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精品范文 > 財產保險公司財務總結
時間:2023-03-01 16:28:4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財產保險公司財務總結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保險公司預算控制重要性
一、前言
預算控制是一種符合企業實情的管理模式,對于企業的內部管理有著重大的影響,其中預算控制主要是對企業的財務預算進行合理有效的控制。預算控制是對企業財務環節的一系列活動進行管理以及預算,保險公司的預算控制具有一定的獨特性,為此,在進行預算控制的時候,所采用的手段與其他企業的手段是不一樣的。因為當前保險公司預算控制存在一定的問題,為此,一定要不斷健全財務預算控制,從而能夠確保企業健康發展。
二、保險公司預算控制的實情
(一)保險公司財務預算的優勢
保險公司通過實行預算控制,充分運用人才、資金以及業務的系統化,合理的表達出分權授權,同時也體現出企業的業績評估,進而能夠不斷優化企業的資源配置,更好的符合企業自身發展戰略要求。此外,實行預算也能夠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為此,預算管理是保險公司不可缺少的管理模式。
(二)保險公司財產預算控制的缺點
第一,很多的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保險期限只有一年,從而導致該類保險受到外界影響的可能性十分大,比如人均GDP,最終會導致管理成本要遠遠高于其他企業的成本,尤其是規避風險的成本。第二,保險公司在保險以及理賠的時候,其彈性幅度往往比較小。第三,大部分的保險公司即使采用了預算管理,但是,預算管理的執行力度遠遠不夠而且在執行的時候也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比如在使用費用之前,會添加預算審核、審批等環節,而在費用使用之后,又會添加預算評估等環節,從而導致了保險公司在進行預算控制的時候,往往會出現在開始的時候能夠明顯體現預算的作用,而在最后卻不能繼續進行。第四,在實行預算控制的時候,因為企業的領導的重視力度不足,從而導致預算控制的執行力度大大下降,目標預期模糊不清,進而出現了兩極分化的現象,最終不利于員工積極性的提高。第五,預算價值不能充分展示,從而導致預算控制流于形式,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第六,很多的財產保險公司并沒有充分調研市場,從而很容易會出現高估或是低估保費的現象出現,最終會不利于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二、保險公司預算控制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以責任為核心的預算模式
當前,我國的財產保險行業發展速度明顯要慢于國外,同時由于保險人員的素質高低各異,從而導致保險市場的規范性不足。針對上述情況,財產保險公司一定要建立以責任為核心的預算模式,有效的實行分開考核、分類預算。其中詳細的做法如下。第一,要充分認識預算在企業中的作用,要做到全員參與、全方位進行預算,為此,為了保證預算控制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以及權威性,一定要設立相對應的管理部門,指導有關的部門進行預算工作。同時企業的領導可以設立預算管理委員會,從實質上對企業的預算進行控制。比如,ABC保險公司總公司的預算管理委員會主要的職責是根據預算執行的實情以及預算調整的基本原則,在不影響公司年度總預算的前提下,確定預算調整的項目,并合理安排各級機構在預算管理系統中進行預算調整。第二,銷售部門一定要充分及時了解市場的動態,要正確認識到本公司的特征,科學的對公司的發展方向進行定位。就市場中具有潛力的機構而言,公司應當重視對其資源的投入,但是一定要在公司利益不受到損失的前提下,抓住市場的機遇,不斷開拓出新的渠道。而對于市場規模比較小,而且競爭過于激烈的市場,公司應當重視對其的控制力度,從而確保公司效益的最大化。第三,業務部門一定要細化公司的業務,并要明確不同的成本、費用的預算指標,要根據不同的渠道以及不同風險種類的風險的高低,制定對應的獎罰制度以及費用政策。此外也要激勵業務人員不斷拓展新業務,并能夠促使賠付成本降到最低。第四,財務部門一定要制定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指標權重,并要以企業為核心,不斷拓展企業的業務。第五,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明確職工的人數、薪酬以及職責等,并要明確全年薪酬指標的實情。
(二)建立合理的分析評價以及考核制度
為了確保保險公司財務預算的科學合理,一定要建立合理的分析評價以及考核制度,有效的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及時的分析以及監督,從而促使企業的預算達到預先的要求。首先,公司預算監督管理委員會一定要合理研究和討論與財務預算相關的工作。同時也要科學的分析評價出預算控制部門執行力度的實情,并要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以及企業的實情,提出預算修改建議,最后要把評審的結果交給公司的決策層實行。緊接著,要制定預算執行分析報告。第一,要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制度,確保月度、季度以及年度的預算得到全面合理的檢查。第二,要及時對預算的差異進行跟蹤,對于預算差異比較大的機構一定要對其進行一定的提示。第三,要合理考核以及評價銷售渠道的實情以及風險種類,從而確保公司戰略計劃的準確性。然后,企業要制定嚴格的考核制度,通過實行考核制度,能夠有效的比較預算實際執行的結果與預算指標值,從而能夠從中找到問題,有效的解決所發現的問題。同時也能夠公平的獎懲企業的員工,從而能夠促使員工積極性的提高,最終能夠保證企業目標的實現。比如,ABC保險公司的內部考核主要是相關部門向本級考核遞交月度實際和預算執行的分析以及粘度工作總結的方式來考核。考核的根據是上級公司考核情況以及部門年初編制的《工作計劃書》。其中,考核指標主要包含了預算執行情況以及《工作計劃書》的完成情況。通過參照部門的《工作計劃書》能夠科學的考核各個部門。
(三)加大對財務部門在預算控制中的重視力度
為了確保保險公司的預算計劃可以在實際中執行,在預算編制的時候,一定要加大各部門的溝通合作,從而能夠促使各部門充分發揮其作用,促使預算有據可查。在預算控制中,財務部門具有不容忽視的作用,但是,一定要打消財務預算控制是財務部門的分內事這一念頭。在預算工作中,財務部門主要是負責預算的編輯以及配置,同時也要對預算進行協調以及編制,把預算匯總申報預算委員會。此外,財務部門要在預算下達后,合理分析財務報表數據毛病要查找出預算執行偏差的原因,交給預算委員會進行研究,對預算做出及時的調整。
(四)進行全面預算
預算不單單是總部的工作,同時也是分支機構的工作,不單單要做好總部的預算,同時也要做好業務部門的預算。由于預算細分為不同的風險種類,為此,對于不同的風險種類進行預算的時候,一定要做好近期以及遠期的預算。同時,企業預算控制不單單要依靠財務部門完成,同時也要要求相關的部門共同參與,也要正確認識到財務預算是由經營者控制的,為此,經營者會對預算負責。此外,一定要進行全面預算,從而才能確保財務預算更加科學合理。在進行預算控制的時候,一定要加大對預算控制的監督力度,并促使監督人員素質的提高。第一,保險公司要重視會計人員的道德水平,從而能夠促使會計人員根據有關的規定辦事,最終才能確保會計人員能夠客觀運用其權利。第二,一定加大對會計人員的專業技能的培養,促使其專業素質的提高,最終才能促使會計人員職業水平的提高。第三,在進行審計的時候,一定要掌握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規定,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從而才能夠滿足時展的需要。
三、結語
總而言之,保險公司的預算控制是確保公司穩定發展的重要手段。由于保險公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為此在進行管理的時候,保險公司一定要結合自身的實情,建立符合自身發展的預算管理模式。同時,保險公司也要制定科學合理的評估以及指標體系,從而能夠促使公司競爭力的提高,最終能夠促使公司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作者:吳元恩 單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參考文獻
財產保險公司在縣級城市設有支公司或營銷服務部,在地級市設有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對于縣級城市的支公司或營銷服務部一般采用報賬制財務管理模式。各家財險公司在實際運用報賬制管理過程中的具體做法各不相同,對于報賬制的流程、方法,業內也無統一的規定。如何做到既有利于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又能保證財務管控的嚴格到位,在實際工作中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筆者查閱了相關的資料,總結了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中心支公司(下文簡稱“我公司”)在報賬制管理過程中的經驗,歸納了財產保險公司在幾個重要財務管理方面采用報賬制管理模式中較為合理的做法,與大家一起探討。
一、實行報賬制分支機構的財務人員的管理
