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11 23: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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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改制前已經與原__x公司簽定了內退協議,根據政府有關政策及《__x公司改制方案》和《__x公司理順勞動關系及人員分流實施細則》之有關規定,特申請繼續內退,同意接受《__x公司理順勞動關系及人員分流實施細則》中內退人員的相關規定,保證服從____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請審查批準為感。
附:本人基本情況
姓名電話號碼
性別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居住地址
申請人: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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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有限責任公司:
通過認真仔細閱讀《____公司改制方案》、《____公司理順勞動關系及人員分流實施細則》、《____公司關于轉機改制后人員分流的說明》等文件,本人符合文件所規定的特殊協繳社保條件,特申請協繳社保,同意接受《____公司理順勞動關系及人員分流實施細則》中協繳社保人員的相關規定,保證服從____x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請審查批準為感。
附:本人基本情況
姓名電話號碼
性別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居住地址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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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棄入股一次性領取理順勞動關系補償金
申請書
____公司(改制前公司):
本人通過認真仔細閱讀《____公司改制方案》、《__x公司理順勞動關系及人員分流施細則》、《____公司關于轉機改制后人員分流的說明》等材料后,結合本人的實際情況,自愿放棄入股__x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利,特申請一次性領取理順勞動關系補償金選擇社會就業,請批準為感。
附:本人基本情況
姓名電話號碼
性別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居住地址
申請人: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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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職工各類申請書之—轉移人事檔案及養老保險申請書
作者:佚名范文來源:點擊數:0更新時間:20__-1-21
____有限(責任)公司:
本人通過慎重考慮決定不委托公司代管人事檔案代辦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手續,特申請轉出本人的人事檔案及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及其他社保關系,請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為感。
附:申請人要求轉入地:
人事檔案轉入:
養老保險關系轉入: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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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職工各類申請書之—委托管理人事檔案代辦社保統籌手續申請書
作者:佚名范文來源:點擊數:0更新時間:20__-1-21
申請書
____有限(責任)公司:
本人已與__x公司(改制前公司)簽訂了《____公司(改制前公司)職工理順勞動關系協議書》,為了更好地延續本人的社保關系,特申請委托公司管理本人的人事檔案、代辦社保統籌手續,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同意公司人事部門根據事業單位的工資標準及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每一年度應繳的金額。本人保證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年度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及其他政策性社保統籌金,并同意預繳十年社保統籌金。否則視為本人自愿放棄參保資格,同意公司到社保局及醫保中心辦理注銷手續。請批準為感。
附:本人基本情況
姓名電話號碼
性別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居住地址
申請人:
我國法律規定,提取養老金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繳費本人死亡;2、已達退休年齡男滿60歲女滿50歲;3、繳費本人移民。提取養老金一般情況下農村戶口可以申領,而城鎮戶口只能轉移關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養老保險所交的費用是由兩個帳戶進行管理,如果提取養老金的話就只能領取個人繳納部分的個人帳戶里面的金額。大多數的錢都是統籌帳戶里面,本來個人帳戶的錢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個人帳戶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幾千元到幾百元不等,取決于繳納時間段和交納檔次等。提取養老金所需資料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其申請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退保申請書,交納社保情況(養老本本,醫保卡)等材料即可。并且只能退養老,醫療保險。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國家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以提取養老金:1、繳費本人死亡;2、已達退休年齡男滿60歲女滿50歲;3、繳費本人移民。一般情況下:農村戶口可以申領,而城鎮戶口只能轉移關系。
(來源:文章屋網 )
印發《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次修訂)的通知
各科室: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院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的臨床應用管理,促進學科發展,保障醫療安全,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四川省第二、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醫院醫療技術委員會組織專家對我院《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管理辦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現全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管理辦法(第一次修訂)
2、新技術、新項目申報書
