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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海洋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規制經濟學是上世紀70年代在西方國家產生并發展起來的,研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如何對市場微觀經濟體進行干預管理的產業經濟學分支,經濟性規制主要研究政府在約束企業定價、進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作用,如漁業中的許可證制度就是經濟性規制。
規制經濟學發展至今經歷了規制公共利益理論、規制俘虜理論、規制經濟理論、可競爭市場理論以及激勵性規制理論五個階段(周慧許長新,2006)。通過對其發展過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總結出西方規制經濟學發展的特征,其中規制內容從經濟性規制到社會性規制演進,規制手段從傳統規制手段到激勵性規制手段演進與漁業規制相關,特別是規制手段的變遷。傳統的漁業規制沒有改變過度捕撈的激勵,而基于產權的漁業規制如可轉讓的個體配額(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個激勵性的漁業規制。
2漁業規制目標
漁業政策目標包括兩個方面:經濟上的和環境上的。一方面,政府應該保證漁民獲得應有的利潤,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應該采取措施保護海洋環境,避免過度捕撈。在現實社會中,漁業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點,隨著捕撈者的增加,擁擠成本也會越來越大。漁業的這種開放獲取的性質主要帶來了以下問題:①經濟上和生物經濟上的無效率。與私有產權相比,開發獲取導致付出較多的捕撈努力但是獲得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撈努力使得生物經濟學的均衡魚存量低于最大持續產量。②過度捕撈。由于漁業幾乎沒有進入的技術障礙,因此人人都可以進入該部門。在這種情況下,漁民總是試圖捕撈更多,因為如果他們不這么做,別人也會這么做。這就產生了“捕撈競賽,導致漁業資源的迅速減少甚至耗竭。
盡管有學者認為水產養殖是一個避免過度捕撈并且滿足不斷增加的對海產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會帶來一些環境問題。首先,發展水產養殖可能會毀壞海岸的地貌,破壞某些生物的棲息地。例如,在我國,許多紅樹因為水產養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個紅樹林生態系統也遭到了難以修復的破壞,這些損失難以彌補。另外,過多的水產養殖會降低水質,而修復水質,清潔沉積物也是一個巨大的問題。因此,要解決漁業資源開放性獲取所帶來的無效率和過度捕撈,在經濟與環境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不能僅僅靠用水產養殖業來代替漁業。政府必須通過一系列的管制措施來糾正開發獲取帶來的問題,彌補市場失靈,實現漁業的可持續發展,這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漁業規制目標。
3主要漁業規制手段
根據漁業規制的經濟學理論,漁業規制可以分為:產出控制(限額捕撈、個體配額)、投入控制(許可證制度、個體投入控制)和技術措施(休漁制)。
3.1漁業許可證制度和限額制度政府主要通過對控制漁船和捕魚工具,發放許可證和捕撈限額來管理海洋漁業。從1989起,政府就開始對漁船的數量和它們的總功率進行控制,以此來限制捕撈力。限額由農業部分配到沿海各省。當地的漁業管理部門
負責根據配額控制漁船數量和功率。在我國,在已經實行限額制度的海域捕魚或是捕撈已經對其捕撈數量進行限制的魚種,捕撈者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同意。
為了更好的實施“雙控”制,漁業許可證制度也開始實施了。
2002年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中將漁船分為三類:海洋大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漁船,主機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長不到12米;海洋中型漁船。各類漁船由不同的部門進行許可證的審批以及發放。大型拖網、圍網,到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協定的共同漁區、南沙、黃巖島海域作業以及到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作業的這三類漁船的許可證需由農業部進行審批,委托農業部各海區漁政監督管理局發放。遠洋漁船的許可證由農業部審批發放,其它漁船的由地方部門進行審批發放。《規定》還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撈許可證實行年審,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期為兩年。同時規定,我國的漁業捕撈許可禁止進行交易和轉讓。
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總捕撈量應該實行“零增長”。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訂的《漁業法》出臺,宣布實行對捕撈量的配額管制。這種對產出的控制將某海域內的目標魚種的最大捕撈量限定在與前一年大致相當的數量上。在圖1中,我們可以看到從實施了“零增長”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總捕撈量基本保持在145萬噸,增長率在0%處波動。