實行報賬制分支機構財務人員的管理,目前存在由實行報賬制機構自主招聘管理、上級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的模式以及由上級公司統一委派、集中管理模式等。由上級公司統一委派、集中管理模式就是上級機構統一招聘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委派到實行報賬制分支機構,并對委派的財務人員集中進行管理,委派財務人員的人事任免、工資待遇等集中在上級機構,所在分支機構對其有建議撒換、部分考核權的一種人員管理制度。由于該管理制度更有利于上級機構對其分支機構的財務管控,筆者建議對實行報賬制分支機構的財務人員管理采取此辦法,但要注意將委派財務人員的部分利益與委派單位相掛鉤,以調動其為所在單位做好服務的積極性。我公司是將委派人員年終獎與委派單位效益相掛鉤,在財務人員管理上總體效果良好。
實行報賬制的財險公司分支機構可根據其業務量的大小配備財務人員。年保費收入在1000萬元以下的,一般配備一名出納,負責該機構保費的收取,費用、賠款的支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相關輔助賬的登記,與上級公司會計資料的傳遞,應收保費管理,單證管理等與財務相關的工作。保費收入在1000萬以上的機構設置1到2名專職出納,1名以上專職或兼職會計核算人員。出納負責保費的收取,費用、賠款的支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會計核算人員負責相關輔助賬的登記,應收保費的管理,單證的管理,與上級公司會計資料的傳遞等。無論實行報賬制機構財務人員是只配備1人還是若干人,財務印鑒均要分開保管,對財務專用章的使用要設置登記簿認真記錄印章使用情況,財務人員崗位職責的設置要遵循不相容崗位相分離的原則。當實行報賬制的機構只設置一名財務人員時,上級會計機構要承擔更多下級機構的會計核算及會計監督的職能。
二、實行報賬制分支機構的資金管理
實行報賬制的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資金管理中最重要也最基本的原則就是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實行報賬制的分支機構的資金涉及到保費資金、費用資金、賠款資金,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就是指分支機構收到的保費資金必須全額上劃到上級公司指定的賬戶,不得將收到的保費用于支付費用及賠款,所需費用及賠款資金必須由上級機構全額撥付的資金管理原則;專款專用原則是對上級機構撥付的資金必須按指定用途使用,即賠款資金與費用資金不得混用,指定用途的費用資金不得挪做他用。實行報賬制分支機構如能嚴格按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資金管理,就基本能保證資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在資金管理方面實行報賬制的分支機構還涉及到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銀行賬戶的設置
規模較小(保費收入500萬以下)的機構可不設置銀行賬戶,所收保費存入上級機構收入賬戶或上級機構在當地開設的收入專戶,所需費用及賠款資金可采取先報后支或備用金制。先報后支的方法是指實行報賬制的分支機構將相關費用報銷憑證及賠案資料經相關審批人審批后直接從上級公司取得現金,然后再支付給費用報銷人或賠案權益人,涉及轉賬支付的由上級公司直接轉賬;備用金制即先領取一定數額的備用金,用于日常的費用及賠款支付,備用金使用完以后再到上級機構報銷,補足備用金。備用金制存在占用資金、降低資金使用效率、易產生費用超支等問題,筆者不建議采用。
對于費用和賠款資金的管理無論是采用先報后支還是備用金制,都存在現金管理不符合要求,費用賠款支付時效性差等問題,因此只適合規模較小的機構使用。規模較大的機構,或條件成熟的規模較小的機構應設置收入、費用、賠款銀行賬戶,分支機構收到的保費及時存入收入賬戶,上級機構根據該分支機構核定可用費用限額、賠款計劃下撥費用、賠款資金到費用戶及賠款戶。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減少在途資金數量,上下級機構應在相同銀行開設賬戶,以便資金能即時到達。有條件的企業對收入賬戶可與銀行簽定即時自動劃款協議,隨時將下級機構收入戶資金劃轉到總公司指定賬戶,減少資金的周轉時間。
(二)應收保費的管理
應收保費管理是財務保險公司財務管理中一個重要的內容,涉及到收入的實現、保費資金收回的問題,屬資金管理的一個方面。對實行報賬制的分支機構的應收管理要實行嚴格的賬齡控制,并對不同的業務來源形成的應收保費采取不同的管控辦法,總體思路是責任明確、賬齡合理。按保險單的業務來源分,應收保費可分為業務形成的應收保費及直接業務形成的應收保費。對于業務,應將與人或機構簽定的協議在上級公司備案,對業務形成的應收保費必須有人或機構的書面確認材料,嚴格按協議規定的保費結算日期結算保費。對出現違反協議的人或公司要及時中斷與其的合作,并采取包括訴訟在內的必要措施追回應收保費。對于直接業務,首先對未收到保費而發出的保單要由業務經辦人員辦理相關手續,明確責任,應收保費的賬齡出現異常時,要及時進行分析,對在應收保費上有問題的業務人員要及時采取相關的處罰措施。
(三)有價單證的管理
實行報賬制機構的有價單證尤其是手工單證等同于有效的保險合同,有價單證的管理基本等同于應收保費的管理,也是資金管理的一部分。有價單證在信息系統中分庫存、在用、已用或作廢三種狀態。對庫存單證,上級機構要定期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在用單證中,對在用時間較長的(一般為三個月以上)必須全部收回,重新入庫,或到領用人、單位實地盤點,保證發出有價單證的安全;對已用單證,要將業務系統錄入情況與財務留存聯相核對,以防出現鴛鴦單等現象。要將財務留存聯全部上交上級機構歸檔保存,作廢的單證要收回保單、發票正本及其他各聯,與已用單證一起上交上級機構歸檔保存。
三、實行報賬制機構的資產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實行報賬制分支機構的資產主要有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實行報賬制機構固定資產的購置、大的維修、處置、變賣等都必須報上級公司,由上級公司根據權限設定直接審批,或再報上一級公司審批后進行。實行報賬制的機構不得自行購置及處置固定資產,上級機構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盤點中發現盤虧、盤盈的,由上級機構在財務賬套中進行處理。實行報賬制分支機構設置固定資產備查賬,定期與上級機構固定資產卡片及明細賬進行核對,做到賬卡、賬賬、賬實相符。低值易耗品一般由分支機構在其費用額度內自行購置,分支機構必須設置低值易耗品管理臺賬,并向上級公司備案,上級機構對低值易耗品一般采用一次性或五五攤銷法,上級公司對實行報賬制機構定期進行盤點,做到賬實一致。
四、實行報賬制機構輔助臺賬的設置
實行報賬制機構由于不設有財務賬套,所有財務管理數據必須通過建立相關輔助臺賬獲得,所以相關的輔助臺賬也較多,業務量統計及應收管理方面的臺賬有:簽單保費臺賬、實收保費臺賬、應收保費臺賬;單證管理方面的臺賬有:空白單證出入庫臺賬、有價單證核銷臺賬;資產管理方面的臺賬有:固定資產臺賬、低值易耗品臺賬;費用管理方面的臺賬有:費用明細臺賬;資金管理方面的臺賬有:賠款支出戶、費用戶、收入戶銀行存款日記賬。
實行報賬制分支機構的一般的輔助臺賬沒什么特別的要求,都是些流水賬或清單,但對于費用明細臺賬的設置有些講究。實行報賬制機構日常經營活動所需資金全部由上級公司通過費用形式下撥,因此,費用臺賬要能反映如下內容:本期可用費用數額、本期上級公司實際撥付費用數額、本期實際使用費用數額及費用項目、上級應撥未撥付費用數額、本機構費用超支數額。同時,為了便于核對,應形成勾稽關系,費用余額要與費用銀行存款及現金余額相一致。
我公司在實際工作中使用了20欄的多欄式賬簿,賬簿欄目名稱如表1。
表1中,借方反映上級機構本期撥付及代付資金;貸方反映機構實際支付費用及上級代付分攤的費用;余額反映費用資金的余額;可結費用反映該機構當期可用費用限額;應付款反映上級公司預撥費用或超費用限額下撥費用數;費用各明細項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如租賃費、水電費、差旅費等;應收款反映月底上級機構應撥付而未撥付的費用數額。賬簿各欄的勾稽關系為:期初余額+本期可結費用發生額+本期應付款發生額-本期費用明細發生額-本期應收款發生額=期末余額。期末余額等于費用賬戶銀行存款余額加費用現金余額。以上費用臺賬既能反映費用項目,又能反映上下級之間的費用劃撥關系,同時也體現了權責發生制的原則。
五、實行報賬制機構稅金的申報
財產保險公司主營業務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金及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代征車船稅及企業所得稅。財產保險企業所得稅一般由總公司匯總繳納,從2008年起二級以下機構不再需要在當地進行申報,因此實行報賬制機構的稅金主要涉及到地方稅種。由于實行報賬制機構無財務賬套,為了稅金申報的準確,上級機構在每月的納稅期內應根據賬務數據,給各報賬制單位下發各機構保費收入的數據,做好個人所得稅及車船稅申報清單,下發給各機構,由各機構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各機構申報完后,根據申報表向上級機構申請稅款,上級機構于審核稅款申請后及時撥付稅款。每月終了前,各機構將稅單交給上級機構進行賬務處理。實行報賬制的機構稅金的申報數據由上級機構統一提供,這樣能保證申報數據的準確性。
六、實行報賬制機構財務資料的管理
[關鍵詞]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會計制度;稅收法規
