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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任職報告精品(七篇)

時間:2022-04-20 19:08:4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申請撤銷任職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申請撤銷任職報告

篇(1)

    上訴人:(一審原告)某縣某中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縣教育委員會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教育行政許可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 (2007)豐法行初字第41號行政判決,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院200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5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庭查明如下事實:上訴人設立于2004年8月,同年9月7日,被上訴人以該校系違法辦學為由,對舉辦者劉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撤銷某中學。之后,劉某向被上訴人重新提出辦學申請。由于某中學于2004年8月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擅自招生辦學,被上訴人對該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撤銷某中學,但該校自2004年秋以來未停止辦學,未執行該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該校未規定申請籌建的情況下,擅自選校址建校舍,并已經投入使用,未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只是由某縣康居房屋安全咨詢有限公司進行了房屋安全性鑒定,其辦學地址不適合舉辦初級中學校。被上訴人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批復,決定不予批準舉辦某中學。在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于2008年3月6日作出決定,撤銷其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的關于不同意設立某中學的批復,某中學明確表示不撤回起訴。被上訴人于2007年6月安排某中學2007年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和2007年初中結業考試,并向2007屆畢業生頒發畢業證書。

    上訴人某中學上辯稱:(1)上訴人于2006年4月21日遞交申辦報告及所需材料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的所有學生建立學籍,組織各種考試,頒發畢業證書的行為客觀存在,上訴人現要求補發辦學許可證。(2)被上訴人事實上已批準設立某中學,只是沒有履行頒發辦學許可證。被上訴人答辯:學生是無辜的,學生享有受教育的權利,任何人均不能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鑒于這種情況下,被上訴人給上訴人所辦中學僅有的一、二年級學生建立了學籍,并在2007年對三年級學生組織了考試,這與事實上上訴人違法辦學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二)對已具備辦學條件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而不是對不具備辦學條件的也要發給行政辦學許可證。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1、劉某申辦某中學的申請書;2、①某教行決字[2004]第1號教育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②《關于不同意設立某縣某中學校的批復》;3、梁某、陳某的行政執法證和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梁某、陳某具備教育行政執法資格;4、某縣三合鎮教管中心《關于某中學校2007年春季學生人數報告》,證明某中學2007年春季初中一年級1個班54人,初中二年級2個班65人(一班30人,二班35人),初中三年級36人,三個年級4個班共計155人的事實;5、①劉某提供的2007年春季某中學任職教師情況,②某中學英語教師楊某小學英語教師資格證書復印件,證明該校任職教師10名,其中具有教師資格的1名,但楊某的資格為小學英語。6、證人馬某出庭作證,證明被告要求原告更改申請時間;7、某教[2007]42號文件,證明被告準許原告在校學生參加了2007年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和2007年初中結業考試; 8、豐[安]房(鑒)字2006第011號房屋安全性鑒定報告,證明某縣康居房屋安全咨詢有限公司對原告坐落在某縣三合鎮鹿鳴巖村5組的教學樓房屋鑒定情況;11、辦學材料。法院認定,原審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正確,,應維持原判。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二審(終審)判決,判決生效。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0條第3款、第56條第(4)項之規定,判決:(一)確認被告某縣教育委員會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的關于不同意設立某中學的批復違法;(二)駁回原告某中學要求補發辦學許可證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某中學和被告被上訴人各負擔25元。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理解析】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管理,規范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行為,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用爆炸物品銷售是指銷售企業銷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動。

第三條從事《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產品銷售活動的企業,必須依照本辦法申請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條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負責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的政策、規章、審查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頒發及日常監督管理。

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門,協助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其職責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五條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實施銷售許可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模經營、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發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配送、爆破服務一體化的經營模式。

第二章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符合本地區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規模經營和確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評價達到安全級標準;

(五)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安全距離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六)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押運員、駕駛員,以及符合規定的爆炸品專用運輸車輛;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一式2份,見附件1);

(三)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門意見;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注冊資金的驗資證明文件;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七)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銷售人員、押運員、駕駛員)任職安全資格證書或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八)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檔案文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申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企業自主選擇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企業的銷售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評價導則》及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對申請銷售許可的企業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安全評價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申請企業應當及時加以整改。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申請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確認,并將有關資料作為安全評價報告書的附件。

第十二條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三條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F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第十五條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頒發之日起15日內,將發證情況向國防科工委報告。

第十六條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類型、有效期、許可銷售的品種和儲存能力。《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式樣由國防科工委統一規定。

第十八條《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活動的,應當在屆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在銷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換發新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登記類型等內容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原發證機關審核后換發新證。

銷售品種、儲存能力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30日內向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辦理變更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換發新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核定的銷售品種、核定儲存能力從事銷售活動,不得超范圍銷售或者超能力儲存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核定的品種、產量。

第二十二條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二十四條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許可申請受理、審查、頒證等各項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許可證變更情況向國防科工委報告。

第二十五條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臺賬制度及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及時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第二十六條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年檢。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發證機關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年檢表》(一式3份,見附件2)。

第二十七條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年檢表之日起20日內完成年檢工作。符合條件的,在年檢表上蓋章;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企業不得降低安全經營條件。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發現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應當暫扣其銷售許可證,責令其停業整頓。企業經過整改并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重新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其銷售活動。

第二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及其編號僅限本企業使用,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可以撤銷已經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決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的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撤銷其銷售許可證,3年內不再受理其該項許可申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企業未經許可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活動的,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三條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一)超出銷售許可的品種進行銷售的;

(二)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或被盜的;

(四)未按規定程序和手續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量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將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同處儲存的;

(六)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規定向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

(七)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

(八)發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復銷售活動的;

(九)銷售企業轉讓、買賣、出租、出借銷售許可證的。

第三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防科工委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一)銷售非本企業生產產品的;

篇(3)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事業單位的原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五條 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準登記。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設立登記的事業單位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實施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登記管理機關與登記管轄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級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登記管理職責:

(一)根據條例和本細則,擬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辦法,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

(二)依法保護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的登記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中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省級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授權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 不同層級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中層級高的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同一層級、不同行政區域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各自行政區域登記管理機關共同的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登記管理機關不得登記名稱冠“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的事業單位。

第三章登記事項與登記程序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名稱是事業單位的文字符號,是各事業單位之間相互區別并區別于其他組織的首要標志,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一)字號:表示該單位的所在地域,或者舉辦單位,或者單獨字號的字樣;

(二)所屬行業:表示該單位業務屬性、業務范圍的字樣,如數學研究、教育出版、婦幼保健等;

(三)機構形式:表示該單位屬于某種機構形式的字樣,如院、所、校、社、館、臺、站、中心等。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業單位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名稱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騙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二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得與已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和注銷登記未滿三年的事業單位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條 除特殊情況外,一個事業單位使用一個名稱。申請人申請登記多于一個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確認必要的可以核準登記,并在法人證書上將第一名稱之外的名稱以加括號的形式顯示在第一名稱之后。