3.2休漁制休漁制既包括休漁期,也包括休漁海域。休漁制是在一段時期內在某個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撈特定魚種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業。休漁期一般是在夏季,因為夏季是海洋主要經濟魚類繁殖和幼魚生長的重要時期,在該時期進行休漁,可以保護主要經濟魚種的親體和幼魚資源,使漁業資源得到修養生息。在80年代末,我國就開始實行休漁制度對特定的魚種進行保護。①1981年,從4月1日到7月31日,北緯32°到34°,海岸線以東至東經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網作業。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大黃魚和黃花魚。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網作業。③自1989年起,為了保護帶魚,從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帶魚產卵區(北緯28°30’到30°30’,海岸線到東經124°30’)作業。
全面的休漁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對東海和黃海兩大海域,1999年開始在我國其它海域實行。由于每年的環境、氣候等情況不同,各年具體的休漁日期不盡相同,2003年農業部對休漁方案進行了調整,并強調所有海域定置作業休漁每年不得少于兩個月,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并報農業部和所在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備案。所有休漁漁船必須在休漁時間開始前進港集中,休漁期間不得擅自離港或轉移停泊地點,不得從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動。
4對我國主要漁業規制的評價
我國的漁業規制主要包括許可證制度、限額制度和休漁制度。但是,這三種制度都僅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沒有實施激勵性的規制手段。有學者認為,在我國的捕撈限額制度還沒有真正實施的情況下,捕撈許可證制度和休漁制度會導致“捕撈競賽”,一方面“激勵漁民在漁汛期為獲得盡可能多的份額而激勵競爭”,另一方面,“激勵漁民通過各種手段增強或擴大其捕撈生產能力”。休漁結束以后,強大的捕撈壓力和“捕撈競賽”使其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在陳衛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漁制度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對海洋魚類的數量恢復幾乎無所作為。盡管如此,作者仍舊對我國的漁業規制持樂觀的態度。王海峰等(2006)用帶有虛擬變量的計量經濟模型考查了“零增長”、休漁制度、“雙控”制和加入WTO對海洋捕撈產量的影響。結果發現“零增長”、“雙控”制和休漁制度影響顯著,但是仍需要改進。其中,“雙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還不穩定。一方面因為它“沒有控制機動漁船的噸位”;另一方面,“機動漁船的千瓦數也在臨界值,隨時可能超過合適的漁船千瓦數”。
總的說來,我國的漁業規制尚存在激勵不足,效果不明顯,不能有效地改變資源耗竭的狀況。不過,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對漁業的規制起步較晚,仍有很大的空間進行改進,相信通過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國的漁業規制可以得到改進,漁業可以沿著可持續的道路發展。
5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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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中國海警局”正式掛牌,標志著國家海洋局重組落定,海域多部門執法的時代正式結束,同時也意味著對國家海洋局海洋綜合管理權力的進一步擴大。海監、海警、漁政、緝私隊伍的并入,擴大了海洋局綜合管理的執法范圍。也對海洋執法中的行政監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海洋行政監督方面,行政監督機制缺失,既不利于解決我國長期以來存在的海域惡性競爭、資源過度開發、環境污染、與海域鄰國關系難處等問題,也不利于提升海洋局的依法行政效率和公眾形象。
2、海洋行政執法人員管理的特殊性
2.1海洋行政執法人員工作種類特殊。
與陸上行政執法不同,海洋環境和氣候的特殊性決定了海上執法的全天候性和不確定性。海上執法工作的種類繁多,且各項工作專業性強,需要極強的專業素質和技能才能勝任。在涉及漁政、海監、緝私、海警等跨部門跨區域聯合執法中,更需要執法人員的密切協作和部門間的緊密配合。
2.2海洋行政執法人員獎懲機制不完善。
執法機制不健全,沒有法律規定出海上完善的執法范圍和執法程序,不僅影響了執法任務的完成的效率,也無法對執法人員的工作結果形成有效的考核獎懲機制。一些地方執法監察隊伍人員工資(即基本工資)雖然列入了財政預算,但工資的后兩塊(生活補助、津貼)以及日常辦公經費、辦案經費還是與經濟任務和罰沒收入相掛鉤的情況。一些地方執法監察隊伍人員工資(即基本工資)列入了財政預算,只要還存在經濟任務的導向,就必然還會在一定程度上誘導執法人員辦案時注重經濟處罰而偏離執法宗旨。
3、海洋執法機制行政監督存在的問題
3.1機構內部層級監督難到位。
海洋執法的層級監督,往往需要上下級多個執法單位的協作配合。而監察機關未能獨立于監督對象,或者受制監督對象,再加上一些工作人員把私人關系和感情摻雜到工作中來,直接導致辦案時間長、阻力大、難查處、難執結和執法監察權威的影響弱。在一些行政監督中,一些地方海洋機關領導以權代法從中干預、說情,致使執法監察工作難以開展,層級監督彈性因素強、法治程度低。
3.2行政規章制定分散聯合監督無據可依。
