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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20日,哈爾濱市迎賓酒廠向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請求制止河南賒店酒廠侵犯其"迎賓"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在酒商品上,哈爾濱市迎賓酒廠已于1981年注冊了"迎賓"商標,1993年3月續展注冊。河南賒店酒廠在酒的瓶貼上使用"迎賓酒",哈爾濱市迎賓酒廠已多次通知賒店酒廠,"迎賓"商標已由該廠注冊,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但賒店酒廠仍繼續使用。自從河南賒店酒廠在其產品上冒用"迎賓"注冊商標后,投訴人的產品銷量下降,損失達200多萬元。為此,哈爾濱市迎賓酒廠向哈爾濱市工商局投訴,請求:1.河南賒店酒廠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立即封存侵權產品;3.賠償因其侵權行為對該廠造成的經濟損失100萬元人民幣。
哈爾濱市工商局經調查后認為,河南賒店酒廠將哈爾濱市迎賓酒廠的"迎賓"注冊商標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在該廠的白酒上,會使人產生河南賒店酒廠與商標注冊人哈爾濱市迎賓酒廠之間存在某種特殊聯系的誤認。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2)項的規定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適用〈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2)項規定的答復》中"一般情況下,在同一種商品上,將一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裝璜使用的,就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解釋,初步認定河南賒店酒廠的行為構成侵犯哈爾濱市迎賓酒廠的"迎賓商標專用權行為。
哈爾濱市工商局將此案向黑龍江省工商局請示后,黑龍江省工商局認為,雖然河南賒店酒廠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用于同類商品的商品名稱使用,但鑒于賒店老酒的知名度較高及"迎賓"酒在市場上缺乏知名度這一客觀事實,不能確認會在市場上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若直接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2)項認定侵權未免牽強。但是,若允許其繼續使用,勢必將造成"迎賓"商標作用的淡化,從而給"迎賓"商標所有人權益造成損害。為此,黑龍江省工商局的意見是:應直接依據《商標法》第38條第(4)項"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條款,認定河南賒店酒廠將他人"迎賓"注冊商標用作其白酒名稱系商標侵權行為。
案件評析
一、立法現狀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續展寬展期滿后仍未提出續展注冊申請的,注銷該注冊商標;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對連續三年未使用的商標可以提出撤銷。同時,在商標執法實踐中,對已經注銷的企業的商標,地方工商局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注銷申請。
上述方法為解決已經破產或注銷的企業的注冊商標問題提供了很好的途徑,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第一,注銷不續展注冊商標必須在商標專用權期限屆滿后才能進行,注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有三年時限的限制,時限上的要求不可逾越。第二,《商標法》并未規定地方工商局主動提出注銷申請的義務,第三人也無請求權。第三,這些條款無法解決企業注銷至商標注銷這段時間商標權的歸屬問題,無法解決該商標被惡意轉讓及他人申請近似商標的問題。
二、企業注銷至商標注銷期間內的商標權屬
依照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在期限屆滿后未續展的,注冊人的專用權立即終止(《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撤銷或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于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體現的是商標局對商標的行政管理功能,并不是商標專有權的延伸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期限屆滿前商標注冊人注銷的,其商標專有權當然也應該終止,注冊人也不能就該商標再享有任何權利,不能就該商標進行任何處分,包括許可和轉讓。筆者以為,其商標應該被回復原狀(未注冊前的狀態),進入公有領域。
