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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態補償,機制,完善
我國的自然環境復雜多樣,生態資源十分豐富,但由于人口眾多,人均自然資源很低,資源供需矛盾突出一直是一個遲遲未能妥善解決的問題。而隨著近幾年經濟的高速發展,生態環境破壞日益擴大,危害程度不斷加劇,全國的生態環境更是面臨著嚴峻的形勢。眼下,推進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快經濟建設,實現不同地區、不同利益群體的和諧發展,加強關于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方面的探究很有必要。在這樣的背景下,生態補償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也越來越受到整個社會的關注,因為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是維護社會公平、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手段之一,對于建設和諧社會意義重大。
一、生態補償的科學內涵
(一)生態補償的定義
曾有學者提出了生態補償的狹義及廣義概念,即狹義上是指對由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給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造成的破壞及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的補償、恢復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廣義的還包括對因環境保護而喪失發展機會的區域內的居民進行的資金、技術、實物上的補償、政策上的優惠,以及為增進環境保護意識,提高環境保護水平而進行的科研、教育費用的支出[1]。我認為這一說法較為完善地概括了生態補償的基本內容,但是著重突出了生態補償的有償性,而沒有對生態補償的目的性進行總結,在此基礎上,本文認為生態補償是指為維護人類和多元環境之間的和諧關系,以符合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為目的,環境受益者就其受益承擔相應義務的一系列行為活動及其制度保障的總稱。
(二)生態補償的本質
生態補償其實是權力義務關系的一種演化形式,不同的是,它不但包括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同時也包括人與自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得以保障和確立,需要的便是法律制度的規制,只有相關法律法規的存在,才能為生態補償提供具體的標準,以及維持其得以存活的基本保障力。碩士論文,完善。碩士論文,完善。所以,從這個層面上來說,生態補償行為的本質其實是一種行政法律行為,生態補償行為必須通過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調整,從而產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
(三)生態補償的作用
就前文所言,不管是生態平衡的有償性,還是生態補償體現出來的公平負擔原則,都直接決定了生態補償的作用,即平衡生態利益。生態利益的平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類對生態環境的引償,實現生態正義,另一方面是人類社會成員之間的補償,實現生態利益分配正義[2]。我們應該看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必然是與生態環境相互動的,隨著生產力的膨脹,人類對自然界物質和能量的索取需求也隨之擴大,在這個基礎上,人類必然要對生態界的健康負責。
二、我國生態補償機制現存的問題
(一)法律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生態補償的主體問題
生態補償的主體有待進一步合理化。生態補償機制運行首要解決的是誰補償誰即主體問題,生態補償的主體制度即是生態補償實踐中首要需要解決的問題。目前有一種比較流行的說法,是在分析了生態補償機制中的政府干預之后,認為在現階段市場機制發育不成熟的情況下,給付主體和接受主體往往不易界定,故提出生態補償的主體主要有國家、社會和地區,認為我國現行的生態補償機制是以國家和社會補償為主,地區補償為輔[3]。但本文認為,生態補償過分強調政府的補償主體地位容易形成一個封閉的和單一的生態補償主體,不利于形成開放的生態補償主體體系,生態補償主體的類型化可能背離生態補償立法與實踐的客觀需求,弱化生態補償理論的實際效力。相反,從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角度出發,任何在生態資源索取行為中有參與的集體及個人,均應當具有作為生態補償主體的資格。
2.立法缺失的問題
目前部分法律法規有待補充,部分領域的法律供應不足。生態補償盡管在我國出現較早,但作為一種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成熟理念在立法上得到的反映卻是近幾年才開始,許多新的管理制度和補償模式需要法律的肯定和支持,可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生態補償的基本法,以對生態補償的主體、對象、范圍、資金來源等做出總體性規定,已有的生態補償規定都是散見于一些不同層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妨礙了生態補償的有效實施。
(二)其他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執行和管理的問題
執行方面與管理體制各自未戰,而且沒有充分發揮市場在補償中的作用。現有的制度內容和運行機制存在明顯的矛盾和嚴重的問題,表現最明顯的就是“整體功能保護不足”。生態系統作為一特殊資源其功能的發揮有賴于內部各構成要素間相互聯系與制約所形成的動態平衡發揮作用。單單對其中某個要素進行補償并不能真正達到生態補償的最終目的,而我國現有的規定卻恰恰陷入了這個以偏概全的誤區。
2.意識觀念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補償機制與“有償索取”的誤區。有補償,必然是以消耗為前提的。碩士論文,完善。但不合理的消耗,使得過于突出了生態補償的有償性,反而使無價的生態資源價值化,這與生態補償機制構架的初衷是不相符的。成功的生態補償機制應當不僅體現出了有償性,更在于它的引導性,從而促進生態環境與人類發展的和諧共存。
三、我國生態補償機制的完善
(一)構建合理的生態補償機制的基本思路
這個基本思路就是責權利相統一的根本原則。生態補償的根本是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平衡,應權利義務關系產生的要求,“主體-行為”框架在本質上是責權利原則的體現,故主體與行為模式最終要回到責權利相統一的基礎之上[4]。其實這種統一的思想,就是生態補償制度所追求的人與自然的平衡狀態的體現,它要求補償主體在享受生態利益的同時,為生態環境的健康發展承擔責任。
(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具體途徑
1.立法方面的完善
完備的生態補償制度只有通過立法的方式來建立,所以首先應當從立法方面去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合理有效地擴大生態補償主體的范圍,最大程度地平衡生態利益。要擴大生態補償主體的范圍,主要可以從兩個方面去努力:一方面是在生態補償行為中,將政府引導與市場引導放在同樣重要的地位上,不但繼續堅決執行我國政府的轉移支付、財政補貼、管制等措施,更要充分引進市場機制,發揮利益的引導作用,因為政府補償力度必然有限,而且目前各級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已經是成為了對生態資源利益的主要索取者,但是由于生產技術的參差不齊,對于生態資源的利用率很難達到一個理想的狀態,造成了大量的浪費,究其原因,除了生產力的限制之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資源價低”的錯誤意識,使人們在經濟驅動下放棄了長遠的利益;另一個方面是推動全民責任意識,明確每一個社會單元在生態環境中享有的理所當然的利益,同時擔負的相應義務,不僅僅是國家,企業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個人都可以在特殊條件下成為生態補償主體,從根本上去讓生態補償制度的統攝力得到認可,從而讓生態補償機制從一種簡單的事后補償制度上升到一種具有引導性的思想觀念,達到預防生態破壞的目的。
2. 政策方面的完善
第一是豐富生態補償的方式,明確生態補償的標準。生態補償標準應該合理考慮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其對生態效益的需求。通常來說,由于生態補償是經濟性的,補償標準須相當于生態保護的機會成本[5]。碩士論文,完善。因此,在確定生態補償標準時,必須考慮以下因素的綜合作用和影響:環境行為的性質和程度;生態環境所屬的區域和地區;生態環境受影響的范圍和程度;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等等。此外,目前資金補償是主要的生態補償方式,但是卻不一定是最好的生態補償方式,生態補償的最終目的是維護人與自然環境的和諧相處,這不是靠財富就能簡單換取的,所以,更不可能靠貨幣補償來挽回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我們在推行傳統生態補償費的同時,更應該注重政策補償、智力補償等多種補償方式的投入。
第二是擴展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調節政府與市場的補償比重。碩士論文,完善。這可以從三個方面去努力:首先,國家的財政專項支出是生態補償資金來源的重要渠道,在編制國家年度預算時,應當適當增加在國家和地方財政預算中要建立生態補償財政資金;其次,建立環境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等稅費制度,使之負擔生態補償的功能,使受益者負擔部分補償的責任;最后,建立生態補償基金,該基金承擔兩項功能:預防生態惡化以及補救生態損傷,分別從預防非國家主體無法確定以及針對礦區復墾等恢復資源生態環境的活動所需要的專項生態補償。