第二十四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住所是事業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個事業單位只能申請登記一個住所。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住所地址應當是郵政能夠送達的地址。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宗旨是指舉辦事業單位的主要目的,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

事業單位應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涉及國家實行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的業務事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后,方可申請登記;對已經取得相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事業單位,核準登記的相關業務事項不得超出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范圍。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是指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被核準登記時可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財產的貨幣體現。事業單位開辦資金包括舉辦單位或者出資人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和事業單位法人的自有財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包括下列資產:

(一)代為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和資源性資產;

(二)關系國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資產;

(三)借貸款、合同預收款、合同應付款;

(四)職工福利費、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專用基金;

(五)規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他人資助的資產;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其他資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應當以人民幣表示。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登記請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有關申請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登記申請不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登記申請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發現登記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核準。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發(繳)證章。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六)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準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登記管理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三)有穩定的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

(五)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三)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四)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住所證明;

(九)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 批準事業單位設立的文件種類如下:

(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舉辦單位決定設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準設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四)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七)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根據住所權屬的不同,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二)使用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內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三)無償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提交其復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權使用證明;

(四)無償使用他人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權使用證明,出示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五)使用國家劃撥的房屋的,提交上級部門的授權使用證明。

第四十一條 因合并、分立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第四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開辦資金、住所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書號等。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

(一)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因合并、分立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準予變更登記的,向其頒發變更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的單位印章。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至少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

(三)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被注銷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并注銷登記公告。

第五十五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第七章 證書使用與管理

第五十六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應當置于事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條 事業單位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有關部門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三)開立銀行賬戶、貸款;

(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辦海關事宜;

(十二)有關部門要求事業單位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

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 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注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二條 除登記管理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三條 事業單位遺失或者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換)領。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遺失或者損毀嚴重無法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廢的公告,收回未遺失或者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者副本,補發使用新的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損毀較輕可以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收回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換發使用原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依法實施下列監督管理:

(一)監督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和提交年度報告;

(二)監督事業單位按照登記事項從事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事業單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六十六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二)資產損益情況;

(三)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 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五) 涉及訴訟情況;

(六) 社會投訴情況;

(七) 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報送年度報告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

(三)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五)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六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和其他相關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以下方面的監督檢查:

(一)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三)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四)是否繼續具備相關登記事項所要求的資質;

(五)是否自核準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后按時申請變更登記;

(七)實際使用的名稱,包括單位印章、標牌及其他表示該單位名稱的標記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

(八)有無抽逃開辦資金的行為;

(九)有無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行為;

(十)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后,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發現問題的,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處理。

第七十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一)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

(二)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三)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四)抽逃開辦資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六)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七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并給予警告;登記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七十二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一)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準登記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七十四條 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事業單位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七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事業單位、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情況。

第七十六條 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登記管理中的不當行為。

第七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登記管理機關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核準登記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不予登記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辦理登記、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核準登記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準登記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依法核準登記的。

第八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其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登記管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 申請登記、報送年度報告和申請補(換)領證書,應當使用登記管理機關提供的紙質或者電子格式文本,可以通過送交、郵寄、傳真、網絡傳輸等方式報送。

第八十四條 無法提交本細則規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復印件,文件復印件應當加蓋原文件發文機關或者舉辦單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解釋。

篇(4)

當事人:寧波L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寧波L電子(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L電子”)于2000年6月在寧波保稅區成立。L電子是中國最大的硅拋光和硅外延片生產企業之一。

早在2008年2月29日,L電子就向中國證監會遞交了招股說明書申報搞。同年3月5日,L電子IPO申請獲中國證監會審核通過,并于7月1日宣布網上申購的中獎號碼,預計于7月8日掛牌上市,發行價為21.81元/股,發行數量為2600萬股,在扣除承銷傭金1084.12萬元后,實際募集資金為55621.88萬元,一直存放于募集資金專戶中,至2009年4月7日,產生利息719.78萬元。但由于在上市前,被曝出L電子涉嫌掏空H上市公司資產,故中國證監會隨后暫停了L電子上市進程。2009年3月30日,中國證監會公告稱將重審L電子IPO。證監會經調查發現,L電子和H公司之間的股權交易沒有按有關要求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交易程序存在瑕疵,這個瑕疵可能導致重大權屬不確定性。但證監會報告沒有發現L電子掏空H公司資產的情況。

2009年4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否決了L電子的首發申請,撤銷L電子公開發行股票核準決定,并宣布L電子募集資金將按發行價和同期銀行利息退還給投資者,合計金額為22.09元/股,返還資金將劃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賬戶中。

焦點問題

一、證券上市對上市公司和投資者有何意義?股票上市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二、從投資者的角度看,投資者能否向L電子及其相關責任者提出索賠?在L電子案件中,保薦人是否應該承擔相關責任?

學理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股票上市不符合條件被依法撤銷上市的情形。

一、證券上市對上市公司和投資者有何意義?股票上市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證券上市是指已經依法發行的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后,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證券上市作為證券交易的典型形式,對上市公司和投資者都具有重要意義。

對上市公司來說,證券上市的意義主要在于:首先,證券上市提高了證券的流通性與變現能力,既能解決發行人追求資金的長期穩定性,又能符合投資者希望證券及時獲利的心理預期,并為短期資金進入長期證券投資提供可能,從而增加該證券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擴大了上市公司的融資渠道。其次,證券上市對信息公開的要求以及對市場行情的傳播,可使上市公司的信譽與知名度得以提高,為其產品營銷創造便利條件。第三,證券上市有利于上市公司證券為更多投資者持有,在分散投資者的風險的同時,又可避免因證券集中于少數投資者手中而形成的大股東控制公司或操縱證券市場的危險。

對投資者的而言,證券上市有如下好處:其一,證券上市為其提供了一個連續且能便利買賣證券的市場。其二,證券上市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為其作出決策提供了依據,證監會對上市條件的嚴格控制更是減少了投資風險。其三,投資者通過證券公司所進行的證券買賣行為能降低其投資成本。

為了保障證券的流通性、安全性,證券若要掛牌上市必須符合一定的的標準與條件。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因強調計劃管理,大部分企業追求的是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IPO),這在股票發行中體現得最為明顯。在IPO的情況下,發行價格中已包含上市預期,且發行成功與公司設立相關,因而對公司的發行審核和上市審核就具有了相關性,故兩項實質審核應同時進行。

(一)審核機構

根據《證券法》第48條的規定,公司申請其股票或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報相關證券交易所核準;發行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準文件和送審文件,證交所應當自接到發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安排其股票上市(債券為3個月內)。

(二)上市審核條件

根據《證券法》及相關規定,A股上市的條件主要為:

1、其股票經批準已經公開發行。

2、發行后的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3、持有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個人股東不少于1000人,個人持有的股票面值總額不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

4、社會公眾股不少于總股本的25%,公司總股本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眾股的比例不少于15%。

5、發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總額的35%;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但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6、內部職工股不超過社會公眾股的10%。

7、股票發行后,公司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的比例不低于30%。

8、公司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9、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10、證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證券上市程序

通常情況下,證券上市要經過上市申請、上市審核、簽署上市協議與上市公告書披露等階段。

1、上市申請

根據《證券法》第52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如下文件:(1)上市報告書;(2)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3)公司章程;(4)公司營業執照;(5)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6)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8)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2、審核批準

如前所述,證券上市審核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在證券交易所核準前,發行人除應當向證交所提交核準文件和上述送審文件外,還應提交股東名冊和其他要求的文件。證交所在核準后,將在規定期限內安排其股票上市。

3、上市協議簽署與上市公告

多數國家證券市場規定,在證券上市之前,上市申請人需與證交所簽署上市協議,其作用在于明確上市申請人的持續性責任,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解決不同國家之間法律沖突等問題。上市協議是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法律規定預先制作、具有固定格式、報經主管機關核準的、明確證券交易所與上市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52條的規定,上市協議中應約定的條款包括:(1)上市費用的項目和數額;(2)證交所為公司證券發行與上市所提供的技術服務;(3)要求公司指定專人負責證券事務;(4)上市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程序及回復交易所質詢的規則;(5)股票停牌事宜;(6)違約處理約定;(7)仲裁條款;(8)證交所認為需要在上市協議中明確的其他內容,但此類特約條款須報證監會批準。從各國證券法實踐來看,上市協議中實際上可增加一些法律難以統一規定的內容,如公司控股股東不競爭承諾、不從事關聯交易承諾、公司董事不從事利益沖突行為承諾、董事權益披露承諾、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和監管的承諾、甚至公司不申請摘牌的承諾等。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5日期滿后,其上市證券將根據證交所的安排掛牌交易。同時,《證券法》第54條規定,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1)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3)公司的實際控制人;(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在本案中,L電子在準備上市的過程中,被曝出涉嫌掏空H上市公司資產,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50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L電子實際上已不符合股票上市的法定條件,故中國證監會暫停了L電子的上市進程,進而重新審查L電子的IPO并否定之。

二、從投資者的角度看,投資者能否向L電子及其相關責任者提出索賠?在L電子案件中,保薦人是否應該承擔相關責任?

《證券法》第26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準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準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p>

在L電子案中,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第26條的規定,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是讓發行人L電子將募集的資金加利息返還給投資者。

本案中的一個焦點問題是,投資者能否向L電子及其相關責任人提出索賠。如果發行人在發行上市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根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必須要有前置條件文件,即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有關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有罪并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而在L電子案中,尚沒有前置條件文件,所以投資者暫時還不能。同時,應該注意到,根據《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因欺詐上市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必須是相關股票已經上市交易,由此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方可。在之前的大慶聯誼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就存在欺詐發行上市行為與上市后的虛假陳述行為兩種情況,故投資者分別進行了索賠。由于L電子股票雖已經發行,但沒有上市交易,那么依法只能退還募集資金的本息,從這個意義上說,L電子案中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并不能提起索賠訴訟。

本案的另外一個焦點問題是保薦人的責任問題。與原《證券法》相比,新法在證券發行一章中新增加了證券發行保薦制度。根據《證券法》第192條規定:“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蛘叱蜂N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敝袊C監會于2003年12月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6年1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證券保薦制度。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L電子案中,保薦機構出現兩次,一是通知L電子因檢查而暫緩上市;二是證監會調查結果并未發現中介機構存在不盡職情形和違法行為。故本案中保薦人并沒有承擔相關責任。

爭鳴

股票發行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市場基礎性制度,不僅直接決定了一級市場的效率高低、定價合理與否,而且影響二級市場的發展和穩定,并且關系著整個資本市場的穩定與運行效率。在2009年1月14號召開的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中國證監會主席明確部署:深入推進發行制度改革,完善股票價格形成和承銷制。于此相呼應的是此后的2009年4月3日,寧波L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被否決,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股票發行制度存在的問題已到了不得不改的時候。

L電子撤銷上市案既體現了管理層改革股票發行制度的決心,又使市場看到了公眾監督的作用。擬上市日前的媒體質疑,是推動監管層對L電子展開調查的直接原因。聯想到發生在2002年的通海高科“曲折”上市案,證監會最后作出發行撤銷的決定則把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的部署見諸實踐。與此同時,L電子撤銷上市案也突顯出現行股票發行制度保薦人制度、發審委制度和詢價制度等制度性層面的問題。

參考文獻:

[1]施天濤主編:《商法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頁

[2]2006年5月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5.1.1之規定

[3]施天濤主編:《商法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5頁

篇(5)

第一條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和《關于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通知》(委辦〔2008〕116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

第三條省商務廳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省成品油倉儲行業和零售經營網點(包括加油(氣)站、點、船)發展規劃;負責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的初審;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負責做好成品油市場運行監測分析;組織協調全省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倉儲行業和市本級(含所轄區,下同)零售經營網點發展規劃意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申報及經營條件的經常性核查;負責市本級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初審及經營條件的經常性核查;受省商務廳委托,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倉儲、市本級零售經營項目竣工驗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及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建立市場預警機制和重大事件快報制度;負責市本級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倉儲行業發展規劃意見;負責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發展規劃意見;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初審及經營條件的經常性核查;受省商務廳委托,負責組織零售經營項目竣工驗收;負責成品油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建立市場預警機制和重大事件快報制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路、港航)、海事、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工商、稅務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成品油經營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細則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六條本細則所稱成品油批發經營,是指利用油庫等經營設施,向持證成品油零售企業銷售成品油或直接將成品油批量銷售給企事業單位的經營行為。成品油倉儲經營,是指利用油庫等經營設施,向其他單位提供成品油儲存、周轉業務的經營行為。成品油零售經營,是指利用加油(氣)站(點、船)從事成品油(氣)終端銷售的經營行為。

第七條本細則所稱遷建是指縣級及以上政府因城鄉規劃調整,將成品油經營企業經營場地另作它用、將其所有設施從原經營地搬遷到另一地點重建的行為。擴建是指成品油經營企業增加成品油經營品種或擴大儲油(氣)容量等設施、規模進行建設的行為。改建是指成品油經營企業按原來設施、規模進行就地改造的行為。

第二章成品油經營應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1.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煉油企業;

2.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進口企業;

3.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且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4.與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三)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

(四)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庫容不低于1萬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的驗收;

(五)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收發油設施或海上1萬噸級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六)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七)財務及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條申請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庫容不低于1萬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的驗收;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三)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收發油設施或海上1萬噸級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

