分為如下四種情況: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和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這是實踐中比較主流的分法,我們說從學術研究的角度,這種分類太過簡單和粗糙,如住宅小區停車位也有建筑區劃內的和不在建筑區劃內之分,這樣不利于研究具體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
有的學者把住宅小區停車位分為兩類,一類是地上停車位,另一類是地下停車位。其中地上停車位又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地面露天停車位,另一種是建筑物的首層架空層。小區地下車位也分兩種:一種是專門規劃用于停車的地下車位;一種是對地下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而建成的車位。再有就是獨立車庫,獨立車庫又分為地面獨立車庫和地下獨立車庫。這種分類是比較科學和完善的,把各種情況都囊括進來,從這種分類出發研究停車位的歸屬是比較完善和全面的。
還有的學者把停車位分為具有獨立產權的停車位;無獨立產權的停車位和改變原有法定用途的停車位。這種分類大體上是合理的,但細細研究其內容,其中的問題太過龐雜和混亂,不是單純的三個分類就可以解決問題的。現實生活中如何確定什么是有獨立產權的停車位各個地方的做法不一,各個學者觀點不同,我們要考慮的內容遠遠比其要復雜,而且這種分類也沒有把獨立車庫概括近來,是一個疏忽。
筆者把各個學者的觀點整合然后進行比較,提出自己的分類。第一類是地面的露天停車位,其包括在建筑區劃內的停車位和占用業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場地的停車位。第二類是地下停車位,其包括專門規劃用來停車的停車位和對地下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而建成的車位。第三類是首層架空的停車位。第四類是獨立的車庫,包括地面的獨立車庫和地下的獨立車庫。
二、停車位的權屬分析
(一)地面露天停車位的權屬地面露天停車位包含兩種停車位,2007年生效的《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法條已經明確了兩種停車位的歸屬。根據民法理論,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車的車位屬于專有權的客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專有部分。所以它的權利歸屬于開發商,《物權法》第7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其歸屬,筆者理解為開發商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把車位有償或無償交付業主使用。
對于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也就是說,業主可以在管理規約中約定使用公共車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可以無償使用,也可以有償,業主可以約定是自行收取費用或者委托物業進行收費。但在74條中關于其他場地界定不明確。因此我們先研究為什么占用公共道路的停車位是業主共有,公共道路是小區的公共部分,是共有權的客體也是小區的附屬設施,所以是業主共有的。就是看停車位占用的土地的屬性來判斷其歸屬,筆者認為只有業主共有的土地上的停車位是業主共有的。例如在樓層的首層通過墻或柱架空形成的車位,是建筑在業主公共的土地上的,并且它是依附于樓房而存在的,不能單獨存在。
(二)地下停車位的歸屬1.規劃停車的地下停車位歸屬分析筆者認為專門規劃用來停車的停車位歸屬于開發商,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經把車位定性為專有權的客體,這就說明它是可以取得產權的,所以它的原始所有人是開發商,但同樣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其最后歸屬。
其次,1995年9月8日建設部關于印發《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式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的通知的第9條規定:“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共建筑面積,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共建筑面積。”既然不計入公共建筑面積,也就是說它并不屬于公共用地,是獨立于地面的建筑用地使用權存在的單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再次,1997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建設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規定》第25條條規定:“地下工程應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允許建設單位對其投資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自營或依法進行轉讓、租賃。”也就是說地下的停車位是開發商投資并且擁有所有權的。
