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7 11:17:4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品牌轉讓合同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攤位轉讓合同范文1轉讓方: (以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轉接方: (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攤位轉讓達成下列協議,并共同遵守:
1:甲方將位于 號攤位轉讓給乙方使用。
2:該攤位的租金已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產權人(房東),為保障乙方的權益,甲方需在轉讓后無償聯系房東與乙方另簽租賃合同。
3:雙方商定轉讓費為人民幣 元整(¥: 元),此金額包含:剩余房租(剩余房租至 )、押金及庫存貨物。
4:轉讓費須簽在訂合時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以甲方開具的收款證明或銀行轉賬發票為據。
5:簽訂合同并完成付款后,該攤位的合同期內使用權及剩余貨物的所有權即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參與和干涉乙方的商業活動。該攤位即由乙方使用自主經營,攤位使用者的權利、義務等一切事務皆由乙方負責。
6:由于是帶貨轉讓,甲方需向乙方無償提品的進貨渠道,以便乙方盡快了解行情,正常經營。
7:此合同一式兩份,簽字付款后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攤位轉讓合同范文2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攤位轉讓達成下列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攤位(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轉讓給乙方使用,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攤位租憑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該攤位的所有權證號碼為_________,產權人為丙。丙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年租為_________元人民幣。攤位交給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用(攤位租金仍由甲方續交)。甲與丙的租憑合同期滿后(或者其他原因終止后)由乙的名義與丙續簽租憑合同。
第三條攤位現有產品以_____元人民幣轉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第四條乙方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 __元整(¥________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乙方經營該攤位的所有品牌,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五條租期內乙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攤位所欠一切債務(包括貨款、水電費、攤位費、人員工資及其他費用)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攤位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
第六條甲方應保證丙同意甲轉讓攤位(并時至 年 月 日),如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攤位,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賠償。
第七條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國家規劃等一切利益補償歸乙方。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個持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攤位轉讓合同范文3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轉讓給乙方攤位事宜,訂立本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1、 甲方同意將座落在xxxxxxxx轉讓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所轉讓攤位已充分了解,愿意轉讓其攤位。
2、 甲方雙方同意上述攤位的成交價為人民幣53000元(伍萬叁仟元整),轉讓款一次付清。當甲方收到乙方攤位款后,即刻將該攤位的交款發票交付給乙方。
3、 甲方需協助乙方辦理該攤位的過戶手續,若本攤位的原因不能正常過戶,由甲方退轉讓攤位款53000元(伍萬叁仟元整)給乙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就商業用房委托投資經營合作達成以下條款:
一、委托標的。
1、標的物:位于_________的_________廣場(以下簡稱“_________”)內,所購置的房屋為_________層_________號,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2、標的用途:_________廣場為 商業 用房,經營范圍以_________廣場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規定之項目為準。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擁有的_________廣場的全部投資經營管理權委托給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法經營,乙方在保證甲方_________廣場委托前的市場價值的基礎上,全面展開專業有效的經營,提升被委托的商業項目的行業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場價值。
三、委托事項。
甲方授權乙方下述商業經營事宜:
1、全面制定經營方案,引進先進的市場理念、模式、方法;
2、負責甲方的品牌經營,在委托經營期內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統一經營的標準并嚴格執行;
4、全面招商,引進實力雄厚、經營能力強、市場信譽好的國內外品牌廠商,并以_________廣場的名義與最終租戶訂立租賃合同;
5、制訂經營收入標準,收取經營收入,依法向搶欠租金和費用的租戶進行追繳;
6、承擔經營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標準;
7、組織所有廠商對_________廣場進行系統的營銷策劃,展開積極有效的市場推廣活動;
8、根據具體情況市場變化,對經營方案進行調整和整改;
9、其它與經營相關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業用房轉讓合同》規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甲乙雙方同意在委托投資經營管理期限內,本合同為不可撤銷合同。
五、合同的存續。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為維護_________廣場整體經營形象,實現統一管理,甲方對所擁有的商用房屋進行產權轉讓時,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房屋產權的受讓方。受讓方必須遵守《商業用房委托投資經營合同》之規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標準: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保證按每日每建筑平方米稅前_________元人民幣為標準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計算。
2、支付日期:
(1)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個月之25日至30日,乙方將當季租金向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_________銀行以劃撥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2)租金自《商業用房轉讓合同》規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開始計算。
七、經營收入的處置。
乙方在保證甲方本合同第六條相關條款內容的前提下,將經營總收入扣除租金、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傭金、投資經營管理成本及投資經營管理酬金等經營開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繳給_________廣場有限公司作為儲備金。
八、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期內無論乙方的經營是否盈虧,甲方均有權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標準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對乙方的具體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保證乙方合法經營。
3、甲方可自由轉讓其擁有的商業用房,同時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證房屋轉讓后受讓人繼續簽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對商業用房設定抵押擔保時,須事先書面通知乙方,并保證不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經營過程中,不承擔該商業用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物業管理及經營管理費用。
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全面制定經營方案,引進先進的市場理念、模式、方法;
2、負責甲方的品牌經營,在委托經營期內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統一經營的標準并嚴格執行;
4、全面招商,引進實力雄厚、經營能力強、市場信譽好的國內外品牌廠商,并以xx廣場的名義與最終租戶訂立租賃合同;
5、制訂租金收入或其他經營收入標準,收取各項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費用的租戶進行追繳;
6、承擔經營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標準;