我國臺灣現行的商標法中已有類似條款的規定,臺灣《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商標專用權之消滅條款規定:商標專用權人廢止營業者,商標專用權人死亡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未自該商標專用權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內辦理移轉注冊者,商標專用權當然消滅。由此可見,企業注銷后其商標專用權當然消亡符合法律的精神。
國家工商局商標局1992年在針對“企業法人終止后其商標專用權問題”的答復函中認為,企業法人的注冊商標在清算活動結束后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亦終止(在清算程序結束后,經工商機關核準后企業注銷)。由此可知,在實踐中,有關主管機關也認為企業注銷后其商標專用權當然消滅。
和商標權同屬知識產權的專利權和著作權在權利期滿后都進入公有領域。專利權的有效期限為10年,在專利權期限屆滿后,該專利進入公有領域;著作權的財產權部分的有效期限為50年,在權利期滿后進入公有領域。《商標法》雖未明確規定在商標權期限屆滿后商標進入公有領域,但從他人可以申報近似商標的規定已經也可以推出此項結論。
綜上,企業注銷至商標注銷的這段時間內,將該商標認定為無主財產進入公有領域,不違反法律的精神和規定,為解決此類問題提供了一種有效的途徑。雖然根據現行《商標法》的規定,該類商標在未辦理注銷手續前仍被視為有效,但在后商標申請人取得充分證據后,應允許在后的近似商標注冊,維護在后商標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注銷前后,注冊商標的處理
隨著社會的發展,企業的商標意識雖然逐漸加強。但不可否認,大部分企業沒有專門的商標法律顧問,對實踐性很強的商標理解不多。因此,在企業注銷后不會主動請求商標局將其商標注銷,多通過不進行續展的方式放棄其商標。根據法律的規定,企業注銷后主體資格即不存在,不能再以企業的名義進行任何的法律行為(進行的任何法律行為都不成立),筆者認為其商標應作如下處理。
1.企業分立、合并時,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其商標財產權由該企業注銷后存續的法人概括承受,存續的企業根據相應的證明至商標局辦理相應的手續。在一定時限內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視為放棄該商標,該商標進入公有領域。
2.企業注銷、解散時,應以清算組織的名義對企業的商標進行處理。雖然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申請人與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必須保持一致,在此情況下,清算組織在向商標局說明情況的前提下對企業的商標進行處置。在一定時限內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視為放棄該商標,該商標進入公有領域。
3.個體工商戶的商標,在該個體工商戶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后,其法定繼承人可以自然繼承該商標并以自己的名義辦理相應的手續。在一定時限內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視為放棄該商標,該商標進入公有領域。
4.企業注銷前,未對商標進行處置的,又無法定承繼人的,視為放棄該商標,在企業注銷后,該商標回復原狀,進入公有領域。企業不能再將該商標進行轉讓,不具備主體資格的轉讓合同不成立。
四、企業注銷至商標注銷期間,該商標不允許惡意轉讓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申請人……也可以直接辦理”;《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商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可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一系列條款中都認定商標轉讓申請為一種注冊申請。既然轉讓亦為一種注冊,雖然《商標法》第二十七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條文中未出現“轉讓注冊不當”的文字,但撤銷轉讓注冊不當的商標符合法律的規定。
依照現行《商標法》,商標局在受理商標轉讓申請時,僅要求提供一種固定格式的《商標轉讓注冊申請書》,不要求提供轉讓協議。商標局僅對受讓人資格、相同近似商標的一并轉讓等幾方面做一些有限的審查,不對轉讓人的主體資格及轉讓文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而且,轉讓手續由受讓人辦理。此種方法雖然方便了受讓人,但極易造成一些惡意受讓甚至是偽造文件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在實踐中,有人冒用他人名義,將他人商標轉歸自己所有;也有人惡意受讓在先權利商標,進行不正當競爭。對前種行為,商評委在查清事實后,可以撤銷該轉讓注冊不當,回復原狀。但后一種行為又如何處理呢?
