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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稅收征收管理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是稅收法律制度中的一個最基本的內容,包括稅務管理、稅款征收和稅收的法律責任等一些內容。稅務管理一節完全可以是實踐和理論結合的教學。上課時教師先不講理論,而是提出問題,對一個納稅單位(如石家莊市超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會計來說,你怎樣進行稅務登記,包括什么時間去登記,如何登記,登記什么等問題;還有,如你所在的納稅單位有變更要進行稅務登記嗎,要做什么;還有單位要是停業了該怎么做,復業了要如何等等。讓學生從實際角度出發,帶著實際問題來學習理論,可能效果更好。
我們知道,在稅收征收法律制度中有發票的知識和增值稅的知識,對于以上知識,采用以實踐為主、理論為輔的方式進行教學,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拿增值稅專用發票來說,可以給學生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讓學生先試填寫。要求是:
開票日期是2009年10月25日;購貨單位名稱:萬利達商貿有限公司;地址電話:萬通市廣達市128號,8765430;納稅人登記號:435667889;開戶銀行及賬號:河北銀行合平路運行,13425677889。
商品名稱是甲商品,計量單位:千克,數量:2000,單價20(含稅價),稅率17%。
銷貨單位名稱:四方公司;地址電話:清江市興達路,2344555。
納稅人登記號:5677899999;開戶銀行賬號:098776666556。
根據以上條件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開票單位處蓋上單位的財務專用章。要求寫出會計分錄,購貨單位的、銷貨單位的。
在學生填寫過程中教師可以進行隨堂巡視并進行個別指導。在學生填寫過程中教師可以提示學生(目的是使學生先認識一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發票的正上方是橢圓形的稅務監制章,左上方是開票日期,發票的正中間是表格,表格左下方是收款人和開票單位,表格外邊右側是第幾聯(記賬聯、存根聯、抵扣聯),表格里有購貨單位和銷貨單位的信息,有單價、金額、稅額,還有價稅合計。教師可以在學生填寫同時給學生補充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知識,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發票按用途分的,是用于增值稅的一種發票,而且是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
學生對于增值稅也許不太熟悉,教師要告訴學生增值稅是一種對增值額征收的稅種,是一種價外稅,要引導學生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去做會計分錄,即把要填寫增值稅專用票作為一個原始憑證,根據這個原始憑證做記賬憑證。
會計分錄是(會計主體是購貨單位):
借:在途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銷貨單位的會計分錄做法: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我們知道,在增值稅填寫的過程中,關鍵在于數量和單價即金額的確定,只要確定了金額,再寫上購貨單位和銷貨單位的信息,基本上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填好了。上邊的題目給出的是含稅價,如何把含稅的單價換算成不含稅的單價就是關鍵中的關鍵。那么含稅單價和不含稅單價的關系到底是什么?
⑴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辦理書面登記的法律手續,稅務登記是納稅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如果發生轉業、改組、分設、合并、聯營、遷移、歇業、停業、破產以及其他需要改變稅務登記的情形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6條規定納稅人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⑵辦理發票領購手續。因為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發票的印制和領購都由稅務機關負責,而且《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出具、使用、取得發票。所以納稅人需要委托稅務人辦理此事項。
⑶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稅款報告。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也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有關申報方式,《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6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因此,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人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稅款報告業務,就是法律規定中的“其他方式”的有效體現。
⑷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稅款退還,就是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額超過了應納稅額的部分,稅務機關應當將其退還給納稅人。而且稅務人在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不僅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還可以要求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⑸制作涉稅文書。
⑹審查納稅情況。稅務人要協助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查實納稅人是否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納稅人是否存在在委托人之前因為自身的計算失誤,未繳納或者少繳納稅款的情況,等等。
⑺建賬建制,辦理帳務。《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十五日之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帳簿。第25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所代扣、代繳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
⑻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因為稅務人自身具有相關稅收的專業知識,一般納稅人在實際中遇到的難以把握和明白的稅務事項都可以向稅務人求助,以求得到對于外行人而言的“專家意見”。
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總體結構上雖然也屬于單行法律形式,但與國外同類型法律體系相比存在差距.目前的單行稅法多數為暫行條例規定等行政法規,沒有上升為法律,因此法律效力受到一定影響;稅收法律體系不健全,現行各單項稅收法規重疊交錯,互不配套,造成保護力度軟化,不利依法辦案;法律、法
規不盡完善.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拒絕、阻礙稅務人員執法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
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無故拒絕檢查(未
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等)沒有行政處罰權力,只能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這種處罰明顯輕于稅法對拒絕納稅申報和拒繳欠稅的處罰.很容易助長納稅人拒絕納稅檢查的不正之風.
