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8 15: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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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金融監管;金融安全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神經中樞,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加入WTO后,在金融市場開放的同時,必須高度重視金融安全。凡是與貨幣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關的經濟活動都屬于金融安全的范疇。金融市場開放后,國際金融資本會因政治、經濟和市場之變化而在國內外迅速流動,從而沖擊著一國的金融體系,潛伏著很大的金融風險。近年來,世界上頻頻發生的金融危機證明,如果—國在防范金融風險問題上認識不足或處理不當,就會發生金融風險甚至金融危機,從而威脅到自身的經濟安全,乃至國家安全。美國經濟學家麥金農在總結發展中國家金融自由化的經驗教訓時指出:過早地取消對外國資本流動所實行的匯兌管制,可能導致資本的外逃或外債的增加,也許二者兼而有之。諾貝爾獎得主托賓教授則明確指出,中國應積極參與經濟和貿易的全球—體化過程,但不要急于使自己的金融市場同國際金融市場實現—體化。這就是說,不要在條件不具備時,過早地取消對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實現人民幣完全自由兌換。
在資本項目管理方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都不強求其成員實行貨幣的資本項目可兌換。我國加入WTO的協議也并末承諾人民幣資本項目的可兌換。入世后,我國仍將維持資本項目下外匯管制的體制。這是由于資本流動對—國經濟會產生較大影響。在建立完備的市場運行機制、利率機制,以及各項嚴格的制度之前,過早地取消對國際資本流出、流入的限制,國內經濟極易受國際市場左右。放開資項目的管制,前提是建立靈活有效的金融宏觀調控機制,加強金融監管,提高應付國際資本流動、資本價格變動和匯率變動沖擊的能力。要做到這些還需要一定的時間。當前我國外匯儲備穩步上升、到001年10月底已達2030億美元。加人們WTO后,利用外資潛力巨大,資本項目對外資有著較強的吸引力,因此,國際收支仍將保持樂觀的前景。良好的宏觀經濟狀況和銀行間外匯市場供求關系,決定了我國加入WTO后人民幣匯率將繼續保持穩定,而這是加快外匯體制改革的重要保證。當前我國外匯管理部門正在從改進匯兌監管和提高國際收支監測預警能力等方面人手,積極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最終實現人民幣完全可兌換,這是我國外匯管制體制的長遠的終極目標,也是我國融入經濟全球化最佳次序中的最后一步。
鑒于金融市場的開放,伴隨著金融風險的增加,我國必須按照國際慣例,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
首先,要建立強有力的監管機構,并完善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體系,使之系統化和法制化。與WTO重要原則之—的“國民待遇”原則相一致,國外發達國家將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視同仁。這一模式理應成為我國監管機構的最終發展方向,但是由于國內銀行與國外資本實力雄厚的大銀行相比差距過大,所以在相當一段時間里,主要是在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我國金融業進入自我保護的五年左右的時間里,外資銀行和國內銀行的監管需分開進行。在此,人民銀行現有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就應成為最高機構,全權負責外資銀行監管及相關事宜。另可下設局、處等基層組織,對不同地區的不同外資銀行進行監管,并直接受各地人民銀行領導,獨立于地方政府。這一過渡過程及最終制度的穩定和形成都必須以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法規體系的完善為基礎,以保證外資銀行的健康發展和我國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第二,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這是有效監管的首要環節。其主要內容有:一是有關法律法規和達成的協議.對進入中國市場各類金融機構規定的資本金最低限額。據報道,在華設立外資銀行最低資本金為200億美元。二是按照我國有關法律,對外資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有關認定,有違規違法記錄者不得認定。三是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對外資銀行業務范圍的認定。
第三,對外資銀行業務營運的監管。在監管工作中要特別注意到透明度這基本原則。透明度解決的是游戲規則和披露信息的公開化問題。落實透明度原則,要求各類金融機構在金融活動中必須遵循國際標準統一會計準則。在亞洲金融危機中,韓國、日本等國的—個重要教訓就是金融運行的透明度不高,直到出現支付危機并引致倒閉時監管當局才獲知真情況,但這時采取補救措施為時已晚。在這個問題上,對外資銀行業務運行透明度的監管方面必加強外部審計的作用,除采用傳統的日常報表分析外,還要求外資銀行聘用至少一名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并將其有關材料在權威報告上.予以公開位之受到法律、公眾、專業人士等多方監督。
第四,針對當今形勢,建立以風險性監管為主導的管理方法。風險性監管是—種預防性的事前監督,在今天銀行風險增加的形勢下是保證金融機構處于良好營運狀態的重要措施。但我國多年來在這一領域內基本是一片空白,缺乏經驗,需要洲門探索創造。
1.美國:雙線多頭金融監管體制。這種監管模式的優勢主要體現在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專門化,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壟斷,同時結合存款保險和金融風險信息披露制度的輔助作用,起到較好的監管作用。但是在金融自由化與全球化、與金融市場內部的不斷創新的雙重作用下,新生的金融衍生品不斷進入市場,這種監管體制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首先是金融監管內容存在重復交叉,這將會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其次,由于存在聯邦和地方兩級的多個金融監管機構,監管成本過高而效率低;再次,機構之間職能難以協調,監管沖突頻發,各個監管機構之間信息不流通和不對稱更容易形成監管真空,如果沒有對監管目標進行清晰的界定,其監管效果反而會比分業監管更加低下;最后,混業的監管機制容易造成,并進而產生道德風險[1]。
2.英國:統一式金融監管體制。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最明顯的特點是統一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在監管職能高度集中的同時,金融行業對于自己的業務管理也有著比較大的自決權。隨著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復雜化,英國原統一的監管部門金融服務監管局(FSA)拆分為審慎監管局和金融行為監管局作為金融監管的執法機構,并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統一指導兩者工作[2]。實踐顯示,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是緊隨國情的變化,有利于保障金融安全與穩定,保護消費者的權利。英國的金融體制是比較成功的,倫敦是世界公認的具有良好監管機制的金融中心[3]。英國的這種監管模式有效地防止了系統性風險,高度重視和強化宏觀方面的監管指導,很好地解決了監管重復和監管空白的問題,有效地避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所造成的監管難題,也更好地解決了金融創新帶來的安全隱患,同時也減少了監管成本,提高了監管效率。在宏觀上各個業務部門的監管信息予以共享,信息暢通得以保障,監管人員全面地了解金融市場的動態更加便捷,從整體上促進了英國金融業的和諧穩定與發展。英國還建立了相關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銀行業存在的風險預先予以防范,與金融風險信息披露制度相互配合,保障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但是同時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也存在金融監管的權力高度集中于金融政策委員會,容易發生權力的濫用,高度集權化帶來的金融壟斷等一系列問題。
3.澳大利亞:雙峰式金融監管體制。澳大利亞金融監管機構是以雙峰監管模式展開的,由審慎監管局主要負責對儲蓄存款、保險和養老基金進行監管,證券投資委員會負責維護市場誠信和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阻止人為操縱市場以及不公平競爭等,維護市場的穩定。澳大利亞的這種監管模式的優勢首先體現在,一方注重風險的檢測和管理,另一方注重監督行為的披露,通過金融信息交流與披露機制,有效地聯結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同時又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給消費者權利以足夠保護。同時這種模式中兩方機構各自的監管職責分工明確,對于可能的共同監管領域由于部門因素產生的交叉、真空現象予以良好的規避。同時也形成了一定的制衡機制,避免道德風險的產生,是對統一監管和分業監管兩種模式總結基礎上的一種改進模式[4]。但是這種雙峰監管的模式也有其先天性的不足,首先這種模式依舊沒有解決出現重復監管的情況下造成的管理成本上升和效率下降的問題。其次也不能很好地平衡雙峰之間的利益格局問題。