1994年5月起,河南省潢川縣永德勝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餅干包裝袋上使用"特趣"商標,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德太親自決定并安排實施。從1994年5月至1995年1月,該公司共銷售上述價值4101.90元的侵權商品,庫存該商標標識3000克餅干包裝袋1514份。
"特趣"商標是美國馬斯公司在餅干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永德勝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商標法》第38條(1)項所規定的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河南省潢川縣工商局在認定永德勝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的基礎上,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和直接責任人何德太分別作出如下處罰:
1. 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 收繳并銷毀庫存的侵權商標標識;
3. 對永德勝食品有限公司罰款2050元;
4. 對何德太罰款2000元。
案件評析
1995年12月28日,海口華威商店在銷售假冒"南寶"商標塑料包裝袋時,被海口市工商局查獲。當場查扣假冒"南寶"、"海峰"、"椰海"等商標塑料包裝袋7.78萬個;廣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餅包裝35箱;"海峰"椰子斯考奇糖13箱;"椰島"一級胡椒籽50箱,胡椒籽24袋,腰果仁半桶;封口機、打包機、數碼機各一部。
經查,自1990年初開始,海口華威商店從廣東省勒流鎮某家印刷廠和潮州市茂龍塑印廠多次印制假冒商標包裝袋,用來進行制售假冒商標產品和銷售假冒商標袋的違法運動,非法經營額達13.56萬元。其中擅自印制"海峰"椰肉片袋3萬個,每個印制費0.16元,生產假冒"海峰"郴肉片2.72萬袋,以每袋1.20元售出,其余空袋被查扣;印制"南寶"興隆咖啡袋3.5萬個,每個印制費0.16元,以每個0.4元銷出5000袋,以每個0.3元銷出1.7萬袋,其余的被查扣;印制"海峰"斯考奇糖袋1.8萬個,每個印制費0.16元,生產假冒"海峰"斯考奇糖1.5萬袋,以每袋1.8元銷出1.44萬袋,被查扣650袋成品、3000個空袋;印制"椰島"天然椰片糖袋7500個,每個印制費0.15元,全部被查扣;印制"椰島"腰果仁小袋2.16萬個,每個印制費0.05元,全部被查扣,大袋1萬個,每個印制費0.17元,生產假冒"椰島"腰果仁5000袋,以每袋2.80元全部銷出,其余空袋被查扣;印制"椰島"胡椒籽大袋1.2萬個,每個印費0.12元,全被查扣,印制"椰島"胡椒籽小袋1.4萬個,每個印制費0.08元,生產假冒"椰島"胡椒籽8000袋,以每袋4元銷出7750袋,其余假冒產品和空袋被查扣;制售廣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餅300盒,以每盒22元全部銷出。
海口市工商局認為,海口華威商店非法制售假冒商標商品,銷售假冒商標標識,觸犯了《商標法》第38條第(1)項"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和第(3)項"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規定。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之規定,對海口華威商店作出如下處理:
1.責令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
2.罰款6.7萬元;
3.收繳假冒商標標識、產品及用來制假生產的原料、工具;
4.應被侵權人(海口市南山實業有限公司)的索賠請求書,責令賠償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經濟損失4萬元。
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混合型的商標侵權案件。在混合型的商標侵權案件中,往往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關聯的商標侵權行為,如有的印制假冒侵權商標標識并進行出售,有的印制假冒侵權商標標識并生產商品進行銷售,有的既銷售假冒侵權商標標識又生產假冒侵權商品進行出售,同時侵犯多件注冊商標專用權。這類案件往往情節惡劣,商標侵權人主觀過錯大,他們為了謀取不當利益而以身試法,通過各種形式利用他人注冊商標信譽,損害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制造商品時也往往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社會危害性較大。因此,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積極履行商標監管職能,對這類案件嚴厲查處,堅決打擊嚴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不法分子,切實維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為經濟健康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為適應《知識產權協定》的要求,作出了以下重要修改:
第一,有關馳名商標的規定。
馳名商標是指具有相當信任度和極高聲譽的,在流通領域具有很強的促銷功能的,并以法律授權商標主管機關依法確認的注冊商標。由于馳名商標的聲譽較高,其所代表的商品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因此圍繞馳名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遠遠多于普通商標。國內外大量事實證明對商標權的侵犯往往是對馳名商標的侵犯,因此如何保護馳名商標早巳成為一個國際性問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增加了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知識產權協定》給予馳名商標更大范圍的保護。如前所述,《知識產權協定》第16條第2款規定了對服務馳名商標的保護,從而擴大了對馳名商標的國際保護,并進一步規定了有關馳名商標的評定標準。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一個商標是否馳名,應由有關國家的主管機關認定。至于如何認定,公約沒有說明。而《知識產權協定》則對這一點作了補充,使主管機關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有個大體可以遵循的標準。