雖然各行政單位都制定了規范執法人員和活動的規章,但現有行政法律規章的制定主體大都著眼于各自管轄的領域及專業,如《浙江省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就是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制定的關于海監漁政執法人員的規范性文件,這種專業性規范適用范圍窄,對其他海洋行政人員管理不能起到約束的作用甚至會相互沖突。雖然倡導聯合執法,但由于缺乏一個有效的權責對等的聯合辦案監督機制,單靠部門間領導和工作人員的關系和感情來搞辦案協作,也沒有對“不協作、不配合、不處理”的追責制約措施,難以保證聯合監督的效果。地方政府、海洋部門、海洋執法監察機構在一些問題也是相互推諉,拒絕承擔責任。由于監督主體眾多,溝通、協調困難,信息共享性弱、導致分工不明確,更可能會出現虛監、弱監、漏監等現象,嚴重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效能和司法的公正性。
3.3社會監督無規范輿論監督效率低。
人民群眾應該是行政監督的主體,只有讓民眾的監督權力的權利落到實處,才能從根本上把權力關在籠子里。而在現實生活中,人民群眾往往監督無力,行政監察機關在一些問題的受理和處理上,不能讓人民群眾滿意。而輿論監督也存在著很大的問題,而微博、微信平臺等網絡自媒體平臺雖然給民眾提供了發生的機會,但由于信息真偽難辨,呈現視角不同等種種客觀原因,往往不僅不能有效監督海洋行政行為,還會起到事倍功半,激化社會矛盾的負面效果。
4、完善海洋執法機制行政監督的建議
4.1從基層建立起完善海洋執法層級監督網絡。
建立和健全基層海洋基層監督層級網絡,建立行政監督的單線垂直的監察機制,建立獨立于監督對象的監察機關,與同級行政部門地位平等。建立并實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動態巡查責任制、案件終身負責制、錯案責任追究制,全面強化執法監察工作責任,真正把監督落到實處。在考核獎懲中,要加強上級對下級執法工作的檢查考核,并嚴格按照考核情況實行獎懲。對違法案件查處不力的單位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暫停該地區用海審核報批。通過明確落實獎懲提高執法監督權威性,不斷完善基層海洋執法監督隊伍建設,杜絕行政特權人員、隨意執法、的情況。
4.2訂立統一規則監督聯合執法。
國家海洋局重組后,擴大了海洋局綜合管理的執法范圍,基層執法的合作越來越緊密。這一現狀加速了對宏觀制度規章的需求。制定一部聯合執法管理監督細則,既可以保證執法者的行動合法有效,提高執法效率,也可以讓司法機關有法可依。這樣對執法者和違法者都有一個交代。也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觀念深入人心。
4.3設立獨立的行政監察機關發揮人大和政協監督。
2010年6月25日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但我國的行政監察的現狀還是行政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察機關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管理狀況,真正獨立的行政監察機關并不存在。有效的監督必須以監督客體切實處于監督主體的監督之下為前提,并且監督主體的監督活動不受監督客體的直接制約和干擾,只有讓行政監察機關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分立開來,才能在真正意義上發揮行政監察機關的作用和初衷。在基層海洋執法監督活動中,可邀請當地鄉鎮的黨、人大、政協的代表、委員召開座談會,向他們介紹工作,讓他們了解情況。聘請他們作為義務監督員,通過權威監督部門把民主監督工作引向深入,以實現強有力的全面監督的局面。
4.4加強司法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統一。
海洋生物活性物質獲取用海
從國內幾家從事海洋生物醫藥研究的科研院所了解到,所涉及的海洋生物醫藥產業幾乎都以養殖、捕撈作為產品原料來源,而且原料多數為常見、成本低廉的海洋生物及衍生物。例如,中科院海洋所以蝦、蟹殼為原料提取殼聚糖,制成海洋生物保健品,主要用來提高機體免疫力;提取水母毒素用以研究水母蜇傷;從海帶、紅藻、綠藻、褐藻中提取藻類多糖用來治療慢性腎衰;從卡拉膠藻中提取卡拉膠,主要功效是抗腫瘤。而單獨申請某一片海域作為原料供給的案例很少,從調研情況來看,只了解到中科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為提取海馬體內生物活性物質和養殖螺旋藻而申請海域。
由于海洋生物醫藥產業的原料來源幾乎都取自海水養殖和捕撈,備擇性相對較大,對用海要求也就相對較低。從某種意義上說,能夠進行海水養殖和捕撈的海域也就都能夠滿足相關海洋生物醫藥的原料供給。海洋環境因素對海洋生物醫藥產業影響主要是水體中重金屬的含量對生物資源的影響。海洋水體中重金屬含量超標,會影響海洋生物個體生長,從而影響到體內生物活性物質的生成。例如,卡拉膠藻的生長會受重金屬影響,但可以在富含氮和磷的水環境中生長,和魚類、貝類混養會吸收水體中的氮、磷元素,防止水體富營養化,而且釋放能夠殺死致病弧菌的物質。但通過一定的化學方法可以將重金屬從活性物質中分離,從而得到含量較純的活性物質。
海洋生物醫藥產業用海應參考海水養殖、捕撈用海的管理政策,保證該海域的海洋環境質量,要禁止圍填海等嚴重影響海洋生態環境的開發活動,濱海城鎮的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建設,污水排放口位置要嚴格論證,保持海洋生物物種豐富,生態結構穩定。
此外,也要加強養殖用海自身廢水排放的監督、控制和管理。某些海洋生物活性物質在提取、合成和制備過程中會對附近海域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例如,從蝦、蟹殼中提取甲殼素,其生產過程中會產生污染物排入海洋。
針對此類情況,應該要求這種生產過程嚴格執行相應的污水排放標準,達標排放,做到對海域環境影響最小。在開發和利用海洋生物資源時,要充分考慮海洋環境的承載能力,堅持海洋生物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理念。海洋生物活性物質大多含量甚微,如果大規模提取、純化進行商品化生產,有可能破壞海洋生物資源的生態平衡,以至于對環境造成不可逆的惡性影響。
罕見基因種質資源獲取用海
