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5: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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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貿易;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公約;國際貿易合同
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逐漸接軌“,國際貿易慣例”一詞的使用頻率日漸增多。但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在國際貿易慣例的涵義、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屬性等問題上認識都較模糊,分歧頗大。由于國際貿易慣例對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科和現代化經濟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對這一問題做了探討。
一、國際貿易慣例要義闡釋。
《辭海》“對外貿易”一詞是這樣定義的:“一國或一個地區與他國或另一地區之間的商品買賣活動,即國際間的商品交換。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亦稱進出口貿易”,而國際貿易則是“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1](P411)如果認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則這一定義并無不妥。但在國際貿易學界,占主流意見的觀點是,商品專指有形的物質產品,無形的產品即是服務。因此,國際貿易的對象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產品,還包括無形的服務。長期以來,商品買賣一直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內容,而所謂國際貿易慣例大多指有關商品買賣或與商品買賣有關的各類服務的慣例,這也是本文的討論對象。具體而言,本文研究的是從買賣雙方貿易洽商到最終履約(或未能履約)整個過程的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由于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務、交通運輸等所謂服務貿易范疇,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國交換,并為賣方交付商品和買方支付貨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關服務也屬本文的研究范圍。慣例是一個經常使用卻又語義含糊的詞,也是一個在我國學術界備受爭議的用語(國外也有類似爭議)。學術界對慣例應用的普遍性和實踐性有著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慣例的本質問題方面,則歧見頗大。
(一)慣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學者認為,慣例需經過民間國際組織或貿易協會的編纂后才會有明確的內容,才能稱之為慣例。而大多數學者則認為,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固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卻又為人所知并廣泛采用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也是國際貿易的慣例。[2](P13)筆者贊同后一種看法。從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歷史來看,國際貿易慣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貿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實際做法。由于這些公司具有廣泛影響力,以及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減少貿易障礙等方面的作用,這些做法逐漸成為某一行業或某一地區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對同一問題的處理手法或對同一術語的解釋不盡相同,這就難免造成地區間或行業間的貿易障礙。為解決這一問題,一些組織擔當了統一解釋和編纂工作,這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國際商會編寫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展過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廣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沒有載入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如紡織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開即不能退貨的慣例。
甚至還有一些做法曾經被寫入一些組織編寫的國際貿易慣例,后因歧見消失、做法統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慣例。比如,國際商會在1980年出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關于CIF術語賣方責任的表述中認為,賣方應提交清潔提單,但承運人在提單上對貨物的內容、重量、尺碼、品質等無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該提單是不清潔提單。但在1990年實行的新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里則沒有這句話,這并不表明國際商會改變了看法,相反它正是顯示了貿易界及相關各界已認同了這一點,從而無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說,這并沒有改變上述規定仍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事實。[3](P527-528)(二)慣例的法律約束力。
慣例的法律約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當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沒有表示是否接受有關國際慣例的約束,慣例自動約束有關當事人,即慣例具有強制約束性。《法學辭典》持的是這一觀點。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國際貿易慣例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國家意志的結果,因而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不能對當事人進行約束。[4](P7-8)第三種觀點認為,慣例分兩類:一類是不需要當事人選擇都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范,一類是經過當事人選擇才對其有約束力的任意性規范。[5](P27-28)其實,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某國立法機關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國家間的國際公約,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慣例的廣泛適用性和長期實踐性,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國際貿易合約當事人對自身及他人遵守慣例的心理期望,慣例對當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約束力。
這種約束力一般是在當事人明示接受慣例的情況下產生的,國際商會出版的《國際貿易條件解釋通則》(1990)在導言部分表達了這一觀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第1條也闡述了這個意思,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這一規定符合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但是在一項國際貿易的契約中,不可能窮盡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因此就產生了所謂的“默示”做法。《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9條第2款規定:“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認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經常遵守。”簽定該公約的國家同意,何為慣例由法庭來決定。該款規定反映了國際貿易慣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強制約束性(自動生效)的一面,但是這也沒有改變慣例作為任意規范的特點,當事人可以通過明示的方法排除對某一慣例或某一慣例部分條款的適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現是學者們對一些英文單詞的解釋不同,特別是對custom、usuage的理解差異。有人認為custom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而usuage則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也有人認為custom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usuage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還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實,翻查一下國際商會的出版文件我們會發現,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詞,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語。比如,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使用的是custom和practice,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使用的是usuage,而在《托收統一規則》使用的則是rule一詞。可見,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看重,他們重視的是某一術語或某一做法在商業實踐中的狀況,只要這種術語或這種做法廣為人知(widelyknown)和被業者經常遵守(regularlyobserved),它們即是慣例,而不管在國際商會或其它組織的出版物中用何詞來描述它們,或有沒有見諸文字。至于慣例對當事人有無約束力,則要看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將國際貿易慣例定義為:在國際商品貿易和與國際商品貿易有關的服務實踐中形成的,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遵守的任意規范。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
