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5:02:2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稅收基本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國內的研究成果和國際經驗
在我國前期的《稅收基本法》研究和起草過程中,學術界與實務界討論比較多的稅收基本原則主要有: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財政收入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中性原則、平等納稅原則、普遍納稅原則、適度負擔原則、宏觀調控原則、實質課稅原則、反避稅原則、簡便征收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方便納稅人的原則、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等等。應該說,這些原則對于促進稅收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設都是有重要意義的,但是,這些原則構不構成稅收的基本原則,在《稅收基本法》中如何確立和貫徹稅收的基本原則,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對于如何界定稅收基本原則的含義,目前,實務界和理論界對此均存在著許多不盡相同的認識。有人認為,稅收基本原則是決定于稅收分配規律和國家意志,調整稅收關系的根本原則,它對各項稅收制度和全部稅法規范起統帥作用,使眾多的稅法規范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有人認為,稅收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納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準則。有人認為,稅收的基本原則是在有關稅收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有人認為,稅收基本原則是指規定或寓于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收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使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規則。還有些人認為,稅收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全部稅收活動,在稅收關系的調整中具有普遍價值的,任何稅收活動都必須遵循和貫徹的根本準則或標準,是稅法本質、內容和價值目標的最集中的表現,是稅收立法的基礎、稅法解釋和適用的依據,是稅法發揮作用的根本保證,對稅收立法、執法、守法和司法活動具有普遍的意義和指導作用。上述定義雖然表述不一,但都概括出了稅收基本原則的一些共同之處,指出稅收基本原則是一種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或必須普遍遵循的準則或規則;反映了稅收基本原則是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或全部稅收活動的抽象和概括;揭示了稅收基本原則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的或是寓于法律之中的準則。這集中體現了稅收基本原則應該是指導稅收活動的根本準繩,因此,《稅收基本法》中所應強調的稅收基本原則也有必要按此標準加以確立。
從國際經驗來看,一些國家在制定類似于《稅收基本法》的法律制度時,一般不過多地將稅收基本原則直接寫入法律,而是將其作為立法時的指導思想,并轉化為操作性較強的法律條文來加以體現。如俄羅斯稅收基本法中規定:不允許征收阻礙俄羅斯統一經濟體發展,特別是直接或間接限制商品和金融資源自由流動的稅收。這實際上就是稅收效率原則的一種表達方式,強調的是稅收的征收絕對不能對資源自由流動的經濟效率產生阻礙。這種立法思路對在我國《稅收基本法》立法中如何體現稅收的基本原則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也就是說,在《稅收基本法》中并不一定要對稅收基本原則以直接字面解釋的形式概括出來,而是可以將其作為立法時的指導思想,體現在具體的條文內涵之中。即便在《稅收基本法》中要單列條款對稅收基本原則做專門的規定,也應該著重將稅收基本原則的實質內涵用操作性較強的法律語言加以規定,而不應只是僅僅停留在字面的表達上。
二、《稅收基本法》應重點確立的稅收基本原則
基于國內已有的研究和國際經驗,對于《稅收基本法》應重點確立哪些稅收基本原則的問題,筆者認為,需要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所規定的稅收基本原則要有利于體現稅收本質的要求;二是所規定的稅收基本原則要有利于體現稅收基本職能的要求;三是所規定的稅收基本原則要有利于體現政府和市場職能分工的要求;四是所規定的稅收基本原則要有利于體現各級政府間財權、事權合理劃分的要求;五是所規定的稅收基本原則要有利于體現稅收民主化和保護稅收管理相對人利益的要求。
在此基礎上,還需處理好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如何對稅收基本原則的定義用嚴謹精確的立法語言予以表達的問題。對于某一項稅收基本原則甚至是一般性原則,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由此可能會引起在實踐中對稅收原則運用上的差異。例如,對“稅收公平原則”,有些人的理解側重于橫向公平,有些人的理解則側重于縱向公平,不同的理解會導致人們對稅收公平的不同判定,也會影響到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實踐活動中的運用。因此,在《稅收基本法》的立法過程中,如何用嚴謹精確的立法語言對稅收基本原則加以全面、規范的表述,以避免理解上的歧義,是一個需要細致推敲的問題。這也是保證《稅收基本法》能否有效實施到位的重要前提。二是如何協調稅收基本原則之間關系的問題。前面所列舉的一些原則先撇開其是否構成稅收的基本原則不談,單獨就其內容來看,有些原則之間彼此還存在著一定的矛盾沖突以及重疊交叉等現象。例如,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之間就經常矛盾;反避稅原則和實質課稅原則在具體含義上存在著一定的重復交叉;同時也有學者認為,實質課稅原則與稅收法定原則之間也可能存在著一定的沖突,等等。因此,對于上述所列舉的原則在《稅收基本法》的立法中,都必須細致地加以甄別,嚴謹地加以界定,有側重地加以取舍,以最大限度地協調好各原則間的相互關系。三是如何體現稅收基本原則的開放性和前瞻性的問題。《稅收基本法》所確立的稅收基本原則對規范稅收活動具有長期的指導意義,但是具體的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則有可能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進行不斷地改革和調整。這就需要《稅收基本法》所規定的稅收基本原則在保持其長期穩定性的同時,又具有一定的開放性和前瞻性,要避免對將來一段時期稅收制度的改革和稅收政策的調整帶來不必要的限制。
基于以上考慮,筆者認為,在《稅收基本法》中加以規定的應該是對稅收活動具有長期指導性、重大的、根本性的原則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法定主義肇始于英國“無代表則無稅”的思想。此后,在資本主義國家早期的憲法中均陸續加以體現。目前,根據有學者對亞洲、歐洲、美洲和大洋洲111個國家的《憲法》文本進行考察,其中明確稅收法定原則的有85個,占81.0%。德國、俄羅斯在《稅收基本法》中也對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做了規定。對稅收法定主義的發展歷史,有學者研究認為,稅收法定主義不僅是對稅收權力的法律制約,而且還是法治主義的發端與源泉之一。人類爭取人權,要求建立現代民主的歷史,一直是與稅收法定主義的確立和發展密切相關的。由此可見,將稅收法定主義作為現代稅收的基本原則,其地位是不容置疑的。我國《憲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的規定,也體現了稅收法定主義的思想。但是其內容還不夠完整,僅強調了公民依法納稅這一層含義,尚未涵蓋國家也必須依法征稅的內容。因此,有必要將《憲法》關于稅收法定主義的這一思想在《稅收基本法》中加以充實和細化。稅收法定主義的完整內涵應該是:一切稅收的征收和繳納都必須以國家制定和頒布的法律為依據。具體內容包括:一是任何稅收的課征都必須由法律規定,沒有法律依據,政府不能征稅;二是稅收構成要素和征管程序必須由法律加以限定,行政機關未經立法機關授權,無權擅自加以規定;三是法律對稅收要素和征管程序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以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四是征稅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征收,不得擅自變更法定稅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五是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同時也應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
2.財政收入原則。最早提出這一原則的是德國的阿道夫·瓦格納,他于19世紀后期提出的稅收四原則中,首先就是財政政策原則,包括收入要充分的原則和隨著經濟增長彈性征收的原則。20世紀資本主義經濟大蕭條時期,凱恩斯也提出了稅收應堅持保障財政收入的原則。從稅收的本質來看,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一部分社會產品進行強制性分配,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稅收的產生首先是一個財政范疇,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這是稅收最根本的特征,也是任何一個稅種的開征、任何一部稅收法律的設立所追求的最基本目標。從國際經驗來看.一些國家關于稅收的財政收入原則更是直接通過《憲法》來加以體現的,而不是單純的稅收法律。如美國的《憲法》及其修正案規定國會具有征收關稅、消費稅、所得稅等稅收的權力,并規定國會開征的稅收應用以支付債務、提供公共防御和服務;德國的《憲法》也規定聯邦具有稅收立法的權力等。這些都是稅收的財政收入原則在《憲法》層面的體現。我國目前的《憲法》并沒有體現出稅收的這一基本原則,因此,有必要在《稅收基本法》中加以確立。具體需要體現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國家具有開征稅收的權力;二是國家征收的稅收主要用于滿足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處理公共事務、支付國家債務等公共用途方面的財政需要。當然,在確立稅收的財政收入原則時,也不應違背上述的稅收法定原則,即國家為滿足財政需要而開征稅收的權力必須依據法律行使。