最后,《物權法》第136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由此一條我們可以看出,地下車位不適用房屋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分離的原則,在這里,它可以設立單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所以它是歸屬于開發商所有的。
另外的觀點認為地下車位的建造成本已經分攤給業主,成為房價的一部分,但筆者認為影響房價的因素還有許多且不好考量的,不能因為它影響了房價就要剝奪所有權。再者說規劃用來停車的地下停車位的修建首先應滿足業主的需要,實踐中開發商修建地下停車位的積極性不高,小區內業主的車輛停放是很大的問題,我們應本著服務業主的原則,提高開發商修建地下停車位的積極性,要賦予他們所有權,這樣才有利于緩和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的矛盾。
2.對地下人防工程開發利用的停車位歸屬分析還有另外一種就是對地下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而建成的車位,對于這種車位,從立法來看,它是歸屬于開發商的。建設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規定》第29條規定:“平戰結合的地下工程,平時由建設或使用單位進行管理,并應保證戰時能迅速提供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以及第25條規定的“地下工程應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199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5條規定: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第1款)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第26條規定:“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
對于這種平時用于停車的地下人防工程車位,它也是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的,因此不是共有部分,以上都說明其原始的所有者是歸開發商,大事可以和業主約定其歸屬。但是它的使用是受到限制的,它的修建是采用許可的方式,而且《人民防空法》規定,在戰時,這些都要歸人民防空指揮機構統一調度,無償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的服從,不得阻礙和干涉。
(三)首層架空的停車位首層架空的停車位是指將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層以墻、柱等架空依附于樓房而形成的停車位。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建筑面積是不計算容積率的,因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建筑面積不能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其房地產權依附于計算容積率的住宅房屋單元,是住宅房屋單元的從物。初始登記時,樓房架空層停車位不可能取得獨立的房地產權,其法律權利依附于計算容積率的房屋建筑面積。地面的停車位和地下停車位是不同的,地面的是適用房屋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相分離的理論的,也就是說地隨房走的,它不能獲得單獨的產權證書,它的存在是依附于單元房的,所以它是一個從物,筆者認為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房地產權依附并歸屬于該幢樓房的全體房屋單元所有人,即業主共有。
(四)獨立車庫的歸屬1.獨立地下車庫的歸屬分析獨立的地下車庫是歸開發商所有的,首先《物權法》第136條的規定,是分別設立的建筑用地使用權。其次根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規定》的第25條的規定地下工程應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再次,車庫是不同于車位的,車庫本身具有四周的墻、柱等構筑成的封閉空間,就是一個獨立的建筑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二條規定了: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是專有部分,在實踐中的做法是:具有固定的墻壁間隔;具有直接的出入口和內部專用設施;能夠登記成為所有權的客體。就車庫而言,它擁有固定的墻壁間隔,也有直接的出入口和專用設施,它也可以成為單獨所有權的客體。雖然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車庫為專有部分,但其實它是符合專有部分的構成要件的。各地因為規定不同而造成了大量的糾紛,所以筆者認為應該把車庫規定為專有部分。最后本著鼓勵開發商修建停車位的原則,我們認定它的原始所有權是開發商的,具體的原因和地下車位歸屬開發商的原因是相同的,在此不做贅述。
關鍵詞:地下空間;有償使用;發展階段;出讓金;估價方法
基金項目:廣東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2010B070300081)與廣東工業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項目(1184513204)聯合支持。
