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4 23:06:2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人員調查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據統計,維修行業近幾年汽車保有量,維修企業數和從業人員數如下圖:
目前汽車維修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技術素質還不夠高的問題,已成為制約汽車維修行業持續發展的主要“瓶頸”。在當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在眾多維修企業投入大量資金對廠房,設備進行改造升級換代之后,很多國內汽車維修企業的人力資源已無法滿足現代汽車維修的需要,從業人員整體學歷偏低、高等級技能人才比例偏低、接受專業訓練的人才比例低、工資待遇低,留不住人才等等。因此,“人才難得,人才難留”這是許多汽車維修企業共同面臨的問題。這個問題也成為提高企業競爭力和效益的關鍵因素。因此,人才的需求已成為亟待的問題擺在了行業和企業管理者的面前。
為推動汽車維修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促進行業全面的發展,我委托幾個同行的管理者對目前永嘉汽車維修行業的現狀進行了一次抽樣調查,通過對12家各類汽車維修企業的220名相關人員自然狀況的調研,,這些數據反映了當前汽車維修從業人員素質結構,企業崗位設置和相關培訓等基本狀況。
一、汽車維修企業從業人員文化水平。分析汽車維修行業從業人員的文化水平,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全員比例為38.5%,具有高中文化程度者占51.5%;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僅占10%。文化水平層次的結構比例為4:5:1。維修從業人員的文化結構水平偏低的問題是個不爭的事實。另外,通過調查也表明,無論是汽車維修技術及管理人員隊伍還是技術工人隊伍都存在著人員知識老化,高級技術和管理人才嚴重缺失的共性問題。
二、汽車維修企業崗位設置和結構狀況。現代汽車結構的發展,維修新技術的廣泛運用和普及,催生了一些新的智能型且復合特征的崗位。例如:機械維修和電器維修兩個技術崗位復合而產生的機電一體化的崗位,已呈現迅速發展的趨勢。這個新型的崗位,主要對入場車輛故障情況進行檢測和診斷,為確定維修作業項目和后續的生產安排提供依據;對修復竣工出廠的車輛進行檢查,確認故障排除情況或鑒定維修質量。
三、汽車維修行業人員接受培訓的情況。技術和管理人員總體的受訓率達88.7 %左右,其中接受過專業學歷教育者占17.8%;接受過任職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或崗位培訓證)培訓者占48.2%;接受過主題(例如汽車維修新技術,現代企業經營管理及其他主題講座等)培訓者占24.7%;接受過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人員比例為9.35%。技術人員中接受過學歷教育者占19.54%;接受過資格培訓者占到54.91%。通過調查表明:75.3%的人員認為現行工種的分類和崗位設置標準已不適應現實維修生產的需要,相應的職業培訓體系應該進行改革。對現行業培訓的評價方面,有58.3的問卷認為培訓收費過高且盈利為目的;37.6%的認為職業培訓內容重復和不適用。高達80%以上的問卷對職業培訓的師資和教學手段評價一般和表示不滿意;46.5%和30.3%的認為培訓市場混亂和人才處于無序競爭狀態(一些機構培訓無目標,教學無大綱,教材不統一,師資素質低,考試,考核走過場,濫發證書等);44.95%認為職業培訓機構不足;26.52%認為生產壓力大,抽不出時間學習;同時,在問卷調查中,從業人員大多希望做到生產與學習能夠相輔相成,而且生產學習能夠兩不誤。有76%的問卷把結合崗位邊干邊學作為首選方式。有近60%的認為,在有些情況下采取脫產學習也是必要的。有17.6%的人員認為提高學歷的主要途徑是以入校學習方式為好,認為函授進修方式的占21.2%.此外,有26.4%的認為自學也是提高自身學歷方式。
四、汽車運用與維修培訓情況。目前的培訓資源總體為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培訓力量從量上能夠滿足要求;但從質上。無論從培訓的方式和專業的分類模式都存在著與現在汽車維修企業不相適應的問題,理論和實踐結合不夠緊密的問題仍普遍存在。
總體來說,當前汽車維修業仍處在人才缺乏,整體從業人員素質低下的狀況。分析從業的構成,接受過中等職業學校培訓的不過;接受過各類高等教育的除一些大的集團用高薪吸引了一些人員,其他小維修企業還是很少的。目前,二三類汽車維修業戶的從業人員的主體大都是來自離開土地的農民、城市普通中學畢業生,其文化水平不高,服務意識不強,專業知識缺乏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帶有普遍性。
總之,隨著汽車維修技術的發展和普遍應用,行業的發展對從業人員文化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近年來,汽車維修業從業人員文化素質有所提高,多是受益于國家大力普及義務教育的結果,以及行業自身就業的吸引力的提高。這些外部條件,將有利于促進從業人員的技能結構和年齡結構趨向合理,也為在行業中大力實施職業教育打下了堅實的文化素質基礎。因此,如何進一步加快實現從業人員隊伍的較高文化素質的構成,如何加快提高現有技術和管理人員隊伍的專業素質,加快高級技術及管理人員隊伍的建設,加速新專家群體的形成,是關系到汽車維修行業和維修企業實現現代化,促進汽車維修行業快速發展的關鍵問題,必須引起全行業的高度重視,并且求的有效地解決。
相信通過努力,今后幾年,汽車維修行業人員隊伍將能夠以不斷提升人員素質為前提而發展壯大,并將會有一大批高素質的人才涌入到汽車維修行業中。這類群體隊伍的不斷壯大,將會更好的在行業內部營造良好的氛圍,并為客戶提供更加規范和滿意的服務。
關于汽車維修行業從業人員現狀的調查報告(范本)
親愛的維修行業的同仁:
大家好!感謝大家在百忙之中抽空接受我們的調查,為能讓社會更全面的了解我們維修行業從業人員的實際情況,能更好的為維修行業從業人員,在此,我們將認真聽取您的寶貴意見和建議,希望您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填寫以下調查問卷。
請您在符合情況的選項前打勾(√)或填入相應的內容即可。
1.請問您的最高學歷?