一、引言
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關系經歷了從統一到差異再到尋求協作的動態發展過程。在計劃經濟時期兩者的關系曾出現暫時的統一,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經濟全球化,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各自都在進行積極的國際協調,這一發展趨勢加速了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分離(簡稱稅會分離),由此帶來了諸如增加會計核算成本、誘發避稅動因,甚至加大整個經濟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響。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相關規定也同樣遵循這一發展軌跡。
目前,國內與本文選題相關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個方面:一是稅會差異及協調的一般研究。包括對會計和稅收的關系、稅會差異產生的根源、具體業務差異表現、稅會模式選擇及兩者間的協調都進行了比較深入的探討。二是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尤其是未決賠款準備金計提方法的改進。或從精算的角度比較研究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各種評估方法;或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研究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確認和計量;或者研究產險公司未決賠款準備金與公司盈余之間的關系;或對總準備金的歸屬、定位和積累問題進行系統研究。事實上,這三者間關系非常密切。準備金的評估方法為其會計核算提供技術規范,而會計制度又影響評估方法的選擇,最終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利潤。三是保險稅制包括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稅收政策的調整。近年來,對于保險稅收政策的研究逐漸深化和完善,諸如保險稅收政策與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產業政策的關系問題;在實際操作層面上,有的研究已經涉及到了保險稅收制度中的會計核算問題。
綜觀國內相關研究成果,對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稅會差異研究雖較為零散,但也做出了極具開創性的研究,不僅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而且為繼續這方面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和參考。本文試圖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為主體構建一個完整的分析框架,從制度比較的視角系統研究與之相關的會計、稅收以及監管制度間的內在聯系,分析稅會差異對產險公司乃至整個非壽險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并由此提出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調整思路及政策建議。
二、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稅會關系分析:變遷及趨勢
(一)1994~1998年,兩者完全一致
這一階段,非壽險業務(指的是非人身保險業務)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和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三項。1年期以內(含1年)的非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公司可按當期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年期以上的同類業務,在未到結算損益年度時,年終可按業務年度營業收支余額提取長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于年末按最高不超過已發生未決賠款額的100%提取。責任準備金提轉差在計算營業利潤時扣除,未決賠款準備金作為成本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據實扣除。可見,稅收法規完全借鑒并承認財務制度的規定對各項準備金進行稅前扣除。
(二)1999-2001年,兩者出現一定程度的分離
隨著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的變化,《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財債字[1999]8號)對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核算內容及方法進行了修改、補充,較之前制度規定有重大突破。其一,首次提出除1/2法之外的更精確的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方法;其二,首次提出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簡寫ibnr)概念并規定其提取比例。此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對各項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進行積極調整,除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選擇性做法持保留態度外,其余各項準備金的做法和財務制度完全一致(詳見表1)。而財務制度對1/2法之外其他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方法并無強制規定,更多體現的是導向,故兩者間的分離只保持在制度層面。
(三)2002年至今,兩者間的分離呈擴大趨勢
為順應金融企業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趨勢,《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1]49號)頒布并于2002年起在上市公司實行。該制度雖然要求保險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非壽險業務準備金,但僅是一些原則性的條例,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仍執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規定核算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然而,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和保險產品的創新,原來財務制度規定的準備金提取方法不僅使保險公司潛藏著準備金提取不足的風險,而且與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存在一定差異,不利于保險公司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和發展。
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即本文所指的新會計準則)頒布,保監會率先要求全行業自2007年起同時執行。比較而言,該準則更趨精細化、客觀化、國際化,不僅規定了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確認時點和計量方法,還引入了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概念。由于評估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是一項特殊的技術,準則規定保險公司應遵循保監會頒布的現行相關精算規定計提①。盡管稅務部門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稅收政策做出了專門調整②,但兩者間的實質性分離已經凸現。
1 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確認基本一致,并將長期責任準備金合并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項目里反映。存在的問題,一是兩者都沒有明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精算方法,二是保費不足準備金的稅法規定缺失(詳見表2)。這樣,保險公司可以在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出于自身稅收利益與編制財務報告的不同目的,選擇采用1/24法或1/365法。