某些海洋生物活性物質的提取和研發要應用一些特定海洋生物的基因資源和特殊活性物質,而這些海洋生物只生存在某一特定環境下的海域,這些海域往往是海洋自然保護區或特殊海洋環境類型的海域。對于這種用海,除了應考慮保證周邊海域海洋環境質量,還應該考慮與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的結合,將該海域設定為海洋保護區或保留區,海洋保護區需嚴格執行保護區的相關管理規定,嚴格執行Ⅰ類海水水質標準。
有計劃地對重要經濟魚蝦越冬、產卵場投放人工魚礁,嚴格控制陸源污染物超標向近海水域排放,對重要魚蝦產卵場的水質要嚴格檢測,保護魚蝦類的正常繁殖生長,保護該海域的特殊基因種質資源。
海洋生物醫藥產業用海應全面規劃、合理布局
1.1培養方案尚未完善全日制專業學位對于各高校來說都是一個新的培養模式,各高校在培養方案的制定上基本是參考在職工程碩士培養方案并結合學術型學生的培養方案。在實施過程中進行調整,哈爾濱工程大學船舶工程學院在第一批全日制專業學位學生畢業前分別進行了學生座談、導師研討和用人單位調研,學生對培養方案提出了很多寶貴的建議,學校先后組織了兩次培養方案的修訂。從多方調研結果反映,全日制專業學位課程和學術型基本相同,偏理性、研究性,與工作實踐結合太少,對提高學生和知識水平和應用能力幫助不大;教學方式上,授課方式缺乏具體方法和案例,互動交流不夠,案例教學應用不普遍。實踐環節落實不夠,有些實習企業因為工作訂單太多,在安排實踐內容上大打折扣,學生無法充分進行實踐,走馬觀花。
1.2教師隊伍需要鍛煉隨著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規模的迅速擴大,勢必要求導師隊伍不斷壯大和發展,目前導師隊伍中有企業實踐經驗的人數甚少,同時,導師觀念誤區,由于學制原因,導師不太愿意招收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培養過程中以學術型的形式進行指導[2]。
1.3管理制度缺乏一方面,學校面對全日制專業學位學生的管理,從國家層面尋求不到具體指導文件,僅有一些臨時性的文件;另一方面,學校對專業學位學生的管理模式還在探索,從學術型和在職碩士的模式中尋找新的管理方式。
1.4實踐環節落實有困難全日制專業學位培養方案中要求學生有半年左右的企業實習,從目前的培養情況來看,學生企業實習環節仍舊很難落實。一方面,學生要在兩年內完成學業,實習過程除了完成實踐工作還得進行論文寫作,強度比較大;另一方面,船舶相關企業訂單比較多,安排學生長期在企業實習比較為難,學生實習過程必須安排一名企業導師指導,有時還會牽涉更多員工,一般來說,企業不太愿意接受學生實習,學生學習后基本不會留在實習單位就業,從企業用人角度來講,他們更愿意要有就業意向的學生進行實習。
2培養模式的探索和思考
2.1加強招生宣傳力度經過兩年的培養探索,哈爾濱工程大學船舶工程學院改變招生策略,從2012年開始,學院加大招生宣傳,組織學院各研究所導師團隊面向所有學生進行招生宣傳,側重向學生講解專業學位研究生的發展趨勢,從觀念上改變學生的看法。
2.2優化課程設置在課程設置方面,學院新開設多門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領域的應用課程,并在船舶設計、流體、結構方向各新增一門專業技術課程。聘請校外企事業單位專家來校為學生講課。在教學方法上,以學生為本,以職業導向為本,注重培養學生研究實踐問題的意識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3建立健全校內外“雙導師”隊伍建設學院從2008年開始,要求青年教師必須進行至少半年的企業實踐培訓,同時,學院每年在相關船舶、海工企業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高工來校擔任校外指導教師,學院還定期和企業通過進修、培訓的方式進行合作,增強校企聯合。學院目前所有青年教師均完成了一輪企業實訓環節,每年有十名左右的企業高工被聘為全日制專業學位企業指導教師。
2.4實踐基地建設在學校已有實習基地的基礎上,進行了工程實踐中心建設。與工程實踐中心在人才培養、科研成果推廣應用等方面本著平等互利、優勢互補的原則,在乙方建設甲方的工程實踐教育中心。目前已經與13個造船企業和研究所簽訂了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實習基地協議,并形成了良好的運行模式。其中與中國船舶及海洋工程設計研究院、江蘇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共建兩個國家級工程實踐教育中心。
3結語
(一)淺海、灘涂海水養殖和海珍品增養殖取得顯著成效
為實施“海上遼寧”、“海上山東”的戰略,遼寧、山東兩省充分發揮地處遼東、山東半島和北黃海、渤海灣的優勢,利用淺海、灘涂積極發展水養殖業。1996年,遼寧、山東兩省海水養殖產量分別達到111萬噸和259.7萬噸,占海產品總量的43%和54.5%。為培育海洋經濟新的增長點,兩省又積極開發海水增養殖業,實施了對蝦人工增殖放流和海底底播工程。遼寧省自1985年開始生產性放流以來,共放流1~3厘米幼對蝦125億尾,回捕產量達1.9萬噸,直接經濟效益6.5億元,社會效益達2.8億元,投入產出比為1∶10,居全國領先水平。海底底播是近些年來新興的生產領域,有較好的開發前景。大連市長海縣是一個海島縣,全縣底播增殖面積40萬畝,重點發展鮑魚、海參、海膽、蝦夷扇貝等海珍品,以及文蛤、雜色蛤、魁蚶等品種,產量共達8萬多噸,初步建成了一個以底播增殖為主的海底莊園。山東省長島縣的海水養殖區現在已由近岸淺海擴展到深水大流海區,養殖品種由傳統的海帶、扇貝擴大到鮑魚、海參、蝦夷扇貝等海珍系列養殖,養殖形式也由單一的筏式養殖轉變形成為海上筏養、海底播養、陸上工廠化養殖等多種養殖形式一起上的新局面。在列島周圍70萬畝海域,初步形成了上、中、下水層綜合利用的“藍色牧場”。1996年全縣海產品產量30萬噸,其中海水養殖產量達20.87萬噸,養殖收入6.58億元。浙江省在合理調整漁業產業結構之后,也確立了以養殖業為主的發展思路,海水養殖取得顯著發展。1996年,全省海水養殖面積達到85.82萬畝,產量達39.51萬噸,列全國第六位。1997年,浙江省桃花海洋漁業公司和象山港漁業公司,分別從福建省引進歐鰻和大黃花魚種苗,采取大面積海水人工養殖,并獲得成功,由于經濟效益顯著,預計將會有更大發展。
(二)建立了新型的海洋捕撈機制,積極發展遠洋漁業