3.稅收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應該說也是伴隨著稅收的發展過程自古有之的,許多國家也先后將稅收公平的原則寫入了《憲法》當中。根據對亞洲、歐洲、美洲和大洋洲111個國家的《憲法》文本的考察,在有涉稅條款的105個國家中,有29個國家就稅收公平進行了規定,占27.6%。在俄羅斯的《稅收基本法》中,也能發現其中關于公平原則的條款。只不過盡管各國對公平作為稅收基本原則的認識已不存在太大的差別,但是對于“公平”的理解角度和衡量標準有著一定的差別。
在其內涵的理解上,主要有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相同的納稅人應負擔相同數額的稅收,即同等情況同等稅負;縱向公平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繳納不同的稅,即不同情況不同稅負。也有學者認為,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是辯證統一的關系。一系列不同層次的橫向公平組成縱向公平,一系列縱向公平的統一層次則構成橫向公平。在公平的衡量標準上,也有兩種標準:一種是受益標準,即納稅人應納多少稅,根據每個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所享受的利益多少來確定,沒有享受利益的人就不納稅。另一種是能力標準,是指以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為依據征稅,納稅能力大者應多納稅,納稅能力小者少納稅,無納稅能力者則不納稅。應該說,這些觀點都是從不同角度對稅收公平內涵和外延的一種挖掘,為我國在《稅收基本法》立法中如何更好地體現稅收公平原則提供了良好的思路。特別是我國當前地區之間的不公平、城鄉之間的不公平、所有制之間的不公平、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等比較突出,這些都成了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所必須解決的緊迫問題。因此,在《稅收基本法》立法中,全面、完整地貫徹稅收公平原則,對于更好地發揮稅收促進社會公平的職能作用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稅收基本法》中確立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至少應體現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普遍征稅。主體稅種的開征必須具有廣泛的稅源基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承擔稅法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二是平等征稅。納稅人不應因其身份、地位等情況而享受特別的稅收優惠待遇,不得因民族、宗教的原因而對納稅人實行歧視待遇。嚴格控制稅收優惠的范圍和權限,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必須遵循法律的規定,符合法定的程序。三是量能征稅。稅收的開征和稅收政策的制定必須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實際承受能力,根據不同稅種的內在特點,合理確定稅基和稅率,充分發揮稅制體系促進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4.稅收效率原則。稅收效率原則主要是指稅法的制定和執行必須有利于社會經濟運行效率和稅收行政效率的提高,稅法的調整也必須有利于提高社會經濟效率和減少納稅人的納稅成本。自稅收原則被提出以來,效率原則也一直被稅收理論界和實務界所重視。從17世紀威廉·配第提出的簡便、節省原則,到亞當·斯密提出的最少征收費用原則,再到阿道夫·瓦格納提出的國民經濟原則和稅務行政原則,以及凱恩斯提出的宏觀調控原則等,都從不同的角度體現了稅收效率的思想。在一些憲法中包含稅收條款的國家,也有些將稅收效率的思想體現在憲法當中。俄羅斯《稅收基本法》中關于稅制簡便透明、不阻礙資源自由流動的要求,其實就是稅收效率原則的一種體現。在我國,從更好地提高稅收征收效率、完善稅收制度體系、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的角度考慮,也有必要將稅收效率的原則體現到《稅收基本法》的立法當中。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首先,稅收要有利于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不阻礙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其次,對市場調節機制失靈或調節不到位的領域,國家可以依法運用適當的稅收手段發揮宏觀調控作用,以促進社會經濟效率的提高。二是稅收的行政效率原則。稅收政策、征收制度、征管程序的制定應力求簡便、透明、易于操作,最大程度地降低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和納稅人的遵從成本。
三、相關稅收原則間的關系問題
1.關于稅收法定原則與其他三個原則的關系問題。要進行稅收立法,最核心的目標就是要用法律規范稅收行為,這是現代法治社會開展稅收活動的最根本要求。因此,稅收法定原則應該始終體現并貫穿于其他三個基本原則之中,無論是財政收入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在稅收立法中的貫徹,還是在稅收實踐中的運用,都不能偏離稅收法定主義這一指導原則;也就是說,無論是基于財政收入的需要,還是基于公平與效率的需要而開展的一切稅收活動,都必須具有或賦予其現實的法律依據。但是,這也并不是如有些學者所說的那樣,稅收法定原則就應該是其他一切稅收原則的統領,甚至可以涵蓋其他稅收原則。因為畢竟法律本身僅僅只是一種形式,而財政收入、公平與效率的需求才是稅收實實在在的內容。用形式來統領內容顯然會出現邏輯上的混淆,而用形式來規范內容才是認識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與其他三原則之間關系的比較客觀的態度。就《稅收基本法》的立法而言,就是要在立法過程中,用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來規范財政收入原則、稅收公平原則和稅收效率原則。
2.關于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的關系問題。公平和效率歷來就是既矛盾又統一的兩個方面。矛盾的一面是,追求公平可能要失去效率,而追去效率可能要放棄公平;統一的一面是,公平的實現可能會帶來更大的效率,而效率的提高可能也會帶來更多的公平。公平與效率是稅收調節收入分配、調控宏觀經濟職能的體現,因此,在《稅收基本法》中確立公平與效率的原則也是實現稅收職能的要求。只不過在具體貫徹和實施中,應更多地發揮其統一的一面,而緩解其矛盾的一面。前面所提及需要在《稅收基本法》中體現
的公平和效率原則的具體內容,正是基于兼顧公平與效率統一的要求而提出的,如稅收公平中的普遍征收原則,實際上也是穩定、足額地取得財政收入的要求,這也是稅收行政效率的一個方面。稅收公平中的平等征稅原則,實際上也是減少稅收對市場主體的干預,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稅收經濟效率的要求。至于稅收公平中的量能課稅原則,從理論上講,當對高收入者征較高的稅收達到一定程度時,可能會產生對高收入者的收入替代效應,影響其工作積極性,從而帶來一定的效率損失。但是這種可能是完全可以通過稅制的設計,合理把握對高收入者征稅的度來避免的。即便是發生了這種可能,那也僅僅是一少部分高收入者效率的損失,而換來的卻是社會對公平的更廣泛認同。這種社會普遍的公平所帶來的效率的增加,必定遠遠超出少數高收入者的效率損失。這恰恰也是稅收所追求的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3.關于實質課稅原則的問題。在德國、韓國和西班牙的《稅收基本法》中,引入了實質課稅的內容。當前,我國也有一種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應將實質課稅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在《稅收基本法》中加以確立。主要理由有:一是實質課稅原則有利于規制納稅人的避稅行為;二是實質課稅原則注重經濟實質與其相對應的法律關系米認定納稅義務。是稅收法定主義的延伸;三是實質課稅原則在對避稅行為進行規制的同時,保護了其他納稅人的利益,是對稅收公平的一種回應。
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需要完整的稅收法律體系的支持,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是稅收行政執法的前提和基礎。法律規定稅收行政執法權的授權,規定稅收行政執法的行為規范,規定稅收行政執法權的監督和保障。
完善基礎性的稅收法律體系,主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擬定稅收基本法,短期內在修訂憲法不易的情況下,繼續擬定稅收基本法是可行之舉。在稅收基本法中明確一些稅收基本法律問題,以統領和協調單行稅收實體法與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以及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關系。稅收基本法要對稅收共性問題做出基本規定:如對政府是否擁有征稅權做出嚴格規定,稅種設置的基本原則,稅收管轄范圍及權限,稅收管理體制,中央與地方稅權劃分,違法責任追究,稅收司法保障,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等,以達到在稅收領域內統一和規范。二是擬定稅務機構組織法或條例,規范稅務機構設置,組織形式,職責職權,管理體制等等。三是單行稅種的暫行條例上升到實體稅收法律,增強稅法的權威性、規范性、嚴肅性和穩定性。四是立法要規范。立法要降低規范的彈性,提高規范的可操作性,增強規范的嚴密性、科學性;同時,立法機關要及時制定、公布全國統一實施的配套規范——實施細則,以保證法律正確順利實施,增強透明度。稅法解釋權應屬立法機關,執法機關不能自行制定有決定效力的解釋和規定
