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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精品(七篇)

時間:2023-03-10 14:55:5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篇(1)

收購人的權利包括一般權利和收購過程中的具體權利兩種。

一般權利。一般權利是收購人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當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貫穿于上市公司收購的全過程。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人的一般權利主要表現為,其作為投資者和收購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而不應受到侵害。具體來說,收購人同時也是證券市場上的股權投資者,應當與一般投資者享有平等的權利,不應有凌駕于一般投資者之上的特權,但應當維護他作為一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作為收購人,有權利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發動和實施上市公司收購,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收購過程中的具體權利。A、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選擇(在要約收購時)或協商選擇(在協議收購時)收購支付方式。B、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和要求,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在協議收購時)和過戶登記手續。C、收購人取消收購計劃,未涉及不當行為調查的,可以申請解除對履約保證金的凍結或者對證券的保管。D、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有效期限內可以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更改收購要約條件。E、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選擇收購方式。F、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后,可以按規定申請取消收購計劃。G、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和取得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權利。H、在出現競爭要約時,所有要約收購人享有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公平對待的權利。

2、收購人的義務

同樣,收購人的義務也包括一般義務和收購過程中的具體義務兩種。

一般義務。與一般權利相對應,一般義務是指收購人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當事人所應履行的基本義務,貫穿于上市公司收購的全過程。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人的一般義務主要有:A、收購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這是收購人應當履行的最基本的義務。B、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應當遵守該辦法規定的收購規則,并按照該辦法的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也就是說,收購人應當認真、忠實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C、收購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應當誠實守信,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這是確保證券市場規范、穩健運作所應遵循的基本法則,當然也是收購人必須恪守的基本原則。D、收購人所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這是為了加大上市公司收購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促使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增強上市公司收購的透明度。E、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或者進行其他欺詐活動。其目的是為了維持一個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場秩序,這是保證上市公司收購活動正常、順利開展的前提條件之一。F、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G、收購人應當具備實際履約能力,不具備履約能力的,不得發動上市公司收購。顯然,這是收購人發動上市公司收購的重要前提。H、強制要約收購義務。I、收購人對其所收購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并應當就其承諾的具體事項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證。這就要求收購人在作出上市公司收購決策時必須誠實善意,合理地相信其行為符合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正當利益,并且在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必要前提下,切實有效地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

收購過程中的具體義務。根據上市公司收購方式的不同,收購人的具體義務可以劃分為協議收購情況下應當履行的具體義務和要約收購情況下應當履行的具體義務。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第二、三章的有關條款規定,這里不再贅述。

3、收購人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應承擔的責任

這部分內容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章的有關條款規定。

綜觀該管理辦法的條文,我們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人義務、責任條款明顯多于權利條款,使得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之間不匹配、不適應。從上市公司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上來講,監管層對收購人的收購行為進行了比較嚴格的約束。雖然這有利于規范上市公司的收購行為,維持一個公平、高效、透明的市場秩序,保護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對收購人的收購行為限制或約束得過多,將會阻礙收購活動的正常、有序開展,影響控制權市場的培育和發展,不利于提高資本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因此,如何促使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相匹配、相適應,是上市公司收購立法價值取向所應考慮的重要因素。當然,我們不得不承認,這種立法的出發點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收購市場的法制化環境還很薄弱,從嚴規定有其合理性。但是,隨著我國收購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應當促使收購人的責權利相匹配、相對等,并逐步放寬有關的限制,從而促進我國控制權市場的規范、穩健發展。

二、被收購人

1、被收購人的界定

對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購買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以達到對其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為,被收購人是指上市公司收購所指向的目標和對象,即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被收購人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概念,其內涵不是很明確。在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被收購人有三種表述,即被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和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這種表述比較科學、合理。被收購人按通常理解為目標公司。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協議收購還是要約收購,交易標的雖然均為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收購人的交易對方為持有該等股票的股東,這屬于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此外,由于被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和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屬于不同的民事主體,所以從道理上講,應當對他們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嚴格區分,不能加以混淆。但下文討論的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不是以被收購人的劃分為依據,而是以上市公司收購的類型劃分為依據,因此將這三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還是歸結為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2、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共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可以享有的共同權利有: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反過來說,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享有依法得到維護的權利。收購人對其所收購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并應當就其承諾的具體事項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證。也就是說,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有權要求收購人在作出上市公司收購決策時必須誠實善意,合理地相信其行為符合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正當利益,并且在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必要前提下,切實有效地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

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應當履行的共同義務有:禁止不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收購,被收購公司不得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這里,后一句話是對前一句話的補充說明。因為具備實際的履約能力是收購人發動上市公司收購的重要前提條件,否則他就不能發動上市公司收購,因此被收購公司也就不能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所任職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被收購公司在收購期間有更換董事或者董事辭任情形的,公司應當說明原因,并做出公告。

3、協議收購情況下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

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章的有關條款規定。

4、要約收購情況下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

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章的有關條款規定。

篇(2)

證券市場首例要約收購案

2003年6月12日,南鋼股份(600282)新東家南京鋼鐵聯合有限公司了《南京鋼鐵有限公司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國證券市場首例要約收購案正式亮相。在此之前,南京鋼鐵有限公司2003年4月9日曾在證券報上刊登《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收購人南京鋼鐵聯合有限公司4月7日召開股東會通過決議:同意南京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南鋼股份35760萬股國有股(占南鋼股份總股本的70.95%)以及其他資產、負債對南鋼聯合公司進行增資。

鑒于接受南京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南鋼股份國有股35760萬股(占南鋼股份總股本的70.95%)作為出資投入,其實質為上市公司收購行為,且依法已觸發要約收購義務,因此,南京鋼鐵聯合有限公司將按照《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履行要約收購義務,向南鋼股份除南京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外的所有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

根據要約價格測算,如全部實施將動用資金85298.4萬元。在《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發出前,南京鋼鐵聯合有限公司已經將17059.68萬元(相當于收購資金總額的20%)存入指定銀行作為履約保證金。由于中國證監會對要約收購文件未提出異議,要約收購報告書全文于6月12日刊登于《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要約收購的有效期限為要約收購公告日(含公告當日)之后的30個日。南鋼聯合4月14日刊登公告稱,要約收購南鋼股份,不以終止南鋼股份上市為目的。

要約收購摘要公告前一日即4月8日,南鋼股份的流通股價為7元,至4月16日收盤價已達9.32元,漲幅33.14%.南鋼股份2002年底每股凈資產為3.46元,每股凈利潤為0.48元。法人股的要約收購價為3.81元,為每股凈資產溢價10%.在確定該溢價比例時,很可能南鋼股份非流通股的重置成本評估價。嚴格意義上說,南鋼股份應在收購報告書中披露其,供法人股東參考。而流通股的要約收購價格僅為5.86元,遠低于當前市價,由此可判斷此次要約收購應以非流通股為目標。

要約收購在千呼萬喚后始出臺,在引起各方廣泛關注的同時,卻仍讓人有意猶未盡的感覺,畢竟這起要約收購案和我們所熟知的香港市場類似“包玉剛與置地爭購九龍倉”的經典要約收購案相差甚遠。

