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5 15:03:2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中院實習自我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李家華教授的《創業教育中國報告(2010)》指出,我國的創業氛圍還不是很濃厚,大學生的創業課程仍以理論傳授為主,忽視了創業氛圍的營造。目前,大部分高校特別是地級院校,創業氛圍很不濃厚,學生仍以就業受雇為主,學校應重視開展大學生創業教育,以創業教育營造創業氛圍,培養大學生的企業家精神和創業意識。高校創業教育的首要目標就是要在大學生身上培養一種普遍的創業意識和創業精神。我們一直倡導大學生“知識創業”,強調“高等學校應首先通過自身走產、學、研一體化道路,為學生創業提供榜樣和實踐基地,強化實踐教學環節,為培養學生的創新實踐和創業實踐奠定基礎,增強創業教育的說服力和感召力”。這種旨在把科技成果轉化為經濟效益的愿望固然不錯,但也必須正視知識經濟不發達的現狀,科技成果轉化率低在我國已是老問題,這固然跟企業技術資金匱乏有關,但大學生坐等買家、安于現狀而不愿自己去創業實踐,乃是重要原因。歸根結底,這仍是由創業意識匱乏和缺乏鼓勵學生創業的氛圍造成的。所以,高校創業教育的重點應放在培養大學生創業意識、營造創業氛圍上,使學生能結合自身優勢、專長,根據市場前景與社會需求研發創新,無論是在科技高端還是在日常低端領域,只要能把創新成果轉化為產品,創造經濟效益,大學生就會成為名副其實的創業者。
二、大學生創業教育需澄清的幾個“創業”認識誤區
(一)創業高不可攀,創業教育是精英教育有人認為,創業需要有科技上的創新,必須與知識、高科技掛鉤才叫創業,而自己專業資質不強,不敢創業,頻繁聽專家和創業成功人士的創業講座不但沒有激起他們創業的勇氣,反而使他們更“卑微”地仰視創業者的“崇高”,巨大的“落差”感使他們徹底地淪為“臨淵羨魚”者。在他們看來,創業高不可攀。創業教育是典型的精英教育。像百度創立者李彥宏、渡口網絡的“網游牛人”金津、星漫科技的彭海濤等IT創業精英畢竟鳳毛麟角。這是對創業的一種典型誤解。創業是一種創新思維方式,是一種實踐意識,它不僅僅局限于IT網絡、智力服務等高科技領域,只要是自身感興趣有優勢又有市場需求的行業就完全可以納入創業視野。比如,連鎖加盟領域的校園快餐店、超市、美發沙龍、數碼速印店以及自主開店,面向學生市場的書店、書畫裝裱店、咖啡店等都是創業商機,這些創業項目啟動資金低、人手配備要求不高,均是大學生實習創業的良好選擇。最主要的是這些創業項目比較“生活化”、“平民化”,能有效地激發大學生的創業興趣,學校應鼓勵學生在校期間就去開發實踐,這有利于他們正確地感知創業教育,讓大學生相信“創業教育的對象是全體學生,創業教育的目標是創業精神、創業意識的培養”。
(二)創業等同下海經商有的同學認為,創業就是下海經商,只要動手實踐就可以。這種錯誤認知忽略了對創業理論、創業技能的學習,把創業的成敗完全歸因于創業實踐中的摸索,這將人為增加創業的失敗率。理論來源于實踐,又反過來指導實踐。一個人的理論功底、理論水平的高低,可以決定他對事物的認識程度和認知水平,也能決定他的判斷和預見的準確程度。所以,通過高校創業課程的學習、創業指導書報的閱讀以及對創業媒體資訊的關注,掌握一些必備的創業知識理論和相關專業技能,是大學生創業前必須做的功課。在創業教育指導下的大學生創業,與那些沒上過大學在商海中掙扎前進的創業者相比,成功率應該更高。據李家華教授的報告顯示,在社會各層次的創業教育中,高校創業教育效果最為明顯。有96.83%的高校創業教育接受者認為創業教育能夠培養自身的創業精神,95.65%的高校創業教育接受者認為創業教育能夠提升自身的創業技能。而那些認為創業就是在實踐中學會抗挫折,把創業教育完全等同于抗挫折教育的看法也是錯誤的。因為,對創業中挫折和困難的良好心理準備只是創業心理教育的重點內容之一,而非創業教育的全部。在創業實踐中,大學生只有保持愉悅、樂觀的情緒,正確地認識自我,保持適中的自我期待水平,確立可行性更強的階段性創業目標,善于積極進行自我調適,才能逐漸提高抗挫折能力。