()初中及以下 ()高中 ()職業高中
()中專 ()大專 ()本科及以上
2.請問您的家庭背景?
()農村 ()城鎮
3.請問您所在的企業有無對您進行職業生涯的規劃?
()有 ()無
4.請問您有無接受過相關的維修技術的技術培訓?
()專業學歷教育 ()任職資格證書培訓
()汽車維修技術主題式培訓 ()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培訓
5.請問您有無意向參加學歷教育?
()有 ()無
6.請問您覺得什么方式是您最能接受的獲得學歷的途徑?
()參加職業機構 ()脫產教育(函授)()自我學習
7.請問您不能參加職業培訓的因素是什么?
()沒時間 ()經濟基礎不足 ()根本沒想過
8.目前的培訓機構存在的問題
()收費高 ()師資素質低 ()濫發證書
一、述勤述廉活動主要做法與成效
(一)探索新制度。成立領導組織,制定實施辦法,明確述勤述廉參與對象和活動內容,時間步驟和工作要求。加強活動調研,走訪基層納稅人。將稅收管理員制度、稽查廉政函制度、稽查主協查制度、查后走訪制度等納入“兩員”述勤述廉制度體系,一并貫徹落實。
(二)研究新方法。一是活動分步推進。2007年試點時,由50%的稅收管理員和稅收稽查員參加述勤述廉,2008年由全體稅收管理員和稅收稽查員參加述勤述廉,2009年將范圍擴大到行政審批員。參與人員都要撰寫述勤述廉報告,然后隨機抽取部分“三員”面向納稅人代表和社會各界代表現場述勤述廉,其他人員在本單位內述勤述廉。述勤述廉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借口推諉。二是會場分地組織。由稅務分局組織三個分會場,分別召開述勤述廉報告會,縣城主會場報告會邀請地方紀委、文明辦、宣傳、人事和工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同時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國稅系統特邀監察員參加報告會。三是內容分項測評。由納稅人代表、特邀監察員從稅收執行、文明服務、廉潔自律三方面,分“滿意、一般、不滿意”三個等次現場逐項測評打分,國稅局監察部門現場封存、統計,對測評結果于7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公示,并向納稅人代表反饋。
(三)運用新成果。納稅人的測評情況,作為年終評選優秀公務員和優秀稅收管理員、稽查員的直接依據。對納稅人反映的問題查證屬實的,除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外,按責任制辦法追究責任;以制度作保證,暢通監督渠道,拓寬監督范圍和領域。以2008年為例,在測評前,共走訪納稅人50多戶,收集了20多條條建議和意見,主要要求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加強政策宣傳、做好納稅輔導、公平定稅征稅等。在測評時共收回測評表800多份,統計的結果是滿意的占98.4%,一般或較差的占1.6%。在調查核實后,縣局取消了1名稅收管理員評先評優資格。
活動期間,縣主要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觀摩指導,縣政府《政務信息》專期介紹了國稅系統的述勤述廉活動,相關新聞媒體進行了跟蹤報道。活動一度在社會上反響熱烈,引起了強烈的共鳴:納稅人代表反映,國稅機關服務至上,把工作評判的標準交給納稅人,讓納稅人誠信納稅心里更有底了;縣領導指出,述勤述廉活動加大了從源頭預防腐敗的力度,為黨風廉政建設找到了一個新的突破口。國稅部門勇于接受社會監督,是對工作的自信,體現了勇于探索的精神。
二、述勤述廉活動存在問題的剖析
(一)組織活動缺乏規范性。作為一項新穎的監督方式,開展述勤述廉雖取得一些成效,但由于沒有一套相對完善和統一的辦法、制度,各地做法不盡統一,開展不均衡、不規范,取得效果也有差別,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開展時間不統一、參加述勤述廉人員比例不具體、參加聽取述勤述廉的納稅人和社會各界代表比例不確定、牽頭部門和協辦單位不明確等,為模式的統一形成、經驗的總結推廣帶來難度。
(二)參與代表缺乏普遍性。受各種條件的影響,每年參加的納稅人代表都只是納稅人隊伍中很少的一部分。比如該縣有5800戶納稅人,全縣稅收管理員管戶平均162戶,最多的達425戶。龐大的納稅戶群體,給開展向全體納稅人述勤述廉活動帶來的難度很大。以致有很多納稅人不能參與這項活動中。即使參加活動的納稅人也有反映:不認識述職的稅干,無法了解其平時的真實情況。測評的準確性不高,影響了最終效果。讓所有納稅人開展活動,活動的組織費用、占用納稅人經營時間等也將面臨新的困難。
(三)述廉內容缺乏針對性。部分述勤述廉人員在開展述勤述廉活動中思想上不統一,認識上不到位,準備上就不充分,效果就得不到保證。存在“兩多兩少”的現象,即:敘述的日常工作較多,匯報的廉政情況較少;強調取得的成績較多,查擺存在的問題較少。述勤述廉的效果與預期有差距。
三、改進述勤述廉活動的建議與對策
(一)辦法、步驟需要進一步簡捷統一。對此,盡快出臺規范的稅收執法人員述勤述廉實施辦法。建議上級和有關部門盡早出臺統一的、規范的述勤述廉實施辦法,以便于基層實際操作。可考慮將述勤述廉活動納入各級黨風廉政考核體系,真正引起基層領導的重視,促進和提高廣大稅收執法人員勤政廉政意識,強化所有稅收執法人員對述勤述廉重要性的認識。
一、公司對文秘人員素質的基本要求
作為一名秘書,他一定要是個有責任心的人。這是我們在調查過程中大多數被訪問的領導的第一個想法。雖然“責任心”是個非常籠統的概念,但一位副經理這樣說道:“我認為,一個有責任心的人,他不會是個做事半途而廢的人;一個有責任心的人,他永遠不會失去對工作的熱誠;一個有責任心的人,他辦事領導肯定很放心。”從他對有責任心的人的看法與評價中,我們了解了其中的重要性。不過,這并不是說學歷不重要。現今大多數的領導都有較高學歷,就我們所訪問的幾位領導中,沒有一位是在本科以下的,因此,他們對貼身工作的文秘人員,其學歷要求相對也更高些,一般應在大專以上,最好要有2到5年的工作經驗,這似乎成了現代企業招聘人才的共識了。當然,作為秘書,不同的秘書工作應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但最基本的也應該具有一些關于文字處理及電腦操作的基本能力。
二、在求職面試中,公司會如何考查我們小陳老師工作室
