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8 15:49:2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合規經理履職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認真執行日常監督檢查、促進內控制度落實。
合規經理認真做好支行日常業務的監督檢查工作,資金和重要空白憑證等檢查工作,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作好記錄,分析問題出現的原因,督促相關人員進行整改,并在每月履職報告中反映。記錄應列明發現問題的合理整改期限,無法整改或短時期無法整改的注明原因,及時上報。對發現的重大違規問題和潛在的資金安全隱患等重大業務事項,則注明發生的原因以及擬采取措施等,并在業務發生當日第一時間以書面(含電子郵件)上報市支行。
按市分行加強合規經理日常管理工作要求,每日填報《合規經理日常業務監督和會計檢查日志》”,第月上報《合規經理履職報告》,及時、詳細報告網點每日、月份業務工作情況。
二、加強業務授權的復核、確保交易的真實可控。
加強業務授權的復核和監督,按照儲蓄業務處理系統的柜員權限和市分行印發的業務交易復核審批要求,嚴格履行授權職責,把好復核授權關,負責對營業人員辦理業務的有效性、合規性、完整性進行監督,確保授權交易的真實可控。
三、做好業務的指導、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
為適應郵儲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業務,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升自身的業務水平,熟悉業務規章制度、內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時協助支行長做好業務培訓工作,指導普通柜員正確辦理業務,包括柜員管理、尾箱管理、現金、支票和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報表管理、檔案管理等。提高員工的業務服務水平,輔導解決營業過程中遇到的業務問題。
四、協助支行長抓好安全管理、柜員排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住建部《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建質〔2011〕11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人臉識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關鍵崗位人員)
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是指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質量員、施工員、機械員;監理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是指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員。
第四條(考勤時間)
本細則規定的考勤時間為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職的基本考核要求,各項目關鍵崗位人員根據法律法規要求須在崗履職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配備標準)
施工項目部、監理項目部崗位人員配備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人臉信息采集與考勤
第六條(信息錄入)
施工現場必須在監督機構召開的首次監督會議時完成關鍵崗位人員信息錄入工作。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人臉錄入時,應本人到場,攜帶本人第二代身份證錄入個人人臉信息。
第七條(人臉考勤)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日常考勤通過“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官方微信小程序”中的人臉識別來實現。
第八條(考勤起止)
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考勤起止時間,從首次監督會議召開后的第二天開始,到項目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安全生產標準化竣工確認為止。
第九條(停工規定)
停工必須將《停工報告》報監督機構,在關鍵崗位人員人臉識別考勤系統設置后方能停止人臉識別考勤。復工前需現場檢查符合開工條件,并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確認后報監督機構,恢復人員考勤。
第十條(請假規定)
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因事請假一周以內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報建設單位同意;因特殊情況需要連續請假一周以上的,應事先安排具備同等證書或資格的人員頂崗,并提交暫不到崗履職請假申請,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后報監督機構備案。準予請假的,請假天數(請假時間內包含的實際施工天數)可在當月應到崗天數中扣除,否則作缺勤處理。建設單位應及時將請假情況報監督機構錄入考勤系統。
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異常頻繁請假的,建設單位應核實該人員履職情況,發現未履職的要及時責令更換。
第十一條(到崗率規定)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考勤月到崗率不得低于當月施工天數的80%,(當月施工天數如無放假、請假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按當月日歷天數計,下同)。考勤天數如有合同約定,則按約定執行,但不得低于上述到崗率。
第十二條(有效考勤)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在項目的有效考勤為:每日考勤時間應與施工作業時間相符,考勤次數不得少于兩次,當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時間間隔不得小于5小時。不滿足以上要求的為無效考勤,按當天缺勤計算。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月到崗率=當月關鍵崗位人員實際到位總天數/當月施工天數;項目關鍵崗位人員綜合到崗率=項目關鍵崗位人員周期內項目部月到崗率平均值;人員考勤到崗率以月為單位進行統計,統計數據由關鍵崗位人員人臉識別考勤管理系統自動生成。
第十三條(人員變更)
人臉識別考勤階段發生關鍵崗位人員變更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變更后才能辦理人臉信息錄入。
項目關鍵崗位人員開工到崗后6個月內不得變更,除特殊情況外。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管理要求)
建設單位負責對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實施考勤管理。總承包單位負責對分包單位實施考勤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對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人臉識別考勤系統的建設,同時負責對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考勤的監管。
第十五條(企業要求)
施工、監理企業應積極主動做好人臉識別考勤工作,為項目所有被考勤人員人臉識別考勤提供條件。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及其人員在人臉識別考勤中弄虛作假、偽造的,一經發現,按未到崗履職處理。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要求)
項目建設單位應對考勤情況進行督促落實和日常檢查,發現人員不按本細則進行人臉識別考勤的,應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監督機構。
第十七條(監管要求)
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應加強對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的抽查,及時處理建設單位報告的事項,發現被考勤人員到崗率達不到要求或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處置規定)
施工、監理企業關鍵崗位人員月到崗率及項目部月到崗率低于基準到崗率的,監督機構應對相關項目重點監控,并根據各類檢查情況,相應采取責令停工整改、約談項目及企業負責人、季度通報批評、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及行政處罰等措施,同時按規定作信用扣分處理;項目綜合到崗率低于基準到崗率的,取消其項目評優評先等資格。
第十九條(負責解釋)
本辦法由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了促進保險公司加強經營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實現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以下簡稱財務負責人),是指保險公司負責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企業價值管理活動的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財務負責人職位。
