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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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第七條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八條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第三章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申請與核準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條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建設部等部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政發〔〕44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牛山鎮范圍內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并遵循以下原則:自愿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分期輪候;定期復核、動態監管。
第四條縣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縣發改委、監察、民政、財政、國土、建設、規劃、金融、稅務、審計、物價、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對象為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牛山鎮范圍內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優先保障民政部門認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六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準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縣城常住城鎮戶口并滿三年以上的;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200元;
3、低保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5、縣政府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標準
1、租賃補貼的保障標準為低保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積12平方米;
2、保障面積標準與現在住房面積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5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4元。四人以上家庭戶按4人標準執行。
3、實物配租標準:按家庭人口,分別保障約40平方米(1—2人口戶)、約5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戶)廉租住房。
4、享受實物配租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是低保無房戶。
第八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章保障方式與租金標準
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貨幣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縣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由其在市場上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縣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經濟適用住房共有產權進行保障的,政府產權部分視為實物配租。
第十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為非毛坯房,具備居住功能,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在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實物配租住房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物價部門公布的租金標準確定。對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可以免收租金;對其它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其收入情況等適當減免租金。
第四章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包括:
(一)縣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按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縣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經濟適用住房轉讓補繳的土地收益;
(六)省政府每年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七)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縣財政從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安排。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滾存周轉使用,專帳核算。主要用于:
(一)新建、收購廉租住房;
(二)廉租住房的維修和物業管理費用;
(三)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四)實施廉租住房制度中宣傳、公示、檔案建設等專項經費開支。
第十五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縣人民政府新建、收購、接收的住房;
(二)騰退的現在公有住房;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投資的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六條新建廉租住房,采取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3%配套建設和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
新建廉租住房,原則上將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要求,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應在用地規劃、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數量、布局、套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并在規劃布局上考慮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第十八條投資建設廉租住房,按照《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通知》(財綜〔〕53號)規定,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并給予金融支持。
投資建設廉租住房、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或者捐贈廉租住房、資金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4號)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五章申請和核準
第十九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原工作單位或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有關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由原工作單位或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有關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反映家庭財產狀況的有關材料;
(五)縣人民政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向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申報材料。
(二)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雙月底將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有關情況匯總分別報送縣民政局、縣總工會、牛山鎮人民政府、縣房管部門。
(三)縣民政局、縣總工會、牛山鎮人民政府、縣房管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情況按規定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后,反饋至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四)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縣民政局、縣總工會、牛山鎮人民政府、縣房管部門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及公示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抽樣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登記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審批順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對輪候到位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金融機構為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開設個人帳戶,將應享受的租賃住房補貼金額轉到個人帳戶上,并簽訂協議,明確待其承租到房屋或在市場上買房時方可提出,如在市場上買房還應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將明確廉租住房基本情況、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以及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維修責任、停止實物配租情形、違約責任及解決辦法等。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建設、收購的廉租住房產權登記在縣政府委托的單位名下進行管理。建設、收購的廉租住房的產權人不得將房屋轉讓、抵押。
第二十四條已享受到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第二十五條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按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檔案,并聯合有關單位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已實施住房保障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每年第四季度向縣民政部門、房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條政府實物配租保障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續十二個月以上超出縣城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出住房困難標準的;
(四)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五)無正當理由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八條政府實物配租保障的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處理。
若承租人存在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況,還應責令承租人退出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所得的收益。