要約收購制度的歷程回顧

1997年出臺的《證券法》第81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很長時期內,證券監管機構未能有關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細則,要約收購的具體條件、程序等長期空白,上市公司無從實施要約收購,只能爭取義務豁免。但是,即便是要約收購豁免也沒有具體的操作標準。從各種公開披露的信息看,國有股權劃撥及國有股權轉讓給國有,一般可以豁免發出收購要約,如一汽集團收購一汽夏利(000927)國有股(占公司總股份的50.98%)案等。

為避免履行要約義務,很多機構(尤其是民營機構)將收購上市公司股權的比例牢牢地限定在29%,大批制造了“29%現象”;或為了鞏固控制權,迂回動用表面不關聯的其他機構收購29%以外的股權。

可以肯定的是,“29%現象”既不利于監管,也不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形式上非關聯的機構在關聯交易表決時未回避表決,很有可能侵犯中小股東權益。

2002年10月7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正式頒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實施。這是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新里程碑,比較適合中國國情?!掇k法》對不同股份規定了不同的要約收購價格:掛牌交易股票參照市價;未掛牌交易股票參照凈資產;放寬了可豁免范圍,不限于受讓方為國有股東,以統一的判斷標準平等對待各類主體;要約價格的支付手段除現金外,還包括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收購人確定要約收購價格,應遵循以下原則:

1.要約收購掛牌交易的同一種類股票的價格不低于下列價格中較高者:(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買入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的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2)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內,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的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90%.

2.要約收購未掛牌交易股票的價格不低于下列價格中較高者:(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未掛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2)被收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特殊情況下需要對上述價格確定原則做調整執行的,收購人應當事先征得中國證監會同意。收購人提出的收購價格顯失公平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其做出調整。

正是依據以上規定,南鋼聯合確定法人股要約收購價為每股3.81元(高于凈資產3.46元);流通股要約收購價為每股5.86元(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內,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90%)。但南鋼股份流通股要約收購價格遠低于市價,只能將其理解為非實質的、被動型的要約收購。

被動型的流通股要約收購對證券市場的負面

南鋼股份流通股要約收購價格為5.84元,而4月16日的流通股收盤價已達9.32元??梢耘袛啵墙谑袌龀霈F大幅度波動,否則將不會有任何流通股股東愿意接受要約。大體上判斷,低于市價的流通股要約收購行動,結局早已在各方意料之中。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流于形式、非真心標購流通股的個案呢?大體可將其理解為當事人在現行法規要求下的被動、無奈的選擇。南鋼股份是為了回避漫長的3個月苦苦等待期而直接發出全面收購要約。

事實上,公司的新股東已取得足夠的控制權,收購流通股的意義不大。由此,公司的流通股要約收購價低于市價,表明新股東“醉翁之意不在此”。

站在法律制定者的立場來說,要求持股超過30%得履行全面要約收購義務的出發點是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當大股東變更時,中小股東有權出售股票,新股東則有義務以合理價格買入中小股東準備出售的股票,實際是給中小股東的一種選擇權。

如果新股東在公告日前6個月內曾買入被收購公司的流通股,其支付的最高價格可視為新股東認可的收購價格,因此以等于或大于該價格的價格發出收購要約相對合理些。當然如果在6個月之內市場波動很大,也會造成要約價與市場價背離。

假如新股東在公告日前6個月內沒有買過流通股,也不準備收購流通股,要求按“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內,該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90%”向全體流通股東發出收購要約,就極有可能造成被動型的流通股要約收購,實際對保護中小股東的作用并不大,甚至有可能對證券市場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一是推遲了上市公司的實質性重組進程,影響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向中國證監會上報《要約收購報告書》、等候通過審查、再發出要約,一系列程序至少需要45天甚至更長,新股東在萬般無奈下,因顧慮結果難測,一般會推遲上市公司后續實質性重組的時間。這對于很多需要盡快輸血的上市公司而言,負面影響很大。

二是將造成要約方大量資金在一定時期內的閑置。要約收購期間,要約人必須將收購所需資金的20%存入銀行凍結,作為履約保證金。要約人只得很不情愿地籌措巨額收購資金來應付法律要求,造成巨額資金的閑置,影響要約人的正常生產經營。

三是履行全面要約收購需巨額資金作為保證,無異于提高收購門檻。如果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高、股價高,履行全面要約收購,需巨額資金作為保證,并要實際凍結20%資金,等于提高收購門檻。部分實質性、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收購可能因為資金不足而被迫放棄;而低于市價、純粹被動式的流通股要約收購,實際履約的可能性較小,但為了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反而影響實質性的股權轉讓及資產重組,顯然不利于上市公司和廣大中小股東的長遠利益。

四是不利于保護新股東的合法權益。本著公平的原則,法律應保護所有股東的合法權益;之所以強調保護中小股東權益,乃顧慮中小股東是弱勢群體,其合法權益往往受到侵害。但“保護中小股東權益”也應當在合理限度內,不能損害新大股東的合法權益。上市公司流通股、非流通股定價差異很大,新股東認同非流通股的價格(參考每股凈資產),并不表示也認同流通股的價格。如果硬性要求新股東以無法認同的價格購買流通股,無疑將侵害新大股東的合法權益。

五是被動型的要約收購一旦在市場突變情況下需實際履行,后果可能更為嚴重。如果證券市場因突發因素大幅下跌,被要約收購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市價就有可能低于要約價。流通股東因擔心股市持續下挫,會選擇接受要約,新股東便會被迫履行要約收購義務。顯而易見,原計劃的資金安排、持股計劃、資產重組方案都會受到影響,連鎖反應波及的主體可能更廣。如果新股東持股比例過高,公司股票甚至會被迫終止上市。因此,與公司價值低估的主動型要約收購不同,被動地履行要約收購義務并非是解決的良方。

為有效節省資源,推動上市公司股權的合理流動及實質性資產重組,如果新股東在公告日前6個月內未買入流通股,也不準備收購流通股;監管機構也未發現新股東對上市公司或其他中小股東有明顯侵害的情況下(必要時可要求獨立董事或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專業意見),建議中國證監會原則上應豁免新股東的流通股要約收購義務,并將審查豁免申請時間從3個月縮短到20日左右。

市場呼喚主動型、競爭型流通股要約收購

主動型流通股要約收購指高于市場價的流通股要約收購,目的在于實際取得流通股份,屬于實質性收購,在香港及國外證券市場很普遍。競爭型流通股要約收購(也稱“爭購”)指兩個以上機構以不同條件發出收購要約,爭奪流通股份。它能充分發掘流通股的真實價值,流通股東也有更多的選擇機會,權益可以得到最大保障?!鞍駝偱c置地爭購九龍倉”就是“爭購”的經典案例。

證券市場尚未出現真正主動型流通股要約收購案,但在法人股交易市場,曾發生轟動一時的主動型流通法人股要約收購案例——廣西玉柴法人股要約收購。由于廣西玉柴法人股價格長期低迷,遠低于其長期投資價值,1994年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在STAQ系統公開標購廣西玉柴法人股。短短3天標購期,光大以不超過6.3元/股的價格購得玉柴17.84%法人股。隨后光大以所持廣西玉柴股權海外上市,獲得豐厚回報。

