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7 00:42:0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律師一級辯護總結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時間,同時規定了律師的保密義務。5.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明確了律師向辦案機關提交自行收集的證據材料,申請調取辦案機關未提交的證據材料,申請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關材料,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關材料等內容。6.依法聽取律師意見,明確了辦案機關應當聽取律師意見的情形和相關附卷程序。7.保障庭審權力,包括保障律師庭審前的申請權,保障律師參加庭審和安全檢查、出庭便利的具體措施,庭審過程中的訴訟權利保障、申請休庭、發表辯護意見,向法庭提出異議,申請查閱庭審錄音、錄像以及與庭審相關的通知和文書送達等內容。8.偵查機關對律師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救濟機制】1.投訴機制,律師可就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向辦案機關及其上一級機關投訴;2.申訴控告機制,明確了律師向檢察機關申訴控告時的處理和救濟機制;3.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機制,明確了律師向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益時的處理和救濟機制;4.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要及時調查處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突發事件。
【責任追究機制】辦案機關或者
其上一級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律師提出的投訴、申訴、控告,經調查核實后要求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拒不糾正或者累糾累犯的,應當由相關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調査處理。相關責任人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
【規范法律服務秩序】對未取得
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已經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提供法律服務或者從事相關活動的,或者利用相關法律關于公民的規定從事訴訟或者辯護業務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憲善人民法院司法貴任制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探索改革審判組織模式】基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由一名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以及其他必要的輔助人員組成的審判團隊,依法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案件數量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人民法院可按照受理案件的類別,通過隨機產生的方式,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議庭審理的簡易程序的案件。
改革裁判文書簽署機制】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后簽署。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長、副脘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
【推行院庭長辦案常態化】進人法官員額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辦理案件。
【建立專業法官會議】人民法院可建立專業法官會議制度,作為一種非常設的咨詢性質的工作機制,為合議庭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參考意見。
【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向題等。
[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權限】一是細化了合議庭成員的審判職責,強調合議庭成員對案件質量共同負責的原則。二是明確院庭長的宏觀審判管理監督職責以及對特定四類案件的事中監督權,明確院庭長的審判管理和監督活動必須嚴格控制在職責和權限范圍內進行,并要求全程留痕。三是明確法官助理協助法官從事審判業務的輔工作等。
【明確違法審判責任的7種情形】
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加強法官依法履職保障】一是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除非確有證據證明法官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審判行為外,法官依法履職的行為不得暫停或者終止。二是對遭受不實舉報、錯誤追責的,要補償救濟。三是對侵犯法官人格尊嚴、藐視法庭權威、侵害法官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要及時依法懲治。
憲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貴任制
9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健全司法辦案組織及運行機制】
根據履行職能需要、案件類型及復雜難易程度,實行獨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的辦案組織形式。
【健全檢察委員會運行機制】明確檢察委員會由檢察長、副檢察長、專職委員和部分資深檢察員組成,賦予檢察官可以就所承辦案件提出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請求權,提出建立健全檢察委員會決策咨詢機制等措施。
外孫是顆雞蛋
我叫陳樊林,2006年和丈夫申請加拿大的“特殊人才”項目成功后,順利地留在了多倫多市。丈夫在一家機械公司擔任工程師,我則在一家中文學校擔任輔導老師。
2015年,14歲的女兒琳達進入8年級(相當于中國的初二)。這學期學校布置了一份特別的作業,叫做“baby project”。作業是給每個學生安排“配偶”和“兒女”,讓學生們嘗試照顧孩子,以此訓練孩子的責任心,形成基本的家庭責任意識等。
