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05 12:45:4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矛盾糾紛排查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大力強化組織領導體制建設
1.加強各級調解組織建設,搭好班子,落實人員,明確職責。
2.采取措施,進一步提升調解員的政治理論、法律知識、調解實務、調解技能等方面的綜合素質,推進調解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每年對調解人員的培訓不少于兩次,努力提升基層調解工作水平。
3.調解組織在局黨組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履行系統內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的職能,提高調處實效。
4.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收集信息員隊伍建設。做好信息員的培訓和信息報送工作,對選定的信息員要明確職責,做到有其責、有其為、有其獎,更好地激發調解信息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5.局調解矛盾糾紛大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充分發揮調處與管理的雙重職能。具體負責系統內大調解工作部署、典型推廣、督促檢查、考評考核等工作。
二、進一步完善對接機制
6.完善調解辦公室與轄區派出所、人民法院、下屬單位調解組織等層面的有效對接。大力推行訴前調解,做到能調則調、可調必調、不可調不強調。對調解不成、當事人提訟的糾紛,按規定落實好就近立案、快速結案、優先執行等措施,完善“訴調對接”綠色通道。
7.在深化以上對接工作的基礎上,以“大調解”機制為主線,繼續探索“訪調對接”、“援調對接”等新機制建設。實現化解矛盾糾紛資源的再整合、調解職能優勢的再聯合、調解合力的再聚合,不斷擴大大調解模式。
三、進一步優化運行態勢
8.完善排查預警機制,堅持做到主動排查與信息采集相結合。調解辦必須做到每周一次矛盾糾紛的排查,每月實行有矛盾報糾紛、無矛盾報平安的零報告制度。同時對排查報送的矛盾糾紛要建冊立檔,落實調處責任人和調處期限,真正做到矛盾糾紛早排查、早發現、早調處、早化解。
9.要深化特色和個性調解。調解辦要從實際出發,注意發現和培養一批具有豐富實踐經驗、擅長調處某種類型和特殊矛盾糾紛的“能工巧匠”,診治矛盾糾紛的“疑難雜癥”。
四、進一步落實“三三制”大調解工作制度
10.一是矛盾糾紛在單位調解組織、局調解辦、縣大調解中心三個層次自下而上進行調解;二是每個層次調解不少于三次;三是在調解過程中要做到“1+1+1>3”的效果,將一份責任,一份耐心,一份真情融入其中,提升調解工作的整體水平和實效,確保矛盾糾紛化解“小事不出站,大事不出局”。
五、進一步強化基礎建設
11.遵循嚴謹、便民、高效的原則,嚴格依政策,按法律、照程序調處矛盾糾紛,確保調處工作有章可循,規范有序,避免調處工作的隨意性。按照既有利于調解矛盾糾紛、又避免不必要的調解資源浪費的要求,科學界定調解矛盾糾紛的類型和范圍,提高調解質量。
12.建立大調解工作例會制度,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例會,例會的內容是交流階段性工作情況,分析矛盾糾紛態勢,研究疑難矛盾糾紛調處方案以及部署下一階段工作等。
13.局屬各單位要切實解決矛盾糾紛調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大調解工作的開展創造必要的條件。
14.局屬各單位調解組織的臺賬資料要按照縣大調解辦的要求抓好落實,做到凡調解的矛盾糾紛必須做到一案一檔,資料齊全、裝訂規范。
六、進一步提高工作績效
15.局調解辦要加大對基層大調解工作的督查指導力度。對大調解工作相對滯后的單位進行重點督查,提出指導性意見,促進整體工作平衡發展。
16.局屬各單位要圍繞矛盾糾紛的調處成功率、民轉刑案件的下降率、同一矛盾糾紛重復報警下降率以及人民群眾的滿意率等指標,建立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責任制,實行量化考核,對出現民轉刑案件、越級上訪、的單位,年終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條“公調對接”實行雙向互動對接機制,即公安機關依托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對接警、走訪、投訴及其他渠道發現的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矛盾糾紛,及時移送各級調解組織調處,同時各級調解組織對受理的矛盾糾紛發現屬于公安機關受理調(查)處的案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調處。對于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建立會商機制,協調職能部門進行聯合調處,進一步疏通矛盾糾紛受理調處渠道,提高調處績效,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第三條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和派出所為“公調對接”工作的責任單位。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負責受理并協調、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及時調處公安機關移送的矛盾糾紛,做好調解員隊伍的業務培訓、指導和考核管理工作。派出所負責對接報的矛盾糾紛開展現場取證、調解等先期處置工作,根據警情具體情況實施分流處理,并積極參與調處機構對復雜疑難糾紛的調處工作,同時負責對接報及調處機構移送的屬公安機關管轄的糾紛和案件進行調(查)處。
第四條鎮黨委、政府建立由分管政法綜治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門負責人為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參加的“公調對接”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轄區“公調對接”的計劃部署、組織實施和指導協調等工作。
第五條派出所和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建立適合本地實際的“公調對接”運作機制,并按照“三免”(免費咨詢、免費調解、免費服務)、“四有”(有來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五理”(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辦理、依法辦理、限期處理)的大調解工作總體要求,認真開展矛盾糾紛的受理、調處工作。