3、新技術、新項目收費申報備案表
4、開展新技術、新項目需購買設備、器械申請審核表
XX縣人民醫院
2018年7月30日
附件1
XX縣人民醫院
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次修訂討論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醫院對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的規范管理,保障醫療安全,促進學科發展,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四川省第二、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概念
本辦法所稱新技術、新項目是指醫院新開展的、尚未使用的包含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社會倫理道德、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醫療技術項目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醫院范圍內臨床、醫技、護理開展新技術、新項目的管理。
各科室開展的醫療新技術、新項目必須對應相應診療科目,醫師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應與其執業范圍相一致。
第四條 管理組織和職責
1、醫療技術委員會負責對新技術、新項目的準入審查、鑒定審批、動態監管、驗收審核;負責制定和完善醫療技術監督評價、中止、技術損害處置預案等管理規定;負責對實施新技術、新項目的人員的技術授權和動態監管;負責對新技術項目實施過程的督查與持續改進。
2、醫學倫理委員會負責對新技術、新項目的醫學倫理審查。
3、醫務科承擔醫療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職能,負責初步審查臨床提交的新技術、新項目申請材料;負責醫療技術委員會對新技術、新項目進行鑒定、審批的籌備工作;負責對新技術、新項目的發文、建檔、監管、驗收工作;負責對新技術、新項目轉為常規技術的移交、歸檔、請獎等工作。
4、質控辦負責對新技術、新項目的質量監督管理。
5、醫保辦負責新技術、新項目有關收費項目的審查以及新增收費項目的申報、審批、備案等相關工作。
6、設備科負責開展新技術、新項目所需要的醫療器械、醫療設備的購進。
7、科教科承擔倫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能,對新技術、新項目進行倫理學論證、審批、備案的各項工作。
8、各科主任負責本科室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的全面質量、安全管理。
9、項目主持人負責新技術、新項目的具體實施,包括申報材料準備、參與人員技術培訓、準入后執行、項目自查總結等工作。
第二章 立項管理
第五條 醫院對新技術、新項目實行立項審核制度,經“兩委會”批準立項的新技術、新項目方可在醫院內實施。
第六條 醫院對新技術、新項目實行分級管理,按照項目的科學性、先進性、安全性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院級等四級。
1、國家級:指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新成果,在國內醫學領域里尚未開展或尚未使用的醫療技術、項目。
2、省級: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新成果,在省內尚未開展或尚未使用的醫療技術、項目。
3、市(州)級:具有省內先進水平的新成果,在市(州)內尚未開展或尚未使用的醫療技術、項目。
4、院級:具有市內先進水平,在本院尚未開展或尚未使用的醫療技術、項目。
第七條 準入條件
醫院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應用國內外先進醫療技術。禁止開展衛計委和或國家法律法規已明令禁止的、已經淘汰的或技術性、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倫理及法律等方面與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適應的技術和項目。申請新技術、新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擬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符合社會倫理規范。
2、擬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應具有科學性、有效性、安全性、創新性和效益性。
3、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在本院注冊的主治醫師或相當于主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歷的臨床醫技人員。
4、開展新技術、新項目要與醫院的等級、功能任務、核準的診療科目和專業技術能力相一致。擬開展第二類、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前,項目負責人應向醫務科提交申報材料,由醫務科負責向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指定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在本院實施。
5、擬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所使用的醫療儀器須有《醫療儀器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儀器經營企業許可證》、《醫療儀器產品注冊證》和產品合格證,提供加蓋本企業印章的復印件備查;不得使用資質證件不齊的醫療儀器開展新技術、新項目。
6、擬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所使用的藥品須有《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進口藥品須有《進口許可證》,提供加蓋本企業印章的復印件備查;不得使用資質證件不齊的藥品開新的診療項目。
7、擬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應遵循衛計委《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法規,執行醫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制度》、《手術分級管理制度》、《醫療高風險技術資格許可與授權管理制度》、《重大手術報告審批制度》等管理規定。
第八條 提交材料
開展新技術、新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請書:包括技術原理和先進性,在國內外的應用情況;技術開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技術應用方案;專業人員、設施、設備條件;臨床應用效果評價方法及科室承諾等內容。
2、知情同意書(樣式)。
3、項目經費來源證明或相關說明。
4、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資質證明。
5、涉及知識產權應提供知識產權歸屬協議。
第九條 受理程序
1、申報:項目主持人須詳細填寫《醫療新技術、新項目臨床應用準入申請書》。涉及新的收費項目和需要新購醫療器械設備的,應同時填寫《新技術、新項目收費項目醫保審核表》和《開展新技術、新項目需購買設備、器械申請審核表》,并附相關報告等資料送交醫務科。
2、審核:醫務科對項目申請資料初審合格后,于收到申請書的30個工作日內,報請醫院倫理委員會和醫療技術委員會進行評估、鑒定和審核。
3、審批:經醫療技術委員會和倫理委員會討論決議后,醫務科將審批意見發送給項目負責人,準予開展的發送《準入通知書》。需要醫保審核辦理的收費項目,經醫保辦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不予受理情形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技術委員會不予受理:
