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8 15:50:2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保護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域名的含義、性質與特征
(一)域名的概念
關于域名(Domain Name)的概念,立法上并未有統一的規定,學理界對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諸如,“域名是指與因特網上數碼地址相應的字母數字混合語符列”; “域名,又稱網址,是一個通過計算機登上因特網的人在因特網上的地址”; “域名是聯接到國際互聯網上的計算機的地址,它們是為了便于人們發郵件或訪問某個網站而設計的”; “域名,其實是因特網協議(IP)地址的一種容易記憶的字符串,它對應的是純數字的地址”; “域名就是指Internet用戶用以確定其在網上的位置,并與其IP地址相對應的名稱” 等。根據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釋,“從技術上講,域名只是因特網中用于解決地址對應問題的一種方法。可以說只是一個技術名詞……,從商界看,域名已被譽為企業的網上商標”。
上述對域名的理解或者偏重于進行技術性闡釋,或者未能揭示出域名的獨特功能,故均有失準確。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擁有的用于計算機定位和身份識別的網絡地址。
(二)域名的結構及其主要類型
根據現行域名規則,一個完整的域名通常由左右兩部分構成,左邊是由TCP/IP協議種類(例如超文本網絡協議http)和萬維網代碼所構成的無識別性的通用前綴部分,右邊是由中的句點“.”依次隔開的頂級(一級)、二級、三級甚至四級域名代碼所構成的域名代碼部分,如 HYPERLINK "pku.edu.cn" pku.edu.cn (北京大學域名), HYPERLINK "microsoft.com" microsoft.com (微軟公司域名)。一個域名中最后一個“.”右邊的部分稱為頂級(一級)域名代碼,最后一個“.”左邊的部分稱為二級域名代碼,二級域名代碼左邊的部分依次分別為三級、四級等域名代碼。一個域名從整體上看,從右向左、由循序降級的多級別域名代碼所組成,域名的區別性或識別性主要來于注冊人的自用域名代碼,如 HYPERLINK "pku.edu.cn" pku.edu.cn 中的三級域名代碼pku和 HYPERLINK "microsoft.com" microsoft.com 中的二級域名代碼microsoft等。根據現行域名管理規則,頂級域名代碼主要有二類:一類為國別域名代碼,分別對應各個國家或地區,如中國為cn,美國為us,日本為jp,中國香港為hk等;一類為類別頂級域名代碼,具體分為com(工商業實體)、net(網絡服務實體)、org(非營利組織)、mil(軍事機構)、edu(機構)、gov(政府機構)等。在類別頂級域名代碼下注冊的域名通常為兩級域名代碼結構,而在國別頂級域名代碼下注冊的域名通常三級或四級域名代碼結構。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在中國的國別頂級域名代碼下,對應有6個二級類別域名代碼和34個二級行政區域域名代碼,前者分別為ac(科研機構)、com(工商、企業)、edu(教育機構)、gov(政府部門)、net(互聯網、接入網絡的信息中心和運營中心)及org(非營利組織),后者則分別對應著34個省級行政區域單位,如bj(北京)、sh(上海)、mo(澳門)等。
(三)域名的性質
關于域名的性質,即域名是否為一種獨立的權利?一直存在著較大的爭論。迄今為止,尚無一個國家的立法對此有明確規定。與立法上的不確定狀態相適應,界就此問題也未達成過一致意見,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域名是一種商務活動標識,它與商標、商號有聯系又有區別,不能概括地說它是或不是一項單獨的權利;
第二種觀點認為,域名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但目前將之獨立作為一種權利的依據還不充分。 理由為:與商標等相比,域名的價值僅在于作為一種計算機容易記憶的字符串,其本身自始即缺乏顯著的區別性,其構造至今仍是一種純技術領域的問題,其標識作用主要來自于其在現實社會中的商標性使用與廣告宣傳,而非其本身單純地在網絡環境下使用的結果。
第三種觀點主張,域名是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可稱之為域名權,應對之予以獨立的法律保護。 其理由為:域名是經過人的構思、選擇或創造性勞動產生的智力成果,其構成并非都是像通訊地址或電話號碼一樣具有機械唯一性,即使是那些創作高度很低的僅翻印公司或個人名稱的縮寫字母也有其特別的含義,與著作權、專利等傳統知識產權相比,域名構成知識產權的條件以區別性要求并不違反現有知識產權原理,故可將之歸為一種新的知識產權。
第四種觀點認為,域名不享有權利,因為法律尚未對其作出專門性規定。
按照我國法學界的主流觀點,權利的核心是利益,是一種法律可以并應當保護的利益,特定利益的存在是相應權利產生的前提與必然結果。 就域名而言,由于網絡空間本身是一種資源,故域名不論是僅作為一種網絡地址還是同時作為一種網上商標,其持有人均因其而享有一定的獨立利益。所以,域名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應當是毋庸置疑的,關鍵在于它是否屬于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上述諸種理解中,觀點一一概地否認了域名所蘊涵的獨立利益,觀點二否認了域名本身所具有的區別性與標識性,觀點三忽略了域名與傳統知識產權在地域性等基本特征上的明顯不同,觀點四則過分圄于現行法律的規定,故均有失偏頗。