根據我們的調查,幾乎所有的領導都回答,他們會對來應聘文秘工作的人員,進行各種能力測試,而非“智力”測驗。如應變能力,當公司遇到緊急事件,此時領導又不在,秘書是否能應付得當,及時采取措施等等。
有些領導還提到,也許他們會測試應聘者是否誠實,因為他們需要的不僅是個靈活的秘書,他還需具備誠懇踏實的工作態度。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看看應聘者是否對工作有一顆熱誠的心。領導們認為,“只有對工作充滿熱情,才能盡心盡力做好工作,哪怕處在再困難的境地,也會知難而進。”上海易生科技公司副總經理這樣說道:“這既是一種對事業的熱愛,也是一般的青春活力。”
三、公司對人員試用后,會根據什么來決定是否錄用
大多數領導的答案都是大同小異。如日常事務的處理、安排,辦事的效率及能力等等。一位副總經理說,看一位秘書工作得是好還是不好,就要看他的“回頭率”高不高。如果你是一位接待秘書,由于你工作的出色,許多顧客都希望與你公司再次合作,且下次合作時仍由你來做接待;又如,你是一位專門幫公司搞業務的文秘人員,由于你有善于交際的個性,使新顧客成為今后可能的老顧客,使老顧客仍從不間斷地與你談生意進行貿易往來,這就是高“回頭率”了。企業是要講效益的,有高“回頭率“的人員,企業當然會很歡迎。
四、在工作中應如何處理好與同事、與領導的關系
在調查中,各公司的領導給了我們許多建議:在與同事交往時,要表現得合群些,如下班時與同路的人一起回家,有時也跟大家一起出去玩,互相交流交流感情,增進彼此了解。平時做人不要斤斤計較,要有一顆寬容的心,遇事多站在別人的立場上想想,這樣你就會成為一名受歡迎的人。在與領導的交往時,他們談到,作為秘書要經常適度地給領導以關心,要能夠掌握領導的大致思路及意圖。如果他正在忙,那么就請務必不要打擾他。當領導遇到困難時,秘書應主動幫助分擔,甚至能夠幫著解決問題。一位老總說:一名好的秘書在與領導的交往中,成為他的得力助手比成為他的朋友來得更實在些吧。
五、想成為文秘人員的職校生,應在哪些方面尤其需加強修養
稅收是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最主要形式,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家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新形勢下,中國稅收環境的變化推進了中國稅務工作法制化的進程,也對稅務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筆者所在團隊于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對廣西地稅系統部分市局執法人員隨機進行了問卷調查,以期探究在新形勢下進一步提高稅務執法人員法律素質的方法和途徑。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120份,有效回收問卷114份,有效回收率為95.0%。
一、對問卷調查結果的分析
第一,稅務執法人員法治理念現狀。
稅務執法人員樹立法治理念,要求稅務執法人員謹遵法律原則和法律目標去把握稅收法律事物,唯法至上,正確處理稅務執法當中的各種法律關系。從調查的總體情況看,62.7%的受訪者對法律理念有了正確的認識,但仍有37.3%的受訪者顯示出了混淆或模糊不清晰的狀況。分項調查中,如表1所示:
表1 廣西國稅執法人員法治理念潛在認同度調查
法治理念內容 潛在認同數 潛在認同度
法律至上理念 110 96.5%
權力制約與權利保障理念 46 40.4%
司法獨立理念 103 90.4%
法律普遍性理念 111 97.4%
程序正義理念 33 28.9%
由上表可知,受訪者對于上述五項法治理念的內容中,對于法律至上理念、司法獨立理念和法律普遍性理念均顯示了高度的潛在認同感,潛在認同度均在90%以上。而對于權力制約與權利保障理念及程序正義理念則顯示潛在認同度較低。
第二,稅務執法人員稅務執法能力知識現狀。
稅務執法人員的稅務執法能力的高低,直接決定著我國稅收制度運行的關鍵環節能否有效運作、國家經濟體制發展的穩定和發展以及稅法主體權利的維護。我們的調查活動針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知識,從以下幾個內容展開調查:
對于行政法基本理論的法律知識內容,71.9%的受訪者的掌握熟練,25.8%的受訪者的認識則較為模糊,2.3%的受訪者掌握較差。
對于稅務行政處罰知識的掌握程度喜憂參半,受訪者部分知識掌握得很熟練,而部分則不然:114名受訪者中,只有不到半數(45.6%)對稅務行政處罰體系有一個全面而正確的理解和掌握。
對于稅務行政強制方面的法律知識,絕大多數受訪者掌握知識的程度并不系統。大多數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114名受訪者中,有102人知曉在行政強制當中稅務執法人員應有的權力和職責,但僅有14人明確知曉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所擁有的權利。
對于稅務行政復議方面的法律知識,僅有40.4%的受訪者概念清晰且能正確理解,結果有些差強人意。例如:當被問及“某次稅務稽查活動中,行政相對人乙打傷了稽查人員甲,公安機關認定以乙“妨礙公務”,對乙處200元罰款。甲認為處罰過輕,該如何做?”時,有76.4%的受訪者選擇了“甲對乙受到的處罰決定可先申請行政復議,如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殊不知,在公安機關所做的對乙的處罰,甲既不能申請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他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為自己爭取權利。
對于稅務行政許可方面的法律知識,114名受訪者當中,有112名知曉稅務行政許可的相關法律條文,但在一些稅務行政許可實務當中出現的問題處理上,僅有13.2%能夠給出正確且完滿的處理方式。
第三,納稅執法人員對稅法相關程序了解情況。
正如之前第一部分的調查結果所顯示,我們的執法人員法制潛在認同度中并不太重視“程序的正義性”。本次調查中,共有8道問題涉及到了稅法程序,受訪者回答正確的概率分別是:78.1%、76.3%、81.6%、81.6%、21.9%、75.4%、5.3%及1.67%。有59.6%的受訪者認為“行政機關做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應一律公開。”這部分受訪者忽略了另外兩個不能公開的情形,即“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由此可見,我們的執法者在一些具體的程序問題上,理論功底不夠扎實,對于相關法律程序掌握得不夠全面。
