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8 15: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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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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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鎮和工礦區(以下統稱城鎮)的所有房屋,但外交領事館、軍隊營房除外。
第三條 辦理房屋登記,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的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房管機關)負責。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應辦理所有權登記,經核實后,領取全國統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權證》,其房屋所有權即為確認;因房屋所有權或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共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由共有代表人收執,他共有人發給《房屋共有權保持證》。
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發給《房屋他項權證》。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應新自向房管機關申請登記(屬全民所有的房屋,所有權歸國家,由使用單位代表人申請登記,集體所有的房屋由單位代表人申請登記)。不能親自申請者,應用書面形式委托人申請登記。房屋所有人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國外的,其委托書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公證。
申請者應以真實姓名申請登記。
第六條 未經房管機關登記確認所有權的房屋,所有人應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申請辦理確認所有權登記:
(一)新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有關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證、建設許可證和建筑圖紙。
(二)解放初期按系統接管,后經主管部門復查符合政策規定的房屋,提交接管的文件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落實政策退回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市、縣落實房屋政策部門出具的證明。
(四)拆遷后補償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拆遷補償協議書或拆遷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當事人應在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我證明文件,辦理轉移所有權登記:
(一)繼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遺產繼承證書。
(二)購買的房屋,提交出售單位出具的證明或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所認證的買賣合同。
(三)受贈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贈與書,由受贈人、贈與人共同申請。
(四)交換的房屋,提交雙方原《房屋所有權證》和交換房屋協議書,并由雙方共同申請。
(五)分家析產或分割、合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分家析產協議書或分割、合并財產協議書,并由各方共同申請。
(六)機關事業單位通用房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應提交其所屬省、市(地)、縣(區)領導機關的證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權證》。國營企業的房產發生轉移,應提交其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八條 因債權債務關系而發生房屋典當、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在典當、抵押的契約、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債權債務的契約、合同,申請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內容與實際事項不符的,當事人應在得知或應當知道需要更正事項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辦理更正登記:
(一)需更正所有權人姓名的,提交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二)需更正房屋地址、面積等,提交有關的證明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條 因擴建、翻建使房屋結構、面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在竣工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許可證、建筑圖紙、土地使用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倒塌、拆除或他項權利消滅的,當事人應在得知需注銷事項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拆除房屋者,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部門批準拆房的證明。
(二)房屋倒塌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證實房屋倒塌的有關證明。
(三)他項權利消滅的,提交原《房屋他項權證》,并由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二條 按本辦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辦理有關房屋登記的期限,當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為三個月,居住在臺灣地區或國外的為六個月。
第十三條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者,當事人應登報聲明作廢,并以書面形式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新證書,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十四條 房屋登記程序:
(一)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證明文件,經房管機關初審合格的,開具收件收據。
(二)需進行查丈的,由房管機關派員會同申請人到現場查丈。
(三)經復審申請事項屬實,手續完備的,給予登記。
(四)發給有關證書,收繳注銷舊證書。
(五)按規定收取登記費和查丈費。對逾期登記者,每月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登記費。
第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暫緩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發生糾紛尚未解決完畢的;
(二)違章建筑未經處理完畢的;
(三)房屋所有權不清或證件不全的;
(四)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人,由房管機關代管的;
(五)其他需要暫緩登記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房管機關經查實后得撤銷房屋登記或吊銷有關房屋所有證書,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人申請房屋登記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以假姓名申請登記的;
(三)涂改、冒領《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有關證明、證件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請登記,侵占他人房屋的;
(五)經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房屋登記或吊銷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六)其他有吊銷《房屋所有權證》或撤銷登記必要的。
對偽造房屋所有權證書者,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處理不服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者,可在接到復議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向上一級房管機關申訴。
各級房管機關應在接到申請復議或申訴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答復。
第十八條 本辦法頒布前:已領取(房屋產權證》者,須在本辦法頒布后辦理換證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換證費;未辦理確認所有權登記者,應按規定期限辦理登記,繳納登記費。具體換證、登記辦證期限由各市、縣的房管機關決定。
逾期辦理換證者,每月加收百分之十的換證費。逾期辦理登記者,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五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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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1申請人:四川省JC工業科學研究院
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20__)佳立商字第28號《民事裁定書》;
2、請求解除對申請人財產的查封、凍結措施;
