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06 03:55:5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工程監理合同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處理人(姓名):____________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監理合同條例》,以及裝飾行業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甲方委托乙方承擔以下工程監理任務: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 元,金額大寫________ 待工程結束后進行結算。
(二)本合同生效時甲方向乙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的20%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三)工程進度過半時,甲方向乙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
(四)工程驗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第三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規定的有關建設文件和監理資料,并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監理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3、本工程建筑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如需乙方監理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責任
1、對開工前期的監理工作
①對施工圖設計方案進行會審。
②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和施工組織方案作出評價。
2、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質量認可,以及工程投資成本控制。
3、分項、分部工程的檢查和竣工驗收。
4、工程進度進行控制,審核設計、施工總計劃,審核施工進度計劃和材料采購計劃,并對工程進度進行檢查。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監理費時,甲方從應付監理費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乙方按應付工程監理費的_____償付違約金。
(二)由于乙方監理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監理上繼續采取補救措施,并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全部賠償金額不超過該部分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三)甲方不履行合同時,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監理費。乙方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監理費。
第五條 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一)本合同需經甲乙雙方加蓋單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雙方單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托人的簽字(或蓋章)方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雙方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日期為準。
(二)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監理合同時,應提前兩周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三)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監理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還;當監理工作進行相應監理階段不足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監理費的一半;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監理費的一半;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的全部監理費。同時,按本條第(二)款辦理,結束本工程甲乙雙方合同關系。
(四)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規定的全部工程監理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監理費之日起,結束本合同關系,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七條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采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二)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研究
一、建設工程監理中進行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對建設工程在建項目進行監理是為了保證工程能夠順利實施,對建設工程建設總進度、建設質量、施工安全以及項目投資最終目的進行保證,而建設工程選擇監理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由項目建設單位直接委托一些具備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監理;第二種是項目建設單位通過招標的形式選擇監理單位。不管是采取哪一種監理方式,工程建設方和監理方都必須簽署監理合同,這是對監理單位自身權益能夠被有效維護的最佳手段,也可以保證在建設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的時候,對于事故責任的劃分給予理論依據。由此可見,對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進行管理是相當有必要的,能夠發揮合同約束力,對簽訂合同的雙方所產生的誤會進行化解,還可以對完成監理目標給予支持。對監理合同進行管理更是監理工作順利展開的基礎條件,下文即為對建設工程監理中對監理合同進行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發揮合同約束力,強化工程監理效果
建設工程在建項目進行監理工作的開展最為基本的依據就是根據合同條款開展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不好的現象,比如監理人員不聽指揮、現場工作人員不服從監管、建設管理人員、施工人員浪費建設材料等等,利用監理合同可以很好的對這些不良行為進行全面管制,將監理合同自身所特有的約束力發揮的淋漓盡致,對建設單位以及監理單位都是一種完好的管制措施,最終對在建工程監理產生強化作用,保證在建項目能夠順利的完成,達到最終建設目標。
(二)對監理目標給予支持
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最終的目標就是保證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不會出現違規操作,建設材料質量不會存在問題,建設工程設計圖紙能夠保持科學合理,建設規劃能夠合乎建設現場實際情況。
在建工程實施監理,可以對目標進行全面支持:一是可以對建設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安全事項進行全面落實,控制現場安全事故的發生;二是對于建設工程質量可以進行穩固,監理人員能夠對施工材料的使用量進行嚴格把握,對施工過程中所使用到的各種材料進行對比,發現不合理的材料可以立即上報,這樣可以對建設質量進行全面控制;三是對建設工程的工程進度進行控制,監理人員可以利用雙方簽署的合同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監理工程師審核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來進行施工,避免工期提前或延誤;四是對施工項目的總體投資進行干預,使得建設資金可以和預期投資目標一樣。所以只有保證監理合同完善科學,才能夠順利的完成監理任務,實現最終監理目標。
(三)保證監理工作順利開展