綜上所述,此次調查暴露出目前廣西地稅系統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存在著法律知識掌握不系統,執法能力有待提高等問題。
二、調研樣本中發現的問題分析
課題組在通過問卷調查,統計分析,梳理出問題后,進一步針對問題,召開小型座談會、個別訪談等方式進行深入調研,探究問題原因,歸納如下:
第一,稅務執法人員執法理念更新遲滯。
30多年來,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帶來的是稅收執法理念的重大轉變:由“治民”轉向“治權”、由單純維護國家利益轉向國家個人利益兼顧,由事實上的計劃管理轉向法定程序化的公開管理,由“人管人”轉向“制度管人”,由權利本位轉向社會責任本位等等。然而,稅務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更新表現出了滯后現象。長久以來,他們保有著適應原先制度的執法思維方式和套路,主要表現為:認為“執法”即“”;認為“執法”即“執權”和“管人”;認為“執法”即單純的職業;認為“執法”即“利己”和“實用”。在我們的調查中,調查對象所顯示出來的“權力制約與權利保障理念”缺失一定程度上印證了上述原因。
第二,日趨復雜的稅收執法環境。
隨著中國社會大發展時期的到來,稅務執法人員所面臨的稅務執法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且日趨復雜,諸如稅務法律體系愈發龐雜,造成一些稅務執法人員進行稅務執法過程當中,面對執法沖突、執法依據等具體的法律問題,難以快速準確地找到解決辦法;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使“地方政策”凌駕于稅收法律之上,造成稅務執法人員執法不嚴;公民納稅意識淡薄等,使很多稅務執法人員無所適從。
第三,稅務執法隊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依法治稅”還需要一支法制觀念強、稅收業務精的執法隊伍。而當今稅務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極大影響了依法治稅的形成。稅務執法人員雖對稅收基本知識掌握熟練,但缺乏基本的法律素養和系統的法律知識,時有曲解和肢解法律法規的現象,更無法融會貫通地運用法律理念去處理稅收執法事物。對此,大多稅收單位采用的是擴大人員編制的外延式方案來緩解稅收人員執法能力低下問題,但治標不治本。內源性的問題還需內源性的改革來解決,提高現有稅收執法隊伍的法律素質,挖掘內部潛力才是正解。
第四,法制培訓機制亟待完善。
在調查中,許多基層稅務執法人員都迫切希望能夠得到及時有用的法律知識培訓,更新陳舊觀念,掌握新知識,提高自身素質,適應時展。
三、建立和完善廣西地稅系統執法隊伍培訓管理考核制度
提高廣西地稅系統執法隊伍的法律素質,當務之急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稅務本系統的法律培訓管理考核機制。完備的培訓管理考核機制應分為培訓、管理以及考核三大塊:
第一,建立健全法律培訓機制,全面提高稅務執法人員素質。
首先,開展應用培訓,關鍵在于講求培訓的實效性。在培訓內容上,應依據崗位的需求,按需施教。在培訓對象上,應按照文化基礎、專業、特長等,將受訓對象加以區分,以提高培訓效率。在培訓時長設計上,應根據培訓對象的法律素質高低不同分為長期、中期和短期培訓。
其次,注重骨干法律人才培養,使其在整個執法隊伍當中起到先鋒帶頭作用。結合工作實際,重點選擇部分有培養潛力的人才,送至政法類院校進修,切實提高其法律素養。學成后,可安排至稅收執法部門的重要崗位,做好稅收執法當中的法務工作,甚至是領導崗位。
第二,實施專業化執法資格能級管理,促進執法人員自我促進和提高。
將執法能力和水平依照分成若干個級別,以該標準作為執法人員業績評定考核的綜合指標之一。稅務執法人員須通過業務考試和綜合業績考核等方式來獲取級別。此種能及管理方式實為一種激勵競爭機制,敦促稅務執法人員通過努力工作和涉獵稅收法律知識,達到理想的執法資格級別,從而晉升到較高的職位。相反,如若工作不認真努力,不及時更新法律知識,出現錯誤執法的人員,可能會被降低級別,進而可能帶來的是降級減薪。這樣,動力與壓力并存,可最大程度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制責任意識,在法律學習當中變被動為主動,形成一股愛崗敬業的良好風氣。
第三,嚴格執法責任追究,敦促稅務執法人員不斷提高法律素質。
通過制度的約束,嚴肅執法紀律,嚴格追究錯誤執法行為。從以下四方面監督稅務人員執法狀況,對存在執法錯誤的人員予以在經濟、紀律、行政上的處理,必要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以促使稅務人員不斷提高法律意識和素質:
一是合理設置崗位。合理設定執法崗位,采取“一權多崗”的設置,使一個權力達到“分權制約”的效果,實現執法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和制約。
二是明確崗位職責,規范崗位體系。每一個崗位的工作標準和職責權限都應該根據案件數量、執法效果、群眾滿意度等指標進行標準化構建,科學設置崗位職責。
三是強調責任追究制度,嚴格遵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法及相關規定制定責任追究措施,通過扣發崗位津貼、降低執法資格能級、取消執法資格以及紀律行政處分等方式,約束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四是科學監控和整體把握。對每個崗位及個人的工作情況,稅務領導干部應心中有數,及時掌握各執法崗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質量,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問題,最大限度消除執法隱患,避免因執法錯誤造成的重大損失。
四、小結
【關鍵詞】
食品衛生;結核病;調查
1 資料與方法
1.1 調查對象 地直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從業人員。