綜合以上各點,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包涵:以憲法為統領,以稅收基本法為稅收法律的基礎;劃分實體法和程序法,將單行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依據法律授權,由相應立法部門做出法律規定;依據法律規定和稅收管理權限,對稅收具體問題做出具體規定,以利于稅收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進行。
(二)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
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是指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執法行為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稅務行政執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則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在我國已有的行政程序法中,除行政處罰法、稅收征管法、國家賠償法等外,還有程度不同的規定散在各級行政法規文件中,這些法律法規為我們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奠定了一定的基礎。為了促使稅收行政執法權更進一地公正、合理行使,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總結國內經驗,借鑒國外做法,有必要程序制度來規范稅收行政執法行為。程序制度主要有:
第一,稅務公開制度。這是一個具有很強的規范性和約束力的重要制度,在稅收實踐工作中,我國提出的稅務執法“八公開”制度在21世紀稅務人力、資源開發國際會議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因此,將稅收執法依據公開,執法信息公開,處理決定公開,執行裁決等公開,以利納稅人行使自己的權利,促進稅務行政執法權力的正確使用,從而遏制腐敗的產生將起重要作用。
第二,稅務相關人回避制度。稅收征管法第12條規定:“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這為稅收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履行公正行為有了法律依據,也使稅務執法取得公正結果增強了保障。
第三,稅務相對人參與制度。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做出的決定,享受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促使稅務行政機關公正執法,納稅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第四,說明理由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有規定: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將處罰決定、事實、理由、依據告之當事人,對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也應告知。這對稅收行政處罰前的理由說明同樣適用。
第五,時效制度。行政處罰法對時效均有規定,對稅務機關提高行政效率同樣提出了要求。
此外,合議制度,復審制度,咨詢制度,順序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制度,都對規范稅收行政執法權起著重要作用。我們稅務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都應該嚴格和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以達到依法治稅的目的。
(三)嚴格稅收行政執法監督
多數發展中國家法律制度不健全,執法環境比較差,對稅收行政執法監督也相當重視。稅務執法人員是否真正履行執法責任,執法行為是否合法規范,應通過稅收行政行為執法監督做出公平、公正、公開的評價,進而推動稅收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稅的進程。
1.從法律上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權力與監督制約是現代社會的一對矛盾體,稅收行政執法權必須在相應的監督制約之下,這是依法治稅的基礎和保證。嚴格對稅收執法權力的監督制約,須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憲法或稅收基本法上原則規定權力授予和權力限制程序,二是建立稅收法律監督體系,三是依法培育相應的權力機制。權力從法律出,這是對權力監督制約的基本要求,但法律規定權力要避免彈性化和模糊化,例如,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易出現主觀臆斷,難以體現公正規范的問題,需要在三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在適用標準和適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規定;二是為了從根本上堵塞權力不受監督制約的漏洞,就要對權力進行分解,對稅收行政執法權力也要合理進行分解,以制約權力的濫用;三是對有彈性的、模糊的特殊規定則是越少越好。
2.建立健全稅收執法監督體系。稅收行政執法監督按主體劃分,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是指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稅務人員的監督。外部監督分為行政監督(如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納稅人監督、社會監督等。內外部共同監督組成稅收執法監督體系。在內部監督中又可分稅收行政執法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特別是對重要環節和重點崗位予以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全過程監督。
3.提高公務員法律知識水平,保護公務員稅收執法積極性。開展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增強遵紀守法自覺性。現在實行的稅收執法錯誤追究制度,實際上是追究稅務執法人員失職行為的制度,對違法失職的稅務人員可依據公務員條例等法律予以懲戒,但對稅務執法人員力所不及所造成的錯誤,要區分情況,不能一概處罰,以保護稅收執法人員依法治稅的積極性。
(四)加強稅收行政執法協調
我國兩套稅務機構的存在,難免出現稅收行政執法的欠缺或交叉。1.應在法律、法規上明確劃分各自職責,避免職責交叉;2.規定稅收行政執法矛盾協調解決原則、程序和具體辦法;3.設立專職職能機構,負責研究、協調和解決國、地稅兩個稅務機構之間的各種問題。
稅收調控經濟行為要求經濟活動主體行為的合理化,是把事物之間的聯系以有序而富有成效的方式結合起來,從而取得相對穩定的形式。政府的征稅行為是基于一定的社會職能、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不是為了維護本身的單向利益。因此在調控經濟過程中遵守的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而不是單純的從某一級別個別的利益偏好而隨意變動征稅行為。必須明確的是:盡管征稅寓含著政府的權利意向,但它也只能是政府的經濟行為而非權力行為。如果把征稅視為政府的一種權利職能,必然會導致政府對市場的直接干預,形成市場的混亂,因此必須通過法律的約束,強化政府權利對經濟運行的推動功能,進而實現稅收杠桿的平衡。必要性:
第一,可以使經濟活動主體(生產經營和消費行為)合理化。其實質就是市場配置的合理化,減少企業不規范行為對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運用稅收杠桿作為導向機制,規范企業嚴格遵循市場經濟原則,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用市場主體的法人資格進行自我規范,借以制導企業運用按照社會的軌跡良性運行,從而實現以最少的資源最大限度的提高社會經濟運行的效率;
第二,通過財政擴大經濟內需,可以調整消費者與投資之間的關系,從而在保證供求平衡的基礎上保持經濟快速平穩發展;
第三,利用財政政策發展循環經濟,可以加快經濟增長方式向環境友好型轉變,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和人口環境相協調發展;第四,利用財政杠桿的傾斜,通過落實發展機制,形成東中西的優勢互補,區域經濟良性循環發展的模式;第五,在經濟穩步增長的同時可以加大對教育、醫療等社會各項事業的投資力度,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調節國民經濟往綜合平衡和穩定協調的方向發展;
二、我國當前稅收調控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至今還處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階段,還需要有步驟的進行改革和完善,因此這就決定了我國稅收會在執行的過程中會同某些政策會產生矛盾:
(一)現行法律體系不健全
對于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說,正是因為缺少專門的法律法規,市場不能對某些相關的行為進行規范,從而導致了許多市場經濟問題的出現,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的、關于稅收調控的法典很有必要。首先,就市場來說,稅收在被越來越頻繁的應用于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現行稅法對于宏觀調控職能表現不突出,不能從經濟法上真正去解讀稅收;最后,稅收調控法作為我國宏觀經濟法體系的一個重要部門法,是國家加強經濟立法的必要手段,因此必然會走向法制化。
(二)現行稅收制度