第六條本鎮“公調對接”實行二級對接調處機制,即派出所與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對接,公安派出所中心警務室與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駐中心警務室人民調解工作站及所轄村(社區)、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接。
“公調對接”采取分層對接,主要形式有二種:
(一)派駐制。即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依托派出所設立的中心警務室,從轄區老村干部、老教師、老法律工作者中招聘專職調解員,經培訓合格后常駐派出所中心警務室內人民調解工作站,代表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受理調處公安機關移送的矛盾糾紛。
(二)移交制。派出所對接報的應由調處機構受理調處的矛盾糾紛、經調解后仍無法達成協議的復雜糾紛,直接移交相關調處機構受理調處;調處機構對應由公安機關調處的矛盾糾紛移送派出所調處。屬公安機關調處的矛盾糾紛,符合調解條件的,公安機關可邀請調處機構共同調解或委托調解。
第七條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依托派出所中心警務室設立的“公調對接”機構,其名稱統一為“丁橋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駐××中心警務室人民調解工作站”,簡稱××人民調解工作站。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及人民調解工作站應當建立24小時隨時響應制度,派出所中心警務室實行24小時值守接待制度。
派出所中心警務室為人民調解工作站提供辦公和調解場所。人民調解工作站應當配備1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并視情配備若干名兼職人民調解員,調解員由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負責培訓和發放聘書,并掛牌上崗。
第八條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應聘用具有一定法律知識、良好群眾基礎、威信較高、善于做群眾工作且有一定語言表達和文字筆錄能力的人員擔任調解員。派出所駐中心警務室的社區民警應具有較豐富的群眾工作經驗、較高的組織協調能力和一定的法律知識。
第九條派出所接到矛盾糾紛的報警后,應迅速趕赴現場,控制現場局勢,穩定當事人情緒,制止過激行為,了解警情基本情況,填寫《110處警現場情況登記表》,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現場取證等工作。對于一般矛盾糾紛,具備化解條件的,應進行現場調解,調處中可視情要求糾紛發生地村(社區)、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趕赴現場,參與現場調解。現場調處成功的,當事人雙方在《處警現場處結備單》上簽名確認。
第十條警情屬于調解范圍內民事糾紛(以下簡稱非警務類糾紛),經現場調解未能化解的,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可由糾紛發生地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應當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需要其他行政部門參與調解的,可通過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協調,由相關部門派員參加。
第十一條非警務類糾紛雙方當事人不愿通過糾紛發生地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的,由派出所處警民警移交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或人民調解工作站調處,一并移交現場調查材料和現場調解記錄復印件,告知雙方當事人到相關調處機構接受調處。矛盾糾紛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的,由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協調邀請相關部門參與調解,在調處過程中需要公安機關派員協助調解的,派出所應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警情屬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以下簡稱警務類糾紛),在傷情明確、損失清晰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愿意接受調解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治安調解。案情簡單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單獨進行;案情復雜的,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共同調解或委托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及下屬人民調解工作站進行調解,并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組織)或其親友協助調解。
第十三條警務類糾紛在移交(委托)人民調解前,派出所應當完成對違法證據的收集查證工作,以確保人民調解及案件辦理后續工作的順利進行。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及下屬人民調解工作站在接到派出所移交的矛盾糾紛后,應當及時指派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并及時向派出所反饋調解結果。
第十四條治安調解成功的,應當簽訂《治安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成功的,應當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履行期屆滿后,調解人員應當及時了解協議履行情況。協議內容履行完畢的,應當及時結案;沒有按照協議履行的,應當查明原因。治安案件中,侵害人已全部履行協議,經被害方同意,公安機關可以免予處罰;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議的侵害人,應當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第十五條現場未能化解的非警務類矛盾糾紛,派出所在處警后,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相應調處機構,移送的非警務類矛盾糾紛范圍包括:
(一)征地、拆遷引發的糾紛。如征地補償、安置補償等;
(二)企業改制、企業發展引發的糾紛。如經濟補償、醫療、養老等保險繳納糾紛,勞資糾紛,工傷事故糾紛,環境污染糾紛等;
(三)家庭、鄰里糾紛。如婚姻、繼承、贍養、撫養、財產分割等糾紛,土地界址、宅基地糾紛等;
(四)行政執法引發的投訴和上訪;
(五)其他應當移送調處機構調處的糾紛。
矛盾糾紛調處機構在受理調處矛盾糾紛過程中發現的由民事糾紛引發的治安、刑事案件,如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等,屬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及時移交派出所受理調(查)處。
第十六條派出所對移送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或下屬人民調解工作站的矛盾糾紛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審核。對移交調處機構調處的矛盾糾紛,由派出所填寫《矛盾糾紛移送(委托)調處單》(見附件1),并報派出所值班領導或中心警務室負責人審核批準。
(二)告知。對移交調處機構調處的矛盾糾紛,由派出所填寫《矛盾糾紛移送通知單》(見附件2),告知雙方當事人到相關調處機構接受調處,并口頭告誡雙方不得實施違法犯罪等過激行為,以及告知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登記。對移送調處機構調處的矛盾糾紛,由派出所填寫《矛盾糾紛移送登記表》(見附件3),登記備查。
(四)移送。派出所將《矛盾糾紛移送(委托)調處單》,連同先期調查取證材料復印件一并移送調處機構受理調處。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移送矛盾糾紛應按屬地管轄為主的原則進行,即對派出所本部接報的矛盾糾紛應引導至糾紛發生地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移交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受理調處,對中心警務室接報的矛盾糾紛應引導至糾紛發生地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移交人民調解工作站受理調處。
下列情形可通過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人民調解工作站移交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受理調處,或由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指派專人協調調處工作:
(一)跨村(社區)域的矛盾糾紛;
(二)情節較為復雜、多次調解無效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
(三)需要協調上級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調處的矛盾糾紛。
上級調處機構對認為應當由下級調處機構受理調處的矛盾糾紛,可指定下級調處機構受理調處,下級調處機構應當受理。
第十八條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及下屬人民調解工作站對派出所移交的矛盾糾紛,或派出所對調解機構移交的屬公安機關調處矛盾糾紛,應及時受理,并按下列程序進行調處:
(一)登記受理。對受理的矛盾糾紛填寫矛盾糾紛受理登記表,確定受理調處的調解人員。對不屬于調解范圍的,及時告知當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二)調查核實。由調解人員對當事人及相關證人進行詢問調查,對矛盾糾紛有關情節進行了解核實等。
(三)主持調解。由調解人員在調查了解情況的基礎上,召集雙方當事人或人進行調解。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的,調解前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
(四)簽訂調解協議書。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后,由調解人員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見附件5)或《治安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或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九條調解結束后,應當將相關材料及時制作案卷歸檔。調處卷宗內容包括:
(一)矛盾糾紛移送通知單(見附件2);
(二)調解申請書(見附件4);
(三)調查取證材料,包括詢問、調查筆錄、相關證據材料等;
(四)調解筆錄(見附件6);
(五)調解協議書(見附件5);
(六)其它與矛盾糾紛調解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條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如調解人員與該矛盾糾紛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時,應主動申請回避,重大復雜疑難糾紛的調解可實行合議、聽證等制度,確保矛盾糾紛調處結果的合理公正。
第二十一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遇到圍攻、沖擊、人身侵害、財物損毀等情況,派出所應立即調派警力趕赴現場,控制事態發展,維護治安秩序,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派出所和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及下屬人民調解工作站應建立“公調對接”相關工作制度,確保“公調對接”工作有序進行,有效提高矛盾糾紛的化解率。
(一)情況反饋制度。調處機構對派出所移送的矛盾糾紛、派出所對調處機構移送的矛盾糾紛、治安、刑事案件調(查)處結束后,應當于3日內將調處結果反饋移送機關。
(二)矛盾糾紛排查報告制度。派出所應結合矛盾糾紛調處和社區治安管理工作,定期對轄區內矛盾糾紛開展排查,對可能導致突發性事件或激化為刑事案件的重大糾紛,涉及人數較多、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的重大糾紛,嚴重干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疑難矛盾糾紛,可能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牽涉黨政領導較多精力、社會輿論關注的熱點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報告黨委政府。