浙江省瀕臨東海,大陸架漁場面積達34050萬畝,是浙江省陸域面積的兩倍多。著名的舟山漁場是我國最大的漁場,豐富的漁業資源加速了浙江省海洋捕撈業的發展。1996年,全省漁業總產量達342.14萬噸,其中海洋捕撈占259.72萬噸,居全國首位。針對我國近海傳統魚種結構的變化,浙江省積極采取對策,使海洋捕撈結構從以沿岸近海為主,初步實現了向外海發展的轉變,遠洋捕撈作業已發展到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極大地促進了海洋漁業的發展。1996年,全省外海漁獲量已占海洋捕撈總產量的61%。遠洋漁業從無到有,迅速發展并具有了一定規模,去年產量達13.4萬噸。
(三)積極開發水產品加工業,培育海洋經濟新的增長點
遼寧、山東、浙江三省漁業生產的不斷發展,帶動了本省水產品保鮮加工業的迅速掘起。水產品加工是水產品增值的重要環節,也是今后海洋經濟增值的發展方向。為瞄準國內國際市場,浙江省首先發展冷凍小包裝和方便食品,在此基礎上又開發了海洋藥物等產品,使水產品獲得顯著增值。1996年,全省水產品加工總量達60余萬噸,加工產值63.8億元,水產品加工綜合能力列全國前茅。
二、對我國水產品需求潛力和海洋漁業資源潛力的分析
據農業部漁業局測算,1995年全國人均水產品占有量為20.5公斤,人均消費量為11.6公斤,但消費極不平均,沿海地區有的高達40公斤,而內陸一些地區人均消費不到1公斤,所以內陸地區水產品的消費潛力是很大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膳食結構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人們對高蛋白、低脂肪,食鮮味美的水產品需求將進一步增加。如果按每人每年增加1公斤水產品消費來計算,5年就需要增加600萬噸的產量。而根據有關部門預測,今后幾年每年人口將凈增加1400萬左右,滿足新增人口對水產品的消費就需增加水產品產量16萬噸。因此,應充分挖掘漁業資源的潛力,以滿足人民對水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
(一)提高養殖單產的增產潛力
我國海水養殖單產整體水平不高。“七五”期間,海水養殖單產平均為442斤/畝;“八五”期間,海水養殖單產已提高到677斤/畝。隨著我國海洋漁業的迅速發展,相應的良種體系、漁用飼料體系、病害防治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養殖新技術的推廣應用,養殖優良品種的引進及池塘改造等,“九五”期間,我國海水養殖單產達到800斤/畝以上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擴大養殖面積的潛力
我國15米等深線以內的淺海和灘涂面積約為2億畝,按現有科學技術水平,可進行人工養殖的面積為4000萬畝。到1995年止,已利用的淺海和灘涂面積為1074萬畝,僅占可養殖面積的26.8%。由于養殖技術、工程技術水平的提高,用于養殖的面積將不斷擴大。如:山東省長島縣就已在30~40米水深的海域進行養殖,并獲得成功。另根據國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供的資料,我國近海30米等深線所圍淺水面積為4.8億畝;40米等深線所圍淺水面積6.2億畝。由此足以說明,我國擴大海水養殖面積潛力是很大的。
(三)開發外海和遠洋漁業資源的潛力
據資源調查,我國部分外海還有一定的漁業資源蘊藏量。僅南海外海海域就有近100萬噸。穩定近海,調整遠洋捕撈結構已勢在必行。外海海域特別是公海海域漁業資源還有相當大的潛力。隨著我國遠洋漁業生產能力的擴大和同第三世界國家漁業合作的日益發展,遠洋漁業產量保持一定的增長速度是可能的。據農業部漁業局提供的資料,預計到本世紀末,遠洋和外海漁業產量將增加50萬噸。
三、目前我國海洋漁業生產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近海捕撈過度,造成漁業資源漸趨枯竭
近海捕撈是一項投入高回報率也高的產業,具有極大的誘惑力,而我國漁業生產管理機構的執法力度又相對薄弱,因此海洋捕撈出現了無度、無序的現象,造成我國海洋漁業傳統資源漸趨枯竭。以舟山漁場為例,大、小黃魚和墨魚等傳統經濟魚類已形不成漁汛,帶魚也趨于小型化、低齡化。如1996年冬汛結束后,在捕獲的帶魚中,每尾在100~150克的占一半左右,而且漁業總產量中帶魚比例與1995年同期相比下降一成多,比上年減少4~5萬噸。
(二)漁業病害嚴重制約了我國海水養殖業的發展
近年來,受綜合因素影響,海區生態環境惡化,海洋漁業病害日趨嚴重。對蝦、扇貝、鮑魚、海帶等均不同程度受到病害影響,且危害品種有擴大蔓延之勢。1993年爆發流行性蝦病后,全國對蝦產量由1991年的22萬噸銳降至1994年的6.4萬噸,養殖、加工、;銷售等環節累計經濟損失年均達100億元,對蝦養殖業遭到毀滅性打擊,極大地挫傷了蝦農養殖積極性。雖然一些地方堅持以防為主和以混養為主的方針,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對大面積對蝦養殖病害的防治,至今仍沒有某個地方或單位研究出徹底有效的解決措施。漁業病害已經愈來愈成為制約我國海水養殖業發展的瓶頸因素。
(三)我國近岸海洋污染日趨嚴重
渤海、東海、黃海近岸海域都不同程度受到來自三方面的污染。其中,陸源污染占整個海洋污染的80%,船舶污染占15%,海水養殖、海洋礦藏開發造成的污染占5%。污染造成的后果是海水富營養化,誘發赤潮。如遼寧省1996年出現赤潮32次,每次最長時間達7~8天,嚴重影響了我國海水養殖業的發展。
四、幾點建議
(一)嚴格執法,加大實施休漁制度的力度
為保護我國近海漁業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應加強對海洋漁業捕撈的管理,嚴格劃定我近海休漁區域,建立健全休漁制度。據了解,浙江省舟山漁場在對帶魚實行了兩個月的休漁期后,今年捕獲的帶魚普遍比往年大出一指寬。遼寧省今年比往年晚一個月捕獲海蟄,增收5億多元。這充分說明休漁制度有效可行。因此建議國務院責成有關部門,充分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嚴格執行休漁制度,以確保我國近海漁業資源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組織科研院校聯合攻關,加強漁業病害的防治研究
從目前情況來看,大面積的海水養殖一旦發生病害,很難找到立竿見影的方法和技術。因此,建議國家科委與沿海省、市、縣各級政府,采取多渠道集資的辦法,積極扶持科研院校加緊進行漁業病害防治的基礎性研究和預防性研究,并將其列入國家計劃,以確保我國海水養殖業的健康發展。同時,建議國家從大農業發展的角度出發,把用于引進農業高新技術和良種的1億美元專項經費,劃出一部分用來支持我國海洋漁業的發展。