政府實物配租保障的承租人拒絕接受前款所列處理方式的,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一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含縣城,下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家庭財產狀況和住房狀況等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省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第四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各市州、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發展改革、監察、財政、規劃、國土資源、金融管理、民政、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應當設專人負責保障對象資格初審上報工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貼,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納入保障對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補貼標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實物配租,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納入保障對象、提供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并按照政府確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發放貨幣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收購、改造原有公房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第三章保障對象
第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在當地工作或居住,申請家庭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廉租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三)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拆遷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第八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每年公布一次。縣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應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項指標,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統籌考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會救助的關系,以滿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按照不同救助項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確定。
第十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工薪收入:是指扣除交納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后,單位發給的工資和各種津補貼以及兼職、兼業收入。
“其他”收入:指經營凈收入和其他經常性收入。
經營凈收入:指個體、私營業主等合法取得的收入扣除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等,可以直接用于投資、消費和積蓄的收入。
其他經常性收入:包括投資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等財產性收入;領取的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償費、賠償收入、贍養費、撫養費、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等轉移性收入;住房出售、拆遷補償等財物收入等。
其中,工薪收入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退休進入社保的,由社保機構出具證明。其他收入主要由個人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城鎮居民享受的撫恤補助金、優待金、獨身子女保健費、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醫保報銷的醫療費、醫療救助金、助學金、獎學金、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以及臨時性社會救助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條家庭資產是指家庭所擁有的能以貨幣計量的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主要包括:現金及活期存款(現金、活期存折、信用卡、個人支票等)、定期存款(本外幣存單)、投資資產(股票、基金、外匯、債券、房地產、其他投資)、實物資產(家居物品、住房、汽車)、債權資產(債權、信托、委托貸款等)、保險資產(社保中各基本保險、其他商業保險)。
第十二條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現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具體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第十三條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低保家庭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等情況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領取貨幣補貼的家庭應與出租房屋產權人或產權單位簽訂租賃合同,依據合同約定由戶口所在地的市州、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定后將貨幣補貼直接支付出租房屋產權人或產權單位,也可直接支付給被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十四條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對孤寡老人、軍烈屬、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患有大病人員、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低保家庭中的無房戶、承租危房、面臨拆遷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優先安置。單套配租住房因無法分割而超過保障標準面積的部分,按照當地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第十五條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依據《湖南省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暫行辦法》計算,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低保家庭,可以酌情減免實物配租住房中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第十六條現有租住或私有住房面積未達到保障面積標準的低收入或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時,可將原租住房退出后按無房戶標準進行保障,私有住房也可交由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回購或代管,然后按無房戶標準進行保障。
第四章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其來源主要包括:
(一)市州、縣市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三)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四)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
(五)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金額;
(六)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七)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八)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修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財政一般預算中安排。
第十八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改建、騰空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二)國有直管公房;
(三)單位存量公有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九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盡可能安排在城市近期發展區域、產業集中區域和公共交通便利區域。不得將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全部安排在城市邊緣區域。廉租住房建設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基本必須的公共服務設施和綠化環境設施。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滿足住宅對采光、隔聲、節能、通風和公共衛生要求,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二十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要達到10%以上,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要達到2%以上。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政府收回或回購等事項。配件標準及其收回條件或者回購價格,作為土地出讓或劃撥的前置條件,并在規劃審批、預售許可、工程驗收等環節加強監管。對已經出讓土地的,可以在規劃環節通過提高容積率等方式,適當配建。
第二十一條廉租住房建設和保障執行以下優惠政策:
(一)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在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三)市州、縣市區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報當地稅務部門核準,免征契稅。
(四)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市場租賃住房按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租的小戶型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經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認可,報當地稅務部門免征房產稅。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印花稅。
(七)經營、管理、租賃廉租住房,免征印花稅。
(八)對個人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九)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的,捐助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十)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半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
第五章申請與核準
第二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屬孤寡老人、軍烈屬、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轉業復員軍人以及受到當地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提供相關證明;
(五)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證明,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二十三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家庭通過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住房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通過審核材料、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對申請資格、保障方式、輪候順序提出初審意見,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一并報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就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后報市州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二十四條市州、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必要時可以通過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至少最近6個月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個人、單位、組織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取得領取貨幣補貼或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按住房困難程度、收入高低、申請順序等因素排列輪候順序。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供應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縣市區實物配租房源不足的,市州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在全市州范圍內統籌考慮,合理安排。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情況改變的,申請人應當自改變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如實提交書面材料,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資格條件,按程序報批后調整輪候順序。
