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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后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善后,并明確事故部門應承擔的責任,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1、公司對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車間(部門)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并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幫助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根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后,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于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后),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承擔直接經濟損失。
②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承擔直接經濟損失。
③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承擔直接經濟損失。
④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
⑤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承擔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承擔。
9、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夸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或勞動鑒定結論的、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的,公司在其工傷治愈后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印刷廠。
孫某于1997年2月25日起被某印刷廠招用從事印刷工作。同年10月7日,因違章操作,孫某右手被絞入印刷機中,當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孫某為保住右手,又兩次至另一專科醫院住院治療。孫某受傷后,某印刷廠向某區勞動局作出了事故調查報告,并以借條形式支付了孫某1997年10月至 1998年 5月生活費人民幣1600元。某區勞動局亦于1998年2月5日作出關于《孫某重傷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的批復。1998年10月16日,為獲得工傷福利待遇,孫某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某印刷廠支付誤工費人民幣3萬元,傷殘補助金人民幣4萬元,護理費750元及交通費333.10元。
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后認為,孫某系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由于尚未作傷殘鑒定,故其要求某印刷廠支付傷殘補助金等,依據不足,遂裁決:某印刷廠應當向孫某支付工傷津貼人民幣30000元,護理費人民幣750元,交通費人民幣333.10元;孫某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某印刷廠不服,訴至一審法院,稱孫某系臨時工,月薪只有800元。孫某受傷后,雙方曾明確約定了就診醫院,孫某違反約定至其他醫院就診的護理費、交通費,廠方不應承擔。廠方無須支付孫某主張的費用。
孫某則認為,其月薪為2500元。某專科醫院是醫治四肢傷殘的專業醫院。其為保全受傷的手,才至該院就診。其系工傷,某印刷廠應以月薪人民幣2500元標準支付其1997年10月7日至判決生效之日工傷津貼;支付其住院期間護理費人民幣750元;以日標準人民幣20元支付其住院伙食補貼費人民幣3600元;支付交通費人民幣333.10元;支付其傷殘補助金等。
在一審期間,某印刷廠向所在區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對孫某做工傷傷殘鑒定。在進入專家面見鑒定階段,孫某未按通知前往鑒定,該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遂按孫某自動放棄鑒定處理。期間,一審法院另委托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孫某進行法醫學活體損傷檢驗,結論為:孫某構成五級傷殘,傷后可酌情給予休息至評殘之日,傷后治療用藥未發現不妥。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孫某在某印刷廠工作期間致殘,其有權按有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某印刷廠應按規定支付孫某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及工傷津貼。工傷津貼以孫某實際工資收入為標準計算。傷殘補助金,可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孫某傷殘程度作出鑒定結論后再行申訴,遂作出判決:某印刷廠應支付孫某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090元,支付孫某護理費人民幣750元,支付孫某交通費人民幣331.3元,支付孫某1997年10月7日至1999年7月14日的工傷津貼人民幣40675.16元。鑒定費人民幣500元由某印刷廠負擔。
某印刷廠及孫某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某印刷廠上訴稱,孫某在工作期間受傷純系其違反操作規程引起,系蓄意違章。根據有關規定,其不應享受工傷待遇。該廠不能按有關工傷待遇標準支付孫某相應費用。
孫某則上訴稱,工傷并非其蓄意違章所致。該工傷事故當時已經勞動局有關部門處理,該廠也已按工傷報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對工傷雙方并無異議。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其傷殘等級已有鑒定結論,一審對其傷殘補助金的訴請未作處理不當。要求判令某印刷廠按每月2500元支付工傷津貼至傷殘鑒定之日,以日標準人民幣20元支付其住院伙食補貼費人民幣3600元并支付其傷殘補助金等。
在二審期間,孫某另提出未能前往鑒定,系對法醫鑒定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不了解,要求繼續鑒定。經二審法院委托某區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為:工傷六級。對此鑒定結論,雙方均無異議。孫某并預付了該次鑒定費人民幣350元。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孫某系在某印刷廠工作期間受傷,上海市某區勞動局對孫某重傷事故已作批復。在一審期間,某印刷廠也已向區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對孫某作工傷傷殘鑒定。其現提出孫某系蓄意違章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缺乏依據。現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孫某的工傷等級已作出鑒定結論,某印刷廠應根據孫某的傷殘程度,按有關規定支付孫某工傷津貼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職工傷殘等級及其負傷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一審法院對該項工傷津貼的判決并無不當。孫某要求計算至本次工傷鑒定之日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工資問題,某印刷廠在一審時提供了該廠各月工資核定表及用途為工資的支票存根,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孫某月平均工資為1987.86元。孫某對此未能提供相反證據,對其要求按月工資2500元為標準計算工傷津貼及傷殘補助金的請求,不予支持。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應按本市企業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放。前次工傷鑒定時某印刷廠已支付鑒定費用,系因孫某未前往鑒定致未能得出鑒定結論,故本次鑒定費用由孫某本人負擔。據此判決:某印刷廠支付孫某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090元、護理費人民幣750元、交通費人民幣331.3元、工傷津貼人民幣40675.16元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446元。
