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6: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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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管理理論概述
19世紀末期,馬克斯•韋伯創建了傳統公共行政學的核心理論——官僚制。官僚制是建立在法理性權威基礎上的一種高度理性化的組織機構,其特點是:在職能專門化的基礎上進行勞動分工;嚴格規定等級層次結構;運用規章制度清晰明確劃分責權;人際關系非人格化;遵守嚴格的系統工作程序;以業務能力作為選拔提升的依據。管理效率是官僚制的核心價值觀念。
傳統公共行政學獲得了極大成功,為世界各國政府廣泛采用。20世紀60、70年代,以美國行政學家弗雷德里克森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學派對官僚制行政理論的效率至上原則提出質疑。他們認為傳統公共行政學只重視效率,將公民當作實現政府目標的工具。他們提出的改革主張是建立政府與公民對話、溝通、互動的機制,使政府能對公民的需求積極地做出響應,從而實現公共行政的社會性效率。
20世紀70年代全球石油危機以后,伴隨著信息化及全球化時代的來臨以及公民社會的興起,公眾對政府官員和公共機構管理人員的服務品質要求更高,于是在世界范圍內掀起了一股持久不衰的政府機構改革潮流,出現了以市場機制逐漸取代政府干預;減少政府開支、鼓勵私人投資;縮小文官隊伍的規模;鼓勵公司競爭及公共事務向私營部門轉移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運動”。新公共管理運動對傳統的行政管理進行了反思,強調調整政府和社會管理公共事務職能之間的關系,重塑政府管理自身和社會事務的手段、過程和模式。基本的做法是為了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效率,將政府的“掌舵”職能和“劃槳”職能相對分離,將后者轉移給非政府組織,實現公共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民營化。[2]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關于西方政府改革的研究報告總結了新公共管理的核心內容:關心服務效率、效果和質量方面的結果;高度集權、等級制的組織結構為分權的管理環境所取代。在分權的環境中,資源配置和服務提供的決策更加接近第一線,并為顧客和其他利益集團的反饋提供更多的余地;靈活地選擇成本效益比更好的方法,如市場的方法,來替代政府直接提供和管制;更加關心公共部門直接提供服務的效率,包括生產力目標的設定,在公共部門組織之間建立競爭性的環境;強化國家核心戰略能力,引導國家變得能夠自動、靈活、低成本地對外界的變化以及不同的利益需要做出反應。
2西方公共事業管理學科的產生與發展
科學意義上的公共事業管理起源于20世紀早期的美國,美國前總統威爾遜把科學管理的方法運用到政府的公共部門,形成了公共管理,它的理論基礎來源于泰勒的科學管理和馬克斯•韋伯的“官僚制”。公共管理的發展是迅速和曲折的,1887年伍德羅•威爾遜發表了《行政學之研究》的論文,是美國公共管理教育開始的標志。1911年,紐約市政研究局創辦“公共服務培訓學校”,美國公共管理教育正式啟動。1924年,“公共服務培訓學校”遷到了錫拉丘茲大學,并與新成立的“馬克斯維爾公民與公共事務學院”合并,面向公共管理領域創辦了綜合性的教育與培訓課程。大學開設公共管理教育的目的是為公民社會的管理培養專職的優秀管理和研究人才,以便他們能夠智慧地與公眾打交道和在現代公共組織中有效工作—不論是在地方、州、還是中央政府。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普遍掀起了對公共事務研究的熱潮,公共事業管理專業已成為很多國家培養高層次、應用型公共管理人才的主要途徑之一。這可以從國外許多知名高校設置公共事務專業得到證明,如哈佛大學的公共事務專業;紐約大學的公共、非營利事業管理專業;康奈爾大學的公共事務專業等等。
公共管理的一個重要理念是對公共精神和社會責任的推崇。美國的許多大的公共管理院系都鼓勵教師和學生通過做項目參與社會實踐,或到政府掛職,或鼓勵邊工作邊學習的學生結合工作實際寫策論,還聘請在管理崗位上的市政經理和部門領導為學生開課。美國公共管理教育的培養目標通常是培養從事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政策研究與分析等方面的高級應用型人才,為政府機關和非贏利組織培養具有現代公共管理理論和公共政策素養,掌握先進分析方法及技術,精通某一具體政策領域的專業化管理者、領導者和政策分析人才。在培養過程中,注重實際能力與素質的培養,教學內容面向公共領域中所面臨的實際問題。目前,美國開設公共事業管理課程的學校有220多所,在讀學員達3萬多人。到目前為止,根據彼德森大學指南,美國有312個公共管理院系,其中244個重公共管理方向,81個有公共政策方向。美國公共管理的學科原則和傳統有三大重要理念:培養專業化管理人才(Professionalism),注重公共服務精神(publicservice),強調實踐和操作(practice)。例如,作為美國最早的公共管理專業化教育課程體系,美國錫拉丘茲大學馬克斯韋爾公民與公共事務學院的公共管理課程,注意培養學員的四方面技能:量化統計方面的技能、經濟分析方面的技能、預算和公共財政方面的技能以及公共管理知識技能。為此,該學院為學員開設了五類核心課程,分別是公共行政與民主類、統計分析類、經濟分析類、預算和公共財政類、公共管理類。美國哈佛大學的肯尼迪政府學院的辦學目標是培養高層次的公共管理人才和從事高質量的公共政策分析人員。在其研究生教育中,要求學生掌握三方面的基本知識:即政策和制度分析、公共組織的戰略管理、政治主張和領導藝術。
3我國公共事業管理專業學科建設基本情況
1996年,東北大學婁成武教授和云南大學崔運武教授,到國外考察公共事業管理發展情況后開始醞釀在我國高校建設公共事業管理專業。1997年東北大學、云南大學分別向教育部報告,申請將公共事業管理專業列入本科專業目錄。1998年原國家教委(現為教育部)在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專業目錄中,設立了公共事業管理本科專業。1999年在云南大學和東北大學首開公共事業管理專業以來,該專業發展迅速。到2000年,全國有57所高校招收公共事業管理專業本科大學生。2001年全國招收公共事業管理專業的本科大學生的高校發展到132所,2002年迅速增加到180多所,2007年已有322所。對這個專業的招生,教育部原本是想由東北大學、云南大學兩校通過四年的專業建設,取得經驗后再在全國推廣,但由于各高校自主辦學,特別是教育部對各省屬高校難以控制。如此增長速度,可稱得上中國教育史上的一大“奇觀”。
雖然在公共事業管理專業建設的過程中已經取得了較大成就,但公共事業管理在我國僅有十年的發展過程,作為一個有發展前途的新興專業,公共事業管理專業本應具有極強的生命力和發展空間,可現實的遭遇和形勢卻使該專業陷入了尷尬的局面。主要表現有:專業的社會認可度差、專業方向不明確、人才培養目標模糊、學生就業難等不少問題。其原因是各高校對公共事業管理專業認識不足,造成專業課程設置散亂甚至混亂;教學內容死板,教學方式單一,實踐教學環節薄弱;專業教材建設滯后、師資力量相對缺乏等。該專業目前的辦學規模和發展速度已超出了我國公共事業發展的速度和公共管理體制、公共事業單位改革的步伐;專業缺乏明顯特色,就業方向不明確,所培養的學生缺乏不可替代性,社會對該專業的認識和了解也比較少。因此,作為一個新興專業,如何構建更科學合理的課程體系,推進專業建設,進而提升公共事業管理專業的競爭力,成為當前公共事業管理專業建設面臨的棘手問題。
4公共管理理論視角下公共事業管理專業學科建設的改革途徑
4.1變革專業意識,塑造服務意識。新公共管理理論和善治理論指出,公共事業管理的主體除了政府這一核心之外,還應包括非政府組織。公共管理的職能除了政治統治、社會管理之外,還需強調社會服務。公共事業管理專業人才服務除了面向于政府和事業單位,還應包括企業和相關社會團體。因此,公共事業管理專業要強調公共事業管理主體的非政府性和職能的服務性。