筆者認為,域名是一種獨立的權利,但并非全部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域名可分為二類:一類是不具有普通網絡用戶而非計算機所理解的識別性的域名,此類域名與傳統活動中民商事主體的通訊住址或電話號碼在本質上并無二致,缺乏作為標識性知識產權受保護所需要的最基本條件——區別性(大部分域名均屬于此類),故不應歸為知識產權,而應比照住所權等進行保護;一類是具有普通網絡用戶所理解的識別性的域名(只有少數域名屬于此類),此類域名應當歸為知識產權范疇并應予以獨立的法律保護。
(四)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
(1)標識性。域名的設計與使用初衷是為了用識別性標記來區分網絡上的計算機,以方便網絡尋址和信息傳輸,故標識性應為其基本特征之一。但域名的標識性與與商標等傳統標記的標識性又有不同,后者存在有較高的顯著性要求,域名的識別則為計算機識別,只需存在細微的差別即可,體現了較強的技術性特征。
(2)唯一性。域名的唯一性是絕對的、全球性的,這是由網絡覆蓋的全球性和網絡IP地址分配的技術性特征所決定的。商標、商號等傳統標識可因行業、商品等的不同而存在不同主體擁有相同標識的情形,域名的唯一性則不因行業、商品等的不同而有任何不同。根據世界上達成的TCP/IP通信協議的規定,因特網上的每臺計算機都有一個全球唯一的統一格式的地址,即IP地址,每個IP地址對應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
(3)排他性。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與保證。在任一個注冊機構注冊的域名均具有全球的通用效力,同時,“先申請先注冊”的域名注冊原則保證了一個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冊一次,這些使得域名必然產生全球范圍內的排他性。 二、域名與商標、商號、名稱的關系
(一) 域名與商標的關系
域名之所以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肇始于它與商標的潛在沖突。盡管二者在標識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點,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后者決定了二者沖突存在的必然性。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二者適用對象不同。商標是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如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域名是用于解決IP地址對應的一種,是為了方便人們使用因特網而創設的,它并不直接與商品或服務相聯系,且不能離開因特網而獨立存在。
2、二者具有的標識性與排他性的基礎不同。商標的相互區別性與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務的相同或相似為基礎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務通常不會產生這種要求(馳名商標除外);因此,同一國家或不同國家的不同主體就相同商標分別享有相互獨立的權利是常見的現象。而域名則具有全球范圍內的絕對唯一性,不因法律主體、商品或服務種類、國家或地區的不同而有任何區別,不存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主體就相同域名分別主張權利的可能性。此種唯一性是其絕對的排他性的基礎,并由因特網上域名系統的技術性特征所決定。
3、二者取得的原則不同。商標取得的原則主要有三種:(1)注冊在先原則,(2)使用在先原則,(3)前二者的折衷。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則。而域名的注冊則采注冊在先原則,先申請、先注冊,不注冊就不能在因特網上使用,此原則為各國所普遍遵循。同時,商標的注冊機構在注冊時通常負有檢索責任,而域名的注冊機構則不負檢索責任。
4、二者的顯著性要求不同。商標的構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觀上能夠判斷的顯著性為前提,否則難以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而域名構成的顯著性要求明顯低于商標,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機能夠識別即均可注冊為獨立的域名。