「評析
有關工傷待遇的爭議是以勞動者一方因工致殘為前提。該類案件的處理涉及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工傷待遇的享受等各個方面。本案涉及的主要是工傷的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的部門的問題。
一、工傷的認定工傷保險是世界上最早產生的社會保險項目,是國家對因工作負傷、致殘、死亡而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亦稱職業傷害保險。在世界各國,其立法也較為普遍、發展較為完善。從歷史上看,工傷責任經歷了從勞動者個人責任發展到雇主過失責任直至現在的無過錯責任,即無過錯補償三個階段。工傷無過錯補償原則的確立源于現代化工業生產在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同時大幅增加了生產的危險性,工業事故頻繁。由于受傷工人舉證較為困難,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各國立法均將工傷事故規定為特殊侵權行為,由雇主承擔無過錯補償責任。迄今,該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公認的原則。對職工工傷,我國早在1953年已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勞動部在1996年制定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明確只有職工因犯罪或違法、自殺或自殘、斗毆、酗酒、蓄意違章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才不應認定為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其中蓄意違章,應指個人對違章行為存在主觀故意。為此勞動部亦曾發文,明確指出蓄意違章專指十分惡劣的、有主觀愿望和目的的行為。在工傷認定時,不能將一般的違章行為視為蓄意違章。本案當事人孫某系在某印刷廠從事日常生產、工作時負傷。對此次事故,勞動部門雖然認定是違章所致,但廠方并未舉證系孫某蓄意所為或孫某對此存在主觀故意。且在訴訟前,廠方已將此事故作為工傷事故報有關部門,并已向有關鑒定部門申請對孫某作工傷傷殘登記鑒定。該廠稱孫某蓄意違章不能享受工傷待遇顯然缺乏依據。
二、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鑒定應由那個部門作出。
對因工傷殘、職業病和疾病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上海市于1994年8月實施的《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暫行辦法》及2001年5月正式制定的《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明確規定,市、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是勞動能力鑒定的專職機構。申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工傷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申請重新鑒定,結論一致的,重新鑒定費由申請方負擔;結論不一致的,重新鑒定費由原鑒定機構負擔。由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是由數十位醫療專家,通過醫療檢查結果、原始病史、及面見被鑒定人等嚴格程序,并根據鑒定標準集體討論作出的技術性鑒定結論,其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孫某第一次工傷鑒定是由某印刷廠申請,該廠亦支付了鑒定費,但孫某由于種種原因未前往。一審法院雖委托法醫參照有關標準對孫某作出了五級傷殘的鑒定結論。但根據有關規定,法醫部門并非勞動能力鑒定的權威機構,其鑒定結論只能作為參考,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由于傷殘等級鑒定與孫某應享受的工傷待遇直接相關,為了徹底解決糾紛,在孫某再次提出申請時,二審法院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傷殘程度進行了鑒定,并根據雙方均無異議的鑒定結論作出了判決。
三、孫某應享受的工傷待遇。
2015年9―10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培訓團一行22人赴美國進行了為期21天的培訓,主要學習了解了美國職業衛生監管體系構建、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執法監督、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及其監管等相關情況。
美國職業衛生法規標準體系
美國法規標準體系大致分為兩個層級,第一層次是基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其明確了職業安全與衛生的各項基本原則;第二層次是OSHA及各州制定的嚴格細致的各項標準,不但明確了安全與衛生措施的具體細節,甚至對各行業應該采取的不同的工程措施也作了詳細規定。
法規體系歷史沿革
美國的職業安全衛生立法最早從州級開始。工業的迅速發展使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問題越發突出,社會公眾的譴責和勞工運動的發展迫使政府開始著手研究職業安全衛生問題。1877年,美國的馬薩諸塞州通過了第一個《工廠監察法》,該法的頒布大大推動了其他各州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的制定工作,同時該法所規定的標準為其后的職業安全衛生立法奠定了基礎。
20世紀以來,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進一步加強了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的制定,相繼通過了一系列法案,如《工人補償法》《碼頭工人和港口工人補償法》《鐵路安全法》等,其中最主要的法律是1970年12月29日,由美國總統尼克松簽署通過了《職業安全衛生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職業安全衛生領域的綜合性立法,直接影響1972年日本《職業安全衛生法》和1974年英國《工作衛生安全法》的制定。該法的頒布,改變了過去只由各州制定安全衛生法規的局面,從而加強了對各州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領導。1977年,在總結以前有關煤礦和其他礦山安全健康工作的基礎上,又將《金屬和非金屬安全法》(1966年)和《煤礦安全衛生法》(1969年)合并修改為《礦山安全衛生法》,從而形成了有關職業安全與衛生方面的基本法律框架。三十多年來,這2部法律幾乎沒有修改過,但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的標準卻不斷更新變化。
標準體系
美國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在其開端就直接闡明:通過授權來貫徹執行在該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各項標準,幫助和鼓勵各州作出努力,以保證安全與衛生的勞動條件,為職業安全與衛生提供科學研究、信息資料和教育訓練,保障所有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同時,明確規定授予勞工部部長組織制定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的權力,企業必須遵守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
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由美國聯邦職業安全健康局負責制定,主要有四大類:一般工業標準、海運業標準、建筑業標準和農業標準,其內容涉及 20 多個方面。這些標準的規定十分詳盡,為雇主改善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條件、有效保護雇員的身心健康提供了依據,同時也為勞動安全與衛生執法提供了標準。同時,這些標準的某些條文如果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或經常引起申訴,經監察員實際考察,也認為存在缺陷的,則將列入下年度標準修改的范疇。如果某企業就標準某些條款提出申訴,經聯邦復審法院判定申訴成立,則標準必須進行修訂。標準經過反復修訂與完善,能保證其所有條文符合實際生產操作的要求,提高了標準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美國聯邦政府鼓勵各州依據自身特點,制定有關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各州可以根據自身特定情況,制定適當的職業安全與衛生監察標準,但其根本目的必須與聯邦政府的標準保持一致,不得存在相互抵觸和低于聯邦標準的情況。
美國職業衛生監管體制
