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5:03:3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涉外合同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當事人在簽訂涉外合同時,除了《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訂立合同的一般規則外,還應注意下列主要事項:
(1)尊重國家主權原則。主權原則既貫徹于國際政治關系中,也貫徹于國際經濟關系中。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必須維護國家的主權,不得訂立任何有損于我國國家主權的涉外合同。
(2)遵守有關國際交往方面的法律規定。在我國,尤其要遵守有關涉外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當然,當事人簽訂合同時視具體情況還得遵守有關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和國際條約。
(3)主體必須合法。目前,如前所述,就對外貿易方面的合同而言,訂立合同的我方當事人必須是享有對外經濟經營資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對外經濟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委托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外簽訂合同,代辦有關貿易事宜。
(4)委托的,人(即對外貿易經營者)必須在核定的經營業務范圍內根據委托人委托的外貿事項對外簽訂合同。人不得超越經營權限簽訂合同,也不得超越權限簽訂合同。如果委托人也是具有外貿經營權的單位,人應以委托人名義簽訂合同;如果委托人是沒有外貿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人應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這實際上是《合同法》上所規定的行紀合同內容,詳見本書“行紀合同”一章)。
(5)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必須經過國家批準。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獲得批準時,方為合同成立。尤其是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或者技術,進口或者出口時應當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而簽訂合同的,該合同不能成立。
(二)涉外合同訂立的過程
涉外合同訂立的過程,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就是要約和承諾的過程。但在國際貿易中,合同訂立比國內交易磋商復雜得多,而且充滿了矛盾。貿易磋商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包括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或者口頭(電話等)進行,也可以通過書面和口頭相結合,交叉進行。下面,以貨物買賣貿易為例,其合同磋商整個過程一般包括以下四個基本環節(其他涉外合同磋商比照適用):
1、詢盤
詢盤,又稱詢價,是指買方或者賣方為了洽談購買或者銷售產品,而向對方提出交易條件的詢問。詢盤可只詢問產品價格,也可以詢問其他一項或者幾項交易條件,直到對方發盤。在實際業務中,由買方主動發詢盤的較多。買方詢盤,是要求賣方發盤。詢盤的對象,應事先有所選擇。除因用貨單位訂購特定的產品,只能向指定的產品生產廠家詢盤外,一般可根據以往的業務資料,或者經其他方面的查詢,選擇適當的外方交易對象,進行詢盤。詢盤的對象多少,應根據產品和交易的特選擇確定,既不宜在同一地區多頭詢盤,影響市場價格,也不宜只局限于個別客戶而無法進行比較、選擇。對數量較大的進口或者出口任務,應適當安排采購或者銷售進度,以免對方抬價或者壓價,千萬不必要的浪費。在詢盤中要注意策略,一般不宜過早透露真實意圖,以免處于不利地位,但對貨物品種、規格、型號、技術要求等務求詳盡。詢盤對于雙方無法律效力,且并不是每筆交易秘書處必需的,有時未經詢盤可直接向對方發盤。但它往往是交易的起點,故不能忽視。
2、發盤
發盤在法律上稱為“要約”,習慣上又稱為發價,是買方或者賣方向對方提出各種交易條件,并愿意按照這些條件達成交易、簽訂合同的一種表示。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是一方接到另一方詢盤后提出發盤,但也有不經詢盤而直接提出。買方發盤稱為購貨發盤,賣方發盤稱為售貨發盤。在實際業務中,往往由賣方主動發盤。發盤一經受盤人有效接受,在當事人之間就產生了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因此,不論是賣方還是買方,在其發盤為對方有效接受后,如發現所報價格或者其他條款難以實現等情況,都不得拒絕對方按所接受的發盤條件履行其責任義務,否則將構成違約。發盤和接受都是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發盤和接受才能成立法律意義上的有效合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十四條規定,“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
甲方: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乙方:中國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國工程師、技術工人、行政人員(翻譯、廚師)在_________國工作。具體人數、工程、工齡和月工資見本合同附件(略)。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人員出入中國國境和過境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乙方人員出入_________國國境的簽證和在_________國境內所需辦理的居留、勞動許可證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
第三條
1.乙方人員在_________國工作期間,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人員支付每月的工資。
2.凡工作不滿一個月的乙方人員,按下列公式計算:不滿一個月的工資=月工資/30天×工作天數(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資應以乙方人員到達_________國之日起到離開_________國之日止計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將乙方人員該月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列具清單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單開出之日起三天內按清單所列金額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當天牌價電匯給_________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帳戶,并按_________國_________銀行的規定負擔其手續費。同時書面通知中國駐_________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