主動型流通股要約收購長期未出現,主要是因為:

1.大部分上市公司國有股“一股獨大”,持股比例超過50%,收購方單單要約收購流通股對爭奪公司控制權的意義不大;

2.上市公司流通股價格高,使得收購方的收購成本高企;

3.收購資金缺少融資渠道;

4.《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規未出臺前,缺乏實際操作依據。

而主動型流通股要約收購對證券市場具有深遠的積極意義:

一是說明流通股東的股權價值提升,流通股東的選擇將決定公司命運。一股獨大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只要協議受讓非流通股即可控制公司,最多發出被動型流通股收購要約,流通股東基本沒有選擇余地。隨著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股權多元化、大股東持股比例下降或第一、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相差較小的情況時有發生,收購方就必須通過主動型流通股要約收購,購入一定比例的流通股,方能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權。這說明流通股東的價值增大,流通股東成為決定上市公司命運的主要力量之一。

二是增加收購行為的透明度,有效降低成本,減少市場波動。,股權協議轉讓容易受原股東、政府、管理層的意愿,往往不夠透明、不夠市場化。主動型流通股要約收購,收購方可一次性從市場上購得足夠股權,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該方式較協議轉讓透明,較二級市場分批買入簡捷、時間可控、成本可控,并可以減少市場波動。

三是具有價格發現、價格引導及優化資源配置功能。要約收購價格應當是收購方認同的價格。主動型要約收購通常發生在股價低估時,要約價格一般高于股票的當前市場價格,因此具有價格發現及價格引導功能。競爭型流通股要約收購,能最大程度地發掘流通股的真實價值及重組后的潛在價值,從而給予流通股東更多的選擇機會,流通股東權益可以得到最充分的體現和保護。競爭型流通股要約收購的結果往往是“價高者得”,出價高者表明其有能力有信心經過重組及整合將上市公司內在價值提升到要約價以上,這需要收購方充分發揮收購的協同效應,對各項資源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優化配置。

主動要約及爭購的價值,無疑遠大于被動要約。中國證券市場更需要主動要約。設想,如果南鋼聯合按高于每股7元市價的價格向流通股東發出要約,將表明其認可的南鋼股份流通股價值高于當前市價,也意味著公司價值被低估,由此可能會引發一場公司價值的發現革命,對中國證券市場的影響將比現在更為深遠。

最有可能發生主動要約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規出臺后,主動要約甚至“爭購”有可能在近期內成為現實。《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現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及、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支付方式進行。該條規定的最大意義在于增加了融資渠道,為大規模要約收購創造了條件。

當上市公司價值被低估時,以下類型公司最有可能發生主動型要約收購:

1.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低于20%的公司;

2.第一大股東與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差距小于5%的公司,甚至可能發生爭購;

3.流通股比例高于50%的公司。

麗珠集團就屬于以上三種情況的結合型代表,公司的非流通股、A股、B股各占總股本的三分之一;原第一大股東光大集團所持12%股份托管給東盛藥業;原第二大股東麗士投資所持7%股份轉讓給太太藥業。為爭奪控制權,雙方只能增持流通股。

我們可以設想,如果東盛藥業資金雄厚,對流通股的爭購肯定會發生;但遺憾的是東盛藥業明顯資金不足,太太藥業僅依靠增持的流通A股及B股,最終持股22%左右,就取得了麗珠集團控制權。我們的證券市場失去了一次發生精彩的爭購大戰的機會。

要約收購的趨勢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掛牌交易股份和非掛牌交易股份可以有不同的收購價格,其根源在于中國的類別股份結構。上市公司股份分為可流通部分與不可流通部分,不同類別股份有不同的定價基礎,因此必須有不同的價格??陀^地說,這是符合中國實際國情的規定,也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最有價值的突。但從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方向看,股份全流通是大勢所趨,分類要約收購與全面要約收購必將逐步趨同。屆時,要約收購將是基于“上市公司真實價值或重組后潛在價值”基礎上的對所有股份按同一價格的全面要約收購。

還以南鋼股份為例,投資者目前僅關心其流通股定價,事實上公司的法人股定價遠低于公司的真實價值,更低于重組后的潛在價值。南鋼股份2002年底每股凈資產3.46元,每股凈利潤0.48元。法人股的要約收購價為3.81元,可能是南鋼股份股權的重置成本評估價,但從市盈率角度,法人股收購價市盈率不足8倍。按目前平均回報率6%,南鋼股份的法人股定價應為8元;考慮業績增長因素更應高于8元。復星實業成為南鋼股份新的實際控制人后,南鋼股份潛在價值可能會更高。因此,南鋼股份的每股真實價值不僅遠高于法人股的要約價3.81元,也高于流通股要約價5.86元。南鋼聯合之所以出價遠低于公司真實價值,主要是因為南鋼聯合已經以3.81元以下價格取得了70.95%股權,剩余股權不具備戰略價值;且高于市價收購流通股可能導致南鋼股份終止上市,這將是南鋼聯合及復星實業最不愿意見到的結果。

假設南鋼股份是全流通公司,在成熟的資本市場上,南鋼股份要約價應在8元以上,否則極可能引起“爭購”。華能國際(600011)2000年對山東華能的要約收購,就是基于山東華能“真實價值”基礎上的對所有股份按同一價格進行的全面要約收購。這也將成為中國證券市場未來發展的趨勢。

篇(3)

經濟學的分析

經芥學研究并購重紐的動機及其是否創造價值

經濟理論研究并購重組的一個核心問題是企業的規模問題。微觀經濟學的廠商理論認為企業存在一個最佳規模,這個規模決定了企業應否通過并購(尤指橫向并購)實現規模擴張而制度經濟學認為并購重組的發生是并購重組當事方權衡交易費用帶來的效率和成本問題的直接結果。

福利經濟學認為,企業的邊界和規模不僅影響企業的價值,還產生社會后果。根據SCP模型,并購重組形成的壟斷企業通過市場壟斷力量獲得了超額利潤,壟斷則體現為高價格、低質量以及社會資源配置的浪費。然而,芝加哥學派認為因兼并而獲得的超常收益來自于規模經濟而非借助市場勢力的結果,因此,兼并可能促進社會效率的提高,而不是消費者福利損失。

信息經濟學從問題人手,將接管看做是最后的外部控制機制。以Manne為代表的一些學者指出,控制權市場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帶來的成本。但同時也有學者提出質疑,控制權市場的作用,認為并購重組反而是行為的表現,會加劇管理層和股東的矛盾。

法學的分析

法學研究從并購重紐的行為研宏出發,制定規范并購重紐活動的行為規則,以維護社會公于

長期以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法規體系的缺乏是制約我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發展的主要瓶頸。

為規范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活動,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2002年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力、法》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法規體系的初步建立。至此,我國基本形成了以《公司法》和《證券法》為基本法律依據,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為核心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法規體系。

并購重組法規體系的初步建立,規范了我國并購重組市場,減少了不確定性,促進了我國并購重組市場的發展。財務學的分析

財務學主要研究并購重組中的價值評估、支付方式和融資安排、會計、稅務處理等方面的理論問題,直接指導并購重紐的交易方案的設計和操作

財務學對并購重組的研究是要解決并購重組的交易方案的設計和操作,其目標是增加企業的價值。

價值評估是企業并購重組財務學分析的核心內容。企業開展并購重組活動以價值增值為根本目的,準確的價值評估是并購重組各項決策的價值判斷基礎,同時還可以讓管理者明白企業價值所在,關注價值的增長。