二、稅收司法保障體系不完善.影響了違法案件的及時查處
在現實生活中,稅務執法和檢查工作需要有效的司法權力和一定的司法保護.但目前我國的稅收司法職責是由司法機關來行使的,對于稅收犯罪行為,是由稅務機關移送公安部門,由公支部門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再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的.因此,稅務部門的檢查人員既無刑事調查權,又沒有拘留權和權,稅務機關憑借現有的稅收執法權,實際操作起來很難,深感力度不夠和權力匱乏.同時,由于稅務機關和公安部門都需要進行本部門所規定內容的調查,往往還會造成工作上的重復,違背稅收效率原則.而國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在美國,對稅務執法賦予了充分的權力,對于欠稅者,稅務機關可以凍結其存款,沒收其汽車、查封其房子,并可以采取各種有效的辦法,直到繳清應繳稅款.當稅務人員懷疑納稅人隱瞞收入、謊報稅單,就可以采取竊聽電話、拆閱信件,甚至破門搜查的辦法,直到取得偷稅的證據.我們也可以賦予稅法執法部門類似的權力,加大對違法案件的打擊力度,維護稅法的薦嚴、確保稅務執法行為的正常進行.
三、稅收征收管理法與有關法律銜接不夠,造成執法上的混亂
我國稅法沒有像其他國家那樣與憲法或其他法律密切銜接.我國憲法只規定了公民有納稅義務,但對稅收法律的原則等重大問題則沒有表述.《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賠償法,修訂了刑法,而《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一些條款與這些法律的規定不盡一致.如修改后的刑法》專章設定了“危害稅收征管罪”.對偷稅、逃稅、抗稅等犯罪行為重新進行了定義,結構和內容都發生了變化.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條款還是依據原《刑法》和人大常委會的補充規定設定,與新修訂的《刑法》銜接不上,實際操作中難以適從.如對于未早報稅款是否是偷稅就解釋不一致,稅收征收管理法》對不申報稅款不屬于偷稅說得不是很清楚,稅務總局對此解釋為未申報稅款就是偷稅;新修訂的《刑法》對偷稅罪做的明確規定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酌定為偷稅.”對犯有偷.稅罪的單位處罰力度也不一致,《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判處罰金,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新《刑法》卻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偷稅額在1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30%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構役,對偷稅額1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30%的,就要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四、說情現象嚴重,干擾執法工作
目前.人們的法律意識還十分淡薄,人治大于法治的現象還時有發生.而稅務人員不是在真空中執法,在執法時必然要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某些單位、部門領導的處世原則,有時一頓宴請以后,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偷漏稅款就不再追究,化為烏有;在這種風氣下,政府部門領導的意見有時不能不聽,有關部門的說情不得不考慮,結果造成稅務機關在執法時誰也不能太得罪,否則征收工作就會陷入非常被動的境地.而如此執法,又會造成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使稅收執法更顯“弱勢”.