1.2 方法 凡受檢查者一律在左手前臂掌側中央皮內注射PPD0.1 mml(系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生產,批號為:93-9),72 h檢查反應。判斷標準:局部硬結直徑小于5 mm為陰性;大于或等于5 mm為陽性;大于或等于20 mm或不足,但局部有水泡、壞死、雙圈、淋巴管炎之一者為強陽性。陰性反應者接種卡介苗。受檢者均做胸部X線透視,可疑者攝全胸正位片,必要時加攝側位片。胸片可疑者收集連續連天晨痰作痰厚涂片檢查。
2 調查結果
調查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從業人員應檢1192例,實檢1145例,實檢率96.1%。其中食品衛生從業人員應檢769例,實檢742例,實檢率96.9%;環境衛生從業人員應檢423例,實檢403例,實檢率95.3%。
2.1 結核自然感染率 凡無卡痕又無卡介苗接種史者,即被認為未接種過卡介苗,其中結素陽性反應者,作為結核自然感染。在檢查的1145例種均無卡介苗接種史和卡痕,PPD陽性反應1075例,結核自然感染率為93.88%。其中,強陽性反應424例,強陽性率為37.03%。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從業人員結核自然感染率見表1。
2.2 肺結核感染率 本次檢查,胸部透視1145例,發現肺部可疑96例,均攝全胸正位片,結核臨床表現確診為肺結核35例(PPD反應均未陽性),患病率為3056.77/10萬,35例病例均進行痰厚涂片檢查,查出抗酸桿菌1例,涂陽性患病率為87.34/10萬。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從業人員肺結核患病情況見表2。
3 討論
本次調查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從業人員結核自然感染率為93.88%,肺結核患病率為3056.77/10萬,肺結核患病率是我區1990年第三次肺結核病流行病學調查結果497.2/10萬的6倍多,表明我區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從業人員結核病疫情嚴重。這可能與下列因素有關:①從業人員(本次檢查1145例,來自農村1102例,占96.24%)絕大部分例口密度小,居住分散的農村涌入例口密密集,居住集中的城市,感染機會增多。②本次檢查的從業人員均未接種過卡介苗,機構內缺乏對結核病的免疫力。③我區結防工作開展不深入,活動性肺結核病例處于放任自流,大量傳染源存在于例群中。④畢節
作者單位:551700畢節地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一、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概念、作用、產生依據
(一)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是指由一些具有心理學、醫學、精神病學、社會學、教育學、人類學等專門知識,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有豐富未成年人工作經驗的調查者,對與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相關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然后基于其專業知識和經驗,運用科學的方法,對未成年人進行客觀、全面、綜合、公正的評價,并對造成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險性進行科學的、深層次的、專業的分析判斷,然后提出處理意見,做出專業的書面意見報告,為法官對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時考慮從輕、減輕處罰提供法律依據。
(二)產生依據: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產生的依據是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調查。”這就是我國未成年被告人個體情況社會調查報告制度。 對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社會調查的主體有公訴人、辯護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的社會團體組織。
(三)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一規定為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實施刑罰,一向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未成年被告人個體情況社會調查報告,對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的全面調查,為參與審理的法官考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因而對其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提供了依據。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實行“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當前社會調查報告制度存在的缺陷之處
(一)社會調查的主體