如上所述,國際貿易慣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說,國際貿易慣例有兩個淵源: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與不成文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指的是經過某一組織編撰和公示的規范化文件。編撰國際貿易慣例的主體可以是一些有影響的基于國家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商會;也可以是民間的國際組織,如波羅的海黑海航運公會;還可以是能對市場起到主導作用的商事組織,如通用汽車公司,它們的產出物因而也相應地表現為具有一定法規性質的文件。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依據過去已有而且現在仍然流行的商業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為特征是必須有一個宣示的過程,因為比制訂規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們必須廣為人知。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之所以成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數國際貿易慣例從本質上講就是國際商業習慣做法的一個演進形式,而且是一個永不停止的過程。過去活躍在跨國或者說超國家或地區利益之上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通過編撰和公示之后變成了國際貿易慣例。今天的習慣性的商業做法還在重復著這樣一個過程。如果我們不這樣理解慣例的淵源,那么我們很可能會步入認識的誤區,或者認為慣例僅表現為成文化的規范,或者認為只能從過去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中尋找慣例。這兩種僵化的認識不能反映現實,因而也不能指導發展中的國際貿易活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國之內或地方性的商業習慣做法也有可能演變成國際貿易慣例,這主要取決于該習慣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到國際貿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國西海岸港口的碼頭工會為保護自身利益向集裝箱貨主收取近乎落地費性質的雜費,這種雜費被各國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班輪條款,因而這種做法就成了有關業者之間的國際貿易慣例。承認慣例的習慣做法淵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因為從國際貿易慣例中體現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大都可以從習慣做法當中找到源頭。從商業道德的視角看,所有國際貿易慣例都來自于千百年來一直在支撐著川流不息的國際貿易活動的一套倫理體系,借助它可以形成關于對對方行為的預期;通過它的應用———即對己對人的約束,各方在此體系下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區分、履行和保障。這套倫理體系的強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而未成文的慣例則歸于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一類。
國際貿易慣例和國際商業習慣做法雖同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以對現有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貢獻而論,由習慣而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占有絕對的優勢;但后者在當今技術創新的條件下開始顯露出重要性。
三、國際貿易慣例與其它法律規范的區別。
(一)國際貿易慣例與國際貿易公約。
由兩國政府或多國政府簽定的有關國際貿易關系的規范稱為國際貿易公約。從公約法律約束力的角度,可以將國際貿易公約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強制約束力的公約;一類是任意性的公約。前者包括調整國家間經貿關系的一般性公約及約束某一具體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公約,如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定、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制定的有關海上運輸合同的《漢堡規則》。強制性的公約要求締約方或接受公約的國家在本國的法律與公約沖突時,修改本國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約的規定;而且在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時以國際公約為準據法。既然強制性國際貿易公約的法律約束力大于國內法的效力,強制性國際貿易公約的效力當然優于沒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國際貿易慣例。但是,國際貿易慣例與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的關系則不同。
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主要指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幾個公約,即1964年的兩個海牙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這些公約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則,允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這些公約的規定,即可減損公約條款的效力。在同為任意性規范的層面上,國際貿易慣例與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十分類似,但是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對此《,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均有明確的規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雖未在這方面作具體規定,但它是由前兩個公約發展而來的,據此也可認為該公約持同樣的觀點。由此可見,在國際貿易慣例與上述3項公約的規定發生沖突時,應優先考慮采用慣例的規定。
(二)國際貿易慣例與國內法。
一般而言,國際貿易慣例是在與本國利益無沖突的領域發展起來的,其所規范的領域大多與本國法律的適用范圍沒有重疊。從這個角度上講,國際貿易慣例可以對國內法的不足起到補充的作用。但是,各國對國際貿易慣例拾遺補缺作用的態度是不同的。有些國家干脆把國際貿易慣例納入本國的法律體系,使之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引入國內法。采取這種作法的國家不多,多數國家一般按照直接適用或間接適用的途徑運用國際貿易慣例。直接適用指的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國際慣例的約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據當事人選擇的國際慣例進行裁決。法國、丹麥等國家采取這種方法。這些國家一般承認國際貿易慣例獨立于國內法律體系之外,國際貿易慣例可直接應用于國際經貿往來,無需國內法的指引。與采用直接適用的國家相比,采用間接適用的國家更多,我國也是采用間接適用的途徑。間接適用指的是國際貿易慣例不能脫離國內法而獨立運用,必須經過國內法的指引,而且國際貿易慣例的應用有賴于國內法對國際貿易慣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國內法中明文規定,對特定的民事關系可采用國際貿易慣例處理。默示接受則是指在某國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法律實踐中普遍采用國際貿易慣例,從而可以推斷該國認可國際貿易慣例的。
我國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則》、《涉外經濟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確指出,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有人據此認為,我國法律的效力高于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其實,這種認識是不全面的。國內法關于國際貿易的規定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國際貿易慣例不可違反國內法的強制性規范,但可與任意性的規范不一致。因為國際貿易慣例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采用,只要當事人未明示拒絕慣例的適用性,國際貿易慣例就自動成為合同的一部分,盡管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國內法中的任意性規范則沒有自動成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見,國際貿易慣例雖然是國內法的補充,但其效力仍優于國內法中的任意性規范。四、國際貿易慣例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力這里所講的合同,指書面達成的合同。對于口頭達成的國際貿易合同,我國不予承認。對此,我國在1986年核準《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時已表明了這一點。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國際慣例的方法有3種:其一,引用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或其它民間組織的條款或術語,如買賣雙方以CIF價成交。普遍認為,采用了某一成文慣例的條款或術語,對該條款或術語的解釋應以該慣例為準。多數情形下,對某一條款或術語的解釋只有一個國際貿易慣例,但也存在對某一條款或術語的解釋不只有一個國際貿易慣例的情況,并且各慣例的解釋不一致。如沒有對具體采用哪一慣例作出規定,這時候的解決方法一般是以與合同最有密切關系的國家所采用的國際慣例作為依據,而判斷這一點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對貿易術語FOB的解釋就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美國進出口商會等機構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兩個慣例,這兩個慣例對賣方交貨地點等方面的解釋差異很大。