要解決以上問題,增強稅收剛性,已是刻不容緩.建議如下:
1、完善稅收立法,增強稅收剛性
稅收,是財政收的一種主要形式,它是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按照固定比例對社會產品所進行的強制的無償的分配.它的強制性,是指稅收的征收依靠的是國家的政治權力,它和生產資料的占有沒有直接關系,這種強制性具體表現在,稅收是通過國家法律形式予以確定,納稅人必須根據稅法的規定照章納稅,違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在日常生活,人們常說稅收是“硬”的,不能隨便不交,就是指這種強制性。可見,實行稅收法制化,是一個國家的本質所決定的,也是提高稅收司法效率,加強稅法剛性的需要。國家必須針對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而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事物,設置新的稅種及時頒布新的稅法,完善稅收立法,不讓經濟領域出現稅法真空地帶,同時要不斷加大稅法宣傳的力度和廣度,讓稅法深入人心,只有進一步完善稅收立法,才能增強稅收剛性.
2、加快稅收司法建設.維護稅法尊嚴
加快稅收司法建設,是增強稅收剛性的必要保證,應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稅收的執法權限,最好設置獨立的稅收司法保證體系,賦予稅務機關與公安、法院聯手實現其強化職能的搜查權劉物的強制權、辦理稅案的偵查權等權力.以便于稅務機關及時有效地打擊偷稅、抗稅、妨礙執行稅收公務等涉稅違法行為,維護稅法的尊嚴,確保稅務執法行為的正常進行.擴大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加大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強化偵破技術訓練,使每個稅務人員都能成為維護稅法尊嚴的保護神,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稅務隊伍,也是國家財政收入穩步增長的有力保證.
3、建立獨立的垂直的稅務架構,提高稅務機關的權威性
在不斷深化改革的今天,各地稅務機關的整體架構,應不斷適應市場經濟的變化,有進一步調整的必要,應建立獨立的垂直的稅務架構,尤其是國稅局,應直屬國家稅務總局的領導和管理,不過分依賴于地方政府,或者建立類似于中央銀行的大區管理體制,這樣,將十分有利于稅務執法,避免了“說情”干擾,消除了“怕得罪人”的隱患,使稅務執法人員沒有任何后顧之憂而放手執法.這樣,稅收征管工作將由被動變為主動,增強了嚴格執法的力度,為增強稅收剛性給予體制上組織上的強有力保證.
4、進一步深化稅費改革,規范政府分配秩序
通過稅費改革,收費立項管理將更加嚴格,一方面對現有收費進行徹底清理整頓,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費項目,使亂收費現象大大減少,有利于規范收費秩序;另一方面收費立項管理將逐步進入法制化軌道,除政府實施某些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務,滿足非普遍社會公共需要,向特定對象收取規定的費用之外,其他均不得收費,政府收費行為將受到嚴格的約束.通過稅費改革,將一部分體現政府職能.具有稅收特征的收費,改為相應的稅收.納入政府稅收體系,建立以稅收為主,少量必要的規費為輔的規范化政府收入分配體系,改變目前政府分配秩序混亂的狀況從而為增強稅收剛性清理了外部環境,使稅收更具權威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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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國財經報.財政部主辦,2000年1月—4月.
[摘要]文章對現行稅收征管權威性提出質疑,詳細分折了稅收征收管理法與有關法律銜接不夠,以及稅收司法保障體系不完善.提出了盡快完善稅收立法,加快稅收司法建設,建立獨立垂直的稅務架構,以及堅持稅費改革,規范政府分配秩序等觀點,從而全面增強稅收執法的剛性,確保國家稅收穩步增長.