3. 觀念意識方面的完善
推廣科學的可持續發展觀,樹立資源無價的環保意識。成功的生態補償制度,并不是單單要突出它的有償性并使其得以有效實踐,也更加不可能是從它的懲罰力度上去評價的。成功的生態補償機制,不僅作用于它的事后救濟,更對事前的預防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使得“資源無價”的意識,傳達人心,根深蒂固。
四、小結
由于長期以來為追求經濟利益而進行的“掠奪性”開發,加上我國的自然資源人均占有率在世界平均水平的標準下本來就處于很尷尬的位置,多種原因讓我國當前的生態資源環境如履薄冰。碩士論文,完善。不過,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國規定了一些生態補償的相關政策與法律,生態補償在各地得到較好的實踐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盡管還是處于不成熟的階段,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它已經褪盡了青澀,進入了快速成長的階段。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必將能夠取得一個可喜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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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正義;美國環境正義運動;正義論
Abstract:TheresearchofenvironmentaljusticebeganinUSAwhentheAmericanblackstruggledagainstthewastedumpissuesinthe1980s.Later,supportedbytheAmericanpublicandtheacademiccircle,thestruggleledtotheemergenceofanewethicalconcept,namelyenvironmentaljustice.Thispaperevaluatestheacademicandpracticalvaluesoftheenvironmentaljusticetheorybyanalyzingthisnewconceptand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Intheestablishmentofthetheoryframework,manyconceptsneedclarifying.Thetheoryhasbroughtchangestoparticipantsofenvironmentalpolicysystem.Moreattentionhasbeenpaidtotherightsoftheweakgroupratherthanthestronggroupinenvironmentalbenefitallocation.Environmentaljusticefocusesontheenvironmentalcrisisofsocialgroupswithdiversifiedeconomicandculturalbackground,andbesides,solutionsarestudiedbasedontheequalityprincipleinenvironmentalrightsandduties.Thetheoryof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presentsgreattheoreticalandpracticalsignificanceinthedevelopmentofenvironmentalethicsandtheestablishmentofenvironmentalfriendlysocietyinChina.
Keywords:environmentaljustice;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justicetheory
正義問題是當今社會一個普遍性問題,當代社會的每個具體領域均涉及正義問題,如經濟、政治、法律、國際關系、教育和文化等。對“環境正義”給予特殊的關注,不外乎以下兩點:第一,環境問題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凸現了公平和正義的分量。[1]因為環境問題主要由資源枯竭和環境污染構成。地球的有限性無法改變就有必要對人口及經濟發展進行控制。而限制誰的自由和發展則關乎正義問題。環境資源的有限性凸現了分配的正義。第二,環境問題具有公共性,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人類共同的行動,而公平又是統一行動的前提。環境正義問題不僅進一步拓展了人與自然關系發展變化的新格局,也標志著對生態危機成因及其解決之道的認識或反思的深化。
一、“環境主義”概念
最初,“環境正義”一詞被認為包含“種際正義”的內涵。例如,溫茲(PeterWenz)在以“環境正義”為名的著作中,就將“人與自然之間的正義原則”也納入到環境正義研究的范圍。在我國環境正義研究中,也有研究者將環境正義稱之為“人的公正”,意指“人類在實現和滿足自己的利益過程中,公正地對待自然。”直到美國的“環境正義運動”爆發之后,“環境正義”一詞才越來越多地被用來指“由環境因素引起的社會不公正”。
目前,學界對環境正義的界定是指為實現社會中各種群體的環境公平所做的努力。羅伯特•D•布拉德(RobertD.Bullard)將環境正義分為三種:程序正義、地理正義和社會正義。[2]程序正義指的是公平問題,即社會管理的法律、法規、評價標準和執法活動以不歧視的方式實施的程度。地理正義指的是在有色人種和窮人社區選擇危險廢物處置場所的問題。社會正義,是關于社會因素,例如種族、民族、階級、政治權力怎樣影響和反映到環境決策上的問題。
作為當今美國一項公共政策熱點,環境正義致力于解決所有社區的需要和環境問題。美國環保局(EPA)這樣定義環境正義:“環境正義”是指在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適用和執行等方面,全體國民,不論種族、膚色、國籍和財產狀況差異,都應得到公平對待和有效參與環境決策。“公平對待”意味著對于任何群體,不論種族、倫理觀念和社會經濟地位差異,都不應不合理的承擔由工業、市政、商業等活動以及聯邦、州和地方環境項目與政策實施所帶來的消極環境后果。“有效參與”則意味著:①可能受到影響的社區居民都有適當機會參與將影響其環境或健康的議案的決策;②公眾的意見能夠影響立法部門的決策;③決策過程中應當考慮所有參與者的意見;④決策者為潛在受影響者的參與提供便利。EPA特別擔憂的是環境對某些社區居民健康的有害影響。與美國其他地方相比,這些社區環境負荷過重,人們暴露在不適宜的環境危害和風險之中。由于公開歧視、消極的種族中立許可及管制行動等歷史原因的持續影響,無論在城市還是鄉村,這些社區大多是少數族裔和低收入者的聚居區,同時也是環境不公正的發生地。
學界和官方所下定義非常接近,這表明美國社會對環境正義這一概念的認識趨于一致了。
許多環境正義活動者同時賦予環境正義非常廣泛的內涵,認為環境正義是指所有人,不分世代、種族、文化、性別或經濟、社會地位,都享有一個安全、健康、富有活力、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的權利,它包括生物性、物理性、社會性、政治性、美學性及經濟性環境。環境正義要求上述權利能夠通過自我實踐和增強個人和社區的能力的方式,被自由地行使,藉此個體和群體的特性、需要和尊嚴得到維護、實現和尊重。
二、環境正義運動
環境正義運動發端于1982年的沃倫抗議(WarrenCountyProtest)①。沃倫抗議首次把種族、貧困和工業廢物的環境后果聯系到了一起,從而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許多關注少數民族社區問題的專業或非專業機構人士開始進行進一步深入的調查,并披露了許多過去鮮為人知的有關資料和事實。此事件拉開了環境正義運動的序幕。
1991年10月,第一次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導峰會在華盛頓召開。②經過激烈的辯論,代表們達成了協議,一致同意用17條“環境正義原則”作為他們行動的宗旨,并正式宣告了“環境正義”者們與主流環境保護主義者們不同的立場。著名的環境正義者黛安娜•阿爾斯頓說:“對我們來說,環境問題,……不能狹隘地予以解釋。我們眼中的環境是與整個社會的、種族的和經濟的正義交織在一起的。在我們看來,環境就是我們生活、我們工作和我們玩耍的地方。環境為我們提供了發表評論我們時代各種問題的講壇:軍事和防御政策的問題、宗教自由、文化生存、能源的可持續開發、我們城市的未來、運輸、住房、土地和、自決權、就業……,我們可以一直列舉下去。”顯然,這是一個全然不同于主流環境保護主義的環境觀。它不僅把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聯系起來,而且使它與社會政治交織在一起。
“環境正義”運動反映了美國社會下層,尤其是有色人種社區的切身要求,但同時也反映了處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族群對環境的不同概念。從某種角度看,環境正義運動可以說是民權運動的延伸,它所要求解決的問題從根本上說就是一個社會正義的問題。但是從另一角度看,當環境正義者們把這樣一個社會問題置入了環境保護的視野,就使得它有了更深層的內涵:一方面,它說明環境問題已經不是一個特有的階級和族裔問題,它已經得到了全社會和所有族群的關注;另一方面,環境危機是一個與社會危機有著密切關聯的危機,從根本上說,它們是一個危機。
20世紀90年代晚期,環境正義成為環境政策討論中一個新興的主題;21世紀這個問題成為環境政策中最重要的內容,甚至已經制定或開始實施專門的補償措施。社會學家,特別是政治社會學家,建議使用一系列理論來解釋正義政策的形成。
三、環境正義何以可能?