5.甲方將乙方人員月工資和加班費的25%以_________國_________貨幣支付并匯給中國駐_________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在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帳戶。
第四條
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從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旅費,并負責將此費用匯到上述乙方帳戶。乙方人員從_________返回_________,由甲方通過__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員提供機票。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只限往或返單程的行李超重費,其重量為20公斤。
第五條
1.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住宿費。在工作期間和加班時間提供從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負責國營醫院的醫療費。
2.乙方人員的工資和加班費不交所得稅。
3.甲方為乙方人員在_________國家保險公司投保生命保險。其保險費每人為_________(貨幣及數量)。
4.甲方向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電、空調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員的居住面積如下:
(1)組長、工程師、技術員、行政人員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員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廚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飯所需的餐具。
第六條
1.乙方人員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
2.根據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員加班時,加班工資按下列比例計算:平時加班為日工資的150%;周假日加班為日工資的200%。
第七條
1.乙方人員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_國官方規定的節假日為_________天。
2.乙方人員每年享受帶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數,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報酬,其工資按下列方法計算:(月工資/30天)×假期工作天數。
第八條
1.根據總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內終止本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人員應享受三個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資,但以最短的時間為準。乙方人員將有權享受回_________的機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斷電、斷水、材料供應不足等,在停工期間甲方照付乙方人員的工資。但根據工作需要,甲方有權使其在其它項目上工作。
第九條
在緊急情況下,(乙方在國內其家庭人員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書面通知后,對有事人員給予兩個月的緊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時總假期的報酬。超過兩個月的期限沒有工資,對此乙方負責其旅費。
緊急事假,超過兩個月的時間,乙方應在兩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予以替換,并負責替換者的旅費。
第十條
1.乙方人員因工作生病或傷殘,甲方在兩個月內負責支付在_________國內的醫療費和全部工資。如在兩個月內不能痊愈,乙方應負責替換,在此情況下的一個月內甲方負責傷者回_________的旅費和替換者來_________的旅費。同樣,甲方將根據_________國通行的規定對傷病者給予補償的各種措施。
2.在_________期間,乙方人員如發生死亡,甲方應辦理一切喪葬或遺體火化以及遺體和骨灰運回_________的一切善后費用。還有行李及遺物運回的費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___國保護法的規定向死者家屬支付撫恤金。
第十一條
1.乙方人員在_________服務期間,應遵守_________國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要保守機密,不泄密,在其執行任務期間或合同結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員應尊重_________當地的風俗習慣。
2.甲方應為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時間以外和住地內的社會活動自由,尊重乙方人員的生活習慣以及對推動工作的良好建議。
第十二條
1.服務期為_________年,從乙方人員到達_________地算起,其間包括乙方人員在_________國內或國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滿后根據甲方要求,經乙方同意可以延長。
3.當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員在工作_________年后,月工資增長15%。
第十三條
1.乙方人員在工作期間,甲方有權撤換其不稱職的任何人員,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個月內予以替換,不給任何費用。
2.在合同期內,乙方人員擅自放棄工作,將不給予機票待遇,但由于執行工作而生病,且有醫療證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簽字期間或簽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__的人員,不享受從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機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規定在工作結束時,負責其從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旅費。
