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07 05: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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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3、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4、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一、案情
2004年1月18日原告丁某與劉某登記結婚,雙方系再婚,劉某婚前有一子劉某宇,丁某婚前有一女程某。2008年3月18日劉某取得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珠江路一套房子的房屋所有權證。2010年11月15日劉某去世。2011年4月21日劉某母親周某到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開具了劉某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同日周某辦理了放棄繼承權的公證。2011年4月27日根據周某、劉某宇的申請,烏魯木齊市第二公證處出具了(2011)新烏證內字第16076號對劉某遺產繼承權的公證書,確定劉某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珠江路的房產由其兒子劉某宇繼承。2011年11月24日劉某宇因繼承向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申請辦理劉某房屋轉移登記,該局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7條第36條的規定,頒發了劉某宇上述房屋的房產證。
2011年12月27日,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出具《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經查當事人劉某已于2004年1月18日辦理再婚,其母親周某取得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騙取的,是無效的。烏魯木齊市第二公證處依據該《情況說明》及相關檔案證實劉某于2004年1月18日與丁某登記結婚,遂于2011年12月30日做出《關于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決定撤銷(2011)新烏證內字第16076號公證書。2012年丁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撤銷房屋轉移登記行為。
二、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是本案是否應先解決民事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確定的房屋行政登記訴訟中行政、民事交叉問題的“民事基礎關系先行處理”原則,本案應要求當事人先行提起繼承之訴,待房屋歸屬權確認后,再要求房屋登記機關辦理轉移登記。
另一種意見認為,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并沒有確定的先后順序,行政與民事之間誰先誰后的問題是由所需要解決的問題本身的邏輯次序決定的。本案應徑行判決,撤銷被告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向第三人劉某宇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三、評析
1.原文作者范少罡、沈紅霞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起因繼承遺產引發的房屋轉移行政登記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當事人以作為房屋登記行為基礎的買賣、共有、贈與、抵押、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無效或者應當撤銷為由,對房屋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先行解決民事爭議,民事爭議處理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期限內;已經受理的,裁定中止訴訟。”此條款確定了房屋行政登記訴訟中行政、民事交叉問題的“民事基礎關系先行處理”原則。
本案中,周某欺騙取得了劉某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并和劉某宇隱瞞了存在其他繼承人,使公證機關誤以為在周某放棄繼承的情形下,劉某宇即為劉某遺產的唯一繼承人,做出了公證書,確定劉某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珠江路的房產由劉某宇繼承。但公證機關發現公證書有誤后,即撤銷了上述公證書。本案法律關系經歷了由繼承糾紛到錯誤公證再到錯誤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的情形更為復雜。如果此時再僵硬地套用第8條規定,讓當事人先去解決繼承糾紛,因法院受制于行政行為公定力的約束,劉某宇取得的房產證將是民事糾紛中一道難以逾越的障礙,將使訴訟更加拖沓和復雜。根據爭議房產本身的邏輯次序,公證書被撤銷了,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沒有了基礎,處理行政爭議的時機業已成熟,被告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行政行為應該被撤銷,房產恢復到劉某名下,此時再解決繼承糾紛就水到渠成了。
2.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即本案應要求當事人先行提起繼承之訴,待房屋歸屬權確認后,再要求房屋登記機關辦理轉移登記(筆者認為,此處的“轉移登記”應為“更正登記”)。其理由如下:
(1)本案撤銷被告業已辦理的房屋轉移登記,存在法律和事實上的障礙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目前爭議房產的登記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完全相符,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確有錯誤。原文作者提出的“根據爭議房產本身的邏輯次序,公證書被撤銷了,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沒有了基礎,處理行政爭議的時機業已成熟,被告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行政行為應該被撤銷,房產恢復到劉某名下”的觀點,似乎是可行的,但實際上存在法律和事實障礙。
首先,被告無法自行撤銷其業已辦理的房屋轉移登記行為。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81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的規定,只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被告才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由于公證機關既不是司法機關,也不是行政機關,雖然公證書被其自行撤銷,并且由此可以證明劉某宇的房產證系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獲取的,但被告仍無法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81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其次,即使法院判決撤銷被告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行政行為,房產也無法恢復到劉某名下。劉某已經死亡,這是客觀事實。根據《物權法》第29條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第9條的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如果將劉某作為權利主體,則其不可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也不可能去申請房屋登記。即使被告主動行使房屋登記職權,將該房產所有權恢復登記至劉某名下,將會導致已經發生了繼承的房產權利又登記至已經喪失民事權利能力人名下的困境。
