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9 12:44:1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人員管理制度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施 工 單 位:
工 程 名 稱:
日
期:
年 月 日
證號:
關于印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
管理制度的通知
總公司所屬各單位、項目部: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充分發揮特種作業人員的職能作用,確保總公司的安全生產,經研究決定:制定下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望各單位接到通知后,及時傳達,并嚴格落實。
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信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復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一、保安人員的職責
1、保護工廠和員工的財產安全與人身安全,維護工廠內的正常秩序。
2、保護工廠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災害事故現場,并維護現場秩序。
3、把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扭送公安機關或治安辦。
4、做好工廠內的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防災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二、保安人員的權限
1、對刑事案件等現行違法犯罪人員,有權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
2、對發生在工廠內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權保衛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現場秩序以及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但無現場勘查的能力。
3、 依照本工廠的規章制度規定,勸阻或制止未經許可的進入工廠內的人員、車輛。
4、對出入工廠內的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裝載的物品,按要求進行驗證檢查,但無人身檢查權。
5、進行工廠內安全防范檢查,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6、遇到有違法犯罪人員不服制止,甚至行兇、報復的,可采取正當防衛,但不得涉及無辜人員或不當防衛。
7、 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員有權進行盤查、監視,并報告當地公安局或相關部門處理。
8、對有違反廠紀廠規行為的人,進行勸阻、制止和批評教育。
9、制止工廠內的違法犯罪的行為。
10、對有違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監視,并向公安機關或治安辦報告。但無偵查、扣押、搜查的權利。
11、監督進出廠員工配戴廠證。
三、保安人員禁止從事的行為
1、阻礙國家機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行為。
2、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3、罰款或沒收財物的行為。
4、扣押他人證件或者財物的行為。
5、辱罵、毆打他人或者教唆毆打他人行為。
6、私自為他人提供保安服務的行為。
關鍵詞:法院;法官;分類管理
一、我國法院人員單一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弊端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法院工作人員除了核心主體法官之外還包括書記員、法警、執行員、行政后勤人員,部分試點法院還存在法官助理。對于各類人員實行單一的行政化管理是我國法院人事管理的傳統模式,即院長之下設立若干中層部門,實行院長、庭長、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三級縱向管理,一級管一級,層層請示,層層匯報,層層負責。單一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現實中產生了諸多弊端,影響了司法權的正常行使,極大地制約司法制度的發展。
(一)司法獨立受到影響
由于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存在,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受到限制,無法實現真正的司法獨立。行政化管理模式下,法官之上有若干級別的領導干預或制約著,如審委會、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有的法院還出臺內部規定,判決書一律要院長、庭長簽發,判處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經過審委會討論等等。正因如此,法官們必須順著領導的意圖或思路辦案,否則判決書簽不下來,左右了辦案法官,實際上剝奪了法官獨立的審判權。此外,由于法院人、財、物管理權限受到行政機關的限制,行政官員依此對法官施壓的事例也屢見不鮮,也極大影響了法官獨立審判權的行使。
(二)各類人員配備比例失調
單一的行政模式管理造成了法官沒有獨立的員額限定。由于法院的編制是統一使用的,一部分書記員通過司法考試后轉為法官,而他們占用的政法編制數卻不發生變化,這使得法院無法招錄新的人員,從而形成了法官數遠遠多于書記員數的不協調比例。由于比例失衡,使得法官要分散精力處理很多本應由書記員完成的司法事務性工作,同時書記員由于事務繁多,常出現審判文書未校對、案件統計不準確等失誤,影響了審判的質量。
(三)影響審判效率
司法權行政化運作,使得司法審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界限不清、職能混亂,法官除了進行司法審判工作之外還需要從事大量與審判工作無關的行政工作。這在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等具有行政職務的法官身上表現尤為明顯。大量法院的院長、副院長都已不再獨立受理案件,庭長、副庭長也相應減少審理的案件數。在大多數法院還存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這些具有豐富審判實踐經驗的資深法官卻受困于繁重的行政事務,對于司法系統而言不能不說是一個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
另一方面,從審判工作本身來說,由于前文提到的書記員等輔助職位的缺乏,使得法官在辦理案件的同時需要從事一些事務性工作,如收集證據、庭前調解、送達文書、申請司法鑒定、審判文書校對等等。這些工作使得法官無法全身心地投入到需要專業性的審判工作中,從而極大地影響了審判效率。