1970年頒布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國會授權建立三機構。這3個機構是:職業安全健康局(OSHA);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NIOSH)和職業安全衛生審查委員會(OSHRC)。其目的,一是制定或執行強制性的安全和衛生標準,二是研究職業方面的危險及其控制措施,三是審查一些有爭議的執法活動。
法規標準的執法監督
美國聯邦和各州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負責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執行和監察工作,負責受理本地區雇員對雇主違反標準或勞動條件不安全、不衛生狀況提出的申訴,并派出監察員對各種工作場所進行日常檢查。
監察員到工作場所去檢查,不會提前通知和打招呼。監察員到了檢查單位的步驟是:1.亮證,出示監察員證件。2.談話,找雇主、經理或其他負責人談話或召開會議,說明檢查目的,并查閱有關檔案。3.現場檢查,由雇主和一名工人代表陪同,對全部或部分工作場所進行檢查。監察員對現場的作業條件做記錄、拍照、并適當地取樣。4.交談,召開總結會,在會上說明企業在哪些地方明顯地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的標準,通常監察指令通知書不在總結會上發,而是會后寄來;《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手冊》就具體的違規事件的處罰程序、處罰金額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加州安全風險管控體系(IIPP)
根據加州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第8章第3203節規定,所有雇主都要制定和實施有效的安全風險管控體系(IIPP),10人以上雇員的企業必須制定書面的風險管控體系。有效的安全風險管控體系通過良好的管理和員工的積極參與,能提高工作場所安全和健康防控水平,同時降低生產成本。一般風險管控體系主要包括責任體系、工作計劃、良好的交流和溝通、風險分析評估、事故調查報告、隱患排查整改、培訓教育和檔案記錄8個方面。
企業是否建立書面的安全風險管控體系,往往是安全監察人員重點關注的問題。如果聯邦監察機構或加州監察機構接到投訴或因為事故到某個企業,首先檢查企業有沒有制定書面的風險管控體系,如果沒有制定,則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美國近年來工傷及職業病統計數據
根據美國勞工統計局對工傷和職業病情況統計結果,美國2014年共有4 679人死于工傷,2013年為4 585人,2012年為4 628人;可以看出,美國近年來工傷死亡事故基本維持在相對穩定的水平。在職業病方面,美國近幾年每年新增非致命性工傷和職業病300萬例左右,但這里職業病的范疇非常寬泛,只要與職業相關的疾病如心臟病、高血壓、腰肌勞損、眼部損傷等都包含在內。
培訓體會和建議
盡管中美兩國國情不同,職業安全衛生所處歷史階段不同,但從美國現行做法中能夠得到一些有利于完善和推進我國職業衛生工作的啟示:
1.堅持問題導向,不斷完善法規標準體系。
2.突出強調和落實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3.以嚴格的執法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落實。
4.提高員工參與職業衛生工作的積極性。
5.提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6.建立公開透明的企業安全信息查詢系統,大力推進安全誠信體系建設。
19世紀60年代,由于過多的煤礦安全事故的社會影響,美國國會也曾提出關于成立聯邦礦業局的法案,以建立聯邦礦山安全管理體制,然而由于受當時對煤礦安全認識水平的限制和立法經驗不足,法案極不成熟,因此,法案頒布后沒有推動礦山安全管理體制的建立,當然對煤礦安全幾乎沒有起到多大的作用,重大礦山災害事故仍然不斷發生,如西弗吉尼亞州造成362名礦工死亡的礦難(美國歷史上有記載的最重大的礦難),引起了公眾的強烈反響,民眾要求政府采取行動,以控制嚴重的重大事故的發生。在1891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治理煤礦安全的第一部聯邦法規,標志著規范礦山活動的聯邦立法的開端。由于該條例的法律位階較低,相關的規定較為寬泛,所以沒能夠有效地規范煤礦開采行為,對煤礦安全產生的作用有限,之后的20年煤礦每年因事故死亡的人數仍然超過2000人(1907年人數更是高達3000多人),這一時期(20世紀初的前十年)也是美國采礦史上最為黑暗慘痛的時期。于是國會1910年通過成立礦業局的法案,隸屬內政部,同時賦予礦業局管理采礦企業安全的責任,以減少采礦引發的事故,這是美國煤礦安全管理體制建立的重要標志性事件,自此,礦業局會同各主要產煤州陸續制定了煤礦安全生產的一些規定和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同時還加強了煤礦通風設備和安全儀器(如瓦斯檢測器等)的開發和應用。這些安全措施的實施明顯地促進了美國煤礦安全狀況的改善,但當時國會出于保護資本主義高度自由市場經濟環境考慮,未授予礦業局進入煤礦的調查權。直到1941年,美國頒布了第一部煙煤和褐煤礦井全國性安全法規,并在煤礦區開始建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派駐煤礦安全監察員和檢查員,依據該法文,聯邦調查員有權進入煤礦,進行年度檢查,獲取相關信息,但沒有制定和安全與健康相關的條款,這一舉措使煤礦事故率下降,1947年國會授權又制定了第一部關于煤礦安全的聯邦法規,到1949年美國煤礦事故死亡人數降到了585人,百萬噸死亡率下降到1.3。
(一)修訂完善階段(1952~1976年)以通過《1952年煤礦安全聯邦法案》為標志。1951年12月下旬西法蘭克福發生煤礦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9名礦工遇難,再次引起公眾極大關注,1952年第82次國會將《公眾法552》頒布實施,并通過了《1952年煤礦安全聯邦法案》,主要在于防止重大災害,要求對地下開采煤礦進行年檢。規定了地下開采煤礦的安全要求,尤其是對高瓦斯煤礦提出更加嚴格的標準,該法案賦予聯邦監察員更大的權力,有權下發撤離危險區的命令和違紀處罰通知,規定州監察員在州的計劃體系下進行監察時也須遵守聯邦政府規定的標準。同時規定對于不聽從撤離指令或拒絕調查員進入礦區檢查的礦主,將給予民事處罰,但并未對違反安全條例的行為做出罰款的具體規定。該法案有37條是關于煤礦安全與健康的標準,增加對無煙煤煤礦的管理,但未包括露天煤礦和那些礦工低于15名的地下煤礦。可見1952年的法規仍存在許多不足,次年立法委員會對之修改,取消了關于小規模礦井(井下職工少于14人)免檢的規定。煤礦災難性事故仍然接連不斷的發生,要求建立一支專門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呼聲越來越高,有關報告于1963年8月提出。196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1966年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安全聯邦法案》,將1952年煤礦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的井工開采礦山,該法案是1952年法案的延展,制定了金屬和非金屬礦山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標準分為建議性和強制性兩部分,增加了對小型地下煤礦企業的監管,明確提出了對地下礦山必須進行一年一次的例行安檢,對于屢次違規的礦山,聯邦監察員有權下發違法通知和關閉命令,并增加了教育和培訓項目等。然而,煤礦重大惡性事故依舊不斷發生,煤礦職業安全與健康的立法進程仍然不能跟上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于是1969年國會通過《煤礦安全與健康聯邦法案》(通常簡稱為《1969煤礦法案》),該法案比此前的那些法案都更加全面和更加嚴格,法案包括了露天和地下開采的所有煤礦,并規定露天煤礦一年必須進行兩次安檢,井工開采的煤礦一年必須進行四次安檢。該法案擴大了聯邦政府對煤礦的執法能力,《1969煤炭法案》規定對所有違規行為要處以罰款,并制定了對故意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條例,規定了針對所有煤礦的更為嚴格的安全標準,并建立了職業健康標準,規定了對因煤塵吸入(塵肺或“黑肺病”)引起的進行呼吸性疾病造成完全或永久性殘廢的礦工的賠償。《1969煤礦法案》比《1952年煤礦法案》前進了一大步。它不但規定了詳盡的強制性安全與健康標準,還規定了嚴格的安全監察制度。該法律規定若發現違法作業時,礦主將受到警告、罰款以至關閉礦井的處罰;對于故意違法的礦主,由聯邦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監察機構有權調查任何一起事故,并追究責任。如1970年底,芬利煤炭公司一個礦井瓦斯爆炸,死亡38人,經理被判3年徒刑,罰款7.5萬美元,公司被罰款10萬美元。1977年,煤礦違法事件罰款總額達到1200萬美元左右。《1969煤礦法案》的頒布實施,標志著煤礦安全立法逐步走向成熟,對煤礦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年,即1968年煤礦事故死亡人數有331人,千人事故死亡率2.31,1969年下降到203人,千人事故死亡率下降到1.52,之后持續下降,到1972年,事故死亡率人數下降到152人,千人事故死亡率下降0.96,首次降到了1以下。
