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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十二五,稅制改革,財政
一 “十二五”時期我國財政稅收發展的背景和要求
1我國在“十一五”時期稅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到“十一五”時期結束,我國在稅制方面基本統一,在這一時期的稅制改革不亞于1994年的稅制改革。例如在稅制改革中: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進行了徹底轉型;成品油稅(即燃油稅)納入了消費稅,從實施的效果來看,該方法是十分成功的;出口退稅中,解決了很多歷史欠賬問題等等,這些都表明我國的稅制改革在“十一五”期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十一五”期間,經濟迅速增長,這同我國的稅制是密不可分的,我國能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經濟迅速恢復,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稅制,而且在”十一五“期間,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大大提高,有力的支撐了國家財政收入。
2目前我國稅收體制的一些問題
(1) 稅收收入持續高速增長
稅收收入規模是衡量稅收體制是否合理的一個重要指標,根據公共財政的原理,稅收收入的合適規模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所需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所確定。過低的稅收收入規模必然影響政府職能的實現和經濟社會的運行。過高的稅收收入規模則意味著私人部門收入規模的下降,從而影響私人投資和消費,進一步影響經濟和社會的運行。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規模持續高速增長,1995―2009年名義GDP平均增幅13.9%,而稅收收入平均增幅17.9%,超出了GDP4%的增長率,稅收占GDP的比重從1995年的9.9%一路上升到2009年的17.7%。我國財政收入的“超收”規模不斷增大。
(2) 現有的稅制結構不利于第三產業發展,不利于調節貧富差距
貨物與勞務稅、所得稅和財產稅是構成稅收制度的三大主要稅系。而貨物與勞務稅不利于調節貧富差距,而且延伸不夠,不利于第三產業的發展。我國現有的個人所得稅仍實行分類征收,難以綜合反映個人的收入情況,也無法在費用扣除中將其合理支出充分體現,從而無法真正的對個人收入差距進行有效調節。財產稅被認為具有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而我國在這領域仍是空白,即稅收對居民財產差距的調控仍處于缺位狀態。
(3) 分稅制對經濟發展的阻礙越來越大
1994年的分稅制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便是建立一種新的中央與地方稅收收入分配制度。事實證明,分稅制在中央集中更多的收入加強宏觀調控、調節地區間差距和調動地方發展經濟的積極性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結構的變化,分稅制的負面效應開始日益呈現。
3我國在“十二五”期間的主題同主線
我國在“十二五”期間的主題是“科學發展”,主線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在我國,由于仍然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國當前的首要任務仍然是發展,發展是第一要務,是解決我國所有問題的關鍵。
我國“十二五”期間基于這樣的主題和主線,對我國的財稅體制提出了三點基本要求。第一,要求財稅體制更好的服務于發展。我國的財稅體制要支持主題和主線,并為其服務,在鞏固和擴大應對金融危機的重大成果的基礎上,更好的發揮作用,“十二五”時期我國的稅制要更多的專注民生問題。第二,要求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結合中國快速發展的三十年經驗,改革后的中國稅制,仍然要以市場經濟為主,政府調控為輔。第三,要求財稅體制更好的發揮職能。
二 “十二五”時期稅制改革的幾點看法
基于以上對我國“十二五”時期我國財稅體制發展的背景和要求分析,為適應我國“十二五”期間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國的稅制需要大規模的進行改革,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稅收體制,更好的服務于我國經濟發展。
1“十七屆五中全會” 關于我國稅制改革思路
(1) 建立一個科學的稅制體系。貨物和勞務稅、行為稅和所得稅三大稅系在 一定意義上重構,并以財產稅作為補充。目前的稅種過多,有些稅種存在重復性,可以合并,因此將來的稅種數目會減少。
(2) 建立一個有效的稅收調控體系。做好這一點首先要有一個整體設計,然后需要做好同其他財政的協調配合。該稅收調控體系要更多的關注社會上的熱點問題,如如何促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如何擴大結業和如何支持第三產業等。
(3) 建立完善的地方稅制體系。建立一個有效的地方稅制體系,在國際上地方稅收通常以財產稅為主,尤其以財產稅中的房產稅為主。我國地方稅在這一方面還不健全,需要完善。
2“十二五”期間對我國具體稅種改革的一些預測
(1)改革貨物與勞務稅。貨物與勞務稅應有利于產業結構發展和服務業發展,該稅種的改革最終要縮減或以致取消阻礙第三產業發展的營業稅,將營業稅科目并入增值稅,調整消費稅的范圍和稅率等。但是貨物與勞務稅在改革中是最為困難的,我們從中可以觀察到很多問題,比如增收稅稅率的確定問題、增值稅改革是否先試點再整體進行、增值稅改革后怎么劃分國家和地方的征管權限等等。科技論文,財政。這些問題都是有待我們商榷和測算的。
(2)改革個人所得稅。科技論文,財政。科技論文,財政。個人所得稅近些年來越來越被人們所關注,由于該稅種在很多方面都不合理,該稅種的改革是必然的。科技論文,財政。個人所得稅的模式需要改革,從分類的模式轉變為綜合同分類相結合的模式,當然綜合是一定程度上的綜合。科技論文,財政。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和稅率都需要調整。
(3)改革地方稅種。在地方上我國應該繼續推行“費該稅”制度,例如將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與從價定量相結合等,地方財政部門對此改革方式的要求較高。在資源稅中,房產稅的社會爭議很大,因此還沒有一個具體的條文出臺,在未來“十二五”期間,筆者認為仍應研究推行。
三 我國的稅制改革作用
基于對我國稅收政策目標的認識,筆者認為新的稅制改革應起到以下作用。
1稅收體制改革應有助于健全財政。健全財政是財政政策有效發揮作用的基礎。我國在“十一五”時期有了稅收在財政中發揮作用的實踐經驗,在“十二五”期間,稅收體制更應有助于健全財政,使得財政更好的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
2稅收體制改革應使稅收結構更好的發揮自動穩定器的作用。稅收是經濟自動穩定器的主要方式,更好的發揮自動穩定器的作用,將更有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
3新的稅收體制應促進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經濟發展仍然是我國“十二五”時期的主題,經濟發展發展方式的轉變時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主要任務,新的稅制必須促進與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4 新的稅制需要完善地方稅收體系。中國式土地財政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已經產生了負面影響。地方政府出于對土地出讓金收入的考慮,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動力不足,也可能不利于財政政策的實施。因此迫切需要重構政府間財政關系,改變地方財政過多的依靠賣地收入的現狀。