很多人會認為,“正義何以可能”的問題是一個學究式的問題而不是現實的問題。任何環境正義的實質性概念都必須回答:究竟誰是環境正義的“接受者”?到底分配什么?如何分配?[3]
國內有研究者認為,環境正義的實質就是分配正義的問題,而分配正義中最為關鍵的就是如何對資源進行分配。但是,總體而言,這些觀點缺乏有關分配正義理論的有力支持。與此不同的是,國外研究者已經開始從分配正義理論的視角切入環境正義的研究并取得了新的進展。當代西方,羅爾斯以正義原則為基礎,重申自由主義基本理論,他所提出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由于包含了強烈的平等主義意蘊,對于解決環境問題上的受益和責任分擔問題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參考。[4]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主要是由兩個正義原則組成:“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①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第一個原則是自由平等原則,第二個原則包括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這一“差異原則”以及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的“機會均等原則”。羅爾斯還排列這些原則的優先順序,即第一原則優先于第二原則,同時“機會均等原則”優先于“差異原則”。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羅爾斯正義論的兩個基本觀點:第一,每個人所具有的自由權利都是平等的,都必須給予公平的對待,所有機會都應該向每一個社會成員開放;第二,正義必須是“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換句話說,一切政策必須對那些處于社會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使社會中的最弱勢群體在社會分配過程中獲利最大。從第二點來看,羅爾斯把一般正義觀的“合乎每一個人的正義”轉變為“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把弱勢群體的利益能否滿足視為衡量一個社會是否公正的標準,這在以往的自由主義理論中是不多見的。
按照羅爾斯的理論,國際環境問題上的一切決策應該惠顧作為弱者的發展中國家,資源應該按符合窮人利益的原則來分配。借鑒羅爾斯“正義論”的理論精神,則可以這樣確立代內正義的倫理原則:第一,生存優先原則。由于國際上存在著嚴重的貧富不均以及利益、受害分配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貫徹環境政策時,應該生存優先,給發展中國家發展的空間和資源。具體到國際關系上,環境利益應該向發展中國家傾斜,發達國家應該幫助發展中國家消除貧困和提供相應的資金和技術,而不應該以保護環境為由,實施“環境沙文主義”,扼殺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第二,公平原則(含差別原則)。就是要求世界各國公平地承擔環境責任。但是這一公平并不是要求每一個國家和個人都承當相同的責任,盡管環境保護是人類共同的責任,但是在責任分擔上要區別對待,發達國家應該更多地承擔責任。羅爾斯正義論為環境正義理論提供了必要的理論基礎。
四、環境正義的原則
1991年美國“第一次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導高峰會”(PeopleofColorEnvironmentalLeadershipSummit)在華盛頓召開,正式提出環境正義問題。其基本綱領有17條原則(轉引自Harvey,1996)。其主要內容有以下6點:①環境正義保證地球母親的神圣、生態系統的統一、所有物種的相互依賴性和免受生態破壞的權利;②環境正義要求公共政策必須以給予所有人民尊重和正義為基礎,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視和偏見;③環境正義要求保護人民,使之免遭核試驗、有毒或危險廢物及毒藥的危害,不使核試驗威脅其享受清潔空氣、土地、水和食物的基本權利;④環境正義確保全體人民政治、經濟、文化和環境自決的基本權利;⑤環境正義要求停止生產各種有毒物品、危險廢物和放射性物質,所有過去和當前的生產者,必須對人民極其負責,在生產現場消除毒性、抑制危害;⑥環境正義要求全體人民享有作為平等的伙伴參與各個級別的決策的權利,這些決策包括需求和評估。[5]
事實上,環境正義原則進一步揭示環境正義問題是社會正義問題,其具體內容涉及權利、需要、分配、國家制度和政策制定等諸多領域。歸納總結以上多項環境正義原則,我認為以下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
(1)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原則。社會的發展應當是“以人為本”的發展。在現代社會,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含義是指每一社會成員都應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每一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應當持續不斷地得到滿足,其生活水平得到相應的提高。把生產發展控制在能夠滿足所有人需要的規模,結束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些人的狀況。所有人共同享有大家創造出來的福利,通過城鄉融合,使社會成員得到全面發展。
(2)尊重原則。人在脫離動物界具備自我意識之后具有了尊嚴,人的尊嚴隨著社會的逐漸進化而逐漸強化。中國的現代化進程中,這種尊嚴更應當為每個人所具有,尤其是當某個社會群體(弱勢群體)的尊嚴受到踐踏,導致人的基本尊嚴的喪失的時候。可見,維護每一社會成員的尊嚴是現代意義上的公正的基本功能。顯然,尊重、平等和自由成為現代意義上的公正的最基本理念,也是公正的重要內容。
(3)機會平等原則。機會是指社會成員生存和發展的可能性空間。機會平等指社會成員在解決如何擁有作為一種資源的機會問題時應遵循這樣的原則:平等的應予以平等的對待,不平等的應予以不平等的對待。機會平等具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生存與發展機會起點的平等;二是機會實現過程本身的平等。作為一種重要的價值取向,機會平等原則為社會成員提供了廣闊的選擇余地和有效的發展空間,從而激發了現代社會的活力,提升了社會進步的質量。
(4)效率優先公平兼顧原則。對現有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最直接體現公正原則。社會財富等資源的形成過程中,每一社會成員投入的勞動數量、質量和生產要素不同,對社會的具體貢獻是有差別的。根據每一社會成員的具體貢獻進行差別分配,既體現平等的理念,也體現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認個體對于社會的不同貢獻。
(5)補償原則。在中國現階段,弱勢群體以及因此帶來的種種社會問題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依據羅爾斯的“差別原則”,在允許的范圍內,使社會利益的分配做到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利益,即補償原則。
五、美國環境正義評價
回顧美國“環境正義運動”的產生、發展和推進的歷程,不難看出環境正義的中心原則在于對資源、環境利益和社會福利的公平分配。其前提條件是實現社會公正和社會民主。恰當的環境正義理論有著極大的實踐和指導意義,為有效解決生態危機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方法。
(一)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的啟示