我國原有《商標法》缺少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的明確條款。但是在實踐中,由于中國 1985年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根據《民法通則》第142條的規定以及條約必須遵守的國際法原則,我國實踐中已開始保護馳名商標。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中國市場上的馳名商標逐漸增多,而馳名商標在消費者心目中的知名度和信譽令假冒者攫取暴利,直接損害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此,1992年中國在《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增加了對馳名商標(公眾熟知商標)保護的規定,該條規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屬于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1996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稱《規定》),使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進一步完善。《規定》第2條指出,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同時《規定》第5條規定了審查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標準。
國際上普遍認為對馳名商標應給予特殊的保護。普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是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已從同類商品延伸到異類商品,即所謂的“跨類保護”,所以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大于普通的注冊商標。馳名商標的所有人不僅在其所生產的產品大類上獲得了對該商品的獨占使用權(這是普通商標所有人也擁有的權利),還獲得了對該商標在所有產品類型上的獨占使用權。《規定》第8條規定,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從而構成《商標法》第8條第(9)項所述不良影響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注冊的,自注冊之日起5年內,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制。第9條規定,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第l0條規定,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馳名商標問題在商標法律糾紛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國際規則對于馳名商標問題也有了比較詳盡的規定。我國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內容與《知識產權協定》基本符合,但其對馳名商標的定義沒有表達出市場的范圍。我們也應看到《規定》畢竟屬于部門規章,此次《商標法》的修改將馳名商標保護問題納入。修訂后的《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第14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二,增加了優先權的規定。
《巴黎公約》規定,對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的申請人給予優先權。優先權是指申請人自首次向任一成員國提出申請之日起,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為 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以同一發明或商標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而以第一次申請日為以后提出的申請的日期。這一制度是給予申請人時間,慎重選擇在哪些成員國再提出申請,選擇人以及辦理有關申請手續,而不必擔心第三人就同一發明或商標在其他成員國搶先申請專利或注冊商標。
修訂后的《商標法》第24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第25條規定,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我國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加入了《巴黎公約》,優先權制度早已在實踐中采用。
第三,增加了對誤導公眾的地理標志不予注冊的條款。
《知識產權協定》第二部分第3節是關于地理標志的規定,體現在第22條至24條。我國原來沒有專門法律對此問題作出規定,只是在《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一些涉及。修訂后的《商標法》第16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四,商標注冊條件上明確提出了“可視性”的條件。
根據《知識產權協定》的要求,視覺能夠識別或稱視覺感知是獲得商標注冊的條件之一。修訂后的《商標法》第8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同時有關不予注冊的標志,第10條、11條、12條等的規定也更加符合《知識產權協定》的要求。具有可視性的三維標志,不屬于不予注冊的標志,同樣可以獲得商標注冊,實際上涉及到“立體商標”問題。
第五,有關在先權的規定。
《知識產權協定》對商標所有權人所行使的獨占權作了相應的限制,即商標所有權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不應損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權,也不應影響各成員在使用的基礎上獲得權利的可能性”。這個問題也被認為是有關商標權與其他知識產權的關系問題或稱為權利沖突問題。這一問題的產生,是由于知識產權的客體屬于無形信息,在科技日新月異的信息社會,某種信息一旦公開,就會成為全世界的公知信息。同時,有關的知識產權立法缺乏協調。《知識產權協定》第16條規定:“商標權不應損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權,也不得影響成員依使用而確認效力的可能”。根據第16條,“不應損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權”是獲得商標注冊和使用商標的前提條件之一。該條規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對后獲得的商標權的限定,它不能對抗在先權,即使是通過使用而獲得的權利;二是權利人使用該商標,在先權人提起侵權訴訟,有可能被法院以侵害在先權為由,判決使用人侵權。