調節居民的收入差距乏力,不能滿足居民消費需求的增長實現以國民消費為主導的經濟增長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目標,但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說,差距過大、稅收分配政策不合理的現狀導致了很多居民收入水平低而缺乏消費的能力。其政策不合理主要表現在:首先,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的分類制雖簡單明了,但在當前收入來源多元化、復雜化的現狀中卻難以體現稅負公平、合理負擔原則,不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能力。例如現在有些實際收入多的人繳稅的金額卻比收入少的人要少,有失公平。其次,財產稅征稅面積狹窄,難以有效應對收入結構失衡、財富集中的形勢。由于現行稅法的不完善性,我國目前開征的財產稅只有房產和車船,而遺產等更巨大的財產卻沒能納入開征范圍,因此就造成了我國大量富二代的出現,也使得貧富差距更加顯著。
(三)現行稅收制度
很難有效的調控產業結構的不平衡首先,就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體制來說,主要還是依賴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由于當前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發展的需要力度不夠,因此造成發展滯后,并未實現第三產業的協調拉動;其次,當前稅收政策未能有效的引導社會各個方面向農業投資,不利于農業產業結構的優化。表現在:第一,政府財政支持是我國目前農業最主要的投資來源;第二,我國涉農的稅收制度幾乎都集中在農產品的種植和農業科技的推廣上,而最主要的農產品銷售和養殖業卻缺乏優惠。
三、關于構建和完善我國財政稅收調控法的思考
所謂財政稅收調控經濟行為的法制化就是以人民大眾的意志為出發點,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稅收決策國策的規律進行決策,財政稅收決策者的權利受到公眾監督和法律約束的過程。
(一)制定宏觀調控
基本法社會主義是法制經濟,必須以法制為準繩,良好的財稅法律法規是控制經濟的前提,而財政稅收調控法屬于宏觀法律調控體系,因此可以通過創建《稅收調控基本法》來對稅收調控法做出最基本的規定,如原則、特征、手段等等,通過細分來對稅收調控體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稅收調控基本法》時,要注意同《稅收基本法》的區別。要盡量在書中完善稅收調整法的各稅種法,從而可以加重或減輕經濟主體稅負,從而起到影響其它經濟活動的稅收調控措施。
(二)加大稅收對分配的調節作用
縮小居民差距,拉動國內總體需求首先,納稅人的綜合納稅代替分類稅制,通過一次性對納稅人的收入綜合進行納稅可以更直觀的了解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從而實現多收入者多納稅;其次,完善稅收來源,例如開征遺產稅、社會保障稅等,發揮稅收在保障高收入、保障低收入方面的作用。
(三)發揮稅收在調節產業結構中的作用
首先,要加強對第三產業等密集型產業和新興產業的調控,例如可以實行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等,鼓勵其發展,從而緩解我國目前緊張的就業壓力;其次,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可以通過將稅收的優惠政策范圍擴大到農業、養殖業等相關產業,對能夠促進發展的組織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從而促進農民組織成立或中小企業的建立。
(四)以良好監督、社會關注和信用體系
為后盾一方面政府要嚴格公正的執法,另一方面社會各界也要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能,時時刻刻關注執法者的行動,督促執法者在執行權利時能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同時,公民個人也要發揮主人翁的精神,積極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
四、結束語
【關鍵詞】稅收籌劃 規避 價值最大化
一、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
1)經濟環境變化風險。企業的納稅事宜與稅收政策及所處經濟環境密切相關。一般來說,政府為促進經濟增長,會施行積極的財稅政策,制定減免稅或退稅等稅收政策,鼓勵企業的生產和投資,企業的稅賦相對較輕或穩定;反之,政府為抑制某產業的發展就會利用稅收杠桿調整稅收政策,企業的稅賦可能加重或不穩定。政府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會在不同時期或地區,運用稅收杠桿在內的宏觀經濟政策,針對不同產品或行業實行差別的稅收政策,使稅收政策常處于變化之中,這種不確定性將會對籌劃人員開展稅務籌劃特別是中長期籌劃產生較大的風險。所以稅務籌劃將面臨經濟環境變化所引致的風險。
2)稅收法律及執法風險。即由于稅收法律的不明晰性和各級稅務機關在執法時未按相關法律或法定程序受理稅收籌劃事項所導致的稅務籌劃風險。一方面,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稅收基本法,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層次較多,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眾多,企業可能要應對國稅和地稅兩套征納系統,所以籌劃人員適用法律時就可能因不了解相關稅收法規或是對法律理解有偏差或適用不當,從而導致籌劃失敗。同時,由于稅收法律法規龐雜,稅務籌劃人員在籌劃時可能對稅法精神認識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準,引致稅收法律選擇風險。
二、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需注意的問題
(一)投資稅收籌劃應該注意的問題
投資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中對投資規定的有關減免稅政策以及優惠政策,設計多種投資方案,實現為企業節稅的目的。在稅收籌劃過程中要考慮公司的創立形式以及附屬公司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或者是否將公司設立在稅收優惠地區,這些都是要考慮的。這都是為了節省稅收,但是企業投資稅收籌劃要注意一些問題,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企業節稅的目標。首先,企業在進行投資稅收籌劃時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稅收籌劃不僅僅是為企業節省稅收,同樣進行稅收籌劃也要企業支付相關費用,不能僅僅使稅收籌劃方案在理論上可行,更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在稅收籌劃時,不能單純的只考慮節稅帶來的現金流量,要考慮增量現金流量。企業往往為了達到節稅的目的,選擇對企業并不是最有利的投資方案,這對于企業的發展并不會非常有利,也就不能真正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其次,企業在進行投資時,稅收籌劃自身是存在風險的。企業能否把握好國家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對投資進行納稅,如果不能深刻理解國家相關法律政策,整個稅收籌劃方案很可能是失敗的。因此,企業在進行投資稅收籌劃的同時也要注意防范稅收籌劃的風險,不要讓企業陷入兩難境地。
(二)籌資稅收籌劃應該注意的問題
企業籌資稅收籌劃,即企業采用稅收籌劃方法為企業減少籌資成本的方法。企業籌資的渠道包括兩大方面,一個是權益籌資,一個是負債籌資,無論哪一方面,都要付出一定的資金成本。企業籌資稅收籌劃的過程中,不能片面的考慮成本的節約,負債籌資資金成本可以抵稅,但是也要考慮對其它因素的影響,只有稅收籌劃方案帶來的收益大于費用支出時,稅收籌劃方案才是可行的。對于籌資利息支出,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也要密切注意國家的相關規定。對于租賃問題,經營租賃以及融資租賃二者之間要進行權衡,對于企業不同的角色即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考慮不同的節稅方法,這樣才能達到有效減稅的目的。
(三)企業收益分配納稅籌劃應該注意的問題
企業在進行收益分配的過程中,對企業自身是沒有太大的影響的,關鍵是要注意對投資者的影響,不同稅率地區對投資者利潤分配的形式要加以區分,為投資者創造利潤,減少稅收負擔。另一方面,股利發放形式也影響著股東的收益,發放現金股利,需要繳納所得稅,發放股票股利,投資者可以獲得增值收益。因此,在收益分配的過程中也要注意各種形式的選擇,為投資者減少稅負,確保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四)資本運營稅收籌劃需要注意的問題
財務管理的各個活動都是通過資產的運營展開循環的,因此,在展開資本運營的過程中,要注意為企業節稅。在資本運營的過程中可以通過會計政策的選擇為企業節稅。例如,在營業現金流量中,固定資產可以抵稅,而且不同的折舊方法納稅是不同的。存貨也有多種計價方法,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的利潤有著直接的影響。而且企業在出售資產時,按照規定是需要繳納流轉稅以及所得稅的,但是如果企業出售資本時,就可以獲得稅收優化,企業在資本運營的過程中不僅僅可以運用會計政策進行節稅,也可以通過將某些出售資產的行為轉變為出售資本的行為,從而減輕稅收負擔。但是企業在資本運營稅收籌劃的過程中是面臨著稅收籌劃風險的,企業要密切關注這一點,如果企業處理不當,就會受到稅收部門的懲罰,稅收罰款也會加重企業的經濟負擔,而且利用會計政策來進行節稅的同時,也面臨著不確定性,會計政策雖然是固定的,但是風險是伴隨而來的,如果企業財務人員對稅收政策不清晰,對具體的經營活動處理不恰當,不會為企業節省稅收,相反會為企業帶來風險。因此,企業必須合理掌握好會計政策以及資本以及資產的靈活運用,最大限度的為企業創造收益,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
三、解決我國企業稅收籌劃問題的對策
(1)加強稅收籌劃的宣傳,樹立正確的稅收籌劃觀念。開展稅收籌劃首先應該增強納稅人法制觀念和納稅意識,通過對依法納稅的正確宣傳與理解,明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享有的維護自身利益的正當權力,使人們對稅收籌劃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事實上,納稅人納稅意識增強了,才會在不違背和不違反稅法規定的情況下謀求合法的稅收利益。其次,開展稅收籌劃要改變稅務人員的觀念。一部分稅務人員對稅收籌劃與偷稅、漏稅、避稅識別能力低下,將稅收籌劃和偷稅、避稅等同對待,這就使納稅人無所適從。因此,對征稅機關而言,要更新觀念,要正確理解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要正視納稅人的權利,要依法治稅。
