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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社會保護調查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論文關鍵詞]調查報告 證據 美國 德國 日本 反思 構建
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定義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是指當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時,由有經驗并且能夠掌握一些專門心理學、教育學等知識的人對未成年人的涉案動機、家庭教育情況、社會關系網等各方面進行調查,做出一份客觀、全面的報告,供法官在審判未成年人案件時對其的判刑或量刑方面以參考。
雖然我國確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起步較晚,但是其確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性不言而喻,值得我們進行研究。
(二)我國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理論基礎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確立理論基礎主要是謙抑性理念和教育刑理念。
謙抑性是說只有當行為無法在窮盡了部門法之后,才能由刑法出面進行規制,刑法是最后的防線,并不能將所有行為歸于刑法規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是由于其家庭教育或社會不良行為對未成年人的心理或生理造成極為嚴重的影響,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階段習慣模仿他人或作出極端行為期望得到關愛,他們的法益侵害性往往沒有成年人那么嚴重,刑法盡量對其劃出犯罪圈,迫不得已時才用刑法進行懲罰。另外,一旦未成年人接受刑罰,使他們貼上犯罪人的標簽,其再回歸社會并非易事,而且容易使他們造成心理創傷,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在服刑過程中交叉感染,再犯罪幾率大幅度提高。因此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了解他們的成長環境、家庭狀況等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根據這些信息對其進行評估,盡可能不以刑法手段給予處罰,而是通過其他有效途徑。
教育刑理念不同于報復刑,它希望通過教育感化來重新改造犯罪人,促使其能盡快的再社會化。未成年人正處于成長階段,能更快地接受良好正確的教育,改變之前的錯誤價值觀,以溫和的方式引導他們歸入正途,重新回歸社會才是預防犯罪和維護社會的雙贏。以暴制暴只會讓其自甘墮落,甚至開始產生抵觸情緒,報復社會。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能提供一個客觀中立的信息給法官,法官有依據對未成年人作出適當的量刑,給未成年人一個改造的機會。
(三)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最終呈現在法庭上是以書面形式出現的,那么調查報告是否屬于證據范疇,理論上有所爭議,實踐中也是理解各異。
一些學者提出社會調查結論中的品格證據具備訴訟證據要求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基本特征,“具備了證據的內容和形式的客觀性,可以作為品格證據”。并把它歸為鑒定結論的一種表現形式。
另一些學者認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并不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之內,而且其制作帶有主觀性,并不是案件事實本身有客觀聯系,因此不能成為證據。
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理由主要是:其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并未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的八種證據中,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它屬于證據或包含在八種證據之一中,除非法律作出明確的規定;其二,從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作用實際考量,它的主要作用是說明未成年人的與犯罪行為有關的一切社會信息,供法官量刑時參考,而證據是說明客觀犯罪事實的信息,供法官定罪的依據;其三,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制作難免帶有主觀性,而證據應當是客觀的。因此,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并不是證據,而是一種量刑依據。
二、國外主要國家對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研究
我國對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研究起步較晚,而國外少年法庭、緩刑官等類似制度已經發展相對成熟,可以說我國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是“舶來品”,那么國外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研究現狀如何?
