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8 15: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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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原則
(一)堅持依法考核、科學規范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考核。
(二)堅持注重實績、全面客觀的原則。依據公務員崗位職責及所承擔的工作任務,以完成工作的實績和效果作為考核評價的主要標準,對公務員“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
(三)堅持領導評價與群眾評議相結合的原則。以公務員直接領導考核評價為主,積極引入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評議,確保考核結果的客觀公正。
(四)堅持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的原則。突出平時考核的基礎作用,強化定期考核的激勵作用,形成相互支撐,相互促進的考核機制。
(五)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對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的定量與定性考核,實現考核的多維度、寬視野,提高考核的科學性。
二、考核范圍
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領導及其以下職務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比照執行)。
三、考核組織實施與管理
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工作,由本部門考核委員會(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考核委員會由部門領導和群眾代表若干人組成,并下設辦公室,負責開展日常工作。考核委員會(領導小組)職責: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或考核實施辦法;對年度考核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綜合管理;協調和處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分析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綜合情況,確定考核等次;受理對考核結果的復核申請;督促有關工作人員將考核材料存入考核對象本人檔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政府公務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將審核備案各部門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實施方案,定期不定期對各部門開展公務員平時考核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管理,并按照考核標準檢查驗收年終考核工作,根據實際工作效果核準獎勵標準和年終考核獎金。
四、考核內容、指標及權重
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突出崗位職責,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強化全面考核。
(一)考核內容、指標
1.考核年度崗位績效指標完成情況。評價要素主要包括:完成年度崗位績效指標所要求的數量、質量、時限;
2.考核工作效率和效果。評價要素主要包括:完成年度績效考核指標應達到的效率、效益和效果;
3.考核綜合素質和敬業精神。綜合素質評價要素主要包括:政策水平、業務能力、創新意識、執行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等方面;敬業精神評價要素主要包括:工作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團結協作、出勤情況等方面;
4.考核思想品德和廉潔自律。思想品德評價要素主要包括:政治態度、思想品質、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社會公德等方面;廉潔自律評價要素主要包括: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行政行為、行政成本等方面;
5.領導交辦的崗位職責以外的臨時性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效率、效果。
(二)考核指標分值、權重
公務員年度崗位績效考核由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構成,總分為100分。
1.平時考核。平時考核分為每月(季度)或上(下)半年考核。平時考核占年度考核總分中的70分。其中,崗位績效考核指標占30分;工作效率和效果占20分;綜合素質和敬業精神占10分;思想品德占10分;廉潔自律作為限定年終考核等次指標,不占平時考核分值。
完成領導交辦的崗位職責以外的臨時性工作任務,屬于突發事件性質的工作,每增加一項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過3分;屬于一般性質的工作,減半賦分。
2.年終考核。由考核委員會(領導小組)組織開展民主評議。民主評議占年度崗位績效總分中的30分。其中,對窗口崗位工作的公務員,內部民主測評占10分,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評議占20分。
五、考核的方法與程序
(一)制定考核指標,形成考核指標體系。每年年初,各部門根據職能和委、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的工作部署,在確定本部門年度工作任務的基礎上,按照內設機構職能和公務員崗位職責,將年度工作任務逐項分解量化到各科(處)室及每一名公務員,由內設機構領導和主任科員(含主任科員)以下職務公務員本人填報崗位績效考核指標,直接領導按照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的內容、指標和權重進行審核,報主管領導或考核委員會(領導小組)審批后,送考核委員會(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作為公務員平時和年度考核的依據,形成按時間節點,分階段、分層次、分類別的公務員年度崗位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二)平時考核。每月(季度)或每半年工作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采取被考核人進行工作總結、完成工作任務寫實,專項工作檢查、日常考勤等方式,由直接領導對所負責管理公務員的崗位績效考核指標落實情況、工作效率和效果、綜合素質和敬業精神、思想品德、以及完成領導交辦的崗位職責以外的臨時性工作任務等情況進行考核,按照A(很好)、B(好)、C(較好)、D(一般)、E(較差)五個等次,給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等次意見;根據需要可進行民主評議。平時考核、民主評議結果中的A、B、C、D、E等次,分別對應95%、85%、75%、65%和45%的權重,由考核委員會(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公務員直接領導的平時考核評價意見進行匯總,折算成分值后,報部門主管領導審核。
確定平時考核評價等次,可參考以下標準:
1.確定為A等次應具備:思想品德很好;承擔的工作任務繁重,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很好;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和執行能力很強;服從領導,勤勉敬業;工作實績突出,公眾滿意度達到90%以上。
2.確定為B等次應具備:思想品德好;承擔的工作任務重,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好;業務熟練,工作能力和執行能力強;服從領導,勤奮敬業;工作實績比較突出,公眾滿意度達到90%以上。
3.確定為C等次應具備:思想品德好;承擔的工作任務較重,完成工作質量和效果較好;熟悉業務,工作能力和執行能力較強;服從領導,履職盡責;有一定的工作業績,公眾滿意度達到80%以上;
4.具備其中一條確定為D等次:思想品德一般;工作避重就輕,主動性差;完成工作的質量不高、效果一般;因主觀原因,造成工作出現不應有的延誤;業務水平較低,履職能力弱;雖然服從領導,但工作得過且過,執行能力差;工作業績一般,公眾滿意度79%至70%。
5.具備其中一條確定為E等次:思想品德較差;貽誤工作或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工作任務;工作中有明顯失誤、失職或造成重大損失及不良社會影響;作風散漫,經常不請假離崗,晚來早走;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平時考核;被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舉報經查證屬實;不依法執行公務或行政不作為;公眾滿意度低于70%。
(三)年終考核。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由部門人事(干部)科(處)或黨委(辦)組織進行。
1.個人總結。公務員本人進行工作總結,填寫《公務員(參照管理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如實向直接領導提供有關工作實績和效果等方面的基礎材料,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2.民主評議。由考核委員會(領導小組)在一定范圍內組織部門公務員或部門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按照A、B、C、D、E五個等次對公務員的滿意度進行評議,A等次不超過15%、B等次不超過40%的比例,給出評價意見。
3.加分減分。由考核委員會(領導小組)根據所掌握公務員的有關情況,將加分或減分分值按規定直接計入年度考核總分中。
(1)加分。在完成部門和委、政府,以及上級業務主管機關部署的中心工作、重點工作,特別是“急難險重”工作任務時,開拓進取、勇于創新,取得一流業績,做出突出貢獻,其經驗做法得到委、政府及上級機關的推介或受到省部級表彰的公務員,應視具體情況給予1-3分的加分。
(2)減分。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或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因工作失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及公共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降低考核等次;對無故不按時上報崗位績效考核指標、年度工作總結的,視情況給予1-5分的減分。
4.匯總結果。由考核委員會(領導小組),將公務員平時考核、民主評議結果,按照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指標權重進行匯總,并與加分或減分分值累加,形成公務員年度考核得分,按得分分值由高到低排序并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具備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條件;年度考核得分89分至70分,具備確定為稱職等次的條件;年度考核得分69分至60分,具備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條件;年度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5.提出等次建議。根據平時考核、民主評議情況和年度個人總結,由公務員的直接領導寫出評語,填入《公務員(參照管理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考核委員會(領導小組)根據本部門年度政府績效評估結果,依據年度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得分,由高到低,按照優秀比例不超過參加考核公務員總數的15%-20%,提出考核等次建議。
6.確定等次。部門領導班子根據考核委員會(領導小組)提出的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等次建議,確定公務員年度考核等次。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無故不按規定參加學習培訓;學習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無故不按時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有違法違紀行為尚未達到給予行政記過或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
7.組織公示。對擬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部門范圍內進行5—7個工作日的公示。
8.結果反饋。由考核委員會(領導小組),將確定的公務員年度崗位績效考核等次意見及考核得分分值填入《公務員(參照管理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并分別送達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公務員本人如對年度考核等次(考核得分分值)或直接領導評價意見不服,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和提出申訴。
(四)考核結果備案。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按要求將年度考核結果及時錄入公務員考核管理信息庫,并于翌年3月底前,將本部門公務員的年度考核結果及相關書面材料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備案,同時進行電子網絡備案確認。
六、考核工作達到的標準
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工作與部門日常工作緊密結合,要達到以下標準:
(一)建立分類考核制度。要有明確的符合本部門實際的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實施方案。方案要對不同崗位作出科學的分析,明確崗位性質、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和考核重點,并有針對性地設置不同崗位的考核指標,考核指標要突出實際工作內容,講求科學性。
(二)落實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考核方法。按照相關規定和符合科學、實際的要求,把“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的內容分解為若干不同的要素,通過具體的指標予以表示,并為每個指標確定一個適當的分值。同時,對每個崗位擬要完成的工作任務用“數字”、“時間”、“行為”表示,或用“數字”、“時間”、“行為”聯合表示,以確保考核工作有的放矢。健全考核系統,建立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委員會(領導小組),加強培訓、信息溝通和反饋機制,有效地限制人為干擾,保證考核結果的真實性。