為防止事后買賣雙方當事人就采用哪一慣例產生爭議,合同當事人最好在采用條款或術語的同時明確規定采用哪個國際慣例。其二,采用國際組織或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合同,如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關于成套設備和機器的出口合同、倫敦谷物交易協會制定的關于谷物買賣的合同。標準合同對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條款都作了規定,一般只留出當事人名稱、貨價等項目供當事人填寫,當事人可通過協商對印定的條款作出修改或補充。這類合同試圖囊括有關合同關系的全部權利與義務,包括從合同的簽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違反合同的救濟的整個過程。由于在大宗貨物的買賣中廣泛采用標準合同,標準合同事實上已成為當事人普遍遵守的權威文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確表示接受某一慣例的約束,這種情況包括以下幾種類別:(1)合同中采用了慣例規定的條款或術語,并且合同對這些條款或術語的解釋與慣例的規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慣例條款或術語并未另行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慣例與合同的規定并無二致。(2)合同中某些條款與慣例的規定不一樣,此時應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以合同的規定為準。(3)合同中對某事項未作規定,但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會遇到這些問題。此時,當事人應按照慣例的規定履行合同或對合同救濟。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國際貿易慣例約束的情況下,則采用下列兩個標準:表示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主觀標準;以國際慣例為標志的客觀標準。主觀標準似乎體現了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但如當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們的意愿,以后在當事人發生爭議時,其真實意思在很多情況下是難以舉證或判斷的。可以想見,在實踐中應用主觀標準進行操作的難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數國家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往往采用所謂的客觀標準,客觀標準即是國際貿易慣例。采用國際貿易慣例這一客觀標準甚至也不以合同當事人知曉為條件。這就是說,即使合同當事人沒有表示接受慣例的約束,同時也未明示拒絕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國際貿易慣例亦可自動地解釋和補充合同并對合同當事人構成約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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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學教育;實踐教學;教學改革;合作探究式教學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2)04-0124-03
一、我國法學專業進行實踐教學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學教育呈快速發展期。按照有關統計,2008年底,設立法學本科專業的高等院校已達634所,我國的法學教育在校人數從1970年代末期的700多人發展到現今的40萬人。然而,在這樣一個背景下,我國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卻沒有能夠形成良性的銜接。大多數高校的法學教育還停留在傳統的法律職業部門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才培養模式上,這種法律人才培養模式與社會人才需求銜接不夠。當前中國需要大量的職業型法律人才的培養,要改變原先比較重視學術型法律人才的狀況。在法學教研職業化的背景下,由于一般法學院的條件限制以及與司法機構之間進行教學溝通的現實困難,在校內進行實踐教學就成為法學院日常教學中的一個必要選擇。但是,在我國的法學教學中開展實踐教學又存在著不少障礙。
二、我國法學教學中實踐教學的困境
法律教育方法的選擇和采用與法典有著密切聯系,在以成文法典為主要法律淵源的國家,法律的教育方法一般選擇演繹法,課堂教學的具體方法就是由教師系統地講授法律知識。在以不成文法典為主要法律淵源的國家,一般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在我國當前的情況下,法學教學中采用實踐教學還存在許多條件的制約。比如,我國的法學教學中有14門核心課程,這些課程由于其重要地位,其教材的選用有一定的限制,各個院校在進行這些課程的教學中也較為謹慎。這14門課程中有些與實踐有著很大的聯系,但教材的體例卻與實踐相去甚遠。這些教材的套路都是(某一制度或者類似規范的)概念、特征與其他相關概念的區別,或者原則、理論爭議等,依照這樣的教材進行授課,很難與實踐真正結合起來。雖然近年來很多教材也進行了改革,注重既闡述原理又插入一些案例進行分析,但是這種原理與實踐的有機結合度還不深,很多陳述都非常牽強,原理與案例彼此分離,無法對接。其他因素,如教師的考核標準以及對學生的考核指標,法學教學規模與培養能力的脫節等問題,都制約著我國大部分法學院難以真正開展實踐教學。
三、我們在國際法類課程中開展實踐教學的嘗試
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都屬于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俗稱為“三國法”。圍繞這些課程及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等課程,我們根據我校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目標,設置了國際法務課程體系,旨在培養既具有扎實的法學基礎,又具備外經貿知識和技能的復合型人才,以適應當前浙江企業對外出口和投資的需要。從目前設立該方向的一些法學院系的課程設置來看,我們在堅持傳統法學本科專業基本課程外,增加了有關外經貿知識的基本理論、應用性內容及相關崗位實踐能力的教學環節,開設了《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海商法》、《國際商事仲裁法》等特色課程。
1.在理論教學中,鼓勵教師積極開展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改革。理論教學是我國法學教學的一大傳統,在一定階段內將延續存在。因此,我們在理論教學中積極開展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改革,按規定開展集體備課、示范講課、教學講評外,還組織參加學校的比賽。在教學中倡導和使用“討論式”、“互動式”等教學方法,激發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根據我校法學院應用型人才培養方案,我們以合作探究式教學改革為指導思想,修訂并完善了教學大綱,在大綱中進一步明確了理論授課和實踐教學的學時分配,制訂了合作探究式教學改革實施方案。根據實施方案,我們對《國際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等主干課程教學總體分為兩個部分:理論講授部分和課堂研討部分。其中“理論講授部分”的學時安排占總學時的50%,要求學生在自學閱讀相關教材和參考書籍的基礎上,聽取教師對理論內容難點和要點的講解,形成對課程內容的基本認識和理解。“課堂研討部分”占總學時的50%,分成小班授課。課堂研討部分分別采用不同的研討方式進行,總體上要求教學研討過程中能夠實現學生從傳統教學方法向自主式、合作式學習方法的轉變,提高學生自我學習的能力和掌握自主學習的方法,并通過理論教學的深入研究、發言、討論、問答、辯論、寫作等多種方式對所學基礎理論知識進行梳理和深化。在此過程中,進一步培養學生的團隊意識。在研討課中,我們對學生的研討有以下要求:①知識準備。在理論學習的基礎上,要求學生按照教師提供的參考文獻進行閱讀和總結,對所討論問題應當具有一定的知識廣度和深度。學生對相關研討主題必須進行充分的知識準備,自行檢索和搜集所研討問題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專著,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學位論文和相應的專業知識資料。要求學生針對所研討的問題將檢索獲得的文獻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編輯,對相關問題的論點、論據進行總結。②邏輯思維。在研討過程中,學生應當始終把握所討論問題在邏輯上的推理性和嚴密性,應當杜絕缺乏邏輯層次關系和說理性的文檔材料與討論發言。③團隊合作。在研討學習過程中,各小組成員之間應當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對于參與小組研討消極、缺乏貢獻的成員,小組成員應當以一定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其進行糾正。小組合作中不應當出現部分成員缺乏參與的狀況,也不允許小組之間出現惡意競爭現象。④文檔記錄。研討學習的全程都應當進行適當的記錄,以方便對學生的學習效果進行改進與考核。按照研討要求需要制作的記錄必須規范、完整、準確。⑤紀律要求。學生應當積極、主動地參與研討課程,課程時間不得無故缺席。學生應當及時完成小組分配的任務和研討課程的各項要求,不得在研討過程中做任何與學習無關的事情。學生必須服從指導教師的安排和裁定,不得提出異議。
2.積極進行實踐教學內容與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我們在長期實踐教學過程中,逐步形成了實驗課教學、社會實踐活動、課外科研活動、假期社會實踐等實踐教學體系和實習。其中我們所進行的《對外貿易法律實務訓練》課程是我們著重打造的一個實踐教學項目。①課程建設的基本情況。《對外貿易法律實務訓練》課程是法學專業實驗訓練模塊課程之一,該課程是法學專業實驗訓練模塊課程之一,是在學生修過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和國際貿易法等主要課程之后,在最后走向社會實踐之前將法律知識轉化為法律工作技能之前的一個模擬訓練。本課程不僅要求學生掌握國際貿易法律規則,更應該對國際貿易的一些基本實務和流程有一些掌握與了解。本課程既要培養學生的法學專業基本知識,有能夠參與具體對外貿易實務的復合人才。在我們已經完成的《對外貿易法律實務訓練大綱》、《對外貿易法律實務訓練指導手冊》等物化材料中,我們都強調了國際貿易實務知識和法律實務的結合。②課程訓練方式和考核標準。課程采取實務模擬訓練的方式進行,并對學生訓練過程中所形成的文檔加以評定和考核。課程要求學生在教師安排實務訓練之后,在課堂以及課后時間結成學習小組共同完成訓練任務,并要求學生自行對訓練過程進行記錄,最終需要提交訓練底稿和訓練所要求的成果文檔,并進行發言的討論。訓練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訓練介紹階段。由教師向學生介紹對外貿易法律實務的基本知識和主要工作方法。說明本課程的主要內容及訓練要求,組織學生分配訓練小組。第二階段,訓練操作階段。根據訓練的具體內容,在教師指導下,由學生自主完成收集相關資料、組織討論、完成具體訓練任務所要求的各類法律文本,并寫出訓練報告。第三階段,訓練發言和討論。每個小組應當對訓練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總結,并就這些問題與同學和老師進行討論。最后由老師點評。課程的具體考核評分標準如下:采用百分制考核,每個學生的訓練評分中有20%為學生個人表現,分為考勤和其小組對個人的評定,各占10%,剩下80%為小組成績。對于小組的評分,有指導教師根據小組所提交的文檔的完整性、專業性和合理性三個標準進行評定。