2 對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處理差異明顯。新會計準則要求按精算方法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而稅收法規仍沿用國稅發[1999]169號的規定按固定比例(100%和4%)提取,尤其是兩者對ibnr的處理差異明顯。而且,新會計準則已將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概念擴展至理賠費用準備金,稅法卻無相關規定(詳見表3)。
三、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稅會差異的不利影響
雖然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會計制度、稅收法規都在總結各自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各自的國際慣例,向著自我完善的方向發展,但是在變革的進程中,未能充分體現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相協調的原則;未能充分體現企業所得稅法制建設與會計理論的內在聯系;部分準備金扣除項目的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及保險公司的實際情況相去甚遠。其結果是:
(一)增加了財務核算成本和稅收征管成本
差異的擴大對保險公司的會計核算和稅務部門執法水平的提高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保險公司必須嚴格根據新會計準則決定本公司的會計核算及各項列支項目和標準,設立財務會計報表,以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但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時,需要對按會計制度核算的準備金再按稅收法規進行納稅調整,剔除一些不予扣除或超限額扣除項目后計算稅額,以完成納稅義務。而準備金的納稅調整比較復雜,這就增加了財務核算成本和納稅成本。其二,對稅務部門而言,差異加大了稅務部門和保險公司之間對非壽險業務準備金信息掌握的不對稱。為保證及時、足額收取稅款,防止稅款流失,稅務部門對保險公司報送的有關各項準備金的財會制度內容、納稅信息報告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相應地增加了稅收征管和稽核的難度及成本。
(二)加重了保險公司的稅收負擔
作為保險公司的最主要負債,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確認和計提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所得稅稅基。其一,現行的稅收法規準予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只涉及某些項目而非全部,而且部分要求按固定比例扣除(詳見表2、表3)。雖然所得總量從長期看是相等的,但不同的扣除標準往往導致某一會計期間內保險公司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而應稅所得額大于會計利潤,稅務部門因此可以提前征收大部分所得稅,保險公司卻失去遞延所得稅的好處。其二,如果保險公司對差異不能準確把握,尤其是當會計和稅法出現暫時性差異當期納稅調增的項目,在該項目的后期處理中,對差異沒有做相應的調減處理,則導致保險公司在某一納稅期間多繳稅款,造成公司稅收利益流失。因此,現行稅收法規的固定比例納稅調整及相關規定的缺失,致使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成本得不到實際扣除,必將大幅增加保險公司的所得稅負擔。
(三)誘發偷漏稅等不法行為
新會計準則實施后,大量的政策差異和稅法漏洞的存在容易誘發保險公司的偷漏稅行為,形成高稅負、寬稅基和偷逃稅同時并存的局面。其一是無知性偷漏稅。即保險公司在主觀無意的前提下,由于對新會計準則下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認識和操作把握不當,未能準確進行納稅申報和及時繳納稅款,從而面臨著繳納稅收滯納金或罰金的風險。其二是有意識偷漏稅。因準備金的多少依賴于精算方法和精算假設,保險公司極有可能通過操縱未決賠款準備金以達到修飾盈余、降低稅負、應對監管的目的。越是財務狀況好、規模大、處于穩定增長階段的保險公司越傾向于高估準備金,以平滑利潤從而獲得遞延納稅、增加投資收益甚而逃稅的好處。而行業外人員要全面準確地確定保險公司的收入和利潤則比較困難,因而導致的保險稅收流失可能超過高稅額部分。
(四)抑制了非壽險業的發展
目前,我國的保險稅收政策過多地從征管方角度考慮,較少考慮保險公司的利益;體現其征收便利原則而非保險公司便利;確保政府收入而非保險公司稅收利益,因而抑制了我國非壽險業的發展。其一,高稅負、寬稅基的做法雖然增加了財政收入,然而,短期內將直接導致保險公司的稅收流失,影響總準備金的積累;從長期來看,必將削弱保險公司的自我積累和發展能力,甚而導致償付能力不足,降低全社會的風險保障水平,從而不利于經濟的穩定發展。此外,在保險稅收總量很高的情況下,偷漏稅又很嚴重,抑制了有利于非壽險業發展的保險稅制改革。其二,世界金融一體化趨勢和保險市場對外開放對非壽險業的會計制度、監管規則、稅收法規提出挑戰。為促進我國保險業核心競爭力的提高,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管規則、會計制度不僅實現了與國際慣例的協調,并且兩者不斷趨向統一。比較而言,稅收法規建設則嚴重滯后于非壽險業的發展,且沒有充分考慮與前兩者的協同和互動,極不利于非壽險業同金融以及其他產業展開公平競爭。
四、協調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稅會差異的總體思路與政策建議
事實上,會計與稅收不同的職能和學科屬性決定了在其制度設計中遵循不同目標、處理原則及業務規范,進而決定兩者間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離。對于兩者間的差異,傳統的處理方法是要么進行納稅調整,要么運用所得稅會計核算每一項差異。這兩種處理方法都不影響保險公司本期應交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即對國家所得稅收入沒有影響。然而,現行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稅收政策與我國大力發展保險業的政策嚴重相悖。因此,如何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稅收法規,從而協調其與新會計準則的差異,成為當前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總體思路
我國非壽險業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穩定器”和“助推器”,非壽險業需要有完善、適當的稅收政策支持。
調整和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其一,既要立足于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同時,又要理順稅收和保險公司發展之間的關系。保險稅收的增長主要取決于保險業稅源的培育和保險業的持續增長。在現行所得稅率大幅降低的情況下①,確定科學合理的稅基應是當前保險稅制調整的重點。其二,要充分考慮保險經營的特殊性。與一般企業不同,保險公司是負債經營,保費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責任準備金是公司負債的主要構成,其數量甚至可以達到年保費收入的數倍。因此,應從準備金的根源和性質上分析其是否應稅前扣除及如何扣除。這樣做不僅更加符合保險業務的經濟實質,而且有助于夯實公司基礎,防范經營風險。其三,為降低制度的轉換成本,稅收法規應盡量尋求與新會計準則的協調,但應堅持兼顧統一性與獨立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其四,適當借鑒國際慣例,細化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稅制設計。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對非壽險業發展的宏觀調控和政策導向功能,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扶持我國非壽險業做大做強,并提升其國際競爭力。
(二)政策建議
1 采用更精確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方法。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它既不是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成本,更不是利潤,而是未賺保費,一般占到其總負債的1/4左右。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稅收處理方法選擇是一個在精確和簡便間做出權衡的過程。實踐中,1/24法是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比較常用的一種方法。由于這種方法假定平均起保日在月中,受估算方法的局限,高估(低估)負債和低估(高估)利潤的情況十分普遍。1/365法與其相比,因沒有保費收入均勻分布的嚴格精算假設,評估的準確性最強,適用于各種期限的非壽險業務,是一種最合理的計算方法。然而,這種方法的計算量很大,同時對保險公司的it系統要求較高。此外,對于一些特殊的險種如農作物保險,如果采用時間比例法,很顯然會低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因而采用風險分布法計提會更加合理;而貨物運輸險、航空意外傷害險和履約保證保險卻難以用比例法、風險分步法來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可采用更謹慎、合理的方法。
