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17:3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增值稅制度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比較;建議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流轉稅一直是中國的主體稅類,其收入占到整個稅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國多年來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企業在購進機器設備時繳納了進項增值稅之后,不能從企業銷售產品的銷項增值稅中得以抵扣。這種重復征稅不僅加大了企業負擔,而且對企業技術進步和設備更新形成負激勵。本文介紹了法國、英國、德國、韓國等國家關于增值稅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從比較借鑒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1國外增值稅制度簡介
1.1法國的增值稅制度
增值稅問世于法國。早在1954年,法國即在原流轉稅的基礎上建立了增值稅,并逐步擴展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1968年擴大到商業零售環節,農民也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實行增值稅,1978年進一步擴大到與經濟、生產直接有關的設計師、建筑師、工程師等自由職業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現行的增值稅模式。2004年,法國增值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6.7%,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7.3%。
總的來看,法國增值稅幾乎涵蓋了商品或勞務的生產、銷售的所有經營活動,基本上覆蓋所有的經濟領域(包括農業、工業、建筑業、商業、服務業等領域)的所有應稅交易行為。對于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增值稅稅金允許一次性扣除,實行的是消費性增值稅。
在稅率方面,法國是實行的多檔稅率結構,包括標準稅率(19.6%)、低稅率(5.5%)、特別稅率(2.0%)和零稅率。一般的商品和勞務都要征收增值稅,免稅范圍十分嚴格。
法國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征管制度,這也是其成功經驗。法國稅法明確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必須強制性進行稅務登記,沒有依法進行等登記的企業主將受到懲罰。當納稅人拖欠稅款或不繳納稅款時,稅務人員不需要經過法院,就可以執行稅收強制措施。事后如果納稅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訴。
1.2德國的增值稅制度
德國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稅制,以取代多年實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環節征稅的“階梯式”的銷售稅。經過近30年來的不斷改進與完善,德國的增值稅制度已日趨合理,征收管理也較為規范并積累了經驗。目前,德國的增值稅是僅次于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主體稅種。
德國實行全面型增值稅,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為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以及從事進動的任何人。勞務征收范圍包括勞務的自我供應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動產出租業務、商從事的勞務以及部分金融活動、出租契約、建筑活動、運輸活動等。在稅率方面,德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標準稅率(普通稅率)、減低稅率(特殊稅率)和零稅率。其中,標準稅率適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進口;減低稅率適用于家養動物、魚、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來水、文化用品等46種特種物品;零稅率則適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國的增值稅制度
20世紀70年代初,鑒于西歐各成員國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稅。英國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課稅制度,將購買稅和特別就業稅調整合并為增值稅,并使該稅成為英國間接稅中的一個最主要稅種,其稅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間接稅收入的50%一60%。
英國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即對納稅人購入的所有物品或勞務所含的增值稅予以扣除。增值稅納稅人為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以及從事進動的任何人。除政府通過稅法特案規定免征增值稅的交易項目外,企業主從事任何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活動,都要繳納增值稅。至于從事進動,不論是企業主還是非企業主,除特殊規定外,都有就進口行為繳納增值稅的義務。
英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標準稅率(普通稅率)、低稅率(特殊稅率)和零稅率。目前,標準稅率為17.5%,低稅率為5%。在免稅方面,英國增值稅的免稅分兩種類型:一種是通常意義上的免稅,即免繳銷項稅金,但進項稅金不能獲得抵扣,稱為“不可抵扣的免稅”;另一種是零稅率,即在免繳銷項稅金的同時還可以對全部的進項稅金進行抵扣,稱為“可以抵扣的免稅”。現階段,不可抵扣的免稅主要適用于:①購置不動產;②企業的轉讓;③某些金融業務;④郵局提供的通訊及其他勞務(如電話服務、保險、教育、火葬、體育等)的供應。零稅率主要適用于食物、水、書籍等商品和勞務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勞務。
1.4韓國的增值稅制度
韓國1977年正式實施增值稅,是世界上實行增值稅比較成功的國家之一。韓國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稅率為10%,實行單一稅率。一部分納稅人和我國一般納稅人的計稅方法相同,這部分納稅人占全部納稅人30%左右,余下的70%納稅人采取簡化納稅的方法(即我們所說的小規模納稅人),稅率也為10%,不像我國對小規模納稅人另行規定征收率。
1.5東盟國家的增值稅制度
東盟國家中引入增值稅的一個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對于間接稅改革的重點放在了改革銷售稅上,并以增值稅方案(包括增值稅和奢侈品消費稅)取代了銷售稅。改革時增值稅稅率統一定在10%,增值稅在最后的消費階段征收,除個別情況外,國內消費的商品幾乎沒有免稅和低稅率的待遇。從2004年起,印尼將分階段對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稅、奢侈品消費稅和進口關稅。增值稅改革不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增強了稅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稅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強,國內原來重復課稅的問題也緩和了,同時增值稅對物價的影響也不明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貧困階層的利益,增值稅改革取得了較好成效。
菲律賓已經采用了稅率為10%的增值稅,2005年5月,菲律賓參議院批準了《增值稅法案》,新的《增值稅法案》取消了一些產業先前享有的免繳增值稅的特權,這些行業包括電力、航空、航海等,依據該法案,菲律賓的增值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由原來的10%提高到12%。泰國也引入了增值稅,目前的增值稅稅率為7%。新加坡開征增值稅時間較晚,到1994年才進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務稅(也就是增值稅,稅率為3%)為中心的稅制改革。
綜上所述,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大都采取消費型增值稅制度,征稅范圍廣泛,從農產品銷售、工業制造、一直實行到批發、零售和勞務。國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計算機與網絡的應用,從技術上保證了增值稅征收的效率和對納稅人的監督及管理。
2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2.1進一步擴大扣稅范圍,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增值稅是中國的第一大稅種,自1994年以來,增值稅收入在稅收總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稅稅基轉型改革面臨的最最主要問題,就是如何在改革的過程中,使增值稅收入的減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為此可先實行較窄范圍的消費型稅基,然后在過渡到純粹的消費型稅基。從國際經驗看,大多國家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國家,都曾對投資品做出過特別的過渡性規定。如法國,德國等。可將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電信行業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一并納稅口稅范圍,實行徹底扣稅的消費型增值稅,以根除生產型增值稅的種種弊端。目前制約增值稅能否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的關鍵因素是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目前實行增值稅轉型,條件已經基本成熟,估計不會給國家財政造成太大的壓力。其一,目前國有企業欠稅十分嚴重,且許多欠稅是難以收回的,該征消費型增值稅后,將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可以抵減欠稅,消化一部分減收因素;其二,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延長了增值稅的“鏈條”,增強了增值稅的內部制約作用,減少部分稅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稅轉型后可以降低企業投資成本,相應增加企業的利潤,企業所得稅會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為重要的是,從中長期來看,消費型增值稅理順了經濟關系,增強了經濟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資,拉動了積極增長,也會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2.2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以保持增值稅的鏈條完整,促進增值稅的規范化管理
