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02 20:47:5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第一條、為確立我省房地產經紀人的法律地位,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保護房地產經紀人和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根據《福建省經紀人管理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活動,是指為房地產開發、買賣、租賃、抵押、置(互)換、評估、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作和房屋維修服務等房地產流通領域的當事人有償提供居間、行紀、等中介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是指依照本辦法審批成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房地產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房地產經紀人的注冊登記;
(二)依法保護合法經營,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處違法經營;
(三)依照法律規定,對房地產經紀合同進行監督管理;
(四)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導房地產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
(五)協同房地產管理部門認定房地產經紀人資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房地產經紀人的行業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房地產經紀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二)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房地產經紀人資格;
(三)負責房地產經紀人的專業培訓;
(四)指導經紀人的經紀活動,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經營。
第四條、經紀人依照本辦法進行的經紀活動受法律保護。經紀人從事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循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房地產經紀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申辦條件
第六條、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經過考試合格并取得省建委、省工商局核發的《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
房地產經紀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由省建委、省工商局組織或其委托的單位組織實施。
《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實行定期考核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申請辦理《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兩年以上從事房地產行業的實際工作經驗,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房地產專業知識;
(四)前3年內沒有犯罪或經濟違法行為。
國家和省規定不允許兼職的人員不得申請《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經紀人事務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業務場所;
(二)注冊資本或登記資金數額不少于人民幣10萬元;
(三)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機構、章程和財務制度;
(五)合伙人之間有書面合伙協議。
房地產經紀人事務所可以從事除包銷房地產以外的各項房地產經紀人業務。
第九條、設立房地產經紀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固定的業務場所;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萬元;
(三)有5名以上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四)《公司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地產經紀公司從事房地產包銷業務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第十條、個體房地產經紀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業務場所;
(二)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
(三)登記資金數額不少于人民幣3萬元。
個體房地產經紀人只能從事房地產居間、經紀業務。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申請在其營業范圍中增加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應報原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同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經紀管理
第十二條、申辦房地產經紀人事務所或房地產經紀公司的,應持本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的相應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抄報同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審查意見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辦理注冊登記。房地產經紀組織在領取到營業執照后一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個人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兩年。持證人必須于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到當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由省建委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發的《房地產經紀人從業情況登記表》,按有關要求如實填寫,并由其所在的房地產經紀組織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省建委(或其授權部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部門)審核。審核通過的,由省建委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其換發新證,未換發新證的,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在外省已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來我省依托房地產經紀組織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必須到省建委、省工商局辦理備案手續;要獨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收集、利用房地產商業信息;
(二)要求委托方提供真實的相關材料;
(三)完成經紀業務后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獲取傭金或者要求支付經紀活動經費;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遵守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職業道德;