4.借鑒國際金融監管體制的經驗。通過對于美、英、澳三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分析,借鑒其他國家金融監管模式轉型的經驗,為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尋找一條穩定健康的新路徑。首先,在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大趨勢下,保障金融業內部監管與發展目標之間的協調,轉變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第一要義,傳統的分業監管已經不能滿足金融業的發展需求,統一但有區別的監管模式逐步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通過建立一個宏觀的金融監管指揮機構,全面統籌各金融監管部門的職權。其次,隨著金融自由化與一體化的高速發展,金融風險變得日益嚴峻,各國都在探索防范金融風險的有效手段,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和金融風險信息披露制度是防范金融風險比較典型的做法。再次,隨著全球金融自由化的發展,在加強金融監管力度的同時,各國都注意到了市場的自我管理對于金融發展的良性作用,特別強調將行業自律作為機構型金融監管的補充,將金融風險扼殺在萌芽之中,這是全球金融監管模式發展的新著眼點。最后,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一體化的進程,各國金融業發展逐步趨于同質化,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國際社會對于各國本土的金融監管體系的發展有著的新要求,應當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問題的交流與溝通,以逐步縮小各國監管模式不同對于金融全球化的阻力。
二、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制所存在的問題
中國自加入WTO以來,已經形成了“一行三會”的監管模式,即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分業監管的主要監管體系,另外國家還設立多個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分別實施監管[5]。但是當前的金融監管模式仍然不能很好地與我國蓬勃發展的金融業格局相適應,依然存在著諸多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進行梳理,尋找一條適合我國本土金融業發展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路徑,是十分必要的。1.交叉性業務監管重復或缺位。為了更好地統一和綜合監管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于2004年共同簽署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由此,中國金融監管形成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模式,實行分業監管、相互合作的模式[6]。隨著國內大量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和外資金融機構的不斷涌入,我國傳統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已受到挑戰。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與外資金融機構大都實行混業經營,它們同時涉足銀行、保險、證券等多個金融領域,且各業務之間聯系極為緊密,同時金融控股公司的興起與發展使中國銀行與其他實體經濟市場間的界限變得越發模糊不清。而另一方面,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職責界限不清,雖然成立了三方聯席會議這一溝通機制,但該機制并沒有起到有效的溝通與交流的作用,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執行困難問題依然嚴峻。這兩個方面相互作用導致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出現了真空地帶,產生了不少的監管漏洞,并且同時出現監管過程脫節、多頭監管和分散監管等諸多問題。各金融監管機構在履行職責方面多從自身利益考慮,相互推諉監管職責與相互爭奪監管權力,因此,時常發生糾紛。2.金融機構內部自律性較弱。我國金融機構雖然也有一整套的內部控制制度,但是在現實的工作中并沒有效果,甚至有些形同虛設。有關調查顯示,銀行因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資產約占40%以上,可見由于金融機構內部的監管不善導致的金融風險增加的形勢是非常嚴峻的。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由于主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覺,主觀因素介入較多,易產生負面效應。但這種企業內部自發的監管行為,也具有監管成本低、監管質量好等優點,對于金融風險可以很好地防范,還是存在較大的發展空間。行業自律與機構監管兩種金融管理手段相互協作,互相補充,才能更好地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與安全[7]。3.缺乏有效的金融風險防范機制。我國金融業起步較晚,相關的監管配套機制并不健全,給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造成了一定的阻力。為了保障銀行業的安全,防范銀行業可能存在的風險,以英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紛紛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目前,我國在這一制度上還是空白。我國銀行等金融機構主要是以國家信用作為其發展的隱性擔保,國家通過對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進行注資來保障其發展的穩定,但整個擔保機制的運作缺乏制度約束,運作過程也不透明,難以對銀行和存款人形成有效的保護,不能產生良好的市場預期。同時,各監管主體之間也不能對各自工作中所收集的金融風險信息予以有效的交流并向社會披露。雖然我國早就有監管聯席會議這一制度,但是,監管聯席會議的性質只是議事機構,其權威和工作效率都不高。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部門之間利益協調的產物,并不能將各金融部門所掌握的金融風險信息予以有效的整合,當發現問題時,并沒有形成多部門協同處理、化解風險的協調機制。
三、完善我國本土金融監管體制的路徑選擇
自中國加入WTO以來,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逐步加快,金融風險在中國發生的概率逐步提高,伴隨著金融業的不斷創新,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新金融產品所占比重日益增加,混業經營已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但由于我國只是處于混業經營的初步發展階段,整個混業經營的體系構建深度和廣度都不足,因此中國要實行統一監管有著重重困難需要克服。但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建立健全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已成一種必然。在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既要防止監管越位,又要防止監管真空,同時結合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現狀,穩步地推動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轉型,避免突然的監管模式變動所帶來的動蕩,充分立足具體國情,尋找出一條符合我國本土金融業發展的路徑。
1.穩步推進金融監管模式向綜合監管模式轉型。針對監管機構存在交叉和真空的問題,短期內進行大范圍的改革是行不通的,如果過于急促反而會適得其反,所以在短期內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仍是“一行三會”的監管模式,這也與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階段相吻合。當前應當依據金融市場逐步開放的步伐,以兩步走的方式,穩步推動國內金融監管模式向綜合監管的方向轉變。第一步,在現有“一行三會”監管模式的基礎上,針對混業經營出現的監管真空與監管重復的問題,應當重點理清各機構職責所在,明確具體行業的監管主體,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統籌各機構的工作內容,協調其內部履行監管職能時可能存在的矛盾,消除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漏洞逃避監管的可能。這樣的模式既符合“漸進式”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思路,又可以為以后建立統一但有區別的金融監管模式積累必要的經驗,奠定制度基礎。第二階段,將原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逐步轉變為國務院的金融監管委員會,整合“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職權,削減央行具體的金融監管職能,將原有的“三會”改制為金融監管委員會下屬的職能局,在金融監管委員會統一領導指揮的基礎上,施行統分結合的監管模式。金融監管委員會將根據“三局”的監管職能與相關金融產品的功能確定三部門的監管范圍,最大限度地提高監管效能。
2.建立切實可行的金融風險防范機制。隨著經濟危機的頻發,金融風險的防范已成為金融監管的重中之重,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防范流動性危機和系統性風險已經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迫切需求。首先,建立法定的職能明確的存款保險機構是構建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性任務;其次,要明確存款保險的適用范圍,對國內的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郵政儲蓄及信用合作社以及在國內開展人民幣存款業務的外資銀行,都應要求其參與存款保險;再次,要建立相關的銀行風險評級機制,將風險與保險費率掛鉤,實行差別化的保險費率;最后,建立相關的退出機制,抑制金融業的道德風險的積累,穩定銀行體制的運行。通過構建存款保險制度,防范銀行危機,保護存款者利益,給我國銀行業營造一個公平競爭、高效經營的環境,同時作用于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加快解決不良資產的步伐,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能力。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同時,我國也要建立金融風險信息交流制度,推動金融監管主體之間的金融監管風險信息共享程度,作用于具體機構監管決策科學性與準確性的提高。一是要完善各部門內的金融風險信息采集制度與部門之間的金融風險信息交換制度,二是要通過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將所收集的金融風險信息予以整合,并制定定期金融風險信息制度,通過媒體與官方渠道,集中向各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披露相關金融風險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通過這些手段,在監管過程中及時地發現可能存在的金融風險并予以防范。