發端于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環境正義運動”環境正義不可避免地會帶來許多影響:①我們對于環境正義諸多方面的了解還遠遠不夠;②環境正義會給環境政策博弈中的每個參與主體帶來變化;③環境正義是環境政策日程上的一個組成部分,這一理念已經深深融入到州環境保護部門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政策框架中;④信息公開和公民參與,為了讓平民百姓也能做出知情選擇,必須建立新的信息體系;⑤政策分析的科學性與藝術性相互融合的程度與方式,好的決策過程能夠處理根本問題,并且讓自己和公眾都認識到未知因素的存在。
同時,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給我們帶來如許啟示:①對當代的環境問題——環境是誰之環境?正義是誰之正義?——給予一定意義上的回答;②“環境正義”更關注和強調同時代在環境利益分配時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行為不正義現象及矯正;③“環境正義”揭示了環境利益通常表現為強勢群體的利益;④“環境正義”關心不同經濟和文化背景下的群體所面臨的環境脅迫及其解決之道;⑤“環境正義”運用了平等原則解決環境權利和義務。利益雙方在過去的歷史中,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就將某些成本強加給對方,從不公平中受益。為恢復正義和平等,被置于不利地位的一方有資格要求在未來時間內獲益一方承擔至少與他們以往獲得的好處相當的責任。在一個由不同集團組成的社會中,擁有資源多的一方應多出力。
(二)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的局限
美國環境正義的概念提出至今,畢竟只短短十幾年的歷史,其理論和應用不可避免有其局限性:
首先,環境正義未成為國家法律法規,只具備法律的雛形。環境正義問題雖已提到環境政策制定的議事日程之上,并成為影響政策制定的一個理念,但只有行政部門把環境正義納入到決策過程中,立法部門尚未行動。
第二,環境正義的概念還不清晰。環境正義指所有群體都具有公平地分攤環境成本與環境效益的基本權利,這是一個新興的理念。環境正義作為一種新興的正義觀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傳統正義觀念的范疇,它更多關注由于環境問題而導致的環境不公現象,特別是國家和民族間的不公平。可以說環境正義是指在所有與環境有關的行為和實踐中不同國家、民族、階層的人都享有合理的權利,承擔合理的義務,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環境正義有十分廣泛的內涵,處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種群和族群對環境正義有不同的定義。目前,西方對于環境正義尚無清晰的限定的概念。
第三,環境正義的解決方法和評估體系尚很缺乏。雖然美國環境正義根據環境不公正產生的經濟因素、健康因素、地理因素、種族和社會因素探尋環境不正義產生的原因和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和指導原則,因為環境問題本身的復雜性,以及產生環境不公正原因的多樣性,使得環境正義的解決方法和評價體系呈現許多的不確定性。
第四,環境正義的理論體系尚未建立。當代西方各學派爭執不一,環境正義的理論體系尚未建立。但通過環境正義這一視角,我們至少澄清了環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環境,不同地區、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和種族對環境資源享有權利和義務,同時回答了環境正義是誰之正義的問題,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貧困地區和不發達國家的環境分配問題指引了方向。當然,環境正義理論支點(如權利、自然價值、對自然的義務、社會正義理論)、基本理念(如人類共同利益、發展與環境的關系、可持續發展理論)和操作原則(如國家政策、綠色政治、控制人口、遏制經濟增長)等,則為構建中國的環境正義理論提供了理論基礎。[6]
最后,環境正義的影響力微弱,環境正義目前在國際層面上尚未形成影響。國際層面則更多地關注于運用環境技術、環境政策和法規及經濟手段來應對和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環境正義在國際環境事務中的作用尚未凸現。
面對環境與發展問題,我們最基本的選擇是:要么維護地球環境,要么對環境進行開發利用。這個道德選擇又會進一步引出其他一些問題,例如這里的“我們”是誰?“我們”的生活彼此之間是否存在矛盾?人類的人類性和自然的自然性之間是否又存在矛盾?以及不同的“我”和“彼”之間的矛盾又應當如何解決?回答這些問題都離不開對倫理標準的參考,其中必不可少的一個即是正義問題。
盡管環境正義理論尚未有一個完善的體系,西方各學派也爭執不一,但通過環境正義這一視角,我們至少澄清了環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環境,不同地區、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和種族對環境資源享有權利和義務,同時回答了環境正義是誰之正義的問題,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貧困地區和不發達國家的環境分配問題指引了方向。環境正義嶄新的生命力決定了其遠大的前途。作為地球上唯一的道德主體,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顯然不同于人與自然的關系,但兩者又交織在一起。人與自然的關系中存在人與人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背后又存在人與自然的關系。關注人與人之間的道德關懷,實現環境權利和義務的公正和正義,正是環境正義理論的現實和實踐價值。
借鑒美國環境正義的價值理念和指導原則,若要為中國的環境保護提供完善的道德基礎和理論支持,就必須擴大環境倫理的理論視野,構建具有指導意義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環境正義理論,切實把握好這個能夠促進環境倫理學發展的良好契機[7],“要在人的生命活動中實現環境與發展的和諧,自然與人文的和解”[8]。分析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的產生、發展和實踐與應用,對于構建中國環境正義理論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直接的指導和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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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環境司法 環境法 價值
環境司法指的就是與環境息息相關的司法活動,也就是指司法機關在環境法律指導下做出的對程序、權限與職責的明確規定,以及對案件糾紛的解決、矛盾的化解等過程。換而言之,就是指司法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所發揮出的功能和作用。而環境法價值指的是,作為社會規范的一種,環境法在其社會作用發揮的過程中表現出的對生存環境和人類社會的可用性與滿足性。同時環境法也是所有環境法律活動的理論基礎與思想先導,對我國司法機關對正確方向的堅持、對環境司法實現公正的思想來說,其起到了價值指引與保障的作用,對我國環境司法的實踐來說,其指導意義十分重大。
一、環境司法的含義