1、擬申請的醫療新技術、新項目已被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2、距上次否定性結論出具時限不足6個月的。
3、擬開展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一年內發生三級以上醫療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
4、因超范圍行醫受衛生行政部門處罰不足1年的。
5、提供材料不真實的。
6、違反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三章 應用、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 培訓與授權
醫務人員在實施醫療新技術、新項目前,應接受相關技術項目的專門培訓。按照醫院醫療技術分級授權管理等要求,涉及有創操作的醫療技術包括手術、介入、麻醉及內腔鏡等高風險技術項目,相關醫務人員應獲得醫療技術委員會授權并在醫務科備案。
第十二條 實施管理
1、新技術、新項目準入后由醫療技術委員會負責全程監管。
2、實施新技術、新項目的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及醫院相關管理要求。
3、項目負責人應向醫療技術委員會提交書面自查報告,提交時間為自批準實施之日起第6個月、第12個月和第24個月。醫務科負責收集、匯總技術監控相關運行材料。
4、由業務院長或業務副院長牽頭,醫務科、質控辦等職能部門應定期對新技術、新項目的質量、安全、療效、經濟和社會效益等進行追蹤管理和評價,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監管整改措施。
5新技術、新項目在監管運行2年期滿后,由醫務科提交醫療技術委員會進行驗收審查。驗收通過后醫務科向項目負責人書面驗收通知書,轉為常規醫療技術項目管理。
6、對不能如期完成的技術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向醫療技術委員會詳細說明原因。醫療技術委員會根據技術項目實施情況向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7、開展器官移植等第三類醫療技術、首創新技術、新項目以及首例第二類醫療技術項目時,應將醫院倫理委員會討論情況載入相關病歷。
8、新技術、新項目準入實施后,項目負責人應妥善保存好有關技術資料;新項目驗收后,應將技術總結、論文復印件交醫務科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 首例病例討論
為保證臨床應用安全,在首例新技術、新項目實施前,項目負責人應認真查閱、收集、整理國內外相關著作及文獻,寫出書面綜述或論證報告(附相關資料),制定各種防范意外情況的應急預案,提交科主任組織全科集體討論。參與人員應包括業務院長或業務副院長、醫務科科長、質控辦主任、科室正(副)主任、相關護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并詳細書面記錄。
第十四條 高風險技術審批
凡是涉及高風險的手術、介入、麻醉等新技術、新項目,在監管運行期內應嚴格履行手術審批制度,在每一例實施前均應經科主任、醫務科、業務院長或業務副院長逐級審批。
第十五條 知情同意
新技術、新項目開展前,主管醫師應向患者或其委托人進行溝通,重點交待該項技術項目的、意義、可能的風險及防范措施,有無替代治療方案等,尊重患方選擇,醫患雙方共同簽署知情同意書后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技術損害防范
在開展新技術、新項目過程中因技術復雜、操作難度大等原因,可能給患者造成難以預料的損害。
一旦發生技術損害或意外損害,當事醫務人員必須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輕患者的損害后果,同時報告上級醫師。上級醫師處理有困難時應立即報告科主任。科主任應立即報告醫務科,必要時報告分管院長或院長,及時啟動醫療技術損害處置預案。
第十七條 效果評價
項目負責人應定期對新技術、新項目開展的療效、安全性、風險性和效益等進行分析、追蹤和評價,形成書面報告,不斷總結經驗,改正不足,使其更加完善。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變更
新技術、新項目經審批后應按計劃實施,若有技術項目增減、項目負責人變更等情況需報經醫療技術委員會審核、批準、備案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 暫停或終止
新技術、新項目運行期間,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由監管部門提交醫療技術委員會討論,決定暫停或終止該技術項目。
1、申請開展的醫療新技術新業務已被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廢除或禁止使用的。
2、開展醫療新技術新業務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發生三級以上醫療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
3、在醫療新技術新業務實施過程中因客觀原因導致該技術不能繼續開展的。
4、自準入之日起2年內尚未開展10例的。
5、違反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凡是已被終止的新技術項目重新開展時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
第二十條 激勵機制
尊敬教育工會的領導:
您好!我叫__*,最近聽說單位正在給有困難的職工辦理困難補助,結合本人的實際情況,考慮到單位的難處,經過再三考慮,我決定申請困難補助,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家庭困難,全家只能住在四十幾平米的房子里,參加工作到現在已經七年了,由于家里負擔較重,一直沒有余錢購房,雖然住房狹小,也只能將就著過。
2、由于家庭困難,年邁的父母仍然住在老家,每月還得結余錢寄回去做他們的生活費,妹妹還在讀書,生活費、學費都得靠我擔負。
3、上個月,父親由于風心病發,誘發腦梗塞,導致左半身癱瘓,現在仍然在遵義專區醫院住院治療,無疑給我的家庭帶來了沉重的打擊,也給我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目前已經用去近2萬元。對于我每月的2千元的工資,無疑是杯水車薪,生活上更加困難,冬天連一件像樣的衣服都沒有,還得四處籌錢,讓父親繼續治療。
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我想到了你們,相信你們會考慮我的難處的,因此今天特向你們申請,希望能在經濟上可以給點困難補助。
綜上所述,望領導審核批準為謝!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尊敬的公司領導:
本人于__年三月進公司任信息采集員一職,一直以來工作兢兢業業,業務上認真鉆研,為公司之工作盡己綿薄之力。八月炎炎夏日,因公司人員短缺,領導安排加班加點,我毫無怨言,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還兼起了主管分配的大組工作(主管到公司幫忙期間的工作),整月都未曾休息過一天。
九月份,本人感身體不適,但由于崗位是一人一崗制,我深知自身擔負的責任,所以一直堅守在崗位。直至十月十七日,身體感到非常不適,去醫院急診,確診為糖尿病,血糖嚴重失控,需立即住院治療。住院期間,主任醫師告知我血糖指數非常不穩定,難于控制,建議裝置胰島素泵。該泵費用要陸萬元,而且不列入醫保范圍。我是家中的獨子,是家里唯一的主要勞動力,父親是名普通的退休工人,母親是家庭主婦,沒有勞保,父親每月的退休工資只有一千元左右,這一筆昂貴的醫療費用對我們家來說簡直就是一串天文數字,沉重的負擔壓得我年邁的雙親透不過的氣來。
俗話說: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因為這個病,我已到而立之年卻未能娶妻生子,實在有愧于父母。現在又將這么沉重的擔子壓在老父母身上,我于心何安?