(2)本案屬于典型的行民交叉案件,依法應以解決民事爭議為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以作為房屋登記行為基礎的買賣、共有、贈與、抵押、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無效或者應當撤銷為由,對房屋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先行解決民事爭議,民事爭議處理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期限內;已經受理的,裁定中止訴訟”,而本案正是屬于因原告與第三人劉某宇之間存在繼承民事法律關系爭議,而對房屋登記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據此,本案依法應裁定中止訴訟,先解決民事爭議。事實上,民事爭議塵埃落定后,民事裁決書上所確定的權利人,可以憑民事確權裁決,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80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的規定,徑行向被告申請辦理房屋相關權利的更正登記。已經中止的房屋登記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撤訴的方式結案;如果沒有提起以撤銷爭議房產的房屋轉移登記的行政訴訟,則當事人無需再行提起,以免當事人訴累。
(3)本案劉某宇取得的房產證,并非民事訴訟中一道難以逾越的障礙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樓層、樓齡等因素,準確的判斷出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前,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必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原件、繼承公證書、身份證明復印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李先生未成年時,其父母就以其名義購置了一處房產給他今后當婚房。李先生成年成家后,經不住妻子的再三請求,瞞著父母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使該房從個人婚前財產變成了夫妻共有房產。不久前,李先生婚姻觸礁與妻子離婚,妻子根據約定分得了該房屋50%的產權,李先生的父母為此深受打擊。
律師提醒:
現在很多家長在購置房產時,將房產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這些家長看來,“娃娃房”的好處很多,可以規避稅費、規避家庭破產風險、提前為孩子準備婚房等。我們有必要提醒這些“用心良苦”的家長們,你們只想到了“娃娃房”的利,卻沒意識到它的弊。
這種做法在法律上風險較大,隱患較多,歸納起來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父母不能隨意處置房屋,確需處置時手續麻煩。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不能隨意出售、抵押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必須是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如未成年人出現重大疾病需要錢來治療或生活學習需要時才能處置,處置時必須提供監護人簽名保證其具有監護人資格和出售房產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證書,且保證書須經公證處公證。此外,父母出售房產所得款項應全部用于撫養未成年人。否則,日后孩子一旦提出異議,認為父母侵犯其合法權益,父母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父母離婚時易發生糾紛。
如果父母離婚,當初以孩子名義購置的房屋歸屬往往會引起法律糾紛。如果房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那么該房產應屬承擔撫養孩子義務的一方與孩子共同居住,現實中可能會由此引發撫養權爭奪局面。
三是父母今后想收回房屋困難,且無法控制子女成年后擅自處分房產。
如果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想收回房屋將會遇到很大的法律障礙。實踐中除本案提到的情形外,也有子女成年后將房屋出賣,不讓父母居住的情況。
四是子女如婚后發生意外,其配偶有權繼承婚前財產。
如果子女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逝者的所有財產,包括婚前財產。這意味著,父母為子女在未成年時購置的房產,也將作為子女的遺產分割和繼承。
律師建議:
要規避以上這些法律風險,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一是房產可以登記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有,并進行公證。
公證書約定子女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的房產,在父母生前,權益屬于父母所有。這種辦法可以讓子女既擁有房產,又不至于在遇到意外情況時房產被作為遺產分割。
二是進行房產份額變更。
直接到房產交易中心做房產份額變更,減少子女名下的房產份額,最少可變更為1%。這種方法主要是應對房產稅,即使子女成年后以自己名義所購房產超標,需要征收房產稅時,至少和父母共有的房產部分,計稅量將極其有限。
婚前財產公證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三十條
一、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三、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于中國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小區______ 幢______單元______室的房屋(下稱“該房屋”)屬于本人(即上述委托人)所有,房屋房產證號碼為______產權證開字第______號,土地使用權證書號碼為哈國用(______)第______號。現就出售該房屋事宜,本人(即上述委托人)在此委托及授權上述受托人代表本人辦理以下事項:
一、代為簽署有關本人出售該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代為簽訂定金協議;
二、代為辦理合同公證或見證、領取公證書;
三、代為辦理領取相關抵押注銷資料、注銷銀行貸款、交易中心房屋抵押登記注銷等相關手續;
四、代為支付一切上述房屋應支付的費用;
五、代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及交納相關稅費、交易手續費等;
六、代為收取房價款并將款打入委托人相關銀行賬戶__________________。
七、代為辦理水、電、煤、電話更名手續;
八、代為與物業管理處辦理更名以及維修基金等更名手續;
七、代為辦理該房屋買賣其它事宜。
受托人在委托權限范圍內所從事的一切法律行為及所簽署的一切文件及所造成的法律結果,我均予以承認。受托人在辦理上述委托事項時無轉委托權。
本授權委托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上述文件簽署、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止,且本人得以隨時撤銷上述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