[關鍵詞]稅收;執法;立法;稅收司法;稅費改革
摘 要 我國已制定了一系列規制轉移定價的法律法規,但由于立法起步較晚,我國轉移定價制度仍存在基本制度體系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處罰機制缺失和具體管理程序缺位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應進一步完善預約定價機制,完善基本制度體系,完善稅務管理制度,建立處罰機制和加強國際合作。
關鍵詞 轉移定價 國際避稅 預約定價
我國經過多年的立法與實務工作,已經形成了一套具有我國特色的較為嚴密的反避稅法律制度,在稅收征管、舉證責任、相應法則等方面都給予了具體規定。但在一些具體方面,仍有一些法律制度不夠細致,可從一下幾個方面來完善。
一、 進一步完善預約定價制度
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正式明確預約定價制度正作出相應的完善,我國預約定價機制已經有了十余年的發展,也取得了一定的預期效果,為更好的發揮預約定價制度在我國轉讓定價制度中的作用,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積極推進立法。我國應在充分學習與借鑒先進國家成功經驗,通過立法的完善,進而預約定價機制在全國范圍內的全面推行。第二,補充、細化預約定價制度中的漏洞與不足。現有的預約定價制度中并沒有對保密義務作出規定。而我國在此方面雖然法律上也有強調,但僅有條文的聲明,并無具體的操作措施。第三,高素質人員隊伍的建立。除了加強制度建設外,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業隊伍對推動預約定價的進程更為重要。因為一切制度安排最終都要由人去實施、去完成。缺少與之相配套的人力資源,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虛設。我國建立一支高素質隊伍的任務十分緊迫。
二、完善轉移定價基本制度體系
制度的建立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至關重要。我們只有創新制度、變革制度、完善制度,擺脫中國傳統的路徑依賴,我們的經濟才能真正走上良性發展的運行軌道,在國際貿易中令世界各國政府困擾的轉讓定價問題也會得到妥善解決。據此,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擴大調整范圍,消滅制度真空。面對轉移定價在無形資產中運用的復雜化和困難化,對無形資產轉讓應單獨做出規定。對不同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投資成本,可替代性,使用期限,內在價值的評估,應有可行的判斷標準,同時加強對國內企業引進國際技術的監管,防止本國技術非正常流失。科技已經成為一國最重要的戰略資源,各國政府試圖在技術民族主義與技術全球主義之間求得某種平衡,既要控制科學技術的輸出,以免使其產生飛鏢效應,同時又要最大限度地鼓勵科學技術的輸入,不使自身孤立于世界科學技術發發展的潮流之外。第二,對可比性的規定與說明進行細化,這是OECD相關文本所推薦的有關條款,也是世界各國關于反避稅稅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包括,1.對于功能可比分析內容的充實和完善,功能分析是確定制定價格的一種方法,主要是對關聯交易和可比交易價格的確定。另外還要對分析范圍進行確定。2.梳理我國的外資稅收的優惠政策。3.應該對反避稅機構的法律地位給予明確界定。國際貿易的日益頻繁和外資引入的迅猛發展,在促進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起到不可忽視的同時,也帶來了大量的避稅行為,使國家大量稅收流失。在不斷加強反避稅立法的同時,法律上明確反避稅機構的法律地位十分必要。
三、建立處罰機制
我國現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并沒有反避稅的處罰條款,因此對避稅行為不能給予有力的處罰。盡管如此,建立一定的處罰措施仍是很有必要的:
一是依據反避稅一般條款的規定,稅務當局是具備主體資格的,也是法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一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的前提是企業的配合,否則實現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均成為不可能的任務。企業的不作為,也是違法行為,不可逃避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從法律邏輯上看,假定、處理和制裁是法律條款應該包括三個基本要素,反避稅的法律法規也應有完整的構成要素,制裁的缺位并不可取。
三是盡管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沒有直接規定處罰條款,但是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了納稅人的申報,也有相應的了處罰措施,反避稅中一些申報的要求與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涉稅資料范疇是吻合的,因此對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要求明確反避稅處罰措施。
四、加強國際合作
由于國際避稅活動涉及到多個國家,對既有的單邊性的國內法的單純依靠難以予以防止,更大的成效的獲得需要采取國際法上的雙邊或者多邊的救濟措施。通過各國協定來進行監管,由此通過多邊協調對反國際避稅,調整轉移定價行為進行規制的趨勢日益明顯。從根本上說,跨國關聯企業轉移定價問題是一個國際問題,單靠一個或者幾個國家是無法完全解決的,它需要國際法意義上的規范來調整。由此,最合理的、最有效率和效果的途徑是實現轉移定價稅制法律法規的統一。統一法律法規,從深層次來看,意味著保證各國在法律管制中的協調性,保證稅收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證稅收征收的效率性,保證各國轉移定價稅制平衡發展,從而為轉移定價問題的解決提供前提條件。為了統一轉移定價法律規范是各國、各地區和國際組織正在做出努力和貢獻的方向。
參考文獻:
[1] 劉天永.中國轉讓定價實務與案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 楊斌.國際稅收.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
1.下列屬于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立法的法規有( )。
A.《營業稅暫行條例》
B.《增值稅暫行條例》
C.《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D.《消費稅暫行條例》
2.下列各項中,不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
A.契稅
B.關稅
C.車輛購置稅
D.教育費附加
3.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下列屬于稅收保全措施的有( )。
A.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拍賣納稅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C.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D.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4.下列行為中,按稅法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有( )。
A.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
B.銀行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收取的租賃費
C.生產企業銷售貨物時收取的優質服務費
D.招待所預訂火車票的手續費
5.以下以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結算方式有( )。
A.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
B.預收貨款方式
C.托收承付方式
D.委托銀行收款方式