(二)日臻成熟階段(1977~至今)以《1977年礦山安全與健康聯邦法案》的通過為標志。在1969年《煤礦安全與健康聯邦法案》和原有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法》的基礎上,通過合并和大量修改后制定出來,并于1977年10月由美國國會通過《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案》(簡稱《礦山法案》),1978年3月9日當時的卡特總統簽署生效。該法修改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礦山安全監察與安全管理體制做了重大調整。將內政部內部的安全管理職能從內政部劃轉歸勞工部,新機構命名為“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由一名副部長領導。二是根據該法案設立了獨立的“礦山健康與安全聯邦調查委員會”,對礦山安全與健康管理局進行獨立的監督(對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做出的強制性決定進行司法復審),使煤礦生產和安全健康監督監察最終形成了高度獨立、相互分權制衡的科學的管理體制,煤礦安全管理的公正性大大增強。三是加強了所有采礦工業的聯邦健康與安全規定,將煤和非煤開采包括在一個法案內。四是大大加強了“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的權限,調整并加大了聯邦機構的設置。五是規定了礦工代表可直接參與礦山安全事務,為工會和工人參與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保證,改善了礦工權利,加強了因礦工行使這些權利而遭受礦主報復對礦工的保護,鼓勵礦工及其代表多參加與健康和安全相關的活動。六是規定加強安全技術研究和礦工安全培訓。七是進一步加大了對違章行為的處罰力度。八是規定所有地下煤礦必須擁有救援隊。2006年國會進一步通過《礦山改善與應急新法案》。修訂補充了《礦山法案》中地下開采煤礦應急方案,專門制定了地下煤礦應急方案,增加了一些有關礦山救援隊和廢棄礦區的新規定,規定了礦山災害發生后的報告制度,即礦山災害發生后應立即報告,并增加了礦山事故的民事賠償額度,進一步提高了企業發生礦山事故的成本。美國煤礦目前執行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規主要是1969年國會通過,1970年3月1日頒布實施的《職業安全與健康聯邦法》;1977年10月國會通過,11月9日頒布實施的《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案》一般簡稱《礦山法》;2006年國會通過《礦山改善與應急新法案》是上述法案的補充。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的執行機構是隸屬勞工部的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它的監督與復審則是一個獨立的由總統任命的執法機構———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復審委員會,它的職能是監督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依法行使權力,受理機構和個人對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決定的投訴或復議,從而使其的權力受到有效的監督。為了更好地執行《1970年職業安全與健康聯邦法》,美國聯邦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詳細的、便于操作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規、標準,匯編入《聯邦法典》的第29卷中;同時由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主持制定并頒布實施了一整套詳細的礦山安全與健康法細則,匯編入《聯邦法典》的第30卷中,且每年根據煤礦職業安全與健康、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現狀補充修訂一次,成為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執法的重要依據。執法和監督在美國的職業安全與健康的監管體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執法監督工作的程序由事故預防、調查處理和最后的仲裁組成。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根據《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授權,主要任務是強制執行法定的礦山安全與健康標準,消除礦山死亡事故、將危害程度減低到最低點;保證使美國礦山的安全與健康環境得到改善;為了保證執法的公正,在聯邦層面上成立了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復審委員會,根據《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的職能則是對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的執法行為進行司法復審(其5名委員由總統直接任命)。從而形成了煤礦安全管理的立法、執法和監督的完整的閉環體系。
二、推動美國煤礦安全管理與立法發展的主要動力
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規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1891年前美國煤礦無法可依,煤礦事故頻發,年煤礦事故死亡人數超過2000人,到如今(2011年)美國成為世界上煤礦立法和安全管理最為完善的國家,每年生產煤炭超過1.1Gt洗精煤(相當于1.6Gt原煤),煤礦事故死亡人數少于30人,120年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推動美國煤礦安全管理體制和立法進程的主要動力反映在如下兩個方面:一是社會動力,即高度發達的經濟社會條件和相對自由的社會輿論環境。由于經濟社會相對發達,整個社會對安全事故高度敏感和較低的容忍程度,煤礦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媒體跟蹤追捧,輿論高度關注,產生巨大社會壓力,引起政府和全社會對煤礦安全事故的高度重視,從而大大推動和加快煤礦安全立法的進程。如1968年11月20日,位于法明頓附近的固本煤炭公司9號礦井發生瓦斯爆炸事故,78名礦工遇難,幾天后礦井被封。同日,康蘇爾煤礦發生瓦斯大爆炸,又有78名礦工死亡,觸發煤礦,社會輿論嘩然;在此之后,又有發生了幾次礦山安全事故,造成170多名礦工死亡,事故的不斷出現,使得采煤業成了美國最危險的職業;同時,成千上萬的礦工由于吸入過量煤塵而患塵肺病,致死致殘嚴重,迫使美國聯邦政府制定更加嚴格的煤礦法規。二是行政動力,1973年,通過行政手段(內政部部長簽署行政命令),設立礦山安全監察局,該機構獨立于礦業局,負責實施以前由礦業局行使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的職能,避免了礦業局既負責礦山資源開發,又負責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當資源開發與行使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矛盾時難以處理的問題,從而使礦山安全管理體制向獨立、分權制衡邁出了重要一步。美國以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為主導,從煤礦安全事故中總結慘痛教訓,完善煤礦安全法規。幾乎每一條煤礦安全法規背后都有對應的事故教訓,煤礦煤礦事故發生后,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組,對發生事故的內、外部原因進行系統深入調查,提出基于事故科學分析的調查報告和煤礦安全修法補充草案,提交議會審議通過,如《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案》形成和完善過程即是行政推動立法完善的很好例證。該法案到目前為止仍然執行,已經影響了美國煤礦安全生產35年以上,并將繼續產生影響。該法案的實施,推動了煤礦安全產生歷史性的變化,安全狀況持續改善,美國煤礦安全形勢得到徹底改觀,惡性多人事故已基本杜絕,工傷事故率穩步下降。煤礦事故傷亡人數由1977年的272人(百萬噸死亡率0.21),下降到1980年事故死亡133人,百萬噸死亡率為0.17,進而到1989年事故死亡68人,百萬噸死亡率為0.08,10年中年平均事故死亡94人,百萬噸死亡率下降了52.9%。從1980年起,美國對煤礦安全考核采用20萬工時死亡率。進入90年代,美國煤礦事故傷亡人數繼續減少,是歷史上的最好水平。1990年美國煤礦事故死亡66人,1999年事故死亡34人,10年中年平均死亡45人,20萬工時死亡率降到了0.03,2008年事故死亡30人,20萬工時死亡率降到了0.02,和1977年相比事故率下降了6倍。煤礦進入到了長期安全穩定的一個嶄新的本質安全生產階段,引領煤炭行業成為美國安全狀況最好的行業之一,行業社會形象達到大大改觀。通過以上闡述和分析可知,煤礦安全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路徑是:(1)煤礦發生安全事故;(2)強烈的公眾反響;(3)事故調查與案例分析;(4)經驗教訓總結;(5)提出修法議案;(6)立法機構審議通過修法。其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的立法程序主要包括:第一步,事故調查;第二步,由勞工部長主持,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院或咨詢委員會等提出立法方案建議,草擬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規(標準)的方案;第三步,通過國會參眾兩院小組委員會舉行聽證會,并經兩黨議員辯論;第四步,取得一致意見后表決通過;第五步,總統簽署生效成為正式立法],并嚴格實施。