四 總結
我國在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了稅制改革的思路,我們可以從中看出在“十二五”期間我國稅制改革的動向,通過分析我國稅制存在的問題可以看出,我們迫切要求對現有稅收體制改革,以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稅制改革的一些預測,我們可以了解在稅制改革中,阻力很大,問題很多,一些困難難以解決。科技論文,財政。這就要求我們努力的克服困難,解決問題。在“十二五”期間,努力實現我國經濟的轉型的同時,在我國稅制改革上取得優秀的成績,最終建設一項有助于健全財政,增強自動穩定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與完善地方稅收體系的稅制。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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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思,“十二五”時期我國稅制改革原則思辨,稅務研究,2010.1
摘 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對此,稅收理論界提出了環保稅制,發揮稅收對社會的調節功能。環保稅制的理論討論比較豐富,但也有很多不足之處。本文主要是總結現有的環保稅理論框架,就其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對策。
關鍵詞 環保稅制 稅制要素 稅收原則 對策分析
一、中國所謂的環保稅制現狀
現在實行的稅制中沒有環保稅,但很多其他稅種體現了環保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社會環境的功能。例如,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企業所得稅等都有不同程度的體現環保因素,但效果并不顯著。我國環境保護主要靠行政手段,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對環境問題進行規范,通過對各種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和經濟收費和罰款。排污收費制度是環境保護的主要經濟手段,按照“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它將排污者的切身經濟利益與其應承擔的防治污染的社會責任相掛鉤,按其排污量收取費用。這些措施都是促使企業在創造經濟利益的同時,兼顧了環保的社會責任,但從現實的情況來看,稅收沒有充分發揮環境保護的功能。
二、討論中的環保稅制雛形
針對以上介紹的我國的所謂的環保稅制現狀,很多學者紛紛提出了環保稅制的框架和相關建議,建議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改革資源稅
1.擴大征稅范圍
將非礦藏品,有生態環境價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熱、草場、灘涂等資源納入征稅范圍。
2.提高稅負水平,體現差別稅率
對于納入資源稅范圍的應稅稅目,根據資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點以及企業自身的開采成本、行業利潤等因素來計算課稅稅額,同時依照資源本身的優劣和地理位置差異,向從事資源開發的企業征收高低有別的稅額。全面提高資源稅單位計稅稅額提高稅負水平,加大企業開采資源的成本。
3.改變課稅依據,提高利用效率
資源被開采出來后,分為自用、銷售和未被利用三部分。對自用和對外銷售的部分征收資源稅,而未被利用的部分則沒有征稅,正是這一部分不用交稅,就有被浪費的可能性。據此,資源稅的課稅依據應當是開采企業或個人所開采資源的總量,而不應局限于自用和銷售部分。
(二)開征新稅種
1.特殊產品稅
主要是對工業企業生產的有害環境產品征收的一種稅.如一次性泡沫餐具、塑料包裝袋、殺蟲劑、農藥、毒性化學品等。通過對企業生產有害環境的產品征稅,提高其生產成本,進而提高個人消費成本,通過價格信號引導人們使用或消費綠色產品、無公害產品,從而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
2.排污稅、噪音稅、碳稅
排污稅主要是對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廢水、廢氣、廢渣)及其工業垃圾征收稅;噪音稅是對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的噪音污染征稅;碳稅是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為征收依據,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緩解溫室效應。
(三)改革現行排污收費制度
理順稅費關系是指規范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的收費標準、計費依據、管理體制,劃清排污費和環保稅種管轄的范圍,使兩者不重復全范圍的應對各種環保問題。 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對已經過時的與排污收費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具體的改革措施是將排污收費改為排污收稅后并人新開征的環境保護稅排污收費項目并入相應的環境保護稅稅目。
三、解決問題方法和對策
(一)確定計稅依據
特殊產品稅應該從價征收,這些產品數量較多,單位價值量不大,從價計征方便可行。排污稅,噪音稅和碳稅需要從量征收,這些稅種的課稅對象是排放的廢棄物,廢棄物本身是沒有任何價值的,但它們的數量卻是影響環境的重要因素。按照排放的廢棄物的數量征收,有利于環境保護。
(二)選擇合適的稅率
特殊產品稅,對相關產品課稅,從價計征,選擇比例稅率簡便易行。對排污稅,噪音稅和碳稅應該采用累進稅率,超過一定排放數量后,每一單位排放物收取更高的稅額。這樣激勵企業采用更環保的方式進行生產,減少排放物。
(三)增補稅收減免政策
稅收減免應該體現在各稅種,對環保企業予以鼓勵,如稅額式減免,稅率式減免,稅基式減免等,體現國家政策的環保導向。
(四)加強稅收征管
環保稅收的征管的征收對象是從企業開始的,因此必須了解企業的相關經營狀況才能確保及時足額征收稅款。我國的商品流轉稅的征收比較成熟,流轉稅征管稅務部門已經掌握了企業的很多情況,因此在征收環境稅的過程中,可以依托增值稅等稅種的信息優勢。同時可以與政府的其他技術部門加強合作,比如說水質檢測部門,獲得征收環保稅的技術支持。
四、結論
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環境問題已越來越嚴重。如不及時采取措施,環境問題不僅會惡化我們生存的生態環境,也會制約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此,稅收理論界提出了建設環保稅制的構想,環保稅制是適合我國現階段以及將來國情的,它的施行是我國發展階段的必然產物,不久的將來肯定會實施。但現在的環保稅制還在理論討論階段,既不成型,也不成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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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孫曉偉.論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制度安排.現代經濟探討.2010.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制度;問題;改進措施