域名的全球唯一性等特征決定了其商業的全球性,域名一經有效注冊并投入使用,世界上的任何人、在任何地點或時間都可能在網上點擊到該域名,并由此進入注冊該域名的廠商網站,從而可能給其注冊人帶來可觀的商業利益。也正因如此,實踐中,一方面,企業通常將自己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或商號注冊為域名,使域名成為商標或商號在互聯網上的延伸;另一方面,域名注冊人又往往會將其知名度較高的域名申請注冊為商標或商號。前者可稱為商標、商號的域名化現象,后者則可稱為域名的商標、商號化現象。對于前者,只要不存在注冊在先的相同域名,申請人的目的很容易實現;而對于后者,情況卻要復雜得多。以域名的商標化為例,域名注冊人若想使其域名成為商標,必須在域名設計階段及域名注冊后實施適當的步驟,如域名構成本身必須符合法律并具備商標法所要求的顯著性,域名的注冊與使用須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域名所有人須有依法將域名用作商標的使用行為等。
(二)域名與商號、企業名稱等的關系
域名客觀上具有的商業標識功能,決定了人們可將之用于廣告宣傳、產品包裝、服務標記等各種場合,并可以之表明域名所有人與特定商品或服務及其他域名使用人之間的特定關系。這一功能與商號、企業名稱、原產地標記等現有知識產權的標識性功能并無本質不同,但與域名和商標之間的關系類似,由于域名與商號等其他標識性權利所遵循的授予、維持、管理及保護規則存在較大差異,該等差異造成不同的規則體系之間存在重復與沖突的可能,導致一方面域名申請人可能將他人的商號、企業名稱或原產地標記等傳統知識產權搶注為自己的域名,另一方面商號等傳統知識產權人也可能反向劫持(reverse hijacking)他人依法注冊的知名域名,故立法上對這些情形有必要予以及時地調整和規范,否則,勢必影響到既有法律關系和秩序的穩定,阻礙活動的正常進行,也不利于對相關權利人合法利益的保護。
三、域名的法律保護
(一)域名搶注及其規制
“域名搶注”一詞最早見諸于國內大約是在1995年底。據有關統計,到1996年,我國已有600多個著名企業和商標在互聯網上的域名被搶注,其中包括長虹、全聚德、榮寶齋、健力寶、五良液、紅塔山等。 1997年《互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出臺之后,發生在我國的大規模域名搶注行為才逐漸得到遏制,但域名搶注行為仍時有發生。在國外,域名搶注行為的出現還要早上幾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極具諷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創設之初負責全球域名注冊登記的機構——全球互聯網絡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搶注。
所謂域名搶注(domain name hijacking),又稱惡意注冊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冊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企業名稱等搶先注冊為自己域名的行為。域名搶注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域名與商標等在管理制度及法律保護方面存在較大不同,在制度的差異為搶注人提供了可乘之機。比如商標、商號等的注冊機構在授予申請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或商號權之前通常要進行商標或商號的相同及相似性檢索,而域名注冊時,注冊機構并不對是否存在相同的商標及商號等情況進行檢索,該檢索責任由申請人承擔,這就給申請人惡意注冊及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標或商號作為域名提供了機會;二是現行域名管理系統的技術局限和域名絕對的唯一性、排他性特征決定了域名空間競爭的激烈性遠遠高于商標等傳統標識?,F行域名系統是以每一網主機都對應著一個獨立的IP地址為技術基礎的,與商標可因商品或服務種類之不同以及商號可因地域之不同而存在多個所有人不同,域名具有全球范圍內的所有人唯一性,故對同一個域名可能存在著很多申請注冊人,而該域名只能由一個人所有。因此,競爭要激烈得多;三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域名的潛在商業價值與“搭便車”等利益驅動心理的存在構成了搶注行為發生的基本動因。這些原因共同決定了現實中域名搶注行為的大量存在。
在實踐中,域名搶注主要表現為將他人商標搶注為自己的域名。域名搶注既有對馳名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也有對普通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由于馳名商標畢竟是少數且各國均普遍對之予以擴大化保護,如大部分國家或地區均通過立法、行政或司法方法確立了域名不得與馳名商標相沖突的原則。故實踐中,域名搶注更多地表現為對普通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
對于域名搶注,ICANN(即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因特網名址分配公司)于1999年8月通過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UDRP)規定,在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時,域名注冊機構可認定某域名的注冊屬于搶注,并有權撤銷、變更和轉讓域名注冊,同時規定法院對域名爭議擁有最終的司法管轄權:(1)該域名與異議人擁有權利的某商標或服務標志相同或引起混淆的類似;(2)域名持有人不享有涉及該域名的任何權利或合法利益;(3)該域名已經被惡意注冊和使用。UDRP同時規定了惡意的具體認定標準,包括注冊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商標或服務標志的所有人或其競爭對手允諾出售、出租、轉讓該域名,為了妨礙商標所有人將自己的商標注冊為域名,為了干擾競爭對手的正常經營,或者為了獲取商業利益而故意制造混淆以吸引用戶訪問其網站等。