(三)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四)如實介紹房地產交易有關情況;
(五)按約定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六)按規定收取費用;
(七)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人為當事人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應當與當事人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應當使用經紀合同示范文本,應在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30天內,將合同副本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接受監督管理。
房地產經紀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經紀事項;
(二)提供經紀服務的要求或者標準;
(三)收費標準、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
(四)經紀合同的履行期限;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人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收受經紀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服務,或者利用業務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三)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紀人組織執業;
(四)與一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五)為權屬不清的房地產和按規定不準買賣或交換的房地產提供中介服務;
(六)兼職房地產經紀人接受與所在單位有競爭關系的當事人委托,促成交易;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房地產經紀人的服務未能達到合同中經紀事項的要求和標準,應不收取或減少費用,但由委托人自身的責任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人開展經紀活動,必須公正、誠實,嚴禁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房地產經紀人違反合同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除償付違約金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經紀人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委托人有權要求回避。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的監督管理,房地產經紀人應當接受監督檢查,提供檢查所需的文件、帳簿、報表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活動的費用按閩價〔1997〕房字41號規定的標準收取。
第二十四條、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應設立財務帳簿,載明開展業務所支出的費用、收取的服務費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收費應開具國家統一的收費票據,經營所得應依法納稅。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人(含兼營房地產經紀的開發企業)歇業或因其他原因停止經紀活動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歇業或注銷登記手續,并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經紀人在開展經紀活動中,有違反《福建省經紀人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規定》行為的,按《福建省經紀人條例》、《經紀人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關鍵詞: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居間合同;委托合同;房地產經紀合同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2
一、問題的提出
2008年4月1日起實施的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取消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案由,將此類糾紛統統定為居間合同糾紛,2011年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沿襲了2008年版的做法,在合同糾紛中不規定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案由,在服務合同糾紛中將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列為獨立的案由,但不規定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案由。法院在審理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案件時,立案時就先入為主地將此類案件以居間合同糾紛案由立案,并按照居間合同的原理審理此類案件。由于合同糾紛案由的確定涉及到對合同性質的理解,因此,合同糾紛案由的問題實際上是一個關于合同性質的問題。
本文認為,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房地產經紀行為已經進化成一種復雜的服務行為,當前中介機構業務已經多元化,遠不是以前那種僅提供信息促成房地產合同成立的居間行為了。我們絕不能先入為主地依據居間合同關系對所有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事實認定及責任分配。鑒于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復雜性,最高法院將所有房地產中介合同案件的案由統統定為居間合同糾紛的做法不妥,應當將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糾紛的案由定為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在審理時再根據合同內容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
二、居間合同糾紛之訴因與法律和事實不符
據筆者的實務經驗及在廣州地區調研所得,房屋買賣過程中,中介服務的整套流程大體如下:1.中介方獲得業主擬出售的房屋信息和銷售條件。房源信息一般由業主(賣方)提供給居間人。此外,通過各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私下交流或買方主動提請媒介而獲得,然后居間人再借助這些信息與賣方溝通,請求提供中介服務。2.中介方獲得賣方的委托后,一般會派工作人員現場查看擬出售房屋的情況,登記造冊,錄入電腦管理系統。并拍攝擬出售房屋的照片做推介之用。3.購房意向人向中介方表明購房意向,向中介方咨詢了解特定條件的房源信息。中介方根據購房意向人的條件,推薦合適房源。在和購房意向人簽署看房合同后,派工作人員帶領購房意向人現場查看擬出售房屋的實際情況。4.購房意向人看中某套房屋后,委托中介方和賣方協商,以期取得盡可能有利的交易條件(這一點在現有市場狀況下作用有限)。5.購房意向人對于中介方介紹的房屋交易條件基本滿意后,委托中介方查詢擬購房屋的產權狀況。查清產權狀況后,中介方約購房意向人(買方)和賣方見面,進一步協商交易條件,達成一致意見后簽署三方協議。協議內容一般包含中介服務合同條款。6.三方合同簽署后,需要根據政府的相關管理規定辦理網簽手續的,買賣雙方一般會委托中介方根據其簽署的書面合同內容辦理網簽手續。7.買方需要通過按揭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如果買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會委托中介方幫其聯系按揭公司并洽談按揭貸款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中介方單獨或者和按揭公司一道進行房產評估等業務。8.如果買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會委托中介方指導并協助辦理房屋買賣的過戶手續,有些中介方甚至代買方繳納稅費、代辦產權過戶等延伸服務。9.如果買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會委托中介方參與收樓,以示見證和督促。