隨著我國社會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居民收入不斷提高,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社會收入分配職能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而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因為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其職能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因此,結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對稅制進行分步式、循序漸進的改革迫在眉睫。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現行分類所得稅稅制模式存在缺陷
稅收的橫向公平原則要求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繳納相同的稅收。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分類征收模式,對不同來源、類型的個人所得采用了不同的稅率,等額的稅前收入由于來源或者取得次數的差異可能導致不同的稅收,由此導致實際稅負的不相等,進而違背了稅收橫向公平原則。
(1)同等的工薪收入、勞務報酬收入和股息紅利收入由于來源與取得次數不同,在稅收模式的適用上大相徑庭。而且對勞動性收入采用累進稅率,對其他生產要素收入采取比例稅率,也會使得勞動收入的稅收負擔偏重,造成收入分配的逆向調節。
(2)現行的分類所得稅模式并沒有將個人所得全部納入個人所得稅計征范圍,尤其是需要加大調控力度的,薪酬之外的一些高收入。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包括薪酬、稿酬、經營所得等11類。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個人收入來源多元化,個人收入所得形式非上述11類所能涵蓋。比如,廠主型的富豪,不給自己開工資或僅象征性地開工資,就可以全部或大部規避超額累進稅率的調節機制;又如,城鎮化進程中,大量城市周邊居民獲得大量房產和補償收入,然而由這部分的收入目前并沒有納入征稅收入范圍。
(3)現行稅制導致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繳稅較多,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繳稅較少,無法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由于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速度加快,居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非貨幣收入逐步增多,居民收入呈現出多樣化和隱蔽化的特點,如個人股權轉讓收入、房屋轉讓收入、金融市場衍生品收入等。尤其是一些高收入階層,如私營企業主、演藝明星等,收入來源渠道多,隱蔽性強,使稅務機關對于他們的真實收入情況很難準確掌握,從而導致逃稅避稅漏洞較多。造成了所得來源多且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格局形成。
2.稅制設計不完善
(1)稅率設計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和比率稅率兩種形式,按所得的類別不同選擇對應的稅率形式計稅。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實行3% -45% 七級超額累進稅率,這樣的稅率結構存在很多弊端。第一,稅率計算復雜。第二,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征收群體是工薪階層,而45%的最高邊際稅率顯然過高,大部分工薪階層只適用于最低的的兩級稅率。所以,七級的稅率設置以及較小的級距差距,不僅不能很好地發揮稅率調節的作用,而且還會導致納稅人通過隱瞞各項收入來降低邊際稅率。
(2)稅前費用扣除不合理:
在稅收理論中,個人所得稅除稅收優惠項目不予課稅外,還要對個人所得的一些費用進行扣除,主要包括必要費用扣除、生計費用扣除和特別費用扣除3個方面。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方式為個人單項申報,費用扣除只是單純地對自然人的一般花費進行的扣除,并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家庭狀況、負擔人口、教育費用、住房費用、醫療費用等情況,也沒有考慮家庭的收入構成結構,只是采用“一刀切”的征收標準,導致同樣收入總額的家庭繳稅差距很大,有失公平。
(3)稅收監管機制有待健全
①代扣代繳是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征收方式,但有關代扣代繳的法律規定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致使在實際工作中涌現出很多問題,為稅務機關留下了執法風險和隱患。例如很多單位因手續繁復而不代扣代繳或只對固定發放的貨幣工資予以代扣稅款而忽略了不固定發放的獎金、補貼等。
②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的落實不到位。首先,我國目前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的制度設計,超越了目前稅收管理的外部基礎條件和現有征管技術條件。在沒有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個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況下,自行納稅申報的積極作用都將趨弱。而且現在也沒有形成對依法申報者的有效激勵和對違法者的嚴厲懲處機制,將不利于全民納稅意識的培養,甚至會惡化稅收環境。
③信息渠道不暢通,導致征管機構間信息不對稱,使得逃稅漏稅引發的稅收流失增多。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系統一直未實現全國聯網,導致征管信息傳遞受阻,且時效性很差, 不但稅務部門內部征管部門之間傳遞納稅人的信息資料受阻,而且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也不能實現有效信息共享。這樣就為偷逃稅行為埋下隱患。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進措施
1.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方向
中央關于個稅改革的指導方針在歷年歷次文件中始終是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為方向。故應科學設計稅制,具體操作方法為先按年匯總個人的全部所得(含各種收入類型),扣除法定減免額以及特定項目后計算出收入余額,然后按照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稅收。上述所謂的特定項目包含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這些項目所得可以單獨列出,繼續實行分類征收。混合征收模式能有效規避納稅人惡意調節收入來源和性質的情況,既保證了稅收收入又照顧了低收入群體,又強化了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調控功能。
2.降低稅率,減少級數,拉大級距
現行研究普遍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級次太多、級距不合理、結構復雜以及最高邊際稅率過高。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僅規定了三到六級的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個稅改革應逐步減少級數,將現行七級稅率合并為三到五檔;拉大級距,尤其是拉大中低收入稅率的級距;降低最高邊際稅率。這樣既可以減輕工薪階層的負擔,也可以真正貫徹“高收入者多交稅,低收入者少交稅”的原則,更好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