保險公司任命財務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擬任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未經核準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條財務負責人應當勤勉盡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和職業準則。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財務負責人的任職和履職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管理
第六條財務負責人應當具有誠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具備履行職務必需的專業知識、從業經歷和管理能力。
第七條擔任財務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具有國內外會計、財務、投資或者精算等相關領域的合法專業資格,或者具有國內會計或者審計系列高級職稱;
(五)熟悉履行職責所需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在會計、精算、投資或者風險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專業基礎;
(六)對保險業的經營規律有比較深入的認識,有較強的專業判斷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能力;
(七)能夠熟練使用中文進行工作;
(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有財會等相關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豁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并可以適當放寬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的年限。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機構擔任5年以上管理職務的,可以豁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有《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宜擔任財務負責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
曾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受過行政處罰的,不論其申請核準任職資格時是否超過《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或者中國保監會其他規定中規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擔任財務負責人。
第九條保險公司任命財務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時提交有關電子文檔:
(一)董事會擬任命財務負責人的決議;
(二)擬任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書;
(三)《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四)擬任財務負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明等有關文件的復印件,有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供護照復印件;
(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的證明;
(六)離職時進行離任審計的,提交離任審計報告,沒有進行離任審計的,由原任職單位作出未進行離任審計的說明,不能提交上述資料的,由擬任財務負責人作出書面說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經中國保監會核準開業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取得開業核準文件之后1個月以內,按照前款規定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擬任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第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任職資格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中國保監會主席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決定核準的,頒發任職資格核準文件;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對任職資格核準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審查任職申請材料;
(二)對擬任財務負責人進行任職考察談話;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任職考察談話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了解擬任財務負責人對保險業經營規律的認識,對擬任職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認識;
(二)對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掌握情況;
(三)對擔任財務負責人應當重點關注的問題進行提示;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內容。
任職考察談話應當作成書面記錄,由考察人和擬任財務負責人雙方簽字。
第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可以向擬任財務負責人原任職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征詢意見,了解擬任財務負責人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財務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擬再擔任財務負責人的,應當重新核準任職資格:
(一)因辭職、被免職或者被撤職等原因離職的;
(二)受到責令予以撤換的行政處罰的;
(三)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第三章財務負責人職責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財務負責人的職責和權利。
第十六條財務負責人的聘任、解聘及其報酬事項,由保險公司董事會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財務負責人的履職行為進行持續評估和定期考核,及時更換不能勝任的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財務負責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告,建立和維護與財務報告有關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二)負責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成本控制、資金調度、收益分配、經營績效評估等;
(三)負責或者參與風險管理和償付能力管理;
(四)參與戰略規劃等重大經營管理活動;
(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審核、簽署對外披露的有關數據和報告;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以及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財務負責人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報告工作。
保險公司應當規定董事會每半年至少聽取一次財務負責人就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應當注意問題等事項的匯報。
第十九條財務負責人在簽署財務報告、償付能力報告等文件之前,應當向保險公司負責精算、投資以及風險管理等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書面征詢意見。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務負責人應當依據其職責,及時向董事會、總經理或者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糾正建議;董事會、總經理沒有采取措施糾正的,財務負責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有權拒絕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一)經營活動或者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違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監管規定的;
(二)嚴重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