隨著保險公司精算水平的不斷提高和信息管理系統的不斷完善,建議稅務部門出臺1/365法適用時間表(某些特殊險種采用其他方法),引導保險公司采取更精確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以確保課稅基礎的合理性。
2 調整ibnr的固定比例稅前扣除的做法。國稅發[1999]169號規定“ibnr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提取”,其實采納了《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評估標準。其優點是保險公司按固定比例提取,
較難操縱利潤以實現盈余管理。但其計提依據是假設損失均勻分布,且報案時間與損失發生時間平均不超過半個月(即1/24≈4%)。顯然,這種假設很難和實際情況相吻合。而會計上按精算方法實際提取的ibnr將大大超過4%的比例限制,按稅法規定必須進行納稅調整。結果必然是少提ibnr,因稅基擴大造成保險公司超額納稅。新會計準則要求保險公司至少采用下列兩種方法謹慎評估提取ibnr,即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b—f法等其他合適的方法。雖然鏈梯法經過結果驗證與實測值吻合度較大,但實際操作時最好用多種方法估算后相互驗證,并根據評估結果的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值,以便使結果更加精確。比較而言,按精算方法和謹慎性原則計提的ibnr相對更客觀真實地反映了保險公司于本會計期間有關的預計賠款支出,實屬企業的正常經營成本。建議取消或放寬對ibnr的納稅比例限制,按精算的方法提取并在稅前據實扣除。
3 完善理賠費用準備金和保費不足準備金的稅法規定。較之原來的保險財會制度,新會計準則關于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涵義、口徑發生了變化。最為突出的兩處是:其一,將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內容擴展到了理賠費用準備金并規定了其提取方法(詳見表3)。其二,提出了責任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的概念。保險公司至少應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如果相關準備金不足,則應通過補提保費不足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方式進行確認。補提保費不足準備金,正是為了更加合理地核算有效保單在財務年度的實際利潤,并備付未暴露風險在未來的損失。目前這兩種準備金的稅法規定出現漏洞。然而,理賠費用準備金和保費不足準備金是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有機組成部分,同樣應該予以稅前扣除,否則有可能因制度的缺失形成“暗箱操作”。建議盡快明確理賠費用準備金和保費不足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
4 給予總準備金一定的稅收優惠。人們早已達成共識,總準備金必須計提并不斷積累和擴大。然而,對于總準備金的來源、性質以及是否應稅前扣除則一直存在爭議。對于總準備金的歸屬,有兩種代表性的觀點:一些人認為總準備金應屬于保險基金,來源于保費收入;另一些人卻認為總準備金應歸屬所有者權益,在稅后利潤中提取。在保險制度及實務中則一直視其為所有者權益。然而,財會制度對總準備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徑并不統一,進而導致做法的不規范。由于其提取的多少影響股東分紅且無硬性規定,很多保險公司的提取額度出現零增長或負增長,甚至從來不提。至2005年底我國非壽險公司總準備金累計額僅6.1億元(其中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占64.8%,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占26.4%)。與保費和利潤增長的速度相比,總準備金積累規模相對太小,遠遠不能適應巨災損失異常賠付的實際需要。
從其含義來看,總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用于滿足年度超常賠付、巨額損失賠付和巨災損失賠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責任準備金。自然是在正常責任準備金不足賠款時予以動用,一旦動用則起著責任準備金的功效。因此,建議給予總準備金一定的稅收優惠,允許保險公司在稅前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進行逐年積累并規定一定限額,以切實提高保險公司應對突發性巨災的償付能力。
[參考文獻]
[1]戴德明,張妍,何玉潤.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協作研究[j].會計研究,2005,(1):50-55.
[2]謝志剛,周晶晗.非壽險責任準備金評估[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210.
[3]侯旭華.保險公司會計[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63.
關鍵詞:奧運舉辦國家;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發展模式
中圖分類號:G811.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590(2010)03-0042-05
Abstract:Construction and consummation after the Olympic Games time our country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is the sport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mportant topic. Through using literature methods and so on material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network retrieval, expert interview, comparison and logic analysis, this paper studied America, Britain and Germany the German Olympic Games conducted the country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development model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and carry on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after the Olympic Games time our country′s enlightenment, the research had indicated: Has conducted the Olympic Games country America, Britain and Germany has the successful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development model experience, but because these 3 Olympic Games conduct country′s the society, the economical, cultural and insurance system′s difference, American, British and Germany′s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development model′s successful experience has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 respectively. America,Britain and Germany the German Olympic Games conduct the country advanced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development model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have the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after the Olympic Games time our country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development model construction and the consummation and profit from the significance.