因為建設工程在建項目中所有項目建設費用、建設質量以及工程制作的每一個環節中的進度控制都是嚴格按照合同規定進行的,而監理工程師是按照合同規定開展工作,所以實際的建設工程中實施監理合同管理是相當有必要的。監理工作是否順利開展就取決于合同是否科學合理,只有在合同雙方彼此給出的規定比較合理,才能夠保證合同簽訂雙方按照合同規定辦事,對于建設項目開始施工或者開展監理工作都是一樣的,所以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合同管理對于開展監理工作具有很大的決定意義。
二、建設工程監理中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工程合同缺乏管理意識
合同是為了能夠保證建設工程建設質量以及總體規劃和理想中的目標不存在偏差,但是從建設工程實際操作中發現,很多建設工程監理中對于合同管理形同虛設。我國《建筑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監理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換句話說就是建設工程中對于監理工作的正確實施必須進行授權,但是大多數的建設工程一般都是先開展項目施工,之后才開始簽訂相關合同,這樣的現象對于工程建設質量、具體建設進度以及建設過程中所消耗的成本都沒有起到監控作用,導致監理人員無據可依,監理工作陷入窘境。
除此之外,工程監理中合同管理意識缺乏還表現在責任追究方面,比如一個建設工程由于是施工之后才開始進行合同簽訂,那么導致監理機構正常工作不能開展,施工過程中部分管理人員貪污或者濫用權力導致建設材料質量不過關,但是監理人員又沒有發現,導致項目建設完工之后,檢測不過關,這個時候就很難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監理方和施工方各執一詞,對責任劃分很不利。所以必須對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進行合同管理,加強工程合同管理意識的培養,只有這樣才能夠避免建設工程質量差的弊端。
(二)合同管理人員素質過低
目前從我國專業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的人才輸出情況來看,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求,很多建設項目對于監理合同進行管理工作的時候,所選取的工作人員素質大多參差不齊,只要有一些文化知識,然后讓其培訓幾天,再交給老員工熟悉下工作內容就可以順利上崗了,這樣的人才培養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導致合同管理人員素質過低,所掌握的專業技能遠遠不能滿足實際的管理工作。這些素質過低的合同管理人員在對監理合同進行審核的時候,對于一些比較專業的錯誤是難以發現的,導致監理合同中就算有些條款約定已經超出國家相關規定還是可以被實施,對于后期工程建設過程中開展監理工作會有所誤導。還有的合同管理人員在對合同進行管理的時候,態度不端正,導致有些合同沒有備份丟失或者損壞,導致施工過程中工程款不按時發放或者工程施工進度變化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缺乏監督
施工單位在施工的過程中有的時候會出現工程量增加的情況,這樣施工方可能會以工程量增加提出申請,向建設單位索要增加的工程量酬勞,但是從正常途徑來說,必須要監理單位對實際的工程量進行嚴格審核,監理單位一旦發現施工方存在虛報工程量這一問題,監理人員根據監理工作職責,絕對不能在工程量變更簽證審批單上簽字。而有的施工單位為了能夠通過審核,就主動給予監理人員好處,這樣的行為對于施工過程中科學合理的開展監理工作產生了嚴重阻礙,對于監理單位更是缺乏監督,給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工作的正常運行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三、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存在問題的措施分析
(一)加大合同管理意識
對于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意識缺乏這一現狀,相關領導必須予以重視,因為監理合同的管理最根本的原則就是管理公正,假若合同管理意識缺乏,就會使得監理工作缺乏公平性,難以取得較好的監理效果。建設工程應該對監理合同進行全方位的配合,以此來提升監理工作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另外監理單位應該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舉行監理合同管理必要性的講座。
還應該對監理人員進行法律風險防范措施的培訓提升風險意識,對于合同管理意識進行強化,對其本身工作和合同存在一些關系的部分進行監督。另外還必須對合同簽訂雙方進行充分交流,盡量的讓他們對彼此的需求進行明確了解。尤其是一些單位共同建設的工程,應該對權利分配等更加完善,還必須對權利分配過程中進行監督,避免工作人員出現工作錯誤。
(二)加大管理人員培訓力度
監理合同管理人員素質過低會導致建設單位對監理人員缺乏信任度,對建設工程全面施工也不能進行保證,所以必須加大監理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力度,打造出更多更好的監理合同管理人員,為合同監理能夠順利開展給予理論支持。
我國可以利用大量的教育機構進行監理合同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的培養,設置合同管理專業,這樣就可以輸送更多的優秀管理人員。老員工帶新員工雖然有些效果,可以很好的傳授管理經驗,但是更多的理論知識以及管理要點卻還是不知道,所以必須杜絕這種培養模式。通過教育機構培養合同管理人員可以將監理合同管理的理論知識進行全面講解,對于管理要點能夠進行重點強調,理論知識完全掌握之后就可以進行實習,在實習過程中可以很好的將理論知識和實際情況對應使用,增長自身管理經驗,為后期正式成為合同管理人員給予支持。
(三)對合同履行過程進行監督
對于施工單位虛報工程量,以此來讓建設單位支付一些多余的費用的現象我們應該在監理合同實施過程中進行監督,對監理人員進行思想教育,提升監理人員的責任心避免監理人員的現象發生。監理單位對于施工單位具體的工程量應該進行全面掌握,在施工過程中應該注意是否存在虛假施工,對施工進度進行全面控制,避免施工進度和具體施工時間有所出入。
結論
建設工程中簽訂監理合同對建設工程建設質量能夠有所保證,還可以實現監理目標,保障監理工作順利進行,所以必須對監理合同進行全面管理。縱觀我國建設項目監理合同管理的情況來看,我國建設項目監理合同管理情況還是不容樂觀的,在對監理合同進行管理的時候,存在很多問題,比如:缺乏管理意識、管理人員素質過低、合同履行缺乏監督以及管理缺乏法律性等等,這些問題都已經嚴重影響到建設項目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所以相關部門必須加大合同管理意識、對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對合同履行進行監督,提升合同法律性等,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整個建設工程中監理工作全面開展,更好的保障建設質量。鑒于本人學識有限,在本文撰寫過程中存在不足之處,望各位同仁能夠及時指出,以便日后修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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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季英,關柯.我國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蘇州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
關鍵詞:公路工程;監理工作;合同管理
0引言
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我國交通運輸事業上升到了一個新高度。據相關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年底,我國公路總里程已達到477.35萬km,高速公路里程已超過13萬km,躍居世界首位。公路工程建設耗時長、資金量大、技術性強,進而增加了施工的復雜性。為保證順利施工,在工程建設管理中必須重視施工合同。合同是市場經濟自然人、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經濟交往的橋梁,合理管理是實現工程質量、投資及進度的根本保障,不僅能夠實現工程建設投資效益,還有利于保證工程建設市場有序地運行,在監理工作中合同管理越來越受到重視。現階段我國公路工程監理工作中合同管理水平普遍偏低,且存在諸多問題,為此,監理部門必須依法加強合同管理,健全合同管理體系,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
1公路工程監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特點