6.某一般納稅人為生產酒類產品的企業,該企業銷售自產糧食白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正確處理的有( )。
A.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B.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C.無論是否返還均于收取時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D.無論是否返還均于收取時并入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7.根據現行消費稅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B.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計稅依據為含包裝物金額的銷售額
C.帶料加工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費
D.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銷售額
8.下列收入免征營業稅的有( )。
A.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所取得的收入
B.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取得收入
C.從事國際航空運輸業務的外國企業從我國運載旅客出境取得收入
D.保險公司攤回的分保費
9.下列項目中,按20%計征營業稅的有( )。
A.保齡球館收人
B.游藝
C.跑馬場收入
D.射擊場收入
10.租賃方式進口貨物中,進口完稅價格的確定方法有( )。
A.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以租賃貨物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B.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租賃期間以海關審定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關鍵詞:稅收管理;稅收行政復議;缺陷;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5.3;DF43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67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6-156-02
從納稅人角度講,稅是納稅人滿足自身對公共物品的需求,依合憲性的法律向國家承擔的一種金錢給付義務。從國家的角度來看,稅是國家為獲取實現國家職能所需的財政收入,對于一切滿足法律所規定的課稅要件者所征收的一種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法定義務。
從本質上看,稅收體現的是國家的一種行政管理行為,具體而言,稅收決定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公民對政府有關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依法進行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得行政救濟的重要途徑,它不僅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而且有利于行政機關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有效的自我監管。稅務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當事人提供了便捷的救濟手段、解決爭議的有效途徑。
一、稅收行政復議制度的特點
稅收行政復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法定的稅務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后,依法作出裁決的一種行政司法活動。稅務行政復議,是復議機關以特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作為審查對象的一種具有典型行政法律特征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復議結果對作出原稅收決定的稅務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都能夠產生法律效果。我國稅收行政復議作為行政復議案件的一種具體類型,與其他類型的行政復議相比較,有其自身獨特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一)是設置納稅爭議復議的前置條件。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該規定表明,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也就是出現納稅爭議的,必須先繳納稅款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繳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則不能提起復議。也就是說,當事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納稅爭議,必須先執行稅務機關的決定,否則不能享受提請救濟的權利。因此,可以看出,稅務行政復議必須以先行執行稅務機關的決定作為提起復議的前置條件。
(二)稅務復議是納稅爭議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在普通的行政案件中,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對于納稅爭議,《稅收征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必須先進行行政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就是說,對于納稅爭議,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必須先進行稅收行政復議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否則不能向法院。但是,除了納稅爭議之外的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其他稅務爭議,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則沒有前置程序,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選擇復議或者訴訟來解決爭議。
(三)稅務復議機關只能是作出具體稅務行為的上級稅務機關。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原則上,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同級的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但是其第12條第2款規定: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這一規定表明,稅收作為一種專門性較強的具體行政行為,其行政復議管轄權是垂直的自我管轄,只能向同樣具有稅收領域專業知識的被申請人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二、稅收行政復議制度的不足
稅收行政復議制度,作為我國稅務管理過程對納稅人權利保障的制度之一,自設立之日起,就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設置的缺陷,稅收行政復議仍然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
