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6 20:47:0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凍結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首部
1、標題 申請書字樣寫上正文的正上方。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與狀基本相同。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電話。
3、案由。申請人因什么案件和提出申請的請求事項,要明確具體。如"申請人因 現提出申請。"
(二)正文
1、事實與理由 。各種申請書因請求根據的內容不同,寫法也有所不同。必須寫清楚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2、法律依據。根據請求的內容提出相應的法律條款。
(三)尾部
1、在尾部寫明致送的機關。分兩行寫"此致,xxxx人民法院"。
2、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具體的年月日。
3、附項,寫明證據或相關的材料。
三、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范本)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___,性別: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區___街__號 郵編: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性別: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區___街__號 郵編: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請求事項:如凍結被申請人 在銀行存款 萬元。
事實與理由:
為避免財產損失,維護申請人合法財產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之規定,特向人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 萬元人民幣。申請人愿意以自己的 財產做為擔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被申請人帳號、財產狀況
1、
2、
四、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范本)
訴訟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___,性別: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區___街__號 郵編: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性別: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區___街__號 郵編: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申請事項:
申請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人民幣_____萬元,或查封其等值財物、車輛、房產等。
事實和理由:
(寫明被申請人逃避、推諉履行債務或合同義務)
為保證本案順利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______的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望貴院依法裁定。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附:被申請人帳號、財產狀況
1、
2、
概念:
訴訟保全申請書,是指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執行程序發生前,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當事人另一方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對對方當事人即被申請人所有或控制的可能作為執行標的的財產,作出保全的裁定的法律文書。
格式:
訴訟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附:有關證據及材料
文書格式與范例:
訴訟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XX市XX結構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XX鎮XX大街XX號院。
法定代表人:藥XX;職務:總經理;電話:XXXXXXXX.
被申請人;XX市XX科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XX路XX辦公樓二層。
法定代表人:何XX;職務:董事長;電話:XXXXXXX.
請求事項和理由:
申請人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被申請人XX市XX科貿有限公司一案,已于2013年3月7日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所欠工程款、違約金、賠償損失,計125萬元。為了保證使本案將來的生效裁判能夠順利執行和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現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特請求貴院對被申請人在中國建設銀行XX分理處的銀行存款(其銀行賬號為:XXXXXXXX)采取凍結措施。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的身份證明、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事實與理由;
(三)爭議標的或者請求事項;
(四)具體明確的被保全財產;
(五)保全擔保財產證明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記明的事項。
第二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書應當通過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機構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及時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委托保全函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駁回申請的,應當及時通知仲裁機構。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審判部門作出裁定后,移送執行部門實施。
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對非緊急情況的,應當在接受申請后5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5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5日內執行。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標準,確定擔保數額:
(一)保全銀行賬戶資金的,不超過被保全資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同期市場交易價格的30%;
(三)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查封期間的折舊費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權或投資權益的,不超過被保全股權或投資權益出資金額或者轉讓金額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畫、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財產市值估價的30%。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追加擔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條 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的,申請保全人應當提供與該股票、債券市場交易價格相當的財產擔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債券需要及時交易處置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被保全人交易處置,并保全其變價款。但股權、債券作為爭議標的的除外。
第七條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財產、擔保范圍、擔保物的價值、擔保責任的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財產或財務狀況等證明文件。公司法人作為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還應當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文件。
保全擔保應當符合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第八條 申請保全人可以與保險公司訂立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作為保全擔保。
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應當確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
(一)在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
(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
(三)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訴訟保全時,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具體被保全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條 訴訟保全裁定未指明具體的保全財產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應當在申請書中寫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查詢的財產數額和范圍等事項。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請求保全的數額范圍內,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查詢發現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詢發現的財產有存款、動產、股權、不動產等多種類型的,應當優先保全存款等方便變現處置的財產。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查詢的被保全人財產情況,應當依法保密,除根據申請保全人的保全請求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財產外,不得向申請保全人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財產信息,也不得在訴訟保全、強制執行之外使用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申請保全人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惡意獲取信息,侵害被保全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有上述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申請保全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需要有關單位協助辦理登記手續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送達當日辦理登記手續;有多個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的應當按照送達的時間先后辦理凍結手續,不能確定當日送達先后時間的,視為相同順位的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財產保全裁定執行中,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裁定書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予以撤銷或糾正。
第十七條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措施期限屆滿15日前向原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將保全財產移交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執行:
(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極執行,超過三個月未對保全財產采取變價處分措施的;
(二)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申請人民強制執行的。
第十九條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案件,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未主動移送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兩地法院就移送保全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可以根據保全財產的所在地、種類及各債權數額與保全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指定執行法院并限期處分保全財產。
第二十條申請保全人對駁回申請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