(五)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六)財務及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條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省加油(氣)站(點)行業發展規劃、布點原則和設置標準(附件1)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三)加油(氣)站(點)的設計、施工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相關標準,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的驗收;

(四)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財務及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五)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必須具有兩個及以上全資自營的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加油(氣)站(點),并以管理公司名義統一納稅;管理公司須取得合法的辦公場所。

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本細則及國家有關政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同一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超過30座及以上加油(氣)站(點)的(含投資建設、控股和租賃站),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許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經營資格的申報程序、審批時限及提交材料

第十三條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申請從事批發、倉儲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提交相關材料。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實后報省商務廳初審。省商務廳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附表1),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通知書》(附表2),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后,省商務廳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新(遷)建、擴建成品油庫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一)企業按照省商務廳確認的倉儲行業發展規劃和當年規劃實施文件,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提交相關材料。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擬建庫的規模、地址等進行初審,會同縣級商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環保等部門實地踏看,必要時請專家會審論證,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企業填寫《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附表3),由市級商務及上述相關部門簽署審核意見,行文附申請材料一并上報省商務廳。

(二)新建油庫項目,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用地企業需經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其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報省商務廳審核后下達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申請企業憑預核準文件參加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的土地招拍掛出讓報名。

(三)涉及到使用港口岸線的,需先征求省發改、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門的意見。

(四)省商務廳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復并附經省商務廳簽署意見的《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省商務廳按上述規定進行審核。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l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申請企業憑省商務廳批復和《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及使用港口岸線等接卸設施的批文,按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設計部門編制項目設計方案。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專家及有關部門對項目設計方案進行論證。論證通過的,憑批復、審批表及項目設計方案辦理油庫施工建設前的土地、規劃、建設、交通(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等相關手續后,方可正式施工。

(六)油庫等倉儲設施竣工后,企業應提出驗收申請,并填寫《成品油倉儲設施竣工驗收表》(附表4),由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縣級及以上商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相關部門,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成品油倉儲企業管理技術規范》及本細則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七)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企業驗收申請和相關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符合條件的,填寫《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申請表》(附表5)或《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申請表》(附表6)和《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年審表檔案》(附表7),行文附相關材料一并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條件的,行文上報商務部申領《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八)申請企業憑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向當地安監、工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正式營業。

第十五條新建、遷建、擴建加油(氣)站(點、船)申報程序及期限

(一)根據省商務廳下達的加油(氣)站(點、船)行業發展規劃,對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道路建設相配套的,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召集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環保等部門實地踏看,確定加油(氣)站(點)建設地址、規模和面積;由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規劃選址、用地等手續。

(二)新建加油(氣)站(點)項目,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用地企業需經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報省商務廳審核后下達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申請企業憑預核準文件參加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的土地招拍掛出讓報名。

(三)凡是獲得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依據的企業,可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提交相關材料。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企業填寫《加油(氣)站(點)新建項目審批表》(附表8)或《加油(氣)站(點)遷(擴)建項目申報表》(附表9),由市或縣級商務及相關部門簽署審核意見,行文并附申請材料一并報省商務廳。

(四)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套建設加油站,業主單位在整條高速公路項目論證時,應當請當地商務、規劃、安監、環保等部門參與服務區加油站項目論證,確定具體選址;建設立項時,按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發展規劃,由省交通廳簽署審核意見,并附商務部門參與項目論證依據及相關部門文件,由業主單位直接報省商務廳;竣工驗收、年檢年審由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本細則規定執行。屬航運部門管理區域的水上加油站,可參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申報材料要求申報。

(五)加油(氣)船項目,由市或縣級商務、船舶管理部門聯合,采用競標方式確定經營企業;由申請企業填寫《加油(氣)船經營條件審核表》(附表10),由市或縣級商務、港口、海事、漁業或內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門簽署意見,行文并附申請材料報省商務廳。

(六)省商務廳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四)的規定辦理。

(七)企業憑省商務廳批復和簽署意見的《審批表》或《申報表》,按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設計部門編制項目設計方案。由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設計方案進行會審,會審通過后憑批復、《審批表》或《申報表》及設計方案辦理加油(氣)站(點)土地、規劃、建設、交通(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等相關手續,方可正式施工。

(八)加油(氣)站(點)竣工后,企業應提出驗收申請,并填寫《加油(氣)站(點)竣工驗收表》(附件11),由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同級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相關部門,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范》及本細則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九)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驗收申請和相關資料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對符合條件的,填寫《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表》(附表12)和《成品油零售企業年審表檔案》(附表13),行文并附相關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十)申請企業憑《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向當地安監、工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正式營業。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申報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成品油經營,包括新設立成品油經營企業、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成品油經營范圍、在原批復限制數量基礎上增加加油(氣)站(點)數量、并購境內成品油經營企業,應先獲得商務部核準外資進入的許可,在辦理好工商、稅務登記后,再執商務部有關成品油經營的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按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提出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報省商務廳初審,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行文并附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成品油零售經營,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行文并附申請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同時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七條設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報程序及期限

企業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行文并附申請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僅限管理注冊,不對外經營成品油);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企業憑《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向工商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才能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參加新建油庫、加油(氣)站(點)土地招拍掛預核準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參加新建油庫、加油(氣)站(點)土地招拍掛預核準,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1份。

(一)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申請企業參加油庫、加油(氣)站(點)土地招拍掛預核準的請示文件。

(二)新建油庫須出具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新建加油(氣)站(點)須出具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由所在地開戶銀行或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參拍者有效的資金證明(資金規模須與出讓土地價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經營許可證企業可不出具資金證明)。

(四)由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參拍者上年度年檢無不合格記錄的證明。

(五)由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國稅、地稅管理部門出具參拍者一年內無偷稅、漏稅行為記錄的證明。

(六)與上年度年審合格的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3年及以上供油協議。

(七)持有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不包括加油點及零售管理公司)及專項用戶經營資質的企業,按管理權限出具上年度年審無不合格記錄的證明。

(八)跨省界的參拍者,除出具上述相關的條件證明外,還需提交所在地省級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確認的證明。

(九)外商投資企業還需出具商務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企業未超過商務部核定的加油站數量(含投資建設、控股和租賃加油站)的證明。

第十九條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包括基本情況、申請理由、具備條件、油庫情況、成品油經營方案),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文件。

(二)《成品油批發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或《成品油倉儲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并附《成品油倉儲設施竣工驗收表》和《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年審表檔案》。

(三)成品油油庫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蓋章有效)。

(四)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成品油批發或倉儲經營資格的請示文件。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六)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

(八)批發經營企業要簽訂供油協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可與鎮海煉化公司、杭州煉油廠等企業或與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1年及其以上供油協議(年進口量由海關出具證明);或與年銷售量在20萬噸以上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1年及其以上供油協議(年銷售量由注冊地稅務部門出具證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對跨省界簽訂的供油協議,需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確認。