(三)學社科類的學生無法創業目前,成功的大學生創業者多出自IT高科技領域,這在給大學生創業領域帶來動力的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陰影。好多學文科的同學認為,創業那是理工科學生的事情,我學的是社會科學,無法直接創造社會價值,如何理論聯系實踐創造經濟效用。其實,這也是一種誤解,創業項目的選擇領域是相當廣闊的,高端到IT、智力服務等高科技知識領域,低端到家政服務、服裝鞋包、餐飲美食、禮品飾品等等親民行業都能找到大學生成功創業的實例。如成功創立“小管家”新理念保潔服務有限公司的張松江,他專科畢業后,因學歷低找不到對口工作,迫于無奈開始創業。他是在一次次的失敗教訓中憑著自己的經營智慧最終在家政領域中闖出了自己的一片天地。所以,創業不是一輛即成待駕的車,而是一匹未經馴化的野馬,它不問你的專業出身,只要你有駕馭的勇氣、有創業的意識,再以創業教育理論和創業技能保駕護航,成功創業指日可待。
(四)創業等于單干,創新不是創業有的同學認為,創業就意味著千辛萬苦、孤軍奮戰。其實不然,團隊創業與單干相比,無論是財力還是智力都要更具優勢。當然團隊創業,參與的人多了,就存在著管理上的風險,因此,在創業組團時必須選擇好合作者,最好彼此之間各有所長,能優勢互補;要明確合作原則,監督制約,分工明細,財務清晰。這樣的團隊創業才能群策群力、資源共享,推動創業走向成功。還有同學認為,創業就是自起爐灶,不受他雇,這也是一種誤解。很多創業成功者都有先就業跟著別人學技術、學經驗然后再自己做老板的曲線創業的經歷。大學生創業遇到的首要難題就是資金不足,這個時候或者考慮曲線創業,或者選擇踏實就業,受雇他人,照樣可以實現自己的創業夢想,靠的就是創新精神。需明確的是創新也是一種創業,只要有創新精神,就能在自己的工作領域出奇制勝,創收經濟效益。所以,創業教育通過培養受教育者的創業精神、創新能力,不僅提高了受教育者進行創業的概率,也提升了受教育者的就業能力。
三、地級高校應著重培養“應用型人才”,以創業促就業,促進大學生成才
目前,很多地級高校處于生存夾縫。與名牌院校相比,學術性遠遠不及;與職業類院校相比,技能性不夠。所以,地級高校必須響應黨的十六大對新世紀我國教育改革發展的基本方針與政策的闡述精神,地級高校教育的發展目標,要適應并促進地方小康社會的全面建設,在人力資源開發方面發揮關鍵支撐作用。同時,地級高校教育必須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戰略轉移,從學歷教育向能力本位轉移,在教學過程中,更注重學生的就業能力、轉崗能力和創業能力的培養。與名牌院校相比,“學術”趕超之路太過艱難,地級高校應另辟蹊徑,重點走重“學”輕“術”培養適應社會需求的應用型人才之路,在人才培養上以“應用型人才”為主,結合地方經濟發展需求,以一線生產的實際需要為核心培養目標,在能力培養中要著重突出對基本知識的熟練掌握和靈活應用,在教學上,要更重視實習這個教學環節,將此作為學生貫通有關專業知識和集合有關專業技能的重要教學活動貫穿到4年大學生活中去。地級高校的創業教育要以創業技能和創業精神作為重點教育目標,大力培養具有創新、創造和創業能力的高素質人才,以適應地方市場經濟的發展,并以創業促就業,促進大學生的成才。在商丘師范學院,為了鼓勵大學生的創業活動,很多院系專門開設創業課程,專門講授創業財務、項目擇取、市場調查、會計、政策法規、風險投資等,要求學生獨立完成至少一份創業企劃書;部分院系還開展了創業競賽,以商丘師范學院大學生創新實踐項目為依托,院系出資扶持,取得良好效果;還有一些院系面向社會積極聯系一些小規模創業實踐項目來給學生實習試手,如美術學院團委承接的商丘錦繡路小學美化校園的一個手繪創業實踐項目,整個項目實踐歷時1周,參項同學十幾人,創收上萬元,取得良好成效。此類創業實踐活動,不僅使美術學院的大學生手繪技能更為扎實和豐富、知識結構更為合理,也培養了學生敏銳的環境觀察能力和思維能力,提高了大學生的個人組織能力、協調能力、創新能力,更有利于大學生創業精神和能力的培養,極好的促進了大學生的成才。
四、加快畢業生就業信息化建設步伐,展示創業教育成效,形成良性循環
對基層法官素質提升、司法能力推進的阻抗,主要有以下七個層面:
1觀念層面。首先,我國傳統中的國家行為一體化觀念視司法為大一統的“官治”的一部分,司法行政合一模式使司法成為行政首腦貫徹政治意愿和道德原則的堂皇手段,司法的存在始終沒有實現從工具到價值的轉變,其政治附屬地位在人們心目中根深蒂固。在司法權成為國家行政權力的延伸時,任何糾紛事實上都會由強大的行政力量加以解決同時又披以司法的外在形式如在行政干預下形成的法院判決,司法人員素質的決定意義微乎其微,因而也就不可能造就卓越的司法隊伍。其次,近代以來對大陸國家體系的移植使我國得以完好無損地保留了演繹適法的思維方式。大陸法系國家嚴密周至的成文法嚴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使其身份獲得獨立的同時其思維的自治卻受到相當的限制。法官成了法律規范體系下純粹的實證主義者,無法能動地適應生活的變化和引領法律的價值走向,其職業素質也因個性和創造思維的受限而無法產生質的飛躍。大陸法系國家推行成文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因法官濫權擅斷而危害其民主基礎。傳統政治觀念也排斥法官的獨立,以免造成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對峙而導致既有政治系統的失衡,這一點與大陸國家對法官活動方式和限度的預設有某種形式上的一致性。因此大陸法的規范體系移植到中國以后,中國法官雖然獲得了身份上的標志,其實質地位并未有根本改變,這也是制約法官隊伍素質改善的一個重要因素。
2社會層面。基層社會特別是廣大中具有豐富個性的、尚未格式化的、并因此難以規則化方式處理的現實世界。與上一級法官最大的差異是,基層法官每天都會直接面對大量的具體案件。中國社會在某種程度上仍是一個傳統文化烙印很深的鄉土社會,是各種民風、民俗、鄉規、民約交織之處,也是基層法官所處的特殊社會背景。民間樸素的思維方式常與法治的價值取向不相統一,民眾多是關注司法的結果,而對裁判過程、理由并不在意。社會穩定需要司法保障,司法權的行使也需民眾理解和支持,置身于現實社會進行司法的基層法官與社會的聯系最為直接、密切,若脫離社會遠離民眾,會使基層法院失去安身立命之本。諸如損害賠償、離婚、借貸、宅基地等類型案件,這些類型案件標的小、瑣碎,且絕大多數發生于熟人、親戚之間,無法或很難獲得真實可信的公文化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對訴訟非常陌生,沒有受過專門的法律,其法律思維或是殘缺的,或是道德化的,或是感性的,和司法的理性思考可能存在一定偏離。他們既不認為收集證據是自己份內的事情,也不太知道應該怎樣去收集證據和應該收集哪些證據對自己有利,同時也更不能接受自己有證據因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而成為“失權證據”,而案件的處理結果對當事人非常重要,不僅有物質利益,且有精神利益如第三者介入導致家庭破裂,一方有“無法在村子里活下去”的感覺。因此,許多現實中審判機關認為很公正的裁判,老百姓卻接受不了。在這種法律語境下,基層法官不僅要掌握法律發現、法律推理、法律解釋、價值衡量、漏洞補充以及法律論證等法律思維方式,還要考量公共政策、社情民意、民風民俗等各種因素,平衡各種權利沖突和利益碰撞,解紛止爭,息事寧人有時可能犧牲程序或實體規則的制約和困擾。主要有以下思路:
第一,“三果合一”的思路。基層法官都希望所辦案件圓滿解決。即雙方當事人對判決或調解結果都比較滿意或至少是能夠接受,不就判決上訴。從主體需求的角度而言,人們對訴訟的期望或者說需要不僅是獲得最終的勝訴,更希望獲得一個“滿意”的判決。“滿意”的判決更看重從心理或行動上解決糾紛,即確保糾紛解決過程的形式合理性。因此,當事人及公眾從心理層面“服判”,就顯得十分重要了。所以,基層法官考慮受眾的時候應更多地限于當事人、特定公眾和上級法院,目的則基本限定于如何將案件處理正確,如何使得自己的判決更經得起上訴法院的終審及當事人“滿意”足矣。,在基層社會存在一種特殊司法效果倒流現象,有時,即使是為了平息上訴人對裁決結果不滿,了結案件,上訴審法官有時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如賠償金額或欠款額度這樣的做出沒有充分法律理由甚至沒有任何理由的改判。只要案件被改判或發回,不論原因如何,基層法院年終案件考核就受到限制,原承辦人就被取消評先資格或扣發其獎金。更為嚴重的是,把改判或發回重審作為衡量基層法官原承辦人素質能力與司法認知能力的基本評價標準。