4.2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確定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公共事業管理是社會組織為了滿足社會全體或部分成員的共同需要和協調發展,采取各種形式,對社會的公共事務進行生產、調節和控制的過程。針對當前公共事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多樣化和模糊化的問題,在培養過程中注重實際能力與素質的培養,教學內容面向公共領域中面臨的實際問題。培養目標要強調注重公共服務精神,強調實踐和操作,使之與當前經濟社會的需求緊密結合起來,從而也保障了本專業學生更好的就業前景。以需求為導向,結合自身的教育資源優勢,靈活制定培養計劃。進一步加強對社會人才需求的調研,結合自身的教育資源優勢,靈活的確定培養方案。另外,人才培養方案是動態變化的,在實施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過程中,要進行全程就業信息管理工作。要依據就業市場、用人單位對人才的評價結果,檢驗專業方向人才培養方案,對不符合社會需求的人才培養方案及時修改完善。
4.3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培養學生各項技能。公共事業管理人才必須具有廣博的知識面,具備較高的辦事效能、實際策劃、運用理論及操作能力,必須具有良好的思維創新能力、自我學習能力和研究能力,必須具有動手操作能力和實際應用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幾項技能培養:一是社會調查技能。公共事業管理作為實踐性應用性學科,其理論來源于社會實踐,其理論也必須適合于并應用于社會實踐。能熟練應用社會調查的方法步驟,使學生了解社會、熟悉公共管理的實際,市場運作技能熟練。二是社會適應技能。社會是不斷發展變化的,這就要求公共管理專業人才能夠應付各種社會變化,具有應對各種困難和挫折的心理素質。三是熟練的表達技能。包括語言講述能力和應用寫作能力,這也是公共事業管理專業人才必須具備的能力。公共管理專業人才作為社會管理的決策人員和主要參與者,其設想、方案等要通過語言和文字準確、順暢表達出來,否則就會限制能力的發揮,無法履行管理職責。公共管理工作是對人的工作,只有通過有效地表達才能與人溝通,否則不會得到他人的配合,工作也將無法開展。
4.4強化實踐教育環節。由于公共事業管理專業具有明顯的跨學科特征,因此綜合的知識結構和管理素質是從事公共事業管理工作的先決條件。公共事業管理面對的問題涉及社會發展、公共利益、個人利益等不同的層次,涵蓋領域廣泛。這就要求公共事業管理人才具有全面的綜合素質,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因此,學校要為本專業的學生創造各種時間平臺。除建立相關的實習基地為學生提供鍛煉機會外,還可以開設電子政務、案例分析等課程,邀請公共事業管理單位相關人員為學生提供講座和培訓;不僅要充分利用現有的實驗室、實習基地等開展好相關社會實踐,學校與當地政府部門和有關公共事業管理部門合作,建立專業見習、實習基地,并在學生見習、實習期間組織教師不定期進行指導、檢查、考核,保證專業見習、實習有場所,有人指導,有人監督,不走過程,不搞形式;在學生中大力提倡各種形式的社會實踐和學術研究活動,鼓勵學生利用假期、周末參與進行社會調查和實踐。通過參與社會調查、科研能力培養和論文撰寫,使學生社會調查與理論知識相結合,進一步擴大他們的知識面,培養他們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4.5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公共事業管理專業的特點要求教師既要專又要博,既要通理論又要懂實踐,因此必須采取措施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一是針對師資缺乏的狀況,可采取多元化的師資引進模式,采用全職、兼職、訪問、榮譽四種師資任教形式,建立一支理論與實際并重、專兼職結合的多元化師資隊伍。二是加強教師的公共管理實踐經驗,通過人才交流、掛職鍛煉等形式提供專業教師到政府部門、公共事業單位掛職實踐,提高社會實踐能力和社會公共政策分析能力,促進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結合。同時要提供條件鼓勵教師走出去,通過進修或參加各種專業培訓、學術研討會,提高教師自身的水平;三是加強科研水平,實現教學與科研的有機結合,形成教學與科研的良性互動。
一、教學方式多樣化,增強教學效果
1.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豐富教學手段。單純用語言和板書表達清楚抽象復雜的理論很困難,但多媒體教學可以將這部分內容直觀、形象地表現出來。而且隨著計算機網絡的普及,很多新的內容,最新的案例都可以作為教學的一部分內容。例如有關保健食品、綠色食品、QS認證標志等圖片,中央財經頻道的《食品安全在行動之中國政策論壇》和《每周質量報告》等視頻資料,都可以在課堂上直接展示給學生,這樣既能彌補教材的不足,又能鍛煉學生的利用互聯網檢索信息的能力,讓學生更快速、清楚、系統地了解這些教學內容,對食品法規與標準的相關內容形成整體的認知。
2.采用對比教學方法,加深記憶。在講解國際食品標準組織章節時,讓同學們自己分項,將CAC、FAO、ISO等國際組織的職能、目標、總部所在地和成員權利與義務等放到一起進行對比,比較這些國際組織的不同,而后總結、分析它們的作用和影響,使同學們在記憶時不至于混淆。在講解國外食品法律法規時,和我國的食品法律法規相比較,同學們在了解了國外食品法律法規的同時又回顧我國的食品衛生法規內容,還能掌握未來我國法律法規的制定有哪些趨勢,加深印象。
3.多用案例分析,提高教學內容的實用性與實踐性。《食品安全法》和《產品質量法》是我國法律法規的章節的重點,單純逐條學習這兩部法規是非??菰锏?。在進行這部分內容教學時,我們應該搜集大量的典型食品違法案例,讓同學們分組討論,派代表回答案例是違反了法規的哪條哪款,應該怎樣予以處罰,如有不同意見就可以進行辯論。這樣既能活躍課堂氣氛,又能讓同學們對兩部法規充分了解。
二、教學內容合理化,注重前沿與實用
1.深入淺出,激發學習興趣。法律法規的學習相對來說是枯燥的,我們從近幾年我國的食品安全事故入手,例如三鹿奶粉、含甲醛啤酒、地溝油非法加工經營、面粉漂白劑、火鍋口水油等,讓同學們對食品安全有一個感性的認識。然后從以前存在的食品安全多頭分管造成的所謂“十幾個大蓋帽管不住一頭豬”引出《食品安全法》的出臺和《食品衛生法》的廢止,由此導出食品法規與標準的重要性,增強學習法規與標準的興趣。
2.章節內容模塊化,有利于整體把握。在講解食品法規與標準時,對遴選的教學內容進行整合和序化:例如將緒論、中國食品法律法規、國外食品法律法規和食品法規與標準文獻檢索歸為法規與標準基礎模塊;將標準的制定、中國食品標準、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部分內容歸為企業資料的編寫設計模塊,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質量認證歸為企業管理體系和產品認證模塊。將相關內容以工作過程為導向,按工作任務的難易遞進方式構建教學模塊化課程結構,使教與學有機結合。
3.加強課本與實際生活的聯系,提高學生的感性認識。在教學時引導同學們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待我們生活中的食品法規與標準。有意讓同學們收集一些普通生活當中的食品外包裝,如純凈水、碗面、牛奶等,看看上面的標簽是否規范,從外包裝如何避免買到假冒偽劣食品,導入食品標簽與標識標注章節的講授和學習,使同學們真正做到活學活用。
三、考核方式多重化,注重學生能力評價
只從期終考試成績來評定學生學習這門課的效果顯然是有失偏頗的。我認為應該增加平時的成績考核比例,如作業、課堂提問和討論、課程論文等方式。通過平時考核,老師可以及時了解講課效果,得到學生掌握了解已學知識的程度的信息反饋;可以多方面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促使學生利用網絡資源檢索一些有關內容來豐富自己。我認為平時的作業10%、課堂提問和討論20%、期終考試70%的考核比例能夠更好地讓學生掌握所學的知識,培養應用能力。
參考文獻:
[1]吳曉彤.食品法律法規與標準[M].科學出版社.