我國土地資源的基本國情是總量大,人均資源少,遠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空間布局不合理,土地資源的粗放型利用使得資源稀缺這一問題日益嚴重。近年來中國的房地產事業如火如荼,各地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拆遷建設,隨著可開發土地的減少、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口社會聚集、產業結構調整以及服務業迅猛發展,導致大城市土地資源嚴重不足,由此推動政府和開發商開始重視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地鐵、地下商場、地下車庫和地下防御設施等三維立體利用土地的現象陸續出現在各大城市,城市地下空間已然成為人類生活發展的新空間,使土地資源的利用實現了從兩維使用到三維立體利用的轉換。地下空間作為新型的土地資源,在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緩解城市中心密度、人車立體分流、擴充基礎設施容量、減少環境污染和改善城市生態方面成為最為有效的途徑[1-2]。
1 我國地下空間有償使用的發展歷程
建國以來,我國經濟迅猛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用地需求增長和土地資源短缺的矛盾日益凸顯,地下空間作為后備土地資源受到重視,我國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嘗試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間,以地下空間的利用方式和出讓方式為依據,我國對于地下空間使用權的認識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
借鑒國外有關地下空間的理論實踐。我國于20世紀中期開始了對地下空間的使用,主要作為管道、人防工程和地下交通。19世紀50年代,面對特殊的國內外形勢,我國開始在北京等地建立人防工程,僅僅作為戰時備用,直到1978年提出“平戰結合”的人防建設方針,提倡把人防工程與城市建設結合,用作地下商業街、倉庫等用途[3][4]。1971年1月北京地鐵第一期工程于1969年10月基本建成,開始試運營,隨后各地紛紛興建地鐵,這個階段主要是由政府投資,歸政府所有,而地鐵附近的商鋪和地下商業街多以租賃方式經營,是探索地下空間使用權有償使用的初始階段。
(二)第二階段
改革開放以來,房地產業逐漸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在住宅地產、商業地產發展的同時,開發商逐漸認識到城市地下空間的價值,在土地出讓中通常將地下空間作為地上空間的附屬物,以捆綁地面出讓的模式,甚至在住宅用地中默認地下空間不計入總建筑面積和容積率中,即土地有總價,地下空間沒有具體的價格。這個階段也出現了地下空間單獨出讓的嘗試,如2003年南京市協議出讓了4.2萬平方米北極閣地下商城和地下停車場;2004年12月8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受西湖文化廣場建設指揮部委托,掛牌出讓西湖文化廣場中心廣場2.43萬平方米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2005年2月1日深圳市以經營性土地方式公開出讓福田區車公廟深南大道地段二宗地下空間開發項目用地的使用;2006年南京首例進行公開掛牌出讓的鼓樓區湖南路地下商業街,但是這個階段尚未頒布有關地下空間出讓的法規,也沒有確定地下空間使用權出讓的價格標準。
(三)第三階段
2007年物權法第136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別設立。由此,我國正式承認了地下空間使用權,開始了對土地的立體利用,隨后哈爾濱、杭州、鄭州、深圳、廣州等地相繼出臺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明確了地下空間開發的類型、規劃編制、建設主體、產權歸屬、供地方式等,規定了地下空間使用權的出讓價格、租金標準,用法律確立了地下空間使用權的有償性 [5]。
2 我國地下空間土地有償使用的現行辦法
目前全國許多城市頒布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做了詳細的規定,將其中涉及到地下空間有償使用――出讓金的收取規定進行匯總分析 [6],總結我國現行各地區規定中關于地下空間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標準的特征為:
(1)收取方法不同。目前有償出讓的地下空間主要用于地下商業和停車場兩種用途,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方法大致有四種,一是以已出讓地塊或是周圍地塊的樓面地價為計價依據,如鄭州對于結建的地下空間收取地上樓面地價的20%,北京擬征收地上樓面地價的10%-20%,蘇州對于單建的地下空間參照周圍公開出讓的樓面價確定;二是以市場評估價格為計價依據,如佛山以市場價格為參照標準進行收費,哈爾濱以評估的地表地價作為參照標準,廣州以市場評估價格為收取依據;三是以土地基準地價為計價依據,這種方法最為常見,如福州市、杭州市、江蘇無錫市、徐州市、海口市均以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四是用于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使用權一律通過公開的招標、拍賣、掛牌進行出讓,不得低于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如鄭州、哈爾濱、海口市等。