第二,“多、快、好、省”的思路。就是指訴訟效率高、省時省力、結案質量高,原因有二:一是制度上的。法院領導通過辦案數量、質量來展示衡量一個法官的能力高低及水平大小,至少目前一些法院辦案數量一直與法官的“升遷”及“效益”掛鉤。二是人性化的。日而復始的大量的、瑣碎的、類型極為相似的案件,對于基層法院來講,很容易產生一種單調的、重復的、機械的感覺。沒有什么理由可以促使他們提高自己的司法知識、邏輯推理等法學去,所以,基層法官都會用“多、快、好、省”的方法減少投資成本、罷紛止爭。而當事人更為關心的甚至僅僅關心的只是案件結果判決主文,而不是案件事實或法律適用無論是程序法或是實體法。所以,基層法官對法律的關注,主要是行為的正當化及判決結果的實現。究其原因,法律的正當化至少起到兩個層面的作用。一是這種法律的正當化被用來對雙方當事人施加某種象征性的壓力,充分考慮老百姓對“法”的傳統符號理解主要理解為刑罰或“法”同國家暴力緊密聯系即具有國家強制力,以此增強法官調解或裁判的威權,促成裁判文書的實際履行。二是,通過法律正當化來實現自我保護,無論是針對當事人對裁判的不滿,還是針對上一級法院更為挑剔的法律審眼光。
3規則層面。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的良性循環,必須靠法治予以規范調整,構建和諧社會更需要規則之治,不成規矩不成方圓,司法審判更是為法律則所調整、規范。法官之所以有權解決糾紛,首先主要來源于他她們在現代國家的政治制度中的以及附著與這一職位的授權。法官已經主要不是內在于其所在社區的治理機構的一部分,而主要是現代國家的法理型統治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權利和合法性主要來源是國家壟斷了暴力的使用,并以暴力作為最后支撐保證現代法官行使其解決糾紛的職能。如果現代法官不按照或無法按照這個法理型統治國家機器的要求運作,不按照規則行事,那么他她們的這種權利身份、利益就可能喪失或被剝奪。然而,法官并不是通常的、簡單的協調員、解紛機器。國家并沒有賦予法官以一切他她認為便利和必要的手段來解決糾紛的權力,而是要求他她們作為現代國家機器的一員,以某些被立法認定是現代化、規則化、理性化、系統化的合法方式程序規則和實體規則,依據規則、秩序來解決糾紛。否則,他她的法官職務或法官權力也會被剝奪。正是在這些因素、困惑引導和制約下,基層法官以自己的現實能力和素質運用自己現有的、掌握的一些基本的技術、知識、技巧來處理、解決具有濃厚鄉土文化積淀的各種沖突與糾紛。
4經驗層面。如果僅僅從目前公布出來的裁判文書來看,基層法官素質能力確實有待提高,尤其是論證能力很弱。但是根據我們在基層法院的工作經歷及互相評查一審卷來看,這一判斷似乎很難成立。中國法院內保存的案件卷宗內,除了正式的判決書副本外,都有一份結案報告。這份報告對案件處理都有詳細的介紹,有比較詳細的關于裁判理由的分析論證。就我經歷過的、看過的結案報告來看,即使是文化、業務水平相對說來比較低的基層法院法官實際具有的分析論證能力要比根據已公布的裁判文書推斷他們具有的能力要強的多。各級法官基層法官每年一次判決書評比及最高法院每年在各種刊物上公布的裁判書已證實了這一點。非不能也,乃不為也。他們也許還比不上英美法官甚至歐陸法官,但他們的能力可能遠遠超過界對其現有實際能力的估計和判斷。這也就進一步支持了面前的分析和判斷得出的結論,中國法官在公開發表的判決書中表現出來的“分析判斷不足”不是一個法官的個人能力問題,而是制度使然。但是千萬不要以為這一發現僅僅是對法學理論界之判斷的一個批評。應當說,這其實也是對法學理論界對法官素質及能力提升之要求的一個支持。假如我們的法官有足夠的能力進行細致分析判斷,那么提高基層法官的基本素質及司法能力就不是一個不切實際的幻想。這種追求不僅是應當的,而且是可能的。
5管理層面。中國司法制度從總體上來看,畢竟還是屬歐陸法傳統的國家性質,是以制定法為主的國家。中國社會一方面在如何解決分歧求得一致的程序性價值之分享不夠。中國法院畢竟是近代的衙門中分離出來的,威權主義的色彩比較濃厚。盡管法官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官員,其管理仍受“公務員法”的約束,但是,用“我說你聽”的方式、行政的方式、命令的方式、決斷的方式處理糾紛還是為許多法官接受,并認為是天經地義的,理所當然的。他們不僅是不大會說理,他們更不大習慣說理,因而,其司法能力注定偏低。另一方面,中國的法院和法官特別是基層法官,在中國社會中的地位也比歐陸法院和法官在他們社會中的地位更低。不僅司法獨立的傳統不夠,而且司法機構內部的行政色彩相當濃重。