(九)省商務廳出具的成品油油庫布局規劃確認文件,新建油庫須出具省商務廳的成品油油庫規劃實施確認文件;1萬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庫設施立項批文及《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項目設計方案通過論證的證明材料并附工程設計和施工圖復印件。

(十)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1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庫以及與其所在地儲運能力相適應的成品油接卸設施所有權的證明。

(十一)發改、交通和海事部門批準建設的海上1萬噸級及其以上的碼頭或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收發油等配套設施的立項批文。

(十二)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縣級及其以上商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海事、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參加的油庫綜合驗收紀要,附上述部門參加驗收人員的名單和核發的批準證書或驗收合格文件(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準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消防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合格文件或環評批復文件;氣象部門核發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安監部門核發的《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油庫容量在1000立方以上用此證,下同)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許可意見書》(油庫容量在1000立方以下用此意見書,下同)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許可意見書》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質監部門核發的用于油庫貿易交接的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書);同時出具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和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明。

(十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需提供省商務廳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證明。

(十四)油庫遷建項目,還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遷文件和拆遷協議,并附原工商《營業執照》、《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十五)油庫原地改擴建項目,還需提交油庫土地證及相配套接卸設施的產權證明,并附工商《營業執照》、《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十六)從事水上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還需提交擁有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1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庫設施的法律證明文件,與其所在地域航道條件、儲運能力相適應的成品油水運接卸設施所有權的法律文件。

(十七)申請主體是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文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注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十八)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九)成品油倉儲(油庫)與接卸等配套設施所在地平面圖及全景照片。

(二十)審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條新(遷)建、擴建成品油倉儲設施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新(遷)建、擴建成品油倉儲設施,應向省商務廳提交《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原件5份,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填寫《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審批表須由規劃、國土資源、安監、環保等部門簽署預審意見或提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意見》等文件材料。

(二)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報告(企業蓋章有效)。

(三)油庫建設企業章程(聯營合同或協議)。

(四)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的請示文件。

(五)省商務廳當年成品油油庫規劃實施確認文件。

(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需提供省商務廳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證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線的,需提供省發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文件。

(八)油庫遷建項目,還需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遷文件和拆遷協議、原址處理承諾意見書、《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附表14),并附原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九)油庫原地改擴建項目,還需提交油庫土地證及相配套接卸設施的產權證明、《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并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十)申請主體是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文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注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二)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條成品油倉儲(油庫)設施竣工驗收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成品油倉儲(油庫)設施竣工驗收,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成品油倉儲(油庫)設施驗收的申請報告,《成品油倉儲設施竣工驗收表》、《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年審表檔案》。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關任職證明文件。

(四)省商務廳出具的成品油油庫建設項目批文及《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項目設計方案通過論證的材料并附工程設計和施工圖。

(五)經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縣級及其以上商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海事、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參加的綜合驗收紀要,附上述部門參加驗收人員的名單和核發的批準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準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消防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合格文件或環評批復文件;氣象部門核發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安監部門核發的《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質監部門核發的用于油庫貿易交接的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書);同時出具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和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明。

(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需提供省商務廳同意申請人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證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線的,需提供省發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文件。

(八)遷建、原地改(擴)建項目,需提交《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并附原工商《營業執照》、《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九)申請主體是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文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注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十)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一)成品油倉儲(油庫)與接卸等配套設施所在地平面圖及全景照片。

(十二)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條新建、遷建、擴建加油(氣)站(點、船)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新(遷)建、擴建加油(氣)站(點、船),應向省商務廳提交《加油(氣)站(點)新建項目審批表》或《加油(氣)站(點)遷建、擴建項目申報表》或《加油(氣)船經營條件審核表》原件5份,其他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具備條件、經營方案等)。

(二)企業填寫《加油(氣)站(點)新建項目審批表》或《加油(氣)站(點)遷建、擴建項目申報表》,《審批表》或《申報表》需由規劃、國土資源、交通、安監、環保等部門簽署預審意見或提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加油站建設項目設立申請審核表》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意見》等相關文件材料。

(三)加油(氣)船項目,提交《加油(氣)船經營條件審核表》,由縣級商務、港口、海事、漁業或內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門在《審核表》中簽署意見。若是新建項目,附加油(氣)船經營權《競標確認書》(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和船舶管理部門聯合蓋章有效)。若是舊船更新項目,附《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四)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報告(企業蓋章有效)。

(五)新設立企業的章程(聯營合同或協議)。

(六)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新建、遷建、擴建加油(氣)站(點)的請示。

(七)省商務廳加油(氣)站(點)規劃實施的確認文件。

(八)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加油(氣)站(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需提供省商務廳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證明。

(九)項目建設選址與周邊加油(氣)站(點)的間距現狀圖及相關說明(須企業和申報地商務主管部門蓋章)。

(十)高速公路加油(氣)站項目,提交國家級或省級建設高速公路立項批文,附相關部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加油站建設項目設立申請審核表》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意見》等材料。

(十一)遷建項目,還需提交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遷文件和拆遷協議、原址處理承諾意見書、工商《營業執照》、《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十二)原地擴建項目,還需提交加油(氣)站(點)土地證和經營設施產權證明、《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四)審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條加油(氣)站(點、船)竣工驗收并申請零售經營資格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加油(氣)站(點、船)竣工驗收并申請零售經營資格,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驗收并申領證書的申請報告,填寫《加油(氣)站(點)竣工驗收表》、《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和《成品油零售企業年審表檔案》。

(二)市或縣級商務部門出具的申領《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請示文件。

(三)省商務廳出具的項目建設批復和《加油(氣)站(點)新建項目審批表》或《加油(氣)站(點)遷建、擴建項目申報表》或《加油(氣)船經營條件審核表》,以及項目設計方案會審通過的證明材料并附工程設計和施工圖復印件。

(四)與年審合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附加燃氣功能的加油站還應提交與燃氣批發經營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供氣協議;同時附批發經營企業資質證明。

(五)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

(七)經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牽頭的縣級及以上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參加的綜合驗收紀要,附上述部門參加驗收的人員名單;相關部門的批準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準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3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證);消防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合格文件或環評批復文件;氣象部門核發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安監部門核發的《加油站建設項目設立申請審核表》、《加油站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質監部門核發的加油機計量檢定合格證書);同時出具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和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明。

(八)加油(氣)船的驗收,提交由港口、海事(船檢)或漁業(漁政)或內河(船檢)等船舶和水域監管部門出具的相關合格證書(船舶登記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噸位證書、安全證書、防止油污證書及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舊船更新項目還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九)遷建項目還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原地擴建項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并附《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和原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十)由縣級及以上質監、消防、安監等部門出具的從事成品油檢驗、計量、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二)加油(氣)站(點、船)所在地平面圖及全景照片。

(十三)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條申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須提供的材料