3.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和行業自律管理。由于金融機構是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主體,所以首先應當健全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機制,只有這樣才能激發金融機構的積極性。金融行業自律機構是在自發自愿的基礎上成立的,在金融業保護、行業協調和行業監管等方面都發揮重要的作用。而要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首先要建立完善的金融業自律監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轉變傳統的以禁止違法經營為主要手段的監管方式,而以鼓勵守法經營這樣的激勵方式來推動金融業的業界自律。其次要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內部的風險防控和制約機制,構建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體系。再次通過金融業行業協會的指導性管理,加強金融行業的行業自律,在維護金融行業的整體利益的同時,也對各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管理機制的完善施加外部動力。最后,要擴張以會計師事務所為代表的外部中介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管理范圍,突出外部中介機構的監管作用,以彌補單一依靠監管機構監管的弊端,形成對金融業廣泛的社會監督。
一、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框架分析
(一)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制度缺陷
1.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沒有建立起來,缺乏社會聯合防范機制。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缺乏科學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導致下級行經營者強化內部控制的激勵不足。同時,作為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重要內容的稽核監督體系隸屬于各級行經營者,沒有有效獨立出來,其監督職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由于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導致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薄弱,中央銀行忙于外部監管,其結果,往往是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監管效果不明顯。此外,社會信用秩序不健全,地方政府行政干預金融運行的問題仍然存在,金融機構惡性競爭多,規范化的金融互律機制不健全,一個地方政府關心和支持、強化行業自律和社會力量參與監管的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
2.缺乏一整套系統性的風險預警、處置、緩沖、補救機制。金融監管沒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體系,缺乏早期預警和早期控制,監管信息沒有有效利用,風險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在當前機構市場退出主要采取撤銷(關閉)和破產等方式的情況下,穩定的市場退出和保障機制(包括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的破產關閉程序等)沒有建立起來,導致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銀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決,國家財政和中央銀行為此投入了大量資金,同時,也帶來了一些不穩定的因素。總體而言,系統化的事前預警、事中靈敏處置和緩沖化解、事后及時補救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機制沒有建立起來,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3.基層中央銀行尚缺乏一套科學嚴密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方法,監管工作具有被動性,監管權威有待于進一步加強。由于商業銀行報送數據可用性較差,中央銀行非現場監管體系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相結合的現代監管方法體系沒有建立起來。從現場監管情況看,檢查走過場、應付上級行任務、工作主動性差等現象仍然存在。同時,對監管工作中發現的未達到監管標準和違規違章的機構和人員,有的沒有依法嚴肅處理,監管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降低了金融監管的嚴肅性和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威。
4.金融監管存在分散性或孤立性問題,系統性和持續性監管不到位。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仍然是分層監管,沒有實現按法人的集中監管,無法全面系統掌握金融機構經營的整體情況;人民銀行內部監管職能分散,監管工作孤立,各部門協調配合的合力監管工作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同時,監管內容不全面,監管手段在許多方面仍然停留于手工操作,監管標準隨意,監管操作規范化、法制化程度不夠,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監管、并表監管等持續性監管手段沒有建立起來,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無法實現對金融機構的全過程系統監管。另外,分業監管使各監管機構自成系統,缺乏配合,存在監管工作漏洞,出現分業監管與跨業違規經營的矛盾。
5.金融監管的核心仍然停留在合規性監管。我國金融監管仍然把重點放在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未全面展開,對市場退出前的監管基本空白。在現行監管中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重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等問題。
(二)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基本框架
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體系、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金融業行業自律體系、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四個層次。
1.人民銀行監管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核心。金融監管職能是一種政府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金融業行政主管機關。因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體系理當成為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核心,其內容包括:(1)人民銀行內部各層次、各部門之間的職責明確、縱橫結合的合力監管組織體系;(2)過程連續、銜接有序、運作規范、方法科學的現代化金融監管操作體系;(3)內容可靠、傳遞及時、部門共享、目標明確的金融監管信息體系;(4)預警超前、處置快捷、靈敏有效的系統化風險防范控制體系;(5)以風險防范為核心的金融監管指標體系,等等。
2.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基礎。如前所述,現代金融監管體系重視發揮市場約束的作用,而市場約束依賴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其中,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股東或者所有者對銀行的監督約束體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稱之為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是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實現自我約束的保證,因而是市場約束的實質。因此,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是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
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要求加強所有者或上級行對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職能。因為,所有者或上級行對金融機構負有監管責任。總分銀行體制下,分支行是總行或上級行的派出機構,在總行或上級行的授權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并不是獨立的責任和風險承擔主體。總行或上級行作為分支行的所有者,必然負有監管責任。
3.金融業行業自律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補充。行業自律是指各類金融機構通過行業協會或同業公會等自律性組織進行的自我監督、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金融同業協會在維護金融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補充。x=B.TJ!N+~z{t[+ef8elG,;=7旅游管理論文EC?2sy(,fe_ei29=sH