第二十一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保全財產提出足以排除查封、扣押、凍結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財產保全的執行程序
(一)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三)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四)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財產保全的解除
(一)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未起訴的;
(三)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1、海內有些銀行開具的存款證實是沒有“所謂的簽名的”,即只會是公章,不會有銀行Director的簽名。(申請學校時,有些會要求學生提供有銀行“Director”的簽名,實在用只有公章的存款證實也是可以的。)
2、必需留意,選擇的銀行必需是國家行(如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招行、建行),地方行(如北京農村發展銀行)可能會泛起題目。
上述幾個國家銀行的存款手續辦理扼要流程見:如何辦理銀行存款證實手續
3、開具存款證實,一般只有資金被凍結,或存為按期才會開具。凍結和按期的是不同外在于,凍結是指資金被鎖定了,即在凍結期內,不能掏出這筆錢;按期則可以在存期內掏出,只是利息會被按活期的利息計算。因此,其證實資金不亂性的效力就會有所不同,顯然凍結的效果比按期要更具可托性。當然,按期的資金也不見得沒有說服力,正如上文所說,資金的證實是一個不可割裂的組合。
4、存款證實來自不同的銀行也是可以的,并不需要刻意把錢都轉到一個銀行;
各銀行存款證明辦理辦法
中國銀行:
開具方法: 您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存單(折)到到任意聯網網點辦理。委托他人代辦存款證明,受委托人須出示本人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證件。
收費標準: 每開一張存款證明收取手續費人民幣20元。
有效期限: 一般來說,存款證明書的有效期限比較靈活(并不一定是一般說的3個月)。客戶自訂期限,開具存款證明后,銀行將對該項存款做凍結處理,凍結的時間與存款證明書的有效期相同。
存款種類: 只能定期。
其他說明: 客戶要求撤消三個月內不得支取的限制時,應交回存款證明原件后,中國銀行方可為您撤消開證后三個月內不得支取的限制。
工商銀行:
開具方法: 憑本人身份證件和工行未被凍結掛失的存款憑證(包括定期儲蓄存單(折)、活期儲蓄存折、憑證式國債)。委托他人代辦的,應同時出示代辦人的身份證件。
收費標準: 開具個人存款證明書,每份收費20元;提前解除止付個人存款,每份收費20元。
有效期限: 工行的證明期限也比較靈活:最短一天,最長一年,客戶自訂。開具存款證明后,銀行將對該項存款做凍結處理,凍結的時間與存款證明書的有效期相同。
存款種類: 靈活:活期、定期整存整取、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國庫券帳戶均可辦理。
其他說明: 存款證明到期,個人存款自動解除支付。如要求提前解除支付,必須交回存款證明、存款證明委托書原件,同時出示原存款憑證,個人身份證件并填寫個人存款提前解除支付委托書。
中國農業銀行:
開具方法: 申請人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存單、存折、銀行卡、國債憑證,到任何一家農行辦理該業務的網點,填寫"中國農業銀行存款證明申請書"。如本人因故無法前來,也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此項業務。人除攜帶以上規定的文件外,還應持授權人的授權書和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收費標準: 申請人在同一儲蓄網點、不同幣種的若干帳戶存款可根據要求出具相應份數的存款證明書,每份存款證明書收取手續費人民幣20元。
有效期限: 銀行開具存款證明書的日期為客戶辦理此項業務的日期,申請開立存款證明書所涉及的存款的止付截止日期由申請人決定,并由申請人在申請書上注明,如填寫的日期為當日,則截止日為開證當日。
存款種類: 用于辦理存款證明書業務的存單為客戶本人在中國農業銀行分行各網點、機構的本、外幣定、活期存單、存折,各類銀行卡內的存款(金穗國際借記卡除外),憑證式國債均可以辦理存款證明。
其他說明: 客戶在存款證明書止付期未到前要提取存款,必須先將存款證明書所有正本交回銀行,辦理撤消存款證明書手續。
銀行資金著證明是一種證明個人經濟實力的一種憑證,通常都是由銀行出具。銀行資金證明自身并沒有什么價值可言,它只是一個人資金實力的一種證明,說明某一個賬戶某一時間點或時間段有多少存款,因而銀行資金證明不能作為質押物來使用。
按照時效的不同,可以把銀行資金證明分為兩種類型:時點證明和時段證明: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產性企業, 向本企業職工有償籌集資金,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發行內部債券。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非生產性企業,不得發行內部債券;未完成購買國家債券任務的生產性企業,也不得發行內部債券。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 以下簡稱市人民銀行),主管本市企業內部債券的審批和管理。
第四條 企業發行內部債券, 須填寫《發行內部債券申請書》,向其信貸關系金融機構提出申請;沒有信貸關系的金融機構向其開戶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經開戶金融機構審查同意,報市人民銀行審批。
第五條 企業發行內部債券, 必須遵守下列看定:
一、企業發行內部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企業正常生產所需流動資金總額。
二、發行內部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一般只能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其投資項目須經市計劃委員會批準。
三、企業內部債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實行承包制的企業在內部籌集承包風險抵押金,其期限可與承包期限相同。
四、企業內部債券的發行間隔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五、企業內部債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40%.第六條 企業發行內部債券, 須提供下列文件和證件:
一、發行債券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三、發行債券說明書,內容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概況,企業現有資產,籌資投向,市場及效益預測,發行總金額及償還期限,還本付息方式及風險責任。
四、發行債券章程或辦法,包括:債券面額、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債券利率。
五、上兩個年度和上一個季度經主管部門、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鑒證的本企業財務會計報表。
六、市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七條 企業內部債券由市人民銀行印制, 或經市人民銀行批準到指定印刷廠印制。
第八條 企業發行內部債券, 須自批準發行之日起三十天內發行完畢,逾期不得發行。發行截止后三日內到本企業開戶金融機構交存所籌集的資金,憑交存現金送款簿回執到市人民銀行領取“內部債券還本付息支款通知書”。債券到期后,憑此通知書到開戶金融機構提取支付本息款。
第九條 企業不得將生產發展基金、福利基金轉為職工個人的內部債券。
企業提取給職工的內部債券利息,或將內部債券利息再轉為內部債券的,扣繳個人收入調節稅。
企業以內部債券形式發放工資、獎金,須依法繳納工資調節稅或獎金稅,對分配給個人達到納稅標準的部分,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企業, 由市人民銀給予以下處罰:
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退還所籌資金。
二、凍結企業發行債券所籌資金。
三、通知開戶金融機構停止對其貸款。
四、處以違法活動所涉及金額5%以下的罰款。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 由市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長春房產登記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房屋登記包括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其他登記。
本條例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地產抵押權、地役權等房地產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房屋登記工作。
市、縣(市)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受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房屋登記的日常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登記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屋登記,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登記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審核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予以登記。
第七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八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依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的;
(二)經公證的繼承、遺贈、贈與、買賣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有本條例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的;
(五)房屋滅失的;
(六)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協議離婚分割房屋權利的,權利人可以憑離婚證書、民政部門備案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單方申請房屋登記。
第九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
按份共有的單個共有人可以就處分本人所擁有份額單獨申請房屋登記,但應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監護人為父母的,應提交戶籍證明;監護人為人民法院指定的,應當提交法律文書;監護人為以上兩種情形之外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監護證明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參照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并提交身份證明。申請人提交的證明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自然人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委托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境外當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登記的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單位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備的,登記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日為受理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備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并一次性書面告知補正要求,材料補齊日為受理日。
第十四條 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經詢問登記后,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實際所有權人,再辦理該房屋相關登記時不再審查是否存在共有人。
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五條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并將查看結果予以記載: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國有土地范圍內為三十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為六十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四)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為三個工作日;
(五)異議登記為一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經登記機構審核符合登記規定的,應當將規定的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記載日為登記日;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九條 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填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預告登記、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申請共有房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簿、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注明共有字樣。