企業申請設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包括申請理由、全資自營加油(氣)站(點)數量及運行情況等)。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辦公場所產權證明。

(四)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零售管理公司請示文件。

(五)新公司所屬加油(氣)站(點)權屬證明,所有加油(氣)站(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及清單。

(六)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新公司所屬加油(氣)站(點)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證明材料。

(七)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國(地)稅部門要求新公司統一納稅的證明材料。

(八)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

申報程序、審批時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五條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報程序與期限

《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和《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事項需要變更或證書遺失的,企業需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附表15),并提交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材料。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變更登記表》蓋章確認后,附變更材料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將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報程序與期限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事項需要變更或證書遺失的,企業需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變更登記表》,并提交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材料。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在《變更登記表》蓋章確認后,附變更材料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換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加油(氣)站租賃經營應當符合《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范》要求。出租的加油(氣)站必須符合《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的經營條件,符合省加油(氣)站布點原則和設置標準。承租經營企業應具有成品油批發或零售(加油站)經營資格,租賃經營時間須在5年以上,簽有租賃經營協議或合同。同時,須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手續(原省經貿委已核準的除外),并在《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上標注“租賃經營”字樣。租賃期滿不續租的,及時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加油點不允許租賃經營。

第二十八條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及專項用戶經營主體發生變化(包括企業轉讓、收購、改制、控股方發生變化、油庫等經營設施被收購等),原經營單位應辦理經營資格的注銷手續,交回原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新經營單位應按設立條件重新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辦理投資主體變化等事項的,應先取得商務部外資管理部門的核準文件。

第三十條變更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需提供的材料

企業變更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企業名稱變更的,應提供:《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船籍管理部門的船舶名稱變更證明;油庫或加油(氣)站(點)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權證明(2005年以前頒發《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企業,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可適當放寬條件,由加油(氣)站(點)和油庫的原產權單位提供土地權屬關系及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證明文件)。加油(氣)站租賃經營的,還須提供租賃協議、承租企業的成品油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應提供:《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上級任職證明、身份證明及安監部門核發的安全資格培訓證書;涉及股份制企業人員調整的應提供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附公司章程);涉及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調整的還應提交母公司同意其變更的書面文件;涉及家庭財產轉移的還應提供相關協議及證明,必要時需提供相應的公證證明。加油(氣)站租賃經營、合伙人出資比例調整的,還須提供租賃協議、承租企業的成品油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新的出資協議及產權證明,必要時提交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三)經營地址變更,應提供:《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油庫、加油(氣)站(點)經營場所土地及房產合法使用權證明;縣級及以上地名辦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經營證書遺失(含正本或副本),應提供:申請企業關于證書遺失的書面說明文件,《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批發、倉儲企業提交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的原件,零售企業提交市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的原件;注冊所在地司法部門或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丟失或被盜證明文件。

第三十一條成品油經營主體發生變化需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經營主體發生變化,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原企業經營資格注銷申請文件(包括出讓申請及經營資格注銷申請);填寫《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登記表》。

(二)原經營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經營項目建設立項的批準文件;建設項目的土地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環??⒐を炇蘸细裎募颦h境保護評估批復意見;加油機計量檢定證書;《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原經營企業的成品油經營證書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發《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企業,其建設項目的土地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不能提供的,可適當放寬條件,應提供“原企業批準成立文件”、所在地土地和建設部門的說明材料及“法院強制拍賣、招拍掛取得經營權文件”、“有效的改制或產權處置文件”、“資產評估報告”四項中的任何一種證明文件。

(四)新企業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的報告;填寫《成品油經營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和《成品油零售企業年審表檔案》。

(五)提供經過公證的無債務糾紛的企業轉讓協議。

(六)工商部門核發的新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七)新企業法人代表任職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八)新企業簽訂的供油協議。

(九)成品油檢驗、計量、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十)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原企業出讓和新企業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的請示文件。

(十一)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成品油經營企業歇業、經營資格終止、撤銷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的辦理程序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應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填寫《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并交回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附申請材料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審核同意后,在《歇業/注銷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成品油審核專用章。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歇業期結束后,可持省商務廳蓋章的《歇業/注銷申請表》到省商務廳領取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應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填寫《歇業/注銷申請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在《歇業/注銷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歇業期結束后,可持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蓋章的《歇業/注銷申請表》,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領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第三十三條注銷成品油經營資格的辦理程序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終止經營,應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填寫《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并交回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附申請材料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核準注銷的,省商務廳將已注銷的企業名單告知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終止經營,應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填寫《歇業/注銷申請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核準注銷的,將注銷企業的名單上網公示,告知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撤銷成品油經營資格的程序

對違反《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經省商務廳或商務部查證屬實的,由商務部依法撤銷其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注銷《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并將撤銷的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名單上網進行公示,并告知企業及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

對違反《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經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或省省商務廳查證屬實的,由省商務廳撤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注銷《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并將撤銷的成品油零售企業名單上網進行公示,并告知企業及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成品油經營企業辦理暫時歇業或注銷經營資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企業申請暫時歇業或注銷經營資格,申請人應向省商務廳及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

(二)企業出具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需說明企業基本情況,申請歇業或注銷的具體原因;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同意暫時歇業或注銷經營資格的書面決議。

(三)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六條撤銷成品油經營資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撤銷申請,或成品油零售企業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撤銷申請。申請文件應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撤銷的原因及處理意見等。

(二)支持撤銷經營資格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正、副本原件。

第六章成品油經營企業年檢辦理程序、時間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七條年度檢查時間及辦理程序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間參加年審,填寫《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登記表》(附表16),并按本細則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成品油批發、倉儲及專項用戶企業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商務廳年審;成品油零售企業及管理公司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年審;省屬經營企業可直接報省商務廳年審。

對于年度檢查合格的企業,由審查機關在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專用章”,同時在《檢查登記表》內簽署“同意通過年審”的意見并在年審表檔案中記錄備案;對于年審不合格的成品油批發、倉儲及專項用戶企業,由省商務廳下達《成品油經營企業限期整改通知書》(附表17),責令其在3個月內進行整改;對于年審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業及管理公司,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在1個月內進行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按《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及本細則相關規定處理。對經營企業當年無故不參加年檢的、不再具備成品油經營基本條件的、長期無實質性經營且無故不申請歇業的成品油批發、倉儲及專項用戶企業,報請商務部核準后,依法撤銷經營資格;成品油零售企業及管理公司,報經省商務廳核準后依法撤銷其經營資格,并將撤銷決定告知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同時在《檢查登記表》內簽署“不同意通過年審”的意見并在年審表檔案中記錄備案,以備后查。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年度檢查結束后將年度檢查工作總結報省商務廳。

第三十八條年度檢查提交材料

企業進行成品油經營資格年度檢查,應向省或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登記表》。

(二)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發企業及零售企業需提供有效期內、符合《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四)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五)安監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六)具有合法資質的審計部門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購進、銷售情況審計報告或報表,或者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成品油購銷納稅憑證。