(一)國外關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研究現狀
美國可以說是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的發源地,因為世界第一部《少年法院法》與第一個少年法院均誕生于美國。美國的量刑前報告有專門的緩刑官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深入的了解,制作出的報告交由法官后,在庭審中予以公開,由控辯雙方就此展開辯論,被害人對此有異議也可以辯論。緩刑官的量刑前報告雖然不具有約束力,但法官極為重視,往往依此判決。
在德國,雖然沒有緩刑官,但設立有青少年福利機構,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長發育狀況,福利機構可以主動啟動調查,也可以由法官通知,往往詳細全面的調查材料可以向法官、檢察官及其訴訟參與人提供。
日本還專門設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專屬管轄,即家庭裁判所,由其負責審判和調解有關家庭的案件、審判未成年人保護案件、審理危害未成年人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案件后,就開始進行社會調查,來決定該案件是屬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還是未成年人保護處分案件。負責案件的調查官可以根據調查的需要向學校或者工作單位提出書面照會,而且調查官不僅調查被告人,對被害人也應進行全面調查。
(二)對國外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反思
從國外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相關規定中我們可以發現他們都有相同的特征:
首先,不管是緩刑官還是福利機構,都有專門的負責調查機構,他們都處在控辯雙方之間,有其獨立性與中立性。其次,他們對調查內容規定得很詳細全面,不僅包括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事實,也包括與該行為事實有關的一切相關的社會家庭及其個人因素。再次,最重要的是都推行職權主義化,調查者作為司法行政人員,與法官保持著一種關系使得報告值得信任,如規定調查機構下設于法院或少年法庭,法官有權命令調查機構進行調查等等。國外許多學者認為:“正是少年司法中國家權力的福利性、監護性本質,決定了少年法院與法官必須以積極的態度全面介入案件,因此庭前社會調查亦必須是職權主義式的,這種模式更能夠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
三、我國未成年人社會報告調查制度的現狀與構建
(一)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存在的問題
對比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相關部門還沒有將其作為一項專門制度進行系統化強制性的規定,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調查機構主體沒有專門規定。我國社會調查的主體在實踐中可以分為四類:控訴方、辯護方、社會團體組織和法院。調查主體往往呈現出多元化的狀況,很可能使社會調查工作走向兩個極端,一是重復調查,二是相互推諉。沒有專門的調查機構,那么就增加了調查的難度,比如說遇到跨地區調查就只能群龍無首,同時也使得調查人員的任意性增加,沒有經過專門培訓和任職的人員也在調查案件,那么這份調查報告就極有可能是形式上的表格,法官又如何以此為量刑依據?
第二,調查報告啟動較晚,未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中。我國啟動調查制度的時間多是審判階段開始的,不像國外從立案開始就已經介入進行調查報告,介入時間越晚,極有可能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有所削弱。而且我國一向以羈押為常態,如果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在審判開始時才啟動,那么檢察院如果逮捕了未成年人,該未成年人沒有取保候審等,就使得羈押狀態延續到審判階段,這段羈押時間的未成年人會不會被交叉感染、心靈受到影響等一些無形的傷害將無法衡量。
第三,關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存在立法漏洞。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拘押的被告人在判決前除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法官和辯護律師外,其他人員是不能會見被告人的。此處并未規定調查員能否會見未成年被告人,如果調查員沒有會見未成年被告人,那么調查報告如何詳細完成?
(二)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構建
第一,設立專門的調查機構。筆者認為設立一個專門的調查機構,其聘用人員必須是有專門學習過相關知識的人員,由檢察院或法院對該機構予以監督,任何利害關系人發現調查人員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收受賄賂等行為可以舉報。該機構是中立在控辯雙方之間的,能夠保證調查結果的客觀性。并且有一定水平的調查員所做的調查報告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得到法官的重視與信任,不會使調查報告流于形式。
第二,調查內容應當規范化與公開化。調查員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時,應當保留調查的原始材料,被害人的一些與案件有關的社會情況也應根據需要進行調查,并且使材料規范化。制作結束后應當在法庭上予以公開,控辯雙方、被告人都可以提出異議,在必要時,還應當要求調查員出庭予以說明。
社會調查實施方案
二、社會調查實施進度安排
(一)準備階段
1、召開全班學生大會,動員布置社會調查事宜。
2、指導教師指導學生選題、擬定調查提綱。
(二)調查階段
1、指導教師審定學生選題及調查提綱。
2、學生根據調查提綱進行調查。
(三)調查報告寫作階段
1、學生撰寫社會調查報告初稿。
2、指導教師指導學生修改初稿。
3、學生修改調查報告,定稿。
4、指導教師審定后,學生使用A4紙雙面打印調查報告一份,交給指導教師。
5、學生最后交稿日期為
6、交稿方式:
(1)社會調查報告的初稿和修改稿一律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寄給指導教師黃江寧。
(2)社會調查報告的審定打印稿除直接交給指導教師外,也可以交給班主任轉交指導教師
(四)評審階段
指導教師完成社會調查報告成績評定,送學校審核驗收。
三、社會調查的學分
社會調查共3學分,不得免修。
四、選題和形式
1、社會調查的內容應限定在本專業實踐范圍內。學生應根據行政管理專業的特點,結合我國公共管理的實踐,以及一些熱點問題,有針對性地選題,并實施社會調查。
2、社會調查可采取行政機關實習、實地綜合考察、案例分析等形式。