(2)具體收費標準不同。就目前來看,廣州的收費標準最高,地下一層的土地出讓金為地面市場評估價格的50%,福州在商業用途下負一層的收費標準也達到地面樓面地價的50%,其他如無錫在商業用途下收費標準為40%,杭州、鄭州的地下空間使用權出讓金的比例在20%。
(3)規定的詳細程度不盡相同。大部分省市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區分為“結建”和“單建”兩種形式,如鄭州、蘇州將地下空間建設使用權分為單建與結建兩種情況分別收費,以天津市的規定為例,結建項目是指結合地表建筑共同開發建設的地下建設項目;單建項目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建設項目,單建項目需要經過招標、拍賣、掛牌進行公開出讓;佛山、哈爾濱、無錫、福州等在地下空間出讓金收取中分不同的用途做了區分,商業用途下比停車場或其他用途大致高15%-30%;佛山、蘇州、廣州、蘇州、無錫、杭州等分層設置地下空間出讓金的收取比例,規定商業用途下負一層收取費用為地上樓面地價的20%-50%,負二層為地上樓面地價的10-25%,負三層的收費標準為負二層的一半或是免收;對應的停車場或其他用途負一層收取費用為地上樓面地價的10%-20%,負二層為地上樓面地價的5%-15%。
3 我國地下空間使用權有償使用的主要問題
我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技術、管理、規劃、立法等方面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經歷了完全由政府出資建設到地下空間使用權的有償使用,各大城市也在實踐中紛紛確立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規定了地下空間使用權的出讓細則。目前上海城市地下空間利用已初具規模,開發規模超過了1600萬平方米,用于地下交通、地下商場、辦公用地、倉庫等,對于城市建設中出現的土地短缺、交通擁擠等問題有一定的緩解作用,其他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也在快速發展中,但是地下空間使用權的有償使用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多嚴重的問題。
(1)理論落后實踐
我國地下空間使用權出讓理論滯后于實踐,很多規定都是在出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模式中不斷完善的,這一特點決定了我國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缺乏長遠的目標,并且立法跟不上,難以做到地下空間的統一規劃。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具有不可逆性,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較為零散,不能夠實現連通,這與地下空間的建設從初期的點發展到線再到面的目標相背離,為后期地下空間的建設埋下了隱患。
(2)產權不明確容易導致糾紛
現行的地方法規針對土地權利該如何進行明晰、如何進行登記造冊等關鍵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容易導致糾紛。如早期住宅用地出讓時忽略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地下空間未繳納出讓金,如今隨著地下空間法規的健全,是否要追繳這部分的收益,以及地下空間是否分攤土地價值、如何分攤土地價值,這些問題不可避免的成為開發商和住戶關注的焦點。地表空間和地下空間不同的用益物權之間存在交叉,容易產生權益糾紛。如根據《物權法》第136條規定,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因此政府在出讓地下空間使用權的時候是否需要征得已出讓的地表土地使用者的意見[7]。
(3)地方法規缺乏科學依據
物權法的頒布使得土地分層利用在我國有法可依,但是內容過于籠統,沒有涉及具體事項,因此各地出于實際的需要相繼制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就全國而言,這些地方法規比較零散,尚未成體系,較多地側重于地下空間的安全管理、規劃審批等內容,而且地方法規的法律效力層級低、適用范圍有限。尤其是現行的地方法規在收取方法、收費標準以及詳細程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如廣州地下一層的出讓金為地面市場評估價格的50%,無錫在商業用途下收費標準為40%,杭州、鄭州的地下空間使用權出讓金的比例在20%,可是數據的確定沒有確切的來源,缺乏科學依據,使得地方法規的合法性和適用性不能保證。
(4)地下空間的出讓公告中相關參數沒有詳細規定
隨著地下空間法規的不斷健全,涉及到地下空間的地塊出讓時會對地下空間加以說明,相較以前地下空間默認不計入建筑面積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各省市的地下空間出讓公告詳細程度不一樣,如北京出讓的國際雕塑園地下文化娛樂中心項目中規定了建筑的使用性質、使用年限、土地面積、建筑規模,深圳出讓的南山區后海區的地下空間甚至規定了地下空間的豎向界限,而其他出讓的地下空間大多沒有規定層高、建筑密度、建筑面積、容積率等相關參數,使得開發商在邊緣地帶謀求最大利潤,不僅對國家的利益造成了損失,而且過度的開發利用還存在著安全隱患。
(5)容積率的定義模糊不清