(七)油庫或加油(氣)站(點、船)的產權證明文件。

(八)油庫或加油(氣)站(點)基礎設施在上年度遷建或擴建的,需提供省商務廳出具的油庫或加油(氣)站(點)的批復及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文件。

(九)企業上年度在質量、計量、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說明。

(十)批發企業還需提供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統監測、預測月報、周報報送合格的證明。

(十一)審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加強成品油市場的規劃管理

(一)嚴格執行全省成品油倉儲和加油(氣)站(點、船)行業發展規劃,無規劃的不予建設;有規劃但未遵照規劃布點原則和設置標準的,經省商務廳查實后,按照情節輕重核減或取消規劃指標;已下達規劃或立項批復的,予以撤銷。

(二)成品油倉儲行業發展規劃按照各市分塊指標執行。對要求新增加成品油倉儲規劃的,原則上在分塊指標中調劑解決,不作規劃追加。在完成本市分塊指標后,如屬省重點工程及配套設施項目,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路、港航)等部門提出增加規劃的意見,經當地市政府同意,報省商務廳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三)成品油中轉儲運基地發展規劃由寧波、溫州、嘉興、臺州、舟山等沿海地區,按照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制定,經當地市政府同意后,報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會審后批準實施。

(四)已具有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其油庫改擴建須按本細則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油庫庫容達到《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條件的,增加庫容須納入各市成品油倉儲庫容規劃;未達到經營條件的,增容后總量未超過1萬立方米部分不受成品油倉儲庫容規劃限制,超過1萬立方米以上部分,應納入各市成品油庫容規劃總量。

(五)各地新增加油(氣)站(點、船)規劃布點,原則上在控制數中調劑解決,不作規劃追加。對新建道路(航道)、擴大城區和新設各種開發區、港區需增加或調整加油(氣)站(點、船)規劃布點的,由縣級及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路、港航)等部門提出意見,經當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商務廳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加強成品油經營項目的建設管理

(一)省商務廳下達同意建設成品油油庫及加油(氣)站(點、船)項目批復后,企業一般不得改變投資主體、建設地址和建設規模。在實施過程中,投資主體和建設規模發生變化,與批文不相符的,應按原上報程序商有關部門簽署意見后再報省商務廳重新核準。建設地址發生變化,與批文不相符的,應持縣級及以上商務部門會相關部門調整建設地址的文件,報省商務廳重新確認規劃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報。成品油建設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批復的投資主體申報領證。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驗收中,要對照項目批準文件,檢查企業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資主體、建設地址和建設規模進行設計并施工,對投資主體、建設地址與批文不符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的,不予驗收,同時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各級商務及相關部門不得越權審批成品油經營建設項目。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變相轉讓或異地遷建成品油經營項目。

(二)對現有加油(氣)站(點)已超規劃布點和設置標準的路段,不再安排原地擴建。鼓勵在未超規劃布點和設置標準路段的加油點,申報增加汽油或燃氣經營項目;鼓勵在已超規劃布點和設置標準的同一路段上,對兩座及其以上加油點進行整合,以其中一個點為基礎提升為加油(氣)站。

(三)對不涉及增加土地、儲油(氣)罐、油(氣)罐容量、加油(氣)機和經營品種的原地改建項目,可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報省商務廳備案。對僅按消防、安監等部門要求進行專項整改的,企業應憑整改通知書報縣或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才能整改。嚴禁企業擅自超范圍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擴)建的,要依法查處。

(四)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質改變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氣)站(點),一般由拆遷企業或部門按照政府拆遷賠償有關規定處理。遷建加油(氣)站(點),應符合省商務廳下達的加油(氣)站(點)布點規劃,出具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拆遷文件和動遷部門的拆遷協議;遷建到規劃布點外的,按照加油(氣)站(點)規劃調整申報程序,經省商務廳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五)加油(氣)船因船況等原因退出經營的,允許原業主“以一換一”更新船舶,憑新船舶的國籍證書,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原業主不再繼續經營的,由船舶管理部門出具證明,終止經營資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同時,按照“廢一還一”的原則,由縣級及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船舶管理部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通過競標方式確定新業主,新業主憑加油(氣)船經營權《競標確認書》按新設立加油(氣)船程序重新申報。

(六)國、省道,縣、鄉道沿線及城區內原則上不再新設加油點(含流動車)。鼓勵有條件的加油(氣)站(點),按原地擴建申報程序,經縣級及以上建設部門同意,申請增加液化氣經營項目。

(七)成品油油庫建設項目三年內、加油(氣)站(點)建設項目二年內,無特殊情況且項目無實質性進展的,省商務廳批文原則上自動失效。

第四十一條加強成品油市場經營資質管理

(一)成品油批發或倉儲企業,經營資格應以成品油油庫和接卸設施的產權單位作為申報主體,一般以一個油庫區作為一個申報單位,不能“一庫多報”或“多庫多報”;對欠發達地區可采取多庫一報,即幾個成品油油庫容量疊加達到1萬立方米,但每座油庫都要求該企業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

(二)軍隊等專項用戶的內部成品油油庫和加油(氣)站不能申領成品油經營資格證書,并嚴格禁止對外開展成品油經營活動。

(三)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證書僅限于工商注冊登記,不對外經營成品油;不得既設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獨立法人資格的加油(氣)站(點)。對跨縣界或市界設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由上一級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統一納稅和管理的相關證明;對已出租的所屬加油(氣)站(點)的,不得申領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經營證書。

(四)凡在省工商局注冊登記、要求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省屬企業,可直接報省商務廳辦理審批手續。

(五)成品油批發和倉儲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18個月,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6個月。無故不辦理停歇業手續或停歇業超過規定期限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許可,注銷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并告知工商等有關部門。對因城市規劃調整、道路拓寬等原因需拆遷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經省商務廳同意,可適當延長歇業時間。

第四十二條加強成品油市場運行監測管理

(一)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做好成品油市場運行監測、預警工作,上報成品油市場運行分析及周報、月報,建立健全成品油應急機制,維護成品油市場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運作。對可能引起市場運行異常波動的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要及時報告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成品油市場穩定供應。

(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成品油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或了解經營情況時,要出示相關執法證件;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積極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真實可靠的統計數據和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加強成品油市場的依法管理

(一)未經商務部授權或省商務廳委托,市、縣商務主管部門不得越權、放權處理成品油市場管理事項。不得以任何理由為經營企業辦理臨時性經營許可證或向當地工商等有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成品油市場管理經費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管的費用。

(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建立相應工作制度,設立舉報電話或舉報信箱,及時對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三)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擅自越權或不按規定程序審批的,責令其改正,并通報批評。在成品油市場管理中或者的,由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篇(6)