環境司法指的就是各種與環境相關的司法活動,也就是司法機關在環境法律指導下做出的對程序、權限與職責的明確規定,以及對案件糾紛的解決、矛盾的化解等過程。或者說是在司法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所發揮出的功能和作用。在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事業中廣泛的應用司法救濟途徑與方法,不僅對增強司法權威來說十分有利,還對環境的權利與利益起到了有利的保護作用,補救所遭受的損害,懲處違法行為,及時、合理、合法的將矛盾沖突進行化解與處理。作為解決糾紛與化解矛盾的特殊通道,環境司法能夠將環境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不足加以彌補,任何解決糾紛的方式方法都不能超越其權威性與強制性的特質。因生態環境污染以及破壞導致的各種行政、刑事以及民事沖突與矛盾急切需要使用環境司法手段,將其能動性充分的發揮出來,進而使生態環境的持久良性發展以及人類社會永續安寧得到保障。
二、 環境法價值的含義
環境法價值實際上意義上指的是,作為社會規范的一種,環境法在其社會作用發揮的過程中表現出的對生存環境和人類社會的可用性與滿足性。首先,它強調的是作為調整人與自然之間、人與人之間關系的一種社會規范,環境法應當將其具有的“有用性”這一功能發揮出來。然而這種有用性的體現需要以環境法的實施、適用、實際效果的獲取為依據,實際上是對環境法外在價值的反映。另外,環境法律發展具有的一般規律,以及自身具有的內在特質與基本精神都會在環境法價值中得以體現。并且環境法天然的特質就是體現在這些本質與基本精神上,在其本身上就將實施與使用環境法時帶來的必要性的實際意義與效果排除了。總而言之,一方面環境法價值可以通過環境法在對外部現實社會的作用下,將其功效體現出來,另一方面,又會以自身的內在精神特質為立足點,與內外價值相融合進而形成整體并將其功效發揮到極致。
三、環境法價值對環境司法具有的意義
作為所有環境法律活動的理論基礎與思想先導,環境法價值對我國司法機關對正確方向的堅持、對環境司法實現公正的思想來說,其起到了價值指引與保障的作用,對我國環境司法的實踐來說,其指導意義十分重大。首先,環境司法的先覺醒性因素就是環境法具有的價值精神以及其內在的規律。環境法能夠得到良好適用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環境法本身上具有的那些良好價值精神。環境司法活動在惡法下是不會真正良好的。另外,司法過程以及結果判斷的狀態在很大程度上都會受到環境司法者內心確認以及價值認知的影響。徒法是不能自己運行的,就算環境法律規范制定的再好,沒有司法機關和司法審判人員對適用性的實踐,就不能使其制定的初衷與期待的效果在社會中得到實現。
四、我國環境司法對環境法價值背離的表現
(一)風險社會背景下缺乏對安全價值的認識
伴隨環境問題以及風險的不斷增多,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時,司法權也顯得越發羸弱、無力。法院并沒有在環境司法的實際過程中,將自有裁量權充分的行使出來;也沒有在遇到糾紛、沖突與矛盾時有效的利用司法建議或者是司法解釋等方法和手段進行處理與解決;甚至在遇到違法行為時,沒有及時的對其進行制止、沒有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置、沒有賠償與救濟受害者。使得那些由于環境破壞而受到殃及的受害者沒有投訴與狀告的對象,不能使生態環境有效的得到治理與恢復,也就使得資源破壞與環境污染變得越來越嚴重。
(二) 處于訴訟環節時背離正義的價值
當人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在我國可以通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這三種途徑來尋求司法上的救濟。同樣的,當環境的權利遭到侵害時,也可以使用這三種途徑來實現司法救濟的尋求。但是由于環境問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涉及到環境方面的訴訟同普通人事訴訟相比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因此可以具體的將環境訴訟分為環境刑事訴訟、環境民事訴訟以及環境行政訴訟這三種訴訟形式,而且它們在各自司法實踐活動的開展上,都會遵守各自不同的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規范。在數十年的環境司法的實踐下,環境訴訟因著司法機關在應對環境沖突與矛盾時采取的各種方法、手段和措施得以平穩、公正、有序的進行。然而,環境問題和環境危機變得越來越嚴重,在解決環境問題時,法院仍然不能將其具有的作用與功能發揮的著實與有效,有時甚至會顯得較為無力,司法狀況難以令人滿意。在處于訴訟環節時,嚴重的與環境法的正義價值要求相背離。
(三) 在對權衡利益時不重視可持續發展觀
司法人員在權衡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或者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時,往往只顧及當前的利益,不重視長遠的利益,更有甚者還會只重視自身的利益而不考慮受害人的利益;優先于經濟發展的考慮,而對環境保護不予以重視,沒有以可持續發展觀來維持人類社會同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法官通常都是已經形成定勢的一般社會思維對環境糾紛案件進行合理性與合法性進行調查與審理。從嚴格意義上講,實際上這屬于實質內容的審查,很有可能引發不公正的審判,其原因就是由于該過程傾向于先入為主的主觀臆斷。在長時間經受優先發展經濟這個觀念的影響與束縛下,施加實際上我國環境司法在考量權衡利益這一環節中,已經優先被經濟發展占據了,一旦發生了利益沖突,其他利益便不能得到首要的重視。
五、我國環境司法對環境法價值的回歸策略
(一)遵循風險預防原則來保證環境安全
在風險社會環境這一背景下,應對與環境有關的風險,一定要使環境法展現出應有的作為,為了防止一些不能對其不安全性進行確定的因素變成現實威脅,應當對風險預測原則進行確立,以此來為環境司法以及環境執法提供出相應的依據與保障。盡管我國尚未在相關環境法中建立該項原則,但是鑒于環境風險日益嚴重化的趨勢,司法機關需要對其有所作為,使環境的安全得到保障。面對由于環境問題而引起各種社會損害以及巨大損失時,環境司法機關一定要對風險預測原則具有的極端重要性引起足夠的重視,同時還要在靈活的運用于環境司法中,在司法審判的威懾力下,避免使環境遭受損害。故此,法院有必要在環境司法實踐中將環境具有的指導思想進行強化,重視對人與自然關系的審視。
(二) 完善環境法來彰顯環境正義
由于現行的環境法律存在一些缺失與不足,因此在對環境司法進行實踐時經常會出現很多疑難問題,很難令社會公眾長期期待的環境正義得以實現。因此必須要將相關的環境法律完善,將充足的法律依據提供給環境司法,進而切實的做到有法可依,將環境正義彰顯出來。鑒于法院審判工作具有的特殊性,也就促成了法官鐘情于為斷案提供依據的法律規范具有的可具體操作性以及可適用性。同時還因為現行的相關法律在處理糾紛的范圍上、方式上以及賠償數額和責任認定等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很多沖突、模糊、空白等原則性規定,使得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也就為審判具體環境案件帶來了較大的難度。由此,期待未來修訂資源與環境的保護立法時,能夠多加注重制定禁止性、義務性以及授權性等方面的規范,具體、明確與細致的對行為后果加以闡述,進而將實踐操作性增強。在有關環境要素方面的法律規范中,詳細、直接、明確的規定出環境刑事責任制裁條款與環境民事賠償責任條款,保證在環境糾紛的正確處理時,能夠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依靠。
(三) 正確衡量利益沖突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實現
論文摘要:針對甘肅省的具體情況,結合近年來開展的水資源綜合規劃實踐,在對甘肅省不同水平年生態環境需水量進行計算、預測的基礎上,對甘肅省生態需水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進行了分析評價。對甘肅省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及生態環境保護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現實參考意義。
l甘肅省生態現狀