4.甲方不允許乙方人員在工作以外的時間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開業。
第十四條
1.自工作開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個月的預付款,并在四個月內償還。
2.乙方人員抵達_________后,_________國現行出差補貼規定適用于乙方人員。
第十五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事故的一方應在十五天內電報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經雙方協商決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亦可商定補救辦法的補充協議,以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任何一方或雙方違約都必須承擔責任,負責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雙方應相互提供履約合同的銀行擔保書,或協商約定其它形式的擔保。
第十八條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者。
第十九條
雙方對合同的內容及其實施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條
雙方在發生重大情況變化時,可協商修改、補充乃至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但不影響當事人對于損失賠償的請求權和合同關于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二十二條
甲方協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請一名當地律師擔任乙方的法律顧問,以協助和指導乙方履行合同和解決爭議,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適用法律選擇由雙方協商同意的第三國實體法,并參照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_________國_________市簽字。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見證人(簽字):_________
一、合同名稱(title)
二、前文(preamble)
訂約日期和地點 date and place of signing
合同當事人及其國籍、主營業所或住所
signing parties and their nationalitie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r residence addresses
當事人合法依據
each partys authority,比如,該公司是“按當地法律正式組織而存在的”(a corporation dul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xxx)
訂約緣由/說明條款recitals or whereas clause
三、本文(body)
定義條款(definition clause)
基本條款(basic conditions)
一般條款(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a. 合同有效期(duration)b. 合同的終止(termination)c.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d. 合同的讓與(assignment)e. 仲裁(arbitration)f. 適用的法律(governing law)
g. 訴訟管轄(jurisdiction)h. 通知手續(notice)i. 合同修改(amendment)j. 其它(others)
四、結尾條款(witness clause)
結尾語,包括份數、使用的文字和效力等(concluding sentence)
甲方:_國___公司法定地址:
電話:電傳:電報掛號:
乙方:中國___公司法定地址:
電話:電傳:電報掛號:
第一條
根據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國工程師、技術工人、行政人員(翻譯、廚師)在_國工作。具體人數、工種、工齡和月工資詳見本合同附件(略)。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人員出入中國國境和過境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乙方人員出入_國國境的簽證和在_國境內所需辦理的居留、勞動許可證等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
第三條
1.乙方人員在_國工作期間,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人員支付每月的工資。
2.凡工作不滿1個月的乙方人員,按下列公式計算:不滿1個月工資月的工資=--×工作天數(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30天
3.上述工資應以乙方人員到達_國之日起到離開_國之日止計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將乙方人員該月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列具清單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單開出之日起3天內按清單所列金額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當天牌價電匯給北京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___公司___帳戶,并按_國___銀行的規定負擔其手續費。同時書面通知中國駐_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
5.甲方將乙方人員月工資和加班費的25%以_國_貨幣支付并匯給中_國駐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在___銀行___帳戶。
第四條
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從___到___的旅費,并負責將此費用匯到上述乙方帳戶。乙方人員從___返回___,由甲方通過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員提供機票。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只限往或返單程的行李超重費,其重量為20公斤。
第五條
1.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住宿費,在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提供從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負責國營醫院的醫療費。