上述房屋買賣中介服務流程中,第四至九項乃中介方應當提供的服務內容,也就是中介方的義務。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購房意向人(買方)和中介方之間約定的中介服務內容千差萬別,不是每個房屋中介服務合同中,中介方的義務都包括上述第三至九項內容的。據此,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至少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中介方的義務僅涉及前述第三、四、五項的中介服務合同,本文稱之為純粹促成簽約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另一類是中介方的義務除三、四、五項外,還涉及第六至九項中一項或幾項義務內容的中介服務合同,本文稱之為促成簽約加后續服務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根據此條及下一條可知,居間合同中,居間方的義務就是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居間方提供的信息訂立了合同后,居間方的義務即全部履行,居間人除負有附隨義務如保密義務以外,不再負有任何義務。由此可見,純粹促成簽約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屬于居間合同無疑,故此處不贅。但是,促成簽約加后續服務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其性質顯然不能簡單地確定為居間合同了。并且,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房地產中介已經進化成一種復雜的服務行為,以前那種僅提供信息促成房地產合同成立的居間行為已經不占主流了。在這種情況下,再將這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的訴因全部定性為居間合同,要求當事人根據居間合同的法理來承擔舉證責任,要求當事人按照居間合同的法律來和答辯,于法于理不符,也不利于公平地處理案件。
以筆者曾的一個案件為例,被告(買方)在原告(中介方)的幫助下,和第三人(賣方)簽署了一份《存量房買賣合同》。該三方合同中關于中介方的義務散見于各個條款,共有五項:原告提供的服務事項包括原告提供合適的房源信息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協助被告和第三方辦理銀行按揭手續、被告辦理房屋買賣的網簽手續和代為根據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編寫《存量房買賣合同》并直接錄入網簽系統、見證房屋交付等。關于中介服務費的給付條款約定按編號為某某號確認書收取。被告和原告另外有簽署一份《服務收費確認書》,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中介費及咨詢費51000元。合同簽署后,被告簽署存量房買賣合同后現場查看房屋后,對房屋格局、價格不滿意。第三人正好也不想出售該房屋了(迄今一年多后仍未出售),于是雙方簽署了一份《解除協議書》并通知了原告。原告認為其居間義務已經履行,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居間報酬,協商遂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費及咨詢費51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一審法院立案時將本案案由定為居間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也將本案定性為居間合同糾紛。如果將本案中的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服務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定性為居間合同糾紛,那么,根據居間合同的原理,原告應當勝訴。因為原告確實促成了被告和第三人之間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之成立,按照居間合同的原理,原告作為居間方,履行了自己的居間義務,有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報酬。但是,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合同屬于典型的促成簽約加后續服務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在原告沒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全部義務的時候,不能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報酬。
三、委托合同糾紛之訴因也存在不足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我國合同法還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居間僅限于報告訂約機會或為他人訂約充當媒介,其服務范圍有限;而委托則是為他人處理事務,至于事務的種類則很寬泛,法律未明文限制。因此可以說居間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委托合同。這種解釋,理論和立法上早就存在。如瑞士債務法就明確規定居間契約為委任契約之一種。(瑞債412條2項。)在日本商法,通說為準委任契約。史尚寬先生認為:在雙務的居間契約,即居間人負擔盡力義務,同時委任人對于契約之成立付支付報酬之義務時,為準委任契約,唯于契約不成立時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之點,與委任有異。在臺灣民法中,居間契約雖然應解釋為獨立的無名契約,惟在雙務的居間契約,則可認為兼有委任指性質。居間人如負有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者媒介訂約之事實行為之義務時,則兼有委任契約之性質。
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居間合同和委托合同是兩者相互獨立的有名合同。在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解除條件、報酬支付條件、人的條件等方面,居間合同和委托合同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區別的。史尚寬先生認為:居間之報告訂約機會,僅要求提供訂約之機會即可;而媒介訂約“不但報告訂約之機會,更應周旋于他人之間,使雙方訂立契約,然僅媒介之訂約,并不以他人之名義或以自己之名義代為訂約,此居間人所以與結約代辦商及行紀有異。蓋無論直接或為間接,均與媒介主觀念不相容,然居間人亦不妨兼為人。”意大利民法典第1754條則規定,居間人是與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又沒有合作關系、隸屬關系或關系的人。但根據其1761條規定:“居間人得受一方委托,其介入履行已締結契約的活動中。”可見,依其規定,居間任務完成后(當事人雙方已訂立合同),居間人可以成為一方的人,之前則不可兼為人。
而且,不可否認的是,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中,也確實存在著純粹促成簽約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這種典型的居間合同。所以,將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糾紛的訴因一概定性為委托合同,也不十分妥當。
四、廣義的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糾紛之訴因的最佳選擇
房地產中介服務是一種包含居間和等多重服務事項的行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性質不能簡單地一概按居間合同處理,而必須根據委托方要求中介方(受托方)處理的事項做個案分析。正如林誠二先生所言:民間慣行之不動產中介業所服務之范圍,實際上并不以居間為限,常伴有其他業務,例如代辦轉移登記或貸款等是,故常是一種混合契約。如何稱呼這種混合契約?