甘肅地處中國內陸腹地,遠離海洋,背靠世界屋脊,地形復雜多樣,氣候干燥,雨量稀少,水資源匱乏,是全國最干旱的省份之。全省水土流失嚴重,生態系統脆弱,已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制約因素。本文就甘肅省生態需水量進行研究,為水資源開發利用及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參考。
2甘肅省生態需水量計算
本文采用《中國西北地區生態需水研究》中生態需水概念,即為維護生態系統穩定、天然生態保護與人工生態建設所消耗的水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①保護和恢復內陸河流下游的天然植被及生態環境耗水量;②水土保持及水保范圍之外的林草植被建設耗水量;③維持河流水沙平衡及濕地、水域等生態環境的基流需水量;④回補超采地下水的需水量。在實際的生態需水計算中,又有河道內和河道外生態需水之分。
2.1河道內生態需水量計算
對黃河、長江流域所選河流河道內生態需水量計算,以河流水文測站為控制節點,采用1956~2000年徑流系列,用Tennant法[31計算維持河道一定功能的需水量。對內陸河流河道內生態需水應以維護河流下游湖泊、沼澤、濕地、天然植被不再萎縮或逐步恢復的需水量下泄為目標,分析計算得黨河尾閭敦煌西湖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需水量為1.56億m,,疏勒河安西西湖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需水量為0.56億m,,黑河應向內蒙有調水下泄9.50億m到正義峽的任務,已考慮尾閭生態需水。故內陸河生態需水僅考慮黨河和疏勒河。全省主要河流控制把口站斷面處的河道內生態環境需水分析成果如表1
2.2河道外生態需水量計算
河道外生態需水分天然植被生態需水和生態環境建設需水。內陸河流域生態需水須依靠除本地降水之外的徑流輸入才能得到滿足,而長江、黃河流域屬濕潤半濕潤區,生態環境需水量依靠降水即可滿足,故文中只計算內陸河流域天然植被生態需水。
2.21天然植被生態需水量
①內陸河流域天然植被生態需水量
GE:植被的徑流性生態需水量;GEi:某一類型植被i的生態需水量;P2:有效降水;Ai:某一類型植被i的面積;E:天然植被蒸騰量。
②天然植被蒸騰量E計算
E的合理選擇關系到計算成果的精度,是進行生態需水分析的依據之一。本文收集和分析了迄今為止數量有限的觀測實驗,并分析了相關研究成果和經驗公式,參考相關的研究成果,對河西內陸河流域提出了一套符合地區變化規律的E參考值。通過計算得到河道外內陸河流域天然植被生態需水量為100317萬m。
2.2.2生態環境建設需水。本文采用“面積定額法”來計算生態環境建設需水,即以某一區域某一類型生態環境的面積乘以其生態耗水定額。
A:某一類型的面積;q:某一類型植被的需水定額。通過計算,全省水平年2000年的生態環境建設需水量見表2。
3現狀年生態需水量分析評價
3.1全省狀況
由表3可知,2000年全省生態需水總量61.78億m就其分布而言,河西內陸河流域占24.38%,黃河流域占35.59%,長江流域占40.03%。從需水類型來看,河道內生態需水約48.74億m,占總生態需水量的78.91%;河道外生態需水13.03億m,,其中,以天然植被需水最大,湖泊濕地生態補水次之,城鎮環境需水和人工林草建設需水較少。
不同流域河道內外需水量差別很大。河西內陸河流域,河道外生態需水占86%,主要用于天然植被生態需水;在黃河及長江流域區的生態環境需水中河道外用水量很少,其生態環境需水量主要用于河道內維持基流、河道沖沙等。
3.2內陸河地區狀況分析
內陸河徑流性生態需水量直接關系著生態結構的穩定和綠洲的生存安全。2004年內陸河流域生態需水結構中天然植被生態需水量占河道外生態需水量的70%以上。在水資源合理配置中應協調水與生態的關系,提供必要的生態需水是恢復植被的重要舉措之一。新晨
3.3規劃水平年生態需水量分析評價
3.3.1河道內生態需水量在各規劃水平年沒有變化。河道外生態需水以天然植被的生態耗水量最大,現狀年僅此一項占到內陸河總生態耗水量的50%;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鎮生態需水和林草建設需水呈上升趨勢,但其所占比例較少。隨著時間的推移,天然植被需水量總體變化呈下降趨勢,主要是由于各類植被處于脅迫條件下。由于干旱平原地區對綠洲發展和生存意義重大的植被群大多是隱域性植被,其大多為中生、旱中生植被,生態耗水量變化幅度很大,給予充分供水,其耗水量將很大,但當供水不充分時,其仍能存活。在干旱區。由于水資源有限,加之生產、生活用水量日益擴大,給予天然植被以充分供水,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因此,天然植被類群在不降低其生態保護意義的前提下,應取最小生態需水量。但就大的生態需水類型而言,隨著時間的推移,綠洲系統的生態需水量將逐漸增加,而天然系統的生態需水量將呈不斷下降的趨勢。
論文關鍵詞:SA8000,勞工標準,影響,應對策略
一、SA8000的由來及涵義
(一)人文貿易主義
近年來人文貿易主義被應用廣泛到國際貿易活動中。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么是人文貿易主義。人文主義的主要特征是:主張以為人中心,肯定人是生活的創造者和主人;強調人的人性自由和人身自由,反對以神為中心的封建教義;贊揚人的價值和尊嚴;重視個人的才能和奮斗;提倡理性,反對蒙昧主義。人文主義把人確立為價值原點,認為人在一切事物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是一切事物的衡量尺度。在傳統人文主義的影響下,國際貿易的指導思想以謀取最大限度的經濟利益和對物質財富的最大限度占有為目的。很不顧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人類社會的承受能力。
自文藝復興以來,人文主義就成為西方社會發展的基本指導思想,并深深地體現在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領域之中。然而,主體性的過分膨脹一方面導致個人發展與社會發展的脫節,另一方面導致人類發展與自然發展的對立。工業經濟時代中人類社會在取得巨大進步的同時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環境污染、資源短缺、生態平衡等。20世紀末,知識經濟的出現使智力資源代替自然資源成為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知識經濟對自然資源的依賴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使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有效統一。由于人既是創造知識的主體,同時又是知識的載體,所以人在知識經濟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面對工業經濟的弊端和知識經濟的優點應對策略,現代人文主義發生了重大變化,它反對傳統的主體主義,關注人的現實生存處境。在現代人文主義的影響下,國際范圍內形成了人文貿易主義的價值觀。人文貿易主義是新的人文主義在國際貿易領域的體現,是指在與國際貿易有關的一系列活動中,以人的全面發展為根本宗旨,使人類的活動與社會、自然相協調的可持續的貿易發展觀:
1、人文貿易主義強調在貿易發展的過程中要保持人與自然的和諧。
2、人文貿易主義強調在與貿易發展有關的經濟活動中,一部分人的發展不應削弱另一部分人的發展能力,即注重整個人類社會的協調發展。
3、人文貿易主義強調國際貿易活動的開展應注意協調人們的身心健康免費論文下載。
(二)人文貿易主義的體現――社會責任標準
SA8000即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 是1997年10月份公布的全球第一個有關道德規范國際標準。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兒童權益公約所制定的SA8000,適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業、不同規模的公司。是SAI[1]基于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兒童權得公約,制定和建立的第一個以保護勞工權利、勞動環境和條件為宗旨,以工廠水平管理、專家認證、共同牽涉程序、公開報告為主要架構的社會責任體系,其確立的標準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可用于第三方認證的社會道德責任標準,旨在通過有道德的采購活動規制企業管理,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最終實現每個工人無論其所處地域都能擁有公平而體面的工作條件。通過SA8000認證的企業可以獲得認證證書,以表明由其生產或提供的產品完全符合社會責任標準的要求,企業履行了公認的社會責任,在組織運營中也完全遵照了社會公德并切實地保障了勞工的正當權益。可見,SA8000體系宣揚保護人類的基本權益,尤其是勞工的權益。