(三)健全考核工作的監督機制。要探索建立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監督網絡,明確職責、權限以及監督行為范圍、方式和程序;要明確監督內容,主要包括:各部門考核方案、考核程序是否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考核結果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工作紀實是否真實;要明確監督形式,對考核工作可采取隨機抽查和重點調查相結合的方式,公布申訴電話,落實責任追究制。
七、考核結果的使用
公務員年度崗位績效考核結果,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備案后,按照以下規定予以兌現和使用。
(一)公務員年度崗位績效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崗位、工資,確定年度考核獎金和公務員辭退的依據。
1.公務員年度崗位績效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
(1)累計兩年被評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2)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3)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且具備任上一級領導職務條件的,可提前一年參加科長級領導職務競聘;
(4)科級以下(含副科長級)連續兩年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可提前一年晉升非領導職務;
(5)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2.公務員的年度崗位績效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2)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調整其工作崗位;
(4)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3.公務員年度崗位績效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2)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4)連續兩年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進行告誡談話,并予以辭退。
(二)公務員年度崗位績效考核結果,做為行政獎勵和培訓的條件。
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按年度考核總人數15%-20%確定優秀等次,當年給予嘉獎,頒發獎勵證書和800元獎金;考核分值超過90分的,按年度參加考核總人數的35%比例發放500元獎金;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頒發獎勵證書和1500元獎金;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可優先作為行政獎勵對象進行推薦,并可參加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休假療養等活動。公務員年度崗位績效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的,由本部門對其進行離崗集中培訓。
八、考核獎勵人員比例分配與獎金發放
公務員年度崗位績效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一般按照本部門參加年度考核總人數的15%權衡,對考核分值超過90分的公務員,獎勵比例控制在35%以內,并按核準的比例發放獎金。
(一)比例分配
1.受到國家和省部級表彰,或其工作經驗在全國、省內介紹推廣的部門,優秀公務員等次比例確定為20%;對考核分值超過90分的,公務員獎勵比例控制在35%以內。
2.受到委、政府表彰或其經驗在全介紹推廣的部門,優秀公務員等次比例確定為18%;對考核分值超過90分的,公務員獎勵比例控制在30%以內。
3.年度考核工作達標的部門,優秀公務員等次比例確定為15%;對考核分值超過90分的,公務員獎勵比例控制在25%以內。
4.年度考核工作未達標的部門,優秀公務員等次比例確定為12%;對考核分值超過90分的,公務員獎勵比例控制在20%以內。
5.公務員當年做出重大突出貢獻,受到級以上綜合表彰獎勵的,可在限額之外,直接評定為優秀公務員。
6.公務員年度崗位績效考核獎勵比例的分配,要適當考慮民族比例。
7.違反安全生產、計劃生育等國家和省限制性規定的,政行風、軟環境建設達不到要求的,觸犯《影響和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發生其他社會負面影響較大行為的部門,優秀公務員等次比例確定為10%;對考核分值超過90分的,公務員獎勵比例控制在17%以內。
(二)獎金的發放
嚴格規范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獎勵資金的管理,將政府工作部門公務員崗位考核獎勵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進行歸口管理,于每年12月底前將此項資金一次性撥付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賬戶,由各部門根據考核結果提出擬獎勵的人員比例要求,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照考核工作須達到的標準進行檢查驗收后,予以核準,并按標準發放。
九、工作要求
(一)明確責任,加強領導。各部門要切實把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以直接領導評價為主,管用結合、權責統一的考核評價機制,并結合實際和工作特點,認真制定工作實施方案,明晰任務和責任,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負責一級,形成層層有壓力,人人有任務的考核網絡,做到“治事與管人”相結合,確保考核的權威性。
摘 要:公務員績效考核作為公務員管理的重要組成部門,其本質和核心是不斷通過改進來提升政府的行政效率、公共服務水平以及公務員職業生涯的不斷發展。本文從我國《公務員法》實施以來我國公務員績效考核的現狀入手,闡述公務員考核中存在的困惑和誤區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相關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公務員;績效考核;問題;對策
1. 公務員績效考核的含義及內容
1.1 公務員績效考核的含義
所謂公務員績效考核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按照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依照公務員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本機關公務員的思想品德和履行公務的表現所進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考察和評價,以此作為對公務員進行獎懲、培訓、辭退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公務員績效考核制度是根據公務員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所確定的考核的目的、要求、內容、標準、時限、程序和方法對公務員進行考察和評價所制定的制度。
1.2 公務員績效考核的內容
根據《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績效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是工作目標,日常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出勤情況。