法院的外部行政化除了其在設置上影隨行政區劃外,主要指因其在財政和人事方面受制于地方行政,而不得不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地方行政外在的“政策配合”和人員接收站,造成法官來源的多元化和非專業化,阻滯了法官改善的步伐。所以法院和法官往往會受到來自各方的各種形式的干預,包括內部的層層審批,包括社會中波動的輿論干擾,包括地方各職能部門的干預。例如:某甲訴某乙一案,經查乙下屬公司丙成立時,其注冊資金300萬元,由其主管部門乙撥付,但乙只撥付30萬元。丙在經營中欠甲40萬元,后又查明丙將其注冊資金變更為50萬元。法院依據事實確認丙給付甲貨款40萬元,乙在注冊資金不足差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因乙為政府某職能部門,由于其干涉,經多次協調該案至今未果。在這樣一種環境中,坦白地說,至少有一些時候,說理論證在法官看來是沒有意義的。如果論證的結果是如此,但如果當地政府或是院長要你得出另一種判決哪怕是這些要求并不錯誤,也并非徇私枉法,僅僅是由于認識不一致——而這是常有的,或者是社會民情或大眾傳媒普遍要求法官這樣做,那么法官有什么可能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論證呢﹖司法能力如何體現呢﹖要對這樣的案件作出某種法理上的正當性論證,只能是自欺欺人。
6培訓方向層面。關于法官的培訓,應按對象不同區別對待。對已進入法院的大學生來講,應增加職業道德,尤其是司法技能的培訓;而對已任法官來講,應在鞏固其法律知識基礎上,培養其職業道德,尤其是重點應培養其司法技能和司法方法。但是,目前法官培訓,出現三個極端。第一個極端。一是法學理論界包括法學院校高等教育中法律專業教育的教育,只停留在理論知識的灌輸上,更多的還是一種知識傳授,不注重司法技能的培訓,對司法方法的培訓也是一帶而過,缺乏系統的理論和整體素質的培養,大學畢業生按現有規定30歲之前即可成為最高司法機關的正式法官,相對于法官這一特殊職業而言,其本身的社會閱歷和經驗與其所擔負的重任顯然不協調。二是實務界的法院系統內培訓,也停留在法學知識淺層次的培訓上,對職業道德、司法技能及司法方法等技能、技術,不進行任何培訓,這不能不說法官的培訓已陷入一個誤區。第二個極端,在目前中國法官培訓上,一提到培訓,就知道是請高等學府的教授或知名法學理論家進行法學知識的傳授,或者是聘請最高法院的學者型法官對下級法院的法官進行“司法解釋式”的灌輸,但是沒有任何一個培訓的老師是從基層法官挑選,為什么不能讓基層法官走上演講臺,把其長期積累的帶有鄉土氛圍的文化、知識、司法技能傳授給其他法官呢﹖特別是基層法官,通過調處基層社會各種沖突時,獨創的技術、知識、技能是書本上沒有的,高級法院以上法官也不可能具有的,甚至沒有經歷過的。第三個極端,目前的最高法院舉行法官培訓,與當前要求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存在沖突。一是主體的培訓。最高法院每一次舉行的培訓,主要對象均是高級法院以上法官,中級法院以上法官有資格的也寥寥無幾,從現實看,目前教育的對象主要限于在地市級法院以上任職的法官,基層法院法官是根本不可能得到培訓的。其接受教育培訓的法定權利卻得不到真正落實,這與他們所承擔繁重工作應加快知識更新的客觀需要不相適應。二是培訓內容,基本上都是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對已頒布實施后在實踐中產生疑異的或是與當前經濟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不舉行培訓,不進行統一思想,出現相同類型的案件,產生不同結果,民眾對法律是否“公正”產生合理性懷疑。三是培訓順序。一般都是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參與人或起草人,講授給各高級法院有關人員,然后由各高級法院受益人傳授給各中級法院聽課人員,然后由中級法院受益人傳授給各基層法院包括基層法庭人員。