三、結論
(一)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夯實安全生產基礎,提高企業安全技術水平;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實現跨越發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產保障。
(二)工作任務。以道路交通運輸、水上交通及漁業船舶、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冶金等行業和領域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在高危行業強制推行一批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準體系,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面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提高全縣安全生產技術水平;實施更加有力的引導政策,加快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三)工作目標。經過努力,全縣安全生產形勢全面好轉,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明顯下降,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力爭到“十二五”期末,全縣億元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好于全市平均水平,工礦商貿十萬從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達到全市先進水平;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得到明顯改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得到明顯提高,政府安全監管保障能力進一步增強。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一)企業必須規范生產經營行為。企業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證照,否則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企業必須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
(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加強企業職業健康和勞動保護工作,努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三)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企業應當根據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按照不同的崗位及工藝分別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組織修訂。對實施動火、受限空間、爆破、臨時用電、高空、水上、吊裝、檢修、安裝使用特種設備等危險性作業要制定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制度。非煤礦山地采企業應進一步規范采掘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和審批。
(四)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應當建立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現場輪流帶班制度,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并做好帶班檢查記錄。
(五)企業必須保證安全投入。企業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費用,在年度財務預算中確定專門用于安全投入的經費,并確保專款專用。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道路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企業必須足額提取安排安全費用,并保證安全設施投入到位。
(六)全面排查治理各類事故隱患。企業必須經常性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對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要按照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時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事故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重大隱患要按照規定向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對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要立即落實整改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治理進度、結果等情況。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
(七)強化職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培訓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從業人員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新員工上崗和轉崗員工必須落實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職工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八)全面開展安全達標活動。企業要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要求,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活動。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冶金、機械制造等行業企業應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實現安全標準化目標。企業應當加強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期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能力“四個能力”建設。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未在規定期限達標的,要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縣政府將依法予以關閉。
三、強化“一崗雙責”,嚴格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一)嚴格落實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一崗雙責”規定,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對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導企業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和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督促企業認真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