3.規范稅前費用扣除項目
(1)要將個人收入和個人綜合生計費用緊密聯系,綜合考慮納稅人的婚姻、年齡、健康以及家庭情況,由此確定相應的扣除標準。在政策的制訂上向社會低收入群體傾斜,將關注的重點集中于中高收入階層,以此更好發揮收入調節作用。
(2)應適當采用家庭申報制度,以整個家庭為納稅申報單位,根據不同家庭的收支情況確定稅收負擔,以此來避免家庭收入來源集中于一個人所導致的稅收不平等。
4.改進稅收監管體系
(1)將納稅編號與納稅人個人信息對接,建立完善的現代化信息網絡管理平臺,推動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科學化和規范化進程,努力做到個人信用消費、財產登記和收入申報等全程監控。此舉既便于個人所得稅征管,也有助于防范和打擊腐敗、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
(2)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全面落實各項監管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強化相關部門支持協助稅收工作的硬性約束,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營造一個好的外部環境,加強宣傳教育,敦促納稅人了解并遵守納稅規則。
(3)加大檢查和懲處力度。個人收入的多元化、隱性化,使得稅務機關在征納博弈中無法掌握完全的個人收入信息,即所謂的信息不對稱。納稅人是個人收入信息的掌握者,要使納稅人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收入信息,必須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使納稅人從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收入信息。而實施嚴厲的懲罰措施,并使稅收懲罰成為可置信威脅是稅收激勵機制形成的首要條件。必須保證適當的檢查面,并且加大懲處力度,增大逃稅的預期風險和機會成本,才能保證稅收。為此,應增加個人所得稅稽查人員,通過培訓提高稽查人員的業務水平;加大投入,改善稽查機構的裝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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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9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施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其中最令人矚目的變化是,消費型增值稅取代實行了15年之久的生產型增值稅。但是,由于融資租賃業經濟活動的特殊性,尚無法直接適用新的消費型增值稅制,亟待制定專門的配套制度。就稅制自身特點而言,增值稅具有不可替代的“環環相扣”、稅不重征等諸多優點,這是營業稅無法比擬的。因此,如果從全面建立消費型增值稅的角度來看,稅制轉型也仍未完成。
一、稅制轉型路線回顧
回顧2004--2008年增值稅轉型改革,可以發現,稅制轉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循序漸進的穩健過程,其中包含了三個層面的具體轉變。
首先,從區域優惠政策到統一標準稅制的轉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經濟體系中區域經濟特色十分突出,與此相適應稅收優惠政策也往往成為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政策措施。在探索增值稅轉型過程中,允許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就成為中央給予地方的一項新型的重要稅收優惠政策。從2004年到2008年,消費型增值稅就以稅收優惠政策的形式在東北、中部、內蒙古東部、汶川地震災區率先實施。經過5年在以上4個區域的試點,中央對增值稅轉型積累了必要的經驗,為在全國推行統一的消費型增值稅奠定了堅實基礎。
最后,從控制退稅到全額退稅的轉變。增值稅轉型的核心問題就是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抵扣退稅,為了控制轉型帶來的對財政收入的消極影響,中央采取了謹慎的“四步走”策略:新增增值稅內抵扣-新增增值稅內退稅-入庫增值稅內計算退稅-全額退稅。新增增值稅內抵扣和退稅政策的目的就是控制增值稅減收規模,確保增值稅不出現負增長。此舉可以保障財政收入的基本規模,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費型增值稅潛在的激勵功能。實行入庫增值稅內計算退稅政策,雖然可能對財政收入構成一定沖擊,但是由于加大了退稅力度,對納稅人可以起到較顯著的誘導、扶持作用。全額退稅政策則徹底落實了消費型增值稅的立法初衷,可以在最大限度內促進企業購置新設備,加快技術改造的步伐。但是,有一點還是毋庸置疑的:即使是謹慎的(甚至是保守的)抵退政策,在實踐中仍然發揮了強大的激勵功能,對地方稅收收入的整體增長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稅制轉型利弊分析
從理論上講,增值稅從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對所有行業都應當是利好消息。但是,在普遍的叫好聲音之外,融資租賃業卻沒辦法高興起來。
由于環境保護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效應,它是一種為社會提供集體利益的公共產品與勞務,它往往是集體給予免費消費,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斥性。因此,環境保護完全依靠市場機制是難以進行的,需要政府制定法律、法規強制社會和企業對環境進行保護,并利用經濟手段誘導經濟主體對污染進行治理。在此過程中,財政政策是其中必不可少、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
1、國外研究情況;
國外的研究從基礎理論到應用理論,再到稅收實踐,己形成基本框架。
1910年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在其著作《經濟學原理》中首次提出外部性問題,為環境保護財稅收理論的產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論準備,但沒有給出一個將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有效方法。在馬歇爾外部性理論的基礎上,1920年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福利經濟學原理》一書中,首先分析了私人凈產出與社會凈產出之間的差異,指出污染者需要負擔與其污染排放量相當的稅收,后人稱之為庇古稅。“庇古稅”理論成為后人通過稅收手段解決外部性問題的重要理論依據。這種傳統價格理論的缺陷是沒有考慮產權因素,環境資源產權合一,是“庇古稅”理論的前提條件。所以污染者付費并不是在所有條件下最優,稅收方案的選擇最終要取決于方案實施的成本。由于邊際成本難以計量,“庇古稅”存在忽略代際公平、不具有操作性等缺陷。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經濟的發展,西方工業化國家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引起了更多的經濟學家對生態環境問題的研究,保莫和歐茲提出環境與價格標準程序法(1971),巴羅提出了逐步控制法(1979)。在稅收方面,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制度問題逐漸成為研究熱點。