4.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環境保障。金融活動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誘發金融風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復雜的。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沒有全社會各個方面的參與是不可能的。以各級地方政府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新聞宣傳部門、會計或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以及廣大社會公眾等在內的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構成有效銀行監管的外部環境。全社會廣泛參與的聯合監管防范體系是建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環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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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對策研究
(一)建立中央銀行有效金融監管體系,充分發揮其監管的核心作用
1.合理劃分職責,強化合力監管,努力構建監管與再監管相結合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一是建立職責明確的縱向組織體系。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根據本轄區情況,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級監管體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監管、部門落實、責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劃分各級行的監管職責,使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縱向監管組織體系中,要逐步實現監管操作與監管政策制定的分離,合理進行監管分工,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二是建立合力監管的橫向組織體系。建立人民銀行橫向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監管職能部門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職責明確、部門聯動的合力監管工作體系,達到金融監管的及時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和工作協調會議制度,促進部門間的協調,使之形成監管合力。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是各級行金融監管核心和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協調各監管部門的業務,就共同的監管事項制定統一規劃;根據轄區風險情況和監管實際,制定監管政策;負責創建金融安全區;與政府及其各部門、保監會、證監會聯系溝通信息。成員由行長、分管副行長以及金融監管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在領導協調小組下,由分管行長協調監督各相關處(科)室,形成從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分管行長、部門負責人至具體責任人的四級組織體系。工作會議制度采取定期會議制度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兩種形式。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要通過協調會議,建立起人民銀行內部各部門在監管操作和監管政策兩個層次上的協調機制。同時,要結合完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實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監管工作流程等,進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銀行內部各部門、各崗位的合力監管工作機制。三是積極探索建立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再監管機制,切實防范監管工作中的道德風險。要建立監管業績考核制度.結合年度考核、年度評優,加強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績效考核。建立金融監管責任追究制度,對因監管失誤或監管不力導致金融風險事件發生的部門和人員進行處罰。進一步健全對監管人員的社會舉報制度,對被舉報部門和人員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為促進監管部門加強金融監管,提高監管積極性,可以依據金融監管指標體系對人民銀行分支行及其各監管部門進行責任考核。
2.建立和完善系統連續、銜接有序的全過程監管操作流程,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電子化。要通過建立全過程的監管操作流程體系,真正使金融監管成為一個由市場準入、日常營運、風險防范與控制、跟蹤監控和市場退出等各要素和環節構成的系統、連續、完整、循環的過程。建立監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內部各崗位之間做到工作銜接有序、運作規范、職責分明,使各環節能夠自動配合、自動運行。
在監管操作的各環節上,要注意建立規范化的監管操作文本規范。金融監管文書體系包括:(1)《金融監管操作手冊》。內容包括監管組織體系、監管職責、監管流程、操作方法等。(2)非現場分析報告和現場檢查報告。(3)金融監管報告。同時,適應金融電子化、網絡化發展趨勢的要求,要不斷加強監管操作的計算機軟件開發,逐步實現監管操作的電子化和網絡化,提高金融監管效率。要加強計算機安全管理,為金融監管提供安全的現代化的技術保障。
3.建立科學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和金融監管數據庫,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在風險預警中的基礎性作用。一是建立科學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要按照區別對待原則,對不同的監管對象建立不同的預警指標體系。對于政策性銀行,重點監測信貸資產質量;對作為非法人機構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重點監測信貸投向和資產質量、流動性、效益性,不考慮資本充足性指標;對法人機構包括城鄉信用社實行全面監測;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重點監測風險性和合規性指標。非現場監管部門要采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如水平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同業分析法等,對上述指標進行單一和組合分析,并根據預警指標在不同的變化區間所預示的風險狀況,對金融機構的風險作出評價,判斷其所面臨的風險狀況。要探索建立金融分析師制度,實現非現場監管分析預警的專業化,為金融監管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二是建立金融監管數據庫。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的作用,必須建立金融監管數據庫。監管數據庫是風險預警、處置、補救等風險防范體系的前提,是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基礎。建立科學的金融監管數據庫,必須實現預警指標的數據采集、匯總、加工、傳遞的電子化、網絡化。金融監管數據庫要在金融統計數據庫的基礎上,按金融監管預警指標體系的內容需要建立,由金融統計部門負責建設。條件成熟后,連通人民銀行監管數據庫與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數據庫,使人民銀行能夠調閱金融機構主要業務數據,從而可以更加科學準確地分析、評價金融機構經營情況,使風險預警更加客觀。三是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為確保監管數據真實可靠,要建立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金融機構必須按人民銀行的要求報送有關報表、報告,對人民銀行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須按要求披露。主要簽字負責人對有關報告、報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人民銀行發現虛假行為,要追究簽字負責人責任。4.建立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相統一的監管方法體系,實現金融監管的持續性、計劃性、超前性。非現場監管為現場監管提供分層次的早期預警信號,現場監管據以制定檢查計劃,采取層次不同的檢查措施。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相輔相承,互為補充。非現場監管部門根據金融監管預警指標體系和其他信息,從資產安全性、流動性、資本充足性、效益性等,對金融機構風險情況和經營情況進行監測,作出評價,提出預警報告,傳遞給相應的專業監管部門。專業監管部門根據專項檢查方案和非現場監管部門的初步評價和風險信號,通過質詢、談話、現場檢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等手段,對風險進行確認核實。同時,結合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市場風險水平等的分析評價,對金融機構進行綜合分析預警,提出整改措施。要強化現場檢查,根據檢查的目的、范圍和重點,對金融機構開展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常規檢查或非常規檢查。全面現場檢查要涵蓋被檢查金融機構的各項主要業務和風險,以及管理內控的各個領域,要對金融機構的總體經營和風險狀況作出判斷。專項檢查要針對金融機構的一項業務或幾項業務進行重點檢查,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對金融機構的常規性全面檢查應定期進行;非常規或專項檢查的頻率視具體情況而定。對關注的高風險或有問題的金融機構,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應更高。同時,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監管人員要注重與金融機構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制度,要建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監管工作制度,要建立跟蹤監控工作制度,要強化對法人金融機構的并表監管和集中監管,逐步克服當前分層監管工作中因“各管一段”所帶來的監管信息零散或者不綜合的問題。