(二)加大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力度。各有關部門要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行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會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以強有力的措施查處、取締非法企業。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并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要依法嚴肅查處運輸車輛超員、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山,縣政府將依法予以關閉;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提請縣政府予以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建立重大隱患治理逐級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企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按屬地原則提請縣政府掛牌督辦,并在本地媒體上予以公告,監督企業及時整改。企業對實行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規給予從重處罰,拒不整改的,由縣政府依法予以關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重大隱患掛牌督辦落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四)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監管。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市屬、縣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要建立企業等級評定滾動機制,繼續按照A級抓鞏固、B級抓提高、C級抓整改、D級掛牌督辦的要求,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狀況等級評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確定為C級的,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并暫緩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取消其評優評先資格;確定為D級的,由縣政府掛牌督辦整改,相關部門暫扣相關證照,取消所有項目審批及評優評先資格,責令停產整頓,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關閉。
(五)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責任。建設項目核準(審批)部門要督促企業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將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審批情況同時通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包括安全監控設施以及防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新建的鐵路、高速公路、城鄉道路、港口、碼頭、渡口及其他重點建設、基礎設施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有效落實“三同時”措施。施工單位要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嚴禁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特種設備進場作業。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證照,并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責令停工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六)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的作用,依法保護和落實群眾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舉報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建立值班制度,及時受理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隱患舉報,并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舉報獎勵經費由各級政府負責落實。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查明原因,切實整改。
四、加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加快“科技興安”步伐
(一)加強企業技術管理。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擴大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鼓勵、支持、推動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二)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裝備和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年全部完成。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出租汽車、校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2012年全部完成。在危險化學品槽車充裝環節推廣使用萬向充裝管道系統,涉及危險工藝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安裝自控聯鎖、自動報警和緊急停車裝置,于2012年完成。露天礦山全部實行液壓錘二次破碎和機械鏟裝作業,適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礦山實行中深孔爆破。庫容達三等別級以上的大型尾礦庫,以及下游3公里影響范圍內有重要建構筑物和10人以上常住人員村莊的四、五等別尾礦庫,必須安裝在線監控系統,于2013年完成。冶金煤氣企業應設立煤氣救護站,配備專業人員、救援設施及特種作業器具,嚴格按規范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裝置,為作業人員配備攜帶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和通訊聯絡工具,于年全部完成。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44.1千瓦(60馬力)以上的漁船要安裝防撞(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于2012年全部完成。
(三)加快安全生產技術研發。進一步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加大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科技研發,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對開發和推廣應用先進安全技術成效顯著的企業給予獎勵。
(四)應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加快“金安工程”建設步伐。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系統和基礎信息數據庫,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和監測預警系統建設。運用先進的信息化技術促進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改造與升級,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增強事故防控能力。
五、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一)建設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各級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普查、登記、建檔等工作,做好必要的應急裝備和救援物資保障,加強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與市級同步于2010年前建立健全市、縣二級生產安全應急管理體系,依托公安消防和大型企業等專業救援力量,建立礦山、危險化學品縣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骨干隊伍,2012年前建立滿足需要的區域性應急救援隊伍。加快全縣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設,2012年完成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各鄉鎮場、各工業園區應急救援平臺建設,2013年實現全縣應急信息平臺互聯互動。