五、成績評定
(一)關于調查報告:
社會調查的成績考核以學生提供的社會調查報告為依據。參加行政機關實習、實地綜合考察等活動的學生應獨立完成調查報告,完整的調查報告內容包括:社會調查題目、調查時間、地點、方式、內容、過程、發現的問題,運用行政管理學理論去解決問題,形成相關結論。社會調查報告字數不得少于3000字。
指導教師以學生參加社會調查活動的情況、效果、撰寫文字材料綜合運用專業知識的水平,在社會調查過程中的表現以及調查單位的反饋意見等作為評定成績的依據。
(二)關于案例分析:
包括選擇的案例、案例所展示的問題、運用行政管理學理論去解決問題。字數不少于2000字。
(三)社會調查的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
指導教師對學生在選題是否恰當(占10分)、觀點是否明確和正確(占35分)、材料是否豐富和翔實(占30分)、邏輯是否嚴密和結構是否嚴謹(占15分)、語言文字是否流暢和優美(占10分)等五方面進行綜合評定,給出具體分數。90分(含90分)以上者為優秀,80-89分(含80分)為良好,70-79分(含70分)為中等,60-69分(含60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
(四)凡字數不足、內容不全的調查報告或案例分析,給予不及格處理;
凡抄襲造假者,取消社會調查成績。
(五)凡社會調查成績未達60分或要求重做者,可根據珠海電大實踐教學具體安排,在學籍有效期內進行。
(六)社會調查由指導教師給出初評成績,由電大分校復審,省級電大驗收,中央電大抽查、終審。
六、社會調查報告的書寫格式要求
文章的結構層次用下列符號表示:
一、(一級標題,宋體、四號,加粗)
(一)、(二級標題,宋體、四號,加粗)
1、(三級標題,宋體、四號,加粗)
文章正文中:
(1)題目---宋體、三號(加粗),居中。
(2)姓名----宋體四號。
(3)正文(宋體、四號)
內容結構包括:基本情況(社會調查題目、調查時間、地點、方式、內容、過程)、發現的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建議(運用行政管理學理論去解決問題)。
七、社會調查報告范文
范文如下:
XX行政服務大廳現狀調查
2006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本人對XX進行了訪談式調查。
一、XX大廳基本情況
XX大廳是XX各相關職能部門集中對外的一個辦事窗口,它的主要目的是讓到政府辦事的單位或個人,特別是需要跨部門找多家單位的,可以在一個大廳內辦完所有的事,實現一條龍服務,從而體現政府辦事的高效率、高效能,并實現公平、公正、公開、真正為民辦實事這個目標。
XX大廳,由區黨政辦領導和直接管理,各相關職能部門抽調工作人員派駐,據統計,有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展計劃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環保局、民政局、計劃生育局、教育局、經濟貿易局、農業局等十三個部門。有些部門是固定工作人員到窗口上班,有些部門是幾個工作人員輪流到窗口上班。
整個服務大廳的面積為590平方米,布局為敞開型柜臺式,以部門分段,共有30個工作崗位,工作人員就位后在柜臺上放置有單位名稱和個人姓名的工作牌。有一工作室提供傳真、復印服務,大廳里有飲水機和沙發,有報刊供閱覽。特別的是有區政府和各部門的有關紅頭文件也陳列出來供大家查閱,通過相關手續并可辦理出借。
整個服務大廳,日常工作量最多的是勞動和社會保險局,經常可看見有人排隊等候,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介紹,他們平均每天要接待35人。
二、存在問題
根據大廳意見箱上的留言和工作人員提供的情況,及本人的觀察、了解,行政服務大廳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信息的、傳播不到位。
服務大廳2006年5月從金灣區辦公中心搬至2公里外的原西湖幼兒園,沒有通過媒體廣而告之,只在原大廳門口貼了通告,很多辦事的人先跑到原地址,才獲知情況,轉到新辦公地點,多走了冤枉路。
(二)新辦公地點比較偏僻,交通不方便。
雖然到服務大廳辦事,可乘201、207、504、701路等4路公共汽車,但從公共汽車站到服務大廳要走700米的路,稍為遠了一點,夏天走得滿身大汗,而雨水天便會淋個透,辦事人員會感到比較不便。
(三)有些服務沒有真正做到家。
現在服務大廳辦公地點是地處待開發的金灣區主城區——西湖城區,但目前其周圍4公里范圍內找不到商業服務場所,例如:服務大廳雖然設有便民復印機,但一張A4紙要收1元,與外面商業服務0.4元相比差距太大,給人覺得有亂收費之嫌。
三、一些建議
首先,要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以及相關設施,建立政府電子網絡,讓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可以通過電子網絡辦理一些日常事務,不用來回奔跑和等候,做到減少人力、物力的浪費,縮短辦事時間,提高辦事效率,又能實現無紙化辦公,減少資源浪費,保護環境。
其次,對一些事務重大或者業務量多的工作,可以提供上門服務。對一些問題要有預見性,防范于未然,發揮政府的各項職能,提前介入,避免事件發生或不良發展。比如,加大勞動法規的宣傳,加強勞動用工工資發放等方面的監督,以此可減少或避免工人集體上訪、提出行政訴求等行為,減輕政府機關辦事壓力,又可讓工人們感覺到政府對他們的強有力的保護作用。
【關鍵詞】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量刑建議;民主法治
目前,世界各國都普遍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因為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直接影響到國家的發展,也會影響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未成年社會調查制度對于保護未成年人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不但決定未成年違法行為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的評判標準之一,而且在進入刑事程序以后,與基本的犯罪行為事實共同決定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行刑。但是,就我國目前的實施現狀而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無論在立法還是司法都存在很多問題,與國外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本文通過對未成年人制度原則性的指導,構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提出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建議,希望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有所助益。制度的建立離不開原則的指導,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進行規范,就要確立一定的適用原則。