(三)在黃海北部海域建立漁業經濟技術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
在浙江現有海洋經濟人才隊伍中,能支撐現代海洋服務業的專業人才、帶動戰略性海洋新興產業的創新人才、提升傳統海洋經濟的高端人才、推動外向型海洋經濟發展的國際化人才十分緊缺,很多企業難以招聘到需要的人才。以舟山德勤集團為例,迫切需要海洋領域的法律顧問、金融人才、投資人才等新型人才,但在舟山本地網站、報紙上發出招聘消息后,基本無人應聘。
二、浙江海洋經濟人才的需求預測
到2015年,舟山的海洋生產總值將達到1000億元。按照《浙江海洋經濟發展試點工作方案》,到2015年,浙江省將實現海洋生產總值7000億元。可以看出,到2015年,舟山的海洋生產總值將是浙江省海洋生產總值的1/7,也即全省海洋生產總值將是舟山海洋生產總值的7倍。相應地,我們可以分別對2015年和2020年舟山海洋經濟各重點產業人才的需求乘以7預測2015年和2020年浙江省各相關海洋產業的人才需求。
三、浙江海洋經濟人才發展的主要任務
為有效推進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建設,浙江省制定并實施了《浙江海洋經濟發展“822”行動計劃》,明確提出重點扶持發展8大現代海洋產業———海洋工程裝備與高端船舶制造業、港航物流服務業、臨港先進制造業、濱海旅游業、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業、海洋醫藥與生物制品業、海洋清潔能源產業與現代海洋漁業。8大現代海洋產業是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的基石,基于它們對人才的需求狀況,提出浙江海洋經濟人才發展的主要任務:
(一)充實海洋工程裝備與高端船舶制造業人才隊伍
重點充實鉆井平臺、鉆井船、海上浮式生產儲卸油裝置(FPSO)、LNG船、深水作業工程船、海洋石油平臺輔助船、遠洋捕撈船、大型化散貨船、集裝箱船、化學品船等海洋工程裝備和特種工程船舶及運動船艇等的研發、制造與維護的專業人才,以及深海運載和通用技術、深水探查作業等關鍵技術研發人才。
(二)充實港航物流服務業人才隊伍
重點充實能夠支撐大宗商品交易平臺、海陸聯動集疏運體系、金融和信息支撐系統“三位一體”港航物流服務體系建設的人才,加大力度培養能夠推進大宗商品交易、現代航運金融服務、航運信息服務發展以及增強港航物流服務業綜合競爭力的專業人才。
(三)充實臨港先進制造業人才隊伍
具體地說,就是要充實以下人才:能夠支持發展綠色石化及化工新材料、延伸產業鏈、提高產品附加值的人才;能夠推進臨港重大成臺套、智能化裝備及關鍵零部件產業發展的人才;能夠推進寧波、杭州、臺州臨港汽車及零部件產業加快發展的人才;能夠加快新能源汽車研制,形成特色、品牌優勢的人才,以及能夠提升發展船舶配套產品制造產業的人才。
(四)充實濱海旅游業人才隊伍
重點充實能夠推進郵輪旅游、游艇旅游、人造海灘、高端度假島等四大高端門類,以及慢生活休閑體驗、濱海運動休閑、養生養老休閑度假、旅游營地休閑、海釣休閑、人造碧海金沙、旅游演藝、低空旅游、游輪巡游、海洋主題公園休閑等十大產品發展的人才。
(五)充實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業人才隊伍
重點充實能夠圍繞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海水資源利用、海水利用集成研發、海水利用共性技術,積極開展關鍵材料、產業化成套技術與裝備自主研發的專業人才,突破核心技術國產化,形成健全的產業化技術支撐體系。
(六)充實海洋醫藥與生物制品業人才隊伍
重點充實能夠創新海洋醫藥發展路徑,加快從原料藥向專利藥轉型升級,提升海洋生物醫藥產業現代化水平的人才;充實能夠聚力開發一批具有資源特色的海洋藥物,形成海洋藥物新興產業的人才,以及能夠利用現代生物技術,開發新型海洋生物制品的人才。
(七)充實海洋清潔能源產業人才隊伍
重點充實海洋清潔能源研究開發、技術裝備與示范工程建設的人才,積極推動海上風能、海洋能、海洋清潔能源裝備制造、海洋清潔能源綜合利用等領域的人才開發,集聚一批海洋清潔能源開發科研團隊。
(八)充實現代海洋漁業人才隊伍
具體地說,就是要重點充實:能夠拓展遠洋漁業和遠洋漁場,建設現代遠洋漁業基地的人才;能夠發展高效生態海水養殖,加快漁港漁村建設改造,發展多元化、精品化休閑漁業的人才;能夠建設水產品精深加工區,加強水產品冷鏈物流一體化的人才。
四、促進浙江海洋經濟人才發展的對策思考
(一)積極推動立體多樣化的海洋人才教育
縱觀海洋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無不重視立體多樣化的海洋經濟人才培養模式。以美國為例,現已形成涵蓋普及教育與高等教育相結合的多層次、多樣化海洋經濟人才培養模式:在普及教育方面,以全國性卓越海洋科學教育網為主,每年面向國民推出系列海洋為主題的教育活動;在高等教育方面,高等院校積極健全海洋學科與專業,深化海洋經濟人才培養與海洋科技項目研究。借鑒美國的海洋經濟人才培養模式,浙江也應建立立體多樣化的海洋經濟人才培養模式:推進中小學基礎海洋科技通識教育;開展海洋知識普及宣傳,舉辦海洋主題科普活動,鼓勵海洋科技人才從事海洋科普,提高全民海洋意識;鼓勵更多有能力的高等院校設置海洋學科和專業,建立健全海洋課程體系,促進海洋經濟教學與實踐需求對接;建設海洋經濟知識繼續教育培訓體系,制定海洋行業繼續教育規劃和實施辦法;鼓勵海洋經濟相關專業畢業生到一線地區和艱苦崗位實習與工作;為富有創新精神、具備發展潛力的青年海洋經濟人才提供獨立負責項目、承擔重要課題、參與國際交流合作的機會,加快青年海洋經濟人才成長。
(二)積極推動產學研合作培養創新型人才
日本、美國等世界海洋經濟強國都非常重視產學研合作培養創新型人才。在這些國家的海洋經濟創新體系中,除政府外,大學、科研機構、產業企業都是重要的組成主體,共同承擔著創新型人才培養的責任,而且它們之間經常跨越組織邊界進行深入合作,一起培養高層次、緊缺的創新型人才。因此,為推進海洋經濟創新型人才培養,浙江應進一步完善產學研合作的政策環境;鼓勵涉海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對接,建立各類科技創新平臺;制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高層次人才雙向交流任職制度,推行產學研聯合培養研究生的“雙導師”制;對重大海洋科技項目明確產學研合作要求,推行共同實施、管理項目,實行“人才+項目”的模式,在實踐中培養和集聚海洋科技人才。