(2)廣泛開展稅收籌劃的理論研究,加強籌劃指導。我國對稅收籌劃的研究較為膚淺,大多是引進國際稅收方面的論著,理論和技巧也大多是國外現成的東西,沒有根據我國國情和現行的稅法體系形成一套成型國產理論,可行性差。因此我們在介紹國外稅收籌劃的研究成果、借鑒其先進經驗的同時,要結合我國稅法和經濟環境,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稅收籌劃理論,用以指導我國稅收籌劃的開展,同時正確評價稅收籌劃對國家稅收以及國民經濟的發展所產生的影響。
[關鍵詞]稅法解釋;稅收法定;從嚴解釋;從寬解釋
一般所言的法律解釋主要指的是和具體案件關聯的法解釋活動,按照有權解釋分類結果來說,主要指的是司法解釋。因此,本文所說的稅法解釋指的就是稅法的司法解釋。法律解釋活動發展的有序與否,直接關系到具體法律適用于具體案件的情況,直接影響到法治目標的實現。反映在稅法解釋上,稅法解釋活動的有序發展,直接影響稅收法治的目標實現。
要想實現稅法解釋活動的有序發展,離不開對稅法解釋理論的研究。但是,在我國,稅法解釋的理論研究長期以來一直處于一個相對弱勢的地位,這種地位和稅收實踐的發展是極不匹配的。這種局面的形成,依筆者來看,主要是由兩個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第一,國內所說的稅法解釋一般主要指的是立法解釋和行政解釋。立法和行政解釋所處的強勢地位使得通常所定義的法律解釋似乎沒有太多存在的必要,反映在稅法解釋上就是稅法不要解釋。第二,在追求公共財政、民主的過程中,稅收法治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稅收法定主義,而稅收法定主義的直觀要求似乎就是說稅法不能解釋,這樣一來更進一步杜絕了稅法解釋發展的空間。
因此,要想使稅法解釋保有獨立發展的空間和性格,促進稅法解釋理論的研究,就必須認真剖析上述兩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個阻礙稅法解釋發展的原因究其根本在于對稅法解釋的概念沒有理解透徹,認為立法和行政解釋可以涵蓋一切具體案件,事實上這點是極不現實的。有人將立法和行政解釋概括成統一解釋,事實上就包含了這兩種統一解釋不能取代法律解釋的潛臺詞。相反,正如陳金釗所言,在具體案件中,法律解釋的數量是遠遠多于立法和行政解釋的,因此稅法解釋不僅無法被立法和行政解釋取代,反而較兩者有更大的發展空間。第二個阻礙稅法解釋發展的原因是稅法解釋理論研究至為根本的問題(排除我國行政解釋過強的特殊原因,在其他地方也有不少學者主張考慮到稅收法定稅法不應解釋),也是本文擬將探討的問題。
一、稅收法定主義:對稅法解釋的限制
稅收法定主義,也稱稅收法律主義或者稅捐法定主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有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征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征稅或減免稅收”,在現代社會法治國家,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是“稅法中極為重要的原則,甚至是最高原則”。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最初萌芽于英國新興資產階級與封建勢力斗爭的過程中。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維護自身財權與人身自由,在反復的斗爭中提出了“無代表則無稅”的思想,并極力推動該條思想寫入該國憲法之中進而形成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縱觀整個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形成的過程,稅收法定主義最初是“無代表則無稅”的思想與三權分立思想結合形成的,最初體現的是一種稅收立法精神。但是由于稅法解釋是將法律精神落到實處的重要環節,和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存在著密切關系,稅收法定主義遂成了稅法解釋的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
這一點,特別是在公共選擇理論或者說是財政選擇理論成熟后,稅收法定主義對稅法解釋的指導和限制作用更加明顯。財政選擇理論通過規范的理論分析明確指出了在利維坦模型之下的政府有著極力使自身收入最大化的傾向,這樣一來,若不借助稅收法定主義對稅法解釋進行約束,稅法解釋必然朝著有利于政府的方面發展,公眾對政府的約束力雖則有立法約束仍會名存實亡。
稅收法定主義對稅法解釋的指導和限制主要體現在西方諸國(無論是自然法系還是成文法系國家)長期以來都極力堅持從嚴解釋的原則。這種從嚴解釋的原則相對其他任一部門法解釋而言都是相當嚴苛的。在其他部門法解釋中,所謂的從嚴解釋有若干可供選擇的辦法,這些辦法的一個共性是只要能反映立法原意的方法即可。按照張志銘對立法原意的劃分,立法原意包括文字原意、歷史原意和理性原意三類,所以一般所說的從嚴解釋包括著反映上述三種不同原意的各種方法。但是在稅法解釋中,長期以來西方諸國均主張只采用反映文字原意的方法,將其他兩種在其他部門法解釋學中也歸屬從嚴解釋但有造法嫌疑的方法排除在外。這種情況在稅法解釋上又被我國臺灣學者稱為“類推禁止原則”。例如英國國內收入局訴威斯敏斯特公爵一案就被視為是按字面解釋的指導性案例:“每個人都有權采用合理的方式來安排事務,盡可能使自身的納稅義務低于在其他安排下的納稅義務,如果他能成功而安全地達到這一目的,則不論稅務官員或其他與情況相同的納稅人對他的精心安排有何不滿,他都不必繳納更多的稅”。
這種指導和限制一方面保證了稅法解釋沿著固定的軌道前進,另一方面也在實踐中維護著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
二、稅法從嚴解釋的困境:表現與理解
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從嚴解釋,在理論和現實上遇到了如下幾個方面的困境,致使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和從嚴解釋都面臨著多重的挑戰:
1 稅法解釋學和一般法解釋學之間的矛盾。一般法解釋學在探尋法解釋的必要時,指出一般法解釋在三個場合如法律漏洞、價值補充等是需要解釋的;但稅法解釋似乎將這些可能摻雜主觀意圖的場合均排斥在外。這個是稅法解釋與一般法解釋無法回避的沖突,而且事實上這些場合在稅法中也不可能不存在。因此,如果嚴格遵循通常所說的稅法從嚴解釋原則在道理上是說不過去的。葛克昌認為稅法解釋上的這種做法使得“其拘泥于形式意義上之租稅法律主義,并未發揮積極之形成功能,賦予租稅文化價值之意義,致使憲法上稅概念處于荒蕪階段”。
2 稅法解釋與公法解釋之間的矛盾。西方諸國在研究稅法解釋時多將其歸于公法加以研究,但是同樣是限制公權力的其他公法在現實中事實上并不排斥類推解釋或從寬解釋。或許我們可以將此點區別歸因于稅法特性——稅法是籌集財政收入的法律規定,其他公權法則更可歸類為支出或履行職能的法律規定,人民的根本傾向是希望能在繳納盡可能少的稅收的基礎上辦更多的事情——因此對稅法趨于嚴格限制,對其他公法則有條件限制。但這點是相當勉強的,因為在稅法中也存在著多種多樣的稅式支出的樣式,因此稅法解釋與公法解釋之間的矛盾也是有待解決的問題。
3 稅法解釋與現實緊張關系之間的矛盾。在避稅現象沒有形成氣候之前,稅法堅持從嚴解釋時可接受;但自從上世紀50年代以后,避稅現象以越來越大的規模日益沖擊著政府的收入體系甚至稅法體系,不顧現實的稅法從嚴解釋不可能再以一種從容的姿態出現在稅法面前了。
上述三種矛盾的集中出現是稅法不可回避的問題,事實上自從上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諸國已經開始在稅法解釋方面采取了放開的態度,開始考慮諸如目的解釋、合憲解釋等解釋方法了,這種改變可以看成是對稅法解釋所遭遇困境的一種回應。但這種回應目前來看仍是一種嘗試性的、緩慢的稅法解釋實踐的回應,因為不少國家在稅法解釋方面的步子邁得是相當小的,如英國上議院承認在法律不明確之處可以進行從寬解釋,但是只承認“參照立法確定的立法意圖為主”。所以對稅法解釋學中稅法需要不需要從寬解釋、能不能進行從寬解釋、如果進行從寬解釋需要注意的問題仍需從理論上進行思考,只有這樣才能把握稅法解釋的發展方向。
作為法律而言,稅法不可能不存在法律漏洞,這些漏洞或因疏忽或因故意疏忽而存在于稅法的不同地方;此外稅法多部之間的不同規定也必定會存在違反計劃處,所以稅法解釋必不能脫離一般法解釋學,一般法解釋學所言的法解釋必要之處在稅法中亦會存在,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稅法應當需要從寬解釋的。此外,現實中避稅現象大幅增加,也必然對稅法的從寬解釋提出客觀要求,因此從現實來看,稅法也是需要從寬解釋的。所以稅法需不需要從寬解釋不是問題,問題在于一旦我們準許從寬或類推解釋,我們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三、稅法從寬解釋:如何協調與稅收法定之間的關系
雖說需要對稅法進行從寬或類推解釋,但必須防范這種解釋淪為恣意解釋。防范從寬解釋變為對稅法的恣意解釋,首先就是要把握好如何在堅持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下進行從寬解釋。稅收法定主義強調稅收征收必須有稅法明文規定,對稅法從寬解釋主要就是要追問在稅法自身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是否可征稅。所以要做到既堅持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又做到從寬解釋,就是要保證稅法的從寬解釋在那些法無明文規定情況下進行解釋才不算是違反稅收法定原則。
要實現這點,第一是要為稅法的從寬解釋找到較稅法更高階的法律。在法無明文之處進行從寬解釋唯有找到更高階的法律依據才能不算違背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若無更高的法律依據,從寬解釋便變成了恣意而為。在現實中,憲法是進行從寬解釋的一個法源,但是憲法中只有平等、公平的條文可以作為從寬解釋的法律依據,這是不夠的。其次就是稅收基本法,這部法律包括了稅法的基本精神,為稅法的從寬解釋提供了更詳細的法律依據。第二是明晰哪些場合適合從寬解釋。以稅法與更高階的法源比如憲法或稅收基本法相互沖突的情形來看,第一種情況是稅法有明文規定但與更根本的法源提倡的精神相違背(一般又稱有違立法計劃),此處的爭議有必要以從寬解釋加以解決。第二種情況是稅法無明文規定之處但若不征收也有悖于更根本法源的精神或主張處(一般所說的法律漏洞的情形),也需要從寬解釋加以解決。當然還有不少學者如Tipke更進一步將法律漏洞區分為有意和無意的法律漏洞并主張只在無意的法律漏洞場合進行類推解釋適用,可以看出力求辨析清楚稅法解釋場合均認為是堅持稅收法定的路徑。