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收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產品稅、能源稅、碳稅等紛紛出現、其功能綜合考慮了刺激和財政功能。各種排污稅主要是用于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式,而各種能源稅則主要用于增加財政收入,同時,也希望其產生積極保護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環境稅收付諸實踐。西方各國陸續開征了各種環境稅種,不少國家建立了一整套環境稅制,逐步引入生態稅制己成為傳統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
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保護稅收迅速發展的時期,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各國紛紛推行綠色的財政、稅收政策,許多國家還進行了綜合的“綠色稅制改革”。現在西方國家不僅普遍建立了綠色稅制,而且綠色稅收在許多國家己成為綠色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目前對環境稅的研究重點突出在環境稅的設計與實施、環境稅對社會經濟各方面的影響等,尤其是對就業的影響成為爭論的焦點。
2、國內研究情況;
國內對環境保護財稅的研究,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相對于國外都還處于起步階段,但發展的路徑與國外大體相同,正在轉入對稅制的協調構建研究方面。
①征稅依據
大部分人認為環境保護稅的征稅依據是環境資源價值化和外部經濟內部化;有的堅持經濟生態綜合平衡調節論;有的堅持環保資金調節論;還有許多專家從可持續發展調控方面來論述環境保護稅收征稅依據。稅率的確定,有人認為,稅率應該嚴肅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有人認為稅率應能體現市場價格和邊際機會成本的差額部分。收入使用方面,有人認為應專款專用,但有的人不認同。國際比較方面,主要是對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環境保護財稅實施的介紹和借鑒性研究。
譚宗憲(2004)認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我國環境狀況的現實和國外先進經驗說明:有必要建立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目前,建立我國綠色稅收體系時機有利,基礎有利,效率可行,還可以借鑒國外經驗.應該通過改收費為征稅、對傳統稅種的完善、開征新稅種等措施逐步建立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調控、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周文和與郭玉清(2007)認為,財稅政策應在國債、稅收、支出和配套等方面做出適時調整,從而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統籌發展,維護社會正義,使更廣泛的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
②環境保護財稅收的實施條件
有些學者認為,宏觀上要加強立法,微觀上要加快產權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財政政策能有效地促進環境保護。當企業無力承擔環境污染治理所需巨額資金和投資時,政府應給予一定的投資和適當的補助,以實現生態保護的目的。征收排污費對環境保護有雙重的作用。一方面通過對排污企業收費,促進企業經濟治理污染;另一方面,征收的排污費緩解了環境保護資金的不足,增強了政府和企業治理污染的能力。政府通過征稅、減免稅等手段來調節政府和企業與環境保護的投資關系。
東北財經大學的馬冰研究了國際經合組織的稅制綠色化的實踐,認為我國的稅制應該借鑒國際經合組織的稅制綠色化。楊金田和葛察忠在《環境稅的新發展:中國和OECD比較》一書中,經過大量的實例和調查研究,認為中國的改革要放到三種互補的方法上:取消或改革不利于環境的補貼和稅收政策、對現行的稅種進行調整、引進新的環境稅。同時,財政部為了系統了解國外的稅制并對其發展變化進行系統研究,于1999年設立了《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從2000年起對世界上20多個國家的稅制進行了系統研究,陸續出版了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瑞典稅制等叢書,對我國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稅收政策體系、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中國現行的財政政策對提供公共產品的激勵不夠,存在著對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偏低、排污收費政策和財政補貼制度設計不合理等各種問題。而作為一種公共產品,政府必須承擔提供和保護環境公共產品的責任。因此,我們必須研究現行的財政政策以及財政政策效應,做出合適的財政政策安排。
林升(2007)認為,生態環境與資源的保護是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綠色財稅政策的和諧效應,進行深層次財稅體制改革,是當前治理資源無序開發的根本措施。
③環境稅收的現狀
張俊,馬力在《環境稅立法的構想》(環境保護,2007年第7期)中指出我國環境污染的現狀: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損失每年達2000多億元。我國20世紀80年代前期環境破壞的損失約占GNP的6%。生態破壞的損失約為9%-12%:90年代前期約為GNP的2%-4%,表明1980-1995年環境破壞的速率低于環境增長率;到了90年代中期,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年度經濟損失超過1380億元,相當于當年GNP的2%-3%,生態破壞造成的年度經濟損失為3845億元,二者結合起來,每年的經濟損失超過5000億元。世界銀行在1997年計算的我國90年代中期主要由空氣污染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失約占全球GN甲的7.7%,計4430億元。
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狀況十分嚴重,很多問題亟待解決,而開征環境稅是解決這一難題的有效措施。為此,很多學者提出了關于開征環境稅的觀點和看法。何學昌、張士云在《論當前我國生態稅收政策的選擇》(鄉鎮經濟,2006年第4期)中指出,目前我國稅制中尚沒有專門的環境保護稅,但確實有了一些環境保護效果的稅種和稅收措施。主要有:一是對環境污染實施排污收費制度。二是當初并非為了生態目的,而實際上卻有生態效果的稅種,如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三是采取了分散在其他稅種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增值稅對綜合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適用低稅率或給予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對環保企業給予稅收優惠。農業稅對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增加肥力、植樹造林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農業生產活動給予稅收優惠等。
郝佳佳在其碩士論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2007.5)中講述到:目前,我國正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積極探索國民經濟的綠色GDP核算,而稅收作為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一種重要經濟手段,具有優化資源配置、鼓勵與限制產業發展等功能。