設在美國紐約的社會責任國際組織(SAI)是目前全球唯一一個SA8000國際統一認證機構,它所推出的社會責任標準取自于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聯合國共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內容主要包括童工、強迫勞動、健康與安全保密、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歧視、紀律處分、工時、報酬、管理系統等方面的規定。
目前,SA8000正逐步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德國進口商協會已制定了《社會責任行為準則》,要求德國進口商應按照SA8000標準,對其供應商的社會行為進行審查。據悉美國、法國、意大利等一些傳統采購中國輕工業產品的貿易組織也正有意向要求將中國紡織品、玩具、鞋類生產企業通過SA8000認證作為選擇供應商的標準。SA8000最終可能與ISO9000和ISO14000一樣為國際社會所廣泛接受。
在全球多邊貿易體制的框架下,各國在承諾的履行范圍內逐步降低關稅,減少和消除非關稅貿易壁壘的同時,也開始謀求新的渠道來恢復或補償由此帶來的貿易損失。對發達國家而言,這種貿易損失就是因其關稅大幅度降低,配額逐步取消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從激增的優勢產業貿易額中獲得的額外利益。面對這些損失應對策略,新的貿易壁壘披著“正義”的外衣孕育而生并悄悄蔓延。為避免與發展中國家的正面沖突,他們以保護勞工權益為由,在企業界積極推行SA8000標準和認證體系,繞開各國政府和多邊貿易體制,并在實踐中使勞工標準與貿易掛鉤。
二、不同的勞工標準對比
在勞工標準的制定、實施方面有全球影響的有ILO[2]和OECD。ILO是專門負責勞動事務的國際組織。1919年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大量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并大大促進了各國勞動立法的發展,它的八項“基本勞動公約”3[3]在實現勞動者的勞動權、提高勞動標準、促進國際貿易的公平競爭方面起了重要作用。OECD沒有“基本勞動公約”的概念,它認為只有一小部分勞工標準共同組成了一個人權保護的整體,這些權利也包含在聯合國一些文件中,即“核心勞工標準”,包括四項內容:消除剝削性的童工;禁止強迫勞動;反對就業歧視;結社與集體談判自由[4]。不管是列為八項還是四項,“基本勞工公約”與“核心勞工標準”性質內容完全一致,只是名稱不同而已[5]。由SA8000體系確立的SA8000標準與二者在內容上雖有相似之處,但區別也較明顯。
SA8000標準與ILO、OECD勞工標準的比較
勞工標準
SA8000
ILO
OECD
產生
背景
歐美企圖將勞工標準與貿易納入WTO框架失敗。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產品大量涌入,其社會各界要求實行貿易保護主義。
一戰結束,國際社會需要重建和平
發達國家間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研究和合作的產物。
制訂機構
SAI,非政府機構,1997年成立
眼下的“兩極分化”中,還有一種特殊的分化,即“德”與“智”的分化。教育界的事不用說了,教育育已近于成了智育的同義詞,德育已向沙漠腹地推進。而文學領域呢,有太多的文學作品(包括育少年寫的),專以逞“智”(包括演示各式“奇情”或舞弄各式“異語”)為本領,“才子風”刮得翻天蓋地高文學的德育含量。
文學上還有一種兩極分化,叫作“人生”與“民生”的分化。某些作家(不乏“名家”)是專一寫“人生”的,專門沿著“人性的原義、本義、真義、深義、要義”這口井苦挖不止,而實際上所挖的就上一個“我”字,但對宏觀的、橫斷面式的“民生”,即俗稱的“萬民生存狀態”,則不大關注,也不愿費很大力氣去東奔西跑地且看且聽。“民聲多在鵑聲里,只因高處不得聞”,這樣的文學,對建立和諧社會有什么實際功德?因此,真有一點品位的作家,不妨用“人生”和“民生”的雙重視角觀察一現狀,做到提高“人生質量”與提高“民生質量”并重。
至于“食文化”和“性文化”好像沒有兩極分化之意。貴人、闊人、名人往往是美食家與美色家一身二職皆兼。有些作家則為上述人湊趣,專門為飽食者、肉食者的性消費提供性設施、性技術、味。其實,食欲、由奢而濫,也是一種兩極分化,即人的自然屬性與人的精神屬性的兩極分化。為此,優質的作家雖然不拒絕寫“”但又必然關注“性道德”。
最后,我還要談到另一種兩極分化,即語言上的奢語、綺語、玄語與俗語、濁語、穢語的兩極分化。我看在這一點上。不妨中庸一點,學會使用清純、樸素而又具有良性生動效應的語言。
【關鍵詞】媒介生態學;媒介環境學;思辨;區分
如今,媒介生態學已經成為新的學術增長點,并帶來了學科的繁榮和發展。但中國媒介生態學的研究,也存在著一些模糊認識。廓清這些認識,理清與北美“Media Ecology”的關系,已成為促進中國媒介生態學進一步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
一、中國學者的媒介生態研究意識是不是“原發的”
在中國媒介生態學起源問題上,一些中國學者認為,媒介生態學研究的起源應該是在北美,美國和日本的相關研究也比我們早很多年,但是“中國學者的媒介生態研究意識是原發的,而不是引進的”,國內媒介生態研究的展開與它們并沒有什么淵源。[1]筆者認為,以上觀點在表述上是矛盾的,也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他們主要是更多地強調了中國媒介生態學和北美媒介環境學的區別,而忽略了國內外媒介生態學歷史發展的全過程,只是將2001年后,“Media Ecology”在中國的獨創性發展作為了中國媒介生態學研究的起點。
(一)中國最早的媒介生態研究意識來源于西方
在我國大陸傳播學研究中,最早使用“媒介生態”概念的《論媒介生態——我國報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若干制約因素》一文正是在介紹西方社會生態學和社會有機體平衡、和諧思想的基礎上,提出了“媒介生態”這一概念以及社會大系統、共生共食、有限資源、關鍵功能等觀念。然后又是結合美國社會生態學家奧迪斯·鄧肯所提出來的人類社會“生態復合體”的四個變量,展開我國報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的。
(二)從生態學視角研究媒介與其生存發展的環境問題最早出現在西方
中國媒介生態學研究一開始就注意運用平衡、和諧和系統等生態思想來研究媒介,并側重媒介與其生存發展的環境問題研究,關注人、媒介、社會、受眾之間的和諧互動關系構建。但是早在1970年,第一屆地球日慶典宣稱人類進入“生態時代”之后,西方很多學者便開始運用生態學的理論和方法開展研究,承認環境中每個因素的平等內在價值,主張重建人類文明秩序。20世紀80年代,美國學者喬亞舒·梅洛維茨就非常重視媒介與社會環境的關系。他認為,媒介是社會環境的一部分,受眾選擇媒介受社會環境制約的同時,媒介對社會也具有強大的影響力。此外,他還運用了一個生態學暗喻,將受眾納入“情境”概念,認為傳播行為受受眾制約,必須根據受眾類型選擇合適的傳播方式與信息。[2]可見,中國媒介生態學研究“在思維范式取向上異于西方,但是與西方的媒介生態學(Media Ecology)研究存在學術淵源”[3]。
二、“媒介生態學”是不是中國的原創概念