關于社會調查的主體,依照最高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自行進行調查”的規定,由于是“可以”,而非“應當”,故從立法的角度,控辯雙方、審判機關、以及受審判機關委托的社會團體組織。均可以成為社會調查的主體。歸納起來大致有三種形式,1、由控方或者辯方以訪談的形式,形成規范性的社會調查報告。2、由審判機關以問卷式或訪談形式,形成問卷調查表。3、建立一支特邀社會調查員隊伍,這些社會調查員由熟悉青少年特點,熱心青少年幫教工作的社會人士組成。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規定的不確定性,導致這項工作開展的效果不盡如人意。從法院執行社會調查制度的情況看,開始這項工作是由法官自行調查,形成書面材料,隨著97年刑事訴訟法的生效執行,法官居中裁判規則的確立,開始改變以前單純由法官調查的情況,同時隨著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通過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協作,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由該機構完成其接受的援助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在開庭前或庭審中將報告提交給法官予以參考。如果案件被告人自己聘請了律師,這項工作就由律師去完成。實踐中社會調查報告完成的情況比較好。但是這樣做畢竟只是辯護方的調查報告,其內容具有局限性和不客觀性。而檢察機關對社會調查的工作,認為是其檢察工作之外的工作內容,態度消極。即使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情況了解也是在審查起訴時通過案件了解的情況,很片面且不詳細。
筆者認為,在社會調查主體的確定上,上述幾種做法都符合《若干規定》,都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實踐和實際操作中,存在著各種實際問題:(1)對公訴人作為社會調查主體,因最高人民檢察院沒有作相關的司法解釋,所以公訴機關認為該社會調查報告制度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經程序,因此不屬于其工作職責范圍,實際司法實踐中,公訴人做社會調查的也寥寥無幾。(2)辯護人擔任社會調查主體,是目前在司法界適用較多的。這對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辯護人提供的社會調查報告,在內容上大多存在著“報喜不報憂”的問題,只調查對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實和情節,卻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對該未成年被告人不利的一面,不能客觀全面地反映被調查主體的真實情況。(3)由主審法官本人擔任社會調查主體,這不僅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控辯式訴訟方式相悖,而且容易產生“先入為主”、“先定后審”等問題。(4)法院委托的社會團體組織。由于《若干規定》對此規定得比較原則,使實際工作中,人民法院應該委托哪一社會團體組織、對調查人員的要求、經費的承擔以及調查后如何在庭審中出示,均未做具體規定,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采用此種方式的很少。
(二)社會調查報告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的地位,法律沒有給予確定,由此導致其在司法實踐中可有可無。
社會調查報告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意義已經闡述,不再贅述。一個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有無社會調查報告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應是有著非常大的區別,司法實踐中,其效力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故實施的情況并不理想。社會調查作為一種制度在法院并未在實踐中認真履行,而且對社會調查報告沒有作相應規定,加上缺乏制度進行監督,既然社會調查報告并不是程序之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實施情況不好。既然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沒有確定,由此也導致在司法實踐中顯得可有可無。
(三)社會調查報告在庭審程序中處于何種環節,對社會調查報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是否應該在庭審中予以展示,法律沒有規定,導致社會調查報告在庭審中以和種方式出現、怎樣展示,控辯審三方均感困惑。存有爭議:
1、對社會調查報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主要有兩種觀點:(1)社會調查報告不能作為刑事證據。理由是: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只是對未成年被告人在案發前的日常生活、學習表現、家庭情況、社會交往和成長經歷的調查,與其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責輕重等均無關,因此不能把調查報告作為刑事證據使用,而只能作為法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時的一種參考。因此其不能在法庭舉證、質證階段出示。
從證據的概念來看,調查報告不符合證據的范疇。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并與案件事實本身存在客觀必然的聯系。然而社會調查報告只是對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環境、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等進行的綜合評定,并非能夠證明案件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并不存在客觀的、必然的聯系。
從證據的本質特征來看,調查報告不完全符合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特點。司法實踐中,在對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社會交往進行調查時,會涉及相關社會關系人對其的看法和評價,辦案人員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成長經歷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現后,還要形成自身觀點,出具最終報告,這些評價顯然具有相當強的主觀性。調查報告只是與其犯罪的成因有一定聯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動機和主觀惡性,對證明案件事實沒有實質意義。