7、組織所有廠商對_________廣場進行系統的營銷策劃,展開積極有效的市場推廣活動;
8、根據具體情況市場變化,對經營方案進行調整和整改;
9、乙方須按期足額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經營期間,承擔該商業用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物業管理及經營管理費用;
11、其它與經營相關的事宜。
十、違約責任。
1、甲方未書面通知乙方,將房產轉讓、出租或設立抵押、擔保,造成乙方無法正常行使經營管理權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資經營建筑面積房價款的20% 作為違約金。
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約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經營管理權,乙方有權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為違約金。
3、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應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約定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依《擔保合同》規定,從_________廣場有限公司的經營收入和儲備金獲得保證。
4、甲乙雙方必須遵守《_________廣場物業管理公約》,任何一方違反規定按該公約承擔責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執行時;
2、本合同有效期屆滿;
3、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情況。
十二、爭議解決。
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該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補充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四份,出賣人2份,買受人1份,備案機關1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關鍵詞: 善意取得/不動產/無權處分/合同無效/贓物
所謂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其占有物的動產占有人將該物轉讓給他人,善意受讓人依法即時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1]我國《物權法》第106 條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將其統一適用于動產和不動產所有權以及他物權的取得。該條將動產的善意取得和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合并在一起做出規定,從而簡化了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段餀喾ā穼嵤┮詠恚撝贫葘τ诖_認產權的歸屬、規范物權的變動、保護交易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盡管動產和不動產的善意取得都會發生物權的變動,但是,動產和不動產的物權變動規則存在明顯的差異,這也就決定了二者的善意取得的適用要件存在區別。既有的研究大多圍繞動產的善意取得展開,而對不動產善意取得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本文擬對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構成要件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無權處分內涵的界定
《物權法》第106 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的除外。根據該規定,“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前提。盡管該條中沒有明確將“無權處分”作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列舉出來,但由于該條將其作為前提條件,所以,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之一。
一般認為,所謂無權處分,是指沒有處分權而處分他人的財產。換言之,即權利人無處分權而從事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所謂處分,從最廣義上來理解,包括事實上的處分與法律上的處分,[2]無權處分中的“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即通過買賣、贈與、抵押等使所有權發生轉讓或權能發生分離的情形。毫無疑問,動產的無權處分,就是指沒有處分權而處分他人的財產。
但是,對于不動產而言,如何判斷無權處分,則存在較大爭議,主要存在著兩種不同看法:一是“無處分權說”。此種觀點認為,無論是就動產還是就不動產而言,無權處分都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了他人(原所有權人)所有的財產。尤其是《物權法》第106 條規定,“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這也意味著善意取得中的無權處分是指無權處分所有人的財產,例如,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記載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記的權利人處分了全部財產,也構成無權處分。二是“處分權受限制說”。此種觀點認為,即便無權處分人原本享有物的所有權,但是,因特殊原因其所有權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能處分其財產(如進入破產程序后的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也屬于善意取得中的無權處分。三是“登記錯誤說”。此種觀點認為,在善意取得中,不動產的無權處分實際上是在登記錯誤的情況下,登記記載的權利人處分了該不動產。
應當承認,傳統學說上無權處分都采納第一種觀點。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涉及三方當事人,由于形成了原所有權人的利益與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沖突和矛盾,因而產生了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賦予原所有權人無限制的追及效力,則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就不能得到保護;此外,與善意第三人相比,原所有人通常更易于預測到無權處分人處分其物的可能性,更應當承擔向無權處分人追償的負擔和追償不能的風險。[3]此時,第三人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獲得保護。但是,此種理解主要是針對動產的善意取得。一般來說,動產以占有為公示方法,極少出現所有人占有下的動產,其處分權受到限制的情況。但是,對于不動產的善意取得而言,其情況比較復雜。一方面,不動產以登記為權利歸屬的依據,只要進行了登記就明確了其權利歸屬。交易當事人是否有處分權,可以直接根據登記來判斷,所以,登記記載的權利人以外的人處分財產,是很難發生效果的。只是在例外情況下,如登記夫妻一方名下的共有房屋,在處分時未經另一方同意,才可能適用善意取得;另一方面,不動產的處分權受限制之后,其所有人再處分其財產也不可能適用善意取得,例如,不動產之上設定抵押權之后,由于其已經辦理了登記,如果抵押人將抵押物轉讓,第三人就不可能是善意的。
從實踐來看,不動產的無權處分主要是指第三種情況。換言之,不動產的無權處分,主要是指發生登記錯誤的情形下,登記權利人將其不動產轉讓給他人時,受讓人因信賴登記而進行了交易,并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例如,甲公司購買了一套房產,委托其辦公室主任乙管理,乙采用欺詐手段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后來,乙意欲將該房產轉讓給丙,丙查閱了登記,發現乙確實是登記記載的所有人,就購買了該房產,并支付了價款、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甲發現以后,要求丙返還給房產。丙認為,其符合《物權法》第106 條的規定,依法取得了所有權。有學者認為,此案中乙的行為并不構成無權處分,而屬于有權處分。此種觀點認為,盡管乙是采取欺詐的手段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但是,既然乙是登記權利人,其就有權處分該房產。乙將房產出售給丙的行為并非無權處分,而是有權處分。因此,本案不適用《物權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應當看到,在有權處分和無權處分之下,雖然都可能導致所有權變動的效果,但是,二者仍然存在明顯區別,其區分直接關系到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問題。一方面,在有權處分之下,該交易行為是合法有效,不需要借助善意取得就可以使得第三人享有所有權,而如果是無權處分,受讓人要取得所有權,必須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如果該行為構成有權處分,就沒有探討善意取得的必要,尤其是不需要認定第三人是否構成“善意”。這就會對真正權利人的權利保護不力。因為真正權利人無法主張第三人的惡意,從而再追回其財產。
筆者認為,不動產善意取得中的無權處分,就是指在登記錯誤或其他無處分權的情況下,登記權利人處分該不動產的行為。《物權法》第106 條將善意取得制度統一適用于動產和不動產,掩蓋了二者在認定無權處分方面的差異。不動產善意取得和動產善意取得的重要區別就表現在“無權處分”的內涵不同。對于動產而言,其無權處分的認定比較容易,就是沒有處分權的處分行為,而對于不動產而言,無權處分的認定,則不僅僅包括沒有處分權而處分財產,還要擴大到明知登記錯誤而處分財產。所以,在登記錯誤的情況下,處分他人的財產也構成無權處分,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主要針對登記錯誤的情形。例如,某人將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房產轉讓給買受人,買受人查閱了登記,發現出賣人并不是登記記載的所有人,仍然予以購買,此時,買受人不是善意的,當然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可見,善意取得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登記錯誤。
