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5 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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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規范辦學行為,提高辦學水平,根據《遼寧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普通高中(含獨立高中、完全中學、綜合高中、民辦高中,下同)學籍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區市縣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所屬普通高中以及校址在本行政轄區域內的綜合高中、民辦高中的學籍管理;市教育局對局直屬普通高中進行學籍管理,并對全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工作實施宏觀管理。
第三條普通高中學生入學、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升級、留級、獎勵、處分、畢業、肄業和非本市戶口的學生到本市就讀等均按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入學
第四條普通高中學生入學必須參加全市初中畢業生統一升學考試,按照升學志愿和考試成績錄取后,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入學者,必須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下同)持相關證明,到錄取學校辦理延期入學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既不報到入學又不辦理延期入學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由學校注銷入學資格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開學后一個月,學校對入學的新生進行復查。對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建立學籍;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不予注冊。
對已經取得學籍的學生,其它學校不得再予注冊建立學籍。
第六條學校要為新生編制《班級學生名冊》,填寫《大連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卡》。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籍卡驗印工作,一般于當年10月底以前完成。
第七條學校要嚴格控制班額。班額一般不應超過56人。特殊情況需增大班額,必須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學校不得接收已畢業或結業的學生插班復讀。
第三章轉學
第八條轉出:戶口遷出本市或遷至本市其他區市縣(市內四區之間除外)、因父母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需在本市外就讀的普通高中學生,可辦理轉出學籍手續。
辦理程序為:持戶口遷移材料或父母工作調動證明等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并持學校出具的轉學證明,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轉入:凡戶口經由外省市遷入本市或在本市范圍內遷至其他區市縣(市內四區之間除外)、不在本市就讀但戶口在本市或按照市有關文件精神享受本市市民待遇的已經獲得了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均可轉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讀。
辦理程序為:持轉學證(由區、市、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簽字蓋章)、戶籍證、中考檔案(須有區、市、縣以上招生部門及普通高中的錄取證明)高中學生檔案(學籍卡、學生登記表、會考成績證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學手續,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安排到相應學校。
外省市的省級重點高中學生轉學,申請入本市省級重點(示范性)高中的,原則上安排到相應的重點(示范性)高中學習,因特殊情況不能安排的,可根據學生戶口所在地就近安排到一般高中。
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由本市普通高中轉往外省市就讀又轉回本市就讀時須轉入原轉出學校。
學校不得無故拒收正常轉入的學生,也不得接受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
第十條不同類型的普通高中之間不允許轉學。一般高中的學生不得轉入重點高中,綜合高中和民辦高中的學生不得轉入公辦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第十一條市內四區各學校之間、區市縣內各學校之間原則上不允許轉學。因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必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民辦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需要轉學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轉出和接收雙方學校同意,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可在民辦高中范圍內轉學。
第十二條從國外轉回來的中國籍學生,由市教育局對其在國外的高中入學手續、在國外學習期間的成績和轉入手續進行審定后,安排到相應學校就讀。
外籍學生轉入普通高中就讀,按相關規定安排就讀。
第十三條除轉回外省市戶籍所在地外,畢業年級的學生和正在接受處分期間的學生不予轉學。
第四章非本市戶口學生的就讀
第十四條戶口不在本市,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資已經在戶口所在地取得了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可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讀。
辦理程序為:持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資的證明、暫住證明、戶籍證明、學籍所在的原普通高中出具的學籍證明,到相關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手續,經審批同意后,所就讀學校對其進行正常管理。
第十五條本市取得市內四區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不得到其他區市縣學校就讀,取得其他區市縣普通高中學籍的不得到本區市縣內其他學校和其他區市縣學校就讀。因特殊原因確需易校就讀的,須持父母工作調動等相關證明,經所在學校審核同意,填寫《大連市普通高中學生易校就讀審批表》(一式二份),并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易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由原校保留,就讀期滿后由就讀學校提供有關學習成績檔案,回原校繼續學習。
第五章休學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病需要休學的,須持區縣級以上(城市市級)醫院病情診斷證明(診斷書證明的休息時間須達到三個月以上),同時要提交醫院的病志、檢驗單、就診及住院醫療費收據、保險公司理賠單據等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須經班主任、教導主任簽字蓋章),學校同意后發給休學證明,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登記備案。畢業年級的學生第二學期不辦理休學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辦理休學的,必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學生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一年后因病未愈仍需繼續休學的,要續辦休學手續。學生連續休學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前參加會考的成績仍然有效,不重復參加會考。
第十八條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提前復學的,須持區縣級以上(城市市級)醫院病愈證明、學生復學申請書(須經班主任、教導主任簽字蓋章)和學校開具復學證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復學手續。休學時間達到半年以上的,可以降級按排學習。
第六章退學
第十九條高中學生要求退學,由學生及其父母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退學并注銷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予以除名,同時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其父母,不發給任何證書:
1、經學校與父母多次聯系幫助無效,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六周或累計曠課八周以上的;
2、休學期滿逾期一個月以上(含一個月)未復學,經學校與其父母聯系仍未復學或未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
3、在非學籍所在學校就讀超過一學年,未續辦手續的;
4、由父母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出國學習的。
第七章升級留級
第二十一條普通高中學生學完規定課程,各學科學年成績、思想品德等達到學校升級規定的,按期升級。
第二十二條普通高中學生原則上不予留級。如因特殊原因需留級,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留級,但要嚴格控制留級人數。高中畢業年級、重點高中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八章獎勵處分
第二十三條高中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應給予獎勵。獎勵分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干部獎和單項獎。
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可逐級評選為校、區、市或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發給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證書。
學生在思想品德、學習、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可給予單項獎,并發給相應的證書。
受校級以上獎勵均應記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二十四條對嚴重違犯學校規章制度及社會公德行為的學生,應了解情況,分析原因,以教育為主,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少數屢教不改的,學校可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要經校務委員會討論通過,校長批準。在校生被依法勞教、少管、判刑,或有違法行為屢教不改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予開除學籍。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除需由校務委員會集體討論通過外,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注銷學籍。所有處分在通告之前都必須告知家長和學生。
第二十五條對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要熱情幫助教育,不得歧視。經過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并在行動上確有改正的,應撤銷處分。撤銷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一般應在三個月后。撤銷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一般應在半年后。
撤銷處分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班主任提出意見,按原處分批準的權限,履行撤銷手續及備案手續。學生受處分原因和撤銷處分時間,應記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第九章畢業肄業
第二十六條普通高中在籍學生修習期滿,思想品德合格,各科成績達到省市合格畢業的要求,發給《遼寧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修習期未滿經申請退學離校或成績未達到合格畢業要求的可發給肄業證書。《遼寧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制,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編號、驗印,學校填寫、頒發。畢業證書丟失,一律不予補發。
第二十七條每年九月底前,學校要將上一學年度所有畢業、肄業的學生姓名登記造冊,并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章學籍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