(三)聯席會議商議制度。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和派出所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階段性矛盾糾紛調處情況,分析矛盾糾紛特點走勢,總結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經驗教訓,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對策等。
(四)跟蹤回訪制度。調處機構對已經調處結束的復雜疑難矛盾糾紛,應采取電話或上門等方式了解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聽取當事人和群眾對調解結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掌握矛盾有無可能重新激化等情況。對未及時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督促當事人履行協議;對矛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采取相應的防激化措施。派出所民警應結合社區日常管理工作,積極配合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及下屬人民調解工作站做好矛盾糾紛調解的跟蹤回訪工作。
(五)責任倒查追究制度。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三條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及下屬人民調解工作站和派出所要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健全以下臺帳:
(一)“公調對接”規范性文件;
(二)“公調對接”會議記錄;
(三)“公調對接”移送矛盾糾紛情況登記;
(四)“公調對接”受理矛盾糾紛情況登記;
(五)受理調處矛盾糾紛卷宗;
(六)移送矛盾糾紛調處結果反饋單等。
天九鎮上半年“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嚴格按照上級的要求,根據工作目標,認真做好安排,狠抓落實,務求實效。對照目標管理和考核驗收制度,著力抓好今年的“四五”普法工作達到了預期的效果,現將主要工作總結如下:
一、把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不斷引向深入
⒈抓全民學法。上半年我們始終把“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擺在首位,對干部群眾以及能夠接受教育的全鎮公民普及了憲法、行政許可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國務院條例、國務院宋教事務條例、江西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省統計管理條例、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以及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和勞動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鎮村刊出法制板報期,進村入戶送發宣傳普法資料多份,組織培訓骨干期包括以會代訓,考試次,參考人數占應考人數的,平均分數為,使全鎮公民掌握了更多的法律知識。進一步增強了法制觀念和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自覺性。
⒉制訂了鎮年度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并把工作規劃下發到各村單位。
⒊同各行政村和鎮屬單位簽訂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責任狀。
⒋宣傳形式多樣化。為使“四五”普法工作扎實開展,不斷深入,鎮普法辦配合各村單位普法機構,先后舉辦骨干培訓班期,刊出宣傳板報五期,書寫各種標語多條,其中永久性標語多條開展法律咨詢次,送法下鄉次,宣傳資料多份,由于宣傳靈活,形式多樣,受到了較好的宣傳效果,普法教育面達到了以上。
二、矛盾糾紛排查調查工作
⒈組織機構建全,各村居委會均由人以上成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全鎮共有人民調解員人,除此之外,各村民小組還設有維穩信息員人由于組織機構健全,措施得力,各村調委會基本上做到了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化解在基層。
⒉嚴格執行排查制度,我鎮嚴格按照上面的要求,村天,鎮天進行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報告制度,對重大民間糾紛及時討論,研究分析,提出解決辦法,制訂處理方案,把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早發現早處理,上半年調處各類民間糾紛起。
三、安置幫教工作
⒈領導重視。將安置幫教工作列入了黨政議事日程,每季度在黨政聯席會議上聽取安置幫教工作情況匯報,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⒉機構完善。鎮、村組和相關單位,凡有“兩勞”回籍人員的單位,都成立了幫教小組,并指定專人負責,全鎮共有“兩勞”回籍人員名,對每位回籍人員均由名以上幫教人員負責幫教,并對每位回籍人員進行了走訪。
⒊保障經費。上半年鎮財政在安置幫教方面投入經費元,保證了安置幫教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再接再勵,全面完成“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目標任務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第一條為及時妥善化解群眾集體上訪問題,確保黨政機關正常辦公秩序和秩序,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條例》、《云南省條例》、《云南省化解和處理群眾集體上訪問題暫行辦法》、《平川市工作責任制》、《平川市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和《農口系統工作責任制及其追究暫行規定》等法規、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化解和處理原則。
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從排查預警、超前防范、教育疏導、規范秩序和解決問題等環節入手,確保群眾集體上訪問題得到妥善化解和處理。
第三條預防和化解集體上訪。