Key words: Olympic Games host country;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development model
體育保險誕生于歐美發達國家,是保險市場中的一個創新產品,對體育運動的貢獻巨大。大力發展體育保險市場是我國體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課題。
1 美、英、德奧運會舉辦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發展模式的比較
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是指在體育市場領域內,根據國家保險法律制度體系建立的具有承保相應體育風險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在歐美西方國家,特別是在奧運會舉辦國家,體育保險市場的發展歷史悠久,規模龐大,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美國、英國和德國體育保險業之所以興旺發達,首先得益于良好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的法律環境、健全和完善的法制基礎以及有效的監督機制等。但由于奧運會舉辦國美、英和德的社會、經濟、文化和保險制度的不同,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發展模式各有不同特點。
1.1 美國模式
從首屆現代奧運會到21世紀初,美國是舉辦現代奧運會次數最多的國家。其中包括4屆夏季奧運會和4屆冬季奧運會。美國從20世紀40年代開辦體育保險業務,其市場制度模式經歷了由私營公司試辦到政府主辦,再到政府退出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的曲折階段。美國體育保險市場經過60多年的快速發展已經形成了規模、專業化、市場化的發展態勢,在成為盈利樂觀的體育產業之一的同時,對各項體育運動的發展也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美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的繁榮與發展是和美國完善的體育保險市場監管制度體系分不開的[1]。美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的監管體制實行的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雙重監督的管理體制體系,以州政府管理為主,聯邦政府管理為輔。最高的監督機構是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由各州的保險監督官組成。州政府頒布保險法律和管理規則,設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包括體育保險市場在內的所有體育保險公司實施全方位的監管,且監督力度大、范圍廣、內容多、可操作性強,對美國體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直起到了直接和間接的保障機制作用。目前美國政府針對各種體育風險面臨的保險,建立和完善了專門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美國在體育保險法中都規定對體育保險組織解散的原因做出規定,并重點規定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保護措施。例如,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各州的體育保險公司存在嚴重的財務問題時,會干預體育保險公司的業務活動以維護體育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根據體育保險公司財務危機的嚴重程度,監管人員可以對體育保險公司進行整頓或采取積極的監控措施。如果這些措施無效,監管人員可對體育保險公司實施兼并或拍賣。體育保險公司在破產時受到州破產法的制約,往往是投保人比一般非投保的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投保人得到部分補償后,不足額部分將根據有關的保障法規從保證基金中獲得彌補。
目前全球體育保險制度體系建設發展最快的國家是美國。美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成功經驗的發展模式主要是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美國體育保險不僅是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一項非常完善且專業的商業保險。美國體育產業的年產值超過600億美元,體育保險的商業保險正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體育運動中的各種意外和風險通過體育保險可以得到最佳的化解。2006年德國世界杯,貝克漢姆在備戰和特立尼達和多巴哥隊的比賽前,為自己的“金腿”買了3100萬英鎊的保險。由保險公司以政府人的身份承保,賠償責任完全由政府承擔。1998年桑蘭在美國友好運動會上摔傷后,友好運動會為她提供的1000萬美元的醫療保險讓我們第一次了解到商業保險公司的重要作用[2]。目前,美國體育保險的商業保險制度體系是美國體育保險營銷體制的一大特色,與其它營銷組織形式如直接銷售、定點銷售等相配合,構成了完備的體育保險營銷制度體系;當體育保險出現償付危機時, 國家財政必須出資彌補損失。美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的法律法規比較健全,如美國體育保險法規定,體育協會、聯合會乃至俱樂部舉行體育比賽必須給運動員上保險。同時運動員、教練、志愿者等參加有關俱樂部的訓練活動也必須上保險。法規上的規定在制度上確保了美國體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美國是體育產業市場經濟最為發達的國家,一切按市場原則行事,但是,美國仍然對體育保險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和規定。《社會保障法》的實施在美國形成了一套以殘疾和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公共援助以及健康與福利服務為主干的社會保障制度,職業運動員作為以體育為職業的勞動者能夠享受到社會保障。在商業保險方面,美國也有相應的規定,包括健康保險、責任保險、運動傷殘保險和體育賽事保險等。例如2006年美國密歇根州通過的《健康保險法案》。此外,美國還專門為國家代表隊規定了保險,職業運動員一旦被選入國家代表隊,就由各單項組織負責運動員在比賽期間的各種保險,如入選奧運代表隊,則由奧委會和奧運比賽委員會負責運動員的各種保險。對于業余體育活動,美國業余體育聯合會(Amateur Athletic Union, AAU)為自己的協會會員、俱樂部和團隊會員以及個人會員參加AAU許可的活動時提供保險。在發展體育保險市場的過程中,美國政府一是通過采取不斷完善《美國體育保法》,為所有的職業運動員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二是為政府組建的專業運動隊伍提供商業體育保險服務。對于入選美國國家代表隊的職業運動員,政府規定由各單項組織負責比賽期間的各種體育保險險種業務,對于入選奧運代表隊的運動員,由奧委會負責運動員的各種體育保險險種服務業務[3] 。
美國是老牌保險大國,20世紀以來就一直稱雄世界。在體育保險的銷售中,商業保險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商業保險的廣泛性及于體育保險的緊密性,因此體育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建立起了重要一環,在美國的體育保險推行中,由商業性保險公司提供的,涵蓋競技體育、學校體育、群眾體育等各領域的體育保險險種豐富,范圍廣泛。既有面向專業運動員、體育官員的保險產品,也有面向業余體育活動、學生體育聯賽的產品;既有很多綜合性的商業體育保險公司提供的體育保險險種,也有專門的體育保險公司;既有意外傷害、責任、財產等傳統體育保險產品,也有氣候保險、高風險運動保險、賽事中斷風險保險等一系列創新性產品。這樣既為金融保險機構緩解了信貸風險,又降低了保險人的風險。美國各層級,不同類別的體育聯合會、協會、俱樂眾多,它們積極為會員、教練、運動員、志愿者提供體育的保險服務,與商業保險公司一起,從供、求2個方面共同構成了美國廣泛覆蓋的商業性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5] 。目前,美國的體育保險市場發育非常完善,消費者的體育保險意識也比較高,體育保險中介機構比較健全。如美國的體育經紀人制度是以運動員自由轉會制度為起點,隨體育職業化、商業化、市場化而發展,是繁榮美國體育產業的催化劑。其組織形式主要有個體和公司兩種,服務對象多,經營范圍廣,運作方式科學高效。其體育保險經紀人制度也已經形成由政府到社會各級體育組織,以法律為主要調控手段的多層次管理體系,可以說,體育經紀人制度填補了體育保險制度的空白。
1.2 英國模式
英國是世界經濟強國之一,其國內生產總值在西方國家中居前列。英國也是目前世界上已經成功申請4次奧運會的國家。英國是世界現代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的發祥地,并享有世界體育保險制度體系建立完美的王國美譽[3]。例如,英國體育保險市場的監管是在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框架的基礎上拓展和完善的,英國對體育保險市場監管的制度體系可以說是寬松型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目前英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監管體系依托于非正式的市場協定以及高度的行業自律,保險監管局一般不對體育保險資金的運用作直接具體的規定,主要授權投資管理監管組織(MRO)和人壽保險和單位信托監管組織(LAUTRO)等行業自律機構進行管理,監管主要通過1982年的《保險公司條例》、1986年的《保險服務條例》(FSA)以及《1994年保險公司條例》等有關對體育保險法規執行的法律條文[4]。