(三)保險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保險公司合法權益,給保險公司經營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
第二十一條財務負責人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數據、文件、資料等相關信息,保險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不得進行非法干預,不得隱瞞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規定財務負責人有權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董事會會議。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任命財務負責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情況特殊需要指定臨時財務負責人的,臨時任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保險公司任命臨時財務負責人,應當在作出任職或者免職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臨時財務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更換:
(一)有本規定禁止擔任財務負責人情形的;
(二)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宜行使財務負責人職責的。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財務負責人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并可以視情形責令限期整改:
(一)沒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財務負責人職責和權利的;
(二)公司治理結構或者內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導致財務負責人難以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數據、文件、資料等相關信息的;
(三)有證據證明財務負責人違背本規定中規定的職責,或者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忠實和勤勉義務,可能給保險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危害的;
(四)保險公司在財務負責人職責范圍內的有關經營管理活動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可能給保險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危害的;
(五)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提示風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財務負責人因辭職、被免職或者被撤職等原因離職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做出批準辭職或者免職、撤職等決定的同時,將決定文件抄報中國保監會,并同時提交對財務負責人免職或者撤職的原因說明。
第二十五條財務負責人應當持續進行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學習,參加中國保監會組織或者認可的培訓。
第一條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動態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關于嚴格規范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據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范圍、期限和內容履行管理職責,對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管理的項目管理者。
第三條在蕭山區范圍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和承擔工程項目管理的項目經理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大中小型所有建設工程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工程建設類相應專業的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四條市蕭山區建設局(以下簡稱區建設局)負責項目經理的監督管理。
市蕭山區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招管辦)、市蕭山區招投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區交易中心)、市蕭山區建筑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區建管處)、市蕭山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區質監站)、市蕭山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區安監站)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項目經理工作的檢查和監管。
二、任職管理
第五條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并注冊在施工企業,且與該企業有合法的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在職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必須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進行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并符合《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規定的任職條件。
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或注冊時未經批準的項目經理,不得從事項目管理。
第六條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第七條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后,應與項目經理簽訂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明確項目經理的職責和權限范圍,并由施工企業法人代表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授權項目經理負責項目部的工作。
第八條項目經理個人不得承擔工程業務,不得轉借、出賣、涂改、復制建造師資格證書、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其他監理、施工、設備制造、材料供應、房地產開發等企業和單位任職或兼職。
第九條項目經理承擔管理的工程項目規模,應符合所在企業資質所核定的范圍,并與該項目經理的注冊建造師執業規模標準相適應;項目經理不得承擔超越其注冊建造師執業規模標準的工程項目的管理。
第十條施工企業與項目經理中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雙方必須及時完成相關工作交接;施工企業不得無故扣壓建造師資格證書、建造師注冊證書、建造師執業印章和執業卡,不得繼續使用該項目經理的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和執業卡進行建筑市場活動。
三、市場行為管理
第十一條本區實行項目經理一人一卡的執業卡(以下簡稱IC卡)管理制度,項目經理在從事施工管理活動時,應隨身攜帶IC卡,并在管理部門檢查時主動出示。
第十二條本地施工企業應及時將在職建造師的有關資料輸入蕭山建設信用網(以下簡稱信用網),持注冊證書、身份證原件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到區建管處核實無誤后,由區建設局發放IC卡。
外地施工企業在辦理企業進蕭備案時,應及時將派駐蕭山的項目經理有關資料輸入信用網,建造師注冊證書等資料經區建管處核實無誤后,由區建設局發放IC卡。建造師注冊證書原件由區建管處統一保管。
第十三條IC卡遺失申請補辦,由企業持補卡申請及在蕭山建設信用網上聲明作廢證明材料,到原發卡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項目經理的工作單位名稱、職稱、學歷、注冊建造師級別、專業等信息發生變更,相關企業應在一個月內將變更情況輸入信用網,并持單位介紹信和證書原件到區建管處辦理相關信用信息變更。
第十五條項目經理注冊證書逾期的,信用網將自動予以鎖定。施工企業必須將有效的信息輸入信用網,經審核通過后自動解鎖。
第十六條根據施工現場和建筑市場聯動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限制項目經理市場行為時,在信用網上同時予以鎖定。
第十七條施工企業參加投標時,應在投標文件中隨附本企業為項目經理繳納的社會保險證明。屬于資格后審項目的,項目經理的IC卡在開標時予以鎖定;屬于資格預審項目的,項目經理的IC卡在入圍后予以鎖定。