《知識產權協定》沒有規定可以對抗注冊商標的“在先權”包括哪些權利,國際社會比較一致的意見,認為至少應包括以下權利:已經受保護的廠商名稱權(亦稱“商號權”)、已經受保護的工業晶外觀設計專有權、版權、已受保護的地理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商品化權及已獲得一定市場信譽的商標在先使用權。
1994年4月重慶大足縣以勞養武餐巾紙廠(以下簡稱“餐巾紙廠”)與塑料彩印廠(以下簡稱“彩印廠”)以口頭協議方式商定印制“Marlboro”餐巾紙塑料包裝片合同。彩印廠依約一共印制“Marlboro”塑料包裝紙17.1萬張,每張單價0.014元計,營業額為2394元。餐巾紙廠用該批“Marlboro”餐巾紙塑料包裝片生產餐巾紙1.1萬包,每包售價0.34元,已售出9380包,收取貨款3189.2元,剩下的餐巾紙及包裝片被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封存。
處理結果: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Marlboro”商標是美國菲力普。莫利斯產品有限公司注冊并使用在卷煙商品上的馳名商標,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對該商標應予以充分保護。餐巾紙廠將與“Marlboro”商標相同、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餐巾紙包裝上的裝潢使用,屬《商標法》第38條第(4)項所述“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7月對餐巾紙廠作出以下處理:
1.立即停止銷售帶有“Marlboro”標識的餐巾紙;
2.銷毀封存的1620包餐巾紙上的“Marlboro”塑料包裝片;
3.被封存的16萬張“Marlboro”餐巾紙塑料包裝片予以銷毀;
4.罰款2700元上繳國庫。
彩印廠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擅自在餐巾紙塑料包裝片上印制“Marlboro”文字、圖形的行為,屬《商標法》第38條第(3)項所述“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如下處理:
1.收繳封存的“Marlboro”印版模具;
2.罰款1400元上繳國庫。
案例評析:
(一)、馳名商標及其保護
馳名商標,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馳名商標依法受到與一般商標不同的特殊保護。這種特殊保護表現在兩個方面:
1、馳名商標的注冊程序以及對抗沖突申請的特殊效力。
不管是采納使用在先原則還是注冊在先原則的國家,根據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公約成員國有義務拒絕或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以容易與成員國已馳名的商標產生混淆的注冊商標申請。因此如果某一商標是馳名商標,盡管沒有在某一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注冊,它依然可以在該國對抗可能產生混淆的,以復制模仿或翻譯該商標的方式由他人提起的沖突申請。即使已經注冊,也應當為馳名商標所有人提供5年的期限,使得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此期限內對侵權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如果是通過惡意方式取得注冊的,則不應當規定提出撤銷申請的時間限制。
2、馳名商標的跨種類保護。
注冊商標權的禁止權范圍只能及于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但馳名商標的禁止權范圍則可以超出類似商品的范疇,而及于完全不同類的商品之上。本案被申請人的行為即屬于在其他種類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類似的商標“Marlboro”。由于中國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有義務為馳名商標提供特殊保護。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兩被申請人的共同侵權行為作出的處罰決定是正確的。
商標使用被許可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一、甲方將已注冊的使用在_______類_______商品上第_____號_________商標,許可乙方使用在______類________商品上。
商標標識:_______________
二、許可使用的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滿,如需延長使用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續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三、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乙方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具體措施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自己的企業名稱和商品產地。
五、乙方不得任意改變甲方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并不得超越許可的商品范圍使用甲方的注冊商標。
六、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將甲方注冊商標許可第三方使用。
七、注冊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許可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提前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當分別自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商標局及其各自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十、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糾紛解決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自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甲、乙雙方分別將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并由甲方報送商標局備案。
商標使用許可人(甲方)
(簽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商標使用被許可人(乙方)
(簽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