2.乙方人員的工資和加班費不交所得稅。
3.甲方為乙方人員在_國家保險公司投保生命保險。其保險費每人為(貨幣及數量)__。
4.甲方向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電、空調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員的居住面積如下:
(1)組長、工程師、技術員、行政人員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員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廚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飯所需的餐具。
第六條
1.乙方人員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時。
2.根據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員加班時,加班工資按下列比例計算:平時加班為日工資150%,周假日加班為日工資的200%。
第七條
1.乙方人員享受周日假和_國官方規定的節假日為17天。
2.乙方人員每年享受帶薪休假30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數,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報酬,其工資按下列方法計算:月工資--×假期工作天數。30天
第八條
1.根據總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內終止本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人員應享受3個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資,但以最短的時間為準。乙方人員將有權享受回___的機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斷電、斷水、材料供應不足等,在停工期間甲方照付乙方人員的工資。但根據工作需要,甲方有權使其在其他項目上工作。
第九條
在緊急情況下,(乙方在國內其家庭人員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書面通知后,對有事人員給予2個月的緊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時總假期的報酬。超過2個月的期限沒有工資,對此乙方負責其旅費。緊急事假,超過2個月的時間,乙方應在2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予以替換,并負責替換者的旅費。
第十條
1.乙方人員因工作生病或傷殘,甲方在2個月內負責支付在_國內的醫療費和全部工資。如在2個月內不能痊愈,乙方應負責替換,在此情況下的1個月內甲方負責傷者回___的旅費和替換者來___的旅費。同樣,甲方將根據_國通行的規定對傷病者給予補償的各種措施。
2.在___期間,乙方人員如發生死亡,甲方應辦理一切喪葬或遺體火化以及遺體或骨灰運回___的一切善后費用。還有行李及遺物運回的費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國保護法的規定向死者家屬支付撫恤金。
第十一條
1.乙方人員在___服務期間,應遵守_國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要保守機密,不泄密,在其執行任務期間或合同結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員應尊重___當地的風俗習慣。
2.甲方應為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時間以外和住地內的社會活動自由,尊重乙方人員的生活習慣以及對推動工作的良好建議。
第十二條
1.服務期為___年,從乙方人員到達___地算起,其間包括乙方人員在___國內或國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年。期滿根據甲方要求,經乙方同意可以延長。
3.當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員在工作___年后,月工資增長15%。
第十三條
1.乙方人員在工作期間,甲方有權撤換其不稱職的任何人員,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3個月內予以替換,不給任何費用。
2.在合同期內,乙方人員擅自放棄工作,將不給予機票待遇。但由于執行工作而生病,且有醫療證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簽字期間或簽字后,凡乙方已在___的人員,不享受從___到___的機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規定在工作結束時,負責其從___至___的旅費。
4.甲方不允許乙方人員在工作以外的時間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開業。
第十四條
1.自工作開始,甲方向乙方支付2個月的預付款,并在4個月內償還。
2.乙方人員抵達___后,___國現行出差補貼規定適用于乙方人員。
第十五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事故的一方應在15天內電報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經雙方協商決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亦可商定補救辦法的補充協議,以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任何一方或雙方違約都必須承擔責任,負責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雙方應相互提供履約合同的銀行擔保書,或協商約定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十八條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者。
第十九條
雙方對合同的內容及其實施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條
雙方在發生重大情況變化時,可協商修改、補充乃至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但不影響當事人對于損失賠償的請求權和合同關于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二十二條