土地出讓公告中都規定了建筑物的容積率、建筑面積。但是關于容積率的定義卻不夠明確,《建筑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定義容積率是一定地塊內,總建筑面積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值;《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定義容積率是地塊內建筑物的總建筑面積的倍數;《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定義容積率是在一定范圍內,建筑面積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值;《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定義容積率也稱建筑面積毛密度,是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各類建筑的建筑面積。在結建項目中,地下空間的建筑面積是否計入總建筑面積、是否計入容積率沒有明確的說明,各地對此都是自行規定,杭州規定地下建筑不計入容積率,江蘇規定地下建筑計算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為了規范房地產市場,防止開發商有漏洞可鉆,明確容積率的定義是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法律予以規范。
(6)不能夠反映真實價值
地方法規中,以地價的一定比例作為地下空間出讓金的方法,大大增加了地下空間出讓的效率,但是這種方法有失公平,沒有針對不同用途及產生的收益差異加以區分重視,不能夠真實地反映資源價值,甚至由于地價的相對低廉,使得開發商不能有效的利用,造成資源的浪費,過多的重視當前的利益,而忽略了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加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不可逆性,甚至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4我國地下空間使用權有償出讓的設想
(1)明確地下空間使用權的評估方法
地下空間、地表空間和地上空間一起,構成了人類能夠使用的土地。地下空間與地上空間土地使用權的價格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段、用途、面積、容積率等因素的影響,但是,地下空間使用權的價格最終是由土地同一供需圈的地價與地下空間開發后的功能所決定的[8],如果同一供需圈內的地價偏低,則暫時不會有投資地下空間的行為發生。地上空間使用權的估價體系已發展的相對成熟,因此在制定地下空間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要予以參考,同時又要對地下空間的深度和層數來進行修正,確定效能遞減比例。
參考傳統的估價方法,即認為地下空間使用權也可采用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剩余法、基準地價修正法等來進行估價[9]。有償出讓的地下空間常常被開發作為地下商業用地或地下車庫,地下商業用地建成之后出售、出租或持有,地下車庫建成之后賣給業主或是交由物業公司收租。因此,對于建成之后用于出租或持有自營的建筑,可以先采用收益還原法評對建筑物進行估價,再用估得的價格減去建筑成本和合理的利潤,所得即為地下空間使用權的價格;而對于建成之后直接出售的建筑,可采用剩余法直接求出該地下空間使用權的價格。在地下空間市場發育較好的地區,有足夠的比較案例,可以采用市場比較法求得地下空間使用權的價格,這個價格最能夠代表地下空間市場的真實情況。
在一個成熟的土地供需圈中,可通過立體地價的計算,求得各樓層的價值所占的比例,得出土地使用權在立體空間上的立體價值比,同時借鑒德國的史基墨滾動法(以地上五層、地下兩層的建筑物為基準,地面一層的土地利用效用為100%,混合商業地帶,地下一層為12.15%,地下二層為12.15%;繁華商業地帶,地下一層為83.52%,地下二層為16.48%;辦公場地,地下一層為50.00%,地下二層為16.77%)和日本的樓層效用比率(假設地面上0m至10 m土地利用效用為1.0,則 0m至負10 m土地利用效用為0.1 ,負10至負50 m土地利用效用為0.05)[10],可見地下空間的土地利用效用隨著深度的增加而遞減,且遞減的幅度大于地上空間的土地利用效率,最終確定具體的效能遞減比例。
已建立的城鎮基準地價對于地下空間使用權價格的評估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即根據地下空間市場的發育狀況,確定合適的效能遞減比例,得出地下空間的基準地價,進而根據基準地價修正法求得地下空間的使用權價格,但是土地供需圈的地價達到一定的高度才會迫使人們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其地價遠遠高于基準地價,因此采用基準地價修正法求得的地下空間使用權價格往往與市場價格偏差很大。
(2) 明確地下空間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具體規定
據統計,地上空間的建造成本約在2000-2500 元/m2 /層,地下工程的建造成本為相應地上建造成本的3-4倍,綜合考慮建筑工程費用的上漲以及平戰兩用的要求,估算地下空間建造成本高達9000元/m2 /層,隨著地下空間層數的增加,成本也會大幅度上升,施工難度遠遠高于地面。而且,在商業用途下,地下空間出于通風、采光、干燥的需要,營運成本較高,經營的商品檔次低,利潤低,風險大。考慮到開發商前期的高投入和后期的低利潤風險,政府在對地下空間進行出讓的時候,出讓金在價值評估的基礎上適當給予優惠,甚至為促進和鼓勵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建設,可以適當延長出讓年限,不再局限于地上空間商業40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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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社區安全 安全設施 犯罪預防