另外,為防止商標、企業名稱等的所有人利用其商標或企業名稱隨意威脅域名持有人及反向劫持域名,UDPR規定以下幾種情形下域名持有人依法享有域名權利及相關權益:(1)域名持有人在收到異義通知之前已經善意使用或有證據證明準備善意使用域名或與域名有關的其他名稱;(2)域名持有人雖未取得商標或服務標志的權利,但作為域名持有人,其域名已為公眾所熟知;(3)域名持有人正在合法地使用域名,該等使用非以商業盈利為目的,并且不具有誤導消費者或破壞商標或服務標志的圖謀。
(二)域名的國際、國內保護措施
1、域名的國際保護
域名因其在商務中的巨大商業價值而產生的法律,特別是與商標、商號等現有知識產權的沖突,在其產生之初即引起了有關國家或地區的高度重視。由于美國是因特網的起源國及普及程度最高的國家,故美國關于域名管理與保護的制度最為完善并代表著域名國際保護的最新趨勢。
域名系統初創于1983年11月的美國。 隨著域名系統的推廣,1992年底,美國國家基金會(NSF)與私營性的NSI(Network Solutions, Inc. 網絡解決方案公司)公司簽署協議,授權NSI管理DNS的注冊和數據庫,協議從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此后,美國對于域名的管理工作逐步由政府行為向私營部門的經營行為過渡。由于美國政府對域名系統的控制行為一直受到國際社會的非議,1998年10月美國組建了ICANN,并由ICANN逐漸接管NSI的注冊管理服務,ICANN遂成為現行及今后因特網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權威機構。 ICANN是一個非盈利性的私營組織,其主要功能在于分配IP地址,管理域名系統及提供穩定的Internet根服務器等。ICANN的目的在于確保Internet的穩定運行,促進競爭,實現全球Internet社會的廣泛參與,并通過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防止了美國對它的操縱。
NSI與ICANN均將域名視為一種商標權的客體并主要通過商標法對之進行保護,對域名與商標的沖突二者均采取行政程序與司法救濟相結合的方式,不同之處主要在于NSI重點強調對搶注著名商標所有人域名行為的法律規制,ICANN對商標的域名保護則不限于著名商標,而是立足于域名的使用是否會導致消費者產生與商標的混淆及誤認。同時,WIPO作為一個全球性組織,在ICANN的運營過程中,一直在通過向其提供建議的方式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如為建立全球性的有效的域名糾紛處理機制,WIPO在經過廣泛和深入的磋商及協調的基礎上,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因特網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識產權問題》(簡稱《WIPO最終報告》),該《報告》就域名注冊規范程序、統一爭端解決程序及域名排他程序等向ICANN及其成員國提出了一系列建議。ICANN則采納了該報告的大部分,并于同年通過了《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UDRP)及其《實施細則》等多個規則,這些規則的制定與實施大大加強了對域名的管理與國際保護力度。
域名的國內保護
1997年5月30日中國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辦公室(下簡稱“國務院信息辦”)頒布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下簡稱“《辦法》”及“《實施細則》”)是中國域名管理與保護的基本法律依據。根據《辦法》規定,國務院信息辦是我國域名系統的管理機構,負責制定中國域名的設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方辦法;選擇、授權或撤消頂級與二級域名的管理單位;監督、檢查各級域名注冊服務情況。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作為一個非盈利性機構,根據《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負責管理和運行中國頂級域名cn。
[關鍵詞]地理標志 法律保護 制度完善
一、地理標志法律保護概述
人類對地理標志的使用可以追溯到古代。如,古埃及磚石上的工匠標記、中世紀歐洲的行會標記。19世紀后期,伴隨著資本主義貿易的全球擴張,一些歐洲國家開始認識到地理標志作為國家遺產的重要性,它們建立了一個有關地理標志保護的體系,這個體系的重要基礎之一就是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1919年法國率先制定了《原產地名稱保護法》,開創了以專門法保護地理標志的先河。1891年《馬德里協定》、1958年《里斯本協定》等,均對地理標志問題作了相應的保護規定。1994年底締結的《TRIPS協議》,正式將地理標志列為一章,與商標、版權、專利等并列作為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在WTO的協議中要求所有成員必須對有地理標志的產品給予共同的保護和認同,加強了地理標志的國際保護力度。而在新一輪的世界貿易組織談判中,地理標志又被列入討論的議題。