論文關鍵詞:非均衡博弈,社會公共組織,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結構發生巨大的變化,開始從總體性社會向分化性社會轉化,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利益分化和利益群體多元化格局開始形成,由此我國進入了利益博弈時代。正如孫立平所說,“在一個利益分化和利益博弈的時代,任何一個具體的經濟社會事物都可以成為一種利益,從中滋生出一群分享這種利益的人,并圍繞這種利益進行博弈。”
一
在社會科學視域內,利益群體博弈模型可以用來分析不同社會群體、組織之間的各種關系,如合作與沖突,從而為分析社會事實提供一種新的,具有很強分析力的視角。這主要得益于羅伯特·奧曼、赫伯特·迪金斯等學者的杰出貢獻。奧曼的著作涉及博弈論的幾乎所有領域,特別是對于博弈論的核心概念“共同知識”和“信息”的深刻洞見,提出博弈論實際上是一種“交互的決策論”的觀點,即一個人的行為依賴于他的所知,然后又依賴于他知道其他行為人知道他的所知,這個交互過程直接決定了博弈行為的進行。而他提出的關于重復博弈的理論有助于我們理解市場經濟中的許多現象以及紛繁復雜、充滿沖突和合作現實生活。赫伯特·迪金斯等學者則在計算機仿真實驗的基礎上,運用博弈論構建社會
群體中合作和利他行為的演化博弈理論模型,利用強互惠的概念解釋社會群體的
利益博弈行為。正是基于這些學者的開創性的研究,加上20世紀晚期以來以復雜性科學理論的興起,我們得以認識到組織運行和發展的動力根源于其復雜的利益博弈關系。
從根本上說,利益博弈是市場經濟和利益分化的必然產物。在市場經濟主體多元化所造成的社會群體分化和利益多元化的前提下,社會結構必然呈現出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導致我國利益群體博弈關系的復雜性。這種復雜性最顯著的特征是,處于中國轉型期的利益群體博弈是一種非均衡博弈。當然,這里所說的非均衡博弈與博弈論中的術語“均衡博弈”并不是相對應的概念。所謂均衡博弈,就是指在博弈過程中各參與人形成一種博弈均衡,“在一策略組合中,所有的參與者面臨這樣的一種情況:在對方策略確定的情況下,每一個參與者的策略都是最好的,此時沒有人愿意改變自己的策略?!本獠┺囊虼酥傅氖且环N動態過程,強調的是博弈參與者在博弈過程中的一種相對均衡的態勢。而非均衡博弈則指的是博弈參與者在博弈過程中由于在所處的地位、所占有的資源等方面所具有的差異,而形成了對參與者特別是處于劣勢的參與者的策略選擇和博弈結果的約束。處于轉型期的中國,利益群體之間的非均衡博弈具有一些比較明顯的特征:首先是各利益群體的博弈能力嚴重不均等,由此導致了在博弈過程中強勢利益群體對弱勢利益群體的博弈優勢;其次是參與博弈的各利益群體在資源、權利的占有上存在明顯的不平等;最后,在非均衡博弈中,處于優勢的強勢群體的博弈策略對于弱勢利益群體利益實現施加強勢制約,而后者卻無法對前者實施有效的影響。
而這種情況的產生,根源于中國近幾十年來所發生的巨大社會變遷。在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市場機制作用的強化,以及中國所致力于的制度變遷的進程中,社會利益分化日趨強化,社會公眾被納入不同的利益群體,并且這種利益格局是有差別的。而中國現實生活中的這種利益差別,從質的方面來說包括三種類型:一是通過市場公平競爭所產生的,受現行法律法規保護的合理合法的利益差別;二是違背公平競爭原則,通過各種違法手段攫取暴利而產生的既不不合理也不不合法的利益差別;三是由于某些法律法規或制度不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而導致的雖不違法但不合理的利益差別。對利益差別的這種劃分,實際上已經在某種程度上說明了嚴重不均衡的利益格局形成的原因所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致力于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由于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差別必然存在,而且也是合理的。但是由于我國協調利益差別和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的社會機制和政治機制尚不完善,使得各利益群體利益表達能力的失衡,在自由競爭中形成的利益差別被不正常的強化。已經處于優勢地位的利益群體通過強強結合等形式,得以有能力影響政治決策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其利益不但得到制度性的保障,而且利益在政治決策和公共政策的激勵下被放大。而對處于弱勢的利益群體來說,由于利益訴求機制的缺乏,被進一步邊緣化。這種強者越強、弱者越弱的利益格局正是改革開放幾十年來累積的結果。
當前利益群體博弈的非均衡性是社會變遷的結果,必然帶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均衡性作為差異的題中之義,在利益群體博弈過程中,具有其積極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是組織的正常運行和發展所必須。
二
與政府組織、企業組織并稱為現代社會三大組織系統的社會公共組織,其存在和運行的最重要基礎和動力在于個體行為者行動之間因互利而相互依存,或因沖突而矛盾斗爭所形成的相互影響。社會公共知是嵌入在社會這個紛繁蕪雜的復雜巨系統之中的,與社會中其他要素如政府、企業乃至個人構成一種共生關系。因此,社會公共組織的運行和發展必須依賴于與其他組織或個人的互動,在當前形勢下即是就各自的利益訴求展開博弈。
社會公共組織的運行和發展,必須滿足基本的利益訴求,對于一個組織來說,最低的利益訴求包括合法性的獲得、資源的獲取以及組織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合法性是指社會公共組織需要獲得國家制度、社會成員的認可,資源的獲取是指作為非營利機構的社會公共組織需要從外界獲取開展組織活動的各種資源型要素,而自主性則是指作為一個非自足的主體的社會公共組織脫離其資源提供者的控制的一種欲求。社會公共組織作為當前中國社會利益博弈格局的重要參與者,其利益訴求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決定了社會公共組織需要與不同的利益主體進行博弈。
因此,社會公共組織運行和發展實際上是其與其他利益主體進行非均衡博弈的結果。用博弈論的術語來說,這是N人M次博弈。要描述這種博弈非常復雜,而探求這種博弈的具體過程也不是本文的目的所在。本文所探討的是非均衡博弈對社會公共組織發展的作用,因此可以將這個N人M次博弈轉化成是以社會公共組織為中心的二人多次博弈結構,即依據不同的利益訴求將社會公共組織所參與的非均衡博弈分解為其與多個單獨的利益主體所進行的博弈。
從博弈論的視角來考察組織,核心在于要說明博弈不僅將有助于組織的穩定運行,而且也要說明博弈將為組織的發展提供某種契機。但經典博弈論無法做到這一點,經典博弈論早期主要關注的是一些比較簡單的單次博弈,如博弈論中最廣為人知的“囚徒困境”博弈模型。“囚徒困境”博弈的結果是向“納什均衡”點收斂的,對博弈各方來說,不合作是最優策略。從長遠來看,這種博弈結果是不利于整體收益的增進的。在社會公共組織與其他利益主體的博弈中,如果都當作是一次博弈,則雙方都將采取不合作,結果是組織無法有效實現其利益訴求,從而走向衰亡?,F實生活中,很多情況下利益群體所參與的博弈是多次博弈的,即博弈是持續進行的。