從證據形式來看,調查報告并不屬于刑訴法規定的八種法定證據形式之一。
鑒于此,筆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不屬于證據的范疇,不能作為證據在法庭中質證,其性質應屬于品格證據。但隨著調查報告在實際案件中的廣泛運用,其性質也越來越接近證據的范疇,為此,法律應進一步加強對社會調查制度的規范。
(2)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刑事證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因此社會調查報告作為對未成年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的調查,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規定,應該是具備證據效力的。可以在法庭舉證、質證階段出示。
2、社會調查報告在庭審程序中處于何種環節,是否應該在庭審中予以展示,筆者認為,對社會調查報告,是否具有證據性質以及在刑事訴訟庭審中的哪一階段出示,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社會調查報告中,附有未成年被告人以往學習、工作等表現,如在學校的“三好”學生獎狀、工作單位等頒發的先進個人等證書、所在學校或居住地的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以往表現的證明,只要符合刑訴法證據的相關規定,就可以作為刑事證據(書證),在法庭舉證、質證階段出示;對社會調查報告,只是辯護人通過對未成年人成長經歷的調查,自己書寫形成的調查報告,筆者認為此種調查報告,不能作為證據,只能作為量刑的參考。可在法庭辯論階段,作為辯護意見的依據,與辯護詞一并宣讀。
【關鍵詞】 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主體;啟動;社會調查報告
一、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概述
1、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之發展
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發展過程漫長曲折,社會調查的設立目的不是殘忍地懲罰或報復,而是改造罪犯并預防犯罪。[1]人權保障運動的逐步升溫,社會調查漸漸演變成了“量刑前調查報告”,關于社會調查的適用域、社會調查的主體、程序以及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也在不斷細化。隨著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熾熱化,少年司法制度成為衡量國家法治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尺。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是少年司法制度中重要一環,如何完善各國仍在激烈探討中。
2、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之價值
未成年刑事社會調查不僅為制定更為合理的刑事政策提供一個視角,同時也為司法上更為有效率的應對犯罪提供一個思路、一個改進路徑。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不僅為法官正確定罪、合理量刑提供依據,還對后期相關機構的矯治工作提供參考資料:在定罪上,法官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包含的成長、教育、生活背景等衡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在量刑上,社會調查報告可以適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并為公正合理量刑提供科學化的參考依據;在矯治上,可以考慮社會調查報告內容,確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特征以及重返社會等因素,為制定有效的矯治方案提供參考資料。
二、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國外考察
1、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主體
國情的差異,有關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主體規定也有所不同,社會調查程序主體職權主義化是國際上的一個普遍趨勢。美國設有專門的觀護官,他們根據職權走訪涉事兒童的家庭,并將家長、鄰居、老師等的觀點綜合起來,形成社會調查報告,然后依據實地調研的結果對承辦法官們提出處置建議;日本對少年問題尤為重視,不但頒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保護未成年人,還專門設有家庭裁判所對少年問題予以規制。就社會調查而言,日本專門設置有調查官,專門負責社會調查工作。[2]擔任社會調查員需要有豐富的知識儲備,單一的法律知識或社會經驗難以滿足專業化需求。社會調查員的選用也有嚴格的規定:在美國,觀護官需要進行職業資格考試,只有通過考試方具有從業資格,然考試內容涉獵十分廣泛,不僅包括法律、語文、數學等基礎知識,還包括相關的實務工作技能;而日本家裁所的調查官還需要了解心理學、社會學、社會福祉學、教育學等學科,最重要的是,在社會調查員任職后,還需要在實務部門實習鍛煉兩年方可擔任。[3]