一、雙向保護原則
雙向保護原則是少年司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正確適用的一個重要的基本的原則。雙向保護原則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既保護少年的利益,體現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還承擔恢復社會秩序,有效的懲治犯罪的職責。《北京規則》第5條對雙向保護原則有如下規定:“不僅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而且還應當根據本人的情況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反應。還應當確保對罪犯的情況和違法行為、包括受害人的情況所做出的反應也要相稱。”因此未成年社會調查報告也必須注意對未成年和社會的保護的有效結合。一方面,調查必須實現對未成年的實體保護,要求調查主體合法、
調查形式合法、調查采取的具體方式合法。不能用不正當或者非法的方式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資料,兩一方面,調查報告內容必須客觀真實,調查人員在進行調查時應避免先入為主的思想,必須堅持客觀公正,不能帶有偏見性調查,保證調查的結果客觀公正。調查人員在進行社會調查時,對于無法查清的且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事實,不應當寫入調查報告。
二、客觀、中立原則
客觀、中立是司法人員的基本原則,也是審判公正的基本保證。客觀、中立原則,指調查員應當事實求是,客觀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和犯罪背景材料,不能受其他因素的影響。調查員在進行調查時,如果受未成年人親屬的影響,抱著同情或者痛恨的態度進行調查,這必然影響調查結果的客觀和真實性;如果受媒體對案件態度的影響,也會影響調查結果的客觀性。因此,在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中,為確保調查結論的客觀公正,社會調查員應當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質,要堅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避免受到其他人的影響帶有偏見性調查,理性判斷分析受調查者所陳述內容的真實性,調查報告才能客觀真實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三、全面調查原則
全面調查原則是指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除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外,還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對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及其生活環境進行全面的調查。全面調查原則在我國《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均有所體現。少年時期是人容易發生變化的時期,身體各部都在迅速生長,情緒和個性特征也在發生劇烈、明顯的變化,導致生理、心理與社會年齡,依附性與獨立性,活動能量與自制力,需要與可能,現實與理想等一系列突出和尖銳的矛盾。這些矛盾和變化與未成年人的犯罪有著直接的聯系。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必須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觀原因,導致其實施犯罪行為的直接誘因,以及影響其選擇行為方條件因素對預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凈化社會環境,找準感化點,有的放矢地改造、管教未成年犯罪人,具有重要的意義。所以說對未成年人進行全面調查,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重要體現,反映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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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看錯誤事實是否能作為處理的依據。一個違紀人員可能犯有多個錯誤,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錯誤都可以作為處理依據,寫在處分決定上。作為處理依據的錯誤應具備三個基本條件:
1、所犯錯誤應具有社會危害性。即要看行為人實施的違紀行為是否危害了黨、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侵害了黨紀、政紀和國家法律所調節、所保護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
2、所犯錯誤應是違犯了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條規的有關規定,構成違犯黨紀、政紀的錯誤。
3、所犯錯誤應已達到了一定危害的程度,應該追究紀律責任的錯誤。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作為處理的依據。
二、要看錯誤事實發生的全過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實際。作為處分依據的每一條錯誤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關人員的責任等全過程都要清楚、明了。特別是對影響到定性處理的事實,哪怕是一個具體情節都要清楚。每一條錯誤事實必須符合客觀實際,都有證據加以證明。如果作為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所依據的主要錯誤事實搞清楚了。對于一些不影響定性處理的細節,如果一時查不清楚,也不必糾纏,以免延誤審案的進程,影響辦案的效率。
三、要看錯誤事實中有關人員的責任是否已經區分清楚。分清責任,就是要分清在違紀案件中違紀人員應負的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因為對于同一錯誤事實,由于每個違紀人員的地位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應負的責任也應有所區別。責任不同,處分也就不同。特別是對于涉案人員較多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種:
1、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起決定作用的人員。