(二)建設高標準的危化園區。規劃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為化工園區。凡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一律進入依法規劃的化工園區,否則不予審批。
(三)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企業應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生產安全事故征兆,立即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企業要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評估,建立重大危險源動態、實時監控和管理系統,實現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聯網。重大危險源評估結果及有關安全措施應報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企業應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和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等高危行業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生產規模較小的企業應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與專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因下達停產撤人命令所造成的損失,企業不得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嚴格行業安全準入,把好安全生產源頭關
(一)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新、改、擴建的建設項目可能影響周邊相關單位或設施安全的,應當主動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在實施城區地面挖掘作業時,施工企業要全面摸清項目涉及區域地下管道、線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安全。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和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條件論證,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縣政府或縣相關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降低標準造成事故隱患的,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二)加強重化產業基地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建立重大化工產業基地綜合應急救援中心,加強化工園區日常安全監管,及時處置事故。年成立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綜合應急救援機構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平臺,實施重大危險源監控,確保化工園區安全穩定。
(三)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擴大縣級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充實各行業專家庫。依托省市科研院所,推動安全評價、技術支持、安全培訓、技術改造等服務性機構的規范發展。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監管,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規范性、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價、監測檢測、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專業服務機構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報有權機關給予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
七、加強政策引導,增加安全生產投入
(一)落實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加強安全科研和安全生產基礎學科研究,推進安全生產方面的產、學、研結合。用好國家振興裝備制造業的有關政策,把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制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重點扶持培育尾礦庫在線監控系統等安全技術裝備、產品的發展。大力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
(二)加大安全生產專項投入。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大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投入,大力扶持非煤礦山安全技改建設,切實做好尾礦庫專項治理工作,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對因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業的搬遷在有關政策上給予扶持。從年起,縣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作為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非煤礦山、尾礦庫和危化品企業等重大事故隱患的技術改造、治理、搬遷和支持企業研究運用安全生產新技術,各鄉鎮場、工業園區也要設定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列入財政預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三)制定并用好安全生產經濟政策。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的獎勵與補償機制。制定危化品、礦山、煙花爆竹等高危企業安全風險抵押金與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相結合的制度,積極推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與領導年薪及員工績效工資掛鉤制度,加大高危企業相關人員的獎懲力度。實行尾礦庫閉庫安全保證金制度。
(四)執行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要依法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及時發放。
(五)鼓勵培養安全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依托省、市、縣高等院校、技術學校資源,定向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保障安全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的培養。
八、淘汰落后安全技術,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一)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級政府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規劃和總體布局,同步制訂實施“十二五”安全生產專項規劃,明確和落實安全生產重點建設項目。企業在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中。
(二)淘汰落后安全技術產品。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對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予以強制性淘汰。在政府扶持企業安全生產的專項資金中,對符合安全產業政策導向的項目予以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三)加快產業重組步伐。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產能,提高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九、嚴格安全目標考核,強化安全責任追究