3、研究方法和創新之處
研究方法
①歷史分析和實際分析相結合。在論述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的演變及發展,對我國的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進行描述。要在我國構建和完善環境稅制就必須對歷史上所采用的治污手段給出合適的評價,充分認識歷史和現實因素對我國構建和完善環境稅制的制約和影響。
②比較研究方法。通過國內和國外比較,結合我國實際,借鑒國外實踐的成功經驗,分析其教訓,以其幫助我們構建我國的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體系。
③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綜合應用公共管理學、公共經濟學、公共財政學、社會調查方法等有關理論知識和技術,對構建我國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的構想進行深入分析。
創新之處
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稅收流失”日益成為各國家不得不共同面對的全球性問題。在對外開放的格局下,稅收流失不僅使經濟運行的秩序紊亂,更主要的是它威脅國家的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防范稅收流失已成為世界各國稅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稅制改革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國受稅制條件、稅收成本、公民納稅意識普遍淡薄等因素的制約,稅收流失現象還依然存在。稅收流失已成為我國可持續發展的嚴重障礙。稅收流失作為稅收征管當中的難題,一直在困擾著稅務工作者,同時也威脅著國家經濟的持續發展。因此,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綜合運用系統研究和實證分析的方法,就這一問題展開深入研究,既是加強我國在這一領域學術研究的需要,也是指導治理我國稅收流失實踐的需要,更是落實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提出的“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科技加管理”以及“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繳欠稅”的工作方略。有鑒于此,本文正是在借鑒中外學者和我國稅務工作者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稅收流失概念入手,對稅收流失的規模、影響與產生原因進行分析,并且列舉了一些造成稅收流失的渠道,借鑒國際上治理稅收流失的經驗,對我國稅收流失的治理提出了一些對策。
本文按照“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將文章分為五個部分。
第一章是緒論,介紹了本文的寫作背景和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以及論文研究框架、方法。
第二章是稅收流失概述,就稅收流失的定義、分類和測估方法進行了分析。
第三章是我國稅收流失現狀和稅收流失規模的測算。首先就我國稅收流失的現狀進行了分析;其次,從地下經濟和地上經濟兩個方面測估了我國稅收流失的規模。
第四章是我國稅收流失的原因和影響。首先從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稅收法律不完善、納稅環境惡化、稅收征管不嚴、處罰不力等方面分析了稅收流失的原因;其次,就稅收流失的影響從對經濟影響、納稅人的影響和稅收法制方面進行了分析。
第五章是我國稅收流失的治理對策分析。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稅收流失實際,就稅收流失對策進行了探討。從完善的稅收制度,健全的法律保障和嚴厲的稅收懲罰并重,合理的機構設置,分工明細的制度設計,廣泛、充分的稅收宣傳和高素質、高操守的中介機構,信息化的稅收征管借鑒國外經驗;
結合我國實際優化治理措施從優化納稅環境,強化稅源的監控和管理,加強稅收立法和征管,調整現行稅種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稅收流失;規模測算;納稅;對策
Abstract
Intheeconomicglobalization,tax-losinghasbeenemergingasacommonglobalissueconfrontedbyvarioussovereignties.Undertheopen-uppolicy,itnotonlydisorderseconomybutalsothreatenseconomicsafetyaswellassocialstability.Sopreventionoftax-losinghasbeenafocusoftaxreformsinvariouscountries.Thisthesistriestogiveadeepinsightintotheeye-catchingproblemfromdifferentperspectives,andcomeupwithasetoftentativesolutions.
Alongwiththecontinuousdeepeningofeconomicreform,thedevelopmentofmarketeconomy,China''''staxsystemreformhasachievednoticeableresults.However,duetoChina''''staxsystemconditions,taxcosts,weakcivictaxsense,andsoon,thelossofrevenueisalsostillexists.Taxlossesalreadybecomeaseriousobstacleto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lossofrevenueasoneof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difficultproblemswhichnotonlyhavebeenplaguingtheInlandRevenueworkers,butalsoathreattothecountry''''ssustainedeconomicdevelopment.Therefore,fromtheintegrationoftheoryandpractice,integrateduseofsystematicresearchandempiricalanalysismethod,doingthisstudiesoftheissue,notonlycanstrengthenChina''''sacademicresearchinthisareaneeds,butalsoguideourtaxlossespracticegovernanceneedsanditistoimplementtheStateCouncildepartment’sstrategyofthe"taxesaccordingtolaw,andstrictlyrunteam,technologyandmanagement,"and"plugtheloopholes,punishingcorruption,recoverunpaidtaxes".
Followingtheusualway"raisingquestion,analyzingandthensolvingit",thethesismainlyconsistsoffiveparts.
Thefirstchapterisanintroductionwhichintroducesbackgroundandsignificance,currentresearchsituationathomeandabroadandtheframe,methodofthispaper.