午飯時間,女兒打電話告訴我,她老公,也就是蛋爹是班里的一位男生,而孩子,竟然是一顆圓溜溜的紅皮大雞蛋!
這天女兒一放學就趕回家,把家收拾得干干凈凈,還特意在自己房間貼了幾只小雞小鴨的貼畫,免得蛋外孫認生。然后在家靜候她“老公”把兒子送來。
在男生推門進來的那一刻,我才知道這項工作對于他們來講是多么重要。女兒雙手捧著“蛋兒子”,一邊輕輕搖晃一邊說“寶寶乖,回家咯!”反觀我那“外孫”,正躺在精美的小毛巾里呼呼大睡呢!蛋爹同學緊緊地跟在身后,不斷提醒女兒小心。
女兒說:“媽,我把兒子帶回來了,你快跟人家打個招呼嘛!”“呃……你好小外孫,歡迎你來到我們家,我是你外婆哦,希望你喜歡這里。”我輕輕地說。
接下來,女兒和女婿兩個人給他們的“兒子”精心準備了一個溫暖的窩,在一個鋪著柔軟布料的小籃子里,女兒還在小籃子周圍噴了香水,并把一個圓溜溜的彩色小球放在“兒子”旁邊做玩具。
吃飯的間隙,他們告訴我大致的分工。一三五是女兒照看,二四六是蛋爹照看,周日輪流。第一周女兒充滿了新鮮感,周末用過了早飯之后,女兒就拎著蛋兒子去游泳了。快到中午了,女兒打來電話,按下接聽鍵我就聽到她的哭聲。原來她把蛋兒子放在更衣室,可洗完澡出來卻死活找不到了。后來才發現被工作人員當作垃圾筐扔了,女兒找到時蛋兒子已經碎得不成樣子。
要知道,正常情況下蛋兒子出意外,她這個媽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還要當著全校師生的面開庭審理。我們第一時間向老師匯報了情況,并誠懇地承認了自己的錯誤。由于這個意外的主要責任不在女兒,所以老師和學校研究后決定給女兒一個機會,可選擇重新領養一只,也可放棄本門課程。
我靜靜地看著落寞的女兒沒有吭聲,孩子會有自己的思考與選擇。我一如既往地做飯,洗衣,和老公聊著我們平時照顧孩子時的一切趣事。聊到開心處我們都開懷大笑起來,女兒卻一直蹙著眉頭思索。最后女兒深吸了一口氣終于做出了自己的決定:“媽媽,我還想領養一只蛋。我需要承擔這份失去的痛苦,也要懂得愛的真諦。”
我緊緊地抱住女兒:“寶貝,你一定會做得更棒的,媽媽也會努力給你做好示范,好嗎?”女兒鉆進我懷里摟住我,悶悶地回了一個字:“嗯。”
給兒子買“保險”
有了上一次的意外,女兒和蛋爹決定給兒子買份“蛋壽保險”。據女兒介紹,蛋壽保險和人壽保險類似,蛋兒子的保險費是2刀。如果蛋裂了,老師負責貼創可貼;蛋碎了,老師會給安排葬禮。如果不買保險的話,這些都是收費項目,貼創可貼,給老師2刀;舉行葬禮,給老師5刀。所有上繳的費用都捐助給當地一家慈善機構,用來改善社區環境。
我忙問女兒:“既然孩子是兩個人的,那保險費也是兩個人平攤嗎?”蛋外公也忍不住插話:“平攤可不行,我和你媽在一起,從來都是我付款。”女兒白了我們一眼:“保險費是平攤的,但他沒有錢,我用零花錢買的,不過老師會扣他分的。”女兒說得輕描淡寫,我和老公恍然大悟。
第二天,給女兒送飯正巧碰上了一件大事。原來,她的好朋友艾拉中午排練話劇,就把兒子交給蛋爹了。蛋爹是個不太靠譜的人,隨便拎著籃子蹦Q著走,結果腳下一個趔趄,蛋跌到地上,碎了!恰好艾拉排練完畢走出來,看到孩子們圍成一個圈,好奇地擠進去一瞧,她的蛋稀碎,蛋爹正趴地上鼓搗呢!可是蛋爹滿不在乎,看蛋媽去了就趕緊跑到操場玩去了。悲痛欲絕的蛋媽立即向老師匯報,老師調查清楚情況后,男生作業被廢,女生扣10分。
朋友被處罰的事情讓女兒的責任心明顯增強,甚至還指導起我的婚姻來――有一天,老公喝多了回到家,我忍不住大發脾氣,從他喝酒數落到睡懶覺,再到生活不規律,人生無規劃……老公在一邊垂頭喪氣,女兒卻看不下去了,坐在我們中間說:“爸爸媽媽,我覺得你們倆要明確責任分工,互相體諒,如果一味的指責只會鬧到離婚!”
那一瞬間我有些懵。一開始我覺得女兒只是在過家家,但沒想到這門課竟然真的讓女兒長大了,明白了婚姻最本質的精神――包容和關愛。
“蛋兒子”摔碎了
今天周末,女兒吃完早飯后督促我快點,因為學校要給一個蛋兒子舉行葬禮,邀請母親參加。原來,她們班上的一個男生,昨天放學回家路上摔了一跤,結果把他的那顆蛋給摔碎了!更悲劇的是他還是個單親爸爸,因為八年級男生太多了,那一部分分配不到老婆的男生只能淪為單親爸爸,為了節省,開始他們舍不得買保險,一旦出現意外就得需要自己承擔一切后果。
這顆蛋的葬禮由副校長主持,整個校園播放著哀樂。痛失愛子的某蛋爹做了沉痛發言:“這個兒子是個好孩子,如果他在的話,一定會給大家帶來無限的快樂。令人悲痛的是,由于我的疏忽大意,讓他過早地離開了愛他的人們……”他還沒有說完,我聽到有幾個同學已笑到不能自已,但立刻被老師驅逐出了葬禮現場。
第二天,一顆蛋引發的“血案”正式開庭,學校法庭受理這起案件,失去蛋的那個學生將面臨被。公訴人是一個男生,辯護律師是蛋爹的朋友,陪審團是兩男兩女,法官是該科目的老師。辯護律師覺得最多判個二級謀殺罪(過失殺人),甚至可以判誤殺。可公訴人居然提起一級謀殺(有意殺人)附帶民事賠償,搞得準備了好幾頁二級謀殺辯護詞的律師,根本沒機會展示自己的法律知識。
那位男生只得主動認錯,希望能打動陪審團:“我非常痛心‘兒子’離開了我,雖然跟他相處的時間不是很長,但我已深深地愛上了他。希望法庭能給我一個機會,讓我能再重新領養一顆蛋兒子。”
最后,陪審團鑒于被告有悔改之意,且態度誠懇,判定其負擔喪葬費5刀(美元),訴訟費4刀,民事罰款2.5刀(本來應該是5刀,態度好從寬處理),并準許重新領養一顆蛋。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加強對《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力度,切實保障困難群眾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為建設“法治”、“和諧”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以及省、市司法廳(局)有關法律援助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我市年度法律援助工作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
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黨委政府工作為中心、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以保障民生為重點,堅持矛盾化解、管理創新、公正廉潔的工作原則,充分發揮法律援助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經濟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尊嚴的職能作用,深入調查研究、加強管理指導、優化工作程序、創新服務方式、整合法律援助資源、擴大法律援助范圍,不斷提升全市法律援助整體服務質量和水平,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更大貢獻。
二、工作目標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保證法律的公平正義,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具體體現。年全局上下要積極推進法律援助工作,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要不斷創新思維,開拓進取,促進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又快又好發展。