由此可見,只有堅持在上述兩類場合進行稅法的從寬解釋方能有效處理稅法解釋與稅收法定主義之間的關系。當然,這并不是全部工作,還需要注意的是,在從寬解釋時不同的解釋方法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所以在具體案件中還必須注意對解釋方法的選擇和權衡。比如說現行的消費稅法只規定了若干類消費品和行為的征稅,并沒有規定對高檔家具等征稅,按照憲法解釋或稅收基本法解釋可能認為是違背平等精神,如果真依此種解釋則會有悖于消費稅法的目的(前述Tipke強調通過更詳細地界定從寬解釋的場合防范恣意解釋容易陷入有意和無意的爭論,不如借助方法權衡進行防范)。所以,從寬解釋與違背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只差一步之遙,若想不違背稅收法定主義必須對場合界定和方法選擇進行雙重限定。
內容摘要:稅務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企業經營成敗有著很重要的影響。然而,現階段我國企業對于稅務管理的認識還不全面和完整,甚至可以說存在一定的偏差。認清稅務管理、稅務管理的目標以及原則,能夠有效解決稅務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于企業合理降低納稅成本、降低經營風險以及企業的長遠發展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稅務管理 問題 企業經營措施
企業稅務管理是指企業對其涉稅業務和納稅事務所實施的分析和研究、籌劃和計劃、監控和處理、協調和溝通、預測和報告等全過程管理的行為。企業稅務管理不僅包括稅收政策、法規的研究和利用、依法避稅的技巧和方法運用,事前籌劃和計劃等實施組織,也包括企業涉稅業務流程規范和管理組織,以及避免違規受罰和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綜合管理內容(王家貴,2007)。
從此定義可以看出,企業稅務管理包括兩個方面的重要內容:一是在遵從法律的前提下,通過合理安排各項交易行為,進行稅務籌劃,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二是防范、化解與控制納稅風險。如此,可優化企業稅務結構,降低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盈利能力,進一步提高核心競爭力,有效提升企業價值并得以健康、持續、穩定發展。
企業稅務管理是一種合理又合法的行為,在國外由于發展時間較長,已經比較成熟,而我國由于經濟發展的特殊性,稅務管理還不成熟。我國現階段處于新興加轉軌的經濟環境中,市場經濟體制正在逐步建立,企業的發展面臨著諸多不確定性,要想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立足以至取勝,加強企業稅務管理顯得尤為重要。認清我國現階段企業稅務管理存在的問題,明確稅務管理的目標以及原則,并針對實際情況采取措施加強企業稅務管理,對企業的長期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現階段企業稅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制建設走過了幾百年的歷程,企業的經營管理者都有了比較強的依法納稅意識,企業經營管理者在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中都設法合理避稅,努力使企業價值最大化。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實行“利改稅”后,稅務體制以及稅收法制體制等有了比較大的進步。但是,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以及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進程較慢,企業的稅務管理問題一直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企業大多停留在被動執行國家稅務制度的水平上,不能夠積極主動把稅務管理與成本控制一樣進行研究。
總體來說,我國現階段的稅務管理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稅務管理觀念嚴重滯后
縱所周知,現階段我國的稅務管理還比較麻煩,稅務申報程序比較復雜,各種稅務表格填制繁瑣。許多企業的經營者以及財務管理人員由于接觸稅務管理時間不長,一方面還沒有完全接受稅務管理的思想,另一方面覺得稅務管理比較麻煩,存在怕麻煩的思想。因此大多數企業往往僅滿足于按時申報稅、繳納稅、或盡量少繳、晚繳稅,并未認識到稅收管理在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作用,大多數企業更沒有在投資或經營活動前進行事先籌劃和安排,理所當然地就無法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減少應稅義務的發生。
(二)法律意識淡薄
由于大多數企業在納稅過程中僅將最低、最遲納稅作為目標,而并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合理規劃,因此本來通過合理規劃能夠達到的目標,大多數企業則采用偷稅漏稅的手段,這不僅使企業無法通過合理稅收規劃達到的財務目標,反而適得其反,并且還會影響企業的聲譽。
(三)缺乏稅收常識且稅收意識有待提高
稅收籌劃是合法行為,而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 不交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行為。按照相關法律,偷稅行為是違法行為,而很多企業經營者并不能嚴格區分偷稅與稅收籌劃之間的差別,往往將兩者混為一談,導致許多經營者“強迫”企業財務人員做出一些違法的事情。
稅務管理目標及原則
我國稅務管理目前存在諸多問題,而要加強企業稅務管理,首先要明確稅務管理的目標模式以及原則,這是企業稅務管理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企業管理包括諸多方面,稅務管理是比較重要的一個方面,企業稅務管理的目標與企業管理的目標在許多方面存在一致性,而稅務管理目標的定位直接關系到企業稅務管理能否有效開展實施。
具體來說,企業稅務管理的目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準確納稅。準確納稅的含義需要結合稅法的相關規定來解釋,準確納稅是指嚴格遵從稅收法律、法規,確保稅款及時、足額上繳,同時又使企業享受應該享受的政策。
規避稅務風險。包括規避處罰風險和規避遵從稅法成本風險兩個方面。處罰風險是指企業由于沒有按時、按規定納稅而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等風險,遵從稅法成本風險則主要包括外部環境、資源差異產生的遵從成本的不確定等。
稅務籌劃。指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企業稅務管理的這3個目標都是為一個目標在服務,那即是最大化地為企業創造價值。
企業稅務管理目標是為企業創造價值,而創造價值應該以四大原則為指導:
一是合法原則。企業從事任何生產經營活動都應該遵循法律法規的要求,同樣進行稅務管理也不例外。企業應當在稅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稅務管理活動,合理謀劃企業的稅收管理活動,運用合法的手段幫助企業節稅,降低企業稅負水平。不可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可虛報、少報、欠繳稅收等。
二是誠實守信原則。誠信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基本道德,對于市場經濟健康有效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企業的納稅活動實質上是企業與政府之間的一場博弈活動,企業誠信納稅,可以盡量減低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博弈成本,從而增加合作的收益。而且誠信的精神將直接影響公司利益相關者如股東、管理層、雇員以及商業合作伙伴之間的信任度,抑制過度的機會主義傾向,從而降低內外部合作成本。誠信原則應是企業稅務負責人的主動選擇,誠信納稅意味著企業能夠主動承擔其應有的社會責任和經濟責任,愿意遵從稅收法律的義務約定,從而與稅務局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這對于企業的長遠發展來說顯得尤為重要。
三是成本效益原則。企業為什么要進行稅務管理?企業稅收成本控制與管理的根本目標是節稅。所以成本效益原則是企業重點考慮的問題。只有控制本企業的稅收成本在同行業中等偏低水平,才能提高企業的贏利能力和價格競爭力。成本效益原則對于企業管理人員有著嚴格的要求:企業稅務管理人員要勤于鉆研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案例,熟悉業務經營,尋求節省稅收成本的方案,指導企業經營活動。
四是事先籌劃原則。籌劃性原則是指企業應在發生納稅行為之前,通過事先規劃、設計安排。在企業的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滯后于納稅行為,這在客觀上提供了企業在納稅之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來合理規避稅負或降低稅負水平。在經濟行為已經發生,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定局后,再實施少繳稅款的措施,無論是否合法,都不能認為是稅收籌劃。稅收籌劃實質是運用稅法的指導通過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來安排納稅義務的發生。
加強企業稅務管理的措施
面對我國現階段企業稅務管理存在的眾多問題,可以有針對性地采取一些措施:
(一)從稅收征管者的角度來說,國家應該完善稅法體系