(三)積極加強高層次海洋經濟人才的引進
山東省是國內積極引進高層次海洋經濟人才的先行區,其主要特點是加強政策引導,強力布局領軍人才團隊,為此實施了《泰山學者藍色產業領軍人才團隊支撐計劃》(簡稱《計劃》)。該《計劃》以企業為主體,通過給予每個團隊500萬-800萬元經費資助,重點支持企業創新類領軍人才團隊與科技創業類領軍人才團隊的引進。④對于浙江而言,在利用教育資源充分培養海洋經濟人才的基礎上,也要大力引進海洋經濟人才特別是高層次的海洋經濟人才,具體地說:建立健全海洋經濟人才需求目錄,制定實施海洋人才特別是領軍人才團隊引進實施方案;對引進人才及團隊在住房、津貼、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等方面予以適當照顧,給予課題申請、研發支持和政府獎勵方面的特殊政策;參照山東省的做法,加大財政經費投入力度,積極引進領軍人才團隊、鼓勵領軍人才團隊在浙江創業創新;實行“海外工程師”制度,鼓勵和支持各地引進外籍工程技術專家。
(四)積極引導鼓勵海洋經濟人才創新創業
美國十分重視、鼓勵海洋經濟人才創新創業。例如,美國優化金融政策,通過發展風險投資、創業基金、信貸擔保,為海洋經濟人才創新創業提供金融支持。又如,美國設立海洋科技園為海洋經濟人才創新創業提供孵化平臺。[7]美國的經驗對浙江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對于浙江而言,要加大財稅優惠力度,設立海洋產業投資基金,鼓勵風險投資、創業投資、民營企業、金融機構參與海洋創新創業項目;建設一批海洋創業孵化平臺,完善中介服務體系,為海洋人才提供優質創業服務;改進海洋經濟人才的考核評價模式,強化創新和應用導向,把獲取創新成果、獲取自主知識產權作為項目立項和驗收、資助和獎勵的重要標準。此外,還要進一步促進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
(五)建立健全海洋經濟人才工作投入機制
福建省積極建立健全海洋經濟人才工作投入機制,確保海洋經濟人才能引進、留住、并用好。如泉州市出臺《泉州市高端海洋人才引進培養暫行規定》,確保資金投入用于補助海洋核心人才、海洋骨干人才、平臺建設、海洋課題研究、創業創新、海洋高技能人才培訓等。對于浙江而言,要落實人才投資優先保證的財政政策,各涉海地區、部門要增加對海洋人才開發的投入力度;在涉海重大工程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和重大基礎理論研究課題中,明確一定比例的人力資本投入,并作為項目驗收(結題)的重要依據;重視欠發達地區及海島等艱苦邊遠地區海洋人才培養,在人才投入中適當傾斜;鼓勵企事業單位設立涉海人才發展專項基金,促進社會化多元投入機制的形成。
(六)積極完善海洋經濟人才發展服務體系
1.1國家戰略定位
模糊缺乏國家戰略層面的對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定位。在《“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重點扶持發展的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只對包括海洋油氣開發裝備、海洋風能利用裝備、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等裝備在內的海洋工程裝備產業提出了具體的產業化配套政策,其他包括海洋生物技術、海洋新型能源僅有所提及,其產業開發重點和扶持導向不明確,特別是缺乏權威的產業發展評估和路線圖,也沒有明確的國家產業發展定位。盡管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海洋局、能源局等國家職能部門,最近針對海洋工程裝備制造、海水淡化、海上風電等海洋戰略性產業發展相繼出臺了一些專項規劃和產業扶持意見,但與國家沿海區域發展和海洋經濟發展試點戰略協調不足,且受到政策和資金成本的制約,地方政府貫徹落實的成效并不明顯,缺乏針對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屬性的政策創新,未能構建海陸統籌的全局發展戰略框架和產業發展定位。
1.2政策措施協調不足
近年來,國家相繼啟動實施了沿海經濟帶、藍色經濟區及海洋經濟創新發展區域示范等一系列涉海開發戰略,也通過國家財政專項資金及海域使用金等對海洋生物、海洋裝備制造、海水淡化等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進行了重點扶持,但基本以國家財政資金和行業專項資金為主,國家專項綜合資金及地方配套資金不足,資金扶持力度和覆蓋面遠不能滿足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和發展的需要,且政策創新力度明顯不足,陸海產業扶持政策之間缺乏協調。國家缺乏有針對性的產業培育引導政策,特別是針對涉海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型中小企業培育的引導政策,涉海小微科技創新企業“死亡谷”問題突出。現有的產業扶持政策多出自海洋職能部門,實施中缺乏部門協調,地方又以爭取國家政策支持為主,難以突破國家政策框架,政策效應難以充分發揮。
1.3行業低端競爭激烈
鑒于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潛力,沿海各地都出臺了發展定位趨同的產業規劃,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區域惡性競爭,形成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遍地開花,但產業化發展嚴重滯后的局面。對于海洋裝備制造、海上風電等少數幾個已初步實現產業化發展的產業,各地普遍加大招商和投資力度,將有限的政策資金投入其中,并給予最大限度的土地、融資、稅收等優惠,在短期內扭曲了其市場要素價格,降低了投資主體的投資風險和成本,引發了投資熱潮和地區間的重復建設,導致了國內部分低端船舶配套裝備、海洋工程裝備、海水淡化裝備及風電裝備制造能力短期內得到極大提升,但產業鏈高端裝備設計制造能力不足,出現產能結構性過剩,嚴重影響到國內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和健康發展。