一是對于符合受援條件的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做到應援盡援,并根據我市實際,擴大法律援助范圍,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要及時掌握分析群眾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引導來電來訪群眾通過正常法律途徑反映解決問題,堅持正面宣傳,疏導分流,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大局。要通過加強必要的信息數據分析,積極建言獻策,為黨委、政府的科學決策提供服務,對于各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事關穩定大局的案件,做到及時依法辦理、及時上報辦理結果;
二是加強與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及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等的溝通聯絡,調動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等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認真組織全市律師、司法所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員為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對象免費提供刑事辯護,民事、行政訴訟、仲裁等,免費辦理公證和司法鑒定、法律咨詢及非訴訟調解等法律服務事項,強化責任意識,確保辦案質量,按要求圓滿完成各項法律援助工作任務;
三是密切與職能部門的聯系,突出專項法律援助。加強與婦聯、殘聯、人社、建設、工會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進一步擴大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對涉及農民的贍養撫養、追索醫療費、救濟金、社會保障待遇、農資種子等坑農害農案件,簡化手續,優先辦理;對其他涉農案件,也要降低門檻,積極受理,讓更多農村群眾得到法律援助。通過網格化法律援助工作機制的構建,帶動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推進;
四是努力建設以專職法律援助律師為骨干、以社會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主力、以其他社會法律援助資源為補充的法律援助隊伍。加強綜合素質教育、法律專業知識和訴訟及非訴訟技能的學習,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的整體法律素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一是要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工作專人負責,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格局;二是要做好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規范化建設,并加大指導管理力度;三是要服務民生,堅持多辦案、辦好案,做到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申請100%受理,全面完成各項法律援助工作目標任務;四是要完善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法律援助辦案程序合法、規范、便民、高效;五是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質量監督機制,強化對辦案過程的監督,切實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和效率,保持法律援助工作零投訴。
(二)加大宣傳力度,搞好信息調研,提高社會公眾特別是農村的法律援助知曉率,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一是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廣播、電視、專欄等各種形式,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下鄉鎮、走基層,進村入戶,通過積極參加各種法律咨詢活動和編印、發放法律援助宣傳資料等方式,廣泛宣傳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公眾知曉率,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使更多的社會團體和有志之士關心支持法律援助事業;二是積極開展信息調研,及時總結工作經驗,認真分析研究法律援助社會需求、經濟困難審查、法律援助社會資源利用和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探索法律援助的新形式、新途徑,做好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的編報宣傳、及時報送法律援助動態信息,為上級決策和指導工作提供依據;三是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匯報工作成效、存在的困難,爭取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在人員、裝備、經費和政策上的支持,推動法律援助事業的不斷發展。
(三)加強法律援助網絡建設,拓展服務領域,突出重點服務對象,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一是加強對市法律援助中心和規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12348”法律咨詢熱線等窗口的管理力度,方便公民就近申請法律援助,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實現“應援盡援,應援優援”;二是將農民工、零就業家庭、殘疾人、老年人、兒童等列為重點援助對象,針對其不同特點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法律援助服務。積極為農民工和其它迫切需要得到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開辟綠色維權通道,簡化受理審批程序,快速辦理;三是建立法律援助介入涉法涉訴工作機制、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依法妥善處理和化解群體性糾紛、突發性事件。對群體性案件、重大維穩案件降低援助受理條件,及時受理、承辦,并與相關部門建立聯動機制,使此類案件能夠及時、穩妥地得到解決。