3、請求責令原告賠償申請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貴院查封了申請人的兩處房產,并凍結了申請人在成都市工商銀行外北分理處的銀行帳號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請人認為,貴院的上述裁定是錯誤的。
1、申請人與原告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
2、貴院超標的查封,查封500萬元財產,超出原告的請求數額,實際查封的財產超出于原告的請求數額;
3、最為重要的是,申請人的上述銀行帳號,屬于申請人的結算帳戶,帳上的資金主要用于發放工資和業務往來,如果貴院不撤銷裁定,職工的生活沒有著落,勢必影響社會穩定;
而且也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正常業務、工作的開展,勢必給申請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希望貴院切實考慮上述理由,并落實申請人的請求。
此呈
黑龍江省JMS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四川省JC科學研究院
20__年11月13日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2申請人:師_,男,__年10月12日生,漢族,住西安市__區長慶__小區_區_號樓_單元__室。
被申請人:岳__,男,__年_月_日生,漢族,住西安市__區__路__號__小區__號樓_單元__室。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被申請人岳__有的位于西安市__區__路__號__小區_號樓_單元__室的房產予以續行查封。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立案執行,在本案訴訟、執行過程中,貴院查封了被申請人上述的房產,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于本案尚未執行完畢,現查封期限即將屆滿,故申請貴院對上述房產予以續行查封。
此致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請求事項:
一、解除___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確認的財產保全事項。
二、請求退回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存折。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承攬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后,接受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交賬號為___、戶名為__、開戶行為___的存折進行財產保全擔保。貴院以___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財產保全申請。現因申請人須取回提供擔保的存折,特申請貴院解除被申請人財產的查封凍結,請予準許。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4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地址:
被申請人:
住址:
申請事項:
請求查封位于鄭東新區商鼎路南、中州大道東_號樓獨單元_層東_號房屋。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河南省__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并于__年7月10日作出(2012)開民初字第_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已于__年10月25日發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請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且多次逃避責任。申請人已申請貴院強制執行,并已經立案。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盡快實現債權,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逃避履行債務。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申請貴院查封上述房產。
此致
__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院
申請人:
20__年12月20日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5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__曾向貴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交人民幣10000元的擔保金。法院以(2009)年安民保字第11號裁定準許財產保全申請。現雙方已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故申請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請:
一、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二、請求退還人民幣10000元的擔保金。望依法從速裁定。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比如對方寫了一張欠某某某一萬元現金的欠條,而你又沒有與他另有債務糾紛,且能夠將支付令送達到對方的話,你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以下是該法對于支付令的另外一些規定,
你要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就是還要提交欠條等證明對方欠你金錢等物的證據。
第一百九十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百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具體你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督促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網址如下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我×××公司已經×年×月×日召開的股東會決議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組于×年×月×日開始對公司進行清算。現將公司清算情況報告如下。
一、公司登記情況,包括公司名稱:×××;公司類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時間:×年×月×日;注冊資本:×××;股東姓名(名稱):×××;股東出資額:×××;出資比例×××。
二、公司清算組已于×年×月×日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并取得《備案通知書》(文號X)。清算組成員由股東×××、×××、×××等人組成,由×××擔任清算組負責人。
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情況。公司清算組于×年×月×日通知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于×××在×××報公告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截止×年×月×日,公司資產總額為×××元,其中,凈資產為×××元,負債總額為×××元。附《資產負債表》。
五、公司財產狀況。附《財產清單》。《財產清單》內容包括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等。
六、公司債權債務狀況。×××
七、公司資產總額為×××元,并按以下順序進行清償:
1、清算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稅款;×××
4、債務;×××
5、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截止×年×月×日,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剩余財產已分配完畢,實收資本為零。
清算組成員簽字蓋章:
×××公司清算組
經全體股東審查確認,一致通過該清算報告。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公司(蓋章)
×年×月×日
注:
1、本清算報告內“x”部份由公司應根據各自實際清算情況填寫。
2、以上格式供參考。
公司注銷清算的流程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后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向市工商局清盤管理處報送備案材料:
(1)股東會關于公司解散的決議;
(2)清算組成立文件;
(3)清算組各成員的基本材料;
(4)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參加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附:修訂后《公司法》第173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核定債權后,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企業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5、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稅款;
(3)企業債務。
(4)企業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予以清償,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應經股東會確認;清算財產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投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6)因債權爭議或訴訟原因致使債權人、股東暫時不能參加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金額。
8、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二、注銷登記程序
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公司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通過的關于公司注銷的決議;