Thesecondchapteristaxlossessummary,whichcoversthetaxlossesdefinition,classifiesandmeasuremethodofhowtoestimatetaxlosses.
Thethirdchapteristaxlossescurrentsituationinourcountryandtaxlossesscalecalculating.Firstly,itanalyzestaxlossescurrentsituation;secondly,fromgroundeconomyandgroundeconomy,twoaspectsmeasuresthescaleofourcountrytaxlosses.
Thefourthchapterisourcountrytaxlossescauseandeffect.
【關鍵詞】分稅制 中央財政 基層政府財政 財政來源
在我國由于從1980年開始實行的以“分灶吃飯”為特征的財政包干體制在“包活地方”的同時卻“包死中央”,中央財政困難加劇,為了解決中央與地方在財政分配關系上的矛盾和各地區各自為政、諸侯經濟割據等所造成的“弱中央、強地方”的局面,同時也因包干體制與市場經濟體制日益相悖,于是1994年國家實行了分稅制的財政體制改革。
分稅制實行后,中央順利實現了提高“兩個比例”的預期利益,中央對地方的財政控制加大,地方可支配財力迅速下降,由于政府的自利性造成“財力上收,支出下移”,這樣經過層層的截留后,致使處于行政鏈條最低端的縣鄉基層政府陷入財政困境。
一、基層政府財力的上收
1、財政收入增量大頭被中央和省拿走。分稅制中央采取“承認既得,增量調整”的政策,按1:0.3的系數來確定稅收返還,即各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每增長1%,中央財政對該地區的稅收返還就增長3%。“1:0.3系數”設計初衷主要是為了保證中央財政穩定的拿到地方財政收入中的增量,并逐步加大中央財政在增量分配中的集中力度,這是分稅制為提高中央財力比重而設計的一項重要機制。
由于稅制改革形成這種新的利益分配機制,每年上交中央和省的收入量大幅增長,上繳中央和省收入比例較大,收入的增量大頭都被中央和省拿走。財政收入的凈量增長慢。這種財力集中的形式,具有強烈的累計下級政府財力的效果,且“1:0.3”是個累進的財力集中機制,每個上級政府均對自己下一級政府采用這個比例扣留一部分稅收返還。中央對下的稅收返還,省級財政扣留一部分,地市財政再扣留一部分,層層截扣,等到最后到基層政府即縣鄉政府的時候,已是上級各級政府分割利益的最末端,因此這種新的利益分配方式造成基層政府財力增長的萎縮,分稅制后,縣鄉財政流行這樣的說法:“中央財政喜氣洋洋,省市財政勉勉強強、縣級財政拆東墻補西墻、鄉鎮財政哭爹叫娘。”
2、地方政府財政自給率下降。財政自給率是體現本級財政自我供養程度的一個衡量標準。財政自給率=本級組織收入/本級支出,用于反映各級財政在收入上解、接受補助之前的財政狀況。從收入方面看,影響財政自給率的因素,除了地方經濟財源的豐歉程度以及地方收入組織的努力程度以外,最重要的是由財政體制規定著的各級政府間初次的財源分配關系(不含財力上解等資金轉移)。這個分析指標可反映政府的可支配財力狀況。
分稅制實現了中央政府要提高“兩個比例”的目的。分稅制后,中央財政收入上漲很快,中央財政的自給率大幅上升,與此同時,地方政府的財政自給率整體下降。在地方各級財政中,自給率下降幅度最大的是地市財政,其次為鄉鎮財政,再者為縣級財政,省級財政下降最小。主要原因是中央的“增量調整”是針對增值稅和消費稅進行的,而這種流轉稅種在工商業發達的地區份額較大,因此在城市地區是這“兩稅”增長較快的地區。
二、財政來源結構的變化
基層政府財政自給率的降低,改變了基層政府的財政來源結構,使基層政府更多地依靠上級轉移支付,依賴外來資金,中央更易于用上級轉移支付控制基層政府。
1、轉移支付成為主要收入來源。在地縣本級財政支出里,本級財政收入大約占65%左右,上級轉移支付占了35%左右。地市的依賴度約30%,而基層政府即縣鄉政府對轉移支付的倚賴度為35%。這些轉移支付資金,都是來自于上級政府: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或地市級財政。這種對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依賴程度,與美國等國家的水平相似。但在實施效果上,與一些國家的平均水平還無法相比。我國的分稅制改革,很多方面都保留了原包干體制的特征。
2002年推行的農村稅費改革,為解決稅費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縣鄉財政困難局面,中央財政和各省市財政明顯加大了對縣鄉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到2004年底,中央財政為地方減除農業稅增加轉移支付524億,各省級政府也在此基礎上增加了150的億元的轉移支付;從2005年起,按照“以獎代補”的思路,中央財政又安排了150億元對地方實施“三獎一補”政策,以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的局面。這些新增的補助收入在整個轉移支付里面占了1/3左右甚至還多,同時也使得這些地區的基層政府收入開始越來越依靠上級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補助。
2、轉移支付的主要形式。(1)稅收返還。在轉移支付里面,稅收返還占了很大比重。財政增加的大部分收入都要返還給地方,這種做法雖然和以前差不多,但實質卻發生了變化,“這是因為與原有體制比較,中央稅與共享稅由中央稅務機構征收,可以保證中央財政的稅基不受侵蝕,抑制中央財政比重不斷下降的趨勢”。因為稅收返還是按一定的條件核定的,因此有利于地方政府約束財政支出。總之,實行比較規范的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與轉移支付制度,能增強中央的調控能力,稅收返還又是中央和很多省份作為對下級政府集中財力的手段之一。