二、法院人員的合理化分類
根據目前法院從業人員的職責和性質,筆者認為可以將法院工作人員大致分為三類: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及行政后勤人員。
(一)法官的界定
法律借助于法官降臨塵世,法官實際上是法院的核心。根據我國《法官法》的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也就是說法官的最主要工作就是“行使國家審判權”。但是,我國目前相當數量的法官并未從事審判工作,而只是掛著“法官”的虛名從事其他工作。實行分類管理,應當要嚴格法官隊伍的界定標準,只有實際從事審判工作的人員才能被任命為法官。對于法院領導可以區別對待,部分由于“審而優則仕”的可以繼續保持法官的資格,但是應當規定其每年的辦理案件數,充分利用其審判業務精湛的優勢;而另一部分始終未從事過審判工作,沒有審判經驗的則應取消法官的資格。
(二)司法輔助人員的界定
司法輔助人員是協助法官開展司法審判工作,并具有部分法律規定的司法權力的人員。包括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司法警察。
法官助理是指在審判活動中從事輔、事務性、技術性工作的法院人員,其工作包括庭前準備階段的程序性事務工作和開庭審判階段的文字工作或事務性工作。目前一些地方已經開展的法官助理試點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以在其基礎上加以推廣運用。筆者認為,法官助理應當是其他法律從業人員向法官過渡的一個很好職位。
書記員是在法官的指導下,專門負責辦理庭前準備、庭審記錄、卷宗裝訂等相關事務性工作的人員。書記員與法官助理的區別是書記員職責的行使不需要眾多法律知識的綜合運用,而只是一些案件流程中的程序化工作。
執行員就是代表人民法院具體行使強制執行權,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使生效的裁判文書得以實現的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員的職責主要是主動地實施執行行為,通過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實現已經確認的權利。
法院司法警察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可以使用法律賦予的強制手段,維護審判機關的審判、執行秩序,保障法官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人民警察。其擔負著值庭、押解、看管、送達、執行死刑等職能,并參與對判決、裁定財產的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實施。
(三)行政后勤人員的界定
行政后勤人員是指在法院中從事人事管理、法官的日常管理、司法預算的執行、財務管理、機關建筑維修、交通工具管理、檔案管理等工作人員。對應目前的法院相關部門,具體指法院領導、政工、紀檢、黨務、辦公室等科室的工作人員。這類人員不直接參與司法審判業務,但為法院體系的正常運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
三、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模式的構建在對法院人員進行正確分類的基礎上,對于不同類型人員構建不同的管理模式是分類管理制度建立的核心機制。
(一)人員錄用分類管理
目前,法院在人員錄用上主要是通過人事部門組織的公務員考試統一錄入。在錄用上雖然體現出公開選拔,平等競爭,優勝劣汰作用,但忽略了法院工作人員,特別是法官的特殊性。
分類管理模式下,對于法官應當有更嚴格的職業準入要求。
雖然目前《法官法》已經規定了初任法官需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從事一定時間的法律工作,同時要參加任前培訓結業后才能任命,較《法官法》頒布之前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這種模式仍然是從已通過公務員考試的人員中選任,而很難吸引具有深厚法律功底的其他法律從業人員充實到法官隊伍中來。筆者認為,在法官錄用制度上應當有更大的改革,在原有法院工作人員選任法官的基礎上,探索公開向社會招考法官的制度。向社會公開招考法官應當側重于考察招考人員的法律實際運用能力和良好的職業修養。 對于司法輔助人員的錄用可以參照《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中對于書記員錄用的相關規定,采用聘用制形式招考,這樣可以使法院人員形成良性流動,也促進相關人員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此外,筆者認為,司法輔助人員中的法官助理應當由政法編制的正式人員擔任,其錄用條件需要相對嚴格。其原因有二:一是法官助理所從事的工作將行使部分的司法權力,與審判工作息息相關,因而需要有較高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思維能力;二是法官助理如果通過一定的見習階段之后,可以選任其中較優秀的升任法官,因而在其錄用時就應當符合法官任命的基本條件。
行政后勤人員的錄用則可以沿用目前公務
員招考的方式,即采用由組織部門統一公開招考,擇優錄用的方式。
(二)福利待遇分類管理
分類管理應當從優謀劃各類人員的福利待遇。目前我國法院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很大程度上依賴的是其行政級別,忽略了司法工作特殊性。這使得部分法官千方百計地為提高自己的行政級別而努力,從而出現了許多法官要往上級法院調動或調出法院系統的情形,不利于法官隊伍的穩定和發展。從世界范圍來看,許多國家都對法官實行了不同于一般公務員的單獨的職務和工資序列,法官整體享受高薪,法官的工資高于一般公務員和警察。因此,實行人員分類管理,應改革現行法院工資制度,建立與法官等級制度相配套的單獨的法官工資序列,以法官職務和等級作為確定法官工資待遇的基本依據,并完善法官等級津貼制度,其他法院人員則享受相應的司法津貼。改革后的職業法官工資水平總體上應略高于法官助理。對于法官助理與司法行政人員,可按略高于公務員的工資標準確定工資報酬,從而體現司法公務人員的重要性。對于書記員可參照公務員工資制度執行。司法警察可按人民警察工資標準執行。司法技術人員的工資可以參照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執行相應的技術職稱工資。
(三)考核晉升分類管理
對各類人員的職務任免升降均通過分類考核進行滾動管理,及時調整。法官根據法官業績考評標準進行考評,主要是綜合考評法官的審判技能、審判質量、審判效率、審判效果等內容。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的考評可以由所服務的法官或所在庭室的法官集體進行考評。對于司法警察則按照保障服務審判工作要求進行考核。此外,對司法行政后勤人員主要考核服務審判工作情況和崗位職責規范情況,同時可以輔以運用一般的公務員考核標準??己私Y果將作為獎懲、培訓、升任、免職、降職、辭退以及調整等級和工資的依據。