二、地理標志的概念和特征
地理標志的定義曾有很多種表述,在未統一地理標志的概念之前,地理標志又稱原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地理標識。我國《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將地理標志定義為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地理標志一般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地理標志標識的是一個地方、區域或國家的地理名稱。第二,地理標志表現為名稱、標志或其它識別性符號。第三,地理標志體現商品的質量、聲譽或其它特征。第四,地理標志所標識的產品質量、聲譽或其它特征完全或主要取決于商品的地理來源。第五,該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第六,必須為商業性使用。結合地理標志的要素,可以對地理標志作出如下定義: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的加工、制造或生產來源于某個地方或國家,該商品的特定質量、品質、信譽或其它特征,主要取決于該地理區域的地理環境,包括人文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商業識別標志。
關于地理標志的特征問題,學術界分歧很大。雖然學界對地理標志定義各有不同,然而主流觀點對于地理標志的特征卻有很多相似之處:地理標志與商品及商品原產地有關,地理標志是一種無形財產,地理標志不屬于某一個人所有。本文認為地理標志有三個的特征:第一,客觀性;第二,保護的永久性;第三,不可轉讓性。
三、地理標志的國際保護及其分歧
在地理標志法律保護制度建立之初,各國主要根據本國法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由于侵犯地理標志權的行為既可能發生在地理標志所屬國,也可能發生在地理標志地理標志所屬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于是在以法國為首的歐洲國家主導下,地理標志的國際保護制度就出現了。
在地理標志保護的問題上發達國家態度反差巨大,主要是美國和歐盟存在嚴重分歧,而發展中國家則依據各國國情歸屬于美國與歐盟兩大陣營。由于各國存在巨大分歧,使得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關于該問題的進程陷入停滯。在地理標志保護的問題上存在的分歧成為地理標志保護達成統一規定的主要障礙。
四、我國地理標志法律保護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2008年2月起,我國運用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制度保護地理標志。我國形成了由國家工商局、國家質檢總局、農業部三個部門對地理標志進行管理、保護的法律體系。立法模式設計的缺陷使得三種保護制度運行難以協調,管理地理標志的三部門存在管理錯位、缺位現象,也使公眾對我國現行保護制度無所適從。
五、完善我國地理標志法律保護的對策
對于我國選擇何種立法模式,有關部門和學者尚未取得共識。國家工商局主張運用商標法律制度保護地理標志,國家質檢總局和農業部主張運用專門法保護地理標志。
這里首先要明確一個問題:在設計我國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時應考慮哪些因素?本文認為在設計我國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時應考慮四個因素:一要立足國情。二要應保盡保。三要確保保護地理標志的各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相互協調。四要與國際接軌。
我國在選擇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立法模式時,可以借鑒普通法系一些國家的立法經驗,比如可以借鑒美國的“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并行”的立法建議,運用商標法律制度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保護地理標志。在實際操作中,以商標法保護地理標志為主,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地理標志為輔。這不僅可以充分發揮我國現行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作用,而且還能夠協調保護地理標志的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
六、結語