3.《對外貿易法律實務訓練》的特色。①在國際法務課程體系建設中的作用。《對外貿易法律實務訓練》并不是我們國際法務課程體系建設的主干理論課程,也不是針對某一門課程進行訓練,而是一個綜合性的實務訓練課程。在整個國際法務課程體系的建設中,起著非常重要的補充與輔助作用。在這個實務訓練當中,需要綜合運用國際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有關理論知識,并與具體的對外貿易實務相結合。②對外貿易法律實務訓練是一個跨學科的實務訓練。如上所述,在該訓練的教學內容中,不僅有法律實務的訓練,更重要的是結合國際貿易實務的相關知識對學生進行全面的訓練。這不僅對學生的要求較高,也是對教師教學技能和知識范圍的高要求。這門課要求教師首先掌握國際貿易實務的有關知識和實務經驗,然后才能給學生進行有效的訓練和講解。因此,講授這門訓練課的老師一般應均有實務部門的工作經驗,或者從事過實際的涉外律師業務,對國際貿易環節比較熟悉。③《對外貿易法律實務訓練》所針對的職業范圍較為廣泛,并符合浙江本地特色。由于浙江是中國的外貿大省,又擁有中國第二大港口,因此對外貿易非常發達。根據我們對浙江大學生就業形勢的調查和研究,浙江大部分的行業都與對外貿易有關。這種訓練對他們在從事涉外貿易的公司和生產性企業工作提供了前期的準備和訓練。
4.教學效果明顯提高,課程特色顯著增強。我們在進行這些教學改革以來,學生對國際法類的課程授課滿意度增加,學校同行與督導也都給予了積極評價。通過研討課的設計,學生普遍提高了對國際法這門課的興趣,學習積極性顯著提高。在研討課中提問題的學生明顯增多,學生發言踴躍,準備材料較為充分,學生成績也大幅提高,不及格率大大降低。我們所設置的《對外貿易法律實務訓練》課程,為1個學分,自2007年以來已經在課程體系中開設。由于結合了浙江的實際情況,又涵蓋了國際貿易實務的有關知識,受到同學們的歡迎(也許是因為這門課程中的知識點對他們考外貿單證員非常有用,但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說明我們所提供的知識是他們所需要的)。
我們所做的這些工作,只是我們在法學專業中進行實踐教學的一次嘗試。我們的指導思想不僅是進行單純的理論課教學改革,而是結合我校處于浙江這樣一個外貿大省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了實踐課程。這個課程不僅是單純的法律類課程,也是一個跨學科的涵蓋了國際貿易實務的實踐課程,試圖給學生更多的實踐訓練和實務知識。我們的這些嘗試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仍然是非常粗淺的,我們希望能有更多的學校在法學實踐教學方面做出嘗試,引領我國法學教學的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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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碳關稅 立法 貿易保護 碳排放
世界銀行此前的研究報告指出.如果碳關稅全面實施.在國際市場上.“中國制造”可能將面對平均26%的關稅,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我國是全世界第一出口大國,而且出口的產品以傳統工業產品為主,即高耗能、高排碳產品。而美國等發達國家很大程度上已經把這種高耗能、高徘碳產業轉移至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自己卻以出口技術、服務、高科技產品等為主,規避了碳關稅。這樣一來,即使我國對相關國家征收同樣的碳關稅.也是無濟于事的,大量的國家財富會以碳關稅的形式源源不斷的流向國外。因此,2009年7月4日,中國政府明確表示反對碳關稅
一、在有關國際貿易國際談判和國內立法過程中應繼續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
“共同但有區別責任”是1992年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就氣候變化問題達成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提出并確立的,截至目前全世界已經有192個國家批準了這份公約.它是國際社會在對付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而該公約的核心正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內涵由“共同責任”原則和“區別責任”原則兩部分構成。“共同責任”的意思是全世界每個主權國家都有責任承擔應對全球變暖的義務。共同責任就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國家和人民在應對氣候問題上齊心協力、不容許有絲毫的逃避和推諉,共同拯救我們的地球家園。相對于共同責任原則來說,“區別責任”原則對于公約的意義更加重大,因為共同責任原則是所有國家都普遍認可的,關鍵是如何具體承擔這些共同責任。前文已經提到,發達國家在過去的幾百年間,已經以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的方法和損害地球環境的代價發展了本圍工業,發展至今對排碳的依賴程度已經不高,且擁有了相對完善的減排技術.而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大部分_[業才剛剛起步,他們之前并沒有發展工業,也沒有大量的排放溫室氣體.他們現階段的主要任務是依靠快速發展工業以增加社會財富、消除國內貧困.讓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承擔同樣的減排義務是不公平的。綜上所述,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對于全球變暖應當承擔“共同但有區別”責任。
二、根據國際貿易法原則,針對對我國產品征收碳關稅的國家進行對等措施
由于美國和一些歐洲國家已經以立法的方式確立了碳關稅征收政策,南此看來碳關稅的實施已成定局。既然如此,在明確表示強烈反對和同相關國家緊密磋商的同時,我國也應當制定相應的對策予以積極應對。前文提到,碳關稅實質上是具有濃烈貿易保護主義色彩、披著“減少污染、改善環境”綠色外衣的關稅壁壘。應對貿易保護主義和關稅壁壘的對策主要是通過立法設置相應的關稅壁壘.即所謂的“以牙還牙”,具體而言就是也立法開始征收相關國家的碳關稅。
然而.我國不能學習美國和歐盟那樣對進口產品無一例外的征收碳關稅,我國的碳關稅僅僅是針對對我國產品征收碳關稅的相關國家,對其他國家不予適用。而且,基于公平原則,我國征收的碳關稅稅率應當比相關發達國家所征稅率要高。這樣一來,一方面堅持了我國反對碳關稅的立場(我國并沒有承認碳關稅的合理性,因此并沒有將其普遍適用于國際貿易領域,我圍對相關圍家征收碳關稅僅僅是一種基于公平的關稅對等措施).另一方面還維護了我國的經濟利益。削弱了對方產品的競爭力,還增加了財政稅收,而這部分增加的稅收應當用于對被征收碳關稅的國內企業的專項補貼,以使其保持國際競爭力。
三、利用國際貿易組織等多邊談判機制解決貿易與氣候的綜合問題、促進環保與貿易協調處理機制的確定
國際貿易方面論文范文一:低碳經濟影響下國際貿易發展研究
氣候環境危機、能源資源危機等呼喚著低碳經濟的發展,而低碳經濟的發展也必然會讓環境與經濟發展中的矛盾成為經濟領域中的熱點問題。在我國國際貿易發展過程中,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模式并不能夠適應低碳經濟發展的需求,因此,在面臨低碳經濟帶來的沖擊時,我國國際貿易主體必須在生產技術、產品結構等多個方面做出改革與創新。而在此背景下,了解低碳經濟對我國國際貿易發展帶來的影響、探索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發展策略,對于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低碳經濟
低碳經濟提倡使用較低的能耗作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活動的支撐,其經濟發展特征表現為低能耗、低污染以及低排放,其實質在于提升能源的利用效率以及優化清潔能源結構,其核心在于對能源技術、能源制度以及社會大眾的發展觀做出持續的創新,從而有效抑制氣候發生惡化,并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雙贏。顯然,低碳經濟對于社會發展以及環境保護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同時也是對傳統經濟發展模式的顛覆,因此,傳統經濟模式下的國際貿易發展必然會受到一定的影響。
2低碳經濟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
低碳經濟發展促使我國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產生了變革,同時也對我國出口貿易帶來了不容小覷的沖擊。在此過程中,我國出口貿易在短期內必然會承受低碳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成本壓力和技術要求,同時也必須對自身的生產理念、生產技術、技術格局以及產品格局做出改革,而在此過程中,我國出口貿易企業也可以獲得持續發展的動力。由此可見,低碳經濟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體現出兩面性的特征,而這些影響主要體現在出口貿易規模、出口貿易產品結構以及出口貿易企業競爭力等多個方面。
2.1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出口貿易規模的變化
在低碳經濟背景下,許多國家提升了自身對進口商品的環保標準與技術標準,并使用碳關稅來抑制高碳產品的進口。與這種國際貿易發展趨勢相對的是,我國出口貿易仍舊是以高碳產品為主,并體現出了資源密集與勞動力密集的特征,其中,塑料制品、機電、化工產品與鋼鐵等在我國出口貿易中占據著很高的比重,這也決定了我國出口貿易必定需要承受低碳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沖擊。根據世界銀行所做出的調研與報告顯示,如果大部分國家都開始將碳關稅當作國際貿易中的固定稅種,則我國出口貿易中的出口規模很可能會下降21%以上。
2.2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出口貿易產品的變化
從我國出口貿易企業構成結構來看,中小企業企業占據著很高的比例。雖然長期以來,這些企業在出口貿易產品中體現出明顯的價格優勢,但是低碳經濟的發展卻會提升這些企業的出口成本。這些成本包括對低碳技術、環保技術的引進、研發,也包括我國政府為了鼓勵低碳生產而征收的污染排放稅以及進口國家所征收的碳關稅等,在此背景下,我國出口貿易中的高碳產品比例必然會呈現出降低趨勢,而低碳產品比重將會持續升高。
2.3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出口貿易企業的競爭力