公路工程監理為“三控制、二管理、一協調”,合同管理是工程監理的重點,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充分了解其特點,具體如下:
1.1合同管理周期長
由于公路工程屬于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工程建設涉及內容多,施工周期長,合同管理貫穿于整個施工管理過程,進而增加了合同管理的周期。
1.2經濟法律關系多元性
在合同簽訂與實施過程中,監理機構受建設單位委托,對整個過程進行工程監理,工程涉及參建方較多,從而為產生錯綜復雜的關系,而這些關系如何處理,需要以經濟合同為依據。
1.3合同內容繁雜
每個施工階段、每道施工工序涉及的內容較多,因此,在監理工作合同簽訂中,必須對所有因素進行全面考慮,防止產生糾紛。
1.4合同多變性
施工設計變更必然會引發合同變更。特別是大型工程合同,修改項多,可達到上百項,為此,必須嚴格按照變化情況,做好合同調整工作,實現動態化合同管理。
2完善公路工程監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建議
合同管理是項目管理的一個新型管理職能,在公路工程項目管理理論研究的基礎上,監理工作愈加重視合同管理相關問題。在公路工程監理工作中,如何做好合同管理極為關鍵,為更好地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必須從內、外環境出發,進一步完善公路工程監理工作中的合理管理體系,全面增強公路監理合同管理約束力、完善合同示范文本,根據自身工作情況,合理選擇合同模式,積極構建科學的合同監管體系。同時還有內修自身,建立合同管理組織機構,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從而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2.1從外部環境完善公路工程監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建議
2.1.1增強公路監理合同管理的約束力
當前,針對公路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出臺了一系列法規政策,但這些法規政策太過籠統,并沒有細化,這也是工程建設違法亂紀問題頻發的直接原因。為保證一切施工活動有法可依,需完善我國公路監理行業的法律法規體系,擴寬范圍,符合市場環境變化需求。只有建立一個良好法治環境,才能進一步規范合同管理,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才能保證工程項目按照合同按部就班的開展,這也是增強公路監理合同管理約束力的重要途徑。
2.1.2完善合同示范文本,選擇不同合同模式
合同是工程建設投資控制、質量管理及進度控制的主要依據,在公路監理合同管理中,通過科學、有效的合同管理,監理工程師可保證工程項目投資、質量與進度三大目標的最優實現。為此,必須重視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完善,必須合理采取合同模式,只有這樣才能合理地控制工程變更,正確處理索賠事宜,有效降低雙方爭議。第一,完善合同示范文本。在國外工程建設中,已實行了較為專業且實施性強的總承包合同文件,如FIDIC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等。同時,適用于分包商的合同標準模式,如新加坡的NSC、英國的ICE模式都值得借鑒。合同管理是否有效直接關系到整個公路工程的施工效率與經濟效益。為此,應按照國家頒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結合公路特點與行內合同管理經驗,合理選擇適合本工程建設的合同標準文本。第二,選擇不同的合同模式。近年來,公路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加劇了市場競爭,工程承包方式也發生了極大的改變。目前,最常見的承包方式為EPC模式,即設計—采購—施工,這種模式有利于處理各個參建單位間的復雜關系。或BOT模式,即建設—營運—移交,這種模式有利于拓寬建設資金來源,有利于緩解建設資金緊缺的困局。有時也可選用多種模式結合的方式,更能實現合同管理的效用。公路項目不同,則選擇的合同管理模式也不盡相同,必須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合理地選擇合同模式,如總價合同或單價合同,只有做到靈活應用,隨機應變,才能滿足工程建設需求。
2.1.3完善市場準入制度,構建市場信用體系
公路行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一直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做好合同管理,有利于完善公路施工中誠信體系建設,加大行業間的約束力。一直以來,我國都在實行“政府監督、業主稽查、社會監理、企業自查”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監理機構是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責部門,針對其資格需做好審查公眾,對于那些不符合規定的單位嚴禁進入工程建設,同時,要規范招標條件,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市場不良競爭現象。“言不信者,行不果”,誠信為人之本,在行業發展中都應重視誠信。公路工程監理工作是保證工程質量的基礎,如監理工程師弄虛作假,不僅會影響檢測質量,更會埋下質量、安全隱患,甚至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為此,必須在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監理準則下,建立公路誠信體系,推進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制定嚴格的信用懲處機制,凈化監理隊伍。
2.1.4積極構建科學的合同監管體系
行政監管是政府部門的工作重點,對于公路監理單位來講,受建設單位委托,依照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工程建設進行監控,提供的是一種專業化的服務。在合同簽訂后,需積極配合主管單位做好工程監督管理工作。科學、有效的合同監管體系與監理單位密切相關,應明確監理單位的職責,以第三方的身份,更好地實施合同監管,更好地履行合同義務。如遇合同爭議,監理工程師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在保證施工順利實施的基礎上,公正、合理地做好雙方協商調解工作,不得損害工程質量,偏向任何一方。如需重大合同爭議事項,應通過總監反映給監理單位,通過上級領導進一步做好合同雙方協商工作,便于及時解決爭議。減少對工程進度的影響。定期組織工作匯報,對監理委托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分析,按照合同、監理大綱、監理規劃等督促每一個監理工程師認真履行職責,保證實現合同目標。
2.2從內部環境中完善公路工程監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建議
2.2.1建立合同管理組織機構,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為確保在公路工程建設中,實現合同目標,需設立一個合同管理組織機構。按照組織管理理論,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細化合同條款。根據工程項目特征,秉承“分工協作、精干高效”的原則,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加快工程建設進度。按照《合同法》及相關法規,制定科學、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本著“平等互利,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雙方責、權、利,明確劃分違約責任,最大限度減少或消除不利于實現合同預期目標的因素。公路工程投資大、施工周期長、施工條件復雜,因此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強化合同措施,協調參建單位關系,約束各方行為,是做好監理工作的根本。為此,必須進一步健全合同咨詢、協商制度,定期做好各個施工階段檢查工作,以達到公路工程建設目標。