如果將登記錯誤視為有權轉讓,就有可能將絕大多數不動產的善意取得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4]其結果將導致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幾乎沒有存在的意義。考慮到登記錯誤較多地出現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在發生登記錯誤情況下對第三人的保護尤其重要,因此,無權處分包括登記錯誤的情形,對于正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尤其顯得重要。
第二,《物權法》上的權利推定規則應當適用于物權的確認,而不應當適用于登記權利人和第三人的交易。在確認物權時,盡管發生了登記錯誤,登記權利人仍然應當推定為法律上的權利人。而在登記權利人和第三人的交易中,權利推定規則不應適用,而應當依據真實的權利狀況來判斷交易當事人是否構成無權處分。例如,在上例中,乙并非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因此,他實際上不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
第三,登記權利人雖然記載在處分人的名下,但是,他明知該登記錯誤的存在,而仍然予以處分。從登記權利人的處分行為而言,他已經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因而,將此種行為作為無權處分對待,不會對其造成不測的損害。
綜上,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中,對于“無權處分”應作擴大理解,而不能采取狹義理解的觀念。此處所說的“無權”不一定是無所有權,無處分權同樣也是無權處分,譬如,在登記錯誤的情況下,如果登記簿上錯誤記載的權利人進行處分行為,也構成無權處分,因為錯誤的登記記載并不能使其因此獲得處分權。
需要探討的是,登記權利人將財產一物數賣,是否也可以構成無權處分?例如,甲將其自己的房產先后賣給乙、丙兩人。但是,將房產交付給了丙,并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乙主張,甲和丙之間的交易行為構成無權處分,丙必須證明其構成善意取得,否則,不能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筆者認為,登記權利人將其財產一物數賣,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都只是產生了債的關系,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因此,數個買受人都可以要求出賣人履行合同,出賣人不能履行將產生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出賣人將房屋登記給其中一個買受人,該買受人就取得物權。但此種轉讓行為屬于有權處分,因為出賣人在登記之前仍然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其通過變更登記將房屋轉讓的行為構成有權處分,從而不適用善意取得。[5]
二、是否需要確認轉讓合同的效力
轉讓人在無權處分財產時,都要與受讓人訂立合同。我國《物權法》沒有將無權處分的合同是否有效作為善意取得的要件,由此引發一個問題,即在適用善意取得時,是否要確認轉讓合同的效力?物權法草案中曾經將轉讓合同本身的有效作為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之一,但是在該法最終通過時,這一要件被刪除了。據此,部分學者認為,既然《物權法》最后沒有規定這一要件,那么合同本身的有效就不是善意取得的要件。更何況,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其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不是繼受取得。所以,合同是否有效,不應當影響善意取得效力的發生。也有學者認為,第三人要最后取得所有權,則其與轉讓人所簽訂的轉讓合同必須合法有效。如果合同因無權處分而無效,其根本無法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依據合同無效制度而恢復原狀??梢姡@種分歧直接影響到法院適用善意取得時,首先要認定合同的效力。
筆者認為,在不動產處分中,第三人善意并非絕對不考慮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但是,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的、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原則上不應當再考慮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而直接依據善意取得規則使受讓人取得所有權。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就不能再依據《合同法》第51 條的規定而由所有人行使追及權,并因此導致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第51 條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睋?,有不少學者認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轉讓合同本身是無效的。筆者認為,《合同法》第51 條只是對于無權處分合同所作的一般性規定,善意取得是在無權處分情況下出現的特殊情形,前者屬于一般條款,后者屬于特別條款。按照特別條款優先于一般條款的規則,應當先適用特別條款,只要適用善意取得規則,就不應再適用無權處分的一般性規定。因此,不應去考慮無權處分合同本身到底是效力待定還是無效合同的問題。另一方面,如果善意取得要依賴于合同的效力,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則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效果,這就會與善意取得制度發生沖突。但是,在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情況下,直接依據物權法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不必要考慮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法官也無需審查轉讓合同是否具有效力,并據此來決定是否發生善意取得。正如史尚寬先生指出:“受讓人之善意取得占有,惟可補正權原之瑕疵,即惟可補正讓與人權利的欠缺。為權利取得原因之法律事實,必須客觀的存在,假如無權原之瑕疵,其占有人應即可取得其動產上之權利,從而因無效行為或經撤銷成為無效之法律行為,受物之交付之占有人,對于相對人之原狀回復之請求權,不得主張善意取得之保護,而拒絕占有物之返還”。[6]
我們說在不動產無權處分的情況下,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時,不必考慮合同效力問題,這并不意味著,只要受讓人是善意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考慮不動產轉讓合同的效力。事實上,在受讓人具有善意的情況下,不動產轉讓合同可能存在效力瑕疵。其最典型地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轉讓合同違法。在不動產轉讓違法的情況下,有可能導致轉讓合同的無效。
例如,非法轉讓集體土地所有權,這些轉讓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第二,轉讓行為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譬如,轉讓的財產屬于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國有資產,或者是國有的自然資源,轉讓需要辦理法定的程序。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這些特定手續,則合同本身是無效的。第三,轉讓合同違反公序良俗。例如,轉讓合同之中明確規定,該房屋購買就是為了開辦賭場等非法活動。在出現《合同法》第52 條中的合同無效情形以后,法院理所當然應當審查合同的效力,并應當根據該法的規定宣告合同無效。一方面,我國《物權法》第7 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善意取得作為物權的取得方式,其也應當符合該條規定的要求;另一方面,無論是否涉及受讓人的善意,法院都應當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在我國合同法上,合同無效是絕對無效,且法院負有審查的義務。在此情況下,法院有義務審查合同的效力,而不考慮第三人是否善意。一旦合同被宣告無效,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效果,善意取得自然也無法適用。因為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交易安全,所謂的“交易”自然只能是指一種合法的交易,違法的交易的安全自然也不可能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善意取得必須以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為基本前提,在適用善意取得構成要件時,必須要考慮合同是否具有無效的因素,如果合同不具有無效因素,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即使構成無權處分,真正權利人也不能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主張合同無效。
除了合同無效之外,合同還可能存在可撤銷的因素、效力待定的因素(如無權等),如果撤銷權人主張撤銷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終被確定為無效,也可能發生與前述合同無效相同的后果。但是,在合同可撤銷的情況下,必須要注意,如果讓與人采用欺詐、脅迫受讓人等手段,或者受讓人存在著重大誤解的情況,受讓人本身就可以通過《合同法》規定的相應救濟機制獲得救濟,而無需主張善意取得發生物權變動。
三、無權處分不動產時第三人善意的判斷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護受讓人的合理信賴,“交易安全是法律對物權變動全過程實施控制的指導性原理”。[7]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要件就是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主觀上處于善意狀態。《物權法》第106 條將不動產善意取得和動產善意取得合并規定,“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才能夠適用善意取得。但是,如何理解無權處分不動產時第三人善意的判斷標準及判斷時點,學界尚缺乏一致的看法。
(一)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斷標準