我國建設部等三部委頒布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條將其稱之為房地產經紀。該辦法明確規定,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據此,房地產經紀的內涵就包括了居間和這兩種行為,本文稱之為廣義的房地產經紀。但是,建設部頒布的另一個規章《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2條第5款又規定,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業務的經營活動。照此,房地產經紀就只包括典型的居間行為了,本文稱之為狹義的房地產經紀。
遺憾的是,《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中關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規定沒有將廣義的房地產經紀概念貫徹到底,前后規定存在著矛盾?!斗康禺a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僅僅指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時與委托人簽訂的書面合同。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簽訂合同。根據體系解釋,這份合同似乎不能再稱之為房地產經紀合同了,因為該辦法第十六條對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的內容做了詳細規定,如果將第十七條規定的另行簽訂的那份合同還稱之為房地產經紀合同,第十七條的規定就屬于畫蛇添足。
本文認為:要求簽署兩份合同不符合實際情況,也增加成本。立法者在制定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的行為規則時,不能將尋求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幫助的賣方或買方假定為法律專家,而應當將其假定為普通理性人。根據筆者在廣州地區的調查,由于房地產中介業務競爭越來越激烈,房地產中介機構在廣告宣傳中,都承諾了一條龍服務。一般人在和中介機構簽署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時,都是根據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簽署一份三方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介服務條款隱含其中。如果再強求賣方或者買方在此之外再簽署一份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其成本也是值得立法者考量的。如果這些條款都包含在了前述中介服務合同條款中,那我們又怎么能夠確定這幾個條款構成狹義的房地產經紀合同(居間合同),那幾個條款構成其他合同?這個其他合同又如何稱呼?現實生活中的代辦貸款義務中,房地產中介方一般也是協助買方聯系按揭公司或者貸款銀行,最終的貸款協議當事人是貸款銀行和貸款人即買方。在此過程中,房地產中介方的作用又僅僅是一個居間人而已。代辦房地產登記過程中,一般情況下,房地產中介機構只不過是和和買賣雙方溝通,指導其帶齊必要的文件資料,確定去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的日期,買方和賣方最終還是要親自去辦理過戶手續。根據廣州市的做法,賣方不親自去房地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的,必須要對其委托行為進行公證,受托人必須向登記機構出具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而且,在沒有進入實質審理階段就確定了內容復雜的合同糾紛之實質爭議和應當適用的法律規范,并不合理。因為在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糾紛中,在開庭審理之前,無論是中介方還是買方或賣方,對其權利義務并不是十分確定,對其糾紛的性質并不十分明確,其訴訟請求在開庭時還可以變更。在這種情況下,在立案的時候,法院就十分肯定地確定了雙方糾紛的性質并照此承擔舉證責任,甚至據此要求當事人修改其訴訟請求,否則不予立案,其合理性值得懷疑。
因此,本文認為,應當針對房地產中介合同糾紛的特殊情況,確定一個獨立的案由。其名稱可以稱之為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或者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理解,稱之為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法律在審理后,再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將純粹的促成合同成立型的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定性為居間合同,適用居間合同的相關法律,將促成合同成立加后續服務型的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定性為委托合同,適用委托合同的相關法律。
注釋:
①參見(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530號民事判決書。
參考文獻:
[1]史尚寬,著.債法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通過開展房地產經紀市場專項治理活動,有效遏制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中介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同時強化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貫徹落實,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規范經營的房地產中介市場環境。
二、專項治理職責及工作重點
房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有關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發現重大或疑難案件,二部門應加強溝通協作,組織開展聯合查處。
(一)房管部門依法重點查處下列行為:
1、房地產經紀機構使用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經紀人協理證、經紀人上崗證等人員從事房屋經紀活動的;
2、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房源信息、虛假房源信息,或者惡意搶占房源信息的;
3、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騙提或騙貸住房公積金、規避限貸的行為;
4、違反《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擅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為不符合安全、防災標準的房屋提供租賃經紀服務以及低價收進高價租出賺取差價的行為;
5、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強制提供代辦貸款、擔保服務并額外收取費用的行為;
6、泄露、出售或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謀求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7、未在經營場所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復印件的;
8、虛假房源信息,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9、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資金的;