無奈之時心存一線希望向公司領導求助,望公司領導和同仁能在我困難之際,伸出援手救助,我相信人間自有真情在,危難之時見真情。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X年X月X日
尊敬的領導:
我是__x單位職工__x,我家庭有兩口人,月平均收入在1500元左右,家庭人均收入在750元左右。我和前夫結婚多年因病一直末能生育子女,經多年堅持不懈的努力醫治。直到2011年11月終于生下女兒。因身體因素導致女兒早產。女兒一出娘胎就在兒科搶救。(在這以前就為了醫病不但花光了家里夫妻倆的全部積蓄和收入還多方借債。)女兒的早產給本來就貧困的家庭帶來了更多的困難。使一貧如洗的家庭舊債末還又添新債。但為了孩子再苦再累花再多的錢也是值得的我也是高興的。但沒有想到的是女兒的出生不但沒有給我帶來希望和幸福,卻是更加的絕望。當我還沉浸在初為人母的喜悅中的時候,一場婚變給了我致命的打擊。當時孩子才滿月,前夫家因為我生了女兒非逼著我離婚。我不同意前夫就毅然辭去工作,離開我和女兒。
因為我母親早故,父親年歲已高。在孩子一周歲之后我不得不同意離婚給前夫。但條件有一個前夫必須先幫我把孩子帶到能上學。前夫家住在織金縣下屬的一個鄉鎮,來回一次的路費要200多元。孩子所有的費用都由我來承擔,前夫家只負責照看孩子。哪怕孩子有一點小病前夫都會通知我去帶孩子看病。前夫家庭對女孩的成見和前夫對孩子的不負責任讓我更是心驚肉跳,我怕我一個大意孩子就會有什么不測。所以我必須每一個月最少去看孩子一次。這讓原本就很貧困的我更是雪上加霜。我幾乎失去了生活的勇氣。我想到領導對我和孩子的經常關懷。所以我鼓足勇氣向領導提出請求,懇請領導在經濟上幫我一把我會在實際工作中報答領導對我的關懷的。
醫院遭遇欠款難題
伴隨國家全民醫保及新農合政策的實施,公立醫院的門診、住院收入結算模式已由過去以現金方式結算為主,逐步轉變為患者僅承擔醫療總費用中的自費金額,剩余金額由醫療保險管理局或新農合辦與公立醫院直接結算的模式。正是由于醫療費用結算模式的轉變,導致各公立醫院在向患者提供各項醫療服務后,并不能及時回籠資金,由此產生巨額醫保欠款。
作為一家公立醫院,湖北省宜昌市第二人民醫院也正深受著醫保欠款之苦。2009年12月31日,該院應收醫療款賬面余額為1084萬元,其中僅門診、住院醫療保險欠款就高達966萬元。在公立醫院改革方向尚未完全明確,國家又暫未加大對公立醫院投入的現實狀況下,收入結算模式的轉變嚴重影響了公立醫院正常流動資金周轉。公立醫院為保證流動資金周轉,維持正常經營,必須破解由此而帶來的融資難題。
公立醫院這類以經營為主的事業單位相對于企業而言融資渠道比較單一,因為此類單位的經營性質決定其不能以發行股票、發行公司債券等方式進行融資,而只能依靠商業銀行一般流動資金貸款、上級單位撥款、商業信用等傳統方式進行融資。同時,公立醫院以傳統方式進行融資時困難較多,如采用商業銀行一般流動資金貸款,貸款的審批周期較長、授信額度有限,不動產抵押擔保條件無法落實,不利于短時間內籌措到公立醫院維持正常經營周轉所需的資金。因此,必須在嚴格控制財務風險并針對當前公立醫院醫保欠款占用流動資金較多的情況下,創新公立醫院的融資模式。
保理融資對癥下藥
當前國內貿易中普遍使用的保理業務就是一個十分可行的融資辦法。國內保理業務是銷貨方將其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其他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由銀行為其提供應收賬款融資及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根據保理業務定義,公立醫院(銷貨方)與醫療保險管理局或新農合辦(購貨方)之間交易產生的應收醫保欠款,正屬于可辦理國內保理業務融資的范疇。
國內保理業務融資,在實際運用中一般可劃分為有追索權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銷貨方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給保理銀行,銷貨方在得到短期借款之后,如果購貨方到期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銀行有權向銷貨方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當前保理銀行出于謹慎性原則考慮,為了減少日后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通常情況下只會為銷貨方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無追索權的保理則相反,是由保理銀行獨自承擔購貨方到期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銷貨方在與保理銀行開展了保理業務之后,等于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由于風險過大,保理銀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公立醫院辦理醫保欠款保理融資,對保理銀行和公立醫院來說,顯然是“雙贏”之舉。對保理銀行來講,發生壞賬損失的風險較低。首先,購貨方醫療保險管理局或新農合辦屬政府部門,信用度高,醫保欠款回款穩定,銷貨方公立醫院按期償還融資本金有保證。其次,保理銀行一般僅以銷貨方公立醫院當月已結上月醫保欠款收據金額的80%~90%核定融資金額,有效的保證了公立醫院能夠按期、足額償還保理融資本金。最后,在應收醫保欠款質押擔保方式基礎之上,保理銀行仍可要求公立醫院提供其它輔助擔保措施,如可要求公立醫院的同級財政部門提供擔保。
對公立醫院自身來講,辦理保理業務融資則具有如下優勢:
1,銀行準入門檻較低,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有追索權單保理業務在購貨方是政府和軍隊的情況下,銷貨方銀行信用等級評估只須在BBB級(含)以上。
2,銀行以預支方式提供融資便利,緩解銷貨方公立醫院流動資金被應收醫保欠款占壓的問題,改善公立醫院的現金流;并可通過買斷形式(無追索權保理業務),幫助銷貨方將“應收”變為“收入”,從而優化財務報表。
3,相比一般流動資金貸款,保理期限更具靈活性,能有效降低公立醫院的財務成本,保理銀行通過資信調查、賬務管理和賬款催收等服務能有效降低公立醫院的管理成本。