第二十七條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后,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及時予以公布。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擅自對實物配租的住房進行裝修和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的;故意損壞實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二十八條已登記為實物配租保障方式且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所配租的廉租住房或要求調換配租的廉租住房,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視同該家庭放棄本次實物配租資格,對該家庭重新排隊輪候,并將該廉租住房按輪候順序進行配租,調整的結果及時予以公布。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監察機關加強對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定期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市州、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監察機關對有關部門或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條對未按規定比例進行配套建設及戶控面積超過標準的廉租住房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部門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
第三十一條市州、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為保障對象建立廉租住房電子信息檔案,并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和住房狀況進行隨機抽查。
第三十二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應按時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和住房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應對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復核結果報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和住房等變化情況,定期調整租房補貼金額或者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三條新建、收購的廉租住房產權登記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名下,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理。建設、收購的廉租住房的產權人不得將房屋轉讓、抵押。
第三十四條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請家庭及其成員自住,不得轉租、轉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發生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行為的,由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三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市州、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州、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審核同意或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的,退出實物配租住房,并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追繳占用期間的房屋租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一、保障范圍和目標
(一)范圍:
中心城市新羅區所轄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二)目標:
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城鎮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實施保障。
二、保障條件
廉租住房申請家庭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新羅區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并在市區工作或居住;
(二)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前連續6個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標準3倍以內,即本年度為585元/月(含);
(三)無房戶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租賃補貼與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賃貨幣補貼,逐步向實物配租過渡的辦法。
(一)享受租賃貨幣補貼的家庭,領取補貼后,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或用于沖抵租金。
(二)實物配租優先解決無房家庭,并按照先解決低保家庭,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順序進行,同等條件下特殊困難家庭優先。今年下半年根據部分可供房源進行分配。2008年度要求實物配租的家庭,經復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通過評分后符合實物配租的優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輪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條件的申請戶以搖號方式確定入圍。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四、補貼標準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對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與可享受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計算配租面積。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積,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賃補貼標準:低保家庭為6元,低收入家庭為3元。
租賃公房的家庭,若實際租金低于租賃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進行補貼。實際租住面積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積標準的部分,可進行租賃補貼。
(三)實物配租租金標準。享受配租面積標準內月租金:低保家庭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為每平方米2元;超出標準的部分,均按照市場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請資料
(一)新申請家庭(即初次申請和中斷保障后重新申請的家庭)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薄和結婚證;
2、申請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城鎮低收入家庭應提供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3、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住房狀況證明。屬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屬租賃單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應提供租賃合同和租金收據,屬租賃市場住房的應提供租賃方房屋所有權證明和租賃合同;
4、申請人為非戶主的,應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5、戶主如實填寫《××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并簽名承諾;
6、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2008年已享受保障家庭應提供以下資料:
1、如實填寫《××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復核表》,并簽名承諾。如已不屬于2009年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屬城鎮低收入家庭的,應當提供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2、家庭人口、住房狀況等情況發生變化的變更證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六、審核認定
(一)城鎮戶籍認定。需認定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新羅區城鎮戶籍和家庭人口數,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積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賃公房面積,除以申請家庭人口數計算確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對。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主要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有價證券、儲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紅利、資產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時間安排
(一)宣傳階段(7月20日—7月27日)。組織召開新羅區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直有關部門和市直有關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會議,傳達學習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動員部署,落實具體工作,并通過《閩西日報》、電視臺和××建設信息網公告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
(二)申請、審核階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新申請家庭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申請,領取《××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
2008年度已享受租賃補貼并符合條件的家庭到受理機關領取《××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復核表》,按要求如實完整填寫,同時需提供齊全完整的申請資料。
材料備齊后,居委會和受理機關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簽署初審意見,并在居委會和受理機關公共場所內各張榜公布7日,公示無異議的或異議不成立的,將表格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上一級受理。受理機關將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資料報送新羅區民政局復核后,再報送市房改辦。