應當看到,動產和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斷標準是不一樣的?!段餀喾ā返?06 條規定“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但此處所說的“受讓”因動產和不動產而存在差異。就動產而言,“受讓”是指動產占有的移轉;就不動產而言,“受讓”是指不動產登記的變更。因此不動產受讓人的善意是指在辦理變更登記的過程中,因信賴轉讓人為登記記載的權利人而購買了該不動產。之所以應當以對登記的信賴作為判斷關于不動產“善意”的判斷標準,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善意取得的結果是物權的變動,因此,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物權變動標準也應符合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的公示方法(登記)。由于動產的占有所具有的公信力較低,受讓人不能僅僅憑借占有動產的事實中當然地相信其具有處分權。而且,在經濟生活中出現大量的所有權保留、所有權讓與擔保等占有和所有權相互脫節的現象,占有的公信力更低。在這種情況下,判斷受讓人是否具有合理的信賴時,除了“占有”這一要素外,還必須考察其他一系列因素,如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交易的具體環境、交易的場所等,[8]而不能僅憑占有就能夠滿足信賴出賣人享有處分權的權利外觀要求。[9]與動產占有不同,不動產登記有國家信譽的支持,具有相當高的公信力,受讓人有理由相信登記簿上記載的物權狀態就是真實的權利狀態。因此,只要受讓人是善意的,其就可以基于這種信賴獲得保護,第三人信賴不動產登記就可以構成關于不動產權屬狀態的“善意”。[10]
第二,按照登記的權利推定規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應推定為真實的權利人。在處分人未成為登記權利人之前,如果受讓人與其發生交易,受讓人根本沒有理由相信其有處分權,受讓人就不可能是善意的。如果在交易過程中登記發生了更改,受讓人明知登記有瑕疵仍然受讓該動產,這表明受讓人本身并不是善意的,所以其無法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應的物權。[11]
第三,從體系解釋來看,《物權法》第106 條規定的善意取得的另一個要件是:“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庇纱丝梢?,對于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并非以交付作為判斷標準,而是以登記作為判斷標準。同時,結合《物權法》第16 條關于登記效力的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可以發現,“受讓”是指所有權的移轉,而并非僅僅指不動產的占有移轉。還需要指出,《物權法》第16條規定了登記對于不動產的權利推定效力,但是,對于動產,《物權法》并未直接規定占有所產生的權利推定效力,沒有像《法國民法典》第2279 條那樣明確地規定:“對于動產,占有相對于所有權的證書”。從這個細微的區別可以看出,在我國《物權法》上,登記對于不動產的權利推定效力,似乎高于交付對于動產的權利推定效力。由此可見,在不動產的處分中,登記的信賴是判斷善意的依據,而并非以占有的信賴作為判斷善意的依據。所以,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必須以已經辦理登記為要件。
正因為如此,不動產轉讓中的善意判斷標準才具有以下特點:一方面,判斷標準的單一性。這就是說,不動產轉讓中,判斷的標準是受讓人是否知曉處分人不是真正的權利人。在實踐中,通常要求受讓人查閱了登記,了解了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狀況。與動產善意取得相比,不動產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判斷相對比較簡單,在通常情況下,只要受讓人信賴了登記,就是推定其是善意的,除非其明知登記錯誤,無需向動產買受人善意的判斷那樣,考慮交易的環境等因素,[12]也無需采用綜合判斷標準去判斷善意。另一方面,受讓人必須實施了查閱登記簿的積極行為。在動產轉讓的情況下,受讓人的善意僅僅要求其對于處分人權利瑕疵的不知情,受讓人成立善意并不要求其實施某一積極行為。然而,對于不動產轉讓而言,受讓人成立善意,必然要求其在交易之前查閱登記簿,了解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權利狀況,并對此產生合理信賴。如果受讓人怠于查閱,則推定其不構成善意。
(二)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善意的排除
在不動產的處分中,受讓人的善意采取推定的方式,不過,該善意也可以被反證所推翻,具體有如下排除方式:一是受讓人事先明知登記記載的錯誤。例如,對于登記錯誤的發生,受讓人本身亦是參與者,因此,其了解登記錯誤的發生過程。二是登記簿中存在異議登記的記載。在不動產處分中,如果真實權利人對登記權利真實性提出異議,登記機關將該異議記載于登記簿上,第三人據此至少應當知道該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可能,[13]因此,也不能說其有充分理由相信記載的權利人就是正當的權利人。此時,如果第三人仍然與登記權利人進行產權交易,就應當承擔權利瑕疵的風險。
(三)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斷時點
對《物權法》第106 條“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規定的理解,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善意是指在交付標的物、受讓人接受標的物之時,受讓人是善意的。其理由在于,根據文義解釋,此處使用“受讓”一詞,表明其對于動產和不動產都以交付之時為準,動產和不動產處分中善意的認定時點是交付標的物之時。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分公示方法的不同,對于以占有為公示方法的物權,善意的認定時點是交付標的物之時;而對于以登記為公示方法的物權,善意的認定時點是登記之時。[14]筆者認為,在不動產處分中,善意判斷的時點應當以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之時或之前為標準。理由在于:一方面,既然善意的判斷標準應當以信賴登記為準,那么,判斷的時點也應當是登記變更之時。另一方面,從善意取得制度的設立目的來看,其旨在保護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在變更登記之時或者在登記變更之前,第三人已經知曉無權處分的事實,那么,第三人就不值得保護。
關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該方擅自處分房屋,受讓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物權法規定登記要件主義,應當以登記簿記載的人為物權人,因此,登記的人處分該物權具有法律效力?!痘橐龇ā芬幎?,即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仍然屬于夫妻法定共同財產,一方處分該房屋有效。筆者認為,此種情形應當適用善意取得。盡管該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但購買人仍然有對登記簿的合理信賴,如果事后認定該買賣無效,則對買受人顯然不公平。[15]另一方面,從物權法制度的內容和精神來看,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同樣遵循物權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應當同時登記夫妻共有人,這也是鼓勵我國夫妻財產制度采取實名登記,避免事后出現太多的爭議,而且可以促進物權法和婚姻法的銜接和統一。此外,如果不適用善意取得,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買受人可能遭受一些不利的后果,例如,由于房屋增值,導致出賣人一方配偶事后主張另外一方無權處分,嚴重影響到交易安全,而且不利于誠信風氣的建立。因此,只要受讓人事先查閱了登記簿,信賴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狀況,則其可以適用善意取得。當然,為了彌補相關的缺陷,應當允許配偶雙方積極到登記機關變更登記,促進產權登記與事實上的物權狀態完全吻合。
四、關于轉讓合同的有償性
根據《物權法》第106 條的規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另一個構成要件是“以合理的價格轉讓”。這就是說,無權處分人將他人財產轉讓給受讓人之后,受讓人必須支付合理的對價才能夠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該條確定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作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首先就排除了無償轉讓適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善意取得是為了實現交易安全而設計的法律制度,只適用于交易行為。[16]雖然廣義上的交易包括有償和無償的財產轉讓,但從狹義上理解,交易只是指支付了對價的交易,而無償轉讓顯然不是交易。此種規定也有助于解決實踐中出現的無償轉讓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財產流失的行為。這就意味著,凡是無償轉讓國有財產的行為,實際上是不能適用善意取得的。例如,在某些地方對國企改制時,實行零價格轉讓,此種情況即使獲得了有關部門的批準,如果發生了產權糾紛,也不應當適用善意取得。
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合理的價格?就動產而言,善意取得的適用以支付合理的對價為要件,而價格合理的判斷通常應以市價為標準。比如,一輛價值100 萬元的寶馬車以50 萬元轉讓,明顯不是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但就不動產而言,如何要求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則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一方面,就不動產登記簿而言,其公信力比占有的公信力更強。動產的外在公示手段是占有,但占有的公示方法非常薄弱,因為發生占有的基礎很多,在交易中,如果出讓人以很低的市場價格轉讓動產,通常將使得一個正常的交易人就其是否享有處分權發生懷疑。而不動產善意取得不存在這樣的限制,因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方式是登記,與動產占有不一樣,登記具有很強的公信力,在不動產登記之后,交易當事人完全有理由信賴登記所記載的權利人具有處分權利,即使不動產轉讓的價格偏低,也不能影響登記公信力,只要受讓人信賴登記就足以構成善意。另一方面,我國不動產并沒有完全市場化,許多房屋的價格的合理與否難以判斷。例如,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單位福利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等,并沒有確切的市價。這些都導致了轉讓中合理價格判斷的困難。因此,筆者認為,在考慮合理的價格作為善意取得的要件時,必須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對于不動產也應當區分具體情況考慮。具體來說:
第一,合理價格主要適用于商品房的轉讓,因為商品房是有明確的市場價格的。當然,判斷商品房的合理價格也要考慮其位置、容積率、開發商的品牌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而在商品房之外的其他不動產,其合理價格不能一概而論。
第二,合理價格并不等同于市場價格。這就是說,在考慮價格是否合理時,也要考慮當事人的主觀因素。例如,房屋受朝向、布局等因素,受讓人支付了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也不能認定其價格不合理。合理價格只是參照市場價格來確定。
第三,在考慮合理價格時,也要考慮履行期限。如果僅僅約定了支付一定的價款,但是,合同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很長,這實際上可能變相地等同于無償。關于約定的價格是否應當實際支付,對此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只要當事人約定了合理的價格,就表明第三人是善意的,就應當予以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當事人約定了合理的價格,但是,既然第三人沒有支付價款,收回該不動產也不會對其產生不利影響。
這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考慮到不動產的價格較高,要求買受人必須一次性支付價款,則不太符合交易的慣例,且給買受人強加了過重的負擔。在實踐中,不動產買賣的價款大多是分期支付的。所以,筆者認為,要求不動產轉讓的價格一次性支付全部價款并不合理。但是,如果認為僅僅約定了價款,而實際完全不支付,同樣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也可能會產生問題。一方面,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價值就在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因為第三人可能在與無權處分人交易時支付了一定的價款,如果允許原所有人追回,第三人則面臨向無權處分人追償的負擔和追償不能的風險,但是,如果第三人沒有支付任何價款,即便是原所有人追回后,第三人通常不會發生較大損失。[17]有觀點以當前房地產市場變化劇烈為理由認為會給第三人造成價差上的巨大損失,但是當前房地產價格的劇烈變化并非房地產市場的常態,不能以此作為不支付的理由。另一方面,如果不支付對價也構成善意取得,則可能引起名為有償、實為無償的情形,也有可能是雙方虛構合同關系,實際上規避了法律的基本要求,不符合善意取得保護善意第三人的目的。因此,在適用善意取得時,必須實際支付一定的價款,具體的比例應當根據不動產的情況來判斷。
五、對“必須辦理完畢登記手續”要件的理解
《物權法》第106 條第1 款規定完成公示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即“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边@就意味著善意取得的構成必須以公示方法的完成為要件。據此,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才能適用善意取得。[18]例如,甲將他人的房屋通過各種違法手段辦理了登記過戶記載在自己名下,然后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因為相信登記而與其完成了這一交易,支付了價款并辦理完畢了登記過戶手續。在此種情況下,就可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僅僅只是支付了價款甚至已經交付了房屋,還沒有辦理完登記,仍然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19]
具體來說,對于應當登記的財產包括如下幾種類型:第一,應當辦理登記的房屋。在我國,城市的房屋依法應當辦理登記。因此,房屋的買賣只有在受讓人與轉讓人辦理登記之日起才能適用善意取得,僅僅實際交付房屋,并不能夠產生善意取得的后果。第二,應當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應當辦理登記,因此,對這些依法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只有在辦理登記完畢之后,才可能發生善意取得的問題。但是,對于地役權等適用登記對抗主義的不動產,由于權利往往自合同生效之時產生,因此,沒有必要規定只有在登記以后才發生善意取得的問題。第三,應當辦理登記的動產。對于船舶、機動車、航空器,依據我國《物權法》第24 條的規定,應當適用登記對抗。這就是說,是否辦理登記,當事人是可以選擇的。但是,在判斷適用善意取得時,既然其可以登記,應當還是要辦理登記。因為按照《物權法》第24 條,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既然善意第三人都不能對抗,其未經登記,就更不能對抗原所有權人。
之所以要以辦理完畢登記過戶作為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一方面,是因為只有在完成物權登記手續之后,買受人才能夠真正取得完整的物權,這與《物權法》原則上采納的登記要件主義完全吻合。依據不動產登記要件主義,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要件,必須辦理了登記之后,才能發生所有權的移轉,而交付不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要件。另一方面,如果以辦理登記為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的時間點,則在轉讓人辦理登記將不動產記載于自己的名下之后,真正權利人完全可以通過異議登記來及時阻礙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因為受讓人必須辦理登記才能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而在存在異議登記的情況下,受讓人就很難認為是善意的,并據此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而如果以交付為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條件,則受讓人完全可以主張自己在受讓之前沒有查閱登記簿的義務,從而主張自己的善意,這就將真正權利人可以通過異議登記或其他制度主張自己權利的機會全部抹殺了。在沒有辦理登記的情況下,所有人將房產一物數賣,買受人占有房屋之后,如果能夠即時取得所有權,也可能與其他買受人發生沖突,因為后者已經交付了全部價款但沒有取得占有。例如,出賣人將房產交付給了善意的第三人,但也可能又將該房產賣給其他人,并辦理了登記,如果第一個受讓人因交付而取得所有權,并由此對抗在后的登記權利人,就會與公示原則發生矛盾。實踐中,大量的不動產交易沒有辦理登記,如果以交付來作為移轉所有權的根據,就會使得大量的不動產一旦占有就可以對抗登記取得的權利。所以,如果不需要辦理登記就可以取得產權,就可能引發產權關系的混亂,也不利于督促當事人及時辦理登記以明晰產權歸屬、提高財產利用效率。
在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在完成登記的同時是否還要求以交付為要件,筆者認為,《物權法》第106 條所言的以交付為要件主要是指動產,對于不動產只要辦理了登記,即使沒有交付也同樣可以構成善意取得。當然,對于那些確實需要交付的動產,則還是需要交付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查閱登記不能以單純的交付權利憑證等來替代。在過去的實踐中,一方如果交付了房屋所有權證書等權利憑證,另一方面即認為已經完成了公示。但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即使交付了權利憑證,如果未辦理登記,仍未完成法定的物權公示程序,因此,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注釋:
[1]參見佟柔主編:《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 年版,第243-246 頁。
[2]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4 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年版,第136 頁。
[3]參見熊丙萬:《論贓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復請求權》,《法律科學》2008 年第2 期。
[4] 參見沈曉冬:《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對房屋權屬登記的影響》,《房地產行政管理》2008 年第2 期。
[5]當然,此處的分析是以我國《物權法》確立的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為前提的,在此模式下,合同的訂立只是導致債權的產生,只有登記或交付以后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后果。
[6]史尚寬:《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年版,第559-560 頁。
[7] [日]鈴木祿彌:《物權的變動與對抗》,渠濤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 年版,第176 頁。
[8] MuenchKomm/Quack,§ 932, Rdnr. 32 ff.
[9] H. Hübner, Der Rechtsverlust im Mobiliarsachenrecht, 1955, S. 56 ff.
[10]參見王澤鑒:《民法物權》(第1 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年版,第124 頁。
[11]參見石晶、張鋒:《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力分析》,《法學論叢》2008 年第3 期。
[12] Schwab/Prütting,Sachenrecht,27.Aufl., 1997,S.93.
[13]參見常鵬翱:《物權程序的建構與效應》,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年版,第304-320 頁。
[14]參見石晶、張鋒:《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力分析》,《法學論叢》2008 年第3 期。
[15]參見沈曉冬:《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對房屋權屬登記的影響》,《房地產行政管理》2008 年第2 期。
[16] Vgl. Haegele-Schner-Stber, Grundbuchrecht, 10. Aufl., 1993, S.157-158.
[17] See S. Litvinoff, Obligations, La. Civ. L. Treatise vol. 7, 1975, § 81.