四、現場活動管理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主持項目部的工作,對項目部其他管理人員的現場施工行為承擔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項目經理在項目實施期間應合理安排工程進度、控制工程施工成本、保證工程的質量與安全,同時接受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條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在施工現場組織協調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活動。項目經理應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項目經理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積30000平方米及以上和市政工程造價人民幣3000萬元及以上的,必須執行項目經理現場監控項探頭和指紋同步考勤。同步考勤設備的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企業應定期對項目經理到崗率和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并做好書面記錄,工程竣工時,出具項目經理履職評價意見,納入驗收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區質監站及區安監站應加強對政府投資性項目的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帶班生產的管理,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并作好書面記錄。
第二十五條在項目實施期間,項目經理不得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不得實施商業賄賂、不得簽署有虛假記載等情況的不合格文件。
第二十六條項目經理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未按要求履行崗位職責:
(一)每月現場出勤少于本月施工時間80%的;
(二)檢查時發現,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未向建設單位報告3次(含)以上的;
(三)檢查時發現,未參加工程項目日常工作例會3次(含)以上的;
(四)檢查時發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弄虛作假的;
(五)質量安全監督交底,地基基礎結構驗收、主體結構驗收及竣工驗收中有一項未參與的;
(六)未參加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驗收,或其他項目經理必須參加的施工驗收的。
第二十七條從工程項目開工到竣工,施工企業不得隨意更換項目經理。建設單位發現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管理中不到崗或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需要更換的,應及時報告區建設局,區建設局應責令施工企業于1個月內更換項目經理。
當項目經理年滿六十五周歲時,施工企業應當于3個月內更換項目經理。
當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建設單位同意,由施工企業報區建設局同意,于5個工作日內更換項目經理:
(一)因身體原因(應有區級及以上醫院的醫院證明)不能勝任項目管理工作的;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解除或中止的;
(三)在工程項目管理中不到崗或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管理的工程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十八條當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業書面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區質監站、區安監站提出意見,報區建管處審核,經區建設局分管領導同意后,項目經理可參加下一個工程項目的投標;若新項目中標的,則施工企業應于原項目開工(復工)前更換原項目經理。
(一)工程中標通知書發出3個月后,工程仍未開工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的。
第二十九條擬更換的項目經理在更換前不能另有在建工程項目在實施管理,更換后的項目經理執業資格專業須與原項目經理執業資格專業相同,執業資格等級不得低于原項目經理執業資格等級。項目經理更換完成后,施工企業應負責做好移交銜接工作,防止工程項目出現管理缺位狀況。
第三十條工程項目合同約定的相應工作任務完成后,由施工企業持IC卡、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文件到區建管處辦理項目竣工銷號手續。
五、信用管理及罰則
第三十一條實行項目經理信用記分管理制度。項目經理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記分按照市蕭山區建設局《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記分標準》(2011版)執行。
第三十二條項目經理簽署的履職承諾書弄虛作假以及項目經理被責令更換的情形作為不良信用信息,對企業和項目經理予以扣分,并將扣分情況錄入信用網。
第三十三條各監管部門負責將項目經理的不良、提示信用信息記分錄入信用網,同時對企業處以等值扣分,接受被扣分者對行為事實的投訴或申訴,組織調查取證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記分以一個自然年為一個周期,即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位項目經理信用信息初始分值為零,一個記分周期結束,下一個周期初始分值重新為零。
第三十五條一個記分周期內,項目經理累計扣分值達到18分時,由區建設局通知其所在施工企業,暫停其項目經理職務,責令其參加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培訓。項目經理暫停職務期間,施工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工程項目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一個記分周期內,項目經理累計扣分值達到25分時,暫停該項目經理參與國有投資項目投標活動12個月,若該項目經理有在建項目的,暫停期自具有承接下一個工程投標資格之日起計。外地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由區建設局將處理情況函告其企業注冊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項目經理信用管理采用定期公告制,通報扣分累計值及獎罰名單。
第三十八條區建設局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項目經理市場行為和施工現場行為的監督檢查。區質監站及區安監站具體負責項目經理施工現場履職情況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區建管處具體負責項目經理市場行為的監督檢查;區招管辦、區交易中心具體負責項目經理投標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在項目實施期間,建設單位和監理企業應充分運用內控管理機制,加強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的考核管理,并定期對項目經理的到崗率及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并按合同約定實施考核處罰。項目經理不到崗或不履行崗位職責,建設單位和監理企業應督促施工企業整改,拒不整改或未及時整改的應及時報告區建設局,由區建設局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四十條因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被責令更換的項目經理、第三款第(三)條被更換的項目經理,自具有承接下一個工程投標資格起6個月內不得參加建筑市場活動和工程項目管理,承接業務前應參加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培訓;第三款第(一)項情形被更換的項目經理,自建設局批準同意更換之日起2個月內不能參加建筑市場活動。
第四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更換項目經理的,被更換的項目經理在原項目完工之前,不得擔任下一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第四十二條項目經理在任職期間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區建設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六、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蕭山區建設局負責解釋。
2015年,在黨委政府的堅強領導下,我們建成了省安全社區,摘掉了市重點治理鄉鎮的帽子,成績來之不易,我作為鄉黨委政府的分管領導對各位辛勤工作、鼎力支持的領導和同志們表示衷心感謝!按照黨委“做強產業、做美環境、做實旅游、做優服務”工作思路,為了確保2016年全鄉的安全穩定,為了不給縣委政府添麻煩,為了十三五順利開局,我們必須上下齊心抓好全鄉安全穩定。下面我就全鄉政法安全工作作以下簡要工作安排。就是要使各單位、村、企業進一步明確工作目標,進一步落實工作責任,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家和萬事興”,總結起來就是“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情”!