企業的價值評估是一個技術過程,它是建立在對企業的財務分析的基礎上的。通過對歷史、現實的財務情況的分析,對企業未來現金流量作出科學的預測,這是價值評估的基礎和前提。

此外,企業價值評估還要受到諸多因素的決定和影響,例如稅務處理、會計處理、融資方式等,這些因素都會對價值評估的過程和參數選擇產生重大影響,進而影響評估的最終結果。并購重組中企業進行的稅收籌劃可以為企趾k帶來稅收上的利益,這實際上是價值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的再分配過程,對企業價值有著重大影響,企業會計報表是企業價值評估的基礎數據的主要來源之一,企業的盈余管理行為大大影響了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而影響了價值評估的準確性,并購融資決策的目的是尋求最優資本結構,使企業綜合資本成本最低,從而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并購重組的基本操作模式

并購重組實踐涵蓋了非常廣泛的內容,如收購、兼并、重組、商業聯盟、剝離、分立、破產、清算、退市、公司重整等,這些并購重組行為又可以分為并購、重組、并購重組混合行為三大種類。其中,并購主要涉及公司股本的增減變化和股權結構的調整,導致的結果大多是公司實際控制權和控制人主體資格的變化;重組主要是對公司資產和負債的調整,導致的結果大多是公司主營業務、資產結構、負債狀況、上市資格和法律地位等的變化并購重組混合行為是對公司股權和資產負債同時予以調整的行為。

并購行為

并購是企業兼并和收購的總稱,它包括收購和兼爿:兩類活動。

1、收購

并購重組中的收購(Acquisition)是指收購者購買另一家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權,以獲得該企業的控制權的行為。

從交易方式來看,收購的基本操作模式包括協議收購、要約收購、集中競價收購、大宗交易收購等。

在我國證券市場存在非流通股且股權相對集中的背景下,協議收購一度是我國上市公司收購最為主要的方式。要約收購是西方成熟市場上獲取上市公司控制權最主要和經常的方式,它不但豐富了證券市場的并購重組手段,彌補協議收購的不足,而且對形成公司的控制權市場、進而敦促上市公司管理層努力為股東創造價值,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非常積極的作用。自2002年《收購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證券市場已經發生了6起要約收購案,而山東臨工的主動要約也已被中國證監會受理。今年,世界兩大啤酒集團A-B集團和SAB集團對在H股上市的哈啤股份的爭奪更是向國人預演了一場要約收購戰。

在我國并購重組的實踐中還發展出了眾多的創新方式,例如收購主體的創新產生的MBO、ESOP、系族企業收購,收購手段創新產生的司法拍賣收購、定向增發工具的應用等。

管理層收購(MBO)是目標公司管理層作為收購主體收購其所服務公司的收購行為,而員工持股計劃(ESOP)則進一步將收購主體從管理層擴展到了公司員工。一般而言,MBO、ESOP都會采用杠桿收購的形式,利用高度的財務杠桿來獲取利息避稅的好處,同時也承擔風險。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MBO有逐漸增多的趨勢。實踐中,既有通過管理層公司直接收購上市公司控制權,如特變電工(600089)管理層收購的案例,更多地是通過參與上市公司原母公司的改制,如深天地(000023)管理層收購的案例等。這樣,可以避免直接收購上市公司國有股帶來的定價審批問題。

司法拍賣收購是近年來新出現的一種收購模式。由于司法裁決具有強制性,因此,股權轉讓可以不經過行政審批而直接過戶,收購方還可以據以申請取得豁免要約收購;同時,司法拍賣股權的價格一般要低于上市公司的凈資產?;谏鲜鰞烖c,司法裁決往往被用來規避有關部門的監管,成為我國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轉讓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司法裁決過程比較繁瑣。隨著我國立法和監管的加強,這種方式并不能作為經常性的并購手段。

定向增發是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必不可缺的重要工具,它還可以通過直接以股份置換資產實現在置入資產的同時實現反向收購,使收購、重組一步到位,可以大大降低重組的風險。目前,定向增發已經在吸收合并(TCL等)、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上工股份等)、業務整合(大眾出租與浦東大眾等)等方面得到應用,而武鋼股份,以及最近飽受市場爭議的寶鋼股份定向增發整體上市標志著上市公司反向收購在我國已經開始出現。

2.兼并、合并

兼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而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近年來,兼并、合并正在發展成為我國并購重組的一種重要手段,這將有助于我國企業資本運作的深化,促進我國企業強強聯合,推動我國產業整合。(關于其中“吸收合并”的具體研究分析見后文《吸收合并預熱未興》)

重組行為

與并購不同,重組本身不涉及公司的股權結構,而僅僅是通過對公司資產結構的重新組合,以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目的,它主要包括資產的購買、出售和置換行為等。

重組行為中值得關注是上市公司的資產置換。一部分上市公司上市后,由于內部經營管理的不力,以及外部經營環境的變化,公司經營發生了困難,甚至難以保持其上市地位。由于殼資源的寶貴,上市公司往往采取資產置換的方式,改善其資產結構,其綜合競爭實力也將得到實質性的提升。盡管在我國上市公司重組實踐中出現了不少的“虛假重組”現象,但是重組對改善我國上市公司業績作出了巨大貢獻。

并購重組混合行為

并購重組混合行為同時調整公司的股權和資產負債,即同時包括并購行為和重組行為,包括聯營企業、剝離、分拆上市、分立、退市、私有化、破產、清算、重整等活動。其中較重要的形式有:

1、剝離、分拆上市

剝離(Divestiture)是企業收縮戰略中最簡單的一種方式。公司可以選擇將旗下被低估、與公司戰略或核心業務無關的資產或業務單元出售,將所獲得的現金投資于潛在回報率較高的項目,或將這些現金通過發放清算性股利或股份回購的方式回報給股東。

在剝離中有一種特殊形式即分拆上市,它實質上是公司將一部分資產出售給公眾投資者,因此是剝離的一種創新形式。

分拆上市可改善市場對子公司經營業績的評價,同時可以對經理層進行直接激勵,更好提高管理效率。在目前我國的上市公司中,有很大一部分即是由原國有企業分拆部分資產上市而形成的。近年來,上市公司紛紛表達了分拆上市的愿望,而最近TCL移動分拆上市引發了市場對分拆上市的大討論。

2、退市、私有化

上市公司退市,是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通俗說法。上市公司私有化是指一家公司從公眾持股公司變為私人(少數股東)控制的公司,它是上市公司退市的一種特殊情形。

篇(4)

10月31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碼:0857,下稱中石油)公告,擬出資61.5億元,要約收購旗下三家上市公司――吉林化工(深圳交易所代碼:000618,香港交易所代碼:0368)、錦州石化(深圳交易所代碼:000763)和遼河油田(深圳交易所代碼:000817),進而終止三公司的上市地位。