3、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執照》正、副本及公章;
【頒布單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頒布日期】 19970506
【實施日期】 19970506
【文號】 工商標字(1997)第127號
【名稱】 關于印發《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實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關于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的規定,根據商標專用權質押的特殊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章名】 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
一、為實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關于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的規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具體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
三、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商標專用權質押書面合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登記。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的出質人與質權人。
四、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規定填寫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書》(申請書式附后);
(二)出質人及質權人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經發證機關確認蓋章);
(三)質押合同副本(外文本應當附中文譯本1份,以中文譯本為準);
(四)質押商標《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五)委托人辦理登記的,應當提交被人(申請人共同)的委托書;
(六)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上述證明文件如有不實,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五、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出質人與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質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質的商標及質押的期限;
(四)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五)當事人約定的與該質押商標有關的其他事項。
六、申請人按本程序第四條規定提交的申請書件不齊備的,登記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補正。不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登記書件齊備、申請手續符合規定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為申請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不是商標專用權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標專用權歸屬不明確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八、登記機關應當于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符合上述登記條件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予以登記,發給《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予登記。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登記后發現與事實不符的;
(二)登記后發現有屬于本程序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記后發現質押合同無效的。
十、申請人名稱、地址發生變更及因主債權債務轉移或者其他原因而發生質押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變更登記、補充登記或者重新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補充登記,應當提交變更的證明和登記機關發給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
【章名】 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根據《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和《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現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請予審理登記。
一、申請出質登記當事人
質權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人:
住所:
聯系電話:
郵編:
年 月 日
(蓋章)
出質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人:
住所:
聯系電話:
郵編:
年 月 日
(蓋章)
二、申請質押原因:
三、質押商標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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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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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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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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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樣 |
| | 注冊號
| | 商標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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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質押商標權屬狀況:
五、質押價值:
六、質押期限:自 至
七、其他有關事項
八、附證明文件
(一)質押商標《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二)質押合同副本壹份(外文本應當附中文譯本一份)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發證機關、確認簽章)
(四)人委托書
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
【 】工商標字第 號
出質人:
質權人:
質押原因:
質押擔保主債
權種類、數額:
質押商標注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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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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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價值:
質押期限:
變更理由及事項
第13條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24條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內容,律師作為提供法律服務的中介機構在企業破產事務中,以下兩個方面可以有所作為:
(一)作為破產管理人的律師實務
(二)破產管理人之外的律師實務
(一)作為破產管理人的律師實務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即在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后,即要從債務人處接管其全部財產以及與財產相關的各類賬簿、文書、資料、印章等,以便正常開展破產事務,保證債務人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管理人為了依法辦理破產事務,要對債務人財產狀況進行全面調查,包括現有各類財產總額、對外承擔的債務、對其他企業享有的債權等進行全面的清理清查。在此基礎上,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作為以后工作的參考或依據。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債務人是否繼續營業。
(4)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在破產事務處理過程中,有時對于某種債權債務糾紛、財產訴訟等需要債務人派代表參與。由于管理人已正式接受債務人的財產與事務管理,此時管理人已是債務人財產的現實占有者,故涉及這方面的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應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參加。
(5)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即根據債權申報情況或破產事務辦理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提請召開債權人會議,決定或討論破產有關事項。