2、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
3、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自己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四、要處理好幾個材料之間的關系:
1、調查報告、處分決定與證據材料之間的關系。調查報告、處分決定是違紀案件事實情況的綜合材料。證據材料是對調查報告、處分決定所肯定或否定的錯誤事實,經過調查所取得的依據。因此,調查報告、處分決定應與證據材料相統一。調查報告、處分決定所認定的錯誤事實,必須有足夠的證據來證實。否則,調查報告、處分決定就不能成立。
2、證據材料間的相互關系。錯誤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之間,對錯誤事實的認定,應該是一致的,沒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要得到合理的排除,否則,證據所佐證的事實便無法認定。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含義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單獨或者會同、委托社區矯正機構、社會調查組織( 人員),通過走訪、座談、查閱資料等方式,了解、收集未成年犯罪行為人的性格愛好、生活環境、成長經歷、心理特征、日常表現、家庭狀況、監護條件、社會評價等有關信息,用以在一定程度上評估犯罪主體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危險性、可矯治性、可諒解性以及再犯可能性 ,形成社會調查報告或資料,作為案件處理和開展教育、矯治、挽救工作參考依據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刑事訴訟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訴訟程序中明確規定社會調查制度,標志著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政策上升為法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不僅要了解和結合案件事實,同時要了解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各種主客觀因素及其形成的過程,更為重要的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有關個人情況,如其成長過程、道德品行、智力結構、個性特征、身心狀況、家庭結構、日常表現以及社會關系等。因此,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家庭基本情況、成長經歷、性格特征、興趣愛好、交友情況、犯罪前后的表現情況、監護條件等。
二、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現狀分析
現根據我院2015年度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況展開分析。2015年度我院共受理審查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90件102人,其中向法院提起公訴60件80人,不10件15人。結合我院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現狀:
1.目前的社會調查主要局限于檢察機關的審查階段和法院的審判階段,雖然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可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但實踐中,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往往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不先行啟動社會調查制度,這就可能會造成公安機關無法通過先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案外情況,實行個別化處理,對可能具有監護條件而又無需被羈押的未成年人被先期剝奪了人身自由。
2.目前我國未成年人調查報告的調查范圍不夠廣泛、內容不夠深入,僅限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村(社區)的表現情況、學校或單位的學習、工作情況及家庭生活情況等進行調查,而對其性格特征、興趣愛好、交友情況等沒有進行深入分析,特別對身體健康狀況、心理狀態往往沒有進行必要的醫療檢查和心理學、精神病學等方面的醫學鑒定。
3.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對象相對較單一。就我院2015年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為例,并不是對所有的未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而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在校學生的,就委托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會調查。通過社會調查,對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作出不決定。在辦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外省市流竄至本市作案,由于在本市無固定居所,而去當地調查費用又較高,故對這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很少進行社會調查,也就不可能通過社會調查報告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長背景、生活經歷等情況。
三、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存在的問題以及完善對策
(一)存在問題
1.社會調查主體多元化。由于法律法規對社會調查缺乏明確細化的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程序的啟動主體與直接調查主體呈現出多方參與的趨勢。具體可分為: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社會團體組織。由于調查主體的多元化和訴訟地位不清晰,很可能導致在實踐中出現兩個問題:一是相互推卸責任,二是重復調查。相互推卸不僅造成了案件的無端拖延,也可能使社會調查工作不能真正付諸實施,流于形式。重復調查容易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引起被調查者的反感。