從本質上講,增值稅征稅范圍愈廣,稅基愈寬,越能發揮增值稅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稅多環節征收原則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對于完善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也很有好處。
現行增值稅主要覆蓋商品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郵電通信以及其他勞務服務等仍實行營業稅。這使得增值稅鏈條不夠完整,不利于生產性勞務進項稅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發揮增值稅的普遍調節功能,還造成管理上的困難。
事實上,商品和勞務在交易中是密切相關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稅的設計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勞務采取同樣的稅收待遇。但由于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會相應的縮小營業稅的使用范圍,而營業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稅種之一。因此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改革要考慮對地方財政的影響,中央需要對地方財政利益進行調整,而且有一定的難度。
面對這種局面,擴大增值稅范圍的改革應按照平穩過渡,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開展。可以根據增值稅的屬性和經濟發展的內在關系,應是首先將與經濟發展關系密切的建筑安裝、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訊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在條件成熟時再將銷售不動產、部分服務業和娛樂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僅將比較難于管理的金融保險業和部分服務業暫時保留征收營業稅。
2.3進一步縮小增值稅減免稅優惠范圍,以維持增值稅扣稅鏈條的完整性
對確實需要減免的產品和項目,可由“直接免稅”改為“先征后返”;另外,對一些過渡性的優惠措施,要認真清理,該取消的要堅決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業,在企業組織形式上變化很大,應盡快取消對民政福利企業“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恢復征稅。
2.4加強增值稅的管理,進一步加快“金稅工程”建設,確保足額依率征收入庫
相對而言,消費型增值稅比生產型增值稅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資產的處理上,強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稅款稅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減少稅收征管成本,節省財政支出。計算機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稅務部門應該繼續重視和加強計算機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國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參考文獻
[1]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法國稅制[Z].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2]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德國稅制[Z].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比較;建議
中圖分類號:F2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3-0046-02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流轉稅一直是中國的主體稅類,其收入占到整個稅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國多年來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企業在購進機器設備時繳納了進項增值稅之后,不能從企業銷售產品的銷項增值稅中得以抵扣。這種重復征稅不僅加大了企業負擔,而且對企業技術進步和設備更新形成負激勵。本文介紹了法國、英國、德國、韓國等國家關于增值稅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從比較借鑒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1 國外增值稅制度簡介
1.1 法國的增值稅制度
增值稅問世于法國。早在1954年,法國即在原流轉稅的基礎上建立了增值稅,并逐步擴展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1968年擴大到商業零售環節,農民也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實行增值稅,1978年進一步擴大到與經濟、生產直接有關的設計師、建筑師、工程師等自由職業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現行的增值稅模式。2004年,法國增值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6.7%,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7.3%。
總的來看,法國增值稅幾乎涵蓋了商品或勞務的生產、銷售的所有經營活動,基本上覆蓋所有的經濟領域(包括農業、工業、建筑業、商業、服務業等領域)的所有應稅交易行為。對于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增值稅稅金允許一次性扣除,實行的是消費性增值稅。
在稅率方面,法國是實行的多檔稅率結構,包括標準稅率(19.6%)、低稅率(5.5%)、特別稅率(2.0%)和零稅率。一般的商品和勞務都要征收增值稅,免稅范圍十分嚴格。
法國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征管制度,這也是其成功經驗。法國稅法明確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必須強制性進行稅務登記,沒有依法進行等登記的企業主將受到懲罰。當納稅人拖欠稅款或不繳納稅款時,稅務人員不需要經過法院,就可以執行稅收強制措施。事后如果納稅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訴。
1.2 德國的增值稅制度
德國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稅制,以取代多年實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環節征稅的“階梯式”的銷售稅。經過近30年來的不斷改進與完善,德國的增值稅制度已日趨合理,征收管理也較為規范并積累了經驗。目前,德國的增值稅是僅次于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主體稅種。
德國實行全面型增值稅,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為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以及從事進動的任何人。勞務征收范圍包括勞務的自我供應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動產出租業務、商從事的勞務以及部分金融活動、出租契約、建筑活動、運輸活動等。在稅率方面,德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標準稅率(普通稅率)、減低稅率(特殊稅率)和零稅率。其中,標準稅率適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進口;減低稅率適用于家養動物、魚、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來水、文化用品等46種特種物品;零稅率則適用于商品出口。
1.3 英國的增值稅制度
20世紀70年代初,鑒于西歐各成員國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稅。英國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課稅制度,將購買稅和特別就業稅調整合并為增值稅,并使該稅成為英國間接稅中的一個最主要稅種,其稅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間接稅收入的50%一60%。
英國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即對納稅人購入的所有物品或勞務所含的增值稅予以扣除。增值稅納稅人為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以及從事進動的任何人。除政府通過稅法特案規定免征增值稅的交易項目外,企業主從事任何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活動,都要繳納增值稅。至于從事進動,不論是企業主還是非企業主,除特殊規定外,都有就進口行為繳納增值稅的義務。
英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標準稅率(普通稅率)、低稅率(特殊稅率)和零稅率。目前,標準稅率為17.5%,低稅率為5%。在免稅方面,英國增值稅的免稅分兩種類型:一種是通常意義上的免稅,即免繳銷項稅金,但進項稅金不能獲得抵扣,稱為“不可抵扣的免稅”;另一種是零稅率,即在免繳銷項稅金的同時還可以對全部的進項稅金進行抵扣,稱為“可以抵扣的免稅”。現階段,不可抵扣的免稅主要適用于:①購置不動產;②企業的轉讓;③某些金融業務;④郵局提供的通訊及其他勞務(如電話服務、保險、教育、火葬、體育等)的供應。零稅率主要適用于食物、水、書籍等商品和勞務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勞務。
1.4 韓國的增值稅制度
韓國1977年正式實施增值稅,是世界上實行增值稅比較成功的國家之一。韓國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稅率為10%,實行單一稅率。一部分納稅人和我國一般納稅人的計稅方法相同,這部分納稅人占全部納稅人30%左右,余下的70%納稅人采取簡化納稅的方法(即我們所說的小規模納稅人),稅率也為10%,不像我國對小規模納稅人另行規定征收率。
1.5 東盟國家的增值稅制度
東盟國家中引入增值稅的一個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對于間接稅改革的重點放在了改革銷售稅上,并以增值稅方案(包括增值稅和奢侈品消費稅)取代了銷售稅。改革時增值稅稅率統一定在10%,增值稅在最后的消費階段征收,除個別情況外,國內消費的商品幾乎沒有免稅和低稅率的待遇。從2004年起,印尼將分階段對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稅、奢侈品消費稅和進口關稅。增值稅改革不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增強了稅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稅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強,國內原來重復課稅的問題也緩和了,同時增值稅對物價的影響也不明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貧困階層的利益,增值稅改革取得了較好成效。