在低碳經濟發展模式中,我國經濟產業鏈不可避免地需要進行重組與重建,從我國出口貿易方面來看,這為我國經濟發展的轉型帶來的良好的機遇,但是與此同時也為我國出口貿易企業的發展帶來了嚴峻的挑戰。事實上,對于我國出口貿易企業而言,在短期中實現低碳技術的創新與生產模式的調整是并不現實的,同時,面臨著生產成本的提升,許多企業的獲利空間將會被逐漸壓縮,一些欠缺市場競爭力的企業甚至會面臨破產危機。然而,需要看到的是,在長期發展方面,我國出口貿易企業會對自身的低碳技術做出不斷的更新與升級,低碳產品比重也會逐漸提高,這是低碳經濟發展對我國出口貿易所帶來的積極影響,同時也是低碳經濟發展模式推動技術進步與環境保護的重要體現,在此過程中,我國出口貿易企業的競爭力也會實現逐步提高。因此,從整體來看,我國出口貿易企業在短期內需要承受低碳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沖擊,而在長期發展中則可以實現自身國際貿易競爭力的不斷提升。
3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發展策略
在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發展面臨著良好的機遇,同時也必須面對嚴峻的挑戰,為了抓住機遇實現我國國際貿易的持續發展,不僅需要政府部門的引導與規范,同時也要求對外貿易企業樹立低碳發展意識,通過更新自身生產技術、調整自身產品結構,來實現自身國際貿易競爭力的不斷提升。
3.1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發展的政策建議
首先,我國政府部門應當針對低碳貿易發展趨勢制訂整體規劃。由于我國國際貿易一直處在粗放型的經濟模式影響之下,所以在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政府部門應當樹立學習心態,對其他國家在低碳經濟發展中的制度建設和先進經驗做出借鑒,同時在尊重我國國情的基礎上進行在創新,以便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國對外貿易發展需求的發展戰略。為此,我國應當構建起專門負責低碳經濟發展的科研機構,對我國低碳經濟發展以及低碳國際貿易發展進行指導,從而確保我國國際貿易能夠在低碳經濟背景下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具體而言,這一科研機構所需要研究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需要針對國際貿易中出現的低碳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中的環保標準做出制定,引導國際貿易主體提升自身的低碳技術水平,從而促使我國國際貿易主體適應低碳經濟背景下國際貿易的競爭;其次,應當參與到國際低碳標準制定的國際談判當中,從而在爭取規則制定權的基礎上為我國國際貿易主體提供更多的主導權與話語權。其次,我國政府部門有必要針對低碳貿易壁壘完善國際貿易法律法規。隨著低碳經濟理念在世界范圍中的興起,我國對外貿易面臨著越來越多由綠色低碳壁壘引發的貿易糾紛。為此,我國政府部門有必要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從而避免這些貿易摩擦持升級。在此過程中,我國應當明確節能減排目標,并在對其他國家低碳經濟發展經驗做出借鑒的基礎上承擔起相應的減排責任。同時,我國政府應當的那個應當針對國際貿易企業普及國際貿易法律,推動國際貿易企業了解國際貿易總的低碳標準。同時,我國政府部門應當以提升對外貿易企業的貿易摩擦與糾紛應對能力為出發點,對低碳貿易法律法規做出完善和嚴格落實,并在國際貿易中聯合其他國家做出據理力爭,對自身利益做出維護。
3.2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企業應對措施
首先,我國國際貿易主體應當重視低碳產品與低碳技術的研發。在我國國際貿易企業發展過程中,長期以加工貿易為主的國際貿易發展模式體現出粗放型的特點,即主要依靠于廉價勞動力參與國際貿易競爭,在這種國際貿易發展模式下,我國國際貿易企業不僅難以獲得較高的利潤,而且不可避免的遭受各類貿易壁壘,特別是在低碳經濟背景下,這些貿易壁壘不僅包括傳統的反補貼、反傾銷壁壘,也包括碳關稅等壁壘。因此,我國國際貿易企業應當了解低碳經濟發展要求,并在遵循低碳發展原則的基礎上重視低碳產品以及低碳技術的開發,從而提升自身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并提升自身在國際貿易新格局中的優勢與地位。具體而言,我國國際貿易企業的低碳產品與低碳技術的研發,應當建立在加大經濟投入的基礎之上,通過構建技術引進基金與低碳研發基金等形式來完成低碳產品與低碳技術的國際引進與自主創新。其次,我國國際貿易主體應當重視推廣碳標簽制度,并打造低碳產品品牌。碳標簽制度的推廣,能夠有效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產品遭受低碳國際壁壘。2007年,英國就已經都對碳足跡標志進行了引入,隨后,歐美國家以及韓國、日本也開始推廣碳足跡標志制度。在此背景下,許多國際公司都要求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具有碳標簽,這讓我國國際貿易企業面臨著巨大的沖擊。當前我國家居產業、紡織產業、光伏產業等雖然都面臨嚴苛的碳足跡要求,然而能夠推動低碳認證的企業仍舊不多。因此,我國對外貿易企業應當提升自身產品的低碳水平,在積極申請低碳認證的基礎上提升自身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后,我國國際貿易主體應當對低碳消費理念進行引領。從國內市場來看,高碳產品之所以很難完全退出市場,是由消費者對高碳產品的消費需求所決定的。因此,我國國際貿易主體應當將低碳消費宣傳當作自身責任,通過提升消費者的地毯消費意識來轉變消費者的消費觀念和生活方式,促使消費者購買低碳產品。在此基礎上,我國國內的高碳產品需求也會得到持續削弱,低碳生產自然也成為市場發展下的必然要求。這對于提升我國整體的低碳產品生產水平以及低碳科技的創新能夠提供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
4結論
總之,低碳經濟促使我國國際貿易主體面臨著機遇與挑戰并存的局面,而為了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發展模式與低碳經濟的適應性,我國政府部門必須發揮出自身在國際貿易發展中的引導與規范作用,而國際貿易企業也應當重視自身低碳技術的引進與研發、低碳標簽與低碳品牌的推廣與打造,并重視對國內消費者消費觀念的引領,從而為國際貿易中低碳理念的落實提供良好的技術環境和文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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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方面論文范文二:跨文化溝通與國際貿易的辯證關系
摘要:跨文化溝通是國際貿易之間必不可少的環節之一。溝通是進行商務開展的基礎,而跨文化的差異既是影響國際貿易之間的不可或缺的關鍵因素,也是進行商務開展所必須研究的課題之一。本文從跨文化溝通入手,簡要淺析跨文化溝通和國際貿易之間的辯證關系。
關鍵詞:跨文化溝通;經濟貿易;文化差異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到來,國際之間的貿易往來也越來越頻繁,頻繁的貿易不可避免需要溝通。隨著經濟貿易往來的頻繁,以及經濟格局發生的變化,跨文化溝通所表現出來的社會現象和經濟影響也逐漸受到經濟研究學者的重視。跨文化溝通最主要的影響因素是文化差異,而文化差異又包含了許多方面,如文字語言、文化背景、歷史內涵、地域差異等,這些也都是影響國際貿易之間的關鍵因素。中國在國際貿易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中國加入WTO以及成立亞投行,不僅提高了中國在國際經貿之間的地位也使得中國在國際經貿中更加具有話語權,近年來,中國的經貿業務迅猛增加,對外經濟總額也逐年上升,新的對外經貿結構格局逐步形成,已經逐步從過去的中國制造向現在的中國創造轉變,對外貿易結構多樣化趨勢更加明顯,這些新的國際貿易特點也使得跨文化溝通有了新的變化趨勢。
一、跨文化溝通與國際貿易之間的辯證關系
(一)文化差異給國際貿易造成了一定的阻礙
以中國對外經濟為例,由于中國文化與西方文化的不同差異,使得在對外貿易初期,跨文化溝通一直是制約國際貿易的主要因素。一是中國文化與西方經濟文化的文化沖突給國際貿易造成了一定的障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國際貿易往來,如中國人在經商過程中講究綜合思維和中庸態度,往往是先談原則,后談細節,這和英美的務實文化有著比較明顯的差異,西方國家更加注重的是服務的質量和商品的細節,而對于原則性的東西,西方人往往沒有太大的意愿。尤其是西方國家中的德國,一向是以細節著稱,嚴謹的態度使得他們在經濟談判中更加注重對細節的處理,而中國文化的綜合思維和中庸思維則可能成為妨礙其中經貿環節的障礙;辯證來看,文化沖突和文化差異促使貿易不斷發展,技術不斷革新,如中國提出的創新觀念就是在文化差異的基礎上對技術和經貿形式進行創新,從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二)語言溝通是影響國際貿易的另一重要因素
國際貿易往來不可避免的是語言的溝通,由于中國思維方式和語言特點與西方語言有所不同,因此在語言溝通方面也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如果語言溝通不暢,或者翻譯過程中出現與交易國家語言文化偏差,就會導致在商業談判中造成一定的誤會或形成暈輪效應,從而使得經濟貿易談判談判破裂,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三)跨文化溝通中的價值觀念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價值觀念是人類主觀評判的標準之一,也是決定善惡的標尺。價值觀念和一個國家的道德文化、歷史背景等都有著緊密的聯系,也容易受到宗教、利益等不同因素的影響。如當今國際貿易中伊斯蘭教國家與其他宗教的價值觀念差異,決定著伊斯蘭教國家和其他非伊斯蘭教國家經濟貿易的成敗。因此,價值觀念對于一個國家對外貿易的取舍有著緊密的聯系。再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價值觀念都是以利益為前提,經濟貿易就是為了獲得最大化的利益,因此這直接決定著他們的貿易形式、談判風格和貿易種類;而中國一直講究利益共存和平等協商,因此在商業談判中一直講究的是和平談判和協議為主,以互惠互利為基本出發點,兼顧協調可持續發展,這些決定了中美兩國在經濟貿易過程中,跨文化溝通時需要綜合考慮兩國的價值觀念。
(四)法律法規對經濟貿易的影響
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強制力,它不僅僅是一種行為規范,更是一種經濟貿易的行為準則。任何經濟貿易形式都必須考慮到經濟交往國家的法律法規,都必須得到被交易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認可,才能實施下一步正常貿易,除此之外貿易過程中還要考慮到國家與國家法律法規不兼容的情況。相比較西方而言,中國的法律法規還處于不斷健全和完善的階段,而西方國家已經基本構建起比較成熟的法律體系,這就使得在國際經濟貿易過程中,在西方國家有法可依的貿易條款,可能在中國并不存在;或者在西方國家通用的經濟貿易準則在中國并不適用等情況。跨文化溝通中的法律法規既可能給經濟貿易造成一定的阻礙,同時也是保證貿易正常有序進行的保證,在法制化的今天,任何經貿形式都需要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強制約束,這樣才能保證貿易的正常化,避免經濟貿易矛盾、經濟貿易沖突和不正當的競爭。因此對待跨文化溝通的法律法規,需要辯證看待,充分認識中國在法律體系建設中的不足,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二、新形勢下跨文化溝通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跨文化溝通在經濟貿易前期可能是阻礙經濟貿易的主要障礙,但隨著文化的融合、文化趨同、溝通的頻繁以及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跨文化溝通在經濟貿易后期會扮演的角色也越來越重要。