一、增強維護安全穩定的大局觀念、責任意識、憂患意識
經濟下行、政策變化、安全生產、突發意外等諸多不確定性導致從未遇到過的問題可能突然發生。風險就在身邊,要加強應急值守,要增強防控、化解風險的意識和能力。轄區的安全穩定就是負責人的責任、企業的效益。絕不能抱曉幸心理,絕不能以“不會出事”、“出事無所謂”、“出事與我無關”、“出事沒有辦法”的態度抓安全穩定工作。
二、加強安全穩定工作的預見性、實效性,科學應對
要制定防范、化解、勸返的穩定應急預案,要制定安全應急救援、應急演練預案。將風險止于未發。所有項目開工前必須開展穩定風險評估,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應對方案,對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工程質量進行分析預判,有效解決項目盲目實施后群眾不支持疲于應付、工程難于推進、安全事故頻發、工程質量不符合的問題。按照《省社會風險評估責任追究辦法》規定:不提交穩定風險評估的項目不得提交黨委會討論,不得擅自開工,不得撥付資金。追究項目實施單位和個人失職責任。
三、實行領導接訪和限時辦結制度
按照轄區負責和誰分管誰負責原則,各責任領導和村、單位按照接待日接待好人員,按規定限期辦理事項及時作出調查處理并反饋辦理結果,交辦及時錄入國家信息系統、維穩工作平臺、12345平臺。任何人不得推諉、敷衍、拖延,致使錯失矛盾糾紛或意外事件處置的黃金時間--一小時至一天,致使矛盾激化甚至被網上惡意炒作放大給抹黑,必須啟動問責機制,嚴肅追究責任到位和責任人的紀律責任乃至法律責任。對未能及時妥善解決的糾紛、穩定事件要第一時間報告并采取穩控措施,不得引發非訪、集訪、網上炒作。按照“四個當天”辦理群眾訴求,需要受理的兩月內出具書面答復意見,不屬于受理范圍的及時取得場景照片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引導人走仲裁、訴訟、行政復議等法定渠道,協調和調解、教育疏導、政策解釋等相結合,及時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及時鎖定證據,保留工作痕跡,既作為履職盡責免責依據,也為打擊非訪留下證據,不給非訪、鬧訪、纏訪以訪牟利的機會。大力宣傳弘揚“無理不能取鬧、有理也不能取鬧”的正確導向。
四、實行包案息訪、穩控和安全隱患整改、警示制度
對久拖不決和非訪的實行包案息訪,責任人要認真落實上級機關的明確處理意見,協調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不能化解的案子穩控到人到天,不得引發重復上訪。對出現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不能馬上整改的要馬上設置警示標識。敏感節點實行日報告制度。每天12點以前由綜治辦負責向縣穩定辦報告重點人員及組織重點穩控人員穩控情況;由辦向縣和群眾工作部報告人員穩控情況。安全隱患由安辦及時向安監局報告并提出整改或警示方案。有重大矛盾糾紛、活動或重大安全隱患馬上向我報告,各單位和村(社區)負責人立即趕到現場處置。
五、抓社會治安多元共治立體防控
一是各單位、村居委會、企業組織義務巡邏,提醒住戶加強自我防范。二是鼓勵住戶、商鋪安裝攝像監控系統。三是配合公安機關搞好雪亮工程。警務平臺接入機頂盒或互聯網。四是督促網格員亮明身份,精準服務,靈通情報信息。網格員每月必須辦理事件10-15件,每周走遍轄區村居民小組,對轄區的吸毒人員、重癥精神病患者、刑釋解教人員有一條動態信息。2015年縣網格員知曉率57.91%。今年市縣要抽查網格員在群眾中的知曉率。必須解決網格員機關化、萬能替補現象。對無法完成事件辦理、信息采集任務堅決逗硬獎懲,對被市縣通報批評的視情節嚴肅處理直至解聘。五是加強平安和諧三級聯創,配合公安機關嚴厲打擊“黃、賭、毒、邪、騙、盜”的丑惡現象。六是組織學生、黨員、干部學法用法守法專項教育,普及法律知識,培育法治思維。鄉機關部門、村居委會、場鎮單位、企業職工要有法制教育學習筆記。
六、加強宣傳培訓和聯合執法,全面安全生產落實五級五覆蓋、五落實五到位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也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攻堅之年。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在全市物業管理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全面提高物業服務水平。希望大家喜歡!