2、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啟動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程序的啟動多設置在法院階段,原因在于法院享有少年刑事司法案件排他性的先議權,然調查員是主動進行調查還是被動進行存在不同。美國獨立的少年法院,在接到警察機關或社會民眾對于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控告后,直接由觀護官主動啟動調查程序,對涉案少年進行深入的了解,開展社會調查;日本的社會調查,采取的是典型的職權主義模式,[4]對于移送到家庭法院的案子直接步入調查和審判階段,法官下達調查命令后,調查官才能開始進行調查。
3、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
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定位直接影響了社會調查報告的功能實現。在日本,社會調查員全程參與訴訟,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證據由調查員在審判時宣布,并允許雙方進行認證與質證;在美國,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社會調查報告不得在事實調查聽證完成之前提交法庭,因此,社會調查員并不可以全程出庭參與庭審,社會調查報告盡在量刑方面起到作用。
三、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發展
1、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主體方面
對于社會調查員,法律規定模棱兩可,司法運用也各自為政,導致究竟由哪個主體擔任社會調查主體觀點不一。有人認為,由公安司法機關享有全面調查實施的決定權,自主決定何時、何人開展調查;有人認為,應整合資源,設立“多層次共存、專兼職結合”的社會調查主體設置模式,可以以未成年保護委員會為主體,結合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人員協同完成;也有人認為,應該由獨立的第三方作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主體,這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充分發揮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優勢。筆者認為,矯正部門應擔任社會調查主體,因為該部門處于中立地位,且組織權威、行為規范性、人員相對專業,另外,他們本身擔負著少年的矯治教育工作,節約資源。
2、社會調查的啟動方面
對于何時啟動未成年社會調查學界觀點趨于一致,即偵查階段啟動能夠更好地保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盛長富、郝銀鐘認為應當在公安機關立案后,通知未保會,由未保會立即啟動)。這樣不僅能夠起到分流案件,節約司法成本作用,還給社會調查留出充足的時間,因為社會調查事項繁多,而與其他司法程序時間比較,偵查階段時間最充裕,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其進行審查監督。
3、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方面
學界度對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可謂眾說紛紜,歸納觀點,即證據、參考資料與雙重屬性三種。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具有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與合法性等特征,可以作為證據的“第八種”分類。[5]有學者認為,我們應該在尊重法律的現行規定下探討法律的精神和規定,社會調查報告雖然具有證據的相關特征,但是因不屬于證據七種分類的具體某類,故社會調查報告不具有證據的屬性。社會調查報告包含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齡、家庭情況、個人成長經歷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現等,對量刑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可以在法庭質證后作為酌定量刑情節進行采納。筆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雖然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證據類型,但具有證據屬性。社會調查報告就是少年司法中的特殊制度,符合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特征,類似于診斷報告、治療方案。
四、結語
青少年犯罪是成年人犯罪的前奏,[6]是人類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無論是為家庭的幸福、社會的穩定還是人類社會的發展需要,對青少年犯罪都應極為重視。社會調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由專門機構的人員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生活環境、實施犯罪的情況及悔改表現等具體情況展開的調查,是為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矯正提供參考或依據的極為重要一環,理應得到理論與實務界的加倍重視。
【注 釋】
[1] 汪貽飛.論社會調查報告對我國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鑒[J].當代法學,2010.1.
[2][4] 尹琳.日本少年犯研究[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100-101.127.
[3] [日]田m裕,V|健二.注少年法改版.有斐w,2001.96.
[5] 康相鵬.“涉罪未成年人異地社會調查相關問題”研討會綜述青少年犯罪問題,2014.5.
[6] 姚建龍.青少年犯罪與司法論要[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