菲律賓已經采用了稅率為10%的增值稅,2005年5月,菲律賓參議院批準了《增值稅法案》,新的《增值稅法案》取消了一些產業先前享有的免繳增值稅的特權,這些行業包括電力、航空、航海等,依據該法案,菲律賓的增值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由原來的10%提高到12%。泰國也引入了增值稅,目前的增值稅稅率為7%。新加坡開征增值稅時間較晚,到1994年才進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務稅(也就是增值稅,稅率為3%)為中心的稅制改革。
綜上所述,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大都采取消費型增值稅制度,征稅范圍廣泛,從農產品銷售、工業制造、一直實行到批發、零售和勞務。國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計算機與網絡的應用,從技術上保證了增值稅征收的效率和對納稅人的監督及管理。
2 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2.1 進一步擴大扣稅范圍,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增值稅是中國的第一大稅種,自1994年以來,增值稅收入在稅收總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稅稅基轉型改革面臨的最最主要問題,就是如何在改革的過程中,使增值稅收入的減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為此可先實行較窄范圍的消費型稅基,然后在過渡到純粹的消費型稅基。從國際經驗看,大多國家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國家,都曾對投資品做出過特別的過渡性規定。如法國,德國等。可將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電信行業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一并納稅口稅范圍,實行徹底扣稅的消費型增值稅,以根除生產型增值稅的種種弊端。目前制約增值稅能否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的關鍵因素是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
目前實行增值稅轉型,條件已經基本成熟,估計不會給國家財政造成太大的壓力。其一,目前國有企業欠稅十分嚴重,且許多欠稅是難以收回的,該征消費型增值稅后,將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可以抵減欠稅,消化一部分減收因素;其二,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延長了增值稅的“鏈條”,增強了增值稅的內部制約作用,減少部分稅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稅轉型后可以降低企業投資成本,相應增加企業的利潤,企業所得稅會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為重要的是,從中長期來看,消費型增值稅理順了經濟關系,增強了經濟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資,拉動了積極增長,也會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2.2 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以保持增值稅的鏈條完整,促進增值稅的規范化管理
從本質上講,增值稅征稅范圍愈廣,稅基愈寬,越能發揮增值稅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稅多環節征收原則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對于完善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也很有好處。
現行增值稅主要覆蓋商品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郵電通信以及其他勞務服務等仍實行營業稅。這使得增值稅鏈條不夠完整,不利于生產性勞務進項稅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發揮增值稅的普遍調節功能,還造成管理上的困難。
事實上,商品和勞務在交易中是密切相關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稅的設計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勞務采取同樣的稅收待遇。但由于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會相應的縮小營業稅的使用范圍,而營業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稅種之一。因此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改革要考慮對地方財政的影響,中央需要對地方財政利益進行調整,而且有一定的難度。
面對這種局面,擴大增值稅范圍的改革應按照平穩過渡,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開展。可以根據增值稅的屬性和經濟發展的內在關系,應是首先將與經濟發展關系密切的建筑安裝、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訊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在條件成熟時再將銷售不動產、部分服務業和娛樂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僅將比較難于管理的金融保險業和部分服務業暫時保留征收營業稅。
2.3 進一步縮小增值稅減免稅優惠范圍,以維持增值稅扣稅鏈條的完整性
對確實需要減免的產品和項目,可由“直接免稅”改為“先征后返”;另外,對一些過渡性的優惠措施,要認真清理,該取消的要堅決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業,在企業組織形式上變化很大,應盡快取消對民政福利企業“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恢復征稅。
2.4 加強增值稅的管理,進一步加快“金稅工程”建設,確保足額依率征收入庫
相對而言,消費型增值稅比生產型增值稅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資產的處理上,強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稅款稅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減少稅收征管成本,節省財政支出。計算機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稅務部門應該繼續重視和加強計算機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國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參考文獻
[1]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法國稅制[Z].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2]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德國稅制[Z].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關鍵詞增值稅增值稅改革
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總要植根于一定的經濟社會環境,并隨著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而做相應調整,這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規律。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改革增值稅稅制,實現從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三次提到了稅收改革方面的問題,指出“逐步推行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今年在東北地區部分行業先行試點”。這標志著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型的試點啟動在即,表明中國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序曲已經奏響。
1增值稅的種類及我國稅制改革前后的規范性分析
從世界各國所實行的增值稅來看,根據扣除項目進行劃分可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這三種類型增值稅的根本區別在于課征增值稅時,對企業當年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國際上通行的規定是: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產型增值稅;按折舊方法對固定資產價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稅;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當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費型增值稅。顯然這三種對固定資產價值扣除的不同處理方法,使三種不同類型增值稅稅基所包括的范圍大不一樣,生產型增值稅稅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稅次之,消費型增值稅最小。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制度。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增值稅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包括運輸費用、非增值稅稅款、保險等)。