各位領導、同志們:
今天,我們召開全市物業管理工作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市委×書記、市政府×市長對全市住房工作的重要批示,以及×市長在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工作會議上有關物業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動員各縣區、各有關單位和廣大物業服務企業,凝心聚力,強化服務,進一步提高全市物業管理水平,為建設和諧幸福宜居×做出新貢獻。根據會議安排,下面我對全市物業管理工作作總結部署。
一、近年來全市物業管理工作回顧
近年來,物業管理戰線的廣大干部職工在各級黨委政府的堅強領導下,攻堅克難,開拓進取,全市物業管理工作穩中求進、難中向好,較好完成了全年主要目標任務。
一是行業發展規模不斷壯大。全市物業服務企業總數達到×家,其中本地一級×家、二級×家、三級×家、暫定三級×家、外地來連企業×家,物業管理項目達到×個,管理總面積突破×萬平方米,從業人員×萬人。去年全市新增物業服務企業×家(含外地來連×家),新增物業管理項目×個。
二是制度體系建設不斷加強。完成了《×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擬定工作,并組織行業專家集中修改,廣泛征求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相關主體意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座談討論。同時還啟動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修訂,完成了一批制度辦法起草工作。
三是行業監管力度不斷加大。對資質過期的×家本地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予以資質注銷,對×家備案過期的外地企業清理出我市物業服務市場。為整頓市場環境,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主動履職,先后組織海州、連云區等就小區管理服務情況進行突擊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小區,責成屬地主管部門和街道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去年各縣區主管部門定期不定期組織專項檢查×余次,進一步增強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契約意識和服務意識,小區物業服務水平總體有所提升。
四是城市宜居品質不斷提升。在市區×個物管小區開展了園林綠化提檔升級活動,新栽樹木×余株,種植草皮×萬平方米。開展物管小區排水系統專項整治,確保汛期物管小區安全。認真開展物管小區市優達標創建活動,×個物管小區達到市優管理服務標準,涌現出一批創建先進單位和物管示范小區。同科匯豐國際、蒼梧三期、金鷹國際城等小區始終保持較高管理水平,經得住檢查,受到業主好評。
五是物業維修資金、物業服務用房管理進一步規范。建立了市區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適時調整了市區物業維修資金繳存模式,提高了維修資金交存率。去年市區共撥付使用物業維修資金×萬元,涉及×個小區,惠及業主×萬戶,同比增長×%。加強物業服務用房配置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對×多家未按規定配置或違規使用物業服務用房的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采取了限期整改措施,切實維護了廣大業主的權益。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當前全市物業管理工作還存在很多困難和問題,與廣大人民群眾追求宜居幸福生活的熱切期盼、與黨和政府改善民生的工作目標、與我市“十三五”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總體要求還有較大差距。如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相對滯后,物業管理體制機制不健全,物業服務總體水平不高,熱點難點問題亟待破解等等。
二、下步物業管理工作安排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也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攻堅之年。對于全市物業管理行業來說,要轉變思維方式,抓住關鍵舉措,努力實現“十四五”期間物業管理工作良好開局。
(一)完善政策法規體系,推動物業管理法制化建設。
推動出臺《×市物業管理辦法》,同時要制定和完善八個配套文件:以市政府辦名義出臺《×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指導意見》;會同市規劃局制定《×市物業服務用房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市物業應急維修管理暫行辦法》;會同市工商局修改印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市物業服務質量考評細則》《×市物業管理項目經理等級考核辦法》《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規程》《×市物業服務保證金管理辦法》。力爭通過兩年的努力,建立較為完善的物業管理制度體系,逐步實現有法可依,為依法監管打牢基礎。
(二)加快推進體制機制改革,提高物業管理工作效能。
一要推進建立屬地管理、綜合管理和行業管理有機結合的物業管理體制,健全“指導監督在市級,主體責任在縣區,具體負責在街道,矛盾化解在社區”的物業管理運行機制。二要推進縣區、街道、社區物業管理工作機構、經費和人員“三落實”。年內市區及各縣要全部完成街道物業服務窗口的設立,年底全市將統一組織檢查考核。
三要推動相關部門職責進小區。在各物管小區統一設置“物業管理公示欄”,公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及聯系人、聯系電話,接受業主監督和投訴,及時查處小區違法違規行為。四要進一步簡政放權。將前期物業招投標管理、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管理、物業服務用房交付使用監管、限額以下物業維修資金使用審批等權限下放到各區,充分調動基層部門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五要優化行業監管模式。充分運用已建成的智慧物業監管服務平臺,整合行業發展的各類數據,實現數據共享,提高監管效能,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三)加大重點工作推進力度,切實提升物業服務質量。
一要繼續開展市優物管小區達標創建活動。按照年初既定目標,確保全市×%以上物管小區達到市優標準,為全面提升物業服務質量樹立更多典型。二要積極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努力打造干凈物管小區。在小區電子顯示屏滾動播出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宣傳標語,在小區出入口懸掛創建橫幅。各縣區要結合“干凈、方便、順暢”×建設實施方案,認真組織開展“干凈物管小區”專項行動。