10、房地產經紀機構偽造、涂改交易文件和憑證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重點查處下列行為:
11、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
12、超越經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紀活動的;
13、房地產經紀機構對經紀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14、房地產經紀機構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三、工作步驟
(一)制定實施方案階段(2013年8月中旬)
縣房管局聯合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關于集中開展房地產中介市場專項治理的通知》和《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集中開展房地產中介市場專項治理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我縣房地產中介市場實際,制定專項治理的具體實施方案,組織動員部署。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3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
1.房地產中介機構自查自糾階段(2013年8月22至8月26日)
縣房管局、工商局密切配合,組織房地產中介機構對照專項治理的主要內容進行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向縣房管局報告自查及整改結果。同時,縣房管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建立臺賬。
2.組織開展全面檢查(2013年8月27日至9月10日)
縣房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組成檢查組,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處理等方式,對我縣房地產經紀行為進行全面檢查和治理,依法接受舉報,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曝光典型案例。
(三)上級主管部門檢查督導階段(2013年9月上旬至10月下旬)
1.省級主管部門組織檢查。9月,省住建廳、省工商局對專項治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2.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督導。10月,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組成督導組,對各地專項治理工作進行調研和督導。公開曝光一批違法違規企業,并依法嚴肅處理。
(四)總結鞏固階段(2013年11月)
認真總結專項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四、專項治理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房地產中介市場專項治理,是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市場政策的具體措施,對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h房管局和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成立房地產中介市場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進一步落實組織領導工作職責。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聯動查處的工作機制,確保專項治理工作的有序推進,務求取得實效。
(二)突出工作重點。采取重點檢查和隨機抽查的方法,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檢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群眾舉報投訴的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要進行重點檢查。一要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登記管理,依法嚴肅查處未經登記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提供或者代辦虛假證明材料、不履行必要告知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為;二要實行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制度。從事輔助工作的人員,由縣房管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組織培訓,建立實名登記制度,掛牌上崗;三要啟動實行存量房交易網上簽約備案制度。對于違規操作網簽,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要嚴肅查處,暫停機構使用網簽;四要建立健全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信用檔案,完整、及時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供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選擇,并將相關情況通報物價、人社等部門。
(三)加強查處力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要加大查處力度,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可取消機構網上簽約資格,處以罰款,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市房管、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對影響惡劣、社會影響強烈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1月中旬,住建部要求去年末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出臺限購令細則,否則“就約談”。與2010年“限購”的16個城市不同的是,此次主要針對二、三線城市。
就在大家熱議“限購令”的調控效果時,住建部、發改委、人保部三部委聯合出臺將于4月1日起實施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以規范中介行業“吃差價”等行為。緊接著,“國八條”出人意料的突襲樓市。就在“國八條”出臺后的第二天,又傳來了上海、重慶試點房產稅的消息……
這是2010年以來,我國政府出臺的第三輪樓市調控政策。相比前一次、被稱為“史上最嚴厲”樓市調控政策的“國十條”,此番連出“重拳”再次驗證了“沒有最嚴、只有更嚴”的調控趨勢。
限購劍指二三線城市
無論是住建部的“不限購,就約談”的要求,還是“國八條”都把矛頭直指房價上漲過快的二三線城市。這使得去年底肇始于北京的樓市“限購令”逐漸往二三線城市蔓延,第三次“限購令”大潮來襲。
年初至今,蘭州、金華永康、太原、鄭州、武漢、昆明、南昌、濟南、合肥等二、三線城市已相繼出臺“限購令”細則,再加上此前16個限購城市,北京、深圳、廈門、上海、寧波、福州、杭州、南京、三亞、天津、??凇V州、大連、溫州、蘇州、舟山,全國出臺“限購令”的市縣已達到25個。