4,保理業務融資擔保要求與一般流動資金貸款不同,前者是以應收賬款(動產)質押作為其融資擔保方式,后者往往是以不動產抵押作為其融資擔保方式。對于公立醫院而言,辦理不動產抵押擔保是《擔保法》禁止,但對于辦理應收賬款(動產)質押擔保,《擔保法》沒有禁止,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物權法》在第223條明確規定:在應收賬款上可以設立質權,用于擔保融資。
5,保理銀行對保理業務融資利息及手續費往往采取在融資本金發放時一次性扣收,在市場加息預期下,公立醫院可以有效降低財務成本。
“臨床”案例
下面就以宜昌市第二人民醫院成功辦理的有追索權(回購型)保理業務為例,說明辦理該類保理業務的流程:
1,銷貨方公立醫院向保理銀行提交《國內保理業務申請書》。
2,保理銀行對購貨方醫療保險管理局或新農臺辦進行資信調查后,與銷貨方公立醫院簽訂《國內保理融資協議》,銷貨方將已經形成的應收醫保欠款及相關法律要件轉讓給保理銀行。
3,保理銀行向購貨方醫療保險管理局或新農臺辦提交《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確認書》,請其確認交易的真實性及付款到期日。
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學平險)是以在校學生作為保險對象的一種商業人身保險,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包括意外傷害、意外傷害醫療等保障。
學平險的特點:一是學生人數眾多、社會效應巨大。隨著在校學生人數的增加,學平險也越來越被更多的人所知曉,學平險的社會影響程度也廣泛增強。二是費率水平低,保障程度高。由于歷史原因,我國保險公司的學平險產品一直沿用了原有的團體保險費率,所以當前學平險價格比普通人身保險產品的價格要低出許多。
學平險的出現給在校學生的人身健康提供了保險保障,緩解了學生的經濟負擔;能及時幫助學校快速妥善地解決各類風險事件,減輕了校方的管理壓力,穩定了學校的教學秩序;同時,學平險與大學生醫保、公費醫療構成三位一體的醫療保障,為大學生提供全面的保障。
二、大學生醫保和學平險的優劣勢對比
為切實保障武漢市在校大學生的就醫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2009年武漢市社會保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武漢地區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為了更好地使學平險與大學生醫保協調發展,本文將大學生醫保和學平險進行深入對比(見表1)。
(一)學平險相對于大學生醫保的劣勢
1、性質和目的方面的對比。學平險屬于商業性質,屬于商業保險的范疇,以盈利為目,其更多是考慮保險公司的利益,因而難免有忽略廣大學生的利益的現象,這點容易讓學生及家長產生排斥心理。而大學生醫保屬于社會保障范圍,以保障大學生的基本醫療權益、提高大學生的醫療保障水平為目標,不以盈利為目的,因而易于被人們接受,也吸引了廣大學生及家長的注意力。基于以上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大學生醫保更具親和力,因而深受廣大學生及家長的喜愛,他們更愿意選擇具有政策性保障的大學生醫保而放棄學平險,因此,大學生學平險市場份額受到一定的沖擊。
2、保費、保額方面的對比。(1)學平險保費完全自付。學平險保費完全由學生個人繳納,而武漢市大學生一般需繳納50元左右的保費,才能獲得一年的保險保障。大學生醫保保費來源于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其中財政補貼資金又由各級財政按比例分擔。武漢市每位大學生享有100元的財政補貼,學生個人只需繳納20元,就可獲得一年的保障。在當下大學生保險意識較薄弱的條件下,大學生及其家長更加青睞大學生醫保。(2)學平險最高保額比醫保最高保額低。學平險的最高保額是8萬元(有些公司有所變動),而大學生的保額最高可達10萬元。隨著醫療成本的不斷高漲,各類人身風險頻發,大學生又幾乎沒有收入,用更低的保費換得更高的保險保障當然是大部分學生的首要選擇。因此,大學生醫保在保額上更具誘惑力,相較之下學平險反而變成了“高保費、低保額”的保險產品,這是使得學平險自身競爭力有所下降。(3)學平險繳費方式不具靈活性。絕大多數高校學生都是在進校注冊時,一次性繳清所有學年的保費,并且是在一定時間內集中辦理的,“逾期不候”也讓學平險的市場份額大大減少。大學生醫保則由社保局組織,實行自愿原則,保費(武漢市20元)一年一繳,隨時可退保。因此,在繳費方式上,學平險相對醫保來說,設計缺乏靈活性和人性化,這也加深了廣大學生及家長的抗拒心理。
3、醫療待遇方面的對比。(1)學平險的參保條件高。學平險對已患有先天性、遺傳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大學生不予承保。但是,大學生醫保本著為大學生提供最基本的醫療保障的原則,參保條件比較寬泛,即使有先天性病史、既往病史等也可以投保。很明顯,學平險比大學生醫保投保的門檻要高得多,也致使學平險失去了更廣泛的大學生保險市場。(2)學平險賠付手續復雜。學平險中,被保險人出險后需先通知保險公司,醫療住院期間,需要個人先行墊付現金,然后憑保單、理賠申請書等和學校證明等材料到保險公司報銷,經保險公司核實后才賠付。整個報銷過程繁瑣復雜,有“雨后送傘”之嫌,這對被保險人來說不僅不方便,而且給病人帶來了經濟和精神壓力,也增加了報銷的經濟和時間成本。而在醫保中,大學生實行的是個人支付30%,醫保中心結算70%,無需現金墊付。如果在非首診醫院就醫,先自行墊付治療費,然后到首診醫院按比例報銷,這可以減輕病人的經濟壓力和心理負擔。(3)學平險對特殊疾病的賠付不及醫保。學平險將一些重大特殊疾病列為除外責任,不予承保,對患重疾的大學生而言,就享受不到學平險的保險保障。然而,大學生醫保將學平險的一些除外責任(如精神病等)納入了保障范圍,而且報銷時醫保基金可支付70%。因此,對特殊疾病在保額和報銷比例上,大學生醫保比學平險更具優勢。
(二)學平險相對于大學生醫保的優勢
1、從保險對象來看。學平險是針對所有在校大學生,包括本專科生和自考生的一種商業性保險,而大學生醫保主要針對的是全日制大學生。這樣一來,自考生就不在大學生醫保的保障對象范圍內,若要投保則需全額自費投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但保費卻是大學生醫保保費的幾倍。在現實情況中,自考生大多都是靠學平險來獲得保險保障的。