地理標志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TRIPS協定》的規定,某個地理標志要在WTO成員國獲得保護,首先必須在其來源國獲得保護。因此,完善我國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不僅有利于我國地理標志的保護工作的順利展開,還有利于我國地理標志在其他成員國獲得保護,并且有利于在地理標志國際談判中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這就急切需要我國立法部門進一步完善有關法規,建立健全、合理的地理標志法律保護制度,相關部門加強對地理標志的法律監督和管理,提高全社會的地理標志保護意識,使我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日臻完善。
參考文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律只會保護合法的婚姻同居關系,而未婚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種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
《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 隱私;隱私權;信息隱私
【中圖分類號】 D9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12-046-1
一、隱私權的發展和自身的價值
從人類歷史的縱深審視,隱私的意識和觀念是從人類的羞恥心萌發而來的。比如原始人用樹葉遮擋身體的私密部位等。從原始社會進入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后,社會關系變得復雜,隱私已經作為“一種非公共”的性質,但奴隸、農奴具有很高的人身依附性,所以他們的人格是不完整的,基本沒什么隱私可言,從這一點可以看出隱私與其自身的人格是緊密相連的。如,在奴隸社會時期,法律有的規定,不得刺探王公貴族,有其是國王的私生活,否則就對窺宮者加以制裁。
通說認為,隱私權是路易斯?D?布蘭代斯和塞繆爾?D?沃倫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隱私權》之后而確立的。這是大多數學者公認的。關于隱私的認識和隱私權觀念,都是最早在美國被提起發展的。隱私權本身所具有的基本價值在于:權利意識特別是個人權利意識的發展,人們渴望在復雜的社會關系下個人的私生活不被打擾。恰如有的學者指出,是經濟發展中碰撞的產物。隱私權在美國得到確認之后,在其他世界各國的立法和私法實踐中都得到了確認。
學界對隱私權的概念不盡一致、眾說紛紜,本文嘗試給出一個定義,可以將隱私分為“信息隱私”和“物理隱私”,對于前者,是個人不想將其外泄傳達給第三人;對于后者,是不能個人生活空間的封閉,不被破壞。隱私所具有的基本價值:自由價值即個人意志的自由價值;實現人的尊嚴,隱私的實現是個人領域與公共領域平衡的結果。
二、隱私權的保護探討
現有法律能否提供保護是一種權利能否實現的關鍵,在民法領域對隱私權的保護方式主要是侵權責任法。前文所說,隱私由信息隱私和物理隱私構成,那么隱私權也分為兩大部分即信息隱私權和物理隱私權,信息隱私權是隱私權的主要組成部分。而保護個人信息隱私的原因在于在信息爆炸的現代社會,我們時時刻刻在由信息編織的網之中,我們無法逃避個人得信息被收集。
所謂責任規則和財產規則最先由美國學者提出的關于保護權利的模式,只要是指,當一種權利被責任規則保護時,權利的轉移不需要權利人同意就可以發生,對權利人也只需要事后補償。而當一種權利被財產規則保護時,這種權利能否發生移轉須以權利人的同意為前提并自主控制該權利的價格??梢哉f,侵權責任法是一種責任規則。此處重點討論信息環境下財產規則對于信息隱私權的保護。
在六、七十年代有學者就提出把隱私信息視為一種財產加以保護,雖然反對者將其視為一種對人格權的貶損,但將人格權商業化還是有重要意義的。將隱私信息財產化以實現權利主體的自,最大限度的實現權利主體的意思自治,那么將信息隱私財產化后,就可以將其納入財產規劃中加以保護了。在任何人取得你的財產之前,都必須與你進行談判協商,實現個人的自主。信息隱私權的財產責任模式所追求的是賦予權利人對個人信息擁有某種財產權,個人資料、個人空間等屬于自己的,只有在本人自由選擇時,才會出賣個人信息。
無論是責任規則還是財產規則對于隱私權的保護都是不全面的。所以對于信息隱私權的保護需要公權力的介入。歐盟的數據指令就是此類法律文件。通過政府介入的方式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個人得隱私權。另外,行業自律的模式也可以填補隱私權保護的不足。行業自律從性質上講仍然沒有超出私法自治的領域,是整個行業對自身行為的限制。這種限制以不違背善良風俗為限?,F在各國的自律模式有以下幾種:建議性的行業指引(suggestive industry guidelines);網絡隱私認證計劃(online privacy seal program);安全港提議(safe harbor proposal)。安全港提議是美國兒童網上隱私權保護條例中創設的制度,該制度目前僅適用于兒童網上個人隱私的保護,不適用于一般的消費者網上隱私保護,是一種行業自律和立法規制相結合的新型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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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革新.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及其價值基礎[J].甘肅理論學刊,2004,(2).