這種培訓制度弊端為基層法院的法官不可能也絕對不可能有機會聆聽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起草人或參與人對法律知識的傳授,基層法官得到的知識都是經過二道工序一是起草人或參與人傳授給省高院有關人員再傳授到中級法院有關人員,再到基層法院有關人員,這樣受益人基層法官難免產生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誤解,由于傳授人員的知識、水平、能力的局限性,可能將立法本意、字面涵義誤聽、誤解、誤傳、誤導,因此,受益人得到傳授的知識與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可能不相一致,加上已頒布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在實踐中出現新情況、新問題,制定機關又不能及時作出統一的解釋,因此,造成法律的適用不統一,致使案件處理結果也可能出現矛盾或相反的后果。四是培訓、模式相對滯后。表現在功利性太強,學歷教育重及格拿文憑,沒有突擊能力培訓。五,培訓、教育方式缺乏活力,古板的學院方式課堂教學占主要比例,教材由全國統一編定,沒有結合基層實際,不突出崗前、任職、晉級、續職資格培訓,不重視傳授方法論和相關專業知識,不注重技能培訓,“高分低能”成為一種教育通病。因此,法官的培訓應是多維的、多視角的,應引起法律院校及法院高層次決策機構的重視。
7準入制度層面。關于初任法官的資格,《法官法》第9條、第12條作出明確規定。從制訂的標準中可以看出,法官的學歷較低。尤其是允許非法律專業的畢業生進入法官隊伍,這顯然是混淆了法律教育與其他類型教育的區別,擁有其他專業的學位并不必然具有法律知識。所謂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規定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沒有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是為大量不具備法律素養的人進入法院系統開了方便之門。另外,我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從法官和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選任。顯然,“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又為不具備法律知識與學歷的人員進入法官隊伍敞開了大門,且是擔任法院領導職務,真可謂法院準入制度的誤區。
基層法官素質能力之提升
提高基層法官素質及司法能力,在現有的司法環境下,從不同層面有不同路徑。綜合不同的視角,其主要途徑有以下幾種:
1制度層面之提升。由于和現實的原因,我國的司法體制內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不僅在外部即機構設置和人員構成上依附于行政機關,司法管轄區域與行政區劃完全一致,法院的人、財、物供應也統統仰賴于地方行政,司法權運作中的類似行政化趨向,使法院的司法活動喪失了基本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司法權威面臨著質疑,產生廣泛的司法信任危機。因此,希望通過相關制度的調整和構建,逐漸淡化法院管理體制中的行政化色彩,而建立司法相對獨立于行政的法院管理體制。
第一,應取消法官管理行政模式。我國盡管有法官法,且已修訂,但是,法官法如形同虛設,法官管理仍然行政化,其一,雖然法官各有等級,但是沒有任何價值,圖有虛名,法官個人能力、水平、利益與法官等級無任何緣源;其二,法官級別仍然套用行政所謂“科員、副科、正科……”等行政級別,行政級別與法官本人利益息息相關,而法官的行政化級別待遇則造成了人才流動的功利性。優秀人才對中高級以上法院趨之若鶩,而設置在審判第一線的基層法院被漠然置之,出現“人才稀缺”現象,了法院素質的均衡分布。而今年年初出臺公務員法,與法官法應該是同級的,盡管法官不屬公務員,但是法官必須受公務員法的約束。這可以說是“一法笑一法”。就會使《法官法》無法以法律的方式運作,而成為無法之法。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實行“干部”制與現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違反司法獨立原則,法院內部大量官職的配備,起到了一個誤導性符號的作用,法官管理“干部”化造成責任不清,案件質量不高,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破壞法院裁決的終局性。因此,對法官“干部”管理模式必須改革,嚴格按照法官法的規定,對法官進行管理、使用,取消法官行政級別,使用法官等級制。法官級別應當與法官的審判實績、業務水平、工作年限有關。建立起上一級法官從下一級法官中晉升的機制,但審判業績突出的可以越級晉升。建立職務晉升與級別晉升相配合的機制。級別晉升一般不改變其原有的職務,實行年資制,在法官服務一定年限后自動晉升,這樣可以保證法官地位的遷升不受外界干擾,使其潛心審判業務的提升,對法官是一種保障。