在城市功能分區中,住宅區是非常重要的功能模塊,其是城市人棲息之地,承載著城市人的家園,是人休息和娛樂的重要處所。社區的公共性和相對開放性特點為犯罪份子實施犯罪創造了良好的環境,社區內偷盜、搶劫等行為時有發生。社區安全問題維護事關人之基本生活環境的維護,是社會管理的重大問題。基于社區安全所面臨的嚴峻形勢,實務界和學界紛紛展開了探索和研究,已有的經驗和成果表明,社區安全設施的建設對維護社區安全和提高犯罪預防之績效具有重要作用。
一、社區安全對犯罪預防之作用
(一)社區安全與犯罪預防之關系
犯罪預防是現代公安管理的重要內容。犯罪行為不僅歸結于犯罪人自身好逸惡勞的本性或其兇殘的本質,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其發生具有復雜的社會因素,犯罪人之教育背景、家庭情況及社會風氣、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公平的實現情況等都影響著犯罪行為之發生。當然,作案環境的相對寬松亦是誘發犯罪的重要原則。而社區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特點,政府對社區的日常管理事務很少介入,公安人員一般亦不進入社區巡邏。而對大多數社區特別是大型社區而言,基于為社區成員提供方便的原因,社區管理者往往不對進入該社區的人員予以嚴格盤查,從而使得外來人員可以較為輕易地進入社區。兩方面的原因結合,社區自然就成為了犯罪行為高發的地帶。基于此,強化社區管理,提高社區安全維護水平,當然就成為了預防犯罪行為發生的良好途徑。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犯罪預防手段和措施逐步往前拓展,犯罪預防理論從強調及時發現和制止犯罪苗頭到從注重根本上改變容易滋生犯罪的環境。這種情況之下,加強社區安全管理無疑是改變犯罪所發生的環境的重要手段,對促進犯罪預防績效的提高具有尤為重要的意義。
(二)社區安全設施建設之必要性
現代社會是一個物質技術高度發展的社會,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的采用,大大地減少了人之勞動力的支出,提高了勞動生產率,并把人從體力勞動和重復的機械勞動中解放出來。物質技術的迅猛發展,不僅更新生產領域的技術流程,技術力量還滲透到了生活領域,為人們提供更為舒適和更為安全的生活環境。社區安全設施即是在此種背景下出現的,社區安全設施之建設,即是將安全技術領域的最新產品用于社區安全管理中,用以提高人們生活之安全度及其安全感。換言之,社區安全設施建設之必要性在于,一方面,這種建設適應了物質技術的最新發展,其能夠將大部分投入到社區安全防護的人力資源從該項工作中解決出來以進行其他更有創造性的活動,因而代表了物質文明發展和人之解放的潮流;另一方面,社區安全設施建設還能夠從根本上提高社區安全防護工作的效率,改善犯罪預防的效果,進而維護社區成員之人身財產安全。當然,隨著技術的發展,近年來犯罪份子之犯罪手段也向高技術的方向發展。基于此,從技術設施上提高社區安全防護的水平亦是應對犯罪行為向高技術方面發展的需要。
二、社區中犯罪預防的新理念
(一)被動預防向主動預防轉變
傳統的社區安全防護是一種被動型的安全防護。如在九十年代之前,防盜門窗和圍墻是主要的防護設施。但這種防護模式具有被動性的特征,其只能對犯罪人之犯罪行為予以消極地應對,而不能予以積極的制止。豍隨著安全防護和犯罪預防技術的發展,現代社會中的部分防護技術表現出了某些主動性的特征,如有些實體屏障本身增加了防入侵探測和報警的功能,這些安全防護設施在面對犯罪行為時并非消極地應對和承受、抵御犯罪人之侵害,而是主動發出警報以有效嚇阻犯罪行為之繼續進行。這些設施之應用,實現了犯罪預防從被動預防到主動預防的轉變。
(二)人防、物防為主向人防、物防、技防結合的轉變
傳統社會中的社區安全防護主要以人防和物防為主。所謂人防,即是在社區中安排人員以定點值守、流動巡邏等方式加強對社區的控制,防止犯罪行為的發生。物防則是指為社區和家庭生活區域設置實體屏障,從而隔斷犯罪人與社區成員及其財產的接觸,避免社區成員及其財產成為犯罪行為之作用對象。圍墻和防盜門即是物防的典型代表。當然,物防設施僅有暫時阻礙犯罪行為達成其目標的效果,其不能根本上制止犯罪行為的繼續進行,如果犯罪行為持續作用于物防設施,物防設施可能將不堪重負。所以,在傳統社區安全防護中,物防必須跟人防相結合,人防中其中起著主要作用。而隨著技術的發展,許多防護技術,諸如電視監控技術、出入口控制系統、面部識別系統、住戶報警系統等現代技術被應用到社區防護中。這些技術在實踐中的應用,并且與原有的人防措施和物防措施防相結合即產生了巨大的效應,大大提高了公安機關及社區管理者預防犯罪的績效。
(三)網格化的防護
所謂網格化管理,即是指將社區劃分為若干個責任網格,每個網格設置相應的管理員,由管理員綜合管理社區安全事務,從而使管理員之責任得以明確。網格化管理把管理員派遣到各個風格區域中,提高了社區安全管理體系的反應能力,但這種方法將整體性力量化整為零派遣到個網格中,其削弱了事發網格管理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豎因而,網格化的管理必須配置相應的巡邏機制和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反應能力之時避免削弱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四)平面向立體轉化