2.2.2加強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計算機網絡技術得以全面普及,將新型項目信息管理理念用于公路工程建設意義重大。加強合同信息化管理,實現信息電子化、數字化處理,可充分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當前在無紙化辦公中,常用的工程應用模型為“BIM”,這種建筑信息模型可實現知識信息資料共享,在工程建設全壽命周期內,通過BIM各參建方可及時提取或修改獲取的信息,更好地履行各參建方的職責,確保各方能夠互相協作、友好合作。在合同管理中,同樣需要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為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貢獻一分力量。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簡稱“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工作,規范監理行為,提高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規章,結合水土保持工程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監測中心在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導下,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條水土保持工程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或項目責任主體負責制,在項目批準立項時予以明確。
第四條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必須由水利部批準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監理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五條水土保持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對工程實行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在確定承建單位前,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應根據有關規定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第七條實施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前,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應與監理單位簽訂書面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單位對水土保持工程質量、投資、進度進行全面控制的條款。
監理單位應依據合同,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和承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實行部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第九條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取費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監理單位不得采取壓低監理費用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監理業務。
第十條水土保持工程監理除應符合本辦法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項目監理機構及設施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須向工程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具體負責監理合同的實施。
項目監理機構的設置、組織形式和人員組成,應根據監理工作的內容、服務期限及工程類別、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確定。監理人員組成應滿足水土保持工程各專業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條監理單位應于監理合同簽訂后10日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組成及任命的總監理工程師,書面通知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應根據監理合同約定,提供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和生活設施;項目監理機構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完成監理工作后移交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
第三章監理人員
第十四條水土保持工程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要時可聘用信息員。
第十五條水土保持工程監理人員須經過培訓、考試或考核,取得相應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崗位證書后,方可從事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工作。
第十六條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三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監理工程師擔任,由監理單位征得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同意后任命。總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監理單位應征得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同意并書面通知承建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是履行監理合同的總負責人,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全部職責,全面負責項目監理工作。
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宜擔任一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工作,需要同時擔任多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應經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同意。
第十七條總監理工程師根據監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可指定監理工程師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具有二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和權力。
第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一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監理經驗并具備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擔任。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和承建單位。
第十九條監理員應由取得《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監理員崗位證書》或《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培訓結業證書》的人員擔任,在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第二十條信息員由經過項目監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的人員擔任,協助監理人員工作。
第四章監理實施
第二十二條監理機構實施監理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工程監理規劃。
(二)依據工程建設進度,按單項工程或專業編制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三)按照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監理,按規定向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提交監理月報和專題報告;
(四)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后,向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提交工程監理工作報告,移交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熟悉有關規章、合同文件、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建單位報送的項目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具備下列條件時,征得項目法人項目責任主體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