在利益博弈時代,非常重要的一點是要認識到博弈必須演化出某種規則,使得從總體上看,大部分博弈參與者的博弈策略都趨向一種被稱為是“演化穩定策略”的方向?!把莼€定策略”的好處是使社會公共組織在面對相同的情勢時都將采取在某種程度上與習俗相似的策略習慣,這種習慣,即使使得社會公共組織可能無法獲得最優結果,但是由于從外界獲取的資源是持續的,從而有助于社會公共組織運行的穩定。演化博弈論的觀點認為,在博弈過程中只有在兩個博弈參與者在某些方面存在差異的情況下才可能演化出某種“演化博弈策略”。博弈參與者的差異構成了一種不對稱性,從而衍生出一種狀態。一旦雙方都鎖入這種狀態,任何一方偏離這種演化穩定均衡的參與者所得都要比原來少。而當前利益群體格局的非均衡性正好在某種程度上形成了一種不對稱局勢,因此使得社會公共組織在與某一特定類型的博弈對手時都采取大致相同的策略,從而保證了組織的正常運行。以當前社會公共組織與政府組織之間的非均衡博弈為例。改革開放后,政府組織出于各種需要放寬了對社會公共組織的管制,社會公共組織有所發展,其與政府組織博弈才具有現實可能性。社會公共組織和政府組織握有不同的資源,這些資源恰好的對方所需要滿足的利益訴求,在某種程度上是互補的。同時由于社會轉型期利益格局的不均衡性,導致了二者在博弈能力和策略選擇等方面的差異。作為一個利益主體的政府組織是社會資源的最大占有者,其對于制度性資源的壟斷性占有,使得政府組織成為利益博弈中處于最有地位的參與者。而社會公共組織盡管所掌握的資源——公信力、獲得資源的能力等——使得其重要性正在逐漸增加。但是短期內并不可能改變與政府組織博弈的劣勢地位。這些差異導致在社會公共組織與政府組織的博弈中,政府組織的主動性和優勢是傾向性的,社會公共組織只能采取消極性策略。但是,這種非均衡博弈所導致的結果卻是有利于社會公共組織本身的正常運行的。政府組織作為強勢的一方為社會公共組織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制度支持,而社會公共組織在這種情況下與政府組織的博弈所采取的將始終是遵從策略,從而獲得其制度合法性。
社會公共組織與其他利益博弈參與者之間有著很多先天的差異,這些差異為演化出某種穩定的均衡策略有一定作用,但是目前對于社會公共組織運行的“演化穩定策略”最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是由于利益格局導致的不均衡性,這種不均衡性為社會公共組織持續獲得某種資源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目前利益格局的非均衡性是在社會變遷過程中的一種非預期的結果,也是在創建和諧社會過程中需要加以改進和調整的,必將為一種更合理的利益格局所取代。從目前的這種非均衡狀態演化到另一種狀態,意味著社會公共組織在與其他利益主體博弈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演化穩定策略”將不再適用,為了保障自身的運行和發展,社會公共組織必須要在新的不均衡狀態下演化出新的“演化穩定策略”,這不僅意味著博弈規則的改變,還意味著組織獲取資源的方式的改變。所以,從某種程度上說,從目前的非均衡狀態向另一種狀態的改變,將為社會公共組織的發展提供契機。
三
利益格局的非均衡性及其所導致的利益群體博弈的非均衡性,被視作是社會轉型中的一種不正?,F象。
但是本文的分析表明,由于非均衡性符合演化博弈論中關于“演化穩定策略”的形成中對博弈參與者需存在差異的要求,因而有助于社會公共組織在與某一特定的利益群體博弈時采取穩定的策略并持續獲得某一特定資源,從而保證了組織運行的穩定。而從一種非均衡狀態向另一種非均衡狀態的轉變有助于新的“穩定演化策略”的形成,因而為社會公共組織的發展提供契機。
當然,以上的分析并不否認學術界對于目前存在的利益群體格局的非均衡性的消極作用的討論,而只是從另一個角度闡發了利益格局的非均衡性對于組織運行和發展的積極功能。歷史在發展,社會在進步。作為中國社會轉型中的特定產物,這種不健康的利益格局非均衡性必將在國家、市場和公民社會的共同努力下為一種更合理的利益格局所取代,不過,歷史地看,新的利益格局也仍應該是非均衡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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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日本刑法規定只對十多種犯罪可以適用死刑。日本審判機關對適用死刑持極為慎重的態度。日本刑法學界關于死刑存廢問題的爭論仍很激烈,學者們大多持"死刑廢止時機尚早論",并且認為死刑廢止后,還應當要有特殊的替代死刑的法律措施。日本乃至西方的死刑存廢之爭在方法論上有偏差,我們今后應當將研究重點轉向客觀分析適用死刑之利弊,考察和論證廢止死刑應具備的條件、以及廢止死刑后應采用的替代措施等。在我國,廢止死刑還需要經過很長的時期,現階段應當把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作為我們的基本國策。
近年來筆者曾赴日研修,對日本的死刑制度作過一點考察??紤]到了解日本死刑制度的現狀,對思考我國死刑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問題可能會有些益處,為此向讀者作簡要介紹,同時結合我國的國情,談一點自己的感想,以作為對我國死刑制度的展望。
一、日本死刑制度的現狀
(一)立法和司法概況
日本是至今仍保留有死刑的國家。日本現行刑法典有12個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包含有死刑,即對如下犯罪可以適用死刑:(1)內亂罪(第77條第1款);(2)誘致外患罪(第81條);(3)援助外患罪(第82條);(4)對現住建筑物等放火罪(第108條);(5)爆炸罪(第117條);(6)浸害現住建筑物等罪(第119條);(7)顛覆列車等致死罪(第126條第3款);(8)威脅交通罪的結果加重犯(第127條);(9)水道投毒致死罪(第146條);(10)殺人罪(第199條);(11)強盜致死罪(第240條);(12)強盜致死罪(第241條)。另外,特別法有4個條文規定的法定刑中包含有死刑,即對如下幾種犯罪可以適用死刑:(1)使用爆炸物罪(《取締爆炸物罰則》第1條);(2)決斗致死罪(《有關決斗的法律》第3條);(3)劫持航空器等致死罪(《有關劫持航空器罪等的法律》第2條);(4)使航空器墜落致死罪(《有關劫持航空器罪等的法律》第2條第3款);(5)殺害人質罪(《有關處罰劫持人質等行為的法律》第4條)。 在上述法條中,只有刑法典第81條對誘致外患罪所規定的死刑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對其他犯罪所規定的死刑都只是可以選擇適用的刑罰。此外,根據日本《少年法》第51條的規定,對犯罪時未滿18歲的人,不得判處死刑。還有必要一提的是,日本改正刑法草案雖然也保留有死刑,但減少了可以適用死刑的犯罪的范圍,僅限于內亂罪的主謀者(第117條)、誘致外患罪(第122條)、援助外患罪(第123條)、爆炸物爆炸致死罪(第170條第2項)、殺人罪(第255條)、強盜殺人罪(第328條)以及強盜致死罪(第329條第2項)。
二次世界大戰之后,日本法院對死刑的適用持特別慎重的態度,判處死刑的案件總體上呈下降的趨勢。據統計,1945年至1997年的五十多年間,日本僅對718名罪犯宣告死刑,實際被執行死刑的罪犯只有609人。特別是上個世紀七十年代以來,除一年(1988年)以外,每年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人數都在10人以下,平均不到4.2人。[1]被判處死刑者所犯的罪,主要集中在殺人罪和強盜致死(含強盜殺人)罪上。如1998年被判處死刑的總數為7人,其中犯殺人罪者5人、犯強盜致死罪者2人。[2] 但歷年適用死刑的罪中,最多的是強盜致死罪,其次是殺人罪。從最近幾年日本判例的動向來看,"檢察方對死刑是持非常積極的態度,但最高裁判所則是持極為慎重而謙抑的態度",有盡量限制適用死刑的傾向。[3] 最高裁判所曾在1983年的一則判例中,對選擇死刑的基準作了界定,即"在保留有死刑的現行法制下,綜合考察了犯罪的性質、動機、形態、特別是殺害手段方法的執拗性、殘忍性、結果的重大性,尤其是被殺害的被害人的人數、遺屬的被害感情、社會的影響、犯人的年令、前科、犯罪后的表現等各種情節后,在認為其罪責確屬重大,無論是從罪刑均衡的立場還是從一般預防的角度來看,都不得不處以極刑時,應該說也允許選擇死刑。"[4]