此外對于法官,應當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等級體系。目前我國的《法官法》規定“法官的等級的確定,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钡歉鶕罡呷嗣穹ㄔ河“l的《高級法官等級選升標準(試行)》、《關于法官等級評定及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人民法院法官等級評定申報審核工作規程》等文件的規定及各級法院的實務操作,法官等級的評定僅與工齡、行政級別有關系,這分割了法官等級與審判能力掛鉤的原則。因而需在完善法官業績考評體系的基礎上修改法官等級晉升的依據。
(四)日常工作分類管理
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官不能獨立就不可能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官。因而在法院的日常工作管理中,需要保護法官在司法審判中的獨立審判權,特別是行政領導,不能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干預法官審理案件。司法輔助人員應授命于所服務的法官或法官群體,按照有利于審判工作開展的職責為法官提供司法輔助服務。對于行政后勤人員則可以參照行政管理的相關內容管理,對其日常工作進行指導、糾正。
四、結語
“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钡捎谖覈F行單一行政管理體制中存在的權力配置弊端,我們的法官們并非處于“帝國王侯”的地位,相反審判工作處處受制于司法行政工作。分類管理模式的推廣,是法官職業化建設的重要一步,通過分類模式的建立,必將使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更加科學化、合理化,從而進一步提高法院的司法服務能力,為建設我國法治社會提供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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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導游人員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導游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導游執業資格,接受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或者景區(點)單位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導游人員的執業資格取得、執業活動及其管理。
第四條(主管部門和協管部門)
**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旅游委)負責全市導游人員的管理工作。
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導游人員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旅游委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協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導游人員管理工作。
第五條(執業許可)
導游人員從事執業活動,應當取得《導游證》或者《景區(點)導游證》。
未取得《導游證》和《景區(點)導游證》的,不得從事導游活動。
第六條(導游等級評定)
導游人員的等級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導游人員的等級評定,由市旅游委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執業原則和權益保護)
導游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
和民族尊嚴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導游人員有獲得社會保障和勞動報酬的權利。導游人員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導游社團組織)
本市導游人員可以依法組建自律性社會團體組織(以下簡稱市導游社團組織),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市導游社團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章程開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委的指導和監督,并負責對導游人員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監督和業務培訓的組織。
第二章導游人員資質
第九條(導游人員分類)
導游人員分為旅行社導游、導游服務公司導游和景區(點)導游三類。
旅行社導游,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從事導游業務的人員;導游服務公司導游,是指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由導游服務公司委派到旅行社或者景區(點)單位從事導游業務的人員;景區(點)導游,是指接受景區(點)單位委派,在景區(點)內從事向導和講解的人員。
第十條(考試制度)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實行導游人員資格統一考試制度。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由市旅游委負責,具體工作由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考試時間公告)
市旅游委應當將每年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時間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高級中學或中等專業學校以上學歷;
(三)身體健康;
(四)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
第十三條(報名及提交材料)
申請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可以到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名。
申請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登記表;
(二)身份證明;
(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以上學歷證書證明;
(四)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健康證明。
第十四條(考試)
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形式由筆試和口試兩部分組成。
具有高等院校導游專業??埔陨蠈W歷的人員,可以免除筆試。
第十五條(培訓與考試分離)
導游人員考試工作應當遵循培訓與考試分離的原則。
導游人員的資格考試培訓應當由具有培訓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舉辦,具體辦法由市旅游委和市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六條(資格證書取得)