(一)承建單位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員到位。
(二)第一批施工項目的設計文件已經監理工程師核查。
(三)施工組織設計經監理工程師簽認。
(四)年度計劃已落實。
(五)所需人工、材料、設備已落實。
(六)其他必備的開工條件已具備。
第二十五條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放線和圖班界線進行復驗和確認。
第二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建單位報送的擬進的工程材料、籽種、苗木
報審表及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并對進場的實物按照有關規范采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對未經監理工程師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籽種、苗木等,監理工程
師不予承認,并通知承建單位不得將其運進場。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員對治溝骨干工程、淤地壩和坡面水系等工程的隱
蔽工程、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對造林、種草、坡改梯、小型的溝道治理和蓄水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可進行巡視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監理工程師不予承認,并提出處理意見,承建單位整改后,經監理工程師檢驗合格,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條監理人員發現施工中存在重大的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下達工程暫停指令,要求承建單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總監理工程師方可簽署復工通知。
對需要返工處理或加固補強的質量事故,總監理工程師應責令承建單位報送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和經設計等有關單位認可的處理方案,監理工程師應對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和驗收。
第三十條監理工程師應按有關規定對中央投資、地方配套、群眾自籌資金到位和實際投勞情況核實統計,并向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報告。
第三十一條監理工程師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工程計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一)承建單位統計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的工程量,填報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款支付申請表。
(二)監理工程師審核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并報總監理工程師審定。對未經監理工程師質量驗收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三)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并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報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
第三十二條監理工程師應按下列程序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建單位按施工合同填報竣結算報表。
(二)監理工程師審核承建單位報送的竣工結算報表。
(三)總監理工程師審定竣工結算報表,簽發竣工結算文件和最終的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
第三十三條監理工程師應按下列程序進行進度控制:
(一)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承建單位編制的年、季(月)施工進度計劃。
(二)監理工程師對進度計劃實施情況進行指導、檢查。
(三)當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時,監理工程師應分析原因,提出相應的措施,責成有關方面改進或調整計劃。
(四)督促承建單位按調整計劃進行施工。
第三十四條對原設計有重大變更的,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報原批準機關同意對不影響投資規模、建設地點和工程功能的工程變更,須經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和總工程師同意,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監理工程師應對工程的質量等級提出意見。監理工作報告是水土保持工程驗收的主要材料之一。
監理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監理工程師與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和承建單位的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
第三十七條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中的工程變更、費用索賠、信息管理等監理工作,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各流域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1、監理業務競爭無序
目前建筑市場皮軟、供需不足,形成了不良競爭甚至是惡性競爭;開發建設單位為節省成本,壓低監理費用、監理企業無序低價策略,造成了監理市場混亂。改革和規范監理企業業務行為,發揮行業協會約束、政府部門指導作用,建立嚴格的監理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勢在必行。
2、監理服務取費低
在目前工程監理行業低標準取費的條件下,監理企業只能困難重重地維持低水平運行,加之低價的不良競爭較為普遍,導致了一些監理企業難有積累、發展后勁不足,形成監理人員待遇偏低,監理企業服務不到位,也制約了監理行業的發展。
3、對業主行為無規范
業主行為規范與否,直接關系到工程建設項目能否順利進行,建設目標能否如期實現。監理工程師應該是工程建設項目現場的唯一管理者,業主委托了監理,理應監理工程師去實施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與管理,業主的意見和決策均應通過監理工程師實施,而業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對監理的管理與外部協調。現有不少業主對監理工作干預較多,有的不通過監理工程師直接給承包商下達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誤解。看來加強對業主行為的監督、建立必要的約束機制很有必要。
4、把監理工程師當作質檢員,監理制度不夠完善。
監理工程師是作為公正的第三方,依據監理合同和工程建設承包合同進行監理,但是很多承包商把監理當成質檢員,使得工作產生很多誤區。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是提供高智能有償服務的中介組織。第一,目前國內有許多監理單位還是隸屬于某些政府職能部門(如建委、質檢站等)或大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并未真正成為完全獨立的社會化組織。行業壟斷、部門分割、地區保護、行政干預等情況還很嚴重,對項目工程建設帶來不良影響。第二,關于甲、乙、丙三個級別監理單位的人員數量、注冊資金的規定普遍偏低,且缺乏人員在專業上的要求。其次,這三個級別之間的級差太小,監理單位的數量比例不合理。第三,對監理單位資質要求沒有考慮行業特點。這些都是引起監理企業的無序競爭的因素。
5、監理主體地位不彰顯
作為工程建設市場的三大主體之一,監理理應發揮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設中,重設計、重施工、輕監理的觀念仍然普遍。有些業主及施工單位對監理單位職責沒有正確的認識,令監理工作正常開展受到一定困擾。
6、監理自身服務不到位