稅法體系包括稅收基本法、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過程相對緩慢,《稅收基本法》曾多次被提議立法,但是至今還沒有成文的《稅收基本法》,稅收原則和一些重大的稅收問題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如何界定稅務機關的權力、義務等重大問題往往只見諸于學者進行的學術討論之中,而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這就弱化了稅法的權威性。為此,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一部稅收基本法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國家相關部門應該引起重視。同時,我國的稅收實體法目前僅有兩個是人大通過規范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其他大部分稅(包括增值稅)都是以暫行條例、條例形式出現,因而也不具有強有力的權威性。制定稅收基本法,完善稅法體系,對于規范政府和納稅人的征納稅行為,鞏固和發展稅制改革的成果,加強和完善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有著重大的意義。
(二)從納稅中介服務機構的角度看,應該加快稅務的完善和發展
稅務在我國的狀況可以說處于起步階段,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應該逐步擴大稅務的市場占有率。然而,稅務要在激烈的競爭中穩步前進,首先就要加大宣傳力度,目前納稅人對于稅務管理還存在認識不夠、理解不透的現象,稅務機構應該借此時機運用新聞媒體、廣告等多種形式,從廣度與深度上進行全方位的宣傳,把自己推銷出去,讓納稅人從心理上認可并接受這一特殊“商品”。其次應該規范稅務機構的建設、稅收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稅務要獨立發展,必須在人員、資金、財產等方面徹底與稅務部門脫鉤,按照獨立法人具備的法定條件,由廣大社會服務機構通過嚴格的資格認定,來從事稅務工作。尤其是在目前打基礎的階段,稅務更是要在范圍、服務質量、收費標準等方面講求規范,吸引“回頭客”,使我國的稅務機構真正成為獨立執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社會中介組織。
(三)作為納稅主體的企業,應該從自身出發加強稅務管理
企業作為納稅主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稅務管理:
首先,企業內部應該配備專業管理人員,設置企業稅務管理機構。企業內部應設置專門稅務管理機構,并配備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高的管理人員,研究國家的各項稅收法規,把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運用到在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并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統一籌劃、統一管理,減少企業不必要的損失。
其次,要自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行事。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行事有兩重含義。一是企業在企業的業務人員應該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積極學習了解稅法,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從事,不做偷稅、逃稅等違法行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二是企業應該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合理避稅,盡可能運用各種優惠政策為企業節約成本、創造價值,這就需要企業稅務人員加強專業知識學習,提高專業水平。
最后,企業還應該與稅務管理部門建立良好的關系,爭取得到稅務部門在稅法執行方面的指導和幫助,以充分運用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利用社會中介機構,爭取稅務部門幫助。目前,社會中介機構如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日趨成熟,企業可以聘請這些機構的專業人員進行稅務或咨詢,提高稅務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李元存.論稅收流失及其治理[J].稅務與經濟,2002(4)
2.吳旭東.稅收管理[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3.王家貴.企業稅務管理[M].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
4.鐵衛.稅收學[M].光明日報出版社,2003
5.劉賢志,周明剛.論企業稅務管理[J].冶金財會,2001(11)
6.朱穎俊.論我國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華中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7(4)
7.陳洪喜,潘江紅,鄧守利.淺談加強企業稅務管理[J].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5(1)
8.曾毅瑋.加強企業稅務管理工作之我見[J].民航經濟與技術,2000(4)
作者簡介:
【關鍵詞】稅收執法 風險表現 風險管理 防范對策
我國的財政收入大部分來自國家的稅收,稅務部門承擔著重要的財政稅收使命。目前,由于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不完備、內部管理體制不完善、監督機制的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稅收執法風險日益增大。在當前稅收的環境下,如何進一步的避免稅收執法風險,已成為稅務部門的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稅收執法風險的概述
(一)含義
稅收執法風險,是指稅務部門或者是稅務執法人員在征稅的過程中潛在的,因為稅務執法人員的不作為和作為使稅收管理的職能不能夠充分實現,或者是稅收主體在行使自身權利和履行職責中,因故意或者過失,損害了國家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引起的法律后果,需承擔民事、行政等法律責任的危險因素的集合。當前,我國的稅收執法環境比較復雜、稅收法律繁雜,再加上稅務執法人員的風險防范意識不強、對法定的稅收執行程序掌握的不夠全面等,從而使稅收的執法過程中風險無處不在,并貫穿稅收執法始終。與此同時,加強對稅收執法風險問題的分析,有助于提高征稅主體的執法水平和效果,提升稅務機關以及人員的形象,增加稅收收入。
(二)稅收執法風險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和對執法所產生的后果的處理方式,可以講稅收執法風險劃分為三類:
1.稅務征收管理中的風險。即執法人員在稅收征收的執法過程中,由于基礎管理不到位,而侵害了納稅人的權益。主要表現為稅務登記不準確、對納稅人的性質認定錯誤、對減免稅劃分不準確、稅率執行有誤以及違反法律的規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稅款等造成了納稅的風險。
2.稅務行政訴訟中的風險。即執法主體因在執法過程中的行政行為而引起的行政復議、敗訴、賠償等不良后果而產生的風險。在此類風險中,主要涉及的是稽查等強制措施,集體表現為稅務主體在日常的執法行為中只重實體而忽略了程序。比如在日常的檢查時,本來應該出示稅務搜查證而沒有出示;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收集到的證據來源不合法;沒有依據法律規定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等多方面的因素,從而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因為這些不規范的行為所產生的有關司法行為導致了稅收執法的風險。
3.稅務人員瀆職所帶來的風險。即稅務執行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因主觀過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職責,如不征或者是少征稅款、、等違法行為,客觀上侵犯了國家的利益,對國家的財產造成了重大的損失,因而被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甚至責要負刑事責任。從而給稅收的執行帶來了風險。
二、我國稅收執法風險管理現狀
近年來,各級稅務部門為了提高執法水平、降低執法風險,不斷地營造外部環境、優化內部結構、強化監督機制等。但是,目前我國對稅收執法風險的控制和防范還沒形成一個科學的系統,各稅務機關在實際的工作中采取的許多措施都比較混亂,沒有邏輯性,整體效果還不夠好。
(一)風險防范機制不完善
隨著我國稅法制度的不斷完善,稅務機關的職責也實現了分工細致、各司其職的完備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風險的發生。但是目前我國的稅收執法的風險控制和防范還不夠全面,對執法責任考核、征管質量考核大多都是事后的應對措施,而事前和事中的風險防范機制還不夠完備,防控稅收執法風險的功能也不夠健全。并且在執法過程中責任的承擔方面,一線的稅收執法人員承擔了大部分的違規責任,而對稅務部門自身和決策層所應承擔的責任沒有明確的劃分,因而很容易引發稅務部門內部矛盾,同時也容易造成監管的缺失。
(二)風險控制防范意識不強
稅收執法是一項專業性、系統性很強的工作,而僅僅依靠稅務執法人員個人的力量難以防范來自法律、經濟、社會等方面的風險的。因此,要加強對稅收執法進行系統全面的管理。然而當前,我國還沒有將稅收執法風險管理納入到稅務部門的工作中,在大部分的稅務人員思想中,稅收執法風險是孤立、片面存在的,認為風險管理就是要加強對稅收執法的監督和檢查,因而缺少執法風險管理的整體意識和主動意識。
(三)風險管理機構的專業程度不高
現階段,我國的各級稅務部門依據職權,通過成立稅收優惠減免審理委員會、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稅收評估工作領導小組等一系列機構,在一定的程度上規范了稅收執法,避免了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差錯。但是,如果發生執法過錯,就很容易發生推諉,相互推脫責任。目前,我國稅務系統中還缺乏一個專業的風險管理機構來專門從事稅務風險管理的事項。