三要加大老舊小區改造力度,做好后續管理服務。×月×日前全面完成全市×個老舊小區改造任務,努力改善老舊小區硬件設施條件。四要強化執法檢查,凈化市場環境。縣區物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職,主動執法,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和頻度,及時將服務質量差、管理水平低、投訴問題多的物業服務企業列入黑名單。要加強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維護招投標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適時引入第三方評估,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四)突出抓好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行業監管措施。
一要盡快完成物業信息數據庫建設。各縣區、各物業服務企業要根據市局統一部署,做好數據整理報送,力爭在上半年完成全市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項目和項目經理基礎信息、信用信息的征集和系統錄入。二要完善信用考評機制。按照企業自評、縣區初評、市局評定的程序和信用評定辦法逐級審核確認,確保數據真實準確。三要做好數據成果運用。今年年底前要全市第一期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報告。從明年開始做到每季度一次,促進守法守信經營。
(五)強化公眾監督和行業自律,提升行業整體素質。
一是舉辦“最美物業人”“最美物管小區”公眾評選活動和物業管理行業三個“十佳”評選活動,努力提升業主依法維權適度維權、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職履約能力,促進和諧社區建設。二是制定行業自律規則,組織全市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行業自律承諾書,引導物業服務企業提升管理服務素質。扎實開展項目經理培訓,培優一批綜合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項目經理崗位先鋒。同時,扎實開展勞動技能比賽,加大一線作業人員培訓力度。
主要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考核管理。積極發揮市物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作用,牽頭制定各部門物業管理工作考核問責辦法,將各部門物業管理工作履職情況、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年底考核。
第二條對需進行在建公示的工程建設項目(政府投資金額縣城200萬元以上、鄉鎮80萬元以上的項目,以及河堤、橋梁、道路、醫院和學校等公共安全項目)實行指紋機日常考勤簽到制度。
第三條在投標文件中要有項目經理(建造師)、“五大員”(造價員、施工員、材料員、專職安全員、質檢員)的親筆簽名和手印(指紋)。在確定中標單位后、簽訂合同之前,在行政監察機關及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督下,建設單位核對到場的項目經理(建造師)、“五大員”及監理人員的身份后,現場提取他們的手印(或指紋)資料,并交由行業監管部門保管。
第四條實行日常考勤情況公示制。
須進行在建公示的工程項目,必須在工程正式開工后一周內在施工工地樹立公示牌,將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經理(建造師)、“五大員”及監理人員每日在崗情況、工作內容、上月現場工作時間及考核扣分情況進行公示。每日在崗情況、工作內容必須當天及時更新,上月現場工作時間及考核扣分情況必須每月更新一次。公示牌所公示的施工、監理單位人員出勤考核情況由建設(業主)單位派駐工地的管理人員負責填寫,分管該項目的領導監督。
第五條項目經理(建造師)、“五大員”、專業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員每月在施工現場工作時間不得少于20天,總監理工程師每月在施工現場工作時間不少于10天。在施工階段中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施工、監理單位管理人員必須無條件在施工現場,不得請假,其余時間不在施工現場必須辦理請假手續,但項目經理(建造師)、“五大員”、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不得同時請假。“五大員”的請假須經項目經理簽字同意、監理單位審核、業主單位審批,項目經理和監理人員的請假須經監理單位簽署意見、業主單位審批。書面請假手續留存項目部備查的同時抄告行業監管部門備案。在監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例行檢查時,項目部須當場出具請假條,否則不予認定為請假。
第六條施工過程中出現事先可預料情況可能導致停工的,施工單位應會同監理單位向建設單位及行業監管部門提出停工申請(需要明確停工具體時間),行業監管部門認定后可不記考勤;如出現無法預料、或不可抗因素導致停工的,施工單位會同監理單位做出書面情況說明,報建設(業主)單位及行業監管部門,行業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認定是否作缺勤處理。
監理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至建設單位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期間,施工、監理單位可向建設(業主)單位提出對部分管理人員暫停日常考勤的書面申請,建設(業主)單位報請行業監管部門同意后,暫停日常考勤,同時向行政監察機關備案。
第七條建設工期在半年以內的項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施工、監理單位不得變更中標單位的項目經理(建造師)與“五大員”、“監理人員”;工期在半年以上的項目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上述人員的,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由變更單位向建設(業主)單位申請,建設(業主)單位與相關監管部門派員調查核實,同意變更的報行業監管部門審核辦理變更手續后,報行政監察機關備案。同時建設(業主)單位負責將變更情況在施工現場公布,抄送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并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布。
第八條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實行滿分為22分的扣分管理監督機制。
建設(業主)單位要對施工、監理人員的每日到崗情況進行核查登記,并建立臺賬。要委派專人負責指紋打卡機簽到的日常管理和考勤。施工(監理)單位的管理人員出勤情況均達到規定要求后當月記滿勤、不扣分;在規定考勤時間內出現缺勤的,由建設(業主)單位在月底按缺勤天數最長的人員計算施工(監理)單位當月扣分情況,每缺勤一天扣0.5分。
行業監管部門在例行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建造師)、“五大員”及監理人員不在崗,每發現一次扣2分。
行政監察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建造師)、“五大員”及監理人員不在崗,每發現一次扣3分。
第九條行業監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在檢查中實施扣分時,要以書面形式將扣分情況通知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并抄送建設(業主)單位和行政監察機關(行業監管部門)。