稅制改革后將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制度。由于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增值稅可以抵扣,固定資產的取得成本中就不包含增值稅這一塊。以生產型增值稅制度下的設備類固定資產成本為比較基準,假設所購設備執行基本稅率17%,那么從會計分錄中可推算出消費型增值稅制度下固定資產成本的降低幅度為:17%/(1+17%)=15.54%,也就是說這部分比例像存貨一樣,可以作為進項抵扣,而不包括在固定資產的成本當中,所以相應地,這部分比例將不用計提折舊,從而給企業每期的設備折舊也相應地降低15.54%,設備折舊的降低導致公司當期主營業務成本的降低,從而提高當期的主營業務利潤。由于稅制改革并不提高公司的經營成本(如營銷成本、管理成本、資金成本)和其他業務經營,公司當期的營業利潤也相應提高,并最終提高公司的經營凈利潤,其幅度為:15.54%×(1-33%)=10.41%。從對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的影響來看,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制度下,公司購買固定資產的進項增值稅不能抵扣,會計上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在現金流量表上體現為公司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出。稅制改革后購買固定資產(不動產出外)的進項增值稅可以抵扣,企業將比在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制度下少流出現金,相對來說就是公司現金流量在現有基礎上的增加。根據謹慎性原則,假設新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采取在設備的預計使用期限(即折舊年限)內分期抵扣進項增值稅的抵扣方法。以生產型增值稅制度下公司現金流量為比較基礎,消費型增值稅制度下每期可以抵扣的進項增值稅金額就等于當期的現金流量增量,即公司每期因設備折舊降低而增加的現金流量相當于現行會計期內公司折舊額的15.54%。
以上僅僅是從稅制改革對固定成本本身的影響進行規范性分析。然而,增值增值稅改革具體對企業經營業績和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產生的影響還要進一步通過實證性研究才能得到。
2以電力企業為例實證分析
這里選取華能國際(600011)、明星電力(600101)、桂冠電力(600236)作為案例來測算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改革對電力企業經營業績的影響。之所以選擇電力行業是因為它們屬于投資密集型型企業,而且電力能源在生產中作為基本生產成本,其價格直接影響下游產品成本,研究電力企業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為了研究的方便,以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制度下的經營業績作為比較基礎,并選取2003年度報告的數據作為樣本,測算該公司將在簡單再生產(即經營規模不變)條件下的經營業績增長趨勢。實際上,華能國際是在擴大再生產條件下經營的(固定資產投資較上年增長3.04%),因此其實際經營業績增長速度肯定要高于測算出的增長速度。
在簡單再生產條件下,華能國際一年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等于當年的固定資產折舊金額,即華能國際每年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為360584萬元。新增設備的進項增值稅含量為:360584/(1+17%)×17%=52392.547萬元。目前華能國際的設備綜合折舊年限約為20年,則其新增設備的綜合折舊年限亦可視為20年,新增設備的增值稅含量也將在20年內被折舊攤銷,折舊攤銷中的增值稅含量為52392.547/20=2619.627萬元。
2.1對華能國際經營凈利潤的影響幅度在消費型增值稅制度下,由于企業的各項經營成本(如管理費用、營業費用、財務費用等)并不因增值稅制度的改變而變化,一年的所得稅稅前利潤增量在數量上等于新增設備折舊中的增值稅含量,即利潤增量=2619.627萬元。由于企業所得稅制度沒有改變,因增值稅制度改變而增加的利潤仍然需要繳納所得稅,則一年的經營凈利潤增量=2619.627×(1-33%)=1755.15萬。由于公司每年都在進行設備再投資,在新的稅制條件下,公司每年的經營凈利潤增量隨著時間的推移逐年遞增,設第n年的凈利潤增量為Y(n),則:Y(n)=1755.15×n萬元。由于設備綜合折舊年限為20年,則n的最大值等于20。公司2003年度的凈利潤為545,714.255萬元,設第n年的凈利潤增長率為L(n),則:L(n)=Y(n)/545,714.255,也就是說一年的固定資產投資對公司未來凈利潤增長率的影響最大可達6.43%。2.2對華能國際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的影響
從前面的折舊成本轉移過程分析可知,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改革最終通過降低產品銷售成本來提高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稅制的改革并不影響其他各項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出,因此一年的經營活動現金流增量等于每年新增設備折舊中包含的進項增值稅含量,即經營活動現金流增量=2619.627萬元。由于公司每年都在進行設備再投資,在新的稅制條件下,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流的增量隨著時間的推移逐年遞增,設第n年的凈利潤增量為F(n),則:F(n)=2619.627×n萬元。由于設備綜合折舊年限為20年,則n的最大值等于20。公司2003年度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為1015697萬元,設第n年的凈現金流增長率為X(n),則:X(n)=F(n)/1015697。一年的固定資產投資對公司未來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增長率的影響最大可達5.16%。
針對明星電力(600101)桂冠電力(600236)作同樣的分析可以得到增值稅制度改革對凈利潤影響分別為5.83%,8.12%,而對經營性現金活動凈流量影響分別為9.73%,5.95%。綜上所述,可得出以下結論:①稅制改革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增加企業現金流量;②隨著固定資產(非不動產)逐年投入,影響幅度呈逐年上升趨勢;③投資密集型企業,諸如電力企業受到的影響比勞動密集型或知識密集型企業大。
3我國增值稅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我國現行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基本上是1994年稅制改革確立的稅制框架的延續。當時的經濟背景是投資過度、高通貨膨脹和市場需求過旺,所以稅制設計服從政府宏觀調控目標:治理通貨膨脹,消除泡沫經濟。但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之后,需求不足逐漸出現。近幾年來,國內的消費增長速度不高,通貨膨脹變成了通貨緊縮,需求過旺也變成了需求不足。經濟決定稅收,增值稅制度理所當然地要隨著經濟的變化而調整。
(2)生產型增值稅對生產過程的固定資產耗費支出部分進行了重復課征,本身就不符合稅收基本原理。
(3)實行生產型增值稅造成電力產品等能源成本偏高,最終使下游產品成本偏高,這與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國家生產的產品在同等情況下相比較而言缺乏競爭力。
4幾點建議
總而言之,增值稅制度應該改革,這個觀點已經基本達成共識。但是,改革如何進行?是否存在風險?這些都是應該探討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筆者提出一些淺見:
(1)為減小增值稅制度改革給國家財政帶來的風險,并合理評估稅改產生的效果,有必要選擇某些地區或某些行業進行試行。據報道,今年國家將在東北選擇的試點行業包括東北三省的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軍品工業和農產品加工等8個行業。此外還可以選擇電力能源等其他基礎性的投資密集型產業作為試點。
(2)為使財政逐步適應消費型增值稅的運行,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在今后幾年內按照合理的抵扣比例對生產性固定資產的投入進行抵扣。如荷蘭1969年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時,對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實行分年度逐步抵扣,抵扣比例依次為30-30-60-67,到1973年以后則全部抵扣。實際上這個過程就是從收入型轉向消費型的過程。
(3)完善增值稅征收管理制度,強化稅收征管,實現全面的增值稅管理。征管水平的限制,是我國目前被迫采用生產型增值稅的原因之一。要實現現有增值稅的正常運轉,要實現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過渡,我們必須完善征管制度,切實提高征管水平。
增值稅制度是一種法規,屬于上層建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基礎變化要求上層建筑發生改變以適應經濟基礎的發展,所以隨著經濟的發展,增值稅制度應作相對主動的調整,這是經濟運行的必然規律;但稅制改革之路并非坦途,需要有更多人去關心、去研究、去支持。
參考文獻
1李金鋒.公共財政框架下的增值稅改革[J].吉林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2)
國務院總理近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全國范圍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
會議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同時,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低至3%,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經測算,明年實施該項改革將減少當年增值稅收入約1200億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約60億元、教育費附加收入約36億元,增加企業所得稅約63億元,增減相抵后將減輕企業稅負共約1233億元。
改革的內容
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制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類型。生產型不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已征增值稅,稅基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稅基最大,但重復征稅也最嚴重。消費型允許一次性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稅基相當于最終消費,稅基最小,但消除重復征稅也最徹底。在目前世界上140多個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中,絕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我國當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這是一種不徹底的增值稅,不利于出口產品退稅,影響了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對購進扣稅法的完整鏈條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斷鏈現象,給規范化增值稅的征管帶來矛盾。由于以上原因,我國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必須改革。
改革后的增值稅條例主要包含5個方面的內容:
一、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現行增值稅條例第十條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規定,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