在“國八條”中,最嚴厲的是“限購令”:其一,限購目標更廣大,前期的限購令,側重于新購,忽視存量房,而此次的限購,將存量房也計算入內,對本地戶籍家庭,擁有2套或以上住宅的,將停止向其售房,而對于擁有1套或以上的非本地戶籍家庭,也要停止向其售房,限購目標更廣;其二,限購范圍更廣,之前的限購,基本是集中在一線城市,而現在則擴展到“房價上漲較快的城市”,也就是說包括二三線城市。
與2010年的限購政策不同的是,在2010年,不論這個家庭擁有多少套住房,都允許其再購買一套。而國八條則徹底堵住了再次購房的口子。
按“國八條”的限購標準,全國的限購城市至少將達到40個,而且在一定時期內,都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這無疑也使得當前的一些市場疑問得到了澄清。(中銀國際分析師田世欣認為,囊括全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地區后,預計最終出臺限購令的城市將超過50個)。
史上最高二套房首付比例
1月26日晚,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提高二套房貸首付比例、設定房價控制目標、合理引導住房需求、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等一系列措施同時亮相,即“國八條”,這可以說是近幾年來最嚴厲的政策組合。無疑將對于目前的樓市實施“精確打擊”,并將有效的遏制投機性購房。
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對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的“規定”,堪稱史上“最高二套房首付”。
“新國八條”中的第四條強調,要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去年9月底的“國五條”曾強調,“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嚴格執行首付比例不低于50%、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1.1倍”。3個多月后,首付在高位之上再提一成,力度之強實屬罕見。
此舉將進一步提高購房門檻,同時也將降低銀行風險,但單從這條政策看,房地產市場所由此產生的波動不會太大。
“稅”字頭上一把劍
稅收政策猶如懸在樓市“頭上”的一把利劍,終于緩緩落下。
“國八條”提出,要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銷售收入全額征稅。相比之前執行差額收取營業稅,5.5%的全額營業稅使得5年內房源再交易成本將明顯上漲,將明顯遏制過度炒作。
此外,還將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稅收漏洞。
而上海、重慶緊接著公布的房產稅試點暫行辦法,也將重點打擊房地產投機客,雖然短期內會造成房價波動,但并不會對房價造成決定性打擊。
其中,上海將對本地居民新購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新購房將征房產稅,稅率暫定為0.6%和0.4%。重慶則將對主城九區內存量增量獨棟別墅、高檔房、外地炒房客購第二套房將被征收房產稅,稅率為0.5%-1.2%。兩個版本的方案如意料中那樣相差很大且稅率溫和,“試點”的意味濃重。
同一天,財政部、住建部、國稅總局三部門負責人表示,條件成熟時,在統籌考慮對基本需求居住面積免稅等因素的基礎上,將在全國范圍內對個人擁有的住房征收房產稅。而房產稅收入的使用問題也得到了明確。房產稅為地方稅,其將用于保障性住房特別是廉租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等,以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等到民生問題。
整肅房地產中介
在“國八條”落定的前幾天,住建部、發改委、人保部三部委就聯合出臺了將于4月1日起實施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它的出臺或許有更深層次的含義,在房地產系列調控中,樓市交易、供應等環節大部分都已涉及,此次規范整頓中介市場將避免出現部分政策的執行力度減弱從而影響調控效果。
該《辦法》強化了對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價格違法、賺取差價、不正當競爭、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至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關鍵詞:美國房地產;中美房地產比較;租房;買房;美國物業管理;房產中介
一、背景
近年來我國的房價持續增高,一些小區物業管理水平低下,房產中介行業混亂。這些現象反映我國房地產產業鏈還不夠成熟制度仍需完善。為了更深入的分析背后的原因,選取美國房地產產業進行橫向比較,思考國內房地產市場改進措施。
二、政策比較
從土地所有制上講,美國的土地是允許私有化的,并且土地價格合理導致房屋價格低。但是為什么眾多美國人依舊選擇不買房或者是并持有大量房屋進行投資?這是因為在美國買房價格雖然相對合理,但是每年都需要根據不同州的稅率,為持有房屋繳納房產稅和各類保險。粗略一算每年養房成本包括房產稅率、火災保險、物業費、同源維護費等越合將近1萬美金折合人民幣6萬多元。因此持有多余房產成本較高。此外在美國并不是所有房子都有土地私有權,聯排別墅和普通公寓是沒辦法將土地私有化的,美國房屋租賃市場很完善和成熟,人們只在需要置業時置業,此前靠租房居住,因此房屋價格變動并不大。持有房屋并不能帶來意外的投資價值,反而要每年付高額的養房成本,所以人們對房屋的買賣更加理性。
在中國土地不能私有化,房地產開發商使用土地的成本也較高,導致房屋價格升高,國內持有房屋后續成本較低,并且租賃市場不成熟,政府沒有出臺有效的措施導致租住房子的時長不能得到保障,因此人們更傾向于買房。更多人買房導致供需發生改變,價格趨于上漲,這時投資變得有價值,炒房行為是果也是因,進一步推高房價。
三、開發商角色、物業情況比較
美國的房地產流程是專業化的,開發商只負責開發房產,銷售轉交給專業的銷售或者中介完成(根據開發房屋的規模),而物業管理也有專業的物業公司。在房屋達到15%銷售量允許居住后兩年,地產商參與到業主委員會,這種行為類似于保修期。此后便徹底淡出物業管理舞臺。美國的物業公司每年都需要由業主委員會投票檢驗是否需要更換,是市場化的結果,因此服務也得到保證。
中國的房地產公司是一條龍服務。在開發房地產后,很多房地產公司還需要自行銷售。國內的物業公司有超過70%有房產開發商背景。開發商認為自有物業可以更好的貫徹品牌理念。但是由于非市場化,物業效果并不理想。作為開發商本身,物業本身盈利很低或者根本不賺錢,例如金地的自有物業公司,毛利率甚至達到負值。所以冗長的服務產業鏈,專業性得不到保障,導致開發商吃力不討好。
四、租房比較
在美國租房方面的法律規定很多,都可以保障租客的權益。例如,美國有專門僅用于租住的公寓,該類型公寓不銷售,如果你選擇租住可以租住任意時長甚至一輩子,居住權可以得到保障;如果租住的房屋由于業主決定賣掉,該房屋也不能夠因此為由強行強迫你搬出,否則要進行大額賠償;對于不同的租住意愿的人不可以有不同報價否則涉嫌歧視等。另外對于租客的法律要求也很多,比如不及時付租金會上聯網的名單,比如不能對房屋進行損毀等,在搬出時還需要付費進行打掃和清理等,這樣使業主也較愿意將房屋租出。
而在中國,相關政策和法律欠缺,無法保證可以一直租住在一個地點,渴望居住穩定的人們不得不轉向房屋買賣。而與此同時租出的房屋經常受到租戶的損毀,一些長租房更是千瘡百孔。導致很多業主不愿意將房屋租出或者將損壞計入成本提價租出,使租房市場惡性循環。
五、買賣二手房屋比較
在美國僅有15%左右房屋是新房,而新房在銷售達到15%房屋量以后政府才承認買賣關系,允許居住。因此可以得知美國的二手房買賣市場非常繁榮。提到二手房市場就不得不提到房屋中介。首先房地產經紀人執業需要嚴格考核,美國房地產經紀人采取傭金制,并且更加職業化。在美國如果買房子不找房產經紀人幾乎舉步維艱,因為美國的房產完整信息在MLS系統上,這個系統只有執業者可以查看,并不提供給消費者。在看房時,經紀人可以使用萬能鑰匙打開代售房屋門前的公共鑰匙盒子安排看房。另外,在美國,連買賣房屋討價還價都需要落實在紙面上闡述原因,房產經紀人可以幫助處理各種法律文件(美國是契約制,沒有中國的房產證,整個買賣流程即使不聘請經紀人還是需要律師),以及房屋檢查等一系列非專業人員不能解決的手續。美國一筆二手房交易同時存在買方經紀人和賣方經紀人,各自代表各方利益,難以串通。值得一提的是,美國的房屋買賣采取獨家制度,也就是業主委托給A進行銷售,即使B最終銷售了房子,傭金也是A獲取。因此同行之間是競爭合作的關系。當然也存在多家的情況,但是這種情況會影響良性競爭,因此并不允許將完整信息錄入MLS系統不方便買方獲取信息,加大出售難度,所以人們并不傾向這樣做。在信息獲取方面,房源信息的提供人是可以獲得分成的,這樣保證信息收集的積極性。