考試成績由原受理報名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布。
考試合格的人員,自接到考試合格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到原報名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領取《導游員資格證書》或者《景區(點)導游員資格證書》。
第三章導游人員執業管理
第十七條(執業申請)
取得導游資格證書要求執業的,應當通過已簽約的旅行社或者已登記的導游服務公司,向市旅游委提出執業申請。
取得景區(點)導游資格證書要求執業的,應當通過簽約的景區(點)單位,向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執業申請。
第十八條(執業審批)
市或者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批準執業的,由市或者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導游證》或者《景區(點)導游證》;對不批準執業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發證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導游證》或者《景區(點)導游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游證的。
第二十條(證件印制和期限)
《導游證》和《景區(點)導游證》由市旅游委按照國家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
《導游證》和《景區(點)導游證》有效期為三年。
《導游證》和《景區(點)導游證》只限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和買賣。
第二十一條(證件換發)
導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申請換發《導游證》或者《景區(點)導游證》:
(一)與新的旅行社、景區(點)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新的導游服務公司登記的;
(二)經考核合格獲得高一級導游人員等級證書的;
(三)《導游證》或者《景區(點)導游證》破損,無法使用的;
(四)《導游證》或者《景區(點)導游證》有效期滿的。
導游人員換發《導游證》或者《景區(點)導游證》的程序,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其中,屬于前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導游人員,應當在《導游證》或者《景區(點)導游證》有效期限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證件掛失和補辦)
導游人員遺失《導游證》或者《景區(點)導游證》,應當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掛失手續;導游人員可自掛失之日起3個月后,憑登報聲明,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補發《導游證》或者《景區(點)導游證》。
導游人員在《導游證》或者《景區(點)導游證》遺失和申請補發期間,需要從事執業活動的,由所在單位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領《臨時導游證》或者《臨時景區(點)導游證》。
第二十三條(《臨時導游證》或者《臨時景區(點)導游證》取得)
旅行社、景區(點)單位因旅游任務需要臨時導游人員的,應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臨時導游證》或者《臨時景區(點)導游證》。
從事臨時導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特定、特種語言能力的人員;
(二)中等、高等院校旅游相關專業的在校學生或者畢業學生;
(三)遺失《導游證》或者《景區(點)導游證》的人員。
申請《臨時導游證》或者《臨時景區(點)導游證》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市或者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旅行社或者景區(點)單位的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臨時導游證》或者《臨時景區(點)導游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臨時導游證》或者《臨時景區(點)導游證》有效期一次不得超過3個月;多次申領的,一年內有效期限累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四條(亮證上崗)
導游執業時,應當佩戴《導游證》或者《景區(點)導游證》。
第二十五條(一般執業要求)
導游人員應當按照委派單位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服務合同及其接待計劃,提供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導游服務,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因變更合同需要增加的費用,應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務單據。
第二十六條(景區(點)導游執業要求)
景區(點)導游應當在《景區(點)導游證》核定的范圍內執業。
景區(點)導游實行有償服務的,應當明碼標價,并出具服務單據。
景區(點)導游應當根據景(區)點單位要求提供向導和講解服務。
第二十七條(保障旅游者安全)
導游人員執業時,應當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對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或者明確警示,并按照旅行社或者景區(點)單位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經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導游人員可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應當立即向組團的旅行社或者景區(點)單位報告。
當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損害時,導游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救護措施,并及時向組團的旅行社或者景區(點)單位報告。
第二十八條(禁止行為)
導游人員執業時,禁止下列行為:
(一)索要小費;
(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
(三)超出合同約定且未經旅游者同意安排購物;
(四)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有權拒絕的行為)