(三)復核、公示和登記階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辦收到申請資料、組織房管等相關部門復核后,簽署核準意見,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規定條件的,在《閩西日報》、××建設信息網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
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市建設局批準,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出具書面通知,說明理由。
(四)發放階段(9月下旬)。具體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經公示后確定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戶主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領取銀行卡,發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賃補貼;7月至12月份租賃補貼安排在年底發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當地政府是落實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的責任主體,務必要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大局出發,加強組織領導,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來抓。要求新羅區政府所轄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明確一名領導具體負責,建立專門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市直各有關部門要落實具體責任,積極主動做好相關工作,切實把好事辦實辦好。
(二)嚴格審查程序。堅持按程序實行全程陽光操作,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正、公平、公開。
一、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先租后售、群眾自愿的原則;
(三)特殊困難家庭優先、排隊輪候的原則。
二、廉租住房租金或售價的確定
廉租住房租金或房屋售價由縣物價部門根據廉租住房的成本造價確定。
(一)廉租住房租金的確定。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物價部門根據我縣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收入狀況每年進行調整。年度廉租住房月租金標準按建筑面積3元/平方米收取。
(二)廉租住房出售價格的確定。
廉租住房出售價格按當年成本造價由物價部門進行確定。廉租住房的成本造價包括:建筑安裝成本、土地成本和稅費等。
三、資金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及售房收入,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管理及建設。
四、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應具備的條件
(一)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住戶可申請入住廉租住房:
1.申請家庭取得縣城規劃區內非農村常住戶口3年以上(截止到2008年1月1日),并在本縣居住生活的。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且有相關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低保家庭要連續享受最低保障一年以上。
3.無房戶或擁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申請人和家庭成員5年內未出售或轉讓過房產。無房戶是指沒有私有住房,在市場上租住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家庭。
4.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下列家庭優先分配廉租住房:
1.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
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特等、一等傷殘軍人或特等、一等傷殘軍人配偶。
(三)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不列入廉租住房分配對象:
1.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2.違章搭建,擾亂城市建設管理秩序的;
3.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4.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之中有房產或機動車輛的。
七十歲以上老人、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無(無法定贍養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單人家庭,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圍之內,結合社會福利措施予以安置(不屬三無人員,符合保障條件的必須有法定監護人)。
五、申請廉租住房的程序
廉租住房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初審公示后報其所在的主管部門復審,復審結果公示后提交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最后確定初步名單,張榜公示后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批。
(一)申請
符合廉租住房家庭申請條件的,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1.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家庭戶口簿復印件一份;
3.申請人戶口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況證明;
4.婚姻證明復印件一份;
5.享受低保家庭低保證明復印件一份。
(二)受理
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況等進行初審核實,將推薦名單按優先保障順序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所在單位將《縣廉租住房申請審批書》及申請材料報其主管部門。
(三)復審
各主管部門對其下屬單位的推薦名單進行復審,確定初步名單(按優先保障順序排序)并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復審意見和申報材料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審批
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列入初步名單的家庭進行綜合審查,確定擬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名單并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批。
六、廉租住房的分配
由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符合條件的家庭參加廉租住房分配。住房套數少于符合條件的家庭戶數時,采取公開抽簽方式配租。
七、日常管理
(一)合同簽訂。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與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二)物業管理。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保障型物業管理,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須服從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
八、續租和退出
廉租住房實行續租年審制度,承租家庭從取得租住廉租住房之日起10個月內向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續租申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承租戶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核符合廉租房申請條件的,重新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續租廉租住房。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申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而弄虛作假的;
2.家庭人口、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
3.承租人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讓、轉借、轉租的;
4.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違反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
7.承租人家庭因多種原因外遷的。
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書面通知廉租房承租人后,承租人應當在30日內騰退廉租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
騰退的廉租住房納入下一年度的廉租住房房源。
九、為進一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能力,結合承租人的申請,創新保障性住房之間的相互轉化機制,按照“轉一建一”的原則,可以將部分廉租住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即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條件的家庭,先租入住后,可根據家庭的實際情況申請購買廉租住房,購買后廉租住房參照經濟適用住房進行管理,同時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設規模,補足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的部分,使我縣廉租住房保障的總面積不減少。
十、監督管理
(一)對弄虛作假,騙取廉租住房的個人,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資格,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一、建立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制度的重要意義
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及對城市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化補貼制度是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城市住房供應體系的重要內容,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渠道。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制度建設,切實解決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建立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制度意義重大。
二、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籌措方式
(一)依據〔20**〕37號文、〔20**〕24號文的有關規定,從我市當年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扣除支付的征地補償費、征遷補償費、土地開發費、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土地出讓業務費)提取10%作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主要來源。
(二)依據財綜〔20**〕25號文的有關規定,將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管理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等費用后的凈余額作為廉租住房保障補充資金來源。
(三)本級財政及各區縣財政預算內外資金補充調劑。
(四)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五)社會各界自愿捐贈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三、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的使用范圍
我市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范圍有:(一)用于我市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二)向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三)向我市低收入家庭發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四、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