委托經營合同范文一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就商業用房委托投資經營合作達成以下條款:
一、委托標的
1.標的物:位于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廣場(以下簡稱“____________廣場)內,所購置的房屋為_____層____號,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
2.標的用途:____________廣場為 商業 用房,經營范圍以____________廣場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規定之項目為準。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擁有的_____________廣場的全部投資經營管理權委托給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法經營,乙方在保證甲方____________廣場委托前的市場價值的基礎上,全面展開專業有效的經營,提升被委托的商業項目的行業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場價值。
三、委托事項
甲方授權乙方下述商業經營事宜:
1.全面制定經營方案,引進先進的市場理念、模式、方法;
2.負責甲方的品牌經營,在委托經營期內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統一經營的標準并嚴格執行;
4.全面招商,引進實力雄厚、經營能力強、市場信譽好的國內外品牌廠商,并以__________廣場的名義與最終租戶訂立租賃合同
5.制訂經營收入標準,收取經營收入,依法向托欠租金和費用的租戶進行追繳;
6.承擔經營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標準;
7.組織所有廠商對____________廣場進行系統的營銷策劃,展開積極有效的市場推廣活動;
8.根據具體情況市場變化,對經營方案進行調整和整改;
9.其它與經營相關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業用房轉讓合同》規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2.甲乙雙方同意在委托投資經營管理期限內,本合同為不可撤銷合同。
五、合同的存續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為維護____________廣場整體經營形象,實現統一管理,甲方對所擁有的商用房屋進行產權轉讓時,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房屋產權的受讓方。受讓方必須遵守《商業用房委托投資經營合同》之規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標準: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保證按每日每建筑平方米稅前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為標準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計算。
2.支付日期:
⑴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個月之______日至______日,乙方將當季租金向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____________銀行以劃撥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⑵租金自《商業用房轉讓合同》規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開始計算。
甲方:乙方:日期:
委托經營合同范文二合同編號:
甲 方:
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廣西恒通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封面蓋章】
合同條款內文
商鋪地址: 號(即甲方購買“恒隆匯商業廣場” 簽訂的《商鋪購銷合同》的“ 層 ” 號鋪,購鋪合同編號: 號)
第一條:條款具體內容
甲方在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時,已充分了解甲方統一運營的經營策略。甲方自愿將下列所購產權商住樓的使用權交給乙方,并可由乙方委托專業公司作統一經營商業運營。
1、合同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2、甲方委托乙方對其購買的商鋪 層 號鋪進行經營,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3、甲方同意乙方統一對商鋪實行經營管理,在合同期內全權委托乙方對商鋪租金價格進行定價和收取,甲方在反租期內享受乙方返祖政策,租金反租期內租金收益歸乙方所有,反租期過后,甲方按照當時租金價格享受相應鋪面租賃收益。
4、甲方購鋪用于自營目的的,且不參加乙方返祖政策的,其自營品牌需符合項目整體商業落位布局要求,自營品牌統一報審甲方批復,符合業態要求審批同意后方可入場經營;并服從甲方委托的專業公司統一管理。
第二條:權益歸屬:
1、 甲方擁有該產權商鋪的收益權;參與返祖政策的其商鋪收益權從返祖年限完結后 日的第一個年度開始產生。
2、 甲方同意將該產權商鋪交由乙方作統一經營。
第四條:經營權歸屬:
1、 該產權商鋪經營權歸乙方, 甲方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經營管理,由乙方用作統一經營 管理。
2、 乙方擁有該產權商鋪經營權和租賃權。
3、 乙方擁有該產權商鋪經營權以及交給第三方經營管理的權利。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
1、 乙方擁有該產權商住樓的經營管理權。乙方有權自行決定其經營使用范圍。
2、 甲方有義務保證乙方的合法的經營權,切實維護雙方利益。
3、 由租賃所產生的稅費,由甲方負責。
第六條:違約責任
在合同期限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提前終止合同,違約方應向對方雙倍返還合同期限內的租金收益,并賠償商鋪經營戶的經營損失和裝修投入。
第七條、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的交納:
委托經營期間甲方不負責所發生的水、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對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按開發商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的規定執行,并由乙方向租戶代收。
第八條、委托經營期滿,乙方對商鋪設施有做好設施保全的責任;
第九條、委托經營期內,商鋪配套設施的正常折舊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乙方概不承擔責任。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失,如地震、戰爭等,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為維護項目整體經營形象,實現統一管理,甲方對所擁有的商鋪進行產權轉讓時,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商鋪產權的受讓方。受讓方必須遵守《委托經營合同》之規定,否則視為違約,按本合同第六條之約定處理。
第十一條、為保障恒隆匯商業廣場經營品質,提升商鋪的商業價值,租賃過程中,為吸引實力雄厚、經營能力強、市場信譽好的經營戶進駐經營,甲方應對經營戶提出的租賃年限、裝修等有利于經營的相關問題給予配合。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因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爭議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爭議或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各自在本合同中所規定尚未到期的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三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執行時;
2、本合同有效期屆滿;
3、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其它約定 第十五條、甲方(委托經營戶)的身份證及商鋪的產權證明復印件及《房屋基礎資料表》經雙方共同與原件核對確認無誤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執一份;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經營戶)簽章 乙方:廣西恒通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委托人: 委托人:
電話: 電話:(0772)3358888
現居住地址: 地址:柳州市文昌路東郡5棟1305室 簽訂合同日: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日: 年 月 日
委托經營合同范文三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全權經營甲方投資的位于___________省的___________酒吧事宜,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1.___________酒吧由乙方一人投資興辦。
2.乙方全權委托甲方經營管理上述酒吧。
3.乙方按下列方式支付甲方報酬:
(1)每月固定工資___________元;
(2)若月營業額達___________元(包括___________元),按月營業額___________%計提獎金;
若月營業額達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元,按超___________元部分按___________%計提獎金;
若月營業額達___________元以上,則超___________元部分按___________%計提獎金。