導游人員執業時,其人格尊嚴應當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游人員有權拒絕:
(一)侮辱其人格尊嚴的要求;
(二)違反其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與我國民族風俗習慣不符的要求;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社會保障和勞動報酬權)
旅行社或者導游服務公司、景區(點)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保障專職導游人員的基本收入并繳納社會保障費用;對兼職導游人員按照其勞動支付合理報酬。
旅行社或者導游服務公司、景區(點)單位應當為簽約或者登記的導游人員支付人身意外保險。
第三十一條(導游人員違章記分管理)
本市對導游人員實行導游違章記分制度,對違反導游人員管理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的人員予以記分。
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超過一定分值的導游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其參加市導游社團組織組織的教育培訓。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視為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按《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違章記分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旅游委另行制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導游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無導游證、景區(點)導游證人員從事導游活動的,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稐l例》沒有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景區(點)導游人員超出《景區(點)導游證》核定的范圍從事導游活動的,由市或者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繳納社會保障費用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賠償)
因導游人員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由組團的旅行社或者委派的景區(點)單位承擔賠償,其中導游人員是由第三人委派的,組團的旅行社或者景區(點)單位賠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五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參照執行)
對在旅游專線車(船)等交通工具上從事導游的人員執業管理,參照本辦法中有關景區(點)導游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應用解釋部門)
市旅游委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為了保障企業退休人員的門診急診基本醫療需求,逐步完善本市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城鎮的企業及其退休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退休人員,是指在前款規定的企業中,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已辦理退休手續并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發放養老金的人員。
第三條(門診急診醫療保險的原則)
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保險遵循社會統籌、互助共濟、保障基本醫療需求、方便就醫和避免浪費的原則。
第四條(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退休人員在《*市城鎮企業職工門診急診部分項目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的項目之外,因門診急診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支付。
第五條(醫療費用的支付和分擔)
退休人員每次門診急診就醫時所發生的屬于醫療保險規定范圍、項目和費用標準內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根據退休人員就醫的一級、二級或者三級醫療機構的不同級別,按照不同的比例,由企業和退休人員合理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市醫療保險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按照規定應當由企業承擔的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企業不得無故拖欠。
第六條(特殊醫療項目費用的支付)
對退休人員在門診急診就醫時采用費用較高的檢查、治療方法或者使用昂貴的進口材料、藥品的,市醫療保險局可以制訂相應的支付辦法。
第七條(就醫)
退休人員需門診急診治療的,可以在由所在企業選擇的約定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約定醫療機構的范圍,由市醫療保險局另行規定。
居住在外省市的本市退休人員需門診急診治療的,可以在由所在企業選擇的當地國有或者集體醫療機構就醫。
退休人員需急診治療的,也可以就近在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之外的其他醫療機構就醫。
第八條(就醫憑證)
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急診治療時,應當出具門診急診醫療保險憑證和有關身份證件,約定醫療機構應當認真核驗。
約定醫療機構發現門診急診醫療保險憑證有偽造、冒用或者涂改的,應當予以扣留或者抄錄憑證號碼,并及時報告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和有關企業。
第九條(醫療機構服務準則)
約定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療保險范圍和項目以及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根據就醫退休人員的病情,合理治療、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和合理收費。
第十條(醫療檔案的管理)
約定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保管退休人員門診急診的醫療檔案,提供符合醫療保險審核結算要求的相應資料。
第十一條(記帳)