(一)復議前置以及為申請復議設置的前提條件,嚴重損害納稅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權。如前文所述,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納稅爭議,必須以納稅人先行履行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為前提,這一規定,已經預設了納稅爭議中納稅人處于不利地位的前提,在沒有經過復議之前已經認為稅務機關的稅務行為具有可執行性,對納稅人的救濟權,是一種嚴重侵害。而且,《稅收征收管理法》還規定,要提起納稅爭議行政訴訟,必須以稅收行政復議為前提,對納稅人尋求司法途徑保障其合法權益也是一種嚴重侵害。司法機關作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重要保障,當其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就應該賦予其進行司法救濟的權利,《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復議前置程序,使得本身處于弱勢地位的納稅當事人,更加喪失了司法救濟的選擇權,拖延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救濟時間,是對納稅當事人權益的嚴重損害。
(二)復議管轄體制的弊端。如前文所述,稅收行政復議的管轄實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內部自我管轄,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監督審查。雖然這種復議方式可以克服地方保護主義,解決稅收行政復議專業性和技術性較高的問題,但是,此種復議方式,是“自己人審查自己人”的一種監督方式,上級機關為了整體利益,存在包庇下級機關的可能性,而且對于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務行為的復議機關仍然是國家稅務總局,有違“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傳統法律原則,使得稅務行政復議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受到廣泛質疑。
(三)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困難,缺乏可操作性。稅收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納稅擔保人如果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制度不合法,并對具體稅收行政行為提出復議時,可以同時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但是,在實踐具體操作中,違法或者不當的抽象行政行為對納稅人具有反復適用的性質,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侵害更加嚴重,而納稅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只能解決一次納稅爭議,無權對所依據的法律規章制度的違法性作出決定,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缺乏可操作性。
三、稅收行政復議制度的完善
稅務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對在稅收管理法律體系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為了更好的促進行政復議制度的行駛,充分保護納稅人的權益,對我國的稅收行政復議制度,應該從以下方面不斷完善和改進:
(一)取消復議前置以及先行納稅的規定。取消侵犯納稅人正當司法救濟權的復議前置程序,實行復議選擇制度,賦予納稅人復議或者訴訟的選擇權,是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完善,對依法實行稅收征管原則的有力體現。取消先行執行稅務決定在申請復議前的規定,是對納稅人在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請求救濟的有力支持,可以有效的保證納稅人的權益。
(二)完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的設置。稅務行政復議機構缺乏中立,就會出現稅務機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現象,稅務行政復議對納稅人的救濟就不會真正實現。為體現公正要求,要不斷完善稅收行政復議機構的設置,可以設立一個專門從事稅務行政復議的獨立機構,或者設置在政法法治機構內,體現稅務行政復議的公平性。
(三)建設稅收行政復議的專門人員隊伍。稅收行政復議,是一項具有專業性的工作,在人員構成上,必須要掌握稅收管理的專業知識,而且要理解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只有這樣,才能做好稅收行政復議工作,更好的為納稅人服務。另一方面,要保證稅收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獨立性,確立相關人員回避制度,保證稅收行政復議人員公平合理的處理稅收爭議,不偏向,不徇私。
總之,稅收行政復議制度是我國稅收管理體系中對納稅人十分重要的救濟制度之一,對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對稅務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有著重要的監督作用。要切實落實稅收行政復議制度,不斷完善其組織制度的構建,保障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并及時糾正和防止稅務機關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行為,充分保護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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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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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稅征管漏洞,方便納稅人,保證印花稅收入持續、穩定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現行有關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區境內書立、領受《印花稅條例》所列舉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人。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第三條地方稅務機關是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機關,負責印花稅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四條納稅人應按照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要求,統一設置《印花稅憑證登記簿》,納稅人內部由多個部門對外簽訂、保管應稅憑證的,各部門應定期把本部門合同、書據、證照的發生情況(合同號、金額等)傳遞到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集中登記、妥善保存應稅憑證,已備地方稅務機關查驗。
《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登記內容包括:應稅憑證種類、憑證書立雙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稅憑證金額和憑證號等,具體項目及登記簿式樣由各盟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五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指導應稅憑證數量多或內部多個部門對外簽訂應稅憑證的單位,制定符合納稅人實際情況的應稅憑證登記管理辦法,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全部、及時、準確地進行登記。