(二)死刑存廢之爭的背景
日本是如今在死刑存廢問題上爭論最激烈的國家之一。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日本就出現了死刑廢止論。1956年在刑法作部分修改時,曾有議員向國會提出全部廢除死刑的議案,但國會在審議過程中停了下來,因而沒有審議結果。此后,雖然在國會內未再直接審議過廢除死刑的議案,但民間發起的廢除死刑的運動并未中斷。如有二百多名會員的"廢除死刑女子會",就在1983年向參眾兩院的議長提出過廢除死刑的請愿書。[5] 至于學者們公開發表或出版的有關廢除死刑的學術論著,更是不計其數。與此同時,也有不少學者或市民提出反對意見,主張繼續保留死刑。以致半個世紀以來在死刑存廢問題上,形成了兩種尖銳對立并且都很有影響的主張。
日本的民意調查顯示,普通民眾大多主張保留死刑。并且近十多年來,持保留論者所占的比例還呈上升趨勢。根據總理府1988年進行的全國民意調查,希望保留死刑的占66.5%,希望廢止死刑的占15.7%;根據1994年的調查,希望保留的占73.8%,希望廢止的占13.6%;[6]根據1999年的調查,希望保留死刑的占79%,希望廢止的占8.8%。[7]但是,從近幾十年刑法學者已出版的關于死刑存廢問題的學術著作來看,主張"死刑制度永久必要論"的學者只占極少數(約占5%),而主張廢止死刑的學者占絕大多數(約占95%)。[8] 民意調查之所以出現保留死刑的呼聲增高的趨勢,主要是因為近十多年來日本經濟不景氣,犯罪率增高,特別是類似奧姆真理教部分成員在東京地鐵施放毒氣殺人的一系列惡性犯罪案件發生之后,使國民憂慮社會的安寧,因而不愿意廢止死刑。在日本刑法學界,曾有一段時期,要求立即廢止死刑的呼聲很高,包括團藤重光在內的一些著名學者也紛紛搖旗吶喊,但奧姆真理教部分成員實施的大量殺人案件發生后,由于治安形勢出現惡化的勢頭,加上社會輿論反對廢止死刑,因而"死刑廢止時機尚早論"成為目前日本刑法學界的多數說。[9]
(三)死刑存廢論及其理由
早在啟蒙時代,貝卡利亞就率先提出了死刑廢止論。他認為,死刑是社會契約的產物,國家處于正常狀態時,就應當廢止死刑;加上死刑的威懾力不如終身自由刑,死刑會給人提供殘酷行為的范例,對社會有害。而死刑保存論者提出,殺人償命是一般人的法律信念;死刑具有巨大的威懾力;一旦廢止死刑,兇惡的犯人就會給警察、刑務官乃至一般人的生命帶來危險;對罪大惡極的罪犯應當適用死刑使之與社會完全隔離,如此等等,都是保存死刑的根據。[10]
在日本,死刑廢止論主要是圍繞如下問題展開爭論的:(1)國家是否有權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法哲學的觀點)?(2)死刑是否具有一般預防的功能(刑事政策的觀點)?(3)死刑是不是憲法第36條中所指的"殘酷刑"(憲法的觀點)?(4)既然存在誤判的可能,那么,宣告無補救措施的死刑是否違反正當程序(正當程序的觀點)?
首先,關于國家是否有權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問題,死刑廢止論者認為,在現代社會,人的生命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應當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人的生命。如果國家一方面以生命具有絕對價值為前提,將殺人行為視為犯罪,但另一方面法律規定有死刑,由國家來剝奪犯人的生命,即由國家來殺人,這是互相矛盾的。并且,國家對罪犯適用死刑,實際上給人提供了殺人的范例。
但是,死刑保存論者認為,對殺人犯等兇惡的罪犯,應當處以死刑,這是國民道義乃至法律上的信念,或者說是滿足國民感情(報應觀念)的需要。死刑廢止論者以死刑實際上是由國家來殺人,從而否定其正當性,這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國家剝奪犯人的生命雖然在物理的意義上與殺人具有共同性,但物理的共同性并不重要,就社會的、法律的意義而言,死刑與殺人之間有重要的差異。例如,不能把自由刑說成是國家誘拐,也不能將罰金刑說成是國家強盜。殺人與執行死刑、強盜與執行罰金刑有實質的不同,前者是違法的不正當的行為,后者是對違法行為給予的正當的刑罰處罰。應當認為,死刑也是法的正當性的最適當的體現。[11]
其次,關于死刑是否具有一般預防的功能的問題,死刑廢止論者認為,一些廢止了死刑的國家,廢止之后犯罪并未急劇增加,這表明死刑并不具有威懾力,沒有一般預防的功能,因而無保存的必要。也有廢止論者提出,死刑是否具有威懾力,現在還沒弄清楚,因而至少應當采取"疑則不用"的態度。還有廢止論者指出,如果說死刑無威懾力,那就等于說其他刑罰也無威懾力,所以,應當肯定死刑具有威懾力。問題在于死刑是否具有特殊的威懾力,如果這一點沒有得到證實,就不能作為抑制犯罪的正當手段來使用,但這是不可能被證實的。雖說對危險的罪犯處以死刑,就可以完全消滅其再犯的可能性,這是死刑特殊預防效果的明顯體現,但消滅再犯可能性的方法另外還存在,死刑并非是唯一絕對的方法。[12]
然而,死刑保存論者認為,死刑具有巨大的威懾力,為了防止兇惡的罪犯危害社會,以維護法律秩序,就必須對其威懾力寄予希望。死刑廢止論者以一些國家在廢止死刑后犯罪率并未上升,作為死刑不具有威懾力的理由是不妥當的。因為一個國家廢止死刑時,往往總是處在社會安定、天下太平的時代,即使廢止了死刑,也不會導致犯罪急劇增加;反過來,新增設死刑的規定時,則大多是治安形勢惡化、社會不安定之時,即便是對許多犯罪科處死刑、判處很重的刑罰,往往也不能使犯罪明顯減少。因此,不能以廢止死刑后犯罪未增加、增設死刑后犯罪未減少(反而增加),來作為否定死刑具有威懾力的根據。死刑之所以有巨大的威懾力,是因為人都有強烈的求生存的本能。國家頒布法律,預告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將被剝奪生命,那么,有可能實施此種行為的人在實施之前就會產生猶豫,從而起到抑止犯罪的作用。這就是要保存死刑的最根本的理由。[13]
再次,關于死刑是不是憲法第36條所禁止的"殘酷刑"的問題,死刑廢止論者認為,從現代文明的觀念來看,死刑明顯是屬于殘酷刑。因為它是剝奪人生命的刑罰,實際上是人殺人,只要不是精神有缺陷的人或者喪失了人性的人,都會得出這種結論。事實上也再沒有哪一種刑罰比死刑更殘酷,因而保存死刑是違憲的。但是,死刑保存論者認為,這種觀點可以說是感情用事、抬死杠。因為憲法只是寫明要禁止殘酷刑,并未指出死刑是殘酷刑。實際上,憲法第36條中所指的"殘酷刑"是就執行刑罰的方法而言的,而我們的法律所規定的執行死刑的方法并不殘酷。
還有死刑廢止論者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制定的日本憲法規定,放棄戰爭,永久保持和平。如果一方面放棄戰爭,另一方面卻保存死刑,這也有明顯的矛盾。但死刑保存論者認為,憲法中規定放棄戰爭,是戰勝國為了防止作為戰敗國的日本的侵略政策抬頭所作的規定,與死刑存廢并無關系,并非兩者必須同時舍去。如果認為放棄戰爭也就應當廢止死刑,那么,按同樣的邏輯推論,豈不是保存死刑也就不能放棄戰爭?實際上,放棄戰爭與廢止死刑毫無關系。[14]
有關死刑是否違憲的問題,日本最高裁判所先后有一系列的判例持否定態度。如最高裁判所在1948年的一個判例中指出,絞首刑這種執行死刑的方法,并非是憲法第36條中所指的殘酷刑;另在1952年的一個判例中指出,規定死刑并不違反憲法第9條、第13條。[15]