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二十條 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設定抵押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抵押登記證明,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預購商品房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預購商品房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記載的內容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權利人應當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十五日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權利人申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同時作廢。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換發前,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記機構直接登記:
(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
(二)依法沒收歸國家所有的;
(三)人民法院裁判歸國家所有的;
(四)房屋權利人申請放棄房屋所有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沒收決定或者裁判的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登記機構。
登記機構直接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結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規劃許可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被依法查封或者限制房屋權利的;
(五)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權屬內容與權利來源證明材料不一致的;
(六)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八)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房屋拆遷凍結期限內的繼承、初始登記、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房改售房、企業改制等情形準予登記。
第二十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共服務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
(二)贈與、繼承、接受遺贈;
(三)房屋分割、合并;
(四)以房屋出資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者破產;
(六)劃撥;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一)因買賣、互換、分割、合并、抵債、以房屋出資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相關的合同。因拍賣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還應當提交拍賣成交確認書;
(二)因贈與、繼承和遺贈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批準文件;
(四)因劃撥致使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批準劃撥的文件;
(五)其他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
(六)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書。
第三十條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依法建造的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房屋權利已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
(三)依法改變房屋面積、層數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房屋用途依法改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姓名改變證明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名稱改變證明文件;
(二)房屋面積、層數改變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和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三)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
(四)房屋用途改變的,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因房屋拆遷申請注銷登記的,拆遷人應當自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拆遷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辦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手續。
第三十五條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依據、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第三十六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
(六)土地使用權證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獨立成幢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可以不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
第三十七條 以在建房屋設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土地使用權證明;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 已經登記的在建房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房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五條 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最高額抵押合同;
(六)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四十七條 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登記,除應當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十八條 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九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條 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依據、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三節 地役權登記
第五十三條 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登記。
申請地役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設定地役權的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將地役權合同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 預告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的;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當事人在辦理相應房屋登記時,應當同時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第五十七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 其他登記
第六十一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申請更正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申請更正登記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房屋權利的,有關權利人應當共同申請。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書面同意的證明。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二條 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書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六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關系人不能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文件,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有關內容侵害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申請異議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四條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五條 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能提交起訴、仲裁已受理的證明材料的,異議登記失效。登記機構應當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十六條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提請訴訟、仲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仲裁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被注銷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八條 司法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證明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下列房屋進行查封或者預查封時,登記機構應當協助辦理查封登記或者預查封登記:
(一)被執行人已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四)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依法對房屋進行查封、預查封前,人民法院應當向登記機構查詢該房屋的權屬及相關信息。
第七十條 對登記機構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房屋的登記申請,尚未記載于登記簿的,可以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已記載于登記簿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查封、預查封的房屋不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或者查封、預查封的房屋權屬相關內容與登記機構記載的房屋權屬內容不一致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解除查封、預查封或者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輪候查封效力消滅的,登記機構應當注銷查封、預查封登記。
第四章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七十一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其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三條 登記機構受理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的,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七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
第七十五條 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六)房屋所有權證書;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六條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房地產權利但未及時申請登記,導致登記機構仍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內容辦理登記,造成其損害的,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八條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因當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交錯誤、虛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權利人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八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具有獨立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同時廢止。