二、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與企業技術改進、生產設備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指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
三、現行增值稅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6%。經國務院批準,從1998年起已經將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為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便利征收和納稅,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
四、主要補充了農產品和運輸費用扣除率、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等規定,取消了已不再執行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設備免稅政策的相關條款。
五、將納稅申報期限由10天延長至15天,增加1個季度的納稅期限。調整了外匯結算銷售額折合人民幣的規定,補充了扣繳義務人的相關規定。
企業態度
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進一步蔓延,全球經濟增長放緩的情況下,我國適時推出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于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提高我國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克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帶來的不利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此項改革將使企業稅負普遍減輕。據測算,財政預計將減收超過1200億元,這是我國歷史上單項稅制改革減稅力度最大的一次。
增值稅轉型改革,允許企業抵扣其購進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將消除我國當前生產型增值稅制產生的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在維持現行稅率不變的前提下,是一項重大的減稅政策。由于它可避免企業設備購置的重復征稅,有利于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對于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將產生積極促進作用。
增值稅轉型對制造企業而言,直接受到影響的項目有: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應上交增值稅、應交地方的城建稅等附加稅費基數和稅費額、購入應稅固定資產計價、產品成本、所得稅稅基及所得稅稅額。因此,增值稅轉型將給企業帶來利潤的增加,從而增加投資者收益。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制度。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增值稅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用公式表示就是:固定資產成本=買價+增值稅+其他費用。稅制改革后將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制度。由于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增值稅可以抵扣,固定資產的取得成本中就不包含增值稅這一塊。顯然,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框架下的固定資產(不動產例外)成本,要低于生產型增值稅制度條件下的固定資產成本。
增值稅作為價外稅,是商品價格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增值稅稅負下降直接降低商品價格,一般情況價格下降是提高商品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加入WTO以后,國內和國外形成一個統一的市場,2008年以后用于保護國內市場的關稅、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等措施將不能有效使用,國外優質商品將與我國企業商品直接競爭。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后,企業迫于競爭壓力會進一步降低商品價格,將促使通貨緊縮進一步加劇,所以面對即將來到的貿易挑戰,增值稅轉型給產品的降價提供了空間,增強了我國商品的競爭能力。
在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制度下,公司購買固定資產的進項增值稅不能抵扣,會計上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在現金流量表上體現為公司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出。在消費型增值稅制度下購買固定資產的進項增值稅可以抵扣,企業將比在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制度下少流出現金,相對來說就是公司現金流量在現有基礎上的增加。消費型增值稅制度下固定資產進項增值稅的抵扣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購進當期一次性抵扣,另一種是在增值稅條例規定的年限內分期抵扣。從消費型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意義來看,固定資產進項增值稅應當在購買當期一次性抵扣,這種一次性抵扣方式對公司最有利,但是企業固定資產的購置往往是少批大金額,采取一次性抵扣會引起增值稅收入的較大波動,而增值稅是目前最大的一個稅種,對政府財政的穩定性不利,因此未來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的實施細則很可能會采取一種變通的做法,要求企業在一定的年限內分期抵扣。從現金流的折現價值角度來看,分期抵扣的方式不如一次性抵扣對企業有利。
為立法創造條件
一、關于待認證進項稅額的結轉
根據《規定》第二(一)2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認證后,根據有關“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專欄及“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先轉入“進項稅額”專欄,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轉出時,記入“進項稅額轉出”專欄,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二、關于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物等的暫估入賬金額
在對《規定》第二(一)4項中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物等暫估入賬時,暫估入賬的金額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勞務、服務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比照處理。
三、關于企業提供建筑服務確認銷項稅額的時點
根據《規定》第二(二)1項,企業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當按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工程結算”等科目,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稅額(或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提供建筑服務,在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時點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的,應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待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早于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四、關于調整后的收入
《定》第二(二)3項中,企業在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已確認收入且已經計提營業稅但未繳納的,根據調整后的收入計算確定銷項稅額時,該調整后的收入是指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調整后的收入,即不含稅銷售額。
五、關于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中涉及的存貨類科目
《規定》第二(三)1項中,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的,在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其中,“存貨”類的科目具體包括“材料采購”、“原材料”、“庫存商品”、“開發成本”等科目,企業應根據本單位業務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六、關于銜接規定
根據《規定》附則,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按本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規定施行之間發生的交易由于本規定而影響資產、負債等金額的,應按本規定調整。
關鍵詞:增值稅改革完善
一、引言
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原來的增值稅制度在征管實踐中帶來了許多問題,如:納稅人逃稅漏稅、征稅環節復雜等違法行為頻繁發生。盡管稅務機關采取了很多措施,但這些措施都不能對稅制本身有進一步的完善,征稅制度以及管理的質量并沒有明顯提高。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及不斷完善,增值稅的征管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在具體運用的過程中也出現一些問題,近年來,我國有關部門就針對增值稅的轉型問題開展了很多討論,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的管理,相關部門應當著重的劃分兩類納稅人的標準,調整納稅人結構,擴大一般納稅人的規模,保證增值稅功能得到全面實現。
二、增值稅的產生與發展
我國的增值稅制度是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雖然當時的增值稅制度相對不成熟,很多程序沒有深入化,但它突破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統收統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適應了當時的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的需要。但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不相適應,需要進一步的補充與完善,我國增值稅的類型包括:消費型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我國政府進行增值稅制度的改革轉型,使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從2009年1月1日施行消費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三、增值稅的幾點優越性