約定醫療機構對退休人員門診急診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當按照規定的醫療保險范圍、項目和費用標準記帳。
第十二條(結算審核)
約定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醫療保險范圍、項目和費用標準記帳并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約定醫療機構向指定的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申請結算。
退休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就醫,或者在外省市醫療機構急診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的結算辦法,由市醫療保險局另行制訂。
第十三條(其他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保險)
市醫療保險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退休人員的門診急診醫療保險,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其他事項)
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項,按照《*市城鎮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專間操作人員還應戴口罩。每名從業人員至少配備2套工作服。
二、從業人員操作前手部應洗凈,操作時應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手部還應進行消毒。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1、處理食物前;2、上廁所后;3、處理生食物后;4、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5、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6、處理動物或廢物后;7、觸摸耳朵、鼻子、頭發、口腔或身體其他部位后;8、從事任何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如處理貨項、執行清潔任務)后。
四、非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1、開始工作前;2、上廁所后;3、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4、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5、處理動物或廢物后;6、從事任何(其他)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后。
五、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時應再次更換專間內專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雙手嚴格進行清洗消毒,操作中應適時地消毒雙手。不得穿戴專間工作衣帽從事與專間內操作無關的工作。
六、工作服應定期更換,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工作服應每天更換。
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
七、不得在食品處理區內吸煙、飲食或從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八、進入食品處理區的非加工操作人員,應符合現場操作人員衛生要求。
九、所有從業人員上班時間必須統一著單位配發的工作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工作服式樣。
1.??總則
1.1??為了加強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管理,充分發揮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提高生產效率,防止各種機械事故的發生,延長機械使用壽命,提高經濟效益,充分發揮機械化作業的優勢,特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設備租賃中心范圍內所有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管理和交接班制度。
2.
組織與職責
公司設備租賃中心范圍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證件檔案管理、教育、培訓管理。
3.
管理內容與工作程序
3.1??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證件及檔案管理
3.1.1
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無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須經過安監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培訓和考核取得操作證或公安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執照后方可上崗獨立作業,學員必須在師傅的監護下進行工作。
3.1.2
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并定期參加證件審驗。
3.1.3
若未按本辦法安排無證人員上崗操作,造成機械事故的,由項目部和生產經營單位負全部責任。
3.2
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技術業務教育與培訓
3.2.1
加強技術業務的教育與培訓是提高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素質和機械設備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徑,制定各類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3.2.2
對操作、保養、修理人員采取崗位練兵、專業培訓、技術比武等方式提高技術業務水平,做到要求明確、辦法具體、精益求精、一專多能。
3.2.3
各類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考試、考核成績應登記存檔。
3.2.4
對機械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采取在職學習、短期培訓等方式,有計劃、有目的地不斷提高技術業務水平。
3.3
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崗位管理
3.3.1
對各類大、小型機械設備實行定機、定人、定崗的“三定”制度是機械使用中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把人、機固定下來,確保機械使用過程中的每個環節、每項要求、每項工作都具體落實到每個人身上,做到人人有崗位,事事有專職,臺臺設備有人管理,責任到位。