2.調查人員能力參差不齊。目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發展還不完善,對調查員的選任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如我院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委托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科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社區矯正科再分配給各鎮鄉司法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調查人員可能會因為法律、教育、心理學等方面知識的欠缺,以及工作責任心不夠強等問題,導致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不高,內容流于形式,社會調查報告內容過于簡單、敷衍了事,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挖掘。
3.調查內容不夠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但對調查內容方面規定較為籠統,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調查內容的不全面、不一致,導致調查報告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客觀方面的真實情況,以致于司法機關不能從社會調查報告中得到未成年人真實、完整的信息,影響辦案質量。
(二)針對上述存在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完善:
1.設立專門的社會調查機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一般都由專門機構負責。如在日本,設有家庭裁判所,由調查官負責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進行庭前審查。我國可以成立專門的社會調查機構,聘用具備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業知識和有未成年人工作經驗的社會調查員,并不斷完善對社會調查員的培訓工作。
2.規范社會調查的方式、程序。社會調查主要的對象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由于社會調查內容多,涉及面廣,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必須指派二人以上專門人員或指派專門機構開展調查,以確保調查過程的公正。社會調查員要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社區、學校等地,通過走訪父母親友,鄰居好友、老師同學等方式展開考察,還可以采取電話、網絡等方式。同時,調查人員對調查過程及結果應當制作調查筆錄,以便能全面、客觀地制作調查報告。同時,在傳統的社會調查方式基礎上,積極引入心理測試、人格分析等心理學領域的研究方法,通過對調查對象的人格特征進行分析,從而預測其以后的行為。通過多種社會調查方式的運用,使調查內容全面客觀,調查結論真實準確。
3.細化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按照新刑訴法的規定,社會調查的內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這個范圍相對寬泛,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細化、明確。社會調查報告應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社會調查的書面記錄等原始資料,包括個人經歷、家庭概況、受教育程度、一貫表現、個性特點等等,有時還可能包括在必要的時候所進行的生理、心理、人格等方面的測評結論;另一方面社會調查員通過對相關原始材料進行梳理、分析,作為中立方得出全面、客觀、系統、不帶傾向性的調查結論,然后依據調查結論提出針對性的處理意見。這兩方面內容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一份規范的社會調查報告必須完整地包括上述兩方面的內容。
四、結語
未成年人由于各方面發展尚不成熟,認識問題的能力不足,可塑性較強,很多情況下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通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對不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區別對待,使他們真誠悔罪,認識錯誤,以便今后成為對社會有益的人,同時彰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司法保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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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19年7月28日下午16時04分左右,在市中區十六里河街道辦事處順河高架南延施工現場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45萬元。
事故發生后,區政府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經區政府批復依法進行了公示。根據《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魯安發〔2020〕15號)有關規定,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一般高處墜落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0年9月30日,市中區政府批復同意由區應急局牽頭,組織公安市中分局、區總工會、區市政設施運行中心、十六里河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評估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察委、區檢察院派員參加。依據《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以下簡稱“7.28”事故)調查報告》,評估組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采取調閱事故原始檔案、查閱相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和聽取匯報等方式,深入開展評估工作。2020年10月26日,評估組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形成評估意見。