此外,關于死刑是否違反正當程序的問題,死刑廢止論者認為,死刑一旦執行,就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而誤判死刑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過去就曾發生過4件被判死刑的案件通過再審改為無罪的事情,這表明被冤屈而判死刑的可能性是有的;另外,由于宣告死刑的基準不明確,對本來應當判無期刑的罪犯宣告死刑的所謂"量刑誤判"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宣告死刑是違反正當程序原則的。[16]
可是,死刑保存論者認為,日本對死刑的宣告與執行都是持非常慎重的態度。首先是刑法將可以適用死刑的犯罪限定為少數重大犯罪;并且死刑并非是作為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規定的,往往還同時有無期刑可供選擇;除了極個別的案件,一般都不會適用死刑;況且,最高裁判所對適用死刑的基準作了嚴格的限制。死刑判決確定之后也并非就要立即執行,而是還有六個月的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內提出再審或者恩赦的請求,則該程序經過的期間不計入六個月期限內。另外,法律還規定,死刑必須由法務大臣簽署執行命令后才能執行,這也是從程序上避免誤用死刑的一個重要措施。正是由于死刑的宣告與執行有這些嚴格的限制,死刑誤判的可能性幾乎接近于零。[17]明治以后日本近代的審判制度確立以來,死刑判決確定后被認為屬于誤判的事還從來沒有發生過。再說,誤判自由刑等刑罰的可能性更大,難道我們能因為有這種可能性就廢止所有的刑罰嗎?至于說誤判死刑并執行后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這固然是事實,但誤判其他刑罰又何嘗不是如此。比如,某人20歲時被誤判入獄,10年后雖無罪獲釋,但其最寶貴的青春年華已消失,給其留下了人生的空白,這樣的后果也是無法挽回的??梢?,誤判死刑與誤判其他刑罰實質相同,只是有量上的差異,沒有理由區別對待。[18]
(四)死刑的未來
如前所述,在日本刑法學界雖然有學者主張永久保存死刑,但絕大多數學者認為,死刑遲早會被廢止。只是在主張廢止死刑的學者中,有的認為日本已具備廢止死刑的條件,現在就應當廢止,或者說已為期不遠。這可以稱之為"死刑廢止為期不遠論"; 另有人認為,日本現在還不具備廢止死刑的條件,還需要經過較長的時期,只能寄希望于將來時機成熟了廢止。這可以稱之為"死刑廢止時機尚早論"。[19]
"死刑廢止時機尚早論"者認為,民意調查顯示,社會輿論不贊成廢止死刑。這是因為對罪大惡極的犯人應當科處死刑,目前仍然是國民的一般法律信念。在國民的這種信念沒有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就不能廢止死刑。因為沒有得到國民支持的法律政策,不可能是好的法律政策;違反國民的法律感情廢止死刑,也是與議會民主制不相容的,所以,只有在國民的法律感情發生變化,死刑已不能為通常人的感情所容忍,感覺到它具有殘酷性時,才可能廢止。[20]而要改變國民的觀念,使社會輿論朝贊成廢止死刑的方向發展變化,這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需要經過很長一段時間。[21]
但是,"死刑廢止為期不遠論"者認為, 早在1989年12月聯合國就通過了有關實現廢止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規定當事國應當采取各種必要措施廢止死刑;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廢止了死刑;日本近些年來也明顯減少了死刑的適用,因此,在日本廢止死刑即將成為現實。[22]至于民意調查顯示多數國民不贊成廢止死刑,不應當成為保存死刑的理由。因為民意調查的科學性本身存在問題,不一定能表達國民的真意;再說,死刑是否屬于妥當的刑罰,應由法的理念來判斷,不能由民意來決定;如果根據法的理念,死刑是不妥當的刑罰,違反民意廢止也并無不當;況且,在西方許多廢止了死刑的國家,國民贊成保留死刑的仍占多數。[23]
(五)死刑的替代措施
一些死刑廢止論者提出,即便是廢止死刑,也并非是一廢了之,而是應當要有相應的代替死刑的措施。只不過學者們提出的具體代替方案有所不同,概括起來主要有兩種:一是主張設立特殊的無期自由刑制度;二是主張設立死刑緩期執行制度。
1、設立特殊的無期自由刑制度
一般來說,死刑被廢止后,如果沒有特殊的代替死刑的措施,無期刑就成為最重的刑罰。但根據日本現行刑法第28條的規定,"無期刑的執行經過十年后,可以根據行政機關的決定準許假釋。" 對罪大惡極本應判處死刑者,因廢止了死刑而被判處無期刑之后,僅僅服刑十年就可以獲釋,這不會為被害人及其親屬乃至社會公眾所接受,也是社會公眾不贊成廢止死刑的一個重要原因。為此,一些死刑廢止論者提出,應當設立特殊的無期自由刑制度。其中,有的主張設立"不能假釋的終身刑";另有的主張設立"對假釋作特殊限制的無期自由刑",以有別于通常的無期刑。前一種主張實際上是在無期刑之外,另增設一種刑罰。它與普通無期刑的不同在于,完全不能假釋。但這又與刑罰的目的不符,也不利于監獄的管理和罪犯的改造。持后一種主張者正是基于此種理由,提出應當允許假釋,只不過要采取有別于普通假釋的特殊制度。至于在哪些方面作特殊要求,學者們的意見又不完全一致。主要包含如下幾方面的內容:(1)罪犯實際服刑必須達到比普通假釋更長的期限(如有的主張服刑15年后,也有的主張服刑20年后,才能假釋);(2)應當設立特殊的假釋審查委員會,只有經假釋審查委員會同意,才能假釋(也有人主張必須經被害人或其親屬同意);(3)對假釋放者應附帶保護觀察,至于保護觀察的期限,有的主張五年或十年,也有的主張應為終身。如果違反了假釋期間應當遵守的事項,則應收監執行。[24]
2、設立死刑緩期執行制度
有的死刑廢止論者主張,應當用死刑緩期執行的制度來代替現行的死刑制度。即對所有的死刑犯都實行緩期執行,并且對老年人等事實上執行有困難的人,實行無限期的緩期執行(實際上也就是不執行);對其他死刑犯則根據其有無改惡從善的表現作不同處理,確實改惡從善的,經過一定期限后減為無期刑。無期刑執行經過十年后,只有經特別嚴格的審查才能假釋。這種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同我們中國的死緩制度有較大差別。也有不少學者主張采用與我國相類似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即從犯罪的情節及犯人改惡從善的可能性大小來看,適用死刑緩期執行適當時,在五年期限內暫緩執行死刑,實行矯正處置,五年期限過后再來審查,除了仍有必要執行死刑的外,改為無期懲役或無期監禁。判決確定后,20年內不得假釋。[25]
但是,對上述死刑緩期執行制度,也有不少學者提出異議。其一,現在日本對死刑的宣告本來就極為慎重,宣告死刑的案件已非常少,根本沒有必要再為減少死刑的執行而設立一種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其二,設立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后,有可能使一些本來可以被判處無期刑的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從而導致死刑的擴大化。其三,對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給予何種矯正處置或待遇,也是一個問題。因為對同一死刑犯人,一方面給予以"死"為前提的待遇,另一方面又給予以"生"為前提的待遇,這是不可能的事。其四,緩期執行考察期內,也不可能對罪犯是否改惡從善做出準確判斷。因為面臨死刑的犯人為了求生存,往往不得不做出一些偽善的舉動。