(3)乙方領取報酬時間為下___________ 個月的___________日。
4.甲方應按月將經營情況書面告之乙方。
5.甲方應合法經營;并承擔因違法經營而給乙方及酒吧造成的一切損失。
6.甲方與____________就酒吧事宜所簽協議系乙方授權甲方簽署。
7.為方便酒吧經營,乙方出資以按揭方式以甲方名義購買汽車一輛,車輛實際所有權人為乙方。
8.在經營期內,涉及酒吧的一切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若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應給予賠償。
9.經營期滿后,酒吧若經營虧損,則甲方應承擔___________ %部分虧損額,乙方承擔___________%部分。
10.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11.經營期內,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導致酒吧無法經營,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12.乙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在經營期內以轉讓、出購等方式處置酒吧。
13.本協議期滿后,雙方另訂協議明確是否續簽。
14.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自從2010年春季蘋果公司推出iPad以來,iPad便成為最炙手可熱的電子產品。iPad商標究竟是誰的?唯冠是否涉嫌故意欺詐,蘋果維權又是否有理有據,這些都成為此次事件中的熱點話題。商標轉讓蘋果意外受阻
12010年2月,iPad產品進入中國市場之前,蘋果公司發現,其無法在中國國家商標局辦理iPad商標轉讓手續,發生這樣的事情讓蘋果頗有些意外。
追查之后蘋果發現。當初,蘋果公司通過在倫敦注冊的IP公司購買10個iPad商標所有權,其中兩個商標是屬于深圳唯冠的,但是簽署商標權轉讓協議的是臺灣唯冠。臺灣唯冠與深圳唯冠是不同法域內的獨立企業法人,兩公司之間商務活動及民事責任均是獨立的,因此蘋果公司尚未取得深圳唯冠的兩項iPad商標權利。
為了獲得在中國大陸的兩項iPad商標權利,蘋果公司開始與深圳唯冠接觸,協商商標轉讓事宜。但是由于雙方的期望值差距過大,雙方未能達成協議。
與此同時,深圳唯冠因全球金融危機出現債務危機。2010年3月,中國銀行、民生銀行、開發銀行等8家銀行查封了深圳唯冠的資產(包括iPad商標),這樣,8家銀行成了iPad商標的實際控制人。
據透露,為了獲取iPad商標所有權,蘋果公司曾經與前述8家銀行進行溝通,其解決方案是希望深圳唯冠進入破產程序,然后將iPad商標權進行拍賣,蘋果再以合適的價格買走該商標權。不過,此方案遭到了各家銀行的拒絕。
我國商標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因此,在未取得iPad商標權的情況下,如果蘋果公司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產品上使用iPad商標,可能面臨被訴侵權的法律風險。
不過,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和J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臺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據估算,iPad在中國如果少銷售一天,損失就可能高達100萬美元。或許蘋果深諳中國商標法這一短板,因此才敢于在iPad未取得商標使用權的情況下毫無顧忌的將iPad推向中國大陸市場。
蘋果率先發難
為了獲取iPad商標在中國大陸的所有權,蘋果公司主動出擊。2010年5月,蘋果公司與IP公司一起以深圳唯冠為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商標確權(即通過行政或司法程序確定商標歸屬的行為)之訴,要求法院確認其對兩項在中國注冊的iPad商標享有專用權,并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商標權屬調查費、律師費,合計人民幣400萬元。
2011年2月23日,蘋果公司訴深圳唯冠商標確權案,在深圳中院進行了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這場官司對雙方來說很重要,如果蘋果公司敗訴,將遭到商標權人的狙擊,iPad這個全球統一產品名稱將無法在中國使用,品牌價值將遭受巨大損失;而對于陷入債務危機中的深圳唯冠,iPad商標權無疑是其最寶貴的資產。如果深圳唯冠在此次訴訟中失利,不僅將失去iPad商標,還可能要支付給蘋果公司高額的賠償款。
庭審過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深圳唯冠的iPad商標權是否已經轉讓。
蘋果公司和IP公司的共同律師認為,在與IP公司的談判過程中,臺灣唯冠方面的協商聯系人實際上代表了唯冠控股、臺灣唯冠和深圳唯冠三家公司的意思,深圳唯冠自始至終就有轉讓涉案商標的意圖。雖然最終的協議書只有臺灣唯冠授權代表的簽字,但是由于臺灣唯冠負責人楊榮山同時也是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可以視為取得了深圳唯冠的授權。
除此之外,IP公司的律師還認為,在協議簽署過程中其律師不懂中文,對中國商標的權利人無法核實。而且在簽約時,對所涉及的商標權屬無法進行確認。造成相關的文件出現錯誤,責任應當由深圳唯冠承擔。該公司明知中國商標登記在其名下,在唯冠集團整體轉移資產時,對該商標權的文件錯誤不予糾正,應負主要責任。
深圳唯冠的律師對蘋果公司的上述意見進行了反駁。唯冠方面認為,雖然楊榮山是唯冠控股、臺灣唯冠和深圳唯冠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這三家都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各自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與IP公司簽訂轉讓協議的臺灣唯冠并不具有中國大陸iPad商標的所有權,無權處分深圳唯冠名下的商標。一審敗訴蘋果面臨巨額罰金
2011年12月5日,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就原告(美國)蘋果公司、(英國)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訴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標權權屬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蘋果公司一方敗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上述兩案(兩案合并),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開庭審理,日前已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原告要商業獲取他人的商標,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應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與商標權利人訂立商標轉讓合同,并辦理必要的商標轉讓手續。而本案商標轉讓合同系原告IP公司與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且與被告之間的表見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隨后蘋果不服并于2012年1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上訴狀,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將于2月29日終審。不過,由于蘋果缺乏有力的證據,二審想要翻盤基本不可能。
2月14日蘋果針對與唯冠的商標糾紛發表簡短聲明稱,“多年前,我們購買了唯冠公司在全球10個不同國家的iPad商標權。唯冠拒絕承認和履行涉及中國部分的協議。中國香港法院已支持蘋果。我們在中國大陸的訴訟仍在進行中?!?/p>
不過唯冠立即對此進行了反擊:“蘋果公司以雙方訴訟正在進行為由,并引證香港法院的臨時禁制令阻止中國內地工商部門執法,是對中國內地法律的蔑視?!?/p>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標志設計或公司產品商標設計事項,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信守執行:
一、委托之事項:
甲方委托武漢景臣品牌設計有限公司設計包裝。
二、委托設計費用:
包裝設計單價為人民幣_______元,
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委托設計總費用的50%付給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款項后作為設計的開始時間);
2、設計完成后,甲方需在三天內由人簽名或蓋章確認(以傳真方式確認同樣有效),乙方以此為定稿,確認后甲方應當即付清設計費用的全部余款。
四、設計的時間:
1、乙方需在_個工作日內設計出甲方的初稿;
2、設計完成的時間為___個工作日(由甲方原因耽誤的時間,完稿時間應順延)。
五、知識產權約定:
1、乙方對設計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權;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方案,知識產權仍歸乙方所有;
4、在乙方為甲方提供設計方案后,若因甲方公司名稱或商品名稱變化而變更設計方案,視其為新方案設計,甲方應另向乙方支付50%的設計合同款作為預付款,乙方重新開始設計;
5、甲方收到乙方設計初稿,提出與設計方案所屬性質不同設計要求,視其為新設計方案,甲方應另向乙方支付50%的設計合同款作為預付款,乙方重新開始設計。
六、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設計提出建議和思路,以使乙方設計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業文化內涵;
2、甲方有權對乙方所設計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見;
3、甲方在付清所有設計費用后有權要求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以享有設計作品的所有權利;