第二,嚴格法官準入,建立法官遴選制。
一是提高初任法官條件。修改后的法官法正式明確初任法官的任職資格與工作年限,規定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同時提高司法考試報名條件,由原來的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提高到本科。由于法官這一特殊職業而言,其本身的閱歷和經驗與其所擔負的重任應該協調一致,因此,應考慮適當提高資歷年限,在“兩考一培訓”的基礎上,嚴格資格考試的后續選拔標準和鍛煉期限。結合最高院提出“兩考一培”設想,通過司法考試之后,應經過3—5年的法律工作實習,期間,每年應向省院考核部門提交實習報告并完成相應司法調研任務,期滿合格后,參加由省院考核中心舉辦的崗位職業考試,重點考核法律實際運用能力及從事法官職業的適職性,通過者被授予候選法官資格,經國家法官學院或省一級法官學院培訓,待屆滿考核合格,視各地法官缺額情況報權力機關正式任命法官。
二是權力機關設立正式的法官選任機構、規范選任法官的程序、條件,將人大對法官的任命落實到實處。
考慮到現實國情及體制改革的漸進性,法官提名的權限和程序可以采取逐步過渡的改革方案。當前可考慮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任命和提請任命法官在履行干部管理程序和法律任命程序前,報上一級法院審核,報最高院備案。由此過渡到地方各級法院的院長、法官人選由高級法院提名推薦,再由享有提名權的法院的同級權力機關予以任命。
三是建立法官逐級選拔制。
上級法院的法官缺額逐步做到從下級法院擇優選任。從而保證法官在進入上一級法院時能以扎實的法律功底和豐富的司法經驗適應更廣闊的社會視野和更高層次的法制把握。逐級選任后的基層法院法官缺額由被任命的初任法官填補。
2知識層面之提升。自2002年1月1日起實行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進一步規范了包括法官在內的法律職業群體準入門檻。應該說,這是提高法官整體素質的重要一步,也是培養高素質職業化法官隊伍的必然趨勢。但是由于全國區域與文化的巨大差異及不平衡,特別是基層社會經濟、文化差異更突出,使得統一的法官準入制度在短期內有效提高法官素質面臨很大困難。 (下轉第20頁)(上接第47頁)因此,加強對法院在職人員的職業培訓和繼續是提高法官素質的一個重要舉措。
第一,應建立基礎培訓。法官法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對此也作了規定,但是培訓力度、培訓人員層次不夠,全國各地培訓對象仍為中級法院以上法官,而基層法官由于審判任務繁重,培訓名額的限制很少有機會參加上級法院組織的法律業務和培訓,迫切需要知識學習和更新,因此,應側重基層法官知識水平、職業道德、審判技能、司法方法的培訓,加大基層法官的培訓力度。
最高法院每年應舉行不少于兩次的法官培訓。應盡量減少中間環節,由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參與人或起草人直接到某一個省法官培訓中心,進行傳授講解,舉辦培訓班,且培訓主體應側重于基層法官。培訓方法程序為,不需要經過省高院一級的“二傳手”,減少中間環節,這樣受益人可以直接獲悉第一手的信息,理解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及其字面含義。除此之外,最高院還應對已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在審判實踐中新出現的,或法律法規有漏洞,或出現與現實環境有沖突時,應指訂統一的解釋標準,貫穿于培訓中去,使基層法官在適用法律、法規時有一個統一尺度,使案件處理結果不會因不同法官審理,出現不同結果,因此,法官培訓的主體、法官培訓的內容、法官培訓的方法,是法官素質培訓的基礎,必須引起足夠重視。