也有贊成設立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學者提出如下反駁意見:(1)即便是對罪大惡極的犯人宣告了死刑,如果其已有悔罪之心,無必要執行死刑,還對其執行死刑,這是非常殘酷的事。(2)如果對所有死刑犯都采用緩期執行制度,實際執行死刑者就是極少數,從實質而論這是廢止死刑的措施,不可能導致死刑擴大化。(3)即使宣告死刑數量增加也并非就是壞事。過去在審判實踐中,由于沒有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為了減少死刑,往往對罪行極其嚴重者也不得不適用無期刑。如果設立了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對這部分犯罪人宣告死刑,但最終未執行死刑,而與罪輕一些的處無期刑者有一些差別,這倒是更符合罪刑相應原則。(4)對緩期執行的死刑囚犯,也沒有必要給予以"死"為前提的待遇,而應當讓其產生"生"的希望,以促使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5)至于在緩期執行期間,犯人以偽善的面目出現,被減為無期刑,那么,在后來長期的服刑期間往往就可以發現其真面目,終身不予假釋,這也是一種很好的彌補措施。[26]
二、我國死刑制度的展望
了解日本死刑制度的現狀及其發展趨勢,對我國死刑制度的改革和發展會有如下幾方面的啟示:
第一,死刑存廢論各有一定的道理,同時,又都有缺陷,很難說哪一種觀點更可取。日本和西方的死刑存廢論可以說都是如此。"正由于死刑存廢論雙方均既具合理性又各具不合理性,才致使死刑存廢之爭曠日持久而至今尚未定論。"[27]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具有兩面性,可以說是利弊并存,而死刑存廢論者往往只是就其利或弊的某一方面來展開論說,自然不可能全面,難免給人留下攻擊的話柄。事實上,死刑如同一種對惡疾有療效而又會留下嚴重后遺癥的藥方,如果只就其療效而論,當然是好藥,但僅就其留下嚴重后遺癥而言,肯定會得出是壞藥的結論。很顯然,這兩種結論都缺乏科學性。而死刑存廢論者往往自覺不自覺的犯了這種方法論上的錯誤。我國近些年來,也有不少學者倡導廢止死刑,他們提出的廢止的理由,同樣是說死刑不合乎道德、不具有正當性,或者說與人道主義不符,因而應當廢除。但是,如果說死刑是把活人殺死因而不道德、不正當或不人道,那么,自由刑特別是終身剝奪自由的無期徒刑又何嘗不是如此。因為自由也是人最基本的重要權利,剝奪人的自由也是不道德、不正當、不人道的。由此推論,自由刑也同樣應當廢除。
但是,在筆者看來,無論是死刑還是自由刑,都不能抽掉它們的刑罰屬性來直觀評價其是否道德、是否正當、是否人道,如同離開疾病來評價某種藥物對人來說是好東西還是壞東西一樣。在人類歷史上,死刑已存在了幾千年,在懲罰犯罪、維護統治秩序方面,無疑是發揮了重要作用的(并且至今仍在許多國家或地區發揮著重要作用)。只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人們逐步認識到其有越來越明顯的副作用。是繼續保留還是予以廢止,完全是屬于利益取舍的問題,不能簡單歸結為是因為其好或壞。應當看到,廢止死刑等于是放棄了一種最有效的預防嚴重犯罪的手段,這是其弊;但同時它避免了適用死刑可能產生的各種負效應,則是其利。理智的統治者,應當在廢止死刑利大于弊時,才作這種選擇。一般來說,當一個國家或地區天下太平,犯罪率較低,人們對犯罪的忍受程度較高時,死刑這種最嚴厲的刑罰方法就可不用甚至廢除,如同某人的疾病尚未達到危及生命的嚴重程度時,就不要用有可能去病但會留下嚴重后遺癥的藥物一樣。同時,還應當看到,包括死刑在內的刑罰最終都會消亡,但需要有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消亡的過程是由重到輕,先廢止死刑,爾后廢止終身自由刑,再后廢止長期自由刑乃至廢止各種自由刑,而代之以其他新的輕型的刑罰,最后,隨著犯罪的消滅,各種刑罰均消亡。
由此可見,中外死刑存廢之爭,過去在方法論上有所偏差,甚至可以說是走進了死胡同。正確的做法是將死刑存廢問題的研究重點轉向客觀分析適用死刑之利弊,考察和論證廢止死刑應具備的條件、以及廢止死刑后應該采用的替代措施等。
第二,人類最終將廢止死刑,這是社會發展進步會帶來的必然結果。對此,中外學者除極少數人外,都是持肯定態度。特別是在我們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關于階級、國家和法律產生、消亡的原理,早已深入人心,死刑最終將被廢止已成為我們的共識,似乎還沒有人提出應永久保存死刑的觀點。只是在廢止死刑的時間問題上,有極少數學者提出,"死刑必須立即予以廢除,而且越快越好,哪怕提早一天都是好的。"[28]這可以稱之為"現在廢除論"。但多數學者主張,"在現階段,死刑不可廢止",只能是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29]只有經過很長一段時期,才有可能廢除。甚至有學者提出,"廢除死刑是百年夢想"。[30]這可以稱之為"將來廢除論"。筆者贊成這后一種觀點,認為現在不應當廢除死刑,并且在未來短時期內也不可能廢除,而有可能需要經過幾代人的努力。這是因為:(1)在現實生活中,目前還存在不少極其嚴重的犯罪現象,特別是近些年來惡性刑事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加上我國是一個經濟比較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社會處于變革時期,預計在較長時期內這種狀況不會發生根本性的改變,這就決定了我們不得不保留死刑,以便有效懲治嚴重犯罪,維護社會秩序。(2)當今世界上多數國家雖然都廢止了死刑或已停止執行死刑,但占人口大多數的國家或地區并未廢止死刑,連美國這樣的最發達國家也還有許多州仍在執行死刑;與我們鄰近的日本也是經濟相當發達的國家,社會精神文明程度也很高,并且與我國有相似的文化傳統,而日本又是世界上犯罪率很低的國家,盡管近三十多年來每年被判處死刑的人數只有四、五人,但卻仍然保留著死刑,從普通國民到刑法學者大多持"死刑廢止時機尚早論",預計在今后較長時期內還不會廢止死刑。我國同日本相比,經濟上有很大的差距,社會精神文明的程度也低很多,犯罪率特別是惡性犯罪的發案率又高出很多,這些因素決定了我國比日本廢止死刑的時間應當遲一些。(3)死刑的廢止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說,與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的發展、犯罪的狀況或社會治安秩序的好壞、精神文明程度的高低、國民的宗教背景、文化傳統、風俗習慣等有重要關系,但究竟在哪一個時期、在何種條件下廢止死刑,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可能會有較大的差異,不能強求一律,應當根據各國的國情而定。我國從古至今刑罰都比較重,重刑主義、善惡報應、"殺人償命"的觀念已深入人心,要使國民改變這種觀念,需要經過較長的時期,而廢止死刑必須要尊重民意,這是現代社會民主主義的基本要求。