工程監理企業不能很好地規范地兌現監理合同,不誠信現象突出:配備監理人員數量、專業學歷、職稱結構不滿足要求;不能主動開展監理工作,往往是程序控制或事后檢查;事前控制不夠、預見性不足,對施工單位幫助不夠;不能有效獨立開展工作,經常受業主左右或牽制于施工單位,不能有效堅持原則;過程控制不到位,該檢查的不檢查、明顯不到位的發現不了,這些也是業主和建設有關主管部門對監理有看法的原因之一,同時也損害了監理自身形象。
二、對建設工程監理存在的問題所采取的對策
1、加強法制化建設,強化工程監理企業法律地位
目前,我國頒布的法律法規中有關建設工程監理的不少,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數量更多,這充分反映了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地位。但目前法律建設還比較薄弱,需要不斷的進一步完善,這樣建設工程監理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規范監理行為,杜絕低價搶標現象
當前,監理企業低價搶標、低價服務突出,結果只能是應付業主,損害業主也損害監理自身。作者認為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加強備案管理,發現明顯低于市場平均價的應不予合同備案;發揮監理行業協會約束作用,地方監理協會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監理取費參考標準,并督查執行情況;工程監理企業也要加強管理,杜絕低價掛靠、禁止低價策略、要堅持發展的觀點做到可持續發展。
3、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從監理的工作內容和要求來看,目前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的素質還不能與之相適應,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工程建設領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斷涌現,工程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也經常更新,信息技術發展更快,都要求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與時俱進,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這樣才能為建設單位提供優質服務。從業人員的素質是整個工程監理行業發展的基礎。只有培養和造就出大批高素質的監理人員,才可能形成相當數量的高素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才能形成一批公信力強、有品牌效應的工程監理企業。
4、嚴格按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
客觀、公正、獨立、科學地開展監理,肩負法律付予的使命,重塑監理形象。
1)客觀公正地開展監理
監理受建設單位委托,代表業主進行監督管理,需要維護建設單位的利益,這種利益應理解為替業主把好了關,控制了質量、安全、進度和費用,實現了監理合同目標,就是維護了建設單位的利益。但同時又要客觀公正地對待承包單位的利益。工程監理單位一手托業主、另一手托施工單位,托的天平要平衡,才好開展監理工作。
2)科學地開展工程監理
要按監理規范、委托監理合同、及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組建項目監理機構,配備監理人員,保證監理人員數量、專業結構、技術層次滿足監理工作需要。做到誠信監理;講究監理方法,要以主動監理、過程控制、事后檢驗相結合的方法,重點突出事前控制,對每階段、每道工序施工的質量控制的重點和難點,監理能預見并能主動提醒,做到邦監結合,監理工作才會有效果;同時要配備必要的檢測工具、規范圖集。
3)獨立地開展工程監理
關鍵詞:公路監理;存在問題;解決方案
中圖分類號:U492.8+5 文獻標識碼:A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制度是以國際通用FIDIC土木工程合同為基礎。建立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相互制約的管理模式。這種模式適合市場經濟的需要。適應了 企業為主體的市場經濟運行模式,與國內傳統作法相比較,一是參建各方的責權利更為合理、明確,有利于建設各方增強合同意識,提高管理水平;二是突破了建設單位“自編、自導、自演”的小生產管理方式的局限,有利于積累經驗,促進建設項目管理向專業化、社會化方式轉變。經過不斷的努力。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工作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近幾年我國公路工程尤其是高等級公路工程質量的不斷提高,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經過近二十年的探索與發展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制度為我國公路建設事業的發展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監理單位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然而,隨著公路建設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卻出現了“道路越走越窄”的局面。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素質呈現逐步下滑的趨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工程監理僅限于施工階段
業主為了招投標保密及其他原因,一般不讓監理單位參與施工招投標工作,從而限制了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及對本項目的了解。由于監理單位未能參與施工招標,施工監理對承包人的能力及素質缺乏了解,也不能向業主提出相應的建議,當遇到素質差的承包或分包隊伍時便難以處理。
二、工程監理的取費和人員素質都嚴重偏低
工程監理制度自實施以來。取費一直呈下降趨勢。低價競標更加壓低了工程監理取費。有的工程監理費還未達到標準取費的三分之一。過低的監理費對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和監理人員素質的提高造成了極為不良的影響。很少有高學歷高職稱、高水平、復合型人才愿意加入工程監理行業。即使愿意從事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員,監理單位也無力常年聘用。只能按照“鐘點工”式。有項目時才招聘來工作。沒項目時只有解聘。監理人員的職責寬泛模糊且報酬偏低。
三、監理工程師權利小,地位不高
FIDIC條款規定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內容是”三控制“,即進度、質量、費用的控制。目前我們實施的監理制度主要側重于質量監理,業主在合同管理中往往會設置專用條件對監理工程師的權利進行限制,特別是進度和費用控制,監理工程師在這兩方面的權利十分小,甚至沒有,這大大削弱了監理工程師的職能和積極性,同時也增加了業主本身管理難度,造成業主管理人員龐大,管理費用嚴重超概算。
四、施工監理機構層次多,基層監理人員權利小
目前,在實際施工中,監理機構一般分為二級管理,即設置總監辦和高級駐地監理辦公室(駐地辦),總監辦和駐地辦均設置有比較完善的機構(工程部、計劃合同部、測量組等)。由于公路工程的特殊性,總監辦一般設置在 交通 、通訊較發達的地區,駐地辦則靠近工地現場,交通、通訊較為不便,日常的信息交流速度較緩慢,而且基層監理人員的權限比較小,事事需要上報、請示,嚴重影響了工程進度。
針對上述問題,作者認為主要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監理工作的建設和引導,從而提高監理行業的整體水平:
(一)保證建設工程監理 企業 按國家標準規定合理取費。
首先,這是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生存和 發展 的前提。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 體制的要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監理與咨詢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體系。建設工程監理收費標準要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有利于提高工程監理與咨詢服務的質量水平。充分考慮監理與咨詢服務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發揮市場調節作用,賦予雙方在價格形成方面相應的決策權。其次,建設項目投資增加,工程監理內容增加,建設工程監理費用應做相應調整。建議工程監理企業在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加強自我 法律 保護意識,對涉及工程監理范圍、監理取費 計算 方法、監理費用調整辦法等條款要予以明確約定,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工程監理范圍增加,投資突破合同簽訂的暫估數,監理費應當依據監理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按實際情況做適時調整。