傳統社區防護方式是一種平面式的防護,在這種防護方式中,圍墻成為了這種方式最主要的防護手段。即是說,在傳統社區安全防護模式下,安全防護設施往往設置在地面,并以屏障的方式存在,通過屏障的設置而隔斷犯罪人與犯罪對象的接觸,從而起到維護社區安全和預防犯罪的效果。而隨著安全防護技術和理念的發展,平面式的防護體系為立體式的防護體系所替代。現代防護系統不僅包括了傳統的平面式的圍墻和防盜門等,還包括設立在空中的電視監控系統和周界報警系統等設施,這些設施與圍墻、防盜門、出入口控制系統等相結合,將組成一道立體的防護網,對社區安全予以全方面的防護。
三、社區安全設施建設提升犯罪預防績效
基于社區安全防護實踐及其理念的新發展,現代社會安全防護效果的實現和犯罪預防績效之提高,當然需要從技術設施和物防設施方面對社區安全防護體系加以完善,建構嚴密的社區安全防護網絡。
(一)技防設施
1.周界報警系統的建設
周界報警系統是安全防范系統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將社區與外界隔離的主要手段,俗稱“電子圍墻”,周界報警系統的建設將在社區地域范圍內為社區成員建構一個相對封閉的安全空間。為提高社區范圍內犯罪預防之績效,有條件的公安機關或者社區管理者應當在在社區圍墻上安置周界報警系統。常用的周界報警系統一般由紅外線發射器、接收器和報警器組成。紅外線發射器不間斷對圍墻周邊發出紅外線,當有異常情況發生時,紅外線發射器所發生的紅外線經反射后為接收器所接收,進而觸發報警主機,報警主機并迅速將相關信息傳送到安全管理人員手中,使安全管理人員能夠快速做出反應,從而及時制止犯罪行為的進一步實施。
2.電視監控系統的建設
周界報警系統只能針對翻越圍墻等異常情況產生作用,如犯罪份子不采取翻越圍墻的方式而是采取喬裝打扮的方式混入社區內,那么這道防線就相當于“馬其諾防線”,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種情況之下,即需要其他防范系統對社區內部情況實行實時監控,這種系統即是電視監控系統。電視監控系統亦是安全防護領域中的重要設施,其通過攝像機及其輔助設備直接對重點區域加以監控,能夠將該地區之情況實時傳送到安防人員所在的控制室。一套電視監控系統可以同時設置多個攝像機,對多個重點區域特別是社區內交叉道口等部位進行重點監控。而一套系統的操作僅需一人即可完成,即是說通過這套系統,一人即可對整個社區的重點部位實施監控。因而,這種系統的應用亦能提高犯罪預防的績效,公安機關或相關社區安全管理者亦應當積極建設這種系統。
3.保安巡更系統的建設
保安巡更系統是人防與術防的結合,在這種系統中人起著主要作用,然而社區安全設施的建設亦不能因此而忽略保安巡更系統的建設。保安巡更系統以智能卡及識讀器為基礎,配合相應的保安巡更系統軟件,實現用戶對所轄場合的巡更管理功能。豏我們認為,人的因素畢竟是安全防護的第一因素,因而公安機關或社區管理在在進行社區安全設施建設時亦不應忽略保安巡更系統的建設,進而使人之效能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
4.出入口控制系統的建設
顧名思義,出入口控制系統即是設置在社區進口和出口并對進出人員進行識別和對外來人員進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的設備。出口控制系統的主要功能即是識別進入社區的人之身份,在進行識別的基礎上,對外來人員進行重點登記。出入口控制系統與周界報警系統都是社區防護的第一道防線,兩者的區別在于,周界報警系統之功能在于對非法入侵者進行預警,而出入口控制系統則主要對以正常方式進入社區的人員進行檢測,并識別出來外來人員。
(二)物防設施
先進的安全設施和技術和適用要發揮其應有的效能,則必要要與物防設施配合起來,在社區建筑規劃過程中注意不留安全死角和合理設置實體屏障,從而才能促使安全防護和犯罪預防績效的最大化。
1.社區空間布局與犯罪預防
社區空間布局與犯罪預防亦有重大關系。建筑物作為物防設施的重要組成,其空間布局如何直接影響著社區安全的維護。具體而言,社區在其空間布局上如果死角較多,則安全隱患就較大,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必亦較大。如樓與樓之間的夾角、小巷和電梯間即可能成為社區安全死角,開發商在進行社區規劃時,就應當避免將這些死角設計為個別住戶出入必經之路,從而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國民經濟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的迅速提高。業主及建筑師的創新藝術使得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筑發展被廣泛應用。高層建筑結構設計給工程設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就結構設計中應注意的幾方面問題進行探討。
1 高層建筑結構受力方面
對于一個建筑物的最初的方案設計,建筑師考慮更多的是它的空問組成特點,而不是詳細地確定它的具體結構。
建筑物底面對建筑物空間形式的豎向穩定和水平方向的穩定都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建筑物是由一些大而重的構件所組成,因此結構必須能將它本身的重量傳至地面,結構的荷載總是向下作用于地面的,而建筑設計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要搞清楚所選擇的體系中向下的作用力與地基土的承載力之間的關系,所以,在建筑設計的方案階段,就必須對主要的承重柱和承重墻的數量和分布作出總體設想。
對于低層、多層和高層建筑,豎向和水平向結構體系的設計基本原理都是相同的,但是,隨著高度的不斷增加。豎向結構體系成為設計的控制因素,其原因有兩個:其一,較大的垂直荷載要求有較大的柱、墻或者井筒;其二,側向力所產生的傾覆力矩和剪切變形要大得多。