2、從身故保險金方面來看。投保學平險后,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無論是疾病身故還是意外身故,保險公司經核查證實后將給付身故保險金(疾病身故金8000元,意外身故金10000元)。大學生醫保則側重于醫療費用賠付、住院補貼等,對于大學生在校期間的死亡不予保障。相比之下,學平險的處理相對大學生醫保更好。
3、從起付標準、報銷比例來看。學平險的起付標準是100元,而大學生醫保起付標準是200元。很多學生平時只是感冒等經常性費用支出,若未滿起付標準則不能利用醫保報銷。同時,大學生醫保基金將醫療藥品分成了甲、乙、丙三類,而一些治療重大疾病的特效藥品通常則屬于丙類藥,需要學生自費。而學平險在保險報銷方面只有一個免賠額,沒有藥品分類的限制,近年來患重大疾病的大學生人數逐年升高,學平險更有利保護大學生的切身利益。
綜上可知,學平險和大學生醫保相比,二者各有優劣,但是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學平險確實是一個不小的沖擊。對商業保險公司,這個市場所帶來的利益是不忍割舍的;而對大學生,若失掉其中任何一項保障都是心痛的。所以在大學生納入醫保的政策下,學平險應重新定位,尋求與大學生醫保的差異化發展,優勢互補,尋找新的發展對策。
三、在大學生醫保沖擊下學平險的發展對策
(一)與學生展開互動,提升親和力
通過加強與高校和學生近距離接觸,開展互動以彌補學平險親和力不足的弱點,提升學平險對大學生的吸引力。首先,應加強與學校的合作,積極爭取學校支持,宣傳學平險的功能作用。其次,加強與學生的互動,保險公司可以深入校園開展為貧困生提供補助等方式,通過互動來發展與學生良好的關系。
(二)提高保險金額、對繳費方式進行改進
《武漢市大學生醫保實施細則》中規定: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賠償責任部分的醫保基金不予支付。可見,醫保在大學生身故這一方面的保障是缺失的。因此,學平險正好可以在這方面大有作為。同時,提高意外身故保險金也是學平險與大學生醫保差異化發展的需要。因此,商業保險公司可以提高意外死亡險的賠付比例。
(三)加強宣傳和服務,簡化賠付手續
首先,要加強宣傳和服務。保險公司在給學生保險憑證時,可以將保險宣傳冊一并交給學生,并通過在學校設立展架、舉辦知識講座等來加強宣傳,提高學生的保險意識。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做好服務工作,要明確告知投保學生有關學平險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理賠程序等重要事項。其次,要簡化賠付手續。出險時保險公司應提升工作效率,主動及時地為大學生辦理學平險的理賠工作,同時應縮短賠付周期,對符合理賠條件的積極賠付,不符合理賠條件的也應跟被保險人解釋清楚,讓被保險人接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四)加強產品創新,提高重疾保障水平
一是加強產品創新。學平險雖然受到了大學生醫保的沖擊,但還是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大學生醫保實行的同時,也宣傳了保險知識。保險公司應該把握機會,針對大學生醫保的不足,加強產品創新,擴大保障范圍,為廣大學生提供更充分的保障。二是提高重疾病人的保障水平。學平險對于已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大學生不予承保,并且對于已經投保學平險的大學生,在保險期限內患了重大疾病的賠付額也很低,根本不能彌補重大疾病所需的醫療費用,這給學生及其家庭帶來嚴重的經濟負擔。因此,保險公司可以適當擴大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圍,增加賠付額,為學生提供更好的保障。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數量總體上升
隨著交通事故的增多,膠州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數量一直居高不下,其絕對數量和占全部民事案件比例兩項數字均呈快速上升趨勢。據統計,2008年,膠州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727件,占民事案件收案總數的11.84%;2009年受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919件,占民事案件收案總數的13.59%;2010年受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1487件,占民事案件收案數的23.52%;2011年1-4月份,共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690件,占民事案件收案總數的26.18%。
(二)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調解率相對較低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責任劃分一般爭議不大,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具體賠償的金額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直接賦予了受害人向保險公司行使請求權,根據中院有關規定精神,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被告投保了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必須參加訴訟。原告沒有列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必須列保險公司為被告,因此保險公司一般直接參與此類案件,但調解率一直處在相對較低水平。2009年膠州法院全部民事案件的調解撤訴率為50.61%,交通事故案件調撤率為43.63%,比全部民事案件調撤率低7個百分點;2010年全部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為59.36%,交通事故案件調撤率為36.99%,比全部民事案件調撤率低13個百分點;2011年1-4月份,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調解率為21.74% ,低于全部民事案件調撤率10個百分點。