而中國的房產中介并不如美國專業,中介的角色基本還是提供信息的層面上。買賣價格也并不像美國透明。往往中介既承擔買方經紀人和賣方經紀人角色,很難說代表誰的利益。而在信息共享上,中國的房產經紀人的獲取信息成本非常之高,獲取房源信息成為關鍵因素。我國沒有美國從業者共享的MLS系統,各家各自為戰。同一套房源可能出現在不同的房屋中介。最終誰能銷售出去誰才能得到最后的傭金,這導致獲得信息的成本很高。同行之間是單純競爭關系,而不像美國是合作競爭關系。另外執業資格和協會管理上我國也并不像美國有嚴格的規定和管理,因此二手房買賣市場較亂,價格不透明,糾紛不斷。
六、政策建議
通過以上四個層面上的橫向比較有如下政策建議:1)我國應該完善租房管理辦法和長租的政策,使租房者可以安居樂業。2)房地產開發商可以業務精益化不必一條龍服務,以使上下游產業更蓬勃專業的發展,使房地產市場趨于成熟。3)相關部門可以借鑒美國的房地產中介管理辦法和MLS信息系統,嚴格執業制度,促使協會發揮更重要的作用,使中介更加規范、職業,走合作競爭的路線。這樣不僅保護消費者權益,另外對房屋經紀人的所得也可以得到保護,競爭更加良性發展,資源的無為消耗降低。(作者單位:北京物資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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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負責人說,在開發建設環節,重點研究落實項目手冊備案制度、項目資本金制度、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制度,嚴格商品房預售許可和合同登記備案的程序規定,規范行政行為。
在交易環節,要加快制定房地產經紀管理規定,修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完善房地產中介規則,規范市場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
在維修管理環節,強化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管,會同財政部盡快制定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防止貪污和挪用維修資金,維護業主權益和社會穩定。
為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推進全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號文件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2年我市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是:新建住房價格增幅低于同期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各縣(市)要按照上級要求,在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
二、進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
(一)擴大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各縣(市、區)要嚴格按照全市城鎮化工作會議上簽訂的《2012年度保障性住房和農房建設責任書》要求,堅決完成年度任務目標。2012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必須在10月31日前開工建設。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每月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開工等完成情況。各縣(市、區)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要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做好公開分配工作,健全準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二)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以縣級市和縣城為重點,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線標準,擴大覆蓋面,實現廉租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準入標準的有效銜接,具備條件的予以并軌,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現應保盡保。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國有工礦、大型企業,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情況下,經市、縣(市)政府批準,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通過棚戶區改造、集資建房等方式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市)政府規定條件的人員。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優先向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但不得出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圍。
(三)突出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鼓勵和吸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產業園區,要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
(四)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各縣(市、區)要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文件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精神,用好用足國家和省相關優惠政策,在土地供應、稅費優惠、融資信貸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鼓勵將棚戶區改造項目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公共服務、商貿、旅游、文化等設施統一規劃、配套建設。要加強對國家、省、市專項資金的督導檢查,確保各項獎補資金落實到位、??顚S谩?/p>
(五)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嚴格落實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規定,結余部分可用于建設公共租賃住房。資金缺口較大的地方可適當提高提取比例。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結余資金,可用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企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要積極構建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平臺,進一步拓展融資渠道。