房屋登記計費方式1、房屋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房屋權屬依法進行各類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2、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3、住房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房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申請并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
4、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屋交易安全,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等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登記的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的行為。房屋登記包括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三條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的房屋登記工作,并指導縣(市)的房屋登記工作。
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房屋登記機構)應當遵循公開、便民、規范、高效的原則,建立房屋登記信息系統,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房屋登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房屋登記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址、可以獨立使用且有明確、唯一編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成套住宅,以套為基本單元登記;非成套住宅和非住宅,以幢、層、套、間等具有固定界址的部分為基本單元登記。
第七條房屋登記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應當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稱。
第八條房屋權利涉及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的,應當由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提出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的;
(二)因繼承、接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
(五)房屋滅失注銷房屋所有權的;
(六)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共有房屋的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
第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監護關系證明以及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申請處分被監護人的房屋,監護人為兩名以上的,應當共同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自然人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與委托人在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當場簽訂的授權委托書或者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委托人依法登記的名稱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境外當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材料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查驗申請材料,并就下列事項進行詢問:
(一)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申請登記的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
(三)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四)須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
詢問筆錄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房屋登記機構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憑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向申請人當場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房屋登記機構對受理的申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地查看:
(一)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登記時,遇有因歷史原因可能產生權屬爭議或者原始檔案材料缺失等情況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登記申請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應當在房屋坐落位置張貼并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公告后六十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異議和有關證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異議情況告知申請人。申請人無證據證明異議不成立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登記。逾期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違法建設的房屋;
(二)臨時建筑;
(三)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四)申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的;
(五)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六)因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等被限制房屋權利的;
(七)申請人不具備申請主體資格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對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將房屋基本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依照本條例規定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登記的房屋為共有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共有人。
登記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集體土地性質。
第十八條權利人憑有效身份證明件到房屋登記機構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確因身體殘障或者年老行動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房屋登記機構領取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直接送達;權利人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和權利人死亡證明領取。
第十九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和登記證明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屋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權利人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并在補發的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補發。
第二十一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時,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材料,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二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房屋登記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撤銷房屋登記并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獲取房屋登記的;
(二)取得房屋權利的來源依據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撤銷房屋登記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原權利人。原權利人收到決定后,應當交回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因原權利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接受書面決定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
撤銷房屋登記的書面決定和公告應當明確交回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的期限。逾期不交回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公告作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記機構直接登記:
(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
(二)依法沒收歸國家所有的;
(三)人民法院裁判歸國家所有的;
(四)房屋權利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沒收決定或者裁判的機關應當通知房屋登記機構。
第三章所有權登記
第一節初始登記
第二十七條在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單位在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規劃核實證明。對國有土地上新建的商品房,該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
第二十八條在宅基地或者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房屋測繪報告。
單位按照前款規定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規劃核實證明。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村民的證明。
第二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對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房屋登記機構只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節轉移登記
第三十條經登記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申請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贈與、互換;
(二)繼承、接受遺贈;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者破產;
(四)劃撥;
(五)房屋分割、合并;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外,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材料:
(一)買賣的,提交相關的書面合同和完稅憑證;買賣的房屋為住宅樓、商住樓的,按國家規定須繳納公用部位維修基金的,還應當提交公用部位維修基金憑證。
(二)贈與、互換的,提交相關的書面合同和完稅憑證。
(三)繼承、接受遺贈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材料;接受遺贈的,還應當提交完稅憑證。
(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法律文件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完稅憑證。
(五)劃撥的,提交批準劃撥的文件。
(六)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協議。
(七)以房屋出資入股的,提交出資入股的有關法律文件和完稅憑證。
(八)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和完稅憑證。
申請人按照前款第(三)項規定提交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以外的其他證明材料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就申請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登記。