德:公務員在日常生活中表現出的思想素質與道德品質,包括政治態度、法制觀念、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等情況;
能:公務員在實施每項工作中表現出的業務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能力、創新能力和業務學習情況;
勤:公務員在履行崗位職責中的工作態度、敬業精神和日常出勤情況;
績:公務員履行職責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和貢獻;
廉:公務員履行職業過程中遵守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廉潔從政,秉公辦事情況。
2.公務員績效考核中存在的問題
2.1缺乏專門的考核機構,考核流于形式
《公務員法》總則第十條規定: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根據上述規定,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門的考核機構,指導同級各機關的考核工作,但是在具體考核實踐中中,往往缺乏專門的績效考核機構,而是由人事部門或單位領導臨時組成考核機構進行考核,設置專門的績效考核機構是公務員績效考核的重要組成部門,目前政府部門普遍沒有設置專門的考核機構,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務員績效考核的正常開展,也影響公務員績效考核的結果。
2.2 考核指標過于抽象,缺乏針對性
公務員績效考核制度的法律依據來源于2005年4月27日通過的《公務員法》,但是在《公務員法》中,對于公務員考核制度的規定過于抽象,缺乏具體實施的針對性。例如在《公務員法》關于考核標準的規定,確定為優秀等次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思想政治素質高;(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四)工作實績突出;(五)清正廉潔。這樣的指標由于過于宏觀,在具體理解上就容易出現誤差,導致無法有效衡量公務員實際工作績效。
2.3 考核方式單一,程序流于形式化
《公務員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但在實踐中,我國公務員考核主要以年終考核為主,且考核方式單一,僅以自我總結和無記名投票的民主測評為主,這些方法看似公平,實際上極有可能使那些政績突出,但工作中得罪人較多的公務員受到較大影響,從而使那些真正干實事的公務員無法脫穎而出。同時,盡管《公務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但在實際考核中,我國公務員考核程序主要由個人自評——主管領導意見——單位領導意見——通知本人四步組成,考核過程中出現考前未充分動員,考核機構臨時組建,缺乏必要的靠前準備,考核人員選擇的隨意性以及考核結果領導安排等各種問題而基本流于形式,甚至有些組織以會代考,在組織內部搞平衡,走過場,使得公務員考核程序往往流于形式。
2.4 評價等次過少,考核結果趨同
考核評價等次是對公務員實際表現優劣的一種高度概括性的評價形式。《公務員法》考核內容和標準第六條: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但是在實際考核中,多數情況下考核結果為優秀和不稱職的各占10%,導致大量的公務員考核結果集中在稱職和基本稱職兩次等次,其中既包括相當一部分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都比較好的公務員,也包括一些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都比較差的公務員。他們享受同樣的待遇,無法起到獎優罰劣的激勵作用,在打消相當一部分德才兼備的公務員積極性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組織的執行力。
3.完善公務績效考核的對策建議
3.1 設立專門的公務員績效考核機構
考核機構是公務員績效考核能否順利有效運行的首要因素,具有先決條件,因為公務員績效考核指標確定、考核組織和管理工作都需要由考核機構負責。而我國各級政府部門內部普遍沒有設立專門的績效考核機構,每當年終考核時,便由主要領導召集成立臨時考核機構或由人事部門負責考核,這種考核機構具有明顯的不合理性,無法從根本上保證公務員績效考核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因此,應設立專門的公務員績效考核機構負責考核事宜,擬定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建立規范的考核程序,確定公平公正的考核結果從而真正起到公務員考核機制獎優罰劣的激勵作用。
3.2 完善考核指標體系,定性定量相結合
考核指標體系的科學性是公務員績效考核能否達到預期效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一套科學的公務員績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對公務員績效考核的結果具有重要影響。然后我國目前對公務員績效考核主要依據《公務員法》中劃分的德、能、勤、績、廉五項標準,這五類指標的表述僅停留在定性的解釋上,缺乏更具操作性的描述。因此,應著力細化考核體系的二三級指標,同時引進目標分析法,區分重點和關鍵指標并賦予各指標不同權重,使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以便于量化考核,從而有助于使那些真正德才兼備的公務員脫穎而出,同時也有助于提升組織的執行力。
3.3 實行民主考核,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
實行民主考核,引入360度考核法,在被考核者全程參與的情況下從各方面對其進行考核,從而使考核結果更客觀、更全面,考核結果及時以書面通知被考核者并引入申訴機制,對被考核者的申訴及時回應,當前我國公務員績效考核應重視平時考核,將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以獲得真實、準確的考核結果,從而建立民主考核長效機制。
3.4 確定合理的考核結果等次
劃分考核結果等次,是世界各國對考核結果進行定性的一種共同手段。我國公務員的管理實踐表明,公務員評價等級較少不能夠有效反應公務員個體的真是狀態:一方面,公務員考核評價等級偏少使得公務員績效考核中有失公正,使得一部分公務員所得的結果不當;另一方面,也損害了考核的激勵作用,嚴重挫傷公務員的積極性。因此,在劃分公務員考核評價等次時應借鑒國外公務員考核評價經驗,適當增加考核評價等次。同時,還要給各個考核評價等次確定寬嚴適當、繁簡適度、公平合理的科學標準。其最終目標在于體現實施求實的原則,祛除“干好干壞一個樣”的不良風氣,激勵公務員努力工作創造實績從而提升政府的執行力和滿意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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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巖、馬謝民.公務員績效考核研究文獻綜述.高校論壇.2010(8).
一、考核原則。
公務員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公務員考核與單位目標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二、考核內容和標準。
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考核標準按《××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三、平時考核。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任務以及出勤情況,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和季度對完成工作目標任務記實情況進行自我評價、考核單位專項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負責人審核評價。本文中考核單位一般指市局各處室、分局,也適用于分局所屬科室、工商所。