(一)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完善全縣安全生產目標責任體系和考核指標體系,加大亡人事故的考核權重,嚴格落實定期分析、預警及事故通報、約談誡勉、督查考評、履職報告點評等制度,將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評先評優“一票否決”。強化安全生產約束和激勵機制,決定在每年度全縣各鄉鎮場、各部門的綜合績效考核中,凡轄區內發生責任安全生產事故死亡1人,從總分1000分中倒扣30分,死亡2人的倒扣50分,對安全生產單項責任考核中名列前三名,分別給予5分、3分、2分的獎勵分,加入綜合考評。
(二)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其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經理或礦長)。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二年內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經理或礦長)。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以及瞞報事故、事故發生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三)強化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問責制度。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和“四不放過”的原則,成立事故調查組,認真組織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在報縣政府批復前應先征求縣政府安辦的意見,經縣政府批復結案后,于10日內向縣政府安辦備案。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縣政府調查處理,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負有責任的鄉鎮政府和縣直相關部門的有關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調查處理,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負有責任的鄉鎮政府和縣直相關部門的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追究負有責任的縣政府或市直有關部門相關領導的責任。發生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掛鉤聯動制度。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事故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按照省政府《意見》)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向當地政府和發改、經貿、外經貿、國土資源、建設、工商、金融證券等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企業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
(五)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存在的,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對事故查處落實情況實行各級安委會層層掛牌督辦制度,特別重大、特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掛牌督辦按國家、省政府有關規定落實;一般死亡事故由市政府安辦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后,較大事故由市政府安辦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縣政府安辦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十、提高安全監管執行力,服務跨越發展
(一)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安全生產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將億元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十萬從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定期研究、部署、檢查。落實本地安全生產工作,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鄉鎮政府安委會主任要由政府行政正職領導擔任。要加強對縣、鄉鎮領導干部的安全培訓,保證安全生產分管領導的專業性、連續性,提高基層政府的安全監管能力。
(二)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各級政府要按照機構編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執法機構,充實增加執法力量,配備與安全監管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進一步健全鄉鎮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未成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鄉鎮要在年6月底前成立,并配備2-3名專職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確保必要的經費、裝備及其他工作條件,村居、社區應當確定安全協管員。
(三)加強安全監管執法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切實增加并確保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到位,2012年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保完成安全監管監察執法車輛、事故搶險指揮車輛和專業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基本裝備的配備以及現場檢測設備、現場調查取證與分析設備、辦公設備和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
(四)創新安全生產管理方式。各工業區(園)要加強對園區內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管理和指導,安全專業管理力量不足的,可通過服務購買等方式,與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由其代為履行部分工作。各工業區(園)的企業,其安全專業管理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當與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由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并明確雙方的相應責任。44.1千瓦以上的漁船推行公司化、協會化管理模式。
(五)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制度。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制度。對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事故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以及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給予榮譽稱號,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六)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各級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按當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提取0.1元作為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專項經費。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力度,開展多種形式安全宣傳活動,依托企業“職工書屋”、“農家書屋”、鄉鎮文化站、學校圖書館等,建立“安全書屋(書柜)”。認真開展安全社區創建活動,大力推進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創建工作。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協調或組織新聞媒體,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探索建立安全生產領域對臺交流合作機制,拓展兩地安全生產合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