5.建立靈敏快捷的系統性風險防范控制體系,按分類處置原則,有效防范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在建立前面所述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風險預警體系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信號傳導和風險控制處置體系。監管部門要在風險綜合預警后,及時發出風險警報。對一般問題警報,應采取鞏固性或改善性措施,包括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某一業務領域的風險控制,糾正違規行為,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業務結構及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比例等,由專業監管部門監督金融機構執行。所采取的監管行動可以是非正式的,包括向金融機構發出信函、備忘錄和協約等,指出問題所在,提出整改措施或要求。如果信函或者備忘錄沒有產生明顯效果,特別是銀行管理層未給予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可以采取正式的監管行動,包括正式簽發停止辦理有關業務的命令,要求其立即增加資本、調整主要負責人等。對重大問題警報,要區別情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救措施。包括重組,政府出資,動用存款準備金,資金拆借,人民銀行緊急再貸款,人民銀行接管。二是市場退出。包括兼并或收購,行政關閉、破產。
6.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是持續性監管的基礎,是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要在完善金融監管數據庫的基礎上建立,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的報表、報告資料;現場檢查報告和處罰記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檔案,其中包括有關部門的處罰記錄;市場準入和退出的有關資料;金融監管報告。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主要功能是:為金融監管提供連續、系統、動態的信息服務;通過信息共享制度,節省各監管部門監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監管信息系統實行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重要監管信息實行集中管理。監管職能部門和監管員對所轄業務資料進行分散管理。有關信息管理責任人員對金融監管的有關政策規定、領導批示、重要調研報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檔案、市場準入監管資料、有關數據,均應科學分類,建檔保存。原件需送出的,應復印保存(規定不易保存的除外)。必須注重監管資料的積累,保持監管資料的歷史連續性。各類信息資料應統一口徑,實行電子化、網絡化管理。實行監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經過正當途徑、手續齊備的,需要調閱有關監管資料,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和協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
要注重建立各職能部門之間協調通暢的信息傳遞渠道。各監管部門之間要在監管領導小組的組織下就市場準入、日常營運和市場退出監管的情況互通信息,就存在的問題共同研究解決對策,將有關信息傳遞給金融監管信息系統。
7.建立金融監管指標體系,制定年度金融監管規劃,努力提高金融運行質量。金融監管指標應根據轄區金融風險情況,按“立足現狀、區別對待、簡單明確、突出重點、全面實用”的原則設立。監管部門要根據金融監管指標體系,制定年度金融監管規劃。要根據上年度金融監管指標完成情況,確定本年度金融監管指標值,作為本年度金融監管工作目標。監管部門根據監管目標,制定本年度監管措施規劃,根據規劃展開本年度金融監管。
(二)建立以央行監管促進、所有者責任追究為核心的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夯實中央銀行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
如前所述,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約束能力差嚴重制約了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必須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建設。要通過建立中央銀行監管促進和所有者責任追究等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治理體系,以中央銀行外部監管,促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職能發揮。
1.建立對金融機構內控監測制度和備案制度。細化金融機構內控指標體系,包括重要單證印鑒保管制度、崗位牽制制度、內部操作規程科學性、結算紀律、貸款審批程序、財務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內部審汁稽核制度以及內控組織體系嚴密性等。依據細化指標,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問題,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建立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備案制度,金融機構實施新的內控制度必須事先報人民銀行同意。
2.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機構的上級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金融機構的雙重處罰制度。即在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罰的同時,要對有問題金融機構上級行進行處罰,追究其監督不力的責任,以此增強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執行人民銀行監管制度的信號傳導,增強對下級行的監督約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約束能力差嚴重制約了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必須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建設。要通過建立中央銀行監管促進和所有者責任追究等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治理體系,以中央銀行外部監管,促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職能發揮。
1.建立對金融機構內控監測制度和備案制度。細化金融機構內控指標體系,包括重要單證印鑒保管制度、崗位牽制制度、內部操作規程科學性、結算紀律、貸款審批程序、財務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內部審汁稽核制度以及內控組織體系嚴密性等。依據細化指標,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問題,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建立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備案制度,金融機構實施新的內控制度必須事先報人民銀行同意。
2.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機構的上級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金融機構的雙重處罰制度。即在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罰的同時,要對有問題金融機構上級行進行處罰,追究其監督不力的責任,以此增強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執行人民銀行監管制度的信號傳導,增強對下級行的監督約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約束能力差嚴重制約了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必須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建設。要通過建立中央銀行監管促進和所有者責任追究等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治理體系,以中央銀行外部監管,促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職能發揮。
1.建立對金融機構內控監測制度和備案制度。細化金融機構內控指標體系,包括重要單證印鑒保管制度、崗位牽制制度、內部操作規程科學性、結算紀律、貸款審批程序、財務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內部審汁稽核制度以及內控組織體系嚴密性等。依據細化指標,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問題,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建立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備案制度,金融機構實施新的內控制度必須事先報人民銀行同意。
2.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機構的上級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金融機構的雙重處罰制度。即在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罰的同時,要對有問題金融機構上級行進行處罰,追究其監督不力的責任,以此增強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執行人民銀行監管制度的信號傳導,增強對下級行的監督約束力度。