(四)加強聯系協調,優化法律援助外部環境,實現大援助工作格局。一是與公檢法等部門協調,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卷、出庭、法律文書交接、司法救助、檔案查詢、資料復印等問題;二是加強與財政、民政、國土、勞動社保、工商、建設、衛生、檔案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協調,為法律援助辦案人員查詢利用有關檔案資料提供方便,降低法律援助辦案成本;三是加強與市社會救助體系中其他部門的協調聯動,全面掌握全市困難群體人員情況,密切與他們的動態聯系,在需要時及時提供法律幫助;四是整合資源,以律師、公證、司法鑒定、基層法律工作者為骨干力量,成立法律援助專業服務團隊,同時充分調動工、青、婦、殘、老齡委等相關部門的積極性,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實現大援助工作格局。#p#分頁標題#e#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指導力度。為保證法律援助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各所、處、中心要最大限度地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做到目標到人、責任到人,要目標監督與個案監督相結合,確保法律援助工作質量。
一、完善取保候審制度的立法
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制度做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但總結以往經驗,這些修改和完善仍然無法解決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存在的問題,因此,建議對取保候審制度作如下完善:
1、完善取保候審適用條件立法,明確適用范圍。其一,“有期徒刑以上”、“社會危險性”、“嚴重疾病”、“哺乳期”之類的用詞抽象,難以準確把握,應當將這些抽象的概念具體化,以增強可操作性。其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可以”就造成了公安機關自由裁量過大。應當對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作“應當”、“可以”、“禁止”適用之分,并具體規定相應的情形。
2、完善變更強制措施立法。其一,對于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就不應再適用取保候審,而應當采取更重的強制措施。其二,對于采取取保候審或其它刑事強制措施的條件已經消失的,應當及時變更為強制措施。其三,公安機關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因證據不足兩次退補后,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不,應當撤案,而不應適用取保候審。
3、完善保證金數額和上限立法。《刑事訴訟法》對于保證金的數額和上限沒有具體明確,公安機關收取保證金有較大自由裁量。因此,建議根據經濟發展情況比照國家司法考試將保證金數額也劃分幾類地區,實施不同的限額標準。
4、完善被取保候審人法律責任追究的立法。針對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跑,妨礙刑事訴訟的,可以在《刑法》中增設“取保候審期間潛逃罪”。并且“取保候審期間潛逃罪”與犯罪嫌疑人的本罪實行數罪并罰。
5、完善保證人資格和法律責任追究立法。其一,對“與本案無牽連”作擴大解釋,將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排除在保證人范圍之外;其二,對“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作出限制性規定,應該把老弱病殘的人排除在保證人之外。其三,對“固定的住處”應該限制為保證人戶籍所在地或連續居住滿一年的住所地。其四,“固定的收入”的標準應該達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或農村收入標準。其五,完善對保證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保證義務的處罰規定,建議在《刑法》中增設一個“擔保失職罪”。
6、完善取保候審期限立法,明確取保候審期限。鑒于目前對于取保候審期限是共用還是各用十二個月,建議在《刑訴法》第七十七條補充一款:“前款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是指公、檢、法三家適用取保候審的總期限為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針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重復辦理取保候審,后一訴訟階段沿用之前辦理的取保候審,只需對已經辦理的取保候審進行審查即可。”
二、建立取保候審檢察監督制度,加強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監督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糾正公安機關的違法偵查活動。所以,必須建立取保候審檢察監督制度。
1、建立對公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的備查和監督制度。其一,公安機關應當在決定取保候審之后將材料報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查。其二,檢察機關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不能受案外因素影響。其三,公訴部門應加強直訴案件取保候審的監督。
2、加強對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監督,建立捕后取保候審審批制度。其一,對于公安機關應該變更或者不應該變更強制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認為公安機關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糾正。其二,對于捕后變更為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該事先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建立捕后取保候審檢察機關審批制度。
3、加強解除取保候審監督。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解除取保候審而不予解除的案件,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解除。
三、規范公安機關保證金的收取、管理和沒收
1、取保候審保證金公開化。公安機關應該在一定的范圍內,將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案由、取保日期、收取保證金數額、沒收或退還保證金等情況予以公開,接受外部監督,促使保證金情況公開。
2、實行聽證程序,規范沒收保證金行為。為了讓沒收保證金公開、公正、透明,可以舉行聽證程序。聽證會由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主持,紀檢或督察部門現場監督,辦案民警和被取保候審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參加,被取保候審人所在村居干部或單位領導作為見證人。