(一)文化的融合和文化的趨同是經濟全球化的助推劑
文化的融合和文化趨同使得各國際貿易國家在談判準則、價值觀念等方面找到共同點,從而促進商業談判的成功和提高國際貿易業務量,提高國際貿易的成功率。此外,文化的融合和文化的趨同也是經濟全球化的助推劑,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也會促使經濟貿易文化呈現多樣性,更能從貿易雙方中找到利益共同點。
(二)信息全球化為跨文化溝通和國際貿易插上了騰飛的翅膀
隨著信息化的發展和普及,各個貿易國家溝通也越來越頻繁,國際貿易形式也更加方便快捷;信息化也為各個貿易國家互信提供了良好的開端,使得各個貿易國家能夠借助互聯網獲取有價值的信息和情報,從而更能通過了解一個國家的背景、歷史、價值觀念、法律法規等來降低交易的失敗率,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和交易的效率。可以說信息全球化為跨文化溝通和國際貿易插上了騰飛的翅膀。總而言之,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推進,跨文化溝通對于國際貿易的副作用會逐步減小,取而代之的是業務量的增加和交易額的上升,但就目前趨勢來看,跨文化溝通對國際貿易還有著比較重要的影響,因此必須強化對跨文化溝通和國際經貿之間的動態研究,進一步探索他們之間的辯證關系,從而讓跨文化溝通成為國際貿易的橋梁。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傾銷有害論 “有罪推定”原則 透明度 自由裁量權
中圖分類號:F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1369(2007)4-0025-05
反傾銷措施自產生以來,便有諸多學者從經濟、法律、政治等角度對傾銷與反傾銷以及反傾 銷立法加以考察和研究,涉及傾銷是否合理及反傾銷是否合理,以及整套政策或制度的存廢 的問題,而當今WTO《反傾銷協定》和各國反傾銷立法都是以傾銷不合理而反傾銷合理為前 提基礎,公共利益原則在立法中的體現和司法中的適用當然也不例外,顯得力量很單薄,效 果不明顯。
反傾銷中公共利益原則理論缺陷
1.反傾銷中公共利益原則的理論基礎
綜觀WTO《反傾銷協定》及各國反傾銷法的有關規定,都是在反傾銷相關理論基礎上確立了 公共利益原則。
(1)公共利益原則理論前提為傾銷有害論。學界普遍認為,傾銷是一種不正當的商業競爭行為。[1]對于進口方來說,外國( 地區)商品傾銷給本國的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而對國際貿易來說,傾銷則會嚴重擾 亂正常的貿易秩序。因此,在世界市場上,傾銷被認為是一種價格歧視,是扭曲正常競爭機 制下的價格體系,違背了公平競爭與公平貿易的準則,傾銷不但對進口國相關產業,而且認 為從長遠看,對進口國消費者也是有害的。[2]無論是WTO《反傾銷協定》還是各國 反傾銷法 ,都是以傾銷有害為理論前提。反傾銷措施的采取就是為了消除傾銷造成的影響,反傾銷中 公共利益原則就是在傾銷有害的理論前提下適用的。
(2)公共利益原則的適用以“有罪推定”[3]為原則。在傾銷有害論這一理論原則的前提下,在公共利益問題上WTO《反傾銷協定》及各國反傾銷 法都是采取的一種“有罪推定"的法律適用原則。
第一,從WTO《反傾銷協定》規定來看。WTO《反傾銷協定》第6.1條規定:應將主管機關要 求的信息通知反傾銷調查中的所有利害關系方,并給予它們充分機會以書面形式提出其認為 與所涉調查有關的所有證據。第6.2條規定:所有利害關系方均有為其利益進行辯護的充分 機會。第6.8條規定:如任何利害關系方不允許使用或未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嚴 重妨礙調查,則初步和最終裁定,無論是肯定的還是否定的,均可在可獲得的事實基礎上作 出。附件2第1條規定:……如信息未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調查機關將有權以可獲得的事實 為基礎作出裁定,包括在國內產業提出的發起調查的申請中包含的事實。從以上規定可以得 知,當國內產業以外的其他利害關系人沒有進行辯護或提供對己有利的充分證據,則反傾銷 調查當局就以已有的證據判斷傾銷是否成立。
第二,從歐盟《反傾銷條例》來看。歐盟《反傾銷條例》認為傾銷給共同體產業帶來了實質 性的損害,破壞了共同體市場上的競爭。因此,為了保護共同體產業在市場上的生存和發展 能力,就必須采取行動遏制傾銷這種不公平的貿易行為,這就是歐盟當局在反傾銷問題上普 遍適用的邏輯:采取反傾銷措施符合共同體的利益,除非有相反的證明。特別是461/2004號 條例對《歐盟反傾銷條例》進行修訂后,給予歐盟委員會更大的權力確保其征收固定反傾銷 稅的 建議獲得通過。根據修訂前的《歐盟反傾銷條例》,為征收固定反傾銷稅要求成員國簡單多 數通過,棄權被計為否決票,而根據新條例,在委員會提出征收固定反傾銷稅建議的一個月 內,除非理事會以簡單多數否決該建議,否則將通過該建議。也就是說任何棄權將被計為贊 成票。在每個案件中,調查機構在得出傾銷、損害以及因果關系的肯定結論之后,進行公共 利益審查之初就已設定了這樣一個前提,實施反傾銷措施與共同體利益相符。除非其他利害 關系人舉出相反的證據,否則就不能證明實施反傾銷措施與共同體的利益不相符。
第三,從美國《反傾銷法》來看。美國將公共利益作為中止與終止反傾銷措施的前提條件, 而不是作為采取反傾銷措施的條件。根據美國法的規定,商務部能夠證明傾銷與損害之間存 在因果關系,就可以裁定征收反傾銷稅。其他利害關系人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反傾銷稅 的征收損害了其利益,商務部才會作出有關終止或中止反傾銷措施的裁定,而要商務部 既定的裁決結論難度可想而知。
第四,從加拿大《特別進口措施法》看。加拿大公共利益調查程序獨立于反傾銷調查程序, 也就是國際貿易法庭作出傾銷成立的基礎上,才根據利害關系人申請或國際貿易法庭主動發 動公共利益調查。《特別進口措施法》第45條第1款規定:國際貿易法庭作出最終裁定后,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以及按確定的傾銷幅度征收反傾銷稅將或可 能不符合公共利益,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可以自行或應利害關系人在規定時間、以規定方式 的請求下,發起公共利益調查。根據第4款和第5款的規定,如果經過公共利益質詢,國際貿 易法庭認為應免征或減征反傾銷稅時,它將寫報告給財政部長說明征稅或全額征稅不符合公 共利益。
2.公共利益原則理論前提的缺陷
(1)公共利益原則與傾銷有害論[4]相悖。傾銷有害論強調的是傾銷給進口國相關產業甚至消費者都造成損害,公共利益原則是為了保 護利害關系人利益,使其免在反傾銷中遭受損害,這本身就相悖。在傾銷有害論的基礎上討 論公共利害原則,并以此為據,在反傾銷立法中對公共利益原則進行規范,在反傾銷司法中 予以實施,必然難以突破。公共利益原則的實現,沒有理論保障。
(2)“有罪推定”原則的適用是公共利益原則得以實現的障礙。根據前述WTO《反傾銷協定》及各國反傾銷法中關于公共利益保護的發起以及調查結論的有 關規定,在反傾銷調查程序中,甚至反傾銷調查當局已經作出傾銷成立的前提下,必須由利 害關系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征收反傾銷稅對其不利。這一規定,使利害關系人在反傾銷調查 中處于不利地位。相對于國內產業而言,其他利害關系人處于弱勢地位。一是相關產業相對 比較集中,容易給反傾銷調查當局施加影響,而消費者這樣的利害關系人處于分散狀態,難 以產生集中統一的意見,對反傾銷調查的影響較小;二是其他利害關系人取得證據困難,比 如影響商品價格的因素有多個方面[5],而要求消費者舉證證明因征收反傾銷稅導 致商品價 格上漲是困難的。因此在實踐中,反傾銷利害關系人提起公共利益調查獲得成功的概率較低 。比如,加拿大自1987年10月20日國際貿易法庭在進口玉米反傾銷案中首次發起公共利益調 查以來,至今共發起公共利益調查案12起,其中僅有4起作出了征收反傾銷稅或按傾銷幅度 征收反傾銷稅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裁決。[6]
反傾銷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公共利益原則之缺陷
由于反傾銷中公共利益原則的理論基礎的缺陷,各國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公共利益原則的 運用也存在不足。
1.公共利益原則沒有得到各國貫徹
在WTO框架下,越來越多的國家在反傾銷立法或反傾銷實踐中采用公共利益原則,以消除采 取反傾銷措施給相關當事方造成的不利影響。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上有反傾銷立法的國 家或地區有 75 個,有公共利益立法的為 35 個;其中 34 個國家規定在進行反傾銷調查的 時候應考慮公共利益(包括:下游用戶企業、消費者的利益或國家整體利益),而其中15個國家還規定為保護公共利益可以不征稅或少征稅。[7]但我們也應當看到,還有 很多國家沒有考慮公共利益,WTO所確立的公共利益原則沒有得到各成員方的貫徹。
2.各國規定差異較大
法律概念的模糊和實體規則的欠缺是公共利益條款引發爭議的一個重要原因。何謂反傾銷法 中的公共利益,截至目前,無論是 WTO 相關協議還是世界各國立法均尚無明確的界定。在 反傾銷立法中對公共利益原則進行規定的國家,其規范有很大的差異性。
(1)對公共利益的表述方式不一。對于公共利益的表述,各個國家或地區的規定并非完全一致。歸納來說,對公共利益的稱呼 可以分 為:一是直接稱為“公共利益”的,如加拿大、巴西、新加坡、泰國等;二是稱為“國家利 益”或類似“國家利益”的,如墨西哥、津巴布韋、拉托維亞、玻利維亞、牙買加等稱為“ 國家利益”,還有歐盟的“歐盟利益”、愛沙尼亞的“愛沙尼亞利益”、保加利亞的“保加 利亞產業利益”、中國臺北的“民國利益”等等;三是沒有明確稱呼的,如日本、以色列等 。[8]
(2)公共利益的范圍界定不一。WTO《反傾銷協定》雖然有暗含公共利益的條款存在,但沒有明確提出公共利益的概念,也 沒有規定如何適用檢驗的標準。各國對公共利益所涵蓋的范圍,一般是在有關“利害關系人 ”的條款中加以規定,依各國的現有規定可以概括為三種規定方法:第一種是列舉式,即在 法條中明確指明哪些關系方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采用這種方式的國家有歐盟、加拿大、新 加坡、立陶宛等。第二種是概括式或開放式,即僅僅規定主管機構可以考慮其他認為有合法 利益的利害關系方。采取這種方式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馬來西亞、中國臺北、以色列、津巴布 韋等。 第三種是綜合式,這種方法是將列舉式和概括式或開放式兩種方法融合在一起,既有明確的 規定,又保留了一定的靈活空間。如巴西、約旦、巴拉圭、愛沙尼亞等。[8]
(3)公共利益原則在反傾銷法中的地位不同。各國反傾銷法中賦予公共利益原則的法律地位不同。根據《歐盟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歐盟 利益要求進行干預是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必備要件,而在加拿大反傾銷法中,國際貿易法庭就 公共利益問題展開調查是在征收反傾銷稅之后,而不是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前提條件。調查的 目的是判斷是否存在保護公共利益的要求,建議政府(財政部)降低或免除反傾銷稅。美國 反傾銷法將公共利益作為中止與終止反傾銷措施的前提條件,而不是作為采取反傾銷措施的 條件,這充分反映了美國反傾銷法注重保護產業利益的宗旨。