甲方義務:
1、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2、甲方有義務提供有關企業資料或其他有關資料給乙方。
乙方權利: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企業資料供乙方設計參考;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款項;
3、乙方對設計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甲方在未付清款項之前不得使用該設計作品。
乙方義務: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作品設計;
2、乙方需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設計作品。
七、違約責任:
1、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終止合同的,應當支付全額的設計費用;
2、乙方如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所收取的費用應當全部退回給甲方。
八、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由雙方協商解決。確實無法調節,則根據合同法辦理。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需由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以雙方最后簽字日期為生效日;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對方簽字(蓋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自商標產生之曰起,它就在商業活動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在品牌價值日益受重視的今天,商標的意義更顯突出,幾乎可以成為一個市場主體商業價值的代表。正因如此,商標問題在外商投資交易中也應成為交易各方重點關注的內容。前幾年引起全世界關注的達娃之爭,實質上就是商標之爭。此外,可口可樂高價收購匯源果汁,很大程度上也是看重匯源品牌的影響力。
外商投資交易的三種商標合作模式
無論外商投資(本文中不包括外商獨資的情形)是通過綠地投資(即直接投資設立新的外商投資企業)或是外資并購(即通過中國企業的股權或資產而形成外商投資企業),其結果都會產生一個新的外商投資企業。就商標而言,在新的外商投資企業中,中外投資雙方可以有以下三種合作模式。
(一)使用外國投資者已有商標
歐美國家的商標制度已趨于完善,企業對于商標的重視程度不言而喻,商標成為跨國企業爭奪市場的重要武器。所以,一般外國企業在投資中國之前,通常會取得商標注冊,以便其在中國獲得全面的保護。
通常而言,在有中國投資方參與投資的情況下,外國投資者不會以其商標所有權出資,而會選擇以使用許可的方式,將注冊商標(和技術―起)許可給新企業使用。在此情形下,新企業享有一定期限內的注冊商標使用權,而這個使用權因許可是―般許可、排他許可或獨占許可而不同。
在這種模式下,外國投資者通常處于主導地位,中國投資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外方進入中國市場的橋梁。
(二)使用中國投資者已有商標
如果中國投資者的商標已有一定的市場認知度,并且具有發展潛力,外國投資者肯定愿意在新企業中使用已有的商標。在此情形下,中國投資者可以以該商標作為出資,也可以將注冊商標所有權直接轉讓給新企業,如果是外國投資者對擁有注冊商標的中國企業進行并購,則并購后的新企業繼續擁有該商標。當然,中方投資者也可以采用商標許可使用的方式,即不轉讓商標所有權,只是許可新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外商投資交易中,除少數實力雄厚的企業或受制于中國的特殊法律政策外,外國投資者通常都處于相對強勢的地位。在此情形下,在新企業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后,外國投資者通常不會滿足于原有的合作條件,而會盡力拓展自身在新企業中的權益,其慣用的方式就是股權稀釋,即降低中方投資者的持股比例,實現對企業的絕對控制。如果商標的所有權轉讓給新企業,則通過控制新企業,外國投資者也就控制了商標所有權。這也就意味著,中國投資者將自己扶植起來的品牌拱手送人。
曾經沸沸揚揚的“達娃之爭”實際上就是對娃哈哈商標的爭奪戰:1996年娃哈哈集團和達能所控股的新加坡一家公司(公司由亞洲達能和百富勤共同發起設立)合資設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合資公司),其中新加坡公司股權占51%,娃哈哈占49%。雙方簽訂中外合資企業合同以后,又簽了一個將娃哈哈商標權轉讓給合資公司的商標轉讓協議,該協議將娃哈哈商標分為兩部分,―部分由娃哈哈集團作為向合資公司的出資,―部分直接轉讓給合資公司,但這個轉讓協議最終沒有得到國家商標局的批準。作為替代,雙方又簽署的一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但為應付商標局的審批,雙方簽署的是“陰陽合同”。提交給商標局的是簡單的許可合同,另外雙方又簽署了更為苛刻的詳細版本,其中有一條規定“中方將來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標在其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上,而這些產品項目已提交給娃哈哈與其合營企業的董事會進行考慮”。1998年百富勤將其在新加坡公司中持有的全部股權賣給達能,達能據此持有合資公司5l%的股權。2006年達能以娃哈哈違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規定設立非合資企業為由,要求低價并購娃哈哈非合資公司51%的股權,遭遇娃哈哈的強烈抵制,達娃糾紛爆發。達娃之爭目前的結果是,經過在全球的一系列訴訟仲裁后,雙方達成和解。
從上述過程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達能實際上是處心積慮的想控制娃哈哈商標,不過最終沒有如愿而已。我們應該慶幸國家商標局確實深謀遠慮,沒有批準商標轉讓合同,否則一旦合資企業獲得商標所有權,達能很可能會采取―切手段稀釋娃哈哈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使商標最終為達能獨有。
當然,從理論上來說,可以采取一些方式防止類似情況的發生。比如可以在合資合同(或合作合同)中約定中方持有的股權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否則中方有權終止合資或合作,并以一定的價格回購商標所有權。在中方以商標出資的情形下,雙方也可以進行類似的約定。但這些都需要取決于雙方合作時的力量對比。在新企業使用中國投資者商標的情況下,似乎只有由中方許可新企業使用,而中方保有商標所有權比較安全,但也需要注意合同中的陷阱,以免發生類似于達娃之爭的事件。
(三)使用新的商標
若雙方同意在新企業中使用新的商標,則商標的所有權由新企業享有,作為新企業的資產,而中外投資者按各自在新企業中的持股比例享有相應的權益。為此目的,新企業可以申請注冊新的商標,也可以由新企業收購其他主體已有的商標。在這種模式下,中外雙方各自所有的商標不會因新企業受到影響,但也存在一方股權遭稀釋等風險。
以上是從商標的角度討論外商投資交易中的三種模式,實踐中各種模式并不相互排斥,而有可能同時存在,比如同時使用中方和外方的商標等,情況可能更復雜。但無論如何,由于商標所有權的轉移或使用權的許可等,都受到中國商標管理部門的監管,因此程序和條件上都有嚴格要求。為此,各方通常會通過商標與公司股權相結合的方式來達到控制目的。需要澄清的是,擴張是資本的本性,也是商業社會的游戲規則,在投資活動中,中外國投資者都會試圖盡量獲取最大權益。因此除了合作以外,投資中的控制與反控制實際也是雙方實力的一種博弈。
商標使用權出資設想
鑒于商標的重要性,任何~方都不愿意將商標的所有權拱手相讓,因此可能導致雙方在投資合作時會有所顧忌,實踐中也容易引起爭議。商標使用權出資以乎可以提供―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即出資人保留商標所有權,但以一定期間,甚至―定地域范圍的許可使用權作價出資,與其他投資者共同設立新的公司。目前我國實踐中商標所有權出資不存在異議,但以商標使用權(以及技術使用權)出資,目前并未形成統―認識。
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均可以作價出資。關于第二十七條中“轉讓”的理解,不應單―理解為所有權的轉讓,也可以理解為使用權的轉讓,如土地使用權和技術使用權等。另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均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并未將商標使用權列為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目前也未發現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商標使用權不得出資??梢娨陨虡耸褂脵喑鲑Y并未違反我國有關規定。
然而在實踐中也有一些特殊問題需要注意。首先是評估方面,盡管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資各方的出資應在合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規定,其價格(場地除外)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實踐中還是需要進行評估。由于商標使用權只是商標權的部分權能,對其評估作價時應考慮許可的范圍、性質、時間等因素,以便確定合理的價格。其次是與所有權人關系的角度,由于商標聽有權人只是以一定時間和范圍的商標使用權作為出資,所有權人是否可以自己使用,授權他人使用,或在什么范圍內使用,均可在新公司與所有權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進行約定。此外,鑒于公司的資本確定性原則,商標使用權的出資應進行相應登記。該等登記應不同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實施許可備案,而應該是出資登記,其意義在于確定商標使用權作為新公司的財產,這些問題應該在有關的規定中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