(一)避免了一種商品多次課征中重復征稅,充分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由于實施增值稅暫行條例,它是對商品等在流通過程中的增值的部分納稅,改變了過去商品流通環節的重負納稅的情況,充分顯示了稅收的公平、公正的原則。更容易被納稅者接受。
(二)增值稅采取了道道課稅的課征方式,并以各企業新創造的價值為計稅依據,這樣可以使納稅人在納稅環節上互相監督,相互促進,最終達到減少乃至杜絕偷稅漏稅活動。
(三)增值稅的課征與商品在流通環節增加值緊緊相關,但稅收額的大小又不受流通環節的影響。由于商品流通增加值要繳納增值稅,就減少了商品不正常流通抬高商品價格的現象發生。
(四)對于出口需要退稅的商品可以實行“零稅率”,將商品在國內已繳納的稅收一次全部退還給企業,比退稅不徹底的其它流轉稅更能鼓勵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四、增值稅制度實施現狀與存在問題
增值稅,作為一種流轉稅,對企業新增加的價值征收,而不對購進的價值征稅。我國增值稅的實施不僅有利于與國際接軌,更能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與進步,從總體上提高我國在國際上的地位,增值稅制度的實施以及改革的變化降低稅收成本和納稅成本,解決了稅制設計的缺陷,但是,在增值稅制度的實施過程中也存在的相關問題。
(一)增值稅納稅人結構正在發變化
我國的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其實行的辦法各不相同,隨著經濟發展的不斷演變,一般納稅人的比重開始不斷下降,主導地位開始動搖,而小規模納稅人的比重則由80%上升到90%以上,在數量上占有絕對比重。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只要以下幾點:
(1)受經濟形勢發展的影響
(2)政策不穩定性
(3)三是稅務機關把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當作對違規企業的懲罰措施來執行,又導致一部分違規企業由一般納稅人成為小規模納稅人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增值稅在運行過程中呈現出納稅主體結構嚴重的“主次倒置”狀況,而且這種不正常的變化趨勢并沒有得到及時的遏制。
(二)增值稅轉型制度不完善。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增值稅由生產型增值稅逐漸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這一結構的轉變導致了我國征稅范圍發生率很大的變化,轉型后的增值稅只針對進口、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行征收,這樣一方面縮減了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還將消弱增值稅的稅收制約作用,過窄的征稅范圍,會影響貨物在運轉的過程中的作用。
(三)兩類納稅人稅負差異日益擴大。
我國對于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并不相同,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相對偏高一些。我國是想以一般納稅人為主建立健全會計核算,以便納入到增值稅的鏈條機制中來。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形成的格局開始有所變化,買方市場的形成,平均利潤率的降低,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可以隨著增值率下降而下降,但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已固定,與其利潤率升降無關,因而兩類納稅人之間稅負差異日益擴大。
(四)虛開增值稅發票嚴重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增值稅體制沒有得到充分的完善,這就導致了納稅人以及征稅人有機可乘,利用增值稅的漏洞進行逃稅、漏稅、騙稅等行為的發生。當虛開增值稅發票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我過立法就針對這一情況做出了具體規定,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并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于“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屬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我國應該針對這種情況改進征管,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加強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打擊力度。
(五)優惠及減免方面的問題
我國增值稅的優惠措施過多過亂,優惠政策增加了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操作難度,防礙了增值稅“鏈條”作用的發揮,增加了扣稅環節中的矛盾和問題。我國應從根本上對這一情況進行修改以及訂正。存在的問題只要包括:
(1)產品價格部分含稅,不利于產品的公平競爭
(2)資本有機構成高的行業實際稅負高,不利于高科技產業及基礎產業的發展
(3)增加稅收抵扣的復雜性,不符合稅收的效率原則
五、為加強增值稅管理提出的意見
(一)縮小兩納稅人的差距
在不同區域的地區之間,劃分標準不同,經濟發展各不相同,導致增加稅收抵扣的復雜性,不符合稅收的效率原則,資本有機構成高的行業實際稅負高,不利于高科技產業及基礎產業的發展納稅人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解決這個問題要從根本上確定劃分標準,因此在增值稅納稅人類型的劃分上,應根據地域(或地區)、行業性質分別對待,對經濟發達的地區劃分標準可以適當定高一些,對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劃分標準應盡量適澤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工業生產、商業批發以及生產性加工企業應從嚴掌握,盡可能劃為一般納稅人;對商業零售和為生產服務的,可靈活掌握。也就是說,小規模納稅人盡可能限定在商品零售環節,一些小型的工業企業和從事商品批發的企業應盡量納入一般納稅人范圍,使其達到規范化。
(二)有計劃有步驟的擴大對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絕大部分企業的采購和銷售活動都都與交通運輸有關,這就導致了現行的增值稅與營業稅發生了矛盾,在征稅過窄的情況下應逐漸的把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等營業稅納入增值稅的征管范圍之中,這樣不僅有利于擴展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又能從根本上加大實施增值稅征管的力度。解決了在征收增值稅的過程中一些不必要的矛盾沖突。
(三)擴大一般納稅人范圍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小企業的發展得到了國家的重視,其規模還將不斷壯大,這種快速的發展勢頭,既有必要也有可能逐步擴大一般納稅人范圍,要做到這一點,最重要的是調整銷售額標準,所以降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擴大增值稅的納稅主體會顯得尤為必要和重要。
(四)改進一般納稅人管理手段
在強化一般納稅人管理上應改變以往的守舊模式,隨著時代的發展在管理手段上也應信息化、現代化,將增值稅納入科學規范的管理軌道,改變以取消以往不科學的管理做法。對有違規行為的一般納稅人應當通過法律的途徑予以處罰,增大其違規成本,使其從自身意識到違法的嚴重性,并能自覺的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照章納稅。
(五)建立健全增值稅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首先要加強增值稅的納稅登記管理,除了征管法中的一般性規定外,還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制定增值稅專用的納稅登記法規,對納稅人提出增值稅納稅登記的特定要求,稅務部門應建立規范完善的增值稅征管數據庫。
其次,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力度。對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了防偽應作為專門技術另行探討外,還應從我國實際出發,進行切實可行的審核程序,特別是交叉審核,要納入稅務審計,起到相互監督相互規范的作用。
參考文獻:
一、增值稅理論分析
增值稅是以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法定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征收的稅種。實際上,是運用稅款抵扣原則,使收入額中已含稅的部分或者說以前階段已納稅的部分,在本階段不再征稅,而只就未征過稅的那部分收入額征稅。由于這部分未征稅的收入額相當于納稅人在本階段或本環節新創造的價值,所以對這種增值額征收的稅稱之為增值稅。
增值稅的最大特點是在就一種商品多次課征中避免重復征稅,這一特點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在促進生產的專業化和技術協作,保證稅負相對公平方面有較大功效。同時增值稅還有一些其它優點:(1)增值稅采取了道道課稅的課征方式,并以各企業新創造的價值為計稅依據,可以使各關聯企業在納稅上互相監督,減少乃至杜絕偷稅漏稅。因為上游企業漏稅必然使下游企業多納稅,在經濟利益原則的驅使下,下游企業必須主動監督上游企業的納稅情況。(2)增值稅的課征與商品流轉環節相適應,但稅收額的大小又不受流轉環節的多少的影響。(3)企業的兼并和分解都不影響增值額,可以保證收入的穩定。(4)對于出口需要退稅的商品可以實行“零稅率”,將商品在國內已繳納的稅收一次全部退還給企業,比退稅不徹底的其它流轉稅更能鼓勵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增值稅按不同的課稅基數分類,可分為:
(一)消費型增值稅。即征收增值稅時,允許將購置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稅金一次性全部扣除。就國民經濟整體而言,增值稅計稅依據僅限于消費資料的價值部分,故稱為消費型增值稅,這是一種先進而規范的增值稅類型,最適宜采用規范的發票扣稅法,為歐共體及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所采用,是增值稅發展的主流。
(二)收入型增值稅。即征收增值稅時,只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折舊中所含的稅金。這樣,就整個社會來說,課稅的依據相當于國民收入,故稱為收入型增值稅。這種類型,同消費型增值稅相似,也允許對生產用的固定資產進行扣除,只是扣除的時間和方法不同,收入型只允許在應納稅的所屬期內扣除固定資產的當期折舊中所含的稅金,后者是將外購固定資產中所含的稅金一次性扣除。這種類型的增值稅稅基與增值稅概念范圍正好吻合,從理論上而言,屬于一種標準的增值稅,但由于固定資產價值的損耗與轉移是分期分批進行的,而其價值轉移不能獲得任何憑證,因此采取這種方法不容易采用規范的發票扣稅法,故采用的國家較少,主要有阿根廷、摩洛哥及部分原實行計劃經濟的中東歐國家。