(4)公共利益條款適用的后果不一。各國反傾銷法對采取反傾銷措施征收反傾銷稅違反公共利益原則的處理方法規定不同。歐盟 的法律沒有就公共利益調查的結論作出規定,但從歐盟反傾銷實踐中可以看出,歐盟委員會 在其初審、終審、期中復審、日落復審裁決中作出征收、不征收、減少征收、終止征收、中 止征收、繼續征收的決定。[9]加拿大《特別進口措施法》要求如果經過公共利益 質詢,國 際貿易法庭認為應免征或減征反傾銷稅時,它將寫報告給財政部長說明征稅或全額征稅不符 合公共利益,建議減稅及減稅的水平,即公共利益的調查與反傾銷稅率的確定結合在一起。[10]美國商務部在考慮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會終止或中止反傾銷調查或終止征收反 傾銷稅。[11]
3.確定公共利益的靈活性較大
反傾銷爭端是各種經濟利益與政治利益相互沖突斗爭的錯綜復雜的舞臺,而公共利益問題往 往能集中反映這一點。因為各國對公共利益的規定不明確不具體,使反傾銷調查當局在采取 反傾銷措施時,往往把它當成一只政治砝碼,對公共利益進行任意性的解釋和界定,使公共 利益原則缺乏透明度。
歐盟反傾銷法在明文規定將“公共利益”作為采取反傾銷措施必須考慮的一個條件的同時, 比較詳細、明確地規定了“公共利益”包含的范圍或考慮的因素:國內相關產業的利益(或 者說其遭受的損害),上游供應商的利益,傾銷產品工業用戶(下游企業)的利益以及消費 者的利益。同時規定,公共利益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四方面利益,它著眼于社會整體福利。 比如,反傾銷機構在評價公共利益時應考慮傾銷對競爭機制的影響,維護共同體市場上的有 效競爭向來是委員會在公共利益審查中要特別關注的因素。 如果傾銷行為不具有反競爭目 的,而實際上又活躍了市場,促進了競爭,迫使相關產業加快結構調整、提高競爭力,這也 可能成為當局不采取反傾銷措施的一個參考因素。所以歐盟反傾銷機構能夠隨著歐盟市場物 價水平、供求狀況等政治經濟因素,依據公共利益這一包容性強的條款靈活采取對策。歐盟 委員會在運用反傾銷中的公共利益原則,根據《歐盟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理事會在對最終 反傾銷稅進行表決時實行簡單多數表決制,委員會的建議被通過的幾率是很高的,一些成員 國根據在它們境內的一些利益相關的產業來決定投票支持或反對采取反傾銷措施。下游產業 、進口商和消費者等利益群體要想依據公共利益原則在反傾銷訴訟中維護自己的利益,就必 須付出更多的努力,舉出更強有力的證據,而在一般的反傾銷案件中,這是很難做到的。[12]
加拿大反傾銷法在最初引入公共利益條款時,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在處理反傾銷案件中,利 用其自由裁量權任意解釋公共利益問題,認為此條款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能被使用。 [13]
根據美國反傾銷法的規定,如果部長認為中止調查是出于公共利益,部長就可以通過承認同 占該種產品絕大多數的出口商(生產商或轉售商)達成協議的方式,在作出最終裁決之前中 止調查。
4.公共利益原則缺乏法律強制效力
雖然WTO制定了統一的《反傾銷協定》,但這一法律只為各國國內反傾銷立法提供指導和范本 ,并不直接參與各國反傾銷的具體實踐,各國在反傾銷實務中仍具有較大的自由發揮空間。更 何況,作為國際反傾銷立法的主要依據,WTO《反傾銷協定》對公共利益問題作出了規定, 但只限于“給予提供調查資料的機會”,沒有把公共利益問題作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必備條 件之一,十分軟弱乏力。
歐盟《反傾銷條例》一方面賦予相關利益群體以實體權利,另一方面明確規定了保障這些權 利有效行使的程序。規定用戶、消費者協會有權向調查機關表達意見、提交信息;有權取得 其他方提交的信息并做出評論;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有權對臨時和最終裁決進行評論。《 反傾銷條例》明確規定只有在所有的當事人都有機會發表過他們的意見后,才能做出裁定。 這樣的機制使得歐盟整體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護。即便如此,公共利益原則在歐盟反傾 銷實踐中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扭曲,因為從機制上看,裁定是由成員國投票,而用戶和消費者 協會是無法參與的,他們只能通過自己所屬的國家來保護自身利益。
加拿大《特別進口措施法》的基本目的是為了保護加拿大的生產商免受傾銷產品的損害,所 以公共利益條款并未像預料的那樣發揮平衡消費者利益和生產商利益的作用。
美國反傾銷立法中有關公共利益原則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其調查終止與調查中止兩個環節上, 在美國反傾銷法的實踐過程中,“同委員會進行磋商后,部長就可以終止調查的進行”。[14]
各國反傾銷法對公共利益規定不明確不具體,加大了各國反傾銷調查的自由裁量權。而各國 “政府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理解常常難以符合公眾的要求,更多的情況是政府官員依據自己獲 得的信息和個人效用最大化原則來決策。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往往受到各方利益集團的影響 ,使政策實施的結果與公共利益發生偏離,或者說是公權力非公共應用。”[15]
公共利益原則在理論上和實踐運用中都存在缺陷,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在理論研究的基礎上, 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不斷完善。
注釋:
[1]李煉.反傾銷:法律與實務.中國發展出版社.1999:3;Snyder,唐青陽.歐盟反傾 銷制度與實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299;袁琳.反傾銷法的國際比較研究.四川大學碩士 學位論文,2005
[2]李煉.反傾銷:法律與實務.中國發展出版社,1999:10
[3]這個概念可以理解為是借用,是指各國反傾銷調查機關作出的傾銷成立的有關裁 定。
[4]在反傾銷法誕生至今,就一直對傾銷是否有害爭論不休。本文暫且不對此問題進 行討論。
[5]比如,供求關系、替代品的市場占有率、通貨膨脹率等影響。
[6]這四起都是在1997年之后成立的。國際展覽網:省略/news_ view.asp?id=2371.訪問日期 2006年12月22日。
[7]參見上海WTO事務咨詢中心:國外反傾銷中公共利益問題的立法與實踐研究。
[8]于治國.反傾銷法律制度公共利益問題研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 06
[9]1995年6月至1996年6月,歐盟理事會認為對從中國進口的粉末活性炭征收反傾 銷稅符 合共同體利益; 1997年針對中國手提袋案、對中國進口鞋類案,認為實施反傾銷不利于申 訴企業;1998年9月在對來自中國等六國硅鐵的反傾銷日落復審案中,歐盟理事會作出了終 止征收反傾銷稅的裁決;歐盟對中國輸歐焦炭案期中復審決定對中國輸歐焦炭中止9個月征 稅。見:Snyder,唐青陽.歐盟反傾銷制度與實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375.376
[10]Snyder,唐青陽.歐盟反傾銷制度與實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363
[11]蜂蜜反傾銷案是中美政府之間用中止協議(SUSPENSION AGREEMENT)條款來處 理反傾銷案件的第一個案件。
[12]李敏.論歐盟反傾銷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則.省略/cweb/publi cations/txt.asp?id869.訪問日期:2006年8月16日。
[13]張春影.論反傾銷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則//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
一、國際貿易專業課程設置與構建
(一)“以崗為綱”,設置和構建專業課程
“職業教育要面向市場”的教育思想是一種新的職業觀。在常規教學中,大多以大綱規定的目標為尺度衡量教學效果的好與差,所以“以綱為本”的教育思想一直限制著教育者的思維。“職業教育要面向市場”的思想與其相反,它站在職業崗位的角度“以崗為綱”,通過對崗位的共性與個性的研究,制出與崗位專業技能、專業理論、文化素質完全一致的教學綱目,這樣培養出來的畢業生才能深受一線崗位的歡迎。根據以就業為導向的人才培養戰略的要求,國際貿易專業新型的人才知識能力素質結構圖如下所示:
1•在教學上對崗位能力四要素的要求是不同的,對知識與素養的要求是了解,然后再理解,對一般能力的要求是掌握,而對職業能力的要求是熟練掌握。
2•正確處理基本素質、一般能力與職業能力三者的關系。從短期看,畢業生的就業競爭主要來自職業技能。但從長期發展看,知識與素質教育是基礎,是基本功,基礎不牢,專業難精。一般能力,尤其是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是畢業生成長的關鍵能力。因此,必須長短兼顧,正確處理這三者的關系。
3•國貿專業主干課程體系設置應以提升綜合職業能力為目標。綜合職業能力是由基本素質能力、業務能力、協調能力、談判能力、交際能力、口才能力、應變能力及處理法律糾紛能力等合成。合成過程是通過每一門課程內容教學得以完成,但課程本身具有缺乏彈性的特征,即課程有自身的學科知識體系且存在時滯性,須將課程的“剛性”盡可能柔性化,增強課程的靈活性。課程的取舍或更新,都要依據職業技能、行業發展和市場需求來確定。課程整合不是一個簡單拼湊過程,而是要從基礎和專業課程中尋求其內在結構、內容等方面的異同點,嚴格以職業能力或崗位能力為主線進行整合,遵循各課程間遞進式關系,循序漸進地聯系起來,形成一個完整的專業技能課程體系。
(二)國際貿易專業課程整合設置的思路
國際貿易專業課程設置應以國際貿易行業的崗位對人才的知識與素質,一般能力和專業技能的要求來確定,主要包括四大模塊:即
1•國際商務英語,含商貿英語、商務英文函電、英語口語等;
2•國際市場營銷,含市場調研與預測、營銷策劃、推銷理論與技巧、商務談判、經營管理等;
3•電子商務,含計算機操作技能、電子商務概論、網絡營銷、電子單證交換技能等;
4•國際貿易業務技能,含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國際商法、國際金融、國際貿易實務、報檢、報關實務、國際貨運與保險、國際貿易單證實務等。這四大模塊中各有眾多的課程組合,而前面三個模塊的課程都是為后一個模塊打基礎或為提高學生的專業技能,增強業務素質服務的。在組織教學過程中,必須避免各模塊各門課程之間各自為政的現象,要保證國際貿易專業骨干課程的教學不受沖擊和擠占,這就必須對各模塊的課程進行整合,打破原學科的系統性,避免各課程內容的重復。可將相關聯的課程整合為一門課,例如,“推銷技巧”與“商務談判”就可整合為一門課,電子商務的幾門課可整合為一或兩門課。國際貿易專業課程中的“國際金融”課,可采取開講座的方式,只側重講解與外貿緊密相關的內容。“國際商法”課程要打破原學科體系的框框,專講其他專業課未涉及到的國際貿易法律知識,例如,WTO規則,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有關托收、信用證的國際慣例等,相關課程已涉及到了,沒有必要重復開設,可采取專題講座方式講授一些與國際貿易業務緊密相關的國際法律知識,這既節省大量課時,又達到擴展學生掌握國際貿易有關的法律知識的效果。又例如,“國際貿易單證實務”同樣需要與“國際貿易實務”進行整合,刪除與“國際貿易實務”重復的內容,專講各種業務單證知識和單證制作的技能,把教學重點放到指導學生繕制業務單證的訓練,為學生畢業后直接上崗從事單證業務打下扎實的功底。另外,其他的課程也都可考慮進行必要的整合。至于如何對國際貿易專業課程進行整合,是一項具體而系統的工作,需要分別做出詳盡的方案,這里不再贅述。
二、國際貿易專業課程的開發