(三)當事人一般至少為三人以上,調解難度隨著當事人數量增加而增大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涉及的賠償責任主體較為復雜,有的因受害人死亡,涉及其繼承人;有的為共同侵權人;有的因車輛出租或出借,涉及車主和駕駛員;有的因掛靠關系,涉及實際車主和掛靠方;且該類案件一般均涉及到保險公司,因此,當事人多為三人以上,隨著當事人人數的增加,調解難度也相應增加。
(四)審判周期較長
交通事故案件從整體上看,相對傳統民事案件審判周期較長。其影響因素之一是鑒定。交通事故案件立案后,約有20%—30%的案件在第一次庭審時原告要申請進行傷殘等級等項目鑒定,鑒定的案件自委托至出鑒定結果大約需兩個月左右時間;有的案件因被告方對原告是否掛床、誤工時間、護理人數等事項有異議,庭審時也會提出鑒定申請;影響因素之二是送達。交通事故類案件送達時間較長,因基本采用郵寄法院專遞形式送達訴狀和傳票,答辯期至少為十五天,從立案、分案、收案至開庭約需一個月的時間,如再有地址有誤或被告因故第一次開庭沒有到庭等情況,可能會再重新使用專遞送達,則時間更長;其他影響因素還有有的案件存在追加實際車主或登記車主等被告的情況,需要再次送達重新安排開庭等。上述因素都影響到此類案件的審理天數,導致審判周期較長。
(五)訴訟金額較大
因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當事人在身體和財產上所受的損失都比較大,而且隨著經濟增長,統計數據逐年提高,賠償標準也一路上漲,各賠償項目均隨之大幅上揚。以十級傷殘為例,2007年城鎮標準為30656元,農村標準為13092元;2008年城鎮標準為35712元,農村標準為14954元;2009年城鎮標準為40928元,農村標準為17018元;2010年城鎮標準為44736元,農村標準為18498元;而2011年城鎮標準已達到49996元,農村標準為21100元。訴訟標的額的增加讓原告方有了更高的心理期望值,也給被告方帶來更大經濟壓力。
二、影響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調解率的因素分析
(一)保險公司因素
交通事故案件能否調解,首要因素就是被告保險公司的意見。首先是調解權限的問題,有的保險公司(如太平洋保險、安邦保險等)的人不能當庭調解,須庭后將調解方案上報審核,這樣就需先行開庭然后再次安排調解時間,不但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也讓其他當事人產生厭煩心理,尤其對于標的額不大的案件,因為耽誤時間或需再次全部到庭制作調解筆錄太麻煩等,且調解并不會帶來更大利益,有的當事人就對調解產生抵觸;其次,在醫療費問題上,保險公司普遍要求去除醫保范圍外用藥,對此原告難以接受,而法院判決并不會區分是否醫保范圍用藥而對醫療費一律予以支持,因此醫療費是否足額賠償直接影響調解;第三,因利益取向的不同,保險公司認可的賠償標準普遍低于法院使用的標準,主要見于誤工費、護理費等的賠償;另外在訴訟費和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一般保險公司在調解時不同意承擔此類費用,而法院判決會判由保險公司承擔,等等。因上述分歧,一方面保險公司的人怕承擔責任而不愿進行調解,希望法院采取判決的形式結案,另一方面當事人出于實際利益考慮不愿遷就保險公司進行調解。保險公司的因素是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調解率低的主要原因。
(二)送達因素
當前人員流動性大,涉及的肇事車輛及交通事故案件的當事人遍布全國各地。同時由于事故發生,又存在部分當事人躲避情況的發生,使得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送而難達、送而不達、無處送達”的現象比較突出。在當事人不能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判決在一定程度上會對調解率造成影響,即使最終能夠成功送達,留給調解的時間也比較少,很難達到良好的調解效果。
(三)人因素
訴訟中,法官通過當事人的人做工作往往能取得很好的效果,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在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少數人對調解起到了阻礙作用。因存在自己的訴訟利益,由其勸說當事人讓步調解有時并不現實,特別是一些風險或訴訟標的低于費的案件律師為爭取利益最大化而拒絕接受調解,有的甚至阻撓當事人接受調解。
(四)被告事故肇事方因素
大部分案件的被告肇事車輛方都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在賠償數額超過交強險的情況下,被告肇事車輛方考慮到如果同意調解,在賠償原告后再去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一般不會同意全額理賠,而是要扣除一定比例的費用,這種情況下,車輛投保方可能和保險公司要提起商業保險合同糾紛之訴,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案件比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勝算可能性要更大。因此,顧及到商業險理賠問題,被告車輛方往往不同意調解。
(五)法官個人因素
主要有法官的經驗、耐心和公正度等,法官的經驗往往影響法官對案件形勢的洞察力、對當事人心態和案件的把握、以及在不違背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促成調解的技巧;法官的耐心體現在對各賠償項目數額的協調平衡、與保險公司的溝通、當事人缺席情況下所做的努力等;而法官的公正度會對當事人的信賴心理會產生直接的影響。
(六)其他因素