甲方協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請一名當地律師擔任乙方的法律顧問,以協助和指導乙方履行合同和解決爭議,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適用法律選擇由雙方協商同意的第三國實體法,并參照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2份,雙方各執1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_國_市簽字。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職務: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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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涉外;施工;合同風險;控制
一、涉外施工企業合同風險分析
(1)涉外施工合同訂立時的風險。第一,價格條款風險。一是市場風險。國內國際建筑施工市場變化不斷,造成工程造價大幅波動,經常導致工程合同價格偏離市場價格,從而使得建筑施工企業遭受蒙受損失。二是匯率風險。當前由于我國的匯率改革人民幣不斷升值,而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涉外工程合同多采用外幣報價,無形中就會使建筑施工企業遭受巨大的匯率損失。三是市場競爭風險。由于企業缺乏自律,以及相關部門監管的缺位,我國建筑施工企業間為獲得標的而搞惡性競爭,惡意壓價,經常導致合同價格低于實際造價,從而給施工企業帶來損失。第二,標的物條款風險。在涉外工程承包合同中,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有時對東道國的合同標的認識不足,導致在投標中產生漏項一級錯項,最終使得企業對工期、工程造價、施工方案等相繼出現錯誤決策。第三,支付條款風險。當前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涉外工程承包合同大都為墊資項目,一般都是依據工程進度來支付工程款。這導致是我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大量墊資,還要先交納數額巨大的保證金,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甲方會以各種理由提高保證金的比例,甚至還降低進度款支付的比例。這些風險使建筑施工企業無法按期及時收取工程款,應收賬款增多,加大了施工企業資金周轉的壓力。(2)涉外施工合同履行時的風險。第一,管理風險。由于我國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方式與東道國國情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造成施工企業效率低下,最終影響質量和效益。第二,意外因素風險。涉外工程施工中,假如所在國發生、戰爭、騷亂,或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事件,這經常會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然而這些不可抗拒事件存在不可預見性,因此在工作合同中往往沒有約定,即使有約定也都是甲方的免責條款,對于施工單位非常不利。2011年的利比亞內戰,中國建筑企業100多億美金的工程項目受到嚴重影響。第三,生產要素風險。建筑施工企業需要采購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設備,還需要招聘勞務人員。但是,由于所在國的國情,施工企業有時候很難采購到質量合格的原材料和設備,或者不能及時交付,此外也可能招聘不到合格的勞務人員,從未影響工期。
二、涉外施工企業合同風險的規避措施
(1)健全涉外施工企業合同風險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業選擇熟悉工程業務、精通法律外語的人才,成立公司專門的涉外合同管理部門,健全涉外合同管理制度。此外一要建立涉外合同會簽制度,由施工企業以及涉外工程項目部的工程管理、安全、采購、法律、經濟保衛等部門聯合會簽,從而事先防范合同風險;二要建立涉外合同監督制度,全天候監督涉外合同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解決;三要建立涉外合同管理應急處理制度。(2)強化涉外施工合同風險意識。建筑施工企業要摒棄在國內常用的 “低價中標,變更賺錢”、“重中標、輕履約”等不良做法,要轉變觀念,強化涉外施工合同的風險防范意識。施工企業必須做好涉外合同的全程研究:要對施工企業自身進行研究,還要對合作伙伴、工程實況、相關資料、施工人員、施工設備、工程資金、合同條款等各個方面認真研究和分析,分析各個方面是否存在風險,如果存在要立即著手去采取措施消除風險。此外,加強合同管理,必須嚴格從企業實際能力出發選擇工程,“沒有金剛鉆就不攬瓷器活”,禁止非理性地簽訂超出企業自身能力的合同。(3)及時收集相關信息。建筑施工企業在涉外合同談判或簽訂前或履行過程中必須提前對東道國的經濟、政治、社會、法律、民俗等信息進行全面收集,還必須收集分析東道國建筑市場、技術難度、競爭對手、項目資金、合同條件等信息,進行科學嚴謹的評估分析。并隨時關注東道國經濟、正式、社會等方面的變化,進行動態數據分析,及時發現可能出現的戰爭、動亂、政局不穩等不利因素,從而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當前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涉外合同風險主要存在于合同訂立和履約的兩個方面。涉外工程所在國的經濟、政治、社會環境與國內存在巨大的差異,而我國的建筑施工企業經驗不足,風險防范意識淡薄,抵御風險能力不足。所以,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從思想上提高風險防范的意識,健全相關的風險管理制度,及時搜集東道國的情報信息,采取合理科學的措施,加強防范和應急管理,確保企業的合同風險降到最低點。
參考文獻
[1]劉慧敏,苑利娜.涉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風險分析與對策.科技與生活.2010(14)
[關鍵詞] 涉外經濟合同翻譯 準確嚴謹
涉外經濟合同屬于法律性公文,所以英譯時,有些詞語要用公文語詞語、特別是酌情使用英語慣用的一套公文語,就會起到使譯文結構嚴謹、邏輯嚴密、言簡意賅的作用。在起草合同文件時對于一些關鍵詞的理解有時還應使用定義條款加以說明。準確嚴謹的合同譯文應具備以下兩個要素:一是詞語準確,二是正確的表達。因此合同文件中的詞語是構成該合同文件最基本的單位,對它的一些主要詞語的準確翻譯,是英譯合同文件的基礎。下面就從用詞和表達兩方面來論述如何準確嚴謹地英譯涉外經濟合同。
一、合同中副詞的使用
例1:本合同是由依法成立的A公司(以下簡稱“買方”)和依法成立的B公司(以下簡稱“賣主”)于2000年3月18日簽訂。
This contract is entered into as of the March 18th,2000, by and between A,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under the law (hereinafter called the ”Purchaser”), and B,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under the law (hereinafter called the“seller”).