第六條各盟市地方稅務局應加強對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納稅資料管理辦法。
應稅憑證應按照《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保存2019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各盟市地方稅務局應定期對各行業、各類應稅合同簽訂情況、合同金額占該類業務總金額比重、不同行業及不同類型應稅項目印花稅收入情況及其他印花稅涉稅因素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狀況及稅負水平。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定期對納稅人印花稅涉稅業務發生情況、印花稅完稅情況、應稅憑證登記簿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征收薄弱環節及納稅疑點戶,并實施重點核查。
第八條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納稅人未按規定建立、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不按規定設置帳簿或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且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照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九條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納稅人,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當期實際銷售(營業)收入、采購成本或費用等項目及確定的核定征稅比例,計算征收印花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印花稅稅額=銷售(營業)收入(采購成本、費用等)X核定比例X適用稅率
第十條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和核定比例:
(一)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2、貨物流通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6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對批量銷售貨物的企業,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3、建設施工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4、外貿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5、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二)加工承攬合同
按加工、承攬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費用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五)財產租賃合同
按租賃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六)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收入、費用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七)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九)財產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十)技術合同
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收入或成本費用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具體由各盟市地方稅務局在上述幅度范圍內確定,并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備案。
十一條對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下達《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見附表),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并在納稅人稅種登記資料中將印花稅征收方式確定為核定征收。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設置印花稅征收臺賬,分單位記載核定比例、計稅依據等,方便核查。
第十二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保證核定征收的及時、準確、公平、合理。
第十三條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納稅人應在次月10日前計算、繳納印花稅。稅額較小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可將納稅期限延長至一個季度或半年。
第十四條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稅款,應主動出示完稅憑證及相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無誤后,可從以后期間同類應稅憑證應繳印花稅款中抵扣。
第十五條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書立、領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稅憑證的,仍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十六條地方稅務機關對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核定的印花稅征收比例一經確定,一般一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地方稅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領受不經常發生的應稅憑證,可委托書立的單位代征印花稅。
第十八條地方稅務機關可將委托書立代征印花稅的單位,同時確定為印花稅代售人,并按規定支付代售手續費。
第十九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印花稅的監督檢查,凡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繳納期限不繳稅款、不如實提供當期應稅收入、費用或合同金額等少繳稅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9年 6月 1日起執行。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購銷合同類印花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地稅發[1998]138號)停止執行。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實,決定自年月日起對你單位下列印花稅應稅憑證實行核定征收。請于納稅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繳納。
核定征收項目
核定計稅依據比例
購銷合同(采購環節)
購銷合同(銷售環節)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
倉儲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
技術合同
核定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
(簽章)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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