二、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各相關部門按照區政府關于《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要求,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落實了責任追究措施。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區應急局按照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對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給予罰款32萬元的行政處罰。責成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作出書面深刻檢查。目前均已按要求落實到位,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二)對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按照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區應急局對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興剛處2.61萬元罰款。責成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并報市中區應急管理局。
以上事故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均已按要求落實到位,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各相關單位按照《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要求,積極落實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發生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事故發生后,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一是全面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排查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確保企業生產安全。
二是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做好企業員工三級教育培訓,強化員工安全意識,確保員工熟悉掌握生產環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全員預防事故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是企業全面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風險管控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嚴格要求從業人員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違章作業的從業人員,加大教育處罰力度;制定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保障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提高事故應對能力,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事故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實到位。
(二)事故發生單位及行業領域有關人員受教育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調查組向區政府匯報,批復結案后,對事故調查報告在濟南市市中區政府網站進行了公開,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對全區建筑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及全社會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發生相關單位一年來加強生產安全教育培訓學習,開展隱患排查和風險管控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總結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意識,不斷提醒員工時刻銘記事故教訓,做到安全警鐘長鳴,使事故責任者和企業員工從事故中汲取經驗,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法制意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
綜上,事故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實。
四、評估組評估意見
從“7·28”事故整改措施落實總體情況看,評估組認為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因事故受到相關處理,能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基本落實了《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中有關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項要求。
關鍵詞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實踐成效
作者簡介:劉曉輝、陳麗娟,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公訴和未檢部;高清鳴,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政治處教育培訓科。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一個國家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司法制度水平的重要標準之一。本文旨在以基層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實際為依托,對檢察機關在適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問題進行粗淺分析,并提出完善對策。
一、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實踐成效
2012年新刑訴法在八個方面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訴訟程序,以下為昌平區人民檢察院進一步落實刑訴法特殊程序情況及取得的成績:
(一)社會調查制度化