例2:買賣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以XXX 方式簽訂合同,并就如下條款達成一致。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have signed this contract on a basis of XXX and agreed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以上兩個例子中使用了hereinafter,below副詞,以此增強合同的莊重性和嚴肅性。這種公文語慣用副詞為數并不多,而且構詞簡單易記。常用的這類副詞是由here、there、where等副詞分別加上after、by、in、of、on、to、under、upon、with等副詞,構成一體化形式的公文語副詞。例如:
從此以后、今后:here after;
據此:here by;
在其上:there on\there upon;
對于這個:here to;
在上文:here in above \ here in before;
此后、以后:there after;
在其下:there under;
對于那個:whereto;
在下文:here in after \ here in below;
在上文中、在上一部分中:there in before;
在下文中、在下一部分中:there in after.
此外還有一些與之對應的關系副詞的復合詞。如:
借此:where by,為此:where for
在那種情況下:where in,關于那人: where of
這些詞用來確指合同中的某一方或合同雙方,這樣行文準確,從而提高合同文書的正式性。使用副詞給人以自古至今合同就有傳統,不容輕易改變的含義。這些復合性副詞幾乎成了合同文體的一種詞匯標記,是這類文本的一大特色。
二、詞義在上下文中的一致性
一個合同詞在不同的場合,譯成英文有不同的含義,要正確理解合同原文的詞義,必須注意詞義上下文的一致,切不能拘泥于字面上的一致,如只保持字面上的一致,譯文往往不能準確達意。請看下面句子:
“如在解釋上遇有分歧,應以英文本為準”。“解釋”在詞典上可譯成,“construe”,“explanation”,“exposition”,“interpretation”,但這個句子的“解釋”是指對合同條文的正式解釋,應選擇“interpretation'’,較為恰當。故譯成“In case of any divergence of interpretations,the English text shall prevail”。
英譯涉外經濟合同時,常常還由于選詞不當而導致詞不達意或者意思模棱兩可,有時甚至表達的是完全不同的含義。因此了解與掌握極易混淆的詞語的區別是極為重要的,是提高英譯質量的關鍵因素之一,現把常用且易混淆的六對詞語,用典型實例論述如下。
1.shipping advice與shipping instructions
Shipping advice是“裝運通知”,是由出口商(賣主)發給進口商(買主)的。然而Shipping instructions則是“裝運須知”,是進口商(買主)發給出口商(賣主)的。另外要注意區分vendor(賣主)與vendee(買主),consignor(發貨人)與consignee(收貨人)。上述這三對詞語在英譯時、極易發生筆誤。
2.abide by與comply with
abide by與comply with都有“遵守”的意思.但是當主語是“人”時,英譯“遵守”須用abide by。當主語是非人稱時,則用comply with英譯“遵守”。
例如: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All the activities of a joint venture shall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 of the laws,decrees and pertinent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initialed text與referendum contract
“草簽文本”和“草簽合同”,這兩個術語中的“草簽”的含義是不同的。前者是指“縮寫簽字”,草簽時當事人只簽其姓名的第一個字母,所以“草簽文本”應譯為,“initialed text”,而后者的“草簽”是構成對條款的認證,但尚不具有法律效力,應譯為“referendum contract”。
4.ex與per
源自拉丁語的介詞ex與per有各自不同的含義。英譯由某輪船“運來”的貨物時用ex,由某輪船“運走”的貨物用per,而由某輪船“承運”用by。例如:
由“維多利亞”輪運走/運來/承運的最后一批貨將于10月1日抵達倫敦。
The last batch per/ex/by S.S. “Victoria" will arrive at London on October(S.S.:Steamship)
5.by與before
當英譯終止時間時,比如“在某月某日之前”,如果包括所寫日期時,就用介詞by;
如果不包括所寫日期,即指到所寫日期的前一天為止,就要用介詞before。
例如:賣方須在6月15日前將貨交給買方。
The vendor shall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vendee by June l5.(or:before June l6,說明含6月15日在內。如果不含6月15日,就譯為by June l4或者before June l5。)
6.formal agreement與official statement
這兩條術語就不能盲目地套用,必須弄清楚他們之間的不同含義。formal agreement
應譯作“正式協議”,而official statement應譯作“正式聲明”。
三、譯文的表達
句子理解之后,緊接著就是表達的問題。在翻譯中應盡量避免受漢語思維習慣的影響,要多注意兩種語言的差異,使譯文準確,流暢。但是翻譯合同文書應該以“嚴謹準確”為宗旨。如果流暢和準確發生矛盾時,應選擇后者。現舉一個不當例子分析如下:
例:簽訂經濟合同的通常做法是由有關當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簽訂合同的建議,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主要條款的具體內容。
The usual way of signing an economic contract is that one of interested parties puts forward his suggestion that a contract be signed and clearly sets forth the specific contents of major provisions in the contract.