(6)債務人提出破產重整計劃后,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債務人無力提出重整計劃的,律師事務所作為破產管理人為保證債權人利益最大化,有權提出重整計劃并組織實施。
(7)制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使破產財產通過最有效的方式變價實現價值最大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后,以公開、公正、公平原則辦理破產財產變價事務,依法處置破產財產。
(8)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債權人會議通過并經人民法院裁定后,由律師事務所執行。
(二)破產管理人之外的律師實務
1、接受管理人的委托為破產案件提供法律服務
2、接受債權人委托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
3、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
4、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5、債權人參加債權人委員會監督破產程序
6、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提起訴訟或者復議
7、接受債權人的委托為破產重整提供法律服務
8、接受債權人的委托提供和解法律服務
9、接受戰略投資人的委托并購破產重整企業
1、接受管理人的委托為破產案件提供法律服務
律師可以接受管理人的委托,依法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參加企業破產程序。
(1)追回因債務人可撤銷行為和無效行為而處置的債務人財產。對債務人下列行為,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破產案件受理前一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的行為,以及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已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行為。律師對債務人下列無效行為處置的財產予以追回: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仍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的。
(2)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履行債務和交回財產。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律師可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主張權利,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使債權人收到損失的,不免除其繼續清償或者交付義務。
(3)要求債務人的出資人補足出資。對于債務人的出資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出資不足、實物或者無形資產出資被高估、增資不到位等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律師應要求該出資人補足所認繳的出資,以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4)向債務人有關人員追回其非正常收入。在企業破產之前和企業破產程序進行中,對于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通過操縱董事會以給自己過高的薪酬、獎金或者期權計劃等方式以及其他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企業的財產,律師應依法追回,保護債務人和破產企業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5)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監督債務人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督期屆滿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當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應當向人民法院請求裁定終止執行重整計劃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6)為破產財產變價和破產財產分配提供法律服務。律師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可以受托編制破產變價方案和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于非貨幣性財產需要以拍賣或者債權人會議決定的其他方式,轉變為貨幣財產,并審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執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于附條件債權、未受領破產財產、訴訟或者仲裁未決債權,律師應將其分配額提存。通過律師的參與更能保證破產財產變價及分配方案的公開、公正、公平。
(7)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債務人財產保全措施和中止執行程序。在破產案件中,需要對債權人的財產進行集中管理或清算,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對債務人受到查封、資金凍結等財產保全措施,依法收回債務人外欠的個別債權,以及向法院申請中止針對某種個別財產進行仲裁或訴訟而處于執行程序,以保證債務人財產的完整和整個清償的公平性。
(8)參加民事訴訟或仲裁。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律師可以接受委托接受因破產受理而中止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仲裁,以及在破產程序中參加有關債務人債權債務的民事訴訟或仲裁,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2、接受債權人委托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
(1)律師應向債權人提供專業性建議,幫助債權人選擇最有利的破產方式,當債權人的債權是有擔保的債權的情況下,律師可以建議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當債權人有意收購債務人的情況下,律師可以建議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當債權人的債務無擔保的情況下,律師可以建議債權人申請破產和解。
(2)債權人起草破產申請書。破產申請書是一份綜合性材料,按照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破產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幾項內容: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指他們的自然情況,如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登記機關、委托人姓名及單位、主體資格證明等;申請目的,即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清算三種目的中的一種,根據申請人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制;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即破產原因存在的事實和申請的法定理由。
(3)債權人編制證據目錄及證據卷。證據卷是申請人用以說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而要求對其進行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的說明文件。
3、律師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
(1)提示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律師應及時提示債權人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
(2)為債權人準備債權申報文件及證據材料。破產法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關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法律要求申報人提供債權有效的證據,只是為以后的債權調查提供方便,接受申報的機關對證據存有異議時,不能以此拒絕申報。在債權人的申報的債權調查確認過程中,如果其他債權人提出該債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支持其債權時,將由法院審查證據材料后作出裁定。
(3)當債權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如期申報債權的,律師可以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延展其債權申報期限。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沒有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的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4、律師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依法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由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及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共同組成,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債務人企業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對涉及職工利益的事項有權發表意見。債權人可以委托律師出席債權人會議,依法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并行使表決權。律師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的作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