(2)專項補助。專項補助在省以下各級政府的資金轉移中非常重要。尤其是對于縣鄉基層政府而言,專項補助占上級轉移支付的比重更高。以1999年全國地市縣合計的轉移支付為例,專項補助所占的比例接近40%。在縣轉移支付中,一直占1/5左右的比重。
目前各省對地市、縣都有專項補助。專項補助屬于有條件的補助,為保證地方也投入必要資金,大部分采用“配套補助”的方式。上級政府為了貫徹中央的意圖,想通過配套補助的形式,使地方政府按照指定的用途投入使用資金。但在專項補助的資金分配上,沒有一個制度化的安排,隨意性大。因此很多地方政府都把精力用在向上級哭窮,往上跑,爭取資金,“會哭的孩子吃奶多”,對專項補助資金的決定上,往往都是“拍腦袋”決策,機動性大,很多都是非規范的體制安排。
3、工商各稅。
(1)縣財政原主要工商稅源轉化為中央財源。分稅制后,主要體現在縣級財政的工商稅種為:筵席稅(56%)、耕地占用稅(近50%)、城市維護建設稅(20%以上)、房產稅(1/4以上)、土地增值稅(20%以上)、契稅(約20%)、城鎮土地增值稅(約20%)。這些小稅種,規模都不大,但卻占了縣級財政一半以上的收入。鄉鎮財政收入里面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三稅所占比重最小,有近一半的稅收靠農業四稅、屠宰稅、筵席稅等比較小的、收入不太穩定的稅種。這種財力分配不均的狀況就造成縣鄉兩級在分稅制后財政財力薄弱。
(2)工商稅地位的下降。分稅制后,工商稅收在縣財政收入中的地位發生了變化。從縱向看,與分稅制前相比,在本級財政收入的比重下降。明顯的變化就是1994年和1993年,下降了近20個百分點,到稅費改革后,比重又持續下降。從橫向看,轉移支付成為這個時期的主要財源,替代了工商稅收在縣財政收入中的主導地位。除了從1997年到2000年中,工商稅收占預算內收入中的比重高于轉移支付以外,其余年份都比其低,在2002年稅費改革后,因為中央增加了轉移支付,因此工商稅收的地位更是明顯下降。在縣財政中的主體地位被置換,縣主要財源轉變為轉移支付。
三、預算外資金的膨脹
分稅制后,由于新的制度安排使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的預算內收入大幅度下降,因此為了彌補財政缺口,基層政府努力提高預算外收入增加收入來源。因此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第一年,在地方政府預算內收入普遍下降的情況下,預算外收入卻大幅度上升。1996年我國進行了預算外資金的改革,其目的就是規范預算外收支,遏制預算外收入不斷增長的勢頭。從具體政策上來看,雖然將用于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統籌資金列入了預算外資金范圍,但是總體來說預算外收入的范圍經過改革以后縮小了很多。然而事實上,這兩年的預算外收入不論是絕對量還是相對量都出現了異乎尋常的增長,出現了增長的悖論。從原因上來看,出現這樣增長的悖論完全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博弈的結果,由于支出的剛性,收入的減少必然會影響到地方政府的職能,地方政府在這樣的政策面前,由于無法預見政策所造成的預算外收入減少的幅度,無法預見到政策實施對地方政府職能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就會從其他方面提高預算外收入,于是就出現了這種增長的悖論。
四、對未來縣財源的探索
改變了縣級財源結構,增加縣級財政收入。最根本的思路是應該建立一個自己的穩定的財政收入機制,作為一級政府,縣應該有自己的主體稅種。
財產稅是一個古老的稅種,在西方頗受推崇。比如英國在13世紀初開征的“丹麥金”(Damegeld)就是土地稅的前身。由土地稅慢慢開始發展起來的各國稅制,到近代以后為了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又補充了一些稅種,比如地方所得稅、地方銷售稅、社區稅、人頭稅等。
在發達國家里,很多國家都是以財產稅作為地方稅體系的主體稅種。英國和愛爾蘭只有財產稅一種地方稅,美國也是財產稅為主體稅種的典型國家。1992年,美國財產稅收入占州和地方政府兩級財政收入的18%,占同年地方政府收入的30%。
因為財產稅不容易產生流動性,財產有固定的坐落地,因此由地方政府征收很方便,納稅人很少能避稅;財產稅以財產價值為課稅對象,稅基穩定,具有不可轉移性,可以預測;財產稅稅源明確,便于征收、稽查和管理。財產稅在我國的地方各級財政的分布上,地市級財政和縣級財政的分布比較比較高,因此財產稅可以作為低級次的政府(縣和鄉)稅收體系中的主體稅種。
目前我國財產稅類主要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等9個稅種。稅種雖然不少,但總額較小,1999年財產稅約計500億元,占地方稅收總額的10%左右。
西方國家的很多基層財政一般都有一個穩定的稅種收入來源,并且一般越是基層,越是對某一個單一的稅種收入的依賴程度越高,很多基層財政的主要財政收入來源就是財產稅。在取消農業稅后,基層政府財政單純的依賴上級轉移支付,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因此必須培育自己的主體稅種,成為基層財政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
因此可以把培植財產稅作為提高未來縣鄉財政來源潛力的一個手段。
【參考文獻】
[1] 騰霞光:《農村稅費改革與地方財政體制建設》,[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年5月。
[2] 樊麗明、 李齊云:《中國地方財政運行分析》,[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