分析:此句的主要內容是“簽訂合同時,通常的做法是提出簽訂合同的建議,規定合同的內容”,因此,先將“簽訂經濟合同”譯成狀語“in the course of signing an economic contract”,再譯“通常的做法是”為“the usual practice is”。中間的“由有關當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簽訂合同的建議”應譯為“for one of the interested parties to…”;另外“建議”應改用“propose”加名詞從句,比“put forward a suggestion”顯得更加嚴謹些。
四、結束語
涉外合同翻譯涉及的問題很多,但最重要的問題乃是理解與準確表達。在英譯合同文書的過程中,譯者必須深入理解原文中的每個詞語在具體上下文中的含義,著重領會合同文件語言的準確性;在表達時,要對每個經過挑選的詞、句進行仔細推敲,選擇出最確切的表達方式。因此,在翻譯涉外經濟合同時一定要堅持準確嚴謹的原則。翻譯的道路還很長,譯者只有不斷積累翻譯的技巧,增加翻譯的實踐,才能使英語翻譯真正為我們的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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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基剛:英漢漢英段落翻譯練習[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1
【關鍵詞】強制性規則;適用條件;外國的強制性規則;保護弱方當事人
本文主要從這幾個方面展開:涉外勞動合同中強制性規則的適用條件是什么;哪些具體的法律、行政法規屬于“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規范,這是解決涉外勞動糾紛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外國法中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強制性規則能否適用,如何適用;涉外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則的適用與保護弱方當事人的關系為何。
一、強制性規則的適用條件
強制性規則并非無限制的適用于所有涉外勞動合同案件,一項強制性規則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符合公益要素。以關涉重大公益作為適用國際強制性規則的必要條件,符合比較法上的主流認識。強制性規則保護的是一國社會的重大公共利益,反過來說如果公共利益不會被侵害,強制性規則自無適用之必要。如勞動者工作地勞動法律的保護標準低于法院地國,但是其與用人單位通過約定使得勞動者實際享有的保護高于法院地國的規定,此時法院地國的強制性規則已無適用的余地。因為,勞動者的權益不僅沒有被侵害反而得到了更好的保護。
第二,符合自身的適用范圍。強制性規范不是整部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其表現形式是具體的、單獨的法律規范。所有的法律、法規都有其屬地或屬人的適用范圍,如《勞動法》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強制性規則的適用要符合其所屬法律、法規的自身適用范圍的規定。
二、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規范辨析
根據《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涉及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規范即為《法律適用法》第4條的強制性規定,也就是國際私法上的強制性規則。所以必須明確,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那些法律規范涉及到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從勞動者權益的內容和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上可見一斑。在內容上,勞動者權益不僅涉及到與勞動者工作息息相關的權利,如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而且還包括勞動就業機制、職業培訓、職工福利甚至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監督等。在立法上,涉及到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性質法規更是五花八門。從龐雜的法律、法規中歸納出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強制性規則是困難的。而且,由于強制性規則本身保護的是社會的重大公共利益,所以對于勞動者的權益應該作狹義理解,即勞動者那些重大的、基本的權益。此時所謂的強制性規則就是那些保護勞動者重大、基本權益的法律規范。現在的問題就是,勞動者基本、重大權益為何。根據勞動合同的內容考察勞動者權益的內涵也許可以的到更為明確的答案。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毫無疑問,其中大部分條款與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息息相關,這正是法律要求其必須具備的原因。從這個角度來看,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強制性規則也就呼之欲出了。