3.建立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核通報制度。人民銀行每年要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遵紀守法、金融違規行為及其處罰、個人處罰記錄、個人素質等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通報金融機構的上級行或其股東、董事會,使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能夠被其上級行或所有者所了解,以強化監督約束。
4.建立金融機構違規責任人處分建議制度。對金融機構違規責任人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罰外,記入其任職資格檔案。同時,對違規程度較重、尚不足以取消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由監管部門起草《金融機構違規責任人處分建議書》,與紀檢監察部門會簽后,經行黨委(組)討論決定,由行長簽發,送有關違規責任人的任用機關。同時,要求任用機關反饋處罰措施。
5.將商業銀行各級行的內部監督體系獨立出來。即在金融機構總行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將金融機構各級行內部稽核部門分離出來,直接隸屬于該審計委員會。各分支機構的內審或稽核人員由上一級內審或稽核委派,其人事關系不受分支行行長領導,工資待遇由上級行確定。在此基礎上,建立內審或稽核人員的異地交流制度。
6.強化金融機構的市場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金融機構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機構經營透明度,從而逐步強化債權人和股東單位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提高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能力。
(三)建立銀行同業自律體系,強化金融機構的相互監督和自我約束機制
要在各省范圍內分別成立銀行同業協會,各地市分別成立,接受省協會指導。銀行協會可以比照中國銀行業協會組織形式建立。建立人民銀行對同業協會指導監督關系。銀行同業協會作為民間團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人民銀行作為金融監管行政機關,對其進行業務監督和指導。同業協會應積極監督、引導各會員單位遵守人民銀行規章制度。人民銀行對有關違規機構的行為及時通報同業協會,要求其監督解決。人民銀行不干預同業協會正常的自律行為,但自律行為明顯違反國家法律或損害其他當事人利益時除外。同業協會的自律公約、規章應征求人民銀行意見,接受人民銀行指導。
(一)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可使“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并存
從金融監管的主要作用可以得知,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任務,就是要讓金融秩序穩定下來,促進金融秩序的良性循環,維護社會公共的合法利益,讓金融行業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得到穩步的發展,本質就是要對風險進行控制。要采用科學合理的監管措施,規范金融企業的經營行為,避免較混亂的狀況出現。競爭機制要公平,反對暗箱操作,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破壞金融秩序的行為,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解決,對于經營管理糟糕的企業,要給予幫組與扶持,讓金融企業獲得“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雙豐收。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可以讓金融監管的作用發揮的更加的徹底。
(二)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是防范金融風險的有效手段
當前,金融監管體系發生了很大的變革。初始階段,我國的金融監管是合規監管;近年來,金融監管以風險防范為重心。這一轉變,對整個金融運行安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對風險實行監管,要有很強的目的性與針對性。此外,金融監管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能一蹴而就。只有這樣,才可以很好的觀測到風險的大小。另外,在風險發生前,金融監管就可以有效的加以阻止。所以,提高金融市場監管的有效性對于防范金融風險的意義是不言而喻,適當的金融監管對于防范金融風險是必要的。
(三)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可使金融效率低下狀況得到改善
本文用數學模型深入的探討了我國金融存在的問題,抗風險能力差,協調性不夠好,金融的效率不夠高,我國的金融存在很大的脆弱性。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加強可以很好的防范風險,提高我國金融抗風險的能力。另外,金融監管是一個特殊的工作。如果金融監管人員的辦事效率低下或者不負責任,金融監管的任務就很難完成。“小投入與高質量”的監管任務是當務之急,也是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也應整頓監管隊伍,提高監管隊伍的組織協調能力與應變能力。技術裝備之先進,管理手段科學且前沿化,能夠讓監管工作的有效性有一個質的飛躍。促進金融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和金融效率以及監管工作質量的提升有密不可分的關系。
2.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缺失的主要表現
(一)金融控制制度有待改進以及金融信息反映的情況不真實
金融企業內部的各個管理環節控制不當,有疏漏的狀況,缺少必要的管理環節,政策法規執行的力度與效果不夠好。在金融證券方面,基金黑幕操縱股市、高管人員缺少有效的制約機制。此外,金融數據含糊不清,差異性大,沒有很統一的標準。金融企業的上下級以及內部各個部門之間的金融信息反映狀況不統一,人為因素較重,缺乏一定的客觀性與合理性。金融企業與監管當局由于“尺度”不一致,缺乏統一性,差異性較明顯。最后,各個部門的執行力度也不一樣,信息反映狀況更是千差萬別。在銀行方面,有的銀行為完成任務,上下級之間會弄虛作假,不講究原則。有的數據也會因為技術上的差錯,而導致反映的情況不真實。
(二)金融風險逐漸顯現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不足
會在外部集中的展現出來。長時間潛伏的系統風險,局部風險會在短時間內得到集中釋放。另外,資產的質量每況愈下,經濟效應很難得到提升;支付會很困難,危機已經滲透到各個領域;在銀行方面,信貸資產的質量很差,不良貸款很多;資產的流動性不夠,變現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保險方面,手續費較高,返還率較高,保險資金運用不當引起的資產負債狀況進一步的惡化;最后,證券方面的問題也比較嚴重。券商的資產規模比較小,違規操作現象繁多,惡意炒作會形成很大的經營風險。
(三)分業監管體制存在問題
從目前金融業發展的狀況來看,分業監管體制有一定的優越性。但是,這種模式更加強調的是單個或者系統內部的風險管理,對于整個金融體系,分業監管不一定適合。如果監管機構內部的各個部門協調不一致,就會出現監管真空的現象。隨著中國金融產業的不斷發展,分業監管體制的矛盾和問題就會越來越突出
3.導致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的因素
(一)監管的能動性不足監管權限的設置與分配比較的不合理
區域意識的強化,在一定的程度上,就會嚴重影響到全局效力。“分散性以及不連續性”的監管特點嚴重影響到了整體的監管效力的發揮。監管行為關注的“點”過多,雖然達到了“多元化”的監管特點。但是,精力很難集中,目標不夠清晰,影響了監管的最終效果。此外,監管行為跟不上時展的步伐,監管的方式有待進一步的強化與創新。最后,少數監管機構存在腐敗行為,不利于達到監管的預期效果,也不利于樹立監管機構良好的形象。
(二)金融企業缺乏被監管意識
某些金融企業對金融監管的認識存在誤區。在這種情況下,非常容易形成金融企業對金融監管的“抵觸情緒”;金融企業會逃避金融監管,采取“拒不配合”的態度,會給監管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上帶來很大的困擾;金融企業的公司內部,相關章程不夠完善,管理環節存在紕漏,金融企業的資本比較的匱乏。
(三)社會環境對金融監管形成
一定阻礙人文環境以及地理環境會對金融監管形成一定的阻礙,區域經濟以及金融發展的異常要求同樣會起到很大的阻礙作用。當前,世界已經日趨成為一個經濟發展的龐大共同體,國內外金融企業的合作日益密切,交流也更加頻繁;金融產品過于多元化、金融創新周期也是大大的縮短。
4.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對策
(一)規范管理金融運行的過程以及各個環節運行基礎要進一步的得到強化
金融企業要進行規范化的操作與管理,堅實有力的運行基礎是先決條件。在這種情況下,金融企業才能更好地規避違規操作。金融企業要進行股份制改革,擴大自己的資本,提升自身的實力,為有效監管提供一定的條件,加快自身的上市步伐,在這種情況下,金融企業所受到的金融監督與社會監督會更多。金融企業在處理內部事務時,要合理且科學。否則,會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轉。金融企業的規章制度要有“高效且紀律嚴格”的特點,嚴格的加以自身的約束,提高規范管理的自覺性。要營造寬松有利的外部金融環境。大力整頓社會信用體系,加強對“信用”觀念的宣傳,倡導全民信用的意識。發揮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積極的嚴查不良信用事件;對金融機構要采取聯合行動,打擊逃廢債等行為;積極的采取行政手段,對造成國家資金損失的行為要實行很嚴厲的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堅持以金融法規為一切活動的準則,杜絕經濟活動中的不規范行為;反對不正當競爭,合理確定金融產品的盈虧臨界點,用經濟杠桿調節與管理競爭行為;嚴防不正當競爭,促進金融產業向規范化方向發展。加大市場監管、防范和處置市場風險。
(二)監管體系與運行體系要密切配合
目前,我國金融的監管體系以及運行體系搭配的不合理,有失衡的狀況出現。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從法律以及行政等手段加以協調和處理。要進一步的調整監管體系與運行體系的法律地位以及職能作用,各位的職位明晰度要更加的得到強化與管理。強化“職責約束”與“職責意識”,讓監管當局明確監管使命,樹立監管責任感;執手雙方的職責極限最好用法律約束,實行依法辦事。加大對銀行的監管工作,及時的解決好銀行金融中出現的問題,防止銀行金融業出現惡性循環。