[3]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七輯)[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首先,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并未引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投資者混為一體。金融消費者是指為了生活需要,辦理銀行存貸款、購買保險合同、申請購買信用卡、購買個人理財產品的消費者。隨著金融業的發展,上述的消費行為已經是當代人必不可少的金融生活需求,與專業的機構投資者不同,在資本市場的個人投資者,由于不具備專業的信息分析能力,在金融產品曰益復雜化的時代,實質上處于信息獲取的弱勢地位,因此也應當將其劃入金融消費者的行列。其次,目前我國關于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只有《消費者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而這兩部法律的設立均為保護實體領域的消費者,由于金融產品的特殊性,金融消費的概念和權利尚未明確,在保護效果上更是收效甚微了。而金融領域的《保險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對涉及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大多是一些概念和原則性的條文,例如銀行領域只有“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僅僅限于對存款人的保護;在保險領域的“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限于規定保險機構的從信息披露角度保護消費者利益。法律保護手段嚴重不足。鑒于此種情形,我國應當盡快建立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層級相對較高的法律,并將在法律條文中引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做到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有法可依”。
建立消費者保護的具體職權機構
縱觀世界各國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無論實施混業經營還是分業經營的國家,均建立具體的職權明確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我國目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職權分散于消費者協會,銀監會、證監會等機構,在保監會設立的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職能表述為具有規章制定權,接受消費者投訴和咨詢,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項,但自2003年以來,并未見保險領域內關于消費者保護的規章出臺,投訴和處理機制不明確。在證監會設立的投資者保護局的職能表述為“督導促進派出機構、交易所、協會以及市場各經營主體在風險揭示、教育服務、咨詢建議、投訴舉報等方面,提高服務投資者的水平:推動投資者受侵害權益的依法救濟”投資者保護局并不直接接受和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消費者保護職權不明確,缺乏專業性,容易造成消費者保護的監管空白區。在改革過程中,我國應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在銀行、證券、保險、非銀行性金融機構等領域建立具體的職權明確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并賦予該機構一定的規章制定權和處罰權,建立完善的工作和監督流程,保證消費者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設置便利的消費者投訴和糾紛解決機制
她為何連與自己丈夫離婚的資格都沒有?
(同居關系)
故事:1998年,大專畢業后的葉子只身來到省城一家電腦公司打工,在那里,她遇到了阿冉,一個和她一樣大學畢業后來城里打工的大男孩。同是天涯淪落人,葉子和阿冉很快便走到一起,他們相愛了。兩年后,當葉子和阿冉的父母都對他們的婚姻表示同意時,他們的婚姻也提到日程上來了。在一個吉祥的日子里,葉子如愿成為了阿冉的新娘,婚禮上,接受著親友們的祝賀,葉子陶醉了。真正在一起過日子,葉子才發現,阿冉是一個責任心很差的男人,他常常只顧自己在外玩樂而忘了回家,就連女兒歡歡的出生也未能讓他有絲毫改變。終于有一天,阿冉突然從葉子的世界里消失了。再見到阿冉時,他已經成為一個大款女人的男友,而且就生活在離葉子住處不遠的地方。葉子去求阿冉回頭,但阿冉拒絕了她。經過反復思量,葉子決定和阿冉離婚,她向法院遞交了要求與阿冉離婚的民事訴狀,可令她感到意外的是,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理由是她與阿冉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他們的關系是同居關系。我連與自己的丈夫離婚的資格都沒有!葉子的心里充滿了悲哀。
點評:盡管葉子與阿冉舉行了結婚儀式,并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了,但由于他們未進行結婚登記,葉子始終未能成為阿冉的合法妻子。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系處理。我國法律同時規定,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外,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葉子與阿冉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他們是同居關系,她不是阿冉的合法配偶,法院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但這并不意味著葉子就不可以通過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她與阿冉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訟的,人民法院仍然應當受理。
相關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p>
她的父母為何可以公然
“干涉”她的婚姻?