(一)各鎮、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和民主監督制度,切實轉變作風,增強工作透明度,在執行政策和法律過程中,嚴格依法律、按政策辦事,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從源頭上減少問題的誘發原因。
(二)建立健全工作網絡。進一步加強郊區辦、鎮、村三級網絡建設,鎮、村和企事業單位都要成立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鎮由專人負責,村有民調小組,組有民調員,做到有機構、有人員、有制度、有活動、有考核,增強化解和處理各類社會矛盾和問題的能力。
(三)開展經常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建立、司法、民調、綜治“四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經常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遇重大節會等特殊和敏感時期要進行集中排查。對排查出的有可能引發群眾集體上訪的矛盾糾紛,由直接責任單位及時調處化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解決。實行矛盾糾紛排查報告制度,對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糾紛和隱患要及時向郊區工委、郊區辦報告。
(四)做好初信初訪的辦理工作。各鎮,各單位要建立嚴格的“首問責任制”和“首辦責任制”,對群眾的初信初訪,第一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員要及時接待或認真受理,能答復或解決的要立即答復解決,暫時答復或解決不了的,要向人說明原因,需轉交有關科室或單位辦理的,要將情況向承辦科室或單位介紹清楚,并向人說明轉辦情況;局機關科室、鎮黨委、鎮政府辦公室對凡反映問題有實質內容的3人以上群眾聯名來信,要呈有關領導閱批并立案交辦;凡群眾來訪和署名群眾來信,直接處理單位都要將處理情況向人書面告知或回復。
(五)及時報送動態和信息。各鎮、各單位要經常分析和匯總群眾情況,了解動態變化,掌握熱點、難點問題,及時篩選報送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的信息。對到各鎮、各單位5人以上的集體訪、有可能上市、赴省進京的集體訪、有跨鎮、跨村串聯傾向的上訪等重大緊急信息,要在做好處置工作的同時,及時向郊區工委黨政辦公室、組宣科、綜合科報告,并及時續報處理進展情況。
第四條對群眾集體上訪問題,農口各單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協作,明確責任,妥善化解。
(一)農林局有關科室在做好上訪群眾接待,信息報送和上訪問題協調會議組織等工作的同時,應立即通知上訪者所在鎮、或所在單位派人來現場做工作。群眾必須依法、有序、逐級上訪,對越級上訪問題,農林局有關科室原則上只作登記、引導、疏導和勸解工作,不直接進行實質性的答復和處理。
(二)涉及上訪問題的鎮、單位接到通知后,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要立即帶領工作人員趕赴現場,做好上訪群眾的接待、處理、教育、疏導、勸返工作。對群眾到市委、市政府集體上訪,市內的單位必須在接到通知20分鐘內趕赴接待地點;三鎮必須在接到通知30分鐘內趕到,認真做好上訪群眾的勸返接回工作。(三)對到市委、市政府或農林局5人以下的集體越級上訪的接待程序:
1、接到市委、市政府或部門的通知后,郊區辦有關科室接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立即通知上訪者所在鎮、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前來接待,同時,郊區辦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立即前往接待。
2、對到農林局的上訪群眾,由黨政辦公室、組宣科、綜合科將上訪群眾引導到辦公室或科室,先認真聽取上訪人的陳述,搞清來訪人的身份、所在鎮或單位,做好來訪登記。
3、接待科室接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和農林局機關各科室領導工作責任制的要求,協調有關科室主動進行接待。做好上訪人的思想工作,動員上訪人到所在鎮或單位去反映問題。對確需局領導接待的,由接待科室或有關科室及時向黨政辦公室匯報,協調聯系有關領導予以接待。
4、對情緒激動,反映強烈且不愿到所在鎮或單位去反映問題的上訪人,有關科室要做好上訪人的思想工作,在穩定上訪群眾情緒的同時,通知所在鎮或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前來接待。同時,由接待科室或有關科室及時向黨政辦公室匯報,協調聯系有關領導予以接待。
5、對無口可歸或涉及多個問題,由接待科室登記,先做思想工作勸回,進行調查了解后向主管工作的領導匯報,按領導指示辦理。
(五)對到市委、市政府或農林局5人以上突發性集體越級上訪的接待程序:
1、接到市委、市政府或部門的通知后,郊區辦有關科室接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立即通知上訪者所在鎮、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前來接待,同時,郊區辦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立即前往接待。
2、對到農林局的上訪群眾,由黨政辦公室、組宣科、綜合科先行接待,將上訪群眾引導到五樓會議上,維持好秩序,同時立即向局領導匯報。
3、集體上訪群眾到五樓會議上后,接待科室按照國務院《條例》、《云南省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整頓秩序,要求上訪群眾推選3-5名代表反映問題,對拒不推選代表或秩序混亂的,先整頓秩序后再予以接待。
4、接待科室會同有關科室共同接待上訪代表,認真聽取上訪代表反映的問題,搞清上訪群眾反映的問題,通知所在鎮或單位領導前來接待處理。接待中,對確需由局領導接待的,由接待科室向黨政辦公室匯報,視情況協調聯系有關分管領導出面接待上訪群眾代表。
(六)對異常集體上訪的處置程序:
1、對不到規定的場所和不按推選代表的方式反映問題,而圍堵黨政機關或沖擊重要會議的,由局領導指定一名分管領導負責組織協調公安、保衛等部門做好上訪秩序的維護、治安秩序的防范和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并做好上訪群眾的教育疏導工作。
2、對在機關門口或會場外舉標語、打橫幅、鋪狀紙、擺實物、靜坐示威、攔車堵門、大聲喊叫及沖擊機關辦公地點或會場的,局領導要組織人員,迅速制止,摘除、沒收標語、橫幅、實物,疏通道路,疏散上訪人員和圍觀群眾。
3、對集體上訪人員采取一切非正當行為圍堵沖擊機關或重要會議的,積極協調公安機關,采取措施,果斷處置。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上訪反映的問題涉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協調司法行政部門、政府法制部門、司法機關共同做好法制宣傳教育、答復和解釋工作。同時,積極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