(二)正確處理監理與業主的關系。
由于涉及的單位較多,監理法規不健全,行政干預,施工等單位對監理認識的膚淺,監理隊伍參差不齊等原因,在監理工作中總會出現監理與業主,監理與設計和施工單位之間的矛盾。這些矛盾尤以監理與業主的矛盾最為突出,影響更大。如解決不好,必然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監理工程師與業主的關系本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在工程建設項目中是合同關系,是委托與被委托、授權與被授權的關系。監理委托合同一旦簽訂,其監理工程師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就確定了。監理合同一經確定,就不能隨意的解除和撤銷。在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利時,應具有其獨立性,業主或施工單位均無權干預。
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法律法規;對策
中圖分類號:F284 文獻標識碼:A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在打破計劃經濟體制,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后逐步建立的。1988年,國家建設部領導起草并頒布了《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國務院頒布《建筑法》,明確規定我國工程建筑監理制度,規定了工程建設監理工作范圍、職權。該法規頒布以來,我國國有大型工程及非國有大型工程及中小型工程都主動委托工程建設監理,推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是我國建設市場的一種全新的改革與創新。它標志著我國由傳統小生產管理模式向市場化、社會化、大型化、專業化、現代化管理成功的過度,給國家和企業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政府、工程業主、社會各界對工程監理的要求越來越高,涉及的面也越來越廣。中國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實體,中國工程監理功不可沒。為此,一個嚴肅的問題擺在面前,中國建設工程監理需要面對中國發起的一路一帶的新經濟形勢、新任務、新問題,結合國內新的經濟建設要求,制定和調整新的政策和法規及管理條規,從制度上確保其領先性和完善性,對新的經濟建設具有前瞻性的指導和科學管理必要條件。同時,要摸索出一套監理人員素質教育和能力教育的模式,從而推動中國監理行業健康穩步發展。
一、中國建設監理法律、法規制度產生及現狀
(一)法律法規框架初建背景條件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以1997年由國務院頒發《建筑法》為標志開始,以建設部頒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房屋建設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建設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監理工程師資質考核與注冊試行辦法》等部門規章制度;建設部與工商局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文本》,與國家物價局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取費有關規定》、與國家計委聯合頒發了《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建設監理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的依據。同時,各地政府及部門也相應制定了本地區本部門的相關法規及實施細則,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得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在法律法規體系框架下有序健康穩步發展。
(二)法律法規框架初建背景條件下的社會實踐
1997年以來我國建設監理在制度、法律、法規體系上系統建立后,在資質管理上采取了中央、地方分級管理,統分結合的兩級管理。這種管理符合我國國情,運行良好。近20年的社會實踐檢驗,建立了遍及全國各省的監理企業6106家,從業人員675397人,其中,注冊監理工程師99073人,全年營業性收入1196.14億元。我國建立了較完善的建設工程監理教育體系,培養造就了一支初具規模的監理隊伍,建設監理從業人員上崗前,需要經過4-6個月的監理短期培訓,監理人員主要來源于早期工程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經過培訓成為懂技術,會管理的復合性人才。這些技術和管理復合性人才在實踐中取得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
二、中國建設監理法律法規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建設監理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從上而下直接從西方國家現有的監理制度中改造和借鑒而建立起來的,本身與國際慣例和制度有很大差距,而且一經定型20年基本沒有修改和完善。經過20年的實踐,我國經濟及工程建設管理的環境已經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而與之配套的法規、制度客觀上也有完善和修改的客觀要求。目前,我國經濟建設已經走出國門,一路一帶振興中華,中國建設監理同樣面臨與世界各國合作,走出國門的需要,法律法規的完善與修改不僅要符合中國的國情,同時,也要滿足走出國門,讓更多的國家認可的客觀必需。
(二)合同條款不完善
我國目前的各類建設工程合同條款與國際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條款從內容到形式上相差較大。有關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一些權力及義務的規定尚不明確,這使得工程監理無法對這些合同的履行從事更加具體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簡而言之,建設工程合同條款不健全,必然帶來的是建設監理合同條款的不健全,這將直接影響到后面的建設監理合同條款的制定和執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我國相關法規不是由市場培育起來的制度,而是直接參照國際慣例建立起來的。在各類合同制定之前,我國建設監理還處于摸索和探討階段。而合同的條款中關于責任、權力、義務等內容的規定自然存在以上屬性。當市場化發展走過20年,這些弊端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來,嚴重制約監理事業的發展,阻礙了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需求。
(三)現有監理權限和范圍狹隘帶來的問題
現有的法律法規使得工程監理的工作主要停留在工程施工階段,使得對工程選址、地質勘探、圖紙設計等的監理形同虛設,無出圖權和修改權,監理作用在工程前期設計階段根本無法得到體現。由于設計這一階段沒有配套的監理規范,這一階段的監理工作無章可循,在實踐中往往流于形式。
(四)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制觀念有待加強
我國建設工程強制執行監理制度,是為我國經濟建設順利進行保駕護航的制度。作為新起的經濟管理制度,本身受到傳統習慣的自然抵制和淡化其作用影響,許多業主認識上的模糊與不理解,委托監理只是為了應付檢查,一些業主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在招投標中明投暗定,逃避監督,肆意壓低監理的合理合法收費。委托監理后,在建設施工中人們常常認為監理僅僅應對工程質量控制全權負責,而無權對工程投資進度進行管理控制。對監理的性質,工作方法和運作形式根本不了解,甚至一無所知。對監理機構任意指使或對其工作百般挑剔,嚴重干擾了監理有效地按照監理程序及監理計劃開展工作。承包方則更不習慣,對這種監督管理產生極大的抵觸情緒,導致監理工作展開困難重重,因此,提高業主及承包商對工程監理的認識,將依靠工程監理開展建設活動,變被動接受為主動依靠成為業主自覺自愿的行為,這其中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還需要從政府到社會的廣泛的宣傳教育工作的展開。
(五)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培訓制度有待完善。