(三)生產型增值稅。即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中所含的稅金。這樣,就整個社會來說,課稅依據既包括消費資料,也包括生產資料,相當于生產的固定資產和各種消費品的生產總值,即課征范圍與國內生產總值一致,故稱為生產型增值稅。由于扣除范圍中不包括固定資產,生產型增值稅對資本有機構成低的行業或企業和勞動密集型生產有利。因此,在經濟不發達的國家(主要指第三世界)一般都選擇生產型增值稅。
世界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普遍實行消費型或收入型增值稅,歐共體各國則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我國增值稅屬于生產型增值稅。
以上各種類型的增值稅都有促進投資增加的作用,消費型增值稅推進投資增長的作用最大,而且特別有利于促進固定資產的投資,生產型增值稅促進投資增長的作用最小,而且僅有利于存貨投資的增加。但從對行業投資的刺激上,消費型增值稅特別有利于促進資本密集型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多)和勞動密集型行業(存貨投資多)投資的增長膨脹,生產型增值稅僅僅有利于促進勞動密集型行業投資;在經濟出現逐步下降的時候,消費型增值稅的推進投資的作用,可以起到保護投資,刺激經濟增長的作用。在經濟增長旺盛的時候,消費型增值稅的實施,對投資的促進作用有可能加劇通貨膨脹的程度。
理想的增值稅征收范圍應包括所有創造和實現增值額的領域,要有普遍性,應包括農林牧業、采礦業、制造業、建筑業、能源交通運輸業、商業和勞務等各個行業;應該涵蓋原材料、制造、批發和零售等全部環節。從各國的實踐看,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實行的增值稅是比較徹底的。歐共體國家的增值稅征收范圍最為廣泛,從農產品銷售、工業制造,一直到批發、零售和勞務環節。拉美和亞洲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一般也實行到商品和勞務業,但對勞務多數只是列舉項目征收。非洲國家的增值稅多數只實行到生產環節。除巴西和阿根廷外,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對農業不征收增值稅。(注釋②)
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也稱納稅主體。納稅人是最基本的稅制要素之一。為了便于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并簡化計稅辦法,我國參照國際慣例,將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的基本依據是企業經營規模的大小,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及能否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而衡量企業經營規模的大小是以年銷售額為依據的。對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達到財政部規定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否則為小規模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進行分類的目的是為了配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專用發票既是增值稅納稅人納稅的依據,也是納稅人據以扣稅的憑證。這兩類納稅人在稅款計算方法、適用稅率和管理辦法上都有所不同,對一般納稅人實行憑發票扣稅的計稅方法,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方法。
二、增值稅制度實施現狀與存在問題
由于我國還處于經濟相對不夠發達的階段,稅制的完善與發展也相對落后,尤其是引進增值稅制后,由于時間倉促,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以及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都處于不太成熟、不太完善的境地,因此,有必要對我國增值稅現運行狀況及存在問題作以簡要分析。
(一)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產生與發展
我國的增值稅制度是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確立和發展起來的。1979年下半年,我國開始在部分城市進行增值稅試點,標志著我國增值稅開始進入實踐過程。經過試點和廣泛征求意見,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時正式了建立增值稅制度。當時的增值稅還不是國際上盛行的真正意義上的增值稅,只是有中國特色的“表面化的增值稅”。它突破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統收統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適應了當時的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的需要。但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不相適應,其中一個較為嚴重的問題是:增值額的確定依賴于財務會計制度,造成稅基確定的剛性不足,易受侵蝕,破壞了增值稅法的嚴肅性和獨立性。因此,為充分發揮增值稅在平衡稅負、促進公平競爭、組織財政收入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1987年財政部了《關于完善增值稅征稅辦法的若干規定》,逐步完善了增值稅的計稅方法。1993年底我國進行了規模宏大的稅制改革,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建立起了新的規范化的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流轉稅制格局,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運行。
考慮到原有稅負水平,以及抑制投資過熱和國家財政收支等問題,1994年開始實施的增值稅采取了生產型增值稅,并遵循了普遍征收、中性、簡化的原則。征稅地點由原來的在極少數地區試點擴展到了全國。征稅范圍由原來的機器機械和農業機具“二行業”及自行車、縫紉機、電風扇“三大件”擴展到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進口四環節及勞務活動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稅率設置也趨向合理,只設17%和13%兩檔稅率,除個別情況外,均適用基本稅率。
(二)我國增值稅實施現狀
1、立法精神。1994年實行新的增值稅以來,我們的立法精神,是要通過建立規范化的增值稅制度來體現遵循國際慣例、簡化稅制、多環節多次征,且基本維持原有稅收規模的原則。完善增值稅制,當然應該遵循這一立法精神,盡量與國際慣例接軌,使新的征收制度簡便易行,便于操作,且逐步通過完善稅制,擴大征稅范圍和稅基規模,實行普遍征收,道道課稅。增值稅制的改革和完善,必然涉及稅制本身的一些政策變化,也涉及征收管理辦法的調整。因此,如何擺正和處理好“稅收規模”與“稅制完善”和“調整稅收管理辦法”三者之間的主次關系,就成為必須搞清楚的重要問題
2、增值稅管理處于計劃管理、任務治稅現狀。
我國實行市場經濟時間較短,單純強調完善稅制很難到位,某些方面越“完善”,漏洞越多,越“完善”就越會使原有的稅制結構受到嚴重侵蝕,相互間矛盾重重,影響了增值稅制優勢的充分發揮。我們目前政策上的某些變化,似乎有“盲目”和“輕率”之嫌,使原有增值稅制顯得支離破碎,給稅政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如各種各樣的補充規定、通知,臨時性的政策變更和政策優惠等,這種“修修補補”的現象,在征管實踐中,加大了執法的隨意性,稍不謹慎,不是被納稅人鉆了政策的空子,就是被納稅人推上了“被告席”。而某些涉及稅法基本要素的政策變更,并不是以法的形式確定下來,其剛性大打折扣。導致類似問題的根源就在于稅收的計劃體制和“任務治稅”,在一定范圍內為保任務而違背了增值稅的發展變化規律。為什么呢?因為國情就是這樣,現實就是如此,當前經濟轉型過渡時期的條件就是這樣。看來實現從“計劃治稅”到“依法治稅”的轉變,還有一個漸進的過程。
(三)存在問題
增值稅在我國運行10年來,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在推行過程中很多問題還需要完善,特別是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方面:
1、一般納稅人管戶逐步減少,比重逐年下降,預示著增值稅納稅人結構正在發生非正常變化
1994年稅制改革后,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將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對兩類納稅人分別實行兩種計稅辦法。據劃定初期的測算,一般納稅人占全部納稅人的比重約為20%,但是實現的社會商品零售總額和稅收收入卻占到80%左右;小規模納稅人占全部納稅人的比重約為80%,但其實現的社會商品零售總額和稅收收入僅占20%左右。據此,為了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我們實行了“抓大控小”的稅收政策,即只對占約20%比重的一般納稅人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憑專用發票注明稅款進行抵扣的辦法,而對占80%比重的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辦法,直接對銷售額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
然而,回顧1994年增值稅改革以來的情況,我們不難看出,在多年的運行過程中卻出現這樣一種現象,即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管戶逐年遞減,占全部納稅人的比重逐年下降。以在河南省經濟發展處于中等的焦作市為例,1995—2002年之間一般納稅人數量減少了近50%,占全部納稅人總戶數的比重由1995年的19.15%降至2002年的6.05%,下降幅度達13.1%。由此看來,一般納稅人比重日益下降以至到了不足10%的極小地步,同1994年改革后的近20%相比,下降了48%。而小規模納稅人的比重則由80%上升到90%以上,在數量上占有絕對比重。
分析形成這種非正常結構的原因,我認為主要來源于以下三個方面原因:一是經濟形勢不斷發生變化,地區間發展不平衡的局勢日益顯現,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尤其是銷售額標準未進行適當調整,使得很大一部分企業,尤其是瀕臨臨界點的企業補排除出一般納稅人之列。二是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帶有很大變動性,一些微調政策屢屢推出。在強化一般納稅人管理時,要求對不達銷售額的納稅人進行嚴格清理;在對一般納稅人進行年審時,規定工業和商業一般納稅人的銷售額底線;在一般納稅人納入防偽稅控管理后,又推出了銷售額不達標準,但是會計核算健全的,不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規定。由于政策的多變性,使得納稅人想方設法改變身份適應變化了的政策。三是稅務機關把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當作對違規企業的懲罰措施來執行,又導致一部分違規企業由一般納稅人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增值稅在運行過程中呈現出納稅主體結構嚴重的“主次倒置”狀況,而且這種不正常的變化趨勢還在延續。