倫敦是世界體育保險市場的中心。在那里,為體育運動提供的保險項目可說是應有盡有,品種齊會。無論是體育俱樂部,還是運動員個人,都能得到令人滿意的服務。例如,足球協會可以為它的全體運動員購買職業團體基本保險。然后再由各俱樂部在此基礎上附加投保因運動員而引起的收入損失,而運動員個人,也可以購買個人保險,如意外傷害和疾病保險等。此外,俱樂部還可以投保各種責任保險,運動場地保險和其它財產保險,電視廣播收入保險,獎金損失保險,乃至球隊的升、降級保險等等。對于世人矚目的比賽活動,保險項目更是五花八門。
從英國體育保險制度體系的成功發展經驗看,一個專業化的體育保險經紀人中介市場對體育保險市場的成功運作是必不可少的。體育保險經紀人作為體育保險市場中聯結買賣雙方的中介,在英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目前英國的體育保險經紀人制度影響最大,體育保險經紀人的力量最強。英國的《體育保險經紀人法》規定,凡使用體育經紀人名稱者,必須向其注冊登記評議會辦理注冊,并服從該會的各項規定。由2012年英國倫敦奧運會引發的多項體育賽事風險保險的推進,才剛剛開始。估計2012年倫敦奧運會總保險金額這一數字更會在20億到25億美元之間。倫敦奧組委估計,2012年奧運會將為英國帶來 23.75 億英鎊(約合 41.7億美元)的收入,同時將增加至少 10萬個就業機會。專門負責奧運經濟研究的分析師PaulDales 預測,倫敦奧運會對英國的經濟推動將在 90 億英鎊左右,新增的工作崗位更可達到 30萬個,為英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發展模式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1.3 德國模式
德國是歐洲最大的經濟強國,歐洲第二大體育保險市場。德國保險市場根據競技體育和健身體育的特點開發了多種保險產品,種類繁多,承保范圍大,例如:重大賽事舉辦延誤保險,電視轉播保險,廣告延誤保險,死亡或名譽受損保險,體育場館綜合險等讓人耳目一新。其中,重大賽事舉辦延誤保險在德國的競技體育保險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2006年德國舉辦的足球世界杯中,世界杯組委會就投保了最高保險賠償為15800萬歐元的賽事舉辦延誤保險,僅僅這一項保險便支付保費500萬歐元。這個僅次于美國、英國和日本的體育保險市場上,不僅擁有800多家各種保險、再保險公司從事體育保險業務,而且還培育了像安聯、慕尼黑等一批經營體育保險的世界頂級公司,形成了較完善的現代體育保險制度體系及市場機制體系[3]。特別是體育保險市場營銷制度體系建立的比較完善,市場監管比較嚴格。目前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制為主體,尤其是以專用人為中心,輔之以體育保險經紀和直銷制度等的體育保險營銷體制。德國體育保險主要是采用以專用人為中心的營銷體制,也有部分保險公司使用體育保險經紀人推銷,或者直接利用銷售人員從事營銷。德國體育保險最早是在聯邦德國的大力提倡導下進入體育保險領域立法的。
德國是體育保險立法的發祥地,德國的體育保險組織體系主要分為分散保險人和單一保險人2種模式。德國具有壽險與非壽險保單持有人保險公司,分別管理2個基金賬戶。負責管理基金的委員會成員多數為獨立理事,代表著公眾與消費者的利益。保險公司的主要運行方式包括向接手的救援公司提供財務援助以及在沒有公司提供援助的情況下承擔破產公司的賠償責任。根據2000年實施的新保險法對于部分條款的修改,保護公司的運營模式上又新增了建立過渡子公司以臨時接管破產公司的保險合同以及向因短期現金流問題而無力支付賠償的保險公司提供貸款3種運行方式,同樣,德國政府也采取了立法的形式強制在德國境內經營的所有保險公司包括外資子公司,成為保單持有人保證公司的成員。完善的體育保險與體育產業資本市場對接模式是德國體育保險資金對接、產品對接和制度對接的統一。作為體育保險與體育債券始終融合的典型代表國家,德國的體育保險公司也在體育產業資本市場上大量投資,但從其投資結構看,體育債券投資占絕對比重,其次為抵押貸款,股票投資的比例極低,這主要與德國金融體系的結構以及其保險公司的投資理念有關。
德國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一直被認為成功的典范,從市場經濟理念到制度,再到管理,都成就了其100多年來長盛不衰的輝煌。從德國體育保險制度體系的實踐看,德國政府對體育保險進行了一定的政策補貼。同時,德國也是世界上體育保險監管制度水平較高的國家之一。其體育保險監管模式也具特色。德國的體育保險監管模式幾乎貫穿于德國體育保險市場的所有項目和內容,各體育保險監管項目和內容之間不是彼此孤立、各自為政,而是互相協調,彼此協作,都在各自法定的范圍內對體育保險市場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保障體育保險市場秩序的穩步發展。德國體育保險監管模式最突出的特點是嚴格型和事前審批式監管。在德國規定,除個別體育保險險種外,均須嚴格執行保險監管機構審批前的統一的保險條款和費率以及各項保險準備金的提留,且對體育保險業許可的投資方式及各種方式的最高比例限制均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詳細規定。2006年德國足球世界杯比賽期間,組織者合理充分地轉移了賽事全過程各類風險,使其從容地組織比賽,使國際球星無后顧之憂地發揮球技,讓球迷盡情享受比賽帶來的一個個精彩瞬間。
2 美、英、德模式對后奧運時代我國的啟示
近年來,隨著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使我國體育事業得到全方位的提升,并形成了一個巨大的體育保險潛在市場。后奧運時代,我國將面臨2012年英國倫敦第30屆奧運會等10多項重大國際比賽,體育賽事中的風險保險才剛剛開始。隨著我國加入WTO過渡期的結束,我國的體育保險市場已經正式融入了世界體育保險市場。在國際體育保險市場開放的大背景下,國外先進的體育保險機構和保險產品進入我國體育保險市場的速度將明顯加快。面對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發展滯后的現狀,以及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發展的巨大潛力,在充分利用和借鑒舉辦過奧運會國家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發展模式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后奧運時代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發展模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實踐價值。
2.1 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符合、多層次的、多元化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
無與倫比的北京奧運會雖然已經落下了帷幕,但與奧運會有關的保險機構卻遠沒有到與奧運說“再見”的時候,并開始于后奧運時代體育保險的安排,其體育保險市場很可能將持續幾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后奧運時代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是體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課題。
由于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 體育保險市場制度在體育風險的管理中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功能。我國應該借鑒其他奧運會舉辦國家建立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的成功經驗模式, 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多層次的、多元化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以保證促進體育保險業全民化、社會化、產業化、市場化和制度化的發展,更加充分發揮體育保險市場的綜合效益和巨大社會作用的重要杠桿,為推動我國體育的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如圖1所示)。
2.2 建立和完善體育保險市場體系的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制度沒有對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進行明確規定,不利于我國理論和務實界對體育保險制度的考察。隨著后奧運理念在我國的傳播,以及全民健身的深入開展,國民的體育健身和健康觀念在體育消費的結構上將有較大的改變和提高,與體育相關的體育設施、體育器材、體育服裝、體育信息、消費體育食品、飲料、體育彩票等體育休閑用品的消費將面對更為廣闊的體育保險市場,后奧運時代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將煥發生機。我國現行的法律僅有《保險法》涉及了其它保險的法律制度,但并未直接界定體育保險市場的法律地位。面對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發展模式的迫切要求, 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的良性運轉必須有法律制度作保證。但目前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滯后直接影響到體育保險市場法律制度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作為體育保險市場法律制度體系建立和完善重要組成部分的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借鑒舉辦過奧運會國家體育保險市場法律制度體系的成功經驗模式,特別是要借鑒美國、英國和德國發展模式的成功經驗以及結合我國的國情,加快建立和完善與國際體育保險市場接軌的我國體育保險市場法律制度體系,這將有利于我國體育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在美國、英國、德國等奧運會舉辦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體育保險市場體系的法律制度(見表1)。