有學者認為:“媒介生態學是中國的原創概念。”[4]筆者認為“媒介生態學”這一概念實際上來源于對北美“Media Ecology”的直譯,只是后來結合中國傳統文化提出了“媒介生態位”、“媒介生態系統”、“媒介生存策略”以及“媒介生態的五大觀念”等原創性的理論。中國學者使用此概念絕非巧合,更非原創,而是與北美“Media Ecology”有著密切的內在傳承關系。
(一)“Media Ecology”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北美
我國大陸傳播學研究中,最早使用“媒介生態”概念的《論媒介生態——我國報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若干制約因素》一文是1996年3月召開的“中國報業經營管理現狀與發展學術研討會”參會論文,后被收入百家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報業現狀與趨勢》一書。然而,早在1967年,加拿大媒介理論家麥克盧漢在與人合著的《媒介即是訊息:效果一覽》一書中就最早提出了“Media Ecology”的概念。1968年,波茲曼在“英語教師全國委員會”年會上作演講,首次公開介紹并明確提出“Media Ecology”一詞。后來,波茲曼又在紐約大學拓展媒介研究課程,并將這一術語轉變為正式學術領域的專有名詞。
(二)中國最早出現的“媒介生態”和“媒介生態學”概念都是“導入”,而非原創
有學者評價說,裘正義的《論媒介生態——我國報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若干制約因素》一文“系我國大陸傳播學研究中最早導入‘媒介生態’概念的專論”[5]。這里的所謂“導入”,即引入,也就是把一個地方的東西引入到另一個地方。此文雖然沒有明確說明“媒介生態”概念的出處,但這一概念的出現是在北美提出“Media Ecology”20多年之后,而“Media Ecology”的中文直譯就是“媒介生態”或“媒介生態學”。
中國學者尹鴻、崔保國、邵培仁等最早明確地將“Media Ecology”引入中國的時候,都是將其翻譯為“媒介生態”或“媒介生態學”。其中,清華大學尹鴻教授的《電視媒介:被忽略的生態環境——談文化媒介生態意識》一文被認為是“國內新聞界雜志中最早提到‘媒介生態學’一詞的”,但“尹鴻的觀點正是來源于北美的媒介生態學(Media Ecology)”。[6]
三、中國學者把“Media Ecology”譯為“媒介生態學”是否存在誤譯
何道寬認為,崔保國先生把“Media Ecology”翻譯成“媒介生態學”,進而用社會大環境是水,媒介是水中之魚來詮釋“媒介生態學”,違背了北美“Media Ecology”的基本觀點。[7]筆者認為北美“Media Ecology”作為一個新的研究領域,其研究思路和學科框架都具有多向性,中國學者的翻譯并不存在誤譯問題。
(一)中國媒介生態學與北美“Media Ecology”屬于同一個學科范疇
中國媒介生態學與北美“Media Ecology”的理論前提預設和邏輯起點一致。它們都是從生態學的角度研究媒介與人類社會的互動關系,探討媒介和社會各個要素之間的內在聯系,揭示媒介現象的本質,實現生態學和媒介學的對接與融合。它們都屬于媒介生態學的學科范疇。
北美的很多“Media Ecology”研究先驅在一開始就有生態學互動、平衡、和諧的意識,如劉易斯·芒福德所謂“技術生態”的思想,謀求技術的人性化、技術的有機化,強調人類生態的平衡不能因為機械技術的到來而被打破。麥克盧漢、伊尼斯等人在他們的著作中雖然沒有直接提及生態學的思想,但他們的著作有關生態學的暗喻隨處可見。[8]“Media Ecology”學會的章程第一條還開宗明義地寫道:“媒介生態學研究符號、媒介和文化彼此之間的復雜關系。”
邵培仁更是為媒介生態學正名道:“但凡能以生態的眼光來觀照媒介傳播之實質的相關研究,其實統統可以納入到廣義的媒介生態學的學術圈中”,而“‘Media Ecology’從字面上看,其準確恰當、無可爭辯的譯法就是‘媒介生態學’”。[9]
(二)北美“Media Ecology”具有多種含義
何道寬認為崔保國先生把“Media Ecology”翻譯成“媒介生態學”,背離了北美“Media Ecology”的基本觀點,主要是依據波茲曼本人在1968年給“Media Ecology”的界定:“Media Ecology”是把“媒介作為環境的研究”,它主要探索傳播媒介如何影響人類的感知、理解、感覺和價值,以及我們與媒介的相互作用如何幫助或阻礙我們的生存。[10]52
其實,波茲曼本人就是一個“沒有一定之規”的人,其觀點也存在先后的不一致,以至于梅羅維茨沒有沿用他的導師所定的“Media Ecology”這個名稱,而是另起爐灶用“Medium Theory”來稱呼這個研究傳統。[10]65李明偉在《知媒者生存:媒介環境學縱論》中也沒有把波茲曼列入媒介環境學的代表人物,原因是波茲曼對“Media Ecology”的某些認識和分析更傾向于批評學派,與伊尼斯、麥克盧漢包括波茲曼本人等的研究實際上并不吻合。而何道寬則表示對這種做法“不敢茍同”。
崔保國認為“媒介生態”是一個宏觀的概念,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不處于中心位置;而“媒介環境”是一個中觀概念,是以人類為中心的外部媒介營造的環境。可見,在中國學者眼中的媒介生態學是廣義的,包括被波茲曼界定為“媒介作為環境的研究”的媒介環境學。波茲曼對“Media Ecology”的界定只是為北美“Media Ecology”的發展確定了一個明確的方向,而并非其全部內容。
四、“媒介生態學”與“媒介環境學”是否需要區分
美國“Media Ecology”學會副會長林文剛、深圳大學的何道寬都認為:“把‘Media Ecology’這個學派翻譯為‘媒介生態學’也不太妥當,主張將其譯為‘媒介環境學’。”[11]
隨著對北美“Media Ecology”的認識不斷深入,我們發現中國媒介生態學與北美媒介環境學雖然有著密切的關系,但兩者在研究起源、研究視角、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法上都有著明顯的差異。鑒于此,從當前的研究情況來看,筆者認為,將兩者區分開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助于中國媒介生態學研究彌補不足,不斷完善
中國媒介生態學研究不關注文化研究、學術傳統和組織準備的嚴重缺位,研究方法趨向于定量研究,不作結構性分析。而北美媒介環境學著重探討媒介本身的變遷和發展對人類社會、文化產生的影響,融入并借鑒了生物學、社會學、生態學、語言學、符號學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方法,有著深厚的學術傳統,理論根底扎實,知識淵博,思維方式也是多元的。
將中國媒介生態學與北美媒介環境學區分開來,有助于看清各自研究的軌跡和特點,促進中國媒介生態學與北美媒介環境學的交流,并借鑒媒介環境學跨學科的研究方法、廣闊的學術視角以及深切的人文關懷和強烈的批判意識,得出更多創新性的成果。
媒介與社會的關系本身就是非常復雜的,涉及多個要素。在媒介生態學研究中,以不同要素為中心也就形成了不同偏向,構成了不同的研究范式。中國媒介生態學研究以媒介為中心,考察人類社會的各種因素對其生存發展的制約,構成媒介社會學范式;北美媒介環境學以人類社會為中心,考察媒介創造的生態對人類的影響,構成媒介環境學范式。兩者之間互相補充矯正,正好成為媒介生態學之樹上的兩朵璀璨之花,形成珠聯璧合之效果。
(二)有利于中國本土媒介環境學的拓展與深化
將中國媒介生態學與北美媒介環境學區分開來,可以為中國本土媒介環境學研究指明方向,使其更加清楚地審視北美媒介環境學研究的路徑和特點,積極引進和借鑒國外媒介環境學的研究成果和方法,分析當前中國的傳播現象,關注中國語境下的傳播環境問題,深化中國本土媒介環境學研究。同時,也有助于挖掘中國本土的媒介環境思想,吸引更多跨學科人才的介入,開展跨學科領域的研究。
學科的發展就是理念不斷清晰、確立和發展的過程。媒介生態學作為一門新興學科,也在不斷地發展演進、充實和完善,也存在著不同的研究層次和范式。這些研究,對于中國媒介生態學乃至整個傳播學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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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文剛,編.媒介環境學:思想沿革與多維視角(總序)[M].何道寬,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