影響調解率的因素還包括當事人無賠償能力、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賠償比例達不成一致、對具體賠償金額存在爭議(尤其是誤工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和后續治療費、財產損失數額等);另外,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經認定事故責任后,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往往還要承擔較高的賠償,這種情況雙方爭議突出,矛盾容易激化;再有交警未作出責任認定的,當事人雙方往往對責任劃分爭議較大,難以調解;另外還有爭氣不爭財的心態、當事人素質等因素。
三、對策及建議
(一)加強與保險公司和保監會的溝通。法院應向保險公司和保監會提出司法建議,宣傳訴訟調解的重要意義,引導保險公司樹立調解理念。一是建議保險公司放寬保險理賠調解的審批程序和出庭人員的調解權限,建立與當前司法實踐、群眾需求相適應的證據審查標準,賦予保險公司出庭人員相應的調解權限,以便于調解;二是讓保險公司認識到調解是保險理陪的一項工作,是改變人們對保險公司“投保易,理賠難”不良形象一種途徑,通過保險人員及時參與案件調解,樹立保險公司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形象,法院亦可以在訴訟費的負擔問題上鼓勵保險公司參與調解;三是加大走訪調研、溝通協調的力度,就雙方在實踐操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對接,研制解決方案,形成統一的調解程序和具體規范,幫助保險公司分析理賠中存在的問題,完善理賠制度;四是加強和保監會的合作,建議保監會加強對交強險理賠工作的指導,轉變理念,積極參與法院調解工作。
(二)建立與交通管理部門的協調機制。雖然法院在交警部門設有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但從工作實踐看,建立定期溝通和協商配合的工作機制、為審理此類案件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更為重要。一是法院可以將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相關的法律規定制作成小冊子,由交通管理部門免費向當事人發放,便于群眾了解法律。實踐中,當事人在不知道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調解時表現得非常猶豫,只有了解法律規定,才能理性的進行調解,避免不切實際的請求與反駁。對于家庭困難又確需聘請人的,可由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渠道。二是法院制作一些表格,由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填寫一些調查結果,如調查了解肇事車輛是否投保,在哪個保險公司投保,要弄清車主是誰,有無掛靠單位,當事人的住址及聯系方式等,弄清這些問題就為法院的送達和調解工作打下了基礎。三是法院制作一些法律格式文書放在交警部門,如財產保全申請書、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書等,由當事人免費取閱,交警調解不成并認為有保全車輛的必要時,可建議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為以后調解和執行工作創造條件。
(三)多個渠道,應對送達難難題。針對當前存在的送而難達、送而不達現象,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渠道作出應對。第一,對于難以送達的當事人,提倡采用直接上門送達的方式。第二,遇到“人難找、門難進、拒簽收、不協助”的情況,可采用留置送達方式,與當地基層組織配合。當地基層組織比較了解當事人情況,在實踐中,通過當地基層組織送達,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必要時增加原告的送達義務。訴訟文書不能送達實質上也屬于一種訴訟風險,這種風險責任應當由當事人來承擔,有的當事人為使自己的訴請早日實現,也愿意配合法院送達,因此,必要時也可增加當事人的送達義務,使當事人參與到送達事務中來,廣開送達途徑。第四,慎用公告送達方式,嚴把公告送達關,不輕易適用缺席審理程序。
(四)加強與當事人的溝通。加強法律釋明工作。交通事故案件訴訟主體多、訴訟標的大,賠償項目和證據材料繁多,而不少當事人文化素質不高、法律意識不強,在訴訟中常常出現變更訴訟請求、追加當事人、反復舉證質證的情況。對此應加強立案階段的法律釋明,指導當事人明確賠償主體、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舉證要求及舉證期限,避免訴訟錯誤。要注重對受害方及肇事司機、車主的情感疏導和法律釋明,使雙方充分認識到調解結案的優勢,對于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喪葬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承包金損失等項目的計算標準和期限等問題,法官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行使釋明權,并向被告釋明主動履行和強制執行的區別,同時積極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使其盡快接受調解,使受害人得到賠償。
(五)加強與律師及法律工作者的溝通。律師及法律工作者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者咨詢時,應實事求是的釋明法律規定,這樣案件在進入訴訟程序前,當事人就能對自己所受到的合理損失有一個正確的估算,不至于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由于法官的評判與其預期期望差距較大而難以接受,增加了調解難度。而在風險的規制層面,要引導當事人正確區分費、訴訟費、執行費及賠償款之間的關系,并建議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對此作出相關調研和統一規范,以正確、及時、有效地處理好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