平時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_.一崗一要求。各考核單位對公務員定崗定責。圍繞市局考核制度的深化和完善,逐步形成切合公務員崗位實際的考核指標體系。認真抓好公務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目標任務和領導交辦事項的每月工作記實。有條件的分局、工商所應使用工商所綜合管理系統軟件,試行網上考評。
_.一月一講評。月底前,各考核單位要結合市局“網上局務會”的要求,在綜合本單位公務員工作月記的基礎上,召開月度例會,由考核單位主管負責人進行講評。
_、一季一考核。季度末,各考核單位在月度講評的基礎上,進行季度考核,主管負責人作出季度考核評價。季度考核評價分“好、較好、一般、差”四種。其中“好”的評價最多控制在本單位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以內。
平時考核結果的使用,根據上級和市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考核單位對本單位公務員的崗位要求、月度講評、季度考核情況應做好書面登記,重點登記相應的出勤、過錯與失誤、創新與貢獻獎勵等情況,以及季度考核評價,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四、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年度考核根據不同職務層次,分類進行。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_.個人自評。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見附件一)。衡量平時考核結果,提出自評等次意見。
_.考核單位內部交流、互評、推優。考核單位召開內部會議,組織全體干部交流、互評、推優。在此基礎上,主管負責人結合平時考核結果,并征求監察室等部門的意見,提出本單位副職及以下干部優秀等次候選者名單,以及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等次的建議名單。優秀等次候選者名單應在平時考核成績突出、季度考核獲“好”的評價較多的人員中產生。存在《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確定標準》中的情況,即使情節較輕,一般也不得列入優秀等次候選者名單。優秀等次候選者人數控制在本單位總人數的__%以內。考核單位人數較少,按__%比例計算不足_名的,可以報_名。
_.述職述廉和工作展示。分不同職務層次進行:
處室、分局主管負責人在市局機關大會述職述廉;
處室、分局副職在市局政務網述職述廉,展示業績;
處室、分局副職以下干部優秀等次候選者在市局政務網展示個人工作業績。
_.民主測評。召開有市局機關全體干部、分局副科(所)長以上干部參加的市局機關大會,組織開展對市局處室、分局正副職、機關全體公務員和分局副科(所)長以上干部的民主測評。民主測評與述職述廉等相關工作同時進行。
分局及越城分局下屬工商所召開本單位全體干部會議,組織開展相應的民主測評。
《年度考核測評表》。
民主測評結果參照*組[____]__號通知的有關方法進行量化計分,具體如下:得分=[“好”票數×_+“較好”票數×_+“一般”票數×_._+“差”票數×(-_._)]×__÷總有效票數。
對分局副科(所)長以上干部的民主測評,按市局機關大會和分局及工商所干部大會民主測評結果進行復合計分,其中市局機關大會民主測評計分占__%。
民主測評結果由考核委員會分別反饋給考核單位主管負責人。主管負責人逐一向本單位干部反饋。
對民主測評得分最后的處室、分局正副職和副職以下(不含副職,下同)干部,對照《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確定標準》,查有實據的,由考核委員會責成所在考核單位提出意見,將其考核等次確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對連續兩年民主測評得分最后的,要談話提醒或調整崗位。
_.主管負責人提出考核等次意見。考核單位主管負責人依據考核委員會反饋的本單位優秀等次候選人的民主測評結果,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見,其中優秀等次人數不超過本單位總人數的__%。
_.考核委員會審定考核等次。考核單位主管負責人中的優秀等次人員,原則上在先進單位中產生。但考核單位主管負責人的民主測評得分居后三位的除外。
考核單位副職的優秀等次人員在民主測評得分較高的副職人員中產生,由考核委員會按不多于考核單位副職總人數的__%審定。同一考核單位的副職中,一般最多確定_名為優秀等次。
考核單位副職以下干部的優秀等次人數,控制在副職以下干部總人數的__%左右。在市局____年度公務員考核優秀等次分配的限額(其中包含副職優秀等次人員,包含兩個處室共享優秀等次名額)以內,按民主測評計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定優秀等次名單。同一考核單位副職及以下干部中優秀等次人員一般不低于考核單位人數的__%。
考核委員會同時審定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名單。
_.公示優秀等次名單。對公示期間有反映的,要及時核實。對確實不符合條件的,必須重新確定考核等次。
對確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的,要將考核事實書面通知本人,并告知可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復核、申訴。
年度考核結果的使用,按照××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處理。
五、考核委員會。
市局設立考核委員會,由局領導,機關黨委、辦公室、人教處、監察室、法規處負責人和公務員代表組成。公務員代表由各考核單位提名,經民主推選產生,以得票高的當選。____年當選名單如下:××、××、××、××、××、××。
考核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局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局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考核單位主管負責人寫出的考核評語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公務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
六、市局監察室全程參與和監督公務員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時反饋與公務員考核有關的有效投訴等信息,對優秀等次候選人的推薦提出意見。
[關鍵詞]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績效考核;考核方式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128
[中圖分類號] F272.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7)01- 0219- 02
1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績效考核存在的三個突出問題
1.1 考核指標體系不合理
1.1.1 考核指標過于宏觀
考核指標“德、能、勤、績、廉”只是原則上的規定,過于宏觀,具體指標內容不明確,缺乏具體性和實踐操作性。考核等次被簡單的劃分為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項,評價者沒有具體的參考指標、數據對比,多為主觀評價,為了全局穩定,往往對所有的公務員做出基本一致的評價,而所謂的“優秀”也變成了輪崗式的擔任,這使績效考核偏離了原初目標,喪失了客觀性、可靠性,沒有發揮其應盡的作用。