3、建立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收取、管理和沒收保證金的監督機制。公安機關應當把保證金收取、管理和沒收的相關材料、憑證提交同級檢察機關審查,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違規收取、保管或者沒收保證金的,有權督促公安機關糾正。
四、建立公安機關對取保候審可行性考察機制,加強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監管
1、對取保候審進行可行性考察。一要考察案件的事實是否基本查清,案件的證據是否基本固定,偵查工作是否會因為取保候審受到影響,是否存在其他不利于案件偵查進展的因素。二要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固定單位和固定的居所,其家庭情況如何,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是否會引發不穩定因素。三要考察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并將該情節作為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重要因素。
2、加強對取保候審的監管力度。一是建立定期考察和定期報告制度。公安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期考察;犯罪嫌疑人、保證人也應當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活動情況。二是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公安機關應當將取保候審案件進行公告、公示,以此來增強社會監督。三是建立單獨的取保候審執行機構。由于公安機關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不到位,可以考慮成立專門的機構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等措施的執行,該機構可以隸屬于司法行政機關,與監獄、勞教所一樣專門負責刑事訴訟的執行。
五、強化對保證人資格的審查,進一步明確保證人義務
1、完善保證人責任。保證人要切實擔負起保證的責任,做到經常與犯罪嫌疑人談心,掌握思想動態;發現犯罪嫌疑人出現思想反復、脫逃跡象的,應當及時向執行的派出所報告,共同勸導其遵守取保候審規定。
2、建立保證人和犯罪嫌疑人定期匯報制度。保證人單獨或犯罪嫌疑人一起定期前往執行機關,如實報告履行保證義務及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
3、實行保證人保證金制度。保證人在為犯罪嫌疑人作保證時,必須用保證金為自己是否履行保證義務作擔保。促使保證人積極、全面地履行監督和報告義務。
六、切實保障當事人及其律師的申訴(復議)權,明確當事人和律師的監督權
1、完善取保候審審批手續,使取保候審更為公開、公正、透明。取保候審除遵循刑訴法規定的審批手續和檢察機關備查審核制度外,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對于有律師介入尤其是律師提出申請的案件,應在報捕前聽取律師意見。
2、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不同意適用取保候審有申訴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認為自己符合取保候審條件而公安機關不同意適用的,可以在七日內向同級檢察機關申訴。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應當受理。受理后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同意的理由,認為理由成立,應當答復申訴人;認為理由不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糾正。
3、賦予被害人對于公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的復議復核權。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有權向該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該上一級公安機關請求復核。
七、加強公安隊伍建設,明確濫用取保候審的法律責任
1、切實保障公安機關辦案經費,提高公安民警待遇。各級政府財政應該統籌兼顧,統一規劃,對公安機關實行政策性傾斜,切實保障公安機關辦案經費,禁止辦案經費與罰沒收入相掛鉤。同時要改善民警生活,提高民警待遇。
2、加強公安隊伍建設,提高民警綜合素質。公安機關(特別是基層公安機關)要從現有民警中選撥一批業務精湛的民警充實到主要辦案部門和法制部門,以加強一線辦案民警的力量。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要加強對民警規范執法方面的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民警廉潔意識的教育,督察部門要加強對辦案過程的監督,防止民警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
3、加大對濫用取保候審的責任追究力度。公安機關濫用取保候審的行為容易造成司法不公,滋生司法腐敗。因此,公安機關內部規章應當制定對民警濫用取保候審行為的處罰規定,我國刑法也應當增設“濫用取保候審措施罪”,并入瀆職犯罪一章,把對濫用取保候審的處罰上升為刑事責任。
八、完善公安機關內部監督和外部協調機制
中國傳統倫理道德思想源遠流長。道,本義為“道路”,引申為“規律和規則”;德,本義為“得”,引申為“品德”。道德一詞在漢語中可追溯到老子《道德經》:“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德”二字連用始于荀子《勸學》篇:“故學至乎禮而止矣,夫是之謂道德之極”。構成“道德”一詞的“道”與“德”的詞源涵義也就都是指應該如何的行為規范。倫,本義為“輩”,引申為“人際關系”;理,本義為“治玉”(《說文》:“理,治玉也。……玉之未理者為璞”),引申為“規律和規則”。合而言之,所謂倫理,就其在中國的詞源涵義來看,便是人際關系事實如何的規律及其應該如何的規范。
而倫理與道德的西文詞源涵義卻有所不同。英文中倫理與倫理學是同一個詞:Ethics,源于拉丁文Ethica,Ethica又出于希臘文Ethos,意為品性與氣稟以及風俗與習慣。英文中道德是morality,源于拉丁文mos,也是指風俗、習慣以及品性、品德。“所以,倫理與道德在西方的詞源涵義完全相同,都是指人們應當如何的行為規范:它外化為風俗、習慣, 而內化為品性、品德。所以,古羅馬哲學家西塞羅(公元前106~前43把亞里士多德著作中的Ethos(倫理)譯為拉丁文Mores(道德)。于是,倫理學的拉丁文同義詞是道德哲學:Philosophia Moralis。”①
但是,到了現當代,關于什么是道德,什么是倫理,兩者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如何,國內學界的意見并不一致。至于西方語言中最常見的與道德、倫理相關的概念如何與中文對應,彼此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也是眾說紛紜。一種在國內外學界都非常典型的觀點是,道德(morals)和倫理(ethics)在現代是同義詞,可以互換。