三、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一)嚴格執行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嚴格執行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稅務部門要進一步采取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征收政策。
(二)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執行國家統一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貸款政策。人民銀行和銀監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四、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應。要認真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2012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二)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并提供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相應證明。
(三)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2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處以閑置1年以上罰款。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四)提高房地產項目投資強度。抓好土地集約利用,統一政策,嚴格規定,集中建設標準化、規?;鐓^,完善社區配套功能,打造優美便捷的生活環境。
五、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
(一)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建設,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茖W編制房地產業發展規劃,促進房地產市場有序健康發展,加快構建高端高質高效的現代化房地產業體系。重視房地產市場研究分析,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力量,推動房地產業現代化體系的構建,統籌指導全市房地產業發展。
(二)調整優化住房供應結構。繼續以中小套型、中低價位商品住宅為重點,調整優化住房供應結構,保持合理的房地產投資和開發建設規模,努力滿足城鎮居民的合理購房需求。繼續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重點查處未辦理規劃、施工、預售許可手續進行建設和預售的違法違規行為。推行市場監管、項目監管、企業監管“三位一體”的動態監管模式,實行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建設條件意見書和項目手冊制度,嚴格執行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加強預售資金監管,推行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制度,全方位提升房地產開發建設質量。有重點地培植一批大企業,引導房地產和建筑施工骨干企業組成戰略聯盟,與一些優秀勘察設計、建筑部品生產企業以及科研開發單位密切協作。圍繞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建設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切實提高技術集成水平和房產綜合品質,讓群眾買放心房、住舒心房。認真落實《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6號),規范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三)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認真貫徹《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8號),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必須到所在市、縣(市)住建部門備案,否則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住建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采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四)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要加大資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加快建立健全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確保房地產稅收、差別化信貸措施有效執行。繼續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年內實現房產檔案數字化和省、市、縣(市)三級聯網,以便及時、全面、準確提供房地產市場運行數據。
六、進一步明確責任,建立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一)明確責任。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全面落實好年度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目標任務。住建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大資金投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部門要強化規劃引導作用;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住房用地供應管理;稅務部門要加強稅收政策執行和監管;銀監部門和人行要強化差別化信貸政策的執行;統計部門要做好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的監督統計;監察部門對各級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也要根據各自職責,貫徹落實好上級有關要求。
(二)建立約談問責機制。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于新建住房價格出現過快上漲勢頭、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監管不力的,市住建局、國土資源局、監察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約談有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人。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相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向市政府作出報告。市監察局、住建局等部門要視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于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后等問題,也要納入約談和問責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