社會調查是許多國家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慣例,是未成年刑事訴訟程序貫徹刑罰個別化和全面調查原則的具體表現。 從該項制度實施起至今,我處共對42名未成年人開展了社會調查,我們對當事人本人及家庭情況進行實地了解,從而有效解決“表格調查”、“電話調查”的局限性。
(二)附條件不起訴完善化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作為一項專門的、特殊的適用于未成年人的不起訴制度,是基于對未成年人這樣一個弱勢群體在訴訟程序上的特殊保護,這一制度的確立也賦予了檢察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上更大的自由裁量權。我院已有兩案兩人適用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并最終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三)犯罪記錄封存強制化
從2012年實施該項制度至今,我處共對69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封存,有效地促進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歸社會。我處制作了第一例《未成年人不起訴記錄封存書》,送達了區公安分局,要求其對有關犯罪記錄檔案資料貼示“犯罪記錄封存”字條,并將犯罪事實記錄從對外公開提供的資料中予以清除,該做法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合適成年人法定化
二、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我院從2011年就已經探索、推行相關特殊程序的運行,以下幾點為我院未成年人案件檢察處在上述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關于社會調查制度
在實踐中,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運行亟待規范。一是部分社會調查報告調查范圍狹小,質量不高,且不能按時完成 。二是檢察機關在社會調查中的地位以及與其他社會調查主體的銜接工作不明確。三是調查報告的效力并不明確。
(二)關于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一是我院還沒有出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實施辦法,辦案中如何區分相對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訴?如何認定被不起訴人具有悔罪表現?這些都是實踐中遇到的操作性問題,需要細化新刑訴法的規定,增強承辦人辦案的可操作性。二是缺少健全的考察幫教機制。
(三)關于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一是法律規定不具體,未明確規定有權查詢未成年犯罪記錄的主體。二是相關配套制度缺乏,各部門之間難以聯動配合。三是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可能與某些法律條款相沖突,使執法者在法律位階的選擇上產生困惑。
(四)關于被害人保護制度
目前,理論研究與司法實務對于刑事法律關系中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過多地將關注點落在了涉罪未成年人身上,而忽視了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護與救濟。一是有關刑事未成年被害人保護與救濟的法律規定少之又少。二是救濟渠道匱乏、救濟種類稀少,未遭受物質損失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無權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建議
(一)完善社會調查報告制度
一是規定社會調查程序是必經程序并將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證據使用。筆者認為應該進行法律修訂,變“可以”為“必須”、“應該”進行社會調查,重視社會調查報告程序的必要性。 此外,筆者建議司法解釋應進一步明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法律地位,認可其證據作用,真正發揮社會調查報告的作用。
二是明確檢察機關在社會調查中的地位以及與其他社會調查主體的銜接工作。筆者認為,明確檢察機關的“委托、審查主體”定位,且以社會工作者為主,其他主體參與為輔的模式;另一方面通過由政府財政撥款購買專項服務,由專業社團進行社會調查,有利于解決公檢法人員、經費緊張的局面,也符合未成年人預防社會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
三是檢察機關要與司法局加強溝通。督促其按期完成社會調查工作,避免造成辦案期限的拖延。并要求其擴大調查范圍,提高社會調查質量。
(二)完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三是建立健全考察幫教機制。考察幫教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對不同情況的被考察對象采取因人而異的考察幫教方式。對于外來人員,檢察機關應當主動為其創設幫教條件和環境,選擇適當的單位進行幫助和矯治。對于外地戶籍的非在校生應當以社會團體和企業幫教基地為主,按照16歲的年齡劃分安排進入特殊、專業學校學習或者進入企業幫教基地,并且一般是不支付報酬的,如果企業認為表現突出,可以給與一定物質獎勵。 另一方面也要加強信息網絡的建設,實現異地幫教考察的信息溝通。
(三)完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一是及時修正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法律保障體系中的統一。筆者認為,除司法機關因為辦案需要進行查詢外,對其他單位的查詢應當做嚴格限制。這需要我國部分其他法律在這方面作出相應修改,解決其中的法律沖突,為涉案未成年人重拾自我、回歸社會提供良性的平臺。
二是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形成多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在司法辦案過程中只要是可能接觸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事實及記錄的單位,都應該成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封存主體。檢察機關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單位可以發出檢察建議并禁止其在一定時間內進行查詢,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消除影響。
(四)建立健全未成年被害人保護機制