(四)風險管理手段不斷增多,但是針對性不夠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信息化技術在稅務部門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當前,在稅務部門中運行的系統有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以及納稅評估管理信息系統等,這些系統的運用使稅收執法人員的操作更加準確,大大降低了執法的風險。但是這些系統針對不同的涉稅業務,側重點也有所不同。一些稅收風險點得到了防范和控制,而另外一些風險點卻得不到防控,業務非防控范圍比較小,不夠全面。
三、稅收執法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法律體系不健全
1.稅收立法起點低,法律依據不明確。現階段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結構不完善,尤其是稅收法律的起點較低。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缺少稅收基本法。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基本的稅收征收法,來對稅收法律關系進行宏觀規定,稅收的立法原則、執法原則、稅收管轄權等問題都沒有通過更高的法律予以確立,而只是分散于各個法律條文中。二是有關稅收的法律層級不高。我國現行頒布的關稅收法律文件僅有《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其他有關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并且還沒有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從某種程度上說,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容易受到法律、法規的層級影響,法院在有關稅收行政案件的審理時,往往依據的都是法律,而對層級較低的行政規章只是參照,這就給稅務人員的執法過程中產生困難。
2.稅法規定不科學,實際工作難度大。有些稅收法律對執法過程中某一問題的規定存在沖突;還有些法律條文在實際的運用過程中難以得到實施等。一方面導致稅收執法人員在對納稅主體做出具體的執法行為時,不知道依據那個法律文件去執行。另一方面,如果不按照相關稅收法律的規定去執行,又會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因此,導致稅務人員在實際的執法過程中很難去執行。
(二)內部體制不完善導致的執法風險
1.內部考核指標嚴格。稅務部門以強化征管、嚴控稅源的原則制定了內部考核標準,但在實際的執法過程中,過于苛刻、嚴格的考核標準會對稅收執法人員依法行政造成消極的影響。比如一些市、縣的地方稅務部門在稅受征收較少的情況下,就會對稽查下達過高的稅收任務,以此作為考核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然而這與國家稅收法律的原則和基本精神是不一致的。由于這種嚴格的任務下達,就會導致稽查工作偏離了執法的軌道,加大了稅收執法的風險。
2.規范性文件制定不嚴謹。在我國,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為了貫徹落實上級的指示、實現政策實施的效果,就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狀況,制定具體的業務操作辦法和行業管理辦法。然而這些管理辦法和操作辦法的制定,一般是依其上位法,即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是上級稅務機關的文件來制定,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對提高征管質量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有些操作辦法和管理辦法由于過高地追求實施效果,從而導致稅收執法人員在執法程序上不夠合理,不能為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
(三)執法主體素質有欠缺引發的執法風險
1.執法風險防范意識不強。現階段我國稅收執法主體的風險防范意識不夠高。部分稅收執法工作人員,對稅收執法的過程中缺乏對執法的全面理解,仍然沒有從以官為本的思想中轉變過來,在他們看來,依法納稅只是針對納稅人而言,而忽視了對自身法律意識的提高。作為一個稅收執法者,對稅收執法風險缺乏足夠的警惕,執法的危機意識淡薄,因而,導致稅收征收防范和控制風險的能力下降。
2.稅務執法人員綜合素質不夠高。當今社會是一個知識經濟的社會,知識的更新不斷加快,流通途徑也在不斷地增多,人才也在向復合型、綜合型的方式轉變。因而面對當前的環境,稅收執法人員就需要構建一套完整的知識體系,不僅要求稅收執法人員不僅要掌握會計、稅法等方面的知識,還必須要對計算機運用、經濟法規、時事政策等方面的知識有相關的了解。例如一些稅收執法人員只會對紙質賬簿進行審核,對于現代企業采用的電子賬務系統卻一竅不通,因而就無法運用高科技的電子計算機技術區查出企業的財務漏洞。此外,仍有許多稅務人員用以往的征管辦法和思維定式去征收稅款,并且執法的方法固化、溝通方式簡單、交流不暢,給實際的執法工作造成一些影響,從而增加了稅收執法風險。
四、稅收執法風險防范的對策
(一)完善稅收法律體系
1.制定稅收基本法。制定稅收基本法,主要是對一些共性的稅收問題進行規定,以達到統領、協調、指導、約束各單行稅收法的作用。實際上,由于我國憲法的內容比較有限,所以為了增加涉稅條款而修改憲法是不可能的,然而由于現有的《稅收征管法》理論性不夠,實際操作及程序性太強,起不到統領稅收法律的作用,因而,單獨制定一部稅收基本法是完善稅收法律體系的最好辦法。除此之外,還要對目前冗雜的稅收法律加以系統整合,使稅的收法律的結構更有條理,并且對稅收執法、司法進行更具權威的指導,因此能夠更有效地提升稅法的基本法律地位。
2.完善稅收程序法和實體法。現階段,我國的稅收程序法和實體法還不健全,在執法的過程中涉及到的具體細節,稅收法律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不利于執法人員操作。因此,需要盡快完善和健全。主要可以從三個方面解決:一是構建起法律與經濟的互動體制。明確制定出宏觀經濟與稅收收入保持協調的管理體制,加強稅收的宏觀調控能力,利用稅收去降低經濟的周期性波動對實體經濟造成的影響。二是逐步提升稅法的等級。以《立法法》為依據,完善對稅收的立法,構建一個完備的稅收法律系統。從而提高稅收實體法的等級,提升稅法的效力。三是明確稅收執法中的程序要素。目前《稅收征管法》是我國稅法中唯一一部具有程序法性質的稅收法律,對推動我國稅收征管的法制化、規范化進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程序法的性質不夠突出,覆蓋的范圍比較窄,并且與其他部門法律也不不相適應,再加上程序法對納稅人的程序權益的保障不充分等問題日益突顯,因此,完善程序法勢在必行。對程序法的完善有利于減少稅收征收過程中稅收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行為,從而降低稅收執法風險。
(二)加強對稅收計劃的管理
稅收計劃是我國財政預算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在一個時期內的工作計劃,是考核和檢查稅收征收的重要依據。而稅收計劃管理是稅務部門為了能夠保證稅收計劃的順利實施,對稅收的分配執行、落實等一系列活動進行的全面管理,是稅務管理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在現階段,稅收任務的下達量有所減少,但是如果要按經濟增長比例來下達,根本就沒有改變過去的稅收計劃管理體制。比如,一些經濟不發達的地方為了解決財政危機,除上級部門下達稅收任務外,當地的政府部門還要繼續追加稅收任務,從而給稅收計劃的實現帶來困難。此外,稅收任務主要是按照全國的經濟增長的平均水平來征稅,對經濟不發達的地區不利,加重了經濟不發達地方的財政負擔,從而給稅收任務的完成增加了困難,增加了執法過程中的執法風險。因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完善:一是建立合理的稅收工作考核制度,緩解一線稅收執法人員的壓力。二務科學的編制稅收任。不能僅僅地采用上年基數加成的方式,而是要根據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科學評估,稅務部門可以先根據財政部門的預算計劃來制定稅收的任務,然后再根據各地的征管水平、稅源狀況的區別來編制個地區的稅收計劃,最后用計量經濟和科學的統計分析對各地稅收計劃進行預測評估,得出全國稅收計劃。
(三)加強稅收執法隊伍建設
1.提高執法風險防范意識。稅收執法人員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認清稅收執法風險的客觀存在性,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嚴格依法治稅和依法行政,時刻保持高度警惕;同時加強對稅收人員的思想道德建設,要抵擋誘惑,做到為稅清廉,減少稅收執法風險。
2.加強專業化法制化培訓。要加強對稅收人員的稅收政策培訓,防止對政策理解偏差而導致的執法不到位的風險;強化對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的執法操作培訓,消除執法管理的程序風險;加強對稅收執法人員的法律、財務、計算機等方面的培訓,降低因專業知識的缺乏而產生的執法風險。
3.創建高校合作機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的人才資源和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根據先進的專業理論,去指導實際的稅收執法工作。每年選拔一批能力強、年紀輕、學歷高的、有發展前途的稅務人員進入高等院校深造,為培養全方位、更高素質的稅收人才開辟新的途徑。
4.加大執法責任追究。制定嚴格的獎懲制度,加大執法責任追究的力度。執法監察要定期、不定期的對稅收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落實檢查的責任,執法監察對再次檢查發現問題的,除追究有關稅收執法人員的責任外,還要追究與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結論
稅收執法的風險防范和控制不僅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而且對于完善我國的稅法制度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所以通過構建程序嚴密、制約有效、配置科學、結構合理的執法運行機制,推進稅務部門依法行政,最終實現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的目的。
參考文獻
[1]謝旭人.中國稅收管理[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