(八)對農林局已接待協調處理完畢,所在鎮、單位已做出明確答復,且經復查核實沒有問題或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上訪人繼續到市委、市政府和農林局滯留纏訪或赴省進京上訪的,協調公安機關配合相關部門采取措施將上訪人員強行帶離或接回,并會同所在鎮和單位做好上訪人員的說服教育及思想轉化工作。
第五條認真解決群眾反映的實際問題。
(一)堅持實事求是,嚴格依法、按政策解決集體上訪問題。對群眾集體上訪反映的問題,有法律依據的,要依法解決,沒有法律依據的,要按政策規定辦理;屬于過高要求的,要講明政策,并積極解決其合理部分;對無理取鬧的,要曉之以理,耐心解釋,勸其息訴罷訪;對涉法上訪問題,引導群眾通過司法渠道解決,已進入司法程序的,一律按司法程序辦理。
(二)對群眾集體上訪問題,責任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接待上訪群眾,并由有關領導包案督辦,實行“四定三包”(即定領導、定措施、定時間、定責任,包調查、包處理、包穩定)責任制,要按照“六個一”(即一案一個責任領導,一案一個工作組,一案一套措施辦法,一案一份處理意見,一案一份檔案資料,一案一份總結材料)的要求開展工作,限期解決。在調查處理過程中,責任單位要定期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原則上在兩個月內結案。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向上訪人出具或回復《調查處理意見書》,進行書面告知征求上訪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結案報告要做到“兩個必須”、“四個清楚”(即必須由主管領導簽字上報、必須有上訪人的意見;調查了解的事實清楚、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清楚、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依據清楚、造成集體上訪的責任清楚)。
(三)黨政辦公室、組宣科、綜合科要對集體上訪問題進行跟蹤督查督辦,一抓到底。結案報告要嚴格把關,對達不到結案要求、上訪人仍未息訴罷訪的,一律退回責任單位重新調查處理。
(四)對調查處理結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解決問題的意見和措施合情、合理、合法,但上訪人仍堅持過高或無理要求的,要會同所在鎮和單位對其進行說服教育,勸其息訴罷訪。經反復勸說無效的,由鎮或單位的綜治辦納入重點管理對象,做耐心細致的幫教轉化工作,并指定責任人,采取必要的穩控措施,防止群眾赴省進京上訪。
(五)對已經調查處理結案的集體上訪問題,所在鎮和單位要對上訪人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回訪,了解處理意見是否落實,群眾是否滿意,贏得群眾的理解和信任。
第六條實行集體上訪問題雙向責任追究制度。
(一)對群眾集體上訪問題失職瀆職的鎮、單位和領導干部及直接責任人,依據《平川市工作責任制》、《平川市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和《農口系統工作責任制及其追究暫行規定》的規定。由郊區工委、郊區紀檢委、郊區綜治委根據農口工作領導小組的意見和建議,實行責任追究。
(二)對在集體上訪過程中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本辦法由黨政辦公室、組宣科、綜合科負責解釋,并根據施行情況適時修訂。各鎮、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嘉郊黨字〔2005〕31號
關于印發《農口系統化解和處理群眾集體
上訪問題暫行辦法》的通知
三鎮黨委、政府、直屬各黨(總)支部(站、所):
現將《農口系統化解和處理群眾集體上訪問題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結合各自的實際,盡快制定本鎮、本單位化解和處理群眾集體上訪問題暫行辦法,報郊區工委、郊區辦備案。
附件:農口系統化解和處理群眾集體上訪問題暫行辦法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主題詞:處理集體上訪辦法通知
抄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綜治辦,市局。
為了進一步做好今年我園開學自查工作,切實鞏固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教育廣大教職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按照上級的統部署,
抓防范、抓基礎、抓落實,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任務,為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的社會環境,結合本園實際,現對我園的開學自查工作進行報報:
一、開學初幼兒園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就各部門的設施、設備安全性能進行排查。通過排查發現了幼兒園電線線路有問題,上報小學后第二天進行了處理,隱患已排除。
二、加強幼兒、老師、家長安全防范意識。園領導就幼兒安全問題對老師、家長進行了互動。開展多種活動讓孩了學習一些基本的安全自我保護意識以及自救的方法,并要求家長不為該子購買小商販的食品和無具。防止“三無產品”對孩子造成傷害。嚴把食堂食品衛質最管理,不給孩子吃腐爛變質的食品,把安全教育滲透到了幼兒的一日生活、學習當中。并做到定明檢查用解決內部的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增強安全防范力度,防止大小事故發生。
三、開展地震和消防安全演練。為進一步增強師生安全意識,提高自教防范能力,做到在發生火災時,能臨危不亂,有序地按照逃生路線逃生。我園于開學第一天進行消防安全演練。通過本次緊急疏散演練。鞏固了幼兒所學安全知識,逐步學會有事不慌,積極應對和自
我保護。讓教職工學會了正確使用滅火器,保護幼兒逃生方法。提高抗擊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為指導,以建設和諧礦區環境為目標,結合自治區、全市關于加強礦業生產管理做好礦山治理整頓工作部署,按照“規范、有序、安全、科學”的要求,堅決整治礦山開采、生產經營、礦產運輸中存在的違法違規、環境污染、安全隱患、破壞生態等突出問題,實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為全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頓重點