(三)加快金融監管體系的現代化建設步伐
關鍵詞:金融監管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統一監管
我國現在的金融業采取的是分業經營的模式,相應的,我國的金融監管采取的也是分業監管的模式。我國金融監管的主體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現階段,以上三個主體分別對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市場、保險業進行監管。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是為了適應我國目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但是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業的國際化,特別是我國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務領域,將會逐步放寬甚至取消外資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限制、地域的限制、業務范圍的限制以及客戶的限制等,我國金融機構傳統的分業經營的模式將會受到很大的挑戰。近年來,國外混業經營使得金融機構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優勢。而這種混業經營的趨勢,也會給我國將來金融業的監管帶來很大的考驗。
一、我國金融行業的經營現狀以及加入WTO后的發展趨勢
金融業的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其實至今并沒有嚴格的定義,各國的標準并不相同。學者們對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現在一般意義上的金融分業,是指銀行業務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相分離、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相分離的體制。我國的金融分業,主要是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經營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業務的機構分別設立。混業經營的“混業”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金融業務的混合、交叉經營,即業務的混業。典型的如德國的全能銀行制。“混業”的第二層含義是金融控股權的混業,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種金融控股權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義的標準,我國現在的金融行業所進行的經營模式是典型的分業經營模式。我國銀行業、證券業以及保險業所從事的業務涇渭分明。我國立法也嚴格禁止混業經營的模式。如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條規定:“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6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通過以上法條我們不難看出我國分業經營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認,我國現行的這種分業經營有其長處。這種長處首先表現為以下幾點:(1)分業經營可以規避不同類型業務的利益沖突;(2)分業經營可以規避宏觀金融風險;(3)分業經營可以規避存款人的風險;(4)分業經營的長處可以彌補綜合經營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業經營的諸多顯而易見的優點,在改革開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還沒有形成的情況下,為了防范金融風險,便于監管機構監管,分業經營成了首選。
與分業經營相比,綜合經營的長處在于:(1)可以滿足金融機構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機構分散投資風險;(3)有利于進行金融創新,獲取超額利潤。[1]綜合經營的靈活性,使得采用這種模式的金融機構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優勢。特別是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優勝劣汰的速度越來越快,如果我們不能迎頭趕上的話,將會將來的國際競爭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綜合經營應是我國金融業以后的發展趨勢。
二、國外金融業的監督管理體制比較
國外的金融監管制度各有特點,下面結合當前的金融業的發展趨勢,以英美兩國為例,簡單做一比較。
1.美國金融監管模式:按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行混業經營分業監管。金融監管實行二元多頭式,即由聯邦和州共同負責。聯邦一級的監管機構有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體系、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等,50個州則分別設立自己的金融監管機構。[2]這種監管模式的優點在于有雙層次、多部門從不同的級別,不同的側面對金融業進行監管。更妙之處在于,這些部門能夠有效互相監督,互相制約,體現了分權制衡的思想。另外,這種模式還符合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
2.英國金融監管模式:1997年前,對金融業主要由英格蘭銀行、證券投資委員會、個人投資監管局、投資管理監管組織、證券和期貨監管局、房屋互助協會委員會、貿易和工業部的保險董事會、互助委員會和互助會登記管理局等9家監管機構分別承擔監管職責,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框架。1986年英國實行金融“大爆炸”摧毀了分業經營的體制90年代后出現了綜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團。1997年英國金融服務局成立。將9家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職能移交,統一負責對全部金融活動進行監管,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監管結構框架和立法,英格蘭銀行負責維護貨幣體系和金融基礎設施穩定。[2]首先,英國的這種統一監管模式可以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現狀,由一個全面監管的部門對實行了混業經營的金融單位進行全方位的監管,不會出現監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國的這種集中監管模式能夠保證各專門監管機構在金融服務局的框架下互相協調。特別是在這樣的模式下,專門監管機構間的溝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業監管要流暢得多,從而實現監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對我國監管制度改革的建議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發達國家,為了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已經有針對性地采用了統一監管的模式。筆者認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勢下,我們應該逐步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混業經營模式。目前,《證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修改給將來的混業經營提供了一定的緩沖地帶和想象空間,這也是面對國際金融形勢變化的積極進步。在金融監管方面,集中統一監管應該是我們應對混業經營有效的監管模式。在我們現階段沒有設立一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的情況下,先設立一個各個專門監管之間的協調的機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第一次監管聯席會議召開,并通過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觸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這也是我國金融業監督管理部門為了應對入世后新形勢,積極探索互相協調的機制。在將來,我們可以考慮在國務院下面專門設立一個集中的金融監管部門,實現對金融業的統一監管。
綜上,加入WTO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我們原有的經營模式和監管模式需要根據最新的國際形勢積極地做出調整。我們需要立足我們的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逐步實現轉變,與國際接軌,以嶄新的姿態參與到過節競爭中。
參考文獻
[1]曾筱清.金
香港金融市場建立初期,沒有中央銀行,政府對銀行業的監管缺位,經營環境寬松,資本自由流動,給香港帶來了大量資本,加速了香港銀行業的發展,呈現出一片欣欣向榮的局面。到了20世紀20年代末,美國爆發了嚴重的經濟危機,多家銀行發生擠兌、破產。這為香港銀行業敲響了警鐘,香港銀行業開始意識到對市場發展適度的監控是必要的,而缺乏監管極易造成金融發展的不穩定,因此在銀行業行業內部組建了自律性的監管組織,其監管目的主要是控制銀行業的內部風險,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這種行業內部的自我監管在20年代至60年代保證并促進了銀行業穩定發展,60年代是香港銀行業快速膨脹時期,由于銀行業的監管尚未建立,也為之后的銀行危機埋下了隱患。香港證券業管理首個行業監管組織是自律性的組織―香港證券經紀業協會。它采用會員制,運用內部的管理機制對其會員進行規范。在這段時期內香港證券業是穩步向前發展的。保險業的情況與證券業基本上是類似的,首個管理機構是保險經紀協會,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吸收新的會員發展壯大。
這段時期是香港金融業發展最快的時期。自律性監管變化靈活、監管成本低、監管強度松適應了當時香港經濟發展狀況,促進了香港金融業發展。
2“積極不干預”階段(20世紀60年代末~90年代末)