例如,有論者認為,“倫理”與“道德”皆指涉某種規范系統;若是嚴格加以區分,則倫理偏重于社會的層面,道德偏重于個人的層面。不過,在一般使用上,二者經常被視為同義詞,有時更被連用為“倫理道德”一詞。②
就像新聞的定義數以百計一樣,關于什么是道德也是眾說紛紜。③以下三個道德定義你更傾向于哪一個呢?道德是指:(1)應該如何的行為規范;(2)衡量行為正當與否的觀念標準;(3)以善惡為標準,通過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來評價人的行為,調整人與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相互關系的行動規范的總和。
“西學東漸”與三重比較
當然,國內也有論者指出,“倫理”與“道德”是倫理學或道德哲學中的兩個核心概念,但二者長期處于概念模糊和邏輯混亂狀態.導致倫理學和道德教育“名不正而言不順”。當代“倫理”概念蘊含著西方文化的理性、科學、公共意志等屬性,“道德”概念蘊含著更多的東方文化的情性、人文、個人修養等色彩。“西學東漸”以來,中西“倫理”與“道德”概念經過碰撞、競爭和融合的過程,目前二者劃界與范疇日益清晰,即“倫理”是倫理學中的一級概念,而“道德”是“倫理”概念下的二級概念。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它們有著各自的概念范疇和使用區域。①
不過,上述觀點雖然頗有價值,尤其是作者的三重比較,即漢語言文化中的比較、英語文化中的比較、中西文化中的比較,很有啟發性,卻與本人的旨趣不符。本人認為,對“倫理”和“道德”做一區分十分重要。有鑒于此,本人借鑒美國教科書《媒介倫理學》的界定和劃界方法來理解道德和倫理。“倫理”是建立在某些得到普遍接受的準則上的理性過程。而“道德”是宗教領域的用語,往往表現為各種戒律及其形成的道德體系。②
《摩西十誡》是猶太教與基督教共有的道德體系,作為《圣經》中的基本行為準則流傳下來,影響深遠。它是以色列人一切立法的基礎,也是西方文明的核心道德觀。《摩西十誡》第一條:除了耶和華以外,不可有別的上帝。第二條:禁止拜偶像。第三條:不可妄稱上帝的名。第四條:遵守安息日。第五條:孝敬父母。第六條:不可殺人。第七條:不可奸。第八條:不可偷盜。第九條:不可做假見證陷害人。第十條:不可作非分之貪戀。③
佛教的八正道提供了類似的道德框架。八正道意指達到佛教最高理想境地(涅)的八種方法和途徑:(1)正見。正確的見解,亦即堅持佛教四諦(苦、集、滅、道)的真理。(2)正思維。又稱正志,即根據四諦的真理進行思維、分別。(3)正語。即說話要符合佛陀的教導,不說妄語、綺語、惡口、兩舌等違背佛陀教導的話。(4)正業。正確的行為。一切行為都要符合佛陀的教導,不作殺生、偷盜、邪等惡行。(5)正命。過符合佛陀教導的正當生活。(6)正方便。又稱正精進,即毫不懈怠地修行佛法,以達到涅的理想境地。(7)正念。念念不忘四諦真理。(8)正定。專心致志地修習佛教禪定,于內心靜觀四諦真理,以進入清凈無漏的境界。
倫理困境與現實選擇
但是,現實世界遠遠不像學童背誦人生格言和宗教誡命那樣簡單。一個道德體系中的多個因素(誡命)有可能相互沖突,這時倫理就開始起作用了。
康德宣稱:謊言,即故意的不誠實,在任何情況下,“僅僅由于它的形式,就是人對他自身的一種犯罪,就是使一個人在他自己眼中變得低賤的一種卑劣。”④但是,這位200年前的先哲又描述了一個典型的倫理困境:當一個持槍男人來到你家門前,問另一個人在哪里(正藏在你家壁櫥里),因為他想殺了他,你應該怎么做?你是撒謊,還是說實話?猶太教與基督教共有的道德體系認為殺戮和撒謊都是不對的。但是,你必須痛苦地在二者之間做出選擇。
我們可以在反映的老電影中找到這樣的場景:鬼子要進村了,在村頭問一群孩子“八路在哪里?”孩子故意指著相反方向回答:“八路在那兒!”結果鬼子當然是上當受騙。為什么后人將“騙鬼子”作為美談來稱道?這是因為我們假定“鬼子”代表絕對邪惡,反抗“鬼子”代表絕對正義,所以一切手段都是正當的,產生的效果越正面越好。但是,日常生活中并不經常出現“絕對正義”與“絕對邪惡”的對峙和搏殺。
與其說倫理解決的是對與錯的矛盾,不如說解決的是價值觀之間的矛盾,并決定如何在二者之間做出取舍。倫理學意味著:(1)學習在善與惡、合乎道德的正義行為與非正義行為之間做出理性的抉擇。(2)運用理性對若干個可能都合乎道德的正義抉擇進行區分,挑選出其中更加合乎道德的。①
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
所謂“職業道德和倫理”大體包括工作觀(人為什么要工作?)及專業規范兩部分,它們也是中國傳統倫理道德較欠缺的部分。這首先是因為,與世界上多數古代國家以宗教為統治者的意識形態不同,儒家學說強調“以德治國”,中國古代社會的道德特點是把宗法觀點和皇權至上合二為一,也就是讓皇權統治和家長制統治互相呼應;其次是因為,職業道德和倫理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新的道德倫理觀,而在長期的自然經濟之下并無所謂職業,每個家庭所從事的生產活動是大同小異的;既然無所謂職業,當然就無所謂職業道德和倫理。②
在西方新教世界,各種現代職業(專業)較早產生,于是就有了專業人士即從業者的稱謂。按照馬克思?韋伯的理解,現代早期資本主義職業的興盛與職業觀念的世俗化有深刻的內在聯系,世俗化的謀利活動,得到了宗教上的肯定,對于世俗職業的發展發揮了作用。
韋伯認識到,在以往的所有信仰天主教為主的諸民族的語言中,都沒有任何表示與我們所知的“職業”相似的概念。自從16世紀初馬丁?路德宗教改革以后,強調人在世間的責任,這樣體現這一意義的職業概念就出現了。而宗教改革以來,將履行職責義務看成是上帝應允的唯一生活方式的看法,越來越受到重視。每一種正統的職業在上帝那里都具有完全同等的價值。③
從《圣經》的觀點來看,工作有三重意義:發展自我、服務社會及服事上帝。專業(profession)和專業人士(professional)的詞源是動詞profess,意指“向上帝發誓,以此為職業”。在人欲橫流的商業社會,職業道德和倫理格外重要。
一個社會職業要得到公眾的認可和尊重,就必須遵循一般的和這個職業特殊的道德誡命和倫理原則。當然,也有哲人這樣挖苦說:“在所有職業中,每種職業都或多或少地裝扮出某種面孔,人們以自我預期的樣子粉墨登場。因此,這個世界不過是由眾多的演員組成的大舞臺而已”。④
光先生指出了職業道德與社會普遍道德即公德可能的不一致性:“當一個人處在職業生活中時,為了遵守職業道德,可以違背一般人的道德要求,也就是說,職業道德和一般人的道德不僅有所不同,甚至還會出現矛盾。”⑤光論辯道:“比如,醫生對一個絕癥患者不講實話,這既符合人道主義精神,也符合醫生的職業道德,但卻有違其作為一般人要誠實的道德要求。再如,即使知情,在法庭上律師可以而且不應提供對自己委托人不利的指證,同時應當鉆法律的空子替自己的當事人辯護,這些都符合律師的職業道德,但卻不符合其作為一般人的道德……然而,如果律師不鉆法律的空子,不替自己的當事人說話,反而舉證自己當事人的罪責,法庭抗辯和律師職業也就失去了光彩,律師職業也就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還談什么律師的職業道德。”⑥
媒體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
世界知名的管理學家大前研一認為,專業人士必須具備四種能力:(1)先見能力。(2)構思能力。(3)討論能力。(4)適應矛盾能力。①在國內外,人們常常將新聞職業與法律和醫療職業對比。那么,新聞工作者能否做出有違常人倫理道德觀念的舉動的倫理選擇并自圓其說呢?