1.1.2 考核指標缺乏針對性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性質較于其他普通公務員,有很大的區別和差異,由于不同部門、不同層級、不同職業特點, 其工作性質各不相同,要求自然也不一樣。用一個標準去衡量無法體現考核對象的工作特性,嚴重趨同的“指揮棒”,使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普遍缺乏工作的“內動力”。
1.2 考核方式不合理
根據規定,公務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為年度考核積累資料,提供依據,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與年終測評相結合,確定考核等次。在實際操作中,普遍的做法是由公務員個人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或述職報告,對個人工作進行總結, 然后由主管領導提出評鑒意見。這種方式形式主義嚴重, 具有隨意性,主要依據考核者個人的主觀印象和感覺進行評價,使考核結果失真, 并且評語缺乏統一的評價維度及定量標準,不利于被考核者之間進行比較。平時考核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只要按時到崗、沒有重大過失就不會影響年底的考核等次。這樣的考核方式對于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而言,不僅無法反映其工作情況,還會降低其工作積極性。
1.3 缺乏專門考核機構
在我國多數政府公務員管理部門中沒有常設的公務員績效考核專門機構。每到年終考核時, 各部門成立臨時性的考核領導小組。這種考核機構一是其按照所有工作的領導關系臨時拼湊而成, 考核機構成員主要考慮的是像完成其他工作一樣盡快完成本次任務, 很少去想如何做好認真做好績效考核工作; 二是這種臨時機構具有明顯的非專業特征, 機構成員不懂績效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只是憑主觀印象做出一個籠統的評價。這就很難對公務員績效做出客觀和準確評估, 甚至會出現錯誤的評估結果。
2 改進和完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績效考核
2.1 設立專項考核指標
在定性規定下設立專項考核指標,應遵循以下原則:
2.1.1 客觀性原則
在設立專項考核指標時,應該使考核指標能夠真正地反應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所做的實際事情和實際行為,即行政執法人員做了什么,通過考核指標要能夠基本體現出來。
2.1.2 全面與重點相結合的原則
在考核指標設定時應盡量使指標覆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所做的各項工作。在考慮全面性的同時, 也要考慮考核指標的重點性問題, 即對于能夠突出反映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工作情況和成績的指標, 應充分考慮, 重點研究, 并多進行設定。
2.1.3 定量指標優先原則
定量指標能更真實地反映出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工作情況, 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主觀因素的干擾, 因此, 盡可能多地采用定量指標是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設定的重要發展趨勢。
2.2 建立日常考核體系
建立日常考核體系,首先單位應成立績效考核機構,制定考核辦法。日常考核的重點應包括考勤、考績兩大項。考勤內容包括遲到、早退、請假、曠工、是否遵守日常辦公的時間規則等; 考績內容主要包括行政執法人員所作的工作和所取得的成績。這兩項內容的考核都可以采用記錄和填表的方法進行。
2.3 成立專門考核機構
可在單位人事科設立單位日常績效考核機構,公務員管理部門負責對單位人事科日常績效考核的監督管理。鑒于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老百姓接觸最多的公務群體,還可以引入公民監督體系,使績效考核公開化、信息化。
加強績效考核人員的專業培訓工作,使績效考核人員做出更準確和客觀的考核評價。其主要培訓內容建議包括:公務員績效考核基本的理論和方法及其最新發展趨勢;公務員績效考核的指標體系的理解和使用;公務員績效考核的方法和程序;如何降低公務員績效考核的誤差,等理論與實踐性內容。
3 實施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績效考核的幾點建議
3.1 堅持正確的價值導向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工作直接與群眾相連,因此,在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績效進行考核時,一定要堅持公眾利益至上的原則,把“忠誠、公平、正義、廉潔、科學、高效”作為主要價值追求,重點考核其對上級部署的決策力、對公眾訴求的回應力、對社會穩定的維護力和對事業發展的促進力。相應地,必須堅決反對將部門利益、“罰沒收入”列為考核的主范疇。
3.2 培育健康的績效文化
行政機關和企業是不同的,它不是盈利性的機構,特別是行政執法部門,它的宗旨是服務人民。所以要培育健康的績效文化,需明確對績效考核指標進行量化,績效激勵,改進是重點,要倡導標桿學習和團隊創造;改進績效管理時,要把績效幫助、績效溝通和績效提升的方法作為重點。
關鍵詞:公務員 績效管理 現狀
一、公務員績效考核含義及相關內容
1.公務員績效考核含義
公務員是指專門為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其所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公務員績效考核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相關的上下隸屬關系與人員管理權限,按照我國公務員法規中的相關規定,對各級行政機關的公務員進行全面的考察與評價。在現行的公務員績效考核辦法中,一般是本機關組織部門對機關公務員進行思想和職能兩個方面的績效考察與工作評價,考察與評價方式主要以定期與不定期兩種方式進行,考察與評價結果作為對公務員一個階段獎勵、懲處、培訓、調整以、級別、辭退以及待遇的主要依據。因此,需要對公務員績效考核機制進行嚴格地劃分,要進一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界定,對考核目標、要求、標準、程序以及方法等進行完善。
2.目前公務員績效管理現狀
我國現行《公務員法》規定,我國公務員績效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績、廉”等五個方面,考核重點包括工作任務與工作目標的完成。其中,對“德”的考核要求包括公務員在日常的工作中的道德思想品質,要有積極向上的思想素質,要具有正確的政治態度,對法律法規、社會與職業道德等都要有充分的認知。對“能”的考核要求包括公務員具體的業務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創新能力以及專業學習能力等。對“勤”的考核要求包括公務員在端正工作態度的同時,積極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具體數量以及相應貢獻。對“廉”的考核要求包括公務員需履行與遵守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加強公務員隊伍廉政建設,做到對腐敗現象的零容忍。
二、目前公務員績效考核主要存在的問題
1.缺乏專門的考核機構