第三,在現階段,不廢止死刑,但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應當成為我們的基本國策。如前所述,日本在半個多世紀以來,雖然一直未廢止死刑,但刑法規定的可判處死刑的罪只限于十多個罪名,司法實踐中每年被判死刑的罪犯人數也很有限,即便是戰后經濟特別困難、犯罪率高漲、社會秩序混亂的時期,也沒有太大的變化,相比而言,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多達68種,[31]司法實踐中每年判處死刑的罪犯的人數也相當多。并且新刑法典與舊刑法典相比,規定可判處死刑的罪名增加了一倍以上(舊刑法規定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僅有28種),[32] 這無疑是一個大的倒退,與我們的基本國策有矛盾。正如我國有的學者所述,"我國刑事法律限制死刑適用的實體和程序規定,即嚴格限制死刑適用政策的制度配制,基本上沒有充分地體現嚴格限制死刑適用的刑事政策,而且與嚴格限制死刑適用的刑事政策發生了某種背離。"[33]因此,我們必須努力改變這種狀況,盡快回到嚴格限制死刑適用的刑事政策軌道上來。首先要在立法上縮減可以適用死刑的罪名范圍,在現階段至少廢除對經濟犯罪所設的死刑是必要而且可行的。[34]其次在司法實踐中,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好"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的刑事政策思想,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范圍。第四,正確適用我國的死緩制度,使之真正發揮限制死刑立即執行的作用。如前所述,在日本雖有不少學者主張借鑒我們的死緩制度,但也有學者擔心設立這種制度后,會使一些本來只需要判無期刑的罪犯被判了死緩,反而導致死刑適用的擴大化。應當肯定,這種擔心并非是多余的。正如我國有的學者所述,"死緩制度客觀上也存在著另外一種可能或者說危險,那就是把本應判處無期徒刑甚至于有期徒刑更恰當的犯罪,判處了死緩,……我國的司法實際情況表明,確有不少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甚至于應當宣告無罪的人,被以,,案件應當慎重,,這樣一些類似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判處了死緩。"[35]果真如此的話,死緩制度就起到了與限制死刑適用目的相反的作用。因此,在當前形勢下,正確適用死緩制度,對于限制死刑有重要意義。而正確適用的關鍵在于準確掌握死緩的適用條件,要特別強調死緩也只能對罪行極其嚴重即罪該處死的犯罪分子適用,千萬不能降低標準對罪不該處死的犯罪分子適用,否則,就違反了罪刑相應的原則,擴大了死刑的適用范圍。在經過一段較長的時期后,可以考慮對現行死緩制度作一些改造,使之真正成為廢止死刑的一種過渡性的法律制度。也就是采用前述有些日本學者的主張,將死緩適用于所有的死刑犯人,實際上是廢除死刑立即執行,把死刑的執行方式全部改為緩期執行,經過一定的考驗期后,除極少數符合法定執行死刑條件者外,絕大多數都減為無期徒刑。只是對這樣的犯罪分子假釋的條件要作更嚴格的限制,以便與其他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有所區別,使罪刑相應的原則能得到充分的體現。
注釋:
[1] 參見(日)加藤久雄:《"死刑存廢論"之人道的刑事政策論的再檢討》,載(日)《宮澤浩一先生古稀祝賀論文集》(第二卷),成文堂2000年版,第39頁。
[2] 這超過了1988年至1998年十年間的平均數(平均數為4.2人)。參見(日)日高義博:《關于死刑適用的基準》,載(日)《現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35頁。
[3] 參見(日)神山敏雄:《死刑選擇基準》,載(日)《法學教室》第233號(2000年),第3頁。
[4] 參見(日)前田雅英等編:《刑法條文解釋》,弘文堂2002年版,第24頁。
[5] 參見(日)三原憲三著:《死刑存廢論的源流》,成文堂1995年版,第124頁。
[6] 參見(日)大塚仁著、馮軍譯:《刑法概說(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45頁。
[7] 參見(日)《現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7頁。
[8] 參見(日)《現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8頁。
[9] 參見(日)加藤久雄:《關于死刑的代替刑》,載(日)《現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50頁。
[10] 參見(日)川端博著:《刑法總論》,弘文堂2002年版,第254頁。
[11] 參見(日)椎橋隆幸:《關于日本的死刑制度》,載(日)《現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19頁。
[12] 參見(日)大谷實著、黎宏譯:《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6-377頁。
[13] 參見(日)植松正著、日高義博補訂:《新刑法教程Ⅰ(總論)》,信山社1999年版,第260-263頁。
[14] 參見(日)植松正著、日高義博補訂:《新刑法教程Ⅰ(總論)》,信山社1999年版,第272-273頁。
[15] 參見(日)前田雅英等編:《刑法條文解釋》,弘文堂2002年版,第24頁。
[16] 參見(日)平川宗信:《關于死刑廢止論的法理框架》,載(日)《現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13頁。
[17] 參見(日)椎橋隆幸:《關于日本的死刑制度》,載(日)《現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18頁。
[18] 參見(日)植松正著、日高義博補訂:《新刑法教程Ⅰ(總論)》,信山社1999年版,第266-269頁。
[19] 參見(日)山中敬一著:《刑法總論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958頁。
[20] 參見(日)大谷實:《死刑制度的未來》,載(日)《法律時報》第69卷第10號(1997年),第7頁。
[21] 參見(日)川崎一夫著:《刑法總論》,青林書院2004年版,第355頁。
[22] 參見(日)大塚仁著、馮軍譯:《刑法概說(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45-446頁。
[23] 參見(日)平川宗信:《關于死刑廢止論的法理框架》,載(日)《現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14頁。
[24] 參見(日)加藤久雄:《"死刑存廢論"之人道的刑事政策論的再檢討》,載(日)《宮澤浩一先生古稀祝賀論文集》(第二卷),成文堂2000年版,第56-59頁。(日)《現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26頁。
[25] 參見(日)齊藤信治著:《刑法總論》(第三版),有斐閣1998年版,第43頁。
[26] 參見(日)齊藤信治著:《刑法總論》(第三版),有斐閣1998年版,第43-44頁。
[27] 見胡云騰著:《存與廢--死刑基本理論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158頁。
[28] 見曲新久:《推動廢除死刑:刑法學者的責任》,載《法學》2003年第4期,第44頁。
[29] 參見趙秉志著:《刑法總論問題專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9頁。
[30] 參見胡云騰著:《死刑通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頁。
[31] 參見趙廷光:《論死刑的正確適用》,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3年第3期,第6頁。
[32] 參見趙秉志著:《刑法總論問題專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2頁。
[33] 見曲新久:《我國死刑政策的制度分析》,載《法學論壇》2004年第1期,第27頁。
[34] 參見高銘暄:《我國的死刑立法及其發展趨勢》,載《法學雜志》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