我國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總數約占世界建筑行業從業人數的25%,但對外承包額占國際建筑市場的13%,這種格局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因為我國缺乏國際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國實行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準入制度以來,建設工程監理隊伍從無到有,隊伍的基礎素質有了長足的進步和提高。但是,就整體素質而言仍然不能適應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的快速發展的需求。這是因為,現有的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大多是半路出家,學歷、職稱差別大,導致了從業監理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缺乏集技術和管理于一身的復合型管理人才。由于從業監理人員多為建筑單位退休和下崗分流人員,監理單位受工程監理取費低的影響,其員工工資也相對較低,統計資料表明監理人員平均工資是施工人員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這嚴重阻礙了青年技術人員和優秀的青年加入監理行業的積極性。低收入使得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產生不良陋習蔓延,從而削弱了監理執行法規的力量而導致整個監理企業受到影響,企業很難建立一只高素質的穩定隊伍,培養的人才往往留不住,企業為了生存又不斷招募新人進行初級培訓,周而復始。20年前制定的取費標準很難滿足企業起碼生存需要,更何談發展和提高?提高企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素質教育及基本業務水平,提高企業形象及檔次,國家需要從取費制度上進行頂層修改,從根本上解決制約監理行業發展的瓶頸問題。
三、建設和完善監理法律法規制度的設想
(一)完善現行建設工程法律合同范本
為了完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必然面臨修訂和完善的是《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舊的示范文本部分參照了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新范本編制中應積極的吸收國際慣例中對工程建設監理市場有益的條款,也應當參照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同時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質量責任等內容作為不可或缺的重要條款吸收,增加到合同中去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走向海外市場的基本需要,增加關于建設工程保險的相關內容。
完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就必須著重修訂和完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不僅應當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文件兼容,還應當比其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先進性。舊法顯然不能滿足新的歷史時期的需要,新法應吸收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新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編制中;隨著中國工程建設監理市場開放的深入和中國建設走向國際化的需要,新法規也應當迅速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加以吸收和整合,以利與之接軌;同時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質量責任等內容,以合同條款的形式規定下來去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走出國門的基本需要。同時,必須增加關于建設工程保險的相關條款內容,以適應新形式下的全球經濟建設需要。
(二)建立和維護市場環境,人才培養是關鍵。
建立和維護健康和穩定的市場環境,法制建設是基礎,而人才的培養是關鍵。監理行業的發展是以建筑業的發展為基礎的,以法制的手段規范建筑市場,有利于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機制,消除壁壘,實現與國際市場的順利接軌;要通過嚴格執法,制止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如在監理招投標活動中的欺詐、行賄受賄、投機、虛假行為,要打破行政性壟斷,部門和行業壟斷,地區經濟封鎖和分割市場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維護競爭秩序;積極轉變政府職能,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快行業協會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促進行業自律,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推動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必須要有一批掌握新法律,法規的人才工作在第一線,因此,應當繼續加強對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注冊管理,建立從業人員個人信譽登記制度,在各類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院設置建設工程監理的相關專業,為國家培養高層次監理人才。
(三)穩定監理隊伍問題
一線監理人員的工作性質往往是流動的,轉戰全國各地是常態,常年在工地駐守,生活條件艱苦,很難有時間對家庭有所照顧,同時由于監理單位取費低,福利待遇問題一直是困擾監理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因此,必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保監理行業和監理人員特別是一線監理人員的基本工資和合理的福利待遇。
監理人員年齡結構老、中、青比例嚴重失衡。最有活力的中青年監理人員,很少出現在監理隊伍。往往是退休人員,本身有一份穩定的養老金收入,出來干工作拿點補差,低收入對他們的影響不大;青年監理大多是從學校走出來的,缺乏社會工作經歷和經驗,缺少在一個城市立足的資本,選擇監理行業工作也只是權宜之計;工作幾年后,隨著社會壓力及戀愛、成家、生子等現實問題壓力逼迫,不得不重新選擇其它行業,跳槽成為他們的普遍現象;中年監理人員則因為工資待遇太低,直接的生活壓力和無法承擔對社會、家庭應該承擔的義務而被迫選擇離開監理行業,轉投待遇較好的職業或工資收入較高的行業。隨著社會發展,監理與其它行業差距迅速拉大,因制度規定取費本身很低而不可能得到提高,監理作為工程建設的參與者和管理者付出的腦力和體力勞動與收入形成反差巨大。國家和社會應該承認他們在工程建設中的重要性,他們的工作關系到國家長治久安和安居樂業,關系到社會各個階層的安危,監理工作的意義就在于此。除給予監理應有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外,大幅提高和保障他們的最基本的物質生活待遇,確保其有尊嚴的全心全意的為經濟建設工程項目服務,是新法規必需面對的首要問題。要形成人才培養出來能留住,能發展,以滿足快速發展起來的建筑市場的需要,人才制度和待遇制度建設缺一不可,這是關系到其行業是否能健康有序發展的最關鍵。
四、結束語
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工作應該是一個常態化工作,這個制度應確保經濟建設工程項目健康有序的從立項到計劃、從設計到實施、從實施到完成、從完成到應用、都應在其有序控制中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完善法規不足和缺憾,是客觀上需要。法制建設和市場培育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我們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剔除和修改一些不適應新形勢條件下的條款,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監理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事業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軌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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