早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我國行政體制改革之初,公務員績效考核工作就在全面開始推廣,但一直到2006年《公務員法》的頒布,公務員績效考核的要求才被正式成為我國的一項法規。然而,目前公務員績效考核體制存在的問題中,缺乏專門的考核機構是其存在的關鍵性問題。沒有專門的考核機構,就無法科學地進行組織實施與日常管理,各級機關內部的考核形式拘泥于內部機關之間復雜的人員關系,在考核結果容易出現重于形式、輕于結果現象的出現。雖然我國行政體制改革在公務員管理方面進行了較大的突破,從中央到地方,公務員管理部門占據著主導地位,但管理部門的職權限定中并未涉及專門的績效考核問題,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務員績效考核管理職能的發揮。
2.考核指標體系不合理
目前,公務員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設計的不合理主要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第一方面為考核指標過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前文提到目前公務員績效考核主要內容,表面上設計德、能、廉等多個方面,但有部分考核內容過于宏觀、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特別是在思想考核方面。第二方面為績效考核指標缺乏相應的針對性,以公務員個人而言,單位、部門、級別的不同績效的要求顯然存在不同,其績效評價標準顯然需要具有一定的針對性。例如以正科級為例,一個市區級別的政府直屬機關局長或市區級機關處長和黨委書記,在行政級別上或許都是正科級,但其工作內容和工作性質上卻有著很大的區別。同樣的,一個單位內部也存在著行政級別相同但工作特點卻有著很大差異的工作。因此,在公務員績效評價體系中體現出一定的差異性就顯得非常有必要。由于考核指標的不合理,造成具體的操作中難以進行高效運作,并且對公務員自身的工作評價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3.考核的方式較為滯后
公務員績效考核方式所采用的方法要以有利于提高公務員績效考核結果的客觀性與有效性為主,不能過于拘泥于考核形式,這樣就會失去最終考核的意義。雖然公務員法中規定公務員績效考核方式分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兩種方式,定期考核需要以平時的考核為基礎。但是,由于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目前公務員考核主要以定期年終考核為主,且在考核方式上過于單一,往往以自我總結與投票測評等方式,這種方式表面上較為公平,實際上人為可操作性空間較大,缺乏很強的制度性,造成真正干實事的公務員難以在績效考核中脫穎而出。
三、完善公務員績效考核的主要對策措施
1.設立專門的公務員績效考核機構
公務員績效考核部門的設立有利于具體制度的實施,有利于對績效考核指標的確定與管理,各級公務員績效考核應當在工作上對考核機構負責,在制度上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負責。西方部分發達國家在這一方面取得的效果較好,以英國為例,政府不僅在內閣及各部設立公務員績效考核委員會,專門定期負責績效工作,并長期監督高層政府機關公務員工作實況。地方政府與部門設立評審制度,以部門最高負責人、實際執行人、工會組成人員以及被服務的第三方人員組成相對固定的考核機構進行績效考核。這一績效考核機制具有很強的民主性,囊括了部門、執行、工會以及公務員四個方面的意見,在制度上具有很強的參考性。
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各級部門根據自身的特點,設置由不同人員組成的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在具體的設置環節中,要進一步發揚民主風格,增加非領導性公務員的參與力度,確保績效考核的透明性與公開性。此外,專門的公務員績效考核機構還要進一步摒除臨時性的特點,在體系建設上要堅持以制度化運作目標為主要途徑,不斷增強考核機構的合理性。
2.不斷加強考核指標體系架構建設
考核指標體系作為公務員績效考核中的核心內容,同樣也是完善的重點性環節。不斷加強考核指標體系架構建設需要從非量化指標操作與細化指標操作兩個方面進行,非量化指標在操作上具有很大的難度,細化指標操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操作流程較為復雜。根據目前公務員績效考核的具體應用要求以及當前在考核指標體系機構方面存在的問題,不斷加強考核指標體系架構建設需要遵循以下五項原則:第一要以客觀性原則為體系架構基準,所采用的績效考核指標要以符合大多數公務員為主,盡量以工作數量、工作實績等一些事實性指標來確保考核指標的客觀性。第二要遵循全面與重點相互結合的原則,全面性難以代表公務員的綜合水平,而考慮全面性的同時對考核指標的重點性問題進行考量可以有效地反映出公務員實際的工作情況與工作成績,這一方式具有較強的設定基礎。第三要遵循定量指標優先的原則,為了使考核結果更加具有科學性,這就需要以事實為依據,而定量指標就是以事實為依據的重要手段。定量指標可以真實地反映出公務員的實際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主觀因素的干預。第四要遵循不同崗位設立不同指標的原則,目前公務員績效考核指標體系過于籠統,要加強指標的針對性考核,對同一級別不同崗位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考核方法。第五要遵循繁簡結合的原則,考核指標不應過于復雜,指標設定應當以簡單、易操作為主,但這不是指考核指標的簡單,簡單是指操作性,不能一味地追求簡單化,也不能刻意地追求復雜化。
3.注重采取多種民主途徑考核方式
西方一些發達國家早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就摒棄年度考核和民主評議等傳統的人事考核方式,即便一些國家仍然在使用年終考核方式,但也不使用民主評議方式。前文提到,由于民主評議方式與年終考核方式存在種種弊端,不能客觀反映出公務員的工作與績效客觀事實。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對這一問題進行完善,具體的對策包括:可以進一步淡化年終考核,在年終考核中取消民主評議,在考核中增強平時考核的重要性,以單位績效考核機構與人事部門共同負責,考核包括考勤與考績兩個方面,考勤內容包括遲到、請假、曠工等日常辦公規則,考績內容包括工作實際情況、工作效果以及工作效能等。注重采取多種民主途徑的考核方式需要在原有考核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寬考核途徑,更加注重平時考核項目。
平時考核主要包括事實記錄與目標考核兩種方法,其中,對工作情況和成績可以進行事實記錄。例如:某地區嘗試在公務員績效考核中建立起公務員工作情況記錄表,以姓名、部門、時間、負責人簽字等作為考核對象信息,內容包括時間、工作內容簡述、效果、重要程度、是否本職工作以及備注等,所取得的實際應用效果較好。如果說事實考核時平時考核制度的基礎方法,那么,目標考核法就是平時考核制度核心,目標考核法大致的操作以時間、政府部門、公務員個人以及考核部門四項內容為主,在時間跨度上分為年初、年終、年末三個階段,公務員個人包括根據部門目標、崗位職責等,考核內容包括年初為備檔、年中為對照檢查個人績效、年末為繼續對照檢查個人績效,并得出相應的考核結論。
四、小結
本文通過對公務員績效考核中的問題及對策分析的研究,從其主要存在問題入手,提出多種完善性措施。值得一提的是,公務員績效考核制度一定要注意考核的時限,所制定的考核時限不應過長,這樣會導致考核效果的滯后。并且,由于目前經濟迅速發展,各級機關公務員面臨的工作誘惑進一步加大,各種隱性公務違紀事件時有發生。這就要求公務員績效考核制度要從時限與方法兩個方面入手,不斷推陳出新,要堅持以考察與評價兩個方面為基準,從根本上發現問題,從而解決績效考核機制中存在的難點性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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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標識碼:A