60年代初香港第一次爆發了銀行危機,香港政府意識到完全依靠銀行內部自我的風險控制是不能完全有效的應對波及范圍廣、影響強度大的風險,開始著手制定香港銀行業的監管法規,60年代末《銀行業條例》頒布。在此之后,香港開始出現混業經營的萌芽,銀行、證券以及保險業開始出現跨領域產品。產品創新日益活躍,監管對象日益多樣化,金融風險日益增加,僅依靠行業內部的自律性監管己經不能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香港政府開始制定一些法律、法規對金融業進行約束和管理,以求控制香港金融業的風險,實現穩定發展。在這30年間,香港先后成立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監管委員會等官方機構對行業進行監管,關注各行業風險狀況和業務水平。但這些監管機構沒有像英國、新加坡等國家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業進行過多的直接監管。證監會、金融管理局只是在其認為可能會出現大的危機的情況下,對所監管的領域進行指導和幫助,并協助處理一些糾紛。
這一時期香港的經濟、金融運行狀況比較良好,政府對整個金融業的運行抱的是積極不干預”的態度,“積極”的涵義是政府會采取積極的態度,根據當前形勢的發展,權衡輕重,仔細考慮支持和反對采取干預行動的理據。
3“小政府、大市場”階段(90年代末~至今)
90年代末,金融國際化、一體化趨勢越來越明顯,來自國際其他金融市場風險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傳導至香港,給香港金融業的穩定帶來沖擊。自律性監管和“積極不干預”的監管制度己經不能滿足這一時期香港金融發展的需要。這兩種監管體制易在金融傳導鏈上形成薄弱環節,為金融風險的沖擊提供了可乘之機,要避免這種狀況,需要強化政府的管理職能,加強各個領域的合作。同時,香港最大的競爭優勢在于自由、開放的經濟環境,一旦進行嚴格的監管,可能會令香港失去其競爭優勢,因此,要掌握好監管的度,既不能過分的限制香港自由的經濟環境,又要避免產生監管不足與交叉監管的真空等問題。東南亞金融危機后,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香港政府提出了“大市場,小政府”的監管理念。把它落實到監管理念當中,其含義就是金融業要堅持以市場為核心.循序漸進的強化政府“管理者”的引導作用。
摘要:一系列金融危機的爆發,使我們必須重新審視在金融深化過程中,有必要進行金融監管以及如何進行金融監管。基于金融創新的現實,從經濟學的角度對金融監管進行了探討,分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外部性和“公共性”特征、信息不對稱與金融創新監管、不完全競爭與金融創新監管。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創新;外部性;信息不對稱
1金融創新監管的現實理由
現實中,由金融創新風險所造成的金融系統不穩定,最終導致金融危機,其主要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金融機構穩定性產生的影響。金融創新是使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各種新型的金融交易已經不在舊監管的框架之內。隨著金融創新與證券化趨勢的迅速發展,創造了大量有別于傳統資產負債的表外業務,有的甚至超過表外業務的一到二倍,成為金融機構經營業務的重要內容。
(2)對于金融市場穩定性的影響。在金融市場上出現與基本經濟因素無關的不正常波動,往往是因為有投機力量的操縱,并有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從眾心理從旁助陣。當代大量金融創新工具,為投機活動創造出了大批撼動市場的先進手段。由于大量衍生交易成本低,保值者和套利者在衍生市場用同樣的資本可做數倍于現貨市場的交易。而且利用衍生證券的杠桿特性,進攻更具數倍威力。1997年上半年,以量子基金為代表的一些大型基金,大規模運用杠桿能量,不斷進攻泰國金融市場,觸發泰國金融危機。
(3)對發生金融系統危機可能性的影響。當代金融創新一方面直接加強了金融機構之間、金融市場之間、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之間的密切聯系,另一方面間接推動了金融業務國際化、金融市場國際化、資本流動國際化為主要表現的金融國際化趨勢,致使局部的金融風險極易轉化為全局性的金融風險,從而削弱了金融體系抵御局部風險的能力,使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也隨之降低。
2金融創新監管的經濟學分析
由金融創新所產生的風險可能導致金融危機,而金融危機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社會成本又十分巨大,因而,許多經濟學家主張政府介入進行監管,以降低有其可能產生的社會成本。若從市場失靈的角度分析,我們也將得到同樣的結果。在經濟學界,幾乎一致的觀點認為:在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完全、不完全競爭、公共物品等領域內,僅通過市場進行資源配置是無法保證其資源的配置符合帕累托效率的。
(1)外部性與金融創新監管。
外部性是指在提供一種產品或服務時社會成本或利益與私人成本或所得之間存在的偏差,也就是一些經濟主體在其生產、消費過程中對其他經濟主體所產生的附加效應。它反映了個經濟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對其他微觀主體非價格方面的影響,即這種影響并沒有通過價格機制發生作用。這種影響對他人來說,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負的。正的效應通常我們稱之為正外部性,又叫外部經濟,負的效應我們稱之為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盡管從理論上如“科斯定理”所說私人會有走到一起協商消除外部效應的積極性,但是,由于“搭便車”問題難以避免,各方協商的成本太高,因此,人們偏好以加強管制的辦法來消除外部性。金融創新領域的外部性,實質與金融創新的雙面性有關。金融創新主體推出一次金融創新措施后,可以增加創新受眾的福利,同時會給經濟、金融運行乃至金融制度的變革帶來積極的影響。具體表現為:①促進金融創新產品的多樣化,滿足客戶需要。②提高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和避險能力。金融創新產品為各種金融機構增加盈利能力和避險能力提供了更大的回旋空間。③提高金融市場的有效性。金融市場是金融產品交易的市場,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和發展,使得交易的參與者不斷增加,交易量也不斷擴大。這樣金融市場就日趨成熟,市場的有效性不斷增加,從而降低了金融市場的交易成本。這就是金融創新外部經濟的表現。至于金融創新外部不經濟的表現也是多面的,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①金融產品創新的外部不經濟。由于金融創新產品的高度虛擬性和高杠桿性,使得金融創新產品的交易規模急劇擴大。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在利潤的驅動下會積極的參與金融創新產品的交易,倘若某家銀行因從事金融創新產品交易發生倒閉,由于公眾的心理預期,因而可能在同業內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引起其它金融機構倒閉。在經濟政策方面則削弱了貨幣政策的發揮。②金融創新市場的負外部性。衍生金融市場運作的復雜性導致了交易價格的波動性和傳染性。由于一些衍生工具的交易本身涉及到多個國家,本質上具有傳染性,這樣就使得金融機構之間建立起了遠比衍生工具出現之前復雜的多的債券債務關系,一旦某一市場出現波動,便會迅速傳導到世界其他地區的市場,甚至使市場交易主體和監管當局猝不及防。③金融創新加大了支付系統的脆弱性。由于金融創新在金融機構之間創造出遠比過去復雜的債券債務鏈條,再加上達到天文數字的金融規模,使得支付清算體系的脆弱性更加嚴重,一旦支付系統發生故障,那么給金融交易帶來的混亂不可想象,從而由此而產生的負外部性將會十分嚴重。
(2)信息不對稱與金融創新監管。
信息不對稱是指當事人并不了解全部的與交易有關的信息,這可能是由于當事人的有限理性,也可能是由于當事人的策略行為或機會主義。特別的,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知情較多的當事人一方還會出現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以衍生工具為主的金融創新工具市場也普遍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在衍生工具的交易過程中,交易者之間不可能具有完全相同的信息,信息在不同的交易者直接的分布是非對稱的,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可能產生機會主義傾向,即具有信息優勢的當事人為獲得更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條件,可能故意隱瞞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甚至制造一些扭曲的、虛擬的信息,機會主義將會導致契約風險或契約行為的不確定性。
因而,在做出決策時,必須依靠預測和判斷,這也意味著金融市場在信息不完全條件下,包括金融創新產品市場也存在無法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調節的風險。
(3)不完全競爭與金融創新監管。
雖然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上的競爭程度已經相當高,然而并非不存在不完全競爭。某些交易所的會員與交易規模龐大的機構投資者,可能利用掌握的內部信息為己牟利。個別大戶憑借自己的資金實力,可能認為的操縱市場,使得衍生工具的交易價格嚴重偏離其內在價值,導致衍生市場的價格風險。另外,在市場經濟中還存在一個壟斷與競爭的悖論問題,即競爭是市場發生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然而,在自然的競爭狀態下,市場競爭往往最后導致行業的積累和集中,形成壟斷。壟斷一旦形成,壟斷的一方則會在衍生產品的交易過程中占據優勢,破壞這個市場本身所需要的產品成本——價格結構,影響服務質量的提高,最終導致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增加,以及金融資源配置的扭曲,導致金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
總而言之,由于金融創新領域市場失靈的種種因素,決定了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創新實施監管的必要性,從而確保整個金融體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穩定。
參考文獻
[1]平狄克,魯賓費爾德.微觀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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