第一條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后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是指符合有關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資本充足率符合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3.最近2年連續盈利;

4.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中國境內外注冊的租賃公司,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于30%;

4.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記錄良好;

6.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可以擔任主要出資人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十條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符合本辦法主要出資人條件的出資人可以擔任金融租賃公司的一般出資人。

第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

第十二條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籌建、申請開業的資料,以中文文本為準。資料受理及審批程序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注冊所在地、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及各自的出資額、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對擬設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風險控制能力分析、公司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利預測等內容;

(三)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資人基本情況,包括出資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營業情況以及出資協議。出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意見函;

(五)出資人最近2年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后,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工作報告和開業申請書;

(二)境內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名稱的預核準登記書;

(三)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金融租賃公司章程。金融租賃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性質、注冊資本金、業務范圍、組織形式、經營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項;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六)擬辦業務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準制度。

第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注冊地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并與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愿或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該金融租賃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條金融租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租賃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二十二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銀行股東的存款。

第二十四條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經營規則

第二十五條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之間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二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具體內容應當包括:

(一)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

(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

(三)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

(四)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

(五)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準;

(六)回避制度;

(七)內部審計監督;

(八)信息披露;

(九)處罰辦法;

(十)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經董事會批準。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條金融租賃公司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售后回租業務必須有明確的標的物,標的物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并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其所有權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第三十三條售后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四條從事售后回租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真實取得相應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產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的,金融租賃公司應進行相關登記。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金融租賃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不得低于風險加權資產的8%;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計算對客戶融資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承租人提供的保證金;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30%;

(四)集團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50%;

(五)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10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視監管工作需要可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三十六條金融租賃公司應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實行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

第三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呆賬準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呆賬準備。未提足呆賬準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應按規定編制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報表。金融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經辦人員對所提供的報表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派出機構報送前一會計年度的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占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應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三條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其實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組,問題嚴重的,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篇(7)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江蘇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和市編辦《關于做好2007年度全市事業單位法人網上年檢工作的通知》(鹽市編辦[2007]31號)精神,我縣2007年度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工作定于2008年1月14日至3月31日期間進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的主要事項

(一)年檢對象

經我縣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為2008年3月31日的事業單位法人。

(二)年檢的主要內容

年檢工作主要圍繞事業單位法人是否仍然具備法人條件開展。通過審查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審核事業單位登記事項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依法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制止和查處事業單位法人違反《條例》、《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的行為。

(三)年檢需要事業單位法人提交的文件材料

1、《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

2、《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副本;

3、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或者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4、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5、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6、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7、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二、年檢的操作方式、程序

年檢工作通過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網站“事業單位在線”()進行。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1、單位自查。事業單位法人依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進行自我檢查。自查的主要內容是:

(1)對照宗旨和業務范圍,總結一年來開展業務活動的情況,如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2)檢查本單位核準登記事項(法人證書上記載的事項)的實際情況是否發生了變化,如有變化且符合變更登記條件的,應當先向所屬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待核準變更登記后再申報年檢。

在自查的基礎上,按網上年檢的要求準備相關申報材料。

2、網上申報。事業單位法人在規定時間內運行《事業單位專用光盤》,登陸“事業單位在線”網站,如實、認真填寫年度報告書,選擇其他證明材料的提交方式(直接上傳、郵寄、傳真或面送)。完成網上申報后,及時將其他證明材料(法人證書副本、資產負債表等)按選擇的提交方式提交至所屬登記管理機關,并適時上網查看回復信息。如被“退回修改”,請按提示的信息修改相應的內容后再次提交。

3、網上審理。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受理、審核、核準、通知的程序在網上審理事業單位提交的年檢材料,重點審查《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填寫是否規范,其他證明材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對申報材料不齊全、不規范的,應及時“退回修改”,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事項和材料;核準通過年檢的,及時在網上通知申報單位。

4、提交紙質材料。事業單位法人在網上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通過”的通知后,根據該通知信息提示,將《年度報告書》下載、打印(一式三份),按要求簽署意見,蓋好有關印章,連同其他應當提交的書面材料的原件,在規定時間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5、復核辦結。登記管理機關收到事業單位的紙質年檢材料,經與網上提交材料核對無誤后,即在《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粘貼“年檢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2009年3月31日。

三、年檢的具體時間安排和要求

為使年檢工作能在法定期限內有序實施,各事業單位法人應按本通知安排的時間(見附件)進行自查、報送年檢材料。如材料準備充分,手續齊全,條件成熟的事業單位也可提前進行網上申報,我們將及時給予受理。年檢的具體要求是:

1、要提高認識,認真做好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工作。年檢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中的一項經常性的行政管理行為,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對事業單位法人實施監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各鎮、縣各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要認真履行舉辦單位的職責,督促下屬事業單位法人在規定時間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年檢材料、辦理年檢手續,并對其年度報告和相關證明資料進行認真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事業單位法人要安排專人負責,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年檢工作。

2、要規范操作,嚴格按照有關要求辦理年檢。各事業單位法人要認真學習《條例》、《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和本通知的要求,進行認真自查并按時報送年檢材料。對截止2008年3月31日仍未申報年檢的事業單位,我們將嚴格執行《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和第七十條的有關規定,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公告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同時給予其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等處罰?!妒聵I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法人證書必須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

3、要加強指導,確保事業單位法人網上年檢的質量。由于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和其他所有登記事項都必須在網上進行,各鎮、縣各主管部門要加大力度,配齊事業單位網上登記管理工作所需的硬件設施。同時,要加強對事業單位登記工作人員網上登記業務和操作技術的指導,使各事業單位能夠獨立完成網上年檢材料的填報工作。年度報告書中"開展業務活動情況"主要反映2007年度按照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的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1)有否違反《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2)是否按照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哪些登記的業務事項尚未開展,有否違反規定開展了超出登記業務范圍的事項;(3)取得的主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有關數據;(4)對存在問題的改進措施??梢砸詥挝坏哪甓葮I務工作總結為基礎,做到既實事求是、內容翔實,又突出重點、簡明扼要,一般不應少于300字。年度報告書中的其他項目也都要據實填寫,不得遺漏。

四、其他相關要求

根據市編辦、市法院、市物價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人行、市工商局等18個部門《關于轉發中編辦等15個部門、省編辦等17個部門《關于〈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使用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鹽市編辦[200*]18號)的規定,事業單位法人在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法律訴訟、人事調動、工資基金管理和申辦機動車船牌照、社會保險、稅務登記、企業執照、收費項目以及開展其他相關活動時,必須向有關部門提交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凡未提供有效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在辦理上述有關事宜時,請有關部門嚴格把關。

各鎮、縣各主管部門在組織實施網上年檢過程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與我辦(局)聯系。如有個別事業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理年檢手續,要及時說明情況,否則,逾期不予辦理,并按未年檢進行處理。

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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