2、兩類納稅人稅負差異日益擴大。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設計,原來就偏高一些。當時的想法可能是有利于促使它們健全會計核算,以便納入到增值稅的鏈條機制中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育,買方市場的開始形成,平均利潤率的降低,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可以隨著增值率下降而下降,但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已固定,與其利潤率升降無關,因而兩類納稅人之間稅負差異日益擴大。
3、現行增值稅的反思
(1)增值稅的納稅主體應是一般納稅人而不是小規模納稅人。現行增值稅是稅制改革后流轉稅的核心稅種,從加強稅制改革,健全增值稅的角度講,一般納稅人理所當然是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小規模納稅人雖然為數眾多,由于它經營規模小,營業額不大,會計基礎薄弱,通常情況下難以滿足增值稅管理的要求,因此,在多數國家充分考慮稅收的效率原則,一些國家對小企業實行免稅政策,以免稅方式將小規模納稅人排除在增值稅稅基之外;在一些國家將小規模納稅人規定為“特殊納稅人”,不采取免稅的辦法,而是實行以特殊稅率征稅,將小規模納稅人包容在增值稅稅基之內但排除在增值稅抵扣鏈條之外。因此,保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要的規模,才是增值稅制度內在制約機制有效運行和發揮作用的必要前提和根本基礎。然而我國一些地區一般納稅人數量逐漸減少,而且在經濟發展狀況一般的省份、地市,一般納稅人管戶現在占全部納稅人的比例不足10%。這樣一來,容易給人造成一種錯覺,名義上的一般納稅人在數量上表現為小規模,相反,小規模納稅人在現實中變成了大多數,成為增值稅納稅人的主要群體。這種“主次倒置”的納稅人主體結構弱化了增值稅的管理功能。
縱觀國外增值稅成功國家的經驗,增值稅制度的設計應充分發揮其中性的特征,正確處理好一般與特殊的關系,以企業為主的納稅人應是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應該占大部分,以小企業為主的納稅人應是小規模納稅人,應該占小部分。增值稅的納稅主體應是一般納稅人而不是小規模納稅人。
(2)稅收征管成本應是減小而不應是加大。按照新增值稅制的要求,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辦法,其本意是為了簡化計算方式,降低征管成本,但實際上,由于對兩類納稅人的管理實行嚴格的區別對待,一方面是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現行增值稅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得自行使用專用發票,可以采取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另一方面是一般納稅人只能按征收率6%(一般納稅人的抵扣率是17%、13%、10%)抵扣進行稅額(注釋③)。而一般納稅人為了自身利益,在選擇合作伙伴時,盡量避免與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經濟交往,這兩種情況都會使小規模納稅人因不能向一般納稅人提供進項稅款抵扣憑證,或者因抵扣不足而使自己在經營競爭中處于劣勢。這種調整策略,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正常經營往來,經營成果也受到很大影響,不利于小企業的成長壯大。面對這種不利局面,一些小企業及個體經營者只好發揮其靈活多變的優勢,弄虛作假以求生存和發展。從稅收征管的實踐看,這種扭曲的狀況不僅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更為嚴重的是破壞了稅收制度的嚴肅性。再加之增值稅納稅人結構不合理,存在大面積的小規模納稅人,進一步加劇了征管難度,從而使稅收成本也大大上升。
通過對增值稅納稅人結構的反思,我們不難看出:由于增值稅納稅主體的非正常結構,不僅造成抵扣鏈條的不完整,而且增值稅的稅收“中性”效能也未能準確發揮。這種結果的負面效應已經反映到了稅收收入的實際變化上,增值稅占全面工商稅收的比重不斷下滑,從1994年51.4%已下降到2004年的44.3%,不能不引起重視。
三、加強增值稅管理的幾點意見
(一)完善兩類納稅人的劃分標準。在我國,不同的地段、不同的地區,納稅人的發展狀況是存在很大差異的,因此在增值稅納稅人類型的劃分上,應根據地域(或地區)、行業性質分別對待,對經濟發達的地區劃分標準可以適當定高一些,對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劃分標準應盡量適澤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工業生產、商業批發以及生產性加工企業應從嚴掌握,盡可能劃為一般納稅人;對商業零售和為生產服務的,可靈活掌握。也就是說,小規模納稅人盡可能限定在商品零售環節,一些小型的工業企業和從事商品批發的企業應盡量納入一般納稅人范圍,使其達到規范化。
(二)調整銷售額標準,擴大一般納稅人范圍。在我國,兩類納稅人的劃分標準主要是以銷售額為標準的,隨著金稅工程二期的完善與拓展,增值稅的管理必將進一步加強。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小企業的發展規模還將不斷壯大,這種快速的發展勢頭,既有必要也有可能逐步擴大一般納稅人范圍,所以降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擴大增值稅的納稅主體會顯得尤為必要和重要。
(三)改進一般納稅人管理手段。加強一般納稅人管理,要嚴格把好“三關”即認定關、年審關和取消關。摒棄在一般納稅人管理中不是想辦法如何加強管理,而是盡可能地取消其資格的懲罰性管理辦法。在強化一般納稅人管理上應以信息化為支持,以執行政策為根本,確實將增值稅納入科學規范的管理軌道,改變以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來提升管理的不科學的做法。對有違規行為的一般納稅人應當通過法律的途徑予以處罰,增大其違規成本,使其認識到違法得不償失,從而自覺遵紀守法,照章納稅。
(四)在稅制結構改革現行增值稅模式,實行以消費型增值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加強二級商品稅制的調節功能的發揮;在稅種、稅率、稅收有增有減,增減結合。目的是在充分發揮消費型增值稅刺激投資增長的同時,運用二級商品稅制積極調整產業結構,以產業結構的合理化促進經濟的增長。
(五)充分運用金稅工程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效管理手段。要進一步拓寬金稅工程在增值稅管理中的覆蓋面,將納入防偽稅控企業的基礎信息進行儲存,在嚴格為企業保密的基礎上,提供稅務機關查詢和鑒別。同時在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上,要分兩個層次進行管理,一是具有一定規模和管理能力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自我管票,自我開票;二是對不具備規模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稅務機關代開辦法,代開發票的適用稅率可以考慮“征多少、開多少”的政策,而不是現在硬性規定的6%和4%兩檔征收率,這樣既不會影響到地方經濟的健康發展,又能達到加強增值稅管理,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的目的。另外,要從嚴查處偷稅行為,并加大稅法宣傳力度,盡快形成稅收、司法、保衛體系,各方聯合從重從嚴從快打擊各種可能出現的犯罪行為,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建立稅務警察,加大對偷騙稅行為的打擊力度。
綜上所述,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的管理,我認為新的形勢要求我們積極改革現行的增值稅稅制,從制度上保障我國的對外開放。
(一)進一步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將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世界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普遍選擇實施“消費型”增值稅,少數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國家,也出現了逐漸向“消費型”增值稅過渡的趨勢,這是世界經濟貿易快速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和本國經濟實力不斷增強的必然結果。可以說,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實現增值稅轉型的時機已經成熟,勢在必行。
(二)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將更多的行業納入增值稅。作為一個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的稅種,增值稅必須兼具征收范圍廣泛和稅率統一的特點,才能保證其稅負公平、易于核查等諸項優點的發揮。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國情,把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進一步擴大,將增值稅課征范圍延伸到整個工業生產流通及大部分服務領域,使我國的增值稅形成一個完整的課征體系。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擴大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除法人所得稅納稅人以外的所有民事法律主體,均納入個人所得稅調節范圍。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以分類為主的稅制.縮小扣除范圍。除個人基本生活費扣除、生產成本費用扣除外,其他項目不規定扣除額。降低稅率,拉大級距。經營所得的稅率與法人所得稅基本平衡。消除兩稅之間的雙重課稅。新晨
(四)建立健全增值稅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首先要加強增值稅的納稅登記管理,除了征管法中的一般性規定外,還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制定增值稅專用的納稅登記法規,對納稅人提出增值稅納稅登記的特定要求,稅務部門應建立規范完善的增值稅征管數據庫。
其次,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力度。對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了防偽應作為專門技術另行探討外,還應從我國實際出發,設計切實可行的審核程序,特別是交叉審核,要納入稅務審計,作為經常性稽查的主要內容。
通過對我國增值稅若干問題的簡單探討,應該說,我國的增值稅制度改革已勢在必行,只有這樣才能符合國際發展的要求,才符合我國家加入WTO的需要,才能有利于擴大我國產品出口,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注釋:
①摘自:2001年6月《稅務研究》,陳曉、張保榮《對增值稅轉型的幾點逆向思考》
②摘自:2002年5月《稅收理論與實踐》,李金松《擴大我國增值稅實施范圍及研究》
③摘自:2001年第9期《財政研究》,王誠堯《積極穩妥的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
參考文獻資料:
[1]中國稅務學會《稅制改革》課題組,《增值稅征收范圍應適當擴大》,2002.7
[2]谷立雄,《稅收理論與實踐》,《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現狀及對策》,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