次日,同時復牌的三家公司在大市低迷的情況下均逆市飄紅,要約收購溢價幅度較高的遼河油田,開盤即以8.15元牢牢封住漲停;錦州石化報收4.2元,漲幅8.81%,居深市漲幅排行榜第二位;溢價最低的吉林化工亦有不錯表現,收盤價5.12元,漲幅2.8%。受此影響,中石化旗下的多家上市公司也不約而同出現上漲。

作為國內第一個以終止上市為目的的要約收購案例,中石油開創了私有化上市公司之先河。然而,由于股權分置改革因素的涉入,使得這一原本正常的產業整合行動備受爭議。

整合

中石油對旗下子公司整合的設想由來已久。

中國石油業的改革經歷了從分散到整合的過程,導致了吉林化工等子公司先于其母公司中石油產生并上市的歷史。而自1998年石油業戰略性重組以來,中石油集團致力于整體上市,并向1999年11月成立的中國石油股份公司注入了與勘探和生產、煉制和營銷、化工產品和天然氣業務有關的大部分資產和負債,其中即包括旗下A股上市公司的股權。

2000年4月,中石油在紐約證交所及港交所掛牌上市時,其上市公告中就承諾,將對國內控股上市公司進行整合。

“整合旗下企業需兩個條件,一要有充足的資金,二要有合理的成本?!敝行抛C券研究部副總裁殷孝東說,“我們現在很難判斷這是不是一個石油行業大整合的開始,但現在確實是一個有利的時機。”

殷孝東解釋,當前市場上的高油價及以乙烯為代表的主要石化產品供不應求,造就了全球石油、石化景氣高峰,預計這一上升周期可持續到2008年。2004年中石油股份的凈利潤率已高達26.9%,2005年將接近30%。在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只有2.25%且還要上繳20%利息稅的情況下,擁有大量資金的中石油集團自然傾向于開展收購與回購業務。這樣不僅可迅速完成產業鏈整合,提高公司資本利用率,且在當前的盈利基礎上,公司可以獲得更高的財務杠桿。

對于整合三家公司的必要性,中國銀河證券分析師李國洪分析:“遼河油田、錦州石化、吉林化工是相近地域的三個相近產業鏈(石油開采、煉制、化工)上的公司,分別經營,則低油價時一虧兩盈,高油價時一盈二虧。如果整合為一家公司,遼河油田就可為錦州石化生產原料,錦州石化為吉林化工生產原料,銷售終端變長,利潤率增加,無論高油價背景下還是低油價背景下,都可獲得高盈利?!?/p>

據悉,中石油多年前就有重組錦州石化的計劃,目前的“油價倒掛”(成品油價格低于原油)則提供了契機。目前錦州石化已出現了十多億元的巨大虧損?!霸俨徽?,將面臨退市的風險;與其等到退市,還不如早點將其回購?!崩顕檎f。

至于吉林化工,則是“小而全”的代表,產品眾多但難以形成規模。尤其在原料采購方面,吉林石化因勢單力薄一直缺乏話語權。中石油將其回購后,除錦州石化本身可為其供應原料,還可通過中石油的平臺。向世界上任何一家公司采購低價原料,使其獲得低成本優勢。

股改

中石油甫一公布要約收購方案,市場立即將之與當前陷入僵局的股改形勢聯系起來,“為什么選擇在股改的背景下進行,為什么不先股改再回購?”更有基金經理直言,“在收購時機上,現在正是煉油毛利最差的時候,中石油趁機收購本來就占了便宜,還逃避了股權分置應該給與流通A股股東的對價,不夠厚道。”

對此,接近中石油的人士稱,一方面,如果中石油對旗下三家上市公司按目前流行模式進行股改,中石油將不同程度地降低持股比例,這與其產業整合目標背道而馳,將加大中石油產業鏈條整合難度。另一方面,就價格而言,根據目前的操作方案,中石油需要支付大約63億元人民幣,平均每股的成本為4.16元。對于流通股東來說,與其按市場平均對價水平獲得對價,倒不如由母公司出面溢價收購流通股股份,避免了三家上市公司按照平均對價水平股改后,股價下跌套牢流通股的局面。

“按目前對價水平的發展態勢,通行的對價方案都可能不會給流通股股東帶來真正的補償,而溢價收購會給流通股股東實實在在的補償。”這位人士表示。

來自監管層的消息也顯示,中國證監會對于此次中石油的要約收購也表示了支持?!半m然現在股權分置改革在進行,但是中石油的整合不是證券市場監管部門控制范圍內的,要在國家能源安全等一系列政策背景下進行全面考慮?!敝袊C監會上市公司部的一位官員表示,“中石化就不是這么簡單了,畢竟中石油沒有在境內A股上市。”

隨著股改漸趨深入,其給流通股股東帶來的實際補償效應越來越低,甚至出現大面積貼權走勢?!笆袌銎毡檎J為這是非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水平過低造成的,但實際上恰恰是流通股股東的預期過高所致。”這位證監會官員稱,“中石油這樣做,倒是給了流通股股東一個穩定且安全的收益預期。”

從中石油公布收購方案之日起,國內深滬市場走勢平平,市場還一度受到中石油未來可能重回A股市場上市消息的影響,出現了大跌。而中石化旗下的九家A股上市公司則紛紛走強。

溢價

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要約收購掛牌交易的同一種類股票的價格,不得低于下列價格中較高者:其一,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個月內,收購人買入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的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其二,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內,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的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90%。

在國內市場已經發生的幾起要約收購中,收購價格基本是前30個交易日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90%,即《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價格下限進行收購。而中石油本次要約收購價格,比《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價格下限有比較大的溢價。根據要約收購方案,擬實施要約收購價格為:吉林化工H股2.8港元、A股5.25元;錦州石化A股4.25元;遼河油田A股8.80元(參見“中石油要約收購價格示意”)。

由于這種以退市為目的的要約收購在國內屬第一次,相關操作程序并沒有具體規定,因此,這次操作完全按照中石油作為海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標準進行,即先公告停牌,之后要約公告全文、價格計算基準、獨立財務報告等。目前,市場多數對于中石油對三家公司收購價格到底如何確定并不甚了了。

據《財經》了解,吉林化工A股和H股的收購價格,都是按照停牌之日起前六個月的算術平均價做基準,然后溢價41%左右得出的。“這比股改可能支付的對價高多了,條件非常優厚?!苯咏惺褪召忢椖康娜耸勘硎?。

“現在手里拿這三家公司股票的人,應該都會同意中石油提出的要約收購的。”中信證券的殷孝東說,2004年中石化在港交所回購北京燕化(香港交易所代碼:0325)時,即大股東吸收合并的模式。當時,中石化(由其全資子公司北京飛天執行)提出的要約價格每股H股3.80港元,是其歷史最高價,得到了市場的熱烈反應。

值得關注的是,中石油整合三家公司的計劃并不是剛剛萌生的,市場上對此早有傳言。從三家公司A股的市場走勢,也可以看出早有資金進入,市場頗有一些投機客操作其中。

“投機顯然是存在的,畢竟這是一個說了五年的話題。但是因為國內沒有明確的程序規定,因此很難避免不當利益的輸送和獲得。”中信證券殷孝東說。

創新

僅從上市公司收購技術層面看,中石油的此次要約收購帶有諸多創新性質――國內首次以終止上市為目的的要約收購、首次同時對三家上市公司發出要約收購、首次A+H的要約收購、首次有條件的要約收購,乃至首次國內高溢價要約收購。