與豎向荷載相比,側向荷載對建筑物的效應不是線性增加的,而隨建筑高度的增高迅速增大。例如,在所有條件相同時,在風荷載作用下,建筑物基底的傾覆力矩近似與建筑物高度的平方成正比,而其頂部的側向位移與高度的四次方成正比,地震的作用效應更加明顯。在高層建筑中,問題不僅僅是抗剪,而更重要的是整體抗彎和抵抗變形,可見,高層建筑的結構受力性能與低層建筑有很大的差異。
2 結構選型階段
對于高層結構而言,在工程設計的結構選型階段,結構工程師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2.1結構的規則性問題。
新舊規范在這方面的內容出現了較大的變動,新規范在這方面增添了相當多的限制條件,例如:平面規則性信息、嵌固端上下層剛度比信息等,而且,新規范采用強制性條文明確規定“建筑不應采用嚴重不規則的設計方案。”因此,結構工程師在遵循新規范的這些限制條件上必須嚴格注意,以避免后期施工圖設計階段工作的被動。
2.2結構的超高問題。
在抗震規范與高規中。對結構的總高度都有嚴格的限制,尤其是新規范中針對以前的超高問題,除了將原來的限制高度設定為A級高度的建筑外,增加了B級高度的建筑,因此。必須對結構的該項控制因素嚴格注意,一旦結構為B級高度建筑甚或超過了B級高度,其設計方法和處理措施將有較大的變化。
在實際工程設計中,出現過由于結構類型的變更而忽略該問題。導致施工圖審查時未予通過,必須重新進行設計或需要開專家會議進行論證等工作的情況,對工程工期、造價等整體規劃的影響相當巨大。
2.3嵌固端的設置問題。由于高層建筑一般都帶有二層或二層以上的地下室和人防,嵌固端有可能設置在地下室頂板,也有可能設置在人防頂板等位置,因此,在這個問題上,結構設計工程師往往忽視了由嵌固端的設置帶來的一系列需要注意的方面,如:嵌固端樓板的設計、嵌固端上下層剛度比的限制、嵌固端上下層抗震等級的一致性、在結構整體計算時嵌固端的設置、結構抗震縫設置與嵌固端位置的協調等等問題,而忽略其中任何一個方面都有可能導致后期設計工作的大量修改或埋下安全隱患。
2.4短肢剪力墻的設置問題。在新規范中,對墻肢截面高厚比為5-8的墻定義為短肢剪力墻。且根據實驗資料和實際經驗,對短肢剪力墻在高層建筑中的應用增加了相當多的限制,因此,在高層建筑設計中,結構工程師應盡可能少采用或不用短肢剪力墻,以避免給后期設計工作增加不必要的麻煩。
3 地基與基礎設計方面
地基與基礎設計一直是結構工程師比較重視的方面,不僅僅由于該階段設計過程的好與壞將直接影響后期設計工作的進行,同時,也是因為地基基礎也是整個工程造價的決定性因素,因此,在這一階段,所出現的問題也有可能更加嚴重甚至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失。
在地基基礎設計中要注意地方性規范的重要性問題。由于我國占地面積較廣,地質條件相當復雜,作為國家標準,僅僅一本《地基基礎設計規范》無法對全國各地的地基基礎都進行詳細的描述和規定,因此,作為建立在國家標準之下的地方標準。
地方性的“地基基礎設計規范”能夠將各地方的地基基礎類型和設計處理方法等一些成熟的經驗描述和規定得更為詳細和準確,所以,在進行地基基礎設計時,一定要對地方規范進行深入地學習,以避免對整個結構設計或后期設計工作造成較大的影響。
4 結構計算與分析方面
在結構計算與分析階段,如何準確,高效地對工程進行內力分析并按照規范要求進行設計和處理,是決定工程設計質量好壞的關鍵。由于新規范的推出對結構整體計算和分析部分相當多的內容進行了調整和改進,因此,結構工程師也應該相當地對這一階段比較常見的問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4.1結構整體計算的軟件選擇。目前比較通用的計算軟件有:SATWE、TAT、TBSA或ETABS、SAP等,但是,由于各軟件在采用的計算模型上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因此導致了各軟件的計算結果有或大或小的不同。所以,在進行工程整體結構計算和分析時必須依據結構類型和計算軟件模型的特點選擇合理的計算軟件,并從不同軟件相差較大的計算結果中,判斷哪個是合理的、哪個是可以作為參考的,哪個又是意義不大的,這將是結構工程師在設計工作中首要的工作。否則,如果選擇了不合適的計算軟件,不但會浪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且有可能使結構有不安全的隱患存在。
4.2是否需要地震力放大,考慮建筑隔墻等對自振周期的影響。
該部分內容實際上在新老規范中都有提及,只是,在新規范中根據大量工程的實測周期明確提出了各種結構體系下高層建筑結構計算自振周期折減系數。
4.3振型數目是否足夠。
在新規范中增加一個振型參與系數的概念,并明確提出了該參數的限值。由于在舊規范設計中,并未提出振型參與系數的概念,或即使有該概念,該參數的限值也未必一定符合新規范的要求,因此,在計算分析階段必須對計算結果中該參數的結果進行判斷,并決定是否要調整振型數目的取值。
4.4多塔之間各地震周期的互相干擾,是否需要分開計算。一段時間以來,大底盤,多塔樓的高層建筑類型大量涌現,而在計算分析該類型高層建筑時,是將結構作為一個整體并按多塔類型進行計算,還是將結構人為地分開進行計算,是結構工程師必須注意的問題。如果多塔間剛度相差較大,就有可能出現即使振型參與系數滿足要求,但是對某一座塔樓的地震力計算誤差仍然有可能較大,從而便結構出現不安全的隱患。
4.5非結構構件的計算與設計。在高層建筑中,往往存在一些由于建筑美觀或功能要求且非主體承重骨架體系以內的非結構構件。對這部分內容,尤其是高層建筑屋頂處的裝飾構件進行設計時,由于高層建筑的地震作用和風荷載均較大。因此,必須嚴格按照新規范中增加的非結構構件的計算處理措施進行設計。
5 結束語
總之,鋼筋混凝土高層結構設計是一個長期、復雜甚至循環往復的過程,任何在這過程中的遺漏或錯誤都有可能使整個設計過程變得更加復雜或使設計結果存在不安全因素。以上也只是筆者在設計過程中對問題一些淺薄的認識。
參考文獻
[1]肖峻,高層建筑結構分析與設計[J],中化建設,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