3.3.2
一人操作一臺或多臺機械設備即為該機械設備負責人,承擔其的崗位職責。多班作業或多人操作的機械設備應任命一人為總負責人。
3.3.3對主要機械設備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應選擇責任心強、有一定技術水平和組織能力的人員擔任。
3.3.5實行多班作業,臨時作業的機械設備操作工,必須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并對其進行必要的技術、安全交底。
3.4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交接管理
3.4.1機械設備交接班制度是保證機械設備正常運行的基本制度,必須嚴格執行。
3.4.2機械設備使用兩班或三班作業的,必須進行交接班。交接班由上一班操作工與下一班操作工共同進行,雙方應進行全面檢查,按規定要求逐項交接,做到交接清楚明確,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3.4.3交接班記錄由值班操作工在交班時填寫,要做到填寫詳細,字跡清楚,不得馬虎了事。
3.4.4接班操作工要認真查閱交接班記錄,確認屬實后方能簽字接班。
3.4.5交接班記錄必須由雙方簽字后,交班操作工方準離崗。
3.4.6交接過程中交方要主動介紹情況,接方要主動了解情況。接班人未按記錄查驗,發生問題由接班人負責。
3.4.7交接工作中如果有解決不了的問題,雙方應及時向領導匯報,取得解決。
3.4.8交接班的主要內容如下:
a)交清本班任務,技術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項;
b)交清機械設備的實際運轉情況,燃油、油、冷卻液的消耗和準備情況;
c)交清機械的保養、使用、運轉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d)交班的操作工負責搞好機械設備的清潔衛生。
e)
公司設備租賃中心相關管理人員隨時進行跟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交接班記錄和交接班制度執行情況。
3.5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操作規程管理
3.5.1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作業。
3.5.2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集中精力正確操作,注意機械工況,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尤其在機械工作狀態時,操作人員更不得離開機械。嚴禁將機械交給其他無證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或操作室。
3.5.3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機械設備的有關保養規定,認真及時地做好各級保養。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違章作業。經常保持機械處于完好狀態。
3.5.4在工作中機械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
3.5.5現場施工應具備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必備的條件,并消除對機械作業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間作業應設置充足的照明,必要時安排專人進行指揮。
3.5.6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后,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機械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和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超載作業或隨意擴大使用范圍,
3.5.7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應檢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報警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是否完好齊全,有缺陷時應及時修復。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機械不得使用。
3.5.8機械設備不得帶病運轉。運轉中發現不正常時,應先停機檢查,并及時匯報修理,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3.5.9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做到操作室、駕駛室內干凈、整潔,保持車身表面清潔、無灰塵、無油污;工作結束后養成擦車的習慣。
3.5.10機械設備操作人員要及時做好日臺班記錄,對當日的工作內容做好統計,對工程外臨工或臨項及時辦好手續,并做好記錄,以備結帳使用。
3.5.11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嚴禁中午喝酒和酒后施工作業,如發現,給予經濟處罰,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
3.5.12凡違反本辦法的作業命令,操作人員應先說明理由后可拒絕執行。由于發令人強制違章作業而造成事故者,應追究發令人的責任。
4.
檢查與考核
4.1公司設備租賃中心主任負責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與考核,安全生產技術部予以監督、指導。
4.2?故意損壞、破壞機械設備的,責任人負責對損害的機械設備進行維修,維修的所有費用全部由責任人負擔。經鑒定確無法修復的,由
相關管理部室和財務管理部作價由責任人予以賠償。
5.
考勤考紀
5.1
遲到:指未按規定時間到達工作崗位。所有員工在上班時間不準遲到,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遲到每次考核20元,遲到1小時以上的當天按事假處理。
5.2早退:提前離開崗位下班。員工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提前離開崗位,每次考核20元,提前1小時以上的當天按事假處理。
5.3曠工:在未經過同意或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而未正常上班每次考核200元,并按公司有關制度處理。
5.4脫崗:在上班時間未履行任何手續擅自離開崗位。脫崗一次考核100元。
5.5睡崗:在工作時間內睡覺。
發現一次考核50元。
5.6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玩手機,聊天等,發現一次考核50元。
5.7若因以上違紀造成事故的另行處理。
6.
現場工作人員工作時間要求:白班(早
7:50-12:50
下午14:30-20:00),夜班時間(19:5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