盡管我國已經出臺了《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事故程度分級標準》、《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事故程度分級標準定義細則》、《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保險試行辦法》、《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試行辦法》和國家體育總局對體育基金管理中心《關于同意修改部分傷殘互助保險條款的批復》等涉及“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保險”的一系列體育保險制度體系的法律法規。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的《體育保險法》,體育保險市場制度法律體系還不健全,在法律制度建設(包括體育保險市場的險種創新制度、體育保險產品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體育保險經營機構和專業服務機構監管制度等)上都不健全和完善,特別是在一些細節的條文規定上還存在著一定的“死角”,諸如體育保險的標準問題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解釋等。2009年10月1日新《保險法》的頒布實施對體育保險制度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很大的推動作用。我國應在積極借鑒舉辦奧運國家體育保險市場法律制度體系發展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和體育保險的發展現狀,盡快建立和健全由政府確立的、政府主導、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參與組織管理的多元化體育保險市場體系的法律制度。
2.3 加快體育保險中介市場組織的建設
體育保險中介公司自16世紀在西歐產生以來,得到了充分的發展和完善。目前在美、英、德的體育保險市場上,體育保險公司主要從事產品開發、核保核陪、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等核心業務,而將產品銷售、承保、收費、鑒定與估損、宣傳與咨詢等非核心業務交給中介公司辦理。從世界范圍看,體育保險中介市場具有比較豐富的組織形式。除了最常見的股份制體育保險中介公司,另外還有互助體育保險中介公司和合作制體育保險人中介公司。后奧運時代我國體育保險中介市場將是一種待開發的、巨大的新興市場,是促進體育事業快速發展的加速器。體育保險中介市場主要有體育保險人、體育保險經紀人和體育保險公估人組成。但目前我國體育保險中介市場發展緩慢,體育保險中介市場組織意識薄弱,體育保險中介市場組織的人才緊缺。從美、英、德奧運舉辦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發展歷程中的成熟經驗看,體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體育保險中介市場的良好運行,而體育保險中介市場的良好運行離不開體育保險經紀人培養制度的合理構建。一個完整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不但要有體育保險公司的健康成長,而且需要體育保險經紀人的積極參與。我國2004年3月5日成立的第一家專業從事體育保險的經紀公司――中體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標志著我國體育保險經紀行業已經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目前我國體育保險市場中介組織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地發揮。繼2008北京奧運之后將會有更多的國際性體育賽事在我國舉行,需要更多高水平的體育保險中介市場組織來安排體育保險。體育保險中介組織是一個非常強調品牌效應的服務行業。從國際經驗看,實力豐雄厚的大體育保險中介公司的壟斷經營是體育保險行業,特別是重大國際比賽領域的發展趨勢,必須制定體育保險中介領域的行業規范,促進我國體育保險經紀公司的專業化和規模化經營。促進體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維持正常的體育產業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建立和完善體育保險市場中介組織是一條重要的途徑。因此,面對我國體育保險市場中介組織建設落后的現狀和巨大的發展潛力,應當建立實行體育保險市場中介組織經紀人的職業資格制度,定期舉辦全國規模的資格人證考試,使體育保險市場中介組織經紀人人才的培養進入良性軌道,為我國體育保險市場的全面發展提供人力資源保障。體育保險涉及保險與體育兩大領域,對體育保險市場中介組織經紀人的保險知識和技能具有相當的要求。從長遠看,我國體育保險市場中介組織經紀人人才培養制度體系的成熟道路是一個長期歷程,至少需要10-20年的時間。根據近期的調查顯示,我國體育保險市場中介組織經紀人的發展還處于“嬰兒期”,急需要加快體育保險市場中介組織建設,為后奧運時代中國體育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支持。
3 結論與建議
3.1 后奧運時代,對于我國體育保險市場的發展而言,其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有一套比較完善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做保證。實踐表明,我國體育保險市場的發展需要依靠良好的制度體系來支撐,但目前我國體育保險制度體系的發展并不理想,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國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由于舉辦過奧運國家美、英、德社會保險制度完備,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也同樣是完備的。因此,總結研究美、英、德奧運會舉辦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發展模式及對后奧運時代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發展模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和現實意義。
由于目前我國開展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的研究時間較短,與美、英、德舉辦過奧運國家及其他舉辦奧運國家成熟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相比,我國基本上還處于一種起步階段。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研究滯后的現狀,與建設世界體育強國的戰略目標極不相稱;同時,也不適應我國迅猛發展、蘊藏廣闊前景的體育產業市場的發展。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輝煌為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后奧運時代我國體育保險制度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完全可以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指導下,開展與舉辦過奧運國家體育保險市場運營的合作,特別是研究和借鑒舉辦過奧運國家的美、英、德比較成熟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發展模式的成功經驗,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與國際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相適應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發展模式,以推動后奧運時代我國體育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
3.2 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很難完全照辦歐美西方國家的模式,而必須符合中國的國情和體育保險的發展現狀。建議有關部門批準盡快成立“中國體育保險研究中心”,集中體育界、保險界及金融界其它領域的專家重點研究體育產業中的保險保障問題,對全民健身活動和競技體育中的保險保障問題和有關金融問題進行綜合研究,盡快制定一條既符合中國國情又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
參考文獻:
[1] 張平,孟令忠.中美兩國體育保險現狀的比較分析[J].體育與科學,2009,30(3):54-56.
[2] 黃蕾.探營中國體保現狀,欲借奧運東風起航[N].國際金融報,2004-07-28.
[3] 毛偉民.國外體育保險制度模式及對我國的啟示[J].體育學刊,2008,15(7):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