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強制性規則應該包括以下法律規范:(1)勞動期限的規范;(2)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的規范;(3)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范;(4)勞動報酬的規范;(5)社會保險的規范;(6)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的規范。
三、外國強制性規范的適用方法
外國強制性規則的適用涉及到以下兩個問題:外國強制性規則適用的可能性;外國強制性規則與內國強制性規則的沖突。
第一,外國強制性規則可以適用。論外國強制性規則適用可能性,本質上是討論外國公法能否在內國適用。當多邊沖突規范指引的準據法為外國法時,法院是否適用該國的強制性規則,就取決于一國對外國公法的態度。在比較法上,不應盲目排除外國公法的適用正逐漸成為主流認識,中國法院應采同樣立場。首先,當代國際私法的一個重要目標,是以最符合實際需要的方式平等解決國際民商事糾紛。比較法經驗表明,國際民商事糾紛解決的實際需要,是適用外國公法的主要動因之一。盲目排除外國公法的適用,受影響的往往首先是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隨著公法私法化與私法公法化,某一外國規范的性質不易判斷。其次,承認外國公法的效力,使同一法律在不同法域獲得相同效力,有利于防止挑選法院,維護判決的統一。只要不違反內國的公共利益,外國的強制性規則不應排除。
第二,解決外國強制性規則與內國強制性規則的沖突不能“一刀切”。有學者認為如果有關的外國強制性規則可以適用于案件,而本國的強制性規則也應該適用于案件的,在這種情況下,本國法往往優于外國法而予以適用。也就是說,外國強制性規則被內國強制性規則的排擠而被拒絕適用。表面看來該觀點很有道理,法院肯定要優先保護內國的公共利益。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卻很值得商榷。現從涉外勞動合同領域試舉一例來說明其不合理處。我國《勞動法》規定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毫無疑問該規定保護的是勞動者的重大利益,姑且認定其為強制性規則。如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000元人民幣,A與B在某外國從事同樣的工作,該國的最低工資折合人民幣為2000元。假設A的工資是999元,B的工資是1001元,按照內國強制性規則有限的觀點,A的工資應該超過1000元。B則應當適用外國強制性規則,工資應當超過2000元。A與B從事同樣的工作,最終的結果卻差異巨大,顯然簡單地認為內國強制性規則優于外國的觀點并不能較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由此觀之,外國強制性規則的適用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當內國強制性規則不符合適用條件,而外國法符合時,該外國強制性規則的可以適用無虞。其次,當內外國的強制性規則都符合適用條件時,則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內國強制性規則對勞動者的保護高于外國;其二,外國強制性規則對勞動者的保護高于內國。對于前者,毫無疑問應當適用內國強制性規則,否則法院地國的公共利益將會被侵害。對于后者,卻應當更加深入的思考。因為在此種情況下,無論適用的是內國法還是外國法的強制性規則,內國的公共利益都會得到保護。顯然適用外國強制性規則顯然是更有利于勞動者的,但從另一方面來說用人單位將承擔更大的責任。如果僅僅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很可能會造成相同案件不同判決的局面。此時,國際私法保護弱者的理念應當在強制性規則的適用中加以考慮。
四、適用強制性規則應當與保護弱者理念相結合
盡管大多數學者并不認為保護弱者是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但是保護弱者理念仍然引起了學者們的廣泛興趣。在立法上同樣也有體現,許多國家不僅在自己的實體法中,而且也從國際私法角度開始關注對特定身份者-弱者的保護。如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關于父母責任和保護兒童措施的管轄權、法律適用、承認、執行和合作》等一系列保護兒童、未成年人的公約、歐盟的《羅馬合同義務法律適用公約》、1978年《奧地利國際私法》、1987年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等法律中都有對弱者進行保護的條款。有學者指出:“國際私法層面上的‘弱者’是指在涉外民商事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當事人。”在涉外勞動關系中,由于勞動關系的本身性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比無論是在經濟、社會資源、社會地位方面明顯處于弱勢,而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勢更加劇了這種地位的不對等性。特別是在國際工程承包的情形下,身處國外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依賴性更為明顯。勞動者應當屬于國際私法意義上的弱者,應當對其加以特殊保護。當外國強制性規則的保護力度優于內國時,只要不違反內國的公共利益,外國強制性規則應當適用于涉外勞動合同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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