要按照“什么地方不放心、就排查什么地方”,“什么問題突出,就解決什么問題”的原則,立即安排對各類礦山、交通干線和城區周圍砂石采場和煤炭物流中心的環境狀況進行專項檢查和治理整頓,重點對駱駝山礦區各類礦山企業進行逐一摸排。同時要舉一反三,認真抓好土地征用、城區拆遷、涉農涉牧、民生領域等方面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三、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礦山治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特成立區礦山治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四、職責分工
(一)煤炭生產經營秩序及滅火工程排查整治工作由區煤炭局負責;
(二)非煤礦山排查整治工作由國土資源分局負責;
(三)礦區道路揚塵整治工作由區環保局負責;
(四)礦山安全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審驗,由區安監局、煤炭局、國土資源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由區交通局配合市交通運輸局做好本轄區道路運輸排查整治工作,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市交警支隊國道大隊要加大對散裝流體貨物未按要求密閉運輸或未進行遮蓋車輛的查處力度;
(六)礦區草原植被恢復治理排查工作由區農牧業局負責;
(七)打擊非法開采、盜采由區委政法委牽頭,公安分局、國土資源分局和區煤炭局共同負責。
五、實施步驟
該項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一)全面排查階段:按照自治區和我市會議精神,圍繞各類礦山、交通干線和城市周圍砂石采場和煤炭物流中心環境狀況,以企業無證生產、占地補償不到位、生產運輸嚴重影響周邊群眾生產生活、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重污染環境等為重點,全面開展排查和自查自糾工作。
(二)歸納總結階段:對排查和自查自糾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全面梳理在礦產資源開采中存在的問題,對存在的問題認真研究解決對策。
(三)集中處理階段:集中處理在礦業開發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對違反礦業開發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存在非法開采行為的,一經發現堅決從嚴查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各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作為治理整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一定要靠前指揮,親自組織排查自糾工作。有關部門既要分工負責,也要密切配合,明確監管責任制和排查責任制,組成工作組深入礦區監督、檢查、指導工作,把工作落實到人。對工作不認真、責任不落實、消極推諉和排查不徹底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二)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管措施。一是嚴格審批手續檢查。所有建設項目都要按照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嚴格審查報審條件和相關手續,否則不得接受設計審查和開工許可。堅決制止未經竣工驗收,擅自組織生產行為。二是完善監督機制。嚴格執行《自治區關于切實加強礦業生產管理、依法保護環境、保障民生的有關規定》中確定的各項補償機制和有關要求,加強對礦產品運輸車輛和礦山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三是建立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凡是礦區生產、運輸等環節出現人身傷害、引起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有關部門、企業必須及時報告、及時處置,以防事態擴大。
一、圍繞依法治區,抓好“五五”普法,普法宣傳效果明顯。
1、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區人民的法律意識進一步增強。緊緊圍繞“四保”和“推動科學發展,建設和諧”這一主題,通過更換宣傳欄、免費發放《市法律知識讀本》等形式,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法制理念、體育法、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為迎接全運會,開展了“全民全運·法治同行”主題宣傳活動,并聯合區委宣傳部、區體育局、區司法局下發了《關于在全區開展“全民全運·法治同行”主題宣傳活動的通知》,為辦好第十一屆全運會、促進全市文化體育事業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也大大提高全區人民的法律意識。
2、突出重點,完善制度,重點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成效顯著。為切實做好重點對象的學法用法活動,完善了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今年與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人事局、區司法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區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的通知》,全省統一制作“公務員學法考試考核登記卡”,將公務員每年的學法和考試考核情況登記在冊,作為學法檢查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3、加研,抓住典型,良好的法制氛圍得以形成。半年來,多次組織局機關工作人員、律師、法律工作者深入到農村、機關、單位、企業和市場進行了調研,認真研究了新形勢下法制教育新動向、新問題,以指導、總結法制宣傳教育活動。2月份,與市普法辦公室的領導一起就區“法律進單位”活動舉行了座談會,將濼口服裝市場作為區“法律進單位”的突破口和亮點,制定了詳細完整的活動實施方案,力爭將這一亮點做好、做大、做強。同時,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深入開展了“民主法治村”創建活動,將籌集投資3萬余元,為我區120個行政村免費發放農村普法系列光盤。
二、圍繞社會穩定,突出抓好人民調解、幫教安置和社區矯正,基層基礎工作進一步夯實。