1.4海洋技術創新薄弱
隨著我國海洋科技創新投入的不斷加大,我國在海水種苗繁育、海洋生物醫藥、海工裝備制造、海水綜合利用等諸多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都取得了一定突破,但在一些關鍵技術環節和創新能力方面和西方發達國家還有很大差距,產業培育與發展受制于技術創新的局面仍未得到有效改善。關鍵核心技術和裝備依賴進口,相關產品成本過高、競爭力弱,制約了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如在海水淡化裝備制造領域,海水膜組件、能量回收裝置和海水高壓泵等反滲透關鍵設備仍需進口,海水淡化工程關鍵設備國產化率不足50%。國內756項與海水淡化相關的專利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僅占15%[9]。關鍵核心技術未實現突破,再加上海洋科技創新機構的行政壁壘,科技成果轉化與專業配套能力不足,造成部分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技術瓶頸比較突出。
2政策導向與路徑設計
2.1加強海洋戰略頂層設計,完善海洋產業政策
扶持體系盡快制定《全國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中長期發展行動計劃》,統籌陸海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合理布局沿海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架構,減少地方政府的無序競爭。搭建國家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區域協調框架和信息交流平臺,引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開展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建設,形成區域優勢互補、錯位發展的空間發展格局。制訂國家海洋重點產業投資目錄,優先選擇具有重大產業開發潛力的產業進行重點支持。落實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相關優惠政策,推動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向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傾斜。完善國家產業扶持政策,對重點企業,特別是中小型民營企業進行專項扶持,加快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市場開拓進程。
2.2推進區域示范工程建設,創新海洋新興產業培育機制
實施重點產業領域示范工程建設,積極推進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基地和產業聯盟建設。制訂重點行業和重點地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試點和示范工程建設方案,積極鼓勵和引導重點企業和科研機構聯合建立行業聯盟,打造3~5個國家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基地。制定國家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路線圖,建立面向創新型企業和市場化科研機構的政策扶持機制。整合與協調國家及地方海洋科技創新資金,建立科技創新市場化評價機制,減少行政干預和重復投入問題。
2.3實施海洋科技創新工程,推進企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實施國家海洋科技創新工程,建立國家海洋科技創新基金和重大海洋科技專項基金專家咨詢委員會,統籌國家海洋科技創新基金投入。依托青島國家海洋科學與技術重點實驗室,組建國家海洋科技創新聯盟和深遠海科技研發平臺,打造國際海洋科技論壇,強化重大技術和裝備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大力培育涉海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技術創新服務平臺和創新型企業建設。鼓勵重點企業與科技機構聯合建立海洋工程技術中心,支持企業申報和承建省級、國家級重點實驗室,推進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一體化進程。
2.4推動特色產業園區建設,加快海洋產業集聚發展進程
結合國家海洋經濟創新發展試點工作,推進海洋特色產業園區建設,鼓勵和引導相關企業逐步向特定的產業園區轉移,同時調整各類產業園區的發展特色及核心定位,建設一批現代海洋特色產業園區,構建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和集聚平臺。鼓勵涉海大中型企業及各類優勢涉海企業跨區域、跨行業、跨所有制兼并重組,培育一批以海洋新興產業為主體,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涉海企業集團,并通過其輻射帶動及配套需求,推動整個產業鏈的完善和配套中小型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的集聚發展。
2.5創新海洋產業投資模式,建立和完善專業海洋產業服務體系統
籌協調國家財政扶持資金、社會資金、風險資本和金融資本,創新國家財政補貼和風險規避機制,推進國家“藍色投資基金”和公私合作經營的“藍色投資銀行”發展,構建符合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的市場投融資體系。鼓勵沿海地方政府圍繞海洋科技孵化和產業培育平臺建設,提升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業服務能力,利用大數據和電商服務網絡,構建面向小微型創新企業培育的專業化海洋中介服務網絡,逐步完善區域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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