公務員是國家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具體來說就是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近年來,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壓力增加,因而工作穩定且福利待遇較好的公務員成為大多數人的首選。但是,在公務員的選拔和聘用過程中,由于一些崗位對專業的限制不太嚴格,不僅對實際工作產生了一定的不利影響,也間接地造成了專業技術人才的流失。一、我國公務員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職位分類方面。
職位分類作為人事管理的基本工作,是建立公務員制度的前提,有利于實現公務員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和科學化,提高工作效率,從而建立高效的國家行政管理體制。一般國家公務員可以分為政務類和業務類兩種,但是我國的公務員制度雖然在考任制和任期制方面有一定的進展,但是職位分類依然不明確。特別是在公務員隊伍中的專業技術人員,不與職級掛鉤、不與待遇掛鉤,嚴重影響了專業技術人才的發展。
(二)考錄方面。
公務員考錄堅持公平競爭原則,當前我國的公務員考錄體系已經比較完整,但是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問題。首先是公務員考錄外部環境存在問題,任人唯親現象嚴重;其次是公務員考試體系存在問題,主要表現為考試內容和方法不夠科學合理,考官隊伍素質不高;此外,公務員考試制度保障體系也不完善,在考試監督系統、法律保障系統、以及技術支持系統等方面都存在問題。
(三)考核方面。
考核是公務員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雖然我國現有的考核制度已經日趨規范化,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是考核標準較為籠統,不利于考核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其次,忽略了平時考核,使得年度考核缺少客觀依據;同時,對于考核的結果反饋不足,不能有效發揮激勵的作用;此外,對于考評內容的管理導向與管理效用也不清晰。二、如何把公務員培養成為專業人才
(一)要從現實需求出發。
1、明確公務員培訓的標準和目的,把能力建設作為核心,有層次地對公務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文化、業務素質,培養他們的創新能力和行政執法能力,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
2、根據公務員需求進行培訓。在不同的時期,社會發展狀況的不同決定了政府管理內容的不同,進而對公務員提出不同的要求。當前,對公務員的培訓工作不僅要提高他們的理論水平,同時還要培養他們的實踐能力,然后把培訓結果與任職、獎懲、晉升、以及工資福利等聯系起來,從而提高他們的培訓積極性。
3、按政府工作需要來確定培訓內容。在新時期新形勢下,要著重從三個方面對公務員進行培訓,即計算機能力、寫作能力、以及外語能力,致力于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
(二)創新培訓方式。
1、引入競爭機制,嘗試購買培訓。購買培訓是一種新的人力資源開發方式,勞動部門依據市場預測來決定培訓項目,并通過招標的形式來選擇培訓單位。在公務員培訓工作中引入市場機制,嘗試購買培訓不僅能夠提高培訓效果,同時還有助于政府實現有效監控。
一、組織領導
年度考核工作在局黨組領導下進行,成立由局主要領導及各科室推薦一名工作人員代表組成的考核工作小組,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考核時間
考核總體于2016年1月25日開始。
三、考核對象、內容和結果
1、考核對象:局全體人員(含執法大隊)。
2、考核內容:圍繞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以履行職責和完成工作目標任務情況為主要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履職盡責、干事創業情況。
3、考核結果: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事業單位人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1、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高;
(2)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3)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4)工作實績突出;
(5)清正廉潔。
2、確定為稱職或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2)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3)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4)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5)廉潔自律。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或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2)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3)工作責任心較差,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5)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2)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3)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5)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總人數的15%以內。事業單位人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參加年度考核總人數的20%以內。
四、考核程序
1、總結述職。被考核人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年度工作總結,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并于2月15日將述職報告(含電子版)交局辦公室,局各科室分別組織本科室人員進行集體述職,原則上各科室在2月18日前總結述職結束。
2、綜合評測。測評采取綜合評測,以民主測評為主,全面考量干部工作實績,將干部年度獲得表彰獎勵等情況納入評測范圍。由考核工作小組統一組織民主測評,全體工作人員參加,以參加考核人員填寫的《公務員年度履職盡責工作項目清單》為主要內容進行測評,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參評進行民主測評。其中,對打不稱職或不合格等次的必須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廢票。民主測評結束后,由考核工作小組人員收回、匯總、統計。
3、提出考核等次建議。考核工作小組結合各科室工作任務完成及綜合評測得分等情況,按優秀比例不超過考核總人數的15%的規定,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報局黨組審定。
4、確定考核等次。召開局黨組會議,聽取考核工作小組對2016年度考核等次建議,在確定年度考核等次時,充分結合平時考核情況,研究確定考核等次。
5、公示。對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在機關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結束后,確定考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