盡管目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已包含以終止上市為目的的要約收購,但迄今為止,國內并無一例以終止上市為目的的要約收購。迄今已發生的幾起要約收購,主要是上市公司股權轉讓超過30%的比例,觸發要約收購,且大都是收購方不符合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的條件,被迫的要約收購。

在上述幾項紀錄中,最為引人注目的是,這是國內第一次有條件的要約收購。這在三家公司的操作上均有體現。在吉林化工的案例中,一旦吉林化工H股要約收購生效,在香港聯交所及美國證交所退市,吉林化工A股就必須在深圳證交所退市。這一安排,是因吉林化工A股、H股的比例決定的。吉林化工A股流通股占全部股本比例只有5.62%,H股的比例為27.09%;倘使H股要約收購生效,吉林化工在港交所退市后,5.62%的A股已不符合上市條件,吉林化工A股也必須終止上市。

在錦州石化和遼河油田的要約收購上,則有最低預受要約股份數量限制。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股份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總股本在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因此,中石油對錦州石化和遼河油田的要約收購,有最低預受要約股份數量限制;如果要約收購期滿,不接受要約收購的股份數量在15%以上,中石油將放棄要約收購。

“這種有條件的要約收購在國際市場上是被廣泛采用的,但是國內的相關規定中并沒有相應的條款,需要中國證監會的專門批準。”接近中石油人士稱,“對于國內的相關規定如何理解,監管部門曾經猶豫不定,但最終還是通過了中石油的方案。這對國內資本市場是一個非常大的促進?!?/p>

在香港市場方面,據香港聯交所有關收購兼并的管理規定,要完成要約收購,至少需要獲得流通股的90%,否則就會宣告收購失敗。而中石油此次收購吉林化工H股,向香港聯交所申請了相關的豁免,因之只要能夠收購到流通股的66.7%,就可完成本次收購。

篇(5)

關鍵詞:證券法 投資者 權益保護

新修訂的《證券法》加強了對證券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因為一個國家要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就必須使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得到保護。就新《證券法》而言,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針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證券的發行、證券的交易和證券的監管方面都有體現。

首先,新《證券法》設立了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基金,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一道安全門。是否能對投資者權益,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是判斷一個國家資本市場是否健全與成熟的重要指標。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占用客戶資產等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目前的現實情況,新《證券法》參照了國際通行做法,在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并且,同年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定義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即第十四條規定的在“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這種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投資者,排除了投資者的后顧之憂。避免了僅僅因為部分證券公司發生危機,卻導致投資者對證券市場失去信心,進而引發股市動蕩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因此,在這個層面上來講,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設立,為投資者提供了法律救濟的制度支持,也表明了我國已經從立法上和政策上健全并完善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機制。

其次,新《證券法》完善了對投資者的民事賠償制度,改善了投資環境。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規定了民事賠償制度。第六十九條具體規定了賠償責任人與責任事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避免投資者因證券市場上存在的不法行為而影響投資信心,從而優化了證券投資環境。

再者,新《證券法》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要求,明確了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在證券市場中,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對證券市場的行情與穩定有很大的影響,特別對投資者的投資判斷有直接的影響。因此,證交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業務要實行嚴格的規定和審查。我國信息披露規則主要體現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另外,證監會還不定期一些相關文件對上述規定做出補充。但是,我國上市公司強制信息披露規則體系缺乏較為詳盡的編報指南,易于留下人為操縱信息的空間。此次新《證券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且,也禁止了國家相關工作人員與新聞媒體參與、協助散布虛假的信息,否則如成為擾亂證券市場的因素,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篇(6)

1并購政策因素

11上市公司是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重要形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積極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有利于發揮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上市公司具有股權分散、股權流動性好的特征,本身即是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重要形態,國有資本、民營資本、境外資本都易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因此并購上市公司符合發展混合所有制的政策方向。

12國家積極鼓勵上市公司兼并重組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指出:“取消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事前審核,強化事后問責。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行為審批(構成借殼上市的除外)。對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審批。地方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下放地方政府審批。”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鼓勵市場化并購重組。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企業并購重組過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強化資本市場的產權定價和交易功能,拓寬并購融資渠道,豐富并購支付方式。尊重企業自主決策,鼓勵各類資本公平參與并購,破除市場壁壘和行業分割,實現公司產權和控制權跨地區、跨所有制順暢轉讓”。

13對上市公司兼并重組的管制逐漸趨弱

2014年10月,中國證監會正式《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和修訂后的收購管理辦法。以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為理念,簡化并購重組的行政許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主要內容包括:取消不構成借殼上市的出售行為的審批以及要約收購的審批;完善借殼上市的定義,執行與IPO等同的要求,并強調創業板企業不可借殼上市;放松非關聯第三方買賣股份的門檻限制等。

2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背景

21國有控股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力較強規模較大,上市公司作為重要產業平臺和資本運作平臺,控股股東一般不會轉讓上市公司控股權。即使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控股股東也會通過資產注入等重組方式改善經營業績。例如原方興科技(凱盛科技600552)?魍巢Aб滴窬?營不善,公司大股東蚌埠玻璃設計院于2011年對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剝離不良資產,注入優質資產。

部分地方政府為發展地方經濟招商引資,吸引大企業、大集團到當地投資;或者推進國有經濟成分退出一般競爭性領域,則有可能尋找合適的并購方轉讓上市公司控股權或母公司控股權。

22民營企業或自然人控股

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持續保持優良,在行業內的領先地位不易動搖,控股股東一般傾向于不讓渡控股權。上市公司經營不善,控股股東是民營企業或自然人,則其讓渡控股權的可能性較大。例如上市公司方圓支承(新光圓成002147)由于行業競爭激烈,公司經營困難,公司控股股東選擇了讓渡控股權,浙江新光集團地產業務實現借殼。若上市公司本身為殼公司,則控股權更可能被多次倒賣,此類公司可以作為重點關注的并購目標。

23無實際控制人

上市公司股本或市值較大,無實際控制人,但由于獲得控股權代價較大,一般難以收購控股權。例如萬科A(000002)無實際控制人,但由于公司總市值高達227186億元(截至2017年3月31日收盤),即使獲得20%控股權也需45437億元,控股難度較大,寶能系試圖憑借雄厚的資金實力實現收購,最終爆發“寶萬之爭”。

上市公司股本或市值較小,無實際控制人,但持股比例較大的股東一般派人擔任董事會成員,對公司有較大影響力,在收購公司控股權時最好能得到持股比例較大的股東支持;如果上市公司沒有較大影響力的大股東,則適合采用要約收購的方式獲取公司控股權。

3所處行業前景

31傳統產業

傳統產業主要指勞動力密集型的、以制造加工為主的行業。

(1)產能過剩行業。根據國務院印發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包括鋼鐵、有色、煤炭、平板玻璃、水泥、電解鋁等行業。這些行業上市公司大多經營業績不佳,資產體量大、負債率高、人員負擔重,一般不適合作為并購對象。但如果資產體量小,主業資產容易從上市公司剝離,則可以考慮將其收購作為殼資源,適時剝離不良資產,注入優質資產。