第二,應建立靈活多樣的教育培訓。
一是上級法院應指導基層法院采取各種形式加強教育培訓。基層法院應針對專門的法律問題進行研討,除此之外還應采取以考促學、以會代訓的形式學習,如某法院按照季度對全院法官實行閉卷考試,考試成績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這樣以考促學,以學促用,法官素質可以慢慢提升。
二是推行法官上下交流和掛職鍛煉,促進學習交流。每年伊始,中院機關應選派業務知識強的人員到基層法院掛職,期限一年,專管辦案,提高了基層法院辦案的理念;同時,將基層法院的業務骨干上調中院學習中院的好做法、好經驗,促進了上下法院的學習交流。
第三,建立法學的培訓方法。案例就是每位法官對社會的答卷。它不僅反映各種社會現象、經濟發展狀況、法制建設水平,而且如實地展示了法官對立法的理解、法律意識、執法精神、能力、司法技能等等,換言之,案例是法官素質的真實表現。在法官的培訓中,尤其是基層法官的培訓教育中,更應當注重案例的教學。案例分析是部門法法理闡釋的最好途徑,是提高法官,尤其是基層法官素質最簡捷方法之一。從語境的角度看,案例教學法提供給教師與法官一個溝通的情景,利用這樣的情景設定問題的語境,進而形成討論、爭辯的氛圍,并且經歷一種法律角色轉換的體驗,纏綿在法律規范與法律事實之間的關系中。在培訓教育中,必須精心設計法律問題,巧于提問,盡量讓法官多思多論,漸入案例語境。這種問題情境的設立,激發了法官的好勝心,紛紛發表自己的見解,起到了啟發智力的作用,鍛煉了思維的廣泛性和深刻性。在問題情境的創設時,還可以從事物的反面提出。這種問題的設立,既訓練了法官靈活多變的法律思維能力和知識潛移能力,又培養了創造性思維,激發了法官的好奇心,提升了法官的司法技能及定紛止爭的法學的方法。培訓實踐證明,創設問題情境,能使法官綜合自己全部的知識經驗、實踐經驗,在頭腦中形成新的暫時神經聯系,組成新的認識系統,促進認識的發展。實現了培訓教育的課堂語境到培訓教育的社會語境的延伸。如此,在對法律語境的重要功能取得共識的基礎上,全國法官培訓教育應側重案例分析、司法的方法論、司法技能和司法社會學等教育語境的構造技術,從而把法官培訓教育的重點集中到法律的司法適用上,使法官在內心深處體認到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現代法治社會就是司法社會。這樣,法官素質觀、能力觀就通過教學中介而成為一種全球化的基本理念。
第四,應建立提倡交流互動式的培訓方法。
一是法院內部的互動式培訓。目的是將單個法官的學術連接成學術共同體。可以采取專題研討、高級論壇、經驗交流等方式,形成一定的學術成果。這樣不僅法官的知識水平、能力水平得到提高,而且還可以培養和形成法官學術團體,保持法官在法學領域的前沿水平。
二是法官和法學教授的互動研討。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的每屆學術論文研討會都有不少界的參與,從獲獎情況來看,法官在對法律實務問題的上具有明顯的優勢。在當前來說,法學教授仍然比法官在整體上具有學術上的優勢,特別是在法學理論上,更具頂端優勢,在交流互動式培訓中,可以邀請該相關領域的法學教授參與,互相學習,也可以展示法官的研究水平;也應該鼓勵法官參加各種學術研討會,從而掌握最新的學術動態,特別是有關法學前沿方面的知識、信息。
三是法官到法律院系承擔教學課程。教學是最好的學習方法之一,因為教學遠遠超出了學習的高度。法官到法學院系講課,個人自尊心必然促使其對審判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考,細致的研究,這是其他因素所很難達到的效果。由于法官的職業特點,他們的授課也可以為傳統的原理式的教學模式注入實踐性的成分,也可采取由實踐性的案例分析,引申出所含法學原理,這樣,必然受到法生的歡迎。由于教學活動的擴散效應,法官授課對于扭轉社會尤其是法學院系對法官的不確切認識、不準確定位,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這對法學人才進法院,構建一個適度的旋轉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