1、健全組織、深入排查,人民調解工作成效顯著。一是健全組織。繼續按照“五有”、“四落實”、“六統一”的標準,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進行了規范化建設;在建立健全村戶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社區、市場、企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組織。二是注重培訓。上半年針對全運會前熱點、難點問題眾多的特點,采用多種形式,對全區人民調解人員進行培訓,調解人員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明顯提高。三是深入排查。利用“矛盾糾紛排查信息系統”、“社會化管理信息系統”,“人民調解信息平臺”三網控制,工作效能明顯增強。認真做好棚戶區改造、小清河綜合治理等重大建設項目及十一屆全運會期間的穩定工作,深入基層,進行矛盾糾紛排查,切實將矛盾消滅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有效維護了全區穩定。今年截至目前,共調處各類糾紛479起,成功462起,調解成功率96%以上。
2、強化措施,加強管理,幫教安置工作取得新突破。動員基層各方面力量,對我區刑釋解教人員進行了一次全面排查,摸清了我區刑釋解教人員的底數。加強管理,嚴格落實刑釋解教人員“一表兩書”制度,重點推廣分類幫教的措施。據統計,上半年新增47名刑釋解教人員,幫教覆蓋率達100%,未發現一名重新犯罪人員。
3、健全機制,探索方法,社區矯正工作穩步推進。依照制定的《區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意見》和《關于擴大社區矯正試點范圍的意見》,逐步摸索建立了一系列社區矯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個流程、三項措施、四項基礎”的社區矯正工作機制;樹立“小社區、大社會”的工作理念,積極爭取公、檢、法等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聘請13名同志為區社區矯正檢察聯絡員,以全面提升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管、矯正和檢察工作。充實社區矯正隊伍,加強培訓,今年年初,舉辦社區矯正工作培訓班對各辦鎮司法所工作人員進行了業務培訓,4月份,組織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員到濟寧地區進行社區矯正工作的參觀學習,社區矯正隊伍素質進一步提高。實施分類管理,確保社區矯正對象順利回歸社會。截止目前,全區共接收社區矯正對象151人,已成功解除矯正83人,現有社區矯正對象68人,無一人脫管、漏管,無一人重新犯罪。
三、圍繞經濟建設,突出抓好律師、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法律服務質量進一步提高。
1、規范管理、延伸服務,律師工作再上新水平。積極爭取擴大律師隊伍,目前,全區共有律師所9家,律師105人;圍繞全區中心工作,深入開展“法律援助獻愛心活動”,截至目前,組織獻愛心活動2次,法律咨詢達1000余人次,發放宣傳材料3000余份;加大律師管理力度,在律師所中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開展檢查考評活動,引導律師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
2、規范行為,強化服務,公證公信力進一步提升。一是圍繞中心工作,提供公證服務。圍繞棚戶拆遷、小清河綜合整治等重點工程建設提供公證服務,今年上半年,共辦證2486件,其中民間2348件、經濟138件,接待來訪人員260余人,減免公證費約計1萬余元。二是加強公證質量監管,促進公證質量提升。通過加強審批力度、公證檔案管理、規范工作流程和收費標準等措施,大大促進了公證質量的提升。
3、規范管理,強化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再上新臺階。目前,全區法律服務所16家,注冊法律工作者85人,半年來,堅持以創建“誠信法律服務所”、“規范法律服務所”為宗旨,進一步強化全體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誠信職業教育,嚴格業務、財務、檔案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更加規范;多次組織法律服務所參與法律援助、上街宣傳、免費咨詢,切實提高了百姓的維權意識和法律素養。
四、圍繞民生問題,抓好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工作,人民滿意度進一步提升。
1、健全制度,明確責任,法律援助進一步規范化、專業化。為規范和指導法律援助工作實踐,我們不斷總結完善了規章制度,目前,共制定完善工作制度6項、職責1項、行為規范1項,有效規范了法律援助秩序;為落實責任,我們因地制宜,合理組織本機構人員、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的志愿者參與辦案,規定每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結合自身專業特點,每年必須辦理1件援助案件,促進了法律援助案件向專業化發展。
2、完善網絡,整合資源,法律援助覆蓋面進一步擴大。結合實際,采取切實措施,完善法律援助網絡建設,目前,全區共有15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觸角進一步延伸;充分調動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高校教師以及法律專業學生等參與法律援助工作中,壯大了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斷出臺便民措施,降低門檻,簡化手續,法律援助覆蓋面進一步擴大。今年截至目前,接待來訪咨詢600余人次,受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9件,辦結6件,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6件,辦結15件。
3、加強宣傳,熱情咨詢,切實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為加深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的深入了解,上半年我中心先后三次組織工作人員到金牛公園廣場開展宣傳工作,解答咨詢200余人次,發放宣傳資料600余份,接待法律援助申請7人次,受理申請1件,法律援助深入民心;充分發揮“12348”法律專線作用,熱情咨詢,認真答疑,截至目前,共接聽咨詢電話1428個,接待來訪2384人,免費代書218件,有效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