第三十二條對經登記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五)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按照國家規定須納稅的,還應當提交完稅憑證。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轉移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
第三十三條申請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該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第三十四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轉移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注銷原房屋所有權證,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五條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后,房屋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三節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經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
(二)同一房屋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三)房屋翻建、改建、擴建或者房屋部分拆除、焚毀、倒塌致使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改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除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外,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自然人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二)同一房屋所有權人分割房屋的,提交房屋測繪報告。
(三)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提交房屋測繪報告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單位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規劃核實證明。
(四)房屋部分拆除、焚毀、倒塌的,提交房屋測繪報告。
(五)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因公安機關無檔案記載無法出具證明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進行現場核實。現場核實記錄應當作為變更登記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變更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權利人換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九條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后,房屋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節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經登記的房屋發生滅失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二條因房屋拆遷申請注銷登記的,拆遷人應當自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拆遷許可證、被拆遷人出具的代為申請房屋注銷登記的委托書和房屋所有權證申請辦理。
第四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注銷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四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決定致使房屋所有權滅失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收回原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公告作廢。
第四章抵押權登記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五條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預購商品房和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以在建房屋設定抵押權的,僅限于未銷售的在建房屋。
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預購商品房和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定抵押權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四十六條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六)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獨立成幢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可以不提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第四十七條以國有土地上未銷售的在建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第四十八條以國有土地上預購商品房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者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第四十九條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六)房屋所有權證;
(七)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第五十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抵押權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第五十一條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向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預購商品房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預購商品房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向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五十二條抵押人、抵押權人和債務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等事項和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第五十三條已登記的抵押權因其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的,應當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并書面告知受讓人轉讓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先行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第五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抵押權變更、轉移或者注銷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抵押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的,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注銷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登記
第五十八條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預購商品房和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
第五十九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最高額抵押合同;
(二)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第六十條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申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抵押人、抵押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登記時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六十一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以及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六十二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證明。
第六十三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提交材料,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六十四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依法確定后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確定登記申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登記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持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以及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頒發或者注銷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第五章預告登記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的;
(二)房屋所有權轉讓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房屋平面圖。
第七十一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讓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
(五)房屋所有權轉讓預告登記的約定。
第七十二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頒發預告登記證明。
第七十三條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對預告登記的房屋進行處分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第七十四條預告登記后,當事人在辦理相應房屋登記時,應一并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六章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第七十六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出具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出具的證明材料予以更正,并向權利人換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第七十七條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證明材料。
利害關系人提交的證明材料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利害關系人提交其他證明材料,并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更正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權利人換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對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將申請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后,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異議登記失效。
第八十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后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八十一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相應的證明文件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二條異議登記失效后,原申請人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對涂改、偽造、變造、非法印制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法予以收繳,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