第十條扣分情況由建設(業主)單位負責登記和匯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建設(業主)單位在每月月末統計好當月施工、監理單位管理人員履職情況、日常考勤扣分情況,及當月行業監管部門和行政監察機關所扣分情況,經建設(業主)單位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后,于次月3日前報行業監管部門和行政監察機關備案。在工程完工后、竣工驗收前,建設(業主)單位要將整個工期的扣分匯總情況書面報告行業監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和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第十一條扣分值(累計扣分值,下同)達6分時,由建設(業主)單位向行業監管部門書面報告,行業監管部門在收到書面報告3天內向施工企業或監理單位下發《預警通知書》;扣分值達10分時,根據合同約定,沒收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15%的合同履約保證金,行業監管部門向施工企業或監理單位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扣分值達16分時,根據合同約定,沒收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30%的合同履約保證金,行業監管部門依據情節輕重對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整改等處理;扣分值達20分時,根據合同約定,沒收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60%的合同履約保證金,行業監管部門依據情節輕重對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扣分值達22分后,根據合同約定,沒收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全部合同履約保證金,同時并可根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行業監管部門對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記不良記錄一次,在兩年內取消其進入本縣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資格,建設單位會同行業監管部門將處理情況抄送行政監察機關,并在縣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布。
合同履約保證金的沒收應由建設(業主)單位負責。在扣分值達到沒收起始點之日起7個作日內未落實的,由行業監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未改正的,除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外,可采取相應措施落實。
合同履約保證金在按扣分比例沒收后,執收單位要在3個工作日內補收沒收部分至初始金額。合同履約保證金執收單位因工作失職,致使應扣交、沒收保證金而沒有扣的,或應補收保證金沒有按時補收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施工(監理)合同沒有明確合同履約保證金的,按工程款或監理費的10%計抵合同履約保證金處理。
第十二條行業監管部門負責抓好建設項目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的落實,督促業主(建設)單位做好日常管理考勤。行業監管部門要對應實行雙公示制的建設項目的扣分管理情況實行臺賬管理,并根據扣分情況及時對施工、監理單位采取監管處理措施,處理結果報行政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需實施雙公示制的工程建設項目(政府投資金額縣城200萬元以上、鄉鎮80萬元以上的項目,以及河堤、橋梁、道路、醫院和學校等公共安全項目),要在建設工程竣工后一周內(竣工驗收前)在工程主置設立永久性竣工后公示牌。未建立竣工后公示牌的項目,行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對認真履行職責、滿勤的施工單位按照《市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實施辦法(暫行)》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十五條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雙公示制及對施工、監理單位實行日常考勤扣分管理的相關內容要寫進招標文件(承諾書)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和承諾。
第十六條建設(業主)單位沒有執行雙公示制管理規定,建設項目沒有進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和在建過程中沒有對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日常考勤管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工作失職追究建設(業主)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責任,并在全縣進行通報批評;沒有按規定時間及時進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或者在對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日常考勤管理過程中,沒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日常考勤扣分情況的、疏于管理的,由行業監管部門向建設(業主)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書,并由紀檢監察機關按工作失職追究建設(業主)單位駐工地管理人員和分管領導責任;建設(業主)單位人員在日常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伙同或協助施工、監理單位弄虛作假、篡改數據、欺上瞞下等行為的,將對相關人員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第十七條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監管部門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對建設(業主)單位執行雙公示制管理和對施工、監理單位日常考勤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不進行監督,對應實行雙公示制的建設項目的扣分管理情況不進行臺賬管理,或對施工、監理單位人員不到崗履職問題不采取監管處理措施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工作失職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行業監管部門人員與建設(業主)單位、施工監理單位相互串通、弄虛作假的,將根據黨紀政紀條規,對相關人員追究黨紀政紀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縣本級政府管轄范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國有資金、集體資金投資建設項目及涉及公共安全建設項目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