依據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目標和“以崗為綱”的教學要求,為適應市場對各種專業人才必須持證上崗的需要,國際貿易行業先后出臺了外銷員、報關員、報檢員、跟單員及單證員等資格證考試制度,憑有關機構認可發放的資格證書才能持證應聘上崗的普遍做法,應指導學生積極應試,并通過相關的資格證的考試,這是應用型高校應盡的職責。專業資格證通過率的高低,這是評價一個應用型專業教學質量高低的重要指標。為此,針對國際貿易專業學生畢業前普遍要求參加有關資格證的考試,學校應組織開發有關資格證考試的“報關員資格證應試輔導教材”、“報檢員資格證應試輔導教材”及“單證員資格證應試輔導教材”等的編寫和組織輔導工作,并使這些教材能有效發揮指導學生應試,大幅度提高考試的通過率。這是國貿專業教師的當務之急,是學院為學生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市場培養大批的合格的應用型人才的急需。
三、加大實踐性教學比重,采用“四模塊”實踐教學模式
加大實踐性教學比重是國際貿易專業課程整合的關鍵。綜合職業能力培養主要是通過課程體系實施來實現,課程體系由模塊構成。根據培養目標和專業特色,筆者認為國際貿易專業應配置如下四個實踐性教學模塊:
1•課程認識實習模塊,鞏固基礎知識
課程實習安排在各門專業課程內和學年中的寒暑假,主要是指專業課程內(也包括專業基礎課)的實踐環節,目的是使學生在進行理論學習的基礎上有一定的感性認識,鞏固所學過的知識,把理論與實踐知識結合起來。例如:當講述國際貿易政策,特別是進出口商品政策中的“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時,為了更好地把理論轉化為實踐,教師可以指導學生查閱資料,了解中國加入WTO前后的關稅變化,說明當前國際經濟中“關稅壁壘”日益弱化的特征,而非關稅壁壘,教師可以讓學生分組收集有關中國企業“反傾銷”、“綠色壁壘”等情況的相關數據,分析目前中國企業面臨的“非關稅壁壘”的現狀,并嘗試提出一些對策。經過這樣的訓練,理論已經完全轉化為生動的實踐教學,學生不僅印象深刻,而且學會如何用經濟理論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
2•校內實習基地模塊,為學生提供良好的模擬實習環境
校內實習一般安排在三年制的第三到五學期,目的是使學生在動手的過程中培養自己研究問題和開拓創新的能力。可以分為:
(1)課程實訓項目。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市場調研實訓、國際市場營銷實訓、國際貿易實務實訓、報關實務實訓、外貿單證實訓、電子商務實訓等。在《外貿單證實務》與《報關實務》課程中,會有很多進出口貿易的單據,教師在教學中盡量收集企業常用的單據類型提供給學生,使學生獲得逼真的實訓效果。同時,盡可能貼近業務和實際,收集實際的案例,這樣不僅使學生有親切感,而且非常實用,讓學生學得踏實。
(2)考證實訓項目。結合“雙證書”制,要求學生獲得與國際貿易專業相關的報關員、單證員、報檢員等職業資格證書。通過對國貿專業的學生進行為期2周的考證實訓,一方面利于提高學生的考證通過率,另一方面普遍提高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
(3)專業綜合實訓。《國際貿易實務實訓》是集本專業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專業基本技能、職業素養于一體的綜合實訓課程。利用外貿綜合業務實訓計算機模擬軟件系統,對畢業班學生進行為期2周的綜合訓練,其中涵蓋了外貿函電、國際貿易實務、國際市場營銷、報檢、報關實務、單證實務、托運與投保、國際貨款結算等多項專業技能。通過對整個業務流程的運作和全套單據的制作,讓學生掌握從分析市場環境開始,到完成市場開拓,同外商建立起業務關系的整個流程。具體以進出易的基本過程為主線,以具體的進出口商品交易為背景,針對進出口貿易中業務函電的草擬、進出口商品成本核算、出口報價與還價、交易條件的磋商、進出口合同的訂立、出口貨物的托運訂艙、報驗通關、信用證的審核與修改、單證的繕制、審單付匯,驗貨收貨等主要業務為序進行訓練。同時,在實訓中要求學生通過因特網去尋找出口的商品和客戶,自己設計產品目錄、宣傳網頁和出口營銷方案。通過這樣集中的訓練,學生對三年的專業知識有了系統的認識,強化了前面學過的知識,又通過這種模擬訓練,培養了學生在未來實際工作中的職業能力,使學生既具備上崗就可以較好地上手工作,又有可持續發展的后勁。
3•校外實習基地模塊,為學生提供全真的實踐
實習基地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協議式的,主要是同外貿企業或工商企業訂立實習協議;另一種是非協議式的,主要是到一些政府的職能部門,如海關、商檢局、商務局、港務局、國稅局等。一方面,建立幾個穩定的協議式的校外實習基地,為學生和外貿企業架起了一座共同發展的橋梁,既便于學生對即將從事的工作有比較深刻的了解,也便于外貿企業從中發現和選拔人才;另一方面,也充分利用非協議式的實習基地,如組織或鼓勵學生參觀港口、碼頭、倉庫、生產車間,讓學生看到真正的貨輪、火車車皮、大型拖車、集裝箱、堆場、貨物包裝方式、海關監管場地等實物。鼓勵學生直接找船運公司、保險公司、海關和檢驗檢疫局咨詢相關問題。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也可歸入這一模塊。畢業實習的考核主要依據學生的實結,實習單位的實習鑒定意見及指導老師的不定期抽查結果加以確定。畢業論文一般安排在三年制的第六學期進行,由專業老師負責論文的指導、答辯和成績考核。
關鍵詞:電子商務運營模式國際貿易應用
選題背景;
20世紀60年代歐美研究學者首次提出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并針對相關問題提出了初步的對策。國內研究相對較晚,自21世紀初以來,國內大批
學者紛紛開展此方面的研究。研究主要涉及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如何物色貿易伙伴、如何進行電子化采購、如何進行電子貨物運輸及跟蹤、網上支
付方式、電子售后服務及交易管理網絡化等方面。隨著時代的進步,全球貿易的發展,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也面臨著時代的變革。 然而,關于國際貿易運用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性,稅收問題和法律問題逐漸凸顯出來。針對以上三個問題,本文立足于交易程序的具體化,采用文獻法,結合當前貿易形式,對交易中的每一步程序做出詳細闡述。
選題意義
論文的選題具備理論和實踐兩方面的意義:
從理論上來講,本文的研究涉及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安全性的對策,稅收問題的解決辦法和法律問題的改革措施。在實踐意義方面,研究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可以完善傳統貿易存在的缺陷,使國際貿易更加趨于合理化,有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
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 把人類社會帶入了信息化的時代, 信息化的浪潮不僅改變著人們的工作、生活、學習方式, 也給傳統的貿易領域帶來深刻的變化. 電子商務的興起, 改變了國際貿易傳統的運作方式, 沖破了國家間設置的一切障礙, 使國際貿易走向無國界貿易,它改變了國際貿易運行的環境、主體和經營管理的方式, 給傳統的國際貿易領域帶來了一場新的革命.
1、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因特網開放的網絡環境下,基于瀏覽器/服務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電子商務的分類:
1、推廣營銷:包括各類的關鍵詞、郵件、廣告、博客、論壇等等,這類營銷以品牌推廣為主,不進行實際的銷售,但是為銷售做好了打前站的工作鋪墊;
2、經營銷售:如淘寶(B2C)阿里巴巴 (B2B)慧聰 當當等等,不管批發還是零售都屬于經營銷售網絡營銷的范疇;
3、線上線下網絡營銷:電子商務實際屬于商務活動的一種,只是它跨越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將商務活動更加擴大化,商務速度和模式更容易進行。
電子商務的其他模式還有很多,比如策劃營銷、網絡展示營銷等等,需要我們不斷探討和創新。
2、國際貿易電子商務模式的發展障礙
電子商務雖然在國際貿易中引發了一場革命,改變了貿易形態,具有十分誘人的發展前景。但是,它也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目前世界各國在電子商務應用的國際貿易中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 安全性問題。
以電子商務來開展國際貿易是通過網絡來傳輸商務信息和進行交易的,這就要求網絡間的數據傳輸,處理數據和交換數據要有很高的安全性。但是互聯網是一個開發的基本不設防的系統,它最初并不是為了商業服務,所以單靠原來的互聯網安全技術來維護電子商務顯然是不夠的。
第二, 稅收的問題
傳統的交易模式,各國政府可以通過本身能夠控制的要素來行使稅收權。但是網上開展貿易更多的是無形中進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是二進制,各國政府無法控制這種服務,這將使稅收帶來一系列問題。同時,要各國在網上制定出一個統一的稅收政策更是難上加難,畢竟各國的財政收入方面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都沒一樣。
第三, 法律問題
傳統貿易模式存在著各國國界的問題,但是,在網絡中,管轄邊界不復存在。因此沒有全球性的貿易法律來規范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網絡貿易的虛擬化也使知識產權受到了威脅,網絡的開發性和無國界行使網絡上的知識產權很容易被人利用控制。
3、國際貿易中發展電子商務的對策
第一,針對安全性的問題,由于網絡技術實在是發展太快,各國對于它的安全技術已經跟不上它發展的速度,所以只有一方面加強網絡技術的研究,另一方面要迅速建立起一種機制,聯合各國政府出臺網絡安全法,規范互聯網的使用,嚴懲破壞網絡安全的犯罪分子。
第二,稅收的問題,稅后涉及到各國的切身利益,所以世界各國要加強彼此之間的研究和協調,制定出一個合理的各國政府都能接受的稅收政策。電子商務的貿易與傳統貿易在本質上以相同的,都是在進行貿易,只是交易的方式不同而已,只是說各國在進行交易的時候要采取何種稅收方式,如果采取傳統的稅收方式,而有采取的是電子商務的交易原則的話,則是不征收關稅,顯然各國肯定會采取電子商務的交易方式。這樣就會違法了稅收公平原則,同時對傳統貿易方式構成歧視。而現在國際上并沒有對網絡貿易稅收做出可行的辦法,現在只能暫時實行零關稅,但不能永遠都實行,在技術允許后再制定出相應的政策。
第四, 針對法律問題,可以采取以下幾點措施。(1)各國商定,制定出新的國際立法,比如說在經過國際許多組織研究后于1996年正式制定并頒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最初只是為了給各國在電子商務中提供參考和選擇,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電子商務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示范法》極有可能演變成一部強制力的國際性條約。(2)是擴大司法解釋權,對現行的法律進行修改,或直接制定適用于網絡貿易的法律。但是,這也存在著缺陷,因為它極有可能動搖到各國的現存法律。不過如果網絡貿易中的電子合同,電子單證能夠用一種獨特的方式使其能夠與傳統的合同等同的話,那么擴大司法的解釋權也應該是可行的。(3)成立專門的中介機構,利用第三方網絡來記錄貿易的全過程,這對貿易雙發都具有公正性。
參考文獻:
[1]劉建廷等.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M].山東大學出版社,2006.08: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