在古希臘,倫理學的原初意義是關于幸福或美好生活的學問,幸福是倫理學研究的出發點和歸宿,是倫理學要解決的問題。但是與這種一般性的理解不同,媒體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試圖解決的經常是問題、恐慌、不安、批評、抱怨、投訴、憤怒、抗議、抵制等大眾傳播業者不愿看到的反應。一旦新聞倫理抉擇發生錯誤,受眾的反應既迅速又苛刻。
由于新聞工作者必須頻繁作出內容選擇和判斷的特性,為多家報刊撰寫專欄文章的法國女作家瑪格麗特?杜拉斯認為:“沒有不涉及道德的新聞寫作。所有的記者都是倫理學家。這絕對無可避免。記者就是一個觀察世界的人,觀察這個世界的運轉,每天,站在很近的地方注視著它,把它展現出來,讓大家得以再度審視――這世界,這世界里的事件。”②
媒體職業道德就是媒體從業者和媒體機構自身,遵循體現普遍性的社會公德(工作觀)和體現特殊性的專業標準(專業規范),對其職業行為進行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媒體職業倫理就是媒體從業者和媒介機構在媒體職業道德體系中的諸個因素(道德誡命)發生沖突時的理性抉擇原則。
具體而言,凡是在媒體職業共同體內有共識而少爭議的批評對象,我們就稱之為媒體道德問題,本人新近推出的教材《媒體道德與倫理:案例教學》第二編各講所分析的就是幾種常見的媒體道德問題。凡是在媒體職業共同體內缺乏共識而多有爭議的話題,我們就稱之為媒體倫理議題,教材第三編各講所分析的就是幾種常見的媒體倫理議題。我們的一個提示是,媒體道德問題一般不宜相對化,而媒體倫理議題一般不宜絕對化。在特殊情況下,媒體道德問題和媒體倫理議題才有可能轉化或融通。
新聞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是媒體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的核心,是決定新聞應該如何采集、制作、報道和編輯的行為準則。對于新聞工作者來說,能夠解釋自己的倫理選擇很重要,因為他們在報道一則新聞的過程中要與消息來源打交道、處理與同事的關系,最后還要面對公眾,所以可能要同時做出幾個互不相關的倫理抉擇。
誰來做出道德決定和倫理抉擇?
媒體倫理學作為應用倫理學的一支,每一步都要嚴肅考慮該由誰來承擔相關責任。只有在媒體和媒體人作為把關者、而不是由外部強制力量主宰的情況下,才談得上媒體專業倫理和道德。如果媒體嚴格聽名于政治性組織的運作指令,完成“規定動作”,而沒有“自選動作”,那么這種媒體出現的問題不應該列入我們分析研討的對象。
在擁有編輯獨立權即內部新聞自由的媒體中,在一般情況下,這是一個組織問題。媒體內容的最終呈現由作為業務主管的主編、總編、臺長而不是普通記者作出決定。但是,新聞生產是一個多環節的過程,每一個新聞從業者都可能要承擔主要的倫理道德責任。此外媒體還刊播廣告和娛樂等內容,除了內部的個人或組織責任,外來的廣告和外包的娛樂節目可能還牽涉外部的責任者。
有歐洲學者認為,媒體職業倫理和道德“只能存在于民主制度下”,它們“只在享有言論自由的媒體和有良好素質記者的國家里受到應有的尊重。在這些國家里,媒體和記者門為自己的工作而自豪。”此外,在貧窮國家里,消費者少,廣告也少,所以那里的媒體貧窮、腐敗或者受國家資助和控制。在許多這樣的窮國里,即便媒體有官方聲稱的民主,實際上媒體職業倫理和道德也沒有意義。①
根據上述看法,“非民主的”第三世界國家沒有媒體職業倫理和道德可言。這是我們不能同意的,因為在中國、俄羅斯等轉型國家,盡管問題重重,媒體分化和職業化已初見端倪,關于媒體職業倫理和道德的討論經常是非常熱烈的。至于說貧窮容不下媒體職業倫理和道德,那是很有道理的。今天的各國媒體,大多實行市場化經營。雖然市場化有利有弊,產生了越來越多的倫理和道德問題(有西方學者概括為“富媒體,窮民主”),但是健全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是媒體自主自立的基礎,這對于維系倫理和道德水準至關重要。
倫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
顯然,媒體職業道德和倫理屬于軟性約束的范疇,而有別于法律。美國職業新聞工作者協會《倫理規約》在正文之后還有兩條附則,第一條稱:“《倫理規約》是在自愿基礎上被數以千計的新聞工作者接受的,無論他們在何地、什么平臺,并且作為合乎倫理的行為的指南,被廣泛運用于各新聞編輯室和教室。該規約無意于作為一套‘規定’,而是作為面向合乎倫理的抉擇的一種資源。它在法律上沒有強制力,也不領受于憲法《第一修正案》。”
這里是指,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在美國體制中居于高位,統轄所有相關法律,被認為是美國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的守護神。但是,它不同于以自律的方式統轄人的內心的倫理道德,因為在倫理共同體中,“統治人民的規則不是通過外在的強制,而是通過內在的對道德法則的尊重來實現的”。②
倫理道德與法律都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但是它們的形態和功能是不同的。康德認為,存在兩種社會形態:一種是“法律的公民社會”,在此之下組成社會;另一種是“倫理的公民社會”,在此之中人們只能在非強制性的法律之上,因為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著“免于強制的自由”。③一般而言,倫理道德與法律有以下區別:
1.倫理道德是說服教育和榜樣感化的自律規范,它的作用通過社會輿論的贊揚和譴責、表彰和批評的方式來實現;法律則是禁令或強制性的他律規范,如果觸犯了法律就要由執法和司法機關來解決。
2.倫理道德的原則和規范通常只是一些原則性規定,是評價行為善惡的標準和作出抉擇的依據;法律則含有各種具體的明文細則,是衡量有罪、無罪或罪行性質與輕重的依據。但是要注意,針對現代媒體造成的日益突出的種種問題,各國媒體職業倫理道德規則傾向于制定各種具體的明文細則,而顯然不同于社會公共倫理道德。
3.法律與倫理道德的評價標準各不相同。道德評價具有“揚善懲惡”的特點,其評價對象包括了“善行”與“惡行”,而法律評價所針對的主要是違法犯罪行為。在通常情況下,違反法律的行為必定違反道德,而違反道德行為未必都違反法律,道德評價的標準比法律的評價標準更高。我們經常會發現,有些違反媒體職業道德的案例同時也是司法案例。
知名媒體法和媒體規范研究者徐迅女士給出了這樣一個表格:
當然,倫理道德和法律又是相互促進和相互補充的。一方面,它們在某些內容上,相互重合、相互滲透,法律被稱為最低限度的道德。另一方面,倫理道德的作用范圍較廣泛,有些范圍法律涉及不到,而道德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同時,倫理道德教育和倫理道德輿論的作用,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尊嚴和功效。而法律則能夠加強倫理道德的威力。所以國人在呼喚媒體必須提升其倫理道德水平的同時,還應該關注媒體領域的法制進程。
幾點建議
1.倫理學的學科歸屬是哲學,以思辨為主。問題意識二重含義(價值性和負面性)、批判性思維和自反精神。我們欣賞和提倡蘇格拉底的方法:
2.我們通常聚焦媒體內容生產過程:新聞和大眾媒體的信息采集、獲取、加工、傳送、呈現等,尤其是內容呈現。《媒體道德與倫理:案例教學》聚焦媒體職業倫理和道德,所以所選案例和評析側重于傳統媒體。這是因為,我們當然不能忽略日益強大的新媒體,但是新媒體被稱為自媒體,其使用者除了一部分專業人士外,大多數往往只是媒體業外人士,是以普遍社會倫理道德還是以媒體專業倫理道德來看待相關傳播現象,尚無定論。
3.注重材料的可靠性和案例的客觀性。力爭全面搜集,多源求證,避免望網生義、倉促定論和以訛傳訛。毋庸諱言,今天越來越多的人從互聯網上獲取新聞。互聯網的好處不必多說,但是它的一個弊端是知識和信息的碎片化、變異性和割裂易逝。
4.注意國際傳播和跨文化傳播的復雜性。意大利諺語云:“翻譯就是叛逆”。閱讀原始文本與翻譯和表述之間存在著理解的偏差和語義的損失各自的語境也存在明顯不同。因此語境化的理解乃至背景的交代十分必要。當然這也帶來了部分案例較長的問題。
5.恰當處理激情、幽默與理性之關系,同時避免誤會、誤讀和道德說教。
注釋:
①王海明:“倫理學是什么”,《倫理學研究》總第1期(2002年9月),第90頁。
②。
③但是,對于道德與良心(良知)的關系,恐怕多數人會達成一致:道德很多時候與“良心”相提并論,良心是指自覺遵從主流道德規范的心理意識。
①堯新瑜:“‘倫理’與‘道德’概念的三重比較義,《倫理學研究》2006年第4期。
②【美】菲利普?帕特森、李?威爾金斯:《媒介倫理學》,李青藜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頁。
③這里是最簡版。《圣經》中并沒有明確提出“十誡”,具體十條誡文是后人總結歸類的。因此,各個教派的“十誡”條文不完全一樣。
④【德】弗里德里希?包爾生:《倫理學體系》,何懷宏、廖申白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583頁。
①【美】菲利普?帕特森、李?威爾金斯:《媒介倫理學》,李青藜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頁。
②茅于軾:《中國人的道德前景》(第二版),暨南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頁。
③龔群:《社會倫理十講》,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161頁。
④【法】拉羅什福科:《道德箴言錄》,王水譯,上海三聯書店2008年版,第54頁。
⑤光:“經濟學(家)如何講道德?――評《中國人的道德前景》”,《讀書》1999年第1期。
⑥光:“經濟學(家)如何講道德?――評《中國人的道德前景》”,《讀書》1999年第1期。
①【日】大前研一:《專業主義》,裴立杰譯,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III-V。
②【法】瑪格麗特?杜拉斯:《外面的世界II》,黃葒譯,作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頁。
①【法】克勞德―讓?貝特朗:《媒體職業道德規范與責任體系》,宋建新譯,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第6頁。
②靳鳳林:《道德法則的守護神――伊曼努爾?康德傳》,河北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頁。
③靳鳳林:《道德法則的守護神――伊曼努爾?康德傳》,河北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