(2)其他傳統產業。除了產能過剩行業,其他傳統產業包括如石油、冶金、機械、家電、電氣設備、食品飲料、煙草、紡織服裝、皮革羽絨、木材、造紙等。這些傳統行業的上市公司經營比較穩定,市場競爭激烈,自身經營業績難以出現爆發式增長,兼并重組是企業擴張的主要方式,創新能力較強的企業才能立于不敗之地。傳統行業的上市公司是否適合作為并購目標,需從行業屬性、企業管理水平和創新能力等因素出發,綜合考慮。

(3)戰略性新興產業?!秶鴦赵宏P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明確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車七個產業為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重點發展,政府將給予大力支持,和這七個產業相關的上市公司適合作為并購目標。

(4)現代服務業。根據科技部2012年2月22日的第70號文件,現代服務業是指以現代科學技術特別是信息網絡技術為主要支撐,建立在新的商業模式、服務方式和管理方法基礎上的服務產業。它既包括隨著技術發展而產生的新興服務業態,也包括運用現代技術對傳統服務業的改造和提升。

它有別于商貿、住宿、餐飲、倉儲、交通運輸等傳統服務業,現代服務業主要包括金融保險業、信息傳輸和計算機軟件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研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房地產業及居民社區服務業等。現代服務業的上市公司適合作為并購目標。

32財務狀況

上市公司財務狀況也是選擇并購目標的重要因素:第一,業績持續保持優良或大幅增長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一般不會轉讓控股權,即使轉讓,要價也會較高。第二,業績一般、虧損或大幅下滑的上市公司控股權轉讓的可能性較大,但負債及或有負債金額較大的公司一般不宜作為并購目標。

4其他因素

41所在區域

上市公司所在區域也是物色并購目標的考慮因素,并購方一般考慮本區域內的上市公司,便于并購談判和日后運營管理。

篇(7)

簡要過程:南京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南鋼集團)以其所持有的南鋼股份國有股35760萬股(占南鋼股份總股本的70.95%)作為出資,與上海復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復星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和上海廣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南京鋼鐵聯合有限公司(下稱南鋼聯合),其實質為上市公司的收購行為,依法觸發了要約收購義務。因此,南京鋼鐵聯合有限公司將按照《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要約收購義務,向除南京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外的所有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在2003年6月13日至2003年7月12日的有效期間內,收購其所持有的南鋼股份股票。但是,轟轟烈烈的要約收購吵了整整一個月,至2003年7月12日要約收購期滿, 南鋼股份股東卻無一人接受公司發出的收購要約。南鋼股份的要約收購走了一個形式,而最終以“零預售、零撤回”草草結尾。7月25日,南鋼集團正式將其股權過戶給南鋼聯合,從而交出了對南鋼股份的控制權,而上海復星也因此又多控制了一家上市企業。

相關企業背景

南鋼股份

南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是受這次股權變動影響最大的企業,至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以后,它的實際控制方就由南鋼集團變成了上海復星集團。

南鋼股份成立于1999年3月18日,當時經江蘇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南京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作為主要發起人,聯合中國第二十冶金建設公司、冶金工業部北京鋼鐵設計研究總院、中國冶金進出口江蘇公司、江蘇省冶金物資供銷公司等四家企業共同發起設立。該公司主要從事黑色金屬的冶煉及壓延加工,鋼材、鋼坯及其他金屬的銷售。公司擁有從焦化、燒結、煉鐵、煉鋼到軋鋼的完整生產系統,具有獨立面向市場的供應和銷售系統,主要產品包括普碳板、船用板、壓力容器板、鍋爐板、橋梁板、圓鋼、螺紋鋼、普碳鋼帶和優質鋼帶等,具備年產150萬噸鋼、170萬噸鐵和110萬噸鋼材的綜合生產能力。

2000年9月1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該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了12000萬股A股股票,發行價為6.46元。2000年9月19日上市時,股票開盤價為9.21元。從上市至今,最高價格達到過11.8元。南鋼股份發行時總股本為42000股,其中國家股,也是南鋼股份持有的股本數為29800股,占總股本的70.95%;發起人股為200股,僅占總股本的0.48%;社會公眾股為12000股,占總股本的28.57%。2000年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了以2000年末總股本42000萬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按每10股送2股派發現金1.00元(含稅)的分配方案。共計送紅股8400萬股,派發現金4200萬元。因此,公司股份由原來的42000萬股增加到50400萬股,而南鋼集團所持有的股本也變為35760萬股。由于是按照原持股數比例送股,送股后,南鋼集團對南鋼股份的持股比例仍然保持為70.95%。

南鋼股份是一只業績良好、成長穩健的股票,從2000年公開發行以來,公司的資產和凈利潤都有良好的增長。

2000年公司主要財務指標:凈利潤――208960651.34元,每股收益――0.5元,每股凈資產――3.59元,凈資產收益率23.83%,總資產――2594778231.27元

2001年公司主要財務指標:凈利潤――206185874.20元,每股收益――0.42元,每股凈資產――3.17元,凈資產收益率13.07%,總資產――2582196411.05元

2002年財務指標:凈利潤――243154991.57元,每股收益――0.48元,每股凈資產――3.46元,凈資產收益率13.52%,總資產――3209713580.58元

南鋼集團

南京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始建于1958年,是一家集礦石采選、鋼鐵冶煉、鋼材軋制于一體,運輸、動力、機修等輔助配套齊全的鋼鐵聯合企業,具有年產300萬噸的綜合生產能力。南鋼集團是江蘇省最大的鋼鐵聯合企業,國家特大型工業企業,也是國家重點扶持的512家國有企業之一。

1999年,南鋼集團發起成立了南鋼股份有限公司,并以70.95%的持股比例成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和控制人。2003年,為了通過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聯合,引進先進的管理機制和業務發展所需的資金,做大、做強鋼鐵主業,經江蘇省政府同意,南鋼集團以其所持有的全部南鋼股份及其他部分資產、負債合計11億元凈值出資組建南京鋼鐵聯合有限公司,占該公司注冊資本的40%,而上海復星集團幾個子公司以先后出資,共占南京聯合注冊資本的60%。因此,南鋼集團并不擁有南鋼聯合的控股權,也因此喪失了對南鋼股份的實際控制。2003年7月25日,南鋼集團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正式將所持股份過戶給了南鋼聯合,過戶后,該股份轉為社會法人股,南鋼集團也正式退出對南鋼股份的控制。

上海復星集團

直接參與組建南京聯合有限公司的企業除南鋼集團外,還有三家公司,分別為上海復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復星集團公司)、上海復星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復星產業投資)和上海廣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信科技)。表面上看起來是三家公司,但這三家公司實際上都為郭廣昌、梁信軍、范偉和汪群斌四個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地聯合控股.在這里,為了敘述方便,將三家公司同稱為上海復星集團。在南鋼聯合的持股比例中。這三家公司共持股60%,是南鋼聯合的實際控股人。由于南鋼聯合是南鋼股份的控股股東,通過這次并購組合,上海復星集團實際上成為了南鋼股份新的控股股東,因此,這次的要約收購實際上是上海復星集團控股的南鋼聯合對南鋼股份股東發出的。其關系如下圖所示:

控股 控股 控股

郭廣昌、梁信軍、范偉和汪群斌―――〉上海復星集團―――〉南鋼聯合―――〉南鋼股份

要約收購過程

觸發要約

2003年3月12日,南京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復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復星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和上海廣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署了《南京鋼鐵聯合有限公司合資經營合同》和《南京鋼鐵聯合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根據上述各方所達成的協議,南鋼集團公司擬將其所持有的南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的35760萬股國有股作為出資投入南鋼聯合公司。江蘇省人民政府2003年3月14日以有關批復批準了上述合資事宜。2003年3月29日,財政部也批復同意。至此,南鋼聯合的組建正式開始。

但是,這次組建并不僅僅影響到這四家企業,最重要的是它直接導致了南鋼股份實際控制人的變動,所以此次股權轉移被看作是一起并購的行為。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收購人擬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由于組建后的南鋼聯合一共持有南鋼股份70.95%的股份,超過了30%的上限,從而引發了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并不一定是觸發了就必須執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規定了一些可以豁免要約收購的條款,這也是為什么在南鋼聯合之前沒有公司進行要約收購的原因。《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滿足以下條件的要約收購可以向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

一、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在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股份轉讓完成后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且受讓人承諾履行發起人義務的。

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挽救該公司而進行收購,且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的。

三、上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30%的。

四、基于法院裁決申請辦理股份轉讓手續,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的。

五、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顯然,上述五條中,前四條是最嚴格的,而第五條就有很大的利用空間。對于南鋼聯合來說,它是不能夠以前四條理由向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的,只有用第五條理由――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來申請還有可能被豁免的機會。然而,南鋼聯合放棄了向證監會的要約申請,大膽地嘗試了中國第一例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的實施

2003年4月9日,南鋼股份按照規定,公布了《南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向公眾提供了其要約收購的簡要情況?!墩贩Q:南鋼聯合擬定以每股3.81元的要約價格收購南鋼股份的240萬股法人股,以每股5.86元的要約價格收購南鋼股份的14400萬股流通股。此后,南鋼股份的市價開始上漲。截至4月16日,南鋼股份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宣布其股價已連續3個交易日漲停。

2003年6月12日,經過證監會審批同意,南鋼股份公布了其《要約收購報告書》,宣布從6月13日開始到7月12日截止的30個自然日,向南鋼股份除南鋼集團外的所有股東以要約價格收購其手中的股份。

要約收購的價格與4月9日公布的《摘要》所說明的價格一致,以3.81元/股的價格收購南鋼股份240萬的發起人股,以5.81元/股的價格收購14400萬的流通股。此次要約收購共需資金85298.40萬元,全部以現金方式支付。南鋼銀行已將資金存入指定賬戶,并保證用該筆資金進行要約收購。

收購價格的確定

對于要約收購價格的確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

收購掛牌交易的股票,要約收購價格不得低于以下價格的較高者:(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買入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的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2)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內,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的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90%。

收購非掛牌交易的股票,要約收購價格不得低于以下價格的較高者:(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未掛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2)被收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南鋼聯合在4月9日提示性公告前并沒有在證券市場上購買過南鋼股份的流通股,南鋼股份在4月9日以前的30個交易日內股票價格一直在5、6元左右波動。根據計算,其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為6.51元,按照90%計算即為5.86元。顯然,南鋼股份提供的要約收購價格是規定的最低值,沒有溢價。而實際上,從3月9日到4月9日,南鋼股份在市場上的最低價格6.22已經遠遠超過了5.86元的要約收購價,而從南鋼股份開始上市以來,其價格僅僅在2002年底和2003年初的一周左右跌到過5.6元左右,其余時間的價格均在6~11元之間波動,平均價格在8元錢左右。在南鋼股份要約收購公布以后,其股價更是狂漲到8元以上。資本市場哪有這樣的傻瓜去做如此虧本的買賣?過低的要約收購價格說明了南鋼聯合的要約收購實際上只是走了一遍過場,只是為了不違背國家的規定而裝了一次門面。

對于非掛牌交易的發起人股,南鋼聯合是這樣確定其交易價格的:南鋼聯合從南鋼集團中接受的35760萬股國有股,其2002年年底的評估價格為136008萬元,折合每股為3.803元;南鋼股份2002年的每股凈資產為3.46元。因此,南鋼聯合確定的要約收購價格為每股3.81元,略有溢價。這個價格是不是合理呢?南鋼股份成立以來,連續三年每股收益都在0.40元以上。假定其僅能持續經營10年,每年的每股收益為0.40元,而最終股票還是不能轉讓,價值為0。按照大大高于銀行利率的貼現率10%來計算,每股折合的現值為6.14元。僅僅從一個不太樂觀的角度以及使用偏高的貼現率進行的估算,南鋼股份的股價也遠遠大于南鋼聯合給出的3.46元的價格。因此,無論是流通股還是法人股,最終都無人愿意以此價格出售,注定了此次要約收購以“零預售、零撤回”結束。

“非典型性豁免”的背后

有人稱南鋼股份此次的要約收購獲得了“非典型性豁免”,這種說法很形象。轟轟烈烈的中國第一例要約收購案,最終以無股權轉讓交易而收場。南鋼聯合雖然沒有申請證監會的豁免,卻得到了市場的豁免。

此次要約收購最大的獲利者應該是南鋼聯合,剛獲得了南鋼股份的控股權,其股價就開始扶搖直上。當然,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要冒很大的風險,而資本市場的規則是高風險高回報。南鋼聯合之所以不申請證監會的豁免,不僅僅是為了爭這個中國第一,它的考慮其實是很周詳的。

首先,在南鋼聯合觸發要約,必須以不低于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南鋼股份其余股東手里的股票時,南鋼股份的股價正處于低谷。2003年年初,南鋼股份跌到了歷史最低價,而持續的3個月里,也一直在5、6元左右的低價徘徊。如果是在2001年年中11元左右的價格,南鋼聯合是一定不愿意進行要約收購的?!渡鲜泄臼召徆芾磙k法》規定的要約收購的最低價只與宣布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前30個交易日有關。南鋼聯合選擇在此時進行要約收購,可以獲得以很低的價格發出要約,可以說是鉆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空子。如果有人接受要約,南鋼聯合其實是賺了;沒有人接受,也得了一個中國首例要約收購案的頭銜,從此載入史冊,名垂青史。

另外,南鋼聯合看準了中國資本市場喜好炒作的特點,也預料到了一旦公布要約收購,其股價一定能夠上升。事實證明了這一點,從南鋼股份的股價變動來看,4月9日收購要約提示性公告的是其股價的轉折點,公布前后的幾個月,股價相差了2元多。

在國外,要約收購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小額投資者的利益。在企業的大股東發生變更時,小股東也有權參與投票,新的大股東有義務以一合理價格買入小股東希望出售的股票。而保護小股東利益的關鍵在于要約收購的價格。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國外對要約收購的最低價格均作了嚴格的規定,我國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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