(無效婚姻)
故事:17歲的貞貞性格有點叛逆,在又一次和爸爸媽媽爭吵之后,她背起行囊離開了家。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也很無奈,在經歷了太多的艱難之后,貞貞遇到了大安,一位年近50歲的單身包工頭。從大安的身上,貞貞得到了她一直渴求的關懷與溫暖,終于有一天,她接受了大安的求婚。 “可是我現在只有18歲,還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當大安提出要與貞貞去辦理結婚登記時,貞貞說出了自己的顧慮。貞貞不得不佩服大安的神通廣大,在大安的疏通下,他們順利辦理了結婚登記。當貞貞挑釁般地將大安帶到自己父母面前的時候,貞貞的父母差點氣暈,他們怎么也不能接受一個比他們的年齡還要大得多的胖老頭來當他們的女婿。而更令他們震驚的是,大安曾經離過3次婚!貞貞的行為讓她的父母心痛極了,他們竭力勸說貞貞放棄這樁婚姻,但貞貞拒絕了他們。一個月后,貞貞突然接到法院的傳票,他的父母將她和大安告上了法庭,申請宣告她和大安的婚姻無效。法院審理后,當庭宣告貞貞和大安的婚姻是無效婚姻。法院怎么可以縱容父母對我婚姻自由的干涉呢?貞貞心里還真有些想不通。
點評:貞貞父母不是在干涉貞貞的婚姻自由,他們是在行使自己作為貞貞近親屬的權利。 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要件, 由于貞貞尚不滿20周歲,其未到法定的婚齡,因此,她與大安的婚姻是無效婚姻。作為利害關系人,她的父母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他們的婚姻無效。
相關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她為何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
故事:如果不是參加那個化妝舞會,芳菲或許就不會有那個夢魘般的婚姻。在那天晚上的舞會上,芳菲遇到了大魯,一個聲名遠揚的地痞。當大魯邀請芳菲跳舞時,出于禮貌,她與大魯跳了兩曲。原以為曲終人會散,可是,大魯竟然喜歡上了芳菲,他甚至開口向芳菲求婚!大魯的求婚毫無疑問遭到了芳菲的拒絕,盡管她知道她的拒絕可能會激怒大魯,但大魯的表現還是嚇著了她。那天,大魯拿著一把大砍刀來到她的面前,惡狠狠地對她說,如果芳菲不答應與他結婚,他一定會讓她全家不得好死,臨走時,他還特地提到了芳菲正在讀高中的弟弟的名字。芳菲想到了報警,可她又怕這樣會更加激怒大魯,從而做出對家人不利的事。萬般無奈之下,芳菲接受了大魯的求婚,結婚登記那天,她哭得天昏地暗。 婚后的大魯更加為所欲為,他不但對家庭不盡任何義務,還常常無緣無故毆打芳菲,芳菲根本無法與他共同生活下去。婚后的第10個月,在一位律師的幫助下,芳菲一紙訴狀將大魯告上了法庭,她請求撤銷她與大魯的婚姻。法院在查明事實后,判決撤銷了她與大魯的婚姻。拿著法院的判決書,芳菲感到自己像是獲得了新生。
點評:芳菲的軟弱導致了她可悲的經歷,值得慶幸的是,她最終拿起法律武器捍衛了自己的權利。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我國法律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芳菲在大魯揚言殺的威脅中,被迫與其結婚,此婚姻完全違背了芳菲的意愿。因此,對于此婚姻,芳菲有權請求撤銷。需要強調的是,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其他人無權提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